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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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3次主管會議紀錄 |
主席裁示:
「桃園市清潔隊遷移」專案:本府雖為協助公所之立場,惟仍應強勢積極解決,並當機立斷,以免不斷反覆改變而延宕,
導致議員質疑本府。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各局處乃至各科均應有熟悉主管法令之同仁,建議各局處應設置法務人員於秘書室中,另因政風人員係法律專業出身,
建議可協助之。
(二)主管會議的專題報告係業已成熟且因應時勢之議題,因此隨時更動且通知較為倉促,以致各局處準備時間不足,舉例
如本次專題報告之四局處,即可先行協調,以避免報告內容重複。
本府尚未成熟的各項縣政疑難案件則列入重大議題會報,本府各局處亦應主動提出列入重大議題討論。
請各局處對社會重大議題具備敏感度,並主動提出報告列入主管會議或重大議題會報,使縣政運作更為周延。
(三)重大議題會報的決議請比照縣政及主管會議,均應於會後即召開局務會議,向所屬人員傳達。
重大議題會報一旦做出決議,請各機關依決議執行辦理,勿再簽出其他不同意見。
(四)縣籍立委對協助本府向中央爭取建設,有莫大助益,本府仍將持續辦理立委相關的座談及溝通。
(五)有關行動辦公室部分,縣長業已準備並將指示,屆時縣長將至本府局處聆聽科長進行業務報告,或請該局處的科長至12樓報告。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請各局處長敏感於社會議題,主動向本府一層長官報告或討論,亦可事先備妥因應政策以便隨時進行報告。各局處長公忙之餘,
請注意討論社會議題的媒體節目,就社會關心、民眾爭議的議題,除了解民眾正反意見之外,更應反思本縣狀況及提出解決之道。
各局處長既為政務官,即應具備制定政策、為政策辯護的能力。
二、縣籍立委對縣政推動有莫大協助,請各局處應追蹤需立委協助的事項,並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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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資料予立委,便利其協助本府爭取。
無論中央至地方視察或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會,均可通知立委辦公室協請派員至現場關心,以強化本府立場。
玖、散會 下午17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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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客家桐花祭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
2 0 1 2 桃園客家桐花祭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101.04.21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客家鄉親,大家好:
桃園縣因擁有約80 萬的客家人口而成為全國客家人口第一大縣,也是客家族群最密集的縣,所孕育而成的濃郁傳統客家特色,
是本縣最重要的文化資產之一,而客家精神更是隨處可見。客家人早年以種植油桐、拾油桐子維持生計,對油桐充滿著感念之心,
因此每逢4 至5 月桐花盛開時,都會遵循古禮敬拜天地山林,也將桐花祭視為「桃園客家感恩日」,代表對大自然的感恩之意。
客家桐花祭是客家地區每年最盛大的活動,大家透過活動的舉辦,聚集社區創意活力,結合社會資源、文創產業等,讓古道、
傳統聚落等人文山水景觀襯托出桐花之美。去年桐花祭活動期間,經統計到桃園的遊客人次高達100 多萬人,共創造了新台幣40
多億元的營業收入,對帶動地方觀光及產業發展助益很大。
今年桃園客家桐花祭以「桐雪紛飛‧ 花舞桃園」,來強調健康、樂活的活動主題,結合龍潭、大園鄉公所及33 個客家社團
協會,以本縣「瘦瘦拳」及客家委員會「桐花鄉」等兩首歌為主,舉辦「桐花舞蹈大賽」及「賞桐健行」與「桐花優質音樂會」
等一系列活動,希望各位民眾一同來桃園作客、體驗客家的熱情、魅力與桐花之美麗。最後祝福在座貴賓賞桐愉快、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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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慶祝101年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
桃園縣政府慶祝1 0 1 年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101.04.27
敬愛的模範勞工朋友及工會幹部們,大家好!
五一勞動節是屬於勞工的重要節日,在此祝福所有勞工朋友們佳節愉快。桃園縣的勞動力充沛,有93 萬勞工大軍,近年來
也有愈來愈多的國際廠商到本縣設廠,不但人力多,也很刻苦耐勞,無論是忠誠度、技術及能力都很優秀,感謝大家為國家經
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今天同時表揚各行各業所推薦的模範勞工及優秀工會,獲選的勞工是帶動本縣提升競爭力的碁石,而擔任員工與公司溝通
橋樑,凝聚會員向心力的公會,更是成效卓著。桃園縣去年下半年失業率低於全國的平均數,非常不容易,這是大家努力的成果,
縣府將繼續致力於促進就業機會、注意勞動條件、加強勞工安全及增進勞資和諧等工作,讓桃園縣的勞工都能安居樂業。
未來本縣將朝升格第六都邁進,持續建構優質交通、教育及居住環境,吸引企業進駐投資,為桃園帶來跳躍性的發展,使本
縣成為美麗、富裕、人文薈萃的幸福家園。也希望藉由各位模範勞工正面積極的態度來激勵失業民眾邁向職場,及期待績優單位
能發揮火車頭的功能,持續參與公益,帶領其他週遭的勞工朋友一起前進,打造愛與祥和的社會。在這屬於勞工的重要節日,誠
摯地祝福大家,身體健康、家庭喜樂美滿,大會圓滿成功,感謝各位!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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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3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4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4月18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專題名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學校、機關、市場等公設地長期未開發之檢討)
相關機關:城鄉發展局、各公設地主管機關
(舉例如教育局、工商發展局、財政局等)
葉秘書長秀榮:
請城鄉局及相關主管機關全面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有需要者應訂定徵收期程目標,若無需要者應予檢討變更,
以免造成土地閒置,並避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城鄉局局長擔任專案經理人。
(二)請各相關機關務實仔細檢討及處理公設用地,檢討結果並請陳報本府一層長官。
二、專題名稱:本縣場館使用情形
相關機關:財政局、相關場館主管機關
(舉例如教育局、體育處等)
葉秘書長秀榮:
本案不限定場館活化的方式,並請各主管機關就目前經營使用現況提出報告。並非所有場館均須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舉例如某些文教場館確實需以政府編列預算之方式經營,以達成本縣文化政策之目標。
主席裁示:
本案請研考會主委擔任專案經理人,財政局則為重要的財產運用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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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商發展局、法制處消保官、秘書處、環保局
案由:油電雙漲,百物跟漲-本府因應作為/節約能源措施。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油電雙漲,節能減碳-油電混合車。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補充建議:
本局刻正向中央積極申請,以電動低底盤車作為本線捷運接駁車或先導公車;本縣捷運棕線預訂線研議改採電動巴士,
以培養運量,並協請空污基金補助經費。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補充說明:
棕線預訂線之電動巴士符合空污基金可補助項目。
主席裁示:
油電雙漲雖為中央政策,但地方政府應盡力將對民眾的衝擊降至最低,請各局處注意下列措施:
(一)請工商發展局及消保官全力出動,請消保官積極就聯合漲價、民生物資囤積居奇、價格未漲但內容縮減、劣貨及
假貨等進行大規模查緝。
(二)秘書處請將本府油電節約措施分送各機關,請各局處長督促所屬配合辦理,並請秘書處鼓勵同仁上下5樓內可多走樓梯,
本府應帶頭節約能源。
(三)請環保局廣為宣傳四省小撇步,除提供予民眾以外,本府同仁亦應熟悉並以身作則。
(四)電動巴士的推廣可顯見環保局的用心,更是本縣成為進步城市的象徵;惟路線部分,請環保局與交通局共同進行整體規劃,
規劃應合理及具最高效益,以培養未來捷運運量作為目標。
(五)電動車之廠商位於本縣,可研議作為產業示範區,請規劃為國家級專案,並向中央爭取經費。
本府鼓勵民眾採購之餘,亦應注意相關車款的穩定度及後續維護費用等事項。
(六)棕線預訂路線研議改採電動巴士乙節,若項目符合,請環保局研議以空污基金協助之。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葉秘書長秀榮:
「桃園市清潔隊遷移」案應決定一解決方案後即積極推動,不應反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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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092423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附「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本府體育處場地(以下稱各場地),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場地依特性每日或定期開放供民眾或機關團體使用以推展全民運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申請使用:
一、體育文化及社教活動。
二、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三、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四、學術性之集會演講。
五、長期培訓選手或推廣體育者。
六、其他活動。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形須報經本府核准後使用。
第四條 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前二個月申請登記,其應繳納之使用費、保證金及訂金之金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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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桃園縣體育會及所屬單項委員會、桃園縣各單項協會、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等體育專業團體申請使用各場地
辦公或集訓達一年以上者,應訂定契約,每次簽訂契約以一年為限。
前項體育專業團體使用各場地依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之規定收取租金。
第六條 凡使用各場地須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舉辦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環境之整理、秩序及安全之維護等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二、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不得駛入場地內。
三、使用完畢後,原使用單位須負責歸還器材物品。
四、使用單位如發售門票,其體育館每場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張,有關稅捐皆由使用單位負責繳納。
五、使用單位所張貼之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品均須冠以使用單位之名稱並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核備,使用後自行清除。
六、使用單位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應自行週詳計劃並於事先向有關機關聯繫。
七、使用單位如有委託體育處代辦事務者,其員工加班費須由使用單位負擔之。
八、使用單位不得在場內外設立臨時車輛保管處及販賣部,應由體育處員工福利社代辦之(如遇特殊情形者另議)
九、各場地管理要點由體育處定之。
第七條 使用單位,如不遵守本辦法及各場地管理要點之規定,體育處除沒收保證金外並禁止繼續使用,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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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3 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10086314號
附件: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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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確保志工之服務安全,發揮助人最樂,
服務最榮的精神,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努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經本府社會局備案加入祥和計畫之本縣各級學校、法人及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以下簡稱單位)。
三、補助計畫項目與經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教育訓練:
1.辦理依內政部規定志願服務特殊教育訓練課程,並接受本縣其他志工運用單位報名參訓者,每單位每場次最高補助
新台幣三萬元。但單位未曾參加特殊訓練之志工人數未達五十人以上者,本府得不受理補助申請。
2.辦理全縣性其他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每單位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但訓練課程如已由本府社會局統一
開辦者,則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二)宣導推廣活動:
辦理經本府社會局規劃之志願服務講座、研討會、文宣、刊物等全縣性活動,每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三)資訊設備費:
為配合推動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新購或汰換網際網路終端機等資訊設備者,每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兩萬元,
且四年內不再重覆補助本項經費。
(四)前三款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各單位辦理本要點補助時,請配合節能減碳措施,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四、申請單位請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按提出
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核:
(一)公函。
(二)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六)組織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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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摺封面影本。
(八)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三)
(九)年度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十)上年度經費決算表(需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章)。
申請補助單位如為學校或財團法人可免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表件。
六、各單位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如經本府審查有修改計畫之必要者,於各單位配合修改後,予以核定。
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七、各單位如接受本府補助,應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八、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
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
(一)公函。
(二)本府核定補助函影本。
(三)領據正本。(如附件四)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五)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六)
(六)成果概況表(如附件七)
(七)原始支出憑證(涉及個人所得請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補助購置設備請檢附財產增加單並請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九、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各該法規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應保管十年。
十、本府得派員實地了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十一、接受補助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除令其改善或不予補助;其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
以書面通知請求繳還補助款:
(一)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未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或有補助款支用不當情形。
(三)同一案件重複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接受補助之單位如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者,本將得於二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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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幣別:新臺幣)
項目 單位 單價(元) 補助說明
場地佈置費 場 檢據覈實支付以10,000元為上限 含音響器材等
場地租金 場 檢據覈實支付以10,000元為上限
教材教具費 場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材料費 場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雜支 場 檢據覈實支付以6,000元為上限 含茶水、郵資、文具、相片沖洗等等項目
文宣、印刷費 場 檢據覈實支付 檢附樣張(如海報、手冊等)核銷。
車資(含油資) 場 檢據覈實支付以8,000元為上限 1. 以縣內為主,接送對象應為服務對象及志工。
2. 承租遊覽車公司須經政府合格立案,並檢附該公司合格證書或公司登記影本及行車紀錄表等文件。
3. 遊覽車車齡應在5年以下。
4. 遊覽車23人座(小巴士)每輛每日最高補助4,000元;40人座(大巴士)每輛每日最高8,000元。
膳費(一天以二餐為限) 人/早餐
人/午、晚餐 40
80 1.早餐每人每餐最高40元。
2.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80元。
3.補助對象含服務對象及志工。
講師鐘點費 時 外聘最高1,600元、內聘最高800元 1. 應於計畫書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及時段,涉及個人所得
請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2. 參照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如附表二)
保險費 場 檢據覈實支付以5,000元為上限。 需檢附保險要保書及投保名冊。
撰稿費 千字 630元 檢附樣本
電腦設備費 組 檢據覈實支付以20,000元為上限。 檢附設備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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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學經歷 鐘點費
1. 與主題相關科系碩士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支給
2. 與主題相關科系大專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支給
3.非相關科系具與主題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10年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支給
4.非相關科系具與主題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支給
5.非相關科系具與主題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2年以上未滿5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000元,內聘折半支給
6.與主題相關連續3個月課程 外聘最高每小時800元,內聘折半支給
備註:
1.應於申請資料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如未載明講師學經歷之申請案,不予補助。
2. 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3. 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附表三 聘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基準表
編號 講師學經歷資格基準
1. 任教於各大專院校社政領域相關學群助理教授以上者
2. 任職於政府機關之志願服務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者
3. 擔任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承辦人員及主管1年以上經驗,並取得服務單位證明者。
4. 具志願服務實務經驗3年以上之資深志工,並取得服務單位證明者
備註:
1.講師應以本府社會局所建立之師資資料庫優先聘請。
2.單位如欲自行推薦課程講師,其資格須符合附表二其中一項標準,並經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納入師資資料庫後方可聘請。
3.如未符合上述講師規定之申請案,得不予補助經費。
4.志願服務實務經驗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
※相關附件請逕上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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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0160584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增列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倪信章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1 年4 月10 日起
至107 年4 月9 日止。
二、增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邱郁玟及林俏汎2名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1 年4 月10 日
起至107年4 月9 日止。
三、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
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其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
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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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補正本縣文化景觀「土牛溝楊梅段」相關救濟程序內容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023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補正本縣文化景觀「土牛溝楊梅段」相關救濟程序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及「訴願法」。
公告事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
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並由原
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
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 http://www.tycg.gov.tw/) -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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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德銘建材行」等18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0941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德銘建材行」等18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清冊
統一編號 商號名稱 地址 負責人
94945543 德銘建材行 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埔仁路416 號1 樓 陳永福
14661570 世園川菜小吃店 桃園縣大溪鎮三元里石園路25 號1 棲 劉錦武
17233334 菁菁檳榔店 桃園縣大溪鎮瑞源里石園路38 號1 棲 呂素慧
17492205 金鐘罩檳榔店 桃園縣大溪鎮光明里5鄰員林路2段267號1樓 呂豐
34824138 饌味亭小吃店 桃園縣大溪鎮田心里民權東路1號 周啟賢
97819999 大溪地紅木傢俱行 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復興路10號1樓 簡惠秋
94959187 森之泉美髮工作室 桃園縣大溪鎮一德里文化路273巷53弄14號1樓 森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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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416 天行健茶莊 桃園縣大溪鎮一德里5鄰大漢街5號1樓 江文秀
10082249 北龍茶飲店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北龍路116號1樓 鍾添源
08738663 冠伭服飾店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4鄰北龍路199號1樓 陳翔鈴
44672309 厚生藥局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北龍路64號1樓 黃雲錦
78538702 優妮服飾店 桃園縣龍潭鄉龍潭村龍華路63巷15 號1 樓 王芙蓉
98984270 燦吉商行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中正路21 號1 樓 彭馮明
30193187 理查王餐館 桃園縣龍潭鄉龍星村神龍路218 號1樓 王櫳萱
09697937 戈誡工程行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龍源路121巷63弄11號1 樓 葉怡芳
36469154 吉祥造園社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高楊南路619巷24號1 樓 張德毅
30158359 飯城小館 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中興路414號1樓 劉東照
99765816 佳蜜生機企業社 桃園縣龍潭鄉東興村中興路63巷100弄20 號1樓 馮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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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張鈞婷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 月17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951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張鈞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鈞婷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2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0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鈞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大仁五街30號4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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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第3款所稱足資證明之文件,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09782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第3款所稱足資證明之文件,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4日研商「修正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應檢附書件」會議決議五,
及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101年4月10日召開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審認97年3月14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文件,下列文件任一得作為證明:
(一)97年3月14日前經金融機構轉帳之製造成品買賣交易紀錄及與其對應之報(估)價單、進料、進(出)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97年3月14日前向稅捐單位申報之「資產負債表」載有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物料及生產設備等金額者。
(三)97 年3 月14 日前廣告看板書報雜誌廣告內具有製造、加工事實者。
(四)97 年3 月14 日前稅捐單位報備不對外營業之公文書。
(五)村里長證明。
(六)四鄰(鄰居4 人)證明。
二、上開村里長證明或四鄰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申請人可自行參考使用。
三、前述證明文件若有虛偽不實者,須負完全法律責任。
縣長 吳志揚
證明書
字第 號
查 (廠)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起即
於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巷(弄) 門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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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座落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為製造、加工,
用地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左右,使用迄今從無他遷確證屬實,特此證明。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長 蓋章
村(里)辦公處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證明書
立證明書人 ,居住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自民國 起即居住於
此地至今從不間斷,茲可證明村(里)內 (廠)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起即
於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巷(弄) 門牌地址
使用座落 鄉(鎮)(市) 段 小段 號土地
為製造、加工,用地面積約為 平方公尺左右,使用迄今從無他遷確證屬實,特此證明。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立保證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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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補充本縣、歷史建築「龍潭國小日式宿舍」登入本體範圍及行政救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020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補充本縣歷史建築「龍潭國小日式宿舍」登錄本體範圍及行政救濟。
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01年3月28日會授資籌二字第10130023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101年1月13日府文資字第1011060046號函公告之歷史建築「龍潭國小日式宿舍」,登錄本體範圍為南龍路
3 、5 、7 、9 、11 、15及17號日式宿舍。
二、本案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
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遞送,並由原行政處分機關
(桃園縣政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未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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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謝明輝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099740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謝明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明輝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1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華街77號7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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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10102691號
附件:草案l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 03-3322101 分機6868,黃錦虹小姐。
(四)傳真: 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87@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附屬事業經營範園、規定及禁止事項。本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之授權所訂定,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權責。
本辦法共計十八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囡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附屬事業之種類。(草案第四條)
三、大眾捷運系統鄰近地區土地開發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四、規定大眾捷運經營附屬事業之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提供場所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促進桃園縣身心障礙人士之就業。(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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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定經營附屬事業應符合相關消防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七、規定附屬事業可由營運機構經營方式。(草案第十條)
八、規定附屬事業之自行經營與轉投資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且應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其收支應
與運輸部門分別列帳。(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九、附屬事業以委託經營方式或出租方式辦理時應遵守之規定。(草案第十三至第十四條)
十、營運機構各種經營附屬事業之方式均不得有妨礙捷運系統交通、安全之情事。(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十一、經營附屬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附屬事業,係指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經營捷運系統運輸本業以外之事業。
第四條 營運機構經本府核准,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與捷運系統接轉運輸之相關事業。
二、與捷運系統旅客服務之相關事業。
三、與捷運系統興建、營運所需設施設備之研發、製造或修護之相關事業。
四、與捷運系統工程、營運管理、諮詢及顧問服務之相關事業。
五、有關增進捷運系統營運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廣告業、觀光旅遊事業、餐飲服務業等。
六、其他經本府核准經營之相關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第五條 捷運系統鄰近地區土地開發之附屬事業經營管理,應符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六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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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捷運系統及場、站
鄰近地區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前項所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捷運系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第八條 營運機構得於捷運系統車站內提供場所供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其位置、面
積及水電清潔費,由營運機構決定之。
第九條 捷運系統車站內經營餐飲服務業之附屬事業,應符合相關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
一、自行經營。
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委託他人經營。
四、出租他人經營。
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經營管理附屬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捷運系統運輸部門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應分別列帳。
三、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第十二條 營運機構實施轉投資,投資前應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
等擬具計畫,並檢具協議或契約草案及投資事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應
遵守下列規定,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附屬事業委託他人經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委託經營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託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前,應先支付權利金。
二、依事業性質訂明委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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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人經營之報酬依經營之預期成果調整。
四、訂明履約保證金。
五、受託人不應將附屬事業複委託第三人經營,有違反情事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六、訂明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附屬事業出租他人經營者,應公開招商。
出租經營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依事業之性質訂明出租期限及租金支付事宜。
二、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三、承租人不得將附屬事業經營權之全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未經營運機構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經營權之一部轉租(借)
第三人經營,有違反情事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四、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 營運機構自行經營或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本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六條 受託人或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應終止委託或出租經營契約。
營運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出租經營契約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
並得停止其經營該附屬事業。
第十七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財務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本府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營運機構拒絕提出文件帳冊或不遵從督導改正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
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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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闡明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園。 闡明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與管轄適用範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附屬事業,係指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經營捷運系統運輸本業以外之事業。
一、定義附屬事業之名詞意義。
二、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第四條
營運機構經本府核准,得經營以下附屬事業:
一、與捷運系統接轉運輸之相關事業。
二、與捷運系統旅客服務之相關事業。
三、與捷運系統興建、營運所需設施設備之研發、製造或修護之相關事業。
四、與捷運系統工程、營運管理、諮詢及顧問服務之相關事業。
五、有關增進捷運系統營運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廣告業、觀光旅遊事業、餐飲服務業等。
六、其他經本府核准經營之相關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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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條與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範圍。
第五條
捷運系統鄰近地區土地開發之附屬事業經營管理,應符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原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辨法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二、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需依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開發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闡明附屬事業之經營
,應遵守之事項。
第七條
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捷運系統及場、站鄰近地區之交通、
安全及衛生。
前項所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捷運系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闡明附屬事業於捷運系統之下層
空間經營時,應遵守之事項。
第八條
營運機構得於捷運系統車站內提供場所供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辨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其位置、面積及水電清潔費,
由營運機構決定之。 捷運系統車站內應規劃場所供身心障礙者就業,以促進縣內身心障礙人士之就業,並增進桃園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之良好形象。
第九條
捷運系統車站內經營餐飲服務業之附屬事業,應符合相關消防法令之規定。 應事先排除捷運系統內一切可能對旅客安
全造成危害之事故來源。
第十條
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
一、自行經營。
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委託他人經營。
四、出租他人經營。
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一、規定附屬事業之經營方式。
二、參酌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與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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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捷運系統運輸部門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應分別列帳。
三、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營運機構應將運輸本業與附屬事業分別列帳與應遵守之規定。
第十二條
營運機構實施轉投資,投資前應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擬具計畫,
並檢具協議或契約草案及投資事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參酌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營運機構轉投資他公司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核定後
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附屬事業委託他人經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委託經營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託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前,應先支付權利金。
二、依事業性質訂明委託期限。
三、受託人經營之報酬依經營之預期成果調整。
四、訂明履約保證金。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同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二、因桃園大眾投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本府所成立之公營事業,且委託經營於實務上屬勞務採購之一種,故倘欲以
委託經營之方式委託他人經營附屬事業,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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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人不應將附屬事業複委託第三人經營,有違反情事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六、訂明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附屬事業出租他人經營者,應公開招商。
出租經營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依事業之性質訂明出租期限及租金支付事宜。
二、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三、承租人不得將附屬事業經營權之全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未經營運機構同意, 承租人不得將經營權之一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
有違反情事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四、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營運機構得終止契約。
一、本條參酌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機關出售、出租財物雖無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法,惟捷運系統既屬公有財產,其使用、經營仍宜以公平、公開及公正之方式辦理,
故規定營運機構出租附屬事業予他人經營時,應公開招商之。
第十五條
營運機構自行經營或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本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說明營運機構自行經營
或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均不得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之情事。
第十六條
受託人或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應終止委託或
出租經營契約。 說明營運機構委託或出租他人經營附屬事業,均不得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之情事。
營運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出租經營契約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
停止其經營該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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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財務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本府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營運機構拒絕提出文件帳冊或不遵從督導改正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說明附屬事業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規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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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104984 號
附件: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各l 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2條第2項。
三、「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 03-335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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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傳真: 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 043021@mail.tycg.gov.tw 。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墳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原辦法第三條未明確規定民眾應於使用日前提出申請及應檢附之文件,參考其他縣市政府訂定之管理辦法規定,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原辦法第五條僅訂定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未明定處罰之依據,參考其他縣市政府訂定之管理辦法規定,增訂違反本辦法之處罰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 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 未修正。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定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臺中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辨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及臺南市臨時使
用道路搭棚治喪管理辦法規定,增訂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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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二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須使用道路搭棚者,其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其他縣市政府管理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於使用日五日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規範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當地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日回復原狀。 第三條
搭棚治喪由申請人於二日前,向當地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索表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並檢附申請書表,經分局核可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未規範民眾於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另申請之時間點亦未明確規範,參考其他縣市政府管理辦法規定,明定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應於使用日前五日提出申請,並規範申請人應於時間屆滿前回復原狀。
三、依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仍應保持交通順暢,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仍應保持交通順暢,並確保交通安全。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第六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除由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外,拒不從者,依道路管理 第五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除由當地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外,拒不從者,拍照作成紀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內容僅規範違反本辦法之處理程序,未
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 錄後,送當地鄉鎮市公所查報。 明定處罰之依據,參考其他縣市政府管理辦法規定,增訂違反本辦法之相關法令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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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日期另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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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099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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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計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099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計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3月6日至101年3月28日,批號1D10104050.X.N 共9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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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局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李如鍹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7年桃縣字第0000915號)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1000942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局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李如鍹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7年桃縣字第0000915號)。
依據: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二、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局長 林學堅
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有效期間
李如鍹 (97)桃縣字第00915號 1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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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3月6日至101年3月28日,批號1D10104050.W.N共17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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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局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劉振國不動產經紀人 證書(97年桃縣字第00901號)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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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100094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註銷本局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劉振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7年桃縣字第00901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局長 林學堅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劉振國 97年桃縣字第00901號 97年3月3日 10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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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13006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見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關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醫師公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桃園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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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101年3月9日修訂
項目 內容 收費標準(元) 備註
診察費
1.門診 150-480
(六歲以下) 200-500
(二歲以下) 200-600
2.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 250-600
3.精神科 200-600
4.急診 200-1000
5.特殊門診 VIP門診 500~1500
6.出診費 交通費及藥材費另計 500-1000
7.一般病房(每日) 400-1200
8.加護病房(每日) 700-1680
9.燒傷病房 500-1200
10.住院會診費
院內 150-500
院外 交通費另計 500-1000
精神鑑定費(禁治產案件) 12000-30000
精神鑑定費(非禁治產案件) 18000-30000
藥癮治療費 每日,自第8日起減半 4000
藥癮基本檢驗費 包括血液檢查費1900元及非血液檢查費2100元 4000
注射技術費
1.皮內、皮下、肌肉注射 50-80
2.靜脈注射 100-150
3.動脈注射 200-300
4.生物學製劑注射 60-200
5.點滴注射 150-250
點滴注射(二歲以下) 250-450
6.化學治療藥品點滴注射 360~5400
7.輸血技術費 1000-1600
護理費(需聘有專任護理人員)
1.門診 30-60
2.一般病房(每日) 4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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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護病房(每日) 1500-4000
病房費(不包括住院診察費、陪伴費)
1.特等病房(每日) 1500-4500
2.單床病房(每日) 病房差額1200元/日 1250-3500
3.雙床病房(每日) 病房差額500元/日 1000-2500
4.總床病房(三床以上每日) 500-1000
5.總床病房(五床以上每日) 300-500
6.隔離病房(每日) 傳染病不加收 病房費加700
7.骨髓移植隔離病房(每日) 9000-10000
7.加護病房(每日) 儀器使用費另收 1000-7000
8.嬰兒室保育器(每日) 氧氣費用另收 450-800
9.嬰兒室 250-400
10.燒傷病房 病房費加700
11.燒傷中心 15000
12.門診及急診觀察病床
(1)三小時以內 200-600
(2)三小時以上(24小時內) 400-1000
病歷複製本費
(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1.基本費 含掛號費 200
2.一般影印費 每張 5
3.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包括:X光片、CT、MRI、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 每張 200
4.電子病歷 超過1張的部分,每張加收上限為第1張光碟費用20%) 單筆檢查200元/片;多筆檢查(以每張700MB計算上限500元/片)
證明書費
就醫證明 50-200
出生證明 100
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不收費用,第四份起每加一份100元。 100
病歷摘要 200-650
診斷證明-訴訟用 2500-5000
診斷證明-非訴訟用 100-1500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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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治療、輔導 各項收費一律比照健保收費最低標準
膳食費(每日)
1.一般 200-250
2.治療(須聘有專職營養師) 200-400
藥材費與衛材品項材料費
1.一般用藥 60-250
2.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15%-20%
3.材料費 按進價加15%-20%
其他
1.病情諮詢費 無掛號始計 100-500
2.驗屍費 交通費另計 2000-5000
備註
1.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就診者,悉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辦理,非健保身份就診者,依本表所訂標準收費。
2.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3.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應公開、透明。
4.醫療機構向民眾收費前應向民眾說明。
5.醫療機構應載明收費明細並詳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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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13006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見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l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關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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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桃園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101年3月9日修訂
項目 內容 收費標準(元) 備註
診察費 250
病歷複製本費(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基本費 含掛號費 200
一般影印費 每張 5
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包括:X光片、內視鏡等檢查資料) 每張 200
電子病歷 超過1張的部分,每張加收上限為第1張光碟費用20%) 單筆檢查200元/片;多筆檢查(以每張700MB計算上限500元/片)
診斷書證明
就醫證明 50-200
出生證明 100
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不收費用,第四份起每加一份100元。 100
病歷摘要 200-650
診斷證明-訴訟用 2500-5000
診斷證明-非訴訟用 100-1500
藥材費
一般用藥 60-250
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15%-20%
口腔診斷科
口腔檢查:1.口腔例行檢查
2.一般診察費 每次 250
牙科電腦斷層 單顎2000-4000
雙顎4000-8000
局部一般治療(塗藥、燒灼等) 每次 250
口內根尖X光影像 每張 120
口內咬合片X光影像 每張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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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顎全景X光影像 每張 1000
測顱X光影像(含描繪分析) 每張 1500
顳顎關節X光影像(單側) 每張 1000
咬翼X光照相 每張 120
麻醉
浸潤麻醉 250
阻斷麻醉 300
靜脈麻醉 2500
笑氣鎮靜 1600
笑氣鎮靜的術前投藥 500
復形牙科
牙齦電刀治療 300-500
金屬 嵌體 材料費另計 3000-8000
金屬 冠蓋體 材料費另計 4000-9000
陶瓷 嵌體 材料費另計 5000-12000
陶瓷 冠蓋體 材料費另計 6000-17000
根管顯微治療術 每根管 5000-15000
根尖逆充填術(使用MTA) 1000-3000
銀粉充填(單面) 每顆 400
銀粉充填(雙面) 每顆 500
銀粉充填(三面) 每顆 600
銀粉充填磨光 每顆 200
複合樹脂充填(酸蝕)單面 每顆 600
複合樹脂充填(非酸蝕)多面 每顆 700
復形加固釘 每支 300
光聚合特種樹脂:前牙
單面(酸蝕) 每顆 600
雙面(酸蝕) 每顆 1100
三面(酸蝕) 每顆 1200
光聚合特種樹脂:後牙
單面(酸蝕) 每顆 700
雙面(酸蝕) 每顆 1300
複合樹脂充填(三面) 每顆 1800
短期充填(單面) 每顆 250
短期充填(雙面) 每顆 300
玻璃離子體充填(單面) 400
玻璃離子體充填(雙面) 500
玻璃離子體充填(三面) 600
前牙光聚強化型玻璃離子體復形(單面) 800
前牙光聚強化型玻璃離子體復形(雙面)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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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髓病科
斷髓 1000
恆齒單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1500
恆齒雙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2000
恆齒多根根管治療術 每顆 3000-4000
難症特別處理(彎曲根管或狹窄根管開擴術、根管內異物清除術)附加費 每根管 500
齒內治療緊急處理 每顆 400
覆髓 每顆 200
根尖逆充填術(使用MTA) 每顆 1000-3000
前齒根尖切除術 每顆 1600~3000
臼齒根尖切除術 每顆 2000~4000
牙齒切半術或牙根截斷術 每顆 1600~3000
再植術 每顆 550~2000
一般治療 200
橡皮障防濕裝置 每次 200
術後回診檢查 200
根管顯微治療術 每根管 5000-15000
牙周病科
牙周病總檢查(一般) 1000
牙周病總檢查(複雜) 2000
口腔健康維護及預防性治療 600
牙周健康檢查及指導 1000
齒模研究 技工費另計 400
牙周去敏感治療 每顆 230
牙周病緊急治療 400~600
一般治療(換敷料、塗氟、沖洗) 200~600
牙周病回診檢查 300
牙周病初期治療 2000
咬合調整問診 500
牙齦下清創沖洗及給藥 每顆 300-1000
牙面色素清除(一般) 500~1000
牙面色素清除(複雜) 1000~2000
全顎牙結石清除 800
局部牙結石清除 300
牙齦下刮除術(一般) 局部 330
牙齦下刮除術(複雜) 1/2顎 1700
牙齦下刮除術(合併其他手術)(上下雙顎) 全口 3200
牙根整平術(一般) 局部 500~1000
牙根整平術(複雜) 1/2顎 14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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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根整平術(合併其他手術)(上下雙顎) 全口 4800~6000
牙齦切除手術 3顆以內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齦切除手術 1/3顎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翻開手術 3顆以內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翻開手術 1/3顎 以健保給付加30%
牙周瓣根向移術(一般) 4000
牙周瓣根向移術(複雜) 5000
牙齦移植手術(一般) 5000
牙齦移植手術(複雜) 7000
牙齦移植手術(合併其他手術) 8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一般) 5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複雜) 6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合併其他手術) 7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合成材料) 6500
牙周骨膜翻開術(一般) 局部 1500
牙周骨膜翻開術(複雜) 1/3顎 2000
牙周骨膜翻開術(合併其他手術) 3500
一般鋼絲暫時固定術 半顎 1500
咬合調整(第一次診療) 750
咬合調整(以後每次) 400
繫帶移動手術 3000
口腔前庭加深手術 5000
牙周瓣根尖向移術(一般) 2500
牙周瓣根尖向移術(複雜) 35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一般) 材料費另計 30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複雜) 材料費另計 4000
牙周組織引導再生(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5000
游離牙齦移植(一般) 6000
游離牙齦移植(複雜) 8000
游離牙齦移植(合併其他手術) 100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一般) 30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複雜) 4500
游離結締組織移植(合併其他手術) 6000
前庭整型術(一般) 6000
前庭整型術(複雜) 8000
前庭整型術(合併其他手術) 10000
牙槽骨增高術(一般) 4000
牙槽骨增高術(複雜) 7000
牙槽骨增高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10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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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冠加長術(一般) 每齒 2000
牙冠加長術(複雜) 每齒 3000
牙冠加長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齒 4000~6000
軟式固定牙托 單顎 750
A式牙齒固定式 每兩齒 750
口腔顎面外科
一般治療(含口內沖洗或敷料) 220
口顎外科特別門診 每次 500
拔牙後特殊處理 300
齒槽骨炎治療 300
急性牙冠周圍炎治療 300
酒精注射 600
顎關節內注射 440
唾液腺導管 220
固定管 2500
齒列結紮固定術 每顆 200
顎間固定術(一般) 6000
顎間固定術(複雜) 15000
咬合板 每副 8000
肌肉刺激治療 每次 1000
生理回饋治療(一系列治療五次) 4000
拔牙(一般) 每顆 400
拔牙(複雜) 每顆 660
拔牙(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1000
阻生齒切除術(一般) 每顆 2000
阻生齒切除術(複雜) 每顆 3000
阻生齒切除術(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5000
牙齒移植術 每顆 4000
口內切開排膿 500
口外切開排膿 700
(軟)活體切片檢查(不含病理檢查)(牙科) 500
(硬)活體切片檢查(不含病理檢查)(牙科) 1000
囊腫摘出術(小於2公分) 3000
囊腫摘出術(2--4公分) 4000
囊腫摘出術(大於4公分) 5000
囊腫造袋術 1600
粘液囊腫切除 2000
軟組織腫瘤切除(大) 5000
軟組織腫瘤切除(小) 2000
骨瘤切除術(大) 2600
骨瘤切除術(小)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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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骨清除術(一般) 1100
腐骨清除術(複雜) 2200
齦蓋切除術 1000
涎石去除術(一般) 1000
涎石去除術(複雜) 2000
口內末稍神經抽除術 3500
齒槽骨成形術(1/3顆以下) 1000
齒槽骨成形術(1/3顆以上) 2000
皮膚癭管切除術(一般) 1200
皮膚癭管切除術(複雜) 2000
口竇管閉鎖術(一般) 5000
口竇管閉鎖術(複雜) 5500
繫帶切斷術 1500
口內急縫縫合 每針 200
面部創縫合(大) 30000
面部創縫合(中) 20000
面部創縫合(小) 8000
黏膜下注射 300
高壓氧治療 5000
口內植皮(大) 7000
口腔前庭成形術(1/6顆) 1400
口腔前庭成形術(一顆) 3200
補綴牙科
金屬鑄造冠 材料費另計/每顆 2000-15000
陶瓷燒附牙冠 材料費另計/每顆 2500-15000
全瓷冠 材料費另計 10000-25000
金屬柱心 1500-4000
陶瓷鑲面 每顆 8000-20000
彈性義齒每顆 6000
樹脂暫時冠 800~2000
單顎局部活動義齒 20000~50000
雙顎局部活動義齒 40,000~100,000
義齒襯底 每顎 3000~5000
義齒托板自凝樹脂修復 2000
全口義齒修復 2,000~10,000
義齒修復 每顆 500~1000
陶瓷鑲面 每顆 9000
印模 單顎 500-1000
個人印模牙托製作 1000-2500
口腔顎骨缺損印模 3000-6000
重塑基底 材料費另計 10,000
閉塞器 材料費另計 25000-50000
臨時閉塞器 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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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管加強釘或牙根覆蓋 每支 1500~3000
齒床組織處理 每顆 2500
軟性咬合板 2000
硬式咬合板 4000~6000
現成牙柱心 500~1000
假牙粘著 每單位 200
金屬咬合板 每顆、材料費另計 10000
助語器 2000
去除鑄造牙冠 每顆 600
去除金屬柱心 每根 1200
去除縫成牙冠 每顆 200
齒列矯正
矯正常規檢查及診斷(一般) 3000
矯正常規檢查及診斷(複雜) 6000
局部矯正裝置(一般) 每顆、材料費另計 3000
局部矯正裝置(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6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10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20000
單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3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5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70000
兩顎齒列矯正固定裝置(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90000
功能性顎骨矯正裝置(一般) 材料費另計 20000
功能性顎骨矯正裝置(複雜) 材料費另計 30000
活動矯正裝置(一般) 每顆、材料費另計 6000
活動矯正裝置(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15000
矯正維持器(一般) 局部、材料費另計 2000
矯正維持器(複雜) 每顆、材料費另計 3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一般) 材料費另計 1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複雜) 材料費另計 2000
矯正治療調整費(合併其他手術) 材料費另計 3000
每月裝置調整費 600
斜面板 6000
牙科植體
植牙手術 每顆(含材料費) 30000-100000
兒童牙科
局部一般治療(塗藥、燒灼等) 300
前牙根尖癒合 每顆 1000
後牙根尖癒合 每顆 2000
緊急處理 每次 500
行為處理(簡單) 4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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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處理(複雜) 600-1000
肢體約制器 每次 500
複合樹脂充填(乳牙) 每顆 800
鑲嵌充填(金屬另計) 每顆 4000
釘強化術 每支 200
覆髓術 每顆 300
乳前齒柱心 每顆 1000~1500
斷髓術 每顆 550
乳牙根管治療 每顆 1500
牙根成形術 每根管 1500
乳牙拔牙(簡單) 每顆 250
乳牙拔牙(複雜) 每顆 500
乳牙拔牙(合併其他手術) 每顆 600
齒列固定術 每顆 600
阻生齒矯正露出術(簡單) 每顆 3000
阻生齒矯正露出術(複雜) 每顆 6000
兒童部分義齒 每顆 4000~10000
兒童全口義齒 每顆 9000~20000
前牙牙冠成形術 每顆 3000~6000
樹脂鑲面 每顆 3000~6000
多碳酸鹽成形牙冠 每顆 900~2000
膠質牙冠 每顆 1400~2000
單側空間維持器 每副 2000-4000
雙側空間維持器 雙側 3000-6000
咬合調整 每次 500-800
咬合誘導 每副 20000
萌芽誘導 每次 600
塗氟(三歲以下) 每顆 220~600
全口塗氟 每次 1000~1200
預防性防蛀封劑 每顆 500-1000
口腔衛生指導費 每次 200
塗氟牙托 每顎 1500
預防性樹脂充填 每顆 500
牙齒漂白 每顆 1500-12000
預防性潔牙術 每次 200
染色去除潔牙術 每次 800
防齲飲食諮詢 每次 200
兒童全口重建(小)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20000~30000
兒童全口重建(中)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30000~40000
兒童全口重建(大) 麻醉費及住院費另計 40000~500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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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就診者,悉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辦理,非健保身份就診者,依本表所訂標準收費。
2. 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3. 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應公開、透明。
4. 醫療機構向民眾收費前應向民眾說明。
5. 醫療機構應載明收費明細並詳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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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13006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見主旨
主旨:檢送本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訂版乙份,請 貴公會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有關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中醫師公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桃園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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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101年3月9日修訂
項目 內容 收費標準(元) 備註
診察費 100-400
出診費 交通費另計 500-1000
處方費 50-100
一般外傷處置費 200
傷科脫臼整復 500
傷科單純骨折整復 300-1000
複雜性骨折整復 2000
外科外傷外敷藥 100
針炙手續費 500
傳統傷科外敷藥 200-500
一般外傷 含材料費及診察費 150-500
複雜性傷科 含材料費及診察費 150-1000
藥材費 1.散劑:50-300
2.煎劑:150-500(特殊藥材另計)
病歷複製本費(含基本費及影印費) 如涉及訴訟,比照傷害診斷證明書收費
基本費 含掛號費 200
影印費 每張 5
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影印費 包括:X光片、內視鏡等檢查資料 200
電子病歷 超過1張的部分,每張加收上限為第1張光碟費用20%) 單筆檢查200元/片;多筆檢查(以每張700MB計算上限500元/片,
診斷書證明
就醫證明 50-200
出生證明 100
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不收費用,第四份起每加一份100元。 100
病歷摘要 200-650
診斷證明-訴訟用 25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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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非訴訟用 100-1500
備註
1.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就診者,悉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辦理,非健保身份就診者,依本表所訂標準收費。
2. 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3. 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應公開、透明。
4. 醫療機構向民眾收費前應向民眾說明。
5. 醫療機構應載明收費明細並詳實開立收據。
101年3月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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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府修正「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原則」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101016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府修正「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原則」乙份,請 查照。
說明:為應本府組織調整並符受益負擔配合原則,修正原則內相關局處室之字義及經管收益分配比例。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局處〈財政局除外〉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原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府財務字第0960364445號函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府財務字第099002422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府財務字第101010167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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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方式,特訂定本原則。
二、桃園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原則如附表。
三、前點相關收益扣除成本後之淨利應分配本府部分,公所應每半年繳納一次,當年度1-6月租金於7月繳納,7-12月租金於次年度1月繳納。
四、本原則分配比例係原則性規定,如有特殊情形時,得由雙方協議約定。
附表:各公所經管縣有公用土地相關收益、負擔分配原則表
項目 分配原則
市場用地 一、公有地使用無收益者:由土地管理機關,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二、公有地依市場使用,且有收益者:由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其收益扣除成本後之淨利,按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公所提供土地或資金之出資額比例分配。
三、公有地非按市場使用,且有收益者:先依目的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辦理;如未訂定則由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其收益扣除成本後之淨利,按本府及公所提供土地或資金之出資額比例分配。
公園、兒童遊戲場、綠地、廣場 一、公有地使用無收益者:由土地管理機關,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二、公有地依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戲場使用,且有收益者:由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其收益扣除成本後之淨利,按本府及公所提供土地或資金之出資額比例分配。
三、公有地非按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戲場使用,且有收益者:先依目的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辦理;如未訂定則由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其收益扣除成本後之淨利,按本府及公所提供土地或資金之出資額比例分配。
停車場用地 一、委外經營部分:
(一)經營狀況良好者,由公所繼續委外經營,其收益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按本府及公所提供土地或資金之出資額比例分配。
(二)經營狀況不佳者,收回由本府交通局委外經營,公所支出之成本由本府視營收情形逐年攤還。
二、如公所願意無條件代管,由公所繼續經管;公所無意願代管,收回由本府交通局管理。
三、收回由本府自行管理部分,對公所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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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 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3、4、5、6、8、9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地籍字第10100105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10573A00_ATTCH6.doc、0010573A00_ATTCH7.doc、0010573A00_ATTCH5.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3、4、5、6、8、9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附「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及其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桃園縣政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局局長(含附件)、本局副局長(含附件)、本局主任秘書(含附件)、本局地籍科科長(含附件)、本局地用科(含附件)、本局地價科(含附件)、本局重劃科(含附件)、本局地權科(含附件)、本局區段徵收科(含附件)、本局地籍測量科(含附件)、本局秘書室(含附件)、本局地籍科(含附件)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府地籍字第100027834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桃地籍字第1010010573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裁處罰鍰(以下簡稱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就其管理、送達、催繳、移送等行政執行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時,若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繳納罰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三、各所之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例如:HA10000001)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並列入移交。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並應完成送達程序,必要時得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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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業務,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若受處分人未於收到裁處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二)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仍未繳納罰鍰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受處分人繳清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六、各所依前點第二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
(三)催繳通知單。
(四)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五)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郵資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及五元郵票四張)。
(七)其他相關文件。
七、各所為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應指派人員配合執行。
八、各所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於管轄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簿內。
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所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之財產,每年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 名稱未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裁處罰鍰(以下簡稱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就其管理、送達、催繳、移送等行政執行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一、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裁處罰鍰(以下簡稱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就其管理、送達、催繳、移送等行政執行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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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時,若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繳納罰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二、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時,若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繳納罰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本點未修正。
三、各所之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例如:HA10000001)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並列入移交。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三、各所之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例如:100年度府地籍字第00001 號)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並列入移交。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為符合地政事務所實際編號作業需求,爰修正部分文字。
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並應完成送達程序,必要時得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並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因應實務上當事人可到場簽收之情形,爰修正部分文字。
五、各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業務,程序如下:
(一) 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若受處分人未於收到裁處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二) 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仍未繳納罰鍰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 受處分人繳清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行政執行分署,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五、各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業務,程序如下:
(一) 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若受處分人未於收到裁處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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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仍未繳納罰鍰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 受處分人繳清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行政執行處,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因應法務部組織改造,「行政執行處」已於今(一○一)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爰將「行政執行處」修正為「行政執行分署」。
六、各所依前點第二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 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
(三) 催繳通知單。
(四) 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五) 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 郵資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及五元郵票四張)。
(七) 其他相關文件。 六、各所依前點第二款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 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書。
(三) 催繳通知單。
(四) 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五) 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 郵資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及五元郵票四張)。
(七) 其他相關文件。 一、 修正部分文字,理由同第五點。
二、 實務上送達證明文件種類多,亦包含送達證書,為符合實際情形,爰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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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所為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應指派人員配合執行。 七、各所為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應指派人員配合執行。 本點未修正。
八、各所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於管轄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簿內。 八、各所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於管轄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簿內。 修正部分文字,理由同第五點。
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所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之財產,每年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所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之財產,每年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處。 修正部分文字,理由同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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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 款
義務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代表人
或管理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代理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不動產標的
事實 申請人申辦(代為申辦)登記(年月日字第號收件),因逾個月,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裁罰基準 (登記費) 裁罰倍數 裁罰應繳金額(元)
繳納期限 ○○年○○月○○日
繳納方式 臨櫃繳納: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地址: )
匯款方式:代收金融機構名稱:○○銀行○○分行、代號:○○○○○○○、匯款帳號:○○○○○○、匯款戶名: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匯款後,請將匯款收據及裁處書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地址:○○○○○○FAX:03-○○○○○○○】
法令依據 一、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三、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一)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申請登記期限,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二)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三) 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四)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應依前三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倍。」
注意事項 一、本案逾期申請登記如有不可歸責於受處分人之事由者,請提出具體證明,再行重新核計。
二、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裁處書影本,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由本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桃園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三、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附件一
處分機關
(機關首長) ○○○
□繳款義務人親自領取裁處書 簽名 。
□由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為領取裁處書 簽名 。
□依送達證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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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年度土地登記罰鍰案件登記專簿
案件
編號 受處分人名稱 裁處書
日期 發文字號 罰款金額(元) 繳款
期限 繳款
日期 截至目前之辦理情形 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文號 備註
填表說明:
(1)表列「案件编號」欄,請依年度別逐案编號。如跨年度時應自001號依序逐案编號。
(2)表列「繳款期限」欄,請填列處分書之繳款到期日。
(3)表列「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文號」欄,係指行政罰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取得該分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
(4)案件如有註銷、調整及其他說明事項者,請於備註欄載明。
附件三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年○○月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
民國 年 月 日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未申辦登記所課徵之罰鍰
罰鍰項目 已開立罰鍰 移送前
收繳罰鍰 已移送
行政執行 移送後
收繳罰鍰 取得
債權憑證 尚未移送
行政執行 撤銷/廢止
罰鍰
移送前收繳率(○2-○7)
/○1
已移送執行後收繳率
(○4/○3)
總執行率
(○2+○4-○7)
/○1
備註
件數 金額○1
件數 金額○2
件數 金額○3
件數 金額○4
件數 金額○5
件數 金額○6
件數 金額○7
自 年 月起算上期累計件數
本月
累計至本月
填表: 單位主管: 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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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送達證書
受送達人名稱姓名地址
文 號
送達文書(含案由)
原寄郵局日戳 送達郵局日戳 送達處所(由送達人填記) 送達人簽章
□ 同上記載地址
□ 改送:
送達時間(由送達人填記)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送 達 方 式
由 送 達 人 在 □ 上 劃 ˇ 選 記
□已將文書交與應受送達人 □ 本人 (簽名或蓋章)
□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 同居人
□ 受雇人 (簽名或蓋章)
□ 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 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或受雇人收領後,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由送達人記明其事由 送達人填記:
□應受送達人之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送達處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經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本人
□ 同居人
□ 受雇人
□ 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 拒絕收領
□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文書:
□應受送達人之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並有難達留置情事,已將該送達文書: □ 寄存於 派出所
□ 寄存於 鄉(鎮、市、區)
公所
□ 寄存於 鄉(鎮、市、區)
公所
村(里)辦公處
□ 寄存於 郵局
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送 達 人 注 意 事 項 1.依上述送達方法送達者,送達人應即將本送達證書,提出於交送達之行政機關附卷。
2.無法依上述送達方法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交送達之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請繳回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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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催繳通知單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 款
義務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代表人
或管理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代理人 姓名或名稱 住址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電話
事 實 申請人申辦(代為申辦)登記(年月日字第號收件),因逾個月,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書日期字號 罰鍰應繳納期限
民國○○年○○月○○日
罰鍰應繳納金額 繳納方式 臨櫃繳納: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地址: )
匯款方式: 代收金融機構名稱:○○銀行○○分行、代號:○○○○○○○、匯款帳號:○○○○○○、匯款戶名: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匯款後,請將匯款收據及裁處書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桃園縣○○地政事務所地址:○○○○○○FAX:03-○○○○○○○】
注意事項 台端(貴單位)應繳納之金額逾期未繳,請於接獲本催繳通知單後,於催繳通知單繳納期限內依規定繳納,否則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主任) ○○○
桃園縣○○地政事務所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案件 全部部分 銷案通知書
姓名或名稱 出生年月日 職業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及郵遞區號
義務人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請註明處分書發文字號) 移送日期 移送文號
原限繳訖日 繳納日期 應納金額
全部/部分銷案理由 已繳金額
尚欠金額
此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主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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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移送案號
桃 園 縣 ○ ○ 地 政 事 務 所 行 政 執 行 案 件 移 送 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義務人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姓名或名稱
出生年月日
性別
職 業
身分證統一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居所或事務所、
營業所地址及郵遞區號 住:
居:
執行標的物所 在 地 如附件財產目錄所載。 執行分署
收案日期
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 □ 年 月 日
□尚未確定
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 違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本所開立○○年○○月○○日○○○字第 ○○○○○○號裁處書。 繳納期間
屆滿日 年 月 日
徵收期間
屆滿日 年 月 日
應納金額 元
(細目詳如附件)
移送法條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 □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
□執行憑證編號:
催繳情形 ■業經催繳
□未經催繳
催繳方式 □電話催繳
■明信片或信函方式催繳
□其他方式(方式為 )
附件 □附表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土地登記簿謄本
□義務人之戶籍資料
□保全措施之資料
□執行(債權)憑證
□
保全措施 □已限制出境□已禁止處分□已提供擔保□已假扣押□已勒令停業
此 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分署
主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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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流程圖
審查案件時同時開立裁處書於申請人領件時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另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納期限等,由各單位專人控管列入移交。
如期繳納者
逾處分所定期限未繳納者
各所應於十五日內發函催繳,並按規定程序取得合法送達紀錄。
結案受處分人逾三十日催繳期限仍未繳納罰鍰,應於三十日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財產者 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但數額不足者
行政執行分署就所欠數額財產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債權)憑證
執行(債權)憑證交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登記簿。
各所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動向,每年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
得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應於十五日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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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楊梅市「高榮里3鄰、5鄰至11鄰、新榮里1鄰至7鄰、雙榮里17鄰」 小地名及新道路命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5月1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月5月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0778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楊梅市「高榮里3鄰、5鄰至11鄰、新榮里l鄰至7鄰、雙榮里17鄰」小地名及新道路命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5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101年4月30日桃楊戶字第101000266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楊梅市「高榮里3鄰、5鄰至11鄰、新榮里1鄰至7鄰、雙榮里17鄰」小地名及新道路命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5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首頁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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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閩南文化節5月登場 |
桃園縣政府公報101年度第9期
2012桃園閩南文化節 5月登場
桃園台地位居北台灣閩、客族群交會的關鍵位置,自清代便已出現「北閩南、南客家」的特質,如今則發展為閩南、
客家、原住民、眷村和新移民等多種族群匯集的文化寶地。因此桃園縣政府今年度特別籌辦了首屆桃園閩南文化節活動,
吳縣長表示,桃園縣是一個具多族群多文化縮影的地方,藉由接觸到各種不同的文化,進而培養出尊重和包容各種不同
文化的內涵,今年度桃園閩南文化節共有40場以上的活動,包括民俗表演、古蹟導覽、閩南文化電影節等,歡迎大家踴
躍參與。
廟埕是庶民文化的起點,在還未步入工商社會的農業時代,民眾與廟宇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龜山鄉壽山巖觀音寺、
桃園市景福宮、蘆竹鄉五福宮等具開墾意義的百年古廟,也就成為辦理「2012桃園閩南文化節」的最佳場所,活動內容
包括「常民文化論壇」、「廟埕匯演」及「民藝公演」三部分,邀請各地廟宇、地方耆老仕紳、在地表演團體及地區國
中小團隊共同參與,廣納在地對閩南文化發展建言,並深化民眾對桃園閩南文化特質的認識。
5月份除了3場廟埕活動外,三處具有閩南建築特色的百年古廟,也有定點定時導覽活動,文化局更特別在開架室及個
人視聽室舉辦「閩南采風-主題館藏聯展」,6月起預計辦理桃園閩南電影巡迴放映暨校園推廣等相關活動。詳細內容請
參閱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預約洽詢電話03-332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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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Taoyuan Minnan Cultural Festival Began in May
Back in Qing Dynasty, Taoyuan Terrace was located at the conjunction of the Minnan and Hakka populations,
with the former in the north and the latter in the south. The place has evolved into a cultural melting pot,
in which Minnan descents, Hakka people, aborigines, mainlanders and foreign residents coexist. In this regard,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osts various cultural events, including this Taoyuan Minnan Cultural Festival.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noted that exposure to various cultures could help develop mutual respect and tolerance
for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aoyuan, an epitome of multiculturality. There are over fourteen activities in the
2012 Taoyuan Minnan Cultural Festival, such as folk performance, historical site tours, Minnan Culture Movie
Festival. We sincerely welcome you to join us.
Folk culture originated from temples. Prior to the industrialized era, temples served as the center of the
life in an agricultural society. Constructed by early settlers, Quishan Township Shoushan Bodhisattva Temple,
Taoyuan City Jingfu Temple and Luzhu Township Wufu Temple, are the symbolic and perfect venues for the 2012
Taoyuan Minnan Cultural Festival. The celebration includes three main events: Folk Cultural Forum, Temple Stage
Performance and Folk Art Performance. Representatives from temples and the elder and influential persons are
invited to the forum. Moreover, people enjoy the show given by local performing groups and teams from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elementary schools. Suggestions for cultural development are well accepted and the general
public has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Minnan culture.
Aside from the three major activities in May, the three century-old temples of Minnan style provide visitors
with regular orientation tours. Additionally, the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holds the thematic exhibition of Minnan
utensil in Exhibition Room and Individual Auditory Studio. Taoyuan Movie Tour and Campus Promotion will later
take place in June. More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website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Cultural Affairs Bureau
at www.tyccc.gov.tw. For reservation and information, please dial 03-332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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