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47次主管會議紀錄
(六)本次水災出現埤塘倒灌導致淹水情形,請黃副縣長召集本縣2水利會協調,針對水門操作、設施救援等,於水災時
務必與縣府統一步調,以避免災害再次發生。
(七)本縣針對5條溪整治,目前預估所需經費約100億,請水務局積極向經濟部爭取經費補助,下水道整治亦須儘快整
理出檢討報告後,向水利署提出申請補助。前述相關資料請提供給本縣立委,俾協助向中央爭取經費。
(八)各鄉、鎮(市)通報之災害務必確實掌握、立即修復,修復經費應先由各鄉、鎮(市)支應,經費不足者由本縣災害
準備金支應,如仍有不足者則向中央爭取經費。
(九)請工務局儘速訂定防水閘門補助計畫,並主動、公開告知民眾,尤其是針對本次淹水災情嚴重地區,應主動通知。
(十)請教育局確認瑞坪國中周邊工業區及埤塘排水管道已確實疏通,以避免颱風來襲再次造成災害。
(十一)本縣農業災損統計因未達一億元門檻,無法採現金救助。案內家禽家畜損失是否可再寬估,農作水稻未來可能造成結
穗不實等狀況,是否可列入農損總金額,請農業局重新估算農損金額,盡力為農民爭取現金補助。
(十二)有關各工廠、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清運,由環保局提供清運廠商名單予工業區服務中心。
(十三)請交通局、水務局等相關局處務必與各鄉、鎮(市)公所合作、加強聯繫,確實掌握橋樑、道路封閉及修補情形。
(十四)請民政局再與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儘速完成災情會勘查報後,交公所社會課轉社會局申請災害補助。
(十五)本府各單位仍請全面加班、關懷民眾,儘速修復本次水災損害,期間如有不配合、態度消極者,可陳報將調整其職務
(十六)各工業區汙水處理系統因受風災影響,部分仍有待修復,環保局於此期間查核時應酌情處理。
(十七)611水災恐有雜物堵塞排水溝,請水務局偕同各鄉、鎮(市)公所全面清查並加強清理,以避免因排水溝堵塞造成更嚴
重淹水。另一般民眾喜歡在排水溝上方覆蓋地毯或物品,亦需加強向民眾宣導,大雨期間應清除排水溝上方各種覆蓋物,俾利
雨水排除。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城鄉局劉副局長振誠:
有關第5案老街溪專案中綠園道都市綠軸案落後原因,主要為台電設置電桿及電源開關箱地下化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以及當地
里長要求增設廣播、監視系統,將要求台電於6月30日前完成地下化工程,本案可望在7月中旬趕上進度。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
第9案「桃園縣現有財產認養辦法」,因法規會部分委員建議認養方式除現金外應增設勞務部分,惟勞務認養將來稅額折抵較
難以換算,本案需再作商議,建議修改本案期程。
主席裁示:
本案期程暫不延後,於重大議題會議中將法規會意見納入討論。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明年度預算尚短差50億元,請各局處再提計畫爭取編列明年度經費時,以涉及明年度預算編列,及與新市鎮開發相關
之計畫為主,不宜濫提。
(二)有關公文處理,各局處於簽辦府級或會辦其他局處之公文,應由首長親自審閱後,方可上陳、會辦,且同一局處之意見應
先行整合後再上陳,避免混亂。
(三)有關教育局簽辦學校修繕案時,關於補助後不足之經費,擬辦意見經常以「請學校自籌」簽辦,惟學校並非營利單位,未
必有能力自籌相關經費,未來簽辦相關公文應導正;另如各學校有接受家長會、民間機構或個人之金錢捐贈,則應依正式的會
計程序入帳,方符合正規程序。
主席裁示:
未來各局處在簽辦公文時應注意,若簽辦事項已列專案辦理或已有合理的審核機制,如102年度預算編列事項時,則應逕提送
至預算籌編會議討論,毋需另行簽辦。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政策指示
教育局有關本縣申辦10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積極作為及2015亞太第8屆聽障運動會之專案報告,因較不具急迫性,延至日後
再作報告。
 
玖、散會  上午12時35分
2012桃園鄰舍節-厝邊有愛、好鄰上菜 縣長談話
2012桃園鄰舍節-厝邊有愛、好鄰上菜 縣長談話      101.06.02、09
各位貴賓以及參與響應的社區夥伴們,大家好
  「鄰舍節」自2010到桃園,至今已經第三年了,今年的國際鄰舍節是6月1日舉行,所以我們響應國際,在6月2日~
6月10日辦理「2012桃園鄰舍節」,分別於6月2日在蘆竹光明國小、6月9日在平鎮復旦國小舉辦雙主場活動。廣邀在地
社區參與這場愛鄰盛會,彼此分享交流。
  國際鄰舍節自1999年創辦以來,至今感動了全世界1000多萬人,共同為自己的城市與身旁的人而努力。桃園是由多
元族群組成的新城市,今年的桃園鄰舍節我們更努力在都會區推行,共有120多個組織,將近5000人共同參與這個世界愛
鄰的活動。連結學校、村里單位、公寓大廈,藉著鄰舍節來創造互相認識的機會,呈現出多元的社區風貌,並創造共同
的生活記憶。
  鄰舍節透過一人一菜的分享,傳達鄰人即是親人,遠親不如近鄰的理念,今年也安排了桌與桌的換菜時間,讓大家
走出去和鄰近社區互相分享交流。三年的鄰舍節辦下來,可以感受到居民因為鄰舍節變得活絡、互相關心,社區的氣氛
整個都不一樣了。
  期待每一年來參加鄰舍節的社區夥伴都是鄰舍節的種子,帶著這樣的精神跟理念回到社區生根發芽,把鄰舍節的社
造精神在桃園發揚光大,讓桃園變成一個幸福快樂的桃花源!謝謝大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楓樹國小參與電子書包-行動學習實驗試辦學校成果發表會 縣長談話
楓樹國小參與電子書包-行動學習實驗試辦學校成果發表會 縣長談話   101.06.18
各位貴賓以及教育夥伴們,大家好
  首先歡迎各位來到本縣楓樹國小參與電子書包-行動學習實驗試辦學校成果發表會。二十一世紀的學習充滿著無限便
利性與創意,網際網路的產生,將世界的各個角落連接在一起,數位學習因此孕育而生,而「電子書包」正是可以實現
這便利性與創意的最佳利器。不僅能讓書包減重,並且能達成資訊科技融入各科教學,使學習管道更多元化,學習資源
更寬廣豐富,學習深度與廣度更為增加,提升學習興趣,並可配合學生的需要,讓學生自主學習。
  數位學習是無法擋的趨勢,雖然還在實驗的階段中,有人可能會質疑對學童的視力或身心發展有所影響,但不可否
認對學童的學習是有幫助,而可能產生的影響終究也是可以克服的。楓樹國小在李校長及家長會的支持下,進行許多的
資訊融入教學模式發展,引進電子白板、高互動系統等資訊學習設備,並獲得教育部與教育局的核定支持,進行電子書
包實驗計畫。
  桃園縣內擁有多達16所的大學院校,是全國最年輕的縣份,當其他縣市的小學都在減班,唯獨桃園縣仍在增班,證
明本縣學童數量多,且支援數位學習的後端產業、設備、服務與技術的產業,也都在桃園縣內。因此,數位學習絕對有
機會、也有實力在桃園縣發展起來,同時做為全國推動數位學習的模範。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647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4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6月19日上午10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邱明月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專案名稱: 611水災災後措施
主席裁示:
本人已於災害應變中心及檢討會議中指示,請各相關局處妥善處理本次水災各項救災及後續災害損失補助程序,請黃副
縣長及李副縣長擔任本案專案經理人。目前還有泰利颱風即將襲台,今天早上已經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災害應變中心將
隨時啟動,災害應變中心成員請務必提高警覺。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水務局、工務局、環保局、教育局、農業發展局、工商發展局、交通局、衛生局
案由:611水災報告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檢討
主席裁示:
另請相關之民政局、社會局、地方稅務局補充報告。
民政局邱局長德順:
已於13號下午派員進駐八德等重災區,駐點服務民眾辦理證件補發,並連繫各鄉、鎮(市)之村、里辦公室,委託村、里幹
事進行災害調查。
社會局張局長淑慧:
已全面進駐災區,目前受理災害救助計53件,災害救助目前各鄉、鎮(市)公所仍在會勘查報中,請民政局協調各鄉、鎮
(市)公所,俾利儘速發放災害救助金;死亡慰問金今日下午已可發放。
地方稅務局藍副局長東茂:
本局已由稅務秘書與各村、里聯繫,進行減、退稅等相關協助。
黃副縣長宏斌:
(一)因水務局人力有限,部分橋樑損害情形尚未查報,請各局處同仁或各鄉、鎮(市)志工隊協助通報。
(二)泰利颱風將來襲,各地經611大雨土壤含水度皆已飽和,應預防山區土石流發生,並加強街道路樹、招牌及臨時廣
告物之固定、收納,不得輕忽。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有關災害之稅務減免,中央有統一規定,請地方稅務局就國稅、地方稅之減免加以區分,並應確實讓民眾知情。
(二)本縣已是準直轄市,各局處為獨立機關,除由消防局成立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各局處也應成立災害應變小組,確
實運作,俾因應災害發生時的緊急狀況。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部分大樓、工廠備有緊急發電機,但大多放置於地下室,未來工務局可規定大樓應放置於地面層以上,且有良好
通風處,以避免淹水時無法正常運作。
(二)有關社會局發放災害救助金,各鄉、鎮(市)公所如無法即時配合申請,社會局亦可參考水務局整理的淹水範圍資
料加以辦理。
(三)水務局應會同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清理排水溝,確實清理將有助於改善各地淹水情形。
主席裁示:
(一)因應颱風逼近台灣,中央已於昨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本縣預計於下午2點開設2級災害應變中心,晚間請各局處
首長、相關成員隨時待命。
(二)民眾對縣府內部分工並不清楚,本縣應提供單一窗口供一般民眾洽詢災害各類問題,消防局119及警察局110專線
為民眾熟悉的號碼,可提供為災害期間之單一窗口。請觀光行銷局將此訊息利用縣府入口網站、1999專線及製作文宣等
方式,傳遞供民眾知悉。
(三)有關停班停課的標準,未來將與周邊縣市互相通報訊息,但仍各自決定是否停班停課。
(四)由方才各局處簡報中,可知本縣在學校、民政以及公寓大廈等體系,皆已建立完善的訊息通報系統,惟目前訊息
通報速度仍太慢,未來可朝訊息於發布後10分鐘內完成訊息傳遞的目標努力,俾使民眾在最短的時間內接收到訊息。
(五)請水務局、衛生局等相關局處再次清查沙包、消坡塊、抽水機及消毒水等物資數量,為因應將來襲的颱風,務必
掌握一定數量的物資,如有不足請儘速補充。
政令
訂定「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10144760號
附件: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訂定「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沿岸魩鱙漁業之管理及保育,並適度利用魩鱙漁業資源,特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魩鱙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以魩鱙大目袖網、魩鱙流袋網、魩鱙焚寄網及魩鱙叉手網捕撈魩鱙魚為對象之漁業
三、魩鱙漁業作業漁船(筏)、漁法及漁具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業人申請兼營魩鱙漁業限漁船總噸位未滿五十噸或漁筏。
(二)兼營魩鱙漁業以大目袖網、流袋網、焚寄網或叉手網為限。
(三)漁業人申請以大目袖網兼營魩鱙漁業者,應以兩艘漁船(筏)為一組,向本府申請許可,並得申請配置一艘漁獲載運漁
筏。
(四)漁獲載運漁筏於經營魩鱙漁業期間,不得攜帶魩鱙漁具出海,並僅限從事載運所配置漁船(筏)組之魩鱙漁獲,不得載
運其他漁船(筏)漁獲。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兼營魩鱙漁業:
(一)取得前一年度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二)漁船(筏)於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期間滅失,原漁業人以取得之汰建資格建造新船(筏)完成。
(三)漁船(筏)或漁業人於核准兼營魩鱙漁業期間,當年度因違反第十八點規定受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處分後
次年起算滿三年,或受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處分後次年起算滿二年。
五、可申請魩鱙漁業期間如下:
(一)申請兼營魩鱙漁業,漁業人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以前,向本府申請次年度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二)漁船(筏)於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期間滅失,原漁業人以取得之汰建資格建造新船完成後,得於申請核發特定漁業執照時
,提出申請兼營魩鱙漁業。漁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時,亦同。
六、漁業人或漁船(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一)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於核准兼營當年度因違反第十八點規定受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處分後次年起算未滿三年。
(三)於核准兼營當年度因違反第十九點規定受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處分二次以上,於處分後次年起算未滿二
年。
(四)曾出具放棄申請兼營魩鱙漁業同意書。
七、申請兼營魩鱙漁業,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限為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不得逾
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八、取得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漁船(筏)之漁業人變更時,除因繼承及配偶、直系血親間移轉者外,由本府廢止其許可。
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兼營一百零一年度魩鱙漁業: 
(一)曾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移轉而廢止兼營魩鱙漁業許可。
(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於當地區漁會進行魩鱙漁獲拍賣並提出漁獲交易證明。
(三)取得一百年度兼營魩鱙漁業許可之漁業人出具之放棄兼營魩鱙漁業同意書,並經本府認定具有魩鱙漁業漁撈(具)設備
者,得遞補申請。
十、本縣每年魩鱙漁獲量總額度及每船可分配漁獲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公告之總容許漁獲量及本縣分
配額度辦理。
十一、本縣沿岸海域年總漁獲量達農委會核定之總容許漁獲量額度百分之九十時,本府即公告該年度魩鱙漁業自公告日起第七
日起應全面禁止採捕,海上從事魩鱙漁業漁船(筏)需立即返港。
十二、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及漁獲載運漁筏,不得在距岸一千公尺以內水域作業且不得跨越本縣所轄海域及進入其他禁漁
區作業。
十三、每年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為禁漁期。
十四、區漁會為輔導所轄魩鱙漁業漁船(筏)作業,應成立魩鱙漁業產銷班,並訂定自律公約管理。經核准兼營魩鱙漁業之漁
船(筏)主應參加當地漁會魩鱙漁業產銷班或等同於產銷班功能之自律管理組織,並遵守所訂自律公約事項。
十五、區漁會所訂作業公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漁獲量之限制。
(二)漁獲體長之限制。
(三)混獲比例之限制。
(四)作業糾紛之調處。
(五)作業漁區、漁期及漁獲量等資料之提供。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事項。
十六、漁具及漁獲物檢查及漁撈日誌之收繳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使用本府標示容量之容器裝盛魩鱙漁獲物,並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如附件一)。
(二)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及漁獲載運筏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進出港時,應主動報請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
關)安檢人員實施漁具及漁獲物檢查,並將當航次漁撈日誌交由巡防機關安檢人員代收。
(三)依前款規定繳交之漁撈日誌應於進港銷售後,將每航次漁獲及銷售紀錄通報所轄產銷班彙送當地區漁會,該管區漁會應
按週彙整建檔(如附件二)後,送本府逐一審核後,再陳轉農委會備查。
(四)農委會、本府或巡防機關得於必要時派員至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漁獲載運漁筏及其他有關場所,檢查漁獲物、漁
具、簿據及其他物件,漁業人、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七、兼營魩鱙漁業漁船(筏)應接受農委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筏)觀察作業,漁業人及船長並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農委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條件、照顧及醫療。
(三)於觀察員登船(筏)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筏)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筏)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
筏)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筏)人員知悉。
(四)每日提供漁撈日誌供觀察員查核。
(五)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六)協助觀察員蒐集研究之魩鱙樣本。
(七)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筏)上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八)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漁船(筏)航行儀器相關資訊或其他與觀察任務有關之事項所為詢問及作成紀錄。
(九)應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上簽名,如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十)漁船(筏)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筏)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送農委會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
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魩鱙漁業或載運魩鱙漁獲。
(二)違反第十六點第四款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七點有關觀察員隨船(筏)觀察作業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取得兼營魩鱙漁業許可之漁船(筏)使用大目袖網、流袋網、焚寄網或叉手網以外之漁法採捕
魩鱙。
(二)違反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漁獲載運漁筏於經營魩鱙漁業期間,攜帶魩鱙漁具出海、載運魩鱙以外漁獲或載運其他漁船(
筏)漁獲。
(三)違反第十一點規定於全面禁止採捕期間作業。
(四)違反第十二點或第十三點規定於禁漁區或禁漁期內從事魩鱙漁業。
(五)違反第十六點第一款規定,進港時未使用本府標示容量之容器裝盛魩鱙漁獲或未確實填報漁撈日誌。
(六)違反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進出港時未主動報請巡防機關檢查。
附件一
魩鱙漁業漁撈日誌
船名:                          統一編號:                 
                                          CT   -          
作業漁法:                        填報人:                 
作業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日期 作業位置 漁獲量
(kg) 努力量
(網次) 交易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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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魩:
鱙:
 
安檢單位(值班人員):               漁會:                    
附件二
             區漁會魩鱙漁業漁獲量週報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船名 漁船編號 作業漁法 作業天數 作業網次 漁獲量(kg) 銷售金額(元) 備註
魩:
鱙:
魩:
鱙:
魩:
鱙:
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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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101015787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桃園縣政府(101)
府勞源字第1010157876號令修正
一、緣由: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職場,結合政府、雇主及員工三方面共同努力。期待藉由強化
職場安全、身心健康理念及宣導企業界多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勞工健康就業之目的。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條及精神衛生法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
(一)宣導身心障礙者進用、職場自然支持及樂活理念。
(二)加強勞工建立與維持家庭親友等社會支持系統,有效疏解壓力。
(三)預防勞工心理疾病發生,健全身心狀態,減少職業疾病、工安職災等中途致殘因素。
三、補助對象:
(一) 設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內且依法登記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二) 依法登記於本縣之縣級總工會、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包含同業公會)、產業工會、勞資中介法人團體、具公益性質之
社會福利法人團體,且具有推展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能力者。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宣導講座計畫內容: 
1.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健康及安全促進宣導,課程內容應至少包含1小時勞動法規課程(附件一)。
2.連結社會資源,加強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預防心理疾病,健全身心狀況,擬定及執行健康促進之目標與策略,重建健康安
全的價值觀。
 (二)宣導講座辦理時間及地點:
1.限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辦理完成。
2.辦理地點,以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各公立或公設民營之會議場所為主,以活化並促進本縣相關場地之收益,
同時向企業界宣導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優點。
(三)補助標準:
1.補助項目依附件二規定編列。
2.同一民間團體每年度以補助1案(場次不限)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
3.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社會福利法人團體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金額限制,每
年度以補助案(場次不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依本府每年公告之年度預算、受理期限及應備文件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及標準:作業程序依附件三規定辦理,並依附件四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依分數高低為優先補助順序至當
年度預算用磬為止,分數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並敘明原因。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核銷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銷,如有賸餘款一併繳回,不得移作他用:
(一)成果報告表(含成果照片、講師授課、學員上課不同角度及核銷項目之照片至少六張、上課講義教材、滿意度調查表、出
席人員簽到簿影本等)。
(二)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含憑證簿封面及結算表,由申請單位完成核章,講師鐘點費須納入年終所得及相關佐證資料)。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督導或考核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者,得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且於三年內不得
再提出本項補助之申請。
(三)計畫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始
得變更。
 
【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講題參考
序號 講題 備註
1 勞動法簡介(含就業服務法)
2 尊嚴勞動與職業平等
3 認識勞動三法
4 勞工保險實務
5 如何避免勞保爭議
6 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之探討
7 避免職場就業歧視
8 雙贏協商之要領
9 推動職場健康促進
10 勞動基準法理論與實務(含勞動檢查法規)
11 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
12 勞工衛生與職業傷害預防
13 二代健保對勞工之影響
14 勞工健康保護
15 如何保護勞工權益
16 如何增進勞資關係
17 如何建立友善職場
18 性別工作平等研析
19 如何促進勞工福利
20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
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經費編列標準
項目(用途) 單位 單價(元) 說明(使用範圍)
講師鐘點費 1,600 講師外聘每小時1,600元,如係內聘則每小時以800元計,以實際授課時數核實補助。
誤餐費 80 1.以實際參加人數計算。
2.便當每人80元。
講義印刷費 100 1.每人最高以100元計(講義印刷),併計畫檢附樣張。
2.依實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
場租、清潔費 1,800 每場次(半天)1,800元
兩場次(一天)3,600元
參加人數超過200人每場次2,000元
雜支 3,000 含文具紙張、郵資、茶水費、攝影費及場地佈置等,每場次以一天為原則,每增加一天增加新台幣1,000元。
 
 
【附件三】
 
權責單位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申請單位        1.受理計畫申請      每年公告受理申請,受理期間15-30天。
人力資源科(身障)    2.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案   14天
            3.審核    不同意補助   退件
人力資源科(身障)  同意補助  4.核定補助計畫金額     10天
受補助單位
人力資源科(身障)    5.依核定計畫及金額執行     計畫變更     函報本局備查後執行。
            6.執行期間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    同意變更     11月30日前執行完畢
 
受補助單位
人力資源科(身障)    7.核銷          計畫結束15日內完成核銷
【附件四】
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審查標準
項目 審查參考標準 比重
1 師資妥適性 師資學、經歷背景是否具輔導身心障礙者經驗 10%
2 辦理地點之恰當性 1.交通便利性
2.是否具無障礙環境 10%
3 過去執行經驗 過去執行講座的場次及成效 5%
4 計畫書內容 1.計畫書內容結構完整性
2.計畫執行方式是否妥適
3.課程設計內容及需求
4.創意特色 60%
5 經費編列及管控 1.經費編列的合理性
2.會計作業能力 10%
6 其他 1.預期效益
2.其他如自籌經費等 5%
 
※因預算有限,依分數高低為優先補助順序至當年度預算用磬為止,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補助並敘明原因。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15210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出租縣有房地租金率,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縣有土地出租之年租金率,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六。
二、非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十二。
第三條  縣有房屋出租之年租金率,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為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十。
第四條  投資開發興建之縣有土地,其租金率依桃園縣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條規定之租金率。
第五條  縣有不動產出租政府機關作公用使用者,其租金率由雙方協議訂之。
第六條  縣有不動產出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租金率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一、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並自用者。
四、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並自用者。
五、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六、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第七條  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其年租金率如下: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二計收;房屋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五計收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一計收;房屋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二計收
第八條  縣有不動產標租,在同一年度內二次未能標出者,得按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租金率之百分之八十核定底價後再行標
租。
第九條  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及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等特
殊使用者,其租金計收基準如附表。
     前項特殊使用,管理機關為公務需要,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裝設意願及互惠原則等因素,酌予
增加或減免租金。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縣縣有公用不動產特殊使用租金計收基準表
使用項目 計   收   方   式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 架設於屋頂或空地者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租金為三萬元,
超過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二千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租金。
附掛於牆面者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九百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租金。
架設於室內者 依各項基地臺設備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七百五十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架設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O‧五平方公尺每月租金一千元,不足O‧五平方公尺者,
以O‧五平方公尺計算。
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每臺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O‧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
租金為三百元,超過O‧五平方公尺至二平方公尺者,每月租金為一千元,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五百元
,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附註:收取租金基準以新臺幣計價。
訂定「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1015528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附「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供水區
域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行政區域者,以供水區域較大者為執行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轄區內公、民營簡易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第三條  經營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申請人應檢具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及原水水質檢驗表,送請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備下列必要之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需要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缺水季節原水無缺。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第六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由簡易自來水事業視供水區域內之情況,採取計量、計口或其他方式訂定,經送請執行機
關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第七條  本府或執行機關對於簡易自來水事業設施之改善或新建經費得酌予補助。
第八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應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之水質標準。
     前項水質應每半年由簡易自來水事業擇定合格檢測機構辦理檢驗一次,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將檢驗紀錄
送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備查,檢驗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條  簡易自來水設施因災變或緊急事故停水或定時供水者,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同時函報本府及執行機關。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補辦許可登記。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延
長之,最多以一年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素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490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素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素冠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84號
核發本縣地政士許千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4922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許千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千惠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4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6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園路15號7樓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邱淑芬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4884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邱淑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淑芬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1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6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2段232巷19弄7號1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竹縣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素冠開業執照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弘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美一路27巷20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修正後之「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 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表」及「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 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處理流程」,並自公告 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14696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修正後之「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
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表」及「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處理流程」,並自公告日生
效。
依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原於100年5月12日府商登字第10001828141號令訂頒之「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
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審查表」及「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
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處理流程」,自公告日起修正為「桃園
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
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表」及「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
公尺以下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處理流程」。
二、旨揭修正後之審查表及處理流程如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
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表
廠名 統一編號
廠址 桃園縣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負責人 連絡電話
廠地地號 桃園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申請開發(廠地)面積 平方公尺
累計開發(廠地)面積 平方公尺
產業類別
主要產品
工廠登記狀態 □新登記 
□已登記在案
1.原工廠登記編號:
2.原工廠登記地號:
3.原工廠登記廠地面積:
審 查 項 目 審查意見 備    註
符 合(○)
不符合(X)
1.申請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 請申請人檢附工廠登記申請書件
2.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工業類別之工廠。
請申請人檢附工廠登記申請書件
審查結果 □本府工商發展局通過審查,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倘水庫主管機關亦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始得具
備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效力。
□未通過審查,將會簽相關單位,或通知申請人辦理補正事宜。會簽或補正後再辦理審查。
□未通過審查,本案請申請人逕依規定提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承辦人 科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局長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同意水庫集水區開發面積
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累積開發面積2500平方公尺以下
其他工廠新設或擴增產能案件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處理流程
權責單位          作業流程             作業期限
 
工商發展局         1.申請人向工商發展局申請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保護局
水  務  局
 
    2.2會權管單位協助審查  有疑義    2.工商發展局依審查表進行審查    不符合   2.
1駁回或通知補正   7日
    2.3權管單位進行審查及回復審查結果  符合
              3.申請書件一份由工商局函請水庫主管機關審查
工商發展局         4.工商發展局邀請水庫主管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勘查現地與書件內容是否相符   不符合 
4.1駁回或通知補正   7日
         符合
5.同意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環保局及水庫主管機關
核發本縣地政士周漢陽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511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周漢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漢陽
二、證書字號:(84) 台內地登字第014244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47號
四、事務所名稱:幸福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283之1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傳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1499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傳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登記及工廠登記證。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工廠登記證號碼:99-687540-00。
(一)廠名:傳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廠址: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民生北路一段四O三號。
(三)負責人:張安楠。
(四)產業類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五)備註:遷址不明。
二、註銷後之廠地、廠房不得移作非工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
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辦理「101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查核暨活動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 101年5月25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109215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辦理「101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查核暨活動推廣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5
月25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查核「101年度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及各項子計畫之辦理成果及綠網登錄情形。
(二)查核桃園市「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辦理成果。
(三)協助4場次清掃活動及2場次綠網教育種子師資訓練規劃與辦理。
二、期間:自101年5月25日起至102年5月24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聯絡人:謝惠雯;電話;03-
3386021#51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受理101年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城行字第101015479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受理101年本縣轄區「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詳附件一土地清冊。
二、受理交換資格審查及異議單位: 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科)。
三、受理期間:自101年8月l日上午9時至101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
四、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
律責任);其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正本、影本,影本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
資料現仍為有效,如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三)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二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土地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三)。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土地現況照片。
(八)符合「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轉移者,期持有年限得予併計」之證明文件。
五、相關書件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乙份,供交換標的投標使用。
六、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公私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應完成共有物分割後,以該私有部分申請。
(二)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科)網頁下載。
八、本公告如有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縣長  吳志揚
附件一
桃園縣可供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
 
 
附件二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資格申請書
受文者 桃園縣政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資料(土地所有權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或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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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
土地標示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元/㎡)
土地總價值
使用分區
持有年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合計     年
申請交換土地權利狀態 □單獨所有
□共有(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出申請)
□已設定他項權利,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
請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相關文件)
□其他____
申請交換土地之使用現況 □有臨時(既有)建築物,經臨時(既有)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經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同意者。(請檢復臨時或既有建築物文件、同意自行拆除,或同意贈與公有且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
□空地
□其他____
附件三
同 意 書
□ 1、本申請案提出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
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
□ 2、本申請案提出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興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
何機關)    ,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
 
申  請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      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      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      話:
 
若有不實申請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附件四
切 結 書
 切結人_____________對本申請案提出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絕無「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
交換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出租、出借、被佔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等情形,否則本申請案視為無效。若有不實,切結人願負
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桃 園 縣 政 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公告受處分人溫○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11414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溫○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公示送達丁○梅女士之子丁○龍撤銷戶籍案,本所101年5月25日桃中戶字第1010004939號催告函乙份
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中戶字第10100058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梅女士之子丁○龍撤銷戶籍案,本所101年5月25日桃中戶字第1010004939號催告函乙份。
依據:戶籍法第23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5月4日桃院晴家日100年度親字第73號函通報辦理。
二、因丁君送達處所不明,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上述催告公函由本所留存,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至
本所領取,並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桃園縣政府公報經20日後發生效力,將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丁○龍在臺之
戶籍。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所公布欄及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
公告受處分人溫○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溫○聰於101年1月30日在本縣中壢市新興街16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緩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現住地及戶籍地,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l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電話: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 朱宏斌) 領取。
 
局長  黎文明
其他
2012樂活八德系列活動開跑
 
2012樂活八德系列活動開跑
 
  桃園縣擁有全國數量最多的埤塘,有千塘之縣的美名。八德市不但有豐富的埤塘生態,更擁有融合閩南、客家、眷
村、原住民、馬祖等多元族群的人文特色與美食文化。為推廣八德的埤塘、美食與休閒等在地特色,桃園縣政府與八德
市公所特別推出「2012樂活八德」系列活動,將八德打造成為國際知名的生態、生產觀光旅遊景點。
  2012樂活八德系列活動啟動儀式7日在「八德埤塘生態公園」舉行,由吳縣長為活動揭開序幕,宣布推出「八德一日
遊,只要199元」超優惠行程。現場並邀請桃園縣野鳥學會為吳縣長等人導覽周邊埤塘生態,安排聞名國際的美女樂團-
無雙樂團、桃園縣交響管弦樂團附設薩克斯風樂團進行演奏,許多民眾慕名前來享受埤塘生態與音樂的饗宴。
  吳縣長表示,八德除了埤塘生態公園,擁有豐富的動植物生態與野鳥棲息,足以吸引國內外生態愛好者前來朝聖外
。四月份,以七七巧克力聞名的宏亞食品投資興建的巧克力共和國觀光工廠熱鬧開幕後,國內外愛好巧克力的人皆慕名
而來,該館建築更獲得「2012國家卓越建設獎金質獎」,可見八德已經躍上國際,絕對可以趁勢而起。
  2012樂活八德系列活動,除了至8月25日每週六下午安排有埤塘夏日音樂會,還推出超值優惠的八德一日遊行程,並
印製美食地圖護照,讓民眾可以按圖索驥,慢遊八德深入體驗八德的特色產業。
 “The 2012 Joyful Life in Bade” Events Kicked Off
  With the highest pond density in Taiwan, Taoyuan is acclaimed as the County of Thousand Ponds. In 
addition to the diverse pond ecology, Bade City is blessed with the multi-ethnic demography and culinary
cultures of the Minnan, the Hakka, the mainlanders, the aborigines and the Matsu immigrants. Jointly
launching “The 2012 Joyful Life in Bade” series event,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e Bade City Office
not only promote scenic ponds, culinary delights an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in Bade, but also presen the
city as an ecological tourist attraction and a production base. 
  The opening ceremony of the event titled “The 2012 Joyful Life in Bade” took place on July 7 at Bade 
Pond Ecological Park. While hosting the ceremony, Mayor Wu introduced to the general public the one-day
trip in Bade at a bargaining price of NT$ 199. Members of Wild Bird Society of Taoyuan served as guides
on the venue, showing Mayor and his accompanies round the ecosystem ponds. Another special guests are the
world-famous Musou Band, a group of talented beauties, and the Saxophone Ensemble of Taoyuan Symphonic
Band. Consequently, visitors swarmed in for the ecosystem pond’s gorgeous scenery and melody.   
  Bade, as Mr. Wu noted, can make an ideal destination for ecotourists at home and abroad because it
has wonderful ecological pond parks, in which diverse plants, animals and wild birds thrive. Hunya Food,
a Taiwan Company known for its delicious nougat chocolate, founded the construction of Republic of
Chocolate—a chocolate museum located in Bade. Inaugurated in April, the museum soon became a new tourist
attraction for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hocolate lovers. Also noteworthy is that the building is the 
winner of the 2012 National Golden Award for Architecture. With all the publicity, Bade may well be a 
shining city on the global stage.  
  The Summer Pond Music Concert will be held in every Saturday afternoon until August 25. Moreover, the
local authorities organized a worthwhile one-day trip in Bade and handed out “Delicacies Map”. Following
the guidance of the informative map, people could have a great time in Bade and experience its unique 
indust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