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6期 |
![]() |
◆ 桃園縣政府第805次縣政會議紀錄 |
應禽流感疫情,則請各公所協助於各公賣市場宣導肉品產地來源標識及配合衛教宣導,各公所於現場發現異常,請儘速通報本局。
動物防疫所陳所長仁信報告:
本縣目前無禽流感疫情發生,縣內8家家禽屠宰場的禽鳥來源,遍及全台各縣市,中央防檢局刻正嚴格監控中,本所亦
會隨時派員訪視,一旦發現異狀,將回溯至相關縣市,作後續追蹤防治。請各公所責成獸醫師及產銷班,訪視回報轄區
各畜牧場加強圍網設施,於發生疫情,立即通報公所及本所;並請籌編疫情防疫小組,落實任務分配工作及不定期更新
人員名冊。農委會針對瘦肉精業已公告禁止使用,倘發現使用或進口走私販賣,皆有相當重的罰責。本所平時已將畜牧場、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之查核列為工作重點,現未發現殘留瘦肉精案例。
主席裁示:
(一)禽流感疫情本縣業已持續監測中,將繼續與中央合作關切各屠宰場,並請各公所協助加強衛教宣導,亦會持續召開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議。於發生異常時,請隨時通報,本人即召開緊急應變小組。
(二)瘦肉精依現行法令之規定標準為零檢出,如被檢出應下架並依法處罰,請各公所協助查緝並要求轄內零售市場應強制標識。
二、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本次「台灣十大觀光小城」選拔,感謝大家以網路或明信片投票的支持,並請各長官於投票截止前繼續宣導。
主席裁示:
大溪總統鎮目前暫居第一,請各局處首長通報同仁,繼續加強網路投票。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清潔隊退休年限調整」案:
環保局陳局長世偉:
本局函請桃園市公所蘇市長於全國鄉鎮市長聯席會報,針對清潔隊退休年限案尋求共識,至今未獲回應,請協助轉知,
俾利早日向勞委會爭取同意調整退休年限。
主席裁示:持續列管。
|
二、訂定「本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持續列管並請儘速提出意見。
三、大溪鎮入圍「台灣十大觀光小城」選拔案:持續列管至入選。
四、推動全縣環保工作案:解除列管並請各公所及議會比照辦理。
五、客家日慶祝活動-天穿日:解除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 上午10時50分
桃園縣政府101年03月07日第805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簡秘書宗達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林代理鄉長茂山
蘆竹鄉公所徐藍主任秘書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
◆ 桃園縣政府第640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4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3月08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追贈趙林秋鸞女士桃園縣「傑出縣民」證
趙林秋鸞女士委任律師江燕偉先生:
鳳飛飛女士生前雖隨夫婿長居異地,但她常常懷想起故鄉桃園,更在人生的最終點選擇了落葉歸根,長眠大溪。
故鄉所在地的桃園縣政府追贈鳳飛飛女士傑出縣民證,她的家屬十分感動,也備感光榮,感謝縣政府的用心及關愛。
主席:
鳳飛飛女士是本縣大溪人,一生於歌唱演藝的成績為眾人有目共睹,本縣深引以為榮。鳳飛飛女士生前身在他鄉,
卻心繫故里,對本縣懷有深厚情感,多年前甚至親自錄音,在演唱會中播放介紹她的故鄉-大溪。本府追頒傑出縣民證,
除為了表彰她生前的傑出成就,更表達了大家對她永遠的懷念。
參、專題報告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縣長朝枝: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農業發展局
案由:本縣肉品檢驗查緝狀況(包括禽流感及瘦肉精)。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補充建議:
針對村里辦公室之衛教研習部分,基於職掌專業之不同,建請由衛生所及動物防疫所辦理,不宜交由公所民政課進行。
李副縣長朝枝:
請防疫所注意本案亦需要公所獸醫的同步配合。本案也可透過農會體系、相關公會召開會議宣導。
主席裁示:
(一)瘦肉精部分:在新的容許標準未通過前,本縣應依零檢出之現行法規辦理,以確保大眾食品安全。
(二)禽流感部分:
1.請加強訪視,以了解狀況,若疫情有重要變化,應即刻呈報,以組成應變小組。
2.請加強相關衛教,可製作簡易DM,透過衛生所、學校、村里辦公室進行發放。並可研議參照SARS防疫之衛教宣導方式。
|
伍、重大事項指示
一、教育局:本縣體育大縣規劃。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補充建議:
本縣應從場館水準提升、長期培養運動專才兩方面進行,尤其後者應加強本縣體育專才進入大學後的長期輔導,無論
其是否於本縣就讀,均應建立機制予以獎勵,鼓勵其代表本縣出賽,以留住本縣優秀子弟。
葉秘書長秀榮:
(一)普設場館可讓運動普及,培養體育能力,而本縣的體育大縣計畫,應以全民體育、全民運動作為基礎,而不僅
只是由重點學校培育。唯有全民體育-每個學校、每位學生均能培養一項陪伴一生的運動能力,如此自然能培養出頂尖選手。
(二)獎勵制度不僅只有獎金或獎學金,還應包含食宿、學費全免或其他措施,請教育局詳細調查其他縣市獎勵制度,
舉例如台南市、苗栗縣、台北市,本府應參考比照以留住縣內體育人才,而非僅依賴企業贊助及培養。
小朋友本即深具可塑性,許多學校獲得公所數十萬元的挹注後,即可有體育優異表現;本府投入經費、資源予學校,
小朋友即可能成為比賽成績優異的選手。
(三)場館部分:
1.本縣未來新建設的體育場館均應符合國際賽事標準,相關用地取得不易,應善加利用,若新場館符合奧運規格,
則未來可配合國際賽事之舉辦。
2.羽球運動人口頗多,惟場地不足,短期內應加強學校活動中心、體育場館儘量開放民眾租用。
(四)為提升運動風氣、提供體育專才工作機會,本縣約聘僱人員可優先考量具備體育第二專長者。
主席裁示:
體育係屬縣政中十分重要的一環,體育帶給城市活力,攸關民眾健康,更可凝聚共識、帶動觀光及國際商機。本計畫請加強改進如下:
(一)建構三級銜續制度:
1.請積極補強各級的重點學校,尤其加強國中部分,十二年國教應可作為改變契機,讓民眾不再只注重智育,學生
可發展體育專才。請教育局注意,體育表現優異的選手應保障其在縣內三級學校順利升學,甚至可保障其升大學。
2.請加強大學部分,大學雖非本府所轄,惟仍請教育局協商,保障優秀選手大學升學,並代表本縣出賽,讓選手即
使進入大學後,仍可繼續維持運動的興趣及專才。
|
(二)加強籃球專訓及重點學校:籃球是十分普及的全民運動,且深受青少年喜愛,請注意高中銜續部分應包含私立學校,
並規劃國中小籃球重點學校。
(三)獎勵制度:
1.本縣獎學金申請資格條件勿太苛,且額度請再提高。
2.本縣規劃發展為體育大縣,應在合理範圍內,建立最優惠、最完整的獎勵制度,其中包含獎勵金,以鼓勵優秀選手及教練、
學校。除加強本府預算編列以外,更可引進民間贊助及認養。
3.就體育實力較高的其他縣市,請教育局收集完整其相關作法,以便參考。
(四)場館部分:
1.請就中壢運動公園、楊梅運動園區等未來新場館進行使用規劃,並注意後者田徑場與桃園巨蛋間的分工區別。
2.羽球及網球場地部分:這兩項運動人口頗多,本縣場地卻不足,本縣應建設符合國際賽事規格之標準場地。
3.請就一般市民最常運動的項目,設立標準場地。
(五)體育大縣另一涵義應為加強全民運動、提升全面體育風氣,學校應加強1人1運動。
(六)本縣亦應加強大學部分:
1.保障體育專才繼續升學。
2.即使本縣體育專才不在縣內大學就讀,仍應保持關係、予以獎勵,鼓勵其代表本縣出賽。
3.畢業後應建立企業認養機制,業餘選手可在企業中服務,除穩定其收入外,亦可對公司有所貢獻。
陸、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本縣各局處辦理自行車道整合」專案:請交通局注意本縣自行車道不以長度取勝,而應以精緻、安全、周邊景觀怡人為目標。
(二)南崁溪自行車道周遭林相應變化豐富,請尋找專人設計。
(三)請城鄉發展局注意本縣濱海自行車道,經第804次縣政會議騎乘參訪後(大園鄉漁業大樓至許厝港路段),改進事項如下:
1.部分路線不連續且曲折,並與快速道路搶道,十分危險。
|
2.自行車道後段路線海景十分遼闊,視野頗佳,可惜濱海林相景觀尚待加強,請參考國外優美海灘予以改善,雖該處有保安林及風沙、
海水鹽分等限制,仍請研議以技術克服,必要時可授權專家處理,以利景觀提升及地方發展。
柒、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議會開議在即,各局處就議員可能質詢議題,應予以掌握。
(二)招商時應配合我國土地制度, 並與城鄉、地政、環保及水保等相關局處進行了解後,再與企業洽談,以免給予不正確資訊,
造成廠商期待落空。
(三)航空城應不再受限過去八大分區之規劃,請各局處界定清楚現行做法,並導正離釐清各界觀念。
(四)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各局改制為獨立機關,各處改制為幕僚機關,舉例如研考會之職掌,即改變為協助各
機關建立研考制度,而各機關應設有研考人員,處理管考業務。發文、歸檔、研考等工作,各機關既為獨立機關,
終須獨立作業,比如戶政、地政等二級機關,業已獨立作業多年,本府各一級機關100年仍集中作業,僅係屬過渡作法,
各機關最終仍應獨立處理。
(五)現行考績制度實屬不得已,暫無法改變,請各局處長秉領導統御之能力,安撫淡化考績乙等同仁之情緒。
(六)縣長為顧及本府同仁發展專才及興趣之需求,本府各機關職缺徵才以自本府全體同仁遴選為優先原則,並非
以該局處同仁內升為優先,請人事處釐清各局處之誤解,並細膩執行縣長體恤同仁之美意。
(七)商調本縣以外機關之人員時,請先行確定對方長官同意,再行以縣長名義行文商調,以免本府行文後對方機
關卻不同意,造成機關間彼此的誤解。
主席裁示:
本府同仁應可跨局處參加徵才,而局處長也可自其他局處中網羅優秀人才;本府職缺應以自本府整體團隊同仁中遴選為優先,
而非以機關內部為限。舉例如原任職於警察局之同仁,若具備新聞專業及興趣,則可至新聞單位服務,如此方能讓本府同仁
不限於現職機關,而可依興趣專長轉換局處,充分適才適所。
捌、臨時動議
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總經理辰秋:
|
有關上(639)次會議本公司注意因應新北市股款、平準基金、重置基金、提供捷運站周邊都市計畫以利招商等主席裁示,
本公司均刻正積極辦理。
葉秘書長秀榮:
(一)交通局提出之軌道基金案將列入重大議題會報討論。
(二)捷運站區周邊都市計畫部分,縣長目前已有腹案,都市計畫應以縣長決策為準,惟因刻正與中央洽談中,現階
段仍以城鄉發展局所訂者為主。
李副縣長朝枝:
新北市股款部分,已於股東會議中請其協助,其他部分於明(9)日召開跨局處小組會議中,依據縣長指示進行研議,並送縣長核定。
二、主計處鄭處長瑞成報告:
本府各機關年度中組織規程與編制表修正及廢止之相關經費執行及決算編造注意事項。(請參閱本府會議無紙化系統會議資料)
主席裁示:
各局處可參閱書面資料,若仍有不明處,可再向主計處查詢。
三、人事處郭處長修發報告:
因本府各局處業改制為獨立機關,若需甄選其他局處同仁,即為外補,依法應對外公告。就主席指示本府職缺徵才應以
自本府整體團隊同仁中遴選為優先原則,具體作法有三:
(一)各局處可參照衛生局與所屬衛生所結合辦理人員陞遷的作法,排定各職稱升遷序列,即為內升;惟其中利弊得失,
請各機關自行衡量是否比照辦理。
(二)原採電子郵件傳遞方式將改以本府入口網公告各局處徵才訊息,並將協請資訊中心改善入口網徵才訊息之使用便利性。
(三)建請各局處長化被動為主動,如有需要,可洽本處提供符合陞遷資格者名單,鼓勵其他局處同仁報名參加甄選。
主席裁示:
請人事處加強本府同仁徵才訊息通知,並整理上揭各項做法後,送本人及各局處長供參。
玖、主席政策指示
本府同仁均應培養運動習慣,以維持活力及健康,同仁工作十分辛勤,更應注意保養身體,本府目前設有體育相關社團即屬良好作法。
拾、散會 上午11時45分
|
◆ 桃園縣101年中小學校聯合運動會 縣長談話 |
桃園縣101年中小學校聯合運動會 縣長談話 101.02.22
今天,很高興看到本縣各中小學校3200多位運動愛好者,齊聚參加101年全縣學校聯合運動會。為了倡導全民運動風氣,
鼓勵縣民積極參與戶外休閒活動,打造活力桃園運動城,縣府每年都會辦理全縣中小學校的盛大體育競賽。在三天的賽程中,
希望大家都能發揮運動家的精神全力以赴,將平日努力的成果在這個運動場上充分展現,爭取最佳成績。
桃園縣是體育大縣,縣府對學校基層體育發展,從社區到全民運動皆不斷增設活動設施,且積極爭取國際賽事在桃園舉行,
如3月份辦理的2012國際自由車環台公路大賽、7月在青埔棒球場舉辦的世界棒球錦標賽、10月份在揚昇球場舉辦的LPGA高爾夫
球賽及辦理世界太極拳錦標賽等,就是希望能累積經驗,讓桃園縣未來有機會舉辦全國、亞洲甚至是全世界的運動賽事,也希
望所有的選手都能發揮實力,成為下一個桃園及台灣之光。
最後,感謝長期默默付出的教練們,落實基層選手培訓,為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及培育縣內優秀運動好手盡心盡力。同時
也要鼓勵所有教育伙伴應再接再勵,秉持「沒有最好•只有不斷超越」的信念,做好向下扎根工作,持續傳承延續,希望在今
年度全中運競賽中再創更為亮麗的佳績!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
◆ 101年度婦女節系列活動之「玫瑰.麵包.音樂會」 縣長談話 |
101年度婦女節系列活動之「玫瑰.麵包.音樂會」 縣長談話 101.03.04
各位與會的婦女姊妹們、各位貴賓,大家好:
很高興在婦女節的前夕,邀請各位來參加這場別開生面的「玫瑰•麵包•音樂會」。所謂的「玫瑰•麵包」源自於20世紀初,
當時西方各國正處在快速工業化和經濟擴張階段。1908年,將近15000名婦女走上紐約街頭,喊出了象徵經濟保障和生活品質的
「麵包加玫瑰」的口號,因此縣府以此為主題,宣揚新女性的精神和意義。
過去的女性,多數待在家中相夫教子,但現在的婦女,不僅要照顧家人、處理家務,更要出外工作,分擔家計,蠟燭兩頭燒
是現代婦女的寫照。根據國內所做的「婦女生活狀況調查」顯示,婦女平均一天要花5個小時照顧12歲以下小孩、倘若家中有65歲
以上需照顧的老人,則每日要多花4個小時照顧長輩,再加上處理家務1個半小時,遠遠超過勞基法所規定的工時。尤其桃園縣是
全國人口最年輕的縣市,婦女勞動參與率超過50%以上,高於全國平均值49.97%。因此,協助婦女減輕家庭負擔,成為縣府重要的
施政目標。
婦女權益的發展已近百年,隨著性別意識的抬頭,權益福利的保障都已立法保護。未來,我們將繼續努力協助婦女解決各種
煩惱,包括設置托老中心、社區關懷據點及老人大學等,在幼兒方面,增設公立幼稚園、托育服務等,讓更多的婦女有喘息及自
我成長的機會,盡情展現勇敢、浪漫、自信、獨立的新女人風采。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
◆ 桃園縣政府第805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05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3月0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大園鄉竹圍漁港漁業綜合大樓3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大園鄉鄉政簡介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歡迎各位長官蒞臨大園鄉召開本次會議,大園鄉面積87.3925平方公里,行政劃分18村410鄰,人口數截至101年2月底
止達82,156人。鄉內建設請縣府能於本鄉召開「桃園航空城計劃說明會」,讓鄉民瞭解並配合開發,規劃
「桃園航空城濱海遊憩區」,協助告知沙崙及圳頭產業區開發時程及後續土地區段徵收,儘速進行「許厝港沿雙溪第三期道路工程」,
規劃「大園鄉觀光生活商圈」以及協助研議A15捷運車站都市計畫往西擴大等,共同打造本鄉,促使大園發展更整體連貫。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提請 審議。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為維護、活化館場所需,建議彈性修訂本辦法。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管理辦法之修正係針對長期使用之體育團體,其他為維護場館經營而作彈性使用者不受影響。
|
二、提案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提請 審議。
桃園市公所簡秘書宗達建議:
本案第六條應屬認養單位管理維護工作,惟樹木修剪方式多樣且技術層面較高,易生爭議,建請修改為灌木修剪。
曾參事文敬建議:
樹木修剪由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即可解決技術問題。
葉秘書長秀榮:
認養與管理維護工作無關,認養建議規範一年管理維護的經費,由有意願的單位團體出資即可,管理維護具技術性,
應由主管機關監督。本案第5、6、7條易減低認養者的意願,建議重行訂定。
決議:
認養方式應簡單化並以現金捐贈為主要架構,認養者不負維護細節工作,如有團體願意負責其他維護工作,可視情形個別處理。
所有計畫應先充分瞭解,妥善規範權利義務,依計畫洽詢合適單位認養,化被動為主動。本案請重新擬訂。
三、提案機關:文化局
案由:為頒授趙林秋鸞女士桃園縣「傑出縣民」證,提請 審議。
曾參事文敬建議:
傑出縣民實施要點對逝世者建議修正為追贈。
決議:
(一)照案通過並於明日主管會議中正式追贈。
(二)趙林女士衣錦榮歸,其對大溪所表現的愛,值得讚揚。95年演唱會中,親自剪輯錄製一段介紹生長環境-大溪的影片,
讓我們以她為榮。
伍、臨時動議
一、衛生局、農業發展局專題報告
案由:本縣肉品檢驗查緝狀況(包括禽流感及瘦肉精)
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瘦肉精部分,本局業已於市場、通路端及餐廳稽核抽驗,並強制標識肉品來源;因
|
![]() |
◆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1290號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部長 劉憶如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本要點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由本部訂定後,歷經四次修正。為加強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
之管理機關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與稽徵機關間之聯繫,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再檢討修正本要點,
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稽徵機關與國產局間之權責劃分。(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通知國產局之事項及須檢附之文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時,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洽辦登記時,國產局應配合事項。(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因抵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應移轉地方政府所有部分,其辦理流程,
應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
五、以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抵繳稅款,無繳納證券交易稅問題,刪除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與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項目及應提供之資料。(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修正抵稅不動產、有價證券、有限公司出資額之處理,及處分價格之核計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
八、修正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應通知地方政府辦理撥用。(修正規定第九點)
|
九、修正抵稅土地因地政機關辦理重測、重劃等致面積異動時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修正抵稅土地配合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有關抵稅不動產原有租賃關係之處理,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三十一點、第四十一點已有規範,
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增訂抵稅實物因涉訟或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三、修正增列抵稅不動產因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時,應通知稽徵機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配合第六點規定增訂附件一、刪除附表一。
十五、配合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增訂附件三。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局所屬各辦事處、分處
(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一、本點新增。
二、稽徵機關與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就民眾申請以實物抵稅案件之權責劃分,
業經本部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財產接字第○九八三○○一一四○一號函示,稽徵機關負責民眾申請抵稅實物案件之審核
准駁事宜,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則負責辦理抵稅實物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及接管事宜,無須就核抵之適當性
作審核,核抵責任屬稽徵機關,爰增訂本點。
三、明定「國有財產局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簡稱為「辦理機關」。
|
三、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
辦妥分割登記。
二、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轉帳通知書送國有財產局所屬各辦事處、分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分處),
其轉帳通知書「奉准抵繳實物名稱」欄內,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稅實物名稱及抵繳金額。抵稅實物屬不動產者,並應填明其標示、面積、抵稅權利範圍;屬有價證券之股票者,
並應填明股票名稱、股數、張數及每張股票編號、股數、每股抵繳單價。
(二)國、直轄市、市、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
(三)抵稅實物本身應納未納之其他稅費及其處理方式。
(四)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超額部分之處理方式。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於處分後比例退還價款。
2.同意捐贈國庫。
3.自抵稅實物分割。
4.分別共有。
前項第一款抵稅實物屬不動產時,稽徵機關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出租證明文件。第四款第3目以分割方式處理者,
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修正「國有財產局所屬各辦事處、分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分處)」為「辦理機關」。
三、實務上稽徵機關核准抵稅案件,係將實物抵繳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以供辦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及
過戶手續等接管事宜,爰予增訂「抵稅實物明細」。
四、原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轉帳通知書載明事項,與實務上稽徵機關送辦理機關之實物抵繳明細及轉帳通知書所載項目,
未盡相同,且實物抵繳明細及轉帳通知書所載項目,應由稽徵機關依其審核作業及後續帳務處理需要予以規範,爰予刪除。
五、第二項關於抵稅實物屬不動產時,稽徵機關應檢附文件,除現行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出租證明文件外,配合實務需要,
增訂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有
共有分管協議情形者,相關契約文件,及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時,應一併告知,並予以分目規定。
六、原第二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位置之規定,移列第三項。
|
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
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三、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時,在辦理登記前,應由稽徵機關切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
審查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有關文件,經審查無誤得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事處、分處用印及依土地登記規則註明
「免繕發權利書狀」後送地政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登記案件駁回時,地政機關應將抵繳之有關文件全部檢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辦事處、分處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登記國有之登記謄本或前項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本點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一。 一、點次變更。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已明定抵稅實物案件之抵繳程序及應附文件,無需再予規範,及依土地登記相關規定,
修正第一項。
三、配合第二點規定,「辦事處、分處」修正為「辦理機關」。
四、地政機關駁回登記案件時,文件檢還對象,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原第二項予以刪除。原第三項調整為第二項,
並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四項之附表一「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併入第六點第一項規定之附件「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
四、不動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前點第四項流程中凡需洽辦事處、分處者,均應比照洽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辦事處、分處應辦理之事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一、本點刪除
二、基於抵稅不動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應移轉地方政府所有部分,其辦理流程
應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爰刪除本點。
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
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五、抵稅實物為股票股份、股東出資額時,辦事處、分處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並於
完成後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過戶如需繳證券交易稅,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 一、第一項抵稅實物除股票、股東出資額外,尚有基金、債
券等需辦理過戶,因種類多樣,為免漏列,該等實物修正統稱為「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及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第一項「辦事處、分處」修正為「辦理機關」。
三、依本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九○二九號函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以遺產中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抵
|
繳應納遺產稅款者,該項證券之抵繳行為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第二項無規定必要,予以刪除。
六、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屬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
(一)動產: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房屋:實地點交。
(三)權利: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其屬債權者,應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及財產清冊,
並載明債權到期日。
六、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實物,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應依下列規定將抵稅實物點交辦事處、分處接管:
(一)其屬動產者,列冊、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其屬房屋者,實地點交。
(三)其屬土地者,於辦竣國有登記,由辦事處、分處通知稽徵機關後視為完成接管。
(四)其屬權利者,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前項第三款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一、辦理機關辦理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
及權利等抵稅實物之接管登記或過戶作業流程於附件一「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明定,以利實務執行,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抵稅土地,原則上於地政機關辦竣國有登記後,即視為完成接管程序,不需辦理點交,原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刪除。
四、抵稅實物倘為債權者,依國產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四○○四○三三九號函附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邀集稽徵機關等研商「未上市、未上櫃之公司股票(股權、股份、出資額)以及債權,由國產局接管後,進入清算程序或涉及
需循訴訟程序追討債權者,如何與原核課之稅捐機關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會議之附帶決議
(一),稽徵機關於移交國產局接管時,應一併檢附債務人財產清冊、債務人戶籍住址等資料,爰將上述決議併原第七點
第一項第五款稽徵機關應提供資料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以利實務執行。
五、原第二項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接管方式,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否比照辦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予以刪除。
|
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抵稅實物於辦竣國有登記後,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應由辦事處、分處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
(一)抵稅實物為房地者,於處分前得辦理出租或委託經營。
(二)抵稅實物為動產者,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
(三)抵稅實物為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應由辦事處、分處委託適當機構出售;其為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
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其為政府公債者,按期兌領本息。
(四)抵稅實物為權利者,其處分應報經財政部核定。
(五)抵稅實物為債權者,稽徵機關移交辦事處、分處接管時,應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及戶籍資料,
由辦事處、分處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以稽徵機關原核定抵稅額為標售底價,如無法標脫,得降價二成列標,如仍無法標脫,
再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二成列標,如仍未能標脫時, 移還原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四)權利:按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
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一、配合第二點規定,第一項「辦事處、分處」修正為「辦理機關」,其他酌作文字修正。
二、抵稅實物雖應儘速處分以實現待納庫款,惟移轉國有後,倘於處分前,有其他增加國庫收益及提高管理效能之處理方式,
仍可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管理、收益,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依本部臺北市國稅局一○○年五月十九日財北國稅徵字第一○○○二一五二四一號函告,國產局若發現有影響實物之核抵情事,
請即時通報稽徵機關,俾利稽徵業務後續辦理,及國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提供之高雄市小港區水庫段277地號等3筆土地,遭
棄置廢棄物或污染,影響稅捐稽徵之案例,為加強橫向聯繫,維護國產權益,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辦理機關倘發現不動
產於核准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四、原第一項第三款調整為第二款,並予以分目規定。又得在公開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除上市上櫃外,尚有興櫃,
爰予增列「興櫃」。
五、抵稅實物為有限公司出資額者,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其轉讓應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及依本部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產管第八九○○○二○三一六號函示,
|
抵稅之有限公司出資額,接管後視適當時機予以標售,
免再逐案報部,爰於第三款明定。
六、原第一項第四款權利處分方式,於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已有規範,無需重複訂明,爰予刪除。
七、原第一項第五款債權之求償部分調整為第四款,其餘有關稽徵機關應提供債務人資料之規定,移列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
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為避免本點規定內容過長,原第二項移列第八點規定。
九、抵稅之有價證券委託適當機構出售或標售,依審計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台審部五字第○九九○○○三七四七號函示,應注意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
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
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等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
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
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七、前項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以稽徵機關原核定抵稅額為標售底價,如無法標脫,得降價二成列標,如仍無法標脫,
再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二成列標,如仍未能標脫時, 移還原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四)權利:按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
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一、本點由原第七點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因不動產及動產計價方式均於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範,爰併於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款第一目明定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之處分價格,以臻明確。
|
四、第二款第二目(1)至(3),修正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標售價格計算及降價規則;第二目(4)明定公司配
發股票股利新接管股票之標售價格計算方式;第二目(5)明定公司減資時標售價格計算方式;第二目
(6)參酌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台財產管第八八○一七七五三號函示,明定有價證券處分過程中,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
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五、第三款權利處分價格,酌作文字修正。
|
九、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撥用。其須辦理出租、租賃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
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
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應有部分,委由辦理機關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
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八、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 辦事處、分處辦理接管後,應即通知
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妥為管理維護,防杜被占用、棄置廢棄物等情事發生。其須辦理出租、租賃管理、
委託經營或涉訟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
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
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應有部分,委由辦事處、分處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
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前項規定,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第一項及同項第二款「辦事處、分處」修正為「辦理機關」。
三、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應請地方政府辦理撥用,爰增訂應通知撥用。
四、抵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國有應有部分,倘未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自不負管理之責,爰刪除原第一項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地方政府撥用前,應請其妥為管理維護,防杜被占用、棄置廢棄物等情事發生之規定。另對於
委託地方政府辦理出租等事項,因非強制規定,爰將「依下列方式辦理」修正為「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五、原第二項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管理、涉訟等事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否比照辦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爰予刪除。
|
十、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
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九、抵稅土地於完成
國有登記後,經地政機關辦理重測、重劃或面積更正致面積變動,應依變動後之面積處分。
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
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
其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一、點次變更。
二、國有土地登記面積因地籍整理而有所變動,自應依最新登記面積處分,原第一項無規範必要,予以刪除。
十一、抵稅土地完成國有登記後,屬依法應抵充或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機關應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
前項得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者,倘經辦理機關查明有溢抵稅款情形,應計算溢抵
部分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 十、抵稅土地於完成國有登記後,經辦理重劃,
以參與分配土地為原則。依法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辦事處、分處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
經指配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仍應由用地機關依法辦理有償撥用。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辦事處、分處」修正為「辦理機關」。
三、抵稅土地參與重劃,悉依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原規定「經辦理重劃,以參與分配土地為原則」,予以刪除。
四、抵稅土地除因辦理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另亦可能因辦理區段徵收,無償撥供為公共設施用地,爰將
「依法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修正為「屬依法應抵充或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用地」。
五、公共設施用地是否辦理有償撥用,應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無需明定,爰將「經指配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仍應由用地機關依法辦理有償撥用」規定刪除。
六、有關第一項規定得無償撥交他機關之公共設施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者,倘有稅款溢抵情形,依本部九十七年
一月四日台財產接字第○九六三○○一一○六號函送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研商區段徵收範圍內抵稅地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
四十三條修法前之通案處理方式」會議紀錄結論,為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衍生無法將
溢抵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之問題,應計算溢抵部分土地持分,洽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爰增訂第二項。
十一、抵稅實物為原經出租之不動產,辦事處、分處或受託代管機關於接管後,應即依原租賃關係換約續租。於原租賃
期間屆滿時,再依一般國有財產規定辦理。 一、本點刪除。
二、有關抵稅不動產原有租賃關係之處理,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三十一點、第四十一點已有規範,
無需重複訂明。
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
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一、 本點新增。
二、抵稅實物於接管後,因實物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原稽徵機關,
以利其因應處理。又涉訟案件,並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爰增訂本點。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
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
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抵稅實物之收益,扣除各項稅捐、規費及管理費用,餘額由國
有財產局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抵稅實物處分之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因處分該抵稅實物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國有財產局將賸餘
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一、點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抵稅實物之收益及第二項處分價款撥交稽徵機關程序相同,爰併於第一項規定;並增訂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三、抵稅不動產,倘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
第一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及檢附相關文件,以利稽徵機關帳務處理,爰增訂第二項。
|
附表一:抵稅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 一、本附表刪除。
二、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其內容併入附件一「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
附件一: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 一、本附件新增。
二、依第六點明定抵稅實物之接管登記作業流程,以利實務執行。
附件二: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或重測合併後之各筆錄土地面積計算公式 附表二:抵稅土地與非抵稅
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或重測合併後之各筆錄土地面積計算公式 修正「附表二」為「附件二」。
附件三: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清冊 一、 本附件新增。
二、 依第十三點第一項明定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清冊格式,以利作業。
(刪除)附表一:抵稅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
|
(新增)附件一: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
|
附件二: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合併或重測合併後之各筆錄土地面積計
算公式
合 併重 測 合 併後各筆錄土地面積
= (合 併重 測 合 併 前同一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總和 ÷ 合 併重 測 合 併前之全部土地價值) ×
合 併重 測 合 併後面積
註:1.「土地價值」係指各筆錄土地合併或重測合併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各筆錄土地面積。
2.財產來源為抵稅地者,有多次抵繳之情形,應再分別分算面積。
3.土地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4.範例:
合併前土地標的 合併後土地標的
地號 登記面積㎡ 公告現值/㎡ 財產來源 地號 登記面積㎡
1 100.00 12,000 抵稅地 1 300.00
2 200.00 10,000 新登記地
產
籍 錄號 使用面積㎡ 財產來源
1 112.5 抵稅地
2 187.5 新登記地
抵稅地合併前土地價值總和=100×12,000=1,200,000
新登記地合併前土地價值總和=200×10,000=2,000,000
合併前之全部土地價值=1,200,000+2,000,000=3,200,000
合併後第1錄抵稅地土地面積=(1,200,000÷3,200,000)×300=112.5㎡
合併後第2錄新登記地土地面積=(2,000,000÷3,200,000)×300=187.5㎡
附件三 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清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區辦事處
受款機關:
處 理 標 的 稽徵機關移交日期及文號 被繼承人或納稅義務人 處理情形 〈A〉
收入總額(元) 〈B〉
墊付金額(元) 〈C=A-B〉
結撥淨額 (元) 備 註
合 計
說明:
1.處理標的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者,請於「備註」欄敘明。
2.處理標的有墊付金額者,請於「備註」欄敘明墊付原因。
3.抵稅實物因故(例如:毀損、滅失)無法處分者,請於「處理情形」欄註明「無法處分」,於「備註」欄敘明原因,
並請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
|
◆ 訂定「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 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稅法字第101040000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府稅法字第101040004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為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之不動產,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承受價額:指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價拍賣之該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
(二)執行必要費用:指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但書、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三)執行費:指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預納之執行費。
(四)相關稅費:承受不動產依法應繳納之契稅、地政規費及其他費用。
(五)承受後徵起金額:指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餘額。
三、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於六個月內將逾執行期間,或倘經行政執行分署掣發執行憑證終結執行程序即逾徵收期間者,
本府地方稅務局得就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價拍賣之不動產,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願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承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承受:
(一)不動產經移送欠稅執行之稽徵機關以外之第三人設定抵押權、他項權利。
(二)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外,尚有優先於本縣地方稅受償之債權。
|
(三)執行之欠稅數額,小於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額。
(四)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額小於或等於零。
(五)承受價額高於公告現值加四成。
(六)不動產遭棄置廢棄物、他人占用、違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經評估排除費用龐大,承受無實益。
(七)不動產業經國稅稽徵機關評估予以承受。
(八)非屬本縣行政區域內之不動產。
(九)未經合法登記之建物。
(十)不動產係屬法定空地。但與建築物及其基地一併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一)有其他不利管理使用之情事。
前項不動產,包含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擔保人之不動產。
四、為維護管理需要,本府地方稅務局於聲明承受前,應會同不動產經管機關、本府地政局及財政局辦理現場會勘。
前項經管機關,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定之。
五、本府地方稅務局應持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縣有、管理機關先登記為
本府地方稅務局再依管理權責變更登記為縣有不動產經管機關。
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竣前項所有權登記、管理者變更登記,應通知本府財政局,釐正縣有不動產產籍資料。
六、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竣承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應將承受後徵起金額,以承受日為清償日,開立轉帳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及相關單位據以辦理欠稅銷號並認列徵績。
七、本府各機關應將承受不動產之處分價額撥交本府地方稅務局,由本府地方稅務局按前點規定之地方稅徵起金額,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成數分別解繳各鄉(鎮、市)公所之公庫。但承受不動產之處分價額低於前點規定之地方稅徵起金額者,
以處分價額為準。
|
附件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__________分局)承受行政執行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
轉帳通知書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義務人 統一編號或
身分證號碼 地址
代表人 承受日期 權利移轉證明書
日期及文號
管理代號 限繳迄日 展延迄日 執行案號
項目 應納金額 地方稅徵起金額
應納本稅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行政救濟利息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滯納金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滯納利息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其他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罰緩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合計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承受不動產及相關稅費項目 土地或
房屋標示 執行費 執行必要費用 契稅 地政規費 其他費用 承受價額
備註:本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通報資訊單位、第二聯通報會計單位、第三聯通報行政執行分署、第四聯存查。
承辦員: 股長: 主任(科長):
|
◆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 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10043464號
附件:「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宗教事業計畫,以宣揚各宗教教義,修持戒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為宗旨。
|
前項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福利事業計畫,應明確具體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生活扶助事項。
(二)急難救助事項。
(三)災害救助事項。
(四)醫療救助事項。
(五)淨化社會人心事項。
(六)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
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 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
之建築物。
四、申請人為寺廟者以募建寺廟為限。但已登記有案之私建寺廟符合下列條件者亦得申請:
(一)私建寺廟已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或該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切結同意土地使用變更
完成將私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私建寺廟已定有組織章程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章程明定該寺廟設信徒大會或執事會,
寺廟財產之處分應提經該會議決通過。
(三)私建寺廟變更用途不再作宗教使用時,其寺廟財產、法物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桃園縣。
五、宗教事業計畫應具下列文件: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或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
(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含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
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不須檢附)。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九)排水流向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十)申請範圍建物現況實測圖〈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六、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先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
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申請辦理。
七、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具備董事會紀錄、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
八、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之事業計畫應具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辦理。
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均應各備齊六份,必要時得增加文件份數。
十、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第三章規定程序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十一、宗教事業計畫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本府辦理。
十二、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應會請有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並應依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審查事項,
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事項,逐項依法審查,並逐項簽註意見,作為准否
之依據,審查結果應函復鄉(鎮、市)公所。
十三、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者,鄉(鎮、市)公所應轉知申請人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者撤銷核准:
(一)於三個月內持核准文件向地政單位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二)已建造並辦理登記之宗教建築物,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辦理建物、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
但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其土地不在此限。
(三)未建造宗教建築物者,應於核准變更編定後三個月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程序申請建築,並於完成寺廟或法人登記後
三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宗教團體所有。但屬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本府核准私建寺廟申請案時,應註明申請人違反第四點條件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如其已辦竣使用地
變更編定者,並通知本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十四、宗教事業計畫用地在山坡地範圍未達十公頃者,應符合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
審查原則之規範;如依法須檢附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書件者,應檢齊有關書圖文件由本府民政局轉送該管主管單位
(或機關)依第十二點之規定辦理事業計畫書審查工作,未經審查完成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十五、申請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於宗教事業計畫核准前,應提交本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專案審查小組審查是否有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不可開發建築之情形。
十六、宗教事業計畫用地不得違反不得申請地區之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不得申請地區,指劃設範圍包括重要水庫集水區、生態保育地區、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森林區、活動斷層、
古蹟遺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附錄一(二)所列限制發展地區及其他法規規定者。
十七、涉及農業用地變更部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宗教建築使用非都市土地,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申請變更編定應一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附件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附件二: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附件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附註1:本申請案檢附之書件:(請打)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興辦事業計畫書。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3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將申請使用範圍著色)。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少於1/1200,位置圖不得少於1/5000,均應著色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同意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後願無條件捐贈)及印鑑證明、或私建寺廟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
(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
|
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及組織章程等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寺廟免附)。
□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文件。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計畫。
□違規建築(構造)物安全簽證。
□活動斷層調查暨地質鑽探報告。
□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變更編定」者免附>。
□排水流向圖<比例尺1/500>
□申請範圍建築現況實測圖<比例尺1/500>
□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灌溉設施證明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表。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報告。
□用地位於復興鄉、大溪鎮、龍潭鄉、八德市轄內者,除復興鄉全部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可免附認定函外;
位於大溪鎮、龍潭鄉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認定函,
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有關是否位於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保護區內認定函;位於八德市者,應檢附臺灣省自來水
公司第12區管理處有關是否位於板新給水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認定函。
□其他。
附註2
審核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第2項各款情形應附文件
(一)開發建築計畫書圖:表明申請開發區為(15000或110000像片基本圖)、面積、申請開發目的與使用、
開發建築內容、基地及配置(不小於/1200配置圖等)。
(二)水土保持計畫書圖:表明排水系統(不小於/1200系統圖)、整地計畫(不小於/1200挖填方圖、不小於/1200整地
剖面圖、地質剖面圖)、水土保持計畫(不小於/1200計畫圖)及施工中防災計畫書圖(不小於1/1200等)。
|
(三)土地使用編定圖(/1200)、地籍圖(不小於/1200)、地形現況圖及坡度分析圖(不小於1/1200)。
(四)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查詢結果表。
附件一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受文機關 鄉鎮市公所
宗教團體負責人在下列土地上作宗教事業使用,依本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規定
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土
地
標
示 鄉(鎮
市)別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平
方公尺)
現及
使編
用定
分類
區別 使用
分區
編定
類別
申類
請別
變及
更面
編積
定 編定
類別
面積(平
方公尺)
土現
地
使
用況 本筆
土地
鄰接
土地
土權
地
使
用人
備註
申請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附件二
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
申請人 申請使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
標示
審查
單位 審查事項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合 說明 同意 不同意 修正
再審 審查員
簽章
民政局 1應備書件是否齊全。
2宗教事業計畫書之宗旨是否符合規定。
3宗教建築使用部分是否符合宗教建築物。
地政局 1是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
2是否檢附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3申請使用土地權屬及編定情形與土地登記(簿)謄本是否相符。
4變更編定用地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5是否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
工務局 1申請用地之臨接道路退縮是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2申請基地內有無現有道路。
水務局 1是否影響臨近農地灌溉排水設施。
2是否位於山坡地,如屬山坡地,是否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3是否位於縣管河川區域內範圍內?如是,其變更編定是否符合水利法令規定。
4是否位於區域排水水道治理計畫區域範圍內?如是,其變更編定是否符合水利法令規定。
5是否檢附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灌溉設施證明文件。
工商發展局 1是否位於依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觀光行銷局 1是否位於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
農業發展局 1是否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及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審查。
2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納回饋金。
3是否需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納回饋金。
4是否影響附近農地利用。
5是否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生態保育區或重要棲息環境。
6是否位於林業用地或保安林地。
7其他。
環境保護局 1是否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者。
2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範圍。
交通局 聯外道路是否足供特定目的事業交通需要
|
附件三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申 請 書
市政府
受文機關:_________縣(市)政府
申請事項:
本人在下列土地上必需作( )使用,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二十八條及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土 地 標 示 原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 申請變更編定
類別及面積 奉准
興辦
事業
依據
土地使用
現 況
土地所有權人 備註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等則 面 積
(公頃) 使用
分區 編定
類別 編定
類別 面 積
(公頃) 本筆
土地 鄰接
土地
合計:申請變更編定 筆 面積 公頃
申請人: (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訂定「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100604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府財產字第1010060441號令公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利管理機關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但書規定辦理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提昇運用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縣有公用不動產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得辦理出租或利用。但徵收取得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徵收法令規定,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者,不得辦理。
四、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應以標租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
(一)使用期限未逾六個月,且約定不再續租者。
(二)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或公共性,管理機關基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輔導或配合者。
(三)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四)公開標租無人投標,依招標底價申請使用者。
採逕予出租之方式辦理者,於同意出租前,遇有他人申請承租同一不動產時,管 理機關應予以協商,協商不成,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出租之契約內容:
出租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約定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
(二)用途。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使用限制。
|
(八)違約處理。
(九)契約終止條款。
(十)其他特約事項。
六、利用係指非以出租方式,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
七、利用之費用標準:管理機關得依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計收,或依提供設施之特性、管理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訂定收費標準。
八、利用之申請程序: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經管理機關認定須以書面規範雙方權利義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提供使用。申請書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使用場地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費用。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九、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之期限,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十、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除因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必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
契約或申請書中明定,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十一、縣有公用不動產經管理機關評估,得經常提供公眾使用者,應訂定相關場地使用管理法令,明定申請使用程序、
收費標準及其他場地使用管理相關事項,得不受本原則之限制。
前項收費標準應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 |
◆ 公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第3款所稱足資證明之文件,並自公告日生效。 |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0524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第3款所稱足資證明之文件,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4日研商「修正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應檢附書件」會議決議五本府
101年2月9日研商「專案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97年3月14日以前製造、加工證明文件認定事宜」會議決議。
|
公告事項:
一、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審認97年3月14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文件,下列文件原則上得作為證明:
(一)97年3月14日前經金融機構轉帳之製造成品買賣交易紀錄及與其對應之報(估)價單、進料、進(出)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97年3月14日前向稅捐單位申報之「資產負債表」載有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物料及生產設備等金額者。
(三)97年3月14日前廣告看板書報雜誌廣告內具有製造、加工事實者。
(四)97年3月14日前稅捐單位報備不對外營業之公文書。
二、前項文件未能與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廠址對應時,申請人如取得村里長證明或四鄰(鄰居4人)證明者,得認定其
97年3月14日前於申請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上開村里長證明或四鄰證明文件格式,由本府另行設計提供申請人參考使用。
縣長 吳志揚
證 明 書
字第 號
查 (廠)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起即
□於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街) 巷(弄) 號門牌地址
□使用座落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為製造、加工,用地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左右,使用迄今從無他遷確證屬實,特此證明。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長 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證 明 書
立證明書人 ,居住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自民國 年起即居住於
此地至今從不間斷,茲可證明村(里)內 (廠)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起即
□於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街) 巷(弄) 號門牌地址
□使用座落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為製造、加工,用地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左右,使用迄今從無他遷確證屬實,特此證明。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立保證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一○一年 月 日
|
◆ 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植字第101004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農授林務字第一○一一七○○一二五號
函核定「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書」。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位於桃園縣楊梅市高榮里仁美段一百六十七地號土地,面積計一點一一公頃(詳如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圈)。
|
二、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於桃園縣楊梅市公所及本府公告欄公開展示三十日。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禁止捕捉及採集各類動、植物。
(三)非經本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栽植或引進野生動、植物。
(四)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植物。
(五)非經本府之許可,禁止各種開發及採取土石或礦物、污水排放等危及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
(六)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七)各式交通工具,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進入本保護區。
(八)基於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管制區進行生態調查者,應先經本府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
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九)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進入本管制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
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本府不定期查驗。
四、相關罰則:
(一)違反上列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
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條)。
(二)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
(三)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
(四)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二款之罪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縣長 吳志揚
|
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
壹、類別
沼澤生態系。
貳、範圍
桃園縣楊梅市高榮里仁美段167地號
參、面積
1.11公煩
肆、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縣(市)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
伍、範圍示意圖與地籍複丈圖
桃園高榮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
桃園縣 楊梅鎮 仁美 段
167等 地號
收
件 日
期 99年 7月 27日
字
號 (17)楊複測164600號
複丈
日期 99年 8月 22日
附
記 一、本案係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7月19日府農林字第0990276753號暨99年7月30日府農林字第0990291859號函辦理。
二、本複丈成果圖僅供所有權人參考之用,其四至界址應以地政事務所之界址坐標鑑界,經權利人認定之實測成果為準。
說
明
比例尺:1/1000
|
◆ 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0156273號
主旨:公告終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王作仁醫師於101年3月1日自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離職,自公告日起終止王作仁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縣長 吳志揚
|
◆ 註銷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5818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玉樹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吉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京街26-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
◆ 有關倍強科技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10051928號
附件:
主旨:有關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及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林烜寬及傅聖炎
101年2月24日未具文號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具有請領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自101年3月8日起至101年4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
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4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
及人力資源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100353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4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淑寶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l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 067065@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背景:
為因應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新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
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
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符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擬訂定「桃園縣特殊
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二、依據: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
|
三、目的: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整合相關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四、重點:
本辦法共六條,其內容如次: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組成單位。(第二條)
(三)明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第三條)
(四)明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第四條)
(五)明定經費支應事宜。(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六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法規名稱
規 定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結合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衛生局、社會局、
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輔導團、
各大專院校、醫院或民間機構及其他相關組織組成。 行政支持網絡之組成單位。
第三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除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
第四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單位參與、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二、教育局每年至少應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一次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
聯繫會報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與合作,並研訂各項計畫及執行相關工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三、教育局應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四、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
專題講座、觀摩會、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相關特殊教育活動。
五、輔導各級學校與衛生醫療單位,以專業團隊合作服務方式進行專案計畫,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有關復健與諮詢服務。
六、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勞政單位合作、提供學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服務、進行學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以習得一技之長,並獲得就業安置。
第五條
本辦法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經費支應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秘字第1010066884號
附件: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草案總說明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
三、本案修正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承辦機關:教育局
(二)聯絡人:麥幼萍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 03-3322101分機 7532
(五)傳真: 03-3333275
(六)電子郵件: maiyuping@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壹、修正緣由:
因應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增列教師工會為委員會代表。
貳、修正重點:
修正第三條:因應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增列教師工會為委員會代表。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及副縣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副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均由本府教育局建請縣長聘任。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及副縣長一人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副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均由本府
教育局建請縣長聘任。 因應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增列教師工會為委員會代表。
|
◆ 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橫峰村、五權村、埔心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10日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035621號
附件:
|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橫峰村、五權村、埔心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10日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1年3月1日桃大戶字第10100006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溪海村、橫峰村、五權村、埔心村」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10日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局長 邱德順
|
◆ 公告註銷錏蒙興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商登字第10100401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錏蒙興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707535-00。
(一)廠名:錏蒙興業開發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東路292巷41號3樓。
(三)負責人:余國憲
(四)產業類別:紡織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局長 陳淑容
|
◆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條文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10079565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辨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
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錢俊青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l樓
(四)電話: 03-3322101轉 6110~6114
(五)傳真: 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 079001@mail.tyh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總說明
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民眾合法申請之意願與便利性,本次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
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針對建築物使用情形及強度等予以明定,除原有五條修正為七條外,另針對附
表部分使用面積多所調整,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建築物外牆表面粉刷、外飾材料變更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二、增訂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設施變更,未涉建築物結構體構造行為,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三、修正附表建築物變更後使用類組為工業、倉儲類﹙C-1、C-2﹚,為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兩百平方公尺,免變更
使用執照規定。
四、修正附表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B、C、D、E、F、G、H變更為使用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以簡化
申請流程、加速社教立案之取得。
五、修正附表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公共集會類﹙A-1、A-2﹚變更為使用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限制
使用樓層及使用面積似無實質管理意義,修正使用總樓地板面積,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六、增訂建築物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考量該類經營型態易產生公安問題,修正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未修正。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未修正。
第四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未修正。
第五條
建築物外牆變更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一)外牆表面粉刷或外飾材料變更。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變更,且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建築物外牆表面粉刷、外飾材料變更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等變更,
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免辦理變更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第六條
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設施變更,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不得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及各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前項變更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原核准開放空間及水土保持設施等審查內容者,應依規定重新審核通過後始可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設施變更,未涉建築物結構體構造行為,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及各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免辦理變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第三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附表: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原則表
原使用類組
變更使用類組 A B C D E F G H I
1 2 1 2 3 4 1 2 1 2 3 4 5 1 2 3 4 1 2 3 1 2
公共集會類(A類) A-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類(B類) B-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3(飲酒店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倉儲類(C類) C-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休閒、文教類(D類) D-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宗教類、殯葬類(E類) 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 F-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公類、服務類(G類) G-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宿類(H類) H-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險物品類(I類)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表示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下列符號均表示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其條件:
(一)「○」表示限於第一層使用,且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表示限於第一層使用,擬使用為汽車保養所、洗車場、機車修理業,
且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三)「*」表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表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五)「△」表示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
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等類似場所,且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免辦,
其餘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免辦。
|
現行名稱
第三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變更使用執照。
附表: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原則表
原使用類組
變更使用類組 A B C D E F G H I
1 2 1 2 3 4 1 2 1 2 3 4 5 1 2 3 4 1 2 3 1 2 1
公共集會類(A類) A-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業類(B類) B-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3(酒吧外) A A D D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
B-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倉儲類(C類) C-1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
C-2 E E E E E E C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
休閒、文教類(D類) D-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宗教類(E類) E-1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
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 F-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公類、服務類(G類) G-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2(政府機關除外) A或B A或B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
G-3(衛生所、醫院、療養院除外) A或B A或B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
住宿類(H類) H-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險物品類(I類) I-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一、「╳」表示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下列符號均表示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其條件:
(一)「A」表示限於第一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B」表示限於避難層直上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
尺者。
(三)「C」表示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使用原則表中
所有項目免檢討者,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四)「D」表示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使用原則表中
所有項目免檢討者,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五)「E」表示建物之第一層,擬使用為汽車保養所、洗車場,且最大使用樓地
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或擬使用為機車修理業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
|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說明
一、建築物變更後使用類組為C-1、C-2
﹙一﹚原規定:現行規定「C」表示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所有項目免檢討者,
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及「E」建物之第一層,擬使用為汽車保養所、洗車場,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
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或擬使用為機車修理業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修正後: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外,仍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檢討符合後始得使用,惟針對大型工廠仍應依建
築技術規則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為避免混淆,統一將汽車保養所、洗車場及機車修理業修正為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免變
更使用執照符號為「◎」。
二、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B、C、D、E、F、G、H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2
﹙一﹚原規定:「D」表示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所有項目免檢討者,且最大
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二﹚修正後:為簡化申請流程、加速社教機構立案之取得,並參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
照要點,修正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符號為「※」。
三、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A-1、A-2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2
﹙一﹚原規定: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A-1、A-2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現行規定「A」限於第一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板
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及「B」限於避難層直上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二﹚修正後:限制使用樓層及使用面積似無實質管理意義及參考其他縣市規定辦理,修正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
公尺者,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符號為「※」。
四、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B、C、D、E、F、G、H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
﹙一﹚原規定:「D」表示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所有項目免檢討者,且最大使用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二﹚新 增:建築物變更為使用類組G-3,考量該類經營型態易產生公安問題。
表示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理髮場所
(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等
類似場所,且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免辦,其餘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均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符號為「△」。
|
五、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A-1、A-2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
﹙一﹚原規定: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A-1、A-2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現行規定「A」限於第一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
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及「B」限於避難層直上層使用,且最大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二﹚新 增:建築物變更為使用類組G-3,考量該類經營型態易產生公安問題。
表示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理髮場所
(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
等類似場所,且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免辦,其餘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均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符號為「△」。
|
![]() |
◆ 「青年一領一 就是愛服務」-桃園縣慶祝青年節活動 |
「青年一領一 就是愛服務」-桃園縣慶祝青年節活動
為了表揚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多年的青年志工,以及激勵更多青年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縣政府在3月29日青年節於
「桃園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舉辦「青年一領一 就是愛服務」桃園縣101年度慶祝329青年節活動。
本次活動得到個人組第一名的同學,從國小即開始跟隨師長的安排,參與社區環境維護的志願服務,到了國高中
時,因為持續性的投入而在服務過程中開闊了視野,也漸漸地感受到「施比受更有福」的真諦,以更積極的行動,
主動籌辦許多服務性營隊,到原鄉部落提供課輔服務,乃至於大學,更是把握機會,積極推動全校師生一起做公益。
吳縣長於活動中親自頒獎表揚100年榮獲「桃青領袖傑出獎」的青年志工朋友,並與一同出席的青年學子共同宣誓,
號召縣內的青年們,一起加入志工行列,讓熱情、愛心,甚至是計畫統籌、資源連結能力與充滿實踐理想社會願景的
志願服務,成為101年青年節的推廣項目。並表示每位青年都有不同的長處及功能,利用所學運用在社會上需要幫助的角落,
將個別的力量加總起來就是一股不可輕忽的動力,因此愛與祥和的精神也就是志工精神。桃園縣內15所大專院校就像
是一個親密的大家庭,縣府會規畫各式活動,讓大家繼續一起做有意義的事,將幾萬名志工的愛心有效的發揮,讓大家的
專長有貢獻的空間,一起來關心社會的弱勢族群。
|
“Take One Voluntary Service and Enjoy Yourself”:The Youth Day Celebration in Taoyuan
On March 29th, 2012,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a celebration event titled “Take One Voluntary
Service and Enjoy Yourself” at Taoyuan Volunteering Promotion Center, in a bid to honor proactive youths
with years of volunteering experience and attract people with a desire to serve.
A case in point was the first-prize winner of the Distinguished Individual Volunteer Award. Early in
elementary school, the girl followed her teacher’s guidance and volunteered for community cleaning service.
The continual commitment to voluntary works broadened her horizons and taught her the lesson—“Better give
than take”. Afterward, when studying in junior and senior high schools, she spearheaded several voluntary
efforts to tutor children in remote tribes. Presently a university student, the young volunteer seizes every
opportunity to recruit a volunteering force from her school’s faculty and students.
At the event, Magistrate Wu personally bestowed the 2011 Outstanding Taoyuan Youth Leaders Award upon
voluntary workers, with whom he urged more youths to fight for the cause. Advocating volunteerism—which
features passion, love, plan coordination, resource integration and the outlook for an ideal society—was
one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2012 Youth Day Celebration. Furthermore, Magistrate called upon youngsters
to utilize their expertise and capabilities in helping the needy in the society. If closely combined,
the efforts of individual volunteers could exert enormous influences. This collective endeavor, as he noted,
epitomized the tru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selfless love and synergy.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organized
various activities, in which students from fifteen loc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aborated to make a difference.
As a result, tens of thousands of volunteers contributed their specialized skills to improve the lives of
underprivileged grou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