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2年度第24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8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8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2月11日下午13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農業發展局
報告案由:有機營養午餐計畫
主席裁示:
(一)學校進行的「食農教育」非常重要,本案應以推廣方式進行,不應強迫付費,以建立觀念為先。觀念尚未建立前,應以
   試辦方式辦理,並使學生認識好食材,讓食品安全及環境安全的觀念在下一代紮根。
(二)本案以全額補助提供每週2次有機蔬菜方式辦理,請教育局及農業發展局儘速定案,相關細節包括費用部分,請鄭秘書長
   協調。本案於103年過完年後第1個上課日開始實施,針對不參加的學校,應了解原因、予以協助,並且最慢於103學年度均應參加實施。
(三)本案俟全部機制及細節確認後,擇適當時機,對外宣布本府政策,例如:可否於農業局和契作農戶簽約時宣布。
二、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
報告案由:陂塘活化新生示範計畫執行情形
李顧問維峰補充建議:
(一)航空城內的陂塘建議率先動工,以作為本府對永續航空城的政策宣示。 
(二)就陂塘整治部分,建議如下:
1.設計應避免匠氣:陂塘周遭除設置如水上咖啡座或水上表演舞台等活動點之外,其餘部分應建置較原始的步道,並多加種樹及植草,
使陂塘成為適於休憩的原生生態池。
2.陂塘活化新生除以本府預算支應以外,建請可由大型企業認養。
3.陂塘可與無污染運動的社團結合,例如:划船社。
葉副縣長世文:
(一)本縣各陂塘應予分類,例如生態、賞鳥等,以避免每口陂塘都頗為相似。 
(二)觀光旅遊局將於103年成立,成立後請以陂塘活化新生作為重要工作,並應儘早參與城鄉發展局的陂塘規劃,善加設計,
使陂塘在本縣觀光旅遊中佔有重要位置,並研議於完成後,結合水域活動,以引導民眾了解如何使用陂塘。
(三)陂塘旁可設置1至2處咖啡座等設施,並加強種植樹木,讓民眾無論晨昏,都可在陂塘旁休憩、瀏覽風光,例如:腹地廣大的
8-3號陂即可比照辦理。
整修中的陂塘可將客家文化的顏色或圖案,融入步道或鋪面中。
每座陂塘並非都需鋪面,可研議保留原生草種。
本府可擇1口陂塘栽植楊樹、柳樹,營造別緻景觀。
(四)請城鄉發展局注意管理維護部分,就103年度的陂塘相關預算,以部分經費作為管理維護費用,另可研議引進非政府組織
   協助陂塘管理。 
(五)本府應擇1口陂塘進行指標性建設,以邀標方式,邀請有優秀實績的傑出設計師進行規劃。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研究古代水利專家資料,將本縣陂塘水圳予以結合,規劃成為最佳水利系統。本縣陂塘不僅具備作為戶外美術館、
觀光、休閒、環保及養殖等功能,更重要的是在氣候變遷下,成為滯洪抗旱的水利系統,且於缺水危機時,陂塘應提供良好的水質
及便於民眾汲取。並請水務局與水利會協調,將陂塘擴大運用。
(二)請城鄉發展局亦將水利會及各公所已建設或刻正向本府申請補助的陂塘,進行列冊了解,以營造陂塘的多元景觀,並提升
設計品質,景觀設計應採用減法而非加法,量體要小,以保持自然風貌。
本縣為千塘之鄉,每口陂塘的設計應帶給民眾驚喜感,具備不同特色,例如:原生魚復育、原生植物復育、水鳥保護、種植楊樹及柳樹等。
(三)請加強陂塘水質,並訂定管理維護計畫,其中包括公所及水利會負責部分。
管理部分,1-4號陂開放民眾使用的時間應改善,開始時間以6時或7時開始為宜,結束時間宜延至下班時間之後,以便於上班族民眾使用。
清潔及設施維護部分,權責單位究竟為公園路燈管理處、清潔隊或村里環保志工,應予以釐清及事先規劃。
(四)航空城21口陂塘請予以保留,並事先規劃。
世界各地的觀光勝景均多以水為號召,陂塘不僅不應填平,更應予以擴大,陂塘可以成為湖,並應加強可及性,如此對當地住宅區
或商業區均有助益。本縣境內現成的陂圳、河川應研議如何聯結擴建,不僅可增加儲水量,更可作為休閒觀光之用,例如:未來航空城
內的展演中心、購物中心或飯店若以水道作聯結,並設有小碼頭,更是十分引人入勝。
(五)請觀光行銷局、文化局,水務局及城鄉發展局共同投入本案,並互相協調,避免各局所規劃的重點陂塘不同,導致資源分散。
請相關局處整合彼此需求,而文化局若確定地景藝術節未來均以陂塘為主題,則本府相關局處規劃陂塘設計時,即應納入文化局
地景藝術節展的展場需求。
 
肆、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請水務局比照今(102)年農曆年老街溪開放的作法,於103年農曆年前,整理出南崁溪已可開放民眾參觀遊憩的設施資料。
 
伍、各機關協調及報告事項
一、黃副縣長宏斌:
本府「重大活動提報系統」連結至 縣長手機,係縣長室安排縣長行程之重要依據,請各局處新聞聯絡人督促所屬,落實儘早填報,
俾利縣長室預為準備前置作業。
主席裁示:
(一)「重大活動提報系統」之填報,不僅各局處新聞聯絡人應知悉,各局處長亦應確實掌握。就一律應於活動多久以前填報,
請黃副縣長訂定明確規定,尤其每年固定日期的例行性活動,例如:國際無車日活動、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等,更應儘早填報。
(二)針對本府舉辦各項大型活動,各局處應事先向縣長室協調舉辦時間後,再行通知其他參加者;不可通知參加者後,方知會
縣長室活動時間,導致本人可能無法參加。
二、葉副縣長世文:
(一)請城鄉發展局就本縣合宜住宅的招標文件及縣長說帖,於12月底前提出,俾利103年初上網,且及時於103年下半年動工。
(二)中央業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予以行文,請城鄉發展局儘速提出實施計畫。
(三)請工務局儘速提出違章建築拆除標準,切勿延宕。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加強本縣「升格論壇」之辦理,期能引起良好的回響,並請各局處向論壇的專家學長充分交換意見,
以將各項進步作法帶入縣政中。
二、103年桃園燈會由龍潭鄉舉辦,請觀光行銷局及交通局多加至現場關心,務必協助龍潭鄉之執行。
 
捌、散會  (下午16時03分)
國際身心障礙日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國際身心障礙日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102.12.01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為響應身障日的精神,桃園縣政府今日盛大舉辦「超越障礙、幸福啟程」102年國際身心障礙日表揚大會,希望透過國際
身心障礙日表揚活動,一方面喚起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另一方面鼓勵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同時也表彰對身心障礙者
服務有功人士。
  縣府所提供的居家服務也有愈來愈多民眾習慣運用,前三季已累計66萬個小時,另外對於中央政策有關對身心障礙者評鑑的
新制,也會要求社會局成立單一窗口,儘量做到提供到府服務,不要讓身心障礙者四處奔走。縣府也相當重視身障者需求,今年
已募到7輛復康巴士外,也設立桃園縣愛心計程車隊,身障者可多加利用。
  今日表揚名單中,獲得優秀身心障礙人員獎的林佳鵬先生,目前正就讀台灣科技大學三年級,幼年被醫師診斷為「嬰兒腦性麻痺」,
較一般同儕在學習上有更多的困難,但他仍致力於學習與自我挑戰,獲得總統教育選拔榮獲「奮發向上優秀學生獎」殊榮,今年更
獲得台灣第1屆「智能車競賽」第3名的優秀成績。  
  另外,榮獲模範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肯定的林崇立先生,育有兩名罹患罕見疾病-萊希尼亨症候群的身障孩子,但崇立除在
警察保安隊的工作上認真稱職外,更是全力支持妻子,盡心盡力照顧孩子,也主動關心及協助其他有需求的家庭,幫助許多身障
家庭逐步走出戶外參與社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桃園石門觀光節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石門觀光節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2.12.02
 
各位貴賓、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又到楓紅時節,石門水庫不僅可以騎車、健行、賞楓,還可以吃活魚,今年桃園石門觀光節於12月7日至15日隆重登場,
歡迎民眾一同來體驗。
  桃園東都心包括大溪、龍潭、復興,其中的核心就在石門水庫,石門水庫將上述三個鄉鎮市串連,除了大溪是十大觀光小
城第一名的所在地,復興鄉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及原住民文化外,龍潭鄉更是雜誌票選最具特色的微笑鄉鎮市。北水資局將石
門水庫維護得很好,讓它有山水美景,減少人工設施,並將遊覽動線及景點的作良好整理,今年的石門觀光節推出「18度C」
楓石門,在此氣溫下最適人居,也最適賞楓,「30度」自行車道斜坡,適合闔家騎自行車運動,藉由爬山步道,可消耗「600卡」
的卡洛里,並有「100%」最道地的石門活魚食材。
  今年桃園石門觀光節除延續去年「楓石門」主題外,縣府特別規劃不同賞楓體驗,包括雙輪追楓、美味賞楓、捕楓捉影、
浪漫楓情等,也規劃在園區楓樹、槭樹最多的賞楓步道沿線設置「龍門茶館」,享受楓樹下品嚐龍潭好茶的浪漫茶香楓情,另
外今年料理主題以「低碳健康」為概念,讓料理與環保健康概念完美結合。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桃園縣政府第826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26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2年12月11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102年役政業務督訪」績優鄉鎮市公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第一名  桃園市公所
(二)第二名  中壢市公所
(三)第三名  蘆竹鄉公所
二、頒發本縣「101年各鄉鎮市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得獎公所。
-主辦機關:法制處
(一)第一名  桃園市公所
(二)第二名  中壢市公所
(三)第三名  平鎮市公所
三、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101年度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視導績優各項獎項。
-主辦機關:交通局
(一)總成績績優獎第二組  第一名(交通局獻獎)
(二)肇事防制第二組      第一名(交通局獻獎)
(三)砂石車安全管理      第二名(交通局獻獎)
(四)交通執法第二組      第一名(警察局獻獎)
(五)安全教育第二組      第一名(教育局獻獎)
(六)交通宣導第二組      第一名(觀行局獻獎)
主席:
恭喜得獎公所及機關,請觀光行銷局適時將得獎情形發布新聞。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觀光行銷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社會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提起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提起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許典雅先生對於臺灣高爾夫運動之推廣及辦理LPGA台灣錦標賽具重要貢獻,擬頒授「榮譽縣民證」,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
(一)本縣跨年晚會今年持續於桃園縣多功能藝文園區舉辦,請各位踴躍參與。
(二)因應明年本縣升格,12月25日將舉辦升格倒數活動,屆時請各公所協助播放電子看板訊息。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中壢市公所將於12月21日舉辦聖誕晚會,並從12月21日至元旦升旗,都有聖誕跨年系列活動,歡迎各位參加。
主席裁示:
本人鄭重邀請各鄉鎮市長參加跨年活動,並一起上台倒數,以展現桃園一體,共同迎向嶄新的未來。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大溪鎮文化資產發展」案:請文化局列出明年的具體發展計畫。
(二)「龍潭三坑村大漢溪舊河道劃出河川區域」案:持續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下午2時13分)
 
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11日第826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黃主任秘書啟賓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許機要秘書秀漢
龜山鄉公所陳秘書文正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方秘書家祥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廖民政課長運福
政令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20292525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 1020292525號令訂定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
茲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奉內政部100年12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七二六三九五號函核定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
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 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 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 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 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 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結果清冊。
(五) 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 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 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 土地點交。
四、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 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發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 權利價值
指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 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2) 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 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 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定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已配得拆遷安置土地者,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於扣除建物原位置保留或拆遷安置
土地之權利價值後,就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參加土地分配作業。
(三) 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
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四) 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
(五) 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合併。
(六) 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劃設
適當面寬、面積以合於正常使用之街角地或分配街廓。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
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七) 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
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者。
(八) 抽籤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 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仍為共有。
五、 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 本要點。
(二)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 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第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五) 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 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 申請合併分配
(一)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合併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二) 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
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 前款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
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 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佔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
理土地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
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七、 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本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於辦理抽籤或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 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共推其中一人為代表者,由本府擇期通知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屆期
仍未能依前款情形辦理者,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 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
發給抵價地。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 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
案號等資料,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 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 單獨分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抽籤(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抽籤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對。
(二) 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參加抽籤,代表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合併申請同意書
親自參加抽籤。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抽籤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合併申請
同意書,以供查對。
九、 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 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地點辦理抽籤。
(二) 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佈之。
(三) 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 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 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 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參照第八點規定攜帶必要證明
文件到場,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 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
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
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 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配,不得跳配。如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適當之面積後,
接續辦理分配;分配完成後不得放棄該分配成果。
(四) 各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其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
所需權利價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五) 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而言,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 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
以外土地可供分配時,該分配戶之配地順位暫予保留,由後序位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並俟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時,
立即依前款規定補辦分配。當梯次分配作業辦竣時,暫予保留配地順位之分配戶仍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供選擇分配時,由本府
就其擬選配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合之分配戶單獨
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 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
規定重新申請合併分配。
(八) 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 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
(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 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
本府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配。 
十一、分配戶就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於各分配街廓之最後一宗土地辦理分配時,調整分配原則如下:
(一) 該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
剩餘土地,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 前款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但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或剩餘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廓辦理分
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剩餘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值選擇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逕行
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理分配。
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合併不成者,其剩餘權利價值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辦竣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
由本府擇期再就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十三、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除有以下情形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各該
分配戶分配土地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拆單登記申請,始可依拆單內容辦理登記。
(一) 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
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二)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
人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
十四、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桃園市公所及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通
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
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 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 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並應以實際測量面積
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機關
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 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 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
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於
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
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 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
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 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六、土地點交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
定接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十八、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訂之。
發布103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益綜計表」、「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20304985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3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益綜計表」、「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縣長  吳志揚  
 
「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
「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
「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損益綜計表」
「收支餘絀綜計表」
「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訂定「桃園縣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202890551號
附件:桃園縣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縣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
一、執行依據:地方制度法、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二、執行單位: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執行對象:本縣轄內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以下稱本須知)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以下同)修正生效前登記有案,且於本須
知修正生效後,尚未因辦理變動登記換領新式寺廟登記證之寺廟。
四、受理時間: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民政局)通知本縣登記有案之寺廟及寺廟負責人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檢具第六點規定文件向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
(二)本縣登記有案之寺廟由寺廟負責人檢具應備表件,向寺廟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並由鄉(鎮、市)
公所進行初審。
(三)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規定者,函轉本府(民政局)進行複審。
(四)本府(民政局)複審無誤後,印製寺廟登記證,函送鄉(鎮、市)公所發給寺廟,並註銷本須知修正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表
及寺廟登記證。
六、應備表件:
(一)申請書。
(二)本須知修正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原寺廟登記表或寺廟登記證遺失者,應連續三日刊登當地報紙公告
聲明作廢後,檢附各日整版報紙各一份憑辦)。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四乘六寺廟全貌及主祠神佛像彩色照片各一幀。
(四)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名冊影本(應加蓋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公建寺廟、私人建立並管
理之私建寺廟及組織或管理章程無信徒或執事組織規定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免附)。
(五)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或管理章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公建寺廟及私人建立並管理之私建寺廟免附)。
(六)寺廟登記概況表、財產清冊或其他必要之文件。
七 、附    註:
(一)正式登記寺廟與補辦登記寺廟之寺廟登記證,分別以淺黃、淺綠色A4紙印製。
(二)補辦登記寺廟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時,應依其補正情形將應行補正事項登載於換發之寺廟登記證備註欄內。
(三)本須知修正生效前登記有案之私建寺廟,已有不動產以該寺廟名義登記所有權者,認定屬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
   應換領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寺廟之寺廟登記證(即未經註記為私建之寺廟登記證)。
(四)本須知修正生效前登記有案且財產以私人名義登記之私建寺廟,寺廟負責人得依本須知規定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召開
   信徒或執事會議訂定組織或管理章程,及依新訂組織或管理章程選任負責人後,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領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
   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寺廟之寺廟登記證:
1、申請書。
2、新任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應加蓋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3、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
4、組織或管理章程。
5、信徒或執事名冊、願任信徒或執事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6、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
7、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或寺廟所有之動產以寺廟名義向金融機構開戶並存入之證明文件。
(五)本縣登記有案之寺廟經查明已無運作者,本府(民政局)得依本須知第二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後,廢止其寺廟登記,
   並註銷寺廟登記證。
(六)本須知修正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證,建別欄位註記為「公建」或「私建」,於本規定所定辦理期間僅能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
   不得作為權利主體之證明。
(七)本須知修正生效前核發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
公告
公告桃園縣楊梅市幼獅段107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132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縣楊梅市幼獅段107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
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4期)(甲、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縣楊梅市幼獅段1073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縣楊梅市幼獅段1073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共1,685.77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67439E,2757430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停止飲用或使用地下水,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八股段1071地號及新屋鄉石磊子段水流小段412、426、427、428、482、485、488 地號等7筆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縣蘆竹鄉八股段1071地號及新屋鄉石磊子段水流小段412、426、427、428、482、485、488地號等7筆土地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5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83號及96年11月14日府環水字第0960702581號公告,桃園縣蘆竹鄉八股段1071地號
及新屋鄉石磊子段水流小段412、426、427、428、482、485、488地號等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
「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乙)」於102年10月2日及同年10月3日執行「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
 
縣長  吳志揚
本縣「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號: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及53地號等2筆地號)」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四)禁止土地利用行為部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084479號
附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書環署訴字第1020065640號函l份(附件請至本機關附件下載區以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下載。
網址http://requirement.tyepb.gov.twIDL)
 
主旨:本縣「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號: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段52及53地號等2 筆地號)」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事項三、管制事項(四)
禁止土地利用行為部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1月14日環署訴字第1020065640號函及本府102年5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60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場址經查證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且其污染物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除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
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外,並同時依土污法第16及第17條規定,以府環水字第1020702860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禁止於該管制區內置放污染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等行為,惟按土污法第17條第1項
規定係就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事項予以規範,已如前述。至同條第2項則專就禁止土地利用行為明文規定,且僅以
場址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始有適用,而不及於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三、查本府102年5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06號公告旨揭場址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其中有關管制事項(四)禁止土地利用行為部分,
顯係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所為,惟該項規定係針對經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場址所為規定,與本案僅公告為地下水
污染管制區之情形有別,從而原公告有關管制事項(四)部分予以撤銷。
正本﹒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本府秘書處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行政院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本府工商發展局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哲男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29472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郭哲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哲男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2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新埔六街77號6樓-5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06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
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4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福源路138、138-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龍潭鄉銅鑼圈段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
1097-2、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1242-2、
1242-3、1242-4地號,共計26筆。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82,460.46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6886E,2746425N (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由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主要製程為將銅棒、鋁碇等金屬物料經加工、組合、
組立後製成馬達、飛輪、小馬達等產品,現況營業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4期)」調查結果,
土壤中污染物TPH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1,000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1,1-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0.07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為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20706507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4期)」調查結果,土壤中
污染物TPH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1,l-2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7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2年12月2日府環水字第1020706063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縣龍潭鄉銅鑼圈段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
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地號,共計26筆。
(二)地下水:桃園縣龍潭鄉銅鑼圈段1094-3、1094-4、1094-5、1094-8、1094-18、1096、1096-1、1096-2、1097、1097-1、1097-2、
1097-3、1097-4、1240-1、1240-2、1240-4、1240-5、1240-6、1241、1241-1、1241-2、1242、1242-1、1242-2、1242-3、1242-4地號,共計26筆。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202952781號
附件:10202、10203部分及10204保管款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
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
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11月26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汙染運具補助要點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206100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政府103年度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汙染運具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本縣汰舊二行程機車暨新購低污染運具作業,公告本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100萬元整,補助種類(車款)、對象及數量或金額如附表一。
四、申請補助者應依附表二內容,檢附完整文件,送達環保局提出申請。
五、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優先順序;補助數量或經費用罄後,就停止接受申請(除公告加碼補助外);
  最遲於本(103) 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資格不符或文件不完整者,經環保局電話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7日內補正,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
  應重新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倘經申請人同意補助款先由銷售商折抵購車費用者,
  補助款得由環保局直接核撥予銷售商指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30元)由補助款中扣除。新購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
  (或其能源補充設施)於領牌後核撥90%,實際運行滿l個月後核撥10%。
八、除汰舊二行程機車及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補助金額外,本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
  綜合所得收入,由環保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
九、申請補助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補助要點內容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
十一、本公告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起實施。
 
縣長  吳志揚
 
附表一 補助種類、對象及金額對照表
補助種類(車款) 補助金額(每輛) 數量或經費上限 補助對象及資格
1.汰舊二行程機車 2,500元(含環保署補助) 3,100萬 1.92年12月31日前出廠。
2.車籍設於本縣之個人或公司行號。
3.於102年或103年報廢或回收。
4.有完成報廢或回收之當年或前一年之排氣檢驗。
2.電動機車(工業局TES認證) 1.10,000元(新購)
2.14,000元(汰舊二行程機車並新購) 1.設籍且車籍設於本縣之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等團體。(個人不得以國旅卡消費申請補助)
2.向本縣經銷商或製造廠或代理商購買(政府機關除外)。
3.向桃園或中壢監理站新領牌(新購電動機車)。
3.新購電動自行車或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 2,000元
4.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 每案上限1萬元 1.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管委會(50戶以上或150人以上使用之商辦大樓)
2.每案至少可同時提供4輛以上充電。
3. 如社區大樓實際使用電動二輪車數量每滿10輛以上,可再申請增加1案(上限1萬元),依此類推。
4.不得向其他單位重覆申請補助。
5.新購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或其能源補充設施) 每輛上限150萬元 依審查通過金額 1.本縣許可之客運業或設於本縣之私校及團體。
2.申請並經專家委員審查通過。
3.向桃園或中壢監理站新領牌,並行駛本縣境內。
 
註: 以個人身分申請者,每人限補助一輛。                      
附表二 應檢附文件表
補助種類(車款) 基本文件 其他文件
1.汰舊二行程機車 1.汰舊申請表(須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及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公司行號附登記證明影本) 廢機動車輛回
 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聯)影本或異動登記書影本
2.電動機車 1.新購申請表(須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及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公司行號附登記證明影本)
2.購買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收執聯影本 1.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2.公司行號購買者,附用途說明。
3.政府機關附申請補助函文(免附申請表)
3.電動自行車或輔助自行車 車體側面、車架號碼照片各乙張
4.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 1.申請表(黏貼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或備案證明影本
2.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收執聯影本 1.完成圖片
2.工料報價單(或合約)
3.合格電器承裝業證明
 
5.新購甲類或乙類電動大客車(或其能源補充設施) 1.申請函(附公司及客運業或私校及團體登記核准證明影本)
2.車輛性能及營運計畫書
3.政府合計補助金額如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規定,應完成採購程序並訂有合約書。
 
燒太郎日式燒烤店(負責人: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202987441 號
附件:
 
主旨:燒太郎日式燒烤店(負責人: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2年9月09日府商登字第102022139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袁慧慈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地價字第102030157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袁慧慈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袁慧慈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3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文中路17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文耀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3015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文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文耀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3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4號
四、事務所名稱:琨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永福路920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慶峻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203034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慶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慶峻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7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00192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宅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498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高平村、中興村、武漢村、黃唐村(41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198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高平村、中興村、武漢村、黃唐村(41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25日桃龍戶字第10200070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三坑村、高平村、中興村、武漢村、黃唐村(419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20028760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2年10月18日至11月26日,
批號Y1021029共1308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
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縣大溪鎮「一心里、美華里、新峰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20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一心里、美華里、新峰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28日桃溪戶字第10200063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一心里、美華里、新峰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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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200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楊梅市永寧里、光華里、東流里、瑞坪里等(733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102年11月28日桃楊戶字第10200072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楊梅市永寧里、光華里、東流里、瑞坪里等(733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受處分人TRAN ○○(中文姓名: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214476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中文姓名: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中文姓名:陳○○)於102年9月19日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48巷○○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何欣怡)。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縣新屋鄉後湖村、石磊村等(103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20020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新屋鄉後湖村、石磊村等(103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102年12月4日桃新鄉戶字第10200047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新屋鄉後湖村、石磊村等(103戶)門牌整編,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其他
桃園升格倒數計時暨聖誕節點燈儀式
桃園升格倒數計時暨聖誕節點燈儀式
  12月25日西洋聖誕節,也是桃園縣升格直轄市最後倒數的一年,桃園縣政府特別舉行隆重的升格倒數計時暨聖誕節點燈儀式,
十多位縣議員與縣長吳志揚一起啟動倒數計時燈。吳縣長表示,縣府將在未來的一年積極推動各項重大建設的進行與社會福利的
改善,讓全體民眾生活在升格後感受到真正的有感。 
  吳縣長在儀式中細述桃園地方發展史指出,桃園原隸屬於新竹州,民國39年才獨立設縣,直到99年6月7日人口突破200萬人,
隨即於隔年的1月1日獲准成為準直轄,經過4年的時間,才將於明年的今天正式直格為直轄市。他表示,雖然經過漫長的四年,
但也因為如此,才讓桃園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所有升格後的相關事宜。 
  吳縣長表示,雖然過去13鄉鎮市從未分開過,但受限於體制,始終無法一致發展,期盼明年升格後,大家都能敞開心胸,
一起為桃園市的建設與發展努力,而未來不論公共政策、社會福利及執行效能等,都將合而為一,全體民眾應該把握這個難得的
天時、地利與人和的絕佳時機,為桃園邁向更新的格局,帶動桃竹苗區域的發展,進而引領台灣的經濟發展,讓台灣走出去、
世界走進來。 
  為因應升格,縣府將重新改版縣府入口網,把每個月的縣政主題活動與社會福利,清楚的告訴縣民,讓民眾可以體驗升格的
各種好康,同時也讓民眾生活有感。
 
Taoyuan Upgrade Countdown and Christmas Lighting Ceremony
  On December 25, we celebrated both Christmas and the end of 2013 because Taoyuan will be upgraded to a special 
municipality next year.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this special and grand Upgrade Countdown and Christmas 
Lighting Ceremony for the twofold purpose. Together with over ten county councilors, Mayor Wu Chih-yang activated 
the countdown lamp. According to Mr. Wu,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actively implement major constructions and 
improve social welfare, so that the upgrade will translate into real changes in people’s lives. 
  At the ceremony, Mayor Wu gave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local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aoyuan. Originally a 
part of Shinchiku Prefecture, Taoyuan became an independent county in 1950. Its population exceeded two million 
people on June 7, 2010 and was approved as a future special municipality on the first of January, 2011. Taoyuan 
will formally become a special municipality in 2014. The long course of four years, as Mr. Wu indicated, has given 
Taoyuan sufficient time to prepare for all the related affairs.  
  Mayor Wu noted that the thirteen townships in Taoyuan haven’t reached the same degree of development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He hopes that all townships could embrace and collaborate with one 
another in developing and constructing Taoyuan City. Moreover, public policies, social welfar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will be integrated as one. People in Taoyuan should seize this hard-earned and precious opportunity, 
bringing Taoyuan to a new level and spearhead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rea of Taoyuan, Hsinchu and Miaoli. The 
upgrade is expected to help invigorate Taiw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ut this island on the global stage. 
  In response to the upgrade,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redesign its web portal and keep citizens well-informed 
by providing monthly reports of the government’s themed events and social welfare. By so doing, we will allow the 
general public to experience the benefits of the upgrade in their daily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