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4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637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637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637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政令
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575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601708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
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16684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1570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
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
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601627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
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
公告有關曹宏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16739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曹宏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曹宏屹。
二、身分證字號:A○○○○○****。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曹宏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 179 號 10 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 年 4 月 28 日建證字第 7296 號。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市場用地『市十八』之土地使用規定)(配合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15997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市場用地『市十八』之土
地使用規定)(配合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並舉辦
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及第 2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7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3
時整於平鎮區公所 3 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 1062500037 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
三、「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草案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陳曉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233@tytax.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大園區田心段 732、734 及 737 等 3 筆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樁位復建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170140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區田心段732、734及737等3筆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樁位復建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7 月 20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達清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項目 A 一般事業固體廢棄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 106016930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達清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6年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項目A一般事業固體廢棄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 106 年 7 月 11 日至 107 年 5 月 21 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辦理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一般事業固體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 488 巷 400 號。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 142 巷 37 號。
 (三)聯絡電話:03-3525055。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周孫有技正,電
話:03-3386021 分機 1505。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陳思杭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70804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思杭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思杭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思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 32 號 2 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俊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70322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俊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俊憲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 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俊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學路 243 號 11 樓之 1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晉鴻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6936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晉鴻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晉鴻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晉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義街 81 巷 37 號
 
市長 鄭文燦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060460320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
條第四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
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
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
者,其電能躉購費率為每度新臺幣二點六零零零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
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蓮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
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
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屋頂型及不及一萬瓩之地面型與水面型(浮
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
一型或第二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或屬「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發電設備,且於同意備案之日
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當年度取得同意備案之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
之地面型及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止完工者,其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
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且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分別按附表三之第一期或第
二期上限費率加成百分之六(附表四)。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一百零五年度再生
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
分別按附表三或附表四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四、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
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五、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同意備
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
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
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
間自重新併聯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
期間。
六、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並於核准期限內完成併聯
者,除適用第八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七、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聯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二點
規定費率或重新併聯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八、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變更其分類,或核准遷移前後所在
地區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加成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
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九、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
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達購費率依其情形
分別按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蓮購費率加成部
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十、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躉購費
率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按第三點規定
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十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型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就附表二固定
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即不得變更。
十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央主管機關
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蓮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
比結果適用之。
十三、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下半年參與前點作業機制,且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規定;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
後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前點適用費率或完工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
低者躉購。
十四、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
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
檢討或修正之。
 
部長 李世光
核發本市焦冠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65103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焦冠崴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焦冠崴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崴地政士法稅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71 號 10 樓之 8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106 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 1060152852 號
附件:106 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06 年度桃園市既有住宅耐震性能評估補助計畫」。
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行政院105年4月29日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5至
110年)」、行政院106年2月2日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執行計畫」及內政
部106年4月21日訂頒106年度「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一、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執行項目:補助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
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評估。
三、受理補助期間:自本計畫發布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路里「益壽七街」延伸道路命名及「中山路 788 巷」道路命名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27157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路里「益壽七街」延伸道路命名及「中山路788巷」道路
命名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桃園區公所106年5月31日
桃市桃民字第10600316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7 月 4 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益壽七街(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道路編號一之 3):為東西向
道路,起於東端與延壽街交接處,迄至西端與國際路二段交接處,全
長 450 公尺,寬 12 公尺。
(二)中山路 788 巷(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道路編號九前端):為南
北向道路,起於南端與中山路交接處,迄至北端與益壽七街交接處,
全長約 72 公尺,寬 15 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代行
公告解除本市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 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 等 26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1520981 號
附件:管制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1094-3、1094-4、
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
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
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等26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
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12月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507號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
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1097-3、1097-4、1240-1、
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
1242-2、1242-3、1242-4等26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經本府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6
年5月3日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
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解除本市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 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 等 26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152098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1094-3、1094-4、
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
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
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等26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以102年1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063號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龍潭區銅鑼圈段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
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1097-3、1097-4、1240-1、
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
1242-2、1242-3、1242-4等26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
址,經本府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於106年5月3日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土壤檢測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水質淨化園區督導維護暨推動民間認養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15830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桃園市水質淨化園區
督導維護暨推動民間認養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
 一、自 106 年 5 月 23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22 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水質淨化園區維護管理暨推動民間(企業、社區或團體)
認養與營建工地廢水管制及辦理研究、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 653 號 4 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張智媗,
電話:(03)3386021 轉 1333。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有關葉○海君申請設置桃園市龍潭觀光夜市攤販集中區案公告徵求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 1060167804 號
附件:
主旨:有關葉○海君申請設置桃園市龍潭觀光夜市攤販集中區案公告徵求意見有關
事項。
依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設置範圍:桃園市龍潭區潛龍段 578-4、1030-1、1032-2、1033-2、1034、
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 及 1042 地號等土地。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7 月 14 日起公告 30 日。
三、公告方式:(一)書面:公告於設置地點、本府、龍潭區公所、烏林里、烏
樹林里、聖德里、百年里及龍祥里辦公室公告欄。(二)網路:公告於本府、
本府經濟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各
刊登 3 天)。
四、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期間內,本攤販集中區四鄰建物所有權人有異議者,應以
書面載明自然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意見,以
供作設置桃園市龍潭觀光夜市攤販集中區之參考。自公告期間結束之日起逾
30 日者,本府得拒絕接受異議。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58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保護本市海域小白鯧、魩鱙及其他仔魚等漁業資源。
二、漁區(期)限制:每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禁止使用流袋網具於
本市距岸十二浬內採捕水產生物。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二,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66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及附圖
主旨:桃園市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
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詳附圖):茄苳溪(蘆竹區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
匯口)。
二、禁止事項:於前揭公告範圍內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但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
在此限。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39700 號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桃園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依據:
公告事項: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為增裕鰻魚資源,本市大園區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至出海口止之河
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體長 8 公分以上鰻魚。
二、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鈴 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106 年 7 月 7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4223 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4265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鈴 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
物保護處106年7月7日桃動五字第1060004223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黃○鈴 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
鍰及沒入黃○鈴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
認養。惟黃○鈴 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黃○
鈴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
縣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規定,故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本件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公告「本市楊梅區員本里民生街末段延伸命名民生街與新屋區社子里中興路末段延伸命名中興路」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6506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員本里民生街末段延伸命名民生街與新屋區社子里中興路
末段延伸命名中興路」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楊梅區公所 106 年6月9日桃市楊民字第 1060018547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7 月 4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本市楊梅區員本里民生街末段延伸命名民生街及新屋區社子
里中興路末段延伸命名中興路。
 (二)道路起迄點:
 1、楊梅區員本里民生街末段延伸命名民生街:該路段起點為民有路二
段與民生街路口,迄點為員本里 8 鄰員笨 67 號,長約 1100 公尺,
寬約 12 公尺。
 2、新屋區社子里中興路末段延伸命名中興路:該路段起點為中興路
880 號,迄點為民有一路與民生街路口,長約 11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本市新屋區「五谷路等 19 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6549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五谷路等 19 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公所 106 年 6 月 13 日桃市新民字第 1060011933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更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7 月 4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五谷路、九洲路、福九路、埔和二路、鑫田路、鑫田一路、
鑫田二路、鑫田三路、三福一路、德義路、德義一路、德義二路、德尚
路、德尚一路、德尚二路、德治路、德順路、國校路及警訓路。
 (二)五谷路:該路段起點為與九洲路交叉路口,迄點為與長祥路交叉路口,
長約 17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三)九洲路:該路段起點為鉅祥公司旁路口(頭洲里範圍內為校前路),迄點
為與長祥路 552 號附近旁路口,長約 16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四)福九路:該路段起點為與五谷路交叉路口,迄點為埔頂里埔頂路(桃 100)
交叉路口,長約 24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五)埔和二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3 鄰 7 號(李宅旁),迄點為笨港里 3 鄰
11 號(黃宅旁),長約 7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六)鑫田路:該路段起點為東興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9 鄰 1-1 號(黃宅旁),迄
點為三福路交叉路口,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七)鑫田一路:該路段起點為鑫田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9 鄰 2 號(許宅旁),迄
點為三福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9 鄰 5 號(張宅旁),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八)鑫田二路:該路段起點為鑫田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8 鄰 6 號(徐宅旁),迄
點為三福路交叉路口,長約 4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九)鑫田三路:該路段起點為鑫田路交叉路口,迄點為三福路交叉路口下田
里 8 鄰 7 號(姜宅旁),長約 7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三福一路:該路段起點為三福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9 鄰 4 號(林宅旁),迄
點為石牌里 7 鄰大池旁,長約 7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一)德義路:該路段起點為中山西路二段交叉路口下田里 3 鄰 3 號(張宅
旁),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2 鄰 11 號(葉宅旁),長約 12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二)德義一路:該路段起點為德義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3 鄰 6-2 號(徐宅
旁),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下田里 1 鄰 22-6 號(彭宅旁),長約 6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三)德義二路:該路段起點為德義路交叉路口,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口
下田里 3 鄰 6 號(邱宅旁),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四)德尚路:該路段起點為中山西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1 鄰 23 號(張宅旁),
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2 鄰 11 號(葉宅旁),長約 900 公尺,
寬約 6 公尺。
 (十五)德尚一路:該路段起點為德尚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2 鄰 17 號(范宅旁),
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1 鄰 22-7 號(彭宅旁),長約 400 公
尺,寬約 6 公尺。
 (十六)德尚二路:該路段起點為德尚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2 鄰 17 號(范宅旁),
迄點為田心南路交叉路下田里 1 鄰 19 號(徐宅旁),長約 300 公尺,
寬約 6 公尺。
 (十七)德治路:該路段起點為德尚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1 鄰 22-7 號(彭宅旁),
迄點為下田里 1 鄰 27 號(吳宅旁),長約 8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八)德順路:該路段起點為保安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4 鄰 29-10 號(戴宅
旁),迄點為德治路交叉路口下田里 1 鄰 24-2 號(葉宅旁),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九)國校路:該路段起點為大坡里桃 106 線 2.6K(大坡活動中心),迄點
為望間里 12 鄰土地公旁 6-1 號(莊宅),長約 17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二十)警訓路:該路段起點為大坡里桃 104(溫宅前),迄點槺榔里徐宅前,
長約 9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開甄選公民營事業辦理「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案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145469 號
附件:甄選須知資料
主旨:公開甄選公民營事業辦理「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案開發、租售及管理計
畫」。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三、其他相關法令。
公告事項:
一、甄選文件請自公告之日起至 106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點前,自行於本府地政
局網站(網址:http://land.tycg.gov.tw/)下載;或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府地
政局地價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 樓,電話 03-3376448,聯絡人:
彭先生、徐小姐)。
二、參選文件須於 106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點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本
府地政局地價科,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三、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106 年 8 月 31 日上午 10 點 00 分於本府地政局 307
會議室舉行,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當日不上班時,依工程會訂頒「因應
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
延長處理原則」辦理。
四、相關注意事項詳本案甄選須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