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6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4月3日上午10時5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案由:102 年度「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健康福利組工作報告 
蔡副秘書長宗烈補充建議:
本案非僅為衛生局業務,請各局處將經常性業務與縣長「愛與祥和」施政理念相結合,並透過數字、生動活潑等方式,具體呈現出本縣不
僅為高齡友善城市,更是適合各年齡層人士安居樂業的好地方。請各局處主管多用心,並於局處務會議時傳達,共同創造屬於全體的榮譽。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檢視經常性業務,並與本案各項指標聯結呈現。
(二)本案「高齡友善城市」稿件篇數較少,可從對老人特別友善但一般人亦可受益方向著手,如無障礙措施等,請各局處再思考。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案由:易淹水地區處理併611水災之復建工程執行情形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本府投入諸多經費與心力整治八德及龜山工業區,應讓民眾了解,建議水務局於今年度舉辦活動,活動內容應用心規劃設計,讓民眾有感。 
(二)建議龜山工業區入口街道景觀應再整理美化,並以杜絕淹水為首要之務。
(三)龍潭三角林、楊梅台一線及過隧道到怡仁醫院等易淹水地區,未列入本案,請再評估。
主席裁示:
(一)請製作整修前後對照資料,提供民眾參考。
(二)中壢工業區淹水整治,請比照龜山工業區,知會工業區廠協會。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即將到期之專案計畫,請各相關局處注意。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鄭秘書長瑞成:
(一)局處所提墊付款案,請注意時程。
(二)各局處提列墊付款案時,請先向議長溝通後再正式行文。
主席裁示:
為尊重議會,提列墊付款案請一律先與議長溝通說明。
 
陸、臨時動議
一、水務局李局長戎威:
4月12日上午10時將於蘆竹鄉洛陽街底(光明國中旁),舉行忠孝西橋至南崁溪橋護岸暨景觀改善工程開工典禮,屆時歡迎長官及同仁蒞臨參加。
主席裁示:
本府於南崁溪整治建樹甚多,現仍持續推動,請整合關於南崁溪之建設及活動,如水務局、地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及觀光行銷局等
主管部分,並作整體宣傳,勿使民眾誤以為本府僅整治老街溪。本案請黃副縣長協助。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  上午12時10分
2013正宗泰國新年在桃園 縣長談話
2013正宗泰國新年在桃園  縣長談話   102.04.14
 
泰國勞工部副部長Visa Khanthapt、現場的朋友,大家好
  每年4月13-15日是泰國的潑水節又稱宋干節,對泰國而言,就像是農曆新年對華人的重要性,相互潑水也等於給了對方無限的祝
福。為了促進台、泰兩國文化交流,縣府已經連續第15年和泰國經貿辦事處合作舉辦泰國潑水節活動。
  自民國80年起,我國自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等地陸續引進外籍勞工,補充國人較不願擔任的三K(骯髒、危險、辛苦)及特殊
製程之工作,桃園縣為國門之都、工商大縣,目前本縣外籍勞工人數約有7萬4千多名,其中泰國朋友有1萬8千多人,對本縣工業建設及經
濟生產貢獻良多。
  今年的潑水節活動突破以往,除了從泰國遠道而來的高僧托缽浴佛儀式、金佛坐鎮祈福外,並以銀盆裝水灑淨、敲響祈福鐘,泰國舞
者並表演傳統祈雨舞,「泰好玩-親子遊戲區」有闖關遊戲送水槍活動,還有精彩刺激的泰國藤球爭霸賽,另外泰國美食攤位展售特色小吃,
提供涼麵、涼拌木瓜絲供民眾試吃,泰國經濟辦事處特別邀請泰國知名演藝人員,及泰國拳擊精彩演出,希望大家玩得愉快。
  勞動局每年舉辦多項外籍勞工活動,希望藉由舉辦各種外籍勞工活動提供在本縣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正當休閒活動,紓解思鄉之情及
壓力,安心於工作,促進勞資和諧,並藉由文化交流讓民眾樂於與新移民互動,創造一個不分國籍、人文和諧的社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楓樹國小英語魔法教室落成啟用暨教學成果展示 縣長談話
楓樹國小英語魔法教室落成啟用暨教學成果展示  縣長談話   102.04.23
 
各位嘉賓、媒體朋友,大家好
  桃園縣的教育發展向來以提升學生國際觀與競爭力為核心,英語教育一向被視為縣內重大教育政策之一,再加上本縣將於103年年底
升格為直轄市,也將成為具世界競爭力的國際航空城,因此,為落實桃園成為國門之都,加強本縣學子的外語能力,並進而提升國際溝通
能力,本縣自100學年度開始,縣內已全面實施小一學英語,讓桃園的孩子從小培養對英語學習的基礎與興趣。
  志揚對英語的期許是,讓孩子們在生活中、快樂的情境下學英語,讓他們能開心的開口講英語,並且,要維持孩子對英語的學習興趣,
因此,桃園的英語教育一定要軟硬體兼備;在英語師資的強化上,我們持續甄選英語專長教師擔任英語教學工作,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進
駐偏遠地區國中小。在硬體設備的投資上,桃園更投入了1,730多萬元補助23所學校建置英語學習角,以及53所國中小建置英語情境教室,
目的就在於讓孩子能夠在各種情境的營造下,覺得學英語是有趣的、好玩的,自然而然就會喜歡說英語,也讓桃園的孩子除了國小五年級
的英語村遊學體驗外,更能利用校內英語情境布置,達到體驗學習的效果。 
  桃園在未來3年內,將持續投注經費補助縣內國中小各校建置英語情境教室,讓全縣每一所學校都能夠透過情境營造的方式推廣英語
教學,打造能讓我們的孩子處處學英語、時時講英語的優質教學環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818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18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4月03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縣民榮獲「2012年韓國首爾第8屆國際發明展」及「2012年科威特中東第5屆國際發明展」各項殊榮。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二、頒發本縣「桃園中壢站前商圈櫥窗設計大賽」優勝店家。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三、表揚本縣「101年度公益寺廟認證」績優寺廟。
-主辦機關:民政局
四、表揚本縣「101年度優良殯葬禮儀服務業者」。
-主辦機關:民政局
五、表揚本府101年度自行研究案獲獎前三名。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六、表揚本縣「101年度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交通接送等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七、表揚本縣「101年度社區評鑑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社會局
八、頒發本府「101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考核得獎機關」。
-主辦機關:秘書處
九、呈獻本縣霧頭山文教發展協會、吉拉米代原住民文化發展協會榮獲「102年度全國原住民族語戲劇競賽」獎項。
(一)桃園縣霧頭山文教發展協會:
家庭組第二名、家庭組最佳音效獎。
(二)桃園縣吉拉米代原住民文化發展協會:
家庭組最佳道具獎、家庭組最佳舞台設計獎。
-主辦機關:原住民行政局
十、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101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等。
-主辦機關:工務局
十一、呈獻本府榮獲交通部觀光局「100年度旅館業管理與輔導績效考核」優等、「100年度民宿管理與輔導績效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觀光行銷局
主席:
首先,恭喜以上各項獎項的得獎者!現代社會需要運用創意,本縣傑出發明人在國際上屢獲佳績,展現了本縣注重創新的精神,其中龍華
科技大學榮獲多項獎項,更可見其對科技研發的重視。此外,得獎的公益寺廟發揮了教化人心、照顧弱勢的功能,並引領民眾行善的觀念,
感謝其對社會之貢獻。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楊梅市楊富段1274、1285、1286、1289地號等4筆縣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爾後各機關就土地有關之提案,請敘明確切路名、地點,俾使與會人員明瞭確實位置所在。
三、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辦理公共設施工程申請雜項執照,請核發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段74-56地號等6筆交通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1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同提案二之決議,請敘明確切路名、地點及位置。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八德國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活動中心」1棟案,提請審議。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補充建議:
為配合本區域擴大都市計畫,且周邊鄰里並無活動中心,建請八德國中未來活動中心增加地下2層,以作為停車場之用。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八德市何市長之建議案,請教育局及交通局共同研議。
(三)另請教育局及城鄉局注意:本縣學校及公園應於規劃階段即一併考量地下停車空間的設置,以便結合社區需求,免除日後開挖的困難,
同時減省另行設置路外停車場的高昂成本。例如:刻正積極籌劃設置的青埔國中,即應注意地下用地的統一規劃,研議是否設置,若確有
設置之需要,即應納入適當的分期工程中。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社會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衛生局修正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另相關組織案件,請人事處先行與考試院溝通,以獲支持。
八、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主計處
案由:檢陳101年度本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在本縣節約開支、積極創稅的努力下,101年度歲計賸餘近42億元,同時本府執行率又十分高,感謝各局處的努力,期望全體同仁
繼續本開源節流原則,全力以赴推動縣政。
(三)本府連續3年為全國財政管理第一名,佳績有目共睹,積極造福民眾,請主計處先行向審計室及議員溝通說明本府的努力及成果。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政風處
案由:道路維護工程採購及查核檢討分析。
裁示:請各位參考政風處報告及相關附表。
 
陸、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無)
柒、臨時動議(無)
 
捌、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農委會推動土地活化政策」配套措施研議案:持續列管。
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相關修正研議案:解除列管。
 
玖、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4月03日第818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陳市長萬得
八德市公所何正森先生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鄧主任秘書美玉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廢止「桃園縣政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21602374號
 
廢止「桃園縣政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影字第10200028561號
 
訂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場地使用保證書與影視拍攝申請表。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協助影視業者拍攝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或推廣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人、事、史、地、物,並鼓勵影視業者至本縣拍片、取景,
促進影視產業發展,建立並維持有利影視產業長遠發展之友善環境,促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協助對象為:
(一)中華民國立案之電影製片業、傳播業、相關非營利組織或大專院校。
(二)外國製作業者申請本要點協助,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視之證明文件,由國內合作之製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本局為協助影視業者申請拍攝之業務執行,及提供國內外影視工作者拍攝資料、聯絡和支援服務,得成立桃園縣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
中心(以下簡稱協拍中心)。
四、申請者應於影視拍攝前七日至三十日檢具申請書及場地使用保證書,以電子郵件向協拍中心申請洽借。
五、申請者拍攝之影視內容應有關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管之場景、單位,或借用本府權管之設施、財產,或拍攝警察及消防等公
職人員,且有助提升本縣形象,或對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片首或片尾並應標示「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名銜及圖像標誌
(如附件一)。
六、本局為辦理協拍申請案件之審查得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組成及審查方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由影視、文化資產相關學者、專家五位及本府代表二位共七位組成,經簽報縣長核定後任用。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惟每次應更換至少二分之一委員。
(三)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評審委員不得接受外界請託,亦不得對外公開評審之過程與結果,影響評審之客觀與公正。
(五)會議審議採合議制,由評審委員參酌各項內容考量審核。為使評審會議保持客觀公正,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評審會議記錄不
對外公開,且參與審查之評審委員及執行人員須遵守保密原則。
(六)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複審由委員會進行審查。
(七)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簽請縣長同意召開臨時會。。
七、申請拍攝注意事項如下:
(一)相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一組拍攝申請,並以已提出申請且完成審核者優先。
(二)申請拍攝之場地因故取消或延後,應於一個工作天前,以電話及書面通知本局、協拍中心及場地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場管單位)處理。
(三)拍攝過程如須移動、修繕或改裝場地設施,應至遲於施作前三個工作天取得場管單位書面同意,並提供副本予本局,不得擅自變動,
並嚴禁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
(四)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影響附近居民安寧或場管單位辦公,場管單位或本局可逕行要求停止拍攝。若未立即停止拍攝,得由場管單位
或本局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告發。
(五)拍攝完成後,申請單位應立即清理場地。若場地未完成清理,由場管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拍攝完成後,申請單位應於三日內完成場地復原。若情形特殊,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場地復原,應以書面敘明延遲原因及可完成復原之
期限,向本局提供申請延遲復原。
(七)申請單位借用之場地及相關器材如損毀時,須於一週內完成修復或賠償。
(八)申請單位未依場管單位人員指示進行拍攝,致使借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珍貴文物或特殊設施遭到破壞或動植物傷病死亡,將依法究責。
(九)申請單位拍攝本府轄管建築或本府公職人員,應依申請核准之文件內容執行。
(十)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情形,依附件二所定方式處理之。
(十一)申請單位須同意本局派員側拍拍攝過程,或提供拍攝花絮及影片片段,作為本局非營利之宣傳行銷使用。
八、經依本要點協拍者,應於拍攝結束後提供下列資料完成結案:
(一)於拍攝結束後三週內,提供協拍場景之場景照、劇照及工作照各五張。
(二)協拍影片於發行後三個月內,提供DVD影片一份。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結案者,本局得停止給予該申請者日後影視之協助。
 
附件一、名銜及圖像標誌範本
 
附件二、拍攝違規處理
違規內容 違規次數 處理方式
申請拍攝之場地因故取消或延後,未於一個工作天前通知 累計2次 停止協拍服務1年
情節重大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拍攝過程未依原議定擅自變動場地設施,或裝置對場地造成損害或不可拆卸之道具 1 次 停止協拍服務1年
情節重大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拍攝過程如製造噪音,影響附近居民或場管單位辦公安寧,經制止而不遵行,將立即向環保局告發 累計2次 停止協拍服務1年
拍攝完畢未立即完成場地清理 1次 停止協拍服務1年
情節重大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拍攝完畢無法於3日內完成場地復原,並申請延遲復原,同一單位一年內限3次 超過3次 停止協拍服務1年
情節重大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借用之場地及相關器材如損毀時,未於一週內完成修復或賠償 累計2次 停止協拍服務2年
情節重大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未依場管單位人員指示進行拍攝,致使借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珍貴文物或特殊設施遭到破壞或動植物傷病死亡 依法究責
永久停止提供協拍服務
未依申請核准之文件內容執行拍攝本府轄管建築或本府公職人員,影響其形象 停止協拍服務
停止協拍服務之對象,除申請單位外,可依實際情形,停止對於特定導演、副導演、製片、執行製片或其他相關參與人員之協拍服務。
 
 
場地使用保證書(範本)
(若需要申請不同場館,請分多份填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請求場地管理單位,允許其製作團隊於____年____ 月___  日,使用地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場地,
以便為影音作品                   中的場景拍攝影片、照片或錄製聲音(檢附該場景劇本如附件),保證金金額為_______________元,
製作團隊向場地管理單位保證:
第一條  製作團隊已同意以場地現狀進行拍攝,並保證將小心避免損害場地。如場地有修繕或改裝設施之必要,會先取得場地管理單位
之書面同意,有違時場地管理單位得逕行終止契約。製作團隊保證於工作完成後,將場地恢復為拍攝前之狀態。
第二條  關於場地使用及賠償:
一、製作團隊保證不會將使用場地之權利轉讓他人,有違時場地管理單位得逕行取消預定作業時間。
二、製作團隊如造成場地建物或甲方財產髒汙、損毀、故障,場地管理單位有權依復原費用要求賠償,製片團隊保證繳納復原全額。
第三條  關於使用期間:
一、製作團隊保證,場地拍攝相關作業於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內結束。
二、若製作團隊違反本保證書中所做之承諾,場地管理單位將逕行終止製作團隊之拍攝。
三、製作團隊保證,無法如期使用時,會於原訂日期三日前通知場地管理單位,場地管理單位會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若製片團隊因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如期使用,至遲應於一個工作天前告知場地管理單位,並與場地管理單位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
四、製片團隊同意,場地管理機關得因緊急公務需要而改變借用時間,並與製片團隊協議另定之。
五、製片團隊同意,若未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作業用之設施、設備或私有物品,則場地管理單位可將其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製片團隊
保證會負擔清除費用,並按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場租加倍繳納違約金。
六、製片團隊如需在該場地進行額外追加拍攝時,將會與場地管理單位協議同意後為之,所需支付費用另計。
第四條  關於場地使用行為:
一、場地如屬文化資產,則製片團隊保證拍攝中不會使用損害古蹟的攝影器材。製片團隊保證遵守「文化資產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拍
攝相關作業時禁止吸菸、用火、瓦斯,並與場地管理單位確定相關器材用電量,若有超出場地負載之可能,再與場地管理單位另議用電事宜。
二、製片團隊保證其本人、僱員、代理人或協助人員,非因劇情需要,不會在場地吸菸、酗酒、嚼食檳榔;亦不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
爆品等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三、製片團隊保證投保必要之保險,對其人員於場地內活動所致之人體傷亡(含任意第三人)或財物損失主動負起相關責任,場地管理單位
不負賠償責任。
四、製片團隊保證妥善保管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若有遺失則場地管理單位毋需負責。
第五條  製片團隊保證,在未獲原創作者或所有人同意前,不會於拍攝過程中複製場地中之藝術品或展覽品,損及智慧財產。
第六條  其他同意事項(註記者視為同意):
一、經書面同意,場地管理單位允許製作團隊於場地               特效。但製作團隊保證不會造成場地建物或財產之髒汙、損毀、故障。
有違時將由場地管理單位依復原費用扣抵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製片單位保證會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二、製片團隊獲得場地管理單位同意,移除場地之標誌或號誌,並保證於事後恢復原狀。
製片團隊保證不以場地之真實名稱呈現於影音作品之中,但會列於製作案感謝名單之中。
請製作單位嚴格要求拍攝團隊務必遵守規定,若經場管單位反應或經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三年內本會將不再提供該製作單位拍攝協助,
該製作單位也不得申請桃園縣政府所屬補助金。
 
當您簽署保證書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桃園縣協拍之相關規範。
 
製作公司:                                      (公司大小章)
 
負責人:                                        (簽章)
 
電話:
地址:
聯絡人:
手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影視拍攝申請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影視拍攝申請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影視拍攝申請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影視拍攝申請表》
公告
公告本縣大溪鎮復興里、瑞興里「百吉、湳仔溝、東湖、大溪坪、二層坪、大灣坪、水井、粟仔園」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 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06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復興里、瑞興里「百吉、湳仔溝、東湖、大溪坪、二層坪、大灣坪、水井、粟仔園」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2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4月22日桃溪戶字第10200019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復興里、瑞興里「百吉、湳仔溝、東湖、大溪坪、二層坪、大灣坪、水井、粟仔園」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2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請勿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以免觸法,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200973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安全,請勿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爰逾有效期限之菸酒恐因發生變質,致產生危害身體健康疑慮,影響消費者權益至鉅;邇來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轄內稽查發現,
迭有商家陳列販售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
三、按菸酒業者違法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請各業者應加強注意。
正本:桃園縣各菸酒業者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
公告新屋鄉台15線53.5K處(地址:本縣新屋鄉永安村9鄰203號附近)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 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015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新屋鄉台15線53.5K處(地址:本縣新屋鄉永安村9鄰203號附近)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
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苯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2項,
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苯:5mg/kg、TPH:1,000mg/kg)地下水中污染物苯及柴油總碳氫化合物(TPH-d)等2項,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
染管制標準(苯:0.050mg/L、TPH-d:10mg/L),本府業於102年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010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
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崁頭厝段下庄子小段0710-0000、0710-0010、0710-0012、0711-0000、0711-0001、0712-0000、0713-0000地號及大牛欄段後
湖小段0985-0000、0992-0000、0993-0000、0994-0000、0995-0000、0996-0000、0997-0000、0998-0000、1003-0000地號等16筆地號。
(二)地下水:崁頭厝段下庄子小段0710-0000、0710-0010、0710-0012、0711-0000、0711-0001、0712-0000、0713-0000地號及大牛欄段
後湖小段0985-0000、0992-0000、0993-0000、0994-0000、0995-0000、0996-0000、0997-0000、0998-0000、1003-0000地號等16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新屋鄉台15線53.5K處(地址:本縣新屋鄉永安村9鄰203號附近)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010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新屋鄉台15線53.5K處(地址:本縣新屋鄉永安村9鄰203號附近)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新屋鄉台15線53.5K處。
二、場址地址:台15線53公里500公尺處,新屋鄉永安村9鄰203號附近。
三、場址地號:崁頭厝段下庄子小段0710-0000、0710-0010、0710-0012、0711-0000、0711-0001、0712-0000、0713-0000地號及大牛欄段
後湖小段0985-0000、0992-0000、0993-0000、0994-0000、0995-0000、0996-0000、0997-0000、0998-0000、1003-0000地號等16筆地號。
四、場址面積: 17,883.00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 253469E,2765143N(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於新屋鄉省道台15線53.5K,接近永安漁港,鄰近用地多為埤塘或草生空地,已有鐵皮圍籬與外界區隔,圍籬
內為裸露地面,用地內有一條排水渠道穿越。
七、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1月14日於「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土壤
中污染物苯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2項,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苯:5mg/kg、TPH:1,OOOmg/kg),地下水中污染物笨及柴油總碳氫
化合物(TPH-d)等2項,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苯:0.050mg/L、TPH-d:1Omg/L)。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公里500公尺處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5公里處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新屋鄉台15縣53.5公里處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土壤檢驗報告
土壤檢驗報告
採樣位置記錄表
採樣位置記錄表
採樣照片說明表
採樣照片說明表
採樣照片說明表
地下水檢驗報告
表2、地下水採樣地點位置記錄表
台15縣53.5K地下水採樣作業照片(採樣日期:101年10月13日)
地下水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地下水井示意圖
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地號等7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地號等7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2-1、7-2、7-6、11-19、14、14-1、15、98-4、98-11、101、205-2、205-4、206、211、
212、237、238、246、255、256(部分坵塊)、257、257-1、258、259、262、263、266(部分坵塊)、279、280、284、285、287(部分坵塊)、
288(部分坵塊)、290、291、292、293、298、299、300、317、327、328、332、333、340、341、370、377、378 、380(部分坵塊)、392、
395、396、397(部分坵塊)、397-1、397-2、397-3、400(部分坵塊)、400-1、410、419、419-1(部分坵塊)、436、436-4、452、453、454、
455(部分坵塊)、456、460、481-1、635、636(部分坵塊)、637、638地號之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77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2~3,18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35-5地號等10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35-5地號等10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
壤調查)」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35-5、104-4、105、105-7、105-11、105-20、105-21、106-5、106-6、107、506、507、508、
513、514、517-1、518、519、522、522-1、523、524、536、547(部分坵塊)、549、556、562、563、565、566、567、568、569(部分坵塊)、
570(部分坵塊)、571(部分坵塊)、573、573-1、574、578(部分坵塊)、579(部分坵塊)、581、587、588、592(部分坵塊)、593(部分坵塊)、
595、596、597、598、601、602、604、609(部分坵塊)、610、613、615、616、618、618-1、619、622、623、623-2、624、624-1、627、
627-1、629、628、632-1、633、633-1、634、635、636、637-1、652、653、670、671、672、673、675、678、679、680、681、682、683、
693、706、707、710、713、718-l、725、726、727、727-1、728、729、730、732地號之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103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0~1,37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34地號等18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34地號等189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
壤調查)」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34、436、437、438(部分坵塊)、439(部分坵塊)、459(部分坵塊)、529-1、530、535、536、
538、539、545、546、556(部分坵塊)、557、557-1、558(部分坵塊)、559(部分坵塊)、586(部分坵塊)、587(部分坵塊)、588(部分坵塊)、
589(部分坵塊)、591(部分坵塊)、593(部分坵塊)、624、641(部分坵塊)、642(部分坵塊)、652(部分坵塊)、666、670、672、702、705(部分坵塊)、
732、735、738、742、747、748、749、750、755、756、758、758-1、766、767、768(部分坵塊)、768-1( 部分坵塊)、769-1(部分坵塊)、
771(部分坵塊)、772(部分坵塊)地、773(部分坵塊)、774(部分坵塊)、775(部分坵塊)、776(部分坵塊)、787-1、789、791、793、805、817、
818、819、820、821、822、823(部分坵塊)、824(部分坵塊)、825(部分坵塊)、826(部分坵塊)、829、830、831、832、833、834、835、
836、846、851(部分坵塊)、855、855-1、862、865(部分坵塊)、866(部分坵塊)、867(部分坵塊)、872、873、878、879、880、881、882(部分坵塊)、
883(部分坵塊)、884、889、890、891、891-1、892、893、894、895、896、898、903、904、955、956-2、956-3、960、961、964、965、
981-2、981-3、991、993(部分坵塊)、1034、1035、1441(部分坵塊)、1442(部分坵塊)、1469(部分坵塊)、1481(部分坵塊)、1481-1(部分坵塊)、
1485(部分坵塊)、1489、1492(部分坵塊)、1492-1(部分坵塊)、1494-1、1498、1501(部分坵塊)、1501-4( 部分坵塊)、1512-1、1521、1522(部分坵塊)、
1561、1566-2、1570、1575-1、1620-1 (部分坵塊)、1623、1624(部分坵塊)、1641、1642、1643、1644、1665、1668、1670、1671、1672、1677、
1680、1681(部分坵塊)、1682(部分坵塊)、1759(部分坵塊)、1760(部分坵塊)、1761(部分坵塊)、1762(部分坵塊)、1763-1(部分坵塊)、1766-2、
1767、1768、1769、1770、1773、1785、1786、1800、1800-1、1805、1805-1、1806-1、1810、1811、1813、1813-1、1817、1818(部分坵塊)、
1818-1(部分坵塊)、1819、1820、1831(部分坵塊)、1832(部分坵塊)、1834、1835號之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189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0~2,61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另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00-1
地號土壤污染物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57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1-19地號等60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1-19地號等60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三塊厝小段11-19(日據時代地籍圖)(部份坵塊)、95-8(部份坵塊)、95-9(部份坵塊)(日據時代地籍圖)、
205-3(部份坵塊)、210(部份坵塊)、211(部份坵塊)、239(部份坵塊)、240(部份坵塊)、240-1(部份坵塊)、244(部份坵塊)、245(部份坵塊)、
248(部份坵塊)、249(部份坵塊)、250、251(部份坵塊)、253(部份坵塊)、264(部份坵塊)、265(部份坵塊)、268(部份坵塊)、282(部份坵塊)、
289(部份坵塊)、294(部份坵塊)、303(部份坵塊)、303-2(部份坵塊)、304(部份坵塊)、307(部份坵塊)、311 (部份坵塊)、314(部份坵塊)、
315(部份坵塊)、321(部份坵塊)、330(部份坵塊)、331(部份坵塊)、335 、336(部份坵塊)、342、343、343-1、344(部份坵塊)、345(部份坵塊)、
346(部份坵塊)、351、357、367(部份坵塊)、368(部份坵塊)、369(部份坵塊)、370-1(部份坵塊)、381(部份坵塊)、381-1(部份坵塊)、
382(部份坵塊)、385(部份坵塊)、399(部份坵塊)、399-1(部份坵塊)、457、458(部份坵塊)、459(部份坵塊)、402-1、461(部份坵塊)、
470(部份坵塊)、485、486地號等60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60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4~1,79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埔心段三塊厝小段470地號鋅項目
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430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25-15地號等2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25-15地號等2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25-15地號(日據時代地籍圖)(部份坵塊)、478(部份坵塊)、481(部份坵塊)、485、486、490-1
(部份坵塊)、492、494、495(部份坵塊)、496(部份坵塊)、517(部份坵塊)、525(部份坵塊)、527(部份坵塊)、528(部份坵塊)、550(部份坵塊)、
572(部份坵塊)、578(部份坵塊)、589(部份坵塊)、664(部份坵塊)、654(部份坵塊)、659(部份坵塊)、674 、704-1(部份坵塊)、716(部份坵塊)、
720(部份坵塊)等25 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25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1~1,79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45地號等12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45地號等128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445(部份坵塊)、450(部份坵塊)、450-2(部份坵塊)、480(部份坵塊)、480-2(部份坵塊)、547、
552(部份坵塊)、553(部份坵塊)、554(部份坵塊)、555(部份坵塊)、570(部份坵塊)、573(部份坵塊)、594(部份坵塊)、594-1(部份坵塊)、
595(部份坵塊)、596(部份坵塊)、604(部份坵塊)、605(部份坵塊)、619、650(部份坵塊)、651 (部份坵塊)、653(部份坵塊)、654(部份坵塊)、
661、661-1(部份坵塊)、667、693(部份坵塊)、699(部份坵塊)、700(部份坵塊)、701(部份坵塊)、704(部份坵塊)、708、731(部份坵塊)、
757(部份坵塊)、787(部份坵塊)、788(部份坵塊)、795(部份坵塊)、796(部份坵塊)、797(部份坵塊)、798(部份坵塊)、799(部份坵塊)、
800(部份坵塊)、801 (部份坵塊)、807(部份坵塊)、808(部份坵塊)、809(部份坵塊)、810(部份坵塊)、844(部份坵塊)、845(部份坵塊)、
874(部份坵塊)、875(部份坵塊)、876(部份坵塊)、877(部份坵塊)、956(部份坵塊)、956-1(部份坵塊)、968(部份坵塊)、969(部份坵塊)、
970(部份坵塊)、976(部份坵塊)、977(部份坵塊)、978(部份坵塊)、979(部份坵塊)、980(部份坵塊)、1005(部份坵塊)、1006-11(部份坵塊)、
1007-1(部份坵塊)、1012(部份坵塊)、1013 (部份坵塊)、1015(部份坵塊)、1016(部份坵塊)、1017(部份坵塊)、1018(部份坵塊)、1031(部份坵塊)、
1438(部份坵塊)、1439(部份坵塊)、1442-1(部份坵塊)、1460(部份坵塊)、1472(部份坵塊)、1472-1(部份坵塊)、1472-2(部份坵塊)、
1474-1(部份坵塊)、1474(部份坵塊)、1475(部份坵塊)、1475-1(部份坵塊)、1476(部份坵塊)、1479(部份坵塊)、1493(部份坵塊)、1493-1(部份坵塊)、
1493-2(部份坵塊)、1495(部份坵塊)、1495-1(部份坵塊)、1499(部份坵塊)、1500(部份坵塊)、1500-2(部份坵塊)、1500-3(部份坵塊)、
1541 (部份坵塊)、1548(部份坵塊)、1549(部份坵塊)、1550(部份坵塊)、1551(部份坵塊)、1552、1554(部份坵塊)、1557(部份坵塊)、
1558-1(部份坵塊)、1566(部份坵塊)、1556-1、1571-1(部份坵塊)、1621(部份坵塊)、1622(部份坵塊)、1636(部份坵塊)、1643-1(部份坵塊)、
1646(部份坵塊)、1647(部份坵塊)、1648(部份坵塊)、1675(部份坵塊)、1676(部份坵塊)、1774、1789(部份坵塊)、1790、1791、1808(部份坵塊)、
1809(部份坵塊)、1823(部份坵塊)、1824(部份坵塊)、1825(部份坵塊)、1811-1(部份坵塊)、1811-2(部份坵塊)、1835-2(部份坵塊)等128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128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3~2,11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另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39地號土壤污染物鎘、
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1、779毫克/公斤(標準值5、600 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19地號等20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19地號等20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19(部份坵塊)、620(部份坵塊)、622(部份坵塊)、623(部份坵塊)、624(部份坵塊)、650(部份坵塊)、
651(部份坵塊)、654、655、656(部份坵塊)、663(部份坵塊)、666、679(部份坵塊)、680(部份坵塊)、680-1(部份坵塊)、681(部份坵塊)、
683(部份坵塊)、691-1(部份坵塊)、695(部份坵塊)、698(部份坵塊)、707-3(部份坵塊)、708(部份坵塊)、729(部份坵塊)、734、736(部份坵塊)、
737(部份坵塊)、738(部份坵塊)、742(部份坵塊)、743(部份坵塊)、748、750、775(部份坵塊)、864-1、874(部份坵塊)、875(部份坵塊)、
876(部份坵塊)、880(部份坵塊)、880-1(部份坵塊)、904(部份坵塊)、905(部份坵塊)、907(部份坵塊)、908(部份坵塊)、913(部份坵塊)、
920、921、924、926、926-1(部份坵塊)、927(部份坵塊)、929(部份坵塊)、930(部份坵塊)、931(部份坵塊)、932(部份坵塊)、933(部份坵塊)、
934(部份坵塊)、936、937(部份坵塊)、946(部份坵塊)、980(部份坵塊)、981(部份坵塊)、982(部份坵塊)、996、1006(部份坵塊)、
1008(部份坵塊)、1009(部份坵塊)、1010(部份坵塊)、1012、1014(部份坵塊)、1015(部份坵塊)、1016、1020、1025、1033(部份坵塊)、
1034(部份坵塊)、1038(部份坵塊)、1039(部份坵塊)、1040(部份坵塊)、1047-1(部份坵塊)、1051(部份坵塊)、1052(部份坵塊)、1053(部份坵塊)、
1054(部份坵塊)、1054-1(部份坵塊)、1057(部份坵塊)、1059(部份坵塊)、1060(部份坵塊)、1061、1062(部份坵塊)、1063(部份坵塊)、
1064(部份坵塊)、1066(部份坵塊)、1068(部份坵塊)、1068-1(部份坵塊)、1069(部份坵塊)、1070(部份坵塊)、1076(部份坵塊)、1077(部份坵塊)、
1078(部份坵塊)、1079(部份坵塊)、1079-1(部份坵塊)、1080(部份坵塊)、11l2(部份坵塊)、1113(部份坵塊)、1114(部份坵塊)、1115(部份坵塊)、
1116(部份坵塊)、1122(部份坵塊)、1125(部份坵塊)、1126(部份正塊)、1127(部份坵塊)、1197、1488(部份坵塊)、1506、1522(部份坵塊)、
1523(部份坵塊)、1535(部份坵塊)、1540(部份坵塊)、1546、1547、1551-1(部份坵塊)、1551-2(部份坵塊)、1552(部份坵塊)、1554(部份坵塊)、
1555(部份坵塊)、1596(部份坵塊)、1606(部份坵塊)、1607(部份坵塊)、1608、l650(部份坵塊)、1651(部份坵塊)、1652(部份坵塊)、1653(部份坵塊)、
1654(部份坵塊)、1655(部份坵塊)、1656(部份坵塊)、1657、1664、1666、1667、1668、1672-1、1684(部份坵塊)、1693(部份坵塊)、1702、
1704-4(部份坵塊)、1704-5(部份坵塊)、1704-6(部份坵塊)、1711、1712(部份坵塊)、1715(部份坵塊)、1716、1750、1750-1(部份坵塊)、1751(部份坵塊)、
1752(部份坵塊)、1753(部份坵塊)、1767-1(部份坵塊)、1769-1(部份坵塊)、1772、1773(部份坵塊)、1774(部份坵塊)、1891(部份坵塊)、1892(部份坵塊)、
1893(部份坵塊)、1895、1896(部份坵塊)、1897(部份坵塊)、1899(部份坵塊)、1900(部份坵塊)、1901(部份坵塊)、1902(部份坵塊)、1904(部份坵塊)、
1905(部份坵塊)、1925、1926、1927(部份坵塊)、1928(部份坵塊)、1929-1、1930、1930-1、1965(部份坵塊)、1965-1(部份坵塊)、1967(部份坵塊)、
1968-1(部份坵塊)、1970(部份坵塊)、1971(部份坵塊)、1971-1(部份坵塊)、1972、1973(部份坵塊)、1975(部份坵塊)、1976(部份坵塊)、1976-1(部份坵塊)、
1977(部份坵塊)、1978(部份坵塊)、1979、1980、2005、2036(部份坵塊)、2039(部份坵塊)、2039-1(部份坵塊)、2066(部份坵塊)、2212-1(部份坵塊)、
2213(部份坵塊)、2215(部份坵塊)等204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1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204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0~2,46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另新庄子段2212地號土壤污染物鎘、
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4.8、799毫克/公斤(標準值5、600 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08地號等7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08地號等7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608(部分坵塊)、610(部分坵塊)、612、615(部分坵塊)、618(部分坵塊)、624(部分坵塊)、629(部分坵塊)、
631、632、632-1、634(部分坵塊)、647、648、691、692(部分坵塊)、693(部分坵塊)、702、710、739、740、754、883(部分坵塊)、
884(部分坵塊)、896(部分坵塊)、897(部分坵塊)、910-1、911(部分坵塊)、912(部分坵塊)、923、927、928、1013、1022、1023、1024、
1050、1069(部分坵塊)、1070(部分坵塊)、1073(部分坵塊)、1075(部分坵塊)、1117(部分坵塊)、1118(部分坵塊)、1119、1185(部分坵塊)、
1186(部分坵塊)、1187(部分坵塊)、1188(部分坵塊)、1189(部分坵塊)、1431、1433、1433-1、1438、1508(部分坵塊)、1521(部分坵塊)、
1524、1524-1(部分坵塊)、1525、1526、1527、1534、1640-11、1641-10、1654(部分坵塊)、1669、1670、1670-1、1710(部分坵塊)、
1716-2、1723、1776(部分坵塊)、1778、1779、1922、1923、1924、1929地號之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蘆竹鄉公所、蘆竹鄉新庄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2批次農地土壤調查)」調查結果,旨揭等76筆地號土壤
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1~2,60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平鎮市新光段690地號及蘆竹鄉福興段103-7地號等8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0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平鎮市新光段690地號及蘆竹鄉福興段103-7地號等8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地號:平鎮市新光段690地號、蘆竹鄉新庄子段59-5地號、蘆竹鄉福興段103-7地號、蘆竹鄉中興段576、732、843、844、1204地號等8筆土地。
二、場址現況概述:休耕農地。
三、本府於原公告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1號、府環水字第09105232 42號、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府環水字第0910523247號
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土壤重金屬污染物濃度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依法解除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高志揚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31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高志揚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高志揚。
二、身分證字號: F1211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131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志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埔二街196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37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姜義龍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31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姜義龍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姜義龍。
二、身分證字號: HI022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姜義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50-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永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31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永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永振。
二、身分證字號: P1216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0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永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86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65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郭芙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44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郭芙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芙美。
二、身分證字號: J2014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06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芙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7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87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介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31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介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介德。
二、身分證字號: HI004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624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介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25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0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徐瑜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4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瑜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瑜良。
二、身分證字號: Y10001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6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瑜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52號6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4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蔡剛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44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剛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剛毅。
二、身分證字號: N1037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427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剛毅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莊一街96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89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徐佰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44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佰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佰正。
二、身分證字號: H1010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96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佰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信一街2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1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郭啟裕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09863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郭啟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啟裕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5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65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啟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大園村11鄰中山北路2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簡弘益米行(負責人:簡李阿丹)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0971851號
附件:
 
主旨:簡弘益米行(負責人:簡李阿丹)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3月27日府商登字第1020074580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利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利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利勤。
二、身分證字號: H1014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66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利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信義路10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56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世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0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世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世昌。
二、身分證字號: P1217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523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莒光路4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27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俊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俊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俊耀。
二、身分證字號: R12021****。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026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俊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中東路206巷6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0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壽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壽松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壽松。
二、身分證字號: F1023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504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壽松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16-5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03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吳登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登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登良。
二、身分證字號: HI011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911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登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68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4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徐民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民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民安。
二、身分證字號: EI008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404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民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楊梅市大模街5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12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國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國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國慶。
二、身分證字號: A1218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2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國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6號3樓之4。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2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羅武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羅武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武銘。
二、身分證字號: H1216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335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武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89號7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51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吳文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文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文聲。
二、身分證字號: GI001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57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文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楊梅市梅山東街9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8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宏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宏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宏志。
二、身分證字號: HI003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29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宏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長江路5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7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明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明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明柱。
二、身分證字號: H1211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851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莊二街39號12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2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大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0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大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大榮。
二、身分證字號: H1202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大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48巷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6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文雄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0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文雄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文雄。
二、身分證字號: H1214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3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文雄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352號16樓之5。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2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克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克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克堂。
二、身分證字號: C1009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8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克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四維街5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93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黃展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展春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展春。
二、身分證字號: HI003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展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303巷2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郭雄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郭雄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雄銘。
二、身分證字號: N1200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962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雄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東路13號8樓之5。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8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吳志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志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志剛。
二、身分證字號: H1201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天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國華街39-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34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登凱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桃園縣違規廣告清除、 處分及環境清潔工作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209124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登凱工程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桃園縣違規廣告清除、處分及環境清潔工作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本縣「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之廣告物污染環境行為及本縣路基內電桿、路燈、路樹等土地定著物及面臨馬路牆壁、柱面等之違規
廣告物(含張貼廣告、噴漆廣告及繫掛廣告物等)採證及拆除清洗工作。
(二)辦理違規廣告物相關查證、相片之整理建檔工作。
(三)辦理環境衛生巡查及環境衛生之清潔維護工作。
二、期間: 自102年4月26日起至103年2月25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承辦人:郭豐易先生、電話:(03)3386021#530。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2173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4項。
三、附「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418。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669@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期間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六條條文。
  桃園縣政府為避免各機關於訂(制)定或修正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發生應載明事項遺漏或不一致等情事,業於一百年八月
訂定「桃園縣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治條例)參考範例」,並建議將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規定另行訂定。
  為符合本縣基金相同事務一致性原則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等相關規定,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應擬具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爰依規定將辦法名稱修正為「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就本辦法條文檢討,爰擬定
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本基金財務事務管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基金預、決算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
則第七條規定修正辦法名稱。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明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按法制作業體例,法規之訂定
如有法源依據,應於第一條予以明定,並不再另定其立法之目的,爰修正本規定。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文字修正。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為執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特種基金,全部歲出、歲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列入總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執行機關。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
二、明定應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並應另定其設置要點。
三、其餘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及二十六條規定,向本縣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收取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及二十六條規定,向本縣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收取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支出。
三、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及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設成本。 一、將本基金用途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加管理本基金所需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支出。
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設「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應包括本府主計處處長一人及相關鄉(鎮、市)長二人外;其餘各界代表及專家學者
由主任委員遴聘擔任,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將由本府另定設置要點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第七條
管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第六條有關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已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第八條
管委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置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一、本條刪除。
二、第六條有關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已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第九條
管委會運作所需之必要行政費用,由本基金列支,惟不得逾本基金總額千分之五。 一、本條刪除。
二、第六條有關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已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第十條
管委會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一、本條刪除。
二、第六條有關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已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規定。
管委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機構開立專戶存支,其存儲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基金存儲應依本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基金應
算。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算執行、決算編造,
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原第一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一、本條新增。
二、補充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一、本條刪除。
二、本基金賸餘處理方式已於第四條規定依預算程序撥充至本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基金賸餘應解繳縣庫。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歸屬本府。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21001683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彭正良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 六)電子郵件:00990@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本次鑑於機場
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八條規定: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後應每二年檢討一次,且於實務執行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作業時,防制區內
多數住戶反映,七、八年來僅辦理二次補助申請發放過於緩慢,且補助項目太少,經檢討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設置後,經防制設施阻隔之室
內環境不免產生來自家用電器所生之噪音及封閉性之室內環境空氣品質不良等衍生性問題,為有別以往採隔離方式防制航空噪音,未來將
以營造低噪音優質生活環境為主軸,爰修正本辦法,以期落實各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增訂用詞定義,刪除托育機構定義,增訂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修正條
文第三條)
二、新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納入噪音防制費用途之一;並增列噪音防制費用之分配比例原則及保持使用彈性。(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補助項目,以擴大噪音防制設施之補助範圍;並增訂授權公告「低噪音家用設備」、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及「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
內植物」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暫停補助」並無期限之規範,以利實務執行;並增訂授權公告「一定保管年限」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各鄉鎮市公所就其轄區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之村里,應負起協助縣府辦理補助工作之責。(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本辦法名稱未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附近: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與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附近: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與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 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因噪音防制設施設置後,經阻隔之室內環境致有來自家用電器所生之二次噪音及
空氣品質不良之衍生性問題,爰以配合新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俾利營造低噪音、優質之室內環境。
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因設置噪音防制設施造成不良影響,而為營造低噪音優質之室內環境所需設置之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五、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附近居民身心健康或提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措施或設施。 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附近居民身心健康或提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措施或設施。
五、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幼稚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稚園。
二、配合增訂第一項第四款,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移至第五款至第八款。
三、原於「兒童少年福利法」,托育機構係含:托嬰中心、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後因「兒童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及公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托育機構一詞刪除,托嬰中心、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各自獨立並更名為「托嬰中心」、
「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爰
六、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八、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托嬰中心: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托嬰中心。
十、幼兒園: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幼兒園。
十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指符合兒童 六、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七、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八、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托育機構。
九、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 以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八款,增訂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四、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移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十二、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三、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第四條
噪音防制費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所需之設置費用
及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及維護費用。
二、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 第四條
噪音防制費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及維護費用。
二、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 一、配合增訂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另新增噪音防制設
施配套設備納入噪音防制費用途之一,爰以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增訂第三項,噪音防制費應作為機場附近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用,故規定噪音防制設施及其配套設備之費用比例較高,應屬合宜,並參酌
地價稅。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前三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噪音防制費用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費用所佔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七十,用於前項第三款之費用所佔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用於前項
第四款之費用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前三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前項各款噪音防制費用途之額度分配由本府公告之。
 
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執行情形及地方民意,其第一款及第二款費用分配比例由百分之六十調高至百分之七十。惟噪音防制費除用於補助外,
  對於補助業務工作,計需辦理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行政作業、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有關
  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以及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亦須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協
  助辦理,故增訂第四款費用之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分之二十,以使噪音防制費補助業務之順利推動。
三、原第二項噪音防制費用途之額度公告事項調整為第百三項
第五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防音窗、開口部消音箱。
二、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
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噪音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
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之項目如下: 第五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防音窗、開口部消音箱。
二、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噪音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 一、增訂第二項,以配合新
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之項目,並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臚列低噪音家用設備、室內空氣淨化設備,以茲明確擴充補助項目。
二、增訂第三項,針對第二項第一款「低噪音家用設備」及第二款「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物」之認定方式授權由
一、低噪音家用設備。
二、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及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物。
前項第一款低噪音家用設備及第二款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及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物之認定方式由本府公告之。 本府另行公告之,
俾利實務執行。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得申請補助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配套
設備及噪音防制設施。
前項申請補助者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第七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補助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
前項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一、配合增訂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爰以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增訂第五條第二項,新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爰以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鑑於補助噪音防制設施及其配套設備之目的係使亟需安寧生活品質之環境後續免受航空噪音之影響,現行條文爰於本條第二項對建築
物明定各款限制,俾建築物供人實際居住使用者,始得予補助,以有效運用噪音防制費。
第八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第八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配合增訂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爰以酌予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設立時間。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之設立時間。
第九條
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應具一定減音效果。
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保管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
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補助者拒絕本府執行前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暫停補助至受補助者將噪音防制設施
復原至驗收合格或達一定保管年限者為止。
前項一定保管年限之認定方式由本府公告之。 第九條
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應具一定減音效果。
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保管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補助者拒絕本府執行前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暫停補助。 一、配合增訂現行條
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爰以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修正第四項,現行條文「暫停補助」並無期限之規範,爰以明定「暫停補助」消失之緣由,俾利實務執行。
三、增訂第五項,針對第二項及第四項一定保管年限之認定方式授權由本府另行公告之;現行條文第二項明定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
關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惟考量實際情況,亦明定但書規定其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航空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保管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為建立住戶擔負一定保管責任之機制,故規範設置之防制設施具一定保管年限,實有其必要,爰以增訂
第五項。
第十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機場附近之學校、圖書館、醫院、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得申請補助水費、電費。
前二項之補助申請,本府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及其
配套設備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額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補助項目、額度。 第十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機場附近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補助水費、電費。
前二項之補助申請,本府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噪音
防制費額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補助項目、額度。 一、配合增訂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爰以酌予修正第二項文字。
二、配合增訂第五條第二項,新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爰以酌予修正第三項文字。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本條未修正。
第十二條
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於其管理之機場附近公共設施,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規定
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設置前項噪音防制設施或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應提送噪音防制費使用計畫送本府審核,
並依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 第十二條
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於其管理之機場附近公共設施,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規定
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設置前項噪音防制設施或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應提送噪音防制費使用計畫送本府審核,
並依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 本條未修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符合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建築物,適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作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符合第三條第九款規定之建築物,適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作業。 配合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
十一款,現行條文第九款移至第十二款。
第十四條
為利補助工作之執行,鄉(鎮、市、區)公所應協助本府辦理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
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鄉(鎮、市、區)公所並得依協助事項向本府申請補助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 第十四條
為利補助工作之執行,本府得就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調鄉(鎮
、市)公所協助辦理。
前項鄉(鎮、市)公所並得依協調結果向本府申請補助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 一、噪音防制費均有補貼行政作業費用
予各鄉(鎮、市、區)公所用以協助本府辦理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
作業等相關工作事項,故於法明定各鄉公所應負起協助縣府辦理補助工作之責並主動積極,爰以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各公所辦理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得向本府提出申請,作為補助之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說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85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2月20日至102年4月13日,
批號Y1020313共1339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85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2月20日至102年4月13日,
批號U1020319共129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公告受處分人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28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於102年2月19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自強一街○號前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不明,故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王繕逢)。
 
局長  黎文明
其他
「2013桃園閩南文化節」-過頭媽巡庄
「2013桃園閩南文化節」-過頭媽巡庄
 
  竹林山觀音寺巡迴媽5月4日從桃園坪位移駕巡迴大竹坪位,展開為期一年的駐駕行程。縣府文化局結合蘆竹鄉的「大竹坪位過爐遶境慶典」,
在德林寺舉行「2013桃園閩南文化節」閩南藝術下鄉巡演的第一場活動,由縣長吳志揚與各地信眾,迎請過頭媽入廟安座並舉行團拜,廟埕
並有舉辦藝陣匯演,縣內外優秀藝陣團體齊聚「尬陣」,熱熱鬧鬧歡慶9年一次過頭媽的到來。
  竹林山觀音寺觀音佛祖巡迴輪值奉祀,已有兩百多年歷史,輪值祭祀區包含桃園、龜山、蘆竹、大園,以及新北市林口、鶯歌,分成9個
巡迴坪位,每9年輪值奉祀一次,因為這尊觀音媽長年在外巡迴庄頭,下鄉長住民居庇佑鄉親,所以民間習慣稱祂為「過頭媽」。每年農曆3月
巡迴坪位交接前後的酬神正戲慶典及過爐遶境慶典,是過頭媽慶典的重頭戲。
  吳縣長表示,過頭媽9年才輪到一次巡庄,今年輪到蘆竹,由於全台灣僅有北桃園才有過頭媽巡庄的民俗習慣,而且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
凡巡庄過的地方一定會帶給當地人幸福平安福氣。有鑑於過頭媽信仰是北桃園4鄉鎮重要的民俗文化,今年桃園閩南文化節特地以「過頭媽巡庄」
為活動主題,喚起大家重視觀音媽與世代先人經歷百年共同努力才得以形成的寶貴文化。
  「過頭媽信仰巡迴展」自首場5月1日在桃園縣藝文園區開展之後,未來兩週活動持續精彩上演,詳情請上文化局網站或「閩南文化節」
官方網站查詢。
2013 Taoyuan Minnan Culture Festival -Rotational Worship of Guotou Ma
 
  Guotou Ma (i.e., Mother Guanyin transferred for rotational worship) of Zhulinshan Guanyin Temple is relocated through 
“ping-wei” (i.e., groups which carry out the rotating worship) from Taoyuan to Dazhu on May 4th and will be enshrined in 
Dazhu for one year. The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osts the first activity for the “2013 Taoyuan 
Minnan Culture Festival” in Derlin Temple of Luzhu Township together with the “Ritual of Censer Transferral and Pilgrimage 
Procession to the Ping-Wei in Dazhu”.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Chih-yang and followers of Guotou Ma welcome the deity 
to be enshrined and host a group worship ceremony. Excellent folk art troupes from within and outside the county perform 
on the temple square to joyfully celebrate the divinity’s coming for every nine years. 
  The rotational worship for Guanyin Buddha of Zhulinshan Guanyin Temple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over two hundred years. 
Nine “ping-wei” in precincts across Taoyuan County (including Taoyuan, Guishan, Luzhu, and Dayuan) and New Taipei City 
(including Linkou and Yingge) take turn to worship the deity every year. The name of Guotou Ma is derived from the fact 
that the deity is transferred between different precincts for bringing well-being to the local people. Held around the time 
of the rotation ceremony every March in the lunar calendar, the thank-deity theatrical shows and the ritual of censer 
transferral and pilgrimage procession are the biggest events of the celebration.
  The length of each rotation is nine year, and this year’s turn is taken place in Luzhu, as Magistrate Wu notes. The 
rotational worship of Guotou Ma, which has a history of over two hundred years, can only be found in northern Taoyuan across 
Taiwan. The deity is believed to bring happiness, peace, and blessings to areas where the rotating worship is taken place. 
Given that the belief of Guotou Ma is an important culture in four townships in northern Taoyuan, this year’s Taoyuan Minnan 
Culture Festival takes the theme of “Rotational Worship of Guotou Ma” in hope to remind everyone of this precious culture 
cultivated by ancestors for hundreds of years.
  The “Exhibition of the Belief in Guotou Ma” is opened at the Taoyuan County Arts Park on May 1st and will last for two 
weeks. The detailed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on websites of the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or Taoyuan Minnan Culture Festi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