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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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39次主管會議紀錄 |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南崁溪亮點」專案:本府業已對外宣示南崁溪自行車道串聯計畫,務必全力完成。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因應立委改選及內閣改組,本府需先行向縣籍立委進行說明,以協請立委爭取重大建設,並與新內閣溝通。請相關局處
就下列主題準備向立委說明之資料:
1.升格直轄市。
2.華映友達案:請環保局準備資料。
3.捷運建設:為本縣發展唯一契機,捷運站周邊都市計畫應具備廣大格局。請城鄉局及交通局準備。
4.本縣成為體育大縣,請教育局就二方面提出計畫:
(1)館場規劃、設計、經費及遭遇問題,可委請規劃公司進行。
(2)留住縣內好手的方式:可仿效其他縣市提供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做法。
(二)請各局處應保持敏感性及警覺性,避免錯誤決策。
(三)請各局處於主管會議後,應立刻召開局處務會議,除將主管會議中的指示轉知科長以外,亦應轉知所屬機關。達。
(四)考績問題嚴重影響團隊士氣,請注意下列事項,並請確實轉知各科科長及所屬機關:
1.本府暨所屬機關之同仁考績分數考績應覈實評比給分,並無必須85分以下之限制。
2.同仁借調後仍由原機關評考績,不得因不在原機關工作,造成連年給予乙等考績。
3.主管新調單位不到半年,難以評同仁考績,不得採取調出過去考績作為基準,考績應以當年度工作表現及態度覈實評比。
4.考績法並無甲等比例之限制,期許人事處向中央反映不合理處,考績應覈實評比,不應設置甲等上限,若機關同仁確實表現
傑出優秀,即應給予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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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申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不得簽辦府文,二級機關公文應陳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後,由一級機關另行簽辦,以維持行政倫理及程序。
主席裁示:
考績部分,同仁因被借調以致被原機關評比為乙,實屬不公平。
本府為準直轄市即應有所堅持,甲等考績比例之限制並不合理,若機關團隊表現傑出,全體表現優秀均足以給予甲,則不應事先
認定一定比例人員均應為乙。
本府對表現良好的同仁應不吝給予記功嘉獎,覈實且充分給予同仁應有的鼓勵及獎勵;另一方面,請政風處敦促所屬,加強督導,
應防範於未然,避免同仁誤觸法網。
陸、臨時動議
一、消防局謝局長景旭報告:
本局刻正向民眾積極宣導:就經常性酒醉路倒、至醫院回診、無故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等明顯濫用消防救護車者,個別宣導無效後,
本局將透過謹慎審核後衡量予以收費,以杜絕極少數民眾濫用的情形。
葉秘書長秀榮:
本案應向民眾說明清楚,以免民眾誤解為付費即可隨意使用消防救護車;並請注意機制應完善、規定應周延。
主席裁示:
本案為全國創新措施,目的在於保護確有需要使用消防救護車的民眾之權利;惟施行時,請注意勿造成民眾困擾及誤解,執行
方式應更為細緻。
二、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本縣大溪鎮於十大小城民眾票選部分暫居第五,感謝各局處及公所的通力合作。
主席裁示:
依票選活動規定,每人每日均可網路投票1次(每一帳號)及投遞明信片1張,請教育局全力協助本案,並請學校老師向學童及
家長說明所提供的明信片使用方式,並同時宣導支持大溪的愛鄉愛土愛桃園的精神。
柒、主席政策指示 (無)。
捌、散會 下午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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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低底盤無障礙車門免費接駁公車開跑活動 縣長談話 |
電動低底盤無障礙車門免費接駁公車開跑活動 縣長談話 2012.01.31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向大家宣布,全國首創,第一條政府與民間企業合作的電動低底盤無障礙免費接駁巴士,今天正式上路!為打
造愛與祥和,高齡友善的低碳城市,鼓勵民眾搭乘綠能運輸工具,縣府與縣內生產電動巴士的民間公司,以及客運業者合作,
以電動低底盤無障礙的免費巴士,行經復興路,對開於縣政府與桃園火車站之間。縣府以辦喜事的心情,邀請到各位貴賓,和
大家一起見證這歷史性的一刻。
該巴士最大的特色就是具有電動、低底盤及無障礙的設備,電動可響應環保節能,低底盤對於身心障礙者及提重物的民眾
提供莫大的幫助,無障礙設施則備有斜板及固定設備,方便身心障礙者上下車及搭乘。電動巴士行駛時除了不會造成空氣污染
外,車速與爬坡性能都不輸柴油公車,噪音小、油門輕,很方便駕駛。
電動低底盤無障礙免費接駁巴士提供民眾溫暖及幸福的感受,也希望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讓更多的客運業者願意採購。
為了鼓勵客運業者以電動車汰換柴油巴士,縣府今年特別編列1千萬元預算,配合交通部的鼓勵政策,補助客運業者,以降低
購車成本。歡迎對於淨化空氣品質有配合意願的客運業者提出申請,也歡迎民眾踴躍搭乘。
打造低碳城市,是本人的施政理念與目標,也是對桃園縣所有鄉親的承諾,今天的開跑只是一個開端,未來我們將持續朝
向營造友善、低碳環境之路邁進。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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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空氣品質維護成效展覽及觀摩會 縣長談話 |
桃園縣空氣品質維護成效展覽及觀摩會 縣長談話 101.02.21
各位與會的來賓,大家好:
很高興在此盛會,頒獎表揚去年在本縣空氣污染管制工作上,整體成效績優的單位。也要藉此機會頒發今年本縣產業輔導
團聘書,給予各大專院校代表,感謝縣內各大專院校和我們一起投入輔導產業提昇防制技術的各位專家學者,讓各企業在努力
促進經濟發展時,也能有管道了解如何自我提升保護環境的能力。
桃園縣是工業大縣,擁有許多工廠及工業區,環保局雖致力於各項環保工作的推展,但由於空氣污染取締不易,因此借重
本縣大專院校專家顧問代表所組成的產業輔導團運用高科技如紅外線雷達,為企業找出問題並予以輔導,使得本縣在100年
首度達成全年空氣品質良好日數過半的目標。這種產、官、學界互相連結的模式,正是我們推動產業輔導團的最大動力,希望
持續借重各位專家學者的技術及專長,指導各企業主做好防制工作。
未來縣府團隊仍將繼續以積極的態度,為打造本縣為低碳幸福的城市而努力,包括實施更嚴格的空氣污染排放標準,柴油
車保檢合一制度及鼓勵業者汰換低污染的電動車等。今天很高興能夠看到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展現桃園的生命力,發揮污染
防制工作的成果,也希望大家持續邁進,將桃園縣打造為「潔淨、健康、舒適的桃花源」。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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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39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3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2月22日下午14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空氣汙染防制暨低碳城市-日本考察觀摩
主席裁示:
各局處請就報告內容、建議與業務相關部分,研議本府可仿效參考的做法,列舉如下:
(一)就本府公務車採用油電車部分:請秘書處研究可行做法。雖中央對公務車多所規範,惟政府部門除應節省支出以外,更
重要的是進行帶動的示範作用,報告中的油電車亦在本縣生產,本府應鼓勵在地優質企業,並善加利用,以發揮其良好創新的
概念。環保局稽查車輛使用油電車的做法可供參考,代表本府在選用車輛上積極響應節能減碳的趨勢。
(二)智慧城市、綠建築部分:請本府研考會深入研議,日本許多做法值得我們學習,本縣應向先進城市邁進。
(三)本縣電動車或油電車是否免牌照稅,或燃料稅減半乙節:請地方稅務局研議,在不影響稅基的情形下,本府應鼓勵民
眾環保減碳。
(四)大溪接駁車部分:請環保局與觀光行銷局、交通局共同研議如何更有效率。
(五)哺乳車部分:請衛生局研議,納入友善城市、健康城市的規畫中。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日本東京地區機場聯外捷運系統營運策略考察
葉秘書長秀榮:
(一)先進國家與我國現有條件不同,未必可盡然仿效,捷運在台北市、新北市或本縣的經營方式必為不同,非鐵道事業彌補
收益部分,尚需中央及經濟環境等條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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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發展局及航空城公司等招商單位請注意本縣環境條件的限制。
(二)城鄉發展局應把握本縣捷運建設的難得良機,就尚未審查定案的站區周邊都市計畫全面爭取擴大,未來方可能創造運量。
主席裁示:
(一)在日本、雪梨等先進國家、城市中,捷運、鐵路及道路高架化均十分普遍常見,甚至採用多層高架構造,由此可知並非
地下化即為先進指標。高架化建設只要對民眾更為方便、對周遭開發有助益,即為良好方式,並更應注意高架後的周邊
景觀美化及生活機能完善。本縣既有高架建設應儘快進行,並儘速完成周邊都市更新化、道路聯通。
(二)機場捷運線應站站有主題、站站都精彩,才能有別於一般市區捷運線,本線串聯台鐵、高鐵及機場,十分具有特色。
機場捷運線的精華區、雙子星大樓均位於台北市、新北市,應釐清本縣在這些地方可主張的權利。因票價並無法作為唯
一營收,而本縣卻須承受機場捷運全線的營運重擔,因此本縣以外的站區土地開發,均應讓本縣依一定比例分享利益。
本縣出資桃園捷運公司的比例頗高,且獨扛營運責任,全線的利益本縣均應可共享,如此方為公平互惠。
請捷運公司注意新北市股款狀況,並預為研擬因應措施。
(三)簡報圖片請修正:機場捷運與綠線有兩個交會口,各為A11站及A16站。
(四)A11站及A16站位置重要,屬非都農業區,須負擔兩條捷運線的運量,請城鄉發展局將此二站及A15站之都市計畫再予以
擴大,雖然此區域目前人口較少,但都市計畫應著眼未來,本縣應藉由良好且廣大的都市計劃、便利的捷運交通以吸引
大量人口移入,如此方可創造出充足運量。
(五)桃園捷運公司經營機場捷運全線,絕不可虧損,更不可使本府虧損,以免影響廣大縣民的權益。請總經理及財政局共同
研議所有受益者應如何合理分攤、中央是否先撥出平準基金、重置基金等事項。
(六)工商發展局進行招商時,應不自限於過去的航空城規劃,而應以本縣捷運沿線均為航空城,本縣捷運每站均有新都市計畫,
凡符合廠商需求者即可提供參考。請工商發展局與城鄉發展局、捷運公司密切聯繫,掌握捷運站周邊都市計畫最新情形,
以推薦予廠商。
教育局及本府各局處均應與城鄉局密切配合,於捷運站周邊新訂都市計畫中,妥善規劃、預留下充足的公共建設用地,
舉例如托兒所、中小學、高中等,以利本府未來使用。
(七)青埔高鐵站前之用地標售權為中央所有,惟因國際醫療園區之規劃,導致無人投標,本府儘快研議,積極請中央變更該
土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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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貳、政令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0883號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部長 劉憶如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修正規定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營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
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
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三、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四、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
六、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設置護欄、護坡。
七、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
八、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
九、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十、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
十一、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行李檢查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
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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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
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
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三、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四、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
六、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設置護欄、護坡。
七、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
八、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
九、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十、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
十一、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行李檢查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
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之使用。
現行規定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
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
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三、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四、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
六、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設置護欄、護坡。
七、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
八、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
九、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十、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
十一、提供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使用。
說明
一、為利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協調使用國有公用房地,更臻明確,爰修訂第十一款文字。
二、第十一款中「安檢」包含警、消、海巡機關保安作業使用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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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0415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內政部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本縣為林口長庚紀念
醫院及壢新醫院,其他縣巿則依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
之評估醫院(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
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
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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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
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
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
會處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
(二) 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五千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
可之主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
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塗改人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皆可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註明療育日期者則一張收據僅能以一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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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八、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予受理)。
4.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
以月為單位,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十六日至次年一月二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
若未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
於一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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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桃園縣政府_______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表
序號(免填): ___年度第___次申請
兒童相關資料
姓名: 性別:□男 □女 身分證字號: □□□□□□□□□□
民國 年 月 日生 □現未達就學(國小)年齡 □ 緩讀至 年8月
兒童郵局存摺局帳號 局號: □□□□□□-□ 帳號:□□□□□□-□
身分別
□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遲緩類別:□認知能力□語言溝通能力□社會、情緒發展
□生活自理能力□粗動作能力□精細動作能力□其他
□領有綜合評估報告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 等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是否為低收入戶:□否,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 □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証明
戶籍地:桃園縣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申請人相關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兒童關係:
聯絡電話:(辦公室) (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同兒童戶籍地 □其他: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兒童雙親資料:
國籍:父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屬實,並保證兒童申請此次補助款期間,未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如有違反上述情形,除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姓名:____________(親筆簽名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1.提出申請前請再次詳讀『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檢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是否備全,以減少退件之發生。每次申請時,應備:□申請表 □兒童療育紀錄單或收據黏貼憑證單;另以下文件為每年度首次申請時提供:□戶口名簿影本 □有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一年內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一年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擇一即可) □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文件視個人情況而定。
2.申請日期:1-3月補助,請於4月1-15日申請;4-6月補助,請於7月1-15日申請;7-9月補助,請於10月1-15日申請;10-11月補助,請於12月1-15日申請;惟12月份補助款併於次年第1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單位: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地址:33053桃園市四維街12號,聯絡電話:03-3330210。
4.申訴及撥款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3-3341999)分機6321。
(由審核單位填寫)
補助相關資料 月份 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 本月補助金額
(A)+(B)
次數 金額(A) 200元次數 100元次數 金額(B)
月
月
月
月
本次補助金額總計
審核
結果 □經審以一般戶標準核定___年___月至___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___________元整
□經審以低收入戶標準核定___年___月至___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_________元整
□不予補助,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審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複審
核章 承辦人 科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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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
___年___月療育紀錄單
兒童姓名:______________ (請於表格中註明療育日期、單位、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
次數1 次數2 次數3 次數4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5 次數6 次數7 次數8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9 次數10 次數11 次數12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13 次數14 次數15 本欄由初審單位填寫
______年______月
200元×療育___次
100元×療育___次
共計__________元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註:1.請詳實填寫,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4.本紀錄單一個月使用一張,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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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桃園縣政府_______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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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在 此 黏 貼 具 領 人 療 育 訓 練 自 費 收 據 正 本
備註:1.每次課程都需要收據正本,並請療育單位於收據上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2.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四)桃園縣政府_______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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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此浮貼兒童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備註:1.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長庚、壢新、敏盛、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所開立。
2.綜合評估報告書須為行政院衛生署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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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此浮貼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備註:本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兒童帳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檢附文件為兒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請於下列表格內黏貼具領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正 面) (反 面)
*戶口名簿影本不需黏貼,請與檢附文件一併裝訂,並載明清楚兒童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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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報編未開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協助各項宣導工作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101004629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報編未開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協助各項宣導工作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政府補助報編未開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協助各項宣導工作作業要點」條文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報編未開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協助各項宣導工作作業要點
94年4月19日訂定
94年9月16日修訂
101年2月22日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報編未開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廠商協進會)整合資源,有效協助本府
各項政務推行及政令宣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第一點所稱之本縣廠商協進會。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限使用於協助辦理本府各項政務推行及政令宣導工作等相關支出(附件一)。
(二)每一廠商協進會補助經費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各廠商協進會為辦理各項業務,應擬訂周詳計畫,整合並善用社會資源,撙節經費支出,創造最大效益,於年度
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申請書(附件二)及年度工作計畫書(附件三)、立案證明等相關書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
(二)年度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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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目標。
3、計畫項目、內容概述、自評績效衡量指標及預算目標數。
4、執行方式。
5、經費概算。
6、計畫效益。
(三)審查作業:
本府依各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必要時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方式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申請單位。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後,製作領據,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字樣
(加蓋廠商協進會、出納、會計及負責人印章),送請本府核撥款項。
(二)經費核銷
1.廠商協進會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成果報告、有關資料照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影本送本府核銷
(若為全額補助,則需檢附原始憑證正本)。
2.廠商協進會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畫辦理,應將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府。
六、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底前提出執行工作內容及自評績效衡量指標評量表送本府,以利本府考核。
(二)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依計畫於期限內辦理活動,並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十日將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送本府;
相關執行成效應提供本府運用,以分享執行成果。
(三)本府對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得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以瞭解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廠商協進會,
其辦理成果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執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七、廠商協進會應遵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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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 (捐) 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 (捐) 助經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 (捐)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 (捐) 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五)受補 (捐) 助經費於補 (捐) 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 助比例繳回本府。
(六)受補 (捐)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 (捐) 助比例繳回本府。
附件一
補助經費科目表
人事費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獲得勞務所支付之薪資、酬勞費用均屬之
人事補助費 聘僱人員
業務費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事項業務費用均屬之
兼職酬金 鐘點費、演講費、出席費、審查費、稿費、專家診斷費、縣(市)府兼職酬金等
文具紙張
郵電費
印刷費
租金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租金屬之(如:場地費用等)
其他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除前所列舉者以外之其他費用屬之
(如:辦理參訪車資、場地布置、雜費等)
設備養護費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除前項所需設備之保養、維修費用等均屬之
旅運費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旅費及洽公等短程車資屬之
國內旅運費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赴國內各地區出差所需旅費屬之
短程車資 凡因應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之
管理費 凡無法直接歸屬於特定工作計畫有關之間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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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全 銜)廠商協進會工作計畫申請書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工作項目
執行期限 年度計畫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計畫經費 向本府申請 申請單位自籌 合計
聯絡人 單位 職稱 姓名
地址 電話
備註
附件三
(全銜)廠商協進會 年度服務工作計畫書
一、計畫背景說明。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項目、內容概述、自評績效衡量指標及預算目標數。
四、執行方式。
五、經費概算。
六、計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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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100446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02月16日府社婦字第0980051195號令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府社婦字第0990577564號令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府社婦字第1000042373號函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府社婦字第1010044602號函第五次修正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平權,同步提升婦女能力,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維護及倡導婦女權益,辦理
本縣婦女支持性服務課程,期透過婦女再教育以發掘其潛能,間接培養女性人才並積極促進參與社區、公共事務,
以維護其個人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各單位)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前項各單位如為新立案者,需會務正常運作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補助。
三、依本點申請補助,其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相關宣導活動應占下列各款總體課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始核予補助:
1、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提倡家務分工、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
促進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講座課程、座談研討會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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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服務活動等,並得包括CEDAW宣導短片及講座。
2、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相關服務活動。
3、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及促進多元文化適應(融合)等課程或方案等新住民相關服務活動。
4、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5、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
需開放本縣婦女團體參加,如以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6、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本府另委託辦理女力成長學苑課程,為避免資源重複,以非都會鄉(鎮、市)開辦社區學苑優先申請補助。
課程內容及班別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八小時課程安排以性別主流化(以影視賞析或讀書會討論方式進行共計四小時)、社會福利與照顧、婦女權益、CEDAW宣導短片
及其講座課程規劃、婦女議題探討之女性影展或影片、志願服務參與、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就業與經濟為原則。
(2)四小時課程安排以因地制宜並符合各地區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括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
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3)設班人數:每班人數需達三十人,女性應占三分之一比例。
(4)上課時間:原則上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共計十二小時。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培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新住民或原住民等婦女擔任課輔員、
關懷訪視員或其他社區服務工作(前開弱勢婦女參加人數應占半數以上),辦理教育訓練至少四次(含)以上,每次三小時,並於
訓練後實際從事社區關懷弱勢服務(開辦弱勢家庭課後照顧或新住民家庭外展訪視)之相關活動,持續至少三個月,且每人每月
至少提供十案(次)社區關懷弱勢服務;課後照顧每週至少三次,每次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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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婦女福利具創新性計畫。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案於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同一單位每年度最多
申請二次(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政策性補助:
1、計畫具創新性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弱勢婦女受益人數、計畫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
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一百,補助金額至多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2、申請辦理弱勢家庭課後照顧者,其辦理地點須由本府認定需要加強課後照顧服務之地區,每班至少服務十人以上,
並應檢附服務個案出席紀錄表(附件十五)。
(三)活動內容係參訪、觀摩者,前述補助方案內容時數需占總活動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不受理之補助項目:
1、不予補助項目:義賣、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相關費用、勸募活動、出國考察、餐會、國內旅遊、聚餐、慶生、烤肉等
聯誼性活動及點心費、紀念品、宣導品、獎金獎品等。
2、同一案已接受本府委託或經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不重複補助,有他案尚未核銷在案者,亦不受理申請。
五、本要點各類別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全日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
講師對象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以下規定支給: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邀授課人員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補助上限。
(2)承辦單位理事長、理監事或總幹事等會內人員,擔任授課講師之授課鐘點費,不列入本府補助範圍。
(3)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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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3、印刷、教材及材料費(實報實銷):
(1)印刷費:檢附樣張及依本府規定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不含購買書籍)。自備影印設備,可報支碳粉匣,惟不含設備維修費。
(2)教材費:每人每份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
(3)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每人每份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4、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需附稿件)。
5、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主。
6、場地佈置費及器材租金費(實報實銷): 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景設計、搭建帳棚、桌椅等,最高上限新臺幣二萬元。
7、膳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不含茶水點心等)。
8、場地費(實報實銷):以對外租借之場地為對象,依場地費百分之五十核給,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9、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三元。每班未滿五名兒童者,補助一名
臨時托育人員酬勞,超過五名未滿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以此類推。
10、門票(實報實銷):每人最高新臺幣二百元。
11、租車費(實報實銷):租車補助每日每輛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12、影片公播費:最高每片上限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3、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茶水、攝錄影、文具紙張、保險及郵資等。
14、專案計畫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或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覈實計列,最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政策性補助:
1、社區成長教育學苑
(1)講師授課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課程輔導或助教人員:每項課程上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助教人員一名協助教學,每小時
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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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2)新住民家庭訪視通譯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經本府認定需通譯服務且檢附關懷訪視紀錄表(附件十四)。
關懷以一個家庭(含家長及子女)視同一案,每月至少服務十個個案,最多二十個個案。(訪視通譯人員需接受十二小時
以上訪視技巧訓練,核銷時需檢附上課時數證明等相關資料)。
(3)志工交通費、膳費及保險費: 比照「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辦理。
(4)外聘督導費: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新臺幣二千元。最多每月補助一次。
(5)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每班至少服務十人以上,並應檢附服務個案出席紀錄表(附件十五)。每班安排一名服務人員,
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倘參加人數超過十名未滿二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服務人員,以此類推。
(課輔員需參加本府開設之訓練課程並領有證書者方能服務)
(6)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依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六、各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就第三點所列補助方案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函)。
(二)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
(三)計畫書(附件二)。
(四)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五)補助經費切結書(附件四)。
(六)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七)負責人證書影本。
(八)組織章程。
(九)上年度決算收支表及最近二個月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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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就各單位所提申請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各單位就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機關補助,如經查獲本府應命期限內繳回補助款,並於一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各單位於辦理本要點補助方案時,請配合節能減碳措施,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七、各單位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
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於活動七日前報本府核備後始得辦理。未報經本府
核准變更而逕予執行者,本府應命該單位繳回補助款項,且一年內不得提出本府活動經費申請。
八、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送本府報支;惟活動期間為十二月份者,應於當月月底前報支:
(一)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二)領據(附件五)。
(三)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六)。
(四)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
(五)成果概況表(附件八)。
(六)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九)。
(七)經費支出原始憑證:請黏貼於經費支出黏貼用紙(附件十)。
(八)參加人員名冊一式二份 (附件十一)。
(九)相關宣導課程活動需檢附課程意見及滿意度調查表(附件十二)。
各單位之經費報支案件,經本府社會局審查符合原核定補助計畫,並完成本府經費報支程序後核撥。
九、各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補助款支用不當或相關文件造假情形,經查明屬實者本府
應命繳回補助款,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
且本府應於一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考核表如附件十三)。
接受本府社會局經費補助全年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列入本縣年度人民團體評鑑,評鑑項目中補助款使用績效查核
結果列入隔年補助之參考;考列丙等者,本府應於一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補助。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預算及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當年度核定
預算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
※相關附件請逕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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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100378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2月22日至101年2月2日,批號1D10102070.X.N共78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
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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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100378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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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月16日至101年2月2日,批號1D10102070.W.N共8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
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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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林志崧建築師事務所林志崧建築師開業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0407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林志崧建築師事務所林志崧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志崧
二、身分證字號:L1214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1853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志崧建築師事務所
五、原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35號17樓之10
六、新事務所所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281號4樓之1
七、備註:移轉至臺北市繼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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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10040890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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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2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 :http://tycg2.tycg.gov.tw/main/1aw.aspx)法規查詢-本縣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游雅齡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15樓
(四)電話: (03) 3322101分機 7583
(五)傳真 :(03) 3318446
(六)電子信箱: xabu1a@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背景: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
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
管機關定之。」。爰本府依據相關規定訂定縣市層級特教法相關子法,將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
通費補助實施要點」修改為「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三、訂定目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就學交通問題,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四、訂定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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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條:
1、補助對象擴及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學生,申請對象並加入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2、因特殊教育學校非本府所轄,又日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可由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爰本案補助對
象修改為不包含特殊教育學校。
3、為避免重複請領交通費補助之情事發生,特新增「本學期已向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領取上下學交通
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之規定。
(二)第三條:明列第二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之各種情形。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101年○月○日府教特字第101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籍桃園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
鑑定證明,並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上下學情形
等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在家教育學生者(含安置教養院者)。
二、已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中途放棄者。
三、本學期已向本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領取上下學交通補助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長期在走(移)動時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輔助器材(如輪椅、助行器、拐杖等)協助者。
二、體能無法負荷長距離步行,或雖能完成但行動緩慢者。
三、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者。
四、持有中度(含)以上智能障礙手冊資格且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決議安置啟智班者。
五、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者。
六、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者。
七、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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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助金額:
ㄧ、補助款每年上、下半年各申請一次,每年以補助九個月為限(不含二、七、八月)。
二、每人每月以新臺幣六百元範圍內辦理補助。
三、中輟學生及長期事、病假學生,須依實際到校上學月分核實申請。
第五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資格者檢附證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二、由學校依據本辦法之申請資格審核,學校備齊文件送本府委辦學校收件覆核後核撥經費。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
第七條 就讀期間若不符第二條所列資格者,自資格喪失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費,已領取者應繳回。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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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10100423591號
附件: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惠請張貼周知。
依據: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三、本次訂定條文及總說明,詳如附件。
四、對於本次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 03-3322101#5267。
(四)傳真: 03-3313597。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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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規定,為能有效管理本縣轄內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自來水,
爰訂定本辦法,其訂定之主要意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令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自來水事業定義。(第三條)
四、明定興辦簡易自來水事業之資格、文件及應辦理程序,由執行機關審核,並附具體意見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第四條)
五、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有之設備。(第五條)
六、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訂定方式及水費收取規定。(第六條)
七、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補助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法源依據。(第七條)
八、明定簡易自來水質及水源水質檢驗調查、頻率及紀錄處理規定。(第八條)
九、明定簡易自來水設施因乾旱或意外事故停水或定時供水之處理規定。(第九條)
十、明定申請書件表格格式之制定單位。(第十條)
十一、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補辦許可登記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令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供水區域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行政區域者,以供水區域較大者為執行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轄區內公、民營簡易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一、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二、本條所稱原住民族地區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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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營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明定本辦法之自來水事業定義。
第四條
申辦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並於取得水權後,
檢具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及原水水質檢驗表,送請執行機關審核,並附具體意見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明定興辦簡易自來水事業之資格、文件及應辦理程序,由執行機關審核,並附具體意見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二、第二項審查作業要點依第二條第一款權責劃分規定,分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及本府工商發展局定之。
第五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備下列必要之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需要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缺水季節原水無缺。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有之設備。
第六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由簡易自來水事業視供水區域內之情況,採取計量、計口或其他方式訂定,經送請執行機關審核,
並附具體意見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明定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訂定方式及水費收取規定。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對於簡易自來水事業設施之改善或新建經費得酌予補助。 明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補助簡易
自來水事業之法源依據。
第八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應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之水質標準。
前項水質應每半年由簡易自來水事業擇定合格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檢驗調查一次,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
前將檢驗調查紀錄送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檢驗調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明定簡易自來水質及
水源水質檢驗調查、頻率及紀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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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簡易自來水設施因乾旱或意外事故停水或定時供水者,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同時函報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並由執行
機關公告周知。 明定簡易自來水設施因乾旱或意外事故停水或定時供水之處理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書件表格格式依第二條第一款權責劃分規定,分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及本府工商發展局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補辦許可登記。但必要時,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得延長一年。 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補辦許可登記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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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0541號
附件:「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
三、「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號11樓
(三)電話: 03-3386021轉分機 302,林錫聰先生
(四)傳真: 03-3333878
(五)電子郵件: 00348@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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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總說明
大坑缺溪位於老街溪的上游,沿線依序匯入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園區、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奇美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平鎮廠、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及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之工業廢水,事業廢水量每天高達約三
萬四千公噸,占大坑缺溪常流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致使大坑缺溪下游河段長年屬嚴重污染河段,包括生化需氧量
及氨氮等污染物約占老街溪全流域(河段)污染總量百分之三十。
桃園縣政府多年來積極辦理河川污染整治工作,一百年度更全力投入老街溪整治,其中中壢市老街溪加蓋商場及停
車場拆蓋工程已於一百年十月完工,目前正積極進行新勢公園礫間接觸曝氣氧化工程,截流處理平鎮新勢及宋屋地
區之生活污水;上游大坑缺溪河段主要污染來自工業廢水,故擬針對大坑缺溪河段推動事業廢水加嚴放流水標準。
接續進行河川整治及景觀改善工程,預計三年內完成,要讓老街溪重現溪流美景。
本次加嚴之放流水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大坑缺溪,且廢(污)水排放量規模
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水質項目除本標準規定項目外,餘仍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之放流水標準。
本標準發布後之預計成效,預計排入大坑缺溪之生化需氧量排放量平均約可減少百分之三十五,氨氮排放量平均約
可減少百分之五十五,故可督促既設污水下水道系統投資提昇水污染防治設施,對經濟與環境發展皆具有正面影響。
本次擬具之「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主要加嚴項目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中生化需氧
量及氨氮項目,加嚴項目與管制對象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大坑缺溪,且廢(污)水排放量規模每日達一千立方公
尺以上:其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為十毫克/公升(mg/L),氨氮十毫克/公升;其餘項目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
告之放流水標準。
二、既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考量緩衝期因應,採兩階段管制。
(一)第一階段:本標準施行前既設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排放許可證取得日期為準),
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大坑缺溪,且廢(污)水排放量規模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其最大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為
二十五毫克/公升,氨氮七十五毫克/公升,其管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需進行污染防治措施之調整與
功能提昇者,得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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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放流水總量削減管理計畫,經桃園縣政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管制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
涉及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時,應按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其餘項目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
(二)第二階段: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入大坑缺溪,且廢(污)水排放量規模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第二階段限值生化需氧量為十毫克/公升,氨氮十毫克/公升,其管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
餘項目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放流水標準。
本標準草案共計五條,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專有名詞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管制項目及限值。(草案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大坑缺溪放流水標準 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排入桃園縣大坑缺溪,且廢(污)水排放量規模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二、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三、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
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第三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事業:指本標準施行前,尚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排放許可證(文件)之事業。
二、既設事業:指本標準施行前,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排放許可證(文件)之事業。 專有名詞之定義。
第四條 本標準規定之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本標準管制項目及限值。
第五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本標準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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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項目 限值(mg/L) 適用對象 備註
生化需氧量
一○ 新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五 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 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氨氮 一○ 新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七五 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本府核定並依計畫
內容執行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 既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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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鍾素梅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472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鍾素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素梅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7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0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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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 (BOT)計畫」案,自101年2月24日至101年5月24日止公告徵求廠商參與投資。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1010048000號
附件:
主旨:「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自101年2月24日
至101年5月24日止公告徵求廠商參與投資。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招商文件領標由101年2月10日至101年5月10日修改為自101年2月24日至101年5月24日止,於上午8時30分至
下午5時30分之辦公時間內,請至桃園縣政府水務局衛生工程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領購,每份費用新台幣 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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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更正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保存團體地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02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保存團體地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保存團體「大溪普濟堂管理委員會」原公告
地址為「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121號 」,更正為「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 124號」。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
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
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
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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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紫( 身分證號:N22185XXXX )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0年12月9日府財金菸字第1000516711號裁處書乙份。 |
桃園縣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100460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紫(身分證號:N22185XXXX)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00年12月9日府財金菸字第1000516711號裁處書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案係受處分人未經許可產製私酒違反菸酒管理法案,經本府100年12月9日府財金菸字第1000516711號裁處書裁處在案,
於100年12月12日及101年01月31日以雙掛號方式郵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因遷移不明及查無此人
遭退回,另於100年12月19日以雙掛號方式郵寄至查獲地點:桃園縣觀音鄉○○○○○○○○○,逾期招領退回,因無其他可送達地址,
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裁處書由本機關留存,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機關隨時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
公報經20日後發生效力。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l樓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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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 (BOT)計畫」案,自101年2月24日至101年5月24日止公告徵求廠商參與投資。 |
二、有關公告內容詳如旨案招商文件,或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www.pcc.gov.tw)及桃園縣政府網站
(www.tycg.gov.tw)查詢,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向本府業務單位詢問(03-3322101分機5790-5793,陳先生或黃技正),
竭誠歡迎各投資廠商踴躍參與投標。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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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10904190號
附件: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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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
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511,謝惠雯小姐。
(四)傳真:03-3351883
(五)電子郵件:00378@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府法一字第
0九二0一六四八0二號令發布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府法二字第0九六00七二九三九號令發布修正
第六至八條條文。
本辦法立法目的係為鼓勵民眾協助糾舉各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如亂丟菸蒂、吐檳榔汁(渣)及亂張貼小廣告
等行為,因科技進步行車記錄器使用極為普遍,且網路上更有業者專門開班教授檢舉技巧,致使部分民眾為領取檢
舉獎金以檢舉為專職,顯已失本辦法鼓勵民眾愛護環境,熱誠協助環保稽查人員糾舉破壞環境之立法意旨,更使民
眾誤會政府機關用高額獎勵金鼓勵民眾偷拍檢舉。故為避免整體檢舉方式繼續朝職業化、營利化進行,並給予基於
熱愛市容環境而檢舉之民眾適當的獎勵,爰擬具「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第四條及第六
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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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主管機關應訂定受理檢舉案作業要點及檢舉不合法定程序或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者,本府或執行機關應
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調降檢舉獎金比例,由原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調降為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六條)
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
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檢具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其受理檢舉案作業
要點應由本府另定之。
檢舉人之檢舉,不合本辦法或前項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程式或所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者,本府或執行機關應
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第四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照
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
一、本府得訂定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二、增訂第二項執行機關受理案件後,如檢舉人所檢舉不合法定方式或提供之證據資料不全者,本府應定相當期限
命其補正,且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第六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所發獎金以每
件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行政處分之實收罰鍰計算發給之。
檢舉獎金於行政處分確定前暫不發給。 第六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告發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所發獎
金以每件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告發處分之實收罰鍰計算發給之。
檢舉獎金於行政處分確定前暫不發給。 調降檢舉獎金比例,由原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人獎金調降為
百分之十,避免整體檢舉方式繼續朝職業化、營利化進行,亦可讓真正熱愛市容環境民眾有適當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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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第二次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10053953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第二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條人意見。
二、時間:101年3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勘誤啟事:
桃園縣政府公報101年度第4期第36頁桃園縣政府令,制定「桃園縣十大伴手禮甄選及管理作業要點」,原發文字號
府消護字第1010038907號有誤,謹更正為府商發字第1010038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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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國際自由車環台公路大賽 |
2012國際自由車環台公路大賽
全國最大自由車賽事「2012國際自由車環台大賽」於3月10日揭開序幕,路線由北至南,帶領車手一同欣賞台灣壯麗的景色。
本次活動今年榮獲國際總會(UCI)的肯定,將賽事升等至2.1級,成為一級頂尖賽事,參賽選手資格與環法自由車賽同等級,
同時也為2012倫敦奧運績分資格賽之一,是台灣自由車史上的創舉,共吸引全球22個國家19支隊伍共計95位選手一同在我們這塊
美麗的寶島上輪番競速。
桃園站賽12日上午在縣府廣場開跑,菁英選手離開桃園市後立即挑戰山路,途中通過豐富的山水景觀及歷史古蹟,如兩蔣
文化園區串連中正公園、慈湖陵寢及角板山公園等皆值得遠道而來的國際選手所探訪的知名景點,其中更行經竹圍漁港、永安
漁港及石門水庫等著名風景區。藉由精心規劃的路線,帶領選手一一體驗桃園之美。
吳縣長於賽前活動中表示,今年環台賽桃園站的最大特色是全縣13鄉鎮走透透,是自由車環台大賽7站中橫跨最多鄉鎮的
一站。整個路程從都市到鄉村、從海邊到山區,在短短的幾個小時內,可以飽覽桃園縣的好山好水,並有專業的體育電視台轉播,
讓全世界都可以看到桃園的風光,順利行銷桃園。另外,除了此次的重要大賽,本縣今年還將舉辦多項大型的國際運動賽事,
如七月份的世界大學棒球錦標賽,以及十月份的LPGA台灣錦標賽。竭誠歡迎參賽選手及國人蒞臨桃園,縣府將以高度的行政效率,
配合中央全力動員沿線為選手加油打氣,讓所有外國朋友都感受到桃園鄉親的熱情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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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Tour de Taiwan
Tour de Taiwan, the largest cycling race in the nation, kicked off on March 10th. With a north-to-south route,
it allowed cyclists to see spectacular sceneries of Taiwan. Recognized by UCI, Tour de Taiwan has been upgraded
to 2.1 this year—the symbol of a level one bicycle race. That is, riders of Tour de Taiwan must meet the same
qualifications as their counterparts do in Tour de France. Moreover, this game is listed as one of the London
Prepares series. As a ground-breaking event in Taiwan’s cycling history, Tour de Taiwan attracted ninety-five
cyclists in nineteen teams from twenty-two countries, who competed for championship on this island of breathtaking
beauty.
The race of the Taoyuan stage began on March 12th at the County Government Square. Upon leaving the downtown of
Taoyuan City, elite riders braved the mountain roads amidst natural sceneries and historical sites. Those cyclist
attractions included Chiang’s Family Cultural Park, Zhong Zheng Park, the mausoleum of the Chiangs in Chihhu and
Jiao Ban Mountain Park, all of which were worth a visit for the international riders. Cyclists could enjoy the
view on wheels when riding across renowned travel destinations like Zhu Wei Sea Area, Yong An Fish Harbor and
Shimen Reservoir. Thanks to the well-organized route, cyclists were able to experience the charm of Taoyuan as
the game proceeded.
At the preparation event, Magistrate Wu pointed out that the Taoyuan stage boasted the route stretching across
thirteen townships—the most comprehensive itinerary among all the seven stages of Tour de Taiwan. While the
race making its way through urban areas and countryside, from seashores to mountains, riders could appreciate
the panorama of Taoyuan in just a few hours. Meanwhile, professional sport television channels provided the
world with live broadcast, in a bid to promote Taoyuan and its scenic sights. Aside from Tour de Taiwan,
Taoyuan will host several large-scale international sports events, such as World University Baseball Championship
in July and LPGA Taiwan Tournament in October. We cordially welcome contestants and our fellow Taiwanese to visit
Taoyuan. With high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give the upcoming games the full support, showing our foreign friends the passion and vigor of
people in T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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