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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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72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7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7月4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
報告案由:公共設施保留地活化
劉顧問志清:
本案建議擬定優先順序進行檢討,例如可先從市集區如桃園市、中壢市或平鎮市優先檢討辦理。
主席裁示:
(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檢討部分,請檢視民意建言,並請研考會持續收集議員、議會討論、學校等各方意見,
並適時檢討議會提出的建議。
(二)請審慎處理既成道路部分之適法性。並請水務局預先研擬既成道路徵收爭議之因應方案,於工作會報時討論。
二、報告機關:觀光行銷局
報告案由:活動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活動行銷要訣、訂定各機關辦理活動行銷策略之SOP
主席裁示:
(一)每個活動費用內應有一定比例之行銷預算。
(二)行銷通路有很多種,應瞭解各行銷通路之特性,針對活動性質選擇對的行銷通路,舉例如學校、公寓大廈電梯內等,
並應確認該通路確實傳達至其行銷對象。並請教育局抽查確認本縣暑假活動手冊是否確實發送各校學生。
(三)各機關若無對外行銷活動,或需與民眾互動,僅單方面政策宣導,可無需設置Facebook或部落格,以免產生反效果或
與官網資訊不一致。相關問題請先行與觀光行銷局聯絡,並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協助整合。
三、報告機關: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Eco-Smart的航空城
主席裁示:
航空城是全新的都市計畫,可整體規劃開發,請大家同心協力、全力以赴,不僅要建設環保的智慧城市,並讓民眾以居住在航空城為榮。
四、報告機關:工商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縣商圈活絡暨行銷執行計畫
主席裁示:
(一)虛擬通路確為未來通路之趨勢,惟文化內涵為虛擬通路無法取代,應加強實體通路之文化特性,以吸引民眾。
(二)請與本縣大專院校合作,運用學校資源,以達異業合作之效。
(三)有關台鐵桃園市及中壢市車站改建計畫、現行辦理情形及期程規劃等,請交通局另案陳報。
五、報告機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報告案由:打造桃園縣邁向高度就業與適性就業之幸福城市的具體作為
湯參事蕙禎:
須注意政府政策之提出,勿使企業為因應而降低薪資。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就業安心計畫,茲事體大,應謹慎估算,研議更佳機制。
主席裁示:
(一)關於就業安心計畫,請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再審慎研議,必須兼顧公平性,避免被濫用。此外,降低失業率最主要的方式
應著重在工作媒合。
(二)請人事處和研考會研擬在區公所提供民眾就業相關資訊之服務。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工程期程請儘速確認後定案。
(二)第8案「大漢溪」專案:請交通局向本人簡報,另纜車是否興建,請儘速決定。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
一、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桃園@六和商圈穿街走巷活動,請各機關協助宣傳,踴躍支持。
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桃園縣政府縣長訪視地方各機關應行注意事項」,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主席裁示:
本人訪視各地方承諾事項,請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確實記錄及列管,且於再訪時,應將前次承諾之執行進度及可能反映事項陳報;
又近期訪視各地方所提問題多為水務局業務,故近期訪視請水務局派員陪同。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桃園縣政府管考項目記點制度實施計畫(草案)」,提請討論。
社會局陳局長仲良:
本案管考項目記點標準,建議改以件數與總件數之比例來計算,而非以件數為評分標準。
主席裁示:
本案若有任何建議請逕提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議。
四、李顧問維峰:
建議本府應委外辦理長期性民意調查及政策追蹤指標,作為後續政策修正或調整之依據。
主席裁示:
本案對民意之掌握應屬必要,請研考會研議。
五、地政局林局長學堅:
建議可以在交流道附近如永安路、大興西路及本縣重大工程如中路、經國開發案等,加強行銷本府重大政策。
李顧問維峰:
建議將本縣各項重大建設做統合行銷。
主席裁示:
(一)請於本縣高架橋、高鐵、機場捷運、橋墩等及中路開發案、經國發開案等工程外圍製作願景圖,以行銷城市形象。
(二)綠2牆面及燈箱若無出租,則請充分利用行銷縣政。
(三)本案請蔡副秘書長麗娟召集研議,並請觀光行銷局列入行銷管考。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增加「消除民怨專案」:
(一)請研考會每2週檢討分析「便民中心」、「1999」、「縣政信箱」等民眾陳情管道及輿情等資料,列出各機關民怨最深之排行,
並於每次會議中檢討,逐一解決,以確實消除民怨。
(二)請邱參事俊銘擔任專案經理人,研考會擔任幕僚,於每次主管會議提出檢討,並請訂定目標及步驟,以具體創新作為,於每次會議消除一項民怨。
(三)本案請邱參事俊銘先行研擬並與本人討論,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
二、本縣航空城開發、河川整治等各項建設績效評比均佳,正值氣勢如虹之際,故難免遭外界以放大鏡檢視,惟本府團隊之各項建設絕對
不可因此退縮,反應加速進行。
各位應抱持擔任公務員成就感之來源應為辦好事情、讓民眾受惠,且應相信,所為之事確實是讓後代子孫受益,且對國家有貢獻,故本人在此嚴正要求同仁:
(一)全體各局處首長及負責辦理各項開發計畫工程之同仁,一律不許透漏任何和計畫相關資訊資料,包含親友在內。
(二)凡有機會接觸開發計畫之同仁,於開發計畫未完成階段,除非自身房屋、土地原已在計畫區內,在計畫完成前,一律不准於計畫區內置產。
(三)全體首長暨同仁切勿參加無謂之應酬,任何需與廠商接觸事項,應至縣府說明,切勿私下接觸。
(四)若同仁遭受要求透露未公開之訊息,應予拒絕並立即通報政風處。
倘違反上述事項者,政務官一律解職;事務官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捌、散會 下午12時25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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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特種搜救高級救護隊」成軍演練 縣長談話 |
桃園「特種搜救高級救護隊」成軍演練
縣長談話 102.07.09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繼今年初成立全國第一支「義消特種搜救大隊」之後,桃園縣消防局再創全國之先,引進歐美先進國家搜救及緊急救護技術成立「特種搜救高級救護隊」,
在今天正式成軍,同時以成熟技巧進行演訓,接受各界的檢驗。這支集18般武藝於一身的消防救護隊,不僅是目前全世界首支的救護隊,更讓全體縣民生命財產
受到最好的保障。
今天成軍的「特種搜救高級救護隊」20名隊員,是從縣內326名具有特種搜救與73名高級救護技能成員中精挑細選而出,每位救護隊員必須同時具備兩種技能,
並通過嚴苛的救助技能訓練,取得1280小時的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還須完成40小時先進國家現場急創傷緊急處置課程訓練。課程內容涵括特殊救災環境醫學、
救災現場警戒區域劃定與操作、救災及救護動線規劃、RIT (Rapid Intervention Team)訓練、災害現場實例分析及綜合情境演練等項目;車禍、山難、水域、
高低所、局限空間等災害型態之模擬等訓練。
在許多重大災害救護現場,經常見到桃園縣消防救護弟兄們的身影,如梅姬颱風時宜蘭發生路基掏空塌陷、新竹尖石司馬庫斯遊覽車翻覆造成重大傷亡事件,
桃園的消防弟兄們都是第一個趕到現場進行搶救任務。希望提供縣民最好的「救災服務」,同時在各縣市或國際間發生重大災害時,亦可立即啟動救援機制,
投入人道救援。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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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運籌服務化、科技化、國際化商機說明會 縣長談話 |
智慧運籌服務化、科技化、國際化商機說明會
縣長談話 102.07.09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為加速推動物流業在桃園的發展,桃園縣政府與經濟部商業司、中華民國物流協會等單位共同舉辦「智慧運籌服務化、科技化、國際化商機說明會」,
今天也同時邀請到交通部官員向業者說明日前簽定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期盼大家透過這個平台的協調與整合共同創造商機,讓大家都有錢賺。
台灣地理位置優越,物流業是台灣走向國際必走的路,而桃園則是北台灣的中心,今年來因五楊高架的通車、國道二號的全面拓寬,桃園對外的交通可謂
「四通八達」,航空城計畫更是如火如荼地進行中,規劃9條聯外道路,是專為物流運輸設計,整個航空城計畫可說是為台灣的國際競爭力做服務。政府早在幾
年前就已注意到物流業對台灣發展的重要性,也積極推動與物流有關的工作,希望把物流業「根留台灣、並朝海外發展」。物流業是桃園發展三大主軸產業之一,
物流實力居全台之冠,桃園的地理位置具有海空雙港的優勢,且桃園機場為國內重要運輸樞紐,是全台最適合發展國際物流業的都市。縣內的物流業者如能抓緊
商機,將可與航空城一同起飛,縣府也將作為企業的後盾。
日前所簽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雖然引起不同的爭議,但基本上兩岸的貿易與物流服務業的交流,也有一定的商機,今天特別邀請經濟部與交通部
相關人員做更詳細的說明。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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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21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21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7月03日上午9時30
地點:中山科學研究院龍園園區行動通訊工程中心1樓國際會議廳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縣長致贈中山科學研究院紀念品
參、龍潭鄉政簡介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為了本鄉的發展,刻正積極爭取銅鑼圈坡度平坦山坡地之解編,懇請縣府大力協助。
肆、主席致詞暨說明本府於龍潭鄉之重大建設
主席:
龍潭鄉為本縣客家文化重鎮,本府客家事務局即設置於此處,以服務全縣客家族群。
石門水庫位於龍潭鄉,係屬本縣環境保護的重點,華映友達廢水改排案,本府將堅持立場,持續向中央爭取。
龍潭鄉行政園區土地遼闊,條件得天獨厚,政府辦公廳舍在此集中,未來將十分便民。
本府業全力支持龍潭農工游泳池、中豐路594巷拓寬、綜合體育園區、中正路拓寬等龍潭鄉重大建設,本府與龍潭鄉公所合作無間,在葉鄉長大力推動品德教育下,
加上龍潭鄉親強烈的凝聚力,龍潭鄉永遠是幸福的微笑鄉鎮。
伍、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辦理公共設施工程申請雜項執照,請核發本縣龍潭鄉三洽水段74-100、74-101地號等2筆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桃園市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54、4-55地號2筆縣有土地出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本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5條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報告:
各分工小組就明年升格後之銜接業務,刻正積極進行中。
捌、臨時動議
一、復興鄉林鄉長信義:
7月6日為本鄉1年1度的水蜜桃之夜,活動精采可期,歡迎各位參加。
二、大溪鎮黃鎮長睿松:
感謝縣長及縣府各局處對大溪文藝季的鼎力支持,系列活動持續進行至7月下旬,內容多元豐富,敬請各位踴躍蒞臨。
三、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本鄉行政園區用地遼闊,歡迎各機關搬遷至此,以便利民眾。本區若採分開建築之規劃,機關辦公空間將十分充足,且可使各建築物呈現出客家文化特色,請縣府協助。
本區未來並規劃有「得來速」設計,洽公民眾免下車,另本區於非上班時間,也可作為民眾遊憩休閒的公園。
主席裁示:
就葉鄉長的意見,於未來規劃時納入考量,廳舍用地充分利用的問題,請財政局及秘書處審慎考量。
本區最重要的原則在於空間充分運用,另應要求未來的新建築應具一致性,並應注意與其他建築物的融合及動線設計。
玖、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八德市公所建議八德國中未來活動中心擬增加地下2層作為停車場」建議案:請蔡副秘書長宗烈整合協調本案,釐清相關學校、交通、
公園用地之最佳使用方式,並應重視八德市在地的意見。
二、「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持續列管。
拾、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拾壹、散會 (上午10時35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7月03日第821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張秘書立信
中壢市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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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20164560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
一、目的:
(一)為倡導終生學習精神,鼓勵本縣老人「活到老、學到老」增進自我成長。
(二)開辦各項語文、才藝、休閒、健身、育樂課程,提供老人再進修及社會參與機會,藉以拓展老人學識領域,充實生活內涵,
提昇老人福利服務功能。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老人福利、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三、補助課程類別及內容:
(一)一般性課程:以代間學習、退休前、心理衛生、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宗教人生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課程。
(二)生活資訊課程:為優先補助類別。
1.以電腦操作、網路運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相關課程。
2.授課方式應以一人一機為原則,多人共機者,應於計畫內說明理由;預期效益應達三分之二以上學員於課程結束後能上網、
收發電子郵件及運用網路資料。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班課程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持續三個月,且每班報名滿三十人即予開班授課,每班不超過五十人,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須達半數。
(二)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一小時不超過新臺幣捌佰元為限;本府或機構、團體內部人員等內聘講師,一小時不超過新臺幣肆佰元為限,
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三)印刷費:檢據覈實支付。
(四)場地費:檢據覈實支付。
(五)器材租金:檢據覈實支付。
前項所列各款補助項目;總計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貳萬伍千元。
五、申請者應於開課日期一個月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四)立案證書或設立許可證明。
(五)負責人當選證書(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六)章程。
(七)講師名冊(含學經歷資料)。
(八)課程表。
(九)招生報名表。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經本府通知於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府得視申請項目及金額酌予補助。
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六、受核定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執行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十二月底執行完成之計畫,
應於次年一月四日前完成核銷。
(一)領據(如附件四)。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五)接受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五)。
(六)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如附件六)。
(七)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七)。
(八)支出原始憑證(請黏貼於單位之粘貼憑證用紙(如附件八)上,並經會計程序核章)。
(九)參加人員名單(含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十)上課簽到表。
(十一)上課統計表(如附件九)。
(十二)成果統計表(如附十)。
(十三)執行成果表(如附件十一)。
(十四)成果照片(如附件十二)。
(十五)受核定補助單位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如講師鐘點費),並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七、 受核定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應詳述理由於開課前函報本府核准,方得變更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取消補助,不予核銷。
八、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有未執行、補助經費支用不當或申請補助資料不實造假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府得令改善或
命繳回補助經費,並得於查明後二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九、 本府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查核該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老人福利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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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法企字第1020165952 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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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16591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組織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五、財政局。
六、工商發展局。
七、農業發展局。
八、地政局。
九、城鄉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客家事務局。
二十二、新聞處。
二十三、秘書處。
二十四、法制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主計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及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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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68455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五條、「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制定「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推動本縣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使水資源回收中心順利營運,並敦親睦鄰及回饋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回饋區範圍內之各鄉 (鎮、市)公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水資源回收中心係指本府管理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資源回收中心及污水處理廠。
第四條 本府於本縣各水資源回收中心營運期間應編列營運回饋地方經費(以下簡稱回饋經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次年度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經費=前年度全縣實收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 (前年度該水資源回收中心實際處理污水量/前年度全縣
實際總處理污水量) ×前年度全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實際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範圍所涵蓋級距應提列之回饋百分比,並逐級統計。
前項所稱全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實際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範圍所涵蓋級距與應提列回饋百分比如下:
一、第一級:二萬噸以下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六‧五回饋。
二、第二級:逾二萬噸至十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五回饋。
三、第三級:逾十萬噸至三十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三‧五回饋。
四、第四級:逾三十萬噸至六十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二回饋。
五、第五級:逾六十萬噸至一百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一回饋。
六、第六級:逾一百萬噸以上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零‧五回饋。
第五條 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總額未達水資源回收中心年總營運成本前,每年暫依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年總營運成本百分之五編列回饋經費。
第六條 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區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第一回饋區:按水資源回收中心地形,以其基地中心為圓心三百公尺半徑範圍,分配該中心回饋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回饋區:按水資源回收中心地形,以其基地中心為圓心六百公尺半徑範圍,扣除第一回饋區後之賸餘地區,分配該中心回饋經費百分之四十。
回饋區範圍內,各村(里)回饋經費以其所占面積及人口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權重計算,由本府計算後,送執行機關據以辦理分配之。
各村(里)人口數以本府公布之前年度十二月人口統計資料為依據。
第七條 執行機關應設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辦理回饋經費相關事項;其設置要點由執行機關擬定,並報本府核定。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經其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回饋經費年度執行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撥交回饋經費,並由執行機關納入預算辦理。
回饋經費之支出採就地審計,執行機關應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妥善保管,以備審核單位稽查。
第 八 條 回饋經費應用於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購、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助學金、學童營養午餐費用。
三、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公益服務及文康活動。
五、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六、社會福利。
七、其他公益事項。
第九條 水資源回收中心招考職工時,鄰近該中心行政區設籍居民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標準者,應保障總名額之百分之三十優先錄取,
其中該中心所在村(里)設籍居民最優先錄取。但以不超過錄取總額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第十條 水資源回收中心因民眾陳情、反對及抗爭等事件致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應暫緩回饋經費支付提撥,俟協調完成後繼續辦理。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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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161615號
附件: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附「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20161615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生活權益,
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擬定桃園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南崁新市
鎮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規定(以下簡稱本案細部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為安置對象:
1.於查估時,合法建物之現住戶符合房租補助費領取條件,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者。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時,建物所有權人應自行協調
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合法建物,有二戶以上設籍,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
或其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受領房租補助費戶數範圍內,申請配回二個
以上安置單元。
(四)除上述各款外,基於實際需要,仍需予以安置者,應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由本府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 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選定原則:依既有建物分布情形及鄰里生活區域,劃分八個安置區(編號A至H),各安置區以劃設一至二處
安置街廓(區塊)為原則。
(二)安置街廓(區塊)位置:依本案細部計畫規定之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面寬不得小於五公尺之住宅區
(包括R5-1、R5-2、R10、R19-1、R21-1、R21-2、R22、R22-1、R31及部分R9、R28、R43、R61、R67、R69、R84、R90之建築基地)為限。
(三)安置單元面積:
1. 除街角地以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為原則,並視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2. 街角地:
(1)以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2)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如屬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定安置之街廓編號者,面積則以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除以該安置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
(四)安置單元之權利價值=安置單元土地面積×該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 安置土地分配作業,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召開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二)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
(三)安置土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配土地。
(四)依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安置土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公告安置土地分配結果。
(六)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六、 舉辦安置土地分配說明會
(一)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1. 本要點。
2. 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3. 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4. 申請書表。
(二)安置土地申請期限、受理方式、補正及本府審查期限,應敘明於通知書內。
七、 申請合併分配
不同建物所有權人擬申請合併分配於相鄰安置單元,應於本府受理分配安置土地申請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 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
(二)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與印鑑證明(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參加
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九、 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 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分配戶以原合法建物座落基地所屬安置區之安置街廓(區塊)辦理抽籤配地為原則;如屬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訂安置之街廓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本府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梯次辦理安置土地分配作業。
(二)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如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安置單元後,接續選配。
(三)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應即向工作人員
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四)分配戶選擇配回街角地者,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該街角地所需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五)分配戶選擇分配街廓時,該街廓第一宗街角地尚未受分配時,由本府逕行保留第一宗街角地後,自毗鄰街角地之安置單元分配予該分配戶,
剩餘之土地依原分配方向接續辦理分配。
(六)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者,其權利價值應大於或等於安置單元所需權利價值,
不得繳納差額地價,並以街角地以外安置單元辦理分配。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後,其剩餘土地未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分配戶應選擇所屬安置區內其他安置街廓辦理分配。
(八)不以原合法建物座落基地所屬安置區分配者,得於各安置區之分配戶完成配地後,再統一抽籤,選擇剩餘安置單元。
(九)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本府逕予保留,
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一、安置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調整分配。但調整分配後之面積以不超過各該街廓
「最小分配面積加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二)分配戶於本案細部計畫已有明定安置之街廓編號者,得將應領權利價值全部選配安置土地,不受前款調整分配面積限制。
十二、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三)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其選配安置街廓應繳納差額地價者,本府將另提供無息分期繳納差額地價措施。
十三、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土地所在地公所及轄管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依土地徵收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四、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實際領回
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 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 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 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 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
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
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
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十五、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十七、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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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174435號
附件: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廢止「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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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18260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附「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導活動。
二、特殊教育之研究或實驗。
三、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
第四條 申請本獎助者,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資料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本府得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前項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以二案為限;每年度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本獎助申請期限,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第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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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蔡○○(身分證字號: H12032XXXX)未經許可產製私酒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2年5月29日府財金菸字第1020131792號催繳函一份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201767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身分證字號: H12032XXXX ) 未經許可產製私酒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2年5月29日府財金菸字第1020131792號催繳函一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案係受處分人未經許可產製私酒違反菸酒管理法,本府於101年9月11日開立府財金菸字第1010228555號裁處書依法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並經本府102年1月3日府財金菸字第1020000932號函同意分12期繳納罰鍰,惟受處分人繳納2期後迄今未再繳納罰鍰,本府特以102年5月29日府
財金菸字第1020131792號函催繳,分別於102年5月30及102年6月24日以雙掛號方式郵寄至新北市土城區大暖路○號3樓(居住地)及桃園縣大溪鎮
永福里17鄰烏塗窟○號(戶籍地),均遭郵局招領逾期為由退件,因無其他可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機關留存,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機關隨時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經20日後發生效力。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l樓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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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771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黃挺祚。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4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普義路235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暨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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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泰明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768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泰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泰明
二、證書字號:(79) 台內地登字第001578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0 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大竹路302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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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771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縣估字第000034號。
四、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普義路235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暨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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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404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
(二)聯絡人: 劉馨淳。
(三)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7號
(四)電話: 03-3326742分機47 。
(五)傳真: 03-3389444 。
(六)電子郵件:adb1020001@mail.tycg.gov.tw 。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使縣民尊重動物生命及妥善處理寵物屍體,維護環境衛生,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計六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寵物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應收取之規費及退費規定(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會審查意見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體,維護環境衛生,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防疫所。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犬、貓。
寵物之定義。
第四條
寵物屍體焚化應按重量計費:每公斤收費新臺幣九十元,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繳納前項規費後,應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並由執行機關排定日期時間處理。
應收取之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規定收取之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所收取之規費如有誤繳或溢繳之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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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志敏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844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志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志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1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格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忠孝西路175巷27號l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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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辦理桃園縣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公告府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說明,「102年度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分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勞就字第1020180175號
附件:
主旨:為辦理桃園縣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公告本府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說明,
「102年度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分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之l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
評鑑成績分為A、B及C三級。前項評鑑辦理方式、等級、基準及評鑑成績優良者之表揚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政府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說明」、「102年度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分表」(如附件)。
二、本案預訂於102年8月至9月擇期至各受評機構實地辦理評鑑作業。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作業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使桃園縣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以下稱仲介機構)確實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提昇服務品質及功能,並且了解各仲介機構營運現況,鼓勵其業者注意經營管理,進而保障民眾求才、求職權益,
爰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3條之一規定辦理評鑑作業。
二、本評鑑作業相關事宜由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以下稱執行單位)負責執行。
三、本評鑑作業所定之評鑑辦理方式,由執行單位推選本府內部評鑑委員1名,敦聘外部評鑑委員2名,組成評鑑小組,以評鑑指標(如附表)
為基準,依據評鑑指標及其說明至仲介機構實地評鑑。
四、本評鑑作業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評鑑期間及評鑑成績公告事宜如下:
(一)評鑑對象:受評業務年度(以下稱當年度)之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者(含受停業處分、暫停營業,及曾因故註銷許可證、
繳銷許可證復於3個月內另行取得設立許可)。
(二)評鑑範圍: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之就業服務案件相關資料。(仲介機構報送本府之當年度各季求職、求才狀況表填報數據之案件,
並建立「就業服務案件名冊」及應備置之相關文件檔案。)
(三)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5月1日至10月31日。仲介機構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達後3日內附理
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14日,並以1次為限。
(四)評鑑成績將於完成所有評鑑事宜後1個月公告,並登載本府及執行單位之相關網站周知。
五、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分A、B、C 三等級,各級之分數範圍如下:
(一)A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90分以上者。
(二)B級:成績達評鑑指標規定之7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三)C級:成績未達評鑑指標規定之70分者。
第一項評鑑結果除提供民眾參考,並作為本府加強仲介機構管理之依據。
六、為獎勵仲介機構,經評鑑成績符合下列條件者,於本府及執行單位網站公開揭示表揚:
(一)評鑑成績為A級者。
(二)自評鑑之當年度1月1日起至公開表揚日止之期間,未曾受任何違規處分。
七、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通知限期接受評鑑,仍未能於評鑑期間接受評鑑者,其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予許可:
(一)切結不接受評鑑。
(二)經執行單位通知評鑑日期,仲介機構未申請更改評鑑日期,於評鑑當日拒絕接受評鑑。
(三)仲介機構申請更改評鑑日期,經執行單位同意,於評鑑當日拒絕接受評鑑。
(四)仲介機構未於期限內檢送相關評鑑資料,致評鑑作業無法進行。
(五)評鑑過程中對評鑑委員或工作人員有恫嚇、謾罵、威脅、嘲弄、錄音或錄影等情事,經制止而不停止。
(六)評鑑過程中未提供適當之評鑑環境,經要求改善而拒絕改善。
(七)其他執行單位及評鑑小組討論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評鑑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桃園縣政府102年辦理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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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年度鑑字第12514號
被付懲戒人 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劉○○係桃園縣復興鄉民代表會組員,兼辦出納及總務業務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於 92年9月間,辦理復興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等人赴大陸四川省
九寨溝考察經費請領、核銷業務時,明知○○○並未出國考察,其應將代為兌領公庫支票所取得之新臺幣5萬元繳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易持有為所有,將該錢款侵占入己。嗣為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發現後,其始將該款繳回。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8年度偵字第10332號),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95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論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第 190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揭各該判決影本或正本在卷可稽。
三、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雖略以:被付懲戒人有上揭貪污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失情事,應移請審議等情。惟查被付懲戒人既
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本件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爰合依首揭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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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年度鑑字第12514號
被付懲戒人 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劉○○係桃園縣復興鄉民代表會組員,兼辦出納及總務業務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於 92年9月間,辦理復興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等人赴大陸四川省
九寨溝考察經費請領、核銷業務時,明知○○○並未出國考察,其應將代為兌領公庫支票所取得之新臺幣5萬元繳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易持有為所有,將該錢款侵占入己。嗣為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發現後,其始將該款繳回。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8年度偵字第10332號),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95號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論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第 190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上揭各該判決影本或正本在卷可稽。
三、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雖略以:被付懲戒人有上揭貪污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失情事,應移請審議等情。惟查被付懲戒人既
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本件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爰合依首揭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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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年度鑑字第12531號
被付懲戒人 黃○○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黃○○前於桃園縣新屋鄉公所任職農業課技士等職(已於94年5月10日辭職)期間,自86年間起負責農業推廣
及農藥採購等業務,先後多次,按該鄉公所採購「6%培丹粒劑」農藥數量,向得標之荃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即自86年
起至95年5月6日止,共收受新臺幣1,492,877元賄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檢察官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0月24日以10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4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終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1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之違失情事,爰依同法第 19條規定,移請審議等語。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因上揭違失行為,涉及刑事犯罪部分,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490號、96年度偵字第14219號),經該法院97年度訴字第 8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貪污罪刑後,被付懲戒
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
刑法第56條、第37條第2項等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
(追繳沒收部分之記載,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
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各該檢察官起訴書、第一、二、三審法院刑事判決影本等附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7款、第2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
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本會認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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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年度鑑字第12531號
被付懲戒人 黃○○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黃○○前於桃園縣新屋鄉公所任職農業課技士等職(已於94年5月10日辭職)期間,自86年間起負責農業推廣
及農藥採購等業務,先後多次,按該鄉公所採購「6%培丹粒劑」農藥數量,向得標之荃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即自86年
起至95年5月6日止,共收受新臺幣1,492,877元賄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檢察官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0月24日以10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4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終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1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之違失情事,爰依同法第 19條規定,移請審議等語。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因上揭違失行為,涉及刑事犯罪部分,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490號、96年度偵字第14219號),經該法院97年度訴字第 8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貪污罪刑後,被付懲戒
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
刑法第56條、第37條第2項等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
(追繳沒收部分之記載,從略)」。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續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
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各該檢察官起訴書、第一、二、三審法院刑事判決影本等附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7款、第2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
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本會認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已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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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平鎮市龍恩里、宋屋里、山峰里、雙連里、北勢里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15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龍恩里、宋屋里、山峰里、雙連里、北勢里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10日桃平戶字第102000484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平鎮市龍恩里、宋屋里、山峰里、雙連里、北勢里等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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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04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於102年4月13日在桃園縣平鎮市延平、新榮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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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和平村、五權村、菓林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22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和平村、五權村、菓林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22日桃大戶字第102000282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和平村、五權村、菓林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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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蘆竹鄉「南興村、蘆竹村、瓦窯村、五福村、宏竹村、新莊村、海湖村、坑口村、中福村、上竹村、南炭村、大華村」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18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南興村、蘆竹村、瓦窯村、五福村、宏竹村、新莊村、海湖村、坑口村、中福村、上竹村、南炭村、大華村」
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15日桃蘆戶字第10200039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蘆竹鄉「南興村、蘆竹村、瓦窯村、五福村、宏竹村、新莊村、海湖村、坑口村、中福村、上竹村、南崁村、大華村」
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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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大溪文藝季「關公回娘家、巡禮總統府」活動 |
2013年大溪文藝季「關公回娘家、巡禮總統府」活動
7月26日在桃園縣長吳志揚、大溪鎮長黃睿松的帶領下,32個社團陣頭,近1千6百多位隨行工作同仁,浩浩蕩蕩前往總統府展開
前所未有的巡禮創舉,讓關聖帝君青銅像在歷經34年後,重回總統府【娘家】,再次福澤台灣、庇祐萬民。
此座關聖帝君青銅像是民國68年當時總統蔣經國先生下鄉視察,親見普濟堂香火鼎盛,並且每年舉行大型遶境儀式,因此慷慨致
贈由大陸家鄉奉化縣溪口鎮所帶,一路跟隨經國先生歷經國防部、行政院及總統府辦公室近30年,也是思念生母毛太夫人的關公青銅
全身坐姿雕像一尊,當時萬人頂禮,盛況空前。大溪鎮的社頭文化是全台罕見的地方文化特色,由各行各業、各村各廟組成,大溪鎮
同時也是十大觀光小鎮第一名,負有「總統鎮」的美名,希望能將蔣故總統經國先生勤政愛民親民的作風及關公忠孝節義的精神發揚
光大,並希望打造「北關公、南媽祖」的特有文化。
為讓民眾體驗大溪百年社頭文化的精髓,隨行陣頭人員並突破「疆界」,首度安排在總統府的北廣場演出拿手絕活,包括龍陣、
童仔、將軍、獅陣、Q版大仙尪等表演慶祝巡禮活動,展現大溪鎮不凡的民俗技藝特色。大溪鎮公所配合文藝季持續舉辦一連串在地特
色主題,希望讓各界深刻感受大溪鎮身為「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獨特的文化及魅力,【大溪好所在‧大家逗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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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Daxi Art Festival: Guan Gong’s Homecoming Journey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Leading thirty-two parade formation troupes and approximately sixteen hundred escorts,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and Daxi Town Headman Huang, Rui-Song marched toward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for a great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undertaking
on July 26th. They escorted the bronze statue of Saintly Emperor Guan back to its home, i.e.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ending its
thirty-four-year sojourn in Daxi. Hope this would bring good fortune to Taiwan and blessed citizens.
Back in 1979, the former president Chiang, Ching-Kuo paid a visit to the countryside of Daxi. President Chiang found that the
Puzi Temple had a great number of believers and held a large-scale religious procession every year. Therefore, he generously donated
this bronze effigy of Saintly Emperor Guan in a sitting posture, which came from his hometown Xikou Township, Fenghua County. During
his tenure as Defense Minister, Premier and the President, the effigy had accompanied him for almost thirty years. Also, it was a
memorial to his mother Ms. Mao. Tens of thousands of followers prostrated themselves before the statue when it was moved into the
temple—an exceptionally grant event at the time.
The Religious Procession Culture of Daxi Township is a distinctive local feature of Taiwan, with participants coming from every profession,
village and temple in the area. The township, praised as “The President’s Town”, is ranked Number One among all the Top Ten Tourism Towns.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former president’s kind, amiable personality and Guan Gong’s loyalty and righteousness, the County Government
intends to create the unique religious landscape of “Guan Gong in the North, Mazu in the South”.
To enable people to experience the hundred-year old Religious Procession Culture of Daxi, the crew traveled across the boundary of the
county and launched their first-ever performance at the north square of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The remarkable shows include Dragon Dance,
Tong Zei, Jiang Zun , Lion Dance, Chubby Full Body Puppets and other celebration activities, in a bid to demonstrate the extraordinary folk
arts of Daxi Township.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rt Festival, the office of Daxi Township held a series of activities with local features,
in which outsiders could acquaint themselves with the unique culture and charm of Daxi, one of the Top Ten Tourism Towns. ”Come and have
fun with us in Daxi, the wonderland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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