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74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8月7日上午10時2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案由:下半年藝文活動總彙
蔡副秘書長麗娟:
本府自7月開始,於入口網站增設桃園活動行事曆視窗,提供各機關活動整合訊息,本府已成為全國提供最完整活動資訊露出之縣市,在此
請各機關持續配合,將相關活動於每月20日前送觀光行銷局協助檢視,並隨時上網更新,以確保資訊之正確。
鄭秘書長瑞成:
本府各機關辦理活動命名應再加強,活動名稱亦應具吸引力,如地景藝術節應再強調黃色小鴨之展出,管樂嘉年華亦可再多強調內容,以
達吸引民眾之效,又如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之名稱即為良好範例。
主席裁示:  
(一) 本府活動行事曆視窗面積應再縮小,僅須顯示當月行事曆,另再設計月份連結指示按鍵,提供民眾視需要自行點選次月活動觀看。
(二) 活動行事曆應僅列入與民眾相關之好玩、好吃活動,諸如首長行程、例行業務等無須列入,如狂犬病宣導等。
(三) 請建立各機關提供活動資訊填寫規格,以免各機關提供訊息量多寡不一,另請再設計APP供民眾下載。
(四) 活動名稱無須刻意濃縮業務內涵及性質等,過於強調反致沉悶,如綠(一)綠(二)停車場典禮、兒14公園動土典禮等。
(五) 網頁設計應再活潑,以置放大幅圖片方式吸引民眾點閱,如藝術下鄉優人神鼓表演,可放置優人神鼓大幅圖片,又如黃色小鴨到本縣等;
另行事曆點開時,所呈現活動海報應予放大,方能清楚閱讀。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容積移轉檢討及違建處理
蔡副秘書長宗烈:
請工務局針對違建處理提出更進一步具體措施,查報及即報即拆須更主動出擊,以遏止新違建產生;另對於已完工違建應訂定分期分類
執行標準。此外,工務局同仁執行違建查報、拆除時務必公正公平公開,另查報執行諸多細節,同仁應多加思考,以化解疑慮。
李顧問維峰:
工務局同仁處理違建時,常遇民眾反彈或透過管道施壓,而引發困擾,建議縣長尋求具相關工程或工務經驗人員協助同仁。
主席裁示:
騎樓封死易衍生安全問題,此類違建,工務局應特別注意,另處理違建時,應依所訂處理原則辦理,並切勿涉入私人紛爭。
三、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12 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計分方式之檢討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學童至本縣合法登記寺廟擔任志工,卻無法獲得志願服務學習時數認證,以致造成家長及廟方困擾,建請教育局放寛認證。
本縣蔡副秘書長宗烈:
建議若超額比序記分方式中,所採項目無鑑別度者,應予刪除或修正。
主席裁示:
(一) 關於超額比序計分方式,請教育局就以下各點思考注意:
1.就近入學項目,共同就學區是否可跨區升學,例如桃園就學區是否可進入建中、北一女就讀?請向家長解說清楚。
2.才藝表現項目,學校老師是否積極告知參賽資訊及協助,具決定性影響,因此導師人格特質甚為重要,並請學校注意輔導。
3.體適能項目,應針對身體狀況原本不佳者,另行考量規劃。
(二) 志願服務學習時數認證,不應以教育系統為限,但亦不可流於浮濫。請研議將各類型合格團體等納入服務認證,並充分蒐集訊息,
完整公布,尤其對於偏鄉,請特別注意其資訊之取得。
(三) 教育局請注意,本縣縣立高中之師資、校長、硬體設備均應平衡,切勿過度集中某校。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老街溪」專案及「大漢溪」專案:
主席裁示:
計畫期程調整,請水務局儘速簽出。
二、「消除民怨」專案: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建議:
建議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列入解決民怨專案小組成員。
蔡副秘書長宗烈:
消除民怨之癥結點,在於各機關同仁心態及機關本位主義,若同仁能抱持民眾同理心看待問題並摒除機關本位主義,即可解決諸多問題,
甚且不使問題產生,而此亦為最終解決方式。
主席裁示:
(一) 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列入本案小組成員。
(二) 民怨案件應分為個案性及通案性,個案性案件回歸研考會列管,通案性案件,即具共通性,且能以法律解決者,如山坡地解編或水
保回饋金等,即適用此機制,後續可用創新作法解決;請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列1案,並依報告情況後續再作檢討。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秘書處、民政局、地政局依序報告)
報告案由:本府本(102)年6月份本縣總預算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
照案通過,請上述報告3局處依所提計畫改進。
 
陸、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
(一) 本府「出版品編印作業原則」,爾後各機關發行免費供民眾使用之出版品,請配合辦理;另本府於7月25日抽測各機關網站,教育局
、農業局、工務局、水務局及警察局網頁須修正之處均超過20項以上,請上述各局處特別注意網頁之更新。
(二) 本府「縣政宣傳影片管理執行計畫」,各機關錄製完成之縣政影片一律上傳至縣政影像資料庫,請各機關務必依規定配合上傳。
(三) 本府「施政建設成果填報原則」,請各機關依所訂辦法期程,按時檢視更新發布資訊。
(四) 本府出版品編印作業及縣政宣傳影片管理執行,俟本府新聞處成立後,業務後續移交該處辦理。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建議:
未來新聞處成立後,人力、經費均顯不足,且無列管處分權,故建議將其業務定位為負責縣政行銷,其餘整體規劃及列管事項,建請仍由研考會辦理。
主席裁示:
本府施政建設成果填報由研考會辦理,縣政宣傳影片管理執行計畫由新聞處辦理,另本府出版品編印管理主政機關,請黃副縣長再行協調確認。
二、衛生局劉局長宜廉:
本府參加2013年第五屆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請參與投稿機關修改完畢後,於8月9日中午前繳交稿件。
主席裁示:
本縣參與評選,除可檢視本府業務作為成果外,亦藉此與其他縣市及國家交流,故請同仁全力配合。
三、教育局林副局長威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財政部102年統一發票盃」,憑發票即可報名,活動當天並可獲贈紀念品及參加抽獎活動,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
參加,在此並感謝本府參與協辦事項之局處。
主席裁示:
請同仁熱烈響應。
四、李顧問維峰:
本府訂於8月8日、8月21日辦理3場次「航空城計畫」教育訓練,請各機關同仁踴躍參與,本次訓練將全面詳細說明航空城計畫之總體規劃、
執行情形及未來發展,另本府亦將自此訓練中遴選人才加入航空城宣傳小組,歡迎有意願同仁參加;另各機關如對航空城未來發展有任何建議,
請不吝提出。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一、增加「消除民怨專案」:
(一)請研考會每2週檢討分析「便民中心」、「1999」、「縣政信箱」等民眾陳情管道及輿情等資料,列出各機關民怨最深之排行,並於
每次會議中檢討,逐一解決,以確實消除民怨。
(二)請邱參事俊銘擔任專案經理人,研考會擔任幕僚,於每次主管會議提出檢討,並請訂定目標及步驟,以具體創新作為,於每次會議消除一項民怨。
(三)本案請邱參事俊銘先行研擬並與本人討論,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
二、本縣航空城開發、河川整治等各項建設績效評比均佳,正值氣勢如虹之際,故難免遭外界以放大鏡檢視,惟本府團隊之各項建設絕對不可
因此退縮,反應加速進行。
各位應抱持擔任公務員成就感之來源應為辦好事情、讓民眾受惠,且應相信,所為之事確實是讓後代子孫受益,且對國家有貢獻,故本人在此
嚴正要求同仁:
(一)全體各局處首長及負責辦理各項開發計畫工程之同仁,一律不許透漏任何和計畫相關資訊資料,包含親友在內。
(二)凡有機會接觸開發計畫之同仁,於開發計畫未完成階段,除非自身房屋、土地原已在計畫區內,在計畫完成前,一律不准於計畫區內置產。
(三)全體首長暨同仁切勿參加無謂之應酬,任何需與廠商接觸事項,應至縣府說明,切勿私下接觸。
(四)若同仁遭受要求透露未公開之訊息,應予拒絕並立即通報政風處。
倘違反上述事項者,政務官一律解職;事務官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捌、散會  散會(下午12時10分)
AED〈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設置推廣記者會 縣長談話
AED〈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設置推廣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8.08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為推廣急救訓練的重要性,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特別於今日舉辦AED〈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設置推廣記者會。近幾年桃園縣政府積極整合縣
內資源,協助各行業全力推動CPR+AED教育訓練,101年12月份消防局亦結合各局處資源辦理「萬人CPR」活動,創下金氏世界紀錄,就是最好的
見證,截至102年6月底為止,縣內已有100萬人接受過CPR+AED急救教育訓練。
  今年上半年到院前無心跳救回的存活率高達30%,截至102年6月底止,縣內公共場所設置AED設置已達361台,平均每10萬人達17台,設置比
率為六都之首,但離先進國家仍有一段差距,未來3年將朝向每萬人口44.5台的目標邁進。在縣府及各界努力推動及急救教育訓練下,許多私人
企業及團體也了解AED重要性,為此,縣府結合民間企業與團體及公部門等公益資源,於縣內34處人潮往來之公共場所配置AED,希望在危急時刻
能夠發揮急救功效。在此也特別感謝各捐贈單位,熱心響應公益,讓更多人關心這個議題。
  另外,行政院衛生署102年1月16日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8大類公共場所均需設置AED,秉持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之
精神,一般民眾救人,均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屆時民眾可不必因救人而背負法律責任,對民眾而言,實為一大福音。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愛上老街溪七夕情人晚會」 縣長談話
「愛上老街溪七夕情人晚會」
縣長談話 102.08.11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適逢七夕情人節前夕最後一個假日,縣府於老街溪水岸新勢公園舉辦「愛上老街溪 七夕情人晚會,除了精彩表演節目跟週邊活動,
更要讓大家一同共享整治後的老街溪美景。
    經過三年來的努力,老街溪整治1.0版已經完成,接著還會有2.0版即將登場。整個老街溪整治三大重點分別是防洪治水、水質改善、
以及環境景觀。老街溪歷經開蓋、防洪治水以及611水災考驗,現在是老街溪10年來水質最好的時候,不只有吳郭魚,連污染忍受力較低
的鯽魚都出現了。而新勢公園底下,就是目前全國最大的礫間接觸曝氣氧化設施,截流處理上游污水,大幅改善老街溪水質。並透過新勢
國小旁邊的河川教育中心,以及新勢公園底下礫間處理的展示,加強環境教育,同時也希望鄉親能多提供寶貴意見作為後續老街溪整治的
參考。
    另外,「2013桃影時光 水漾風華」攝影比賽前三名得獎作品,包括以拍攝老街溪的作品「嬉戲」獲得金牌獎的李詠富,以「老街溪夜色」
獲得銀牌講得陳文欽,還有以「南崁溪暮色」獲得銅牌獎的林華奎,都透過鏡頭充分展現出老街溪之美,讓更多民眾欣賞到老街溪的美景。
未來在老街溪整治的2.0版,我們將加強綠美化,並且增加3D光雕投影的夜間觀光景點,讓大家都來老街溪。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水務局)
桃園縣政府第822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2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8月0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102年度「模範公務人員」。(8位同仁)
-主辦機關:人事處
二、頒發本縣「101年度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頒發本縣102年公立殯葬設施評鑑優等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四、頒發本縣102年度「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業務訪評」特優公所。
-主辦機關:消防局
五、呈獻本府所屬機關榮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第5屆「政府服務品質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六、呈獻本府1999縣民諮詢服務熱線榮獲「2013台灣服務業大評鑑」縣市政府便民專線銀牌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七、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保署101年度6項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主席:
恭喜獲得模範公務人員的各位同仁,希望你們可以發揮帶頭作用,引領其他同仁達成優異績效,也恭喜各得獎公所;又政府服務品質獎本
府已經是連續第5年得獎,且是全國單一政府機構獲獎最多的單位,另外環保局的表現也十分優異,為縣府抱回許多獎項,最近工務局也
榮獲金路獎,請各位恭喜他們,也謝謝大家的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因無修正意見,故洽悉。
肆、提案討論
一、報告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工商發展局修正其組織規程第3條、第5條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觀光行銷局及訂定新聞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意見:
新聞處的員額不足,建請增加員額,簡任人員建議至少3人。
決議:
(一)本案其中觀光旅遊局部分照案通過;至新聞處部分之組織規程照案通過,而編制表請再研議。
(二)由於桃園的觀光行銷仍有成長空間,故成立觀光旅遊局,專職行銷本縣觀光,而縣政行銷的部分則由新聞處主政。未來本縣升格,
縣政行銷一詞應配合修改。
(三)請人事處研議在總員額限制下,各鄉鎮市公所人才可適當調配、互相通用。
 
伍、升格直轄市籌備協調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
一、客家事務局賴局長俊宏:
好客海洋音樂祭在8月9日至10日邀請許多知名藝人演出,歡迎各位參加。
主席裁示:
今年活動表演藝人卡司堅強,請各位共襄盛舉;此外,活動期間人潮眾多,請觀音鄉公所注意環境清潔。
二、復興鄉林鄉長信義:
本縣原住民高中建請於本鄉設校。
主席裁示:
(一)關於本縣原住民高中設校,除了慎選設立地點外,也需避免造成族群對立。設立原住民高中是照顧原住民升學最直接的方式,但平
地原住民可能因為就業及升學等因素,分散在各鄉鎮生活,就近入學更能符合他們的需求,故請教育局研議在不影響其他學生比序,放寬
縣立高中原住民入學名額。
(二)原住民高中一詞絕無標籤化原住民同胞,請勿過於擔憂。
(三)本縣設立原住民高中的目標不會改變,本人將再與原住民議員溝通,優先於急迫需求的原鄉設立原住民高中,讓有意願傳承原住民
文化的學生就讀。
三、楊梅市彭市長聖富:
請縣府協助楊梅市圖書館案,以利儘快發包。
主席裁示:
楊梅市圖書館案已定案,本案請會後再行協議。
四、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友達華映廠廢水排水案,感謝縣府協助及支持。
五、大園鄉呂鄉長水田:
漁會大樓旁的空地已閒置多時,建請開放給民眾停車。
主席裁示:
本案請農業發展局研議,閒置空間應有效利用,但注意不可被長期佔用。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持續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玖、散會(上午10時05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8月07日第822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專員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政令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並註銷本府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府法企字第1020048110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1994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並註銷本府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府法企字
第1020048110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四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五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八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198642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商登記科:商業及工廠登記、核發執照、毗連地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二、工商輔導科:商業、工廠管理輔導、商圈輔導、商品標示查察等事項。
三、公用事業科:零售市場及攤販輔導管理、土石採取及礦政業務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管理、天然氣事業管理、自來水、
用電場所及電器、氣體燃料導管承裝登記管理及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四、招商科:招商規劃與推動、產業投資協助及國內外招商活動與經濟會議之籌辦等事項。
五、產業發展科:產業規劃與發展策略擬定、產業園區聯繫、工業區與產業園區開發審定、縣開發工業區管理、推動產業行銷、
工商展覽、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六十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訂定「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200982號
附件: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訂定「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附「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機場捷運延伸線A22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府地區字第1020200982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
地上物作業,加速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及補助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獎勵、救濟、救助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三)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之遷移補助費。
(四)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五)特別救助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
前六個月,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
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
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表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
其中一戶戶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
發放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十五個月之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
一以上者,發給八個月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個月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
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
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未能會同領取,由其中一戶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
附具各戶戶長之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拆遷,由本府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定後,依查定之數
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拆遷救濟金。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七、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等之搬遷,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相關規定查定後,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移補助費。
前項遷移補助費發放對象,指依本府委託之查估單位經現場訪查認定該動力機具、設備產權為其所有者或其營利事業或工廠之負責人。
八、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依查定之金額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另按查定之
數額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遷葬獎助金;合葬者,亦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葬救濟金,
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九、墳墓主體結構經本府以一般建築物予以查估時,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其拆遷救濟金及自動遷葬獎勵金之發放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
本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加發新臺幣十萬元之特別救助金。
十一、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
物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20205773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處理本府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項次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額度 違規情節
及裁罰基準
1 第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且並無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
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事件或於一年內就不同事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第一次:一萬元。二、
第二次:五萬元。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2 第十四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一、學校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且並無性質上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之情形。二、學校未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事件或於一年內就不同事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3 第十四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學校未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事件或於一年內就不同事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4 第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未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無考績委員
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情形。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事件或於
一年內就不同事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第一次:一萬元。二、第二次:五萬元。三、第三次
以上:每次十萬元。
5 第二十條
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學校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事
件或於一年內就不同事件,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第一次:一萬元。二、第二次:五萬元。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6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未對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予以保密。 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調查事件,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7 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接獲加害人通報之學校,無正當理由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同一調查事件,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8 第三十條
第四項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同一調查事件,經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三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五萬元。
二、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應審酌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就上開裁罰基準,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之行為人,其未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處罰,其減輕處罰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最低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參見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
9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一款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未於二十四小時內,
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同一案件:
(一)延誤未滿二十四小時者處三萬元。
(二)延誤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七十二小時者處六萬元。
(三)延誤七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九十六小時者處九萬元。
(四)延誤九十六小時以上者處十二萬元。
(五)延誤九十六小時以上且情節重大者處十五萬元。
二、一年內有二案件以上延誤通報二十四小時以上者,自第二案起,每次處十五萬元。
10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次數。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
,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訂定「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土字第1020208485號
附件: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新維護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國土資訊之建置,落實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及流通作業,以達共用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指內政部「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之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天然氣)、
水利、輸油及綜合(共同管道、寬頻管道)等八種分類之管線。
(二)管線機關(構):指設置或利用前款管線之機關、單位或團體。
(三)圖資:以測量定位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位相關係,並以紙本或數化檔案方式呈現者。
(四)測量精度:指以內政部公布之三等以上衛星控制點或數值航測地形圖控制點作為測量基準,其平面及高程之容許誤差。
(五)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道挖管理系統):為桃園縣道路資訊整合網之子系統。
四、圖資建置規範及屬性應符合「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料標準」及
「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案共通規格」相關規定。
五、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ESRI ArcGIS(shape file)、MapInfo(tab)及地理標誌語言(Geography Mark-up Language,GML)
為主。但以Autodesk AutoCAD dwg檔流通時,另須檢附屬性對應檔。
六、已建置完成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由主管機關管理,縣轄內管線如有異動,管線機關(構)應針對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GML)製作異動後交換檔,併同完工資料上傳至道挖管理系統。
依前項所建置人、手孔蓋之圖資,測量精度應於二十公分以內,相關固定設施物之圖資,測量精度應於五十公分以內。
管線機關(構)應自主品管檢核所送圖資,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予以抽查,抽查結果有不符測量精度要求之情形者,通知管線機關(構)
於十五日內改正。
七、主管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管線機關(構)應配合提供竣工圖資。
前項圖資有缺漏、空白或錯誤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線機關(構)於十五日內補正或改正,但因情況特殊無法補正或改正者。
應敘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轉內政部營建署。
八、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完成後,管線機關(構)得請求主管機關提供所轄之管線圖資。但未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將管線圖
資重製或再利用後販售或提供予他人。
九、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或管線機關(構)於工程設計階段,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範圍內公共設施管線圖資。
十、管線機關(構)施工中如發現未建檔之管線,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查明未建檔管線性質及其所有權屬,並通知該權屬管線機關(構)於三十日內補正圖資。
十一、因公共工程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新設或遷改作業,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函請管線機關(構)於完工後三十日內將異動後
圖資上傳道挖管理系統,並副知主管機關。
十二、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引用時應辦理現地調查或試挖作業。
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20195179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101年2月14日府消護字第1010400004號發布
102年8月23日府消護字第1020195179號修正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三、實施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宣導期,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針對第四點規定之對象開始收取費用。
四、收費對象:經常性酒醉路倒、至醫院回診、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
五、收費金額:每趟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費用細項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六百元。
(二)救護員費:以二名初級救護技術員計算,新臺幣八百元。
六、收費程序:
(一)救護人員於現場評估符合前點所稱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載明收費原因及金額。
(二)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後,開立繳款通知及繳款單郵寄當事人,當事人應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七、前點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
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
  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本點無修正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本點無修正
三、實施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宣導期,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針對第四點規定之對象開始收取費用。
三、實施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宣導期,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針對第四點規定之對象開始收取費用。 本點無修正
四、收費對象:經常性酒醉路倒、至醫院回診、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
四、收費對象:經常性酒醉路倒、至醫院回診、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 本點無修正
五、收費金額:每趟救護勤務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費用細項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六百元。
(二)救護員費:以二名初級救護技術員計算,新臺幣八百元。 一、本點新增。
二、依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訂定統一收費金額。
五、認定程序:前點所稱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之認定每季審核一次,但本府消防局(以下稱消防局)各分隊發現特殊個案得隨時提報審核,
  並經下列三項程序依序認定後報本府核定:
(一)消防局各分隊提報。
(二)消防局各大隊彙整評估。
(三)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
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一、本點刪除。
二、為保障迫切需要緊急救護民眾及遏止濫用情形,收費應具立即性及時效性,是以簡化每季審核認定程序。
六、收費程序:
(一)救護人員於現場評估符合前點所稱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載明收費原因及金額。 六、收費方式:
(一)依前點規定認定為緊急救護資源明顯濫用者後,其第一次申請救護服務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於受理報案時告知其收費相關事宜,
救護人員於現場評估非屬緊急傷病患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勸導,並將其載送至就近急救責任醫院;經申請人或家屬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者,
則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為簡化收費程序,經救護人員認定為收費案件時
,現場即開立告知單敘明收費金額及原因,由本府消防局再次確認後統一寄發繳款通知及繳款單。
(二)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後,開立繳款通知及繳款單郵寄當事人,當事人應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二)前款之明顯濫用者,第二次以後申請救護服務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於受理報案時告知其收費相關事宜,
  救護人員於現場評估非屬緊急傷病患  者,應將其載送至就近急救責任醫院,並收取執勤基本費新臺幣六百元;經申請人或
  家屬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者,依前款之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之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以本縣醫療機構為限,其費用之收取,以救護現場就近急救責任醫療機構為起點,指定之
醫療機構為終點計算。
七、費用繳納期限:消防局救護人員依前點規定執勤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繳款單,載明於收到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費用,
  並交申請人或家屬收執。 本點已併第五點第一款中敘明,故刪除。
七、前點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
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救護審核小組成員。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範例)  單號:○○○
事  由 消防救護車
執行勤務收費 日期
 
     年    月    日 出勤分隊
救護人員
告知事項 經查台端:                 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且病情非屬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規定之緊急傷病患,為讓真正
需要緊急醫療者能受到及時照護,如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後確定為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本府將依法對您收取救
護車執勤費用新臺幣1400元;若經審議後免收費用,則另函通知。
說明 壹、收費原因: 
□ 經常性酒醉路倒
□ 至醫院回診
□ 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
貳、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規定,救護車執勤基本費為新臺幣600元,救護員費為新臺幣800元(以2名初級救護技術員計),合計新臺幣1400元整
收費依據 壹、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貳、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二條:「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得收取費用範圍如下:
一、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二、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參、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申請人或家屬簽名:                       聯絡電話:                
 
本告知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交當事人  第二聯執勤單位自存 第三聯送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
修正「桃園縣猪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2000465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暨績效獎勵實施要點
一、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行政院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定「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
推動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工作,為加強各執行單位之業務管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豬隻應注射頭數以最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豬頭數調查報告為依據,牛、羊、鹿應注射頭數以實際在養頭數為依據,
監測件數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定之,年度評分以十二個月總和平均計算之。
三、 十二鄉(鎮、市)公所績效評估指標與績效獎勵方式如下:
(一)十二鄉(鎮、市)公所執行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各項重要措施績效評估指標:
重要措施 評估指標 各項權重 計算方式
落實豬瘟及口蹄疫
疫苗預防注射 豬瘟及口蹄疫
預防注射比率 豬瘟10%、口蹄疫10% 評比期間豬瘟(口蹄疫)疫苗注射劑量/豬瘟(口蹄疫)疫苗應注射頭數
落實牛、羊、鹿口蹄疫
疫苗預防注射 牛、羊、鹿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率 加分用 評比期間牛、羊、鹿注射量/應注射頭數達100%者加1分
疫苗月報表彙報 每月10日前(本所收文日期)彙報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報告表、防疫工作考管記錄表、預防注射工作查核情形報告
表(含稽查記錄表)及衛生管理紀錄簿等4項報表之情形 10% 1.配合監察院調查及相關研考作業,3、6、9及12月之防疫工作考管記錄
表應於當月月底前傳送。
2.於規定期限內彙報4項報表者,以滿分10分計,
各項報表每缺1項,扣2分,每逾1日扣0.5分,正分扣完為止。
查訪養豬戶 每月對轄內養豬戶查訪比率 10% 以每月彙報之防疫工作考管記錄表之查訪場數為計算評分依據,若無報本項不予評分。
(查訪場數/各公所轄區內養豬場場數)
查訪養牛、羊、鹿戶 每月10日前(本所收文日期)應彙報前月份訪視轄內養牛、羊、鹿戶回收之衛生管理紀錄簿第三聯之情形 加分
以實際在養牛、羊、鹿戶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第三聯回收比率達100%者加1分。
養豬戶追蹤複查 上月未填寫月報表之養豬戶複查比率(本月複查場數/上月未填寫月報表場數) 10% 1.以每月彙報之防疫工作考
管記錄表為計算評分依據,若無彙報本項不予評分。
2.每月轄內養豬戶月報表全數依規定彙報者,本項評分依權重比例計算得10分。
畜牧場消毒防疫 輔導自衛防疫戶數/養豬戶數 10% 依各公所訪視轄區養豬場之百分比成績計算。
偶蹄類動物口蹄疫
防疫成效監測
1.監測結果異常追蹤處理 扣分用 未於接獲通知2個星期內處理完成並書面回報,扣1分。
2.口蹄疫中和抗體(SN)力價幾和平均豬隻≧16倍/監測件數 15% 口蹄疫SN抗體力價幾何平均豬隻≧16倍之件數/監測件數(牛、羊、鹿為32倍),
  給分比例如下:
1.達90%以上者:本項×100%。
2.達80%以上未達90%者:本項×80%。
3.達70%以上未達80%者:本項×70%。
4.達60%以上未達70%者:本項×60%。
5.未達60%者:本項以0分計算。
畜牧場或肉品市場口蹄疫血清抗體監測 1.肉品市場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監測評定為陰性豬場件數比例 15% 各鄉鎮市轄內養豬場-NS陰性件數/監測件數。
2.畜牧場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監測評定為陰性件數比例 5% 各鄉鎮市轄內養豬場及養牛、羊、鹿動物場-NS陰性件數/監測件數。
3.送檢率 5% 配合本所送檢件數/目標送檢件數。
辦理農民宣導教育 公所函送本所之宣導教育開會通知為計算評分依據 加分用 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農民宣導教育或利用轄區內畜牧產銷班班會
、畜牧產業相關機關團體等舉辦講習會議時機,宣導落實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已達宣傳效果者,加1分。
抗體異常豬場之輔導 豬場防疫追蹤調查表 加分用 每輔導1場加1分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裁罰 公所轄區內畜牧場遭裁罰次數 減分用 每次裁罰減0.5分
特殊事項 特殊案例表現或承擔特殊防疫工作表現良好。 加分用 每件加2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二)績效獎勵
1、評比機關:本縣除復興鄉公所以外之十二鄉(鎮、市)公所。
2、評比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評比分組:本縣十二鄉(鎮、市)公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豬頭數調查報告」之養豬頭數分為二組評比。
第一組:桃園市、大溪鎮、龜山鄉、八德市、楊梅市、龍潭鄉
第二組:平鎮市、蘆竹鄉、觀音鄉、中壢市、新屋鄉、大園鄉
4、各組依年度總評分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牌乙面,並依下列規定敘獎:
(1)第一名:嘉獎二次二名,嘉獎一次一名。
(2)第二名:嘉獎二次一名,嘉獎一次二名。
(3)第三名:嘉獎一次三名。
公告
公告本縣張○○(身分證統一編號:P100***657)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陳述意見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200099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張○○(身分證統一編號:P100***657)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陳述意見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意見陳述意見書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陳述意見書1份,請當事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佈欄後20日內向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取
(桃園市縣府路51號6樓、電話03-3322111分機213黃小姐)。
三、本案同時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行政救濟程序期日,以刊登公報日期計算。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本府辦理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統一編號:23549000)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 乙案之相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勞檢字第10202033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統一編號:23549000)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乙案之相關事項。
依據: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及「張○○」君民國102年8月15日
「桃園縣政府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含需注意事項):
一、凡  台端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所屬勞工且於契約終止時,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退休資格;或有勞動基準法
第11、13、14條之情事(資遣)等情事,而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未依法給付(未足額給付)台端退休金(舊制)或資遣費
(新舊制)之情事者,請持「執行名義」(所稱「執行名義」,係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l項規定得為民事事件強制執行之各類執行名義),
自民國102年8月20日(週二)至民國102年9月20日(週五)止之公告期間內,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檢查科(承辦人:江致豪)登記,
以參與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之分配,以法定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辦法所定標準為限。若有不足支付依上述標準所計得之全部資遣費時,
則依公平原則比例分配。
三、公告期滿後,將另案擇期通知相關人員與需檢附之文件(如【含】判決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召開請求人會議。
四、本案張貼本府一樓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62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珈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珈熏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1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7號
四、事務所名稱:京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677巷8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鑫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622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鑫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7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8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復旦路二段150巷255弄6號8樓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62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俊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俊廷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6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67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62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俊杰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5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67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89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蔡明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明沛。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縣估字第000037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莊敬路117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吳浲楙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2090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浲楙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浲楙。
二、身分證字號:H1224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浲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建國路32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98年4月17日建證字第5528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大園鄉民生路117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0594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大園鄉民生路117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
依據:土瓖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原公告101年5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66號公告及101年5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10702102號公告三陽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所在桃園縣大園鄉民生路117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102年7月11日進行驗證後,土壤中
重金屬銅及鉻項目等污染物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列管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實施,本府101年5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66號公告及101年5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10702102號公告自本
公告日起同時停止適用。
 
縣長  吳志揚
 
土壤檢測報告
採樣計畫書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檢測報告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
八、採樣分析記錄─照片說明表
八、採樣分析記錄─照片說明表
八、採樣分析記錄─照片說明表
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一場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20215374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2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過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管河川富林溪(自出海口至樂利橋河段)河川區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2020580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桃園縣管河川富林溪(自出海口至樂利橋河段)河川區域。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經濟部102年l月29日經授水字第102202014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桃園縣管河川富林溪(自出海口至樂利橋河段)河川區域,其河川圖籍為第1至8號計8張。
二、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
三、本公告圖籍存置本府及觀音鄉公所備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杜老字第102020936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l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462
(四)傳真:03-3362942
(五)電子郵件:104128@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三條所定履
行營運擔保金相較於五都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過高,為有利於本縣老人福利機構執行及資金運作更加靈活,參酌五都履
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並參考現行老人福利機構的收費標準及機構的收容人數,修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
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其標準如下:
一、小型機構:應具有許可床位數乘以新臺幣二萬元之營運擔保金。
二、公設民營、財團法人設立或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應具有許可床位數乘以新臺幣二萬元乘以二個月之營運擔保金。
第三條 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其標準如下:
一、小型機構:應具有許可床位數乘以收費標準乘以二個月計算之營運擔保金。
二、公設民營、財團法人設立或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應具有許可床位數乘以六個月計算之營運擔保金。機構所有之土地
及建物權未經設定抵押或其他負擔者,現值得併入計算抵充機構之營運擔保金。其抵沖金額不得逾二分之一。 為有利於本縣
老人福利機構執行及資金運作更加靈活,參考五都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現行老人福利機構之收費標準及機構收容人數,
調整履行營運擔保金。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所102年8月16日桃動四字第1020004400號)乙份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0200045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所102年8月16日桃動四字第1020004400號)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2年8月13日由本縣民眾於桃園市文昌公園拾獲吳○○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158097002462971)送交本縣動物保護教育
園區,刊登於102年8月13日桃動四字第1020004373號公告,案經本所於102年8月16日以桃動四字第1020004400號函通知吳○○君
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吳○○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公所、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及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
所第四課(桃園市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所長  陳仁信
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中央里、中榮里、仁美里、仁愛里、內定里、內厝里、文化里、月眉里、幸福里、芝芭里、洽溪里、興和里、龍平里、龍岡里等(31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43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中央里、中榮里、仁美里、仁愛里、內定里、內厝里、文化里、月眉里、幸福里、芝芭里、
洽溪里、興和里、龍平里、龍岡里等(31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2年8月22日桃中戶字第102000857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中央里、中榮里、化美里、仁愛里、內定里、內厝里、文化里、月眉里、幸福里、芝芭里、洽溪里、
興和里、龍平里、龍岡里等(316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龍潭鄉三水村(120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44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三水村(120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年8月27日桃龍戶字第102000490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三水村(120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9月1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為預告訂定「本縣轄區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20212971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訂定「本縣轄區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暨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授權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及第29條。
三、本案從事風箏衝浪活動限制事項如下:
(一)因比賽、競技、救生等需求,得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准後,限時、限地、限人暫予開放。
(二)從事風箏衝浪者應至少受過國際風箏衝浪組織(IKO)認證之風箏衝浪者第二階段(Level 2)8小時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
或由國內外風箏衝浪機構認證之合格教練陪同。
(三)出航前須配戴無線電對講機或手機等通訊器具並配置救生人員及救生設備,能及時向岸上回報狀況及請求支援。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當地平均風力達8級或浪高6公尺以上時應立即停止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五)經本縣相關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構成威脅時,得暫停從事風箏衝浪活動。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03-3322101-5263
(四)傳真:03-3314011
 
縣長  吳志揚
辦理「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第3場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199001號
附件:
 
主旨:辦理「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第3場公聽會。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內政部102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20285889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
二、舉行時間: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上午10 時。
三、舉行地點:大園鄉沙崙社區活動中心(大園鄉沙崙村12鄰38-l號)
四、舉行方式:主持人致詞及簡報說明本案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等內容後,請與會人士
及有關機關團體自由發問及交流,會議內容並做成會議紀錄。
五、開發場所:本計畫區位於桃園縣大園鄉西北側濱海地區,位屬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段沙崙小段150-21地號等,計畫範圍北以
台61線、東以鄉道桃25、南以鄉道桃26、西以埔心溪為界,開發面積約28.36公頃。
六、開發行為內容摘要:本計畫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及園區特性需求,初步規劃約佔總面積60%之產業用地,以及滯洪池用地、
污水處理廠用地、停車場用地、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用地等公共設施。產業以引入倉儲業為主,初步預估引
進就業人口約1000人。
七、邀請之機關、人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大園
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大園鄉鄉民代表會、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村長辦
公室、沙崙社區發展協會、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八、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桃園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
桃園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
    由文化局主辦的「桃園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8月25日在桃園藝文展演中心盛大演出,來自芬蘭Rajaton人聲樂團和甫獲得第24屆
金曲獎3項獎項的歐開合唱團,以精彩無比的「純粹人聲」,為桃園鄉親提供了一個豐富的周日夜晚,在現場上千名民眾兩度要求安可曲
後,於晚間十點半才結束這場難得的音樂饗宴。 
    「桃園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分別邀請來自芬蘭的國寶級天團「Rajaton」、加拿大創意雙人組「Freeplay Duo」、日本「Cicimo」、
香港「Just Acappella」、「Zense」 以及韓國Mero Mor等人聲樂團演出,以及甫獲得第24屆金曲獎3項獎項的「歐開合唱團」等團體,展開
一連兩天三場精彩的演出。
    吳縣長在表演開始前指出,阿卡貝拉是最近風盛的一種流行音樂趨勢,只要喜歡音樂的人,就可以在沒有任何樂器演奏下表演出來,
他一家五口都喜歡音樂,全家人最近也研商希望能自組一個人聲樂團,以自己喜歡的方式,唱出自己的譜曲。長達兩個半小時的音樂會,
全場鼓掌叫好聲從未間斷,吳縣長特別在結束後逐一獻花給Rajaton樂團的六位團員。
    桃園縣政府從今年的四月份開始,展開「桃園阿卡貝拉國際藝術節」,在這段期間內,分推廣講座、地方巡演、工作坊及戶外音樂會
等一系列精采活動,希望讓民眾一同認識、欣賞並體驗阿卡貝拉,感受純粹人聲的無限可能。
Taoyuan International A Cappella Arts Festival
  Th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 Cappella Arts Festival” was hosted by the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in the Taoyuan Arts Center 
on August 25. The Finnish a cappella group Rajaton and O-Kai Singers, a group of a cappella singers who just won three awards 
at the 24th Golden Melody Awards, provided Taoyuan citizens a wonderful Sunday night in the “pure voice” concert. The concert 
did not end until 10:30 p.m. after over one thousand audiences at the scene requested for an encore for two times.    
  Performers invited to th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 Cappella Arts Festival” for three performances within two days include 
the Finnish iconic a cappella group “Rajaton”, Canadian creative duo “Freeplay Duo”, “Cicimo” from Japan, “Just Acappella” and 
“Zense” from Hong Kong, “Mero Mor” from Korea, and “O-Kai Singers” who just won three awards at the 24th Golden Melody Awards.  
  Prior to the performance, Mayor Wu noted that a cappella is growing in popularity and anyone who loves music may sing a 
cappella without an instrument. Mayor Wu and his four family members are fascinated about music, planning to form a cappella 
vocal group and sing melodies in their own way. During the two and a half hour concert, audiences applauded for the splendid 
performance. Mayor Wu presented a bouquet to the six members of the Rajaton one by one at the end of the concert.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as been promoting the “Taoyuan International A Cappella Arts Festival” since April this year. 
A series of lecturing classes, performance tours, workshops, and outdoor concerts have been held to encourage citizens to 
understand, appreciate, and experience a cappel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