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縣航空城紀錄片」徵件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縣航空城紀錄片」徵件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08.29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航空城計畫在中央與地方合力推動下,正如火如荼地展開,為把這個台灣史上最大的都市計畫在長達18年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點點滴滴,
詳實的紀錄下來,縣府特別舉辦「桃園縣航空城紀錄片」徵件活動,期盼大家一起來記錄這件台灣史上最大的都市開發過程。
  「桃園航空城」計畫,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都市開發計畫,更是打破台灣目前「悶經濟」的唯一機會。航空城是值得深入報導的題材,
在往後長達18年的開發過程中,例如過去住在噪音污染、航高限制、土地休耕、廢耕的地方,透過這次的都市計畫,把人從噪音區遷移到有
都市計畫、有便捷交通、良好的環境和永續發展的地區,這將是台灣地表最大、而且是永久的遷移,在此其中,一定會有許許多多的故事在
此地發生,我們希望能夠藉由紀錄片徵件活動,透過國內優秀的紀錄片工作者,將這裡的點點滴滴記錄下來。拍攝航空城紀錄片,可以從經
濟、工商、農業變化的角度,或者從人的遷移、寺廟遷移的角度來進行多方面的拍攝。也期待未來的桃園航空城能作為台灣進步的表徵,歡
迎全國的導演們,能以自己的角度去拍攝自己心目中的航空城。
  這次徵件活動,將採用國際公開提案模式,入圍提案立即發給各1萬元獎金,這將是創下國內紀錄片徵件首例,以突顯主辦單位用心及
對紀錄片產業的支持與鼓勵。希望大家踴躍參與,一起來記錄這台灣史上最大的都市開發過程。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第一屆全國觀光工廠論壇 縣長談話
第一屆全國觀光工廠論壇
縣長談話 102.09.03
 
各位嘉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由工商發展局舉辦的第一屆全國觀光工廠論壇今天正式登場,第一屆全國觀光工廠論壇「耀向國際、觀光工廠NEXT」活動,邀請前經
濟部長施顏祥針對「觀光工廠風華多元耀眼國際」為題進行演講,並由交通部觀光局副組長鄭瑛惠、靜宜大學教授李君如等擔任與談人。    
  台灣的製造業相當有口碑,朝觀光工廠方向轉型,讓產品和消費者更接近,也透過消費者直接參與認識,建立企業的品牌意識,創造
雙贏的局面。桃園縣的景點雖然沒有阿里山、太魯閣那樣的高知名度,但桃園有雄厚的工業基礎,從食、衣、住、行、育、樂各種產業都
包含在內,這些傳統產業與民眾最為貼近,我們可以很驕傲地向世界說,台灣的製造業很了不起,走向觀光化是必然的趨勢。工廠走向服
務業,這是一個轉型的機會,透過轉型成觀光工廠,所有的流程、動線、產品呈現等都要有一定的品質,這是讓產品和客人接近的最好機
會,透過消費者直接的認識,也有助於建立起企業的品牌意識,為企業帶來附加價值。
  航空城計畫是實現「前店後廠」的概念,透過建立諮詢的服務平台,讓民眾下飛機後,想去哪個地方都有專車及提供最便捷的服務,
因此要爭取旅客,就要從下飛機開始,航空城可以提供「前店後廠」這樣的平台。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第675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8月21日上午10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表揚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察佐偵破A類治平專案檢肅目標23人。
-主辦機關:警察局
二、表揚「教育部102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營造空間美學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優等以上學校。(3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表揚本府102年各機關績優事務人員。(6位)
-主辦機關:秘書處
四、呈獻台灣地理資訊學會「第九屆金圖獎-最佳應用系統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五、呈獻102年度「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獎」。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主席:
感謝洪偵察佐破獲重大犯罪,為桃園防制犯罪注入一劑強心針,本縣的犯罪率是6都最低的,成績十分優異;此外感謝得獎學校及事務績優同仁的貢獻。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縣新建圖書館及改制後直轄市立圖書館組織編制建議-從文化局圖書館空間改造談起。
葉副縣長世文:
(一)升格直轄市後,請考量是否保留所有各鄉鎮圖書館,並應以功能取向做資源整併,分別賦予各圖書館不同的功能性,而特殊地點如復興鄉,
因地點較偏遠,其圖書館則應該保留完整圖書館之功能。
(二)埤塘是桃園景觀特色,建議本縣重要建築建議可以考慮建築其上,如航空城音樂廳或航空城圖書館。
主席裁示:
(一)設立直轄市立圖書總館是必要的,請文化局預先規劃總館的規模、規格及可能設立地點,籌備時除了交通便利外,也要兼含文化氣息,
至是否成立籌備委員會則再行討論。此外,本縣公共建設可參考國外作法,與自然景觀結合。
(二)現在各鄉鎮市圖書館功能不彰,未來升格直轄市後,應提升至現在文化局圖書館之文化層次。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食在健康計畫-我的健康餐盤」
主席裁示:
(一)我的健康餐盤請配合民眾使用需求,隨時修正,無需太花俏,英文版部分應找專業人士翻譯;第二階段可以結合飲食控制和運動紀錄,
   更貼近民眾需要。
(二)請各機關多發想,找到民眾感興趣的項目以吸引民眾,如衛生局我的健康餐盤或消防局推廣CPR、AED等,便可藉此同時宣導機關內
   其他推行的政策。
三、報告機關:研考會
報告案由:本府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計畫
林參事茂山:
建議各機關製作一次告知單,其性質類似SOP,詳列各種申請案件應提供的資料及步驟。
李顧問維峰:
建議研考會研議建立ERP系統。
蔡副秘書長宗烈:
請消除民怨小組研議如何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鄭秘書長瑞成:
(一)請研考會增加抽測電話禮貌的頻率,並請參事、參議協同測試。
(二)抽測結果未達標準者,其懲處應有適當的警惕效果。
(三)除研考會抽測外,機關本身也要自主測試,抽測範圍需包含所屬的二級機關。
葉副縣長世文:
(一)抽測應由研考會、人事處及各機關辦理,無須委外。
(二)建議研考會參考內政部電話禮貌抽測作法:由研考會不定期測試,鈴響3聲內接聽為及格,超過5聲則不及格,並且規範接聽的標準話術。
主席裁示:
(一)請研考會參考葉副縣長及鄭秘書長建議,研議接聽電話標準流程,如鈴響幾聲內需接聽、標準應答話數、接聽者非承辦人的後續作業流程,
   不可把聯絡事宜推給民眾,而是通知承辦人主動回電,且應增加電話禮貌測試頻率。
(二)其他縣市戶政機關有民眾不滿意當場反應機制,請研考會參酌是否納入。
(三)電話禮貌測試雖然需要委外的專業人員提供協助,但研考會及各機關首長、主秘也應協同測試。
(四)此外,各機關應避免接觸民眾的第一線人員流動過於頻繁,此類職務盡量勿由約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擔任,而涉及判斷或行使公權力
   之公務亦勿讓約聘僱人員或臨時人員承辦,請人事處設計相關規範;並請研考會輔導各機關建立一次告知單或業務SOP流程,而各機
   關應確實落實交接,避免前後承辦人標準不一。另請人事處及研考會研議職務代理人辦法,至人事處刻正研議的相關職務代理及內部
   訓練等草案,請鄭秘書長持續督導。
(五)關於ERP系統,請李顧問向研考會說明。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葉副縣長世文:
工務局、水務局的建橋案,建議照明使用LED燈,以節省電費;另請於橋面預留行人及腳踏車走道,並於橋中安排一至兩個眺望點。
主席裁示:
(一) 請工務局加速莊敬一號橋之期程,並請水務局確認公所將南通橋的預算編入。
(二) 各機關在建設時應將文化意涵及城市美學融入設計。
(三) 請水務局向葉副縣長報告南崁溪土地徵收問題,積極向內政部爭取同意。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柒、臨時動議
一、交通局高局長邦基:
請觀光行銷局、工商發展局、工務局及其他機關協助更新「桃園輕鬆GO」APP資料。
主席裁示:
「桃園輕鬆GO」APP應讓民眾容易查詢常用景點最方便的交通方式及路線,並請各機關協助更新資料。
二、主計處代理處長李榮吉先生:
「從數字看桃園」公共運輸使用率資料請各機關參考。
主席裁示:
請交通局於規劃各鄉鎮市免費公車存廢及整併事宜時,可參考主計處資料。
三、人事處郭處長修發:
本府新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請各機關落實辦理。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請政風單位督導同仁不可酒後駕車;另外,本府同仁除了上班不可喝酒外,也要避免與承辦業務相關之廠商應酬。
四、李顧問維峰:
建請辦理航空城公司及桃園捷運公司徵才博覽會,除了徵才,外亦可達宣傳之效。
主席裁示:
桃園捷運公司因工作性質涉及專業,宜依循原先徵才方式;至航空城公司除了徵才博覽會外,可在就業博覽會設攤或至校園徵才,亦可達
宣傳效果。本案請黃副縣長召集李顧問、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及人事處研議。
 
捌、主席政策指示
關於法國參訪之城市外交、文化建設及航空城招商等議題,請工商發展局、文化局及航空城公司於下次(676)主管會議進行專題報告。
玖、散會(上午11時55分)
 
政令
訂定修正「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1020214963號
附件:如文
 
訂定修正「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營風力發電業或新增風力機組之電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發同意函:
(一) 籌設計畫書。
(二) 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三) 風力發電廠之位置及高度符合航高限制、雷達管制等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 風力發電廠位於政府規劃或預定開發之計畫地區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五) 風力機組基座及葉片動態垂直投影下方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
   文件。但使用林務局管理之林地或國有財產局、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者,得以該機關同意先期規劃之文件代之。
(六) 施工前應取得輸電線路設施線下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切結書。
(七) 財力證明文件。
(八) 回饋週邊地主、居民及地方政府方案。
(九) 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 申請人申請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風力機組之設置需考量安全性。
(二) 風力機組之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三) 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洪水平原管制區、洪氾區及區域排水設施等。
(四) 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五) 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之設置地點應避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寺廟及特殊建築物等。
(六) 風力機組至少有耐強風(颱風)每秒六十五公尺之強度。
(七) 應保障本縣縣民就業人數比率。專業技術人員之任用應以本縣縣民為優先;非專業技術人員之任用,必須任用本縣縣民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 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 本府工商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府相關機關、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辦理現場會勘。
(二) 籌設計畫書分會本府各相關機關審查後,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彙整各相關機關審查意見,視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或予以退件。
(三) 召開本府相關機關審查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開多次)通過後,再召開專案會議審查後,綜合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同意函。
五、 本府同意函內容得附加下列附款:
(一) 申請人應於取得本府同意函後十八個月內,取得經濟部核准籌設許可,逾期同意函自動失效。但因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不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延誤前項期限者,申請人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 經經濟部核准之案件,如經濟部核發之籌設許可或工作許可證失效時,本府核發之同意函併同失效。
訂定「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10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第1020216878號
附件:機場捷運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訂定「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10日生效。
附「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府地區字第1020216878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
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及補助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獎勵、救濟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三)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之遷移補助費。
(四)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前六個月,
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
數戶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
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表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其中一戶戶
長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發放新臺幣
八千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二十個月之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發給十個月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五個月之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
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
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未能會同領取,由其中一戶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之同意書
或協議書。
六、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拆遷,由本府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定後,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
之七十之拆遷救濟金。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七、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動力機具、設備等之搬遷,依「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
定後,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移補助費。
    前項遷移補助費發放對象,指依本府委託之查估單位經現場訪查認定該動力機具、設備產權為其所有者或其營利事業或工廠之負責人。
八、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依查定之金額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另按查定之數額百分之
五十發給自動遷葬獎助金;合葬者,亦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依查定之數額核發百分之七十之遷葬救濟金,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
加發應發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九、墳墓主體結構經本府以一般建築物予以查估時,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其拆遷救濟金及自動遷葬獎勵金之發放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期拆除比照「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之合法建築改良物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城景字第10202088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但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依「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理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者。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林口特定區內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六)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重點景觀等)或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三)公有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地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應檢附申請書與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桃園縣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其都市設計審議流程如附件一、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六、經都市設計審議完成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三個月內依決議事項辦理,並申請本府核定,逾期應重新申請。 
七、經本府核定之案件,應自核定文發文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失效。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展期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附件一)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作業流程
(附件二)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作業流程
訂定「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219647號
附件: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附「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府地區字第1020219647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前項第一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有被徵收之土地,且已申請發給抵價地;其於範圍內無被徵收
土地,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應由申請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視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整後劃定之。
保留範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三)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至少應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四)依前款劃設保留範圍後,在未超過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
(五)前款保留範圍超過計算面積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
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
足額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計算之保留面積,未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範圍內存在非合法建物。但於審查補正期間完成拆除者,不在此限。
(十)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者,
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補助作業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
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
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要求任何形式
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
何補助。
十一、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附件一
收件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字號
 
 
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書
本人      為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及基地標示如下表),茲依「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
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若原位置保留分配面積有增減差額時,願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規定補繳差額地價。
建物標示表
建號 稅籍編號 建物門牌
主要構造:1.
     2. 主要用途:1.
     2. 建築完成日期: 合法證明文件: 權利範圍: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基地標示表
土地座落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有無申請發給抵價地 抵價地收件號 備註
小段
 
有關下列事項申請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配合辦理: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由本府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
本府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補助作業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
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
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要求任何形
式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
求任何補助。
(五)本人申請保留之建物如係屬部分拆除,為申請原位置保留,願自行負責保留建物結構安全,自行解決相關問題並承擔相關後果,絕無異議。
(六)本人明白因申請原位置保留,日後恐將面臨積水或高程落差之虞,同時瞭解相關後續可能面臨之問題,願意承諾自行解決相關問題並
承擔相關後果,絕無異議。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申請人(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一人者,僅填左列即可)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電話: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附註:
一、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若未親自到場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二、 原位置保留係以建物之主要構造物認定,基地配回面積依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勘查認定為憑。
三、 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物,妨礙都市計畫規劃使用者,一律拆除;惟合法建物基地所有權人願意保留,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
申請,經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認定不影響區段徵收者,原則上予以保留,逾申請保留期限未提出申請者其建物予以拆除。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表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216955號
附件: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生效。
附「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府地區字第1020216955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
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前項第一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有被徵收之土地,且已申請發給抵價地;其於範圍內無被徵收
土地,應自行協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應由申請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施用地應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視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建物坐落、使用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及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整後
劃定之。保留範圍,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三)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至少應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四)依前款劃設保留範圍後,在未超過第一款計算面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符合第六點所需權利價值規定。
(五)前款保留範圍超過計算面積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申請人及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預計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大於該保留範圍所需權利價值。
六、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一)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相同,其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二)申請人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申請人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足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應加計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
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不足時,不足部分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三)未能依前款取得該建築基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該建築基地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應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保留分配土地面積所需足額
權利價值,不得繳納差額地價。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計算之保留面積,未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六)建物部分拆除,或因其相鄰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認定需拆除。
(七)經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
(八)不符合第六點所列應提供之權利價值。
(九)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範圍內存在非合法建物。但於審查補正期間完成拆除者,不在此限。
(十)建物保留與工程規劃設計無法配合,有妨礙施工之虞。
八、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以地籍整理後之登記面積為準。
九、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之。其經審查同意者,
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補助作業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
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撤銷方式辦
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要求任何形式
補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
何補助。
十一、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演字第1020008772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第184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桃縣文演字第099106112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桃縣文演字第101106182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桃縣文演字第1020008772號令修正發布
 
一、宗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縣民生活品質,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依據「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及年滿20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 非於本局演藝廳演出者。
4. 有前案逾期未結。
5. 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6. 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7.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原則:
凡於本局演藝廳辦理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補助實際展演經費:
(一)本局年度工作計畫辦理之重大活動。
(二)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對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有重大貢獻者。
(三)符合全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者。
(四)為提升本縣藝文風氣,鼓勵演出團隊於縣內規劃辦理推廣講座、工作坊等活動,凡計畫內提列前揭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四、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古典戲曲或現代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如演出內容有跨類別之情形,得由申請者自行選擇申請類別。)
五、應檢附文件須為A4尺寸,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乙式三份(詳附件一)。
(二)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一份,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免附,惟申請書須加蓋學校關防章以資證明。)。
 (四)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六、申請時間:以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二月之演出計畫為原則。(惟本局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七、審查時間:於每年十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局以書面
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分音樂、戲劇〈曲〉、舞蹈三組,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費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
1、審查委員應具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
2、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
九、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計畫之支出為原則,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領據(或發票,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送本局辦理請款及結案。
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
(四)獲補助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考核與評鑑 
(一)獲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局核備。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局於補助計畫演出後,得由本局舞台監督填列考評表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局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
(五)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審議認定通過,得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且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1、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2、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3、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4、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六)若為巡迴演出者,相關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資料需以至本局或核定於本縣演出之場次為主。
(七)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附件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
封面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
一、申請總表
二、團體資料表(個人申請免填)
三、實施計畫表
四、計畫預算總表
五、計畫支出預算明細表
 
公告
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工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65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範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
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公告事項: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
制標準第8條第1 項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馬達(含抽水泵浦)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八)變壓器
二、違反本公告第l點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或營建工程範圍內,以手持工具、手持機械或逕以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
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它施工等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值準用同標準第6條之規定。
四、違反本公告第3點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4日。
五、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99年6月14日府環空字第0990604959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漢斌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0907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漢斌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漢斌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899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美路一段18號9樓之13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劉應龍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1135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劉應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應龍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8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2段49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及規定說明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2021706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及規定說明。
依據:依本府102年5月3日重大議題會報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引導配合本縣健康、卓越、樂活農業政策發展、照顧本縣農漁民生活、活絡農漁村經濟活動及協助農漁民轉型所需資金,乃推
動本縣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零利率計畫,由農業發展基金分年分期提供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額度,補助農民購買耕地、農漁機具及自動化
設備、農糧業經營、漁業經營、畜禽產業經營及畜牧污染防治、產銷班經營發展、農民經營改善、承租農地經營及農業節能減碳等貸款之
利息。爰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計九點,其要點如次:
(一)訂定目的。
(二)本補助所需經費來源及終止辦理條件。
(三)定義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四)申請資格。
(五)申請程序及文件。
(六)補助期間及額度。
(七)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申請撥款程序。
(九)停止補助條件。
二、檢附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如附件) 。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引導配合本縣健康、卓越、樂活農業政策發展,與照顧本縣農漁民生活及活絡農漁村經濟活動,以
及協助農漁民轉型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農業發展基金分年編列預算支應,如全縣利息補助金額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或申領利息補助之貸款規
模達新台幣十億元,即終止受理申請。
三、本要點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
(一)農機貸款。
(二)農糧業經營貸款。
(三)漁業經營貸款,其貸款用途如下:
1.娛樂漁船建造。
2.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
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其貸款用途如下:
1.畜牧場(戶)畜牧污染防治。
2.設立禽畜糞堆肥場。
3.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
(五)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六)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七)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八)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九)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四、申請補助之資格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農(漁)會所屬會員。
(二)本縣各鄉(鎮、市)農(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貸款機構)完成貸款程序,且其貸款項目符合本要點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五、申請人應於貸款機構完成貸款後,六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利息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請領收據正本。
(三)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四)貸款機構核發之貸款證明。
(五)農(漁)會會員證明。
(六)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要點利息補助期間最長為一年,按年利率最高補助百分之一點五,不同項目貸款得分別給予利息補助。
七、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不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利息補貼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助。
八、申請利息補助案件,經本府審定准予補助後,申請人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五日前(最後一季於次月五日前),
以掛號郵寄貸款本息繳納證明、領據及前開准予補助之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核撥,由本府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帳戶,逾期該季不予補助。
九、申請人如有不實申領、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以上或違反其他法令者,本府應追繳已領取之利息補助或停止利息補助。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1812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0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大埔92地號)、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1地號)、41-1地號等4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0608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2 地號)、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1地號)、41-1地號
等4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100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410號公告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2地號)
、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1地號)、41-1地號等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乙)」,於102年7月10日及同年8月9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
土壤中銅、鋅、鉻、鎳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隆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營造永績優質環境衛計畫查核暨活動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20916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隆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2年度營造永績優質環境衛生計畫查核暨活動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起實施。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查核「102年度營造永績優質環境衛生計畫」各項子計畫之辦理成果及綠網登錄情形。
(二)辦理4場次清掃學習教育訓練及5場次觀摩學習活動。
(三)協助公設廣告欄普查及基本資訊建置。
二、期間:自102 年8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聯絡人:謝蕙如;電話03-3386021#516。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2244561號
附件:保管清冊l 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9月4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9月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01844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邱郁玟乙名。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071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8月29日環署空字第1020073580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在元旦、春節(含除夕)、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壹灣光復節及行憲紀念日等節日全日,不予管制。
(二)使用擴音設施、喇叭、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寺廟、神壇、廟會、婚禮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車)。
(四)使用擴音設施、喇叭、敲鑼、打鼓或吹號從事室外集會遊行等活動。但在元旦、春節(含除夕)、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
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及行憲紀念日等節日全日,不予管制。
(五)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之場所,以手持工具、手持機械或逕以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
打磨或其它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六)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使用行為。
(七)除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或教會(堂)外,從事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使用擴音設施播放經文、詩歌等行為。
二、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夜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不得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殯葬民俗活動。
三、營建工程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
四、公告事項第三點第三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施工單位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
其他具有滅音功能之設施) ,施工單位並應確實執行。另施工單位應於現場豎立管制時段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內應載明管制時段施工核
准文件字號、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 ,違反者,視為違反第三點規定。
五、經依公告事項第三點第三款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六、本公告所指之集會遊行,係依「集會遊行法」規定,經合法申請者。
七、本公告所指之非屬營業用卡拉OK,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提供伴唱
視聽設備供人歌唱。
八、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的特定噪音管制區「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私立小型診所)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除經申
請許可外,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喇叭、敲鑼、打鼓或吹號等從事寺廟、神壇、廟會、婚禮、祭典及殯葬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車)。
九、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不得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十、依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之場所區域、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取得許可者,不予管制。
十一、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十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99年7月13日府環空字第0990605961號公告,自本公告之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491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區域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廠內雨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7 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49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
工業局桃園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等7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 。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內之水污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205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一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7月29日至102年8月23日,
批號Y1020801 共1012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親淨大池、幸福龍潭」淨潭活動
 
「親淨大池、幸福龍潭」淨潭活動
  因應天兔颱風來襲,龍潭鄉公所預防性降低大池水位,露出淺灘滿是垃圾,龍潭大池28日舉辦淨池活動,吳縣長也在徐玉樹議員以及
龍潭鄉葉發海鄉長的陪同下,親自到潭底清除廢棄物,腳穿雨鞋、手拿耙子,踩進泥巴清除空瓶罐、廢輪胎,還挖出了眼鏡、手機等廢棄物。
  龍潭觀光大池,為龍潭著名之地標,兼具水源灌溉和休憩功能的遊憩區,每年端午節,均在此舉辦大型龍舟比賽,吸引大批觀光人潮。
吳縣長表示,難得看到龍潭大池見底,趁這機會大家一起來當志工,將池底長期遭遊客棄置的瓶罐及雜物撿除,是很好的事情。吳縣長指出,
龍潭全國有名,除了石門水庫之外,龍潭的「潭」,指的就是大池,而他也是老街溪最源頭。參加過那麼多淨攤活動,這次回過頭來「淨潭」,
能和大家一起將我們桃園埤塘文化最有名的一口埤塘~龍潭大池清理乾淨,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吳縣長特別感謝所有愛鄉愛土愛潭的
鄉親共襄盛舉,讓這項活動能夠成功。
  現場約有400餘名民眾參與,成員有各社區志工、泉僑高中學生、龍潭郵局郵差、童子軍等,還有從臉書「龍潭人社團」網友,大家都
想為龍潭大池盡點力。吳縣長並當場指示環保局、水務局,研擬龍潭大池清淤計畫;葉鄉長則表示,清淤不僅能清除髒亂、提高大池蓄洪
量,還能增加跳池自殺民眾的獲救機會。
 
Befriended the Lake, Blessed Longtan: Lake Cleaning Activity
  In response to the looming Typhoon Usagi, Longtan Township Office took the precautious measure of lowering the water 
level of Longtan Lake, exposing its bottom buried in trash. Therefore, a lake-cleaning activity was held on October 28th 
to remove garbage on the lake bottom, jointed by Mayor Wu, Councilor Hsu Yu-shu and Yeh Fa-hai, Governor of Longtan Township 
Office. With rain boots and rakes, they waded in mud to retrieve empty cans, bottles and scrap tires. Garbage such as discarded 
glasses and cellphones were discovered during the process as well.
  Longtan Tourism Lake, a prestigious local landmark, serves as the water source of irrigation and provides the leisure 
zone for people who desire a relaxing moment.   Large-scale dragon boat contests are held annually on Dragon Boat Festival, 
when visitors swarm into this tourist attraction. Mayor Wu indicated that the empty Longtan Lake is a rare sight, and people 
should seize the precious opportunity to clean the lake. Over the years, bottles, cans and other trash left behind by tourists 
have clotted the lake. Thereby, removing the rubbish is definitely a good thing to do.  
  Mr. Wu also stressed that, aside from Shihmen Dam, Longtan Lake is another  scenic spot known across the country. With 
the name Longtan (龍潭, meaning “a huge lake” in Chinese), this body of water is the place from which Laojie River originates. 
Having participating in numerous beach-cleaning activities, Mayor Wu found it extremely meaningful to clean Longtan Lake, 
which best epitomizes Taoyuan’s Pond Culture. Most importantly, he extended special thanks to local residents who rolled up 
their sleeves and made all this possible. There were 400-odd participants, consisted of community volunteers, students from 
Chuen Chow Senior High School, staff from Longtan Post Office, the Scouts, and netizens mobilized by the Facebook site 
“Longtan Residents Group”. They all wanted to play a role in cleaning Longtan Lake. Mr. Wu ord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nd Water Resources Bureau to formulate the future Longtan Lake Cleaning Plan. Moreover, Chief Yeh noted that the 
cleaning drive can not only clean the rubbish but also maximize the amount of water storage and the survival rate in suicidal 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