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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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1次主管會議紀錄 |
建請於縣長任內建設一條示範性、世界級的自行車道,以作為未來本縣升格直轄市的賀禮。
主席裁示:
(一)簡報中類型一為自行車道的標準型,較符合理想。請交通局補齊三項類型自行車道的公里數、不連續路段的資料,
積沙路段應事先調查當地氣候,於設計時予以防範或避開。
(二)建議廢除的自行車道應先行徵求當地公所同意,標準的牌面請送公所於重新製作時參照。
自行車道的規畫整合由交通局辦理,請交通局設置相關準則,並請嚴格審查自行車道的設計,檢視建設機關是否將地形、地點的特性、
氣候及積沙等問題納入考量。
(三)曾參事的建議立意非常好,請交通局就本縣現有自行車道中挑選一條作為示範性、世界級車道,重點不在長度而在精緻度,
可參考日本富士山下的環湖自行車道,不僅景緻絕美,而且適合大眾騎乘,並非僅專業人士可使用。
三、報告機關:財政局
案由:如何推動本縣公共設施場館認養方式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建議:
企業贊助及認養除為了廣告行銷效果以外,請財政局考量將節稅納入誘因。
工務局古局長沼格補充建議:
(一)請釐清企業贊助或認養之經費係採納入預算支出或代收代付方式,以免未來發生法律爭議。
(二)節稅納入誘因部分,贊助或認養之經費納入預算後,本府便開立收據,企業憑收據即可抵營業所得稅。
原住民行政局林局長誠榮補充建議:
過去企業及民間曾響應政府認養原鄉道路、公園的政策,以作為節稅,惟因節稅部分未透列預算,或透列預算卻未訂定支用辦法,
導致諸多公職人員身陷圖利他人之爭議,請財政局注意前車之鑑。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說明:
企業贊助或認養之經費將採納入預算、收支對列的方式辦理。
葉秘書長秀榮:
(一)節稅納入誘因部分,若企業係單純捐贈自可依法免稅,惟贊助或認養若享有其他附加優惠,則免稅恐發生適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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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訂定辦法以外,財政局及相關主管局處請深入詳訂下列事項:
1.企業贊助或認養一年所需經費等細項。
2.應清楚列出誘因、各項優惠條件的細節。
3.詳列如何推動認養,請各主管機關負責聯繫、接洽,必要時得請縣長協助最後定局的協商。
主席裁示:
(一)企業贊助或認養之經費處理方式:以納入預算、收支對列、專款專用為原則,並應明確具體訂定支用辦法。
請教育局就學校代管土地等類似問題,訂定相關辦法,以避免誤涉圖利他人之爭議。
(二)誘因部分,法律依據應確實清楚且可行,以便企業依循,相關稅務、法務細部問題應予釐清。
(三)推動認養部分,請各局處共同推動業務相關團體認養,舉例如企業、社團如獅子會、扶輪社等,或相關社會團體等,
請各局處負責接洽協調,必要時,最後定局的協商可由本人出面。
財政局負責基本原則,並請各局處配合財政局,第一個辦理認養成功的局處與財政局將記大功1支。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無)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各局處辦理活動時,應具備敏感度予以審慎規劃,並就是否有不可掌握的變數,思考其可行性。並非所有活動縣長均須參加,
應就參與人數多寡、活動效益予以分析,確有必要方邀請縣長出席,否則由局處長出席即可。
(二)本縣目前已負債500億元,請各機關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款,並衡量經費支用的必要性。縣長的六大政策應納入計畫,簽准後
納入本府明年度預算。
(三)中央刻正推動公務人員丙等考績法案,此舉將嚴重打擊公務人員士氣。
(四)請教育局注意,學校人員投書本府的檢舉信過多,且僅集中少數學校,本府應以勿枉勿縱的方式秉公明快處理,惟此風不可長,
繼續縱容將影響學生教育,教育局應積極處理,以杜絕歪風。
柒、臨時動議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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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若中央政策未定案,瘦肉精及禽流感仍將是本次議會的重點議題,民眾更是關心豬肉、牛肉或雞、鴨、鵝肉的食品安全,
請衛生局、農業局、教育局(營養午餐)備妥具體數據及本府因應做法。
本府不須辦理無法掌握後續結果的活動,嚴加控管、認真查核即可,以全力保障民眾健康。
(二)請教育局注意學校部門檢舉信過多的問題,學校係以教育為目的,為人師表應禁絕內鬥,並請避免學校因長期人事失和而
爆發問題。
(三)各項重大縣政計畫需中央協助配合或補助者,請儘速協請縣籍立委向中央部會爭取,以便及時納入中央102年度預算。
(四)本府債務於99年及100年開始下降,100年甚至盈餘約8億元,為本縣十數年來第一次產生盈餘,且本府執行率亦為最佳,
財政管理更榮獲全國考核第一名,可知本府秉持務實理念,認真推動縣政,必有所成。
(五)本縣升格準直轄市後,中央統籌分配款每人平均分配金額仍為全國後段,本人仍持續向中央積極爭取,以不負縣民厚望。
惟若就中央統籌款、一般性補助款及各部會專案補助款綜合觀之,本人上任以來,中央補助較90年至98年之平均值增加80%,
請各局處繼續全力爭取中央補助,確實掌握各部會預算補助詳情,再協請縣籍立委爭取。
玖、散會 上午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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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華職棒桃園首戰 縣長談話 |
2012年中華職棒桃園首戰 縣長談話 101.03.18
各位貴賓及現場的球迷朋友們大家好:
自從職棒聯盟成立以來,許多的球員在棒球運動的推展裡不斷的努力,職棒23年是我們職棒運動再奮起的一年,
我們期待在桃園國際棒球場的63場賽事中,球員們都會有許多精采的表現。
棒球在我們桃園縣各級學校,如龜山國小、新明國中、平鎮高中的成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航空城棒球隊也有佳績,
而桃猿隊在去年的表現更是讓大家記憶猶新,在總冠軍戰的延長賽裡不斷的延長,充分表現運動員奮戰不懈的精神,雖然
最後差總冠軍臨門一腳,但在今年職棒奮起的一年也會是桃猿隊再出發的一年。
今年我們要努力把桃園打造成體育大縣,讓許多精采的賽事都在桃園舉辦,如上星期的2012國際自行車環台賽桃園站
的賽事,7月的2012世界大學棒球賽,接著還會有很多精采的賽事在桃園舉行。世界大學棒球賽屬於世大運的一部分,
目前桃園國際棒球場正在加緊趕建外野看台,屆時世大棒球賽舉辦時必能如期完工,讓桃園縣真正擁有符合世界標準的棒球場。
最後,藉由今天Lamigo桃猿隊在桃園國際棒球場開幕戰的日子,讓我們一同來支持職棒運動,讓我們的國球從「心」出發,
從桃園再起飛,飛出我們的「國門之都」。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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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觀光小城「旅行大溪就是現在」記者會 縣長談話 |
十大觀光小城「旅行大溪就是現在」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1.03.19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媒體朋友們,大家好:
由交通部觀光局所舉辦的台灣十大觀光小城活動,在各縣市激烈競爭下,很高興桃園大溪總統鎮以友善的觀光環境
及豐富的觀光文化,順利入選台灣十大觀光小城之列。
桃園縣的觀光景點極具特色,但國外旅行團到台灣後時常直接跳過桃園縣,而前往阿里山、日月潭等觀光景點,
相當可惜。縣府的施政計畫中,大溪是東都心的中心點,東都心定位在休閒、旅遊及觀光,大溪將帶動區域發展,
繼去年成功行銷小烏來天空步道後,今年我們將加強十大觀光小城中大溪總統鎮的行銷。此外大溪武德殿的特展即將結束,
相關單位也會思考以其他方式繼續懷念鳳飛飛。希望藉由種種的努力,吸引國際觀光客在星期一至五到桃園縣遊覽,
國內旅客利用周休二日前來遊憩,順利分散人潮,讓桃園大溪能順利成為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的代名詞。
未來縣府將再進行整體規劃,包括串聯台66快速道路及國道3號、努力輔導老城區、增加雙語標示、推動北橫觀光廊道、
積極進行石門水庫至慈湖纜車計畫,以及在大溪遊客中心及頭寮打造的經國紀念園區中,增加相關的資源,使大溪鎮成為
名符其實的總統鎮。此次希望透過參加台灣十大觀光小城活動,配合交通部觀光局的國際行銷,讓桃園大溪總統鎮代表桃園
及台灣走向國際,順利提升國際能見度。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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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1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4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3月21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協調
一、專案名稱:永安及竹圍漁港之規畫團隊提昇案
相關機關:農業發展局、客家事務局、觀光行銷局、城鄉發展局、交通局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更名為「永安及竹圍漁港發展規畫協調案」,黃副縣長擔任專案經理人,農業發展局為幕僚機關,相關機關增列交通局。
(二)永安及竹圍漁港為本縣海線觀光重點,目前分工方式為修繕由本府負責、使用管理由漁會負責,惟因漁會及公所恐力有未逮,
無法獨力完成,請農業發展局積極作為,將二漁港作為本縣重要規劃,並協調農委會、交通部、客委會及觀光局,本府的積極作為正是
為本縣升格直轄市的準備,並可讓各界了解升格後本府不僅依舊照顧地方,更能展現更上層樓的視野。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
案由:桃園埤塘活化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於90年開始積極推動本縣埤塘文化的研究及保護,自十年的推動經驗中汲取智慧,本府自治條例後來改為「獎勵埤塘新生」
方向思考,並且目標由追求保存改變為追求精緻化。
本縣都市計畫內的埤塘均規劃為公園用地,不回填或僅部分回填,以保留民眾親水空間。私有埤塘部分,為水利會所有者,水利會同意
後即可改善景觀;而民眾私有者,不宜由本府施作,公帑不應使用於私有土地。本府應就可掌握者予以規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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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量的快速增加。
(二)滯洪池開挖亦成為新的埤塘,並請與二大水利會積極協調,以改善本縣埤塘景觀,惟本府景觀施作後,應以書面協定管理單位,
以免造成事後管理經費的爭議。
(三)本縣各國中小每班每年應參訪本縣示範埤塘1次,以了解本縣埤塘文化。
主席裁示:
(一)埤塘為本縣重要特色,本次報告有關埤塘、行政區人口等資料應注意最新數據。先前於重大議題會報中決議停止相關研究調查,
並非研究工作不重要,而是因為過去已耗去太多經費在研究上,而可展現予民眾的成果卻不足,本府應自過去的研究結論中,執行出
明確政績。
本縣埤塘政策的目標係不求多、但求精,舉例如日月潭的環湖自行車道,列為世界十大最美自行車道,即可為本縣學習目標。三年十口
的目標勿倉促成就,切忌每個埤塘公園的景觀設計均雷同,應巧妙融合當地地形地貌、自然生態、進出人口、歷史文化,營造出令人驚
豔期待的多元埤塘風貌。
(二)埤塘認養計畫的細節部分:一方面採用現金方式,贊助本府維護所需的費用;另一方面採認養方式,舉例如可請賞鳥協會等民間
組織或學會、企業或周邊大學進行埤塘認養,並研議整合入財政局本縣公共設施認養案中。
(三)埤塘於規畫時應納入建設後的維護經費、管理單位,管理單位若為水利會或公所,均須經其同意,且應注意公所是否已將相關管
理經費納入預算並經代表會通過。
(四)本縣埤塘政策的願景為:以現有的三大埤塘,配合目前三年十口埤塘公園的目標,再加上各局處的埤塘相關建設,期能於未來擁有
十數口乃至二十數口的精緻埤塘,足堪向全國及世界行銷本縣埤塘文化。
(五)請教育局注意本縣各國中小每班每年應參訪本縣埤塘1次,作為戶外教學或自然課程,這不僅是認識自己的鄉土,更是與環境教育
結合,環境教育不應以環保局業務為限,各局處相關業務均可融入。
本縣各學校以學校經費進行之戶外教學,應以縣內景點為優先,提供縣內優良景點予學生、家長選擇。本府提供予學校的各項資源,
無論是縣府預算或民間贊助,均應為本府所有,而非歸屬於特定學校甚至單一校長。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案由:本縣各局處辦理自行車道整合
曾參事文敬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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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貳、政令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1005076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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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府勞資字第0970304676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府勞動字第0990579536號令修正
公布第六點第一款,自100年1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府勞資字第1010050763號令修正公布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工教育及育樂休閒活動,增進勞工生活知識,促進勞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辦理型態如下:
(一)勞工教育之辦理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講習或研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人數、經費、時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四小時課程。(課程內容得含政令宣導)。
4.地點:以桃園縣內辦理為原則。
(二)育樂活動係指為提倡勞工正當休閒活動,紓解勞工工作壓力,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所舉辦各種型態之活動。
(三)辦理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之縣級總工會、各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或本縣之勞工團體。(以下稱各單位)
四、申請程序:
(一)期間:
1.勞工教育: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育樂活動: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應於三十日前,將實施計畫函報本府審核,實施計畫應載明實施日期、課程、時數、教材、
預定參加人數、經費概算等,並俟核定後實施。
(三)各單位應於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支出憑證、成果照片、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等報本府核撥補助費;
育樂活動採事前報名預估參加人數,辦竣時應併予提供報名表及參加券或點券等簽收清冊等作為經費核銷依據。
(四)各單位未能依原申請時間實施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者,應於七日前向本府申請展延,逾期撤銷核定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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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補助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經費,各單位應列入「政府補助費」項目內,其支出應作成決算,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五、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者。
(二)理監事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改選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者。
(四)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與勞工教育或育樂活
動補助宗旨不符者。
六、補助標準:
(一)產業工會、企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會員人數未滿五百人者補助一次;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補助二次;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
者補助三次;三千人以上者補助四次。
(二)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企業工會以參加人數級距計算(如附表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各業工會聯合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並核實支付及核銷。
(三)各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二。
(四)各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於外縣市辦理勞工教育,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其補助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五)專案報核:
1.本縣縣級總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得比照前款各項目列支,每場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2.除上開規定外,如連續辦理兩天以上之各類活動,其餐費以桌數計算每桌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早餐每桌新臺幣八百元),
住宿費每人每宿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租車費以輛計算核實補助。
3.本縣縣級總工會及勞工團體辦理勞工育樂活動補助經費標準如附表三,並需專案報請核定。但勞工團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萬元。
4.受補助者辦理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八、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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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企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參加人數級距基準
參加人數 三十
(人) 三十一至六十
(人) 六十一至九十
(人) 九十一以上
(人) 備 註
補助金額
單位(元)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1.補助金額應實報實銷。
2.惟最高補助不得超過補助標準表所列補助金額。
附表二
各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
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項 目 單位 單價(元) 說 明
講師鐘點費 時 1,600 講師外聘每小時1,600元,如係內聘則每小時以800元計,以實際授課時數核實補助。
文具紙張費 人 50 每人每場次50元計。
餐費 人 80 1.以實際參加人數計算。
2.便當每人80元。
教材、講義印刷或實作材料費 人 300 1.每人最高以100元計(講義印刷),併計畫檢附樣張(每張1元計)。
2.如購置必要書籍時(以書籍單價打9折補助,不另補助講義印刷費,惟最高不得超過300元),併計畫檢附書籍。
3.依實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
郵資費 場 4,500 1.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普通郵件計資。
2.以各工會實際會員人數覈實補助,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4,500元。
雜支 場 4,000 含茶水費、剪字及攝影費等,每場次以一天為原則,每增加一天增加新台幣2,000元。
場地佈置費 場 3,000 核實補助惟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場租、清潔費 場 2,500 每場次(半天)2,500元,兩場次(一天)5,000元。
租車費 場 10,000 1.勞工教育上課時數4小時以上為補助原則。
2.應實報實銷,惟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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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縣級總工會辦理育樂活動補助經費基準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說明
印刷費 人 100 活動資料、報名表或手冊等印刷費。
郵資 場 4,500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普通郵件計資。
門票費 人 200 1.活動場地入園費(團體票價)。
2.依實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
評審費 人 2,000 歌唱比賽、攝影比賽等評審出席費。
裁判費 人 1,000 運動會或競賽活動等裁判出席費。
餐費 人 80 1.以實際參加人數計算。
2.便當每人80元。
獎盃 座 2,000 1.依計畫需求核實計算。
2.檢附領獎或獎盃照片核銷。
獎牌 面 1,000 1.依計畫需求核實計算。
2.檢附領獎或獎牌照片核銷。
裱框費 個 150 1.依計畫需求核實計算。
2.檢附領獎照片核銷。
場地佈置費 場 10,000 紅布條、海報、盆花、汽球等會場佈置。
雜支 場 10,000 1.含照片沖洗費、垃圾袋、工作人員名牌、指引牌等雜支。
2.雜支不得逾總補助經費5%。
展示板(架)租金 片 900 最高補助經費不得逾1萬元(不包括舞台背板)。
表演費 團(人) 10,000 1.外聘表演團體或社團。
2.最高補助經費不得逾3萬元。
主持費 人 5,000 1.大型活動外聘專業主持人員。
2.最高補助經費不得逾1萬元。
租車費 輛 10,000 最高補助經費不得逾10萬元。
攝影費 場 12,000 現場攝影、製作成光碟等費用。(檢附光碟片核銷)
烤肉材料費 組 2,000 10人1組,總參加人數餘數未滿8人併組,滿8人得另成1組。
音響設備租金 場 25,000 含專業音控員
帳棚搭設費 個 1,300 含帳棚搭設、桌子、椅子之租用及攤位標示牌等費用
活動帽 頂 25 依實際參加會員人數核實補助。
保險費 場 20,000 活動當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漆彈器材費 人 500 1.漆彈服、面罩、漆彈槍、子彈租借、及裁判與搬運費用。
2.依實際參加會員人數核實補助。
禮品費 場 100,000 1.為活動摸彩品、獎品等費用。
2.趣味競賽活動得依比賽項目另案簽報核定。
3.檢附領獎照片核銷。
註:所辦理育樂活動支出項目未列入補助經費標準內,將由本府訪價後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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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遴聘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100670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遴聘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遴聘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遴聘要點
101年3月19日府勞資字第 1010067068號令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調解機制功能之發揮,推動勞資爭議調解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遴聘調解委員五十至六十人,其人員如下:
(一)勞工團體代表。
(二)企業雇主代表。
(三)律師代表。
(四)專家學者代表。
(五)原住民代表。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解委員如出缺補聘時,其任期至該屆調解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三、調解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府對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會議或處理其他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一千元,調解委員未能於調解開始四十分鐘內出席或提早於實際調解程序結束開始撰寫調解方案前二十分鐘離席,且該場次調解會議出席起迄時間未達全部調解時程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府得不支給出席費。
四、調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級勞工行政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或現任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或現任事業單位管理職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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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勞資爭議調解人資格者。
(七)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
五、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再續聘之:
(一)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收受不當利益者,應即解聘並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
(二)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者,應即解聘並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
(三)擔任調解或調處勞資爭議案件嚴重偏袒任一方或教唆、鼓動,造成勞資爭議事件情節重大者。
(四)對所指派之調解案件無故拒絕接受五次以上者。
(五)連續兩年未參加調解委員之研習者。
(六)前一年度參與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未達三案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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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10054480號
附件:修正「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
修正「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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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部份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府社障字第1010054480號令發布
四、補助類別、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類別:
1.一般性補助:
(1)辦理身心障礙者無障礙旅遊、身心障礙體適能、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等服務活動。
(2)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宣導、研討會、研習、座談、教育訓練等活動。
2.政策性補助:
(1)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每週至少開設十二小時課程,持續三個月)。
(2)家庭照顧者訓練及研習活動、照顧者支持團體系列活動(同一年度至少辦理四次以上)。
(3)其他身心障礙福利具創新性計畫。
3.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補助:
(1)前一年度經身心障礙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評定為優等者(總分九十分以上),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前一年度經身心障礙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評定為甲等者(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3)前一年度經身心障礙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評定為乙等者(總分七十分至七十九分),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4)前一年度經身心障礙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評定為丙等及以下者(六十九分及以下),不予補助。
4.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服務或活動。
(二)補助原則
1.一般性補助:每一案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同年度最高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政策性補助:計畫具創新性或配合重點政策,並審酌整體受益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創意及執行績效
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總經費全額,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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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受理之補助項目:
(1)不予補助項目:職業訓練與特殊教育活動、義賣、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相關費用、勸募活動、出國考察、餐會、
國內自強活動、點心費、紀念品、宣導品、獎金獎品等項目。
(2)身心障礙績優選手教練培訓請向體育主管單位申請補助。
(3)同一案已受本府其他單位核准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有他案尚未核銷在案者亦不受理申請。
(三)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詳如附表一。
(四)政策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1.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社區樂活補給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課程為優先補助,申請單位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每週至少開課十二小時以上,並持續三個月,申請時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1)補助每項課程輔導人員一名,服務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資格需具高中(職)資格以上畢業,經相關專業人員訓練者。
(2)講師授課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3)場地費補助、場地佈置及器材租金、印刷費與教材費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4)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2.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訓練及研習活動、照顧者支持團體系列活動須至少辦理四次以上。
(1)講師鐘點費補助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團體帶領者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
(3)場地租借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4)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五)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二。
七、督導及查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補助款支用不當情形,經查明屬實者,該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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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繳回,並列入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依據。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查核。
(三)補助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單位,其補助款使用績效結果列為團體查核參考。
八、附則:
(一)為評估計畫推動成效,作為未來業務方向之參考,受補助單位須請參加成員或家屬填寫「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補助滿意度調查表」,彙整後製成綜合意見表。
(二)受補助單位請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與環境保護產品。
九、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自當年度核定預算內支應,本項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附表一: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編號 項 目 說 明
1 講師鐘點費 1.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於申請單位及其相關體系任(兼)職者,以內聘計。)
2.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講師鐘點費本府得考量實際個案情形酌予以核給。
*半天課程,最高以三小時計;全天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核銷時請檢附領據、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講師簽到表;
講座需聘請相關領域學者或績優機構(單位)之專業人員。
2 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 每次最高新台幣二千元。
核銷時請檢附領據、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簽到表。
3 身心障礙者關懷訪視員交通費 每人每案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日最多補助二案次。訪視一個身心障礙家
庭每次最多補助二名關懷訪視人員。
4 印刷/教材/材料費 1.印刷費:檢附樣張並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不含購買書籍)。
2.教材費:以每人每份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
3.材料費:視活動性質,以每人每份新台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5 場地費 各活動請優先申請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次為本府所屬各單位場地,餘租借其他單位場地
由本府考量是否補助(依場地費50%核給,最高上限: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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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車資 1.租借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者,因載運之需,核實編列車資補助(以機構至中心返往車資計)。
2.其他活動之車資補助每日每輛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不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若每輛車資不足新台幣一萬元,則實支實付為原則)。
7 場地佈置及器材租金費 投影設備、紅布條、旗幟、燈光、音響、服裝、活動道具、桌椅…等(最高上限:新台幣二萬元)
8 保險費 請附投保收據及投保名冊,核實報支。
9 膳費 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八十元(不含茶水點心等)
10 臨托費 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小時最高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11 門票 補助身障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每人最高新台幣二百元
12 住宿費 僅補助持有身障手冊者及其必要陪伴一人,每人每年每次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元內計,不足新台幣一千元者,核實報支。
13 雜支 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購票證明(請附郵寄名冊,含收件人之姓名及地址)
14 專案計畫管理費 含水電費、電話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或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15 社會工作員服務費 因執行三個月以上計畫需聘請社工員,限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習社會工作二十學分
領有證明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一千元整,領有社工師執照者加給新台幣一千元,不得與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重複申請。
16 撰稿費 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17 臨時酬勞費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三元。
18 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依本縣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19 裁判費 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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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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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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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
技士、巡官、巡佐、警務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警監 一
副局長 警監 三
主任秘書 警監 一
督察長 警監 一
警政監 警監 三
科長 警正 六 行政、保安民防、訓練、戶口、外事、後勤等六科。
主任 警正 八 秘書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民防管制中心。
督察 警正 六
秘書 警正 二
專員 警正 十三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股長 警正 二十八(四)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三、內三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四、督察室行政股、勤務股、風紀股、特種警衛股股長由督察兼任。
督察員 警正 十三
警務正 警正 七十二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六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十二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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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一、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內二十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內六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警員 警佐 四十 一、內二人辦理資訊業務。
二、內六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五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帳務檢查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
合計 三八○(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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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組、隊、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後勤業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察常年教育訓練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三、戶口組: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社區治安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與設置警察服務站工作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大陸地區來
臺、長、短期停留人士偵防工作、大陸地區非法活動人士清查、社會情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
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及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之許可及秩序維護、
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
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與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偵防與犯罪再犯機制策劃、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
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犯罪
業務及防制組織犯罪、黑道幫派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
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五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
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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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七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四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警員 警佐 四四三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五八二(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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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
所長 (十一)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十一)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七十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警員 警佐 四一九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五六○(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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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五八(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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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一
所長 (九)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二十一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九)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三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五八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五九(二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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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三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三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三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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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二
所長 (五)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八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五)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九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三○(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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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二十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四十一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三五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二七(五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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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八)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九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八)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八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二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二一(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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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六)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二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五
警員 警佐 一八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二七二(十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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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警正 一
副分局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二、內一人為警備隊隊長。
副隊長 (二) 一、內一人為偵查隊副隊長,辦理刑事偵查工作,由警正警務員兼任。二、內一人為警備隊副隊
長,由警正警務員或警正巡官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
所長 (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巡官 警佐或警正 十五 一、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二、內一人辦理資訊業務。
副所長 (四)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三十七 內一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二一八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六(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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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行政院服務品質、社區警政-警民共維治安(縣府)、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
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管理、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縣府)、
車輛管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偵訊室、偵防器材維修保養、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
庶務、工友(駕駛)管理、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及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特種警衛、聚眾活動、協勤民力、警察常年訓練、特勤訓練、
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大陸地區來台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
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預防組:協助預防犯罪工作、防制組織犯罪及黑道幫派事項。居家安全檢測、鑰匙未拔保管、金融機構安全維護
(含攔截圍捕、護鈔、超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事責任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保護管束、
公益彩券統計、臨時交辦事項、起訴判決書、協助預防犯罪宣導工作、建立犯罪預警機制、犯罪防治官
(主動打擊犯罪熱區)等事項。
四、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品尿液檢驗、第三、四級毒品裁罰、查捕逃犯(兵)、
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入等犯罪偵查
工作之策劃及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提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職業賭博、
刑事偵防犯罪績效報表等事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安會報等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
拾得物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易銷贓行業家數表、
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等事項。
八、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書電子化、刑案紀錄查詢、提供及協助刑案紀錄資料更補正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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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資訊管理、贓車辨識系統、偵辦科技及網路犯罪、運用科技偵防器材支援重大刑案偵辦、從事電腦鑑識及
網路監察、科技偵防設備及器材之運用與管理、通訊監察業務、負責犯罪偵查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十、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
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五條 本大隊得設偵查隊,統合、支援各分局及偵防犯罪;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二
隊長 警正 六
組長 警正 九
主任 警正 一
副隊長 (六) 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六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八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三○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三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六一五(六)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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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依單位執行各項交通警察勤務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二
組長 警正 六
主任 警正 二
中隊長 警正 三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八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十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六十八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四
警員 警佐 四○九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五二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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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依單位執行各項警察勤務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警正 一
副大隊長 警正 一
組長 警正 四
主任 警正 二
中隊長 警正 三
副中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三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六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九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二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
警員 警佐 二五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合計 三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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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資訊規劃組:整體與年度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資訊共同基礎平臺、資訊軟硬體共同發展與維運規範、網際網路共同作業
平臺與各項便民服務系統之規劃與開發、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數位生活之規劃推動與推廣、資訊業務之協調整合、先進資訊
技術搜集與評估、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資訊管理組:資訊作業效率評核、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資訊終端作業環境之提供、客服後勤支援、網際網路
共同作業平臺與各項便民服務系統之推動及考評、公務人員資訊能力訓練與資訊能力評核及資訊人員專業訓練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高級分析師、組長、分析師、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八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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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創意產業、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文化藝術行政、文化機構
之設立、輔導地方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許可設立、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之推展、志工組訓及刊物編印等事項。
|
◆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高級分析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二十(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 |
二、圖書資訊科: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圖書資料、地方文獻之蒐集、整理、
保存、諮詢、閱覽資訊服務及鄉鎮市公共圖書館輔導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音樂、戲劇、舞蹈、鄉土雜技、傳統藝術
之蒐集、整理、展演、保存與發展等事項。
四、視覺藝術科:美術、工藝、古物之展覽、蒐集、整理、典藏、保存、藝文研習及公共藝術設置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保存技
術傳習、社區文化資產守護、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宣導等事項。
六、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檔案、財產、法制、研考、資訊、局務會議及辦公廳舍修繕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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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 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有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校務行政、教務、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訓導、輔導、校長與教師人事、
評鑑及獎學金等事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學生入學、校務行政、教務、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訓導、輔導、校長與教師人事、評鑑、獎學金
及資訊教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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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科:各級學校身心障礙教育、資賦優異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課程教學、福利補助、評鑑及學前特殊教育
等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園設立、招生、輔導、評鑑、稽查、補助、課程教學及教保服務等事項。
五、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六、體育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活動事務、衛生、保健及永續環境教育等事項。
七、教育設施科:各級學校工程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八、督學室:視察、輔導、考核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營養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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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計 一二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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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五條至第七條、「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五條至第七條、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
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
管理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五條、「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五條至第七條、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各戶政事務所得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各項戶籍登記及更正事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鑑登記及證明、原住民身分註記、門牌業務、國籍業務、
自然人憑證、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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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課:各項行政業務事項(含研考、收發、總務及工友管理)、戶政員額編制調整、戶政業務考核、戶政人員教育訓練、
配合選舉及役政業務、戶口普查、戶口校正事項。
三、資料課:戶籍謄本(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除戶資料保管及提供)、結(離)婚證明書、親等關連資料,各項人口統計表
資料提供、戶役政資訊系統事項、網站資訊管理、教育程度註記、特殊人口註記、各機關資料查詢及提供、各項戶籍通報事項、
檔案管理等。
第五條 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襄理所務;二十人以上者,得分課辦理。
未分課或僅分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條各課所列事項,分配由現有人員辦理。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第五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四(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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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工商登記科:商業及工廠登記、核發執照、毗連地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二、工商輔導科:商業、工廠管理輔導、商圈輔導、商品標示查察等事項。
三、公用事業科:零售市場及攤販輔導管理、土石採取及礦政業務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管理、天然氣事業管理、自來水、
用電場所及電器、氣體燃料導管承裝登記管理及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四、產業發展科:招商及促進產業創新升級、工商展覽行銷、產業發展策略擬定、工業區與產業園區開發審定、縣開發工業區管理、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土地登記、地權限制、不動產糾紛調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縣有耕地放租與管理、公地放領、
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訓練、其他有關地政資訊事項、督導各地政事務所登記及資訊等事項。
二、地價科:平均地權、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地價查估作業、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及工業區開發等事項。
三、地權科: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用、徵收補償費發放及保管等事項。
四、地用科: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資源型分區及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違規裁
罰及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等事項。
五、重劃科:市地重劃、農地重劃開發與農村更新及農、水路更新等事項。
六、區段徵收科:抵價地比例報核、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抵價地分配、土地標售等區段徵收專案執行及綜合管理等事項。
七、地籍測量科:地籍圖重測、控制測量、再鑑界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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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一○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專門委員或專員等職稱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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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稽核、秘書、專員、股長、稅務員、設計師、科員、助理稅務員、
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局,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內三人為分局之主任。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十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九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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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三五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庶務科:工友、公務車輛管理及勞健保、勞工退休金、防護團業務、採購、機要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文書科:文書法規、縣政及主管會議安排與紀錄、印信管理、收發文登記、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及縣公報業務等事項。
三、檔案科:檔案管理、檢調、應用、銷毀、目錄彙送、回溯建檔及本縣各機關檔案管理輔導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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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園區管理科:行政園區、辦公廳舍及員工停車場之電氣給排水、空調電信消防、清潔修繕、環保節能;財產與公有
宿舍管理、出納業務等事項。
五、國際事務科:本縣或中央邀請之重要外賓接待、國際事務相關事宜、協助本縣各機關主辦之重要國際性活動與涉外事務、
積極配合參與重要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活動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職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五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合計 七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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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法規行政科:自治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鄉(鎮、市)調解行政及法律諮詢等事項。
二、行政救濟科:訴願、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等事項。
三、法規企劃科:法制規劃、法制人員在職進修及訓練規劃、一般行政法規研究、研考、文書、檔案、出納、總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消費者保護官、編審、專員、科員、 助理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消費者保護官。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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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處長 簡 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 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 任 第九職等 三
消費者保護官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編審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專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 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助理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合計 三十(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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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三十(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於本編制表內所列視察、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 公修正「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五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計 七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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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五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會計室 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 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合計 八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主任、專員、科員(薦任)、技士(薦任)等職稱指定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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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061185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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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修正「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課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五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五十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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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四
社會工作督導員 薦任 第七職等 八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五
社會工作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一五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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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鈵諺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653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鈵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鈵諺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1號
四、事務所名稱:建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三街327巷16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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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吳俊宏開業執照。 |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5534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吳俊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俊宏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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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曹榮生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669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曹榮生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曹榮生。
三、開業證書字號:(95)桃縣估字第00000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新埔里20鄰五福九街70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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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鈦一汽車工作坊」,( 詳如名冊) 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0690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鈦一汽車工作坊」(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其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
桃園縣入口網站 (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清冊
統一編號 商號名稱 地址 負責人
30241499 鈦一汽車工作坊 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萬壽路二段一一八六號九樓之六 林佩儀
34841495 威宇汽車工作坊 桃園縣龜山鄉中興村萬壽路二段一一八六號九樓之六 張志成
10587944 潔依企業社 桃園縣龜山鄉陸光村陸光路78號11樓之1 張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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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鈞華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710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鈞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鈞華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2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30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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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邱奕宏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748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邱奕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奕宏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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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748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莊文彬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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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748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饒書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饒書衛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3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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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0666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2月l日至
101年2月29日,批號1D10103070.X.N共79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
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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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冊。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0666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2月1l日
至101年2月29日,批號1D10103070.W.N共11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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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五權里、忠福里、芝芭里、青埔里、 洽溪里、永福里、永光里、內厝里、龍興里、普慶里、興和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052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五權里、忠福里、芝芭里、青埔里、洽溪里、永福里、永光里、內厝里、龍興里、普慶里、興和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1年3月23日桃中戶字第101000280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中壢市「山東里、五權里、忠福里、芝芭里、青埔里、洽溪里、永福里、永光里、內厝里、龍興里、普慶里、興和里」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4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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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五部分內容,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財政部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207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五部分內容,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旨述附件及修正對照表,請至本部國有財產局網頁「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有關法令」項下下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立法院總務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總務司、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法制室、會計室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五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五(國有財產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表)
各類運用-減部分事由「廢止撥用」 附件五(國有財產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表)
各類運用-減部分事由「撤撥」 因應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修正,各類運用-減事由之「撤撥」配合修正為「廢止撥用」。
附件五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表
財產類別 增 減 說 明
各類運用 購置
撥用 廢 止 撥 用
撥入 撥 出
孳生
捐贈 撤銷捐贈
歸屬國庫 依何項法令完成沒收及取得之法定時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成為國有時
徵收 撤銷徵收
依某項理由接管 依某項理由註銷
註銷移交 註銷接收
自某某單位接管 移交某某單位
自某項整理變更 對某項整理變更 例如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因而面積產價變更
自某類變更 對自某類變更 同一機關內國有財產之分類變更時
更正某某錯誤 更正某某錯誤 根據國有財產增減事由冠以用語
取消贈與 贈與
投資
漏記載 漏記 根據某年度某人之某項報告記載,冠以國有財產增減事由用語
產權審查發還
退還 依法律規定退還時
價格調整 價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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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訂價格尾數合計 改訂價格尾數捨除
發現漏辦移交
未登記地之登記
財產毀損 坍陷流失,倒壞、沈沒等天災、焚燬、杇腐及其他原因財產毀損時
徵用 奉淮報廢
土地改良事業(或土地重劃)之換地 土地改良事業(或土地重劃)之交出
沒收
放領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新財產登記營造
新建
增建
改建 改建 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或一部拆除,使用原有材料在原址再建時
遷移建築 遷移建築 將原有建築物全部或一部拆除,使用原有材料,在另一位置建築時
修繕
形式變更 形式變更
復舊工程 因天災、水災等不堪使用之混凝土造等建築物及其他工程復舊時
改變位置 改變位置 維持原形式變更其位置時
附屬物新設
附屬物增設
附屬物移設 附屬物移設
附屬物改設 附屬物改設
附屬物拆除
漲價 跌價 適用於事業用財產部分
機械及設備 新財產登記
修繕
形式變更 形式變更
復舊工程
漲價 跌價
新設
增設
移設
改裝
交通及運輸設備 新財產登記
修繕 拆卸
形式變更 形式變更
復舊工程
漲價 跌價
新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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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 改造 船舶全部改裝或一部分拆除加以改造時
安裝附屬設備 拆除附屬設備
改測 改測
雜項設備 新財產登記
改裝 拆卸
修繕
形式變更 形式變更
復舊工程
財產移轉 財產移轉
新設
增設
移設 移設
改設 改裝
有價證券 新財產登記
投資
收回投資 收回投資
無法收回投資
資本減少
股份無償交付
股份分配
股份分讓
股份合併 不包括資本之減少
股份消滅 不包括資本之減少
權利 發現漏辦移交 滅失
權利設定 因某種原因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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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與祥和身障親子嘉年華會 |
桃園縣政府公報101年度第7期
愛與祥和身障親子嘉年華會
為推展身障朋友蓬勃的熱情與充滿活力的朝氣,縣府於3月31日在巨蛋體育館舉辦溫馨隆重的愛與祥和身障親子
嘉年華會開幕典禮,並於系列活動的第二天,在南崁溪生態綠廊道展開3公里的身障親子健行大會師,呼籲身障朋友
要多多走出戶外,培養健康的體力,才能常保愉悅的心情,增進親子和家庭的和樂關係。
開幕典禮當天,吳縣長率領縣府各局處一級主管共同參與,以實際行動關懷身心障礙朋友,並且強調身障朋友
需要家人支持以及社會的關懷,大家都應將心比心給予協助。目前縣府正積極打造愛與祥和的社會,倡導相互關懷,
希望身心障礙者藉此活動走出戶外,享受大自然,盡情揮灑。
活動現場由各身障團體進行包括舞蹈、樂器、手語及太鼓等的才藝表演,展現「有愛無礙,超越障礙」的精神,
讓大家感受到身障朋友發揮生命韌性的極致表現。除了主舞台有身心障礙朋友的精彩表演,館外中央廣場也設置園
遊會,由各身障團體自製手工藝品展售、美食饗宴及各類身障趣味競賽,鼓勵身障大小朋友勇於走入人群,透過遊戲
的過程融入團體 。
在連續兩天的活動中亦同步辦理本縣國中小學田徑錦標賽,無論在巨蛋體育館內或體育場皆有各項競技與趣味
性活動,為本縣在2012年注入一股健康活力的泉源,也是打造本縣成為「健康城市」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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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and Harmony:Parent-Child Festival for the Disabled
“Love and Harmony: Parent-Child Festival for the Disabled” started on March 31s at Taoyuan Arena.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osted its opening ceremony in a warm and grand manner, in a bid to
introduce a passionate and vigorous lifestyle to the disabled community. On the very next day, the
mentally or physically challenged people took a three-kilometer walk on the Ecological Green Walkway
of Nankan River. The event was organized to urge their participation in outdoor activities, which was
necessary for a strong body, a good mood, a healthy parent-child relation and a harmonious family.
Magistrate Wu, together with first-level officials of county bureaus and offices, attended the
opening ceremony, rendering their care for the disabled into real action. Stressing the importance of
help and concern from family and society, Magistrate also called for sympathy and support for the disabled
friends. As part of the government’s proactive effort to create a society of love, harmony and mutual care,
the activity brought the mentally or physically challenged participants from their houses to the nature and
a bright future.
On the occasion, groups of disabled artists demonstrated their talents by dancing, playing taiko and
other instruments and singing in sign language—the embodiment of “the love beyond disability and adversity”.
It was also an opportunity for people to experience the ultimate resilience of those differently abled.
Beside fantastic performances on the main stage, there was an outdoor fair at the Central Square. Available
in the fair were artifacts and delicacies made by the disabled. Other attractions were specifically designed
games, in which the challenged persons were encouraged to open their arms to others.
During the festival’s two-day course, the government also held the Joint Track and Field Competition for
elementary school and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Hence, Taoyuan Arena and Taoyuan County Stadium served as
the venues for several contests and fun activities. In 2012, the abovementioned events not only breathed new
life into the county, but also forged Taoyuan as a “Healthy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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