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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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3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國內各重要雜誌之縣市長及施政指標民調,係於每年3月至4月進行作業,請各局處於這段期間提早因應,
將本府確實達成的各項政績、建設及為民服務成果進行積極宣導。
民調分為客觀指標及主觀指標,本縣在各項施政客觀數據指標上均有良好表現,惟於主觀指標仍有努力空間。因本
縣係屬都會型城市,民眾對本府有更高的期待及要求,請各局處加強民眾溝通與政績宣導,舉例如:曾指示各局處
今年應推動至少一項可廣泛普及的主題活動,讓相關團體產生參與感及共鳴,讓民眾感知到本府的努力及用心。
(二)本府各局處應加強籌劃,透過縣籍立委積極向中央爭取建設,本縣黃金十年應可達成。
玖、散會 上午10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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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利風災受災戶住宅興建工程動土儀式 縣長談話 |
艾利風災受災戶住宅興建工程動土儀式 縣長談話 101.01.02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原住民鄉親,大家好!
民國93年艾利颱風帶來豪大雨造成土石流,重創本縣復興鄉三光村及高義村等部落,使該地區地層滑動房屋龜裂,
不適合居住,每逢豪雨颱風部落居民就必須撤離,雖然確定要遷村,所有的基礎建設都已完成,卻因為興建住宅經費不足,
遲遲無法進行永久屋的興建,完成遷村的目標。
自擔任縣長以來,除了進行多項重大建設外,已解決多項諸如老街溪的拆蓋和南崁溪拆除違建等數十年難以解決的問題。
此次重建計畫中央、縣府與地方等歷經多年的努力推動,終於在今日可以看到「眾志成城」的成果,未來我們將在這兩基地
興建55戶住宅,預計8月底完工,讓部落居民可以在颱風季節有個溫暖安全的居住空間。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照顧老百姓,執政者要用同理心來感受人民的需求,唯有如此才能解決人民的困難。兩年多來,
我們透過各方力量突破種種環節,盡心盡力來照顧縣內原住民的生活,就是期盼所有原住民都能擁有更好的居住環境與更好
的生活。如今,風災受災戶終於雨過天青,擁有自己永久的房屋,也是本人給予原住民的一個承諾。
最後,感謝各位貴賓及原住民鄉親的參與,更感謝中央、地方各單位及部落居民多年來的努力,讓工程能圓滿順利進行,
謝謝大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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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健康美食運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
低碳健康美食運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1.01.10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縣今年開始,正式啟動「低碳健康美食」,希望全縣民眾都能以桃園縣豐富的「在地」、「當季」農作和物產
做為食材,以產地直送,節省運輸,使碳排放量最低,也最新鮮;再加上節能方式的烹調料理,不僅省電、省錢也非常
環保。
縣府去年推動腰動動及瘦瘦拳活動,成效良好,但在活動的同時也要注意飲食才不會復胖,因此今年推動低碳健康
飲食活動。在食材方面希望能使用在地及當季的食品,一方面減少運費,一方面也可減少儲存,吃多少煮多少,保持新鮮,
少廚餘。在烹調方面也要盡量不複雜,以高纖、少鹽、少糖、少油為原則,藉此減少身體的負擔,並以食物的原味來呈現。
在學校的營養午餐,也使用在地的食材及健康的食譜,希望能從小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民以食為天,吃飯不但馬虎不得,
也有很大的學問,除了色香味,更要吃得健康、吃得環保。
桃園縣是真正的福地,有山有海、有溪流有埤塘,有廣闊的農地,還有辛勤耕種和從事技術改良的農漁民朋友。
因此,任何季節都有豐富的食材和經典好米。在這麼好的條件下,希望能將桃園縣打造為全國首創的低碳健康美食的觀光城市,
帶動全民低碳健康飲食的風潮。並透過政府的低碳認證,帶動地方的「低碳經濟」,不使用太多添加物、不過度包裝、
省下長途運送的碳排放,使大家生活的環境更好、身體更健康,達成「愛與祥和的低碳幸福城市」願景。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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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3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3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月18日上午9時整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本縣動物收容所防疫改善計畫報告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因民眾對捕捉貓犬與否有不同立場,本縣應於兩難中求取平衡,進行系統性思考及改善。建議收容所就假日
未收容部分研議改善,以配合民眾。
(二)本縣收容所人道處理率連年下降,認養率上升,成績十分難得,惟應加強防疫,並積極改善犬貓捕捉暫置場所。
動物防疫所的資訊及作業應透明化,各項措施實施前應與動保團體溝通協商,以取得了解及共識。
(三)請加強源頭管控部分:推廣貓犬結紮,與民間動保團體進行合作;加強管理寵物商店,請其建立客戶對於寵物
植入晶片及結紮的觀念,並可協助收容所犬貓認養工作。
葉秘書長秀榮:
本縣動物收容所於新建前,應先行徹底改善防疫措施,避免感染問題發生。
李副縣長朝枝:
因收容空間有限,本縣可先降低捕捉量,針對具攻擊性及危害性者予以捕捉即可,並且確認健康的動物才送至認養區。
主席裁示:
(一)本縣動物收容所於假日期間並未收捕犬,造成二度流浪的問題,應就收捕犬時間及防疫方面積極改善。應研議
可否將犬貓依確定感染、待觀察、確認健康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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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收容,確認健康無虞的犬貓才開放民眾認養。
(二)流浪犬貓問題應加強源頭管制,寵物店售出的寵物若生下第二代,依動保法亦應植入晶片,並加強民眾飼養
責任的觀念教育。
(三)動物防疫所之計畫原則予以支持,並請於一個月內(春節假期結束後)儘快提出具體措施至重大議題會報討論,
內容包括:
1、建立具體流程:從隔離、確定開放認養的動物健康無虞,並確定可達到效果。
2、提出源頭減量的辦法:包含晶片植入及推廣結紮。
3、加強與動物保護團體溝通。
二、報告機關: 社會局、工務局、交通局、警察局
案由:民眾一再陳情案件專案報告
1、身障補助、2、遊民安置管理、3、低收入戶補助、4、生育補助要求、5、違建取締拆除、6、交通號誌標線設置、
7、路霸取締處理。
葉秘書長秀榮:
本府各局處若已就案情依法定程序答覆、盡責辦理,若一再答覆後,民眾仍一再陳情,即可予以存查不再回覆;
惟若係法規有不合理之處、須提出改善作法者,另提重大議題會報討論。
主席裁示:
(一)商業區停車格不足,造成民眾常紅線臨時停車,請交通局加強宣導,並以巡邏方式先行要求民眾將車駛離,
增加作法彈性。
(二)本府縣長信箱的回覆常流於制式,應以同理心的方式答覆民眾。
(三)公文中引用條文予以准駁時,除引述條文內容外,更應說明案情符合哪些要件,如此說明方為完整,並讓民眾了解。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無)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之經費、人事案件、約聘僱、內陞外補應以內陞、縣籍人員優先,均應簽陳12樓縣長裁定。
陸、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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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令-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
總統府公報 第7011號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1 月4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7431 號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請假
副院長 陳 冲代行
財政部部長 李述德
國有財產法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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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1 月4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78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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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1001199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七點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條文
七、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
(一)裁判費補助:
1.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2.終局判決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申請人應於獲償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一般勞工每一審最高以
新台幣四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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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一般勞工每人
最長補助一年。但終審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
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
1.因職業災害死亡之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台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死亡慰問金五萬元。
2.因職業災害殘廢達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規定,殘廢等級一至五級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殘廢等級六至十級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殘廢等級十一至十五級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3.因職業災害住院三日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每一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
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應繳還費用不於通知限期繳還者,依法訴追,並永久喪失本要點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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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0068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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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六 條 公用財產以直接使用機關或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非公用財產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國有及鄉(鎮、市)有土地,管理者登記為本府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財產之管理機關有疑義或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由本府指定之。
第 七 條 (刪除)
第十一條 管理機關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類別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手冊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層報
主管機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本府統一表格及會計報告編送程序規定,每半年列報。
第十三條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設縣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財產帳卡、報表整理、分類、登錄。
前項財產帳冊、報表、帳卡、得以電腦處理資料代之。
第十六條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保管。但不動產核准撥用後,其產權憑證應移交撥用機關保管,並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由新管理機關將產籍資料列冊送財政局釐正產籍。
有價證券應交由縣庫保管。
第十七條 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
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之二 各機關需購置不動產時,應先向財政局或本府地政局洽詢,如非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列入出售或
標售之不動產無法適應需要,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前項購置私有不動產應先查明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交通、水利、優先承購權或其他權利糾紛,並
向該管地政機關申領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查核,且查驗下列各項證件確實後,始得簽訂買賣契約:
一、所有權狀或其他有關產權憑證。
二、無欠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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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賣人印鑑證明。
四、出賣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第二十四條之一 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公用不動產,基於事實需要,需提供部分不動產供其他非縣屬機關作公用使用者,
應詳述理由並檢附契約書草案,報經本府核定。
第三十八條 管理機關經管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土地或登記為縣有之河川浮覆新生地,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出租或標租。
前項出租或標租之土地,管理機關得審核承租人或投標人之土地使用計畫,如承租人違反核准使用計畫,
管理機關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依第一項辦理標租時,其標租要點,依土地性質由各管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 縣有不動產及其設備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自行開發,或委託有關機關(機構)
以下列方式辦理開發經營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民營企業機構開發。
二、委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及其設備,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整體開發或經營。
三、信託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四、合作方式:指由管理機關、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政府機關作價投資、提供不動產、
權利或資金,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聯合開發方式:指以提供不動產,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
第一項開發經營作業要點,依土地性質,由各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開發或經營者,得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第四十七條 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除放領及重劃抵費地、區段徵收剩餘可供建築土地出售由地政機關依法統一辦理外,
其餘應於完成處分程序後由財政局辦理,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執行機關。
第四十九條 前條規定出售之土地或建築物,其處理方式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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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
二、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予直接使用人。但以標租取得租賃權者,不予讓售。
三、出租建築物及基地均屬縣有者,照現狀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四、被占用土地、建築物不符合第三十六條承租規定,照現狀標售。
五、畸零空地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鄰地所有權人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地方政府無法認定時,應予標售。
六、非公用之建築物其基地屬私有者,讓售與基地所有權人,如基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讓售與
有租賃關係之建築物承租人。
七、非公用之共有土地,無法協議或調處分割者,除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外,得就縣有應有部分予以標售。
八、其他被無權占用土地處理曠日費時者,得照現狀標售。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辦理讓售之土地,各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核准讓售:
一、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
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核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縣有不動產。
三、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四、與私有土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
依前項第二款讓售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予申請人整體開發之處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十七條 縣有財產之計價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縣有不動產之處分價格須辦理市價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
農業發展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查估小組辦理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
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前項價格初估後,由本縣副縣長或本府秘書長召集財政局、工商發展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
農業發展局、地政局、主計處、地方稅務局等機關主管審議通過,由縣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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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應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應填具縣有建築改良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
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先行拆除者,得由
管理機關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
屬前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經上級業務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報廢拆除,應由管理(或直接使用)機關陳報其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並送本縣議會
同意後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務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其殘值依相關規定處理。
前條奉准報廢拆除之建築改良物已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於拆除後,應向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
第六十七條 縣屬各機關、學校為落實公產管理作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財產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複查。
前項檢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出租之基地及建築改良物,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其有無轉讓、頂替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巡查並作成紀錄。
第七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未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
(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並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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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獎勵投資補助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012950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獎勵投資補助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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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0212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100年6月10日核准修正並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100年12月29日發布修正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及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扶助對象以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
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一個月以上,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
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四)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
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
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七)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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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三、本要點之扶助對象及其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
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不受前項設籍本縣之限制。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惟受扶助對象全家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項補助,
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前項所稱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本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
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五、依本要點申請扶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須顯示個人記事欄)。
(四)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
(五)十六歲以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六)有工作者,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七)十五歲以上,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簿封面(無法提出時,應提供相關證明並具名切結)。
(九)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初審時檢核)
(十)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並檢附受託者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十一)由兒童及少年之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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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扶助者,其他應備文件資料如下:
(一)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裁判離婚之確定判決書影本,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三)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六)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中有註明支付子女教育費或生活費者,倘未支付,應檢附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書證明。
(七)大陸或外籍配偶者,檢附有效期限內居留證及其本人、子女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影本。
(八)最近一年度有財產交易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領有退休俸者,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七、本要點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兒童及少年之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自行備齊上述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及受託者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複審核定。
(五)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如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鄉(鎮、市)公所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六)申請人應每年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被扶助之兒童及少年外,包括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全家人口):
(一)父母或監護人。
(二)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兄弟姐妹(已結婚且未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但若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則應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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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居住之直系親屬。
(五)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離婚後仍申報扶養者或於離婚協議書中明定給付扶養費者除外。
(六)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前項各款規定中如有同一戶籍或同址另創新戶情形者,視為共同居住。
九、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動產、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供薪資證明者,先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之投保薪資,
其次依最近一年度完稅之所得清單除以十二個月核算每月薪資所得。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
計算以行政院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如非本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所定對象時,有工作而每月
實際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亦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三)如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及最新
臺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倘無法核算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
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滿十六歲以上之各類補習學校、大學院校進修學校、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
生若未能就業或每月實際工作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時,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五)國中小教師及職業軍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計算。
申請人配偶死亡六個月內,除工作收入不計外,其餘仍應併計。
十、本要點所稱之全家人口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罹患嚴重傷病且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診斷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三)未滿十六歲者。
(四)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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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但有實際工作收入或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或投保薪資計算。
十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
(二)在學領有公費者。
(三)因案服刑、保安處分或其他依法拘禁一年以上且尚在執行者。
(四)失蹤六個月以上屬實者。
十二、本要點所稱之扶助對象如有下列情事,應停發生活扶助,並追回已(溢)領金額:
(一)重複領取本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者。
(二)受補助者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就讀補習教育,或有繼續升學惟辦理休學、領取公費者。
(三)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受扶助對象一方居住或戶籍遷出本縣者。
(四)離婚之父母仍共同居住,但有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共同居住者。
(六)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再婚。
(七)扶助對象死亡、失蹤或因案服刑。
(八)出境已逾六個月。
(九)扶助之原因註銷或因其他事由消滅者。
符合前項所列停發情事者,自喪失補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次月停止扶助。
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拒絕提供資料,或以詐欺等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之扶助費者,除註銷其請領資格,
並追回已(溢)領金額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申請人之申請以證件備齊日計算,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當月份
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資料不全者,
以資料補送日期為備齊日。上開扶助款由本府於每月十五日逕撥入受補助者之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每月撥
入款項為前月之扶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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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010000069號
附件:
修訂「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自101年1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局長 張淑慧
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99年11月22日府社老字第0990462216號令發布
100年4月29日府社老字第1000164383號令修正
101年1月2日桃社老字第1010000069號令修正
一、因應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落實全人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照管中心)。
三、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輕度(一至二項ADL失能項目或IADL失能且獨居)或中度(三至四項ADL失能項目)
失能,且依其家庭支持功能判斷需要機構式服務。
(二)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老人
(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具重度(五項以上ADL失能項目)以上失能。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且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或戶內無親屬,
經本府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家庭中心)實地評估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於考量其
最佳利益後,認定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並提供相關評估資料,而以專案申請補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內申請本補助:
(一)聘僱看護(傭)。
(二)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費、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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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養護費、日間照顧補助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五、本補助自照管中心或家庭中心核准日起開始核撥補助款,補助標準如下:
(一)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其中新臺幣一千元為零用金。
(二)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三)重度失能之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前項補助款含進住機構所必須之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等費用,惟不含入住呼吸照護
病房之費用。另安置費用有逾越補助款部分之差額及耗材費(如尿片、管路等)應由補助安置者自行負擔。
六、申請補助安置者應先向照管中心申請失能評估,經評定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者,應於一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照管中心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請擇一檢附)
(三)三個月內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之糞便檢查、
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
(四)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五)公、私立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出具生活無法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之診斷證明書。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函送照管中心,安排轉介適當機構收容安、養護,並核定補助。
七、補助安置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換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照管中心及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函報:
1.需求改變或有其他資源協助。
2.不願接受服務。
3.戶籍遷移至本縣外: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4.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三)應於每年總清查後主動告知福利身分異動狀況,如已不具補助身分且有溢領之情事,應即償還補助款。
(四)應檢附體檢表,以供機構審核進住條件;若符合者,機構應依補助安置者狀況,給予妥適之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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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安置者,本府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
九、補助安置者每半年由照管中心進行失能者複評或家庭中心訪視並記錄。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
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補助安置者原經核定之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十、補助安置者如經本府查明有第四點各款情形或以詐欺、偽造文書等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或溢領補助款者,本府
得撤銷或停止其補助並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如為機構所為或為可歸責於機構之事由,本府得停止該機構新案之補助申請。
十一、本要點所定機構應有合法立案且經中央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為乙等以上之安養護、長期照顧機構
或評鑑(督考)甲等以上護理之家,且需與本府簽訂「桃園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書」,
以保障補助安置者應有之權益。
十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機構每年度應協助補助安置者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複查,
並函報本府及照管中心或家庭中心備查。
十三、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之補助安置者死亡,機構應協助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遺產負擔之;
無遺屬與遺產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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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客家八音」登錄為本縣傳統藝術。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0110600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客家八音」登錄為本縣傳統藝術。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客家八音。
二、類別:傳統藝術-傳統表演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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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在地:桃園縣。
四、保存團體:和成八音團。
五、保存團體地址:桃園縣八德市。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傳統表演藝術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二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及地方性。
(二)和成八音團演奏技藝精良,家族傳承推廣組織完整,表演精彩甚受好評。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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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泰雅口述傳統」登錄為本縣傳統藝術。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0110600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泰雅口述傳統」登錄為本縣傳統藝術。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泰雅口述傳統。
二、類別:傳統藝術-傳統表演藝術。
三、所在地:桃園縣。
四、保存者姓名:林明福。
五、保存地址:桃園縣復興鄉溪口部落。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傳統表演藝術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二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及地方性。
(二)林明福先生為僅存能吟唱泰雅族史詩、傳統之保存,對文化傳統語言有其重要意義,且具備特殊性及地方性特色。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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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桃園縣環境品質監測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10111000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桃園縣環境品質監測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噪音監測工作。
(二)地下水監測作業。
(三)河川水監測作業。
(四)水庫水質監測作業。
(五)其他經指定相關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科許瓊方,電話:03-4331718分機705。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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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八德唐朝居」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0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八德唐朝居」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及桃園縣100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八德唐朝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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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錄歷史建築名稱:「八德唐朝居」。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八德市霄裡里霄裡路448號。
(四)歷史建築登錄本體範圍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八德市霄裡段381、382地號內建築正廳及左護
龍定著之土地,面積204.13平方公尺為其登錄範圍。
(五)登錄理由: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及民間藝術特色。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
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
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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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潭國小日式宿舍」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0046號
附件: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主旨:公告「龍潭國小日式宿舍」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桃園縣100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龍潭國小日式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南龍路3、5、7、9、11、15及17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龍潭鄉北龍段510、511、512、513及514地號,面積為1,223.35平方公尺
(詳附圖彩色標示區域及面積計算分析表)。
五、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客家文學作家鍾肇政先生在龍潭國小任教時期居住於此,在此創作許多文學作品並有多位
文學家來訪,是為文學上重要場域。
(二)表現地域風貌特色:四幢雙併式日式宿舍形成特殊傳統街景。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黃宏斌 代行
※本案請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在地文化資產-法定文化資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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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100148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2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批號1D10101040.X.N共11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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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1000148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
12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批號1D10101040.W.N共15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
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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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瑞鴻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165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瑞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瑞鴻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4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27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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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祉言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179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祉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祉言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祉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1308巷261-1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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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盧正義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1649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盧正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盧正義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0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53號
四、事務所名稱:盧正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56號14樓之1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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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10800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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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10001436號
附件:
主旨:預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公告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農業發展局
(網址:http://www.tycg.gov.tw/site/bureau_index.aspx?site_id=038)。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9182。
(四)傳真:03-3367087。
(五)電子信箱:082003@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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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
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
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潤滑油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局長 陳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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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100年度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100360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府100年度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公共債務負擔概況表
民國100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共債務種類| 一年以上債務 | 未滿一年債務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 |
| 項 目 | 長期借款 | 公庫透支 | 短期借款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99年度止未償餘額 |22,337,500,000.00|3,522,852,358.00| 6,500,000,000.00|32,360,352,358.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100年度實際舉借數|10,000,000,000.00| - |13,500,000,000.00|23,500,000,0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100年度還本數 | 7,587,500,000.00| - |10,500,000,000.00|18,087,500,0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100年度止未償餘額|24,750,000,000.00| - | 9,500,000,000.00|34,250,000,0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100年度付息數 | 224,620,766.00| 33,579,869.00| 59,048,984.00| 317,249,619.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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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溪總統鎮」入圍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票選活動 |
「大溪總統鎮」入圍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票選活動
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舉辦的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票選活動,在龍年農曆年間熱鬧開跑,很榮幸桃園縣大溪鎮進入第
二階段複審名單,與全台入圍的其他16個鄉鎮市大車拚,全台灣所有喜愛大溪的民眾都紛紛投票,為大溪集氣加油!
參加十大觀光小城票選活動的民眾,可透過網路、明信片及手機App等多種方式投票,桃園縣政府特別規劃了
「尋找老蔣郵筒」活動,並且製作了4個老蔣郵筒,放置在縣府1樓大廳、大溪鎮公所、大溪老街及慈湖遊客中心,
提供大家用明信片投票的方式支持大溪。
風景優美的大溪,是兩蔣陵寢選擇坐落的主因,李前總統也定居在此,成為台灣近代史上與總統最相關的地方。
大溪依山傍水,山產資源豐富,又有大漢溪河運順暢之利,昔日是河運全盛船舶雲集的內陸河港,目前的和平路、
中山路老街的街屋就是以古典風華見證其曾有的繁華。鎮內多處的古蹟、遠近馳名的旅遊景點和美味的大溪豆干,
更是讓大溪成為以風景和特產聞名的觀光大鎮。
桃園縣本次以大溪鎮擔任先鋒部隊宣傳桃園觀光,只要大家人人宣傳、每日投票支持大溪,就可以讓更多人認
識桃園大溪這個擁有百年歷史的絕美小城,讓大溪成為台灣十大觀光小城之一,人人都是桃園的觀光宣傳大使,將
桃園大溪之美行銷到全世界,在全球的每個角落裡發光發亮,成為台灣的觀光代言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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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idential Township of Daxi Nominated as the Top Ten Tourist Towns
The “Top Ten Tourist Towns in Taiwan” campaign, hosted by Tourism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began during the Chinese New Year Festival. Daxi Township of Taoyuan County has proudly
entered the second round of review, competing severely with sixteen other towns in Taiwan. People across
Taiwan demonstrate their love and support for Daxi through their votes.
Participants of the “Top Ten Tourist Towns in Taiwan” poll could vote for their favorites by the
Internet, postcard, smart phone apps, etc. To solicit more votes for Daxi,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launched a special activity called “Finding President Chiang’s Mailboxes”. Four mailboxes are placed in
the lobby of the Taoyuan Country Government Building, the Daxi Township Office, Daxi Old Street and Cihu
Tourist Cent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send postcards in support of Daxi.
Daxi, with splendid scenery, is where the mausoleums of the two late presidents (Chiang Kai-shek and
Chiang Ching-kuo) are located. In addition to that, the former president Lee Teng-hui now dwells in Daxi,
which makes it a plac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esidents of modern Taiwan history. Situated between mountains
and rivers, Daxi was once a popular inland harbor boasting abundant forestry resources and the convenience of
Dahan River. The vintage buildings along Heping Road and Zhongshan Road are evidences of that flourish period.
Moreover, numerous ancient sites, renowned scenic spots and delicious bean curd are attributed to Daxi’s present
status as a major destination for wonderful sights and souvenirs.
On behalf of Taoyuan County, Daxi runs the contest in a bid to promote Taoyuan’s tourism. With more
endeavors and daily votes, the one-hundred-year town of incomparable beauty may make the top-ten list.
Each and every one of us can serve as the tourism ambassador of Taoyuan County by introducing the charm of
Daxi to the whole world. Our collective efforts could put Daxi, a representative township of Taiwan, in the
spotlight of the global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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