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32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獻獎
一、呈獻桃園航空城棒球隊勇奪「2017 新吳杯海峽兩岸棒球賽」冠軍。(由航空城
棒球教練及球員共同獻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桃園航空城棒球隊於 106 年 6 月 21 至 28 日到中國江蘇無錫參加「2017 新吳
杯海峽兩岸棒球賽」,一路過關斬將,獲得第 7 屆的冠軍。本賽事計上海、江
蘇、廣東、四川、台北興富發、桃園航空城、富邦公牛、台中運動家等 8 支隊
伍,分兩組循環,各組取前 2 名進入複、決賽,能夠獲得冠軍實屬不易。航空
城棒球隊實力蒸蒸日上,獲得 2016 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大賽亞軍,且奪得 105
年度全國社會甲組棒球冬季巡迴賽冠軍,顯示本市長期深耕棒球發展的用心。
目前桃園棒球隊、籃球隊、桌球隊都實力堅強,未來桃園將持續發展運動,本
次獲獎是桃園的驕傲,謝謝桃園航空城棒球隊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動物絕育專車建置計畫
主席裁示:
(一)「荒野絕育三合一巡迴專車建置計畫」其中三合一是指絕育、注射晶片、
注射疫苗,本計畫為全台首創,極具特色,主要參考國外類似做法,應加
強確認實際面及可行性評估。
(二)應規劃使用管理層面計畫,例如:停車位、通報機制、民眾是否可申請等,
應儘量完善。
(三)本案預算已編列,請按照期程進行,請各區公所及村里配合宣導以利推
廣,使用管理計畫完成後應加強行銷,如:命名、啟用典禮等。
二、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楊梅地景‧樂活富岡
主席裁示:
(一)富岡是台鐵位於桃園的最後 1 站,透過基礎建設、地方活化,未來將發展
為樂活城市,請各局處、公所可在此舉辦大型活動,加強宣傳富岡。
(二)請相關局處協助整體規劃,加強資源有效運用,重現富岡老街風情。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
昨(15)日下午 4 時 51 分,因台電供電異常,造成全台除花東、澎湖、金馬外,
分區停電;本市除復興區外均受到影響。感謝交通局和經濟發展局聯合發起二
級災害防救會議;消防局在 22 時前處理完畢 111 處電梯受困;98 處交通號誌
受到波及,22 時 40 分前全數修復;警察局安排警力指揮 79 處路口交通等,
請各機關務必加強檢視備援電力系統,將災害減至最低。
主席裁示:
(一)國家挹注很多資源在「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國際賽事機會難得,
鼓勵各局處踴躍入場參觀。
(二)請各局處注意資訊安全,並配合辦理行政院資訊安全檢測。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針對市長交辦事項追蹤案件案號 4(都市發展局擬定桃園市埤塘整體規劃發展
政策),依研考會說明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5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33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8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度地方政府「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執行考
核」特優。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5年度2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呈獻「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
(二)呈獻「流感接種計畫考評甲組計畫完成」特優獎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工廠約1萬1,000家,環境負荷沉重,環保局極為用心規劃各種空污減污政
策:
(一)從源頭減量:以天然氣取代燃油及燃煤,推動「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
總經費預計2億元,每座鍋爐補助30至60萬元不等,目前已輔導67座重油鍋
爐改為天然氣,未來將持續推動。
(二)營建工地管制:以進出車輛管制等方式,有效減少營建工地煙塵瀰漫空污情
形。
(三)柴油車污染管制:桃園為物流基地,柴油車數量相對較多,於中壢及華亞科
技園區各設1個柴油車定檢站,採取檢驗與保養合一政策,保養車輛亦同時
檢驗,成效良好。
(四)推動綠色交通:為實現低碳城市目標,本府推動包括電動巴士、電動機車及
YouBike等綠色交通項目。其中電動巴士目前本市已有58輛,領先全國;推
動二行程機車汰購電動機車,每輛最高補助3萬1,000元;二行程機車從升格
前約16萬輛,剩下約8萬輛,並持續淘汰中;電動機車約達3萬7,000輛,並
與中華汽車合作,提供市內各里長每人1輛e-moving電動機車推廣,105年國
慶日以電動機車大隊取代哈雷機車大隊,形成焦點。水環境巡守隊或部分清
潔隊等將來可購置電動機車使用,請環保局統籌推動。
本市連續8年在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考評獲得「特優」的殊榮,減少PM2.5
政策本市走在全台前端,並針對固定污染源,如中油桃園煉油廠,以往僅設
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今(106)年則將建立環境監控app,讓市民可透過手機即
時、透明化監測數據;未來包括桃園國際機場的噪音監測,亦將建立app,
讓空污可獲得整體且較佳管控,並提升市民參與。請環保局持續戮力以赴。
二、衛生局榮獲「105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第一組優等獎」及「105年度流
感接種計畫考評甲組完成特優獎」獎項,是實至名歸。防疫部分包括急性及新興
傳染病、預防接種、愛滋病防治、結核防治、感染管制成效等,為六都共同評比;
防疫工作需細緻、耐心、持續,且不分季節,不能一刻放鬆,不只是公共衛生的
基礎,也是預防醫學最重要基本工作,本市獲得六都組的優等獎,顯示成效極佳。
本市流感預防接種已經連續7年得到分組第1名,升格後擴大疫苗接種範圍,105
年度衛生局、衛生所及市內259家合格醫療院所,共設置438個社區接種站,65
歲以上老人接種率為六都第1,約68%;幼兒園部分共計224家完成接種;於老幼
保護護皆表現優良,本市流感疫苗並全數用完,共接種57萬2,290劑,涵蓋全市
人口27%。另子宮頸癌HPV疫苗接種,18歲以下3劑,涵蓋率擴大至國中,目前接
種率高達60%以上,實為推動公共衛生研究的典範,此外亦率先六都推動老人肺
炎鏈球菌接種。請衛生局於防疫及疫苗接種業務持續努力。
三、本市有15個世大運場地,舉行8項比賽,警察局每天須支援400至500名警力,十
分辛苦,請警察局同仁全力以赴;本市共30位選手參加世大運,其中跆拳道選手
蘇○恩,是市議員蘇志強的女兒,獲得世大運跆拳道品勢混合團體項目金牌,也
是桃園的第1面金牌,實屬不易;本府將俟世大運結束後,為選手表揚。請各位
首長、區長,可抽空前往觀賽,並請大家為台灣選手加油,也為外國選手精采表
現喝采。
四、請各機關自行盤點重大工程案件,將工程進度公布於網站,讓民眾可隨時查詢並
了解本府作為,請研考會督導,若須整體對外說明,亦請研考會規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醫療資源與體系發展報告
 主席裁示:
(一)目前桃園醫療體系中僅林口長庚醫院是醫學中心,直轄市應有兩家以上醫學
中心,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度將申請轉型成為醫學中心,市府將全
力協助。
(二)為提升本市整體緊急醫療能量,並擴大與醫院合作,本府提列5年7,000萬緊
急醫療合作計畫,責任醫院包括:敏盛、聖保祿、國軍桃園總醫院、衛福部
桃園醫院,壢新醫院5家;小兒科急診醫療服務也選定國軍桃園總醫院、衛
福部桃園醫院辦理。除提升整體公共衛生水準外,未來將持續加強桃園醫療
體系完整度,讓桃園醫療照護更全面。
(三)106年實施的轉診政策,第一線醫療院所平均掛號費為150元,越級轉診最高
達550元,以期落實分級轉診。本府「醫療小管家」政策,目的為讓基層診
所、社區藥局及醫院擔任第一線市民健康守護者,因70-80%症狀可於基層醫
療就診,均至大醫院是醫療資源浪費,亦無法獲得細緻化照顧與醫病互動。
本政策雙向兼顧大小醫院,可讓病人獲得最佳照顧。未來也將持續擴大「長
照2.0」C級關懷據點,落實「一社區一藥局」、「一社區一藥師」等政策,
讓市民第一線醫療照顧更加完善。
(四)全台各縣市均遭遇少子化、老齡化問題,本市亦有少子化情形,但人口成長
為本市特色,自升格迄106年7月底止,人口成長11萬2,700人,是全台成長
最快城市。故都市計畫、住宅計畫、交通計畫、教育、環保、文化投資、公
共衛生、社會福利計畫,均須配合公共衛生體系,包括長照、托育的需求,
一併因應。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就衛生局所委託辦理醫療資源評估與分析來看,目前本市醫療資源足夠,但
升格以來人口成長速度極快,加上台灣人口高齡化問題嚴重,醫療資源需求
日益增加。衛生局後續可將整體人口成長及老齡化問題納入整體評估考量。
(二)請衛生局組成專案小組,以推動桃園整體醫療資源永續發展。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掌握人資數據,精實運用人力
 主席裁示:
(一)新市府上任已2年,請檢討員額,若能增加,將評估人力、常態預算等,考
量是否增設下列3機關:一級機關「捷運工程局」及「資訊科技局」;二級
機關方面,因環保局已公布「自然樂活海好有你─桃園市海岸生態保護白皮
書」,於農業局轄下增設「海岸管理處」,以落實海岸管理,包括:許厝港
溼地、草漯沙丘、觀新藻礁、新屋石滬、竹圍及永安漁港等,請游副市長召
集各相關機關研議。
(二)本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將選擇石門或青埔等適當地點興建,或與退輔會的職
訓中心等中央機關合作;於今年預算審查後,明年再做適當考量,讓公務人
力訓練有更佳場所。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一)請人事處持續努力,規劃各項培育及訓練課程,並請各機關重視新人培育及
主管養成,鼓勵同仁參加各項訓練,並能自行辦理專業訓練,提升整體市政
績效。
(二)各級主管應帶人帶心,傾聽同仁心聲,適時給予鼓勵與協助,讓其發揮所長,
共同為桃園打拚。
(三)各機關可多運用人資數據,察覺人力需求,並擇定適切人資策略,讓人力運
用更為精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4條及
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機關確實掌握列管案件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2分
政令
修正「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604603880號
修正「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附修正「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代理部長 沈榮津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6021188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6021478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修正「桃園市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燃燒設備改燃乾淨燃料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194058號
附件:桃園市燃燒設備改燃乾淨燃料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燃燒
設備改燃乾淨燃料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桃園市燃燒設備改燃乾淨燃料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6016244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聯絡人:黃瀞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139。
 (五)傳真:(03)3387399。
 (六)電子郵件:1001362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 100 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計畫)C100006、C100007 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20078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100年度桃園縣龜山鄉地籍圖重測區(林口特定區計畫)C100006、
C100007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
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
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頭重溪段 28-18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釘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知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19702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頭重溪段28-1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測釘案」測量
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知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6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
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壽山巖觀音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20062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壽山巖觀音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測量案
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
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185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用地、
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綠地用地、
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8月3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整於楊
梅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後湖小段 986 等 23 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74113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後湖小段986等23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
原則、102年1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010號公告及102年2月18日府環水字
第1020700015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號土地本府環保局前以 102 年 1 月 14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0010 號
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 102 年 2 月 18 日以府環水字第
1020700015 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在案。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於 105 年度進階式補充調查,主要污染物已隨地下水流向擴散至台
15 線道路中央,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苯:0.05 毫克/
公升),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台 15 線道路區(桃園市新屋區
大牛欄段後湖小段 986 等 23 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
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後湖小段 986、987、988-1、993-1、
985-1 等 5 筆地號、桃園市新屋區崁頭厝段下庄子小段 698、699、700、
707、708、709、688-3、688-4、697-1、698-1、709-1、710-11、710-13、
710-22、711-2、711-3、712-1、712-2 等 18 筆地號,地籍套繪圖如
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
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規定辦
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543 地號等 16 筆土地等(面積 1 萬 6,625 平方公尺)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786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543地號等16筆土地等(面積1萬6,625平方
公尺)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農地定期監測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543地號。
 (二)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563地號(部分坵塊)。
 (三)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887地號(部分坵塊)。
 (四)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1778-1地號。
 (五)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1791地號、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1790地號。
 (六)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1602地號。
 (七)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96地號。
 (八)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732-2地號、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
732-1地號、大園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731地號。
 (九)蘆竹區新庄子段604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607地號(部分坵塊)。
 (十)蘆竹區新庄子段913地號(部分坵塊)、蘆竹區新庄子段 914地號(部分坵
塊)。
 (十一)蘆竹區新庄子段1058地號(部分坵塊)。
 二、場址面積: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共計6,190平方公尺、大園區埔心段埔心
小段共計4,851平方公尺、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共計139平方公尺、大園
區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共計2,213平方公尺、蘆竹區新庄子段共計3,232平方
公尺,合計共16,625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本府環保局「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
及查證工作計畫」農地定期監測結果,重金屬銅全量分析超過食用作物管制
標準值,其中銅項目最高檢測濃度為351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
準值為200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
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
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
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
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市)公所
申請第1期作及第2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1472(部份坵塊)等 34 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19008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72(部份坵塊)等34筆地號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
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 102 年 3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11662 號公告、102 年 3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08262 號公告、104 年 4 月 13 日府環水字第
1040074903 號公告、105年2月2日府環水字第 1050008449 號公告依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10 條公告以下
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 106 年 4 月 6 日、4 月 12 日、4
月 13 日、4 月 14 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 1472(部份坵
塊)、1472-1(部份坵塊)、1472-2(部份坵塊)、1474(部份坵塊)、1474-1(部
份坵塊)、1475、1475-1(部份坵塊)、1476、1479(部份坵塊)、1493(部份坵
塊)、1493-1(部份坵塊)、1493-2(部份坵塊)、1494、1494-1、1498、1522(部
份坵塊)、1551、1558-1(部份坵塊)、1623、1624、1641、1642、1647(部份
坵塊)、1648(部份坵塊)、1808(部份坵塊)、1809(部份坵塊)、1811-1(部份
坵塊)、1813-1(部份坵塊)、1818(部份坵塊)、1818-1(部份坵塊)、1819(部
份坵塊)、1820(部份坵塊)、1823(部份坵塊)、1824(部份坵塊)等 34 筆地號
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囿佐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0991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囿佐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囿佐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8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47號
四、事務所名稱:旺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320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6 條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20936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4
條、第6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三、「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4條、第6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三)電話:(03)3322101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1002580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政耀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19931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政耀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政耀。
 二、身分證字號:M○○○○○****。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傑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龍潭區八德里梅龍路 70 巷 45 號。
 六、建築師證書:104 年 3 月 12 日建證字第 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 106 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 106350064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6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
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 106 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 106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 106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
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者,
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 OK 等 4 家便利商店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
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 4 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
所 站 補 單 繳 納 。 亦 可 利 用 itax 便 捷 服 務 e 卡 通 ( 網 址 https :
//itax.tytax.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
五、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
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 30 日為止,逾 30 日
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
稅法第 2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
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六、服務電話
(一)桃園監理站 366-4222 分機 107 及 108。
(二)中壢監理站 425-3990 分機 107 及 108。
(三)本府地方稅務局:
1、消費稅科 332-6181 分機 2453 至 2459。
2、中壢分局 451-5111 分機 603 至 608。
3、大溪分局 380-0072 分機 211 及 212。
4、楊梅分局 478-1974 分機 208 至 210。
5、蘆竹分局 352-8671 分機 207 及 210。
6、免費電話:0800-316969。
七、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如下
公告受處分人喬○武(案件列管編號:10338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804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喬○武(案件列管編號:10338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喬○武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合定路 13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一、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
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簡○誠(案件列管編號:10339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804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誠(案件列管編號:103392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簡○誠於 103 年 3 月 22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國光街 38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
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
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潘○華(案件列管編號:10339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804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華(案件列管編號:10339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三、查受處分人潘○華於 103 年 4 月 29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 99 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四、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
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尉(案件列管編號:10214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720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尉(案件列管編號:10214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尉 102 年 1 月 14 日在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 4 號,為警查獲
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
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謝○瑋(案件列管編號:105035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5758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瑋(案件列管編號:105035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瑋於 104 年 10 月 2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 37 號前,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4028 號
【裁判字號】106,鑑,14028
【裁判日期】1060816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28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 前桃園縣○○鄉○○事務所主任(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
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黃○○前於96年2月6日至97年1月15日止任原桃園縣○○處○○課
課長期間(黃○○於97年1月16日調任原桃園縣○○鄉○○事務所主任,復於100年1
月24日退休),藉兼辦萬善祠土地清理申請公告案,違背職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並先後收受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0萬元之賄款;另其退休後
擔任○○教養院董事長,亦因個人財務問題,藉職務之便,侵占該院之捐款100萬
元。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
度矚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以其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
公權8年,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犯罪所得
財物新臺幣120萬元應予沒收,黃○○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本案目前於高等法
院審理中。
三、審酌黃○○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擬依該法第24條規定移
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
(二)被付懲戒人黃○○陳述意見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係前桃園縣○○鄉(已改制為桃園市○○區) ○○事務所主
任(已於100年1月24日退休),前於96年2月6日至97年1月15日間任原桃園縣○○處
(已改制為桃園市○○局,下仍以舊制稱之) ○○課課長期間,綜理宗教課業務(宗
教財團法人、教堂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管理)、主管業務案件之審查及其他臨
時交辦事項,且負有神明會管理、登記事項之審查權責。緣坐落桃園縣蘆竹鄉(現
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下仍以舊制稱之)南崁廟口小段116至119、132、133、117
之1、120及132之1地號等9筆土地,因地籍重測後變更為桃園縣蘆竹鄉○○段000
○000○000○000地號及桃園縣蘆竹鄉常安段733、735、737、739、844、916至918、
940、941地號等22筆土地;上開土地於日據時代登記於「萬善祠」名下,依桃園縣
大溪鎮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下仍以舊制稱之)39年11月24日證明之
「萬善祠會員並持份證明聲請書」所載,日籍人士加藤○○家族等7人持分為27分
之10(臺灣光復後收歸國有),餘27之17持份分別登載於游○○27分之4.5、游○○
27分之0.25、游○○27分之1、游○○27分之0.25、黃○27分之1、廖○○27分之1、
李○○27分之2、林○○27分之6及簡○○27分之1,惟因故遲未辦理土地總登記,
致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空白數十年,嗣經游○○繼承人游○○申請補辦總登記後,始
於91年間將上開土地持分27分之17登記至神明會寺廟萬善祠(下稱萬善祠)名下。另
萬善祠派下員代表人游○○前於86年3月25日委託李○○、莊○○辦理上開土地清
理事宜,並由萬善祠會員代表游○○為申請人,數次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核發神明會
萬善祠會員名冊以利辦理後續清理事宜,惟因未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
713083號函修正之「申請神明會信徒(會員)、確定應備表件說明」所規定應提出原
始規約憑證,亦未能依內政部80年4月18日台(80)內民字第915838號函釋,提出其
他足資證明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經桃園縣政府於89
年9月4日、同年12月29日駁回申請;嗣游振東再於91年11月1日申請公告神明會寺
廟萬善祠會員名冊,仍因未檢附原始規約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
員或出資證明等佐證資料、載明會員會份轉讓前及轉讓後之系統表,亦未提出全部
會員之戶籍謄本等必備文件,遭桃園縣政府否准申請並於92年1月16日以府民禮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否准理由。游○○乃於95年3月27日檢附桃園縣大溪鎮公
所39年11月24日證明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桃園縣政
府申請發給神明會萬善祠會員變動名冊,仍經桃園縣政府以95年4月12日府民宗字
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以上開「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書」未經公告徵求異
議程序,未便據以認定該神明會會員已確定而得辦理死亡繼承變動為由駁回申請,
並再次說明申請人游○○應依內政部65年12月31日台內民字第713083號函釋檢附
申請書、推舉書、沿革、原始規約憑證、會員(信徒)系統表、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會員(信徒)名冊、不動產清冊、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會員權拋棄名冊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方得辦理神明會萬善祠清理。因此萬善祠上
開土地清理事宜,歷經十餘年遲未能完成,游○○乃向前任立法委員朱○○陳情,
經朱○○於96年3月1日召開「桃園大溪神明會萬善祠持分會員確認協調會」,邀集
內政部民政司、法規會、桃園縣政府○○處、大溪鎮公所等人與會商討,甫於96
年2月6日接任桃園縣政府○○處○○課課長之被付懲戒人、萬善祠代表人游○○、
莊○○、李○○等人均出席該協調會,該協調會結論為:(1)陳情人游○○將重新
整理相關文件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核轉桃園縣政府申請、(2)縣政府將安排土地會
勘確認、(3)若有不足之處,陳情人要簽切結保證。會後被付懲戒人即通知游○○
先將申請相關文件彙整後送交○○課,並指示該課課員陳○○進行內部預審。莊○
○、李○○長期受託辦理萬善祠土地清理事宜,明知因無法提出萬善祠原始規約憑
證,現有「昭和16年萬善祠定期總會出席者名簿」、「臺灣省41年11月3日四一府
財產字第105640號公告」及「萬善祠會員並持分證明聲請書」等文件,屢遭桃園縣
政府認定僅能證明日據時代之會員名冊及持分,尚無法佐證至萬善祠成立時組織成
員或出資證明,亦無法提出會份轉讓前後資料,又因日據時代之會員林○○,行方
不明,無法順利取得戶籍謄本或知悉其繼承人資料,其等申請核發、公告萬善祠會
員名冊所應備文件顯有不足,於法不合,屢遭桃園縣政府否准申請。詎莊○○於96
年3月1日參與上開「桃園大溪神明會萬善祠持分會員確認協調會」後,為避免申請
案再遭桃園縣政府以相同理由退件、否准申請,以求儘速完成公告萬善祠會員名
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後續得憑以辦理處理萬善祠土地,可獲取鉅額報酬,乃
思以金錢疏通時任○○課課長之被付懲戒人。嗣莊○○輾轉得知被付懲戒人將於96
年7月初出國旅遊,竟於96年6月30日上午6時許,前往被付懲戒人位於桃園縣桃園
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仍以舊制稱之)○○1號7樓住處,將內裝有現金新臺
幣(下同)20萬元賄款之水果禮盒交付予被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於參與上開協調
會後,已知悉莊○○為萬善祠持分會員確認等案之相關人士,且明知莊○○此舉意
在求取其能配合該萬善祠持分會員確認之申請,猶予以收受。嗣被付懲戒人返國
後,知悉承辦課員陳○○預審結果猶與先前桃園縣政府駁回理由相同,並將游○○
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全數退還游○○,仍要求游○○依前述協調會結論正式向桃園縣
大溪鎮公所送件申請,游○○遂於96年8月27日以萬善祠代表人名義,檢具申請書、
推舉書、萬善祠沿革、昭和16年原始憑證影本、會員繼承系統表、會員代表名冊、
會員全體戶籍謄本、不動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省府41年冬字31期公報、39年大
溪鎮公所核證萬善祠會員證明書及昭和19年總會名簿、萬善祠土地補辦總登記相關
文件、萬善祠土地更名登記相關資料、萬善祠會員繼承變動桃園地方法院認證書、
切結書、萬善祠早年與政府舊公文佐證資料、萬善祠向大溪鎮公所申請會員繼承變
動相關文件、大溪鎮公所向國有財產局求證相關萬善祠證明文件、日產27分之10
歸國有囑託登記證明、萬善祠資料照片等文件,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申請辦理管理
人變更登記、會員繼承變動及祠產變動登記(下稱萬善祠申請公告案),經桃園縣大
溪鎮公所於同年8月30日函轉陳桃園縣政府,分由桃園縣政府○○處○○課課員徐
○○承辦。徐○○審查後,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欲駁回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被付懲
戒人乃於同年11月間,假借當時○○課人力吃緊,欲減輕課員負擔為由,經不知情
之桃園縣政府○○處處長李○○同意後,接辦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並訂於同年12
月27日邀集萬善祠會員、佃農(土地承租人)、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蘆竹地政
事務所人員,在桃園縣政府召開「神明會萬善祠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會」。李○○、
莊○○獲悉後,為求順利通過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乃商議續以金錢疏通被付懲戒
人,而李○○明知莊○○為求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得以通過審查,先前曾交付20
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猶再於說明會召開前之96年12月25日從其臺灣土地銀行南
崁分行帳戶提領100萬元,以供行賄被付懲戒人之用。被付懲戒人明知該萬善祠申
請公告案,因始終未能提出原始規約,所提出之「昭和16年萬善祠定期總會出席者
名簿」、「臺灣省41年11月3日四一府財產字第105640號公告」及「萬善祠會員並
持分證明聲請書」等文件僅能證明日據時代當時之會員及持分,而無法佐證至該神
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復欠缺主要會份會員林○○之戶籍謄本,不符合
申請神明會信徒(會員)確定應備文件,迭經桃園縣政府駁回申請在案,且此次游○
○所提出之申請書暨相關文件,前經宗教課課員陳○○、徐○○初審後,皆認與前
述要件不符;其亦知悉林○○雖行方不明,惟未經註記死亡或死亡宣告,依法仍應
將林○○列為萬善祠會員。又被付懲戒人於承辦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時,對於申請
書所附文件之真偽,固僅為形式審查,但程序仍須本於職責審核應備文件是否齊
備,其明知游振東所提出之萬善祠沿革記載萬善祠於日據時代之會員為游○○、簡
○○、廖○○、李○、游○、黃○、游○○、游○○、「林○○」及日人○○仁作
家族等人(臺灣光復後會份接收為國有),卻未檢附會員林○○之戶籍謄本,從形式
上以觀,應備文件顯有缺漏不足,竟因前已收受莊○○所交付20萬元賄款,明知有
此疑義,竟未命申請人代表人游○○補正萬善祠原始規約或其他足資證明萬善祠成
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會員林○○戶籍謄本或死亡宣告證明文件,不顧本案駁
回申請原因仍存在,指示游○○將「林○○」自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予以刪除後
重新製作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且明知該萬善祠申請公告案有上述應備文件缺漏
不足、經修改後之會員名冊及繼承系統表係內容不實之文書,不得逕依程序辦理公
告徵求異議,竟於97年1月11日於其簽呈之公文書上,記載「檢呈游○○先生申報
神明會『萬善祠』之登記資料乙份,經查尚符規定,擬依程序辦理公告」,並將上
開漏未記載會員林○○之萬善祠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等不實文書資為附件,簽請
核准公告,經不知情之桃園縣政府○○處處長、及會辦單位(即桃園縣政府○○處)
簽核後准予公告。而莊○○、李○○於97年1月13日得知被付懲戒人業已簽請擬准
公告萬善祠沿革、會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等,莊○○、李○○二人乃推由莊
○○於97年1月15日前往被付懲戒人住處,交付現金100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案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後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21341號、第16481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刑法第213條,撤銷改判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沒收(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因未提起上訴,已於106年8月3日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
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審理時坦承其擔任桃園
縣政府○○處○○課課長期間,有於96年6月30日、97年1月15日收受莊○○交付之
20萬元、100萬元現金,並於97年1月11日簽辦神明會萬善祠沿革、不動產清冊案、
會員名冊及徵求異議公告文書函稿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行,辯稱:經伊瞭解後,研判本件萬善祠公告案是可以辦理的,雖然沒有
原始規約,但依據內政部函釋,如因年代久遠而有佐證資料足資證明其組織成員及
出資比例,主管機關得逕為認定云云,然被付懲戒人當時擔任桃園縣政府○○局○
○課課長,於96年11月間承辦本件萬善祠申請公告案,如何違背職務而未命申請人
游○○補正原始規約憑證或其他足資佐證神明會萬善祠成立時之組織成員或出資
證明、會員林○○及其繼承人戶籍資料、會份轉讓前後證明等文件,且如何明知林
○○屬萬善祠原始出資會員,卻建議、要求游○○於欲公告之會員名冊、繼承系統
表上將「林○○」部分予以刪除,又如何於97年1月11日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簽
呈)登載不實事項並以不實會員名冊、繼承系統表資為附件,簽請核准公告萬善祠
沿革、會員名冊、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並於96年6月30日、97年1月15日如何先後
收受莊正義交付之20萬元、100萬元現金等事實,業經刑案偵審中查明,並已於刑
事判決中詳敘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被付懲戒人上開答辯為不可
採,亦已詳予指駁在案。其前述收受莊○○交付之20萬元、100萬元,顯屬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三、被付懲戒人經本庭限期通知答辯,又迄未提出任何答辯,其前揭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公文書登載不實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屬於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
必要。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
清廉之旨,其雖經判處褫奪公權確定,仍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各
審法院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
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退休後擔任○○教養院董事長,因個人財務問題,
藉職務之便,侵占該院之捐款100萬元。惟查被付懲戒人係於100年1月24日退休,
退休後於100年3月間擔任○○教養院董事長,而其侵占該院捐款100萬元乃在退休
後所為,此部分已非公務員懲戒之對象,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順
委 員 彭○至
委 員 姜○脩
委 員 洪○濱
委 員 黃○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4045 號
【裁判字號】106,鑑,14045
【裁判日期】1060823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45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路0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宋○○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技正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宋○○申誡。
 
事 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於106年5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該局所屬技正宋○○自105
年7月18日起兼任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0樓)
董事,且持有股份(按:計30,266股)。宋員雖於知悉相關規定後,立即於106年5月
25日解除該公司董事職務,惟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規定
者,應先予撤職;次依經濟部67年12月7日(67)經商字第39429號函,現任公務員其
選任為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應以經營商業論;復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
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
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再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人員,如經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
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應移
付懲戒。宋員兼任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業經調查屬實,惟考量其係掛
名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依銓敘部上開函規定,無須停職。
三、本案宋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
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
1、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2、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及股利憑單。
3、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度下半年106年度上半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及宋○○書面說明資料。
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宋○○係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技正,因繼承而持有宋○○大飯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飯店公司)股份30,266股(該公司總股份為
1,600,000股),被付懲戒人自105年7月18日起兼任該公司董事,至106年5月25日解
除該董事職務;被付懲戒人擔任董事期間,未參與公司營運,亦未支領董事報酬。
二、上開事實,有宋○○飯店公司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
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及股利憑單、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度下半年106年度上半
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被付懲戒人提出於服務機關之書面說明資料等影本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答辯,然其提出於服務機關之書面說
明,與宋○○飯店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付懲戒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收執聯所載內容相符,其違法事實已堪認定。
三、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該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
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
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
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而
公司為法人型態之營利組織,董事、監察人為其內部之機關,賴自然人之充任以完
成其組織,而得以法人之型態為營利行為;公司法第8條規定董事為公司之負責人,
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據此足見,公務員經選任、登記為私
法人形態公司之董監事,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有無受取報酬,即已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又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即公務員縱因過失之行為,亦得受懲戒。被付懲
戒人於所提出於服務機關之書面說明雖稱:其未曾參與○○飯店公司之經營決策之
董事會議,亦未支領任何報酬,於知悉違法後立即已改正等情,並不能解免其違反
上開公務員服務法之事實。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
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
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自會嚴重損害政府
之信譽,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
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
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儀
委 員 廖○明
委 員 吳○木
委 員 張○埤
委 員 吳○源
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三民里、普強里、內厝里、普忠里、過嶺里、山東里、月眉里、仁美里、忠義里、內壢里、福德里、忠孝里、龍安里、中堅里、內定里、後寮里、東興里、興和里、龍德里及中山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20304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三民里、普強里、內厝里、普忠里、過嶺里、山
東里、月眉里、仁美里、忠義里、內壢里、福德里、忠孝里、龍安里、中堅
里、內定里、後寮里、東興里、興和里、龍德里及中山里」等地區部分門牌
整編。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6年8
月23日桃市壢戶字第106000879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仁德里、三民里、普強里、內厝里、普忠里、過嶺里、
山東里、月眉里、仁美里、忠義里、內壢里、福德里、忠孝里、龍安里、
中堅里、內定里、後寮里、東興里、興和里、龍德里及中山里」等地區部
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
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朱淑貞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09990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朱淑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朱淑貞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 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2)桃市地字第 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好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六街 239 號 2 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源(案件列管編號:10616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5828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源(案件列管編號:10616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源 106 年7月4日在桃園市大溪區文化路 75 巷 8 號 5 樓,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因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蘭)住居所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
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蘭)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
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本局 106 年 8 月 29 日桃社障字第 1060063647 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 1060065959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6年8月29日桃社障字第1060063647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
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二、臺端(吳○華君,62 年 3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12****792)之父吳
○城君(F10****147)於 105 年 11 月**日死亡,帳戶仍有領有 105 年 12 月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 4,872 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
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第 79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至本府社會
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新棟 3 樓、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05 陳小
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請假
 副局長 劉思遠 代行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市場用地(市三)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18007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
觀音鄉(富源地區)主要計畫【市場用地(市三)為機關用地】案」計畫書、圖,
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19條。
公告事項:
一、 自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下午 2
時整於新屋區公所 3 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 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 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 106017777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虎頭山創新基地調整機十五機關
用地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9 月 7 日起公告公開展覽 30 日,並訂於 10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10 時整假桃園區公所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
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勇里、大竹里、白鷺里及大湳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213491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勇里、大竹里、白鷺里及大湳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6年8
月31日桃市德戶字第106000739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八德區「大勇里、大竹里、白鷺里及大湳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6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華民國 105 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 1060216438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5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
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6年7月24日審桃市一字第
106000307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5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
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
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
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
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