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27 次市政會議紀錄
壹、主席致詞(無)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簡介
主席裁示:
(一)法務局的簡報除了說明本府法制作業程序,並分析法治作業錯誤案例,
讓各機關更清楚了解制訂法規時應注意的事項。
(二)各機關辦理法制作業,請先確認本府政策目標,以及蒐集並傾聽人民意
見,予以整合後再提出法規草案。並應遵守本府法制作業要點規定,使
法規能切合實際需求,並能讓人民了解及願意遵守,進而對本府的施政
更加信賴及滿意。
二、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報告案由:突破 40 萬人口系列活動-生生不息 桃園舞告讚
主席裁示:
(一)恭喜中壢區在 106 年 6 月 5 日人口突破 40 萬,成為全國第 5 大的鄉鎮
市區,也謝謝本府各機關及民間社團、學校等,共同參與中壢區人口破
40 萬所舉辦的相關活動,讓活動更為充實。
(二)請中壢區公所辦理人口破 40 萬相關活動時,注意活動的多樣性,並結
合中壢特色,讓參與的民眾有深刻的感受。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無)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加速辦理,掌握時程。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鼓勵同仁踴躍參與大溪文藝季活動。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9 時 42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2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2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 106 年桃園市運動會精神錦標得獎機關。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第一梯次:區公所組-進場創意表演精神錦標
1.特優:中壢區、蘆竹區
2.優等:八德區、桃園區
3.甲等:新屋區、平鎮區
(二)第二梯次:市府局處組-啦啦隊創意表演
1.特優:地政局、人事處、主計處、民政局
2.優等:消防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地方稅務局
二、呈獻榮獲「2017 國家卓越建設獎」
(一)「虎頭山生態探索無障礙步道工程」榮獲最佳環境文化類-金質獎(主辦機關:
觀光旅遊局)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新建工程」榮獲最佳設計類-卓越獎(主辦機關:
工務局)
(三)「公 24 公園暨多目標使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榮獲最佳規劃設計類-金質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四)「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BOT 計畫」榮獲最佳環境文化
類-優質獎(主辦機關:水務局)
(五)呈獻市長榮獲國土建設特別貢獻獎(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感謝體育局完善的規劃及努力,使本市運動會圓滿落幕。本次運動會超過
5,500 人參加,競賽項目包括田徑、游泳以及趣味競賽,其中,本府同仁的啦
啦隊創意表演與進場創意表演,展現桃園的活力與希望,提升市府團隊的向心
力,希望同仁在工作之餘,也要注重健康、家庭及運動。
二、榮獲「2017 國家卓越建設獎」是團隊努力的重要成果,表示桃園整體城市發
展受到肯定,城市競爭力提升,期許未來各機關繼續用心努力,並爭取各項榮
譽。請新聞處就本次得獎作品及內容發布新聞稿,並刊登於臉書。
本府「虎頭山公園全齡友善步道」係以生態、環保、多樣、貼近自然之全新概
念,規劃串聯鄰近景點及場館,整合後的大虎頭山風景特定區廣達 720 公頃,
未來虎頭山將具有生態輕旅行、環境教育、休閒運動三大功能。並且步道設計
為無障礙設施,老少咸宜,坐輪椅的長輩或是坐嬰兒車的小孩,都可以到虎頭
山享受生態之美。期望未來能以此高標準,一一完成虎頭山風景特定區後續的
都市計畫和各項工程。
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不同於傳統圖書館設計,融合鄧雨賢台灣音樂紀念館,建
築物順應基地地形設計,保留老樹、減少工程開挖,與環境融合,未來本府大
型基地的建築均可參考本案讓大自然走進來的概念。
「公 24 公園暨多目標使用地下停車場」融合公園和停車場,突破傳統對地下
停車場的灰暗印象,在市區形成一座具有停車和公園機能的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移轉(BOT)計
畫」預計於今(106)年 10 月完成 3 萬戶用戶接管,且業於 104 年 10 月完成
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第 1 期建設,具備每日處理 5 萬噸生活污水功能,並有 6
公頃的埤塘水域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成為市民休閒、環境教育的好地方,未
來南區水資源中心亦請採用本案友善環境的概念去規劃。
三、本府美西政經之旅順利圓滿,謝謝各位團員,特別是負責幕僚作業的秘書處,
在顏子傑處長帶領下的幕僚團隊非常努力用心,每一則成功訪問報導的背後,
都是同仁的辛苦付出,請各位給予掌聲鼓勵。
四、中壢區人口突破 40 萬人,中壢區公所舉辦之相關慶祝活動請妥善規劃,並請
各機關支持,以展現中壢人認同並帶來希望。
五、就花彩節提案第 1 階段審查未通過之區公所,請邱副秘書長針對未通過者之未
達標部分,由農業局邀集各區公所,加強協助其改進以達標通過,若未來能達
標,請協助其經費事宜,而已通過之區公所請繼續全力準備。
六、就休閒農業區部分,請大園、蘆竹、龍潭及大溪等四區公所請協助實地勘查事
宜,包含事前演練及當天解說,若需挹注經費,請區公所及農業局協助。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路燈發展願景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為達到本市路燈維護管理資源統一,發展智慧城市,請各區公所儘快將路
燈、15 公尺以上的道路業務及人力,以及相關管理清冊移撥至工務局,
並依預定期程完成全市電線、電纜的檢測及 LED 的換裝作業。
(二)有關青埔特區智慧路燈的試辦,請工務局及區公所逐步推動,並將成功的
經驗複製到新闢的道路、區段徵收及未來桃園航空城計畫。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觀光事業輔導管理與行銷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觀光事業的管理與輔導,在既有法規的規範下,如何在「輔導合法」與「裁
罰非法」間取得平衡,是一門藝術,更攸關本市觀光發展的命脈,請觀旅
局繼續努力、用心輔導。
(二)本市合法民宿主要在復興區,去年底觀音休閒農業區公告劃定,在觀音區
今年即新增 2 家民宿。若今年 4 個休閒農業區也能公告劃定,請觀旅局再
加強輔導,以發展本市農業觀光。期望本市在國際化的過程中,能凸顯本
市文化及觀光旅遊的形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本府所召開之會議若主席為民意代表時,請各局處首長注意會議決議之可行性。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2017世大運聖火傳遞8月6日於本市體育館舉行部分,請體育局以正式書面提醒各
局處踴躍參加。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相關局處繼續加油。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27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2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2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6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獻獎
 呈獻榮獲經濟部「夏月‧節電中」縣市競賽節電優良縣市。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客家事務局及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推出「Taoyuan Hakka(桃園客家)」
LINE主題貼圖,以客家公仔「ㄚ弟ㄚ妹」為主角,共40組表情符號,藉由客家元
素生活化,讓更多民眾喜歡客家文化,同時也是響應政府將客語列為國家語言之
一的推動計畫。
二、本府於105年度完成20項節電指標,複審與決審階段通過經濟部評審,榮獲經濟
部「夏月·節電中」縣市競賽節電優良縣市獎項,獲得300萬元獎金;在此感謝經
濟發展局、環保局、民政局、教育局、交通局、農業局、建築管理處、養護工程
處及各區公所同仁的努力。台灣已邁入供電吃緊時刻,而106年度節電競賽即將
開始,配合執行節電計畫一方面可降低對能源的依賴,二方面也是綠色生活的重
要指標,請持續全力以赴。
三、本府1999市民諮詢服務專線服務,於工商時報主辦之「2017台灣服務業大評鑑」,
榮獲縣市政府便民專線類金牌獎。本項評鑑是經神秘客調查,評比的不僅是1999
專線,還包括連結到各部門及區公所的服務,能獲得第1名是難得的成果,感謝
1999專線及各機關同仁的付出。
四、本市建築執照申請量平均每年約高達2,000件,雖然申請數量龐大,都市發展局
建築管理處仍基於把關原則及便民的雙重考慮,將建築執照審核流程大幅縮短,
平均約為18個工作天,實屬不易。
五、中壢運彩槍擊事件,中壢派出所同仁於接獲報案後,迅速趕到現場,追捕歹徒,
雖然歹徒自知難逃法網,舉槍自盡,但能於1天內查獲線索破案,極為不易;昨
日本人親至中壢派出所頒發獎金20萬元,警政署亦頒發獎金10萬元,表示對第一
線同仁的肯定。英勇是警察的本色,但也請警察同仁務必注意執勤安全。
6月27日警察局執行夜間「封城掃蕩」專案勤務,將約90名不良份子繩之以法;
同日亦逮捕綽號「小牛」的黑道要角,對桃園治安是指標性的大案,也代表警察
同仁努力不懈及優秀的破案能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7桃園地景藝術節規劃簡報
 主席裁示:
(一)「2017桃園地景藝術節」將於8月18日至9月3日,在觀音廣福社區與崙坪文
化地景園區及八德埤塘生態公園與竹霄社區2地舉行。其中觀音廣福社區的
白千層大道,相當具有特色,也是優質的自行車道;崙坪展區加入聲音裝置
的聲音地景特色,是一項全新的體驗;此外,社區小旅行路線等規劃,都十
分精彩,期望能帶給民眾愉快的感受。
(二)「2016桃園地景藝術節」高達約90萬人次參加,除確立地景藝術節的特色,
也凸顯藝術介入社區及改造環境的新環境意識的產生;當時提出三大主軸:
地方覺醒、社區風動、藝術打樁,這些主軸將在今(106)年進一步落實。
本府原規劃每2年舉辦1次,現更改為每年舉辦,並舉行國際交流論壇及辦理
資源整合等,在此特別感謝文化局的辛勞,並請持續努力。
二、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開源節流專題報告─印花稅就地申報及使用牌照稅收回自徵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桃園升格後,本府相關局處及轄內國營事業等推動多項重大工程,印花稅若
能由本府開立繳款書稽徵,將對收入具極大助益;預計明(107)年1月1號
起牌照稅收回自徵,雖將增加地稅局的負擔,但也替公庫省下近6,000萬元
的費用。
(二)請地稅局盤點目標國營事業,並邀集相關機關或目的主管機關陪同前往協
調。
(三)為因應牌照稅自徵,將新增桃園監理站及中壢監理站2個服務據點;另請地
稅局針對尚未設置稅務服務據點的區公所,規劃設置。
(四)開源節流需各相關機關協調配合,請各機關積極與地稅局合作。
三、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區寵物公園設施介紹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本府除建構桃園為人的友善城市外,動物友善城市也是重點之一,感謝各區公所
積極籌辦寵物公園;設置時,請注意須納入鄰里相關意見,才能符合居民期待。
請區公所、農業局及工務局共同合作,籌設時並可參考桃園區公所經驗,以打造
出符合本市需要的寵物公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地政局所提中壢地區開發案事項,請局長向市長當面說明;
另土地標售部分請各機關協助宣導。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列管案號16─經濟發展局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案,關於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部分,請秘書長邀集相關機關研議。
(二)建議解除追蹤案件依研考會建議解除列管;其他繼續列管案件,請各機關加
速辦理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桃園市政府第 12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2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頒授本市李○霸先生傑出市民證。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項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全國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 第一組-金質獎
(二)地方環保機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績效考評 特優
(三)直轄市及縣(市)因應氣候變遷行動執行績效評比特優
 
貳、主席致詞
(一)李○霸先生年輕時即為小學名師,退休後在蘆竹地區開設社區大學,為教
育繼續奉獻心力。李先生為原「前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地主,過去政府
以低價徵收其土地,原訂興建北區兒童之家,後因計畫遷移喪失徵收目
的,李先生一度想爭取發還,但得知本府有於該地設置「兒童藝術村」計
畫,認為對教育很有意義,決定放棄發還支持,善行義舉實為傑出市民,
當之無愧!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積極推動本市各項環保業務,獲得環保署「全國執行機關
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金質獎、「地方環保機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績效考評」特優、「直轄市及縣(市)因應氣候變遷行動執行績效評比」
特優,顯示環保局多年來的努力,獲得中央肯定,也獲得很多市民的支持,
請環保局繼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亞洲航空城發展案例分享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公司對於桃園航空城地理環境及產業發展基礎優勢,均有整理及認
識,後續應更深入了解企業在產業專用區投資時考量因素,例如:租稅、
租金減免、研發補助等,以取得投資優勢。
(二)請航空城公司加強國內外企業交流,包括產業座談、舉辦論壇等活動,了
解潛在企業投資訴求,以利後續招商進行。
二、報告機關:桃園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通車初期營運情形
主席裁示:
(一)機場捷運除傳統捷運功能外,另有聯繫首都和國際機場的特有優勢,自營
運以來占所有進出機場旅客的 25%,請繼續努力,獲得更亮麗的成績,並
解決機場周邊公路客運問題。
(二)請桃園捷運公司持續針對通勤族推出定期票發售,以增加運量;另機場捷
運沿線經 outlet 和桃園棒球場,有觀光和疏運棒球迷的功能,亦是一大
特色;未來希望能朝向提升業外收益發展,請各局處辦理市政行銷活動時
多與桃園捷運公司合作。
(三)驗收和點交請交通局及相關機關與桃捷公司充分合作,以順利將產權移轉
給本府,達到管用合一最大目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A20、A21 及體育園區規劃期程部分請地政局繼續努力。
(二)請研考會協助各機關選定參與式預算議題。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有關桃園市中壢區漁會為辦理「桃園市南區漁民活動中心」興建工
程,向本府承租相關用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4 條、第
11 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秘書長就市長交辦事項追蹤案件案號 3 召集相關局處協商處理。
(二)各列管案件請相關局處加速辦理,掌握時程。
 
捌、臨時動議
秘書處陳副處長嘉聰:
市府前棟大樓 B1 停車場自 7 月 5 日至 7 月 16 日將封鎖人車出入,實施停車場改
善工程,請各機關協助宣導。
主席裁示:請各局處配合停車場改善工程,另請秘書處張貼公告。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 請各相關機關務必持續積極推動青春專案,以維護學生及青年朋友假期活動
安全,提供安全、舒適、放心的暑期環境。
(二)請各機關檢視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進度,並儘量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
(三)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有多項賽事於本市場館舉辦,行銷部分請新
聞處協助整合、加強。
 
拾、散會:上午 10 時 12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27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27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法規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1784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16700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
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桃園
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3340號
附件:
「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
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
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
 
部長 李世光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17561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1 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17065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1 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
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鄭○芝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
自 106 年 7 月 13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12 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 6 年接受 18 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
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向
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 6 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
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
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圳頭里、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田心里及菓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82203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南港里、圳頭里、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田心里及菓
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6年7
月26日桃市園戶字第10600033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南港里、圳頭里、內海里、埔心里、五權里、田心里及菓林
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2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楊梅區「員本里、富岡里、高榮里、水美里、富豐里及上湖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79722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員本里、富岡里、高榮里、水美里、富豐里及上湖里」等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06年7
月25日桃市楊戶字第106000480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楊梅區「員本里、富岡里、高榮里、水美里、富豐里及上湖里」
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6 年 8 月 29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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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2867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5 月 17 日至 106 年 6 月 24 日,批號
Y1060602 共 1,381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
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霖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 106 年 7 月 21 日府農動字第 1060172175 號裁處書)1 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4855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霖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06年7月21日
府農動字第1060172175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張○霖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
罰鍰及沒入張○霖君所有貓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
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張○霖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苗栗市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
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
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以送
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公告國琇工業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178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國琇工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暨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
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國琇工業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檢據向本府提出
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五星上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204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五星上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
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五星上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
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
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檢據向本府
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幫眾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347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幫眾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
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幫眾市集國際資訊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
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
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財鼎企業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24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財鼎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
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
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財鼎企業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
第 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輝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 28 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261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輝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
始營業或開始營業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
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輝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 28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第 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
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再按,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186225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查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
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
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再按,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款、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
及第 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 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
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召開「機場捷運 A7 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外排水銜接水路及蝕溝治理用地」第一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 1060182748 號
附件:
主旨:召開「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外排水銜接水路及蝕溝治理用地」第
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機場捷運 A7 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外排水銜接水路及蝕
溝治理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6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三、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3 樓禮堂(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 26 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辰輝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 1060176059 號
附件:
主旨:有關辰輝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暨辰輝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高
素禎等21人106年7月17日未具文號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辰輝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 106
年 8 月 7 日至 106 年 9 月 6 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
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
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106 年新增貳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 106016789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6年新增貳家當舖核發籌設同意書申請事宜。
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桃園市政府辦理當
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時間:自 106 年9月4日(星期一)起至 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
止(8 至 12 時、13 至 17 時,不含例假日),共計 15 日。
二、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備妥各類書表證件,親送或郵寄至(33053 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 3 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收(均需經警察局收發室辦理戳記為憑收
文)。
三、申請手續:(請依表件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以防散落)
甲、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乙、戶籍謄本:須檢附 3 個月以內(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前設籍本市)。
丙、公司或商號名稱:須檢附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
稱預查答覆表。
丁、負責人: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年滿 20 歲者,但以一人一地
一名稱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戊、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規定情形之切結
書。
(一)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
本、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二)本府建築物管理處 106 年所核發之得登記為當舖業營業處所之
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三)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
關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本文件不得事後補件)
(四)須檢附營業處所及庫房設備圖說。
(五)責任保險、資本額:須檢附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
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四、抽籤日期:106 年 11月9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五、抽籤地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2 樓大禮堂(歡迎出席觀禮見證)。
六、本申請案所需書表【公告事項三、(一)、(四)、(九)共計四張】請至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便民服務→線上申辦查詢專區→本局申辦服務說明
與下載→籌設當舖業申請書與流程)自行下載列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15814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
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8 月 7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 106 年 8 月 28 日
下午 2 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桃園都會生活圈等 14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1423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桃園都會
生活圈等 14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 14 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
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五)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地區)工十四至工三十三工業區
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六)變更南崁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
盤檢討)案。
(七)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八)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九)變更龜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十)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十一)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十二)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十三)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十四)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 106 年 7 月 25 日起公告 30 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
地點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一)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桃園區公所 4 樓大禮堂。(說明
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第(六)案、第(七)案、第(九)案及第(十)案)
(二)民國 106 年 8 月 16 日下午 2 時於龜山區公所 3 樓大禮堂。(說明第(二)
案、第(四)案、第(六)案及第(九)案)
(三)民國 106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蘆竹區公所 3 樓大禮堂。(說明
第(二)案及第(四)案至第(八)案)
(四)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於八德區公所 3 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
(七)案及第(十)案至第(十四)案)
(五)民國 10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大溪區公所 3 樓簡報室。(說明
第(十三)案及第(十四)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桃園區、龜山區、蘆竹區、八德區及大溪區公
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605400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8 樓
(三)電話:03-3322101,顏妤恬小姐
(四)傳真:03-3314011
(五)電子郵件:1001818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板橋~龍潭 345kV 線#83~#86 鐵塔架線工程」, 因尚未能完成書面通知線下業主程序,特辦理公告,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6017498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板橋~龍潭 345kV 線#83~#86 鐵塔架線工
程」,因尚未能完成書面通知線下業主程序,特辦理公告,請查照。
依據:電業法第 51 條規定暨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第 5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 106 年 7 月 21 日以書面通知線下業主未完成送
達,爰依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第 5 條規定「......但無法以書
面通知或非可歸責於電業之事由致不能通知時,電業得請當地地方政府公
告......。」辦理。
二、旨揭工程起點(#83 電塔)位於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水庫石牛山附近,終點
(#86 電塔)位於新竹市關西鎮十寮附近,其中未完成送達之線下業主計有 1
人,倘上述線下業主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以書面陳述意見或
洽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三、本案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
(一)承辦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二)地址:台北市牯嶺街 73 號。
(三)連絡電話:(02)2322-718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 106 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625000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 106 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 43 條暨本府 106 年 4 月 19 日府稅地字第 1062752724 號函。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6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
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06年地價稅係按105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地價稅稅額計算公式:
(課稅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第 1 級:(3,313,000 元以下 ×10‰- 0)=本年應納
地價稅額
第 2 級:(3,313,001 元~19,878,000 元×15‰- 16,565 元)=本年應納
地價稅額
第 3 級:(19,878,001 元~36,443,000 元×25‰- 215,345 元)=本年應
納地價稅額
第 4 級:(36,443,001 元~53,008,000 元×35‰- 579,775 元)=本年應
納地價稅額
第 5 級:(53,008,001 元~69,573,000 元×45‰-1,109,855 元)=本年應
納地價稅額
一般土地
第 6 級:(69,573,001 元以上 ×55‰-1,805,585 元)=本年應
納地價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 課稅地價× 2‰=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工業用地等 課稅地價×1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稅地價× 6‰=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
納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
轉帳(412-6666或412-1111)、繳稅服務網站(https:
//paytax.nat.gov.tw),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
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
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
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
(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地價稅
課稅明細表或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
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
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
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
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
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
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6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
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
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
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
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
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
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
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
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
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
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
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
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
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
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
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
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
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
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
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
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
或2372至2377。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7。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4。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 106 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6250002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106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06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
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
(有關條文如附件)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
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
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
期限10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
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
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 106 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0625000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 106 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41 條、第 42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至第
15 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6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
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
規定以一處為限,其擇定方式如下:
(1)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其適用順
序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
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
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
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
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
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
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
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
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
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
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
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
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
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
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
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
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
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
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
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採網路申
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
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
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
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
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
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
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
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
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社子里、下田里、埔頂里、石牌里及下埔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739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社子里、下田里、埔頂里、石牌里及下埔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17 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7 月 20 日桃市新戶字第 1060003416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社子里、下田里、埔頂里、石牌里及下埔里」等地區部
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起整編生效。
公告本市桃園區三元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7079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三元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17 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7 月 18 日桃市桃戶字第 1060007973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桃園區三元里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年8月3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社子里、下田里、埔頂里、石牌里及下埔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註銷本市地政士沈素貞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743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沈素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沈素貞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 012564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3)桃縣地字第 001463 號
四、事務所名稱:沈素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文中路一段 123-4 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梁力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696742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梁力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梁力文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5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禾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霄裡路3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遷移外縣市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秋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745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秋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秋蓉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8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04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秋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北龍路203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社會工作師法」本府權限部分,由本府社會局執行,並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社工字第 1060178510 號
附件:
主旨:「社會工作師法」本府權限部分,由本府社會局執行,並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 2 條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 3
條。
公告事項:
一、為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率,「社會工作師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由本府社
會局執行。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06627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本局 106 年 2 月 7 日桃環事字第 1060006999 號公告事項一如下:「事
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得交由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或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交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局長 沈志修
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2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044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賢(案件列管編號:1052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賢於 105 年 5 月 14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 182 號 6 樓「世
紀帝國 KTV」606 號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
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
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林○慷(案件列管編號:10522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4884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慷(案件列管編號:10522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慷於 105 年 4 月 24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與正光街
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大園區「溪州路」部分路段更名為「大觀路 585 巷」及「和平西路二段巷弄」、「橫山路」、「橫湳二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144298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溪州路」部分路段更名為「大觀路 585 巷」及「和平西路
二段巷弄」、「橫山路」、「橫湳二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暨本市大園區公所 106 年 6 月
16 日桃市園民字第 1060014064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7 月 24 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溪州路」自大園區大觀路 583 號旁路口起,朝東南方向至與溪洲路交
接處止路段,更名為「大觀路 585 巷」,全長 850 公尺,寬 5 公尺。原
「溪州路」起點修正至「大觀路 585 巷」終點處。
(二)和平西路二段巷弄:自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 685 號左前方對側路口起,
朝西南方向至與中壢區山東路交界處止,全長 1,300 公尺,寬 5 公尺。
(三)橫山路:自桃園捷運 A16 橫山站前右側與大竹南路交接路口起,往北沿
桃園捷運軌道下道路,至新街溪前軌道下道路終點止,全長 1,600 公
尺,寬 6 公尺。
(四)橫湳二路:自大園區橫湳一路 20 巷 40 號右側路口起,往南沿桃園捷運
軌道下道路,至新街溪前軌道下道路終點止,全長 2,000 公尺,寬 6
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代為標售中壢區老街溪段2421地號及楊梅區梅獅段162地號等2筆地籍清理土地經 2 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1818741 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代為標售中壢區老街溪段 2421 地號及楊梅區梅獅段 162 地號等 2
筆地籍清理土地經 2 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登
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
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0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 2 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
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8 月 7 日起至 106 年 11 月 8 日止,共 3 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
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 302 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75 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 2
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說明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4593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
工作計畫、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桃園市委
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
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說明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
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
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06 年 8 月 2 日至 106 年 8 月 16 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 1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
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
(二)醫療處置。
(三)收容民眾拾獲通知本處後逕送之受傷遊蕩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
處置。
(四)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
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本處。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 1 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 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四)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五)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 4 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
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 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
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
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
申請表」(附件 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
園區縣府路 57 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
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1 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
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自簽約日起委
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陳英豪
公告本府 106 年 6 月 13 日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發區)」第四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 1060023328 號
主旨:公告桃園市市道及區道,原桃園縣縣道、鄉道廢止案。(含原桃園縣縣道公
路路線表、原桃園縣鄉道公路路線表、桃園市市道公路路線表及桃園市區道
公路路線表 4 式各 1 份)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部長 賀陳旦
公告桃園市市道及區道,原桃園縣縣道、鄉道廢止案。(含原桃園縣縣道公路路線表、原桃園縣鄉道公路路線表、桃園市市道公路路線表及桃園市區道公路路線表 4 式各 1 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 106016297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 106 年 6 月 13 日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
發區)」第四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辦理。
公告事項:「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發區)」第四次公聽會會議
紀錄 1 份。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