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808次縣政會議紀錄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廢止「本縣投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修正「本縣縣有不動產租金計收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城鄉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本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訂定「本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南崁高中申請報廢拆除「專科大樓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因時效急迫,請教育局盡快將相關資料送議會,俾利議會排入本會期議程審議。
十、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楊梅市四維國小申請後棟校舍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建議:
楊梅市幼稚園較少,本案校舍是否可移作幼稚園教室之用。
教育局林局長逸青:
如有需求可由其他教室移用,建議本案仍依原訂報廢拆除。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龍潭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校舍案,提請審議。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建議:
因龍潭在地有停車需求,地方議員亦十分關心,建議本案重建時可考慮下挖停車場,以解決當地停車需求。
教育局林局長逸青:
本案重建經費已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今年度工程需完成一定比例,如要加入停車場規劃,對本案重建進度勢必造成延宕,應列入考量。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重建是否加入停車場規劃,應整體考量經費及需求性等,本案請李副縣長召集教育局、交通局及龍潭鄉公所共同協調商議。
 
伍、臨時動議
一、龍潭鄉公所葉鄉長海發:
龍潭鄉公所訂於6月23及24日舉辦縣長盃龍舟賽、獅王爭霸賽、客家大戲及花火之夜等系列活動,邀請各局處共同參與。
主席裁示:
地方性活動本府各局處應積極參與,請秘書處規劃。
二、政風處沈處長鳳樑報告:
有關健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集會所」與「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之業務,因現各鄉(鎮、市)作法不一,易遭外界質疑,建議如下:
(一)統一訂定各場所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二)各鄉(鎮、市)公所針對場所之收入與支出,明編預算並解繳公庫,如有對外出租並收費時,應開立收據登記於帳冊。
(三) 各鄉(鎮、市)公所因人力不足,確有委託村(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代管之必要時,宜於委託代管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違約之罰則。
主席裁示:
請政風處提供最適宜的做法範例及注意原則等相關資料,予各鄉(鎮、市)公所參考訂定,以杜絕外界質疑並確保管理單位之權益。
三、人事處郭處長修發報告:
本屆縣長杯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業於5月4及5日辦理完竣,感謝本府各局處會及各鄉(鎮、市)公所踴躍組隊參與。縣長也於5月4日蒞臨鼓勵並頒獎予優勝隊伍。
主席裁示:
運動不僅有益身心健康,對團隊亦可集結士氣,本次比賽非常感謝蘆竹鄉公所提供場地。蘆竹鄉羽球館也是未來很多比賽、活動辦理的最佳選擇,
應特別注意加強場地的安全性及整潔,讓來此運動的民眾留下良好的印象。
四、環保局陳局長世偉報告:
本縣登革熱境外移入高達十例,請各鄉(鎮、市)公所協調當地清潔隊協助環境消毒。
五、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本縣腸病毒疫情雖較其他縣市緩和,仍需加強宣導以控制疫情,各公托、鄉托如達停課標準需依規定停課,本局已針對未依規定停課學校開罰。
主席裁示:
登革熱、腸病毒是夏天嚴重的傳染疾病,最根本的因應措施,腸病毒要多洗手,登革熱則要定時清理容易滋生蚊蟲的水溝等,即可有效控制疫情。
六、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本局訂於6月16、17日舉辦龍岡米干節,16日晚間結合火把節相關節目,歡迎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局處踴躍前往參與。
七、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蘆竹鄉於6月17日也有竹筍節活動,歡迎大家屆時蒞臨參與。
八、葉秘書長秀榮:
除了剛才人事處報告的縣長杯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6月9、10日還有社會組的縣長杯桌球賽,大家可以踴躍參與或前往觀賽。
主席裁示:
最近各局處及各鄉(鎮、市)陸續辦理許多活動,非常具有地方特色,請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局處協助多加宣導並踴躍參與。
九、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對於議員在議會中質詢與各鄉(鎮、市)有關之事項,建議縣府可發文給相關鄉(鎮、市),俾利各鄉(鎮、市)加強改善。
主席裁示:
請研考會於列管議會案件時,通報予相關之鄉(鎮、市)知悉。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主動通報道路坑洞」案:持續列管。本案應可增設獎勵機制。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 上午10時45分
 
桃園縣政府101年06月07日第808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陳專員正釗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鄧專員昱綵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林代理鄉長茂山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謝主任秘書春文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鄧主任秘書美玉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64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4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6月07日上午0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葉秘書長秀榮:
「本縣各項活動辦理方式及補助辦法之檢討」專案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因法制處前次簽會中僅體育處提出意見,請法制處再簽會本府各局處,各相關局處如教育局、文化局、客家事務局等均請詳提意見,仔細釐清各
   項主辦、委辦、協辦、指導方式的規範,切勿一味因循往例。
(二)本案擬定「桃園縣政府參與民間活動列名原則」草案,名稱略有疑義,本草案排除了本府主辦活動的規範,而本府主辦仍有諸多應避免混淆之處:
1、凡「縣長盃」之活動,民間不應主辦,主辦機關即應為本府,無論是本府哪個局處承辦,即便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全額經費仍則應編列入年度預算。
舉例如:本府主辦活動即便委託予單項運動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仍僅是委辦單位,本府仍是主辦機關,本府教育局仍應全額支應經費,不應以補助方式
編列預算、甚至僅部分補助,以免發生教育局補助本府之謬誤。
2、活動名稱由本府與民間團體聯合掛名主辦,易造成混淆。本府主辦者應僅由本府掛名,民間主辦則應僅由民間掛名;以免本府與民間共同掛名主辦,
而民間團體卻同時收費,反引起民眾誤解本府。
3、本府主辦之活動,係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民間團體可作為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
4、議長盃部分,議會即為主辦機關,可由議會向本府申請補助,由委辦單位向本府申請,易造成混淆。
5、民間團體若欲冠名縣長盃、桃園縣時,請各機關特別注意。
(三)本案之訂定原則,可於公立場館減免費用,公益活動更可免費;惟若民間單位若有收費、賣票,卻由本府主辦、協辦、委辦、指導等,各局處均
   應十分慎重,以免引起民眾質疑收費問題,請各局處審核時,務必仔細查看該單位所提活動計畫。
主席裁示:
(一)請各專案經理人多費心協調各相關局處意見。
(二)河川整治係屬本府重大政策,請注意下列專案:
1、老街溪專案因施工十分需要交通維護,相關機關請加入交通局負責交維計畫、警察局負責交通管制。
2、南崁溪整治係民眾所期待,「亮點專案」專案經理人提升層級,改為黃副縣長。
3、增列大漢溪之專案:請清楚列出大漢溪沿線完整圖像,清楚規劃掌握全線各中央及本府主管機關、各相關計畫,俾利整體協調。研議大漢溪可否透過
  零排放的保證,解除開發限制,並確保水源水質安全,舉例如污水場可否以截流方式,多出土地後可作為花卉專區等使用。
本案專案經理人請黃副縣長擔任。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永安及竹圍漁港發展規劃協調案
文化局張局長壯謀補充建議:
老屋改建部分若採古蹟或歷史建物方式,較易申請;並可採社區再造及結合在地藝術家共同進行。
主席裁示:
(一)本研究案甚具價值,惟並非全數均需由政府進行,應引進民間資源。
(二)本案應可成為世界海洋客家文化園區,一般客家印象均與山結合,海的面向則可由本案發揚光大。
本案發展重點放在漁港及海客文化上,並予以精緻化;其他部分之施行再研議,並可向客委會以外之中央部會爭取補助。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農業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工商發展局      
案由:腸病毒流行及登革熱、紅火蟻防治報告。
主席裁示:
(一)登革熱防治請加強宣導戶外容器保持乾燥,腸病毒防治請教育局加強校園之洗手宣導。
(二)紅火蟻防治應決定一最佳方法,並避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無)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府簽稿的會簽意見常發生僅核章至乙章(主任秘書)或科長之情形,其代表性並不充分,局處長應確實會簽,尤其專案協調的會簽係
屬重大案件,更應由局處長核章。開會亦同,僅承辦人、科長甚至主任秘書的意見並不充分的,局處長應於開會前將內容當作簽辦公文處理,
擬定出局處的意見及立場。
(二)無論是專案協調會簽或一般府簽,二級機關均不應作為簽呈會辦或承辦機關。其流程應為:舉例如體育處的會簽意見應簽出給教育局,
再由教育局另行簽出予承辦局處;體育處僅係教育局所屬機關,其意見及簽會均無法代表教育局的意見。
(三)本府各項經費以列入預算為原則,儘量不動用特別統籌款,動用係屬為例外中的例外。議員或公所向本府申請經費,應動用年度預算,
無預算,則應編列入下年度預算,以不動用特統經費為宜。
主席裁示:
(一)會簽意見應由局處長核章,才能代表局處意見,尤其專案協調案件之會簽,更應加強注意。
(二)近日公文品質尚需加強,簽稿不應有錯誤,舉例如金額應一致、內容應正確、不應有錯別字;請各局處長注意核稿,公文的速度固然
重要,但品質更為重要,並請研考會加強公文品質管考。
(三)議員或公所向本府申請經費,各局處不應未經詳細評估,即送縣長室裁示是否動用特別統籌款。請各局處建置審核機制,各局處應先
行確實評估是否確有需要,無需要者即無須應允,若有需要則應予核撥。
各局處應提供評估結果,並提出應允與否之具體建議,會請財主單位建議支應方式後,再由本人決定是否專案使用特統經費,不應由局處直
接建議本人使用特統,以維持行政倫理。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教育局之「桃園縣體育大縣整體規劃報告」延至以後報告。
二、暑假將至,本府加強辦理青春專案,目標朝向八連霸,以提供年輕學子安全的暑假。
三、為讓家長於暑假期間放心為學生安排活動,請教育局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教育局彙整暑假期間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各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課程,提供予家長。舉例如:蘆竹鄉的竹筍節、龍潭鄉的端午節
系列活動,讓學子能在暑假期間參加優質安全的活動,並進行各項探索。
(二)12年國教時實施在即,國一以下的學童均適用12年國教,因部分計分比序常成為家長困擾,請教育局彙整釐清暑假各項活動、課程、
比賽可與計分比序項目相對應者,提供完整的上課、訓練、營隊、比賽資訊及認證方式、機構予家長,便利學生可於暑假完成計分比序項目。
舉例如:社會服務的分數是否可由各局處志工、養老院服務、社區服務等方式完成,如何參加?認證方式為何?針對體適能分數的項目,
何處可提供訓練?又如何認證?
請各局處全力協助教育局,提供學生暑假各項機會,並請教育局儘速規劃。
 
玖、散會  上午12時38分
 
桃園大清溝、全民Let’s Go 縣長談話
桃園大清溝、全民Let's Go 縣長談話      101.06.03
各位貴賓以及各位敬愛的環保志工們,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能夠參加這個活動,現在氣候已經進入夏季,除了天氣炎熱外,颱風、淹水、登革熱等也都與夏季相關,因此今天由水務局、
衛生局和環保局共同舉行這個活動,藉由環境的清潔,可以減少各種疾病的發生。
  現在已經是登革熱的流行季,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監測,第一例本土性登革熱病例已經在5月初發生,雖然桃園縣目前並沒有本土登革
熱的病例,但還是呼籲大家,一定要全體動員作好相關的防疫措施。登革熱是藉由蚊子叮咬傳染,所以減少蚊蟲孳生,是整個防疫工作中最重
要的環節。積水容器是蚊子幼蟲容易孳生的地方,有句應酬時常用到的台語,非常適合用於消滅登革熱的宣導,就是「乎答啦(台語)!」。
  夏天也是颱風季節,尤其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發生大雨或是豪大雨的機率,既高且頻繁,低窪地區排水系統宣洩不及,容易造成淹水災情。
水溝的疏通除了政府部門積極清理,也需要大家的協助。
  今天是63禁菸節,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桃園縣吸菸比率低於全國的19.14%,下降幅度居全國之冠。而今天活動的地點中壢六和兒童公園,
正是全縣35座『無菸公園』之一,民眾到『無菸公園』休閒運動,可以免除二手菸的困擾。未來,我們希望可以再繼續降低縣民的吸菸比率,共同
營造無菸害的優質生活好環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年縣長盃桌、羽球錦標賽 縣長談話
101年縣長盃桌、羽球錦標賽 縣長談話   101.06.10
各位貴賓以及愛好運動的夥伴們,大家好
  很高興今年度在縣長盃桌、羽球錦標賽又再一次與大家見面。今年縣長盃分為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等組別,不僅參加人數比往年還多,
羽球賽更多達100多隊參賽,可見得桌球、羽球這兩項運動在桃園是非常地熱絡。
  桌球和羽球不僅十分簡單,也無須花費太多經濟成本,且不受限於天候影響,是老少咸宜的全民運動。這兩項運動是需要結合體力、智慧、
反應與手感等技能的運動,需要長時間有恆心、耐力及毅力的訓練和練習,才能在比賽場中獲得佳績。縣府舉辦桌、羽球錦標賽,正是希望藉此
機會,提供運動愛好者展現球技的平台,希望選手們透過比賽交流切磋,增進球技,將來能躍上國際比賽的舞台。
  桃園縣即將在7月份舉辦2012世界大學棒球賽,在成功推廣了棒球運動以後,羽球和桌球也是未來本縣體育推廣的重點項目。自從志揚上任
以來,即積極推動教育、文化與體育三方面的活動,也努力爭取在縣內舉辦國際型的賽事,對於各項體育運動賽事經費及人力上更是全力支持,
期望有朝一日讓桃園縣成為觀光及運動大縣。
  最後,感謝本次參與比賽的所有裁判工作人員,因為你們的努力讓101年縣長盃桌、羽球錦標賽能如期舉行。也預祝參與賽事的選手們,能
奪得佳績。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
桃園縣政府第808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08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6月0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邱明月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敏盛醫療體系楊敏盛總裁對本縣棒球運動貢獻關心,獲頒本府感謝獎座。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表揚本縣「101年孝行獎」受獎人,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三、表揚本縣101年度第七屆教育奉獻獎,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教育局
四、表揚本縣榮獲教育部評選「100年度國民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特色中心績優學校」及「101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績優學校及績優人員」,
  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五、頒發本縣101年度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民政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機關:民政局
六、頒發本縣100年度承保農會保險競賽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狀乙面。
                               -主辦機關:農業發展局
七、表揚本縣楊梅市楊梅里水環境巡守隊榮獲行政院環保署100年度優良水環境巡守隊,獲頒獎牌乙面及獎金。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八、表揚本府101年模範公務人員,各獲頒獎牌乙面及獎金。
                               -主辦機關:人事處
九、頒發本縣100年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優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人事處
十、頒發本縣「100年度山坡地督導考核」優等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機關:水務局
十一、呈獻本府榮獲行政院環保署100年度4座獎項:「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優等獎」、「推動民間企業團體綠色採購-特優獎」、
「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特優獎」、「全國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績效考核-第二組特優獎」。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十二、呈獻本縣大溪鎮榮獲台灣十大觀光小城獎座。
-主辦機關:觀光行銷局
主席:
各位受獎人、鄉鎮市長以及本府同仁大家早安,今天縣政會議首先頒發了對本縣有貢獻或個人品德優良等眾多獎項,包括敏盛集團的
楊總裁對本縣棒球運動發展的支持貢獻,在最近的新聞也報導了桃園縣棒球隊的優異表現,桃園縣棒球運動已經十分完備,也成為桃
園縣發展體育大縣的重要一環;孝行獎每位受獎人也都有十分感人的故事,也希望能看到社會上多一些正面、善意的報導;其他像教
育奉獻獎、特優村里長及模範公務人員等也都是在各方面表現優異、備受肯定的人才。另外是大溪鎮榮獲台灣十大觀光小城以及環保
局呈獻的4個獎項,大溪鎮自從榮獲十大觀光小城以後,遊客人數至少增加兩成,鎮公所也舉辦許多活動來推動,遊客倍增也帶來交通
的負荷,是未來要加強改善之處;而由環保局呈獻的4個獎項,則可看出縣府的用心及績效,也呼籲未來媒體可以就事實加以報導。
最後再次恭喜今天所有的受獎人及受獎單位。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本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本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廢止「本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政令
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1013130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府財產字第1010131302號令公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提升縣有不動產運用效益,維護縣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縣有不動產以同意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但另有開發利用計畫者,得要求不劃入都市更新單元。
  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於接獲都市更新相關通知時,應即通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三、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財政局或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城鄉局)
  專案報本府核定,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二)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或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前款規定報本府核定,
  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並依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
(三)非屬前二款之土地,財政局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
  定讓售實施者。
(四)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讓售後,所餘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
  四分之一以上者,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五)如有特殊原因致難以依前四款規定辦理者,得專案報本府核定處理方式。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計算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面積時,應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依其他法令處理之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或第五款經專案核定得比照第二款規定辦理時,財政局得邀集本府城鄉局、地政局及工務局等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分配及共同負擔合理性等進行研議,並得視個案情形邀請學者及專家提供意見,必要時,
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四、縣有不動產不得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五、位於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縣有非公用不動產,
本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地上物,應併同單元內之縣有土地處理。
七、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
〈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構)〉代辦與相鄰私有地地主協商、研擬都市更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及其他相關作業。
    其他機關(構)代辦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案所需之作業費,由委託機關支應。
八、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如經管理機關評估有公用需求者,應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函送財政局彙辦。經財政局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
  學校之需求,並報本府核定後,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依前項規定提出公用需求之機關,於都市更新程序中,應與財政局配合處理相關事宜。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公用不動產,其公用用途廢止或無公用需求者,由財政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統籌處理。
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
  應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或承購案。但前已受理之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得繼續辦理至結案,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
  相關承租或承購案仍未辦理結案者註銷之。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失效、撤銷時,得恢復受理申請承租或承購案。自停止受理起逾二年,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須經本府核定後恢復受理。
  依第一項規定承購縣有土地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同時出具切結書,承諾承購後將續行參加都市更新。
  依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請承購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
  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接獲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聽會通知時,應具函通知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及財政局,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失效、撤銷時亦同。    
十、縣有土地參加都市更新涉及容積移轉者,實施者應提出容積移轉前後財務分析試算。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總說明
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提升縣有不動產運用效益,維護縣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原則。本原則共計十點,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縣有不動產劃入都市更新單元之原則及管理機關通報。(第二點)
三、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處理原則。(第三點)
四、不得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第四點)
五、位於內政部核定補助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第五點)
六、縣有地上物之處理。(第六點)
七、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委託及作業費。(第七點)
八、參加都市更新,有公用需求、公用用途廢止或無公用需求,管理機關與財政局應處理之事項。(第八點)
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承租或承購。(第九點)
十、涉及容積移轉者,提出財務分析試算。(第十點)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逐點說明表
名     稱 說     明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規     定 說     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提升縣有不動產運用效益,維護縣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縣有不動產以同意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但另有開發利用計畫者,得要求不劃入都市更新單元。
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於接獲都市更新相關通知時,應即通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縣有不動產劃入都市更新單元之原則及管理機關通報。
三、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財政局或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城鄉局)專案報本府核定,
  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二)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或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處理原則。
以上者,除依前款規定報本府核定,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並依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
(三)非屬前二款之土地,財政局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讓售實施者。
(四)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讓售後,所餘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
  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五)如有特殊原因致難以依前四款規定辦理者,得專案報本府核定處理方式。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計算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面積時,應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應依其他法令處理之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或第五款經專案核定得比照第二款規定辦理時,財政局得邀集本府城鄉局、地政局及工務局等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
針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分配及共同負擔合理性等進行研議,並得視個案情形邀請學者及專家提供意見,必要時,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四、縣有不動產不得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不得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五、位於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本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
讓售及設定地上權。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核定者,不在此限。 位於內政部核定補助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六、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地上物,應併同單元內之縣有土地處理。 縣有地上物之處理。
七、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構)〉代辦與相鄰私有地地主協商、
  研擬都市更新開發構想、擬具甄選實施者招標文件、公開辦理甄選實施者及其他相關作業。
  其他機關(構)代辦本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事業案所需之作業費,由委託機關支應。 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委託及作業費。
八、縣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如經管理機關評估有公用需求者,應擬訂使用需求計畫書,函送財政局彙辦。經財政局徵詢及整合本府各機關學校之需求,
  並報本府核定後,與實施者協商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依前項規定提出公用需求之機關,於都市更新程序中,應與財政局配合處理相關事宜。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公用不動產,其公用用途廢止或無公用需求者,由財政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統籌處理。
  參加都市更新,有公用需求、公用用途廢止或無公用需求,管理機關與財政局應處理之事項。
 
九、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
  應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或承購案。但前已受理之案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得繼續辦理至結案,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
  相關承租或承購案仍未辦理結案者註銷之。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失效、撤銷時,得恢復受理申請承租或承購案。自停止受理起逾二年,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須經本府核定後恢復受理。
依第一項規定承購縣有土地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同時出具切結書,承諾承購後將續行參加都市更新。
依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請承購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縣有土地承租或承購。
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接獲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聽會通知時,應具函通知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及財政局,都市更新事業概
要或計畫失效、撤銷時亦同。
十、縣有土地參加都市更新涉及容積移轉者,實施者應提出容積移轉前後財務分析試算。 涉及容積移轉者,提出財務分析試算。
修正「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10125128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及補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一個月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前項各款扶助對象因情形特殊,經本府社工員調查屬實有補助必要者,俟本府核准後,得不受設籍及居住本縣之限制。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第一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重新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前點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點所訂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
  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規定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為防止重複扶助,由申請單位先行辦理審核,並得責由申請人切結無重複請領情事。
  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規定之補助。
五、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二個月,換算每月平均薪資所得。
(二)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者,其收入計算以行政院
   核定之每人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亦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
   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二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如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
   資料無法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
(四)各類補習(進修)學校、大學院校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若未能就業或每月實際工作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時,
   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
  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第一項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以無工作收入計算。但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者;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六、第三點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二)在學領有公費。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四)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五)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七、第三點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包括: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金額超過一定數額
(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一百五十萬元+(A-1)×二十萬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
   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下列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十二、符合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前項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一項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十七、依本規定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喪失請領資格,其溢領之補助,本府得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補助對象與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或暫住國外、出境六個月以上者。
(二)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夫死亡、第二款及第五款身分申請者,與他人結婚。
(三)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配偶失蹤、第六款配偶服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及第五款因子女服刑或失蹤等身分申請者,
服刑者刑期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已屆或失蹤者註銷失蹤登記。
(四)重複領取本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高於本項生活補助。
(五)申請人或被補助人戶籍遷出本縣。
(六)離婚後仍與前夫共同居住。
(七)提供不實資料。
(八)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十)申請人之孫子女父母就業者。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應備文件列表
申請扶助項目
應檢具文件 緊急生活扶助
(需6個月內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需6個月內申請) 傷病醫療補助
(需3個月內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需3個月內申請) 創業貸款補助
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
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需附記事欄位)
全戶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稅籍清單
近3個月薪資證明
勞保投保資料明細
繳費收據正本
(需註明繳費有效期間)
幼托機構立案證明
診斷證明書 △(視條款而定) △(視條款而定) △(視條款而定)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視條款而定) △(視條款而定)
訴狀或判決書影本 △(視條款而定) △(視條款而定) △(視條款而定)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一、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之認定,以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
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離婚登記之認定,以及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暴
力受害,以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取得通報紀錄表、驗傷單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二、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 者,需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亦需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無工作能力(無工作能力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5-3條之規定)。
(二)遭遇重大傷病。
(三)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三、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第二點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前述所稱父母無力扶養,
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訂定「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1009833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對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批發市場申請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規  定 說  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本規範依農產品市場交易
設立之批發市場申請補助作業,特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發展局。
法第十二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本縣主管機關為農業發展局。
二、補助對象: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暨相關法規訂定。
三、經費來源:以當年度預算編列為限,(由縣市預算歲出奬補助費項下編列),或向中央申請補助款項。 預算來源。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限於產業發展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等產業發展相關用途,其補助款以不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限,並由主管機關核定酌予補助。
(二)專案補助:具有迫切性或特殊性之計畫,或縣長交辦及列管重要施政項目計畫,經專案簽奉縣長核定後,依奉准額度補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三)另中央政府核定計畫者,應優先依中央核定額度配合補助,並依來函補助經費處理規定辦理,不受前第(一)、(二)款之規定限制。
財政上可能面臨自有財源不足問題,為維護農漁民生產供銷及農業產業永續發展,依據補助金額於奉機關首長或縣長核可辦理。
五、申請補助應備申請補助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方式及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以往辦理績效或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申請應備文件。
六、審查標準: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應依下列原則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之批發市場以往辦理績效。
4.有助於農業發展及農民受益程度。
5.申請補助之計畫屬縣長政見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6.中央核定農業永續發展業務項目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於本府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批發市場違反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同計畫上年度已依本規範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者。
3.曾接受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不力者,再申請補助時,應先輔導步入正軌後,再予以補助。
4.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審查標準。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之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之批發市場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
實際支用明細表或補助之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受部分補助時得檢附影本);如屬全額補助者,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金額,報本府撥款。
(二)受補助之批發市場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助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依繳回本府。
(五)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六)補助之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契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
進度逐次撥款,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報本府核准,得依契約書內容規定方式核銷,並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七)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報本府核准。
(八)申請補助計畫若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該年度終了前無法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不可抗力
因素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九)受補助之批發市場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載明「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對受補助之批發市場,得派員實地考核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批發市場,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
受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受補助批發市場名稱。
(二)受補助之批發市場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即敘明理由,
報本府核准。 審查考核規定。
(三)受補助之批發市場對補助款應按核定計畫執行運用,如有自籌款編列使用未符規定、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計畫未執行、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不當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批發市場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之批發市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備查,主管機關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
評估補助之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之比例繳回。
訂定「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受理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10920563號
 
訂定「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受理審查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受理審查作業要點」乙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受理審查作業要點
一、 本要點依「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民眾依本檢舉辦法檢具之檢舉資料應製成光碟,並依下列規定製作,不符合者執行機關應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不予受理。
1、各檢舉案應個別製作資料夾,如屬駕駛或乘坐車輛關係人之行為者,並應以車牌號碼命名之。
2、檢舉事證必須包含違規行為人其所駕駛之車輛車牌及違規行為的動作,影片內容得擷取適當長度,
但不得有變更速度、編輯、標註等後製加工作業;採證影片中須有攝錄時間(包含年、月、日、時、分、秒)以資辨別。
3、採證影片應擷取污染行為前、中、後時之照片並編排於一張A4版面內,照片得放大、縮小、裁切,但不得變形,
採證照片中需有攝錄時間(包含年、月、日、時、分、秒)之顯示。
三、 檢舉資料應自違規行為日起算30日內送達執行機關,逾期者,執行機關應不予受理。
四、 檢舉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向不同執行機關重覆送件者,執行機關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法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
公告
公告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212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航空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1期)」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四氯乙烯項目含量
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1年5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85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縣大園鄉中正段0061-0000地號等1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七、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101年5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10702068號公告因公告事項一、內容誤植,應予廢止。
 
縣長  吳志揚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地籍套繪航照圖
資料來源: 1. Google map  
2.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easymap.land.moi.gov.tw/
3.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http://210.71.181.101/index.asp
公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為土壤汙染管 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2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為土壤汙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
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鉻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50毫克/公斤、土壤中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4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01年5月25日府環水字第1010701966號公告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等1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園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196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污場址名稱: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民生路117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0032-0000地號等1筆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30781.0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 269223E,2774286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停工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1年4月2日於「101年度桃園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果,土壤中
污染物鉻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中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園: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020
高雄市前鎮區新衙路286-8號8樓之一
TEL:(07)8152248 FAX:(07)8152250
土壤檢驗報告
公告委託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辦理「Ecolife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10917824號
附件: 
公告委託得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10604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得眾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柴油車排放黑煙稽查取締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
不定期檢驗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柴油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及執行油品抽驗業務。
(二)配合執行非法油品查緝業務。
(三)推動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相關監控設備裝置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1年6月15日起至102年6月14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周國華,電話:(03)3386021轉223。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辦理「Ecolife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辦理「Ecolife綠網環境教育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推廣Ecolife綠網部落格建置,宣導環境教育工作,並辦理10場次Ecolife綠網部落格相關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二)協助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整潔度555評比推動專案計畫」、其他單位各項考評資料之彙整準備、Ecolife綠網部落格評比日誌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教育宣導等工作。
二、期間:自101年5月3日起至102年5月2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聯絡人:葉育郕先生;電話(03)3386021#515。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資格審查結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10101348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資格審查結果。
依據: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案經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資格審查會議及101年5月29日下午5時資格審查複審會議,3家申請人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審核後均符合本案申請須知規定,皆為「合格申請人」,特此公告。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101013545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謹登載「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及相關附件於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並張貼於本府公告欄。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科陳述或洽詢:
五、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一)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樓。
(二)電話:03-3321437。
(三)傳真:03-3393617。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
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三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因應規費法之規定,特制定本標準,以為執行之依據。
茲將本標準訂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都市計畫參考圖費用(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免收取費用之申請類型(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表
擬訂定條文 說  明
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各項收費數額。
第三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免收取費用之申請類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率施行日期。
公告林傑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1358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傑祥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傑祥。
二、身分證字號: H12249****。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傑祥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龍門街154巷2弄5號。
六、建築師證書: 100年4月21日建證字第591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府商登動字第529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1376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府商登動字第5291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湖里大湖路468巷7弄18之3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04月16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04月16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18,60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 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實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1218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
依據:依據交通部、內政部101年5月15日交路(一)字第1018700057-1號函、台內營字第1010803619號會銜函暨大眾捷運法第45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辦法第4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象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圖」乙份,共11頁建築物禁限建範圍圖。
二、公告地點如下:桃園縣政府l樓使用管理科(公會發照室)、中壢市公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等公佈欄。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38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縣估字第000034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普義路235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143075號
附件: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
三、「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玉芬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4165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玉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玉芬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4號
四、事務所名稱:翰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村10鄰復興二路77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款有關殯葬服務業用詞定義,修正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服務業包含殯葬設施經營業。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每年度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增訂殯葬設施經營業辦理評鑑及獎勵之時機。(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日期,另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  明
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桃園縣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 未修正。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定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法源依據。
第二條
  依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服務業,為於桃園縣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第二條
  依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禮儀服務業,為於桃園縣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同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
殯葬服務業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二、原條文僅規範殯葬禮儀服務業,爰配合增訂殯葬設施經營業為評鑑及獎勵對象。
第三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應每三年辦理一次。
  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評鑑及獎勵依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應每三年辦理一次。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
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為配合本府每年定期查核評鑑縣內公、私立殯葬設施,爰增訂辦理殯葬設
施經營業之評鑑及獎勵依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邀 第四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修正理由同本辦法第二條說明。
集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第五條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分組不得少於三人;其組成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五條
  評鑑小組於必要時得分組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分組不得少於三人;其組成準用前條之規定。 未修正。
第六條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第六條
  評鑑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未修正。
第七條
  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七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 參酌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四個月前公告。 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二個月前公告。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服務業,列為優等、甲等者並應公告之。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列為優等、甲等者並應公告之。 修正理由同本辦法第二條說明。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服務業,得以書面嘉獎、發給獎狀、獎牌、獎金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前項獎勵方式於評鑑實施四個月前公告之。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禮儀服務業,得以書面嘉獎、發給獎狀、獎牌、獎金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本辦法第二條說明。
二、參酌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增訂公告奬勵方式之時機。
第十條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逾期未改善者,其未改善部分如屬違反 第十條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逾期未改善者,其未改善部分如屬 修正理由同本辦法第二條說明。
殯葬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日期,另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熱熱的使當屋(負責人:呼桂玲)廢止商業登記案,案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 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1453511號
附件:
 
主旨:熱熱的使當屋(負責人:呼桂玲)廢止商業登記案,案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5月22日府商登字第1010119455號函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游鉑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143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游鉑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游鉑益。
二、身分證字號: H1202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游鉑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安街401-1號6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 92年1月24日建證字第4201號。
 
縣長  吳志揚
預告訂定「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1013031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三、「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黃錦虹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87@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總說明
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
營運籌措財源及運用方式。本辦法係依預算法授權訂定,明確規定成立基金目的、性質與管理機關、資金來源及
用途等相關作業規範。
本辦法共計十一條,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目的、法源依據及運用範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明定本辦法所設立基金性質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三條)
三、規定本辦法所設立基金資金收入來源及用途。(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規定本辦法所設立基金保管方式。(草案第六條)
五、規定本辦法所設立基金資金會計制度。(草案第七條及第十條)
六、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
特設置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一、明定本基金設立之目的及本辦法制定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
二、營運包括營運虧損,維護包括重置費用。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為立法之周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依本辦法規定,
對基金之相關法令亦有適用。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交通局為管理機關。
明定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三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 明定本基金之資金來源。
關收入。
四 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 捐贈收入。
六 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七  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  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 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包括中央政府補助及其他政府分攤款。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二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 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 償還對外舉借之本息。
五 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 其他相關支出。 明定本基金之資金用途。
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明定本基金應成立專戶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明定本基金預決算及會計制度應遵從相關法令規定。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明定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明定基金決算賸餘可撥充本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明定基金結束餘存權益歸屬縣庫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
特設置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交通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三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四 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 捐贈收入。
六 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七  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  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 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包括中央政府補助及其他政府分攤款。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二 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 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  償還對外舉借之本息。
五 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 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汙染行為」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10604858號
附件:公告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汙染行為」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網址: http://law.tycg.gov.tw/) 點選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 (03)3386021轉226
(四)傳真: (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 00294@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草案)
總說明
  鑑於交通運輸工具中老舊柴油大、小客貨車及二行程機車為造成空氣品質不良的主要元兇;為維護本縣特定風景特定區
良好空氣品質及改善高污染性運輸工具因交通流量大或集中,造成局部污染濃度高而影響空氣品質情形,本縣爰依據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公告特定區域路段及桃園縣境為空氣品質淨區,並禁止管制車輛種類及不符合煙
度標準之污染性機動車輛行駛於桃園縣境或特定區域路段,本公告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空氣品質淨區。(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特定區域路段管制之車輛種類及煙度標準。(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特定區域路段內除外對象。(公告事項第三項﹚
四、桃園縣境管制禁入車輛種類。(公告事項第四項﹚
五、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公告事項第五項﹚
六、本公告實施日期。(公告事項第六項﹚
 
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草案)
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桃園縣空氣品質淨區空氣污染行為」。 公告名稱。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本縣空氣品質淨區劃分如下:
(一)特定區域路段
1.復興鄉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自台七線二十點五公里與鄉道一一五線(興溪道路) 路口起沿興溪道路至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止路段。
2.大溪鎮慈湖兩蔣文化園區:自大溪鎮桃五十九縣道(慈康路)與台七線路口起沿台七線(北部橫貫公路)至台七線八公里(承恩路口)止路段。
3.國際機場園區:航站南路、航站北路、航勤南路、航勤北路、機場專用道及航翔路等全路段。 明定空氣品質淨區的區域及路段。
(二)桃園縣境
二、特定區域路段限制行駛之車輛種類及煙度基準如下:
(一)柴油大、小客貨車: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一期)者,排煙煙度值大於百分之四十,馬力比標準小於百分之四十。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
排煙煙度值大於百分之三十,馬力比標準小於百分之四十。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出廠(二期)者,排煙煙度值大於百分之三十或馬力比標準小於百分之四十。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出廠者,排煙煙度值大於百分之二十,馬力比標準小於百分之四十。
(二)二行程機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以前出廠者。 明定特定區域路段管制之車輛種類及煙度標準。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項特定區域路段管制規定:
(一)車籍設於復興鄉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及大溪鎮慈湖兩蔣文化園區管制路段區域內之機動車輛:
1.二行程機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定期檢驗,
並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
2.小自客車、其他自用或營業用的柴油大、小客貨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定期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動力計檢測站檢測,
並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 明定特定區域路段除外對象。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
(遺體接運車)等或其他經桃園縣政府同意之車輛。
四、桃園縣境管制之車輛種類及期程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之老舊二行程機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限制行駛。
(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之老舊二行程機車,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限制行駛。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之老舊二行程機車,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限制行駛。
(四)前項不適用特定區域路段管制規定之二行程機車,一併適用本項規定。 明定桃園縣境管制車輛種類及分期管制期程。
 
五、行駛於本縣空氣品質淨區之機動車輛,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規定裁處。
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
六、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公告實施日期。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1740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5月7日至101年5月28日,
批號1D10106050.X.N共98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出國
副局長 郭振寰 代行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173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5月7日至101年5月28日,
批號1D10106050.W.N共115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出國
副局長 郭振寰 代行
公告本縣蘆竹鄉「中福村、蘆竹村、新莊村、宏竹村、錦中村、南崁村、南興村、上竹村、營盤村」小地名及 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102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蘆竹鄉「中福村、蘆竹村、新莊村、宏竹村、錦中村、南崁村、南興村、上竹村、營盤村」
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101年6月14日桃蘆戶字第101000312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蘆竹鄉「中福村、蘆竹村、新莊村、宏竹村、錦中村、南崁村、南興村、上竹村、營盤村」'
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公告本縣大溪鎮「月眉里l鄰至5鄰、16鄰、17鄰」 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10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月眉里l鄰至5鄰、16鄰、17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1年6月14日桃溪戶字第101000288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溪鎮「月眉里1鄰至5鄰、16鄰、17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6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修正「桃園縣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刊登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研綜字第1010137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O137664A00_ATTCH2.docx)
 
主旨:修正「桃園縣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附「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
 
桃園縣政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府研綜字第1010137664號函修正
 
一、為期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配合縣政發展需要,並注重長期整體之規劃,
  藉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係指各機關推動二年期以上各項實質建設計畫,其計畫總經費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經常門不得超過資本門二分之一。
三、各機關應擬訂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縣政發展及推動地方建設所需。
(二)依機關任務及目標應規劃事項。
(三)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四)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五)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議應規劃事項。
(六)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七)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四、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之擬訂,應參酌各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
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五、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內容應載明事項如附件格式。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填報列於附件格式
第參項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總預算編製前研擬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提,並由副縣長召集有關機
關審議後,報請縣長核定。
七、各機關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等。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八、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應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九、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與概算之編製,應與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密切配合,經核定之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應優先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十、各機關經核定之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或廢止:
(一)因情勢變遷,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二)因政策變更,致原計畫難以繼續執行。
(三)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四)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
(五)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六)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桃園縣政府(機關名稱)公共建設計畫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年       月  ~        年        月
 
主辦單位:
聯絡人:
                 
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二、未來環境預測:
三、問題評析:
(一)
(二)
(三)
 
貳、計畫目標及內容
一、目標說明:
二、計畫內容說明:
三、達成目標之限制:
(一)
(二)
(三)
 
參、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工作項目及步驟規劃(分期):
(一)第1期:
(二)第2期:
(三)第3期:
二、分年執行方法及分工:(與各年度預估經費搭配)
年 度 執行期間 執行內容 執行機關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伍、資源需求
一、財務需求計算及所需資源說明:
(一)經資門說明
(二)
(三)
二、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財務需求
財 務 需 求
單位:千元
年   度
用途別 以前年度已列預算數 需求年度 總需求
(A+B)
○-2以前 ○-1 合計(A) ○+1 ○+2 ○+3 ○+4 ○+5 合計
(B)
用地取得費
規劃設計費
建造費
其他(請列明)
其他(請列明)
其他(請列明)
合計
 
 
(二)經費來源:    
經 費 來 源
單位:千元
年   度
用途別 以前年度已列預算數 需求年度 總需求
(A+B)
○-2以前 ○-1 合計(A) ○+1 ○+2 ○+3 ○+4 ○+5 合計
(B)
上級補助
府編預算
下級配合
基金(請列明)
其他(請列明)
其他(請列明)
合計
 
(三)經費來源可於府編預算以外爭取補助項目:
1.中央補助計畫項目:
2.提報計畫情形:
 
陸、計畫效益及願景
 
柒、附則
一、有關機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配合方法 應完成時間
(  年  月) 配合機關
 
 
 
 
二、其他有關事項
  
填寫說明: 
1.第壹項中「未來環境預測」,請進行相關社會、經濟、政治、實質及科技發展等外部環境變遷趨勢分析,
預測目標年相關服務及業務發展需要,指出所面臨的壓力、機會與威脅,並檢討、預測組織內部資源及各部門作業能力,
了解其優、缺點及應付外部環境挑戰與機會能力;前述內部資源包括組織結構、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技術及時間等因素。
「問題評析」,請依內、外環境分析結果,評析「現有及理想服務水準」暨「未來可能與理想服務水準」的差距,並界定未來問題
之內容、特性、範圍、程度、影響地區、對象、數量及變化趨勢。
2.第貳項中「目標說明」,請說明所欲達成之短期/中期/長期計畫目標,並敘述計畫服務之對象、範圍、數量及人口特性。
「計畫內容說明」請描述該計畫預計之整體執行概況。
3.第參項「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請說明現有政策或執行現況並予以檢討,作為進一步研(修)訂計畫之依據。
4.第肆項「執行策略及方法」,請依據計畫分析所選定之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敘述該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及步驟」、
「分期(年)執行方法與分工」,並與各年度預算互相搭配,勿將相關但非核心之內容納入。
5.第伍項「資源需求」,請對於計畫執行所需各類人力、物力及財力等資源執行總說明,以及各類用途別費用之估算方式
(顯示相關單價、單位、數量及合計數),並以「計畫總成本」觀念,估計方案執行所需相關經常門及資本門支出。「財務需求方案」
宜反映各項「用途別」未來各年度經費需求及計畫總經費需求。
6.第陸項「計畫效益及願景」,請敘述計畫執行後對於原定目標群體的效果(益)及對於相關地區或一般人民之正、負面影響,以及
計畫執行達成預期效益後,未來持續推動相關計畫之藍圖。
7.格式:
(1)內文:標楷體,12號字,單行間距。
(2)表格:標楷體,11號字,單行間距,千分位符號。
(3)本表各項內容或空格不敷使用者,請自行增加。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 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100931301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
詳見案附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縣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1年4月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1年4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縣長  吳志揚
 
 
2 桃園市 桃園段 中南小段 80-1 288 全部 天上聖母宗聖公
管理人 簡耀堂 桃園縣桃園市桃園字中南71番地 28,619,178 10001-02
3 蘆竹鄉 南崁段 107 32.32 全部 太陽會
管理人 黃雲照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下529番地 7,552,537 10001-03
蘆竹鄉 南崁段 108 16.17 全部 太陽會
管理人 黃雲照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下529番地
4 八德市 霄裡段 293 84 全部 太陽會
管理人 黃華秀 桃園縣八德鄉霄裡136番地 2,164,948 10001-04
5 八德市 霄裡段 304 136 全部 太陽會
管理人 黃華秀 桃園縣八德鄉霄裡83番地 1,959,138 10002-01
6 八德市 霄裡段 612 4,209 全部 公業義塚會
管理人 黃華秀 桃園縣八德鄉霄裡283番地 15,759,483 10002-02
7 大溪鎮 內柵段 內柵小段 122 723 全部 中元會
管理人 簡火炎 大溪區大溪鎮內柵字埔尾250番地 1,856,664 10002-03
8 大溪鎮 內柵段 內柵小段 123 262 全部 中元會
管理人 簡火炎 大溪區大溪鎮內柵字埔尾250番地 704,569 10002-04
9 大溪鎮 內柵段 內柵小段 124 184 全部 中元會
管理人 簡火炎 大溪區大溪鎮內柵字埔尾250番地 494,927 10002-05
其他
「2012桃園好客海洋音樂季」即將熱鬧登場
 
「2012桃園好客海洋音樂季」即將熱鬧登場
 
  桃園縣首度舉辦「2012桃園好客海洋音樂季」全國搖滾音樂pk賽活動,將於7月6、7日在觀音濱海遊憩區舉行,6月25日在縣府舉辦的記者會上,
公布了入圍名單。吳縣長表示,桃園縣有最美麗的海岸,希望藉由舉辦該活動,提供年輕人更多發揮的舞台,也誠摯地邀請所有民眾屆時到觀音欣
賞熱情的搖滾音樂季。
  海洋音樂季是許多年輕人熱愛的活動,而桃園縣是全國平均年齡最年輕的縣份,最適合舉辦海洋音樂季活動,另桃園縣內有80萬客家人口,因
此縣府加入客家音樂元素,舉辦桃園好客海洋音樂季,藉由搭建搖滾音樂展演舞台,鼓勵本土音樂創作,未來能與北部貢寮海岸音樂祭及南部墾丁
春吶音樂祭齊名。
  本次pk賽徵選活動,特別邀請多位業界資深音樂人進行初審,從中選出30個樂團,入選樂團將於7月6、7日舉辦pk賽,最大獎樂團可獲獎金20萬
元。活動除有搖滾團體pk賽外,更邀請到FIR飛兒、董事長、matzka等知名團體演出,現場並安排轎車等多項大獎抽獎及精彩的海洋煙火秀。
  吳縣長指出,桃園縣希望提供更多的舞台給年輕人,因此暑假也安排許多活動,如雲門舞集戶外表演、亞洲樂旗隊比賽、動漫展等,都是專為
年輕族群設計的活動,希望所有的年輕人在暑假都能過得充實而愉快。
 
2012 Haokka Ocean Music Festival Will Rock the Beach
 
The first-ever Taoyuan Haokka Ocean Music Festival, a rock band competition, will take place from July 6 to July 7 at Seashore 
Recreational Area at Guanyin Township.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on June 25, the list of selected bands was announced. Mayor Wu 
pointed out that the event, held on the most marvelous beach in Taiwan, will offer a stage for artists to shine. He cordially 
invites everyone to experience this passionate occasion at Guanyin. 
     Ocean Music Festival is one of the most beloved activities for the youth. With the youngest population in Taiwan, Taoyuan 
is the perfect place for hosting an outdoor music festival. Taoyuan also has a Hakka community of 800,000. Hence, the county 
government developed the Taoyuan Haokka Ocean Music Festival based on Hakka music elements. By creating a platform for rock music 
and encouraging local music composition, the festival may one day rival Hohaiyan Gongliao Rock Festival in the north and Kenting 
Spring Scream in the south. 
     As for the rock band competition, senior experts from the music industry served as judges in the audition, selecting thirty promising 
bands. Fierce music battles will be fought from July 6 to July 7 to decide the winner of the prize of two hundred thousand NT dollars. 
In addition to the contest, celebrated bands such as F.I.R., The Chairman, and matzka will share the stage. A draw for luxurious sedans 
and fabulous firework display will greatly amuse visitors.   
The county government, as Mr. Wu noted, intends to provide young people with more performing stages. The result is the events tailor-made 
for the youth, such as the outdoor performance of the Cloud Gate Dance Theatre, Asian Marching Band Competition and Animation and Comics Expo. 
It is hoped that youngsters in Taoyuan will have a colorful and delightful summer bre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