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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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76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7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
主席裁示:
(一)請本府各局處全力執行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的推動,10月3日的「高齡友善城市卓越獎實地考評」十分重要,請各局處踴躍提報本府
的努力成果;另本縣「千人插秧」金氏世界紀錄的資料可列入,瘦瘦拳及健康餐盤等亦可與世界多交流。
(二)為爭取成為明(103)年度台灣健康城市聯盟理事長,本府應努力爭取、積極參與,表現出本縣的投入,請衛生局訂出清楚目標,
研擬出計畫。
(三)請衛生局就「各局處積極配合高齡友善城市卓越獎實地考評準備事宜」,訂定績效指標。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工商發展局、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前往法國參訪報告
主席裁示:
本案簡報請各局處保存,以利相關縣政的發想;另除了山水以外,文化亦是旅遊中最重要的一環,本府27個局處都應進行觀光及文化的推廣,
政策規劃更應具備文化眼光及思維:
(一)本縣所有公共建設,例如:道路、學校、老街溪及南崁溪的橋樑、乃至消防分隊及派出所等,設計及建設都應具備文化意涵及質感。
文化不一定需耗費大筆預算,最重要的是巧思,例如本縣公共建築採用書法家題字,即為良好示範。
(二)本縣可研議仿效馬賽,成為東亞地區的文化之都。
(三)本縣應研議如何活化廢舊場地,並以文化為其注入新生命。
(四)航空城的規劃、設計、建設及發展,務須與文化結合。
(五)本縣可學習以發展宗教園區的方式,形塑城市的觀光。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本專案依簽准之新期程辦理,惟完成期限為明年11月、12月者,執行只能往前,絕不可延後。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地政局、交通局、教育局
報告案由:102年6月份本縣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
請相關局處依報告之改善方式執行。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讓愛傳動」微電影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建議:
請各局處協助播放本段影片,增加其能見度。
Lamigo球團十分支持本府縣政行銷,且合作影片可在其球團官網及臉書上播放,各局處若有需要與Lamigo合作者,可與其進一步聯繫。
三、鄭秘書長瑞成:
(一)各機關內部簽稿,尤其一層長官有批示的公文,絕不可外
流,否則應予懲處。
(二)需簽陳一層長官之公文,在尚未批示前,內容絕不可對外
宣達;另簽稿若有一層長官退件時,亦不可對外告知是由何位長
官退件,以免造成長官困擾,同時維護本府團隊紀律。
(三)此外,各機關領有主管加給之同仁,尤其是主任秘書層級,不宜過於經常性的準時下班,以利一層長官垂詢相關業務事項或索取相關業務資料。
陸、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報告:
人民陳情(或檢舉)案件函覆方式。
主席裁示:
請相關局處據以執行。
二、文化局張局長壯謀報告:
請鼓勵同仁多加利用桃園電影節購票優惠,並請踴躍參加。
柒、主席政策指示
請秘書長協調下列事項:
一、本府同仁應遵守上下班紀律:
(一)於民眾洽公時間,服務民眾相關業務之同仁應於上班時間一開始,即準時坐定位辦公。
(二)同仁刷卡後,即須進入辦公室,不可再去從事其他私人事務,且不可於上班時間用早餐,延誤辦公。
(三)交通車應於下午5時15分後,始得開至本府前等待,以免造成同仁提早下班。
二、就民眾洽公申請案件,請各局處落實一次告知之作法,若證實有同仁刁難民眾之情事,應立即予以懲處。
捌、散會 (上午12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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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中秋越月圓 相聚在桃園 縣長談話 |
2013中秋越月圓 相聚在桃園
縣長談話 102.09.15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縣府為擴大民眾參與活動及促進台、越兩國文化交流,特別舉辦「2013中秋越月圓 相聚在桃園」活動。中秋節是台越兩地共同慶祝的
節日,希望今天慶祝活動能為大家一解鄉愁。
桃園是所有族群相處最融洽的地方,目前約有2萬1千餘名越南籍勞工(是桃園縣外籍勞工中人數最多,也是全國最多)及8千餘名越南籍
配偶,共約3萬名越南朋友在桃園,居各縣市之冠,另外還有8千多位越南籍配偶。而中秋節對越南與我國而言均為重大節日,我國的嫦娥、
玉兔等神話故事同樣流傳於越南,除了吃月餅、賞月等相同風俗,傳統上越南在中秋節時還會進行舞龍舞獅、躍龍門等民俗表演。
活動除舞蹈競賽,並邀請越南國內知名歌手演出動聽的越南歌曲,透過熟悉的語言、音律與舞蹈,使越南勞工思鄉的心情得以紓解並
暫時放下工作壓力,今天的活動逾4千人次參加,節目精彩豐富,能使本國民眾體驗到歡樂精采的越南文化,並與外籍勞工朋友共享無國界
的一天。
桃園是族群多元文化融合的縣市,桃園縣一向尊重各族群文化,每年均舉辦外籍勞工大型活動,如泰國潑水節、菲律賓嘉年華、印尼
文化節等,學校除了為本縣越籍配偶辦理本地語言學習班外,也特別為越籍配偶的小孩開辦越語學習班。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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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牌好店成果發表會暨頒獎典禮 縣長談話 |
金牌好店成果發表會暨頒獎典禮
縣長談話 102.09.24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2013年桃園縣金牌好店選拔活動,經過3個多月的激烈競爭,終於決選出30家金牌好店。獲獎業者包括中式料理大賞、中式特色小吃、
異國料理大賞、異國特色小廚四類,有五星級觀光大飯店,也有巷內美食,有老店也有新廚,獲獎店家各有特色,縣府也將持續發行金牌
好店美食護照,共同行銷桃園美食。
桃園縣不但可以品嘗八大中式菜系,還有異國美食、原民味、眷村菜、客家菜等,可以說是美食之都。今年評鑑特別號召具全國高知
名度的美食專家胡天蘭、梁幼祥、徐天麟、蔡季芳等人,組成評鑑團依「菜餚」、「服務」、「環境」、「價格」等四大評分標準,也將
廚房環境衛生納入評分。
此屆得獎餐廳名單非常精彩,特別值得一提的,如八德市「閩東小館」的馬袓風味餐,大溪鎮「溪友緣風味料理店」,平鎮市的
「阿美米干」,龍潭鄕的「石門花園活魚餐廳」,各具特色。坐落在桃園市的都市叢林裡,幾位來自台東阿美族青年,成立桃園第一家以
原住民文化為主題的「打鹿岸餐廳」,將原住民飲食文化發揚光大。
桃園縣金牌好店已邁入第四屆,對於獲獎的店家,希望民眾能給予鼓勵,店家也會持續推出更美味的佳餚讓消費者品嘗。桃園縣擁有
多元族群的特色,未來航空城發展後,希望讓遊客下飛機後在機場附近就可以吃到美食,形成桃園縣獨有的特色。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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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23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23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09月1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長榮航空訓練大樓─3樓貴賓簡報室(蘆竹鄉新南路1段376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 蘆竹鄉政簡介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一) 本鄉位處桃園縣最北端,依山傍海,自然景觀秀麗,並位居高速公路之交通樞紐,更是國家航空門戶重鎮。
(二) 目前本鄉重點建設為:興建示範幼兒園、爭取「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設置、營造愛與關懷活動社區及辦理遊二公園暨地下停車場、
南工路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十八公墓義區生命紀念園區開闢工程等公共工程。
(三) 本鄉施政理念為「創藝蘆竹、幸福滿足」,未來將持續推動完善 交通網絡、開發行政園區、打造觀光亮點、發展特色產業等,以
建構綠能環保清淨家園。
(四) 需縣府協助事項
1. 南崁至大竹地區40米聯外道路新闢工程案。
2. 蘆竹鄉五酒桶山公園整體規劃案。
3. 南崁交流道附近排水改善案。
4. 富國路1、2段及南竹路3、4段的排水工程。
5. 桃林鐵路停駛改再利用方案。
6. 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
7. 增設南崁地區國中、小學案。
主席:
所提需縣府協助事項,本府將全力予以協助。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秘書處
案由:為本縣擬與美國喬治亞州富頓(Fulton)郡締結姊妹盟約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基於本府積極推動航空城發展,故本縣未來可與設置機場及新興崛起之城市加強締盟;此外,請鄉鎮市長檢視各鄉鎮市締盟現況,
並請與締盟城市持續保持交流。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五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主計處
案由:為103 年度桃園縣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臨時動議
一、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建請縣府向中央爭取,將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並解除非都市土地限制發展區之不合理土地使用管制,以利推動地方
休閒農業等之長期發展。
主席裁示:
本府將積極促請中央,將本案所提舊河道劃出管制河川區域,會後並由水務局及原住民行政局等相關局處,向龍潭鄉及大溪鎮解說現況;
另本案列為會議列管案件,以利定期追蹤檢討。
二、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內政部舉辦台灣宗教百景全民票選活動,本縣推薦14間宮廟參與選拔,活動時間至10月20日下午6時止,因網路票選占總評分30%,故務請
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局處,鼎力支持協助。
主席裁示:
請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局處同仁踴躍支持。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持續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玖、散會 上午10時52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09月11日第823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張秘書立信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李主任秘書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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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2023166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修正對照表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府財產字第09858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府財產字第09700838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府財產字第10002968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 10日府財產字第 101016932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 17日府財產字第 1020231668 號令修正
壹、總則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有房地之出售(包括標售及讓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有房地無須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完成法定處分程序及預算程序後,始得出售。
前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手續,由原管理機關會簽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後陳報縣長核定辦理。
三、完成處分程序之縣有房地,應積極依法於處分期限內辦理出售。
前項處分期限為五年,自行政院核准出售發文日起算,處分期限屆滿前,已受理之讓售案件或已確定底價之標售案件,本府得繼續辦理。
開發案件之處分期限視開發計畫時程訂之。
四、申購人申請承購房地,除應填具「承購縣有房地申請書」外,其應附繳之證件如下:
(一)擬承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都市計畫之土地)。
(二)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繳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其他必要證件與通知書。
(三)有租賃關係者,應附繳原租約影本、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四)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及私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承諾書。
(五)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書。
(六)申購人如為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奉准設立之文件(如另依法令規定需先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申請承購者,並應檢附
該項核准文件),並於申請書內加敘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七)切結書。
五、本府收到承購申請書件後,應先查明是否符合「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出售範圍,並就下列事項詳加審核:
(一)申請書送達日期是否符合時限。
(二)申請書填載申購房地之標示與通知出售房地之標示是否相符。
(三)應附繳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四)房地所有權證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
(五)戶籍謄本記載申購人為未成年者,應加署法定代理人。
(六)承諾書、切結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條件是否相符合。
前項書件,如有發現不符或短缺情事,應即通知申購人期限補正或退回。
六、出售之土地如部分涉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分割,再依規定辦理出售。
七、出售之房地涉有糾紛者,應俟糾紛解決後,再依法辦理出售。至於界址、標示不符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界址發生爭執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鑑定無誤後再辦理出售。
(二)房地標示錯誤不符者,應向地政機關查明原委,並就不符部分,申請更正後再辦理出售。
(三)出售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記載為準,如有不符或增減,應先向地政機關查明更正後,以出售總價按原出售面積計算單價後,
多退少補價款;但如經點交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貳、估價作業
八、本府辦理縣有房地實地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農業發展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
查估小組,辦理出售房地價格之查估事宜,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九、土地之查估,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辦理。
十、凡法令規定得以出售之土地,依規定核計售價,經核准後通知承購人繳款承購。。
十一、凡出售之土地,經實地調查鄰近市場價格或實例、土地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及供需情形查估價格,造具查估表、紀錄及地籍
位置圖註明四週鄰地權屬,送請審議。
十二、房屋之出售,一律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查估,造具查估表及紀錄送請審議。如連同基地出售,應分別計價併案辦理。
十三、出售之房地由財政局檢附查估表、地籍位置圖註明四鄰地權屬及有關資料,提經本府有關主管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出售事宜。。
十四、出售房屋或基地,其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或標售公告指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次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照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標售
十五、標售房地以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十六、標售房地,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公告之,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房地所在地、地段、地號、街路名稱、土地及建物面積與構造。
(二)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三)標售房屋時,基地不屬縣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時,房屋不屬縣有時,應載明房屋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優先購買權者,
應一併載明。
(四)點交方式。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日期與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由主持人當場宣布,得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除應在本府及標售房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公告欄揭示外,並由本府在當地通行報紙公告二日,但應於首日詳載全文,次日摘要刊載。
十七、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但標售之土地,另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特殊
資格條件限制取得者,應符合該法令之規定。
十八、投開標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向本府免費索取印妥之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封,並依規定填具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新台幣千元)之保證金,限用
(1)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保付支票,
(2)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所開支票或本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
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塡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違者以無效標處理。
(四)投標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得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前由財政局派員,於開標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至郵局領回投標信件,當眾點明、拆封,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
(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持人、監標人認定不合時,均作無效標論:
1.不合前點之投標資格。
2.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付保證金,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單(當場不得補繳)。
3.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
4.填用非本府發給(包括影本)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或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
5.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或塗改挖補
之處未加蓋印章。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所。
7.逾規定期限寄達。
8.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
9.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
10.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
(六)最高標價,如有兩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予密封後再行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且超出原投標價者為
得標,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價,由其他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到場者依最高標價得標,如均未到場時,當場由主持人
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七)得標人所繳保證金,除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標者之保證金,於開標當日或次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
(原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向財政局無息領回,如未當場領回者,由財政局按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
十九、優先承購人或得標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依第二十六點規定辦理承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通知由次一優先次序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逾期即另行辦理標售。
二十、房地經公開標售,在同一年度內二次未能標出者,得酌減底價一成,並經本府有關主管審議及本府核定後再行標售。
二十之一、本要點訂定之標售底價,土地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房屋不得低於本府地方稅務局提供之當年期評定價格。
二十一、經核定標售之房地,在未公告標售前,其鄰近房地買賣價格顯較核定底價為高時,由財政局逕簽奉縣長核准調高出售價格。
肆、讓售
二十二、財政局於核定讓售價格後,應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於收受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款;承購人逾期未繳者,由本府註銷讓售,
並得辦理標售。但辦理標售前,原承購人如再申請讓售,而未逾原處分期限者,得重新估價讓售原承購人。
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對前項讓售價格提出異議,經查明後維持原價格者,得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限,並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二十三、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各點,向申購人為明示之約定:
(一)准予讓售之房地標示、面積、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及稅賦、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二十四、辦理讓售之房屋或基地,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遲延利息者,按收取起訖年月租金標準計算詳列明細單,隨
附繳款通知書,限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違者不予出售,註銷承購案。
伍、出售後續工作
二十五、承購人應自下列規定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一)標售之房地,自得標之日起。
(二)讓售之房地,自繳款之日起。
前項房地辦理移轉時,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六、承購之房地,應一次繳清價款,如無力一次繳清者,得依規定辦理分期付款。
二十七、承購人繳清全部價款者,由財政局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承購人於一個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一切費用,
均由承購人負擔,如以現狀標售者,按標售時之現狀點交。
二十八、承購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承購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前死亡,如未逾繳款期限者,由繼承人提出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應報明「應繼分」,
並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二)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後未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由繼承人提出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
應報明「應繼分」後,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三)承購人在領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未辦理產權移轉前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十九、縣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本府檢送縣有財產審議會議決議之公函發文日期為準;其終期,讓售案以本府承購繳款通知書發文日期為準,
標售案以公告發文日期為準。
三十、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讓售之土地於繳款之日起,經都市計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十一、本府出售縣有房地價款收入,應按宗填具繳款書,並填註本府核准出售文號及蓋用繳款專用章後,交承購人於限期內逕向指定行庫繳納,解繳縣庫。
陸、附則
三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財政局擬具處理意見,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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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楊麗美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2138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楊麗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 楊麗美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9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麗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一段181巷6號11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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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中央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2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208044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央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2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102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之事項包括:
(一)地下水質監測。
(二)飛灰穩定化產物檢測。
(三)焚化底渣檢測。
(四)大氣中異味污染物量測。
(五)大氣中懸浮徵粒(PM10) 量測。
(六)環境噪音量測。
(七)掩埋場設施安全監測。
二、本府依規定委託中央科技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上揭事項,自102年9月01日起至104年01月31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 。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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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尹華龍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253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尹華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尹華龍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2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滔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守法路23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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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金愷蘋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253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金愷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金愷蘋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1號
四、事務所名稱:維信代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宏昌十三街568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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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2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240009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2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縣102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
二、 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本府地方稅
務局總局暨所屬3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
本縣轄區繳款書。
四、 102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 依據: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 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社會救助法認定之低收入戶。
(2)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災金。
(3)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ㄧ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3.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本府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三) 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營利事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2.個人: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薪假證明或相關機關核發失業給付、補助金、救助金等相關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稅款未達新台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稅款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3.稅款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 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
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 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 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
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
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六、 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 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 4253990轉107或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326181轉2453-2459、
中壢分局4515111轉602-604、大溪分局3800074轉317、楊梅分局4781974轉306、307或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七、 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二)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縣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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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李雲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312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李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雲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冠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l段903號l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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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其權利人應自登記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2346311號
附件:登記國有清冊l份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 年內。
五、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或建物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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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何靜婷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3357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何靜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何靜婷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5號
四、事務所名稱:福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5 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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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潘統緒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3488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潘統緒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統緒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7號
四、事務所名稱:泰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四維里20鄰四維路171號11樓之5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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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賢臻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348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賢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賢臻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4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06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賢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東路13號5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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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77條裁罰標準」自102年10月1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2023313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73條、77條裁罰標準」
主旨:公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77條裁罰標準」自102年10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縣政府「淨安專案執行計畫」及建築法第91條。
公告事項:
一、違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77條裁罰標準」。
二、本標準有關建築物之用途分類,依內政部93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367號令訂定、內政部100.9.1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
正暨內政部102.6.27台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
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反建築法73條、77條裁罰標準
發布日期: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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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一場公聽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20236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一場公聽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會議紀錄
一、 案名: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一場公聽會
二、 時間:102年9月17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三、 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 主持人:邱科長鵬豪 記錄:謝祥泊
五、 出席單位人員:詳如簽到單
六、 綜合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本案徵收土地32筆(公有土地5筆,私有土地27筆),面積約1.505403公頃,影響人口數約61人,年齡結構40-75歲,約為平鎮市新貴里
102年8月份全體人口3,682人之1.66%,工程受益對象為堤後所有居民約3,682人,故本案對當地人口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
2. 本興辦事業可改善淹水環境,減少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周邊社會現況以農業為主,徵收
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多為荒地、空地或廟埕廣場之用,少數為農耕使用,其土地所有權人多為自耕農或另有其職業者,故未對弱勢團體造成
影響,雖其一土地所有權人屬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惟該筆土地現況為廟埕廣場,亦未對弱勢團體造成影響。
3. 河岸土地常遭水流沖刷而流失,臨河川水面附近之邊坡遇豪雨即發生崩塌,對於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所威脅。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
造可改善淹水情形,減少病媒蚊蠅滋生,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
(二)經濟因素:
1.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降低淹水風險,提高附近農業生產密度、提升經濟效益;促進地區休閒產業發展,進而活絡地方三級產業、增加
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多使用荒地及空地,故興建堤防工程,對周邊地區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不大,且堤後多屬農業用地,故提升防洪安全,
有利於保護農地及農作物安全,對於糧食安全有正面助益。
3. 防洪安全提升,可促進農業及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增進就業人口,提升外流人口返鄉從業之意願,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桃園縣政府之老街溪河川整體整治計畫,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
5. 本工程可保護農業之生產,並促進當地農村加工銷售等產業成長,本次徵收範圍並無林漁牧等產業,故對林漁牧產業並無影響。
6. 本工程已完成整體規劃,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防洪工程使用,惟可減少當地淹水區域,有利於整體土地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本案施作護岸,以保護地勢低窪聚落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施工考量環境生態,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以減少對當地
環境之衝擊,搭配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 本工程範圍無涉及文化古蹟,故對文化古蹟無影響。
3. 本次辦理徵收係為改善淹水環境,減少淹水損失;已將徵收範圍降至必要且最小之工程用地範圍,將居民生活不便降至最低,惟本計
畫能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環境,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4. 工程範圍內土地部分位於河道區域土地為河道使用、部分為荒地,防洪工程興建後將不會對於生態環境造成大範圍之影響或改變,且
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明顯影響並有助於保障周邊居民生命安全,且堤側防汛道路可兼
改善地區交通,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河川治理可使社會發展安全更有保障,對於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是正面助益。
七、 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一)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
5.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二)必要性:
本河段水道治理計畫河寬為50公尺,河川斷面54至54-2左岸為沖刷凹岸,易受河川沖刷造成基礎掏空或護岸毀損等災情,將加強河床及護
岸基礎保護措施,以避免災情發生;河川斷面54至55右岸、斷面55-1至56右岸及斷面54-2至56左岸現況多未設置堤防、護岸等防洪措施,
將依其防洪標準設置堤防或護岸,以保護當地民眾安全;河川斷面55至55-1現況已設有護岸,惟未達計畫堤頂高程,將設置擋水牆、堤防
加高等方式加強保護,且本河段深槽區河道窄縮,束縮水流,影響通洪,為疏導水流並增加通洪斷面,以及避免淤積土石遭洪水沖刷淤積
於下游河段,影響橋梁及河防設施安全,淤積土石需適時疏濬予以清除,以維護河防安全。
(三)適當性:
本次徵收範圍均位於本河段公告之堤防預定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以內,均作為防洪設施施設所需工程用地範圍,本工程保護標準係以
50年重現期距洪水位加計1.5公尺出水高,計畫河寬為50公尺作為保護標準,工程完竣後可達成老街溪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四)合法性:
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經濟部99年12月9日經授水字第09920214681號
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
八、 本次會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
序號 陳述人 陳述意見內容 回應及處理結果
1 王○○ 目前接獲平鎮地政事務所通知,該501號土地由農牧用地改為河川行水區。再查該筆土地係由祖先所遺留,若要徵收土地農牧用
經查所有地號(平鎮市北勢段501地號土地)其使用地類別現況仍為農牧用地,本案將來協議價購及用地徵收補償金仍依現行之農牧用地
作為評定依據,故無 台端所陳之情事。
地改為河川行水區,顯然可以看到該農牧用地與河川行水區的性質迥異,徵收價款顯然會不同,請回答。
2 鐘○○ 1.用地徵收方式是否依河川中心線向兩側等寬徵收?
2.所有土地被徵收後,持有農地面積縮減,是否將對現況農民身分及相關補助及保障造成影響?
1.本案徵收範圍係考量河川之流況特性、地理條件、環境發展及治理計畫…等條件後,經水文水理分析演算,檢討出最適合之治理方式,
並公告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堤防預定線)作為本河段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範圍依據,故非以河川中心線向兩側等寬徵收。
2.有關農民身分是否受影響乙節,將函請本府農業發展局逕復陳情人。
與會人所提意見,經本局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現場說明,會議紀錄將寄送參考外,並函送各相關單位,針對與會人疑問進行答覆,另有任何疑問,
可與桃園縣政府水務局聯絡。
九、 散會:上午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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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濟工程行(負責人: 賴○○) 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328031號
附件:
主旨:未濟工程行(負責人:賴○○)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07月15日府商登字第1020173758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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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202427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說明表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本案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說明表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l號2樓
(三) 電話: 03-3322101-5263
(四) 傳真: 03-3314011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界定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許可應繳納審查之必要費用,爰擬具「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本標準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三、通知繳納審查費方式及繳納期限。(草案第四條)
四、審查費用繳納方式。(草案第五條)
五、審查費用退還情事。(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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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102年9月18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2024129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並自102年9月18日起實施。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府工使字第092002502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府工使字第1020232903號函修正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縣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
申請審核圖說(以下簡稱審核),竣工後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以下簡稱查驗)。
三、審查機構為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之桃園縣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四、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由審查機構將核准圖說簽章後,送交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據以核發裝修許可函。
五、室內裝修經查驗合格後,審查機構應將竣工圖說,現場照片及審查意見送本府,據以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六、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案件,本府得視狀況抽查。
七、審查機構審核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詳細審核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訂定之,報請本府備查,其收費基準並得依物價狀況適時
調整重新報備。
八、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施工完成,並申請查驗;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次並以一年為限,逾期未申請查
驗者,該許可函即予廢止。
九、室內裝修申請許可及查驗,應檢附經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室內裝修從業者文件。
十、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審查機構完成查驗合格前,先向本府消防局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並將該核可文件,送審查機
構列為查驗之必要文件。
十一、室內裝修涉及用途變更者,應先取得本府同意之使用執照變更許可函。
十二、室內裝修經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並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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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二場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20238947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第二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 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老街溪斷面50至56河川治理工程用地徵收(都外段)」 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2年10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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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九重陽節前夕探訪百歲人瑞曾乾養阿公 |
九九重陽節前夕探訪百歲人瑞曾乾養阿公
九九重陽節將屆,吳縣長前往楊梅市探訪百歲人瑞曾乾養阿公,吳縣長除關心曾乾養阿公的日常生活起居外,也代表馬總統等致贈
敬老狀、金箔畫獎座及3錢金鎖片,並贈送桃園縣百歲人瑞敬老獎座及1錢金戒子等賀禮,祝福曾乾養阿公萬壽無疆。
楊梅市曾乾養阿公102歲,世代務農,早期因生活困苦,除耕種自己田地外,亦幫人「換工」種田為生,全盛時期耕植面積曾達10餘
甲地,曾乾養阿公熱心公益,喜愛與人聊天,自民國80年代擔任上田里鄰長長達12年之久,為里民奔忙服務。曾乾養阿公曾孫子女眾多,
四代同堂承歡膝下,他並擅長利用竹片編織各式竹籃、竹扇、雞籠、魚籠、斗笠、畚箕等手工藝品,目前雖高齡102歲,除有些重聽外,
身子還很硬朗,視力也一級棒,走起路來不需使用拐杖,更常騎腳踏車到處趴趴走。吳縣長親切的牽著曾乾養阿公的手一起散步在田野間,
並和曾乾養阿公共同騎腳踏車徜徉在田間小路,兩人閒話家常,充滿溫馨和樂的氣氛。
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吳縣長感念百歲長者年輕時對這塊土地的努力深耕與奉獻,歷年來積極推動各項老人福利政策,包含在推動社
區關懷據點方面,由社區執行電話問安、關懷訪視、餐飲服務、健康促進,並由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另外針對失能長輩提供了完善的長
期照顧管理服務網,並結合醫療、衛生等單位,辦理居家服務、日間照顧、餐飲等服務,使老人福利的服務層面更為多元化,照顧內容更
為多樣性,讓老人享受到更便捷、更溫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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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nessing a Marvel on Double Ninth Festival:A visit to the centenarian Ceng Gan-yang,
For the upcoming Double Ninth Festival, Mayor Wu paid a visit to Ceng Gan-yang, a centenarian in Yang-mei. Mr. Wu not
only cared about Grandpa Ceng’s daily needs, but also presented him with a Taoyuan Country Centenarian Trophy and a one-tsin
gold ring. Besides, on behalf of President Ma, the mayor conferred a certificate, a gold foil medal and a three-tsin golden
plate on Ceng, congratulating him on his longevity.
The 102-year-old person is Grandpa Ceng, whose family has been farmers in Yang-mei for generations. The old days were
so rough that he had to raise crops on his own land and worked as a labourer for others. In his prime, Ceng labored on the
lands of more than ten hectares. An ardent and amiable person, he had served as the head of Shang Tian Neighborhood for
twelve years in 1970s. Mr. Ceng is blessed with a family of four generations and a houseful of grandchildren. He excels
in weaving bamboo materials into baskets, fans, chicken cages, fish cages, bamboo shoot leaf hats and dustpans. In spite
of his old age and slight hearing impairment, Ceng enjoys stout health with good eyesight. He can stride without canes and
ride his bike around the area. Holding hands, Mayor Wu and Grandpa Ceng took a walk in the countryside. Moreover, they
mounted their bicycles and embarked on a rural adventure. They exchanged their daily lives and had a warm and wonderful time.
In response to the aging society, Mr. Wu has been vigorously promoting elderly welfare policies over the years, so as
to honor the centenarians’ for their dedication to their homeland. One of the policies is the community care center, where
the service team of local residents calls and visits their aged neighbors, taking care of their meals and health. Furthermore,
the center, together with health, hygiene and other governmental units, builds a long-term care service network and provides
challenged elders with home care, daytime care and food. Hence, elderly welfare service can now offer diverse services that
meet even more needs, creating a more friendly and homely environment for senior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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