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31 次市政會議紀錄
一、恭喜「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及「耕地三七五租約督導考核」績優公所,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由公所負責第一線查報,十分辛苦;三七五租約
管理方面,為維護租佃雙方權益,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設置耕地租佃委員會進
行協調及督導。在此感謝第一線服務同仁,並請考核績優公所獎勵承辦人員。
二、本府教育局榮獲「104 學年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特優地方政府」獎項,該
獎僅本市及嘉義縣獲獎,且六都僅本市獲獎,感謝教育局在學校健康教育上的
努力,並請持續推動。
三、內部創新可增加行政效率,減少行政流程,簡化民眾使用介面,同時也可以導
入新的科技資訊;研考會今年8 月辦理創新提案徵選,不論是提升便民、減省
經費、擴大關懷面向、社群經營或是其他政策目標等各項提案,歡迎同仁踴躍
提出創新想法。
四、八德埤塘生態公園整體規劃經驗可提供本府相關機關如工務局、水務局、都發
局及各區公所等參考,結合休閒、健康、生態、文化等各層面,打造更多特色
埤塘生態公園。
五、桃園鐵路地下化可行性研究報告於7 月31 日獲行政院核定,即將進入實質設
計階段。
桃園、中壢、內壢等各車站以都更的方式進行改造,讓站區成為都市核心,恢
復交通及商業機能。桃園站會與捷運綠線、棕線及鐵路三鐵共構,中壢站也將
與捷運藍線、綠線及鐵路三鐵共構,發展為交通樞紐,請都發局及交通局參考
台北、高雄以及國外的經驗來規劃桃園、中壢及內壢站;未來桃園站及中壢站
將如同板橋新站、南港新站及高雄新站,成為新地標。
桃園鐵路地下化後,將增加1 條18 公里長、25 公尺寬的新台1 線,讓本市交
通更順暢。
此外,其他車站也將發展各別特色,內壢站結合內壢北營區計畫,發展內壢之
心,完善內壢的生活圈;中原站結合中原營區的開發,推動中原創業村,讓中
原大學周邊形成新的文創聚落;平鎮站將建置轉運中心,讓交通更便利;永豐
站則結合周邊包括元智大學、衛福部桃園醫院等,發展為桃園與中壢間新的都
市核心;中路站鄰接中路地區,亦將配合建設提供更多公設。請都發局及交通
局儘快完成都市計畫的設計規劃。
六、本人於8 月9 日至8 月16 日,率市府團隊赴日本香川、千葉、橫濱、東京等
城市,拜訪相關人士及參觀當地建設,相信此行能讓桃園與姊妹市香川縣、千
葉縣及千葉縣成田市建立更鞏固的友誼。
七、請本府各機關清查所管理的庫房,禁放危險及易燃物,並將廢棄物品報廢。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徵選
李秘書長憲明:
請研議針對提出創新提案同仁,獲得實績者可將此列入升遷考核,給本府同仁
更多的正向激勵。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鼓勵同仁踴躍參與創新提案,今年徵選指定專題主軸為簡政、便
民,是對政府服務對象最直接也最有感的項目,並請依李秘書長建議,提出創
新提案並獲肯定者,作為考績及升遷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埤塘生態公園經營管理
李秘書長憲明:
(一)埤塘規劃的重點,從早期的景觀設計,現已轉型為生態及文化,現場若
有文化設施可予以保留。
(二)請工務局及相關機關在埤塘規劃上要能展現其湖泊的特性,放大埤塘優
勢。
(三)建議可考慮採用農業博覽會的方式,長期租用埤塘鄰近土地,委由民間
經營相關機構,以持續經營埤塘景點。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八德埤塘生態公園公車班次及YouBike 建置,請交通局協助,生態及植
栽維護的部分請農業局支援;停車場空間部分,請警察局協助,並由八
德區公所召開會議研議。
(二)本市埤塘景點及相關設施之經營,請參考八德埤塘生態公園的經營管理
模式。
(三)請強化各埤塘生態公園的導覽服務,並結合特色的文化及活動,讓埤塘
生態公園能真正展現桃園的特色。
(四)有關埤塘規劃設計,請參考李秘書長建議的方式進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研考會已將災防訊息發布作業優化,請各機關善加運用,提升防災應變效率。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依研考會意見辦理,並請各列管機關首長掌握時程,積極推動。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 時11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2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2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7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頒獎
頒發本市106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中壢區 五權里守望相助隊
(二)新屋區 頭洲社區守望相助隊
(三)新屋區 埔頂里守望相助隊
(四)新屋區 永安社區守望相助隊
(五)新屋區 槺榔里守望相助隊
(六)大園區 田心里守望相助隊
(七)八德區 大智里守望相助隊
 
貳、主席致詞
一、今天表揚的是本市106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共計7隊,感謝各隊為維護治安
的貢獻及努力。
目前本市守望相助隊共有131隊,總人數為1萬135人,是推動社區治安、犯罪預
防及婦幼照顧的重要守護者。本市因人口成長快速,平均1名警察服務超過600
位市民,極需協勤民力。
本市1 年編列守望相助隊相關預算約1 億1 , 2 2 0 萬元, 包括制
服、保險、年終獎勵金、隊務運作經費、考核獎金及觀摩等。
「打虎要靠親兄弟、打火要靠好厝邊」,守望相助隊是鄰里守護者,當災害或意
外發生,依統計數據80%救援在前30分鐘完成,更需守望相助隊協助,加上警察
局天羅地網系統及社區監視系統已陸續完善化,整體治安將更好。去年105年度
本市全般刑案發生率是全台最低,代表犯罪預犯有成,是公私部門合作,力量加
乘所發揮出的最大效果。
本府對守望相助隊極為重視,請警察局與區公所多加支持,本府於104及105年,
頒發獎勵金新台幣20萬元更新裝備,共70隊績優守望相助隊獲得,今年也將與警
察局研議,並購置統一識別制服。
二、大園分局最近查獲高級輪胎竊盜集團,請警察局給予大園分局鼓勵及嘉勉,並應
特別注意此類新型態偷竊案,由源頭遏止。
三、關於大園菓林滲眉埤附近農地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管制問題,宇鴻科技焚化廠已
停工,環保局針對附近122公頃農地進行調查後,公告129筆坵塊,不能種植作物
的15.95公頃農地列為控制場址,每2個月定期巡查,且本府對於控制場址範圍內
農地每年給予補償費,農民並無違規種植誘因。
環保局所做污染調查採高標準,對於宇鴻焚化廠周邊包括滲眉埤整體列入,原則
為「對症下藥、確實管制」。請環保局會同農業局再巡查1次,並向各界清楚說
明。
四、許多企業認為桃園具發展潛力,選擇到桃園投資,例如高鐵桃園站產專區,第1
階段20餘公頃,已設置華泰名品城,而日本西武集團旗下橫濱八景島公司,與國
泰人壽合作,將設置較屏東海生館大的水族館,遊客人數預計每年將達600萬人
次,包括都計審查、交評、環評及建照均已完成。另如物流產業,除國泰金控外,
亦有其他大企業、壽險公司及物流集團等前來投資,目前已有1,800家物流業,
未來將持續增加,帶動地方繁榮與就業機會。請各機關於招商方面積極協助。
五、文化局大溪文藝季、藝術巡演、地景藝術節,以及農業局觀音蓮花季活動,請多
加宣傳。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107年度本府重要活動行銷規劃
主席裁示:
(一)新聞處針對本府重大活動的先期審查及精進方案,主要目的為讓大型活動
產生效益、錢花在刀口上,使市民有感,並呈現本府追求的價值。本府1
年總活動經費將近2億多,請各主管,特別是機關首長,務必掌握各個活
動效益。
(二)未來本府活動預算編列,將採競爭型方式審查,無效益活動將淘汰,有些
具效益但需要轉型,例如桃園市土地公文化節已舉辦10年,應轉型為國際
民俗藝術節,以營造進步及亮點。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相關局處就新增活動及精進建議預為規劃,並依規定提專案會議確定後積極
推動辦理。
二、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臺66快速道路高架橋下空間活化利用規劃案
主席裁示:
(一)國道2號橋下空間,八德及桃園區公所尚未完成部分請儘快規劃,以期全
線完成。
(二)臺66線橋下可規劃公設、活化空間,設置運動場所,如極限運動場、原住
民小型集會所等;若面積較小無法整體運用,即予景觀綠美化,以增加市
民休閒場所。
(三)臺66線平鎮路段,段落最長、交通非常便利,適合做為運動休閒場所,請
平鎮區公所儘速規劃,於明年(107)編列預算辦理。
(四)目前全台都進行高架橋下空間活化,不論為國公局或公路總局管理,屬於
都計內或都計外交通用地,如須建置設施,包括集會所、里民休閒中心等,
基本上僅須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即可,此為合法並有中央解釋令,若外界有
疑慮,請交通局協助解釋。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各區公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橋下空間活化利用時,可互相觀摩學
習。
(二)有關用地容許使用都計內部分及建照,請都發局協助;非都計內部分,請
交通局與地政局協助。
(三)關於橋下空間利用相關設施經費,原則由區公所編列,如須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協助,亦請聯繫處理,以期能分年分期達成目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針對財政局與主計處報告,請各機關持續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並注意預
算執行情形,尤其是執行率未達6成者,請加強辦理。
(二)體育局已能舉辦單項運動全國錦標賽及半馬認證,實為不易,請持續加油。
桃園市政府第 13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
地點:本府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蘇佳恩選手參加「2017 韓國春川公開賽」榮獲1 金2 銀1 銅。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致贈人事處郭處長修發榮退紀念品。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三、表揚本府榮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第9 屆「政府服務品質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頒發本府輔導委員感謝狀:
桃園市政府第 129 次市政會議紀錄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追頒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已故市民郭正義先生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同意研考會建議,案號22「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案」解除列管,回歸既有機制管
控,案號1「檢討桃園及中壢運動中心所簽定OT案之收費標準及合約適當性」解
除列管,其餘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桃園市政府第 130 次市政會議紀錄
1.丘○泰教授(元智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2.湯○郎教授(元智大學管理學院)
(二)呈獻榮獲「政府服務品質獎」:
1.地政局
2.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四、呈獻榮獲財政部「105 年招商卓越獎」。
-主辦機關:財政局
共同獻獎機關:財政局、水務局、體育局、文化局
 
貳、主席致詞
一、2017 韓國春川公開賽於106 年7 月2 至7 日舉辦,計有來自60 個國家,約2,500
位男女菁英選手參賽。本市跆拳道好手蘇佳恩代表我國參賽,在自由品勢項目
拿下團體組1 金、雙人組1 銀及女子個人組1 銅,另在公認品勢團體組獲1
銀,表現十分優異。期盼蘇選手能再創佳績,為我國爭光。
二、人事處郭處長在本市升格後,在各項員額、制度建立及創新作為上,均有重大
貢獻,感謝郭處長的付出。
三、本府榮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感謝元智大學丘○泰教
授及湯○郎教授擔任輔導委員協助本府,請繼續給予建議及指教,讓本府施政
更透明及有效率。
地政局在「桃園中路區段徵收案」中,突破既有作業模式及採取分區就近安置,
維繫區段徵收前存在已久的鄰里關係,這樣的精神未來可運用在航空城徵收案
中。
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運用「more」服務策略,推展八到服務-「到府、到院、到
校、到營、到廠、到里、到機關、到監」。各戶政事務所請持續推出創新的便
民服務,讓市民看見本府的努力。
四、財政部爲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激勵各機關積極辦理促參案。本府各機關105
年度簽約金額高達171 億餘元,榮獲招商卓越獎。水務局執行之「促進民間參
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BOT 計畫」及「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埔
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BOT 計畫」,簽約金額171 億612 萬6,000 元。
體育局執行之「平鎮國民運動中心委託營運案(OT)」及「蘆竹羽球館委託營運
(OT)計畫案」,簽約金額3,562 萬元。文化局執行之「桃園77 文創園區OT 計
畫案」及「桃園市楊梅故事園區營運移轉案」,簽約金額4,095 萬元。本次招
商成果全國第一名,感謝各相關機關的努力。本府未來可藉由民間提供資金及
藉由其效率,彌補政府財政不足,讓公共建設能加速進行,請本府團隊持續推
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共創市府與民間雙贏之局面。
五、戶政事務所之評比部分,請民政局會後發新聞稿。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主席裁示:
就本市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部分,本府應輔導既有計程車業者幫助其升級及
改善品質,因應挑戰,以提供消費者更佳服務。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廣為宣傳與使用。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誰搬走了我的乳酪-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
主席裁示:
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部分,請各機關提出計畫,盡力爭取,以放大本市建設
能量,並請各局處首長親自掌握中央補助款相關事宜。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市人口持續增加,使得公共建設需求日益成長,請各機關繼續積極爭取中央
經費,並請有效活化公共設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就體育局請各機關協助票選縣市特色運動部分,請各機關積極配合,並請
體育局繼續加油。
(二)就研考會辦理服務品質獎評選部分,請各機關協助。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列管相關局處繼續加油,重大工程請加緊進行。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 時10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31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1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8 月9 日上午9 時
地點:本府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6 年度「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及「耕地三七五租約督導考核」
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督導考核優等
1.楊梅區公所
2.大園區公所
3.觀音區公所
(二)耕地三七五租約督導考核
1.第一名 中壢區公所
2.第二名 大溪區公所
3.第三名 八德區公所
4.第三名 楊梅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 學年度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特優地
方政府」。
-主辦機關:教育局
 
貳、主席致詞
政令
訂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申請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7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61505480 號
 
訂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申請程序」,
並自即日生效。
附「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申請程序」
 
主任委員 林聰賢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60156717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
臺端擅自於本市大堀溪河川區域內(觀音區大堀段 1648-2 地號及其旁未登錄地)整地、種植植物與施設建造物,已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1 款、第 4款及第 5 款規定,請臺端於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6 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60180419 號
附件:
主旨:臺端擅自於本市大堀溪河川區域內(觀音區大堀段1648-2地號及其旁未登錄
地)整地、種植植物與施設建造物,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第4款
及第5款規定,請臺端於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特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第4款、第5款、第92條之3第6款、第93條之2
第6款、第7款、第93條之4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限期於本公告張貼之日起15 日內自行回復原狀,逾期限未依規定履行者,
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9 條規定代為履行。
二、本公告於106 年8 月25 日現場張貼並昭示於觀音區公所及本府公布欄。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賴順釧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1953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賴順釧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順釧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農路110巷6號2樓之28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3 月 16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54740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29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3月16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0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噶瑪噶舉三轉法輪佛協會、桃園縣楊梅道場慈善靈修、桃園
縣印心禪學會、桃園縣香中傳奇煙供推廣佛協會、桃園縣大智顯密佛學會)
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3 月16 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0 號函予以整
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76481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2859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4月5日府社團字第106007648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兒童文學協會、桃園縣東方玄學藝術協會、桃園縣美容美髮藝
術教育協會、桃園縣卓越教育交流協會、桃園縣文化麻將協會、桃園縣消防
研究發展協會、桃園縣全民教育協會、桃園縣客家聯合扶濟發展會、桃園縣
中華易經詩書畫命理協會、桃園縣全民終身教育推廣協會、桃園縣十全美藝
文推廣協會、桃園縣天德民俗文化交流協會、桃園縣八德和樂軒民俗技藝發
展協會、桃園縣圍棋文化發展協會、桃園縣天星命理地理擇日師易經協會、
桃園縣社區文化協會、桃園縣騰化民藝推廣協會、桃園縣客家演藝協會、桃
園縣原住民排灣族文化教育發展協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4 月5
日府社團字第1060076481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
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76489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2940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4月5日府社團字第106007648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玄德孝親慈善協會、桃園縣真善美身心靈研究協會、桃園縣學
前教育協福會、桃園縣全民博愛聯友協會、桃園縣中健義工服務協會、桃園
縣梅花社福促進會、桃園縣五他連得關懷協會、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服務協
會、桃園縣全國愛心協會、桃園縣勞工義務輔佐人協會、桃園縣關懷弱勢家
庭協會、桃園縣草地人社會服務協會、桃園縣快樂屋關懷服務協會、桃園縣
蓮心協會、桃園縣盈如關愛協會、桃園縣成長關懷協會、桃園縣八德關懷協
會、桃園縣微曦協會、桃園縣社會和諧促進會、桃園縣佛讚功德會、桃園縣
歡喜愛心協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4 月5 日府社團字第1060076489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陳○福君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府勞動局 106 年 7 月 31 日府勞外字第1060181981 號裁處書一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勞外字第1060193415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福君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府勞動局106年7月31日府勞外字第
1060181981號裁處書一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關陳○福君違反就業服務法案,業經本府勞動局106 年7 月31 日府勞外
字第1060181981 號裁處書處分在案,並函郵務投遞設籍地,惟查該址係為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所,因「當事人現住不明其戶籍地址係依戶籍法第50
條第1 項規定逕行暫遷至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原件退回。」,致無法送
達。
二、上開文書請陳○福君儘速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逕向本府勞動局(桃園
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4 樓)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有關邱錦如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18763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錦如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錦如。
二、身分證字號:H○○○○○****。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光璟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244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年3月19日建證字第7171號。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本市八德區福興里「豐田八街」及大勇里「忠勇七街」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54550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福興里「豐田八街」及大勇里「忠勇七街」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暨本市八德區公所106年6月28日
桃市德民字第106002206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8 月8 日。
二、本案道路命名如下:
(一)豐田八街:本路段位於本市八德區興豐段2538 地號,起自豐田路路
口,往西至路底,寬9.5 公尺,全長70 公尺。
(二)忠勇七街:起於東勇一路32 巷口,往北至忠勇一街接公園旁退縮道路
至忠勇二街止,屬部分路段更名(東勇一路32 巷,長116 公尺,寬8
公尺)部分路段命名(公園旁退縮道路,長78 公尺,寬6 至8 公尺)
之道路,全長194 公尺,寬6 至8 公尺。
三、旨揭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有關陳登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18328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登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登光。
二、身分證字號:H○○○○○****。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登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福林里長富街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405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為辦理「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再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 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60818074 號
主旨:為辦理「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再公開展覽及說
明會。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自106 年8 月11 日起至106 年9 月9 日止,分
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公開展覽30 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6 年8 月18 日(星期五)上午10 時整於桃園
市立大園國民中學、8 月20 日(星期日)上午10 時整於桃園市立山腳國
民中學、8 月25 日(星期五)上午10 時整於桃園市立大園區菓林國民小
學、8 月27 日(星期日)上午10 時整於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舉辦說明
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
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
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9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3318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正 君及三八雞
食品行(負責人:陳○逢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
3 月31 日及106 年4 月19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
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示送達陳○東君等人計 924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60057256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東君等人計92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東君等人計924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
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
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 號2 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 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 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5 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 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本局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5 月 19 日桃社障字第 1060035848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60058434號
附件:
主旨:本局公示送達本局106年5月19日桃社障字第106003584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曲○凡君,72 年4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192;曲○夫
君,73 年10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646)之母邱○慧君
(H22****477)於105 年2 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5 年3 月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 元,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 條規定,
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
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第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05 陳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7 月 25 日桃社障字第 1060053859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600584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7月25日桃社障字第106005385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錕君,61 年12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2****093),因具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4 條規定情形致103 年1 月至5 月溢領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2 萬3,500 元(4,700 元/月)。因臺端住居所不明,
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第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3、電話:03-3322101 分機6305 陳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7 月 28 日桃社障字第 1060054574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600600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7月28日桃社障字第106005457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 條規定略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未接受
政府補助收容安置。又按同法第12 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
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 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二、臺端(葉○淵君,39 年1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0****036)之母葉
○教君(Q20****010)於102 年2 月7 日入住安置機構,後於102 年3 月25
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2 年2 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700 元,因
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臺端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
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第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局(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1 號新棟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05 陳小姐)領取,逾期
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告本市蘆竹區「山鼻里、富竹里、宏竹里、坑口里、蘆竹里、外社里、坑子里、中福里、長興里、中興里、營福里及新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1914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山鼻里、富竹里、宏竹里、坑口里、蘆竹里、外社里、坑
子里、中福里、長興里、中興里、營福里及新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6年8
月8日桃市蘆戶字第106000473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蘆竹區「山鼻里、富竹里、宏竹里、坑口里、蘆竹里、外社里、坑子
里、中福里、長興里、中興里、營福里及新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並自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辦理「桃新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60063496號
主旨:公告辦理「桃新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意見陳述會議及
現場勘察。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
察試辦計畫。
公告事項:
一、會議名稱:「桃新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意見陳述會議
及現場勘察。
二、內容摘要
(一)築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開發單位)計劃於桃園市新屋區及
新竹縣新豐鄉外海離岸約0.5~6公里之風場,佈置單機容量為3~10千瓩
之風機(最大裝置容量約160千瓩),屬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
(二)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本案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三)經濟部能源局於106年6月1日以能電字第10600116710號函轉「桃新離岸
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至本署,開發單位於106年7月5
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本署爰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試辦計畫」辦理
本次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
三、會議時間:106年8月24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下午1時至1時30分辦理報到
登記)。
四、會議地點:笨港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2鄰10號)
五、現場勘察時間:意見陳述會議後(預計下午3時)於新屋天后宮前廣場集合。
六、現場勘察地點:開發單位建議勘察地點如附圖,確切勘察地點於意見陳述會
議確認。
七、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
現場勘察試辦計畫」「意見陳述會議、現場勘察行程表及參加回條」及「意
見陳述會議議程」如附件。
八、「桃新離岸風力發電廠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意見陳述會議議程等相
關資料電子檔,業登載於本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
(http://eiadoc.epa.gov.tw),請自行下載參閱。
九、其餘事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
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試辦計畫」辦理。
 
署長 李應元
公告「桃園市 106 年度觀音區地籍圖重測(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19427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106年度觀音區地籍圖重測(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測
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 年8 月16 日起公告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74078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53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4月5日府社團字第106007407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江西省贛縣同鄉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06 年4 月5 日府社
團字第1060074078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
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3 月 6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45192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52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3月6日府社團字第106004519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濱海生態保育協會、桃園縣環境品質監測協會、桃園縣水生動
植物生態保育學會、桃園縣自然生態保護協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3 月6 日府社團字第1060045192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
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3 月 16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54744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52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3月16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公共利益婦女福利協進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3 月
16 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4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
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示送達本府 106 年 3 月 16 日府社團字第 1060054742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1953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6年3月16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精一太極研究協會、桃園縣伯康體育促進協會、桃園縣自由車
協會、桃園縣合球發展協進會、桃園縣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桃園縣平鎮市
桌球協會、桃園縣觀音鄉健身舞協會、桃園縣單車運動推廣協會、桃園縣楊
梅鎮太極拳協會、桃園縣慢速壘球協會、桃園縣龜山鄉音樂操推廣協會、桃
園縣國術會)因廢弛會務,本府於106 年3 月16 日府社團字第1060054742
號函予以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新棟4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6312 游小姐)
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楊梅茶業改良場宿舍」之登錄地號及地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1790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楊梅茶業改良場宿舍」之登錄地號及地址。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103 年4 月8 日府文資字10300689501 號公告。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06 年7 月26 日農茶改行字第1063407718
號函。
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4 條。
公告事項:
一、變更依據及理由:楊梅茶業改良場宿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06
年7 月26 日農茶改行字第1063407718 號函載明原地號分割複丈為2 筆地號
及建物正確地址,據此辦理此公告。
二、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桃園市楊梅區金龍里中興路324 號。
(二)變更公告: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136 號。
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
(一)原公告:桃園市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10-0587 地號。
(二)變更公告:桃園市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10-0587、10-0588 地號。
四、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 條、訴願法第1、
14、56、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 號南棟13 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本府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8 月 31 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06015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委辦本市復興區公所辦理自
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
業務。
依據:
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5 條第3 項第3 款、第4 項。
二、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3 款、第14 條、第83 條之2。
三、行政程序法第15 條第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為復興區公所自行興辦公共工程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
查、核定、開工及核發完工證明等業務。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謝○勳(案件列管編號:105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勳(案件列管編號:105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勳於104 年11 月28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8 巷16 弄
18 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趙○麟(案件列管編號:10505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趙○麟(案件列管編號:10505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趙○麟於105 年2 月2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136 號(凱悅
KTV505 號包廂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
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
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羽(案件列管編號:10501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羽(案件列管編號:105016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羽於104 年8 月29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48 號前,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
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許○東(案件列管編號:10500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東(案件列管編號:10500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東於104 年12 月23 日在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一段479
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
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
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許○嘉(案件列管編號:10506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嘉(案件列管編號:10506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嘉於105 年3 月9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27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3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54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0613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106 年1 月20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與民生路路
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
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
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32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6 年6 月17 日至106 年7 月29 日,批號
Y1060702 共1,638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
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