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6期

專載
102年桃園縣運動會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102年桃園縣運動會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102.07.27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年桃園縣運動會第一次在星期假日舉行,可以讓大家盡情享受體育帶來的快樂及大聲加油的樂趣,回顧桃園縣過去一年,各項體育
成績表現輝煌,除少棒、青少棒及青棒均取得國家代表權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大專運動會等各項賽事,桃園縣的成績都相當優異。
  桃園縣要邁入體育大縣,將舉辦多項賽事,如今年10月的LPGA錦標賽、明年的全中運、另外還有亞太聽障運動會、協助台北市辦理世
界大學運動會等,希望大家共同支持,也希望所有的學校都能重視體育,將體育當作是重要目標來推動。
  今天的開幕典禮首先由土風舞委員會及大崗國小的表演揭開序幕,接著13鄉鎮市進行創意進場表演,展現各鄉鎮市的特色及活力,最
後由新興高中旗鼓隊引領大會會旗及田徑選手手持聖火進場,舉行聖火點燃儀式。隨即展開縣府各局處及各鄉鎮市公所職員組隊的趣味競
賽及各項田徑、游泳等項目競賽,本屆全縣運動會競賽項目除原有田徑及游泳等兩大項外,也配合體育競技月於7月20日至8月10日期間擴
大結合102年縣長盃跆拳道、太極拳、武術、保齡球、運動舞蹈、壘球等項目。希望大家都能發揮運動家的精神全力以赴,將平日努力的
成果在這個運動場上充分展現,爭取最佳成績。最後,預祝大會圓滿順利!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
服務品質全國第一記者會 縣長談話
服務品質全國第一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7.29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繼去年3機關榮獲行政院服務品質獎後,今年再創佳績,由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八德戶政事務所及八德地政事務所3機關榮獲
「第五屆政府服務品質獎」殊榮,得獎機關數為全國第一。
  地方稅務局以「稅務秘書」深耕村里,每一村里有一位專屬稅務秘書,611水災時,主動至受災區進行即核免稅的便民措施,受民眾
好評,此外也推出「itax便捷服務E卡通」,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即可透過網路或7-11ibon申請桃園縣地方稅電子證明及稅務
資料,從線上申請到線上取件,1小時內完成。
  八德戶政事務所結合監理站等相關機關,於民眾辦理遷徙、改名後協助民眾辦理相關資料變更,讓民眾免於舟車往返各機關間,目前
跨機關橫向合作已擴增至10個機關,民眾原需花350分鐘,整合後僅需70分鐘,落實單一窗口全功能跨機關簡政便民的目標。
    八德地政事務所全國首創單一窗口全功能服務櫃台,讓民眾「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並考量轄區內馬祖鄉親眾多,設置專屬窗口受
理申請連江縣土地重新登記作業,至少嘉惠3萬人以上,突破以往鄉親需專程回馬祖辦理之不便。
  除了連續兩年榮獲政府服務品質獎,桃園縣最近也拿下許多獎項,包括老街溪整治成果桃園縣榮獲2013年國家卓越建設獎首獎、研考
會的1999便民服務專線榮獲台灣服務大調查銀牌獎、桃園縣榮獲全球7大智慧城市、路平專案榮獲金路獎全國第一名,成績斐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研究考核委員會)
 
桃園縣政府第673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7月17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國小榮獲「2013國際網界博覽會」國際賽獎項、本縣國中小及教師榮獲教育部「102年度國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及績優人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本府榮獲101年度「中央機關聯合視導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績效考評」2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主席:
首先恭喜各位獲獎的學校及老師,這些獎項表示本縣在教育成就上的突破,資訊教育及閱讀教育是培養學生的重要項目,感謝各位教育同仁的努力及付出。
另外,在毒品防治上,本縣已連續6年榮獲中央考評的第一名,在此優異的成績下,本府仍將秉持著精益求精的精神,繼續努力相關防治工作。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縣涉及中央單位重大交通建設辦理情形
葉副縣長世文:
(一)桃林鐵路已停駛,請於航空城計畫中刪去,以符合現況。桃林鐵路用地為避免閒置,可利用建置自行車道的方式,予以再利用,
如此則既不涉及土地問題,且可供廣大民眾使用,並可向中央機關例如:觀光局、體育署或營建署等爭取經費。
(二)中央建議五楊高架中豐路交流道採跨區區段徵收部分,請城鄉發展局就執行困難部分,敘明詳細理由,並請交通局正式函復中央。
請交通局向經建會聯繫,本人將率隊拜訪,就本案各項需協助案件一併討論協商。
主席裁示:
(一)於本(7)月底前,請交通局就本案連同五楊高架3閘道、航空城聯外道路等案件,予以彙整後,由本人召集縣籍立法委員,向委員
說明,並請委員協助向中央爭取。前揭各項建設案,請葉副縣長世文率領城鄉發展局、地政局、交通局及主計處,共同拜訪經建會。
(二)請交通局將本案各項建設,逐一向新任葉副縣長說明,以研議相關策略,促使各項建設早日完成。
二、報告機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環境保護局、教育局、原住民行政局、民政局、消防局、農業發展局
報告案由:713蘇力颱風災後修復情形及檢討報告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補充建議:
災後道路清理部分,建議以加強勸導、協調道路養護單位為優先處理方式。
工務局朱局長惕之補充建議:
災後道路清理部分,因山區之機具設備及操作人員有限,因此人力及資源多集中於搶修主幹線;其他路段,請本府相關局處及其他公部門共同協助。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建議:
中央業通知以低利貸款協助本縣受災農民事宜,本局已轉知農業發展局。
李顧問維峰補充建議:
公路總局為兼顧修復人員之安全及民眾服務之需要,須俟氣候穩定後,方可進行道路清理工作。
蔡副秘書長麗娟:
本府刻正研議以低利貸款之利息補助方式,幫助受災農民。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風災停電部分:建物之緊急發電機若設置於地下室,因通風及散熱不良,易造成運轉不久後即故障,請工務局注意其設置位置。
殯儀館及稻穀烘乾設備應備有緊急發電機,或者可由本府準備移動式緊急發電機。
(二)風災停水部分:以送水車送水,民眾仍感停水之不便,建議由淨水廠將深水井之水源逕以管線輸送,讓民眾便於使用。
(三)為幫助受災農民,低利貸款之利息部分,建議可由本府吸收。
葉副縣長世文:
(一)就工商發展局「電力供應」報告部分:
1、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尚待台電搶修案件仍有相當數量,為因應後續修復工作,應變中心撤除後的通報指揮系統,應予研議並規定。
2、在機具及物資相對有限的情形下,應訂定出搶修及支援的優先順序,並應以維生系統、稻穀烘乾等為最優先。
3、針對尚未恢復供電之區域,本府應繼續了解及關切。
(二)請水務局加強各公所平日的清淤工作,並可向營建署爭取相關經費。
(三)本縣各重劃區部分,請城鄉發展局及工務局注意共同管溝之建置,並避免本次風災各項問題未來發生在這些區域。
主席裁示:
(一)就工商發展局「電力供應」報告部分:
1、本府應正式行文台電,告知本次風災之停電發生狀況及建議事項,並副知縣籍立委及經濟部。
2、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災害應變中心設立期間,安排至少1位同仁持續受理本府縣政信箱,以便及時處理民眾針對風災相關之報案。
3、本府應於颱風前,即強力要求路權單位修剪路樹,以免路樹倒塌時壓毀台電設施。
4、應建請台電建立清晰之通報系統,以受理災情,並請台電加強宣導。另應建議台電建立科學化的修復優先順序,應以維生系統及主幹線等進行優先處理。
5、應變中心開設時,台電進駐人員應具備一定決策層級,以受理災害通報,並應由災害中心之台電進駐人員統一協調,指揮電力供應相關之搶修。
6、軍方調度應統一由縣級應變中心進行聯絡及判斷,請消防局謝局長向軍方說明。
(二)請工務局注意共同管溝應一併納入寬頻及光纖。
(三)請水務局除督促公所平日即應進行清淤工作以外,為因應汛期,請推行清淤總動員,並辦理抽查及競賽、獎勵。
(四)就環境保護局報告部分:
1、本次簡報之「道路養護與路容清潔分工概況」圖表,請於道安會報中再次提出,以釐清權責,並向各道路養護單位說明相關規定,以避免
公部門間相互開罰,相關順序、時間及責任於道安會報中釐清。
2、風災清理道路時,清理人員若有安全疑慮,即表示用路人尚有危險之虞,即不宜恢復通車。
3、道路養護單位開口合約廠商未進行清理道路,卻以其他機關清理道路後之相片請款乙節,係屬違法,本府亦應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五)永安國中鐵皮屋頂遭強風吹落,砸毀風雨走廊,因目前尚未修復,請教育局加強注意該校的校園環境安全。
(六)原住民行政局及教育局所報告之災害搶救及復建經費,以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七)請民政局督促公所及殯葬管理所、殯儀館,應自備緊急發電機。
(八)稻穀烘乾遭遇停電部分:以提供移動式緊急發電機為宜,請工務局自下次颱風起,於應變中心救災整備項目中列入,備有一定數量之
移動式緊急發電機,以供特殊需求使用,例如:維生系統、穀物烘乾等。
(九)本縣風災農損部分:本府應研議以低利貸款之利息補助方式,盡力幫助農民。
(十)本府應自每次颱風學習教訓,讓防災、救災工作能做到最好,且應變中心派駐人員應具備統籌、指揮、調度之功能。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老街溪影像紀錄」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不須另列專案,請併入「老街溪」專案。
二、「老街溪」專案:
(一)相關配合機關若進行良好,本府應行文該機關敘明其優良事蹟,並請該機關就相關所屬人員予以敘獎。
(二)老街溪現階段已有一定成果,惟較諸國際級景點,仍有距離,請黃副縣長宏斌繼續主持本案,推出「老街溪2.0」。本案除將現
有收尾工作盡善盡美完成以外,並應提升老街溪為國際級景點,請黃副縣長率領相關局處,設計並提出「老街溪2.0」的新願景。
三「消除民怨」專案:
請邱參事俊銘於下(674)次會議安排相關報告。
主席裁示:
(一)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工程期程請儘速確認後定案。
(二)第8案「大漢溪」專案:請交通局向本人簡報,另纜車是否興建,請儘速決定。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鄭秘書長瑞成:
103年度本縣總預算案正積極籌編中,本人已請主計處在本(7)月24日召開之主任秘書會報中,說明各機關於編製預算時的應行注意事項,
如預算科目務必精簡,以免科目過多造成執行困難等,還請各機關首長轉達所屬同仁,務必依照上述應行注意事項,切實配合辦理。
 
陸、臨時動議
一、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為慶祝父親節,本府推出「歡慶88慰辛勞,桃園縣金牌好店8月優惠快訊」,請各位樂在即時,共襄盛舉並協助推廣。
二、教育局吳局長林輝報告:
(一)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頒獎典禮於7月18日下午舉行,請各位蒞臨參加。
(二)本縣縣運舉辦在即,感謝各局處的配合,並請各局處啦啦隊全力展現創意表現。
主席裁示:
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頒獎典禮請各位自由參加,並不勉強。本獎學金係由「伯仲文教基金會」捐資予本府,以獎勵認真向學的學子。
本項獎學金已舉辦多年,歷經多位縣長主持,且是本縣最高額的獎學金,長年鼓勵本縣優秀的學生,而受獎學生也莫不以此為榮。
 
柒、主席政策指示
文化局「下半年藝文活動總彙」專題報告延至下(674)次報告。
 
捌、散會  下午5時20分正
政令
修正「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暨「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20185639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暨「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表」各l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95年12月29日府社障字第0950374136令
102年8月2日府社障字第1020185639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服務功能,
以增進身心障礙者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租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三、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福利團體職訓、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三)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福利團體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許可之活動等。
四、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種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上午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夜間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
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五、本中心以辦理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六、本中心自行使用及機電設備等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時間開放受理申請使用。
七、申請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租用場地最晚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妥使用申請表(附件一),送請本中心審查,經本中心核准同意者,最晚應
於使用前五日依收費標準(附件二)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單位如中途放棄或變更使用日期,最晚應於預定使用五日以前通知本中心,否則使用費不予退還。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單位得於原因消滅七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
費用除扣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四)倘本府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使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
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或得經專案簽准免收使用費。
八、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三)申請單位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內或四周擅設或張貼。
(四)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五)本中心全館禁止吸煙、嚼檳榔及嚼食口香糖。
(六)申請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中心管理人連繫,如須勘查場地或佈置會場,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七)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館物品及垃圾,申請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
(八)申請單位自行攜進本中心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中心概不負責。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館場地設備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責。
(十)申請單位,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之規定,本中心得以取消其繼續使用,必要時得以移送治安機關法辦。
九、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立即回復原狀,由本中心派員會同申請單位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由本中心拍照存證,
並由申請單位簽認並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由本中心回復之,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
十、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如已核准者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並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將場地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三)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四)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事先申報範圍並獲同意者除外)
(五)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本中心所收場地費依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收費基準表
95年12月29日府社障字第0950374136令
102年8月2日府社障字第1020185639號令修正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申請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179149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縣長  吳志揚
訂定「桃園縣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20177168號
附件:輔助計畫
 
訂定「桃園縣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附「桃園縣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
一、目的: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造成農業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O二年七月十六日農授金字第一O二五0八0三三八號公告(下稱本公告)
桃園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爰補助首年貸款利息,以減輕農民負擔。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三、補助對象:申借本公告低利貸款之農民
四、作業程序: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本公告之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本府將補助首年貸款利息。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本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
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審核撥貸。
(五)前款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十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辦理期程:
(一)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持貸款經辦機構核貸     證明及利息繳交證明文件,送交轄區農會。
(二)農會應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補助計畫書及前款證明文件向    本府提出補助之申請,經本府簽奉核准後撥款。
六、經費來源:本府農業發展局一百零三年度預算。
公告
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40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
(第一期)(甲、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內海村中山北路268巷8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3581.55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68872.167E,2774303.942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原由大園聯合水處理公司大園廠從事電鍍表面處理相關行業之廢水,並以管線收集電鍍專區內之廢污水並集中處理,現已辦理歇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一期)(甲、乙)」土壤中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400 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園:為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大園聯合水處理廠
 
大園工業區採樣位置圖及調查結果
 
大園工業區土壤樣品分析結果表
 
大園工業區第二階段標準井地下水樣品分析結果表1/3
 
桃園縣大園工業區標準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桃園縣大園工業區標準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2968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一期)(甲、乙)」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土壤
污染管制標準:400 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2年5月15日
府環水字第1020702408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
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特工區小段44-66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l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大園聯合水處理廠
公告本縣102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235026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暨臺灣省政府102年5月10日府財政字第102170010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2年11月1日至102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2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2年地價稅係按102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稅額計算公式
一般土地 (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1級:( 2,501,000元以下          ×10‰ -          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2級:( 2,501,001元~15,006,000元×15‰ -   12,50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3級:(15,006,001元~27,511,000元×25‰ -  162,56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4級:(27,511,001元~40,016,000元×35‰ -  437,67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5級:(40,016,001元~52,521,000元×45‰ -  837,83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6級:(52,521,001元以上          ×55‰ -1,363,045元)=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地價×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 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地價×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
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電話6碼地區請撥41-6666或41-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paytax.nat.tw),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
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
(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
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2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本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於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達3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
(三)分期及稅款定義:
1、分期:每1期為1個月。 
2、稅款:以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捐於全縣歸戶後稅款計算。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
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資料跨越不同轄區者,得擇一轄區同時提出申請。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應納稅額未達20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應納稅額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應納稅額100萬元以上者,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
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9。
(二)中壢分局: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2樓(03)3800072轉102至105或116。
(四)楊梅分局:楊梅市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八德市「永豐里、白鷺里、大正里、茄苳里、瑞德里、龍友里、興仁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2018554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八德市「永豐里、白鷺里、大正里、茄苳里、瑞德里、龍友里、興仁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26日桃德戶字第10200059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八德市「永豐里、白鷺里、大正里、茄苳里、瑞德里、龍友里、興仁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2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235026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2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
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
申報作業(網址https://declare.tytax.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02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
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課徵地價稅土地減免標準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
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定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
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郵政、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其附
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
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
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八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
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
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
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
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
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
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
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
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
事業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但第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九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一條之一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二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區,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之三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第十一條之四   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
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第十二條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六條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第十七條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
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公告本縣102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235026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2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一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
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網址https:// declare.tytax.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
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
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明坤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8998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明坤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明坤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0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2 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明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大仁二街15號2樓之9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士盟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917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士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士盟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37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 桃縣地字第00189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08-5號6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許黃志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9080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許黃志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 黃志新。
二、身分證字號: H1221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志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 桃園縣桃園市莒光路87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 101年8月3日建證字第6192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全信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19175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全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全信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2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 桃縣地字第00189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08-5號6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102年新增壹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214045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2 年新增壹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縣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自102年8月30日(星期五)起至102年9月13日(星期五)止,計15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或郵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肅竊組收
(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一)桃園縣政府籌設當舖業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須檢附3個月以內(民國101年3月1日前設籍本縣)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須檢附經濟部或本府工商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 (凡年滿20歲者,均可向本府提出申請籌設。但以一人一地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1、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營業場所及庫房:須檢附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所有者,則檢附房屋、土地權狀影本)、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
(六)本府工務局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七)須檢附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八)責任保險、資本額:須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四、抽籤日期: 102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3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二樓大禮堂。(歡迎蒞臨觀禮見證)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 、( 八)共計四張】請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系統網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本局
申辦服務說明與下載→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20183087號
附件: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等5種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102年7月24日審桃縣一字第102000115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
分析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
公告之。
 
縣長  吳志揚
 
表1、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
 
表2、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表3、中華民國101年度桃園縣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機關別)
 
表4、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基金別)
 
表4、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基金別)(續1)
 
表4、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基金別)(續2)
 
表5、 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基金別)
 
表5、 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基金別)(續1)
 
表5、 中華民國 101年度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基金別)(續2)
「勤毅商行(負責人:郭○○)」及「從源企業社(負責人:謝○○)」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1985111號
附件:
 
主旨:「勤毅商行(負責人:郭○○)」及「從源企業社(負責人:謝○○)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
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 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7月29日府商登字第1020186386號處分書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其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許毛軒揚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1960841號
附件:
 
主告: 公告許毛軒揚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毛軒揚。
二、身分證字號: E1229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1號。
四、事務所名稱:毛軒揚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58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 102年7月19日建證字第6377號。
 
縣長  吳志揚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1991001 號
附件:登記國有清冊1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
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或建物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
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雨珊企業社(統一編號:09876565、負責人:楊○○)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009791號
附件:
 
主旨:雨珊企業社(統一編號: 09876565、負責人:楊○○)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分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7月25日府商登字第1020183595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3鄰至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25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3鄰至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7月25日桃溪戶字第10200037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3鄰至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8月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81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6月26日至102年7月29日,
批號Y1020702 共1282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
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81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6月25日至102年7月29日,
批號U1020717共1147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本縣「慶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號:觀音鄉工業區段一小段65-3地號)」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四)禁止土地利用行為部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36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縣「慶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號:觀音鄉工業區段一小段65-3地號)」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四)禁止
土地利用行為部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7月15日環署訴字第1020031365號函及本府102年1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449號公告辦理。
二、本案系爭場址經查證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且其污染物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除依土污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公告系爭場址為
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外,並同時依土污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於102年1月24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449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
於該管制區內置放污染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等行為,惟按土污法第17條第1項係就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內之禁止事項予以規範,至同條第2項則專就禁止土地利用行為明文規定,且僅以場址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始有適用,而不及於地
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102年1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449號公告系爭場址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其中有關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四)禁止土地利
用行為部分,顯係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所為,惟該項規定係針對經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場址所為規定,與本案僅公告為地
下水污染管制區之情形有別,從而原公告有關管制事項(四)部分予以撤銷。
正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慶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189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王○○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7月29日)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北港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3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北港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2年8月12日桃大戶字第102000315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北港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桃園地景藝術節」黃色小鴨來了!
「桃園地景藝術節」黃色小鴨來了!
  風靡全球的黃色小鴨將於10月與桃園鄉親見面,原創者霍夫曼8月7日由縣長吳志揚陪同,到小鴨預定停泊的新屋後湖埤勘查,霍夫曼
相當滿意後湖埤的天然美景,希望能以黃色小鴨呈現出桃園特殊的埤塘文化景觀。吳縣長強調,爭取黃色小鴨到桃園展示,主要是想與桃
園縣埤塘水圳等世界少有的特殊地景相結合,同時藉著黃色小鴨呈現出桃園在地文化藝術之美,而非搶觀光浪潮。
  桃園與霍夫曼接觸,早在黃色小鴨在香港維多利亞港展示之前即已展開,而且敲定要在今年10月份的桃園地景藝術節期間到桃園特有
的埤塘展示,供桃園縣鄉親觀賞。吳縣長表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帶給世人一種「愛與和平」的感覺,這與他一向主張「愛與祥和」的
理念不謀而合。「桃園地景藝術節」期間,黃色小鴨將棲身廣達20公頃、綠意盎然的新屋後湖埤,民眾漫步水巷埤圳間,串起新屋的各個
文化景點,像是范姜老屋群、稻米故事館,接著發現康雅筑、潘羽祐、褚瑞基、陳歷渝、周靈芝等國內藝術家扣連在地主題、目不暇給的
創作,更有兩位國際大師─草間彌生、崔正化的絢麗驚喜。
  桃園縣擁有數千口埤塘,縣府將持續規劃出不同的藝術展示空間,呈現在世人的眼前,讓世人進一步了解桃園埤塘水圳的特色美景。
霍夫曼還表示,10月份展示期間,他將再度到桃園,與桃園鄉親見面。
 
Rubber Duck Visit in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The world’s popular yellow rubber duck will come to Taoyuan County this October. Its original creator, Florentijn Hofman, 
was accompanied by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on August 7 to inspect the exhibition site in the Back Pond of Sinwu Township. 
Hofman was really impressed by the back pond’s natural view and he hopes his rubber duck can carry out Taoyuan’s special 
pond culture. Mayor Wu emphasized that the main reason to invite Hofman’s artwork to Taoyuan was to hope it could bond well 
with Taoyuan County’s rare seen landscape. Having the duck’s visit in Taoyuan aims to highlight the beauty of local art 
rather than simply getting tourism revenu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contacted Hofman before the duck was on display in Hong Kong’s Victoria Harbor. The duck’s 
appearance will be a part of this October’s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Mayor Wu thought that Hofman’s rubber duck provides 
people with a feeling of “love and peace”, as it matches well with his governing principle: “love and harmony”. During the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the duck will be floating in the 20-hectare Back Pond in Sinwu Township. As people walk along 
the ponds, they can appreciate cultural heritages including old houses from Fan Chiang families, Rice Story House, and 
creations made by local artists such as Kang Ya-Chu, Pan Yu-Yo, Chu Rui-Ji, Chen Li-Yu, and Chou Ling-Chih. Spectacular 
artworks from international artists, Yayoi Kusama and Choi Jeong Hwa, are also available on the site. 
  Taoyuan is home to thousands of ponds.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plans to build a natural art gallery and present 
this beautiful scenery to the world. This will allow people to understand better about Taoyuan’s unique pond culture. 
Hofman notes that he will meet with Taoyuan citizens again during this October’s exhib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