◆ 民國102年度第08期

專載
2013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 縣長談話
2013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  縣長談話   102.03.22
各位現場的貴賓、朋友,大家好
  桃園有203萬奮進向上的縣民、多元融合的文化以及優越地理區位,加上即將升格為直轄市、桃園航空城正式啟動、捷運即將通車等
諸多優勢,已成為我國最有發展潛力的機會之城。
  國際自由車環台賽在縣內13鄉鎮繞行,路程會經過大溪二蔣園區、石門水庫、小烏來天空步道等山光水色加上龍潭茶鄉的依山旅遊帶,
還有蘆竹、大園、觀音、新屋沿海四鄉所串連農村漁港風光。國際自由車環台賽桃園站,是環台賽中唯一行經全部行政區的縣市,沿途風
光變化萬千,還有1千公尺的高山,挑戰性相當高,也希望透過鏡頭,將台灣之美展現給世界各地,期許今天所有選手都能發揮實力,爭
取最佳成績。
  近年來,桃園縣陸續規劃多條極具特色的自行車道,由大溪至龍潭三坑上石門水庫再至北橫,北可銜接新北市鶯歌至八里或淡水。數
十公里長的路段沿途有水岸風光、田園之美,可做休閒騎乘亦可視為高度挑戰路線。以新屋綠色隧道為主軸的濱海路線結合海景、漁港、
紅樹林,是親子闔家歡樂、情侶愛的騎乘最佳路線。今年我們也將完成南崁溪由龜山至竹圍港二十多公里的河岸自行車道。
  我們熱情歡迎各國選手們來桃園享受好山、好水、好好客,更歡迎國內愛好騎乘之樂的朋友來感受桃園之美!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青年逗陣做服務•老少圓夢探險趣』縣長談話
『青年逗陣做服務‧老少圓夢探險趣』  縣長談話   102.03.29
各位青年志工朋友、媒體朋友,大家好
  很開心能在青年節的今天,與全縣熱情活潑的青年志工在老街溪齊聚一堂,看到熱情的各位,也讓自己變得有朝氣又有活力,忍不住
要讚嘆”年輕真好”。
  桃園是全國最年輕且有活力的城市,擁有相當多青年人口,並自98年起由社會局帶頭啟動了青年志願服務培力計畫,4年來我們看到更
多的青年朋友參與助人關懷行列,看到年輕朋友願意與老人朋友一起運動、一起閱讀,也看到了年輕朋友不斷投入弱勢學童課後陪伴,讓
我們看到桃園青年未來的希望。
  今天主持人沈信衡同學,2年前獲得桃青領袖傑出獎跟著我當了一日的縣長(100年一日首長活動),其中一個行程就是老街溪整治的動
土儀式,2年後他以過來人身份回來主持今天活動,真的是一個具有特別意義的服務傳承。在這短短2年時間,老街溪已經大大不同了,河
川的生態環境有了很大改善,因此在這勉勵各位青年夥伴如果有熱情和夢想,就要敢想、敢行動,才能去創造許多不可能。
  今天我和各位一起為小朋友和社區長輩們服務,然而我們更期待各位青年可以發揮創意投入更多的縣政工作,讓青年從小就有參與公
共事務機會,因為我深信各位都是未來帶領桃園進步的原動力,讓桃園縣不但是全國最年輕城市,更是全國最溫暖又幸福的城市。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桃園縣政府第665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3月26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行銷局
案由:本年度各節慶重大活動報告
李參議天正補充建議:
本縣人潮眾多的地點即可作為縣政行銷的最佳機會,例如:虎頭山公園、各地公園、漁港、商圈、夜市等,往來人數甚至遠多於本府舉辦
的多項活動參加人數。
本府應善加利用這些地點,即可以最少經費、人力,達成最大參與成效,讓更多民眾有感,可辦理活動例如:量血壓、行銷農產品及十大
伴手禮、畫展、音樂表演等。
蔡副秘書長宗烈:
以自由車環台賽為例,該項比賽係經體育台全程轉播,桃園站終點應選擇可讓畫面更加美觀且襯托出競賽氣勢的地點。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活動於上網招標、委外公告前,計畫應先會觀光行銷局,以利縣政行銷、累積整體施政印象。
(二)各局處舉辦活動相關記者會,應於1週前,將記者會之流程設計、效果呈現等相關準備,送交觀光行銷局審視,以使記者會焦點集中,
達成良好宣傳效果。
(三)各局處活動規劃完成時,籌備情形請在主管會議進行報告,以利各局處事先討論、集思廣益,並避免建議不及。
觀光行銷局應定期請主辦機關在計畫已屆成熟時於主管會議報告,以便各局處協調及資源共享。
例如:本縣動漫展已列入觀光局的年曆,本府擘劃情形應事先討論;好客海洋音樂祭舉辦地點及方式亦應討論。
部分應實質檢討成效的活動列舉如下:
1、各項主要族群的活動,例如:文化局的眷村、閩南相關活動,原民局及客家事務局的活動。
2、跨族群的活動如鄰舍節,應予以改變。
3、蓮花季應研議如何每年呈現不同風貌。
(四)教育局、衛生局及其他本府各局處舉辦活動均不應自限於局處可動員的對象,而應擴大參與民眾的範圍,讓大家都能參加,各局處
辦理活動務必思考到活動成效。
(五)本府每項活動均應視為全體局處的業務,各局處應思考如何協助主辦局處,全力提供資源及意見。
(六)李參議的建議可擴大活動效果,請各局處參考。職棒24週年於青埔棒球場舉辦開幕戰,積極行銷本縣的做法值得本府學習。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案由:路平躍昇方案
葉秘書長秀榮:
請工務局讓民眾瞭解本府在路平方面的努力及成果。
主席裁示:
(一)青埔特區道路請工務局召集相關機關,予以整合加強。
(二)請工務局協請公路總局加強所轄本縣境內道路之景觀及清潔,並請交通局將之列入向部長報告的內容。
(三)林鵬翔參議建議桃科道路可否由工務局代管部分,由工務局會後與相關單位進行研議協商。
(四)本府各項公共工程設計應注意如下:
1、本府各項施政及成果均應讓受影響民眾知悉。
2、重車經過的道路即應加強材質及強度,並請交通局規畫砂石車路線時注意之。
3、本府各項公共工程於設計階段即應與民眾充分溝通,以符合民眾需求,並可避免工程延宕。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專案:
主席裁示:
(一)請於下次主管會議進行報告,讓大家了解規劃內容並協助宣導。
(二)自行車道串聯之土地徵收問題應積極克服,斷點銜接絕不可延宕,徵收部分請向內政部據理力爭。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事項:本府各機關落實會勘人員執行職務具體作法之宣導事項。
李副縣長朝枝:
會勘雖常係跨局處業務,惟發函者即為主政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政機關帶隊人員層級不可太低,約聘雇人員不可帶隊,並應儘量採共乘制。
(二)主政機關到現場後,應即刻連絡議員及未到達之人員。
(三)會勘前即應做好準備工作,例如:各局處均應較議員提早30分鐘抵達,先行協調後,再將初步結論向議員及請託單位溝通說明,以
避免予人本府內部意見相左之觀感。
(四)會勘時應注意態度要堅定,但語氣應和緩。
主席裁示:
(一)本府會勘參加人員應具一定層級,尤其議員要求者更應注意,應事先告知議員會勘人員身分,由約聘僱人員進行會勘並不妥當。
(二)本案請人事處依實際情形予以修正後,於主管會議進行專案報告,本案應有懲處規定,約聘僱人員情節嚴重者最重懲處可不予續聘,
並請提出更詳細的SOP(與研考會共同研議)。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事項:建請日後本府各局處設置縣內公共建物之題字落款處增列書家姓名。
農業發展局曾局長榮鑑補充建議:
建議文化局可將書家落款原稿予以保存,作為本縣長年累積的文化資產。
主席裁示:
(一)本作法可提升本縣文化氣息,避免採用缺乏生命力的電腦字樣,並且表示尊重書家的著作權。本縣各派出所亦可適用,各局處可請
文化局協助提供書法名家資料庫。
(二)請文化局依曾局長建議,協助保存墨寶、統一收藏。
三、葉秘書長秀榮:
本府各局處辦理會議應注意如下:
(一)外聘委員須出席之會議:主政機關請先確認委員是否出席及人數是否過半。
(二)任何會議均應於會議3天至5天前與會人員收到開會通知,並最好確認該單位有否派員出席。
(三)各項會議及會勘均應做出結論。
 
陸、臨時動議
一、秘書處郭處長燕陸報告:
議會將於明(27)日審查本府部分局處搬遷案,請各局處長協助向議員溝通。
李副縣長朝枝:
請各局處長明日儘早赴議會,全力協助本案,以期早日解決本府大樓空間不足問題。
二、水務局李局長戎威報告:
新勢公園將於本週六開幕,其中極限運動場更將有高難度表演,精彩可期,請本府同仁踴躍參加。
 
柒、主席政策指示
本府應加強處理違章工廠,不可坐視放任問題叢生,否則本縣未來將後患無窮,請工務局積極進行。
請蔡宗烈副秘書長帶領工務局拜會地檢署,釐清處罰違章工廠之適用法條;並請蔡副秘書長協助工務局,研議新舊標準及處理方式。
 
捌、散會  下午4時35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200831551號
附件: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本縣農漁民團體、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漁市場。
(二)辦理本縣核定農漁林牧業推廣計畫之依法立案本縣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林、漁、牧之農民。
(五)辦理生態、野生動物保育有關團體、機關、學校。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前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農業產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屬前第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不逾二分之一。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實施計畫內容補助之,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凡屬配合本縣農業政策性發展、預防農業疫病、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農產品展示展售之下列活動,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行銷活動之
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提高其補助比例,不受上述各款金額之限制。
1、全縣性計畫。
2、迫切性計畫。
3、農漁業推廣及教育性計畫。
4、農漁會經營事業性計畫。
5、專案性計畫。
6、蔬菜花卉農畜漁業產品展示展售活動。
7、有特殊情形者:
對同一民間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補(捐)助金額,除農會、漁會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外,每一年
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限。但計畫具有推廣本縣農業政策及觀光休閒、文宣報導、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育等性質經專案奉准者提高其
補助比例,不受上述各款金額之限制。
(四)中央政府核定計畫者,依中央核定額度配合補助,並依來函補助經費處理規定辦理。
(五)法定補助額度,依法辦理。
(六)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之監督者依法立案農民團體,依申請計畫經費補助三分之一,需二分之一補助者得專案簽奉縣長核准提
高其補助比例。
(七)對農業永續發展有創新之計畫,依申請計畫經費補助三分之一以上,最高不逾二分之一為原則,對於需提高補助比例或全額補助者,
以專案簽奉縣長核准。
(八)歷年或全面性之補助,原則比照上年度補助額度,惟仍須視本府財源狀況做適當調整。
(九)經過會議議決之補助額度,簽奉縣長核定後,依奉准額度補助。
(十)具有特殊性或急迫性之計畫,專案簽奉縣長核定後,依奉准額度補助。
(十一)縣長交辦之施政計畫,專案簽奉縣長核定後,依奉准額度補助。
(十二)旗艦計畫、縣政白皮書、列管重要施政項目計畫,申請補助額度應專案簽請縣長核定,不受限制。
四、經費使用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已核定跨年度計畫需繼續執行者。
(二)中央政府核定補助計畫者,依中央核定額度配合補助。
(三)依法立案農民團體已編列配合補助款者。
(四)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之監督者。
(五)不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監督之一般社團辦理農業推廣活動。
(六)從事農業產、儲、製、銷之農業產銷班、合作社場、農場、農林漁牧之農民。
(七)有關農業「生產」、「生活」、「生態」推廣計畫。
(八)具有推銷介紹本縣農業發展業務文宣及廣告者。
(九)縣長交代辦理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七)填寫實施計畫書(如附表一)。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審查: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有助於農業發展及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6、不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監督之一般社團申請補助時,其計畫實施內容應與本縣農業永續發展業務相關始得補助。
7、申請補助之計畫屬縣長政見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8、中央核定農業永續發展業務項目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9、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函覆申請單位。
10、申請補助之計畫,領有政府核發(委託核發)安全、衛生標章者優先補助。
11、對於農業的創新計畫補助,經農業改良場、試驗所等相關單位認為可行或持不反對意見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同計畫上年度已依本規範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者。
3、曾經接受本府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不力者,再申請補助時,應先輔導步入正軌後,再予以補助。
4、有其它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三)作業程序如下:
1、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
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2、如屬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4、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漁民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明
細表或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補(捐)助時,除本府補(捐)助額度內仍須檢附各項友出憑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
如屬全額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報本府撥款。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所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府。
(三)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四)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並不受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第一款規定限制。
(五)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專案簽奉核准。
(六)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年度內前無法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天然氣候或不可抗拒因素
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准,辦理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印明「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
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執行成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
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並將督導及考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捐)助該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參據。
九、本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未規定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
考核作業規範第一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配合修正後之桃園縣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修正。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七)填寫實施計畫書(如附表一)。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七)填寫實施計畫書(如附表一)。 酌作文字修正。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漁民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明
細表或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補(捐)助時,除本府補(捐)助額度內仍須檢附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
如屬全額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報本府撥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漁民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明
細表或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捐助時得檢附影本);如屬全額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報本府撥款。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 酌作文字修正。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所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府。
(三)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四)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並不受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第一款規定限制。
(五)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專案簽奉核准。 依規定所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府。
(三)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四)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並不受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第一款規定限制。
(五)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專案簽奉核准。
(六)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年度內前無法
(六)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年度內前無法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天然氣候或不可抗拒因素
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准,辦理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印明「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
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天然氣候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准,辦理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印明「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
受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
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
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並將督導及考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捐)助該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參據。 受補
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
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
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083639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管醫政、健康促進、藥政、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
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內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醫事管理科、健康促進科、食品藥物管理科、疾病管制科、衛生檢驗科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二、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
人事條例規定,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十
衛生稽查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七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 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技正由師(二)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            計 一七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發字第102000233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補助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訂定
102年3月28日桃縣文發字第1020002331號令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助社區營造、發揚地方文化、推動各類藝術文化及節慶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此要點。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
三、補(捐)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演藝團體、人民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文史工作室、基金會及大專院校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非於本縣境內辦理之活動。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5、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6、個人之申請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條件:
1、具社區營造性質、發揚地方文化、推動各類藝術文化及節慶等相關文化活動。
2、配合本局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
(二)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對下列計畫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受前款二萬元之限制:
1、申請補助之計畫係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2、配合本局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相關計畫。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
應即函報本局核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單位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程序及必備文件:
(一)原則上於活動開始二個月以前提出申請,本局得視案件性質,依申請單位來函日專案簽核。
(二)申請資料:檢具提案計畫書1式3份、計畫書電子檔及社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內容:
活動或執行計畫說明、辦理及協辦單位、活動時間及地點、計劃內容及執行方式、執行期程、經費來源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二)、預期效果、
申請單位簡介、符合公益性質之說明,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等(計畫書無特定格式,內容由提案單位參酌調整)。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程序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得視申請案件性質,報經機關首長以專案簽核補助,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並得邀請提案單位派員列席
至指定場所簡報或現地勘查,審查結果採書面通知。
(二)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書面通知之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函送修正計畫書,如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本局得撤銷補助。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領據(或發票),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送本局辦理請款及結案。12月辦理
活動者,需於12月15日前完成結案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
(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內容、執行成效、參與民眾人次及反映評價、綜合檢討及建議、預算與實際收支總表、
經費結報明細表、活動照片(加註說明)、相關文宣資料及其他必要之成果資料等(相關表單由本局於結案時提供)。
(三)本案補助款屬經常門經費,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含建築修繕、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之設備支出)、
人事費、水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紀念品(社團自行製作之文宣印刷品除外)、餐宴點券(園遊券)、住宿費、
差旅費、油料費、…等項目。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明確規範其處理方式。
(六)受補(捐)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妥善保存及銷毀,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停止
補助一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考核及配合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及比對其經費結報情形,並詳實核對其經費運用之
合理性,受補單位應積極配合,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單位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二)經核准之補助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並函送修正計畫書,經本局重新核定後方可變更。
未依規定辦理者,以致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局得撤銷補助。但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在此限。
(三)如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列為下一年度審查參考。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竟事宜,逕依「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推展藝術文化發展工作計畫綜合資料申請表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名  稱
負責人 立案字號
電  話 統一編號
地  址
連絡人 連絡人電話
e-mail 傳  真
實施期程 民國○○年  月  日至  月  日
計畫經費
來源規劃 總經費:            元 申請補助:                  元
自籌金額:                 元 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            元
申請項目 項目名稱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申請單位過去三年接受本局或本府其他局處補助之情形(○-○年)
受補助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補助金額
 
 
 
 
一、申請單位經詳讀本須知,同意並遵循上開要點之相關規範。
二、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申請日期:民國○○○年  月  日(加蓋申請單位印鑑章、負責人章)
 
【附件二】
經費預算明細表【範例】
1.如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2.本表僅供參考,請依實際活動規劃填寫。
3.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項目及基準辦理。
編號 項 目 規格內容說明 數量 單價 小計
1 文宣費 宣傳紅布條 長短各一條 1,000 2,000
電腦刻 (珍珠板) 7個字 200 1,400
25開邀請卡 300張 16 4,800
噴墨活動看板 一組 3,200 3,200
彩色銅版紙節目表 500份 35 17,500
2 教師鐘點費 曾○○老師、張○○老師 15場次 1,500 22,500
3 租用、搭設舞台燈光音響 含廣角麥克風、音響、燈光等 一式 15,000 15,000
4 錄影費 錄影工程DVD-R、EFP現場轉播錄影(含六片DVD) 一式 20,000 20,000
5 行政、雜支 影印、搬運、誤餐 20人/次 500 10,000
6 租賃費 流動廁所 2組 1,500 3,000
7 表演費 表演藝術團體 2團 3,000 6,000
 
 
 
 
 
 
 
合   計
公告
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桃園縣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24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桃園縣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
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機器腳踏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機車定檢站查核及評鑑作業。
(三)移動污染源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四)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五)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3月26日起至103年3月2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張蕙珍,電話: (03)3380621轉225。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7463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瑜平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1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瑜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永康街36-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復興鄉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20065819號
附件:封溪護漁區域圖
 
主旨:公告本縣復興鄉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復興鄉境內佳志溪全流域(含支流)及庫志溪鐵木瀑布起沿上游四百公尺溪流段。
二、禁漁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禁漁期間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捕撈、徒手捕捉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縣長  吳志揚
 
四、封溪護漁區域圖:
桃園縣復興鄉霞雲村封溪護漁區域範圍
公告蕭啟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764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蕭啟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蕭啟德。
二、身分證字號: H1010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110號。
四、事務所名稱:蕭啟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北路83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29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邱瑞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2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瑞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瑞興。
二、身分證字號: 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09號。
四、事務所名稱:瑞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平路3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1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804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玉樹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2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玉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一段83號16樓之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822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明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0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65巷5號l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黃錦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29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錦清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錦清。
二、身分證字號: H1007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2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錦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747號。
 
縣長  吳志揚
從源企業社(負責人:謝○○)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804221號
附件:
 
主旨:從源企業社(負責人:謝○○)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3月14日府商登字第1020052446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24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減量輔導作業。
(三)固定污染源稽查及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四)加油站管制。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管制。
(六)固定污染源輔導、監督定期檢測及網路或書面申報資料審查。
(七)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訊系統更新及維護。
(八)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與連線設施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
(九) CEMS連線系統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十) 3D光學雷達監測作業。
(十一)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及現場查核。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3月24日起至103年3月23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瑞祥,電話:03-3386021分機204。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桃園縣移動污染源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2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桃園縣移動污染源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烏賊車照(影)片審查相關作業及獎勵金審查核發事宜。
(三)二行程老舊機車汰換申請及低污染運具推廣相關補助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六)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3月28日起至103年3月27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許碧珊,電話:(03)3380621轉226 。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崇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27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崇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崇益。
二、身分證字號: N1226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48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崇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民族路239號6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79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邱華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53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華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華男。
二、身分證字號: HI020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255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華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廣平街3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2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謝輝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46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謝輝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輝池。
二、身分證字號: J1025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489號。
四、事務所名稱:輝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18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669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汙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2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汙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二)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及使用許可管制。
(三)許可證現場查核及缺失改善輔導。
(四)應申報年排放量對象輔導、審查及查核作業。
 
(五)掌握與檢討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六)空污費申報案件審查、鍵檔、結算通知、現場查核及其他有關工作。
(七)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規審核、管制及查核事項。
(八)固定污染源清查及工業區污染管制。
(九)建立及推動工業區或其他固定污染源突發之空氣污染事件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機制。
(十)推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管制作業。
(十一)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宣導及人員教育訓練。
(十二)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3月23日起至103年3月22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陳明星,電話:03-3386021分機205。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山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46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山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山峰。
二、身分證字號: H1000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7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山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有五街123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663號。
 
縣長  吳志揚
勤毅商行(負責人:郭○○)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861361號
附件:
 
主旨:勤毅商行(負責人:郭○○)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3月14日府商登字第1020052446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簡錫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74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簡錫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錫池。
二、身分證字號: AI023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20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錫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育樂街42號7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900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呂家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7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家瑋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家瑋。
二、身分證字號: H2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家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一段112巷1弄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80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葉旭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75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葉旭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葉旭華。
二、身分證字號: H1200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593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旭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三街8號l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789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詮彬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7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詮彬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詮彬。
二、身分證字號: PI005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9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詮彬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文中路747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1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健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78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健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健春。
二、身分證字號: T10171****。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099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健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北路189號7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05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興政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54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興政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興政。
二、身分證字號: H1021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興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林森路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2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吳傳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60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傳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傳福。
二、身分證字號: N1226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65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傳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長江路70-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036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銀河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86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銀河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銀河。
二、身分證字號: G100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4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銀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族路109-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233號。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 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89383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3月2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
金 額
(元) 保管
字號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
建號 面積(m²) 姓名 住址
1 大溪鎮 和平 454 63.00 全部 福仁季
管理者:李○○
新竹州○○○○○ 2,906,580 10105-1
2 龜山鄉 西嶺 120 14386.58 30/1080 陳○○ 桃園縣○○○○○ 894,704 10105-2
3 龜山鄉 西嶺 133-1 12.27 6/216 陳○○ 桃園縣○○○○○ 811 10105-3
4 八德市 茄明 824 296.00 2/42 李○○ 台北○○○○○ 86,531 10105-4
5 2/42 李○○ 台北○○○○○ 86,530 10105-5
6 2/42 李○○ 台北○○○○○ 86,531 10105-6
7 八德市 麻園 1325 299.45 10/130 邱○○ 桃園縣○○○○○ 108,366 10105-7
8 八德市 大庄 2528 218.24 10/130 邱○○ 桃園縣○○○○○ 275,482 10105-8
9 八德市 豐田 1216 1,049.48 全部 李○○ 宜蘭鎮○○ 6,596,995 10105-9
合計 11,042,530
 
備註:101年第五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土地建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89383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3月2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
金 額
(元) 保管
字號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
建號 面積(m²) 姓名 住址
1 大溪鎮 和平 454 63.00 全部 福仁季
管理者:李○○
新竹州○○○○○ 2,906,580 10105-1
2 龜山鄉 西嶺 120 14386.58 30/1080 陳○○ 桃園縣○○○○○ 894,704 10105-2
3 龜山鄉 西嶺 133-1 12.27 6/216 陳○○ 桃園縣○○○○○ 811 10105-3
4 八德市 茄明 824 296.00 2/42 李○○ 台北○○○○○ 86,531 10105-4
5 2/42 李○○ 台北○○○○○ 86,530 10105-5
6 2/42 李○○ 台北○○○○○ 86,531 10105-6
7 八德市 麻園 1325 299.45 10/130 邱○○ 桃園縣○○○○○ 108,366 10105-7
8 八德市 大庄 2528 218.24 10/130 邱○○ 桃園縣○○○○○ 275,482 10105-8
9 八德市 豐田 1216 1,049.48 全部 李○○ 宜蘭鎮○○ 6,596,995 10105-9
合計 11,042,530
 
備註:101年第五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土地建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86976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3月2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
金 額
(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
建號 面積(m²) 姓名 住址
1 大溪鎮
535-1 1.00 全部 福仁季
管理者:李○○ 大溪區○○○○○ 76,587 10104-1
2 大溪鎮
1915 6,140.00 全部 黃公盟
管理者:黃○
台北縣○○○○○
5,226,077 10104-2
3 龍潭鄉
710-1 2,811.00 全部 祭祀公業觀音會
管理者:邱○○
 
大溪區○○○○○
13,570,362 10104-3
4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3 97.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20,163 10104-4
5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2 121.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24,858 10104-5
6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1 339.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68,840 10104-6
7 觀音鄉 藍埔 1526 1,240.00 全部 徐○○ 新竹○○○○○ 3,093,159 10104-7
8 中壢市 遠東 239 161.00 全部 簡○○ 桃園縣○○○○○ 5,100,463 10104-8
合計 27,180,509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086976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3月29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
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保管款
金 額
(元) 保管
字號 備註
鄉鎮
市區 小段 地/
建號 面積(m²) 姓名 住址
1 大溪鎮
535-1 1.00 全部 福仁季
管理者:李○○ 大溪區○○○○○ 76,587 10104-1
2 大溪鎮
1915 6,140.00 全部 黃公盟
管理者:黃○
台北縣○○○○○
5,226,077 10104-2
3 龍潭鄉
710-1 2,811.00 全部 祭祀公業觀音會
管理者:邱○○
 
大溪區○○○○○
13,570,362 10104-3
4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3 97.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20,163 10104-4
5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2 121.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24,858 10104-5
6 龍潭鄉 大坪 二坪 166-11 339.00 全部 台灣農林株式會社 台北市○○○○○ 68,840 10104-6
7 觀音鄉 藍埔 1526 1,240.00 全部 徐○○ 新竹○○○○○ 3,093,159 10104-7
8 中壢市 遠東 239 161.00 全部 簡○○ 桃園縣○○○○○ 5,100,463 10104-8
合計 27,180,509
公告陳福焜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17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福焜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福焜。
二、身分證字號: K1206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11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31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徐文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17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文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文哲。
二、身分證字號: K1201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3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文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381-9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89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德標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17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德標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德標。
二、身分證字號: H1011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德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同路5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0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本府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數值地籍測量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注意事項」為「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並修正部分條 文與附件,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200806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府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數值地籍測量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注意事項」為「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並修正
部分條文與附件,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辦理。
二、隨函檢附「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及修正內容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所屬照辦。
 
正本: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
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籍測量科(含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
102年4月1日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圖解法與數值法地籍測量成果圖冊暨磁性檔等資料之修正、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處理程序,並劃分
權責,以確保資料之一致性、正確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籍測量成果:指本府地政局或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圖解法或數值法辦理之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新登記
土地測量、機關囑託或依法令逕為地籍分割作業等測量成果。
(二)修正:指地籍測量成果於登記完成前因異動整理、土地所有權人協議重新指界、檢測發現錯誤或異議複丈發現錯誤等,需異動測量成
果圖冊及電子檔之作業。
(三)更正:指地籍測量成果經公告確定並辦理登記後因複丈或其他原因發現錯誤需辦理更正之作業。
(四)處理作業:指成果移交、管理、修正、更正及補辦地籍圖重測(以下簡稱補辦重測)等作業。
三、辦理圖解法或數值法地籍測量成果修正、更正及補辦地籍圖重測案件,除依行政程序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
手冊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數值法地籍測量作業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檢核無誤之成果資料檔予以繪製、列印公告或登記所需之成果圖冊,並轉錄土地複丈系統
輸入檔辦理校核。經校核無誤後應將成果圖冊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並錄製一份公告或登記成果資料續辦公告或土地登記作業程序。
五、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成果修正時,應依照修正測量作業流程(附件一)辦理,製作下列資料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核准後,
始得據以修正成果:
(一)地籍測量成果案件處理簽辦單(以下簡稱簽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二)產製修正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六、承辦人員辦理地籍測量成果修正,應依需要蒐集下列資料:
(一)相關地號土地地籍調查表(含界址標示補正表)影本。
(二)交查公文或陳情書影本。
(三)異議複丈結果資料。
(四)土地登記資料。
(五)土地複丈系統宗地資料查詢報表。
七、數值法地籍圖重測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提起異議複丈後發現測量成果確有疏漏或錯誤而需修正,應將異議複丈結果報告表、複丈系統
產生之複丈處理結果清冊及修正謄本圖說等,陳報本府核准後始得據以修正相關成果資料。
八、各地政事務所於地籍測量成果公告確定並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因複丈或其他原因發現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更正作業:
(一)承辦人員應先查明錯誤原因,屬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或抄錄錯誤之情形且有案可稽者,應逕行辦理更正。非屬前述情形或無案可稽者,
應將案件情形加以詳查並檢附擬更正方案及應附資料報本府核准始得更正。
(二)辦理更正測量作業除依照更正作業流程(附件四)辦理外,並應查證相關資料後,邀集當事人與關係人召開說明會,就錯誤原因、更正
方案等相關事項詳加說明並予當事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期限。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限內就事實或法律所陳述之意見,地政事務所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或證據,並斟酌全部陳述與查證之結果依論理與經驗法則判斷後召開說明會,將決定與理由告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後,續依更正
方案辦理更正作業;倘當事人或關係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或其陳述經查非就事實或法律上為之,則於陳述意見期限屆滿後,續依更正方案辦
理更正作業。
(三)經本府核准更正之案件,各地政事務所應依核准更正結果建立異動暫存檔,並依據「地籍測量成果更正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五)
備妥資料項目及應檢附份數,如需新增點號時應於資料圖冊明確標示。
(四)前款資料經檢核無誤後應填寫簽辦單併同更正清冊等資料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後報本府核定。
九、數值法地籍圖重測土地因界址爭議而訴請司法機關判決或協調有案者,應依補辦重測作業流程(附件六)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補辦重測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至實地測釘界址完竣。
(二)實地測釘界址完竣之日起十五日內應依「數值重測區補辦重測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七)檢附相關資料循行政程序逐級核定後
檢附各類重測結果清冊、段區域調整清冊、合併清冊、分割清冊、重測前後面積增減分析表、地籍調查表、來函機關公文、申請函影本等
圖冊資料(附件八)函報本府核定。
(三)地政事務所完成補辦重測作業程序並公告期滿即屬確定,應即將公告成果移送登記課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函
知權利關係人並副知本府。
圖解重測區補辦重測案件應依照補辦重測作業程序(附件六)辦理,並依「圖解重測區補辦重測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九)檢附相
關資料循行政程序逐級核定後檢附各類重測結果清冊、段區域調整清冊、面積計算表、謄本圖、土地標示變更通知書等圖冊資料函報本府
核定。
十、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成果修正、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之各級人員,除應檢核資料是否齊全外,並應就地籍調查與測量結果作必
要之檢查,以確保成果品質。
十一、地政事務所處理各類地籍測量成果修正、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應予收件列管,本府於年度業務督導考核時,應就各地政事務所考核
期間所辦理之各類修正、更正及補辦重測案件逐案查核,如發現自收件日起逾期十五日仍未展辦且無簽請主管准予展期或無故延宕辦理時
程逾三個月,視實際情形通報地政事務所酌予懲處。本府承辦人員審核各類修正及更正案件時,應詳細核對相關資料是否齊全並作必要之
檢核,以確保成果品質。
 
附件一
附修正測量作業流程圖
 
收    件
排定測量日期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準備測量資料
實地檢測確認
修正電子資料檔
修正成果列印繪圖
製作修正清冊
報府核定
修正圖冊成果
 
附件二
地籍測量成果案件處理簽辦單
處理類別 □修正案件
□更正案件
□補辦重測 原因
事實 □經檢測後發現重測成果有誤
□依據調查補正表辦理測量
□其他原因:                檢附更正資料文件 □宗地資料更正輸入表 張
□地號界址更正輸入表 張
□界址坐標更正輸入表 張
□其他:                 
來文依據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其他:
處理事項 磁性檔資料 年度 縣市 鄉鎮市區 測區
舊段名 段  小段 段代碼: 新段名 段代碼:
繪圖 內容 □展點,□連線,□新地號,□舊地號,□地目,□圖根,□中心樁
比例尺 □1/500 □1/ 圖角坐標 Y-       X-       □以  中心
用紙 □80X60公分□膠片□壁報(A1尺寸)□40X30公分□膠片□謄本□其他
範圍 □更正前 份□更正後 份□全繪□繪更正地號□包括□不包括鄰地
列表 項目 □面積計算表□段區域調整清冊□重測成果(新、舊號順)□其他
數量 □更正前 份,□更正後 份
審核 承辦員 年 月 日 檢查員 年 月 日 課長 年 月 日 主任 年 月 日
資料處理人員註記 收件號碼
 
附件三
桃園縣○○鄉○○段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修正清冊
桃園縣政府核定變更文號及年月日          中華民國 00年00月00日
                                           府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
                                  重測前:       段       小段(段代碼:     )
                                  重測後:       段(段代碼:     )
1.宗地資料清冊
 2.地號界址清冊
 3.界址點坐標清冊(含參考點)
 4.段區域調整清冊
 5.面積計算簡表
 6.地籍調查表(含補正表)影本
 7.界址查註圖
8.來函機關公文或申請函影本
 
承辦員 檢查員 課長 主任 縣長
 
校對 股長 科長 地政局長
 
附件四
更正測量作業流程圖
 
發現成果錯誤
蒐集資料查證原因  函請地所查證
實地檢測
錯誤原因是否有案或有資料可稽?  否
擬具更正方案  彙整資料並擬定更正方案
召開說明會並予當事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期限  報府核定
是 期限前是否提出陳述意見? 是否有需查明釐清事項? 是
是否就事實及法律提出陳述意見? 否 陳述意見期限屆滿 否
是 收件 否
調查事實與證據 排定實地測量日期 地所擬具更正方案是否妥適? 否
判斷查證結果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是 是否應重新擬具更正方案? 否 實地測量 是
成果整理 核定更正方案
成果核定
測量結案歸檔
移登記課更正登記
通知權利人換發書狀
 
附件五
 
地籍測量成果更正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
資料項目 應檢附份數 備註
隨文歸檔 函復 報府
一、更正處理簽辦單 1 1
二、更正基本檔案清冊(宗地、地號、界址點坐標(含參考點)清冊)等 1 1 視更正情形檢附
三、(更正前後)段區域調整清冊 1 1 協調成立者,應併附協調(調處)紀錄
四、(更正前後)面積計算簡表 1 1
五、地籍調查表正表(含補正表)影本 1 1
六、界址查註圖 1 1
七、地籍描繪圖(重測前後應同比例尺) 1 1 參照舊地籍圖施測者應檢附,裝於資料袋
八、謄本圖(更正界線以紅色標示) 1 1 如有合併或分割者應予註記
九、來函機關公文或申請函影本 1 1
備註:
 
附件六
補辦重測作業流程圖
 
收    件
列管案件
查核書面資料 申請人補正資料
資料是否有短缺或疑義待查? 是 通知申請人補正
依司法機關判決結果實地測釘界址
製作補辦重測所需清冊及所需圖表
報府核定
清冊圖表或案件是否有所疑義?
是 否 核定補辦重測成果
辦理公告程序(寄發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予土地所有權人)
辦理標示變更登(通知所有權人換發土地權利書狀)
清冊及成果圖表歸檔
 
附件七
數值重測區補辦重測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
資料項目 檢送時機數量 備註
隨文歸檔 函復 報府
一、重測結果清冊(新、舊地號對照及面積計算表暨地籍公告圖) 1 3 1
二、段區域調整清冊 1 3 1 包含調處筆錄、法院判決等證明文件
三、合併清冊 1 3 1 如有合併或分割者應予註記;如無免附
四、分割清冊 1 3 1 如有合併或分割者應予註記;如無免附
五、重測前後面積增減分析表 1 3 1 含界址查註圖
六、地籍調查正表(含補正表)影本 1 1
七、來函機關公文、申請函影本 1 1
備註:
 
附件八
桃園縣○○鄉○○段土地補辦地籍圖重測結果清冊
桃園縣政府核定變更文號及年月日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府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
                                  重測前:       段       小段(段代碼:     )
                                  重測後:       段(段代碼:     )
1. 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對照及面積計算表暨地籍公告圖)
2. 段區域調整清冊
3. 合併清冊
4. 分割清冊
5. 重測前後面積增減分析表
6. 地籍調查表(含補正表)影本
承辦員 檢查員 課長 主任 縣長
 
校對 股長 科長 地政局長
 
7. 來函機關公文、申請函影本(其他申請文件)
 
1.面積計算表格式及內容範例
2.宗地資料清冊格式及內容範例
3.界址坐標清冊格式及內容範例
4.新舊地號對照清冊格式及內容範例
5.段區域調整清冊格式及內容範例
6.地號界址清冊格式及內容範例
 
附件九
圖解重測區補辦重測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
資料項目 檢送時機數量 備註
歸檔 函復 報府
一、來函機關公文、申請函影本 1 1
二、地籍調查正表(含補正表)影本 1 1 包含調處筆錄、法院判決等證明文件
三、界址查註圖 1 1
四、測量成果(更正)圖冊 1 3 1 如有合併或分割者應予註記
五、(更正前後)段區域調整清冊 1 3 1
六、重測成果(新、舊地號順清冊) 1 3 1
七、面積計算表 1 3 1 以求積儀計算並檢附報表
八、地籍公告圖 1 3 1
註:已有磁性檔資料者,應檢附更正前相關資料。
公告徐一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1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一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一雷。
二、身分證字號: H1011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1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一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信一街2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60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06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戴○於102年1月5日為本局少年警察隊隊員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
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00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1年12月26日在桃園縣中壢市長春路○○號4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小隊長 葉程山)。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17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呂○○於101年7月1日為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
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於100年3月8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13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梁○○於102年l月26日在桃園市文中路國道二號橋下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王繕逢)。
 
局長  黎文明
其他
「千人抓週收涎禮俗」活動
「千人抓週收涎禮俗」活動
 
  由縣府與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共同舉辦的「千人抓週收涎禮俗」活動,4月20日下午於桃園縣展演中心登場,並為本月25日展開的
「桃園婦幼商品展暨全國觀光工廠嘉年華」活動進行暖身。
  桃園縣長吳志揚與郭元益第四代經營者郭石吉共同為6位四個月大的寶寶進行「收涎古禮」。吳縣長親自為寶寶們戴上特製的「富貴平安」
大餅,完成「收涎古禮」,並發給紅包祝福;郭創辦人則說,這是每個寶寶的第一次,是人生最美好的回憶!「收涎古禮」後的「抓週」
更為精彩!四組數十位寶寶在聽到笛聲後都爭相爬向他們的禮物,活動現場為他們準備了書本、樂器、計算機…等十數項禮物,吳縣長則
興緻勃勃地來回巡視小寶寶們選擇禮物的情形,與寶寶們同樂。
  吳縣長指出,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去年以「明年,出生在哪個國家最幸福?」,全球85個國家排名,台灣名列第14名比起並列第16名的
德國、美國更佳,孩子出生在台灣是非常的幸福;而桃園縣是全國最年輕的縣市,其中0-12歲幼童有30萬人占總人口數15%,是婦幼族群
最多的縣市。因此,縣府特別於4月25日~28日在桃園巨蛋盛大舉行「桃園婦幼商品展暨全國觀光工廠嘉年華」活動,邀請桃園在地廠商
參展,提供民眾更多優良婦幼商品的選擇。
  這次活動同時邀請全國觀光工廠共同參與,包括緞帶王織帶、興隆毛巾、毅太、白木屋、郭元益、義美等優良觀光工廠都參與盛會,
並安排了各種有趣的親子嘉年華親子互動表演。
Thousand People Zhuazhou and Shouxian Celebration
 
  In the afternoon of April 20th,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Kuo Yuan Ye Museum of Cake and Pastry jointly held the 
“Thousand People Zhuazhou1  and Shouxian2  Celebration” at Taoyuan Arts Center, as one of the preliminary activities of 
Taoyuan Nursery Fair and National Tourism Factory Festival starting on April 25th.
    Taoyuan Mayor Wu Chih-yang and Kuo Shi-ji, the fourth generation owner of Kuo Yuan Ye, hosted the ancient ceremony of 
Shouxian for six babies of four months old. To pray for their future, Mayor Wu personally put the specially made Prosperity 
and Safety Cake around the necks of the kids and gave them red envelopes. This rite, as Mr. Kuo noted, was the first 
growing-up ceremony as well as a wonderful memory for those babies. After that, Zhuazhou, an even more fascinating ceremony, 
ensued. Scores of little contestants, divided into four groups, crawled and scrambled for an assortment of presents, 
including books, musical instruments, calculators and a dozen of other items. Mr. Wu walked around the venue and shared the joy, 
enthusiastically observing how the kids chose their gifts. 
    Last year, the Economist, an authoritative English magazine, released “The where-to-be-born Index”, listing countries 
that would be the best place to be born in 2013. Among the eighty-five countries, Taiwan ranks 14th, followed by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both of which are the 16th best places). In this regard, kids born in Taiwan are much blessed. 
According to Mayor Wu, Taoyuan County has the youngest population throughout the nation. There are thirty thousand children 
aged from zero to twelve in Taoyuan, accounting for fifteen percent of its population. Taoyuan has, therefore, more mothers 
and kids than do any other countie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organized the large-scale Taoyuan Nursery Fair and National 
Tourism Factory Festival at Taoyuan Arena from April 25th to April 28th. Local companies attending the activity offered 
parents with baby products of great variety and premium quality.  
Outstanding tourism factories were also invited to the grand event, such as Ribbon King, Shing-Long Towel, E Tai Enterprise, 
White-Wood House, Kuo Yuan Ye and Imei Foods. Moreover, the organizer arranged various interactive performances to entertain 
parents and kids. 
 
  1“Zhuazhou” (抓週) literally means “to catch an item when one is one year old”. On the first birthday anniversary of 
  a baby, Chinese parents conduct this traditional test in which they place an assortment of articles before their child 
  to choose from, and the object selected will foretell the baby’s future capabilities and career. For example, the one 
  who grabs a brush pen may become a writer. 
 
  2“Shouxian” (收涎) denotes “to dry up the saliva”, which is the symbol of the growth of a baby. When a baby is four 
  months old, the ancient ceremony is held to celebrate his or her health and to give wishes. Cookies with holes in the 
  center are prepared and linked with a string. This necklace-like item will then be placed around the baby’s neck while 
  relatives say their bless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