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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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9次主管會議紀錄 |
(二)未來本縣升格為直轄市,則可自訂容積管制施行細則,仿效新加坡採低建蔽、高容積的方式,讓地表具備充分透
水性,並可提高土地價值。
(三)未來本縣圖管將放入各項新觀念,並努力與建築業者溝通,採法規層面要求業者,以達成本縣規劃目標。
(四)垂直及室內綠化部分,本縣圖管亦有要求,惟因後續管理經費頗高,若業者未負擔後續經費,則反造成景觀醜陋
。
李副縣長朝枝:
因機場捷運通車後,系統需快速穩定下來,本縣捷運公司營運人員應提前培訓。站區開發如A11、A15、A16、A21站,可
仿效採用低建蔽率、高容積的方式。
主席裁示:
(一)升格直轄市後,本縣容積法規將鬆綁,可提高本縣土地利用價值乙節,請列為本縣升格效益之一。
(二)本縣尚須研議是否經營桃園大眾捷運公司,請交通局向交通部據理力爭,釐清本府經營所需條件:
1、本公司依捷運長度作為出資比例,所佔長度較長的縣市可能途經多為人口稀少的地區,卻反出資較多,不甚合理。
2、因本公司由本縣及台北市、新北市共同出資,本公司營運深受其他議會的牽制,未來營運將難以推展,舉例如新北市
議會目前仍尚未通過應繳股金。
3、機場捷運經評估須十數年才轉虧為盈,本縣難以承受此種負擔。機場捷運係屬國家重大建設,不應由本府自負盈虧,
中央應撥付本縣營運基金。
4、捷運場站經營利潤本應挹注公司,台北市、新北市之土地開發利益遠超過所負擔股份成本,更應回饋本線之營運。
5、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原本即在機場捷運線計畫之中,中央不應自行變更,要求地方政府負擔工程經費。
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的民眾若要至機場,仍須搭乘高鐵或台鐵,因此機場捷運應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完成路網串聯
,並於高鐵站及中壢站設置直達車,以因應全台民眾利用大眾運輸往返機場的需求。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開會前,請研考會應向各局處了解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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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專案若需改變期程,請參照財政局之作法提出變更。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各局處應建立下列模式:各局處長請將業務或專案協調過程遭遇之問題,簽出列入重大議題會報討論,會議
結論再提主管會議、對外宣布。
(二)102年縣預算刻正初審中,請各局處檢討無績效的活動費用,勿一味沿襲往例。
(三)請各局處長發揮領導統御能力、整合團隊力量,善用主秘、專委、科長等人才。
柒、臨時動議
一、交通局高局長邦基報告:
國道一號五股至楊梅拓寬工程預計明年2月10日之前通車,建議國工局與本府共列路跑活動之主辦機關。
主席裁示:
請教育局將本縣有興趣之贊助廠商名冊提供予國工局。
二、文化局張局長壯謀報告
7月21日雲門舞集於本縣展演中心進行免費戶外演出,7月28日起本府舉辦有夏日親子藝術季,並於7月13起於展演中心舉
辦桃園國際動漫大展,歡迎各位踴躍參加。
三、警察局黎局長文明報告:
研發處業就青春專案辦理每週績效統計。
主席裁示:
各相關局處即使進度超前或已達百分之百,仍請持續不懈、加強辦理,應超越原有目標。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請交通局釐清機場捷運財務規劃之當初考量基礎、先前與中央往來之資料、原則,以便協調。
請釐清捷運綠線的財務規劃,資金應先到位再後續分期償付。
二、請交通局及捷運公司整理妥各項議題資料,一併向院長報告。
玖、散會 上午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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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縣拉拉山水蜜桃之夜 縣長談話 |
2012桃園縣拉拉山水蜜桃之夜 縣長談話 101.07.14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民眾,大家好
桃園拉拉山是一座美麗的山、水蜜桃的故鄉,民國62年拉拉山神木發現的時候,當時我的父親就是桃園縣縣長,當
他知道桃園縣內有這樣珍貴的資源後,即使在交通不便的情形下,依舊帶著縣府一級主管現勘,為發展桃園
北橫的觀光盡最大的心力,這樣的感動一直深埋在我心裡!
從去年開始,考量桃園北橫除了是拉拉山水蜜桃故鄉外,還擁有豐富的觀光資源,包含部落、神木群、生態及美景
等,因此擴大拉拉山水蜜桃節的規模,辦理第一屆桃園縣北橫旅遊節,獲得民眾熱烈迴響。小烏來天空步道更成為網路
票選最浪漫的景點,單月入園人數高達28萬人,拉拉山地區旅客人次也成長了1.8倍,今年度更陸續完成周邊景點整建工
程,充實北橫旅遊的內涵。每次到拉拉山都感受到不同的景色風情,山上的夕照,感覺就像是在人間仙境,拉拉山的水
蜜桃就像是仙境裡的仙桃,尤其今年因為氣候影響,水蜜桃產量減少,喜愛水蜜桃的朋友務必把握產季及早出手。
從大溪遊客中心、角板山到拉拉山園區,再加上慈湖、後慈湖、小烏來天空步道等,每到假日皆吸引大批遊客到訪
。今年北橫旅遊節規劃一系列活動,包括民宿老闆帶你遊、拉拉山部曲及玩美部落等,帶大家深入北橫的秘境,有興趣
的民眾可以趕快至臉書愛ㄑ桃粉絲團,利用今年暑假期間,勇闖桃花源!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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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蓮花季-蓮荷國嬉遊記 縣長談話 |
2012桃園蓮花季-蓮荷國嬉遊記 縣長談話 101.07.14
各位貴賓以及參與的民眾,大家好
每年七、八月盛夏時節,桃園縣觀音及新屋鄉遍地散發著美不勝收、清馥的蓮花香,誰能想到當年鄉民種植蓮花僅
是為了保護境內大堀溪的生態保育?就是一股來自對鄉土無私的熱愛,成就了今日美麗祥和、遠近馳名的蓮田風情,直
至今日帶動了地方休閒產業。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讓台灣農業面臨許多衝擊與挑戰,受天候影響,農產損失甚鉅。因
此,愛護大自然便成了刻不容緩的事情。
為期兩個月的蓮花季正值暑假,是一年中家人、朋友們最有時間攜手共遊的季節,今年的活動主軸「蓮荷國嬉遊記
」,主場舞台活動週週連番上陣,有音樂演唱(奏)、舞蹈、地方戲曲、客家歌謠、魔術雜耍等,搭配週邊親子活動,自
行車競速賽、客家麻糬DIY與夏荷彩繪DIY等,除了欣賞美麗蓮海外,蓮花餐或是特色風味餐等創意料理,保證讓人回味
無窮。另外遊蓮園集章或打卡,在桃園趴趴購可享優惠。
2011年台灣觀光史再次刷新紀錄,來台旅客逾600萬名。而桃園是國門之都又擁有豐富的觀光資源,應該更努力的突
破創新以贏取更多的遊客、更多的商機。在這裡要特別感謝觀音鄉歐鄉長、新屋鄉徐鄉長以及各蓮園農場的全力支持與
配合,讓蓮花季活動日益創新、越辦越精采,也請大家別錯過桃園蓮花盛開的美景,帶著您的家人朋友,一起來感受觀
音、新屋鄉用心打造的蓮園風情!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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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49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4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7月18日上午0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專案名稱:因應611強驟雨造成災害,對於現行各公共設施與排水系統規畫、設計及功能應有具體作為。
相關機關:水務局、城鄉局、工務局、交通局、環保局、教育局。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縣因都市土地開發,地表透水性十分不足,加劇水患問題。為因應未來驟雨現象,本府應有補救地表透水性之
長期永久作為。
舉例如:水務局及城鄉局應進行整體規劃;教育局應檢討學校PU操場遇水即毀損、且滲透性甚差之問題;因停車場之水
泥鋪面完全不透水,交通局及教育局應共同考量是否興建停車場,並一併研議開挖地下停車場對透水性之影響、使用植
草磚、或以大眾運輸工具取代等面向。
(二)大漢溪淤泥係屬跨縣市治理問題,本縣植樹20萬株,居大漢溪沿線縣市之冠,應協請上游宜蘭縣、新竹縣共同加
強植樹。
(三)本府102年預算刻正編列中,本案應儘速將可具體執行者列入明(102)年度預算。
黃副縣長宏斌:
建請本府成立本縣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對策小組,恭請 縣長擔任召集人,由本人擔任執行秘書,並儘速提出相關架構。
主席裁示:
(一)本案實為本縣推動低碳桃花源之重要一環,本府成立「本縣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對策小組」,由本人擔任召集人,
黃副縣長為執行秘書,並成立各分組,相關機關並加入請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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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並非進行學術研究,而係執行本縣迫切需要之事項、及各項應有具體作為。
本縣公共設施與排水系統之規劃、設計、功能併入本案,並儘速辦理,本縣並應加強各條溪流的疏濬工作。
二、專案名稱:「本縣公共設施場館認養方式」專案計畫期程調整。
相關機關:財政局、其他相關機關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報告:
依據7月9日重大議題會報決議,本案變更為不須由財政局訂定認養辦法,改由財政局協助各主管機關於半年內個別訂定
執行要點或計畫。
主席裁示:
請財政局將改變之期程送研考會變更列管。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考會、地政局、環保局、水務局
案由:新加坡2012國際城市高峰會暨城市建設參訪報告案。
主席裁示:
(一)請研考會進一步分析研究有關設置賭場之下列事項:
1、未來本縣航空城之自由貿易港區係屬境內關外,國人無法進入,易於管理,在目前法規限制下,本縣於該區設置賭場
之可能性如何?
2、在全球多處設有賭場的情況下,本縣設置賭場是否仍有國際吸引力?
3、新加坡賭場佔國際渡假中心的土地面積極小,為何該中心依然要設置賭場?若不設置,損失如何?請分析航空城若不
設置賭場,觀光發展的可能性如何?賭場設置對觀光是否有必要性、真實經濟效益如何?
(二)各局處自新加坡參訪後帶回許多先進觀念,請城鄉局將這些新觀念、以及本縣加強地表透水性、因應氣候變遷的
各項觀念及作為,納入新訂都市計畫,並避免所委託的規劃顧問公司僅因循舊計畫、舊觀念。
(三)水務局請將新觀念納入南崁溪自行車道。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公司
案由:捷運公司參訪香港報告。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補充建議:
(一)因室內型站區通道須採用空調,耗電量頗高,建議本縣未來採通透性開放式通道,以符合節能減碳之縣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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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1653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
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五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內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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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七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職稱指定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內三人為分局之主任。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十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九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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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稅務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一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三五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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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二十六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列表內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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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七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佐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合計 四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及科員(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 一
課長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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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 計 二十三
(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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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17081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場所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
二、工業區。
三、國有林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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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五、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之兩側三公尺範圍內。
六、古蹟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或禁止施放範圍外保
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第五條 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
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臺灣光復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
日、佛陀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特殊節慶,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方式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
本府申請。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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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16998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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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學。
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
第三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
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應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
第五條 本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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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一○一年六月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10151031號
附件:輔助計畫
訂定「桃園縣一○一年六月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附「桃園縣一○一年六月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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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九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101635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九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九點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申請人依規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現行及電腦連線後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本,並提供當事人之
身分證統號及所屬行政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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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 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 葬事宜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179288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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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一○一年六月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縣一○一年六月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首年利息補助計畫
一、目的:一○一年六月豪雨造成農業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農授金字第一○一五○八○二六三號公告
(下稱本公告)桃園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爰補助首年貸款利息百分之五十,以減輕農民負擔。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
6條規定。
三、補助對象:申借本公告低利貸款之農民
四、作業程序: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本公告之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本府將補助首年貸款利息百分之五
十。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
予核貸。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本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
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
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審核撥貸。
(五)前款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十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
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五、辦理期程:
(一)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持貸款經辦機構核貸
證明及利息繳交證明文件,送交轄區農會。
(二)農會應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檢附補助計畫書及前款證明文件向本
府提出補助之申請,經本府簽奉核准後撥款。
六、經費來源:本府農業發展局一百零二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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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 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 葬事宜管理辦法」 |
修正「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
事宜管理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於五日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區警察分駐(派出)
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轄區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道路以二日為限,申請人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第五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仍應保持交通順暢,並確保交通安全。
第六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經轄區警察分駐(派出)
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仍未辦理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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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特殊個案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10178405號
附件:桃園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特殊個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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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特殊個案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特殊個案處理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特殊個案處理原則
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適用原則:
(一)申請人如有扶養義務人,並符合保護性個案(符合相關福利法規保護專章之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保護、身心障
礙者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性侵害範疇等),應優先進入保護系統評估處理。
(二)社會工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依申請人問題需求評估,優先協助申請相關個人其他福利補助或津貼。
(三)申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派員訪視評估,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1.曾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二、適用原則:
(一)申請人如有扶養義務人,並符合保護性個案(符合相關福利法規保護專章之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保護、身心障
礙者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性侵害範疇等),應優先進入保護系統評估處理。
(二)社會工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依申請人問題需求評估,優先協助申請相關個人其他福利補助或津貼。
(三)申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適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派員訪視評估,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1.曾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1.為衡酌個案之特殊及多元性需求,爰第三款增訂第四目與其他家庭
成員失聯之老人或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經訪視評估應負扶養義務人無法尋獲或無力扶養者及第五目其他經社會局
認定之因素。
2.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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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對負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
2.曾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且無法尋獲或
與申請人及其最近親屬關係長期失去聯絡。
3.為以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子女,未具有扶養事實且未共同生活者。
4.與其他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扶養義務人無法尋獲或無力扶養者。
5.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之因素。 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
2.曾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且無法尋獲或
與申請人及其最近親屬關係長期失去聯絡。
3.為以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子女,未具有扶養事實且未共同生活者。
五、訪視流程及期程:
(一) 開案中之個案:針對開案輔導中之個案,開案單位得主動協助個案提出申請。
(二)未開案或已結案之個案:本府社會局自接到各鄉(鎮、市)公所層轉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案起二週內,轉請
社工員 五、訪視流程及期程:
(一) 開案中之個案:針對開案輔導中之個案,開案單位得主動協助個案提出申請。
(二)未開案或已結案之個案:本府社會局自接到各鄉(鎮、市)公所層轉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案起二週內,轉請
社工員 配合第二點修正,修正附表一,增訂第四項與其他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扶養義務
人無法尋獲或無力扶養者及第五項其他經本府社會
訪視評估,並依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訪視記錄表(如附表一)、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申請調查表(如附表二)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覆/重審書(如附表三)等相關檢附資料審核。
訪視評估,並依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訪視記錄表(如附表一)、桃園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申請調查表(如附表二)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覆/重審書(如附表三)等相關檢附資料審核。 局認定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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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2337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
」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台亞名興加油站。
二、場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二段1690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縣觀音鄉白沙屯段埔頂小段0057-0038地號等l筆地號。
四、場址面積: 993.00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 260356Y,2769748N(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
七、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於「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
」,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柴油總碳氫化合物
(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 as Diesel;TPHd)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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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
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台亞名興加油站地籍套繪圖
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二段1690號
地號:桃園縣觀音鄉白沙屯段埔頂小段57-3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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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台亞名興加油站土壤地下水調查結果摘要表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土壤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環保署許可證字號:環署環檢字第035號
樣品檢驗報告
委託案件編號:JH1000187
採樣照片說明表
委託案件編號:JH1000001
採樣照片說明表
D-1台亞名興加油站監測井資料卡(正面)
D-1台亞名興加油站監測井資料卡(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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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2340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
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六期)」調查結果,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項目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柴油總碳氫化合物(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 as
Diesel;TPHd)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1年6月21日府環水字第1010702337號
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
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縣觀音鄉白沙屯段埔頂小段0057-0038地號等l筆地號。
(二)地下水:桃園縣觀音鄉白沙屯段埔頂小段0057-0038地號等l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2.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行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1第1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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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
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台亞名興加油站地籍套繪圖
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二段1690號
地號:桃園縣觀音鄉白沙屯段埔頂小段57-3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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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1301189號
主旨: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林杰民乙名。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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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內容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04750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縣民俗及有關文物「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內容。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第2、4、6條及「100年度桃園縣第二類
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登錄名稱:大溪普濟堂關聖帝君聖誕慶典暨遶境儀式
二、分類:信仰及相關文物-宗教信仰、祭典儀式。
三、保存團體之基本資料:
(一)團體名:大溪普濟堂管理委員會。
(二)團體負責人:陳義春。
(三)立案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四)立案字號:桃寺登0509號。
(五)聯絡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l24號。
四、登錄理由:
(一)關聖帝君是全國性的大神供奉,祭典活動主要由儒教三獻禮、齋教科儀與民間迎神遶境儀式所組成,為其他地方少
見之廟會形式,深具文化性。
(二)普濟堂近百年的發展是起於民間私人供奉,而鸞堂運作是經建廟走向公眾信仰,以至成為地方上重要的慶典,變遷
過程階段分明,深具歷史性與傳統性。
(三)祭典活動起源於日治時期,由地方具有行業特色之「社頭」組織為主體舉行遶境活動,且與他地關公信仰有別,具
鮮明地方特色與典範性。
(四)普濟堂管理委員會組織健全,辦理相關活動熟稔,經年有成,足以適任保存工作。
(五)普濟堂關聖帝君遶境為北台關公信仰極具特色者,尤其社頭文化更為全台所獨有,具傳統性、地方性、歷史性、文
化性、典範性等特色。
五、法令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
(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第2、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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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
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l號)
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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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薇薇安飲食店( 負責人:梁家尉)」及「勝宏企業社」(負責人:楊健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 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1779311號
附件:
主旨:「薇薇安飲食店(負責人:梁家尉)」及「勝宏企業社」(負責人:楊健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
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6月26日府商登字第1010151521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
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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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179576號
附件: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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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01條。
三、「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
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l號6樓。
(四) 電話:03-3357392。
(五) 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
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及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第三點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
及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審議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申請案,及增訂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本縣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為本會任務。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修正委員組成類別。(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兼任本會執行秘書及幹事人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並增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與討論議
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送本會審議案件之程序及應具備文件之數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增訂本會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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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設置辦法 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修正及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第三點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特組成
桃園縣殯葬事務審議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設桃園縣殯葬設
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一、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修正設置本會之目的
。
二、 本條文法源依據原為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說明,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
三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刪除該條第二項規定,本條文配合修正。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 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 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四、 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諮詢事項。
五、 本縣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六、 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 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 審議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申請案。
四、 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五、 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一、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刪除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三款規
定。
二、 參考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事務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增訂本條文
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民政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任(派兼)之:
一、 工務局、地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商發展局、農業發展局、交通局、水務局、環保局、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
代表各一人。
二、 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三、 桃園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 秘書長。
二、 工務局長。
三、 地政局長。
四、 民政局長。
五、 城鄉發展局、工商發展局、農業發展局、交通局、水務局、環保局、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
六、 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前項第六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配合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第三點規定,修
正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二、 修正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
三、 增訂桃園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任期,及外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規定。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局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修正執行秘書及兼任人員。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出席委員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一人代理。 一、 本條文第一項文字修正說明同本辦法第三條。
二、 考量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無法擔任主席時,參考實務執行,修正為出席委員自行推派一人擔任。
三、 增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迴避規定。
第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文字酌作修正。
第七條
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具備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列文件二十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審查表及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具備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三份,向設施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本
府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第二項申請初審文件審查表及本府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訂之。 一、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引用之條次
二、 修正應具備文件之數量。
三、 現行本府於審議殯葬設施案件時,均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所轄鄉(鎮、市)公所開會審查,為減化作業流程
,爰刪除先向公所申請轉報本府核准之規定。
第八條
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或諮詢事項,委員得先就書面資料,於會議開會前或會議中,請申請人或初審單位提出相關說
明。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第八條
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委員得先就書面審查資料,於審查會議開會前或會議中,請申請人或初審單位提出相關說明
。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配合本辦法第二條,本會任務新增諮詢事項,修正文字。
第九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否人數相等時,由主席裁
決。 第九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否人數相等時,由主席裁
決。 本條未修正。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配合本辦法第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訂本會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 條次變更。
二、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日期,另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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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黃豊竣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1835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豊竣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豊竣。
二、身分證字號: S1223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豊竣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中壢市文化路306號12樓之8。
六、建築師證書: 96年5月4日建證字第5232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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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瑞芳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1821241 號
附件:
主旨: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瑞芳開業執照。
依據: 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瑞芳
二、證書字號:(79) 台內地登字第005355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 桃縣地字第001849 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楊湖路2 段904 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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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101761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及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1aw.aspx)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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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l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7065@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
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
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
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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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
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
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
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 入學後未逾三週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 入學後逾三週,未逾五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 入學後逾學期五週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
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不含假日)
|
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
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
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
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
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
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
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設幼兒園 收費期間
學 費 全日制6,700元
復興鄉:2,500元 7000元 1學期
雜 費 1193元 1193元 1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半日制:280元
全日制:335元 335元 1個月
活動費 半日制:150元
全日制:200元 200元 1個月
午餐費 790元 790元 1個月
點心費 半日制:500元
全日制:870元 870元 1個月
|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學期
家長會費 100元 100元 1學期
其 他 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
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備註 一、專設幼兒園收費之總額不得高於前一學年度之收費總額。
二、本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4.5個月計,專設幼兒園應依學期教保服務日期,依本收費基準表按比例收取費
用。
三、本縣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縣公立學校附設
公立幼兒園減免規定如后: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4.原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縣原住民之子女。
5.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係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並持有本府核定之證明文件者。
(二)減免額度:以上5類幼童,學費比照復興鄉國小附設公立幼兒園辦理,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
童家長自行繳納。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
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
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之旨意及授權,爰訂定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本辦法全文計十三條,其重點如次:
一、明定本辦法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
三、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第三條)
四、明定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第四條)
五、明定幼兒中途入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第五條)
六、明定幼兒中途離園之收費方式。(第六條)
七、明定幼兒請假及強制停課之退費方式。(第七條)
八、明定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之退費方式。(第八條)
九、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應以書面載明教保服務起訖日。(第九條)
十、明定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十一、明定公私立幼兒園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尚未依本辦法改制完成之托兒所、幼稚園其收退費原則。(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逐條說明表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公私立幼兒園類型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
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
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
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 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本
縣(市)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雜費所稱基本設備,得為幼兒活動室之基本設備,如置物櫃、桌椅、教具櫃、視聽設備、寢具櫃
、鞋櫃、圖書櫃等,或衛生設備、健康設備。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明定代辦費項目及其用途;至第九目明定幼兒園得協助家長代購之項目,並應依家長個別需
求及意願收取費用。
四、本條第二項明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之收費項目。
五、本條第三項、第四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明訂幼兒園收費原則。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
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本縣(市)公立幼兒園
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本縣(市)。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各園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之公布方式。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為因應幼兒中途入園之就學需求,爰明定其收費項目及基準以為規範。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三週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三週,未逾五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學期五週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
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明定幼兒中途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所定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指幼兒園實際進行教保服務當日起計。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不含假日)
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
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一、明定幼兒請假及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二、第一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
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明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
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
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幼兒園應將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載明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以為收退費
之計算基準。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稱就讀日數及就讀月數之計算方式;如以甲幼兒園每月點心費為六百
元,三月教保服務日為二十日,每日點心費為三十元,甲生就讀日數計十五日,需繳費用為四百五十元;就讀月數亦同
。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依同法第二項明定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依據。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外,應立即退費。
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未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者之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
辦理。 明定尚未依本法完成改制作業之托兒所、幼稚園其收、退費施行原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自治規則之施行日期。
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設幼兒園 收費期間
學 費 全日制6,700元
復興鄉:2,500元 7000元 1學期
雜 費 1193元 1193元 1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半日制:280元
全日制:335元 335元 1個月
活動費 半日制:150元
全日制:200元 200元 1個月
午餐費 790元 790元 1個月
點心費 半日制:500元
全日制:870元 870元 1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學期
家長會費 100元 100元 1學期
其 他 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
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備註 一、專設幼兒園收費之總額不得高於前一學年度之收費總額。
二、本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4.5個月計,專設幼兒園應依學期教保服務日期,依本收費基準表按比例收取費
用。
三、本縣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縣公立學校附設
公立幼兒園減免規定如后: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3.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4.原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縣原住民之子女。
5.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係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並持有本府核定之證明文件者。
(二)減免額度:以上5類幼童,學費比照復興鄉國小附設公立幼兒園辦理,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
童家長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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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204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1年6月4日至101年6月29日,批號1D10107060.X.N共12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
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年度鑑字第12290號
被付懲戒人 謝景旭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謝景旭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案由: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自轄內萬達爆竹煙火工廠於100年4月1日爆炸後,明知該廠災後殘存之爆竹煙火極具
危險性,竟怠未依法督促所屬清點、檢查、封存及扣留,尤率爾指示發函任令該廠業者限期處理,致其急欲變賣而與新
北市新興堂香舖負責人擅自僱用違法之貨車載運,肇生該貨車在同年月22日晚間將部分煙火卸貨於該香舖時不慎發生爆
炸,釀成4死38傷之重大災害。經核顯有重大違失,人命關天,茲事體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議決書全文請查閱本府線上公報http://gaz.tycg.gov.tw/ty_gaz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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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平鎮市「宋屋里、平安里、金星里、高雙里、東勢里、鎮興里、福林里」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125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宋屋里、平安里、金星里、高雙里、東勢里、鎮興里、福林里」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
整編,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1年7月23日桃平戶字第10100055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平鎮市「宋屋里、平安里、金星里、高雙里、東勢里、鎮興里、福林里」小地名及門牌紊亂地區部分門牌
整編,自民國101年8月2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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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一案,惠請貴機關單位配合辦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1733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文附件請至本府入口網>下載專區>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智慧綠建築相關資訊
主旨:有關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一案,惠請貴機關單位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7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100248240號函(如附)辦理。
二、本案有關「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貴機關單位如有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時,請依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前開號函說明三配合辦理。
正本:本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本府秘書處(含附件,請刊登本府公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1002482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101248240-1.PDF)
主旨:有關內政部所訂「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一案,惠請貴機關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7月3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881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為有效運用我國ICT產業及綠建築發展優勢,在維護環境永續及改善人民生活前提下,進行智慧型創新技術、產品、
系統及服務之研發,以建構「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一體的優質居住環境,同時提升產業競爭力及掌握龐大
創新產業產值與商機,行政院於99年12月16日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附件1)在案。
三、依內政部研訂之「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惠請貴機關於新建公有建築物時,配合辦理下
列事項:
(一)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5,000萬元以上者,自101年l月l日起,應先取符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
;於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二)另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2億元以上,且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
附件2)規定者,除應符合前項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自102年7月1日起,應先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於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三)為符合前項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智慧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各機關應於101年1月起開始辦理相關經費之編列與審議
作業。
(四)工程主辦機關如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等級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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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108058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1010805881.doc)
主旨:關於「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101年5月31日建研環字第1010004220號函及本部101年6月6日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354號函辦理
,兼復貴會101年4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10013074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354號函送「智慧綠建築推動指導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九、討論事項(
二)公有智慧建築實施方針適用範圍及發布方式2.決議所載:「(1)有關公有智慧建築實施方針適用範圍修正一節,照案
通過。(2)至於實施日期,內政部營建署前已通知相關部會自101年1月l日起開始辦理相關經費之編列與審議,同意自102
年7月1日起實施。(3)請內政部營建署依本次會議決議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4月2日召開之會議紀錄修正「優先
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並儘速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俾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函各機
關參照辦理。」已有明示。
三、本部已依業依「智慧綠建築推動指導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並檢討貴會101年4月12日工程技字第1010013074號
函及本部建築研究所101年5月31日建研環字第1010004220號函等意見修正「優先推動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
期」如下:
(一)公有智慧綠建築之實施方針「公有新建建築物之總造價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先取符合格級候選綠建築證書
,始得申報開工;並於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另總造價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建築物使用類組符
合「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通用範圍表」(如附件1 )規定者,則應同時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申報開
工;並於同時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工程主辦機關如要求高於合格級之等級時,應於招標文
件中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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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之實施日期:「依本實施方針應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者,自101年1月1日起實
施;另應檢附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智慧建築標章者,自101年1月起開始辦理相關經費之編列與審議,並自102年7月1日起
實施。」
四、「公有智慧綠建築實施方針及實施日期之背景說明與評估」併同修正如附件2,供貴會參考。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如需參閱附件「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下載專區>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智慧綠建築相關資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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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現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含附件、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101831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183134A00_ATTCH1.doc、018134A00_ATTCH3.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後作業手冊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含附件、請刊縣公報)(含附件)
如需參閱附件請至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檔案下載>公有財產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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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警 告」及「接受額外6小時之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課程」處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藥字第1011704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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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警
告」及「接受額外6小時之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課程」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101年7月16日府衛食藥字第1011704422號決議書辦理。
二、台端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府藥師懲戒委
員會,送交行政院衛生署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決議即行確定。
正本:張正榮 君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藥劑生公會、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本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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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改制直轄市13場說明會 |
桃園縣預計於103年改制為直轄市,目前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審議通過,送交中央審議。為傾聽地方意見,自7月10日
起由吳縣長帶領民政、財政、人事等縣府相關機關首長,輪流到13鄉鎮市召開改制直轄市說明會,將地方各界的聲音納
入未來推動改制工作的參考依據。
桃園縣設籍人口早在民國99年6月9日正式突破200萬人,遠超過地方制度法改制直轄市標準的125萬人口甚多。吳縣
長表示,桃園縣為「國門之都」,擁有豐沛觀光資源,為全國科技產值最高、群聚最多元族群文化及最具潛力、競爭力
的城市,在政治、經濟、文化和都會區域發展上,均已具備升格為直轄市的條件。改制為直轄市後,將可增加中央統籌
分配稅款,縣府可有效集中整合全縣財力資源,提升創稅能力改善財政狀況,行政效率也將大幅提升。因此,縣府積極
推動本縣改制直轄市,改制後的直轄市名稱將訂為「桃園市」,原縣內之縣轄市「桃園市」改設為「桃園區」。
在說明會上,吳縣長表示,改制後桃園的行政區域和公務員工作權,均不會改變。各鄉鎮市最關心的財政部分,吳
縣長則強調,各鄉鎮市有好的計劃與建設,在符合法規的範圍內,縣府一定會全力支持。至於升格後仍有歲計剩餘款的
鄉鎮市,將會保留給當地作為地方建設之用。地方性的回饋金,改制後仍由地方自行使用。
若中央於今年底同意桃園縣升格後,距正式升格還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調適與規劃,升格後的桃園市,應該不會因匆
促改制而造成行政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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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teen Conferences Pave Wa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pecial Municipalit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pecial municipality in Taoyuan County is scheduled in 2014. The plan for
such changes was approved by the county council and forwarded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tarting from
July 10th, Mayor Wu, along with heads of department of civic administration, finance and personnel,
visited thirteen cities and townships to hold explanatory conferences, so as to incorporate opinions from
local governments in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posed changes.
The registered population of Taoyuan already reached two million (2,000,000) in June 9th 2010, far
beyond the number of one million and two hundred fifty thousand (1,250,000)—the benchmark of a special
municipality stipulated by Local Government Act. According to Mayor Wu, Taoyuan County is the “The Gate
of the Nation”, blessed with abundant tourism resources. It is also the most promising and competitive
city with the highest industrial output value and the most diverse ethnic groups across the island. With
special requirements in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metropolitan developments, Taoyuan is qualified
to establish a special municipality. After being converted into a special municipality, Taoyuan will receive
a larger amount of the centrally allocated tax revenue and grants, which enables an more
efficient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within the county. The strengthened tax capacity will
improve its financial status as well as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Hence, the county government has
been proactive in converting the county into a special municipality. When then proposed changes are
implemented, the new special municipality will be called “Taoyuan City” while the original Taoyuan City,
a county-administered city, will become “Taoyuan District”.
At the conference, Mayor Wu indicated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districts and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will not be changed. All cities and townships expressed their great concerns for the financial
ramifications. Mr. Wu emphasized that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fully support any plans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are sound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For townships and cities with annual excess fund
after the conversion, they can put aside the money for loc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Likewise, local
governments can decide how to use the reciprocation fund.
I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gives the green light to the conversion by the end of this year, actual
changes will take place two years later, leaving sufficient time for adjustment and planning. In this \
regard, Taoyuan City is unlikely to undergo the disruption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 a common side effect
of hasty chan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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