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80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8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1月28日下午14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2年度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績效評鑑優等及甲等機關。
(一)優等機關
1、衛生局
2、文化局
3、警察局
(二)甲等機關
1、環保局
2、教育局
3、民政局
4、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5、地政局
6、地方稅務局
7、客家事務局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度採購稽核業務考核成績優等。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三、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選優等。
-主辦機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四、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役政署102年替代役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環保局
五、呈獻本府榮獲2013苗栗盃全國桌球錦標賽2項獎項。
(一)公務團體組冠軍
(二)公務團體組季軍
-主辦機關:環保局
六、呈獻本府榮獲2項獎項。
(一)內政部102年對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評優等
(二)「第31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男子甲組桌球冠軍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七、呈獻本府榮獲經濟部「101年度商品標示業務績效考核」特優(全國第一名)。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八、呈獻本府榮獲台灣競爭力論壇學會「2013台灣十大幸福城市」縣市長施政滿意度最佳進步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主席指示:
本府各局處若榮獲各種獎項,應發布新聞,並請觀光行銷局統一協助,以加強政策行銷,讓民眾能充分認識本府各項政策的努力及成果,
例如:就本縣的經典好米及其獲獎紀錄,即應讓民眾充分認知。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升格後之公車路網規劃檢討(包含12年國教實施後之公車路網檢討)
李顧問維峰補充建議:
本案請交通局就交通流量的影響、票證的整合等面向,列入考量。
主席裁示:
本案「公車幹線」部分,請將航空城的路網及公車列入規劃,清楚規劃出航空城的聯外系統、相關路網及公車搭乘路線。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教育局、法制處
報告案由:食品安全-全方位查驗作法(包含合法登記及流動攤販)、學童食在安心之執行方案及措施、本縣消保官受理大統案申訴情形 
葉副縣長世文:
針對近日一連串的食安問題,本府可提供民眾安全食品的資訊;對於不斷違規的食品廠商,本府應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主席裁示:
(一)本府對於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等三大議題,絕無妥協的空間,本府對屢罰無效的廠商,應善用移送權,若其中涉及刑事責任,
   應一律移送;本府並應檢討法令的解釋,就罰鍰2次至3次仍不改善的不肖廠商,應即以情節重大之最重方式處罰。 
(二)本府各局處對人民團體的活動補助,其活動應符合公益性,並應由本府主導宣導的主題,以符合社會動態及民眾需求,與時俱進;
   另亦可由本府派員進行解說諮詢,例如:現在應就民眾最關心的食安問題,予以宣導。
(三)就近日混米案的不肖廠商,請農業發展局積極處理。
三、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地景藝術節回顧、檢討、未來展望 
主計處陳處長慧娟補充建議:
地景藝術節經費部分,請文化局妥為準備向議會說明,活動過程相關責任請與廠商釐清。
蔡副秘書長麗娟:
未來本府的活動應就呈現的內涵及意境,更加深入了解,並應以更謙卑的態度廣納各方意見。
本府在這次活動中所展現的團隊精神,令人感動,日後本府的各項大型活動,應持續彰顯合作及團隊一體的態度。
葉副縣長世文:
未來本府舉辦活動,應評估天候等不可抗力的影響,並思考如何與在地的風與水友好共處。
主席裁示:
(一)地景藝術節的經費,請主計處協助文化局釐清。
(二)活動不在多而在於是否能給予民眾強烈具體的印象及感受。請蔡副秘書長麗娟負責整合本府明(103)年度的活動,並加強行銷,
   達成全國性媒體的曝光度,可考量每季辦理1次大型且具深度的活動,或整合為系列活動。
(三)本府需各局處協助的大型活動,應及早規劃並提出配合支援的需求。
(四)未來在活動地點的選擇及作品評估方面,應更詳細評估氣候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風險,慎選能適應展出環境的作品。
(五)本次活動總體而言十分成功;惟仍有未盡完美的地方,本府雖不願苛責任何單位或人員,但是仍請文化局查明小鴨破裂的原因及釐清責任,
   留下記錄,以防止未來發生類似情形。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無裁示)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水務局、農業發展局及地政局依序報告)
報告案由:本府本(102)年9月份本縣總預算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地政局、交通局、工務局及教育局依序報告)
報告案由:102年9月份本縣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
三、葉副縣長世文:
(一)請各局處就預算擱置部分,備妥補充資料向議員說明,切不可懈怠;若未妥善處理,以致本縣總預算耽擱,將對局處嚴加究責。
(二)民主政治即議會政治,總質詢或其他時期,議員提出的合理要求,各局處首長應誠懇積極,儘速回覆及處理,不可延宕。
(三)12月3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航空城會議,請城鄉發展局、教育局、地政局、文化局等相關局處首長務必出席,並充分備妥資料。
主席裁示:
局處首長應熟悉該本身局處的預算,並請與議員詳加溝通。
四、鄭秘書長瑞成:
爾後各機關於簽報所獲中央頒發之各項優等奬項時,請務必送會觀光行銷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俾其列管協助發布新聞及加強政策行銷,請各局處配合。
陸、臨時動議
一、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一)請各局處將獻獎獎項的資料提供本局,俾利發布新聞。
(二)請各局處於紙本印刷品上,註明本府Line官方帳號,以推廣本縣。
主席裁示:
本府所有紙本DM、印刷品,一律註明本府Line官方帳號。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就本府各項活動,若有送本人的致詞稿,務須經各局處長審視,除確認資訊的正確性以外,局處長更應嫻熟內容。
二、有關本縣藻礁保育問題,請農業發展局釐清及說明本府的積極作為,以宣示本府的努力及行動,請觀光行銷局協助。
電影「看見台灣」的真正全國首映會是在本縣,本人全程參加,且邀請了環保團體共同觀看,本人在會中針對本縣境內環境破壞的問題,
宣示了絕不逃避並願意共同面對、解決的決心,請農業發展局及文化局向外界加強說明。
三、本府應加強與全國性媒體的溝通及掌握,並以各種管道將新聞資訊通知全國性媒體。
四、青埔高鐵特區市容改善:請環保局釐清相關公所清潔隊的負責區域,並請清潔隊清理特區內雜草及垃圾,提升景觀,請蔡副秘書長宗烈協助督導。
五、竹圍漁港風貌整理:目前彩虹橋表漆脫落,請選擇抗鹽分的優質油漆,重新回復亮麗外觀。
六、本縣北區、南區水資源處理中心美化:請水務局於招標文件中註明,水資源處理中心應建設為美麗的公園地景。
捌、散會  (下午16時40分)
就業金讚獎頒獎典禮 縣長談話
就業金讚獎頒獎典禮
縣長談話 102.11.12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這些得獎企業在職場上創造的安全、衛生、薪資條件及福利等優良職場環境,提供作為其他企業的表率。一家優
秀的企業除了提供生產外,也要關心員工的成就感、健康、安全及幸福,特別是得獎企業提供中高齡失業、身心障礙
者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就業機會。
  在航空城計畫中也將提供26萬個工作機會,機場捷運於104年通車後,將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串聯,未來發展不可限量。
未來機場建設成為亞太樞紐後,機場周邊相關行業如高科技產業、育成中心、文創產業、展演中心等發展值得期待,且大桃園
的捷運規劃網絡,有效和大台北連結,加上台鐵、高鐵、機場捷運、新莊線延伸、三鶯線延伸等五大運輸系統,讓台北到新竹
間的科技藍帶發展更順利,而桃園縣的地理位置就在正中間。
  桃園縣的招商成績愈來愈好,創稅僅次於台北市,桃園縣的工商產值更是全國第一,這些讓桃園縣具備良好的基礎條件,但員
工進入企業後,企業最能就近照顧,員工無非是希望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及快樂的工作環境,12家得獎企業事蹟將編成專書,
分享給其他企業。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協助弱勢家戶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服務啟動典禮 縣長談話
協助弱勢家戶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服務啟動典禮
縣長談話 102.11.14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縣地政士公會結合縣府社會局、地政局共同推動協助桃園縣弱勢家戶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服務,由桃園縣地政士公會
捐助第一期三年共計相當於3900萬的專業技能產值,共有會員127位簽屬認願書,提供地政士專業技能作為捐助的資產,
協助桃園縣低收入弱勢家戶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事宜。在此也呼籲各專業團體,社會救助除現金及物資外,提供專業的服務也
是一種很好的方式。
  不動產登記、取得及移轉等是人生大事,需要專業的服務,尤其是桃園縣建設有成,房價上升,不斷增加新的建案,土地
交易量也很多,要特別感謝地政士的付出,並對桃園縣地政士公會提供弱勢家戶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服務表達謝意,桃園縣也
將是全國第一個由縣市政府推出合宜住宅,希望有效落實住宅正義。
  申請被服務資格條件為一、持有桃園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二、持有桃園縣核定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兒童及
少年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核定證明文件者。三、其他經政府部門或桃園縣地政士公會評
估確實需要協助者。向桃園縣地政士公會、縣府地政局、社會局等索取相關書表,完成填寫後,以傳真、郵寄或親送方式提出
申請表及佐證文件向桃園縣地政士公會申請。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社會局)
桃園縣政府第825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5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1月27日下午2時正
地點:復興青年活動中心第二教室(復興鄉澤仁村中山路1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 復興鄉政簡介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一)觀光方面,小烏來義興吊橋已整修完工,觀光行銷局並規劃一系列串連至羅浮之計畫,以帶動觀光旅遊發展;未來更將改
建溪口吊橋,並於溪口台地打造泰雅族文化園區,呈現原住民的食衣住行、編織、雕刻及舞蹈表演等,展現原住民獨特文化風貌。
(二)教育方面,教育局規劃於羅浮國小設立完全中學,以提升本鄉教育水準。
(三)本鄉為解決因墓地不足導致違法濫葬問題及避免水源汙染,現持續推動部落墳墓更新計畫,並已獲中央補助。
以上均感謝縣長及縣府相關局處大力協助。
 
參、縣長致詞暨說明本府於復興鄉之重大建設
復興鄉有獨特的泰雅文化,並具備得天獨厚、秀麗宜人的天然美景及多元化景觀設施,如世界級景點的角板山、溪口;獨特的
小烏來天空步道、吊橋及周邊步道景點,以及拉拉山後蝴蝶館、昆蟲館等;此外,亦出產水蜜桃、高山茶、甜柿、綠竹筍、
香菇等質佳種類多的農特產品,復興鄉真可謂是本縣之寶。
本府除協助推動復興鄉觀光休閒發展外,亦積極保障及落實原鄉之基本生活條件、生計及建設,如建置具土地所有權的永久屋、
改善道路等。
期許未來在縣府團隊共同規劃努力下,復興鄉能成為國家級景色的風景區。
 
肆、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89等9筆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桃園市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2-155地號1筆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蘆竹鄉五福段600-1地號1筆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葉副縣長世文:
建議辦理鑑價時,應尋求至少三家鑑價公司估價。
決議:照案通過;另請財政局將葉副縣長意見納入爾後鑑價時的參考。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四維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前棟、東棟教學大樓案,提請審議。
葉副縣長世文:
有關公共建築安全,如校舍、醫院、運動中心等,應合乎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耐震之規定,且學校、醫院尤為重要,請各機關
首長務必注意。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另新建校舍務須注意相關耐震規定。
五、提案機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消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4條、第7條及第9條條文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交通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本縣復興鄉羅浮村衛生室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表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內科、腎臟科教授兼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於食品安全衛生之傑出奉獻,
經請  縣長頒授「榮譽縣民證」並提請追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提案機關:衛生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另本條例第九條食品添加物業應設置衛生管理專責人員一項,應規定該人員須由確實負責之層級擔任,如副總等,請於
本條例之適當位置予以加註;至加註文字內容請法制處協助。
 
陸、臨時動議(無)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二、「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
蔡副秘書長宗烈:
早年水利署原即規劃將本案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建議水務局調閱歷史紀錄檔案,與水利署研商。
主席裁示:
(一) 持續列管。
(二) 本府應積極向中央表達意見。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玖、散會(下午3時正)
 
桃園縣政府102年11月27日第825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張秘書立信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專員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吳秘書家福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李主任秘書瑞龍
政令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20281136號
附件: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桃園縣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
其後任接收。已逾結報期間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
第四條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四)。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五) 。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六) 及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十七)。
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七之一)。
九、財產總目錄 (格式八)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十、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一、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格式十八)或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封面填註移交日期,並應逐頁加蓋騎縫章。
第五條   主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 (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及目錄 (格式五)。
四、財產總目錄(格式八)及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格式九)。
五、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六、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第六條   經管人員移交事項如下:
一、經管財務人員:
(一)財產及清冊 (格式十) 。
(二)有價證券及清冊 (格式十一) 。
(三)消耗品及清冊 (格式十二) 。
(四)其他有關財務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二、經管事務人員:
(一)人事表卡證章及清冊 (格式十三)。
(二)單照票證及清冊(格式十四)。
(三)稅課租費徵收底冊及目錄(格式十五)。
(四)檔案移交及總目錄(格式十六)。
(五)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七、七之一)。
(六)公務登記冊及目錄。
(七)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第七條   前三條所定各項移交清冊,各機關得按其性質及業務情形增減編造。但得以電腦作業系統編造者,不受所定格式之限制。
第八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
          前項之移交清冊均應加蓋職名章。
第九條   移交期限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於交卸日將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五日內完成移交。但因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竣時,
  應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二、主管人員應於交卸日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後任,其餘移交事項,應於交接後三日內完成移交。但因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竣時,
  應事先詳述理由,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三、經管人員應於交卸日起十日內,將第六條規定之移交事項移交後任。但因經管財物、事務特別繁瑣未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報請本機關
  首長核准展限,並由本機關首長分別通知前後任及監交人,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按原支薪級支給薪給,
      款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開支。
第二十五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三十三條   前後任共同舞弊虛偽之移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交人參與舞弊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   機關分立或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分立或裁併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人事異動情形,各業務主管機關發布調派令時,應分別副知上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格式一  交代清冊目錄
格式二  印章戳記清冊
格式三  員工清冊
格式四  員工清冊
格式五  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目錄
格式六  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
格式七  統計資料(統計報表)清冊
格式七之一  統計資料(統計書刊)清冊
格式八  財產總目錄
格式九  切結書
格式十  財產清冊
格式十一  有價證券清冊
格式十二  消耗品清冊
格式十三  人事表卡證章清冊
格式十四  單照票證清冊
格式十五  稅課租費徵收底冊目錄
格式十六  檔案移交總目錄
格式十七  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十八  交代清冊封面範例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20258615號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為宗旨。
前項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計畫,應明確具體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生活扶助事項。
(二)急難救助事項。
(三)災害救助事項。 
(四)醫療救助事項。
(五)淨化社會人心事項。
(六)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 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 
四、申請為寺廟者,以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為限。但已登記有案之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以下簡稱私建寺廟)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申請:
(一)私建寺廟已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或該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切結同意土地使用變更完成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私建寺廟已定有組織章程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章程明定該寺廟設信徒大會或執事會,寺廟財產之處分應提經該會議決通過。
(三)寺廟變更用途不再作宗教使用時,其寺廟財產、法物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寺廟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五、宗教事業計畫應具下列文件: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或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含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七)寺廟登記表證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不須檢附)。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九)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申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得免附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文件。
六、申請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檢送興辦事業計畫書前,應先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
(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申請辦理。
七、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具備董事會紀錄、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之事業計畫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辦理。
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均應各備齊六份,必要時得增加文件份數。
十、申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本府民政局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書之事項如下:
(一)是否為興辦宗教事業。
(二)後續申請宗教團體立案(寺廟登記或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規劃是否合於規定(已立案宗教團體則免)。
(三)規劃興建之建築物是否為宗教建築物。
(四)財務規劃是否有明確財源支應開發各期程所需經費。
(五)申請為宗教團體時,是否依相關規定經立案之主管機關同意(新成立宗教財團法人或新建寺廟免)。
(六)其他個案認為須審查事項。
前經本府民政局審查合於規定,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者,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者,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提出申請前,應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查詢是否符合各項土地管制規定。
十一、宗教事業計畫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
十二、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審查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意見,
   作為准否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鄉(鎮、市)公所。
十三、申請土地變更面積未達二公頃,其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鄉(鎮、市)公所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者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一)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本府地政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
(二)於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再依寺廟登記或法人設立許可之規定,辦理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四)補辦登記寺廟申請案,應於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六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土地、建築物所有權應於申請換發正式寺廟
   登記證前移轉為寺廟所有。但興辦事業計畫書有另訂土地所有權移轉期程者,依計畫書所定期程辦理,惟期程不得大於上列規定。
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應移轉為寺廟所有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本府核准私建寺廟申請案時,應註明申請人違反第四點規定者,應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如其已辦竣使用地變更編定者,並通知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宗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未達十公頃者,應符合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之規範;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
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應檢齊有關書圖文件由本府民政局轉送該管主管機關審查,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十五、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各款規定情事。
十六、提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應符合土地管制之規定。有不得變更或限制之規定,應從其規定。
十七、涉及農業用地變更部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宗教建築使用非都市土地,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
其申請變更編定應一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附件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附件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附註:本申請案檢附之書件(請打ˇ)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興辦事業計畫書。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將申請使用範圍著色)。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少於1/1200,位置圖不得少於1/5000,均應著色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同意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後願無條件捐贈)及印鑑證明、或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含印鑑證明)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寺廟登記表證及章程等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寺廟免附)。
□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文件。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計畫。 
□違規建築(構造)物安全簽證。
□活動斷層調查暨地質鑽探報告。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排水流向圖<比例尺1/500>
□申請範圍建築現況實測圖<比例尺1/500>
□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灌溉設施證明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表。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報告。
□用地位於復興鄉、大溪鎮、龍潭鄉、八德市轄內者,除復興鄉全部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可免附認定函外;位於大溪鎮、龍潭鄉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
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認定函,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有關是否位於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保護區內認定函;位於八德市者,
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認定函。
□其他。
 
附件一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受文機關         鄉鎮市公所
                 宗教團體負責人在下列土地上作宗教事業使用,依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土地標示 鄉(鎮市)別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現使用分區及編訂類別 使用分區
編定類別
申請變更編定類別及面積 編定類別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現況 本筆土地
鄰接土地
土地使用人權
備註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2028406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七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訂定「桃園縣非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10202787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非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非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一、 本要點依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 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 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 組織章程。
(五) 營運管理辦法。
(六) 水權狀。
(七) 原水水質檢驗表。
(八) 簡易自來水設備管理人員受訓證明文件。
(九) 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十) 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公、私法人者,免檢附前項第八款至第九款之文件。第一項申請案件,應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函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經本府核定者,由本府發給核定文件,並副知鄉(鎮、市)公所。
三、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 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 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應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經本府核定者,由本府發給核定文件,並副知鄉(鎮、市)公所。
四、 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 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三) 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公、私法人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經本府核定者,由本府發給核定文件,並副知鄉(鎮、市)公所。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3年l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檢字第1020285937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3年l月1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告
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592地號等14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5957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中興段592地號等14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592、754、1208、1299地號、大竹圍段178-31地號、新庄子段624、1035地號、德林段744、742地號(原地號為福興段3、4地號)、
內興段179地號、八德市中華段921地號、中壢市內壢段548、578、659地號等14筆土地(部分區域)。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蘆竹鄉中興段592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190平方公尺。
(二)蘆竹鄉中興段754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2,587平方公尺。
(三)蘆竹鄉中興段1208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77平方公尺。
(四)蘆竹鄉中興段1299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969平方公尺。
(五)蘆竹鄉大竹圍段178-31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4,306平方公尺。
(六)蘆竹鄉新庄子段624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2,018 平方公尺。
(七)蘆竹鄉新庄子段1035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1,602平方公尺。
(八)蘆竹鄉德林段744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20,109平方公尺。
(九)蘆竹鄉德林段742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14,666平方公尺。
(十)蘆竹鄉內興段179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3,022 平方公尺。
(十一)八德市中華段921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3,757 平方公尺。
(十二)中壢市內壢段548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2,032平方公尺。
(十三)中壢市內壢段578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2,291平方公尺。
(十四)中壢市內壢段659 地號(部分區域) ,面積為1,28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 :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蘆竹鄉德林段744、742為重金屬鎘污染,其餘為重金屬銅污染。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5號、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6號、92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0920512047號、
100年9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2號、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98年11月9日
府環水字第0980702816號公告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均依本公告增列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其場址及管制面積則以本公告之公告面積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71、676、677、680地號及中壢市內壢段1299、1300、1301地號7筆土地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07981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中興段671、676、677、680地號及中壢市內壢段1299、1300、1301地號7筆土地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縣蘆竹鄉中興段671、676、677、680地號及中壢市內壢段1299、1300、1301地號等7筆土地,分別為本府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
及101年3月2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甲)」
於102年10月3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醫療機構新增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20272227號
附件:本縣醫療機構新增自費項目收費標準表l 份
 
主旨:公告本縣醫療機構新增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依據:依據本府102年度第3次醫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按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及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
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二、本縣醫療機構新增自費項目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縣長  吳志揚
 
本縣醫療機構新增自費項目收費標準
102年10月21日新增
項目 收費審核標準(元)
一、受贈骨(檢驗費及冰存管理費) 2,000
二、國際醫療費用(健檢套裝) 10,000/套
三、諮商心理師兒童心理評估及心理治療
     幼兒綜合心理評估 3,000/套
     幼兒智力評估-魏氏幼兒智力 1,800/套
     幼兒智力評估-簡易個別智力 1,200/套
     幼兒團體心理治療 600/時(人)
四、攝護腺銩鐳射手術 150,000-160,000
五、水通道蛋白4抗體 3,500
六、羊水基因晶片檢測費 1,8000
七、電波拉皮 30,000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郁勝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8384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郁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郁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3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大溪鎮三元一街4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2028883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2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消防救護車執勤勤務收費繳款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通知人(102 年10月4日府消護字第1020243006號及府消護字第10202430061號),
因應受送達人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布欄並刊登公報,應受送達人得至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內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14日之繳費期限,如屆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繳款單應受送達人清冊
公告「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7797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第4場公聽會業於102年10 月23日上午10時假大園鄉沙崙社區活動中心辦理完竣。
二、本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本府逐一答覆與作成會議紀錄後公告周知,並張貼於本府、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民代表會、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村長辦公室、桃園縣大園鄉沙崙社區發展協會之公告處所或本開發案範圍之公共地方、
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另公告於本府入口網、地政局網站、本縣住宅及不動產資訊網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會議紀錄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本案附件刊載於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網站〉公告資訊查閱
http://www.land.tycg.gov.tw/informationshow.aspx?mid=18&pid=566
公告受處分人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462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石○○於102年9月5日在本轄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2段○巷○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王繕逢)。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鄰至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94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1鄰至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 年1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19日桃溪戶字第10200061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瑞興里l鄰至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檢送修正後「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本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及「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20288331號
附件: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本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及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檢送修正後「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本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及「本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除外)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公報)(含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99年2月10日府研綜字第0990057518號函發布
100年5月26日府研綜字第1000203923號函修正
102年11月22日府研綜字第1020288331號函修正
一、為有效推動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本府統籌訂定各機關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三、各機關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四、各機關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等相關機關,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研考會彙編,並納入年度預算籌編。
五、各機關於擬定施政計畫時,應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以降低災害之可能及後果。
六、各機關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考會彙編送桃園縣議會。
七、各機關應依據桃園縣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本府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八、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九、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研考會辦理年度績效評核,評核結果作為各機關獎懲及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之依據。
十、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研考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名稱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有效推動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有效推動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二十七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評估,落實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執行,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因應本縣改制本府組織調整,修正部分文字。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局處依其職掌,納入縣政願景、縣長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依縣府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 文字修正。
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本府統籌訂定各機關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本府統籌訂定各機關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三、各機關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三、各機關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本點未修正。
四、各機關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本府主計處、本府財政局等相關機關,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研考會彙編,並納入年度預算籌編。 四、各機關應負責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主計處、財政局等相關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報縣長核定,並納入年度預算編列。
運作方式由本會彙報縣長核定,改由經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後,由本會彙編納入預算籌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各機關於擬定施政計畫時,應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以降低災害之可能及後果。
五、各機關於擬定施政計畫時,應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以降低災害之可能及後果。 本點未修正。
六、各機關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考會彙編送桃園縣議會。
六、各機關應配合最終預算核定數,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編送桃園縣議會。 文字修正。
七、各機關應依據桃園縣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本府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七、各機關應依據桃園縣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文字修正。
八、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八、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本點未修正。
九、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研考會辦理年度績效評核,評核結果作為各機關獎懲及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之依據。
九、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年度績效評核。
前項評核結果作為各機關擬定下年度施政計畫之依據,及各機關年度考績比例分配之參考。 第二項移列修正規定第一項,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研考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十、績效指標評核表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另定之。 文字修正。
 
其他
2013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
 
 
2013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
  2013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於12月7、8日在桃園藝文園區廣場盛大舉行,特別邀請世界鼓號樂隊天團-美國藍魔鬼鼓號樂隊
來台演出,並由縣長吳志揚率20多個國內外知名管樂隊伍在桃園市區遊行踩街,吸引數萬民眾沿街見證難得一見的管樂活
動盛會。
  桃園管樂嘉年華已邁入第10年,除擴大往年管樂馬拉松、千人管樂合奏、踩街嘉年華、變換隊形等表演項目外,也規劃大
師講座、戶外音樂會等一系列活動,其中最受矚目的世界鼓號樂隊天團,曾榮獲世界鼓號樂隊大賽冠軍的美國藍魔鬼鼓號樂隊
首次來台演出,與46支優秀的團隊精彩呈現。吳縣長表示,桃園縣不只棒球及體育表現傑出,在音樂方面,尤其是管樂成績也
相當優秀,今年管樂嘉年華活動除了有踩街及千人管樂表演外,還特別邀請美國藍魔鬼鼓號樂隊演出,為管樂界帶來震撼性的
表演,除音樂表演外,踩街隊伍從景福宮到藝文園區廣場,成功串連站前及藝文園區兩大商圈。 
  桃園管樂文化深植在地,縣內各級學校管樂團表現亮眼,在各大舞台上發光發熱,縣府希望透過「2013桃園管樂嘉年華」,
展現桃園豐沛而動人的在地活力,為桃園城市注入熱鬧的管樂能量,也象徵桃園管樂10年有成。縣府也希望透過「2013桃園管
樂嘉年華」,尤其千人大合奏的舉辦,展現桃園豐沛而動人的在地活力,明年也預計於5月份將再舉辦「桃園管樂嘉年華」系列
活動。
2013 Taoyuan Band Festival
  The 2013 Taoyuan Band Festival was held at Taoyuan Art Zone Plaza from December 7 to December 8. Mayor 
Wu Chih-yang led more than twenty renowned wind music bands at home and abroad in a parade in downtown 
Taoyuan. The performing ensembles included the world-famous drum Kaiser, the Blue Devils Drum and Bugle Corps, 
and caused a rare musical sensation that caught the eyes of ten of thousands of audience. 
  This year marks the tenth anniversary of Taoyuan Band Festival. Aside from enriching the content of performances 
such as Wind Music Marathon, Thousand People Wind Music Performance, Marching Festival and Formation Shifting, 
the County Government also organized Masters Lectures, Outdoor Concerts and a series of related events. The 
center of attention was the Blue Devils Drum and Bugle Corps, the champion of World Music Contest, which delivered 
its debut performance in Taiwan and shared the stage with forty-six outstanding bands. As Mayor Wu indicated, 
Taoyuan is not merely a sportive stronghold of baseball but also the hometown of wonderful wind music bands. 
In addition to Marching Performance and Thousand People Wind Music Performance, the event also provided heart-pounding 
music played by the Blue Devils Drum and Bugle Corps, revitalizing the local wind music circle. The marching 
ensembles played fantastic music and paraded from Jingfu Temple to Art Zone Plaza, successfully connecting two 
major commercial zones in Taoyuan. 
  Wind Music Culture is deeply rooted in Taoyuan, where wind music student bands of all levels have extraordinary 
performances and shine on major stages. By hosting the 2013 Taoyuan Wind Music Festival, the County Government 
aimed to showcase the overwhelming and amazing energy of local bands, and demonstrate accomplishments of this 
festival in the past decade. The government plans to hold another series of activities of Taoyuan Band Festival 
next 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