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縣增設公立幼兒園五年計畫─ 102 年度新設幼兒園訪視活動 縣長談話
桃園縣增設公立幼兒園五年計畫-102年度新設幼兒園訪視活動  縣長談話   102.05.18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大家好
  桃園縣實施增設公立幼兒園計畫已邁入第三年,三年來成效斐然,不僅提升一般家庭幼兒進入公立幼兒園的機會,也大大減輕許多家
庭在幼兒就學費用上的負擔。
  桃園縣縣民平均年齡為全國最年輕的縣份,2 至5歲的幼兒人數比例也是全國最高,多達7萬6千6百人,為鼓勵年輕父母生育,並減輕
他們的經濟負擔,提供家中幼兒平價、普及的就學環境是刻不容緩的工作;因此,自民國99年上任以後,就開始推動五年增設58所公立幼
兒園的計畫,透過分析本縣人口資料將公幼設置在合適地點,不僅就學費用不高,也縮短家長接送距離,提供幼兒一個平價、普及且優質
的公幼教育,增加家長讓孩子進入公幼就讀的意願。
  實施三年來,全縣共開辦的29園33班,全縣國小附幼弱勢幼兒園約佔33.6%。根據統計,5歲的幼兒就讀幼兒園的比例,已從99學年
度的92%提高至101學年度的95%;也因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已辦得有聲有色,加上幼兒教師都擁有相關的證照,以及與小學資源的整合等,
讓全體縣民對桃園縣開辦的公立幼兒園有信心,使得未來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的比例,也可望達到教育部所定4比6的目標。此外,為減輕
家長學費負擔,相關配套措施有:弱勢家庭幼兒優先入園、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補助、辦理課後留園及幼兒保險等相關補助。
  透過完善的幼教體系,期盼孩子能在充滿“愛”的情境下“健康快樂”的成長,成為活潑、健康的國民。
( 資料提供: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2013 桃園縣藝術下鄉計畫遍鄉巡航桃園獻藝活動 縣長談話
2013 桃園縣藝術下鄉計畫遍鄉巡航桃園獻藝活動  縣長談話   102.05.25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藝術下鄉活動,是桃園縣政府今年首推大型基層巡演,今天在優人神鼓澎湃鼓聲下,展開13鄉鎮市17場的巡迴演出,桃園縣即將在明
年升格,藉由引領好的藝術表演團體下鄉巡迴演出,達到文化平權、城鄉交流的目的。而明年底升格後,桃園將不再區分鄉鎮市,全部都
是桃園市的一份子,不論任何活動、競賽或藝文饗宴,全體市民都應該一起參與。
  「2013桃園縣藝術下鄉」活動,自6月7日起到8月30日,邀請包括優人神鼓、吳兆南相聲劇藝社、風雅頌古箏樂團、朱宗慶打擊樂團、
桃園交響樂團、紙風車劇團、NSO國家交響樂團等共20組國內外優質藝文團隊,分別於每周五、六、日,深入13鄉鎮市的學校禮堂、公園、
廟宇、社區活動中心、眷村、公所禮堂、甚或是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公開演出,為了就是希望民眾能面對面的方式,近距離的來欣賞國內外
最優質藝文團體的表演,竭誠歡迎全體縣民們一同共襄盛舉,共同歡度仲夏周末夜的藝文饗宴。
  觀音雖然地屬偏鄉,但縣府仍然投入人力經費,在觀音鄉相繼舉辦多項活動,如七月份起的蓮花季、以及八月8、9日在觀音海邊舉行
的好客海洋音樂季等大型活動,今天更邀請享譽國內外的優人神鼓,演出結合棍、鼓、武術和舞蹈一氣合成的「勇者之劔」。
( 資料提供: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桃園縣政府第669 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69 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 年5 月22 日下午2 時正
地點:本府12 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遏止違章建築拆除作法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本案簡報之前言易造成誤會,本府應貫徹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之責任及目標。
(二)「執行方式」之巡查計畫請加強如下:
1、巡查部分應釐清其人力、範圍、經費及計畫細節。
2、應向違建人收取代執行費,此辦法於法有據,且深具遏止作用。
3、短期、中長期之期程應明確。
(三)本案應釐清權責、區域並建立獎懲機制。
李副縣長朝枝:
(一)對於民生議題,本府應審慎為之,應以航空城、捷運站區之新違建、影響公共安全或交通之違建列為優先,強力排除。
(二)就合法用地內合法建築之違章增建,若僅為容積增加,可否以購買公共設施用地之方式,作為容積移轉。
主席裁示:
(一)本案103年預算可酌量增加,至少目標應達成本縣違章建築總量不 可增加。
(二)本執行方式依所報告之短期、中長期作為辦理,惟應修正如下:
1、請釐清相關細節。
2、代執行費機制是本案重點,應馬上進行,而非列為「中長期作為」,以減省本府違建拆除預算。
(三)李副縣長所提之容積移轉1 節,請蔡副秘書長宗烈召集工務局、城鄉發展局、財政局,儘速研議擬訂方案,惟本方法僅可適用於住
宅區內不影響公共安全者,違章工廠不應以容積移轉而就地合法。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1999、縣政信箱、便民中心之業務分工及整合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1999部分:對於需處理業務者或跨機關者,應錄案由縣政信箱或便民服務中心進行後端處理,並回報民眾。
(二)縣政信箱部分:多機關權責案件應由受理者作為窗口,綜合各相關機關之答覆後,負責回覆民眾。只要本府同仁秉持同理心,並跳
脫本位主義,必能發揮縣政信箱的功
能。
主席裁示:
(一)同意本案「未來努力方向」各項作法,惟1999部分應檢討如下:
1、話務服務人員可由本府自行僱用約雇人員或臨時人員擔任,俾利加強訓練,以提升服務品質及專業。
2、1999之FAQ題庫,請製作網路版及APP版,置於本府入口網首頁,俾利民眾查詢。
(二)1999、縣政信箱、便民中心雖類別、功能不盡相同,惟不需把分類告知民眾,而應由本府主動轉介;三者之間應建立完善轉介制度,
於轉介時,應向民眾清楚說明轉介原因、轉介機關名稱及日後聯絡窗口;1999接獲須即時處理之事項,應及時協助轉接,請加強相關SOP。
三、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安心生活券
蔡副秘書長麗娟:
請社會局加強瞭解其他縣市政府類似的措施作法,並請結合教育、勞動單位,研議增加本案之評估人力及推廣據點。
主席裁示:
(一)本案立意甚佳,因此更應加強可及率及發放點。
(二)請檢討評估方式,不需過於嚴格,或研議委託具公信力的團體,協助評估,以使更多弱勢民眾獲得協助。
四、報告機關:原住民行政局
報告案由:復興鄉三光村高崗、哈凱二部落遷建完工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案為全國首創住戶擁有房屋使用執照及土地所有權狀之災民安置示範部落,本府秉於人道精神,全力協助受災原住民部落,重建家園。
(二)另有關崁津部落及撒烏瓦知部落之情形,請原住民行政局於合適報告時,自動提出報告。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李副縣長朝枝:
自行車道串聯計畫應最遲於明(103)年9月完成,若無法徵收,應研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需用土地,或改採部分路段完成串聯之方式,
請加快速度,串聯計畫係本專案之執行重點。
主席裁示:
請專案經理人黃副縣長協助水務局,爭取內政部支持或採協議價購之方式。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其他相關7 局處請依序報告)
報告事項:關於本(102)年度本縣總預算截至3月底止歲出預算之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
請主計處注意:未來以檢討工程延宕部分為主。
二、李副縣長朝枝:
(一)請各局處長轉知所屬,若同仁獲知本府一層長官就簽稿內容,需進一步了解時,請儘速報告局處長,並請各局處長儘速回復,以免
一層長官無法及時獲得回覆,為避免積壓公文而退文。
蔡副秘書長麗娟:
(一)請研考會加強移文及公文期限相關規範,並落實執行。
(二)各局處請以協商取代退稿。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應經內部協商,獲共識後,再行簽出公文。
(二)公文勿過於冗長,亦勿於簽呈中反覆敘明簽會過程,僅需就共識部分簽出即可,會辦機關如有不同意見時,請於簽稿會核單中敘明。
請各局處加強簡化公文,並請各核稿參事、參議協助。
(三)請研考會就公文管考部分,加強宣導。
 
陸、臨時動議
一、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請踴躍支持本府LINE 官方帳號,另請協助本縣爭取「10 大幸福好玩遊程」。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案各專案之會議,無論專案經理人之層級,相關局處均應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與會,並以主任秘書以上者為最佳,俾利會議協調。
本人將考察各專案會議之出席狀況及層級,未符合者列入懲處。
二、本府各局處本為一體,應打破本位主義,以利發揮專業:
(一)預算編列之局處若未具相關專業,即應將相關預算交由專業局處執行,以發揮最大效果,例如:老街溪影像紀錄之執行,應交由具
文史紀錄專業之文化局、專長於行銷宣傳之觀光行銷局辦理。
(二)本府各項公共工程涉及景觀設計、審美之部分,應請城鄉發展局景觀科協助。
(三)各局處之工程涉及綠美化部分,應請城鄉發展局景觀科、農業發展局協助及參
與。
三、本縣各項軟硬體建設均應具備文化考量及深度,例如:本府各局處設置縣內公共建物,建物名稱之題字應避免採用電腦字樣,而應請
文化局協助,提供書法名家資料庫,由書家題字,並於落款處增列書家姓名,請各位局處長轉知所屬。
捌、散會 下午4 時正
政令
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裝置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 年6月4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130595號
附件: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裝置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綜理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事項如下:
一、申請寄養安置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二、寄養家庭之招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三、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及少年關係之輔導與調整。
四、寄養安置家庭(機構)與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五、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與親生家庭之輔導。
六、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轉介安置之個案輔導。
七、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八、寄養安置費用之籌編核撥。
九、寄養安置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事項。
第三條  寄養安置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除明定受託單位應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辦理是項業務外,亦需載明工作區域、
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並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第四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評估其最佳利益後,得辦理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應予安置。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四、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第五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兩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欲延長寄養之期限,得視實際需要辦理。
第六條  兒童及少年於寄養或安置期間,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本府許可,得依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
不遵守指示者,本府得禁止之。
第七條  受寄養家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雙方均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且無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虐待等危害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行為者。
(五)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六)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 單親家庭:
(一)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符合前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者。
三、 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ㄧ,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幼兒園、托嬰中心、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領
有專業保母證照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或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證照者。
     申請為受寄養家庭,除應檢具前項各款證明外,並應檢具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有配偶者亦應檢具前述相關文件,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經本府審查合格登記並訂定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第八條  每一受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未成年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
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應負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本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對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並教導輔導回歸親生家庭。
五、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能教育。
六、寄養安置費用之妥善運用。
七、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健康照顧。
第十條  受寄養家庭遷移前,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
第十一條  受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或受委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安置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
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一、寄養兒童及少年於安置期間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情形者。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安置義務者。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第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之寄養安置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兒童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為上限。
二、少年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為上限。
三、兒童及少年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三倍為上限。
     依前項基準收取之寄養安置費用,如無法支應寄養安置實際必要支出,本府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差額。
     第一項寄養安置費用,包含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前條寄養安置費用,本府得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補助三分之二。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四、不符前三款之補助規定,經本府評估經濟確有困難者,酌予補助。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非設籍本縣者,其寄養安置費用由戶籍所在地之主
管機關支付。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繳交上個月應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予本府,未繳納者,本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
期償還;屆期仍未償還者,移送行政執行。
第十五條  本府應補助受託單位辦理家庭寄養事務費,其費額按每人每月寄養費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
得辦理寄養安置。但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受寄養家庭之督導、考核及獎勵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之契約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桃園縣有機農業補助基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20099884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有機農業補助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一百零二年有機農業推廣補助計畫
一、 目的:桃園縣政府( 下稱本府) 為促進本縣有機農業之發展,輔導農民購置農耕所需農機及溫網室生產設施、生物性防治資材,減輕
農民負擔,確保農產品之品質,節省農民勞力及成本,提高有機農業之競爭力及調適能力,維續農業生產,以增加農民經濟收益。
二、 實施期間:一O二年一月至一O二年十二月。
三、 執行單位:本縣農會、合作社、協會。
四、 補助對象: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 含轉型期),從事有機栽培之本縣農戶及有機產銷班、農民團體,且農地為合法使用者。
五、 有機專區定義:農地以毗鄰十公頃以上,惟每一處農地毗連面積需達五公頃以上。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審查標準及程序:
由本府農業發展局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 農糧署北區分署、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桃園縣農會及執行單位,成立審查小組,
依下列順序審查優先補助:
(一) 符合專區規定或經評估具發展潛力地點。
(二) 有機產銷班及農民團體。
(三) 個別有機栽培農戶。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生物性農藥防治資材:
凡耕地面積三公頃以上有機農戶使用非化學性農藥( 經農委會核准登記取得許可證之生物性農藥,可逕至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藥資
訊服務網> 登記管理>許可證查詢) 防治資材補助,依其實際支出費用補助三分之一,並每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元。
(二) 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
補助比例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所申請之土地在計畫未核定之前應為素地,並經本府農業發展局派員實地查核後核予興建,否則不予
補助,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1、水平棚架網室:每戶以補助一公頃為限,最高補助四十五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戶以補助零點三公頃為限,每零點一公頃最高補助二十五萬五千元。
3、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具有固定基礎之設施):每戶以補助零點二公頃為限每零點一公頃最高補助四十五萬元。
(三) 生產機具、資材、生物性防治資材、運銷設施、集貨加工設施:
依執行單位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內容,個別有機農戶在三分之一額度範圍內辦理,有機產銷班及農民團體在二分之一額度範圍內辦理。
八、申請方式:
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有效期間內之土地耕作協議書或租約書、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發之有機(轉型期) 
驗證證書影本等,送執行單位審核後,研提計畫(計畫書之預算明細表中說明項,於補助項目後括號加註購置人名稱),並附上上述相關資料
一併送本府農業發展局審核辦理。
九、核銷方式:
(一) 補助申請經本府農業發展局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執行單位)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會計報告、
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實際支用明細表或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設施(備)使用切結書,成果報告及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報本府農業
發展局撥款。
(二)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將所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府農業發展局。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農機具補助:另應檢附「農機來源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機使用證明」、「農機使用切結書」、「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
報告內容須有「補助項目驗收紀錄」、「農機烙碼照片」,並於農機明顯處噴印「一O二年有機農業推廣補助計畫- 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2、 溫網室生產設施補助:另應檢附申請農戶與建商之合約書影本、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買受人註明受補助農戶姓名、品名填列受補助設施名稱、
數量填列受補助設施面積)、「補助項目驗收紀錄」、「設備(施) 施工前、中、後照片」,並於設施明顯處噴印「一O二年有機農業推廣補
助計畫- 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另申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具有固定基礎之設施) 須再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一併核銷。
3、須申請容許使用農業生產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種類項目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
法暨附表」,相關設施皆須依上開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將容許使用證明一併送本府農業發展局辦理核銷。
十、監督及考核: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 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農業發展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不實、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等不
實或有造假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農業發展局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備查,且本府農業發展局應確實追蹤
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由本府農業發展業務- 農務工作- 獎補助費項下支付,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 府勞檢字第1020137375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府令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府勞檢字第1020137375 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態樣 法條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定罰鍰及怠金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7條、第38 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申訴案件(如違規廣告),得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1.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3.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二) 申訴案件
1.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
2.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至四十九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8條、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十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9條、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 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 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十萬元罰鍰。
(五) 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薪資差別待
遇之規定者。 第10條、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三十萬元罰鍰。
(四)第四次違規係指第三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四十萬元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係指第四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第11條第1項、第38條之1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至四十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
理由者。 第11條第2項、第38條之1 處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至四十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者。 第13條第1項後段
、第38條之1 處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至四十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於知悉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十二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 第13條第2項
、第38條之1 處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十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二十五萬元至四十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十萬元罰鍰。
受僱者為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請求時,雇主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基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一萬元至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萬元至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萬元罰鍰。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36條、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一萬元至四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五萬元至九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處十萬元罰鍰。
公告
公告解除「桃園縣大圍鄉軍事管制區」及其禁、限建範圍
國防部
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20001652號
     臺內營字第1020805096號
附件:
主旨: 公告解除「桃園縣大園鄉軍事管制區」及其禁、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生效。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 、34 條規定與「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
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伍、捌條。
公告事項:「桃園縣大園鄉軍事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76年7月13日以(76) 弘強字第2500號暨內政部台(76) 內營字第08237號會銜公告設管,
並自民國76年7月15日生效,茲為因應實需及兼顧地方發展,特將旨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其禁、限建範圍予以解除。
行文單位: 行政院、內政部、桃園縣政府、行政院公報中心、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海軍航空指揮部。
部長 高華柱
部長 李鴻源
公告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 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20702359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 公告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 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
依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一期)
(甲、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
三、場址地址: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村工六路6號。
四、場址地號: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53地號。
五、場址面積: 面積共3,60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67702E,2773945N(TWD97) 。
七、場址現況概述: 運作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 第一期)( 甲、乙)」查驗結果地下水總酚項目最高檢出
濃度為149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4mg/L,地下水1,1,2-三氯乙烷項目最高檢出濃度為2.03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0.05mg/L,地下水TPH-d 項目最高檢出濃度為160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lOmg/L,地下水乙苯項目最高檢
出濃度為7.23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7.0mg/L。
(二)污染範圍: 污染範圍為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地址: 桃園縣、大園鄉工六路6 號
座標 E(X) N(Y) 面積(平方公尺)
公司大門 
(TWD97) 267699.947 2773932.851 3600
121。 10'31.64" 25。 04'24.69"
 
公告地號:
序號公告地號面積(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1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 地號1800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 地號1800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大園工業區土壤樣品分析結果表
大園工業區第一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1/2
大園工業區第一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2/2
大園工業區第二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1/3
大園工業區第二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2/3
大園工業區第二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3/3
 
桃園縣大園工業區標準監測井資料卡 (正面)
井    號 H00546
站    名 大園工業區
DU-EPA02
性    質 □區域性■場置性
類    別
(選場置性續填本欄) □加油站監測井
□掩埋場監測井
□非法棄置場監測井
□工廠監測井
□科學園區監測井
■工業區監測井
□其他(      )
設置日期 100 年11月3日 監測井照片
地    址 全峰公司門口旁(工六路6號)
管理單位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聯絡電話 (03)338-6021
監測井基本資料 監測井目的 監測地下水水質狀況
監測井形式 隱藏式
設井工法 □頓鑽□中空螺旋鑽■鑽堡□其他(   )
井篩區間 1.948公尺至7.948公尺(距井頂深度)
井管型式 直徑2吋、螺牙式接頭、HDPE、Schedu1e 40
井篩型式 直徑2吋、螺牙式接頭、HDPE、Schedule 40
井    深 7.948公尺(距井頂深度),量測日期100年11月3日
井頂高程 7.088公尺(海拔程高),測量日期100年11月3日
高程測量方式 □引用水準點測量(編號:  )□DGPS測量■其他RTK
地下水位 2.337公尺(距井頂深度),量測日期100年11月3日
水力傳導係數 3.89x10-5公尺/秒,量測日期100年11月5日
二度分帶座標 TWD97 E(X) 267721.247,N(Y) 2773945.733
經緯度座標 東經:121度10分32.40071秒/北緯:25度04分25.10779秒
設井廠商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縣大園工業區標準監測井資料卡 (反面)
地理位置圖    監測井位置圖
監測井結構圖
公告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廠) 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20702806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一期)( 甲、乙)」查驗結果地下水總酚項目最高檢出濃度為
149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4mg/L,地下水1,1,2-三氯乙烷項目最高檢出濃度為2.03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0.05mg/L,地下水TPH-d 項目最高檢出濃度為160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地下水乙苯項目最高檢出
濃度為7.23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7.0mg/L,本府業於102 年5 月10 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359 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
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地下水: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53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 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 禁止注入廢(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 禁止排放廢(污) 水於土壤。
(四) 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 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地號:
序號公告地號面積(平面公尺) 所有權人
1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35 地號
約900
( 地號總面積3595)
中華民國
( 土地管理單位:經濟部)
2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1 地號1800 鈺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3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 地號1800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3 地號1800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2 年度Ecolife 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20915361號
附件:
主旨: 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Ecolife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 推廣及辦理10場次Ecolife綠網部落格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培訓500位Ecolife綠網部落格種子人員。
(二) 協助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整潔度555評比推動專案計畫」、其他單位各項考評資料之彙整準備、Ecolife綠網部落格評比日
誌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 協助辦理桃園縣優質公廁環境品質評鑑計畫。
二、期間: 自102年5月27日起至103年1月26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聯絡人:葉育郕先生;電話(03)3386021#515。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2002009號
附件:「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 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土地出售要點。
三、「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 承辦人員: 彭存偉先生。
(四) 電話:03-3386021分機605。
(五) 傳真:03-3343192。
(六) 電子信箱:00498@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永續利用,鼓勵清潔生產,提升資源再利用技術,積極扶植國內資源再生產業,同時增加地方就
業機會與活絡經濟,提高資源回收率,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申請於桃園科技工業區內設置環保科
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並獲環保署核定在案(民國93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30046544號函)。
自本園區設置完成後,即開始受理有意願入區投資營運之申請人申購事宜,申請人依本園區土地出售要點規定提出入區申請文件,針對建
廠與營管(包含建廠計畫、期程,營運管理計畫等)、製程與環保(包含原(物) 料取得(鍵結)、廢棄物清理計畫及污染防治計畫等) 及財務
與銷售(包含財務可行性、市場與銷售計畫及風險性評估等)等提出投資營運計畫書,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承購本園區土地。
惟部分入區廠商建廠作業進度嚴重落後,延宕開發營運期程,不僅未能地盡其用,且造成外界誤解有圈地養地之嫌,故為有效管理廠商如
期如質完成興建及營運工作,擬再修訂加嚴契約書中原有之退場規定。
另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1年1月1日起已終止入區廠商補助,故擬將「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補助契約書」名稱修正為「桃園縣環保科技
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並納入經本府核定之入區投資營運計畫書為附件,藉以督導廠商依本府核定之內容確實執行,俾利本府相關管考作業。
本契約共十四條,其訂定契約內容及條文如下:
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契約書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有效管理環保科技園區之入區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特訂定本契約。
雙方同意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契約期程
一、本契約(包含附件) 各項規定之起始日未規定者,以土地所有權狀登載之日期為基準。
二、本契約之終止為甲方通知或乙方退出環保科技園區。
第二條  興建、營運
一、乙方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應取得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後1 個月內向甲方核備:
( 一) 建築執照或其他可證明建廠開工之文件。
( 二)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可證明建廠完成之文件。
( 三) 工廠登記證或其他可證明正式營運之文件。
二、如有經營不善、未能遵照政府政策、不當限制競爭、違反市場公平交易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甲方依入區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 一) 要求限期改善。
( 二) 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營運一部分或全部。
( 三) 因前款中止營運,屆滿6個月仍未改善者,終止入區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六條處理。
第三條  提供工作報告、營運資料及接受監督查核
一、甲方得在契約執行期間內,針對乙方辦理興建或營運績效評定,乙方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乙方應於契約執行期間內,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將前半年之營運報表彙送甲方備查,內容至少包括工作事項執行進度及狀況說明
(營運階段須說明營運產銷狀況,含成本資料),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第四條  變更
一、乙方因故無法依投資營運計畫書期程建廠完成,應於原核定期程屆滿前3個月申請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期程不得超過2年。
二、乙方建廠中或建廠完成後,因故無法依核定之投資項目執行時,應於原核定開發期程屆滿前3個內提出申請變更,以1次為限,並於申
請後6個月內完成變更程序,惟經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發展委員會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項目變更未經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得營運。
第五條  轉讓、合併及其他之限制
一、本契約為甲乙雙方專屬享有及行使,在本契約之有效期中,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讓、贈與、分割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乙方因故需轉售或分租已購得之土地或私有建築物,須辦理投資營運計畫書變更,並經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乙方轉售或分租之對象,須符合「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土地出售要點」第5、6 點規定外,亦須依照上述要點第8、9 點辦理入區資格審查,
並經本縣環保科技園區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承購或承租。
四、乙方轉售或分租土地或私有建築物,應併同承售/ 承租廠商敘明轉讓標的價格及明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報備。
第六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已取得補助款者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追究其責任、取消其投資案,並令其遷出園區:
( 一) 未按本契約規定辦理者。
( 二) 未依投資營運/研究計畫辦理。
( 三) 取得土地所有權起1 年內未經甲方核准延期而未申請建築執照或其他可證明建廠開工之文件。
( 四) 取得建築執照或申報開工後2年內未經甲方核准延期而未送件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可證明建廠完成之文件。
( 五) 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起1 年內未經甲方核准延期而未送件申請工廠登記證,或其他可證明正式營運之文件。
( 六) 提送申請補助文件不實。
( 七) 補助經費移為他用等情事者。
( 八) 擅自轉租、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
( 九) 以補助物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
( 十) 未按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廠商申請土地承諾書所承諾事項辦理者。
二、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應依法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三、第一項所提及之乙方為購地者,甲方得以原價購回土地,已建廠完成者,其有關建築物及建築物內一切物資,甲方得令限期遷移或代
為移置他處存放,衍生之費用及因遷移該物資所產生之損害,由乙方負擔之,乙方不得要求賠償。
第七條  補助款之運用
乙方接受補助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通知
一、依本契約規定應給予對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送達對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
二、若甲方雙方地址變更,應於變更地址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  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經雙方同意後,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條  不可抗力
本契約存續期間如發生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繼續依核定計畫執行者,得經雙方同意後修
改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紛爭解決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致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乙式三份,一份供法院或民間公證存查,另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五份,供相關單位存執。
第十三條 附則
一、甲方於每年辦理對乙方之查證,其查證事項如下:
( 一) 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 二) 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效果。
( 三) 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第十四條 附件
一、桃園縣環保科技園區廠商申購土地承諾書。
二、投資營運計畫書(定稿本)。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繳稅證明或購票證明。
立契約人(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立契約人(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雨珊企業社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1378771 號
附件:
主旨:雨珊企業社(統一編號:09876565)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 本府102年4月25日府商登字第1020100882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威泰工業社廢止商業登記素,業經本府處分,茲已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 府商登字第10201379511號
附件:
主旨: 威泰工業社(統一編號:98118101、負責人:江○威)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 條。
公告事項: 本府102年5月8日府商登字第1020111991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炎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79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炎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炎樂。
二、身分證字號:R1206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8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炎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大昌路55巷13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16 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元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80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元駿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元駿。
二、身分證字號:P12143****。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229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元駿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復興路50 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19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徐瑞燦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79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瑞燦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瑞燦。
二、身分證字號:H1200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瑞燦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同路9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21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魏洪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801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魏洪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魏洪泰。
二、身分證字號:A1202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8號。
四、事務所名稱:魏洪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民光東路95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17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游仁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8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游仁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游仁君。
二、身分證字號:H1209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4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仁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安樂街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009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 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0170475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姜學斌醫師及田心喬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2年5月31起至108年5月3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張聖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380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聖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聖志。
二、身分證字號:N1201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聖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平鎮市民族路239號5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56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德文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428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德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德文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0143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德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後庄街1之2號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及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1381551號
附件:保管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5月30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自公告之日零時起,全日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本縣所有道路,違者將予舉發、移置保管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20125162號
附件:
主旨:自公告之日零時起,全日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本縣所有道路,違者將予舉發、移置保管。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以下簡稱處罰條例)。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本縣道路交通順暢與安全及道路空間公平使用,避免未懸掛號牌車輛占用道路妨礙交通秩序,自公告之日零時起,全日禁止未
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本縣所有道路。但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仍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二、停放本縣道路之未懸掛牌車輛經查報,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舉發處分,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移置保管。
三、前開經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處罰
條例第85條之3第3項規定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28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2年3月16日至102年5月24日,
批號Y1020423共151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28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4月2日至102年5月20日,
批號U1020508共129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 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
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插電式油電車啟動儀式
插電式油電車啟動儀式
    桃園縣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率全國之先使用HV插電式環保節能油電混合車做為稽查車,具有非常重大宣示的意義。吳縣長表示,
發展及使用高效能綠色交通工具,是世界潮流趨勢,政府要振興經濟,最好的方式就是多補助地方政府使用低碳運具,不僅可以刺激消費、
鼓勵業者研發及達到節能減碳的效果,一舉數得。
    桃園縣一向領先全國,在101年即率全國之先租用66輛油電混合車做為環保稽查車,並推動三條路線的低底盤電動接駁公車,在補助
民眾購買油電車和低污染運具方面,也創下全國最高補助的額度。今年特別與和泰汽車合作,以插電式油電車作為執行稽查任務之公務車,
插電式油電車無論在省油節能或減碳、減少廢氣排放上,都有示範的作用及效果。這款1800CC的插電式油電車,可利用220的電源充電1.5
小時後,即可完全靠電力在市區內行駛25公里,若配合1公升的油料,亦可行駛46公里遠,是輛低噪音、零廢氣排放的電動車。
    特別感謝和泰汽車贈送縣府一輛插電式油電車,以及5個充電座希望藉由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結合,並透過公部門示範性的引領下,
帶給民眾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吳縣長指出,率先使用低碳運具,宣示桃園縣即將升格為直轄市,縣府積極努力提升縣內空氣品質,希望讓
桃園成為低碳、健康、幸福城市。
Plug-in Hybrid Vehicle Jump-start Ceremony
  To observe World Environment Day, Taoyuan County became the first county that used plug-in hybrid vehicles (PHVs) as 
inspection vehicles on June 5th, which was ecologically significant. Mayor Wu pointed out that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doption of highly efficient green vehicles are aligned with global trends. The best way to stimulate the economy is to 
increase subsidies for local authorities that utilize low-carbon cars. By doing so, the government can boost spending, 
encourage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green technology and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 
  Taoyuan has always a pioneer in green vehicles. Early in 2012, the county government chose sixty-six gasoline-electric 
hybrid cars as the environment inspection cars–the first-ever environment-friendly move nationwide.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promoted the three wire low-chassis shuttle buses. In terms of civilian subsidies for gasoline-electric hybrid cars and 
low-pollution vehicles, Taoyuan also offered the largest amount across the country. This year, the county government forged 
a special joint effort with Hotai Motor Company, using PHVs as inspection cars. Hybrid vehicles serve as role models as regards 
energy reservation, carbon neutralization and exhaust reduction. After charging the electricity of 220 V for 1.5 hours, this 
1800 CC PHV can drive twenty-five kilometers in the downtowns solely by electricity. If a kilogram of gasoline is used, the 
car can go forty-six kilometers—a quiet and zero-exhaust electric car. 
Having received a PHV and five charging set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s deeply grateful to Hotai Motor Company for its 
dedication. It is an endeavor aimed to integr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f governmental sectors 
can take the lead, people will be given a better living environment. Mayor Wu stressed that the first adoption of low-carbon 
vehicles paves the way for the city’s promotion to special municipalit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strives to improve the 
air quality in the county and transform itself into a healthy, happy and carbon-free 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