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0期 |
![]() |
◆ 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暨模範勞工表揚活動 縣長談話 |
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暨模範勞工表揚活動 縣長談話 102.05.01
親愛的勞工朋友,大家好
適逢一年一度「五一勞動節」的到來,為了感謝勞工朋友辛勤工作及表彰模範勞工及優良工會,並表揚397位模範勞工及12家優良工會,
特別舉辦盛大的表揚活動。
縣府秉持「愛與祥和」之信念推動縣政,對勞工朋友們的權益更是十分重視,不僅編列1,500萬元補助各級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與勞工育樂
活動,更持續推動多項保障勞工權益的具體措施,包括:「保障勞工權益,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擴大勞動檢查,維護良好勞動條件」、
「建構安全的工作環境,推動工安減災活動」、「關懷外籍勞工,促請雇主加強外籍勞工生活管理」、「增加就業管道,強化職業訓練,
提高就業媒合」。
除了積極維護並提升勞工朋友的權益,我們也全力打造優質的投資環境,經過我們的努力,101年桃園縣勇奪「招商全國第一名」的殊榮!
不但增加了許多稅收,更為鄉親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桃園縣工業產值也連續九年獲得全國第一、全國創稅能力第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全國第一、財政部全國財政考核連續三年第一名。這些耀人的成績,都是您我共同努力的成果!
明年12月25日桃園將升格為直轄市,引領台灣翻轉向上的桃園航空城計畫也已經全面起動,預估未來可提供26萬個工作機會,將為桃園縣
帶來爆發性的成長,也讓桃園鄉親有更多更好的就業選擇。志揚將持續帶領縣府團隊共同打造桃園成為富裕、優質、多元發展且人文薈萃的幸福家園。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 南崁溪人工溼地綠化園區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
南崁溪人工溼地綠化園區揭牌典禮 縣長談話 102.05.07
各位嘉賓、媒體朋友,大家好
今天正式啟用的南崁溪人工溼地綠化園區,面積廣達兩公頃,是縣府用人工方式淨化南崁溪的水質,並重新復育濕地、重新植栽復育
一些即將瀕臨絕種、或以桃園為名的特有水生植物,經過長久努力的成果。
桃園縣將於明年底升格為直轄市,升格的前題是這個城市一定要很美,要展現出這個城市之美,當然是要擁有一條既乾淨又美麗的河流,
所以近年來桃園縣政府一直致力於老街溪和南崁溪等兩條桃園縣境內主要河川的整治,讓全體市民享有真正大都會的生活環境與品質。
南崁溪兩岸流域至少住有60萬名民眾,若包含下游地區,則多達80至100萬人,但去年的611水災後,沿岸有多處濕地已遭破壞,所以
縣府投下大筆的經費和人力,進行溼地重建,並加強周圍環境綠美化,除恢復自然水質淨化效益,並依據水生植物特色,規劃水生植物主
題區,成功復育瀕臨絕種的桃園藺、臺灣萍蓬草、點頭飄拂草等稀有水生植物。另外還設置植栽體驗區,讓民眾及學童體驗植栽。同時結
合最新科技,透過二維條碼(QR CODE),讓民眾用手機連線環保局水環境保育網路平台網頁,瀏覽植物生長紀錄情形,一起用心守護園區。
十年來桃園縣內河川水質,就屬現在最好,過去的南崁溪、老街溪一向被列為是全國最重度污染的河川,如今在縣府積極努力整治下,
已逐步改善為輕度污染,在不久的未來,一定會變成水清有魚的美麗河川,讓民眾真正享受到「清水、親水」的生活品質。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水務局)
|
◆ 桃園縣政府第66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6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4月16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來賓:IBM全球資訊科技服務事業部葉緯總經理
案由:IBM smart city 智慧城市經驗分享-
桃園航空城-自由貿易區產業與資通應用建議書
主席裁示:
智慧綠能桃園航空城是大家共同的願景,亦是本縣最重要的發展機會,航空城應及早擘劃,本府相關局處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業方面:請工商發展局注意,航空城引進的產業,應以與機場、航空相關產業為主,另應加強發展國際物流。
(二)智慧城市設置的地點方面:請城鄉發展局與總顧問研議,選定適合的區域、位置及面積範圍,可採示範生活區的方式規劃。
桃園航空城未來若設置願景館,智慧城市的設計概念可運用在其周遭區域。
(三)建構無人駕駛自動電動車方面:除航空城可設置外,請工商發展局研議,可否於本縣各工業區推動,並請環境保護局參考施行。
(四)請各局處參考研考會提供的「智慧社區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資料;又因本縣入圍全世界最有智慧城市決選名單,
故其評比項目可參考納入各局處施政指標。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全中運籌備情形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建議:
|
建請教育局加強Logo與吉祥物的形象傳送,可放置於本府大樓門口、火車站等人潮聚集處。
主席裁示:
(一)全中運是本縣103年的重大活動,本府各局處應通力合作、全力配合,並加強行銷桃園。
另下次籌備會議起,應由副主委以上人員召開,重要會議則由本人召開。
(二)行銷方面:請蔡麗娟副秘書長參與行銷相關會議,加強注意行銷本縣的效果。
(三)場館修繕方面:請教育局全面檢討預算,應編列者即予編列,俾利及時納入103年度預算。
另因本縣將於104年主辦亞太聽障運動會,各場館修繕時請注意,應同時符合該運動會的標準及規格。
(四)接待方面:請教育局善加利用同鄉會及志工的力量,讓本次全中運的接待工作盡善盡美;又本縣台灣區各縣市旅桃同鄉協進會協助
本項工作時,可由其陪同相關縣內觀光、慶功、慰勞等事項,並應讓該協進會事先表達意見,俾利合作順暢。
(五)經費方面:成為體育大縣是本縣重大施政目標之一,全中運務必舉辦成功,除加強修繕場館外,其他項目雖然不求鋪張,惟仍應務
求完善,予人留下良好印象。另全中運經費如有需要增加時,應即予增加,不可因修繕經費而壓縮其他項目應有支出,避免造成活動效果
不彰、觀感不佳。
請教育局再行研議各項經費,請李副縣長主持確認各項目經費預算,並請鄭秘書長協助預算編列事項。
選手食宿雜項、藝文活動等項目應有適當充分經費;另開幕典禮因曝光最多,且眾多貴賓雲集,故場面及氣氛務必熱鬧吸睛,讓人留下深刻印象。
(六)行銷方面:請觀光行銷局注意,本次全中運應結合該月份其他活動,一併宣傳,加強曝光率。
三、報告機關:水務局
案由:南崁溪亮點專案
鄭秘書長瑞成:
本人將協助本案103年預算編列,並與主計處、財政局共同研議。
李副縣長朝枝:
自行車道串聯計畫可就需地部分,以協議價購方式進行,既可節省經費,且民眾配合度亦高。
主席裁示:
(一)南崁溪歷經朱前縣長及本人的努力,本府已投入大量的經費及心力,且諸多改善計畫已持續進行中,故請繼續加強改善水質、清淤、防洪等工作。
(二)本案內容已可對外宣傳,請觀光行銷局加強本案整體系列的行銷,俾利民眾累積印象。
惟本案Logo部分尚未定案,請再研議;另因一般民眾較熟悉「南崁溪」這個名稱,故Logo應以其為主,本府宣傳時應注意。
(三)預算方面:請主動洽請龜山鄉公所協助,共同努力。
(四)自行車道串聯計畫:本人業承諾串聯自行車道,請水務局積極辦理,研議以價購方式解決土地問題,並請鄭秘書長協助預算籌編部分。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土地相關經費確定後,請水務局調整自行車道串聯計畫之期程。
二、「場館使用情形」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李副縣長朝枝:
(一)本府部分局處搬遷案:因議員認為本縣尚有諸多閒置場館可供利用,故議長裁示撤回。
請 縣長裁示:是否依原計畫繼續辦理。若仍採原計畫,本府將於臨時會再次提出,並先行聯署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且搬遷地點須重新依據
採購法,公開招標,另覓地點,並以成員單純、民眾洽公停車方便之場所為宜。
(二)送議會之墊付案,各局處應遵行下列流程:相關局處首長應率領所屬人員,親自拜訪議長後,方可行文送議會,以示對議會的尊重。
(三)請各局處長轉知所屬,應加強注意議員詢問案件,並且同一案件之辦理情形,應一次告知所有曾關心過的議員,勿有漏失告知的情形發生。
(四)議員於工作報告中,提及將於總質詢再次詢問者,各局處回府後應進行統整;另若有涉及其他局處者,應即刻告知該局處。
主席裁示:
本府部分局處搬遷案:請秘書處、財政局、研考會就議員意見,予以評估、研議後,陳一層考量。
陸、臨時動議
一、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請各局處協助宣導H7N9相關防疫措施。
二、客家事務局賴局長俊宏報告:
請各局處踴躍參加2013桃園客家桐花祭相關活動。
主席裁示:
客家文化的相關活動,應在不同場地舉辦,且可至非客家族群區域辦理,讓其他族群的民眾也能接觸客家文化,俾利增加參與民眾的普及性,
擴大影響力,而非均由特定區域、特定團體人士參與,又其他族群文化的活動辦理場所亦同,務必考量影響力。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重申本府各局處活動於招標前,活動行銷計畫應先會觀光行銷局。
二、本府各項活動Logo,彼此不具關聯,無法累積視覺性的桃園印象。請觀光行銷局注意,爾後本府各項活動的Logo,即便各個不同,亦應
具備統一關聯性,俾利民眾累積印象。
捌、散會 上午11時50分
|
![]() |
◆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借款,指各級政府以契約形式向國內外所借入之長期、短期及透支、展期款項;」又會計 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復據決算法第2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 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另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總決算書格式,「短期借款」(即公共債務法規範 之未滿1年公共債務)應含臨時墊借(或透支)。爰各級政府於年終辦理決算時,公庫如有透支,未兌現支票應予併入,列入未滿1年公共債 務餘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債限管制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200553010號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借款,指各級政府以契約形式向國內外所借入之長期、短期及透支、展期款項;」又會計法
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復據決算法第2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
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另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總決算書格式,「短期借款」(即公共債務法規範之
未滿1年公共債務)應含臨時墊借(或透支)。爰各級政府於年終辦理決算時,公庫如有透支,未兌現支票應予併入,列入未滿1年公共債務餘額,
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債限管制。
部長 張盛和
|
◆ 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09878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修正條文
第ㄧ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災害,指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第三條 災害救助勘查,由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發生後,各鄉(鎮、市)公所應命轄區村(里)長、村(里)幹事
迅速勘查災害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住屋毀損情形,必要時會同轄區員警及相關單位共
同勘查。
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日內將災情彙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惟如災情重大且情況急迫,
各公所得於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造具合格名冊,由本府逕行撥款至各公所辦理救助。
第四條 申請災害救助,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災害勘查報表,並黏貼受災照片二張至六張。
三、戶籍謄本。
四、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應備文件如下:
(一)因火災申請救助者: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具戶長、現住人或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死亡救助者: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三)申請失蹤救助者:警察局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正本。
(四)申請重傷救助者: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五)申請安遷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或淹水救助者: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自來水費或電費繳費
收據等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第五條 鄉(鎮、市)公所為辦理災害勘查及申請案件之審核,得通知申請人協助配合調查;經二次以上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配合
調查者,得不予救助。
第六條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重
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以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五、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者,並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
同獨立生活戶者,依其事實認定之。
六、淹水救助:以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或豪雨特報造成住屋水淹五十公分以上者,並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
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依其事實認定之。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之「戶」,限申請救助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住屋,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其他房屋空間(如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等)不列入救助範圍。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因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泥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
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牆壁﹕
(一)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T/H);屋頂測移T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六、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一)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沉陷差D\建物寬或長L)
(三)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非地震造成之認定標準﹕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十條 災害救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淹水或土石流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不實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救助、不符申領資格或重複申領者,本府得撤銷救助,並追繳已受領之救助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 保險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09947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辨法」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
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幼兒園幼兒以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為限。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政府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要保單位向被
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
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人,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
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入園者,自入學、入園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入園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或幼兒園幼兒中途離園者,自喪失日或離園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
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附表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滿十四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百萬元;未滿十四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一百萬元
殘
廢
給
付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
活
補
助 滿一年:十五萬元
滿二年:二十萬元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滿四年:三十萬元
第二級 九十萬元 生
活
補
助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滿二年:十五萬元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第九級 二十萬元
第十級 十萬元
第十一級 五萬元
醫療給付 住
院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專案補助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費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附註:本表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其對照之殘廢項目及程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規定。
|
◆ 修正「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府 法企字節一○二○○四三五五七一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09860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府法企字節一○二○○四三五五七一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高級社會
工作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七) 一、綜合規劃組組長由中心秘書兼任。
二、專線及調查組組長專任,兒少保護組、成人保護組、性侵害保護組組長由社會工作督導兼任。
三、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等組長,分別由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三) 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等組員,分別由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四十一(十)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01206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附「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幼兒之教養有困難者以實際負責擔任教養者。
二、班級家長會: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
三、家長代表會:由班級家長會選出家長代表組成之,每學年改選ㄧ次。
四、家長委員會: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由家長代表會選出,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五、家長會:公私立幼兒園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成立家長會。
第三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第四條 幼兒園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ㄧ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家長代表每班三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ㄧ位家長為家長代表。
第七條 家長代表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ㄧ人為主席。
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家長代表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
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家長代表會開會時,園長、主任應列席。
第八條 家長代表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會之會務計畫、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家長代表會設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為當然委員,成立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
由家長代表互選家長委員三人至七人,候補委員ㄧ人至三人,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家長委員ㄧ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家長會應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會長以連任ㄧ次為限。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家長委員選出後二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
二分之ㄧ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園長、主任應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四、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六、推選會長、副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代表,出席園務會議及國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代表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ㄧ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ㄧ人,由會長或教職員推薦,經家長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擔任。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幹部及顧問名冊,應留園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ㄧ次,收費金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家長會除家長會費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及向外募款。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副會長及幼兒園負責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家長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會通過後執行之。
第十九條 幼兒園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第二十條 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幼兒園函報本府給予公開表揚。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縣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原產字第102010427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復興鄉公所。
三、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申請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會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附件三之一。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水權狀。
(七)原水水質檢驗表。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者,免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府發給核定證明(格式如附件四),並副知轄區警察局分局。
前項經本府核定者,應將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事業資料建檔,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以前彙整受理件數、法人或管理組織名稱及
其代表人、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資料,報請本府核定。
五、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管理組織核定後,重新選聘代表人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應檢具申請變更書及申請變更檢查表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向本府辦理變更。
【橫式】
附件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文 號: 字 號
申請事項:
一、本簡易自來水系統經依規定 □成立管理委員會 □推選管理負責人,謹檢附有關文件,請准予報備。
二、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桃園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同意發給核定證明,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
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此 致
桃園縣政府
申請人: (簽章)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名稱:
※批 示 ※核 稿 ※承辦人 ※受理結果 ※發文字號 ※收文字號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符合規定准予報備
報備字號:
附件一之一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核定檢查表
項目 申報資料文件內容記載欄 ※ 檢 查 欄
(一)申請人資料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名稱 管理組織會員人總數 人 □齊全 □不齊全
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身分證
字號 簽章
住址
電話 傳真
(二)檢附文件 □ 1.組織章程。 □已附 □未附
□ 2.營運管理辦法。 □已附 □未附
□ 3.管理組織會員名冊(總數為 人)。 □已附 □未附
□ 4.水權狀。 □已附 □未附
□ 5.原水水質檢驗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已附 □未附
管理委員會 □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已附 □未附
□ 2.會員大會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已附 □未附
管理負責人 □ 推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已附 □未附
(三)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召開情形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為( 人);出席人數比例為(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同意人數、所有權人比例。
同意人數為( 人);同意人數比例為(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附註: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檢查承辦人: (簽章)
附件二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資料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姓 名 地 址 門 牌 用水人數 備 註
第 頁,共 頁
附註:
一、資料時間係成立管理委員會時之會員大會會議舉行日期或完成推選管理負責人之日期。
二、序號數應與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相同。
附件三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第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格式)
一、開會事由:
二、開會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三、開會地點:
四、主 席: 紀錄:
五、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六、列席人員:
七、主席報告:
八、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九、報告事項及決定:
第一案
(案由)
(內容)
(決定)
第二案……
十、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
(說明)
(擬議)
(決議)
第二案……
十一、臨時動議及決議:
第一案
(案由)
(說明)
(擬議)
(決議)
第二案……
十二、主席結論
散 會
附件三之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第 次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名冊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姓 名 簽 章
第 頁,共 頁
附件四
桃園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組織證明
字第 號
茲據○○○○○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依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成立經查合於規定同意核定
此 致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
地址:
授權核發機關:桃園縣政府
機關首長 ○ ○ ○
(核發機關關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桃園縣受理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組織核定案件資料彙整表
統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核准日期 核准文號 管理組織名稱 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地址門牌 用水人數 備註
受理件數合計: 件
附件五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文 號: 字 號
申請事項:
一、本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經依規定成立管理組織,改選□主任委員 □管理負責人,謹檢附有關文件,請准予變更報備。
二、本申請案僅係申請主管機關依桃園縣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同意發給變更報備函,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
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此 致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人(新任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簽章)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名稱:
※批 示 ※核 稿 ※承辦人 ※受理結果 ※發文字號 ※收文字號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符合規定准予報備
報備字號:
附件五之一
○○○○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核定檢查表
項目 申報資料文件內容記載欄 ※ 檢 查 欄
(一)申請人資料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名稱 □齊全 □不齊全
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身分證
字號 簽章
住址
電話 傳真
(二)檢附文件 □ 1.組織章程。 □已附 □未附
□ 2.營運管理辦法。 □已附 □未附
□ 3.管理組織會員名冊(總數為 人)。 □已附 □未附
□ 4.水權狀。 □已附 □未附
□ 5.原水水質檢驗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已附 □未附
管理委員會 □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已附 □未附
□ 2.會員大會會議出席人員名冊。 □已附 □未附
管理負責人 □ 推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已附 □未附
(三)會員大會會
議召開情形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
出席人數為( 人);出席人數比例為(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同意人數、所有權人比例。
同意人數為( 人);同意人數比例為( %)。 □比例符合 □比例不符
附註: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檢查承辦人: (簽章)
附件五之二
○○○○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名冊
被推選人姓名: 地址:
公告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姓 名 簽 章 備 註
第 頁,共 頁
|
![]() |
◆ 公告詹健鴻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詹健鴻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詹健鴻。
二、身分證字號:H1205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1號。
四、事務所名稱:詹健鴻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685巷58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0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陳榮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榮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榮俊。
二、身分證字號: A121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榮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349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78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邱炳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097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炳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炳良。
二、身分證字號: 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528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炳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漢口街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2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公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一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22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一案。
依據:
一、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桃園縣政府101年8月8日府農動字第1010003743號裁處書。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2月7日農訴字第1010733967號訴願決定書。
公告事項:
一、商號名稱:公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28號14樓之3。
三、工廠地址:桃園縣觀音鄉經建四路15號。
四、負責人姓名:謝蝶。
五、動物用藥品名稱:樂安寧65(成份: Pentobarbital,動物藥製第08399號)
六、違反情節:公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至10月間販賣已超過有效期間之「樂安寧65」(批號:706501),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
爰依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6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25萬元罰鍰並公告週知。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林鴻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23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鴻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鴻志。
二、身分證字號: A120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1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鴻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莒光路38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1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林芳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芳正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芳正。
二、身分證字號: K1208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芳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和興街1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0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何頤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何頤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何頤川。
二、身分證字號: Q1201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814號。
四、事務所名稱:何頤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379-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3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顏綠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顏綠呈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顏綠呈。
二、身分證字號: Q1214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6號。
四、事務所名稱:長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忠一路7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0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賴晟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賴晟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賴晟偉。
二、身分證字號: N1227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8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晟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88號15樓之1 。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2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曹中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2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曹中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曹中誌。
二、身分證字號: Q1218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5號。
四、事務所名稱:曹中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五福九街7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8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韋多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韋多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韋多方。
二、身分證字號: H2203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8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韋多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勇一街42巷1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12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吳享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享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享隆。
二、身分證字號: H1215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5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享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三光路84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註銷本縣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062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彥汝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3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298號
四、事務所名稱:彥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184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
◆ 萬順企業社(統一編號:99457254、負責人:彭○)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1027401號
附件:
主旨:萬順企業社(統一編號:99457254、負責人:彭○)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4月11日府商登字第1020087235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聶玉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聶玉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聶玉璞。
二、身分證字號: H1201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148號。
四、事務所名稱:聶玉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正路1223號1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38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徐啟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7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啟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啟崑。
二、身分證字號: K12053****。
三、開業證字號: 建開證字第I0018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啟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龍潭鄉神龍路347巷4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92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楊大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大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楊大安。
二、身分證字號: D1206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大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54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4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蔡仁利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仁利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仁利。
二、身分證字號: H1209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40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仁利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竹路一段128巷6-5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14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林志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志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志瑞。
二、身分證字號: H12131****。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460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60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張國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國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國輝。
二、身分證字號: U1200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國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二段217巷3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2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林文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文山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文山。
二、身分證字號: C1201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776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文山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一段369號15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21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機車煙度(不透光率)檢測暨移動污染源策略規劃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3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02年度機車煙度(不透光率)檢測暨移動污染源策略規劃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辦理機車煙度(不透光率)檢測。
(三)辦理各項低污染運具推廣。
(四)年度移動污染源管制成效綜合彙整、策略規劃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辦理本縣道路車速調查。
(六)推動空氣品質淨區業務。
(七)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2年4月22日起至103年4月2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梁開忠,電話: (03)3380621轉202。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陳明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明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明徽。
二、身分證字號: U1201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明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8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0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實施猪禽飼養場加強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23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豬禽飼養場加強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4月26日防檢一字第10214733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
二、實施目的:加強豬禽飼養場防疫措施,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禽飼養場所。
四、飼養場所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
場區、辦公室及每棟動物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消毒劑應至少一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車輛、器械、機具及其他運輸設施進出場區,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需備有工作日誌,逐日記載人員、車輛進出管制等事項。
(三)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與驅除病媒。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
進行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四)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及消毒措施
(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五)動物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六)豬禽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園網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禽,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
報告並劃定隔離區,場內所有動物一律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車輛及動物排泄物應予以嚴密消毒。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
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八)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
(九)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倘如因未架設防鳥圍網而
所飼養動物感染禽流感,該場動物遭到撲殺時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不予補償。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曾隆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03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曾隆慶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隆慶。
二、身分證字號: H1204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998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隆慶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明德路18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23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縣大園鄉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200926511號
附件:附圖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採捕鰻魚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為增裕鰻魚資源,本縣大園鄉境內老街溪全流域(含支流)至出海口止之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鰻魚及各類水產動植物(如附圖)。
二、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林碩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碩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碩榆。
二、身分證字號: H121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0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碩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長春路108號l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2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潘俊傑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1192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潘俊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俊傑。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3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勇街一段90號。
縣長 吳志揚
|
◆ 註銷本縣地政士陳滿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123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陳滿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滿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17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4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慈光街150號6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張金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4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金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金城。
二、身分證字號: P1206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 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八德市力行街217巷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4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新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勤富。
二、身分證字號: H1209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蘆竹鄉南竹路一段98巷1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1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簡嘉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簡嘉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嘉憲。
二、身分證字號: H1000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41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嘉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10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謝志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謝志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志仲。
二、身分證字號: A1218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28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志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七街86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0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廖運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Oll35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運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運修。
二、身分證字號: H1024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87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運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莊一街98號1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97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李俊利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俊利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俊利。
二、身分證字號: HI20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俊利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安路86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84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蘇丞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蘇丞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丞斌。
二、身分證字號: L1209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1927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丞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15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53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邱福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4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福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福順。
二、身分證字號: H1200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49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福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35號17樓之10。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57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方克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2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方克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方克立。
二、身分證字號: H1018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克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愛國路60巷23弄2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28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邱彥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彥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彥誌。
二、身分證字號: H1212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彥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州街24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48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郭長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3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郭長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長庚。
二、身分證字號: G1203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420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長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6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9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薛仲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4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薛仲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薛仲焜。
二、身分證字號:H120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薛仲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南華街65號l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9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呂煌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1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煌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煌祺。
二、身分證字號: FI205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18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煌祺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35號17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89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黃盈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3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盈通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盈通。
二、身分證字號: Q1203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3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盈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廣州路210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82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王正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正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正仁。
二、身分證字號: A1226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6號。
四、事務所名稱:景象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北新街8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9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廢止本府100年4月25日府環空字第1000602667號「海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3519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府100年4月25日府環空字第1000602667號「海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
依據:海軍航空指揮部102年4月19日海航指程字第1020001507號函。
公告事項:因應海軍航空指揮部配合「桃園航空城」政策,受令自102年4月1日起停止飛航服務作業,爰廢止本府100年4月25日府環空字
第1000602667號「海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王富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富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富華。
二、身分證字號: HI20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110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富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638號2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4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桃園縣政府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投資桃園縣傢俱回收之家整建營運移轉(ROT) 計畫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221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投資桃園縣傢俱回收之家整建營運移轉(ROT)計畫案」政策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縣政府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投資桃園縣傢俱回收之家整建營運移轉(ROT)計畫案」。
依據: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及相關法規。
二、「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
三、主辦機關:桃園縣政府。
四、被授權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五、公告期間:102年5月15日至6月14日止(截止收件日:102年8月1日)。
公告事項:內容詳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如需參閱本公告附件內容,請洽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科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096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2月20日至102年4月13日,
批號U1020319共129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45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l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1年12月26日在桃園縣中壢市長春路○號4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47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l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強○○於102年2月11日在桃園縣桃園市春日路658巷○號17樓之2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50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l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22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50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l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22日為本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48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7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平路與宏昌七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48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2年2月7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平路與宏昌七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32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l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蕭○○於100年11月17日為本局龜山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
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
![]() |
◆ 「2013總統教育獎」表揚典禮 |
「2013總統教育獎」表揚典禮
「2013總統教育獎」桃園縣共5人獲獎,為表彰獲獎者熱愛生命的精神,做為「愛與祥和」社會的學習楷模,桃園縣長吳志揚於5月22日
接見「2013總統教育獎」5位得獎者,並頒贈「勤敏樂學」水晶獎座,以鼓勵他們面臨生命嚴苛的挑戰,仍能兼顧學習、樂觀進取,從不輕
言放棄的精神。
就讀龍安國小的林泓均特別喜歡跆拳道,但因父親在工地施工受傷生活無法自理,回家必須照料父親、幫忙復健,還常常要一邊看顧弟弟、
一邊練習跆拳道,雖身處困境中卻不喪志,持續努力學習。而平興國中胡秋卉,因媽媽和哥哥雙眼幾乎看不見,小小年紀的她不僅一肩扛起家務,
在校亦能展現美術及體育的才華,代表學校參賽屢獲佳績,還經常參加志工服務及捐助零用錢,表現大愛的精神。中壢高中鄭念茲深受先天性疾
病的考驗,但他克服了學習上的障礙,就讀學校的語文專修班並已推甄上臺灣師範大學心理系。同樣地,國立體育大學李凱琳雖是先天弱視,
但發揮堅韌的毅力,投入柔道運動,奪得世界柔道錦標賽金牌,同時她也是臺灣首位兩次獲得總統教育獎的學生。另外國立中央大學張桓,
因車禍造成行動不便,但並未因此自我放棄,而是以更積極的態度,提前取得學士學位,逕讀博士班。
吳縣長表示,這5位得獎者,涵蓋了從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的學生,不論遭遇先天的疾病,後天的意外或家庭變故等因素,憑藉著
以過人的毅力,正面思考、活出自己,事蹟感人,並勉勵他們再接再厲,未來將更光明、燦爛,日後成為桃園之光。
|
2013 President’s Education Award Ceremony
This year, there are five awardees of the 2013 President’s Education Award. Demonstrating enthusiastic attitudes and
epitomizing love and peace, those recipients serve as role models for the society. They not only confront daunting challenges
with optimism and resilience but also excel in schoolwork. To honor their endeavors and achievements, Taoyuan Mayor Wu Chih-Yang
personally bestowed crystal trophies upon them on May 22nd.
Lin Hongchun, a student from Longan Elementary School, is a profound lover of taekwondo. His father became physically
challenged after a terrible accident at a construction site. Therefore, Lin shoulders heavy responsibilities, assisting
his father in daily life and rehabilitation and looking after his little brother. He still manage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his family and his devotion—taekwondo. Though mired by adversaries, he still works hard with high spirits. With
a nearly blind mother and brother, Hu Ciao-huei from Ping Hsing Junior High school needs to look after his family early
in her life. A prodigy in art and sports, she often represents her school in various contests and has won several awards.
Moreover, she takes part in volunteer efforts and donates her allowance to the needy, showcasing selfless spirits. In addition,
Zheng Nian-zhi from National Jhongli Senior School (NJSS) has lived with a troublesome congenital disease for years, but
he overcame obstacles and procured the admission of the Language Special Class at NJSS. Recently, He was ad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and Counseling,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through the Recommendation-Selection Program.
Similarly, National Sport University student Lee Kai-lin has been amblyopic since birth, yet the disorder couldn’t prevent
her from pursuing her dreams. She became an excellent judo player and won a gold medal in World Judo Championships. Lee
is the first student in Taiwan to receive the great honor of President’s Education Award for two times. Last but not least,
Zhang Huang, a PhD student from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became physically challenged after a car accident, but he didn’t
waste away in despair. He chose an even more proactive attitude toward life, thus obtained his bachelor degree earlier than his peers.
Mr. Wu noted that the five winners, ranging from elementary school to college, bravely face their respective difficulties,
such as congenital diseases, accidents and sudden changes in their family. With unyielding persistence and positive attitudes,
they showed their true colors and created their own touching stories. The mayor encouraged them to keep the good work, pave
ways for a brighter future and become the proud of Tao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