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4期

專載
「紫耀愛、幸福滿載」家暴防治月活動 縣長談話
「紫耀愛、幸福滿載」家暴防治月活動
縣長談話  102.06.29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現代社會十分繁忙,家人要一起吃飯已經很不容易,更別說要一同運動、看球賽,桃園縣政府為了讓更多人感受家庭的幸福感,
特別舉辦「您說幸福我說愛 送您全家看球賽」幸福宣言抽獎活動,抽出150組幸運的家庭來到今天的會場觀看棒球賽,並安排與桃
猿隊LAMIGO球員一起合照,共創家庭的幸福回憶。
    根據研究指出運動可使大腦分泌腦內啡,增加愉悅感,長期運動更可以提昇自制與自律能力,減少暴力的發生,因此縣府今年
度搭配全民愛棒球熱潮,舉辦「紫耀愛、幸福滿載」家暴防治月活動。另外,主辦單位特別邀請可愛的童星「樂樂」一起為比賽開
球,並致贈棒球手套給本縣全國青少棒錦標賽冠軍中平國小棒球隊,希望暴力防治從小紮根,讓暴力行為不再發生。民眾更可以藉
由養成運動的習慣,學習控制自己的脾氣,在球場中的加油吶喊,也可以達到釋放壓力,讓身心更健康,生活更幸福。
    家庭是幸福的根本,運動可以紓解壓力,促進身心健康,全家一起進場看比賽,一方面以行動支持我們的棒球活動,一方面讓
家人共同攜手反暴力,讓家庭成為孩子最好的後盾。然而,有些孩子因家人不在身邊,暫時由政府照顧,為了讓他們能有更優質的
生活環境,本人也特別於日前捐出10萬元給縣內兒少安置機構,添購設施,讓他們可感受到如家人般的關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中小企業『五挺』你」記者會 縣長談話
「中小企業『五挺』你」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7.01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為打破「悶經濟」,讓中小企業「省透透」,桃園縣政府從今天起推出show you the money企業「五挺」你全方位利多方案,
照顧企業從「融資創業」、「研發創新」、「出口拓銷」、「創投擴張」、「上櫃集資」等各成長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周轉
壓力。
    桃園縣工商企業很多,但有9成以上的家數是中小企業,有8成的員工都在中小企業上班,所以挺中小企業也就是等於挺庶民,
台灣企業擁有特殊的創新精神,創造出好的服務及產品,因此好的創意需要政府力挺,縣府將國內中小企業有關單位提出的服務
做整合,包含貸款、研發、進出口、上市上櫃等多方位利多政策。
    「五挺」方案,包括第一「挺」全國首創,由縣府與「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以更快速便利方式取得銀行融資,
凡設籍在桃園的進出口商,均可享有「三免一減」優惠方案。第二「挺」,低利貸款專案;第三「挺」,補助地方產業創新研發
推動計畫,協助產業技術深化轉型升級;第四「挺」,輔導上櫃集資;第五「挺」,引注國家發展基金。
    桃園縣政府是全台第一個以「包裹式」(package)推出中小企業全方位利多方案的縣市,透過「融資便捷化、補助效率化、
輔導多元化」三管齊下的利多方案,讓中小企業在桃園可以穩定發展,打造國際競爭力!有興趣之中小企業可參考「桃園MIT網」
訊息,或電洽本府工商發展局。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第67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6月2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專案管理流程及經理人的責任角色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補充建議:
專案執行方面,舉例如「桃園市公所清潔隊遷移」專案,公所預計至104年方能搬遷,因事涉公所權責,故本府實難掌控期程進度。
黃副縣長宏斌:
(一) 各專案小組開會時,小組成員務須開誠布公,直言提出現正執行事項或尚待解決問題,以利專案經理人及時因應,並避免
後續產生窒礙難行之情形,導致期程延宕。
(二) 如各局處長對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具不同意見,切不可逕以公文函復否決,以致專案經理人無所適從。
(三) 建議與專案相關之公文,均須加會或陳核專案經理人,以達指揮統一及落實決議之效。
李副縣長朝枝:
開誠布公極為重要,各機關須切記本府為一團隊,應為縣府共同努力,不應存有怕得罪人之鄉愿心態,故召開專案會議時,
各小組成員應將專案執行之各項優、缺點,詳實清楚提出。
主席裁示:  
(一) 請研考會於一星期內,全面檢討列管之專案計畫,現已無須列管、難以執行或非重大事項者等,如桃園市清潔隊遷移案,
予以撤銷,本府透過協調可解決事項方納入專案列管;另重大議題會議案件,亦請一併檢討。
(二) 專案計畫應分工明確、明列期程並編列經費,各專案經理人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時,會中應作成明確裁示,並詳實訂定
計畫及執行期程,以便確實管控。
(三) 各專案小組成員,如對專案經理人所作決議另有意見,請局處長務必出席溝通或事先協調,並俟協調確定後再行發文,
以免延誤期程。
(四) 專案辦理過程協調困難或窒礙難行,務必提出解決,如確認重要必須執行之專案,即應排除萬難達成目標。
(五) 獎懲權方面,專案經理人可提出獎懲建議,供人事處參考。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發照(建照及使照)效能檢討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補充建議:
(一) 建管人員流動率偏高,恐影響業務辦理。
(二) 建照、使照等檔案管理尚須加強。
楊參議鐘時:
建議開放空間及都市設計審議,合併辦理。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 本案所提因應對策極佳,本縣建管單位之風紀及效能,相較其他縣市毫不遜色,但仍建議加強下列事項,以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
1.深化內部管控,強化同仁專業,且執法標準應一致,以免因差別待遇衍生糾紛。
2.建立完整委外審查抽查機制。 
3.加強建立內部完整檔案資料及同仁管理。
(二) 建議除環保局環評審議依環保法令獨立審查外,開放空間建照預審、都市設計審議及交通局交通衝擊評估,可組成一委員會審查,
以避免重覆審查且意見每多相左之情形產生,以達簡政便民。
主席裁示:
(一) 工務局人力不足方面,請人事處協助。
(二) 請工務局就本案因應對策及抽查制度之設計,研提具體時程,由研考會列管。
(三) 審查流程簡化,應由民眾角度出發,請朝合併規劃,並請蔡副秘書長宗烈協調及楊參議鐘時協助。
三、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3桃園好客海洋音樂季」籌備情形
蔡副秘書長麗娟:
(一)海洋音樂季活動,集客率高,現已成為瀕海縣市辦理活動之潮流,本縣今年為第二屆辦理,有此規模實屬不易。
(二)本案活動於整體環境清潔、交通接駁、相關秩序管控等方面,仍須充分掌握,各相關局處務請協助。
(三)今年本縣好客海洋音樂季之特色為多元族群,其意涵為於桃園海岸多元族群可盡情發揮,故請針對此方面再多作定調,並加強網路行銷。
(四)建議於本案音樂PK賽得獎或具特色之樂團,後續可轉介至縣內相關藝文活動表演,並可將樂團背後小故事進而包裝行銷,以吸引民眾,
以達本案活動即使結束,但後續能量仍能持續累積之目的。
李副縣長朝枝:
(一)今年活動結合永安漁港星繽樂,建議將複賽移至永安漁港辦理,以進一步促進永安漁港周邊利多,並吸引鄰近外縣市民眾之參與。
(二)去年部分動線規劃尚須改進,今年請審慎規劃。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說明:
永安漁港腹地小,停車位不足,且兩地會場相距不遠,建議仍依原規劃方式辦理,並加強行銷。
主席裁示:
(一) 感謝客家事務局之努力,並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協助各相關事務之協調。
(二) 本案依原規劃辦理,但請研議兩地會場串連方式,如接駁車等,並加強行銷。
四、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102年高雄市城市發展暨文化觀光整合案例觀摩交流報告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建議:
(一) 建議本縣升格後之市民公車,可參考高雄市文化公車,納入相關景點,以提升本縣觀光旅遊品質。
(二) 建議本縣部分景點,夜間可參考高雄市,以燈雕或其他類似方式呈現。
主席裁示:
(一) 本案未來之規劃,可參考納入明年預算計畫辦理。
(二) 不論水務局、城鄉局及工務局之施政,最終仍須歸結至文化,以讓人感動及產生幸福感。
(三) 高雄市連結數個指標性景點,成套宣傳,並運用各種管道強力行銷,本府應加以學習,串連桃園各景點,讓民眾印象深刻,
以達聚焦效果。
(四) 日後本縣如辦理大型建設,可考量開國際標之可行性,以吸引優秀之設計;另工務局等局處辦理工程時,可由工程管理
費中編列相關行銷費用,如建築相關獎項參獎報名費等。
五、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
報告案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活化
主席裁示:改列下次主管會議專題報告。
六、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食品安全問題檢討
主席裁示:
如夜市、傳統市場等販售業者,無力辨識製作食材合格與否,故應提供其合格食材之購買管道,如仍購買不合格食材即須負法
律責任,以避免各食品供應通路相互卸責,並保障民眾食的安心。請由兩方面進行,除研議建立上述制度管制外,另引導民眾
朝向健康及綠色消費。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黃副縣長宏斌:
(一)第1案「老街溪影像紀錄」專案:
未來主辦機關如欲訂定影像紀錄等合約,先請文化局、觀行局協助,以利未來談判及落實合約執行。
(二)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
現正處理土地取得問題,在此仍請各機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開誠布公,而非俟時程屆臨,才提出執行困難。
(三)第10案「大漢溪」專案:
配合內政部後續水保法水庫集水區限制放寬、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縮小,及山坡地法令檢討之期程辦理。
主席裁示:
上述三案請黃副縣長召集水務局及相關機關研討解決,請研議新方向及作法,並調整期程後,再提列管。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及「辦理會勘案件注意事項」正式宣達,本要點及注意事項,重點為規範對機關間權
責不清或無法協調事項之解決、加強橫向聯繫、獎懲及會勘前準備事項、會勘後滿意度調查機制及獎懲等。
劉顧問志清建議:
人事處為分層負責權責機關,建議加強「橫向聯繫要點」中,如機關權責不清或無法協調事項,且無法決定時,先由人事處確
認,若仍無法決定時再簽陳一層長官裁決。
鄭秘書長瑞成建議:
(一)本案具獎懲措施,請各局處務必宣導同仁了解。
(二)請各機關核稿人員及主管,對於公文的品質及通順要特別注意,必要時應指導同仁清稿。
(三)另請各機關領取主管加給之同仁,不宜過於經常性的準時下班,以利上一層長官垂詢相關業務事項或索取相關業務資料。
主席裁示:
(一)為免爭議,本案仍維持原規定,由一層長官裁決,並由副秘書長先行決定,俟無法決定時再由副縣長、縣長決定。
(二)請各機關於局(處)務會議宣達。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 中央對直轄市員額管控應公平。
(二) 請人事處注意,本府內部員額分配,應以第一線實際服務民眾人員為優先,如建照審查、衛生環保稽查人員及社會局
社工人員等,比例務求合理。
 
捌、散會(上午11時33分)
政令
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4點附表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城更字第1020151215號
附件: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附表
 
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4點附表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4點附表
 
縣長  吳志揚
 
附表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表
建築物及
地區環境狀況 評估標準 指標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符合指標(一)、(二)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一)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檢附建築師簽證)。
(二)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尺者之面積占現有巷道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列年期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一以上:土磚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二十年以上之加強磚造
  及鋼鐵造、三十年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四十年以上之鋼骨混凝土造。
(四)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及牆壁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有危險之虞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檢附建築師簽證)。
(五)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底層土地使用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更新單元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位於大眾運輸系統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三百公尺範圍內。
 2、位於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預算開闢、面積達0‧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二百公尺範圍內。
 3、位於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廣場一百公尺範圍內。
 4、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對都市景觀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有助益者。
 5、位於本府認定之更新策略地區範圍內。
(七)戶內無單獨衛生設備戶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八)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檢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
(九)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未能供公眾通行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一以上。
(十)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通行或公共安全者。 符合指標(二)、(三)、(四)
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者。 符合指標(五)、(七)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者。 符合指標(六)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五、具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 符合指標(十二)
存維護者。 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十一)更新單元內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單身住宅居住樓地板面積 (十二坪)者。
(十二)內政部及本縣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修正「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20156854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附修正後「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府財產字第0960439358號令公布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府財產字第097006950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府財產字第09701513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府財產字第100010072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府財產字第1020156854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利用縣有房地,增加出租收益,以推展縣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預定租賃期間內無開發或使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非公用房地。
前項出租之土地,如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租,且其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法令及本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縣有建築改良物如地點適中,其牆面亦可出租供作廣告使用,惟須由管理機關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將出租方式、面積、
租金計收標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等出租條件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執行機關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尚無開發或使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各該管理機關應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並簽報首長
核准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非公用房地由各管理機關簽報首長核准後,辦理短期出租。
四、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非法人團體。
(四)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本要點所稱之短期出租係指租賃期間未超過九年之租賃。
    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如下:
(一)公開標租:三個月至五年,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報經本府同意得辦理續租。但續租期
間不得逾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本府同意得予出租,租賃期間不得逾五年:
1.出租予政府機關。
2.配合政府重大建設。
3.政策需要。
4.業務需要。
(三)臨時出租:為舉辦公益、展覽、展售、集會、演說或其他臨時性使用,於使用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者,得予出租,
租賃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租期屆滿,不再續租。
六、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之租金率,不得低於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租金以預收方式按年計收,未滿一年者於訂約時一次收取。
七、押標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額。
(二)建物按地方稅務局提供之課稅現值乘以「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三條規定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額。
(三)土地及建築物一併標租時,按前二款合計計算。
八、履約保證金如下:
(一)公開標租及租賃期間三個月以上之專案出租:不得低於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二)臨時出租及租賃期間不逾三個月之專案出租:以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承租人無違約時,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地或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九、承租人應按承租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房地,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欲在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應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
建築執照,由承租人出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本府所有,並由承租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依約繳納房屋稅賦,且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
報經本府同意,按現狀無償點交或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完成報廢拆除程序後,由承租人無條
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
建物點交完成後由管理機關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並送財政局登記總帳。
依本要點辦理房地出租時,管理機關應通知本府地方稅務局;租期屆滿、終止租約或解除租約時,亦同。
十、承租人不得轉租、分租及頂替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十一、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本縣縣有房地時,承租人就租約所定事項負連帶責任。
十二、本要點之投標須知、出租公告、標租單、租賃契約等,由本府另定之。
十三、依本要點訂定之租約應向公證人辦理公證,並載明租期屆滿不返還租賃物者逕送強制執行之意旨,所需經費由承租人負擔。
十四、本要點未訂事項,悉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預定租賃期間內無開發或使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非公用房地。
前項出租之土地,如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租,且其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法令及本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預定租賃期間內無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非公用房地。
前項出租之土地,如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租,且其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法令及本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增訂預定租賃期間內,已開發而無使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短期出租範圍,以符實際需要。
二、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部
縣有建築改良物如地點適中,其牆面亦可出租供作廣告使用,惟須由管理機關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將出租方式、面積、
租金計收標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等出租條件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縣有建築改良物如地點適中,其牆面亦可出租供作廣告
使用,惟須由管理機關(單位)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將出租方式、面積、租金計收標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等
出租條件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分文字。
三、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執行機關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尚無開發或使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各該管理機關應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並簽報首長
核准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非公用房地由各管理機關簽報首長核准後,辦理短期出租。 三、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執行機關(單位)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尚無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各該管理機關(單位)應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並簽報首長
核准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非公用房地由各管理機關(單位)簽報首長核准後,辦理短期出租。 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五、本要點所稱之短期出租係指租賃期間未超過九年之租賃。
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如下:
(一)公開標租:三個月至五年,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報經本府同意得辦理續租。但續租期
間不得逾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本府同意得予出租,租賃期間不得逾五年:
1.出租予政府機關。
2.配合政府重大建設。
3.政策需要。
4.業務需要。
(三)臨時出租:為舉辦公益、展覽、展售、集會、演說或其他臨時性使用,於使用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者,得予出租,
租賃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租期屆滿,不再續租。 五、本要點所稱之短期出租係指租賃期間未超過九年之租賃。
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如下:
(一)公開標租:三個月至五年,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報經本府同意得辦理續租。但續租期
間不得逾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出租:得專案出租予政府機關或配合政府重大建設需要,報經本府同意者得予出租,租賃期間不得逾五年。
(三)臨時出租:為舉辦公益、展覽、展售、集會、演說或其他臨時性使用,於使用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者,得予出租,
租賃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租期屆滿,不再續租。 為推展縣政建設,增訂基於政策或配合業務需要,為得辦理專案出租之原因。
九、承租人應按承租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房地,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欲在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應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
建築執照,由承租人出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本府所有,並由承租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依約繳納房屋稅賦,且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
報經本府同意,按現狀無償點交或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完成報廢拆除程序後,由承租人無條
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 九、承租人應按承租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房地,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欲在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應
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由承租人出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本府所有,並由承租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依約繳納房屋稅賦,
且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報經本府同意,按現狀無償點交或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完成報廢拆
除程序後,由承租人無條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 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建物點交完成後由管理機關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並送財政局登記總帳。
依本要點辦理房地出租時,管理機關應通知本府地方稅務局;租期屆滿、終止租約或解除租約時,亦同。 建物點交完成後由管理機關
(單位)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並送財政局登記總帳。
依本要點辦理房地出租時,管理機關(單位)應通知本府地方稅務局;租期屆滿、終止租約或解除租約時,亦同。
訂定「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53728號
附件︰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條文
 
訂定「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核發、補發或換發農藥販賣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5484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桃園縣縣庫(以下簡稱縣庫)事務之處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縣庫經管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縣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由主管機關就轄區內之銀行遴選,經桃園
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同意後委託其代理,並應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
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以本府所在地者為總庫,並在縣境內酌設分庫及代收稅款處,經財政局同意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
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項全部或部分事務,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
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辦理。
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第四條  代理銀行代理縣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理,其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縣庫調度需要,
經縣議會同意得簽訂透支契約,其款項撥入縣庫存款戶內支用。
前項契約應繕具同式四份,以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銀行,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代理銀行委託代辦機構代辦理縣庫事務者,應訂立契約,
繕具同式四份,以二份存代理銀行,一份存代辦機構,一份送財政局備查。
受託之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代收稅費款業務,應訂立再委託契約。
第五條  本府及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由
代理銀行辦理之。
第六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縣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銀行規定里程以外   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報經財政局核准予以便利者,其收入。
第七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第八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各款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訂定之,並通知審計機關及副知縣議會。
第九條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應存入本府在代理銀行設置之縣庫存款帳戶,集中管理運用。未規定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
     款及保管款,亦同。
第十條  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以現金或到期票據,繳交代理銀行、代辦機構,轉解縣庫存款帳戶。
前項繳款書應備具收據、報核、報告、通知及存根各聯。
受理之代理銀行、代辦機構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或到期票據,應核對所載金額相符後,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並將
收據聯交付繳款人。
第一項收入,如繳款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者,其解繳縣庫方式及相關作業,依收入機關與簽約之金融機構所訂契約為之。
第十一條  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各項稅款之劃解期限、劃解程序及各級公庫經收各項稅款之轉解期限及轉解程序,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代理銀行派員駐在收入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收之款項,駐收人員或代收稅款處應逐日將經收款項按其性質填具日報表,附同
      繳款書有關各聯,分送收入機關及有關管轄公庫查核。代理銀行派員駐收各項收入者,仍由該原派遣之銀行負責。
第十三條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縣庫之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及報核各聯,由財政局依規定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
填寫錯誤或遺失,應專案通知財政局註銷。收入機關使用收據應按月列表,檢附報核聯送財政局查核。
第十四條  下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而未納入集中支付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財政局同意後通知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憑以開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一項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專戶原有計息者,除利息收入本需撥入縣庫之專戶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外,應予付息。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其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
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各機關對專戶使用情形應每年檢討一次,並將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函送財政局核辦。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第十五條  代理銀行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縣款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
  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庫存款戶收入日報表送審計機關,且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
  書有關各聯,分送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縣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審計機關、財政局
  及主計處核對。
第十六條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日列收庫帳,並依前條規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如發現帳目不符,或代理
      銀行、代辦機構短列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第十七條  各收入機關應自行控管歲入應收款項之收繳,倘逾期不解繳者,經財政局查明情節,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  各收入機關及代理銀行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解繳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
      縣庫帳務整理時限內清繳之。
第十九條  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
      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經核對相符後在縣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種基金、保管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等得納入集中支付管理,其歲出支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指定轉發之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支用機關應按月列印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及其他款項餘額。核對帳務如有不符者,應於每月十日前,
       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局核對調節。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者,在未解繳縣庫前應由各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自行
       查明退還;已解繳縣庫者則由原繳款機關提出申請,經查明後由財政局填具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機關持向縣庫辦理退還;
       稅款之退還則由地方稅務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收入科目內沖減之,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
       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之支出科目列帳。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印鑑卡送縣庫,以備查驗;更換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依第六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者,在未解繳縣庫存款戶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
       已繳縣庫者,應照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支出縣庫之款項支用減少,須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屬於當年度預算執行(含保留款),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縣庫;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收入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
       出之科目繳還縣庫。
第二十六條  財政局收到縣庫支出收回書後,應在原支出科目為減少支出之登記。
第二十七條  支用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縣庫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縣庫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一併繳還縣庫。
第二十八條  代理銀行經辦縣庫業務,財政局得派員查核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簽發縣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致縣庫受損害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縣庫之損失。代
       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庫受損害者,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責任並取消其代理公庫資格。
第三十條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代理銀行辦理之現金、票據及證券,其出納及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局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機關及代理銀行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
       如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或製作資訊紀錄存核。
第三十二條  代理銀行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於每月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
       寄存保管品核對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填具寄存保管品餘額表,轉報總庫及財政局備查。
第三十三條  鄉(鎮、市)公庫及其事務之管理辦法,得比照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契約、書、表及簿冊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屆10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55224號
附件:「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慈湖廣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附表一  
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項次 活動區域 使用面積 保證金 使用規費
1 A場地 190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4千元
2 B場地 235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6千元
3 C場地 275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8千元
說明:
一、各場地使用每日限辦1場次。
二、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本縣各機關團體於本廣場舉辦具展售性質活動,每場次保證金以新台幣3萬元計收,使用規費得減半收取。
四、活動舉辦期間如需使用停車格位,另依使用數量計收清潔維護費。
 
 
附表二  
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表
項次 車種 費率
1 大型車 100元/次
2 小型車 50元/次
說明:
一、本基準表所列車輛之分級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
二、停放於本廣場之車輛,依停放次數計收清潔維護費,車輛離場後重新進入停放,需再次計收費用;如停放時間超逾1日,則依停放日數加計,依此類推。
三、本廣場開放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5時。
四、本廣場停車格位僅提供車輛停放,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五、依本基準表收取之清潔維護費,充做本廣場暨週邊區域日常管理維護所需經費。
六、因執行公務且出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之車輛停放於本廣場,得免收清潔維護費。
 
 
附表三 
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表
項次 票別 票價 備註
1 全票 100元/次
2 優待票 50元/次 符合本表說明一所列條件之遊客
3 團體票 80元/次 40人以上之團體依全票票價8折計收,優待票不適用本優惠
說明:
一、符合下列規定人員進入後慈湖地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縣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身高115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兒童。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符合下列規定人員進入後慈湖地區得免收費:
(一)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
(二)軍公教退休(役)人員持有證明者。
(三)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四)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五)本縣大溪鎮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但每日入園名額另定之。
(六)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七)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八)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三、後慈湖入園參觀須依桃園縣政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依排定時間入園。
四、依本基準收取之費用,充做本廣場暨週邊區域日常管理維護所需經費。
 
 
附表四
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
活動區域 攝影時間 使用規費 人數限制
後慈湖 3小時 新台幣2千元 每組限10人
說明:
一、利用休園日辦理婚紗攝影,每一休園日限5組申請,入園門票依人數另計。
二、每組拍攝時間以3小時為限,開放入園攝影時段為休園日之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603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附近: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與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指為營造低噪音優質之室內環境所需設置之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五、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附近居民身心健康或提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措施或設施。
六、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八、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機構。
十、幼兒園: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幼兒園。
十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
十二、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三、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第四條  噪音防制費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
置維護費用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所需之設置費用。
二、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前三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噪音防制費用於前項第二款之費用所占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用於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費用所占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防音窗、開口部消音箱。
二、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噪音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
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之項目如下:
一、低噪音家用設備。
二、室內空氣淨化設備。
三、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物。
前項各款規定之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
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第七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得申請補助設置第五條規
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
前項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第八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設立時間。
第九條  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應具一
定減音效果。
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
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補助者拒絕本府執行前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暫停補助至受補助者將噪音防制設施
復原並驗收合格或達一定使用年限為止。
第二項一定使用年限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機場附近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得申請補助水費、電費。
前二項之補助申請,本府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及其配套設備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額度等因素,
決定優先順序及補助項目、額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於其管理之機場附近公共設施,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
及第六條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設置前項噪音防制設施或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應提送噪音防制費使用計畫送本府審核,
並依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符合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建築物,適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助作業。
第十四條  為利補助工作之執行,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應協助本府辦理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申請人資
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並得依協助事項向本府申請補助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20162410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
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 依行政法規比例原則訂定裁罰基準。
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為處理違法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稱本規定)事件,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違法裁罰之法令依據。
二、違反本規定者,依違規行為造成林地損害之面積(以稱違規面積)處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以違規面積為計算基準作為行政裁處之依據。
 
 
附表
違規面積(平方公尺) 罰款金額(元)
0001-1000(不含1000) 60000元
1000-2000(不含2000) 100000元
2000-3000(不含3000) 139000元
3000-4000(不含4000) 180000元
4000-5000(不含5000) 219000元
5000-6000(不含6000) 235000元
6000-7000(不含7000) 250000元
7000-8000(不含8000) 265000元
8000-9000(不含9000) 280000元
9000-10000(不含10000) 299000元
10000以上(含10000) 300000元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6297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61849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ㄧ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一、桃園展演中心
場地別 面積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每時段) 清潔費
(每日) 外加接電費
(每時段)
設備費
錄音費(每小時) 保證金
上午
08:00
12:00 下午
13:00
17:00 晚上
18:00
22:00 鋼琴
(每時段) 電腦燈
(每時段)
1樓 展場 836坪 佈、卸展 22,000 22,000 22,000 6,000 3,200 3,000 收費總額*5%
(以20萬元為上限)
展出期間 28,000 28,000 28,000
2樓 大廳 199坪 平時 3,500 3,500 5,000 1,600 800 8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4,200 4,200 6,000
門前廣場 300坪 平時 3,600 3,600 4,400 1,2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4,400 4,400 5,300
2-3樓 展演廳 863坪/
1548席次 平時 15,000 18,000 21,000 6,000 3,200 3,000 史坦威274型3,600 每盞
1,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18,000 21,000 25,000
排練空間 1樓樂團練團室 4間(大:每間12坪小:每間4坪) 大:5,000
小:3,000 大:5,000
小:3,000 大:5,000
小:3,000 800 400 400 2,000 收費總額*50%
4樓排練室 3間(大:51坪,小:每間17坪) 大:6,000
小:2,500 大:6,000
小:2,500 大:6,000
小:2,500 800 400 400 收費總額*50%
戶外廣場 戶外舞台 613坪 平時 7,200 7,200 8,700 2,4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8,700 8,700 10,500
二、中壢藝術館
場地別 面積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
(每時段) 清潔費
(每日) 外加接電費
(每時段) 設備費 錄音費
(每小) 保證金
上午
08:00
12:00 下午
13:00
17:00 晚上
18:00
22:00 鋼琴
(每時段) 電腦燈
(每時段)
音樂廳 1166席次 平日 13,200 16,500 19,700 2,500 2,400 1,300 史坦威274型3,600 2,0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15,900 19,700 23,700
演講廳 211席次 平日 2,700 3,300 4,100 600 5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3,200 4,000 4,900
大廳 157坪 平日 2,700 2,700 3,900 1,300 600 600 收費總額*50%
假日 3,000 3,000 4,700
排練室 97坪 6,000 6,000 6,000 800 400 400 收費總額*50%
說明 一、「每時段」時間,以本表之上午、下午、晚上所訂時數為基準,有未足時數者,以一時段計算。
二、彩排佈置及裝拆臺時間,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五折收費,其餘均依本基準收費。
三、如提前、逾時使用場地,依申請時段之時間比例,加收場地使用費;加用時段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者,經本中心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但售票活動不在此限:
1.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主辦之藝文活動及依桃園縣政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協辦之教育、藝文活動,經本中心核定者。
2.符合本中心藝文推廣宗旨,並經本中心審查同意之公益藝文活動。
五、經本中心核可優惠使用場地者,非於本表所訂時段使用者,依說明三加收費用。
六、「假日」時間,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連休假日。
七、使用展演中心展演廳如需搬運活動座椅,須本中心技術人員全程監督,並由使用單位付費僱工處理。
八、兩館舍設備使用收費說明:
1.使用鋼琴須自付調音費,並由本中心代為聯絡調音。
2.若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設備損害者,使用單位應負修復費用或照價賠償。
廢止「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20169838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6441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附「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於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第一項獎助名額得視當年申請情形酌予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實際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公告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6434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六、本縣教師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審議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四、執行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61831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ㄧ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按日計算
場地別 時間 場地使用費 空調費(每時段) 清潔費(每日) 設備費 保證金
蓓森朵夫225型
鋼琴 (每日) 單槍投影
設備(每日) 外加接電費
(每時段)
平日 假日
演藝廳(534席) 上午 09:00
-12:00 3,100 3,700 1,300 2,400 3,600 1,300 收費總額×50%
下午 13:00
-17:00 6,500 7,800
晚間 18:00
-22:00 8,200 9,800
團體視聽室(137席) 上午 09:00
-12:00 2,100 2,500 500 500 500 收費總額×50%
下午 13:00
-17:00 3,400 4,100
晚間 18:00
-21:00 3,100 3,700
說明:
一、「每時段」時間,以本表之上午、下午、晚上所訂時間為基準,有未足時數者,以一時段計算。
二、彩排佈置及裝拆臺時間,除場地使用費以申請時段五折收費外,其餘均依本基準收費。開放彩排視同正式演出,須事先申請並全額收費。
三、如提前、逾時使用展演場地,依申請時段費用按其加用時間比例加收場地使用費;如加用設備,依設備收費基準收費,並均得由保證金
內扣除。其加用時段計算方式,超出半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四、申請使用本局展演場地有下列情形者,經本局核可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但售票活動不在此限: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舉辦之藝文活動、各政府機關之藝文交流活動及依桃園縣政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由本局協辦之藝文活動。
符合本局藝文推廣宗旨,並經本局審查同意之公益藝文活動。
五、經本局核可優惠使用場地者,非於本表所訂時段使用者,依說明三加收費用。
六、「假日」時間,包括週末假日、國定假日及彈性連休假日。
公告
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號
用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
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平鎮市快速路一段246巷62號。
四、場址地號:平鎮市東勢段東勢小段113-6、113-15、113-16、113-17、113-18、113-19、113-20、113-21、113-22、113-25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12,577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74638E,275484l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為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運作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驗證結果顯示地下水1,2-二氯乙烷項目
檢出濃度0.68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mg/L)、苯項目檢出濃度1.21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mg/L)、
甲苯項目檢出濃度197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氯苯項目檢出濃度8.95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
1,4-二氯苯項目檢出濃度0.80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5mg/L)、總酚項目檢出濃度120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
污染管制標準(0.14mg/L)。
(二)污染範圍:污染範圍為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環保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汙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暨本
府環境保護局「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1年度桃園縣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地下水1,2-二氯乙烷項目檢出濃度0.684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5mg/L)、苯項目檢出濃度1.21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mg/L)、甲苯項目檢出濃度197mg/L,已超過第二類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氯苯項目檢出濃度8.95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mg/L)、1,4-二氯苯項目檢出濃度0.804mg/L,
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5mg/L)、總酚項目檢出濃度120mg/L,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4mg/L),為保障
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平鎮市東勢段東勢小段113-6、113-15、113-16、113-17、113-18、113-19、113-20、113-21、113-22、113-25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告范振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98261號
 
主旨:公告范振湘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范振湘。
二、身分證字號:J12118。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733號。
四、事務所名稱:范振湘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力行北街121巷3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440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泉盈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517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泉盈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泉盈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8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8號
四、事務所名稱:駿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和平街59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許育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98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許育鳴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育嗚。
二、身分證字號:A1219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916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育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大園鄉致成路36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3644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楊冠倫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98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冠倫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楊冠倫。
二、身分證字號:H121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1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冠倫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32鄰赤牛調25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19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李賢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案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78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賢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案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賢禹。
二、身分證字號:H1211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27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賢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龜山鄉新路村中和南路19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443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謝富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49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謝富榮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9-1、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富榮。
二、身分證字號:R1018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正光街1巷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7號。
七、備註:換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201451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朝愷。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
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背景: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
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定訂本辦法以明確規範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
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
二、訂定目的:明確規範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三、訂定內容: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學校(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三條)。
(四)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及導師安排(第四條)。
(五)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及排課原則(第五條)。
(六)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第六條)。
(七)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提供之服務方式(第七條)。
(八)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辦理之教學與輔導事項(第八條)。
(九)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資格(第九條)。
(十)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職責(第十條)。
(十一)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本辦法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本辦法適用之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
第四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決議,
優先適性編班及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及導師安排。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通過。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規劃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課程。
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經特推會審議後,應送課發會備查。
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身心障礙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及排課原則。
第六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運用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衡酌其學習優勢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依學生障礙狀況、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
服務人力等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輔導。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提供之服務方式。
第八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力,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二、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輔助器材,以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三、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進行觀摩教學、合作教學、個案研討、課程設計及教材編選等活動。
四、提供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對輔導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之普通班教師給予獎勵。
五、每年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適切性評估。
六、實施身心障礙學生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七、建立無障礙學習環境,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家庭諮詢、輔導、
親職教育、轉介及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等支持服務。
八、主動結合校內外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育志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
社會適應能力。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辦理之教學與輔導事項。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學校應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者擔任: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四、熱心輔導且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資格。
第十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有效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適性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職責。
第十一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如下: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得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及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特推會審議。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廢止公告「桃園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比率」,並自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20150405號
附件:附廢止桃園縣政府修正公告「桃園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修正」l份。
 
主旨:廢止公告「桃園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比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本府水務局102年6月4日桃水保字第1020019284號函送奉102年5月27日縣長簽准案辦理。
公告事項:廢止桃園縣政府修正公告「桃園縣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
 
縣長  吳志揚
公示送達范○○(身分證字號:F20185XXXX)販售逾期菸品涉嫌違反菸酒管 理法案,本府101年12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10309265號通知函l份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201660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身分證字號:F20185XXXX)販售逾期菸品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1年12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10309265號通知函l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范○○」於101年8月31日在桃園市文昌公園內販售逾期菸品計10條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一案,經親自於同日至本府製作訪談筆錄表示
願意提供相關資料,惟逾期未提供,本府以101年12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010309265號函分別於101年12月7日及102年3月5日以雙掛號方式分
別郵寄至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巷○號5樓之5(租屋地)及桃園縣平鎮市上海路○號5樓(戶籍地),均遭桃園中壢郵局招領逾期退回及桃園
平鎮郵局查無此人退回,因無其他可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通知函由本機關留存,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機關隨時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經20日後發生效力。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l樓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l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0174571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l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蕭美君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2年7月l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
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盛洋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口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658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盛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盛洋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9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89號
四、事務所名稱:佃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新興村8鄰新興19號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 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 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138155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一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5月30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 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藉字第10201685281號
附件:保管清冊l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7月3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55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5月20日至102年6月21日,
批號U1020619共105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
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縣龍潭鄉龍平路(63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13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龍平路(63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5日桃龍戶字第10200038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龍平路(63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出國
主任秘書  王雅芝  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發文字統:桃交停字第10200155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5月30日至102年6月21日,
批號Y1020604共96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縣楊梅市大同里、中山里、楊明里、金龍里、梅溪里、瑞塘里、三民里、永平里、仁美里、瑞坪里、梅新里、永寧里、 大平里、秀才里、水美里、紅梅里等(53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14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楊梅市大同里、中山里、楊明里、金龍里、梅溪里、瑞塘里、三民里、永平里、仁美里、瑞坪里、梅新里、永寧里、大平里、
秀才里、水美里、紅梅里等(53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8日桃楊戶字第102000396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楊梅市大同里、中山里、楊明里、金龍里、梅溪里、瑞塘里、三民里、永平里、仁美里、瑞坪里、梅新里、永寧里、大平里、
秀才里、水美里、紅梅里等(53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出國
主任秘書  王雅芝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308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2年4月28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弘揚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惟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其他
三級棒球代表隊參加LLB世界賽及IBAF世界青棒錦標賽聯合授旗典禮
三級棒球代表隊參加LLB世界賽及IBAF世界青棒錦標賽聯合授旗典禮
    桃園縣三級棒球代表隊在菲律賓LLB亞太區代表權比賽中表現優異,少棒、青少棒、青棒皆獲全勝,囊括亞太區代表權,
順利取得進軍世界賽的入場券,特別於7月19日在平鎮棒球場舉行聯合授旗典禮,桃園縣長吳志揚並期勉所有的選手在世界賽
中拿出最好表現,為國爭光。
    桃園縣三級棒球代表隊為取得佳績,不分假日密集在青埔棒球場、平鎮棒球場集訓,同時縣府也提供營養師設計菜單,並
聘任運動傷害防護員協助選手進行身體防護,吳縣長親自致贈世界賽集訓費120萬元、平鎮高中棒球隊為主體的代表隊參加
IBAF世界青棒錦標賽集訓費及加菜金共70萬元。吳縣長表示,今天為四支隊伍舉行聯合授旗儀式,希望能為球隊集中氣勢,
事實上縣府及民眾很早就在臉書上按讚為球隊集氣,希望四支隊伍都能順利奪標,為桃園及台灣爭光。吳縣長並關心叮嚀所有
選手,不只在生活上,在訓練及比賽中都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受到任何傷害。
    三級棒球代表隊取得亞太區代表權後,青棒代表隊將於7月24日至7月31日、青少棒代表隊將於8月11日至8月17日、少棒代
表隊將於8月15日至8 月25日,分別前往美國南卡州伊斯利、密西根及威廉波特進行世界賽。此外,以桃園縣平鎮高中棒球隊為
主體的2013年IBAF世界青棒錦標賽球中華代表隊,也將展開為期45天的集訓,希望在本年度8月份在台灣台中洲際棒球場舉辦的
IBAF世青賽,打敗來自美國、日本、古巴與南韓等12支隊伍,將冠軍留在台灣。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for Teams Representing Taiwan in the LLB World Series and IBAF 18U World Championship
    All three teams sent by Taoyuan County to the Little League Baseball (LLB) Asia/Pacific qualification tournament 
held in the Philippines have advanced to the little league, junior league, and big league divisions of the World Series. 
In the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held at Ping-Jen Baseball Field on July 19,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Wu Chih-yang 
encouraged all players to do their best and bring glory back to the country. 
    The three teams in their respective divisions have been training hard at Taoyuan International Baseball Stadium 
and Ping-Jen Baseball Field on weekdays and holidays.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meal plans designed by 
nutritionists and hired athletic trainers to assist players in preventing injuries. Magistrate Wu has given NT$1.2 
million to the three teams undergoing intensive trainings for the World Series. A total of NT$700,000 is also provided 
to Taiwan’s representative team formed by Ping Jen Senior High School to the IBAF 18U Baseball World Championship as 
premiums during their intensive training program. The flag presentation ceremony, as Magistrate Wu noted, aims to 
gather support for the teams. The county government and many citizens have cheered for the players by clicking the 
“like” button on the teams’ Facebook page in hope that the four teams could win both for Taoyuan County and Taiwan. 
Magistrate Wu reminded all players of the importance to prevent injuries not just in daily life, but during trainings 
and competitions. 
  The three teams will now represent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n their respective divisions of the World Series. 
The Big League World Series will be held in Easley, South Carolina July 24-31, the junior league competition will 
take place in Michigan August 11-17, and the little league tournament will be played in Williamsport, Pennsylvania 
August 15-25. The team formed by Ping Jen Senior High School of Taoyuan County will represent Taiwan to the 2013 
IBAF 18U Baseball World Championship and begin their 45 days of intensive trainings. It is hoped that the team will 
beat other 12 teams coming from the U.S., Japan, Cuba, and South Korea during the IBAF 18U World Championship to be 
held at Taichung Intercontinental Baseball Stadium in this Aug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