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804次縣政會議紀錄
二十、呈獻本府教育局網路中心榮獲教育部「教育部100年度TANet區域網路中心暨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營運持續計畫演練評比」
特優全國第一名獎牌。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十一、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縣市推動全民參與節能減碳行動」特優獎、「住商省電績效」特優獎及
「清淨家園全民運動」優等三項獎座。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100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十三、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0年度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都會型第二名獎座。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十四、呈獻本縣展演中心榮獲內政部「100年度公共建築無障礙空間優良作品」優等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十五、呈獻本府榮獲財政部「99年度地方財政輔導方案考核」及「99年度各地方政府執行私劣菸酒查緝績效考核」等5項獎座。                 
-主辦機關:財政處 
二十六、呈獻本府動物防疫所榮獲行政院農委會100年度「動物保護業務執行績效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犬、貓)
收容、捕捉業務評鑑」優等獎牌各乙座。
-主辦機關:農業發展局
二十七、呈獻本府衛生局辦理「桃園健康100腰動動」榮獲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縣市達標獎」、「縣市每萬人參加減重
人數卓越獎」、「縣市每萬人參加減重公斤數卓越獎」、「縣市達標最速獎」、「縣市減重破百獎」等5項獎座。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主席:
今日為開春第一次縣政會議,祝福大家今年事事順利。首先感謝蘆竹鄉公所主辦今年元宵燈會,參觀人數很多,辦理極順利、
成功,希望各公所能多互相觀摩學習。也謝謝所有民間得獎單位夥伴對縣民的照顧,以及在各行各業的傑出表現,發揮專長替
本縣爭取無上榮耀。並藉此機會頒獎給各參加評比的得獎鄉鎮市及首長,本縣行政效率連續三年的成績都是向前邁進,且仍有
很大的進步空間,希望大家持續努力。
請各團體機構及公所於會後向所有參與同仁分享喜悅,適時給予言語或其他的獎勵、記功,提振士氣,必能達到更佳目標。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交通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民政局等11機關研提修正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組織規程修正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主計處
案由:為「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工作,自101年2月1日展開至8月15日止,請本府各業務相關機關暨各鄉鎮市長全力支持
配合,期每5年辦理一次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能圓滿順利完成,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近來適逢普查重覆年,大家都很辛苦,請各公所首長多給予鼓勵,提振士氣。本縣工商及服務業佔極大比例,應密切掌
握普查數據,俾利未來發展。
伍、臨時動議
一、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本次龍年燈會在蘆竹順利圓滿閉幕,感謝本縣其他12鄉鎮市提供參賽的鄉鎮特色花燈,及縣府警察、消防、衛生、民政及教育
等局處的支援協助。
主席裁示:
蘆竹鄉是第一次辦理元宵燈會,同仁們都很用心,戰戰兢兢的全力配合,請於會後檢討過程外,給予打氣、敘獎及鼓勵。同時
感謝桃園市公所經驗傳承所給予的指導。
二、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大溪鎮很榮幸入圍交通部觀光局「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的選拔,是本鎮的大事亦為本縣的光榮,大溪準備好了,請縣府及各鄉
鎮市鼎力支持觀光小鎮的投票。也感謝中壢市公所召開記者會及同意發送4萬張名信片,提高投票數。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
去年台灣10大觀光夜市的選拔活動,有很多原為不知名的夜市因交通部觀光局的大力宣傳,使本地或世界各地都對該區所在縣
市的認識更清楚,給當地帶來很大商機。今年的入圍,請各公所協助催票,明信片投票方式會配合獎勵措施,將於明(九)日
召開記者會,另專家評選現勘動線將經過很多鄉鎮,請各公所協助改善在地環境清潔、規劃交通動線及雙語化標章,並請利用
媒體強化曝光度,增加縣民投票意願。
網路投票截止日期為3月9日,明信片投票截止日期為3月7日,手機APP投票於2月20日即可於官網下載,各局處亦請協助配合催
票,全員參與,提高入選機率。
主席裁示:
大溪以總統鎮之名入圍十大觀光小鎮,預計入選後交通部觀光局將有很多經費挹注及作國際宣傳。本次活動評分方式,票選佔
20%,80%將由專家學者依交通、環境維護等項目評比。請資訊中心以本人名義發送各位同仁配合協助票選之訊息,並請各公所
規劃入選後可與大溪連結之處,互相加強效果。觀光客來到大溪,其他鄉鎮也會受益,請各公所及縣府所有體系一起努力、全
力協助。
三、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建議:
縣府及各鄉鎮市所贈民間單位之輓聯或花圈,勿使用塑製品,請環保局協助建議廠商以回收再製紙張為製作材料,由公職人員
、議會或代表會做起,一同推動全縣環保工作。
主席裁示:
本案請秘書處及環保局配合協助,由縣府率先辦理,再請公所、議會參照使用,開創先機。
四、客家事務局賴局長俊宏報告:
今年農曆正月20日(國曆2月11日)為天穿日,客家基本法將本日訂為全國客家日,感謝中壢、平鎮、楊梅、八德、龍潭、新屋
、觀音及大園等公所共同辦理客家日慶祝活動。本局在客家文化館將舉辦一系列活動,各公所亦會陸續辦理客家日慶祝活動,
歡迎各鄉鎮市、局處首長及同仁在這一天都能參加,共襄盛舉。
主席裁示:
天穿日的故事是一個美麗的傳說,啟發我們天助自助的觀念,應適度休養生息,勿過度開發,同時具備環保與文化意義,請環
保局以此概念推動環保工作,並請文化局將此台灣特有的文化發展文創產業。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清潔隊退休年限調整」案: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二、訂定「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
主席裁示:本案請與鄉鎮市慎重討論,持續列管。
三、「幼兒津貼發放」案:
社會局張局長淑慧補充說明:
本縣各公所社會課長於1月4日提出之意見書,本局已針對各項反應意見逐一回應,並獲共識。各公所承辦人員之教育訓練亦已
於2月2日辦理完畢,系統操作及個案認定疑義,皆逐項討論釋明。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會後請將頒獎榮耀與同仁分享。
 
捌、散會  上午10時40分
桃園縣政府第63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3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2月08日上午10時5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地政局
案由:捷運藍線站體都市計畫土地開發期程作業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補充說明:
桃園縣政府第80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101年2月8日第804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638次主管會議紀錄
(一)捷運藍線A16站未來將配合新訂都市計畫,進行區段徵收以興建聯外道路;在區徵完成前,處理方式為以租地方式取得
   道路用地,先行設計施工約500公尺,以連接113線。未來113線將配合都市計畫,進行道路改善拓寬,約長1.58公里、寬30公尺。
(二)捷運藍線聯外道路全數改善,經費過高,建議以全數17站聯外道路改善作為專案計畫,向中央申請經費;改善道路的細
   部設計將配合城鄉局未來都市計畫進行設計。
(三)就捷運綠線都市計畫部分,業與城鄉局密切配合進行綜合規劃,藍線A21至A23等站亦同。
(四)就A21站至A23站之修正財務計畫,中央對自償率尚有疑義,本局業邀集相關單位研議。
捷運公司張總經理辰秋補充說明:
A16站除交通局刻正爭取建設對113線的聯外道路以外,當地本即設立私有停車場,通車後可供使用。
葉秘書長秀榮:
(一)捷運站的功能係造就生活機能、形成都市的條件,以培養足夠的人口及運量。
A11、A15 、A16、 A22及A23等站及捷運綠線各站,格局應再擴大,請向中央反映。擴大後才能吸引公共設施及廠商駐進,如此
方能完善週邊生活機能,讓本縣及外縣市的通勤人口願意移居此地;都市成形發展後,才能提高運量,達成自償率。
(二)若非人口自然增加,則一定需要有重大建設,方能有新訂都市計畫,捷運即為重大建設,係屬發展出城市的最大利基。
本縣捷運站不宜以300公尺、500公尺或800公尺作為每站服務範圍,台北市捷運站多,因此每站的服務範圍較小,而本縣站數較少,
每個捷運站的服務範圍應相形更大。
請重新檢討上揭捷運站區周邊都市計畫,以掌握本縣難得的發展機會。
(三)請將本次會議站區周邊都市計畫期程及進度之結論提報交通部、營建署及行政院,以使民眾瞭解本府的用心及努力。
(四)請重新檢討捷運綠線的都市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縣捷運線的圖示應將與台鐵、其他捷運預定線的聯結標出,以清楚顯示本縣未來的路網藍圖。
(二)中央各部會及本府各局處均應加強橫向聯繫,本縣捷運綠線應避免都市計畫作業
   與通車時間無法配合的問題,捷運周邊
   都市計畫作業應與工程規劃一併進行,請城鄉局及地政局與交通部充分合作。
(三)就A11、A15及A16等站係屬非都市土地,除法定時間不可縮短以外,請城鄉發展局釐清可再壓縮的作業時程,並向中央
   反映,請其加快縮短行政作業時間,上揭3站通車時,即應通過都市計畫。
   A11、A15及A16等站以外各站,亦請加緊作業,以配合通車時間。
(四)A22站都市計畫位於老街溪旁,應更加緊後續程序,以配合老街溪計畫於今(101)年底完成的時程,而非配合延伸線完成時間。
(五)請交通局規畫相關站區停車及道路空間。藍線通車時的站區周邊道路配合問題,請捷運公司研議相關措施。
   就興建A11、A15及A16等站之聯外道路,請配合城鄉局縮短後的作業時程,再行共同討論。
(六)就高局長所提財務計畫部分,捷運途經本縣,亦增加了捷運運量及助益沿線其他縣市之站區開發價值,應公平回饋本縣,
   不應僅要求本縣挹注。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請地政局協助水務局處理地價問題。
二、「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專案:持續列管。因本府人員增加,辦公空間明顯不足,未來仍應進行搬遷,請另外討論。
三、「本府101年重大活動期程控管」專案:解除列管。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 一)本府約聘雇人員、代理人員職缺應由本府內部人員、人才資料庫中優先選用為原則。
(二)本府各機關、捷運及航空城公司等均非考試機關,甄選人才的方式不宜採考試或委託人力公司辦理考試,以免民眾質疑
   考試的公信力,而應以合議制甄選委員會面試為宜。
(三)本府各局處之人事、預算案應送12樓縣長核批。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職缺應以本府同仁優先,本府約聘雇人員、公務人員職缺訊息應公開讓本府全體同仁知悉。採此作法,係為
   避免流動率頗高,對民眾之承辦窗口更換頻繁,引起民怨;原即於本府服務之同仁,業務嫻熟、穩定性高,優先選用十
   分合理。
(二)主管面試時,若受面試人員彼此條件相近、均十分勝任,得衡酌以縣籍人員優先,因其居住本縣,工作穩定性較高,較
   不會輕易離職。
 
陸、臨時動議
一、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大溪總統鎮入圍十大觀光小城,除召開協調會、記者會以外,並請本府各局處鼓勵同仁、學校踴躍參加網路及明信片投票。
農業發展局曾局長榮鑑補充建議:
本案除可連結各產業以外,更可連結復興鄉成為觀光廊帶,帶動地方發展。
李參議天正補充建議:
本縣可仿效國外,善用志工進行走動式、機動式的觀光導覽及服務,提供旅客所需文史資料、地圖、相關景點、旅程規劃建議、
餐飲介紹等,讓本縣觀光服務更為貼心及人性化。
主席裁示:
(一)導覽部分應加強多種外語導覽及自導式導覽,以營造對外國旅客友善、國際化的航空城面貌。
(二)記者會應吸引全國性媒體,展現本府發展觀光的決心,以及給予縣民光榮感。
李參議所建議走動式服務的觀光志工,立意確實十分良好;並請李參議於協調會中指導本案細節。
 
柒、主席政策指示
環保局之專題討論移至下(639)次,由環保局及捷運公司就本次考察提出報告,報告內容除所見所聞以外,並請報告本縣未來
發展的作法。
捌、散會  上午12時30分
桃園市多功能園區綠(二)地下停車場動工典禮 縣長談話
桃園市多功能園區綠(二)地下停車場動工典禮   縣長談話    101.01.11
 
 
各位貴賓以及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停車問題在一個現代化城市中,是相當重要且嚴重的問題,由於路邊停車往往造成交通不便,所以路外停車就成為每一個
先進城市努力的方向與目標。自從就任縣長以來,路外停車即列為本縣積極推動的重要施政目標,期能減少路邊停車所造成的
混亂,同時徹底改善都市的停車問題,諸如綠(二)地下停車場、中壢廣停二地下停車場等,都將於今年陸續開工;而桃園縣
綠(一)地下停車場和大溪停二立體停車場,也在今年編列預算規劃設計。 
  展演中心啟用以來,地下停車場空間有限,加上藝文園區周邊商業大樓林立,未來的捷運綠線也將在此設站,為因應未來
停車空間供應不足,因此,縣政府與桃園市公所共同編列預算,規劃興建地下三層停車場,今年12月底前可完工營運。完工後
的地下停車場,預期將可同時解決藝文園區停車不足問題,和還給當地居民一個有綠色視覺享受的空間。 
  桃園市人口已超過41萬人,為全國最大的縣轄市,但桃園市受限於桃林鐵路、高速公路,無法有效發展。因此,縣府將全
力推動桃園市的經國與中路都市計劃的開發,並整治中福都市計劃區的鎘污染,以及積極開發虎頭山公園多項設施以提升為一
座國際級的都會公園,徹底改善桃園市的城鄉風貌,讓桃園市民真正享有一個國際級都會城市的生活品質。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119消防節慶祝大會 縣長談話
119消防節慶祝大會    縣長談話      101.01.19
 
各位貴賓、現場的消防、義消兄弟及婦宣姐妹們,大家好:
    今年是我們桃園縣正式升格為準直轄市的第二年,在過去象徵圓滿的百年裡,感念各位消防兄弟姐妹們搶救生命、保障財
產的使命上未曾懈怠,始終站在災難的最前線,奮不顧身捍衛著桃園200萬縣民的身家安全。
    今天很高興也很榮幸,能夠參加本縣119消防節慶祝大會暨救護車捐贈及績優消防人員表揚頒獎典禮。首先感謝各界善心
人士、團體對本縣救護工作的大力支持,所獲捐贈救護車12部及數十組高級救命術救用包,將有效提升本縣救護服務品質與形
象,這是有史以來捐贈最多的數量。並恭喜本年度獲得鳳凰獎的傑出優秀消防、義消楷模、鳳凰志工及民間救難團體等有功人
員,他們都是平時在各工作崗位上默默奉獻的英雄。
    桃園縣是年輕的縣市,不斷以科學的角度辦案,如119派遣系統及4千組救災路線模組等,有效減省關鍵存活的20秒。另外
也率先成立專責救護隊、紫鳳凰等,在近日的火車撞擊砂石車事件中,表現出超高的效率,非常了不起。去年我們更榮獲行政
院服務品質獎,使本縣緊急救護的服務品質於全國消防機關獨占鰲頭。但所謂好還要更好,要更精益求精,繼續追求更好的表
現,以建構零災害、零損失、零傷亡的祥和安樂桃園為永續努力的目標。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桃園縣政府第80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04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2月8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100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優等及甲等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機關:社會局
二、頒發本縣「100年度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評鑑」優等及甲等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三、頒發本縣「100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機關:社會局
四、表揚本縣榮獲中國創業協會總會主辦「創業楷模獎」廠商負責人,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工商發展局
五、頒發本縣「100度社區大學評鑑優等及甲等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教育局
六、表揚本縣100年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七、表揚本縣縣內公共建設承攬廠商,鼎力配合本府、工程圓滿完成,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工務局
八、頒發本縣「100年度人行道無障礙改善考評」績優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工務局
九、頒發本縣「100年度節能減碳及汙染減量績效考核計畫評比」績優公所,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頒發本縣「100年度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績效評鑑」績優公所,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一、頒發本縣「100年度環境清潔業務績效考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二、頒發本縣「100年度辦理資源回收、源頭減量工作績效考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三、頒發本府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評鑑全國第一名局處,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十四、轉頒發本縣榮獲行政院主計處「辦理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及「辦理9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績優鄉鎮市公所。                          
-主辦機關:主計處
十五、呈獻本縣榮獲行政院主計處「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優等第三名及「9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優等第三名。                                 
-主辦機關:主計處
十六、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評鑑全國第一名特優獎座。                                           
-主辦機關:警察局
十七、呈獻本縣榮獲內政部「100年度災害防救工作績優單位」獎牌及執行「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縣市特優獎座。                         
-主辦機關:消防局
十八、呈獻本縣榮獲交通部「100年度金安獎-交通教育」單項成績第一名獎座。
-主辦機關:教育局
十九、呈獻本府榮獲教育部「100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縣市團體獎第二名。
-主辦機關:教育局
政令
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政令
財政部  令
受文者:如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0371號
 
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李述德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國有不動產之撥用及廢止撥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七、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後,二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產局)辦理: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撥用不動產清冊(格式如附表二、三)。
(三)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四,得以公函替代之)。但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區段徵收
主辦機關為實施區段徵收辦理撥用者,或撥用之建物其建築用途即指定為申撥機關之撥用用途且基地之使用分區自建築之日起
至申撥時並無變更者,免附。
(四)撥用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
(五)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六)撥用土地使用計畫圖,其內容包含申請撥用土地範圍、建築位置、樓層、面積及使用方式。
(七)有償撥用時,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編列證明。
以分期付款方式理者,應加附已將撥用之總經費及分期付款方式於預算內表達之預算編列證明。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謄本得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之土地登記資料替代。
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屬下列用地,應加附之文件如下:
(一)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作林業以外使用之文件。
(二)位屬河川區域內者:河川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之文件。
(三)劃屬林班地(含保安林)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撥用或核定解除及公告文件。
(四)位屬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申請撥用,得免檢附,
惟應檢附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屬原住民保留地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核定之同意函。
申請撥用機關之上級機關應就申請撥用機關所擬使用計畫、需用面積、圖說及經費來源等事項,加以審核,並認定有無撥用之必要。
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屬國產局管理者,無須先行徵求同意;非屬國產局管理者,應加附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函或於撥
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而逾一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但管理機關已申請廢止撥用
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免附其同意函。
前項管理機關之同意函應載明同意撥用之不動產標示。其為徵收取得者,並應載明是否已按徵收計畫使用及查明有無應予撤銷
徵收情事。
九、國產局對於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案件除必須交所屬分支機構核對產籍資料或由申請撥用機關補正之案件外,應迅依國有財
產法及相關法規審查後,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申請撥用非國產局管理之國有不動產案件,同時陳報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其為撥用取得者,併予廢止撥用。
撥用機關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案件,經審查結果需辦理補正者,應於接獲國產局通知之六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除有特殊
理由報經國產局同意外,由國產局逕予註銷申請撥用案件。
十六、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國產局查明屬實後,應廢止撥用: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屆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前項不動產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地者,除機關用地非指定供特定對象及
用途使用,以及屬地方政府已闢建作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且無涉
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可由國產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外,應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後,再辦理廢
止撥用。
各級政府機關經管之國有建物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應依規定報廢並拆除,免辦理廢止撥用。
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撥用機關因事實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使用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半年。
十七、撥用機關申請廢止撥用時,應敘明廢止撥用原因,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二份送國產局審查後,由國產局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
財政部代判核定:
(一)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五)。
(二)廢止撥用不動產清冊(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
(三)廢止撥用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
(四)廢止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廢止撥用不動產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原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影本。
(七)廢止撥用不動產使用清冊(格式如附表八、附表九)及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謄本得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之土地登記資料替代。
十八、撥用之土地為軍事單位之油庫、加油站、化學品儲槽、彈藥庫、彈藥修護廠、廢彈藥處理廠、化學工廠、兵工廠、保修廠、
試射場及其他訓練場等場址,撥用機關應視需要調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
撥用機關申請廢止撥用時,其曾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製程,應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
如有污染,應於完成污染改善後,再辦理廢止撥用。
撥用機關於奉准廢止撥用移交接管後,如經查明原經管期間,有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情事者,原撥用機關仍須負清除責任。
附表五
附表六、附表七 
附表八、附表九
附表五
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
一、廢止撥用不動產原因:
二、廢止撥用不動產標示:
三、廢止撥用不動產使用現況及地上物權屬、使用人姓名、住所與使用時間:
四、原核准撥用文號:
五、廢止撥用附件:
(一)廢止撥用土地建物清冊    乙份
(二)廢止撥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乙份
(三)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物位置圖謄本    乙份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乙份
(五)原行政院核准撥用函    乙份
(六)廢止撥用土地建物使用清冊    乙份
(七)廢止撥用不動產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乙份
廢止撥用機關:(機關印信)
 
附表六 
廢止撥用土地清冊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
(公頃) 廢止撥用面積或持分面積(公頃) 權屬 權利範圍 管理機關 備註
 
 
 
合計:     筆,面積:      公頃
 
附表七
廢止撥用建物清冊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平房或
樓房 主要
建材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屬 權利
範圍 管理
機關 備註
鄉鎮
市區 路段 段巷弄 號數 小段 地號 地下層 一樓 二樓 合計 用途 主要
建材 面積
 
 
附表八
廢止撥用土地使用清冊
土地標示 使用人
姓名 使用人住所 土地使用情形(含使用位置或門牌) 地上物使用土地時間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附表九
廢止撥用建物使用清冊
建物標示 使用人姓名 使用人住所 使用時間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建號 門牌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100285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97年10月31日府社老字第09703586051號令修正
民國100年1月19日府社老字第1000027126號令修正
民國101年2月7日府社老字第1010028513號令修正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並鼓勵本縣各級老人會協助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協助長者參與社會活動,
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
二、補助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各級老人會,章程明定辦理老人福利服務事項者(以下簡稱單位)惟新立案之單位需會務正常運
作滿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及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等。
(二)辦理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等展覽)等。
五、補助標準:
(一)以會員人數多寡為依據,除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外,餘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及各項講座,每單位最高補助每位會員
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當年度實際核定人數為原則。
(二)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視活動舉辦之規模大小、活動效益等酌予補助,每場次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活動費為原則。
但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重陽佳節敬老大會表揚活動者,依當年度實際核定人數,補助每位會員新臺幣一百元活動費。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以下為最高補助標準,視個案申請內容核予補助,並請配合節能減碳措施,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
產品辦法」,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一)場地佈置費(含租金):每場新臺幣一萬元。
(二)器材租金:每場新臺幣一萬元。
(三)文具費:每場新臺幣一萬元。
(四)印刷費:每場新臺幣一萬元。
(五)郵資:每場新臺幣五千元。
(六)材料費:每場新臺幣一萬元。
(七)膳費:每餐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十元,但桌餐(含飲料)每桌新台幣二千元。
(八)評審出席費: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九)講師鐘點費:
1、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十)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十一)獎盃(座、牌、狀):每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二)獎品:每個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茶水費:每人新臺幣二十元。
(十四)交通費:覈實補助(惟每天每輛車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十五)雜支:每場新臺幣六千元。
七、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惟應至少於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文及相關文件函請本府審核。
(二)各單位提出活動計畫後,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審核補助經費,申請單
位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時,應載明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公函。
(二)申請表。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
收費基準、活動流程表等。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六)組織章程影本。
(七)前次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八)上年度經費決算表(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章)。
(九)補助經費切結書。
(十)講師名單(註明講師資歷)。
九、經費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掣據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實際支用明細表、活動成果表、照片及經費支出憑證簿等相關資料,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
   於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
   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進行前函報本府核准,方得變更辦理。
(四)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府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
   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及研討會等性質之活動,每場次至少須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二十位以上報名參與,核
   銷時須檢附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辦理核銷。
十、各級老人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光、健行、聚餐、發放紀念品、購置制服、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等聯誼活動。
(四)已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並經核准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未執行或有補助經費支用不當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得令改善或
   命繳回補助經費外,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及申請補助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且一年內不予補助。
(三)本府對接受補助之各級老人會,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對接受補助之各級老人會考核其補
   助款使用績效。
(四)補助款使用績效考核結果,得列為本縣人民團體評鑑參考。
十二、本要點經費來源及所需經費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辦理。
訂定「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02312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強化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執行要點規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社會風氣,杜絕商業登記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之變相營業,藉以從事色情、毒品及賭
  博等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治安顧慮行業係指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飲酒店業等治安會報裁定加強管理之行業。
三、治安顧慮行業之商業登記及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受理治安顧慮行業設立登記案,應派員於三日內至現場勘查,勘查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1.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符合者,准予商業登記,並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
 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衛生局等各主管機關及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各本於法令權責進行動態管理。
2.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者,通報「淨安專案」嚴格取締,並通報國稅局、警察局加強察查。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對於國稅機關核准縣轄內治安顧慮行業營業登記之副本,應即送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於一個月內
   辦理聯合稽查。
(三)警察機關提報、民眾檢舉及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實際從事治安顧慮行業之相關違規事證資料,應移送「淨安專案」各
   主管機關處理,且各機關應將執行成效提報「治安會報」。
四、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對新設或實際從事治安顧慮行業者,應於接獲通報後一個月內至營業場所稽查是否有從事色情、
  毒品及賭博等行為;每年對既有治安顧慮行業至少稽查一次。
五、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應每月提供治安顧慮行業登記清冊予本府警察局及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進行複查。
六、警察機關應對轄區內治安顧慮行業營業場所加強執行機動臨檢勤務,如發現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情事,應函請本府工商發展
  局工商輔導科進行聯合稽查。
七、第三點至第五點所稱稽查、複查、聯合稽查方式,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召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
  社會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衛生局等各主管機關聯合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凡有不符合項目,
  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依權管法令處分暨追蹤查核改善。
修正「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03141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
100年1月13日核准修正並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101年2月3日核准修正並自即日起適用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以下簡稱各團體):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前項各團體如為新立案者,會務運作需滿六個月以上,始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案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惟有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原則規定如下:
(一)政策性補助:
計畫具創新性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兒童及少年受益人數、計畫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助
新台幣二十萬元。
(二)一般性補助:
每一案於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惟如有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事項及內容規定如附表一。
 
政策性補助 一般性補助
主題一 主題二 主題三 主題四
兒童少年發展性服務 兒童少年公共參與 兒童少年權益倡導 其他兒童少年福利方案
縣內兒童及少年。 縣內兒童及少年。 縣內兒童及少年。 縣內兒童及少年。
1.品德及法治教育。
2.社會參與、社區服務學習及參與志願服務方案。
3.兒童少年成長團體(自我管理、生涯規劃及職涯探索等)。
兒童少年社區論壇:
1.以社區論壇方式,邀請兒童少年就閱聽權、受教權、社會參與權、文化休閒權、就業保障權及兒童及少年安全等權利發表意見。
2.透過研討會或媒體方式分享兒童少年公共參與推動成果。
兒童少年之福利、權益、保護及偏差行為防治宣導、研習、訓練及活動,相關課程及活動應具主題性,包括:
1.兒童少年福利及相關法規。
2.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兒童少年人權。
4.兒童少年視聽權益(含網路內容及電腦遊戲軟體分級)。
5.兒童少年安全權益(含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講習或訓練)。
6.兒童少年文化休閒。
7.性教育、愛滋病防治。
8.毒品、菸酒、檳榔及飆車防治。
9.性交易防制。
10.親職教育。 親屬照顧服務方案、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方案、安置機構成長團體或輔導活動等相關方案。
六、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備註
講師鐘點費 1.外聘1,600元。
2.內聘及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800元。
講師交通費 檢據覈實支付。 搭乘計程車不得請領。
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 2,000元。
輔導人員鐘點費 800元。 限社會參與、社區服務學習及參與志願服務方案,最高補助3小時。
小組帶領員費 人/天 600元。 限社會參與、社區服務學習及參與志願服務方案,以10名學員補助1名小組帶領員為原則。
團體帶領費 人/時 1,200元。 限兒童及少年成長團體,團體帶領者需具備社工相關背景。
協同帶領員費 人/時 600元。 限兒童及少年成長團體,協同帶領員需具備社工相關背景。
印刷費 檢據覈實支付,以10,000元為上限。 需檢附樣張並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
材料費 檢據覈實支付。
撰稿費 千字 630元。 以中文稿件為限,並需檢附稿件。
場地費 檢據覈實支付。
場地佈置費 檢據覈實支付。 紅布條或看板需有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及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等字樣。
器材租金 檢據覈實支付。
膳費 1.早餐每餐40元。
2.午餐、晚餐每餐80元。
臨時酬勞費 人/時 103元。 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
門票 檢據覈實支付。
租車 輛/日 檢據覈實支付,以10,000元為上限。 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裁判費 參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限活動為比賽性質者。
雜支 6,000元。 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保險等。
備註:點心費、紀念品及宣導品不予補助。
各團體於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時,請配合節能減碳措施,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七、各團體應於活動執行一個月前,備文檢附下列表件就第五點所列補助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
(四)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四)。
(五)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負責人證書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
(八)上年度經費決算表。
(九)最近二個月存摺影本。
(十)自籌款證明。
各團體自籌款編列及申請補助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八、本府針對各團體所送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申請資格通過者,由本府視計畫內容、對象、人數及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
並以核定函通知受補助團體。
各團體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
得變更(如參考資料)。
九、各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提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惟活動辦理期間為十二月份者,
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如附件五)。
(三)申請各單位補助經費分攤表(如附件六)。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七)。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
(六)原始支出憑證:
檢附全部活動支出之正、影本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一式二份(如附件九)。
十、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如附件十)。
十一、各團體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計畫未執行或有補助款支用      不當情形,經查明屬實者,補助款應予繳還,
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
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自當年度核定預算內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附件請逕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修正「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10031105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愛與祥和社會及落實福利社區化,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各級學校、民間團體積極結
合志工人力及社會資源參與關懷與陪伴社區照顧方案,以關懷弱勢族群及促進社區生活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以下簡稱單位):
(一)本縣各級學校(小學、國中、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
(二)依法設立之法人、人民團體、機構並經本縣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本要點以補助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本府社會局(含本縣各家庭服務中心及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社會福利
政策之關懷福利服務社區化方案:如辦理老人、外籍配偶、弱勢婦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及遊民
等短期性志願服務或持續性志願服務方案為優先。
四、補助計畫項目與經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短期性志願服務方案:
1.短期性志願服務方案以一次性活動為原則,每單位每年最多申請二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合計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2.補助經費應用於教育訓練、交通費、教材教具、活動講師費、保險費、膳費、印刷費、雜支等費用。
(二)持續性志願服務方案:
1.執行方案至少須服務二個月以上為原則,每周至少三次,每次至少二小時,服務二個月至三個月最多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
服務三個月至七個月
最多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至七萬元、服務七個月以上最多補助新臺幣七萬元至十萬元。
2.補助經費應用於活動講師費、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車資及雜支(含茶水、郵資、文具等)。 
3.申請方案須視方案效益予以補助,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  情形特殊經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各單位辦理本要點補助時,請配合節能減碳措施,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五、各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倘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主動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本府查核未主動列明其他機關補助說明,本府得不予納入審查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核:
(一)公函。
(二)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六)組織章程影本。
(七)存摺封面影本。
(八)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三)
(九)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十)上年度經費決算表(需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章)。
    申請補助單位如為機構或學校可免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表件。
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府得令其繳還補助款,並得於一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七、各單位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如經本府審查有修改計畫之必要者,於各單位配合修改後,予以核定。
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如參考資料)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補助款支用不當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得令改善或繳回補助款外,
並得於二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八、各單位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府列為主辦機關外,其餘僅得列為指導機關。
九、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公函。
(二)本府核定函影本。
(三)領據正本。(如附件四)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五)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六)
(六)成果概況表(如附件七)
(七)原始支出憑證:請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如參考資料)
十、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
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十一、本府就受補助單位,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本補助經費預算額度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附表一 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補助說明
場地佈置費 檢據覈實支付以10,000元為上限 含音響器材等
教材教具費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材料費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雜支 檢據覈實支付以6,000元為上限 含茶水、郵資、文具等項目
印刷費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張(如海報、手冊等)核銷。
車資
(含油資) 檢據覈實支付以8,000元為上限 1.以縣內為主,接送對象應為服務對象及志工。
2.承租遊覽車公司須經政府合格立案,並檢附該公司合格證書或公司登記影本及行車紀錄表等文件。
3.遊覽車車齡應在5年以下。
4.遊覽車23人座(小巴士)每輛每日最高補助4,000元;40人座(大巴士)每輛每日最高8,000元。
膳費
(一天以二餐為限) 人/早餐
人/午、晚餐 40
80 1.早餐每人每餐最高40元。
2.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80元。
3.補助對象含服務對象及志工。
講師
鐘點費 外聘最高1,600元、內聘最高800元 1.應於計畫書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及時段,涉及個人所得請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2.參照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如附表二)
保險費 檢據覈實支付以5,000元為上限。 需檢附保險要保書及投保名冊。
 
附表二 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學經歷 鐘點費
1.碩士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大專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支給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具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5年以上,並取得服務機關證明 外聘最高每小時1,200元,內聘折半支給
4.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10年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支給
5.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6年以上,未滿10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支給
6.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2年以上,未滿6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200元,內聘折半支給
7.連續3個月課程 外聘最高每小時1,000元,內聘折半支給
備註:
1.應於申請資料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如未載明講師學經歷之申請案,不予補助本項金額。
2.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
3.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4.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相關附件請逕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10400004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
     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三、實施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為宣導期,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針對第四點規定之對象開始收取費用。
四、收費對象:經常性酒醉路倒、至醫院回診、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
五、認定程序:前點所稱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之認定每季審核一次,但本府消防局(以下稱消防局)各分隊發現特殊個案得
  隨時提報審核,並經下列三項程序依序認定後報本府核定:
(一)消防局各分隊提報。
(二)消防局各大隊彙整評估。
(三)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
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六、收費方式:
(一)依前點規定認定為緊急救護資源明顯濫用者後,其第一次申請救護服務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於受理報案時告
知其收費相關事宜,救護人員於現場評估非屬緊急傷病患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勸導,並將其載送至就近急救責任醫院;經申
請人或家屬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者,則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二)前款之明顯濫用者,第二次以後申請救護服務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於受理報案時告知其收費相關事宜,救護
人員於現場評估非屬緊急傷病患  者,應將其載送至就近急救責任醫院,並收取執勤基本費新臺幣六百元;經申請人或家屬指
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者,依前款之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之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以本縣醫療機構為限,其費用之收取,以救護現場就近急救責任醫療機構為起點,指定之
醫療機構為終點計算。
七、費用繳納期限:消防局救護人員依前點規定執勤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繳款單,載明於收到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費用,並交
申請人或家屬收執。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       單號:○○○○○○
 
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 日期
年    月    日 簽收人
電話
經查台端:________________曾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服務多次,且病情非屬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規定之緊急傷病患。經審查,
您已屬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為讓真正需要緊急醫療者能受到及時照護,如您再次濫用救護車,本府將依法對您收取救護車
執勤費用。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二、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規定,救護車執勤基本費為新臺幣600元;經申請人或家屬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者,依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表收取費用。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
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
異常之傷病。
三、如有疑問請洽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03-3379119轉311~315) 執  
本告知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交當事人  第二聯執勤單位自存 第三聯送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表
 
    指定
    醫院
 
 
就近責
任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敏盛綜合醫院經國院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
女會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天成醫院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壢新醫院 楊梅天成醫院 怡仁綜合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桃
園醫院新屋分院 國軍桃園總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000 1000 1000 1200 1200 1400 1600 1600 1800 1800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1000 600 600 800 1000 1000 1600 1600 1800 1400
敏盛綜合醫院
經國院區 1000 6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400 1600 1600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 1000 600 600 800 800 1000 1800 1800 1800 1200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1200 800 800 800 600 800 1200 1200 1200 1000
天成醫院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1200 1000 1000 800 600 600 1000 1000 1000 1000
壢新醫院
 
1400 1000 1200 1000 800 600 800 800 1000 800
楊梅天成醫院
 
1600 1600 1400 1800 1200 1000 800 600 800 1000
怡仁綜合醫院
 
1600 1600 1400 1800 1200 1000 800 600 800 1000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 1800 1800 1600 1800 1200 1000 1000 800 800 1200
國軍桃園總醫院
1800 1400 1600 1200 1000 1000 800 1000 1000 1200
 
備註:所指定醫療機構非本表所列之醫療機構者,依同屬該機構所在鄉(鎮、市)內之急救責任醫院最低金額計價。
 
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繳款單
 本單帳號:____________      
派遣資料:日期      年      月      日;出勤時間:      時      分
執勤單位 執勤人員
發生地點 送往醫院
病患姓名
病人住址
□未曾開立收費告知單
□已開立收費告知單,日期:  年  月  日,單號: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明細
□未指定送醫: 600元(為第一次申請時,不收取本費用)
□指定至其他醫療機構:         醫院
費用:        元(依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指定送至其他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表)
申請人或家屬簽名:                    聯絡電話: 
本繳款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執勤單位自存  第二聯送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 第三聯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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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於收到本繳款單次日起14日內至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OK)或台灣銀行臨櫃繳納,如有任何異議請於收到本單
次日起30日內經由本府向行政院衛生署提起訴願。
 
台灣銀行代收款存款憑條             便利商店專用區(7-11、全家、萊爾富及OK)
戶名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1.繳費期限 3.機構代號
帳號 00026038096469 繳款金額 2.應繳金額 4.校對碼
條碼一
繳款人 收訖戳記
條碼二
銀行
認證欄
制定「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消護字第1010038907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條文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優質伴手禮,宣揚在地人文與創意文化,特辦理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為維護本活動甄選過程與獲獎產品之品質(公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活動由本府評分遴選入圍前十項產品,為該年度桃園縣十大伴手禮,並公開頒發獎牌予代表廠商,授權於獲選產品使用
  桃園縣十大伴手禮專屬符號;連續三年獲選之產品,由本府頒發金讚獎。
    金讚獎不分屆別,獲獎產品及代表廠商在不違反第五點相關規定前提下,可永遠使用金讚獎稱號,惟為鼓勵業者創新開發
    新產品以提升競爭力,獲頒金讚獎之產品,不得再報名參加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
三、設立於本縣並領有商業或公司登記之廠商,經本府完成書面審查者,取得參加本活動甄選之資格,但屬連鎖性之廠商應推
  派單一門市為代表。
四、廠商應檢附當年度申請文件、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管理切結書(如附件一)、商業或公司登記資料及衛生合格證明文件等影
  本於公告申請期限內送達本府完成申請。
五、獲選為第二點第一項所稱獎項之產品及代表廠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代表廠商應維護及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重視智慧財產、公司合法經營、產品衛生並依法進行標示及注意產品之
  品質控管,業者並負品質保證責任,本府將不定期抽驗市售產品。
(二)代表廠商應遵守本要點及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管理切結書所定之相關規定。
六、代表廠商違反前點規定或有損害本獎項形象之虞者,經本府查證屬實得逕行撤銷獎項,經撤銷獎項之代表廠商應承擔一切
  法律責任,如因撤銷獎項而致本府產生額外之費用,如登報、對外公告等,概由代表廠商支付。
七、有關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作業規定及決定增設特殊獎項事宜,於當屆甄選計畫開始前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附件一
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管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商號、工廠或組織等)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獲獎產品名稱)獲選為__________(屆別/年份)桃園縣
十大伴手禮或金讚獎,為維護桃園縣十大伴手禮(含金讚獎)獲選產品之品質,特立本切結書,約定事項如下:
一、立切結書人承諾絕對遵守中華民國各相關法律之規定,重視智慧財產、合法經營、產品衛生規定並依法進行產品之標示
及品質控管,並負完全品質保證責任,並接受和配合 貴府有關機關不定期之稽查。
二、獲選產品及使用原料均有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檢驗或取得經過政府認證實驗室所檢驗的食品安全認證,並且保證所提交予 
貴府之相關資料均無偽造或塗改等行為。
三、立切結書人僅得於獲獎產品上使用桃園縣十大伴手禮專屬標誌、符號及獎項名稱作為各項行銷之用。
四、經 貴府頒發十大伴手禮(含金讚獎)並授權使用桃園縣十大伴手禮專屬標誌及符號之產品或代表單位,倘有違反相關法令,
或有損害本獎項形象之虞者,經 貴府查證屬實得逕行撤銷獎項並應擔負一切法律責任,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如因撤銷獎項而
導致 貴府產生額外之費用(如登報、對外公告等),概由立切結書人支付。
五、如上述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 致
桃園縣政府
立切結書人(單位):                                    (章)
立切結書人(負責人或代表人)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告
公告登錄「大溪傳統木工藝」為本縣傳統藝術。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110600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傳統木工藝」為本縣傳統藝術。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大溪傳統木工藝。
 二、類別:傳統藝術-傳統工藝美術。
 三、技藝或藝能特色:保留大溪木雕傳統工法和技法。
 四、保存者姓名:游禮海、陳力維。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游禮海,1933年生於桃園縣大溪鎮頭寮。15歲時(1948)拜黃全習藝,19歲(1952)時至台北學藝,返鄉後於1962年在大溪鎮
  康莊路創立「吉美木器行」。
(二)陳力維,1964年生於桃園縣大溪鎮。振聲中學美工科畢業,1990年開始從事大溪傳統家具製作,近年於大溪鎮美華里成立
  「陳力維木器工作室」。
 六、保存者地址:桃園縣大溪鎮。
  七、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100年度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工藝美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地方性及保存者等價值。
(二)游禮海先生為大溪鎮木雕工藝指標性人物,其作品具備極高層次的傳統藝術價值,造型優雅、比例完美、雕刻細緻,與大溪
  地區傳統家具密切連結,值得登錄為桃園縣大溪傳統木工藝之保存者,鼓勵並輔導其致力於傳承及保存工作。
(三)陳力維先生在傳統木雕工藝的技藝精湛,且活用於日常生活用品設計之中,具有新意,很難得的年輕一代傳人,值得登錄
  為桃園縣大溪傳統木工藝之保存者,鼓勵並輔導其致力於傳承及保存工作。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林彥穎建築師事務所林彥穎建築師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0322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林彥穎建築師事務所林彥穎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彥穎
二、身分證字號:A1239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0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彥穎建築師事務所
五、原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北路189號5樓
六、新事務所所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28號7樓之2
七、備註:移轉至臺北市繼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靖羽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250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靖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靖羽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29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大同路97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公開閱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圖。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100226461號
附件:
 
主旨:公開閱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圖。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5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閱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圖。
二、辦理公開閱覽之時間、地點如下:
(一)時間:自101年2月9日起至101年3月22日止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及下午1時至5時。
(二)地點:於中壢市公所指定地點及本府8樓交通局公共運輸科。
三、辦理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3255,傳真:(03)3393986。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蘇金鐸建築師事務所蘇金鐸建築師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0298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蘇金鐸建築師事務所蘇金鐸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金鐸
二、身分證字號:A10236****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267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金鐸建築師事務所
五、原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01號
六、新事務所所址:台北市松山區三民路108號之23
七、備註:移轉至臺北市繼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劉昌煥建築師事務所劉昌煥建築師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0334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劉昌煥建築師事務所劉昌煥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昌煥
二、身分證字號:H1207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17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昌煥建築師事務所
五、原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楊梅鎮梅新里中山路40號
六、新事務所所址:台北市文山區仙岩路17號1樓
七、備註:移轉至臺北市繼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 自101年2月10日至101年5月10日止公告徵求廠商參與投資。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1010031568號
附件:
 
主旨:「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自101年2月10日至101年5月10日
止公告徵求廠商參與投資。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招商文件領標自101年2月10日至101年5月10日止,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之辦公時間內,請至桃園縣政府水務局衛生工程科
(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領購,每份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二、有關公告內容詳如旨案招商文件,或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www.pcc.gov.tw) 及桃園縣政府網站
(www.tycg.gov.tw)查詢,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向本府業務單位詢問(03-3322101分機5790-5793,陳先生或黃技正),竭誠歡迎各
投資廠商踴躍參與投標。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邊筱崴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3873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邊筱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邊筱崴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09號
註銷本縣地政士蔡世毓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3831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蔡世毓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世毓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29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7)桃縣地字第001648號
四、事務所名稱:常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平路48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為有效擴大本部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之公務行銷效果,惠請 貴機關協助 刊登電子發票宣傳標語(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財政部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資字第101220009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電子發票宣導標語(計1頁)(101B200298_1_14162916064.doc)
 
主旨:為有效擴大本部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之公務行銷效果,惠請  貴機關協助刊登電子發票宣傳標語
(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註銷本縣地政士邊筱崴開業執照。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邊筱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興二街92巷16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臺北市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崙坪村、保障村、大潭村、草漯村、大堀村、藍埔村」小地名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022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崙坪村、保障村、大潭村、草漯村、大堀村、藍埔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1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101年2月9日桃觀戶字第101000057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觀音鄉「坑尾村、崙坪村、保障村、大潭村、草漯村、大堀村、藍埔村」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
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局長  邱德順 
為有效擴大本部推動「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之公務行銷效果,惠請 貴機關協助 刊登電子發票宣傳標語(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各縣市政府含北高與連江縣、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財政部關稅總局、
財政部印刷廠、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灣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財政部電子發票宣導標語
 
一、隨手做環保時時愛地球~消費時歡迎使用電子發票!
二、電子發票1、2、3全民一起來!
第1:消費時主動告知要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要紙本。
第2:除非必要才跟店家索取紙本消費明細。
第3:無載具消費才索取紙本電子發票。
三、財政部已推出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的新措施,節能減紙又環保,自動對獎與轉帳,智慧生活e起來,相關訊息請至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電洽0800-52-1988詢問。
 
其他
「掌聲響起—向鳳飛飛致敬」特展
 
「掌聲響起—向鳳飛飛致敬」特展
    
    一代國民歌后鳳飛飛驟逝消息傳出,讓廣大的鳳迷們相當感傷!為了提供不捨的歌迷們有一個追憶的空間與機會,
桃園縣政府特別選定具有77年歷史的桃園縣大溪鎮武德殿,自2月25日起至4月8日止辦理「掌聲響起-向鳳飛飛致敬」活動。
    為期約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將展出鳳飛飛近10年來公開演出的秀服、照片、套譜及黑膠唱片等許多珍貴檔案,還包括其平日
隨身配戴的眼鏡和帽箱,讓歌迷們緬懷她的迷人風釆。活動中也特別整理其在大溪曾經走過的足跡、愛吃的小吃,讓歌迷們來
到大溪後,可以循著她的足跡,追憶一代歌后。 
    吳縣長在特展開幕時指出,鳳飛飛是大溪的女兒,她熱愛大溪,甚至往生後,還是不忘把骨灰放在大溪。並表示鳳飛飛生
性低調,因此縣政府尊重其一貫低調樸實的心願,在取得家屬與律師們的同意後,以「陽光」、「溫暖」、「感謝」為方向,
舉辦這項特展,希望呈現這位帽子歌后、國民天后一生的完美敬業態度。 
    除了舉辦懷念特展外,縣府也將在近期內頒授「傑出縣民」予以表彰,以及在大溪中正公園內豎立一座鳳飛飛雕像,讓帽
子歌后的完美形象永存人間。並會在特展結束後,持續與家屬和律師、文創家以及廣大的鳳迷們討論研究,以其他更有意義的
方式來持續追念。
“Rounds of Applause—Paying Homage to Fong Fei-fei”: An Exhibition in Memory of the Singer 
 
The report of the death of the national diva, Fong Fei-fei, has left numerous fans in insufferable sorrow.  
To offer those steadfast followers with a chance to honor the pop queen,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olds an 
exhibition titled “Rounds of Applause—Paying Homage to Fong Fei-fei” at the 77-year-old Wuteh Hall in Daxi Township, 
from February 25 to April 8.     
The diva’s memorabilia in the last decade—onstage costumes, photos, music sheets, phonograph records, and even 
eyeglasses and the hat case that she always carried around—will be on display for one month and a half, allowing 
fans of Fong to re-experience her charm.  Also in the show is a record of the late singer’s activities and favorite 
food in Daxi, with which fans could now trace the pop queen’s footsteps in her hometown to remember her.     
At the inauguration ceremony of the special display, Magistrate Wu pointed out that Fong is “the daughter of Daxi”, 
who requested her ashes to be placed in her beloved hometown.  In accordance with Fong’s humble and low-key attitude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of her family and lawyer, the county government hosts the event under the motifs of 
“sunshine”, “warmth” and “gratitude”, in a bid to reprise the diva’s professionalism.  
Aside from the memorial exhibition, the county government is going to bestow “Distinguished Taoyuan Citizen Award” 
upon Fong and erect a statue in her honor at the Zhongzheng Park in Daxi, so as to preserve the perfect image of the 
“Queen of Hats”.  Discuss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inger’s family and lawyer, fans and cultural workers 
will continue after the show, seeking other meaningful ways to pay respect to the di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