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70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6月5日下午3時1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人:傑興資訊呂專案經理學勤
案由:政府機關網路行銷分析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建議:
(一) 關於本府網站版面設計及聯結,刻正尋求縣內大專院校及社會人士共同參與。
(二) 本府網站受限於經費,故久未更動設計,現已計畫改善網站介面冷硬之缺點,以期明年度呈現活潑之網站形象。
(三) 建議本府於網路發布新聞或訊息時,使用之文字應柔軟、生動,並貼近個人,惟其運用程度之掌控,應多加思量。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建議:
(一) 目前本府推動line官方帳號,及本縣愛ㄑ桃Facebook,請各局處協助持續推廣。
(二) 請各局處於經營Facebook時,應由專人每天持續經營,另使用文字須符合年輕族群或粉絲之用語,且以適時推出優惠、活動等方式
吸引粉絲忠誠度。
(三) 另不論網路或Facebook,均應廣為運用圖片及優良文字說明,以吸引民眾點閱,增加行銷效益。
(四) 有關撰寫網路新聞方面,本處將於本府新聞聯絡人會議開設課程,以協助各機關辦理。
(五) 建議多加利用Yahoo、GOOGLE等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功能,以增加相關新聞或網站點閱、曝光率。
主席裁示:  
(一) 同仁應接受及使用新科技,並善加運用於公務方面,如儲存及快速獲得、傳遞資訊等。
(二) 本府網站須全面改版,由研考會辦理,並請黃副縣長主持。改版設計,除參考本案報告及建議內容外,亦請注意下列原則:
1、應重視圖像、視覺設計,影音、動畫等多媒體應用,應置於最前面,照片置於第二層,文字則放置最後一層。
2、設計時應從使用者角度出發,讓使用者能迅速找到所需資訊,如旅遊資訊、重要訊息等;另傳統網站架構,如首長介紹、組織沿革等,
較無法吸引使用者,故應設計生動、創新之架構。
3、網路新聞傳遞迅速,請同仁觀看網路新聞時,若遇不公平或誤解報導,應立即澄清。
4、另鼓勵大家多使用智慧手機及運用APP程式等。
二、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本縣有機農業(網室水耕農作)現況及未來農作產銷政策。(發展精緻農業)
黃副縣長宏斌:
目前許多農產品含化學及激素殘留,請同仁多關注此面向之發展。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 植物工場造價高,產能大,具固定通路,僅佔本縣葉菜供應量約5%-10%,故不列為補助項目,惟可鼓勵農民作為拓展項目,增加收入。
(二) 關於行銷通路及執行策略部分,應更深入規劃,如農產品批發市場未來應如何穩定基礎,並擴大市場?如何讓團饍業者採買桃園本地蔬果,
而非至台北採買。務須先了解所面臨之問題後,再進而規劃解決,方能讓本縣農產品批發市場生根茁壯。
(三) 農產價格低迷時段措施,為救急不救窮,農產品價格波動問題在於欠收價漲、豐收價跌,故產銷價格平衡實為最大關鍵,因此充分
提供農民產銷正確資訊方為解決之道。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建議:
日前參加蘆竹鄉「便利購」形式賣場開幕,獲知該賣場推出自有品牌蔬菜,尋求在地農民合作,惟本縣農產品因不符歐盟規格,無法合作,
故建議本縣蔬果農藥運用應再研議,以符賣場等相關企業在地通路需求,以期拓展市場。
主席裁示:
(一) 發展有機及吉園圃蔬菜為未來趨勢,請農業局持續與農委會合作補助相關設施。
(二)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整合為一,正常運作,並以提供縣民健康、相對成本優惠之蔬菜及照顧在地農業方向發展。
(三) 本縣農產品應尋求與縣內大企業合作,以推廣在地農業;此外,請農業局和工商發展局研議在地農產品之媒合及推銷,讓在地企業需
求由在地供給;並讓桃園的好農產品,提供桃園人使用,例如十大經典好米,可在各大賣場購買。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免費市民電動接駁巴士推廣計畫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建議:
(一)環保局所提於火車站規劃智慧型候車亭,構想佳,但桃園火車站已規劃改建,請再研議。
(二)建請自明年起,環保局與本局合作,將各鄉鎮市民免費巴士,全數改用電動中巴;俟升格後,全縣免費公車將全面整合調整,屆時仍
請環保局持續協助配合。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建議:
本縣現仍有三鄉鎮市未設置免費公車,建請於本縣升格前半年,提供三鄉鎮市電動中巴行駛。
主席裁示:
(一)本縣提供全國最好之電動車隊行駛,請環保局持續推動低碳運具,並持續保持全國領先。
(二)民政局所提建議,請交通局及環保局研議。
四、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專案管理流程及經理人的責任角色
主席裁示:改列下次主管會議專題報告。
五、報告機關:工務局
案由:發照(建照及使照)效能檢討
主席裁示:改列下次主管會議專題報告。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老街溪影像紀錄」專案,另行討論。
二、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另提重大議題會議討論。
三、本府各機關各具業務專長,如工程機關擅長執行工程,但行銷即非所長,以致於辦理活動或行銷產生困難,故本府將另行召開會議,
針對工程所需之後續活動行銷與開工典禮所需之相關影像紀錄等,製作相關標準、注意事項或範本,以提供業務機關遵循。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無)
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無)
 
捌、散會  (下午5時15分)
101學年度高中職及國中畢業生縣長獎獲獎學生合影活動 縣長談話
101學年度高中職及國中畢業生縣長獎獲獎學生合影活動
縣長談話  102.06.10
 
各位貴賓、優秀的同學們,大家好
    今天所有的獲獎同學都是頂尖的,能得到縣長獎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代表這些同學們在求學的階段中努力不懈!所有的畢業生經
過教育的洗禮,對於教育帶給我們的無形價值更要時時謹記在心,那就是對上以「敬」有禮貌,守分際;對下以「慈」發關懷及友愛之心;
對人以「和」有尊重與欣賞他人的胸懷;對事以「真」以誠信及負責任的態度任事。這些價值是穩定社會的核心價值與磐石,與大家共勉
能知行合一,建立一個愛與詳和的社會。
    很高興有機會跟大家一起分享喜悅與成長,也期盼所有的同學都能繼續在學習的路上展現熱情、綻放光芒。今年度的縣長獎的獎座、
獎品都相當別出心裁,包括學生自行設計的獎座、MP4隨身聽及500本2年期的電子書使用權。在MP4方面係期勉同學能透過資訊設備提升自
我的學習能力及生活能力;藉由雲端電子書小書庫的知識平台,豐富自我內在涵養,培養悅讀、閱讀的好習慣,以數位化、資訊化以及全
球化的國際視野與未來接軌,勇敢開創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
    獲得縣長獎是一種肯定及鼓勵,要特別感謝父母的養育及師長的教誨,讓我們能無後顧之憂地專心唸書,並啟發我們的智慧,更要感
謝同學的陪伴及互相砥礪,希望每位同學都能再接再厲,將來對桃園縣甚至全國、全世界做出一番貢獻。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2013金牌好店選拔活動 縣長談話
2013金牌好店選拔活動
縣長談話  102.06.20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縣府連續舉辦4年、頗受業界好評的「2013桃園金牌好店」選拔活動,自即日起正式開始受理報名,希望縣內有人氣、有美味、有口碑
的在地美食業者能踴躍參與。
    去年縣府舉辦金牌好店選拔,將美食餐廳的評鑑提升至更精緻、更嚴謹的層面,獲得店家與民眾熱烈迴響,今年除了將延續辦理選拔
活動,並以「嚴選滋味」為活動主軸,除了分為中式及異國料理,也依餐廳的容客數及桌數進行分類成「中式料理大賞」、「中式特色小館」、
「異國料理大賞」及「異國風味小廚」等四類分開評選,並同時首度啟用「秘密客」評審團來實地評審,以更嚴謹的評選制度,讓更多消費
者相信金牌好店的「金」字招牌,創造桃園多元美食王國的榮景,朝向美食之都邁進。
    活動現場也特別邀請去年獲選的3家金牌好店代表現身一同分享,去年榮獲「2012金牌好店」不論在選拔過程中或是成果發表會後都吸
引不少縣民及遊客慕名而來品嚐,業績和參與選拔前平均成長達15%以上,工商局為積極行銷金牌好店,透過發行桃園米其林美食手冊、邀
請電視台專題報導行銷宣傳等,顯著提升了餐廳的知名度,也獲得許多消費者的好評。
    在此,也感謝縣內餐飲業者的共同努力,讓桃園飲食文化更為多元精彩,未來縣府也會繼續大力行銷,努力和業者共同打造桃園成為
美食王國,讓桃園航空城更具特色!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第820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0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6月05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101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比」前三名機關。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機關組
1、第一名 主計處
2、第二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3、第三名 社會局
(二)鄉鎮市組
1、第一名 楊梅市公所
2、第二名 蘆竹鄉公所
3、第三名 大園鄉公所
二、頒發本縣101年度「各鄉鎮市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前三名。
-主辦機關:政風處
(一)第一名 桃園市公所
(二)第二名 楊梅市公所
(三)第三名 大園鄉公所
三、頒發本縣101年度「各鄉鎮市公所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效前三名。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第一名 楊梅市公所
(二)第二名 大溪鎮公所
(三)第三名 蘆竹鄉公所
四、頒發本縣101年度「各鄉鎮市公所動物防疫業務評比」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農業發展局
(一)「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比得獎公所」
1、第1組
(1)第一名 龍潭鄉公所
(2)第二名 八德市公所
(3)第三名 龜山鄉公所
2、第2組
(1)第一名 新屋鄉公所
(2)第二名 觀音鄉公所
(3)第三名 中壢市公所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評比得獎公所」
1、混合組
(1)第一名 龍潭鄉公所
(2)第二名 中壢市公所
(3)優勝  平鎮市公所、八德市公所、桃園市公所、蘆竹鄉公所
2、鄉村組
(1)第一名 大溪鎮公所
(2)第二名 新屋鄉公所
(3)優勝   復興鄉公所、大園鄉公所
3、最佳進步獎  龜山鄉公所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廢止「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桃園縣施行細則」,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法制處協助各局處之法規清理工作,本府應及時因應母法之廢止或修正,尤其應注意升格直轄市後法規變更部分。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噪音防制費用使用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未來相關民眾若有新需求,本府繼續因應修正。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觀音高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廁所1間,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
李副縣長朝枝:
(一)請各局處長就內政部正式發布本縣升格直轄市後,針對各公所執行面應注意事項,向各鄉鎮市長清楚說明,儘速於籌備會議提出,
   以加強本府與公所之聯繫。
(二)有關內政部提及相關行政區域依改制計畫書不宜變動1節,請民政局向公所清楚說明,以釐清相關法規。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報告:
業務功能調整會議業召開多次,部分局處將擴充科室。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本鄉刻正積極獎勵,以求儘快達成升格縣轄市。本鄉若改制為市,亦僅名稱改變,行政區域並未調整,未來本鄉若於本縣升格前,達成縣
轄市標準時,可否獲改制?
主席裁示:
(一)感謝公所與本府相互配合、積極討論,相關事項應於升格前完善溝通,以達成無縫接軌。
(二)升格後市府與區公所間之人力配置,應以服務民眾之便利性為主要考量。
(三)蘆竹鄉爭取升格縣轄市1節,若本縣升格直轄市前,蘆竹鄉達成法定標準,升格成為縣轄市並無相關法規之疑義。
 
陸、臨時動議
一、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報告:
本鄉「桐舟共渡歸鄉文化季」即將正式展開,本縣縣長盃龍舟賽將於6月中旬舉行,敬邀各位撥冗參加。
主席裁示:
請龍潭鄉公所安排本府同仁與各鄉鎮市公所共同參加。
二、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大溪文藝季將於6月19日至7月26日期間盛大舉辦,歡迎各位踴躍蒞臨。
主席裁示:
請各位共襄盛舉。
三、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2013龍岡米干節將於平鎮雲南文化公園舉行,敬邀各位共襄盛舉。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農委會推動土地活化政策」配套措施研議案:解除列管,並請農業發展局積極向農友宣導。
二、「八德市公所建議八德國中未來活動中心擬增加地下2層作為停車場」建議案、「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2案均持續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玖、散會 (下午15時正)
 
桃園縣政府102年06月05日第820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余秘書世章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
大溪鎮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彭市長聖富
政令
廢止「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處理原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21603857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審查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17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審查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審查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
(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不含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者),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指
定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回收業,及未經指定公告之回收業。
本要點所稱一般廢棄物,除應回收廢棄物外,尚包含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中非屬應回收廢棄物部分清除處理計畫」
規定由家戶或非事業單位產生非容器類之廢鐵、廢紙、廢玻璃、廢銅、廢鋁、廢錫、廢塑膠、廢手機、廢光碟片、廢塑膠袋等一般廢棄物。
四、申請本縣都市計畫商業區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其容許使用計畫審查核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五份,向本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容許使用計畫書。
(三) 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五)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六) 地籍圖謄本(將使用範圍著色標明),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七)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應著色表示)。
(八) 基地周圍現況圖: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以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仟二百分之一,且需為最近三
個月內所測繪者。
(九) 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具名且使用期限有效之同意文件或合約書(需由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對文件真實性公證)
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自有土地者,免附)
(十) 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 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書件應檢具份數,本府得依實際需求酌減。
第一項第二款容許使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現況分析:包括計畫人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情形等分析。
(二) 計畫內容:包括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當地背景環境概況、工程項目、內容及配置(以圖表示)、計畫一般廢棄物回收量、使用
機具及經費概估等。另回收業應於建築物室內從事一般廢棄物之回收、分類、壓縮、打包及貯存等作業,並應於場(廠)內配置車輛停車區,
以避免於場(廠)外路邊臨時停車妨礙交通。
(三) 營運管理:包括作業方法、污染防制(治)措施說明文件、安全衛生、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等。
(四) 計畫期程。
(五) 預期效益。
六、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申請人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書件並應同時檢具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說明文件提出申請。
七、本府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審查應檢具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二) 會同有關機關依第五點規定之書件實地會勘、審查,並作成紀錄。
(三) 屬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本府得會同有關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分,
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實質審查:
1.已實際從事經營一般廢棄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應審查其相關設施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各項應回
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2.事業尚屬籌設階段,尚未具有實際從事經營一般廢棄物回收之既存違規業者,應就其所提內容及配置至現場核對審查,將相關設施配置
規劃是否合於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逐項核實確認。
(四) 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有關機關同意後,函覆申請人核准其容許使用計畫;於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年內依第八點規定完成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
八、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
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於容許使用計畫核准二年內完工,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
法規定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未達前述規模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於容許使用計畫核准二年內完工且開始運作,並檢具政府
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備。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完成登記或報備者,得報經
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展期,最長以二年為限;本要點訂定生效前已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者,亦同。
九、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仍從事一般廢棄物回收業務而涉及下列內容變更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容許使用計畫書內容變更。變更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
應經相關機關之會辦審查。
(一)內容及配置。
(二)計畫一般廢棄物回收量。
(三)使用機具。
(四)作業方式。
(五)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管理。
(六)安全衛生。
(七)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
(八)環境維護計畫。
(九)計畫用地範圍。
(十)其他經本府規定者。
十、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本府城鄉發展局及有關機關:
(一) 容許使用計畫內容變更,而未依前點規定申請,且經限期三個月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 未依第八點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或完工運作報備者。
(三)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證經撤銷或註銷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情節重大者。
一般廢棄物回收業之容許使用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容許作為一般廢棄物貯存場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貯存場(廠)區四周得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上。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
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開放球場及蓄水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都市計畫商業區係屬本府「公告本縣轄境內各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噪音管制區分類範圍」第三類管制區,於商業區內經營一般廢棄
物回收業,所產生之音量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二)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十三章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涉及公司、商業有關登記者,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如涉及建築行為者,應申請建築執照。
十三、本要點生效前已受理審查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43117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訂定「桃園縣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20151565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縣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府民儀字第1020151565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
特設置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四)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諮詢事項。
(五)本縣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任(派兼)之:
(一)工務局、地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商發展局、農業發展局、交通局、水務局、環保局、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三)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出席委員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依第二點第一款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備具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列文件二十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審查表及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或諮詢事項,委員得先就書面資料,於會議開會前或會議中,請申請人或初審單位提出相關說明。必要時,得經
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九、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否人數相等時,由主席裁決。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訂「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實施計畫」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20150570號
附件: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實施計畫
 
修訂「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實施計畫」,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實施計畫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府社老字第0980149738號函頒
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府社老字第0990006687號函修正
一00年四月二十九日府社老字第1000164382號函修正
一0一年八月一日府老字第1010047874號函修正
一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府社老字第1020150570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2條規定。
三、主辦機關: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本府衛生局、桃園縣牙醫師公會、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
五、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影響咀嚼功能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四)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五)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補助標準:
(一)各態樣補助金額上限,詳如附表一。
(二)補助對象同一顎缺牙已取得補助者,須滿三年以上且經醫生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三)年度內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七、實施期程:自計畫核定後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階段:
1、申請流程:
(1)申請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由受理公所出具申請人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文件、桃園縣辦理中
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2、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3)核定補助公文(接受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附)。
(二)口腔篩檢階段:
1、申請流程:申請人逕至本縣境內與本府簽訂合約之牙科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合約裝置醫療院所)篩檢。
2、應備文件:
(1)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
(三)審核篩檢階段:申請補助資料經本縣牙醫師公會初審、本府複審後,由本府核發核定函。
(四)活動假牙裝置階段:
1、申請流程:申請人持前款本府之核定函,至本縣境內原篩檢之合約裝置醫療院所裝置活動假牙。
2、應備文件:
(1)核定函。
(2)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
九、服務提供單位辦理事項:
(一)審查篩檢單位:由本府與本縣牙醫師公會簽訂合約,委託本縣牙醫師公會每月召開二次審查小組會議完成初審後由本府複審。
(二)口腔篩檢單位及活動假牙裝置單位(合約裝置醫療院所):
1、口腔篩檢單位及活動假牙裝置單位:採口腔篩檢單位與活動假牙裝置單位合一制。該單位為本縣境內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開業執照
及執業執照,且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未曾違反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並與本府簽訂合約、貼有本府裝置標示之院所。
2、服務提供應包含依審核結果為申請人製作及裝戴活動假牙、裝戴後至少一年調整服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3、合約裝置醫療院所完成篩檢後,於七日內報送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申請表、診治計畫書(附表三)、裝置前口
內照片予本府。
4、本府於彙整申請案件後,經本縣牙醫師公會審核小組初審、本府複審後,以公文寄發審核結果予申請人、公會及受理篩檢之牙醫醫療院所。
5、於申請人完成裝置假牙後一個月內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1)核定函。
(2)治療前、後之口內對照相片。
(3)診治計畫書。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領據。
(6)院所指定之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申請人如遇傷病、死亡等因素,致無法完成裝置活動假牙者,經本府專案評估審核後,得依下列標準支付診治牙醫師相當比率之補助費用:
(一)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二)完成排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於半年內篩檢二次,經審核後核定補助額度及假牙製作形式結果相同者,半年內(自第二次篩檢日起算六個月)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篩檢。
(二)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三)本府得隨時抽查假牙補助申請人、合約裝置醫療院所相關資料,申請人、合約裝置醫療院所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
當行為而領取本補助款項者,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預期效益: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裝置假牙,保障老人健康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附表一  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態樣及維修費最高補助金額一覽表
優先
次序 補助態樣 裝置假牙類別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假牙 4萬元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單顎假牙 2萬元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單顎假牙 2萬元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3萬5,000元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3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3萬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1萬5,0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1萬5,000元
9 假牙維修費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1,000元
假牙添加費/單顆 1,000元
假牙線(環)勾/個 1,000元
假牙硬式襯底/座 3,000元
 
附表二
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申請表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
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連絡
電話
戶籍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通訊
地址 □同上□另列如右:
福利
身分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應備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章
□身分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經各級政府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本人                茲申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活動假牙,已充分了解並符合本計畫申請補助對象資格規定,且補助對象同
一顎缺牙已取得相同補助者,須於滿三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上述所填各項資料
及所附文件均完全屬實;如經查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支付之補助經費,
特此切結。(如為代理申請,代理人應將表內事項詳細告知申請人)
此致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   /    /          
受理公所:                            承辦人:      
附表三
桃園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活動假牙補助診治計畫書(一)
篩檢日期:                      篩檢醫師核章:                
院所名稱:                      電話:             傳真:              
院所地址:                                                               
就        診        者       基        本         資          料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別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性別:□男      □女
身分證字號:
診       治        計        畫        內         容
診治項目 全顎缺牙 □上、下兩顎 □單顎(□上  □下) 繪    圖 
活動
假牙 □上顎       顆  □下顎       顆 【請在牙齒部位圖上標示】
 
--------假牙設計圖浮貼處------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假牙添加費  顆
□假牙添加費  顆
□假牙線(環)勾  個
□假牙硬式襯底  座
一、預 計 診 治 步 驟 詳 細 說 明
 
 
 
 
 
二、基底座材質:□鈷鉻合金□彈性樹脂□樹脂基底附加金屬網底
三、假牙材質:□樹脂牙
檢附:照片    張、假牙設計圖    份
二、預定製作假牙模式:
三、預估經費:新臺幣             元 四、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
桃園縣牙醫師公會
審      核 □通過、核准補助金額:   元 公  會
 
用  印 (公會章)(理事長章)
□退件(理由:           )
社會局
審      核 通過、核定函   年  月  日府社老字第               號函 社會局
核  章
□退件(理由:           )
 
 
診治計畫書(二)
申請人姓名:
裝置假牙前照片粘貼欄-包含患者口內上(下)顎相片,咬合面照。
 
 
 
 
 
 
(可採數位照片或列印,張數不拘,清明確可辨認即可)
裝置假牙後照片粘貼欄-包含患者口內上(下)顎相片,咬合面照、假牙口外照。
 
 
 
 
 
 
(可採數位照片或列印,張數不拘,清明確可辨認即可)
實際完成日期:
受理醫師核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裝置假牙完成後)
桃園縣牙醫師
公會審核 □通過   
□退件(理由:                    
                          )
審核人員簽章: 公會用印(公會章)(理事長章)
 
※粗框線格內由牙醫師公會與社會局負責填寫,診所詳細填寫其他欄。
 
 
 
備註:
1、全口活動假牙指上下顎皆無牙,半口活動假牙指上(下)顎皆無牙。
2、活動假牙維修費用,每年最高補助6,000元。
修正「桃園縣補助百歲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保險費實施計畫」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201469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補助百歲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保險費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補助百歲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保險費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補助百歲老人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費
自付保險費實施計畫
一、依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縣老人健康,確保本縣老人獲得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付額,以
增進老人福利。
三、補助對象:
1、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年滿百歲以上者。
2、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列冊中低收入老人。
四、補助標準:
補助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健保保費自付額低於「第六類地區人口應自付之保險費」者核實補助,
最高補助上限為「第六類地區人口應自付之保險費」。
五、辦理程序:
符合補助對象之年滿百歲以上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中低收入老人之保費自付額,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每個月月底檢具證明文件及
收據送本府社會局撥款。
六、申請資格及方法:
由社會局提供符合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確認後,於其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做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
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
七、保險費生效日期:符合資格之年滿百歲以上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年滿百歲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年滿百歲者,自次月起算,
中低收入老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八、符合本實施計畫規定之補助對象,因作業單位未及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予中央健康保險局致未予補助者,本府應主動辦理保費核退,
核退之民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個人現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關團體投保者,
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印章。
經審查符合核退保險費者,由本府辦理撥匯轉帳事宜。
九、辦理前條保費核退之時限,得自補助保費之日起當年度內為之。
十、辦理第八條保費核退之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本項退費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者,除即停發或追回已領之款項外,其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重複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已參加健保其保費已由政府負擔者。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榮民健保費自付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其他符合補助對象其保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列冊中低收入老人,出國超過二年以上,戶籍被逕為遷出者不予補助。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列冊中低收入老人,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不予補助。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告
公告本縣中壢市山嶺段86、87、123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發久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4號
附件:場址檢測數據及基本資料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山嶺段86、87、123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運中含鉛製程事業之土壤污染潛勢
調查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中壢市山嶺段86、87、123地號等3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桃園縣中壢市山嶺段86、87、123地號等3筆土地。
三、場址面積:中壢市山嶺段86地號場址面積為l,625.64平方公尺、中壢市山嶺段87地號場址面積為2,631.11平方公尺、中壢市山嶺段123地
號場址面積為4,594.78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中壢市山嶺段86地號X:267616、Y:2762550,中壢市山嶺段87地號X:267598、Y:2762502,中壢市
山嶺段123地號X:267537、Y:2762484。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營運中含鉛製程事業之土壤污染潛勢調查計畫」調查結果,旨揭地號土壤重金屬超過
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污染物濃度及種類詳如附表。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l、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補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l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中壢市公所申請第l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二、本府99年7月29日府環水字第0990702614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盧竹鄉福興段102-4地號等4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
附件:各地號面積清冊
 
主旨:公告本縣盧竹鄉福興段102-4地號等4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l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蘆竹鄉福興段102-4地號、大竹圍段187-7、187-8、187-9地號、新庄子段1934、1962、1964、1965、1965
(原桃園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966地號)地號及中興段577、578、579、588、589、590、594、595、596、597、662、663、667、671、672、
673、676、674、677、680、724(原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726地號)、726-l、729、730、731、741、742、753-3、896-l、845、846-l、
866、867、875-1、897、898、1207、1239-l等47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詳如附件。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經檢測上述土地之土壤中銅、鋅、鉻等項目,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l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l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蘆竹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一、本府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2號公告、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4號公告、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5號、
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7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蘆竹鄉內興段123地號等1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內興段123地號等15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蘆竹鄉內興段123、124、128、131、132、302、303、308、311、344、350、360、610、632及新庄子段1070地號等15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內興段123地號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124地號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128地號場址面積為l,419平方公尺、
內興段131地號場址面積為l,390平方公尺、內興段132地號場址面積為3,152平方公尺、內興段302地號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303地號
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308地號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311地號場址面積為2,500平方公尺、內興段344地號場址面積為2,385
平方公尺、內興段350地號場址面積為3,030平方公尺、內興段360地號場址面積為354平方公尺、內興段610地號場址面積為555平方公尺、內興段
632地號場址面積為4,370平方公尺、新庄子段1070地號場址面積為655平方公尺。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經檢測上述土地之土壤中銅、鋅等項目,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
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l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l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蘆竹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一、本府94年8月17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789號公告、94年10月1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1088號公告、95年3月23日府環水字第0950700325號
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文淑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483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文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文淑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7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友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1059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呂學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69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學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學鎮。
二、身分證字號:H12188****。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1000024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學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一段1號6樓之5。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83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鄭宇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41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鄭宇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宇能。
二、身分證字號:J1208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876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宇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16號4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855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許鄭美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69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許鄭美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鄭美惠。
二、身分證字號:A2236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9號。
四、事務所名稱:典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保定六街3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0年3月29日建證字第5826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黃昇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64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昇墀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昇墀。
二、身分證字號:F1216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8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昇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387號之10。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428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7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3期)」調查結果,土壤銅項目檢出濃度1500mg/kg,
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mg/kg)、地下水銅項目最高檢出濃度68.5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地下水乙苯
項目最高檢出濃度10.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7mg/L)、地下水二氯甲烷項目最高檢出濃度14.6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O.O5mg/L)、地下水氰化物項目最高濃度4.72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5mg/L),本府業於102年5月29日
府環水字第1020702873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
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縣桃園市汴洲段409-17、409-60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縣桃園市汴洲段409-17、409-60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10020場址調查位置圖
表10020場址土壤樣品分析結果表
表  監測井地下水質分析結果表
桃園縣黃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MW10020-01)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黃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MW10020-01)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公告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73 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 條第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及「運作
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 第3 期)」調查結
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 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 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汴洲里鹽庫西街44 號。
四、場址地號: 桃園縣桃園市汴洲段409-17、409-60 地號。
五、場址面積: 面積共196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80930E,2768329N (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 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屬金屬製品製造業,運作中。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 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
查及查證計畫( 第3 期) 查驗結果土壤銅項目檢出濃度1500mg/kg,已超
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mg/kg)、地下水銅項目最高檢出濃度68.5mg/L,
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地下水乙苯項目最高檢出
濃度10.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7mg/L)、地下水二
氯甲烷項目最高檢出濃度14.6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mg/L)、地下水氰化物項目最高濃度4.72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0.5mg/L) 。
( 二) 污染範圍: 污染範圍為皇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 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 二) 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35-1、1770及2037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64號
附件:公告地號套繪圖各1份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35-1、1770及2037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桃園地區污染農地調查計畫(第l批次農地土壤調查)」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35-l、1770及2037地號等3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新庄子段1535-1地號場址面積為1,733平方公尺、新庄子段1770地號場址面積為2,163平方公尺、新庄子段2037地號場址面
積為1,372平方公尺。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經檢測上述土地之土壤中銅、鋅等項目,超過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蘆竹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535、1535-1第號採樣點套繪圖
土壤汙染控制場址範圍
 
桃園縣蘆竹鄉新庄子段1769-1、1770第號採樣點套繪圖
土壤汙染控制場址範圍
 
桃園縣蘆竹鄉新庄子段2036、2037第號採樣點套繪圖
土壤汙染控制場址範圍
公告白文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42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白文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白文榮。
二、身分證字號:Hl2002****。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願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復興路50號1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97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本縣大園鄉大牛稠大牛稠小段70-1地號等9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大牛稠大牛稠小段70-1地號等96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
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大牛稠大牛稠小段70-1、70-3(部分坵塊)、71-5(部分坵塊)、786-l(部分坵塊)、80-11(部分坵塊)、
81-4(部分坵塊)、105-8(部分坵塊)、118-5(部分坵塊)、118-6(部分坵塊)、118-8、202(部分坵塊)、202-4(部分坵塊)、
202-5(部分坵塊)、202-7、203-2(部分坵塊)、211-3(部分坵塊)、211-4(部分坵塊)、214-5(部分坵塊)、214-8(部分坵塊)、
216、217-l(部分坵塊)、218(部分坵塊)、218-3(部分坵塊)、218-4(部分坵塊)、225-12(部分坵塊)、225-14(部分坵塊)、
225-15(部分坵塊)、225-21(部分坵塊)、225-22(部分坵塊)、228(部分坵塊)、229(部分坵塊)、229-2(部分坵塊)、229-3
(部分坵塊)、229-5(部分坵塊)、229-6(部分坵塊)、234-117、234-118(部分坵塊)、234-119(部分坵塊)、234-12、234-136
(部分坵塊)、234-137(部分坵塊)、234-138(部分坵塊)、234-139(部分坵塊)、234-140(部分坵塊)、234-2、234-25、234-26
(部分坵塊)、234-27、234-3(部分坵塊)、234-31、234-4(部分坵塊)、234-8(部分坵塊)、236-l(部分坵塊)、236-31(部分坵塊)
、236-32(部分坵塊)、236-33(部分坵塊)、237-5(部分坵塊)、237-6(部分坵塊)、237-7(部分坵塊)、237-8(部分坵塊)、238
(部分坵塊)、722(部分坵塊)、723(部分坵塊)、727(部分坵塊)、727-l(部分坵塊)、728、729、730、733(部分坵塊)、734
(部分坵塊)、736-l(部分坵塊)、737(部分坵塊)、738(部分坵塊)、739(部分坵塊)、741(部分坵塊)、741-3(部分坵塊)、
742-l、744(部分坵塊)、745(部分坵塊)、751(部分坵塊)、752(部分坵塊)、752-l(部分坵塊)、758(部分坵塊)、759(部分坵塊)、
761(部分坵塊)、762(部分坵塊)、764(部分坵塊)、765(部分坵塊)、766(部分坵塊)、770(部分坵塊)、781(部分坵塊)、
782(部分坵塊)、783(部分坵塊)、787(部分坵塊)、787-l、787-42(部分坵塊)等96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96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0-188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602-1900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大牛稠大牛稠小段752地號鉻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254毫克/公斤(標準值25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折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牛稠倒厝子小段573-28地號等8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20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牛稠倒厝子小段573-28地號等8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
(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大牛稠倒厝子小段573-28(部分坵塊)、573-29(部分坵塊)、573-30、573-31、573-32(部分坵塊)、
573-76(部分坵塊)、573-77(部分坵塊)、573-78(部分坵塊)、616(部分坵塊)、617(部分坵塊)、618(部分坵塊)、619(部分坵塊)
、623-l(部分坵塊)、624(部分坵塊)、625(部分坵塊)、626(部分坵塊)、627(部分坵塊)、628(部分坵塊)、628-l(部分坵塊)
、629(部分坵塊)、629-l(部分坵塊)、630(部分坵塊)、631、631-l(部分坵塊)、631-2(部分坵塊)、633、634(部分坵塊)、
634-l(部分坵塊)、638(部分坵塊)、639(部分坵塊)、640(部分坵塊)、641(部分坵塊)、655(部分坵塊)、804(部分坵塊)、
806-l(部分坵塊)、808(部分坵塊)、808-44(部分坵塊)、809(部分坵塊)、810(部分坵塊)、814、815、816、818-13(部分坵塊)、
818-14(部分坵塊)、818-17(部分坵塊)、818-19(部分坵塊)、818-20(部分坵塊)、1163、1164(部分坵塊)、1180(部分坵塊)、
1185(部分坵塊)、1186(部分坵塊)、1187(部分坵塊)、1188(部分坵塊)、1189、1189-l、1190、1191、1192(部分坵塊)、
1196(部分坵塊)、1199(部分坵塊)、1200(部分坵塊)、1239(部分坵塊)、1240(部分坵塊)、1241(部分坵塊)、1242(部分坵塊)、
1242-l(部分坵塊)、1242-2(部分坵塊)、1242-3(部分坵塊)、1242-5(部分坵塊)、1242-6(部分坵塊)、1250、1252(部分坵塊)、
1253(部分坵塊)、1256(部分坵塊)、1257(部分坵塊)、1259、1262(部分坵塊)、1263-3、1310(部分坵塊)、1250-l(部分坵塊)等81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81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1-252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647-3080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65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65地號等2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
(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65(部分坵塊)、866、867、869(部分坵塊)、872(部分坵塊)、873(部分坵塊)、
878、879(部分坵塊)、880(部分坵塊)、881(部分坵塊)、882(部分坵塊)、883(部分坵塊)、886(部分坵塊)、887(部分坵塊)、
888(部分坵塊)、906(部分坵塊)、907、908(部分坵塊)、909(部分坵塊)、910(部分坵塊)、943(部分坵塊)等21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
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
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
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21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高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1~167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6-51地號等49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6-51地號等49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
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圳股頭段後館小段116-51(部分坵塊)、119-11(部分坵塊)、119-12(部分坵塊)、119-14、119-26(部分坵塊)
、119-27(部分坵塊)、119-5(部分坵塊)、119-7(部分坵塊)、119-8(部分坵塊)、119-9(部分坵塊)、120-10(部分坵塊)、120-18
(部分坵塊)、120-3、120-6(部分坵塊)、120-7(部分坵塊)、120-8(部分坵塊)、120-9(部分坵塊)、122-4(部分坵塊)、122-5
(部分坵塊)、123(部分坵塊)、123-1(部分坵塊)、128-20(部分坵塊)、128-22、167(部分坵塊)、213、213-4、213-5、213-6、213-7、
213-8、213-9、216、225、226、237-2(部分坵塊)、238(部分坵塊)、454(部分坵塊)、455(部分坵塊)、469(部分坵塊)、470(部分坵塊)、
471(部分坵塊)、472(部分坵塊)、473(部分坵塊)、474(部分坵塊)、475(部分坵塊)、476(部分坵塊)、480(部分坵塊)、
481(部分坵塊)、487(部分坵塊)等49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
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49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31-679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埔心段埔心小段932地號等24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樣: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埔心段埔心小段932地號等24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
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埔心小段932(部分坵塊)、934、935(部分坵塊)、936(部分坵塊)、936-1(部分坵塊)、
938(部分坵塊)、939(部分坵塊)、950(部分坵塊)、952(部分坵塊)、965(部分坵塊)、992(部分坵塊)、1053(部分坵塊)、
1054(部分坵塊)、1058(部分坵塊)、1059(部分坵塊)、1060(部分坵塊)、1067-3(部分坵塊)、1070(部分坵塊)、1071(部分坵塊)、
1076、1078-l(部分坵塊)、1079(部分坵塊)、1080(部分坵塊)、1096(部分坵塊)、1098(部分坵塊)、1098-1、1099(部分坵塊)、
1099-2、1100(部分坵塊)、1100-2(部分坵塊)、1113(部分坵塊)、1114、1115(部分坵塊)、1116、1117(部分坵塊)、1118(部分坵塊)、
1119(部分坵塊)、1120、1121、1121-l(部分坵塊)、1125、1126、1127、1128、1129、1130(部分坵塊)、1131(部分坵塊)、1132
(部分坵塊)、1133(部分坵塊)、1134(部分坵塊)、1136(部分坵塊)、1147(部分坵塊)、1148(部分坵塊)、1201(部分坵塊)、
1203(部分坵塊)、1204(部分坵塊)、1205(部分坵塊)、1377-2、1377-4(部分坵塊)、1378-2(部分坵塊)、1378-4(部分坵塊)、
1380-2(部分坵塊)、1380-4(部分坵塊)、1381-2(部分坵塊)、1381-4、1382(部分坵塊)、1383(部分坵塊)、1384(部分坵塊)、
1387(部分坵塊)、1388(部分坵塊)、1388-2(部分坵塊)、1388-3(部分坵塊)、1389(部分坵塊)、1389-2(部分坵塊)、1389-3
(部分坵塊)、1390(部分坵塊)、1399(部分坵塊)、1400(部分坵塊)、1401(部分坵塊)、1405(部分坵塊)、1406(部分坵塊)、
1407(部分坵塊)、1412(部分坵塊)、1413、1413-l(部分坵塊)、1419(部分坵塊)、1420(部分坵塊)、1421(部分坵塊)、1422、
1423(部分坵塊)、1427(部分坵塊)、1438(部分坵塊)、1439(部分坵塊)、1441、1441-l(部分坵塊)、1455(部分坵塊)、
1459(部分坵塊)、1574(部分坵塊)、1575(部分坵塊)、1597(部分坵塊)、1605(部分坵塊)、1606(部分坵塊)、1608(部分坵塊)、
1609(部分坵塊)、1610(部分坵塊)、1611(部分坵塊)、1612(部分坵塊)、1613、1616(部分坵塊)、1620(部分坵塊)、1625
(部分坵塊)、1626(部分坵塊)、1626-1(部分坵塊)、1627(部分坵塊)、1630(部分坵塊)、1631、1632(部分坵塊)、1633(部分坵塊)、
1635(部分坵塊)、1658(部分坵塊)、1659(部分坵塊)、1660(部分坵塊)、1664-l(部分坵塊)、1665(部分坵塊)、1665-l、
1666(部分坵塊)、1667(部分坵塊)、1672(部分坵塊)、1676-2(部分坵塊)、1673(部分坵塊)、1676(部分坵塊)、1682(部分坵塊)、
1684(部分坵塊)、1685(部分坵塊)、1707、1707-l、1708、1709(部分坵塊)、1710(部分坵塊)、1711、1712(部分坵塊)、1713、
1714、1714-1、1715(部分坵塊)、1716(部分坵塊)、1718(部分坵塊)、1719、1721、1722、1723(部分坵塊)、1779(部分坵塊)、
1781(部分坵塊)、1782(部分坵塊)、1783(部分坵塊)、1784(部分坵塊)、1785(部分坵塊)、1788(部分坵塊)、1789(部分坵塊)、
1793(部分坵塊)、1794、1795(部分坵塊)、1796(部分坵塊)、1807、1809-2、1810-2、1811-2、1812、1813-2、1821(部分坵塊)、
1822(部分坵塊)、1823(部分坵塊)、1824(部分坵塊)、1825(部分坵塊)、1826(部分坵塊)、1828(部分坵塊)、1829-3、1830、
1831、1832(部分坵塊)、1834(部分坵塊)、1869(部分坵塊)、1869-l、1870、1871(部分坵塊)、1872、1873、1875、1875-l、
1878-l(部分坵塊)、1880(部分坵塊)、1881、1882、1883、1884、1886(部分坵塊)、1888、1891、1892(部分坵塊)、1892-l(部分坵塊)、
1893、1893-l(部分坵塊)、1893-3、1893-4(部分坵塊)、1901(部分坵塊)、1901-l、1901-2、1901-5(部分坵塊)、1902、1902-2(部分坵塊)、
1903(部分坵塊)、1903-3(部分坵塊)、1906-l(部分坵塊)、1906-2(部分坵塊)、1906-5、1907、1907-2、1908、1908-2、1909、1909-2(部分坵塊)、
1910(部分坵塊)、1910-2(部分坵塊)、1911(部分坵塊)、1911-2(部分坵塊)、1912(部分坵塊)、1912-2(部分坵塊)、1913(部分坵塊)、
1913-2(部分坵塊)、1914-3(部分坵塊)、1915-2(部分坵塊)、1926、1926-l、1927、1927-l、1927-2、1928、1928-l、1929、1929-l、
1930、1930-l(部分坵塊)等242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242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09-156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埔心段海豐坡小段118-1地號等9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埔心段海豐坡小段118-1地號等9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
(第2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大園鄉埔心段海豐坡小段118-1(部分坵塊)、118-2、127-11(部分坵塊)、131-16(部分坵塊)、262(部分坵塊)
、264(部分坵塊)、265(部分坵塊)、266(部分坵塊)、267(部分坵塊)、268(部分坵塊)、270(部分坵塊)、271、271-l、272、
273、276(部分坵塊)、277(部分坵塊)、278、282(部分坵塊)、283、284(部分坵塊)、285(部分坵塊)、286(部分坵塊)、
288(部分坵塊)、289(部分坵塊)、290(部分坵塊)、291(部分坵塊)、292(部分坵塊)、293(部分坵塊)、293-l、294(部分坵塊)、
295(部分坵塊)、298-l、299、300、301、303(部分坵塊)、304(部分坵塊)、306(部分坵塊)、307、307-l(部分坵塊)、
310(部分坵塊)、310-4(部分坵塊)、311(部分坵塊)、312(部分坵塊)、313(部分坵塊)、314(部分坵塊)、315(部分坵塊)、
316(部分坵塊)、316-l(部分坵塊)、319(部分坵塊)、320(部分坵塊)、321(部分坵塊)、322、323(部分坵塊)、324(部分坵塊)、
325(部分坵塊)、332(部分坵塊)、369(部分坵塊)、370、370-l(部分坵塊)、372、413(部分坵塊)、414(部分坵塊)、
414-1(部分坵塊)、421(部分坵塊)、422(部分坵塊)、455(部分坵塊)、459(部分坵塊)、460(部分坵塊)、853(部分坵塊)、
854、855(部分坵塊)、879(部分坵塊)、881(部分坵塊)、882、883、884、885、886(部分坵塊)、1009、1108-2(部分坵塊)、
1121(部分坵塊)、1122、1123(部分坵塊)、1124(部分坵塊)、1126(部分坵塊)、1126-l(部分坵塊)、1137(部分坵塊)、
1141(部分坵塊)、1148(部分坵塊)等91筆土地。
二、場址面積: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三、場址位置: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請洽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大海村辦公室、大園鄉五權村辦公室、大園鄉圳頭村辦公室、大園鄉建華村辦公室、大園鄉
埔心村辦公室閱覽。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2期)」調查結果,旨揭等91筆地號
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210-189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埔心段海豐坡小段370-1及372地號
鉻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83毫克/公斤(標準值250毫克/公斤),埔心段海豐坡小段299及300地號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
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41毫克/公斤(標準值600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
(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大園鄉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20154519號
附件:「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第1項。
三、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二)聯絡人:徐錦城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511
(五)傳真:03-3390790
(六)電子郵件:054011@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為本縣公務人員交代業務實際需要,擬修正(新增)條文。
二、現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共三十五條,修正新增後共三十六條。    
三、本次擬修正(新增)要點如下:
(一)增訂縣營事業機構為本細則適用範圍。(修正草案第二條)
(二)明定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修正草案第三條)
(三)為符實際作業,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管財務人員舖保保證書。(修正草案第四條)
(四)增訂移交清冊得以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訂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以增加作業彈性需要。(修正草案第七條)
(五)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縣長連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報請本府查核。(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
(六)為督促所屬機關、學校人事異動之交代案,新增本條規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
(七)條次變更。(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文字修正。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三、縣營事業機構。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一、文字修正。
二、增訂縣營事業機構為本細則適用範圍。
第三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已逾結報期間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 第三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已逾結報期間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一、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
第四條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第四條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部分款次變更。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三之一)。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四) 。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五) 及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十八)。
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六、六之一)。
九、財產總目錄 (格式七)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切結書(格式八)。
十、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一、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格式九)、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封面填註移交日期,並應逐頁加蓋騎縫章。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電本籍清冊 (格式三)。
四、員工清冊 (格式四)及經管財務人員舖保保證書 (格式十九)。
五、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 (格式五) 。
七、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八、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六)及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十八)。
九、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 。
十、財產總目錄 (格式八)並應檢附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十一、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二、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 三、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經管財務人員舖保保證書(格式十九),以符實際作業。
第五條
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 (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 (格式四)。
四、財產總目錄(格式七)及次一級主管人員或 第五條
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 (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 (格式五)。
四、財產總目錄(格式八)
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八)。
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並應檢附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文字修正。
第六條
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經管財務人員:
(一)財產及清冊(格式十)。
(二)有價證券及清冊(格式十一)。
(三)消耗品及清冊(格式十二)。
(四)其他有關財務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二、經管事務人員:
(一)人事表卡證章及清冊 (格式十三)。
(二)單照票證及清冊(格式十四)。
(三)帳表傳票及清冊(格式十五)、會計憑證及清冊(格式十五之一)。
(四)稅課租費徵收底冊及目錄(格式十六)。
(五)檔案移交及總目錄(格式十七)。
(六)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六、六之一)。
(七)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八)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第六條
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經管財務人員:
(一)財產及清冊(格式十)。
(二)有價證券及清冊(格式十一)。
(三)消耗品及清冊。
(四)其他有關財務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二、經管事務人員:
(一)人事卡表證章及清冊 (格式十三)。
(二)單照票證及清冊(格式十四)。
(三)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 (格式十五)。
(四)稅課租費徵收底冊及目錄(格式十六)。
(五)保管文卷及目錄(格式十七)。
(六)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
(七)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八)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文字修正。
第七條
前三條所定各項移交清冊,各機關得按其性質及業務情形增減編造。但得以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訂種類名稱及格式之
限制。 第七條
前三條所定各項移交清冊,各機關得按其性質及業務情形增減編造。 增訂但書規定,以增加作業彈性需要。
第八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
前項之移交清冊均應加蓋職名章。 第八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均應加蓋名章。
文字修正。
第九條
移交期限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於交卸日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五日內完成移交。但因特殊情形不能
依限辦竣時,應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二、主管人員應於交卸日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三日內完成移交。但因特殊情形,
未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三、經管人員應於交卸日之移交事項移交後任。 第九條
移交期限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於交卸日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五日內全部移交清楚。但因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竣時,應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二、主管人員應於交卸日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三日內移交清楚。但因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三、經管人員應於交卸日起十日內,將第六條 文字修正。
但因經管財物、事務特別繁瑣未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
  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規定之移交事項移交後任。但因經管財物、事務特別繁夥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報
  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按原支薪級支給薪給,
款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開支。 第十三條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按原支薪級支給薪給。
款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開支。 文字修正。
第二十五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二十五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行政院查核。
二、縣政府直屬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
三、前款機關之直屬機關,其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一、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縣長連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三、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報請本府查核。
第三十三條
前後任共同舞弊虛偽之移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交人參與舞弊者亦同。 第三十三條
前後任共同舞弊虛偽之移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交人參與舞弊者亦同。 文字修正。
第三十四條
機關分立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分立裁併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機關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裁併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文字修正。
第三十五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人事異動情形,各業務主管機關發布調派令時,應分別副知上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以利督促所屬機關、
學校之交代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促所屬機關、學校人事異動之交代案,新增本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02014303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
三、附「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二)承辦人:吳坤宗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20340
(六)電子郵件:111027@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經本府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府法規字第○九七○四二七九六九號令訂定發布,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
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
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
下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
應辦理一次。」為維護本中心場地軟硬體需要,爰調高場地使用收費,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二條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文字修正。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別及可容納人數 時   間 收費標準
場地費
(含空調費及清潔費) 使用單槍投影設備費
301會議室
(三樓)
可容納120人 上   午 8:00~12:00 2000 300
下   午 1:00~5:00 2000 300
晚   間 6:00~9:00 2000 300
302會議室
(三樓)
可容納120人 上   午 8:00~12:00 2000 300
下   午 1:00~5:00 2000 300
晚   間 6:00~9:00 2000 300
201會議室
(二樓)
可容納50人 上   午 8:00~12:00 1500 300
下   午 1:00~5:00 1500 300
晚   間 6:00~9:00 1500 300
202會議室
(二樓)
可容納50人 上   午 8:00~12:00 1500 300
下   午 1:00~5:00 1500 300
晚   間 6:00~9:00 1500 300
101會議室
(一樓)
可容納108人 上   午 8:00~12:00 2000 300
下   午 1:00~5:00 2000 300
晚   間 6:00~9:00 2000 300
說明:
一、本中心一樓閱覽室備有桌椅、書報、雜誌等免費提供使用人休憩之用。
二、本中心一樓服務台:提供使用人諮詢、廣播等服務。
三、表中每場時間白天時段以四小時為一單元,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單元收費,晚間時段以三小時為一單元,
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超過三小時另加一單元收費。
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 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49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檢驗或檢查,
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柴油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及執行油品抽驗業務。
(二)配合執行非法油品查緝業務。
(三)推動設置空品淨區及相關監控設備裝置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至102年6月15日至103年6月14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呂奎宛,電話(03)3386021轉22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處分人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84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柯○○於102年3月6日為本局平鎮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
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287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強○○於100年3月24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號B棟11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44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尹○○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6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三級棒球代表隊授旗典禮
三級棒球代表隊授旗典禮
    桃園縣少棒、青少棒及青棒勇奪LLB三項國家代表權,代表國家前往菲律賓參加LLB亞太區選拔賽,並於6月27日舉行聯合授旗儀式,
由桃園縣長吳志揚期勉所有選手,要發揮實力,希望能奪得佳績,為國爭光,凱旋回來。
    此次LLB國家代表隊少棒部分由中平國小代表,青少棒由新明國中代表,青棒由平鎮高中、壽山高中及泉僑高中三校聯隊代表參賽,
這三支棒球國家代表隊只要取得LLB亞太區選拔賽勝利,就能前進美國參加世界賽。吳縣長表示,桃園縣相當重視三級棒球的發展,在培訓
期間給予支持,除有培訓計畫及營養餐外,還配置運動員防護員,希望三支代表隊能順利的取得亞太區代表權,也會極積協商後續訓練經
費額度,希望讓球員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全力打好球,為國家打入世界賽。
    IBAF青棒賽及經典賽國手的曾仁和,也特別現身為中華小將加油,勉勵小將們不要緊張,以平常心發揮實力迎戰。另,臉書「按讚大集氣」
2013世界少棒聯盟棒球錦標賽─是中華代表隊加油專屬網站,歡迎大家踴躍上網按讚,共同為台灣的棒球小將們集氣加油。
    如此優異體育成績的展現,更強化桃園縣邁向體育大縣的信心,桃園縣政府將會全力支持取得代表權的三級棒球隊,提供充足的後勤支援,
以協助各隊順利為國爭光!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for Baseball Teams in Three Divisions
    The baseball teams from Taoyuan County in the little league, junior league, and big league divisions won the right to 
represent Taiwan to attend the Little League Baseball (LLB) Asia-Pacific qualification tournament held in the Philippines. 
In the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held on June 27,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encouraged all players to do their 
best and bring glory back to the country. 
    This year Taiwan’s little league, junior league, and big league teams are formed by Chung Ping Elementary School, Hsin 
Ming Junior High School, and a three school cooperative team (i.e., Ping Jen Senior High School, Shou San Senior High School, 
and Chuen Chow High School). The teams will advance to the World Series held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they win the LLB regional 
championship. As Magistrate Wu noted,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values the development of baseball in three different divisions, 
providing support such as training plans, nutritious meals, and athletic trainers.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to allocate 
appropriate training budget and ensure that players can fight for the tickets to the World Series without any financial concern. 
    Tseng Jen-ho, a baseball player who represented Taiwan at the IBAF Under-18 Baseball World Championship and World Baseball 
Classic, also showed up at the ceremony and encouraged the young players to stay calm during the match. A Facebook page has been 
created to gather support for the baseball teams attending the LLB 2013 tournaments. People are welcomed to click the “like” button 
on the Facebook page to cheer for the players. 
    The teams’ excellent performance has strengthen the county government’s confidence to turn Taoyuan into a county excel in sports.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strongly support the baseball teams in three divisions, helping them to win glory for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