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7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0月9日上午10時2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案由:智慧公車站牌和候車亭規劃設計、易壅塞路口交控系統規劃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桃園火車站站前道路改設單行道之構想,務請詳議,以免導致民眾反彈;另建議本縣可參考台北市設計,規劃於號誌燈路口前
約20公尺處設置迴轉道,以改善路口壅塞狀況。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
目前公車站牌林立,建議予以整合。
工務局朱局長惕之:
本縣主要道路除省道外,人行道寬度約1.5M,且須預留無障礙通道,故建議設計候車亭時,應因地制宜。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 本縣現有候車亭計5種形式,建議全數重作,並將智慧站牌及街道家具一併納入規劃設計,以形塑特色都市景觀。
(二) 本縣公車路線請重新深入檢討。
(三) 易壅塞路段改善,除設置交控系統外,亦須就諸多實務面一併考量,例如桃園市站前中正路,街廓短,採沿線號誌管制,
反受轉向車輛及橫交道路車流號誌影響,以致塞車,因此街廓問題即須列入考量;又如忠二路,離峰時段仍採紅綠燈管制,
影響交通順暢,應改為閃黃燈方式;再如經國路家樂福前,以槽化設施禁止迴轉,但下一路口即告堵塞。因此,交通局同仁應
至現場實地勘查,確實了解實務面問題所在後,方能有效解決。
(四) 本案所列102年度解決易壅塞改善路段,部分嚴重壅塞路段未列入,例如南桃園交流道下跨國際路及南崁交流道下往蘆竹路段,
請優先處理,以消除民怨。
鄭秘書長瑞成:
(一) 候車亭及公車站牌違規小廣告張貼問題,應結合環保局徹底執行取締,以維市容整潔。
(二) 建議於縱貫路上下班時間協調公路總局,禁止左轉或迴轉,亦或訂一公里外之距離方能迴轉,以免因左轉而導致交通堵塞。
李顧問維峰:
(一) 建議易壅塞路段改善,應配合工務局路平專案一併辦理。
(二) 建議路口交控規劃可先以人工模擬。
(三) 建議智慧型站牌採設計標辦理,以不同於其他縣市之設計,予民眾煥然一新感覺。
主席裁示:  
(一) 候車亭及智慧型站牌設計,請文化局協助,設計上應呈現桃園特有的街道、街景文化及進步的感受,且不可為了刻意追
求酷炫,而導致擋風遮雨實用功能盡失。
(二) 本縣公車路線應予整合,且路線規劃應考量讓民眾清楚易搭乘,請明年先擇5條或10條道路,設置清楚資訊、站名及站牌
或候車亭等,作為升格後公車規劃示範路線。
(三) 公車站牌廣告,請規劃經交通局核准後才可張貼;另請工務局考量於人行道設計優美公共造景,以供廣告放置,並請文
化局協助,以上請於規劃設計候車亭時一併納入考量。
(四) 桃園市中正路改設單行道之構想,應再審酌,亦可參考台北市作法,將其橫交道路、巷弄分別規劃為向左轉及向右轉交
錯之單行道,以紓解壅塞。此外,是否可鼓勵民眾將閒置地方設置停車位,並引導車輛勿停放於主幹道?以解決中正路停車問題。
另請交通局將相關報告於道安會報提出,供相關單位討論。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灌排渠道拒絕搭排之因應方案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 
本府未來將依據農田水利會拒絕搭排情形,審慎審查核發許可證。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為因應此案,工業局已委由專家學者成立專案輔導小組,本府未來將配合中央輔導小組逐一清查,面洽廠商逐步檢討與改善,
本案並已奉准由黃副縣長擔任指導。
李顧問維峰:
針對航空城區內4條河川污染情形,業於推動委員會會前會討論,已請水務局及環保局研擬對策,將於推動委員會再提報告。
主席裁示:
(一) 廠商未來因應情形為何?如何改排?改排至何處?所需經費?請工商發展局務必調查清楚。另既有廠商如提擴廠需求,
廢水排放務須列入要求。
(二) 本縣產業發展不應侷限於傳統製造業,未來應發展生產、生活、生態平衡的產業,須兼顧經濟與環保,既有工廠應考量
轉型,請工商局多加思考。
(三) 工業區反映,建議污水管制是否可採類似總量管制方式,由工業區管理單位就污水管制額度內自行管控,如超過即處罰
管理單位,毋須逐家廠商核對開罰,請環保局再斟酌。
三、報告機關:人事處、法制處
報告案由:升格直轄市組織調整及人員權益保障作業構想
          本縣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備之規劃
主席裁示:
(一) 人事處所提組成本府組織編制專案小組,以協助組織員額審查作業,由秘書長主持。
(二) 請本府各局(處)長注意,同仁工作切勿勞逸不均,業務可予適度調整,且勿因增加新業務,即進用專案人力,應讓機關
內原同仁有機會調整歷練。
(三) 經檢視本府各機關相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數量,以教育局、地方稅務局及環保局最多,請特別注意;另其他局處亦請
藉此機會檢討目前法令是否尚有缺漏之處,予以補充。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老街溪」專案及「大漢溪」專案:
主席裁示:
2項BOT案,請再追蹤送營建署之進度。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無)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下列事項,請秘書長協調:
1.縣政及主管會議合併召開時,請減少主管會議報告事項,以免會議時間過長。
2.議會期間,縣政及主管會議召開時間,請儘量移至下午召開,以免副縣長及2位局(處)首長無法參加。
 
捌、散會(下午12時15分)
捷運綠線先導公車通車典禮 縣長談話
捷運綠線先導公車通車典禮
縣長談話 102.10.22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為培養捷運綠線運量,今天桃園航空城捷運線先導公車正式通車營運,從桃園後站到蘆竹過去並無公車行駛,此次先導公
車以10輛電動低底盤公車加入營運,希望養成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習慣。
  航空城捷運線於前年8月通過可行性評估,並積極爭取中央核定綜合規劃,希望明年能動工,捷運綠線稱為桃園航空城捷運
線是因為中央認定將該路線納入航空城計畫,因此航空城計畫將不只是蘆竹、大園而已,透過捷運將八德、桃園也一起納入航
空城發展範圍。
  過去從桃園後站到蘆竹這條路線少公車行駛,但這條路線有發展性,因此透過桃園航空城捷運線將路網結合,以先導公車
啟航,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習慣,縣府除爭取交通部補助5000萬元外,也自行撥款,先以10輛電動低底盤公車加入營運。
經整理現有已行駛的路線,為避免重複,八德的路線現在暫無但將來也會做規畫,也是採電動低底盤公車,預計明年2月八德就
會往北通行,航空城捷運線及機場捷運將桃園縣重要地點串聯,有效帶動桃園縣的經濟起飛。
  桃園航空城捷運路線由桃園客運後站起站,終點站好市多站,路線採二段票收費,緩衝區為南竹路口-光明國中站,營運時
間自6:00起至22:30,尖峰20分鐘一班,離峰30分一班。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2013國際萬聖變裝大賽 縣長談話
2013國際萬聖變裝大賽
縣長談話 102.10.26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各路變裝搞鬼好手打扮各式各樣的鬼魅群聚在中壢市火車站前商圈,歡渡西洋萬聖節,並爭奪全國總獎額最高30萬元
的優勝獎金。今年是縣府第3年舉辦萬聖節變裝大賽活動,不但吸引國內各地的變裝達人來PK,參與「扮鬼」盛會,使得中壢
火車站商圈成為名符其實的「鬼城」。
  10月31日萬聖節,是外國人的「鬼節」,傳說是一年的最後一天,活動也安排鬼踩街活動,踩街路線由中壢火車站前圓環
出發,沿中平路徒步區前進至永興街,周邊商圈四處可見南瓜燈、萬聖裝置藝術及超可愛南瓜馬車,也會沿路分糖果給「要糖」
的民眾和小朋友。每位變裝達人都卯足了勁,努力發揮想像力和創造力,把自己打扮成最酷和最炫的樣子,讓這個西洋的鬼節,
充滿了歡樂的氣氛。
  從3年前的全縣扮鬼比賽、拓展到去年的全國,今年更有來自全球25個國家好手參與的國際性比賽,顯示這項「萬聖變裝大賽」
已成為是全國唯一的國際級的萬聖變裝比賽活動。在各方的努力下,中壢市中平商圈,已蛻變為桃園的西門町,未來,加上老
街溪的整治完成,以及緊鄰中壢家商一帶,將形成全國最知名的商圈,也將成為不分年齡階層逛街購物的最佳去處。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第82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4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0月9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102年度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第一名:中壢市公所
(二)第二名:新屋鄉公所、八德市公所
(三)第三名:大溪鎮公所、楊梅市公所
二、頒發本縣「102年度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業務督導考核」前三名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第一名:大園鄉公所
(二)第二名:楊梅市公所、新屋鄉公所
(三)第三名:八德市公所、中壢市公所
三、頒發「102年桃園縣政府服務品質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業務機關A組  
第一名  警察局
(二)業務機關B組
第一名  消防局
第二名  社會局
第三名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三)鄉鎮市公所
第一名  中壢市公所
第二名  大園鄉公所
第三名  楊梅市公所
(四)幕僚機關
第一名  財政局
第二名  法制處
四、呈獻本縣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全國環保志(義)工環境知識競賽「競賽總錦標-冠軍」獎盃1座及9項競賽獎牌9面。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競賽總錦標       冠軍
(二)資源回收疊疊樂   第一名(八德市公所)
(三)掃除貪瀆接力賽   第一名(中壢市公所)
(四)認識環教場所     第一名(中壢市公所)
(五)環保吸鐵樂       第一名(中壢市公所)
(六)環保啦啦隊       第二名(中壢市公所)
(七)廉潔誠信大拼圖   第二名(大園鄉公所)
(八)環境知識大考驗   第二名(桃園市公所)
(九)環保舊衣投籃     第三名(中壢市公所)
(十)環保過關斬將     第四名(桃園市公所)
主席:
恭喜今天受獎的公所,各位都非常努力,也獲得優異的成績;而環保局不僅執行業務及運動比賽成績都十分優異,環保志工更
是優秀,獲得了競賽總錦標冠軍,桃園縣有這群優秀的志工,環境必然乾淨整潔,非常感謝大家的貢獻。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警察局修正該局及所屬各分局、大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警察局
案由:為本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使用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教育局吳局長林輝:
102家庭教育年現正值第四季幸福婚姻季,請各公所及機關協助宣傳。
二、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請協助栽培本縣校園運動人才及本鄉運動學子就學交通問題。
主席裁示:
(一)本縣運動人才應留在本縣學區就讀,避免流失至其他縣市。
(二)學區交通問題應與本縣體育大縣政策結合,且應設立各種球類訓練中心,如羽毛球、網球、桌球、高爾夫球等。
三、客家事務局賴局長俊宏:
2013客家文化節活動於10月至11月舉辦,10月12日將舉行首次的萬人大合唱,請各位共襄盛舉。
主席裁示:
請勿過份強調特定族群,應重視族群融合,也請各位踴躍參加。
四、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
(一)「桃園有您真好」影片請各公所及機關在戶外看板、電子看板及官方網站等協助連結。
(二)桃園地景藝術節廣告即將製作完成,屆時請各公所及機關協助在電子看板等連結播放,並請於網站協助宣傳。
主席裁示:
「桃園有您真好」影片內的兩段故事都是真人真事,不僅平易近人,且獲得不錯的迴響,請各公所及機關協助連結及播放。
五、主計處陳處長慧娟:
本處製作之101年桃園縣性別圖像資料,請各公所及機關參考。
主席裁示:
請各公所及機關施政時併同參考此份資料。
六、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10月舉辦好客桃園購物節活動,今年廠商贊助十分踴躍,請各公所及機關協助宣傳。
七、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台灣宗教百景全民票選活動已近尾聲,請各公所及機關協助宣傳及投票。
八、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中壢市公所建立暢遊中壢APP,提供中壢在地導覽,以及公車、停車場即時動態訊息等服務,歡迎大家下載使用。
主席裁示:
請各公所及機關下載參考,並請交通局就其中之公車動態資訊部分,納入目前規劃本縣公車動態資訊系統之參考。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依第823次縣政會議紀錄,將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列入列管案件,另請水務局會後向龍潭鄉葉鄉長說明本案進度。
(二)「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持續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上午10時18分)
政令
訂定「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拆字第1020254340號
附件: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
 
訂定「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違章建築拆除基準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使拆除作業更臻完善,特訂定本基準。
二、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基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鋼架、石棉瓦、水泥瓦、木造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之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餘破壞拆除二分之一以上、
鋼筋截斷,至不堪使用為原則。
(三)樑柱全部拆除。但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之樑柱得予免拆。
(四)鐵皮、鋼架、石棉瓦、木材等種類材料牆壁及樓梯,全部拆除;其餘種類材料牆壁,原則破壞拆除二分之一以上至不堪使用。
(五)圍牆全部拆除。
(六)騎樓違建(含鐵捲門)全部拆除。
三、 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得免再予執行。
四、 除屋頂、樓版外,如經本府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已達不堪使用,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
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五、 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章建築,除本基準前點之情形外,以全部拆除為原則。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202467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辦理長青學苑作業要點
102年7月11日府社老字第1020164560號令訂定
102年10月18日府社老字第1020246741號令修正
四、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每班課程須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持續三個月,且每班報名滿三十人即予開班授課,每班不超過五十人,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須達半數。
(二) 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鐘點費一小時不超過新臺幣八百元為限;本府或機構、團體內部人員等內聘講師,
一小時不超過新臺幣四百元為限,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三) 印刷費:檢據覈實支付。
(四) 場地費:檢據覈實支付。
(五) 器材租金:檢據覈實支付。
前項所列各款補助項目;總計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53676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
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
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
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警監  
副局長 警監  
主任秘書 警監  
督察長 警監  
警政監 警監  
科長 警正 行政、保安民防、訓練、戶口、外事、後勤等六科。
主任 警正 秘書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民防管制中心。
督察 警正
秘書 警正
專員 警正 十三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股長 警正 二十八
(四)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三、內三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四、督察室行政股、勤務股、風紀股、特種警衛股股長由督察兼任。
督察員 警正 十三
警務正 警正 七十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六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十二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二十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警員 警佐 四十 一、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二、內六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五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帳務檢查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三七八
(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七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四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四四三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八二
(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  
所長     (十一)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十一)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四一九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六○
(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五八
(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一  
所長     (九)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九)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五九
(二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三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二
(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
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薦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委任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
(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一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二七
(五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八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二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二一
(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一八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二七二
(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或警監    
副分局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隊長 警正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所長     (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七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一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六
(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副大隊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中隊長 警正  
副中隊長 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二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二五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三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隊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副大隊長 警正    
隊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專員 警正
副隊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八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三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六一七
(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或警監    
副大隊長 警正    
組長 警正    
主任 警正    
中隊長 警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六十八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警員 警佐   四○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 五二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493942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二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一四一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專門委員或專員等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三、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五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內三人為分局之主任。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十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九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三五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一年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四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合計 七十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一年一日生效。
 
訂定「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4939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附「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新聞聯繫科:與縣長相關之政策及重大縣政建設訊息、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媒體公關、記者會之召開、輿情蒐集與分析、
        新聞聯絡人會議、有線電視輔導與管理、有線電視費率審查、廣播電視法、平面媒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法制等事項。
二、縣政行銷科:重大專案宣導、電子及平面媒體宣傳、影音資料攝錄製作及管理、行銷刊物暨宣導資料之編印及發行、有線
        廣播電視基金、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運用、資訊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發言人、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處  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發  言  人 (一) 由縣政府派員兼任。
主 任 秘 書 簡任 第十職等
科      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  理  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  計  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二十一(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修正「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4939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旅遊行銷科:旅遊行銷策略規劃、旅遊行銷活動之企劃與執行、旅遊資訊宣傳及旅遊資訊系統建置、旅遊特色行銷推廣等事項、
補助辦理鄉(鎮、市) 公所特色觀光活動、國內外旅展宣傳等事項。
二、觀光管理科:觀光遊樂業管理、觀光遊樂業輔導開發、一般旅館及民宿設立登記與管理、一般旅館輔導開發、小船發照、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風景特定區及觀光遊樂區督導、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與標章核發、旅遊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三、觀光發展科:觀光資源開發、觀光建設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建設工程規劃與執行、促進民間參與觀光事業計畫之規劃開發、
風景特定區工程業務督導及觀光法規擬議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合計 四十七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
訂定「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26407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
附「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桃園縣大坑缺溪為最終承受水體,
且廢(污)水許可核准之最大排放量規模達每日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第三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者: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二、既設者: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第四條    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本標準未規定之水質項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放流水標準。
第五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項目 限值
(毫克/公升) 適用對象 備註
最大值 一○ 新設者
最大值 二五 既設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七日平均值 一五 既設者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用地或設備之限制無法達到限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
管理計畫,經桃園縣政府核定,其生化需氧量之管制期程得依核定計畫規定。
三、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並以連續七日之測值,經算術平均計算。
氨氮 一○ 新設者
七五 既設者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等業別之項目氨氮;其限值及施行
日期,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三○ 既設者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等業別之項目氨氮;其限值及施行日期,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同日訂定發布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607591號
附件:無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同日訂定發布之
「桃園縣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同日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60759號
附件:無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同日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公告
公告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1564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5515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1564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1564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1564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共1,106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 274197E,2762798N(TWD97) 。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停止飲用或使用地下水,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本府100年9月29日府環水字第1000065382號公告同時撤銷。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儀莉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600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儀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儀莉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 桃縣地字第001910號
四、事務所名稱: 蔡儀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高鐵南路一段111號
 
縣長  吳志揚
大帝舞廳(負責人: 游○○)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604321號
附件:
 
主旨:大帝舞廳(負責人:游○○)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08月30日府商登字第1020213874號處分書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
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惠晴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6000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惠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惠晴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2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1號
四、事務所名稱: 陳惠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央街169巷10弄10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田心村35鄰、36鄰、五權村13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7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田心村35鄰、36鄰、五權村13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18日桃大戶字第10200040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田心村35鄰、36鄰、五權村13鄰、21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4鄰至16鄰、19鄰、20鄰、22鄰;新峰里6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81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4鄰至16鄰、19鄰、20鄰、22鄰;新峰里6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24日桃溪戶字第10200057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美華里14鄰至16鄰、19鄰、20鄰、22鄰;新峰里6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桃園地景藝術節圓滿落幕
桃園地景藝術節圓滿落幕
  為期16天的桃園縣地景藝術節10日在新屋陂前廣場舉行閉幕典禮,除有精彩的國際級表演外,桃園縣長吳志揚也率領全體
工作人員上台表達謝意。第一屆桃園地景藝術節自10月26日至11月10日在新屋鄉陂塘展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草間彌生的
「點點」、崔正化的「蓮花」等國際級大師的藝術作品,總計吸引超過240萬人次參加這場盛會,可以說是桃園縣史上前所未有
的盛事。
  由國際大師霍夫曼創作的黃色小鴨是桃園縣地景藝術節中受民眾矚目的焦點之一,雖然展出過程不盡順利,但縣府團隊從
不曾放棄要讓黃色小鴨可愛身影呈現在民眾面前,也充分展現「敬天愛地」、「與環境共生」、「尊重自然」的精神,並向全
世界傳遞桃園縣特有的陂塘文化。吳縣長表示,黃色小鴨雖然會離開,但桃園縣卻留下永恆的文創精神,這才是最難能可貴的。
桃園縣地景藝術節原先規畫吸引30萬人次觀賞,卻超過240萬人次參與盛會,讓新屋鄉純樸的鄉鎮市從原有人口4萬8千多人一下
湧入了240萬人次的民眾,更幸運的是連續三個周六、日都能順利展出,黃色小鴨代表愛與和平,這也和桃園縣愛與祥和的精神
不謀而合。
  這場藝術盛事是以發揚桃園縣陂塘文化為核心價值,邀請國際級大師與台灣的藝術家共同參與,讓民眾透過藝術的角度,
看見桃園縣特有的地景文化,進而學習愛惜土地、守護陂塘,實踐「陂塘與藝術共生,打造沒有圍牆的美術館」的理念。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The closing ceremony of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was held at the square before the Xinwu Pond on November 10th, 
which marked the end of the 16-day event. Aside from world-class performance, Taoyuan Mayor Wu also showed up with 
the entire event staff to express their gratitude. The first-ever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took place at Xinwu Pond 
from October 26th to November 10th, displaying artworks of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masters, such as “Rubber Duck” 
by Florentijn Hofman, “Footprints of Life” by Yayoi Kusama and “Lotus” by Choi Jeong-Hwa. In total, the festival 
drew over two million four hundred thousand people—a sheer scale that was unprecedented in Taoyuan County. 
  At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one of the centerpieces was the Rubber Duck designed by the world-famous artist Hofman. 
Although confronted with a series of challenge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worked tirelessly to ensure that duck admirers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The festival fully embodies eco-friendly spirits, such as “Reverence for the Heaven and the Earth”, 
“A Symbiotic Relation with the Nature” and “Respect for the Nature”. Moreover, the event is aimed at promoting the county’s 
characteristic pond-dotted landscape to the world. According to Mr. Wu, what really matters is that the spirit of cultural 
creation will live on in Taoyuan County even after the Rubber Duck’s departure. Taoyuan Land Art Festival expected three 
hundred thousand participants at first. However, it turned out that the grand event had attracted a swarm of more than two 
million and four hundred thousand visitors to Xinwu, a township with a population of over forty-eight thousand residents. 
Better still, the exhibition was successfully held in three consecutive weekends. The Rubber Duck represents Love and Peace, 
which echo with the Taoyuan spirits of Love and Harmony. 
  The core value of the artistic celebration is to promote the Pond Culture of Taoyuan County. Both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masters and local artists were invited to showcase the aesthetical aspect of Taoyuan’s unique landscape culture. 
It is hoped that event participants will learn to cherish the land, protect the ponds and realize the ideal of “A Symbiotic 
Relation between Ponds and Art: A Museum without Barri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