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22期

專載
勞資趣味競賽園遊會 縣長談話
勞資趣味競賽園遊會 縣長談話      102.11.03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群聚41家桃縣廠商產業工會、3千多位勞工及眷屬參加102年度勞資趣味競賽暨園遊會活動,希望大家都能玩得盡興並獲得
理想的成績。在此也要鼓勵大家多多參與戶外活動,享受健康生活。為因應升格,桃園縣也將自訂比中央還有利於勞工安全衛生的
自治條例,以保障勞工權益。
  桃園是國門之都,也是台灣經濟命脈,更是全國最大的工商大縣,勞工人數多達94萬8千人,勞工權益保障刻不容緩,為維護
勞工工作職場安全,縣府除了每年都會挹注勞工權益基金3千萬元,補助遭逢關廠歇業或重大職業災害的勞工朋友,歷年共協助8千
多人;並編列1千5百萬元補助各級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和勞工育勞活動,同時鼓勵勞工走出戶外從事休閒活動,紓解工作壓力,增進
親子關係,有效提昇勞動力及經濟產能,共創勞資多贏目標。另外,每年也推出許多協助年輕朋友便於就業的方案。
  今天的活動中安排了各種不同類型的趣味遊戲,不論男女老少皆能樂在其中,共同爭取團隊佳績。其中,拔河比賽除了比力氣
,眾人齊心吶喊的氣勢,更充分展現勞工拼勁十足的魄力。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桃園縣愛心計程車隊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桃園縣愛心計程車隊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102.11.06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縣政府透過評選作業由合作衛星車隊及新利達衛星車隊組成愛心計程車隊,引入電子票證收費結合敬老愛心卡優惠補助,
以改善復康巴士車輛不敷使用情形,藉愛心計程車隊司機朋友的協助,讓身心障礙者有更便利的交通搭乘服務。
  復康巴士由於造價昂貴,需要民間募款,增加數量緩慢,成立愛心計程車隊是為補充復康巴士不足的服務能量,並透過對
計程車司機朋友進行服務訓練,讓司機朋友知道如何避免造成身心障礙者的不便或受傷,也盼更多計程車司機朋友共同響應。
第一批次招募共計146輛計程車,考量招募數量未達300輛,且縣內已有9家客運業者多達200多條客運路線服務,啟用初期先提供
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年長者暫不納入乘車補助優惠對象。
  愛心計程車隊車內安裝電子驗票機,身心障礙者利用敬老愛心卡刷卡搭乘計程車享有優惠補助,愛心計程車隊同時也提供
一般民眾持台灣通、悠遊卡刷卡付車資服務,藉引進電子票證刷卡付車資,省去民眾攜帶現金的不便,提升乘車的便利性。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桃園縣政府第679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7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0月23日下午3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呈獻本府榮獲衛生福利部2項獎項。
1、101年度地方衛生局長期照護類第二組第一名。
2、101年度地方衛生機關衛教業務考核優等。
-主辦機關:衛生局
 
參、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 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
報告案由: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續處理方式(以南區《中壢家商附近》及北區各選一老街周邊更新)
李顧問維峰:
中壢家商案建請與中壢火車站鐵路高架化及航空城發展結合。
蔡副秘書長宗烈:
公部門應介入都市更新,引領都更發展,並應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一併規劃會更有成效;建議優先自法院對面的縣警局宿舍推行。
葉副縣長世文:
都市更新是桃園縣老舊社區重整的唯一方式,應由縣政府率先規劃執行,並建立都市更新基金,且前景看好;此外,由縣府執行
都市更新,可將容積放寬到50%,樓層拉高,建蔽率縮到25%,就會有更多公共空間供民眾使用,這是民眾自主申請都市更新所
做不到的;中壢家商案應與正在進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案一起規劃,並以都市更新十分成功的東京六本木為目標進行。
 
主席裁示:
(一)中壢家商周邊有中壢火車站的更新,以及整治已有成效的老街溪,請搭配內政部近期作法,完整規劃,積極推動,並以
公有土地作都市更新前導。
(二)桃園火車站周邊應列入都市更新計畫中。
二、報告機關:觀光行銷局
報告案由:桃園縣親山路線規劃構想
蔡副秘書長宗烈:
本案相關資訊的推廣請以網路為主,如應在縣府網站及手機APP都可查到,小手冊則可放在觀光旅館或旅遊服務中心供民眾索取。
鄭秘書長瑞成:
另請標示各年齡層完成步道所需的時間,俾民眾能量力而為。
葉副縣長世文:
(一)名稱請簡化,如「親山步道」。
(二)縣府所推動的親山步道要有共同的語言系統,例如牌示系統方面之地圖牌、指示牌及說明牌等,其材質、設置方式、尺寸、
各年齡層說明文字等皆需有一致的規範;至休息區方面,其座椅材質、顏色及其他所需設備等,亦應統一,並盡量使用再生材質;
另廁所方面,男女廁所比例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的比例,並可再提高,同時應注意廁所是否通風、止滑且便於清潔;
此外,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也是必要項目。
(三)請優先改善前述所提的部分,並先推廣沿路風景優美、安全措施完備、公共交通工具便捷、老少咸宜的步道,同時加強維護
並改善其內之設施,而涉及私有土地者則安排於第2期開發。
黃副縣長宏斌:
小手冊尺寸應製成口袋大小,或是印製成可以折疊的大地圖,讓民眾方便置於口袋隨身攜帶。
主席裁示:
(一)請將完成期程提前。
(二)本案目前尚未達到亮點的標準,亮點必須具有桃園升格直轄市所應有的規格,並能提升縣民幸福感,故本案不應只是單純盤整步道路線,應有更策略性的規劃。
(三)請與衛生局的健走活動結合,並以本縣推廣的路線為主。
 
(四)本縣的目標是把桃園打造成庶民的新天堂樂園,本案即為食衣住行育樂中樂的部分,文案說明已符合這樣的感覺,請再結合
社會局敬老愛心卡,以更上一層樓。
(五)本案名稱請重新思考,命名請貼近民眾,且步道內有南崁溪、老街溪,不適用親山步道此類名稱;另,因應明年本縣升格,
若名稱有桃園縣者,可以用「大桃園」來取代,英文則是Grand Taoyuan(GT)。
(六)步道的相關資訊應清楚完備,如須包含停車位置、路程(長度及完成所需時間)、路況(平坦或是有斜坡、水泥還是石子或
泥巴路)、廁所位置等,且廁所必須事先確認可以使用,並有人維護。
(七)步道路線手冊請至桃園、蘆竹等新社區送發給每位居民,讓這些新社區民眾了解其居住環境附近可去的休閒地區。
(八)先推廣10條設施較完善或有改善可能且無土地權屬問題的步道,而龍潭三坑、桃林鐵路應列入步道計畫內。
三、報告機關:工商發展局
報告案由:本縣傳統市場活化成果報告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一)建請改善傳統市場的動線及排風設備。
(二)政府應能確實掌握市場自治團體,並應有輔導機制。
(三)請加強取締周遭流動攤販,並完善規劃市場附近的停車空間。
陳參議增祥:
建議公部門可以進駐市場內,另外,建議建立各市場的特色美食。
林參事茂山:
(一)請強化商圈自治團體,加強其聯繫及交流,並建議將官方當作溝通的第二管道,以加強凝聚力。
(二)經費部分,建議可向經濟部商業司、中小企業處爭取。
蔡副秘書長宗烈:
請優先輔導改善人潮眾多的市場,如桃園市南平路黃昏市場、本縣的漁港。
鄭秘書長瑞成:
本案若持續辦理,建議104年度成立市場基金,以利運作。
葉副縣長世文:
攤商訓練十分重要,尤其是攤商跟客人的應對進退及其態度,以及對自己商品的
 
自信程度等,請工商局加以宣導。
主席裁示:
(一)本案即是庶民的新天堂樂園中食的部分,故縣府要有上位整體的想法,將桃園民眾日常採買地點規劃好,如方便的停車空間、
乾淨的廁所、順暢不擁擠的通道、乾濕分離的攤販環境、明亮的燈光等。
(二)請將市場應有的規格定出,如市場的清潔方式、衛生局食安規定的遵守等,並可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找幾處合適地點作示範;
俟本縣升格後成立市場科,則依據前述的規範制訂定自治條例,讓各市場遵守。
(三)先輔導有意願配合的市場,把本縣亮點作出來。
 
伍、專案計畫辦理情形(含消除民怨專案)
主席裁示:
一、「消除民怨」專案
主席裁示:
關於續列管案件第一案,應以加強取締方式避免機車違規騎入老街溪中央公園,而非放置路障阻止機車進入,致使行人路權受損,
且破壞景觀;此案請城鄉發展局繼續列管。
 
陸、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政風處沈處長鳳樑:
本府102年廉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摘錄資料,請各機關參考。
主席裁示:
請研考會以其中所調查「民眾希望本府應優先辦理施政項目」作為施政計畫參考。
 
柒、臨時動議
一、蔡副秘書長麗娟:
桃園地景藝術節開幕在即,感謝各機關的協助與配合;請各機關撥派同仁擔任輪值工作人員,盡量不要調動;輪值主管部分,平日
請指派科長級以上,假日為主秘或副首長以上層級主管擔任。
二、葉副縣長世文:
航空城污水系統的招標規格需包含中水系統,污水回收再利用,以及水資源處理
 
中心等機器設備,請水務局及早準備。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
本案請水務局於一個星期內提出。
三、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
(一)2014好客桃園購物節於10月24日在桃園巨蛋開幕,歡迎各機關蒞臨指導。
(二)12月份將在桃園藝文廣場打造Pink Christmas,該月每週都會安排活動,期能創造媒體效應。
(三)龍岡行腳逛街地圖是本局整理龍岡地區雲南料理美食等相關資訊,提供給各位參考。
四、衛生局蔡副局長紫君:
(一)本縣大統油品已全部下架,並業將桂格油品送驗;有關辣椒油使用辣椒精調和案,本局刻正積極調查辣椒精對人體可能的
危害情形。
(二)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已通過縣政會議,相信推行後可有效控管本縣的食品安全。
(三)本局業已請衛生志工協助稽查,一起維護本縣食品安全。
(四)建議將目前食品檢舉獎金自罰金的5%提高至10%,提高民眾檢舉意願。
主席裁示:
(一)請衛生局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本縣對於食安有哪些作為,及目前追查項目等辦理情形。
(二)提高檢舉獎金比例部分,請確認法律權責歸屬後,再行討論。
(三)請衛生志工向媒體進行宣誓,宣導本縣維護食安的理念。
(四)請衛生局向媒體宣傳本縣是全國第一個推行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之縣市,勿失先機,並藉以推動議會通過本條例。
捌、 主席政策指示(無)
玖、 散會(下午5時45分)
政令
自103年5月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 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 利於辨識; 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 18個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203753370號
 
自103年5月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
 
部長  張盛和
修正「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20277047號
附件: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第十七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六十。 
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台幣二十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新台幣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 
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在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 
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 
第二十四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739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二十六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列表內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公告
公告解除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大埔 段920地號)、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21地號)、41-1地號等4 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53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20地號)、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
921地號)、41-1地號等4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原公告100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00701410號公告本縣龜山鄉舊路坑段舊路坑小段38-4、38-22(現為龜山鄉
大埔段920地號)、38-23(現為龜山鄉大埔段921地號)、41-1地號等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乙)」於102年7月10日及同年8月9日執行「桃園縣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銅、鋅、鉻、鎳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
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102年9月4日府環水字第1020060854號公告因部分地號誤繕,應予撤銷。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578、579、594、595、731、742、801地號等 7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0747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578、579、594、595、731、742、801地號等7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
之管制及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2號、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5號、91年10月2日府環
水字第0910523246號、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7號、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18號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
578、579、594、595、731、742、801地號等7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
農地土壤汙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甲)」,於102年9月12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汙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1208-1(原中興段1209地號)、1240、1297 地號等及蘆竹鄉德林段332地號(原中興段81-2地號)共4筆土地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544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1208-1(原中興段1209地號)、1240、1297地號等及蘆竹鄉德林段332地號(原中興段
81-2地號)共4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100年9月22 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93年5月12日
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1208-1(原中興段1209地號)、1240、1297地號等及蘆竹鄉德林段332地號
(原中興段81-2地號)共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改善計畫」,旨述4筆土地經查已被徵收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類別已變更為交通用地,且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
不再做為農業使用,旨述4筆地號之土壤檢測結果,其重金屬濃度均在一般土壤管制標準之下,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冬林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600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冬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冬林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2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冬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三街358號7樓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020264875號
附件: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收費基準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附「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基準表,並刊載於
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82-6684。
(四)傳真:03-3366094 。
(五) 電子郵件:055004@mail.tycg.gov.tw 。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距今已近八年未進行收費
 
標準調整,現可對外租借使用場地增加及因應物價上漲,調整收費標準,爰修正本標準,並將電腦教室及原住民服裝租借之收費標
 
準納入本標準明定,以增加縣庫收益。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法規會審查意見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館活動中心、會議室、綜合教室、電腦教室、宿舍使用及原住民服裝租借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二條
本會館活動中心、會議室、綜合教室及宿舍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增加電腦教室及服裝租借等文字
 
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場地別 面積
(坪) 最大容量(人) 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 說明
擬修正
規定 現行
規定 擬修正
規定 現行
規定 現行
規定
活動中心
(地下室)
249 300 場地使用費 場地費 2,000 5,000 每坪:20元(四捨五入)
每人:2元 1.為減少場地使用費計算錯誤,茲修正合併收費明細,僅單列一項,並作文字修正。
2.為增加會館場地使用率,原收費以四小時計算,改為每小時計費。
3.為配合收費成本分析,增加收費。
4.現行規定每坪、每人計費及宿舍樓層予以刪除。
空調費 600
清潔費 600
會議室
(三樓)
28.2 40 場地使用費 場地費 300 800 每坪:30元(四捨五入)
每人:2元
1.為減少場地使用費計算錯誤,茲修正合併收費明細,僅單列一項,並作文字修正。
2.為增加會館場地使用率,原收費以四小時計算,改為每小時計費。
3.為配合收費成本分析,增加收費。
4.現行規定每坪、每人計費及宿舍樓層予以刪除。
空調費 80
清潔費 80
第一綜合教室(三樓) 28 40 場地使用費 場地費 300 800 每坪:30元(四捨五入)
每人:2元 1.為減少場地使用費計算錯誤,茲修正合併收費明細,僅單列一項,並作文字修正。
2.為增加會館場地使用率,原收費以四小時計算,改為每小時計費。
3.為配合收費成本分析,增加收費。
4.現行規定每坪、每人計費及宿舍樓層予以刪除。
空調費 80
清潔費 80
第二綜合教室(四樓) 38 50 場地使用費 場地費 400 1,100 每坪:30元(四捨五入)
每人:2元 1. 為減少場地使用費計算錯誤,茲修正合併收費明細,僅單列一項,並作文字修正。
2.為增加會館場地使用率,原收費以四小時計算,改為每小時計費。
3.為配合收費成本分析,增加收費。
4.現行規定每坪、每人計費及宿舍樓層予以刪除。
 
空調費 100
清潔費 100
第三綜合教室(四樓) 51 60 場地使用費 場地費 500 1,500 每坪:30元(四捨五入)
每人:2元 1.為減少場地使用費計算錯誤,茲修正合併收費明細,僅單列一項,並作文字修正。
2.為增加會館場地使用率,原收費以四小時計算,改為每小時計費。
3.為配合收費成本分析,增加收費。
4.現行規定每坪、每人計費及宿舍樓層予以刪除。
空調費 120
清潔費 120
電腦教室 26 20 場地使用費 1,000 新增項目
住宿費 貴賓房 項目 住宿費 每間
每天 每間
每天 1,000 600 2F:貴賓房/2間 1.因應物價上漲調高收費。
2.二樓宿舍空間調整為儲藏室。
清潔費 每間
每天 200
三人房 項目 住宿費 每間
每天 1,300 新增項目:將原八人宿舍改裝為三人房。
四人宿舍 (刪除) 800 2F:四人宿舍 /4間 將二樓宿舍空間調整為儲藏室,故刪除本項次收費項目。
200
八人宿舍 (刪除) 200 2F:八人宿舍/2間
3F:四人宿舍/8間 將原八人宿舍改裝為3人房,故刪除本項次收費項目。。
50
團體
十二人宿舍 項目 住宿費 每間
每天 每人
每天 3,000 100 4F:團體(十二人宿舍/2間) 原依住宿人數收費,為反映實際成本,改依宿舍使用次數收費。
清潔費 50
原住民服裝 租借(套) 單位以日計算(含清洗費) 500 新增項目
擬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備註 一、各場地使用收費以一小時為一計算單位,未滿三十分鐘不予計費,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住宿部分:投宿為當日下午二時前、退房時間為(翌日)中午十二時前。
三、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清潔費。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使用本會館各場地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五、本縣各級學校申請使用本會館各場地者,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六、本縣立案原住民團體申請使用本會館各場地者,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七、場地使用費、住宿費及服裝租借費均依規定繳入桃園縣政府縣庫存款戶。
一、各場地使用收費以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超過30分鐘另加一單元收費。
住宿部分:投宿下午二時、退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會館各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或得經專案簽准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原住民團體需檢附原住民法人團體機構證明。
四、場地費、空調費、住宿費、清潔費請繳入桃園縣政府縣庫存款戶。 1. 原收費係以四小時計算,為增加會館各場地使用
 
率,改以每小時計算。
2. 為減少計算錯誤,將空調、水電及清潔費合併於場地使用費,另為簡便行政程序,保證金予以刪除。
3. 為增加會館使用率及縮短行政流程,將本府、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收費方式分別訂定,機關部分免收場地費及保證金;學
 
校部分統一收取半數之場地費。
4. 另為減輕原住民團體辦理活動經費負擔,及提高原住民團體租借使用率,故減半收費。
5. 新增服裝租借費。
公告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202617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 呂學偉。
二、身分證字號: Y1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83號。
四、事務所名稱: 呂學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三段288號11樓。
六、建築師證書字號: 89年5月建證字第435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3年身心障礙鑑定費用給付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10214043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3年身心障礙鑑定費用給付標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辦理。
公告事項:本縣自103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費用給付標準如下:
一、單項鑑定:新臺幣1,000元整/案。
二、多項鑑定:新臺幣2,000元整/ 案。
三、到宅鑑定交通費補助: 新臺幣1,000 元整/案。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賴字鋅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662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賴字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字鋅(原姓名:賴元光)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1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3號
四、事務所名稱:興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金星里興安路45巷15號l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淑如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680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淑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淑如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 桃縣地字第0019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西園路二段40號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 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 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2693351號
附件:10203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
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
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10月2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
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魯乃綸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標售(讓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註銷本縣地政士葉國灥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7580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魯乃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魯乃綸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 桃縣地字第00191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l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彭俊嘉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7580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葉國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葉國灥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6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454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灥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福德街100巷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鍾素梅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第10202758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7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l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第102027579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彭俊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俊嘉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6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l
 
縣長  吳志揚
欣暢餐飲館(負責人:戴○○)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份書 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第10202757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鍾素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素梅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7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l
 
縣長  吳志揚
解散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777201號
附件:
 
主旨:欣暢餐飲館(負責人:戴○○)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處分,茲以處份書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10月2日府商登字第1020239131號處分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
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集采室內設計工程行(負責人:廖○○)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 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802841號
附件:
 
主旨:集采室內設計工程行(負責人:廖○○)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
 
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10月29日府商登字第1020266167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
 
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800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周彥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彥汝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3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吉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龍潭鄉武漢路25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欣如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8134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欣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欣如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龍潭鄉梅龍二街82巷3號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2027036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 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
 
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查詢─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胡淑惠
(三)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電話: (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 (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 tyhtachihu@tychb.gov.tw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
(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公園為都市之肺,也是兒童、青少年、老年人休閒、運動的重要場所,為維護縣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本縣爰依據菸害防制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以促進民眾健康。
本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公告指定禁菸場所。(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本公告實施日期。(公告事項第三項)。
 
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
(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名稱。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指定本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 仁愛兒童遊樂場(桃園市宏昌九街與泰昌十一街交叉口)。
(二) 莒光環保公園(中壢市莒光路兩側)。
(三) 光明公園(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一四一巷一00號)。
(四) 廣仁公園(平鎮市廣南路一五一號邊廣仁里集會所旁)。
(五) 廣豐公園(八德市廣豐路與大圳邊交叉口)。
(六) 原住民文化會館旁公園(大溪鎮員林路一段二九巷一0一號前廣場)。
(七) 雙榮民族兒童公園(楊梅市國際兒童村北面民族路二二七巷一弄與二四七巷交叉路口)。
(八) 吉林公園(蘆竹鄉吉林路一五0號)。
(九) 埔心池公園(大園鄉中正東路七八六號旁與埔心街交口)。
(十) 楓樹二號公園(龜山鄉豐榮街底)。
(十一)龜山千禧河岸公園(龜山鄉光峰路眷村博物館對面)。
(十二)縣府公園(桃園縣龍潭鄉百年三街)。
(十三)兒童第七遊樂場(新屋鄉頭洲村中山東路二段福洲一街旁)。
(十四)草漯兒童公園(觀音鄉六合二街與六合三街交叉口)。
(十五)角板山公園旁廣場(復興鄉澤仁村中正路一三三之一號旁)。 明定公告指定禁菸
場所。
 
二、於公告指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    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
三、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公告實施日期。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258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9月18日至10月23日,
 
批號Y1021002共1141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
 
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縣復興鄉三民村(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 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88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復興鄉三民村(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復興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6日桃復戶字第102000278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復興鄉三民村(47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桃園縣食品安全記者會
桃園縣食品安全記者會
 
  為確保民眾「食的安全」,桃園縣除制定全國首例「桃園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入法外,並
「祭出重賞」,將修法提高檢舉獎金至罰款的10%,同時把窩裡反檢舉獎金提高到2000萬元,希望藉此鼓勵全民一起協助稽查不
法食品,共同打造安心飲食的環境。此外,桃園縣政府還全面要求桃園縣食品業者設立「衛生管理專責人員」,並成立「桃園縣
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主動有效管理食品添加物及風險有效打擊不法。
  由於近來食品安全事件頻傳,造成民眾人心惶惶,吳縣長於11月14日召開「強力監督、嚴查重罰、民間參與」桃園縣食品安
全記者會,與出席的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秀敏與桃園調查站主任羅永豐共同宣誓打擊不法食品。吳縣長首先指出,桃園縣擁
有全國20%的食品工廠,因此對全國的食品安全更顯重要。這個月來,桃園縣政府已查核食品工廠、大賣場、連鎖超商、便利商店
及雜貨店等共2,200家,違規產品下架高達94,270件,罰鍰累積至600萬元,移送地檢署兩件。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以及協助民眾有健康飲食觀念,吳縣長表示,縣府將成立「1950」求償專線,消費者若至原購買之通路商
辦理退貨遭拒者,可至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以及推出一系列「婆婆媽媽,必需知道的食品安全」講座,邀請已故醫師
林杰樑遺孀譚敦慈及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顏宗海,向民眾推廣均衡飲食「我的健康餐盤」。
 
Taoyuan County Food Safety Press Conference
 
   To guarantee food safet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as established the nation’s first autonomous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od additives. Informers can take 10% of the penalty fee as their reward money for 
informing on the crime, and the maximum amount of reward to informers can be as high as NT$ 20 million. 
This measure aims to encourage the public to uncover problematic items.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requires 
manufacturers to have personnel inspecting food safety. At the meantime, the county government establishes 
an inspection task force to manage food additives and counter any loopholes. 
    In light of recent food safety concerns,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together with Lin Hsiu-min, 
the Head Prosecutor of Taoyua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and Luo Yong-feng, the Head of Taoyuan Inspection 
Station, called a press conference on November 14, pledging to strengthen inspections, introducing harsher 
penalties, and encourage public involvement. Taoyuan County, which houses 20% of the nation’s food 
manufacturers,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when it comes to food safety issues, Mayor Wu said.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s examined 2,200 food factories, supermarkets, chain stores, convenient stores, and grocery 
stores this month. As many as 94,270 products are removed from store shelves as the accumulated fines 
reach NT$ 6 million and two cases are reported to the Prosecutors Office. 
   A hotline, which is 1950, is set up as a tool for general public to gain information about consumer’s 
right and healthy diet, Mayor Wu notes. People who are rejected when returning products to vendors may file 
complaints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s consumer service center. A series of food safety workshops are also held. 
Tan Dun-ci, the widow of the late Chang Gung Memorial Hospital toxicologist Lin Chieh-liang, and Yan Zong-hai, 
the nephrologist from the same hospital, are invited to speak on “My Plate”, a set of nutrition guidelines 
developed to encourage balanced di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