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6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5月9日上午9時0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李副縣長朝枝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案由:桃園市經國市地重劃區開發業務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先行標售部分土地,償還工程費用貸款後,再視縣庫需求及實際標售狀況,以對縣府最有利之方式辦理。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案由:因應本縣升格直轄市之公共運輸課題與對策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 請說明升格後,監理業務辦理方式。
(二) 升格後,業務及人力移撥時程等均非要點,每年汽車牌照稅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如何公平分配予直轄市政府,方為癥結點所在。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說明:
牌照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為地方稅,屬本縣地方稅課收入;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係中央每年依道路長短補助,建請可向中央爭取修
正分配方式及比例。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補充說明:
(一) 直轄市監理業務均收歸中央辦理。
(二)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分配方式,建議本府未來聯合五都共同爭取。
主席裁示:
請大家集思廣益,須與地方協調或向中央爭取之事項,應於升格直轄市9個小組會議中,適時提出說明並爭取;另業務移撥所涉及經費、
新增人力及廳舍等事項,請再慎審評估及規劃。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一) 請水務局先行訂定自行車道串聯計畫用地完成取得期程。
(二) 自行車道串聯工程,理想完工期程應訂於103年年中,至遲亦應於103年9月底前完工,請研考會依此期程列管;另水務局亦可再規
劃可行替代方案。
二、第4案「桃園市清潔隊遷移」專案:
主席裁示:
請城鄉發展局務必積極協調,嚴格掌控時間點,並提報後續細部計畫期程,陳送縣長參考,另亦請提供研考會控管。
三、第9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
主席裁示:
解除列管,另請涉及本案相關局處,如教育局等,先行提出規劃需求,由城鄉發展局彙整。
四、第11案「大漢溪」專案:
主席裁示:
促進民間參與本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BOT計畫,期程請再修正。
五、第15案「改善都市景觀美化」專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為製作本縣縣政宣導簡介,本會將函請各機關,提供重大工程開工、期中及完工照片,尤其是縣長剪綵照片,至少三張,照片務請各機關
先行精心挑選,以供本會建檔所需。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建議:
建請研考會訂定標準後,再由本局協助於新聞聯絡人會議宣導說明;另建議應請各局處於辦理活動後,儘速提送照片,以便即時篩選,
並避免時間久遠照片蒐集不易之情形。此外,建請研考會,規劃照片可直接上傳於重大工程或施政成果列管系統,以利照片蒐集及後續篩
選作業。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提供重大政績相關成果、資料及照片,送研考會彙整,另請觀光行銷局協助,透過新聞聯絡人會議宣導,以利各局處更清楚相關
配合宣導事項。
二、人事處郭處長修發:
本府各機關落實會勘人員執行職務具體作法之宣導事項:
針對近來議員關心本府部分機關辦理會勘案件服務品質,本處於102年4月19日邀集本府一級機關代表及人事主管會商,提出本府各機關落
實會勘人員,執行職務之相關規定、具體改善作法及獎懲作業SOP,相關具體結論並於102年5月2日簽奉核准,請各局處落實執行,並督導
所屬同仁依據辦理。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補充說明:
本案改善作法,主要為加強橫向連繫,並明訂獎懲方式及有關業務爭議解決方式,另依人事處意見,訂定會勘案件核派人員層級,其層級
目前暫訂為股長以上;此外,並訂定會勘案件滿意度調查機制。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建議:
本局正式人員人數,約占全體人數30%-40%,另約聘僱人員人數則約占60%-70%。本局全年會勘案件逾500件,如依本案核派層級規定,須核
派正式人員參加,本局顯有困難,故建請刪除「不可派約聘僱人員參加」文字。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建議:
約聘僱人員是否適合核派至現場會勘,應因局而異,如本局即有不少資深且表現良好之約聘僱人員;另會勘後案件滿意度調查結果,常取
決於案件是否滿足陳情人需求,若其提出之需求不合法或窒礙難行,亦或短時間內無法予以滿足,滿意度調查結果必定為不滿意,故此項
調查,是否對本府同仁公平適當,請裁處。
主席裁示:
(一)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辦理議員服務處會勘相關規定及研提具體改善作法彙整表」之核派層級(一)「不可派約聘僱人員參加」文字刪除,
惟請各局處核派之人員,應對該次參與會勘議員,具備一定程度認識及了解。
(二) 各機關核派之人員若因故無法參加,須另派代理人時,請由核派之人員或科長,亦或主任秘書等,先行致電議員取得諒解。
(三) 滿意度調查方面,請研考會針對各局處個案,務實分析考量。
三、人事處郭處長修發:
重申本府所屬機關同仁酒後駕車肇事,將嚴格懲處宣導事項:
(一) 本府同仁酒後駕車,除須負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方面,依「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
視情節輕重程度,最輕者至少給予申誡2次,最重者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二) 本府同仁酒後駕車肇事,不僅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更重創機關形象,故請與會長官利用公開場合加強宣導,以示本府嚴懲決心。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長,於局(處)務會議及適當場合宣導,並將本案宣導資料及法令規定,傳閱同仁周知。
四、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
(一) 本府LINE官方帳號已於5月1日正式上線,請各機關協助宣導推廣。
(二) 台灣10大幸福遊程票選活動,本縣所推遊程為:”蔣”好的幸福 桃花園東遊記,請各機關協助宣傳,踴躍支持。
五、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 分享一則611水災為民服務實際案例:
1、611水災時,大園鄉停車場經營業者羅先生,因河水湍急破堤淹入其停車場,故通報本府協助處理。
2、本府水務局區排科黃技士接獲通報後,立即致電民眾了解災情,且為避免河水持續沖刷護堤,導致災損擴大,黃技士立即調度消波塊防堵,
約2小時左右搶救完成,令該民眾對本府救災效率極為感佩,後續自該停車場往上游共100米路段,亦由水務局規劃修復完成。
3、本案例檢討與省思:
(1)投入救災搶險,掌握時效、避免災害擴大為第一原則。
(2)本案例停車場旁護堤損壞,雖為國道二號施工所致,但黃技士仍以民眾身家、安全為首要考量,迅速調度搶救、解決問題,未因本位
主義而推諉責任。
(3)資源有限,以搶災安全為優先,施工分輕重緩急。
(二) 本案係為民服務優良案例,建議水務局主動簽報敘獎。
主席裁示:
感謝蔡副秘書長宗烈,提供優良案例分享同仁參考,並請水務局提報敘獎,另請人事處規劃員工訓練時,將此案例列為為民服務範例。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府已成立水meet桃Facebook,以整合各機關相關系列活動,提供民眾瀏覽,其主要目的為讓民眾了解本府河川整治成果,故請各局
處配合,踴躍加入,並主動提供相關系列活動;另請水務局及觀光行銷局今後持續研議系列主題活動,以收整合性行銷宣傳之效。
二、5月15日本縣議會將進行縣政總質詢,務請各機關於5月10日中午前,提報單位工作報告已質詢,且總質詢將再度質詢之議題,如警消
超勤津貼、文化局文化經費等等。
 
捌、散會  上午10時55分
102年桃園縣愛與祥和身心障礙親子嘉年華會 縣長談話
102年桃園縣愛與祥和身心障礙親子嘉年華會  縣長談話   102.05.18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縣連續兩年舉辦身障親子嘉年華會,主要是希望讓身障朋友和其眷屬走出戶外,一起輕鬆、快樂和分享一下。自上任以來,縣府
團隊努力將桃園營造為「愛與祥和社會」,要讓所有身障同胞生活在安全、溫馨的環境。今天除了頒發感謝獎狀給各承協辦社會團體及學
校單位,並安排身障團體才藝表演。
  近年來,桃園縣政府一直積極為縣內身障朋友設想,希望將桃園做最好的規劃,藉以打造出一個充滿愛與溫馨的無障礙社會,積極鼓
勵縣內公私部門任用身障者,讓身障朋友有充分就業的機會,而事實上,桃園縣任用身障者比率高於全國各縣市。此外,縣府也持續推展
身心障礙國民的活動,同時維護大家的運動權利與生活品質提昇,並感謝全縣投入身心障礙教育工作的夥伴與社會公益團體,因為大家無
怨無悔的投入與奉獻身心障礙教育工作,讓社會充滿愛與溫情,達成「愛與祥和社會」的目標。 
  今天的活動特別增加「愛與祥和」音樂饗宴,邀請混障藝術表演團演出,深植所有參與民眾心中,同時,為拓展身心障礙者表演舞台,
精心挑選由肢、視、聽障及心智障礙等不同身障團體進行才藝表演,內容有歌唱、舞蹈、樂器、手語及太鼓等各類精采演出,從他們的表
演中感受到身障朋友對生命的韌性極致表現,更符合有愛無礙,超越障礙的精神。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
102年桃園縣成年禮活動 縣長談話
102年桃園縣成年禮活動  縣長談話   102.05.25
 
親愛的青年朋友、家長,大家好
  102年桃園縣成年禮活動特別選在平鎮市新勢公園林澗生活園區,及桃園縣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演藝廳舉行,今天參加的成年禮生來
自縣內21所高中職學生共有214名。活動以「陽光少年hold青春、漫步綠溪愛家園」為活動主題。
  今天的活動選擇於新勢公園林澗生活園區辦理,並安排專人導覽解說老街溪的整治成效,再於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演藝廳舉行加冠典
禮儀式,希望藉由此深具傳統意義之文化傳承儀式,提醒青年學子莫忘父母養育之恩,並感念生命的價值常懷感恩之心,展現成年人應有
的襟懷,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回饋社會。尤其,現今地球面臨最迫切的環境危機就是全球暖化及生態失衡,水資源的匱乏更是未來必須面
對的環境議題,因此本次規劃專人導覽老街溪整治過程,讓參加的青年學子認識、瞭解水資源與自然生態的重要,以培養珍惜水資源及保
護河川的觀念。過去台灣為了拼經濟,上一代犧牲了幸福、以勞力換來了繁榮,因此這一代的年輕人更應該感念生命的價值與常懷感恩之
心,如同縣政府將老街溪開蓋、整治一樣,為台灣環保與社會發展盡一份心力。
  在此勉勵青年朋友,在正式宣告成年,並邁向人生之另一個里程碑的今天,也象徵著為承擔社會責任的開始、膺負傳承等重要使命,
並以愛護環境、珍惜資源為社會實踐目標。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桃園縣政府第819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19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5月0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060館3樓國際會議廳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原委會核能所致贈 縣長紀念品
參、大溪鎮政簡介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本鎮依山傍水,景致優美,更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產,於去(101)年入選為「台灣十大觀光小城」,惟因遊客逐年成長,交通擁擠問題
尚待紓解,請中央及縣府協助本鎮,共同解決。
 
肆、主席致詞暨說明本府於大溪鎮之重大建設
主席:
大溪是北台灣最美的後花園,與復興鄉共屬本縣觀光旅遊的東都心,且位於北橫入口,連接北二高交流道,是本縣觀光集中地的入口。
本府對大溪鎮已有短、中、長期的交通規劃,慈湖至石門水庫纜車BOT案的前置作業已完成,期能於105年完工,於106年營運。纜車將串聯
東都心的各景點,將間接減少本地的交通負荷。
大溪的兩蔣園區備受國內外旅客歡迎,本府將原遊客中心改建為經國紀念館,以豐富兩蔣相關資料。另本縣提出「『蔣』好的幸福-桃花
源東遊記」,參加交通部觀光局「10大幸福好玩遊程」之選拔,請各位鼎力支持。
大溪文藝季亦是本地重點活動之一,關聖帝君聖誕遶境十分具有特色。
大溪分局轄下的3個派出所,本府全數積極改建。而大溪名產及農產眾多,本府業補助相關農作設備。
又本府將大溪打陀螺、大仙尪積極推廣至對岸,在對岸備受好評,大溪鎮已與其性質相近的鄉鎮市結盟。
大溪是「帽子歌后」鳳飛飛女士生前熱愛的故鄉,本府曾在此舉辦鳳飛飛女士的特展。
大溪鎮文化資產及建築極為豐富,請文化局予以整理,善加利用現有的文化及建築,將其串聯為饒富趣味的文化巡禮。大溪打陀螺等民俗
技藝,請文化局予以協助,以提升其音樂、服裝及表演形式。
 
伍、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府體育處所轄青埔慢速壘球場未達使用年限報廢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文化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城鄉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城鄉發展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社會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
民政局徐副局長喜廷報告:
行政院業於5月3日核定修訂版,並已函請內政部發布實施。
 
捌、臨時動議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請踴躍加入本府LINE官方帳號,另請支持本縣爭取「10大幸福好玩遊程」。
 
玖、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農委會推動土地活化政策」配套措施研議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二、「八德市公所建議八德國中未來活動中心擬增加地下2層,作為停車場」研議案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補充建議:
建議本案除增加地下停車場以外,另建請於地上現有規劃部分,予以加蓋,作為活動中心,以供社區使用。
主席裁示:
(一)何市長建議部分,請蔡宗烈副秘書長召集八德市公所、教育局及相關局處,進行協商。
(二)請教育局進行學校建設時,應與交通局共同研議,釐清周遭地區有無興建地下停車場之需求。若確有需求,教育局應一併納入規劃
及建置。其中地下停車場之興建經費,不一定須由教育局支應,可另行籌措。
 
拾、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拾壹、散會 (上午10時35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5月08日第819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正森先生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靛•吉駱科員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李秘書克聖
政令
訂定「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21603251號
 
訂定「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
一、桃園縣政府為辦理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理許可證)展延期限之審查與核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三、處理許可證之展延年限審核基準如下:
    (一) 展延期限以申請近三年之歷次(年)評鑑等級為參考基準。
    (二) 展延期限依附表一增減許可期限,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附表一  處理許可證展延期限增減表
項次 評鑑等級 展延期限增減(年) 備註
1 A等 +1
2 B等 +0
3 C等 -1
4 D等 -2
5 等級差異 ±0.5 等級差異一級為加減0.5,差異二級加減1,以此類推,如A-B→-0.5;A-C→-1;B-A→+0.5。
 
備註:處理許可證展延期限算法例示如下:處理機構近三年評鑑等級為A、B、C等,展延期限為4年(5+1+0-1-0.5-0.5=4);如前三年評鑑
等級為C、B、B等,展延期限為4.5年(5-1+0+0+0.5=4.5),經推算之展延期限以5年為限。
修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十一點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127719號
附件: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修正後)
 
修正「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十一點條文。
附修正後「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10312216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20127719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紓解因區
段徵收造成之居住、工廠營運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會商內政部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1.受安置之事業主體: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補償費,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
製造、加工。
2.受安置住宅:
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合法建物之現住戶領有房租補助費,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3.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應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
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或事業主體負責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受安置住宅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其協調對象
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四)除前開對象以外,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在不影響財務計畫之原則下,由內政部同意後於乙種工業區予以特別安置: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且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
製造、加工。申請時應檢具受安置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證明申請時仍從事製造、加工
之事實: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2)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5)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該廠址內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
(6)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3.受安置之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但事業主體負責人無核定領有抵價地,該負責人可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五)經同意特別安置者,其抽籤與配地作業於合法工廠建物所有權人辦理完竣後接續辦理。特別安置應由事業主體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
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者,優先辦理抽籤與配地作業。
三、安置土地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位置:安置工廠土地,坐落於產業專用區東側之乙種工業區;安置住宅土地,坐落於計畫區西北側之第四種住宅區。
(二)安置單元面積:
1.安置工廠土地:各安置單元之位置,如附圖一。安置對象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四款規定者為限。
2.安置住宅土地:每ㄧ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位置如附圖二。安置對象以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為限。
(三)分配各安置單元所需之面積及其權利價值,如附表一。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安置對象參考:
(一)本要點。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四)申請書表。
六、併案分配申請
不同安置對象擬合併於同一歸戶號,先後分配安置單元者,應於安置土地申請受理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安置對象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安置對象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與印鑑證明(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九、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應即
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逕予
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安置住宅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住宅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增配。但增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加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三)分配戶如係自行協調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
權利價值,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土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及轄管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
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
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
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四、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
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
補充說明、解釋之。
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附表一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街廓一覽表
項次 街廓
編號 使用
分區 街廓總面積
(㎡) 街廓總地價
(元) 最小分配
面積(㎡) 評定地價
(元/㎡)" 所需權利價值
(元)
1 4R1-1 住四 1,334.27 65,912,938 112.10 49,400 5,537,740 
2 4R1-2 住四 1,779.01 85,926,183 112.50 48,300 5,433,750 
3 4R2-1 住四 2,529.97 122,197,551 115.10 48,300 5,559,330 
4 4R2-2 住四 2,874.97 138,861,051 115.10 48,300 5,559,330 
 
1 A1 乙工 588.07 21,464,555 588.07 36,500 21,464,555 
2 A2 乙工 453.51 15,782,148 453.51 34,800 15,782,148 
3 A3 乙工 434.89 15,134,172 434.89 34,800 15,134,172 
4 A4 乙工 411.02 14,303,496 411.02 34,800 14,303,496 
5 A5 乙工 386.76 13,459,248 386.76 34,800 13,459,248 
6 A6 乙工 828.69 36,462,360 828.69 44,000 36,462,360 
7 A7 乙工 771.90 26,321,790 771.90 34,100 26,321,790 
8 A8 乙工 762.69 26,007,729 762.69 34,100 26,007,729 
9 A9 乙工 751.68 25,632,288 751.68 34,100 25,632,288 
10 A10 乙工 672.29 22,454,486 672.29 33,400 22,454,486 
11 A11 乙工 533.46 18,190,986 533.46 34,100 18,190,986 
12 A12 乙工 520.80 17,759,280 520.80 34,100 17,759,280 
13 A13 乙工 978.79 32,691,586 978.79 33,400 32,691,586 
14 A14 乙工 1,291.32 40,547,448 1,291.32 31,400 40,547,448 
15 A15 乙工 1,024.43 33,601,304 1,024.43 32,800 33,601,304 
16 A16 乙工 791.97 26,451,798 791.97 33,400 26,451,798 
17 A17 乙工 589.44 19,687,296 589.44 33,400 19,687,296 
18 A18 乙工 429.19 14,635,379 429.19 34,100 14,635,379 
19 A19 乙工 366.66 12,503,106 366.66 34,100 12,503,106 
20 A20 乙工 308.57 10,306,238 308.57 33,400 10,306,238 
21 A21 乙工 271.29 8,871,183 271.29 32,700 8,871,183 
22 A22 乙工 270.66 9,040,044 270.66 33,400 9,040,044 
23 A23 乙工 396.38 13,080,540 396.38 33,000 13,080,540 
24 A24 乙工 317.27 10,691,999 317.27 33,700 10,691,999 
25 A25 乙工 890.09 30,797,114 890.09 34,600 30,797,114 
26 A26 乙工 2,163.26 70,305,950 2,163.26 32,500 70,305,950 
27 A27 乙工 1,683.90 54,726,750 1,683.90 32,500 54,726,750 
28 A28 乙工 394.40 13,449,040 394.40 34,100 13,449,040 
29 A29 乙工 440.21 15,011,161 440.21 34,100 15,011,161 
30 A30 乙工 479.24 16,342,084 479.24 34,100 16,342,084 
31 A31 乙工 475.97 16,230,577 475.97 34,100 16,230,577 
32 A32 乙工 448.22 15,284,302 448.22 34,100 15,284,302 
33 A33 乙工 420.11 14,325,751 420.11 34,100 14,325,751 
34 A34 乙工 391.99 13,092,466 391.99 33,400 13,092,466 
35 A35 乙工 363.87 12,153,258 363.87 33,400 12,153,258 
36 A36 乙工 335.76 11,214,384 335.76 33,400 11,214,384 
37 A37 乙工 307.64 10,275,176 307.64 33,400 10,275,176 
38 A38 乙工 279.52 9,335,968 279.52 33,400 9,335,968 
39 A39 乙工 494.84 17,467,852 494.84 35,300 17,467,852 
40 A40 乙工 607.40 22,291,580 607.40 36,700 22,291,580 
41 A41 乙工 608.12 22,196,380 608.12 36,500 22,196,380 
42 A42 乙工 437.79 15,235,092 437.79 34,800 15,235,092 
43 A43 乙工 437.79 15,235,092 437.79 34,800 15,235,092 
44 A44 乙工 437.79 15,235,092 437.79 34,800 15,235,092 
45 A45 乙工 437.79 15,235,092 437.79 34,800 15,235,092 
46 A46 乙工 437.79 15,235,092 437.79 34,800 15,235,092 
47 A47 乙工 933.18 41,059,920 933.18 44,000 41,059,920 
48 B1 乙工 652.64 23,364,512 652.64 35,800 23,364,512 
49 B2 乙工 495.85 17,404,335 495.85 35,100 17,404,335 
50 B3 乙工 461.13 16,185,663 461.13 35,100 16,185,663 
51 B4 乙工 426.41 14,966,991 426.41 35,100 14,966,991 
52 B5 乙工 603.61 21,428,155 603.61 35,500 21,428,155 
53 B6 乙工 551.82 19,589,610 551.82 35,500 19,589,610 
54 B7 乙工 341.83 12,237,514 341.83 35,800 12,237,514 
55 B8 乙工 345.44 12,366,752 345.44 35,800 12,366,752 
56 B9 乙工 357.37 12,793,846 357.37 35,800 12,793,846 
57 B10 乙工 1,002.44 35,787,108 1,002.44 35,700 35,787,108 
 
附圖一  安置工廠土地位置示意圖
 
附圖二  安置住宅土地位置示意圖
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22544號
 
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0167264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洪育遠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2年5月8日起至108年5月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
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102年度「桃園縣空氣汙染防制計畫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3480號
附件:桃園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主旨:公告本府102年度「桃園縣空氣汙染防制計畫書」。
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102年度桃園縣空氣汙染防制計畫書相關內容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計畫目標。
(三)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空氣汙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空氣汙染管制對策。
(七)新設或變更固定汙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八)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及緊急應變措施。
(九)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十)執行期間及工作進度。
(十一)需要經費、人力及物力。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吳思穎衛生稽查員(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電話:(03)3386021#203。
 
縣長  吳志揚
如需參閱本案附件內容,請洽本案承辦人
公告鍾岳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鍾岳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岳廷。
二、身分證字號: H1205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岳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大同路3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50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介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60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介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 陳介程。
二、身分證字號: Y1201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介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33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82號。
七、備註: 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博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9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博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博文。
二、身分證字號: Q2200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博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文中路415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18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中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9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中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 張中卓。
二、身分證字號: P12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8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中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弘揚路78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86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文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文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文進。
二、身分證字號: R1209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文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將中壢市惠州街42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72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汪新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8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汪新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汪新丑。
二、身分證字號: WI000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汪新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 桃園縣桃園市國豐六街15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53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康文在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60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康文在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康文在。
二、身分證字號: H1209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康文在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49號1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41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曾漢鈐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1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曾漢鈐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漢鈐。
二、身分證字號: H1213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漢鈐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龍潭鄉北龍路23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8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7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沈伯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沈伯卿。
二、身分證字號: A120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沈伯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安一街3號4巷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86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呂文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文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文程。
二、身分證字號: H12007****。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文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信一街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74號。
七、備註: 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大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35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大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大俊。
二、身分證字號:R120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6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信一街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73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林永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7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永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永發。
二、身分證字號: C1003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976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永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49號2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7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廖晏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158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晏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晏瑋。
二、身分證字號: H1205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375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晏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大同路3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93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羅勤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08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羅勤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羅勤誠。
二、身分證字號: T1218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勤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承德路18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238號。
七、備註: 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宋正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08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宋正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宋正男。
二、身分證字號: H10142****。
三、開業證字號: 建開證字第I0009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宋正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89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140號。
七、備註: 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德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德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德安。
二、身分證字號: H10104****。
三、開業證字號:乙等第1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華路20號。
六、建築師證書:台工登特字第87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黃永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1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永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永祿。
二、身分證字號: H10010****。
三、開業證字號: 乙等第074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金門二街26號。
六、建築師證書:台工登特字第12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4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建曄。
二、身分證字號: H1201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91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建曄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蓮埔街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簡昌源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4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簡昌源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昌源。
二、身分證字號: H1201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昌源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33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61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王朝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6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朝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朝雍。
二、身分證字號: AI035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朝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正路1071號20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96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廖仁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仁巍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廖仁巍。
二、身分證字號: A1225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廖仁巍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同安街182號7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塗能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6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塗能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塗能誼。
二、身分證字號: J12031****。
三、開業證字號: 建開證字第I0011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塗能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和平路31巷33弄1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41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李政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4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政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政隆。
二、身分證字號: D101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23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政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大園鄉高鐵北路二段135巷82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35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明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6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明誼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明誼。
二、身分證字號: Q1212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4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明誼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190巷15弄2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3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文章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償字第10201231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葉文章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葉文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文章。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縣估字第00003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智路102號13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曄安企業社(負責人:李○○)」、「亨旺行(負責人:黃○○)」及「宏典飲食店(負責人:賴○○)」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 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1212721號
附件:
 
主旨:「曄安企業社(負責人:李○○)」、「亨旺行(負責人:黃○○)」及「宏典飲食店(負責人:賴○○)」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
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5月8日府商登字第1020110952號及第1020110991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
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補充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亞石油股份有限 公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1932號
附件:
 
主旨:補充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辦理。
二、本案污染物項目因與旨揭加油站使用原料相關,係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定義之污染行為人。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於101年6月21日經本府以府環水字第1010702337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本府101年6月27日
府環水字第1010702340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項目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補充公告八德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佳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八德加油站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255號
附件:
 
主旨:補充公告八德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佳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八德加油站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調查結果辦理。
二、本案污染物項目因與旨揭加油站使用原料相關,係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定義之污染行為人。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於101年6月19日經本府以府環水字第1010702329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本府101年6月20日
府環水字第1010702335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項目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建鴻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09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建鴻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建鴻。
二、身分證字號: H1202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建鴻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成功路三段73巷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1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許勝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0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許勝傑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勝傑。
二、身分證字號: HI000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718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勝傑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20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卓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7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卓玲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卓玲。
二、身分證字號: H22153****。
三、開業證字號: 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卓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復旦路二段117巷16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6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恒輔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8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恒輔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恒輔。
二、身分證字號: S12204****。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348號2樓之5。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8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鍾國楨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7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鍾國楨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國禎。
二、身分證字號: HI002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478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國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和平路5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23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木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6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木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木壽。
二、身分證字號: HI001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753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木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大溪鎮天祥街15巷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75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梁忠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0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梁忠權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忠權。
二、身分證字號: H1233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忠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16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10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饒克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饒克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饒克偉。
二、身分證字號: H1201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9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六街162號4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0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翁慶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6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翁慶鈞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翁慶鈞。
二、身分證字號: Q1201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48號。
四、事務所名稱:翁慶鈞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江南十街34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04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文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03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文辤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文辤。
二、身分證字號: H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文辤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民族路11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71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怡靜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305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怡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怡靜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4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99號7樓之2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曾文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217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曾文魁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曾文魁。
二、身分證字號: 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703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文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340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65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魏世青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305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魏世青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魏世青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5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南勢二段138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於102年2月28日在桃園縣大溪鎮大鶯路○號為大溪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72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於102年2月15日為本局楊梅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
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9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085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9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年5月16日桃龍戶字第10200027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9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一份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20129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符合實際,本案要點名稱由「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修正為「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要點第1點亦配合修正。
二、為修正文字、符合現行作業及因應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意見等原因,修正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項目一及
修正附表二「節流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實施項目二、三及四,故爰予修正。
三、旨揭要點附表二「節流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實施項目二、落實公務人員之精簡(二)本府各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比較」,
因本府自100年度升格為準直轄市,各機關員額配置亦同本府組織及業務變更調整,致使比較基礎不一致,故本項目暫不執行。至於升格
直轄市後,是否比照其他直轄市作法由人事處另訂提報獎懲之規範,請 本府人事處研議。
四、「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自102年度起適用(即103年度提報102年度執行情形),仍請 貴機關積極推動並確實勵行,
俾利達到各項獎勵標準。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主計處預算科、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規劃組、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桃園縣政府開源節流計畫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府財務字第095009383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府財務字第097005428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府財務字第09902104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府財務字第09904092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 日府財務字第10000251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6 日府財務字第10003296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9 日府財務字第101013033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7日府財務字第1020129843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各機關學校貫徹執行開源節流計畫,以確實改善本縣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以下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除以上各實施項目外,其餘如有其他創意項目有增加公庫收入者,提報獎勵之標準比照本要點附表一實施項目六新增項目之獎勵;
其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以額度內提撥百分之十作為增加該單位次年度歲出預算數。
六、各項目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三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四分之一得提報敘獎,惟同一人敘獎以不超過記功一次
為原則。
七、除本要點第六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財政局承、督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機關各最多以
四人為限。
八、本要點所列之開源節流項目,由各機關於五月中旬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經本府主計處(節流)及財政局(開源)評估績效,專案
簽會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奉縣長核准後據以獎懲。
 
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 提報機關 提報獎懲度
一、中央計畫型補助款(限工程款)執行效率 各機關 一、當年度預算或墊付款案件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
(一)達500萬元未達1,000萬元者於3個月內,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二)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三)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3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2次。
3.請撥入庫率達100%:記功1次。
(四)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6個月內,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五)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6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六)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10個月內,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二、每1案獎勵人數最高以2人為限,每人多項受獎時,以擇高獎勵,並不超過2項為原則。
三、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係以中央實際補助金額為依據。
四、請款時間之計算:自中央核定日起算。
二、擴大稅基及稅源
(一)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地方稅務局 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 地政局 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地方稅,合理籌措自有財源 地方稅務局、各機關 (一)研擬新徵方案送縣議會審議:嘉獎二次。
(二)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公告實施:
1.新徵方案:記功一次。
2.延續性方案:嘉獎一次。
(三)當年度既有地方稅稅收達預算數並較前一年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辦理招商,涵養稅源,促使廠商進駐 工商發展局 商號、工廠、公司各家數較前一年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加強稅捐稽徵,積極清理欠稅 地方稅務局 徵起以前年度舊欠案件占欠稅案件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五未達百分之六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加強取締違規案件,提昇罰鍰案件之收繳率,積極清理罰鍰舊欠案件
(一)加強取締違規案件 各機關 當年度開單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且開單金額或件數較前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比: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金額達一百萬元未達二百萬元者: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六十或增加金額達二百萬元未達五百萬元者: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增加金額達五百萬元者:記功一次。
(二)提昇罰鍰案件之收繳情形 各機關 當年度開單案件收繳數達一百萬元以上,且收繳率:
達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清理罰鍰舊欠案件 各機關 本府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自行訂定清理目標值:
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各機關若同時符合多項敘獎標準者,請擇一提報。
六、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研擬新種規費項目合理調整徵收基準
(一)積極研擬徵收新種規費項目 各機關 (一)因中央法規修訂徵收之新種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自行訂定之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檢討調整收費基準 各機關 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七、清查縣有財產,加強公有土地管理運用
(一)積極清理閒置非公用土地,
辦理出售 財政局
地政局 增加辦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各項租金率 財政局
地政局 調高租金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縣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委託方式、信託方式、合作方式、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各機關 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四)積極處理被占用之土地,以健全公地管理 各機關 增加處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八、積極執行既有收入項目(如:規費、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增加公庫收入者 各機關 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3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九、整合觀光文化資源與地方特色產業 觀光行銷局
文化局 研擬可行方案經審議通過且實施:嘉獎二次。
 
 
附表二: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 提報機關 提報獎懲度
一、妥善運用民間資源
(一)積極推動業務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
原為本府聘僱人員辦理,於本年度改以勞務委外辦理) 各機關 嘉獎一次。
(二)鼓勵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本年度新推動完成促參案) 各機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二、落實公務人員之精簡
(一)機關單位人力(職員、警員、消防人員及公務預算實際編制之約聘僱人員)工作量之比較 1.分局與派出所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局
4.地所群:地政局
(分局與派出所群:由警察局人事室、會計室及研考單位辦理; 1.工作效率計算公式:產出/投入
2.產出:由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員額計算
4.標準工作效率係以前三年工作效率之平均數計算,如無法提供足夠資料計算工作效率,則可改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方式計算
5.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分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派出所前二高者,記功一次;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大隊最高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分隊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奬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大隊與分隊群:由消防局人事室、會計
室及研考單位辦理。) (3)戶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戶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地所最高者,記功一次。
(二)本府各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比較 各機關 減少縣負擔經費之人數為前三年度之比率:
達百分之三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嚴格控制預算經費支出
(一)業務費(含差旅費)預算撙節 1.分局與派出所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局
4.地所群:地政局
(分局與派出所群:由警察局會計室辦理;大隊與分隊群:由消防局會計室辦理。) 1.業務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業務費(含差旅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業務成本率平均數計算。如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
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派出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奬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業務成本率凡較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逾百分之十,依評核年度業務費(不含收支對列數)總額百分之五扣減評核次年度基本需求額度。
(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業務成本率-標準業務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業務成本增加率)
(二)加班費預算撙節(機關單位) 1.分局與派出所群:警察局 1.加班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加班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加班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加班成本率平均數計算。
2.大隊與分隊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局
4.地所群:地政局
(分局與派出所群:由警察局會計室辦理;
大隊與分隊群:由消防局會計室辦理。) 如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
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奬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1)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逾百分之十,依評核年度業務費(不含收支對列數)總額百分之五扣減評核次年度
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加班成本率-標準加班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加班成本增加率)
(2)若提報機關當年度有請增加班費且業經行政院同意覈實支應在案,當年度可免前開之懲處。
(三)各機關自訂節流措施之執行成效 各機關 各機關如訂有具體之節流措施或計畫,且經實施後,全年度實際經費節流情形:
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共同性事務支出之節約方案
(一)公務車輛停車場租金費率 各機關 每停車位租金調降率: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二)節能減碳,減少本府用電 秘書處 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用電度數總計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靈活債信及加強資金調度 財政局 各項貸款利率較上年底調降: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四:嘉獎一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嘉獎二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記功一次
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第3點修正條文自102年7月1日起生效,第4點修正條文自 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1313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電子檔)(0131369A00_ATTCH8.doc、0131369A00_ATTCH5.doc、0131369A00_ATTCH7.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第3點修正條文自102年7月1日起生效,第4點修正條文
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及其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
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局長(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副局長(含附件)、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含附件)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府地籍字第097010193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20131369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縣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係指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
(二)受理所:係指受理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係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登記案件。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四、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依規定申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
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相關代碼,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辦理。
六、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人工登記簿及其他與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
管轄所於收受調案單後,應即將查復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機關全銜及地址;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受理所
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九、受理所審查無誤後應即辦理登記,如須繕發權利書狀者,應由受理所鈐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加註地籍資料管轄所機關名稱。
十、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十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應向原受理所申請。
十二、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時,應向原受理所申請辦理。
十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原受理所或管轄所辦理更正登記。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分層負責劃分及處理期限,依「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暨人民案件處理期限表」規定辦理。但必
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六、依本要點規定應向受理所申請之事項,而誤向管轄所申請者,管轄所應於接獲申請後立即移送受理所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行政救濟及登記損害賠償申請事件,由受理所處理。
 
【附表】
桃園縣      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調案單
收件字號    年    字第       號 管轄所        地政事務所
事    由
查調資料種類:
□人工登記簿:
土地建物:□土地□建物
地建號: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建)號
部別:□全部、□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登記簿種類:□電腦截止前、□重測前、
□光復初期、  □臺帳、
□日據時期、  □其他:           
□登記申請案:    年      字第           號
□全卷、□部分:                      
□異動清冊:
□其他:
查復方式 □傳真:        、□公文交換、□其他:        
連絡電話 承  辦  人 核    定
 
查詢回復欄(管轄所填寫)
查復說明
連絡電話 承  辦  人 核    定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名稱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縣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縣跨所土地登記業務,以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爰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係指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 
(二)受理所:係指受理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係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登記案件。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係指土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 
(二)受理所:係指受理非管轄區土地登記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係指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登記案件。 本點未修正。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七)抵押權設定。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三、適用本要點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住址變更登記。
(三)姓名變更登記。
(四)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五)書狀換給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前項登記案件,以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有統一編號,或申請人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為限。 新增抵押權設定案件得適用本要點。
四、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依規定申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 
  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相關代碼,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四、受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依規定申請取得管轄所之地政整合系統權限。
  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相關代碼,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配合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程式更改,修正本點文字內容。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算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納入受理所預
算辦理。 本點未修正。
六、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人工登記簿及其他與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
管轄所於收受調案單後,應即將查復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六、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如附表),
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人工登記簿及其他與登記有關之檔案資料。管轄所於收受調案單後,應即將查復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
換方式送交受理所。 本點未修正。
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機關全銜及地址;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受理所
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機關全銜及地址;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
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本點未修正。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
理所辦理。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本點未修正。
九、受理所審查無誤後應即辦理登記,如須繕發權利書狀者,應由受理所鈐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加註地籍資料管轄所機關名稱。
九、受理所審查無誤後應即辦理登記,如須繕發權利書狀者,應由受理所鈐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並加註地籍資料管轄所機關名稱。 本點未修正。
十、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十、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受理所歸檔。 本點未修正。
 
 
十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應向原受理所申請。 十一、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
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應向原受理所申請。 本點未修正。
十二、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時,應向原受理所申請辦理。 十二、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申請人申請
退還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時,應向原受理所申請辦理。 本點未修正。
十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 十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
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 本點未修正。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原受理所或管轄所辦理更正登記。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
,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原受理所或管轄所辦理更正登記。 本點未修正。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分層負責劃分及處理期限,依「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暨人民案件處理期限表」規定辦理。但必
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分層負責劃分及處理期限,依「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暨人民案件處理期限表」
規定辦理。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本點未修正。
十六、依本要點規定應向受理所申請之事項,而誤向管轄所申請者,管轄所應於接獲申請後立即移送受理所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十六、依本要點規定應向受理所申請之事項,而誤向管轄所申請者,管轄所應於接獲申請後立即移送受理所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本點未修正。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行政救濟及登記損害賠償申請事件,由受理所處理。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行政救濟及登記損害賠償申請事件
,由受理所處理。 本點未修正。
其他
雲南文化公園啟用典禮
雲南文化公園啟用典禮
  為呈現60多年前的孤軍歷史,同時保存桃園珍貴的雲南文化資產而打造全國第一座的「雲南文化公園」,於5月30日正式啟用,第3屆
龍岡米干節活動6月8、9日兩天也在這座全國獨一無二的雲南文化公園內舉行。透過雲南文化公園的啟用及相關活動,讓民眾共同感受獨特
的雲南美食和打歌文化。
  吳縣長指出,桃園是個多元族群和文化融合的地方,當年滇緬軍遷台時就是在龍岡忠貞地區紮根,部隊也把雲南文化與美食一起帶來,
因而造就獨特的雲南文化與雲南美食。這座「雲南文化公園」是全國獨一無二的,佔地0.2公頃,由遠雄建設斥資2千多萬認養開發,平鎮
市公所代管,園區內以孤軍歷史與雲南文化為主題的硬體設施包括:景頗族目瑙縱歌、雲南藏族轉經輪等,都讓這裏成為獨一無二的雲南文
化特色園區。而6月8、9日兩天的第3屆龍岡米干節,除了要讓在地最具文化特色的重要民俗活動-打歌文化得以延續傳承外,也希望讓民眾
品嚐雲南獨特的異域美食,體驗少數民族服飾及火把慶的魅力。
  為讓大家提前感受雲南美食和打歌文化,民眾到龍岡地區配合米干節活動的店家消費,就有機會參加打卡抽獎活動,獎品包括:多份
雲南美食餐券,餐券總市值高達10萬元及活動限量紀念品。
Yunnan Cultural Park Opening Ceremony 
  The first “Yunnan Cultural Park” in Taiwan is formally opened on May 30 in an effort to display the history of abandoned 
Yunnan-Burmese army 60 years ago and preserve the precious Yunnan cultural heritage in Taoyuan County. The third “Longgang 
Migan Festival” is held in the park on June 8 and 9. The park’s opening and relevant activities have shown the public unique 
Yunnan cuisines and its folk dance culture. 
  As Magistrate Wu notes, Taoyuan County is a place with cultural diversity. Taoyaun County’s Longgang Jongjen regions 
were the places where the Yunnan-Burmese army was relocated when they came to Taiwan. The Yunnan culture and cuisines brought 
by the army back then have become the region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The 0.2 hectare “Yunnan Cultural Park” is developed 
with an investment of over NT$20 million from Farglory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and managed by the Pingzhen City Office. 
With the theme of the history of the abandoned army and Yunnan culture, the park includes facilities featuring Munao Zongge 
Festival of Jingpo people and prayer wheels of Yunnan Tibetans. The third “Longgang Migan Festival” held on June 8 and 9 
aims to pass down the most important folk activity, Yunnan folk dance, as people enjoy the exotic delicacies and costumes 
of  the ethnic minority. 
  To set a festive mood for enjoying Yunnan cuisines and folk dance, as people consume at shops affiliated to the Longgang 
Migan Festival, they may have the chance to participate in lot-drawing after they check into places on Facebook. The awards 
include Yunnan cuisine restaurant coupons valued over NT$100,000 and limited produ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