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811次縣政會議紀錄
九、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中壢市成功段965地號縣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893-1地號縣有土地照現況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750-4地號及1750-3地號(部分土地)等2筆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平鎮市德育段198-14、198-15地號縣有土地申請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平鎮市德育段198-12地號1筆縣有土地出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提案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有關本府各局處災害防救開口契約項目調查結果,請各局處及鄉鎮市公所參考。
黃副縣長宏斌:
本案已綜整本府各局處災害防救相關之開口契約廠商及項目,避免廠商同時承攬許多機關之契約,災害發生時卻無法有效提供物資及服務。
決議:本案資料提供各鄉鎮市參考。
 
伍、臨時動議 (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土地徵收市值估算」案: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各機關在編列徵收預算時應慎重,以免造成無法抵擋民意的情形,以市價徵收,可能面臨市價遭財團炒作之疑慮。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不論編列徵收預算之加成數為何,仍無法追上市價的變動,經評定之市價也未必符合民眾的期待,本縣是否可研議較便利之方式,
以免造成未來徵收作業窒礙難行。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徵收預算如編列太高容易造成政府機關與民眾對立,應審慎處理。
葉秘書長秀榮:
市價徵收制度尚未完備,較適宜之作法為調整公告現值,使之盡量符合市價,市價有所變動時再以加成方式調整;至於編列徵
收預算則應以不變應萬變。
主席裁示:
(一)辦理方式第5點文字敘述方式有誤,請地政局修正,以免造成誤解。
(二)編列徵收預算如以最高加成數編列,不僅易造成徵收爭議,亦會產生排擠機關其他預算之後果。
(三)包括今天討論的內容及地政局會議結論,都僅是提供給各鄉鎮市於編列預算時作為參考用,各鄉鎮市首長仍可自行決定編
列徵收預算之加成數。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 上午11時15分
 
桃園縣政府101年09月12日第811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王代理鄉長雅芝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鄧主任秘書美玉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652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5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9月13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全球氣候變遷因應小組運作方式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招標遴選專業規劃團隊乙節請注意:
應由本府負責決策,規劃團隊僅提供背景資料參考,切勿由規劃團隊代替本府進行決策。
規劃方向應對本府施政具實用、有效、可決策及可執行,應提出實際可推動的政策及措施,以本縣實際防災工作為主軸,舉例
如防治水災、土石流等,勿流於太過廣泛或太過學術性,本縣「低碳桃花源推動委員會」亦同。
二、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民眾一再陳情專案報告。
工務局朱代理局長惕之補充說明:
就違章建築拆除爭議專案:經本局統計,本縣建築一半以上有違章問題,數量太過龐大,拆與不拆均造成民怨,違章建築係社
會供需面的結構性問題,本縣違建拆除的政策原則應釐清。
社會局張局長淑慧補充說明:
(一)一再陳情案件交由便民中心處理前,建議先行過濾,以免造成便民中心困擾。
(二)公所社會課人員辦理身障及低收入戶收件時,若發生態度不佳,民眾頻向本府陳情,惟因其並非本府屬官,本局每年僅
能為其辦理多次同理心訓練,並無法實際懲處;惟若本縣升格直轄市,則可由目前二級二審制改為一級一審制,將大幅縮短流
程,提升服務品質。
古參事沼格補充建議:
為因應違章建築拆除案件日益龐大,工務局刻正依據行政執行法,研議違建代拆除時收取代執行費。
湯參事蕙禎補充建議:
(一)就遊民安置管理問題,常遭遇問題係民眾對遊民心生戒懼而檢舉,並非不滿本府對遊民照顧不周。
(二)身障補助問題:因係由公所受理,程序較為冗長而產生民怨。
(三)就陳情案件之答覆,建議由副局長以上層級審核,以充分發揮對陳情人的同理心。而針對一再陳情案件,建議由承辦人
進行訪視,以確實了解詳情,平息民怨。
李參事憲明補充建議:
最佳的陳情處理方式即為傾聽,同仁透過電話說明及不厭其煩的溝通,必可讓民眾了解本府的努力。舉例如取締路霸處理案件,
若電話說明加以配合照片存證,執行數次後,必能成功。
主席裁示:
(一)就違章建除拆除爭議乙案:
1、代拆除違建收取代執行費係依據行政執法,業有法源依據,請工務局於相關違建拆除作業要點內放入該法條的精神。
2、妨害公共安全之違建務必優先拆除,本府淨安專案業加強辦理。
3、本縣違建拆除之政策原則,請工務局提重大議題會報討論。
(二)一再陳情案件請交予便民中心處理,由便民中心主動向民眾溝通,一次向民眾釐清,並表達本府的關懷及重視。
(三)請研考會主委就方才討論內容進行整理,研議各局處對陳情案件(含一再陳情案件)統一的較佳應對及處理方式。
三、報告機關:工務局
案由:桃園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工程設計成果報告。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補充建議:
本區學校用地建議予以工程設計,以免閒置荒蕪。
教育局吳局長林輝補充建議:
桃園市境內部分國中、國小班數過多,學生活動空間十分不足,本局擬以調整學區之方式,未來將於中路地區設校。
古參事沼格補充建議:
中路地區學校用地閒置期間,為避免施作後,短期內又需施工建校,造成浪費,工務局目前均採簡易方式利用學校用地。
工務局朱代理局長惕之補充建議:
(一)本區業計算茄苳溪容納水量,並設置滯洪池,部分閒置公共設施用地業設為綠地,供強降雨直接滲入地底,減少排入茄
苳溪的水量。
(二)本案係引用水利會的灌溉水,屬於淨水,旁邊並設有休閒地帶。
李參事憲明補充建議:
建議增設大興西路單側沿線水圳,增添都市風貌;文中、文小用地閒置期間,建議可下挖作為蓄洪使用。
李副縣長朝枝:
本縣對公有、私有閒置土地的管理,可參考台南市利用社會資源進行認養的作法,舉例如:由民眾、團體或學校開辦農場、
壘球場、籃球場或由公所設置臨時停車場等,請業務機關收集相關自治條例,以利本府與公所協調,研議本縣的做法。
主席裁示:
(一)就中路地區學校用地乙節:請教育局配合中路地區的工程計畫時程,開始擬訂中路地區設校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學校用地閒置期間,請工務局善加利用,進行簡易綠美化、設置簡易運動設施或平面停車場。
(二)本區排水係流入茄苳溪,請水務局注意茄苳溪的容納水量。
(三)本區藍帶及公園水景請注意須為活水及淨水,周遭亦應設置休閒地帶。
四、報告機關:秘書處
案由: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租用、調整情形報告。
李副縣長朝枝:
請秘書處儘早規劃三局搬出後的本府大樓空間配置,切勿搬出後才開始規劃調整,請於今(101)年底前規劃完畢,搬出、搬入
的規劃設計應同步,達成無縫接軌,完成搬出時,各局處應可儘快配合搬入。
主席裁示:
本案依秘書處計畫期程進行。交通局、環保局、水務局遷出後,請秘書處合理分配空間:
(一)同仁辦公空間不需追求太過舒適,但是對外空間或服務民眾的場所務必展現直轄市的格局。
   功能性的場所如會議室、舉辦活動、頒獎及記者會、接見的場地等,均應妥善規劃。舉例目前下列狀況均應改善:人民團體來
   訪,本府目前並無可全體合照的場地;記者會無可善加說明、精心布置的場所;頒獎時,無可讓受獎人備感受尊崇的場地。
(二)全棟縣府大樓閒置空間應善加充分利用,舉例如:前後棟大樓的銜接空間洽公人數不多,可予以善用;2樓原展示航空城
   模型處,模型撤除後,頗為空曠,請規劃使用;未來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確定後,需重新製作航空城模型,亦需規劃設置模型的場地。
(三)本府大樓及租用的辦公大樓均應妥善規劃同仁的活動空間,改善目前各項社團活動空間擁擠的情形。
(四)上揭三局搬出前,個別局處若有臨時性的空間需求,請秘書處以個案方式處理。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一、「老街溪專案協調案」
主席裁示:
請黃副縣長於下週老街溪整治專案會議時,設立水質改善的具體目標,若目前水質改善措施尚無法達成整治目標,應增加其他
改善作法,以避免本案工程完成後,民眾所接觸的溪水卻依舊骯髒惡臭。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李副縣長朝枝:
議會期間請各局處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各局處利用時間積極向議員說明本府預算:
1、各局處於議員到縣府洽公或拜訪議員時,請向議員說明自身局處的預算,請議員協助順利通過審議。
2、向議員說明時應強調:本府總預算原粗估編列7百餘億,經過本府多達28次的審查後,刪為629億餘,顯見本府編列審查過程
  十分嚴謹,請議員大力支持本府預算。
3、各局處應掌握自身經常門及資本門的預算資料,對有所增減的部分更應具備詳盡說明的能力,尤其應注意基金的部分。
(二)611強降雨水患後,議員反映向本府要求資料時,本府同仁竟不關心議員索取資料的目的。請各局處長於局處務會議中向
   同仁傳達:任何民意代表或公所要求本府提供資料時,同仁均應向局長乃至本人報告。
(三)鄉鎮市長反映向本府申請的案件時遭延宕,經查係本府將案件轉向中央申請,舉例如改採城鄉風貌方式申請,惟本府發
   文時,鄉鎮市長並不知情,以致造成誤解。請各局處長針對鄉鎮市長申請案,應直接向鄉鎮市長說明作法及進度。
(四)黨團會議時間為:21日及22日為無黨籍聯盟,24日及25日為民進黨黨團,25日及26日為國民黨黨團。為與議員連絡情誼
   且溝通本府預算,請各局處長務必儘量參加。
(五)各局處若需調整府會聯絡員,請儘速進行,府會小組將於近日擇日召開,下午5時至6時為會議時間,6點後將與議員或議
   員助理餐敘,以加強府會互動。
(六)請各局處注意加強公文時效,尤其加會多個機關時,請務必避免延宕。
主席裁示:
(一)簽會其他機關前,應先行溝通後再會簽,以免若其他機關窒礙難行而簽出不同意見,將導致公文流程過於冗長。
(二)請各局處注意府簽、府稿不可出現內部單位的簽見,若各內部單位意見不一致時,局處長應統一內部意見後再簽出。
 
陸、臨時動議
一、法制處葉處長火雲報告:
請各局處注意肖像權之合理使用。
二、陳參議文德報告:
總質詢期間請各局處於相關議題質詢之前一日,事先將答詢內容送至府會聯絡小組,未及交件之局處長應自行於質詢前,向縣
長親自報告應答詢內容。
主席裁示:
質詢議題之事先解答各局處長務必先行審閱。跨局處的議題請陳參議務必注意解答須周延完整。
三、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報告:
部分媒體對「2012好客桃園購物節」的報導有誤,有關購物節的1元商品、1折商品全數係由廠商提供之優惠,而非由本府預算支應,
本局業發出新聞稿澄清,以肯定商家的付出,並請各位踴躍參加。
四、政風處沈處長鳳樑報告:
行政院日前頒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係約束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僅屬準用之。本處刻正簽
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請託關說相關作業要點,本案將於廉政會報中報告。
主席裁示:
俟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相關要點奉准頒佈後,再行全體施行適用,並請同仁注意操守廉潔。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  下午16時44分
大溪、石門水資源回收中心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大溪、石門水資源回收中心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101.09.01
各位與會貴賓、鄉親,大家好
  首先歡迎大家來參加縣府水務局於今天所舉辦大溪、石門水資源活動中心啟用嘉年華活動,大溪、石門水資中心,是由縣
府向內政部營建署爭取補助後自建的,採用目前台灣最高等級的3級污水處理方式來處回污水回收,同時率全國之先採用中央大
學專利開發的污水除臭系統,將可改變民眾對污水場既髒又臭的刻板印象。
  今天活動特別營造為嘉年華會形式,安排行動餐車、街頭藝人、步道導覽及闖關遊戲..等精彩內容,並邀請偶像劇之母林
美秀擔任代言人。兩水資中心皆採半開放式空間,風景優美、腹地廣大,為充分善用廠區腹地及回饋設施,未來將開放民眾申
請使用。縣府在大溪鎮及石門鄉也將積極進行污水家戶免費接管工程,以改善居家環境品質、提升大漢溪上游水質,並保障下
游淨水廠取水之水源水質安全。
  河川整治一直是縣府的重要政策之一,但目前本縣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不到5%,遠落後五都,大量生活污水未經妥善處理流
入河川也是造成河川汙染及臭味元凶之一,而污水下水道建設是進步城市重要指標,希望民眾都能支持政府下水道建設,共同
改善我們的居家環境品質。9月份縣府與大溪公所及在地民間團體合作,利用廠區閒置空地,合辦今年中秋節晚會暨用戶接管說
明會,屆時歡迎民眾踴躍參與。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水務局)
環境教育體驗館「綠苑」揭牌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環境教育體驗館「綠苑」揭牌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101.09.15
各位與會貴賓、記者朋友,大家好
  今天正式揭牌啟用的環境教育體驗館,正是縣府配合環境教育法的施行,為積極推廣環保教育所建造,命名「綠苑」,為
國內第一座完全由在地綠色環保企業捐助綠建材及工程施工而成,並為縣內第一座推廣環境教育場所。在此特別感謝縣內47家
環保綠建材廠商的共襄盛舉。
  「綠苑」是環保局在工程完工前,透過公開徵求命名和網路票選活動而選出的名稱,是桃園第一座符
合國際綠建築八大指標的環境教育體驗館,並建造於具有114年建校歷史的中壢國小校園,希望透過教育的力量,將面對全球暖
化所應具有的環保意識傳輸給社會大眾。綠苑建築本身就具有很多巧思,包括內部設置變頻式空調、led電燈、led電視、隔熱
玻璃等建材、省水系統,以及樓頂太陽能板發電和風力發電系統。每年可減少7000公斤二氧化碳碳排放量。 
  桃園縣內有非常多的環保綠能產業,透過這棟建築的展示空間可充分整合和連結縣內的相關產業,讓民眾建立節能減碳愛
地球的觀念。希望綠苑開放啟用後,能在中壢國小的營運下,讓更多民眾、環保志工參觀,並藉由參訪,將環保減碳、改善地
球暖化,導入居住和生活中,各級學校也可以安排環保教育活動,讓綠苑發揮最大的效益。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桃園縣政府第811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811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09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國防大學研究大樓115學術演講廳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邱明月
 
壹、主席宣布開會並致詞
本次會議來到八德市,非常感謝八德市何市長安排,也謝謝國防大學提供場地,會後也將參觀國防大學。桃園縣十分榮幸,擁
有許多特別的大學,如警察大學、國防大學、體育大學等,將來都有合作的可能性。軍方在桃園有許多土地尚未開發利用,未
來本府各局處、各鄉鎮市如有需求也可與軍方接洽,俾使縣內土地得以充分利用,相信軍方也會給予最強力的支援。本次會議
最重要是要討論102年度預算案,關係明年度全縣之運作。
 
貳、八德市市政簡介
八德市何市長正森:
本市為桃園縣面積最小之鄉鎮市,舊稱「八塊厝」,雖無山水,但在好的規劃下,打造了許多美麗的埤塘,以及巧克力工廠等
景點。交通建設方面,在縣府大力支持下,開闢了崁頂路等寬50米的道路;農業上更獲得十大經典好米之殊榮,吉園圃蔬菜、
番茄、洋瓜也十分著名,加上農業行銷,讓大家都能感受到八德農民用心種植的成果。休閒觀光產業,除前述埤塘、巧克力工
廠,還包括陽光鐵馬道以及市內50幾座公園。八德市周邊道路發達為交通便利之地,居住環境也十分得宜,歡迎大家經常到八
德走走。
主席:
感謝何市長的用心,八德市的公園由無至今建設了50幾座,充分地使用轄內的土地,達到地盡其用、開源節流,開發經驗非常
值得其他鄉鎮市參考、效法。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案由:為102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提請審議。
李副縣長朝枝:
本案係依議會決議事項研議辦理,下次議會開議時議員可能會追蹤,建議請工商發展局盡快重新研議,並於下次縣政會議提出合宜之方案。
決議:
(一)本案所提方案尚有執行上之困難,追繳、訴訟或設定抵押權,手段似乎都太強烈,可朝加強給予獎勵之審核等方式修正。
(二)請工商發展局再研議。
三、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楊梅國中教室、宿舍、圖書館申請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警察局
案由:為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中壢市仁愛段949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政令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101年9月5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10219449號
附件: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101年9月5日生效。
附「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一份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建物基地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10219449號令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內既成建物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
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事宜,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地上建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
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
  前項第一款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原位置保留之建物所有權人,應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倘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時,得以該基地所有權人或自行協
調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四、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應由申請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保留分配土地面積之計算與範圍劃定如下:
(一)保留分配土地面積計算,以該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除以該使用分區建蔽率為原則。但建物合法部分,不包含位於公共設
施用地上須拆除部分。
(二)同意保留範圍,由本府視建物狀況、街廓(區塊)條件、預計權利價值或建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整後劃定之。調整後劃定
之範圍,不得小於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小開發規模。
(三)同意保留範圍之兩側基地線,以至少能涵蓋該建物合法部分之最大投影範圍為原則;後側基地線,以連接至街廓分配線為原則。
(四)同意保留範圍因考量第三款兩側及後側基地線,致超過第一款計算面積時,不得超過第一款所計算保留面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
六、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一)所附證件不全或原申請發給抵價地案件未經本府核准,經通知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資料仍未完整。
(二)使用情形不符合未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四)位於街廓分配線上,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之情形。
(五)依第五點第四款計算之保留面積,未達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小開發規模。    
(六)建物需部分拆除或因其二側建物拆除,致該建物有危安之虞,經本府認定需拆除。
(七)經本府審核認定有妨礙都市計畫事業或區段徵收計畫進行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形,經本府認定其情況特殊,且影響本計畫輕微者,得專案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七、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其分配公告土地面積以土地分配線劃定後核算之面積為準。
八、實際保留土地面積所需權利價值大於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者,應繳納差額地價;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分配公告土地所
需權利價值者,其剩餘之權利價值仍得參加抵價地分配。
九、其他配合事項:
(一)申請建物原位置保留分配之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應由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延期於劃定同意保留範圍後,核實發給之。
(二)已核准之原位置保留分配案件,如於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前申請放棄,得由本府斟酌財務及實際作業情形核處
之。其經本府同意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按補助作業原則所訂之逾期發放標準發給、自動拆遷獎
助金按原補償標準五折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準及內容發給。
(三)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原經核准之保留分配案件得予撤銷,或於土地完成登記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採
撤銷方式辦理者,建物由申請人依通知期限自行拆除,房租補助費及自動拆遷獎助金不予發給,其餘依徵收公告當時之補償標
準及內容發給。
(四)經核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及其同居人就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之各種不便負有忍受義務,不得向
本府求償。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安全。且於區段徵收期間所生之各項租稅或費用,由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負
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助。
十、本府收件後即依審查表﹙如附件二﹚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附件一
收件 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字號
 
 
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書
本人       為申請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及基地標示如下表),茲依「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合法建築
改良物申請原位置保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其所需土地面積之權利價值,茲同意由建物基地所有權人應
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內計扣;但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協調取得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
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內計扣。若原位置保留分配面積有增減差額時,願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補繳差額地價。
 
建物標示表
建號 稅籍編號 建物門牌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建物基地標示表
土地座落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 抵價地收件號
小段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申請人(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一人者,僅填左列即可)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電話: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通訊住址(□同戶籍住址):
 
附註:
一、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若未親自到場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二、原位置保留係以建物之主要構造物認定,基地配回面積依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勘查認定為憑。
三、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建物,妨礙都市計畫規劃使用者,一律拆除;惟合法建物基地所有權人願意保留,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提出申請,經本案區段徵收審查人員認定不影響區段徵收者,原則上予以保留,逾申請保留期限未提出申請者其建物予以拆除。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桃園縣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號碼 第              號
 
土地所有權人 基地坐落       桃園市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桃園市     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合法部分投影面積 平方
公尺
建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申請案件審查項目: 審(勘)查人員簽章
(有不符保留審查作業要點者,請於本欄內敘明不符情形)
一、檢附之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房屋稅收據
□建物所有權狀 □稅籍證明 
□設籍之戶籍謄本□繳納水費憑證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電費憑證
□完工證明   □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其他證明文件       
二、□已核定領回抵價地,核定金額新台幣         元整
  □未核定領回抵價地
三、建物使用情形 □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遇有疑義會請城鄉發展局查明)
四、建物位於 □住宅區  □商業區  □公共設施   
       □其他(                       )
五、建物位置 □有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無妨礙抵價地分配作業
六、保留面積 □已達都市計畫所規定該街廓(區塊)之最小開
發規模
□未達都市計畫所規定該街廓(區塊)之最小開
發規模
七、□不須增配土地
  □應增配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核算保留面積             平方公尺)
八、因部分拆除或兩側建物拆除 (無此情形免填) 
□有危安之虞。
□無危安之虞。
九、□有妨礙都市景觀之虞或有礙都市計畫規劃之未來發展目標
    □無妨礙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規劃之未來發展目標
※其他
審查結果 本案 □准予原位置保留
   □因前述              項與審查作業要點不
    合,不准予原位置保留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10207955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
101.9.6府社障字第1010207955號函頒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核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加強其組織運作正常化、財務透明
化及擴展會員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期間為每年十月,但得視情況調整之。
三、查核對象為接受本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之立案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以下簡稱各團體)。
四、本要點查核項目如下:
(一)會務運作:包括團體基本資料之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開、公文處理等。
(二)財務處理:包括本府及內政部等機關之補助款運用情形。
(三)福利服務:包括接受內政部、本府社會局或本局以外其他單位補助之方案及活動等,運用政府補助款辦理方案及活動之成果與效益。
(四)其他:創新措施(服務)及優良事蹟等。
五、各團體應於考核日期前一週,將前一年度或指定查核期間之『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查核表』上相關查核內容、細
目詳實填寫後,寄送至本府彙整。
六、本府得邀集外聘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擔任查核委員,並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本要點之查核。
七、查核程序:
(一)查核委員審定當年度查核評分表。
(二)辦理查核說明會。
(三)預告當年度查核評分表。
(四)查核小組進行評分,必要時得實地查訪受評團體。
(五)召開查核小組評分會議。
(六)評分結果以書面寄達各團體。
(七)公布查核等第。
八、各團體對查核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申復。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以本府收受申復書之日期為準。逾期提出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申復案件經受理後,由本府組成申復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申復審議委員會決議後,應以書面通知申復團體。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本府邀集查核委員外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之。
九、為鼓勵各團體提昇服務品質,查核評定結果達到標準者核予獎勵。評定及補助標準規定如下(次年度編列預算):
(一)優等: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狀,次年度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以下簡稱行政費)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甲等: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頒給獎狀,次年度補助行政費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乙等:評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次年度補助行政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丙等:評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通知限期改善且次年度行政費不予補助,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活動費(以下簡
稱活動費)酌減補助。連續二年(含)以上評定為丙等者,不予補助活動費。
(五)丁等:評分未達六十分者,通知限期改善且次年度行政費及活動費均不予補助。
有下情事之一者,即使評定達到獎勵標準亦不予獎勵:
(一)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過半數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或會後未將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未依法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未報主管機關核備。
(三)未依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或召開理事、監事會議未有各過半數理事、監事出席。
(四)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未依法完成改選。
(五)未依規定將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報主管機關。
(六)年度經費虧絀超過決算收入百分之二十。
(七)會務及業務推展違反法令章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益情事。
經評定成績優等及甲等者,另於本府重要會議或大型活動中公開表揚。
查核結果公布後,擇日召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業務檢討會。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102232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附修正後「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府財產字第0980240336號令公布,並自98年6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府財產字第1010223226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處理被占用之縣有不動產,以維護縣有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縣有不動產。
三、縣有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占用,占用機關(構)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
但未申辦撥用或使用情形不合於撥用規定者,應通知占用機關(構)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機關(構)不配合辦理者,應
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
四、縣有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或私人占用,其符合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或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現狀標售等方式處理。
五、對於無法依前點方式處理之被占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
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並依第六點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至排除占用為止:
(一)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循民事訴訟途徑排除。
(三)依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嫌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六、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其追收範圍、計收基準、寄單日期、遲延利
息、催繳程序、預警機制如下:
(一)追收範圍:
1.被占用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自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占
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占用期間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收,該實際占用日期,得由占用人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
2.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額者,得依照桃園縣縣有土地、建物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分期繳納處理原
則申請分期繳納。
3.占用人為政府依有關法令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減半追收。
(二)計收基準:
占用不動產,依下列方式計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1.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占用:土地依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房屋依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
之十計收。
2.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占用:依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計收。
(三)寄單日期:
列管之占用資料,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分二期掣發使用補償金繳款書,郵寄占用人向指定公庫繳納。
(四)遲延利息:
占用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計收遲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遲延利息: 
1.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而占用人已一次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2.本府寄送之使用補償金繳款書,尚未送達占用人。
3.其他經本府認定情況特殊者。
(五)催繳程序:
對於未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訂定當年度優先清理目標並積極執行催收程序。催收方式依下列步驟辦理:
1.占用人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應以電話聯絡、公文通知或現場訪談,協調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
2.無法與占用人取得聯繫,或經通知後仍未繳納者,應再以公文雙掛號函件催告。
3.依前二目步驟進行催繳仍未繳納,蒐集相關資料後,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訴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4.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確定,發文促請被告(占用人)於限期內依判決內容履行義務。
5.未於期限內履行義務者,聲請強制執行。
6.支付命令、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得委請律師代理訴訟。
(六)預警機制:
1.對於積欠達二期(每半年為一期)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案件,經催繳仍未繳納,除有特殊事由,經簽准外,應即向法院聲請
發給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2.對於積欠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案件,經催繳仍未繳納,如占用事實明確,除有特殊事由,經簽准外,應即時採取保全措施,
聲請假扣押或假執行。
七、管理機關將不動產按其變動用途之性質移歸有關機關管理時,如有被占用情形者,應由原管理機關排除占用後再行移交。
但已徵得接管機關同意按現狀移交者,不在此限。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對於無法依前點方式處理之被占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
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並依第六點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至排除占用為止:
(一)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循民事訴訟途徑排除。
(三)依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嫌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
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文字修正。
六、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其追收範圍、計收基準、寄單日期、遲延利
息、催繳程序、預警機制如下:
(一)追收範圍:
1.被占用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自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占
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占用期間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收,該實際占用日期,得由占用人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
2.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額者,得依照桃園縣縣有土地、建物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分期繳納處理原
則申請分期繳納。
3.占用人為政府依有關法令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減半追收。
(二)計收基準:
占用不動產,依下列方式計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1.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占用:土地依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房屋依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
2.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占用:依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計收。
(三)寄單日期:
列管之占用資料,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分二期掣發使用補償金繳款書,郵寄占用人向指定公庫繳納。
(四)遲延利息:
占用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計收遲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遲延利息: 
1.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而占用人已一次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2.本府寄送之使用補償金繳款書,尚未送達占用人。
3.其他經本府認定情況特殊者。
(五)催繳程序:
對於未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訂定當年度優先清理目標並積極執行催收程序。催收方式依下列步驟辦理:
1.占用人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應以電話聯絡、公文通知或現場訪談,協調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
2.無法與占用人取得聯繫,或經通知後仍未繳納者,應再以公文雙掛號函件催告。
3.依前二目步驟進行催繳仍未繳納,蒐集相關資料後,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訴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4.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確定,發文促請被告(占用人)於限期內依判決內容履行義務。
5.未於期限內履行義務者,聲請強制執行。
6.支付命令、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得委請律師代理訴訟。
(六)預警機制:
1.對於積欠達二期(每半年為一期)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案件,經催繳仍未繳納,除有特殊事由,經簽准外,應即向法院聲請
發給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2.對於積欠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案件,經催繳仍未繳納,如占用事實明確,除有特殊事由,經簽准外,應即時採取保全措施,
聲請假扣押或假執行。 六、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其追收範圍、計收
基準、寄單日期、遲延利息、催繳程序如下:
(一)追收範圍:
1.被占用縣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自發現占用之日起,在未依法處理完成前,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向占用人追
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占用期間逾五年者,以五年計收,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收,該實際占用日期,得由
占用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2.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額者,得依照桃園縣縣有土地、建物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分期繳納處理原
則申請分期繳納。
3.占用人為政府依有關法令審定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減半追收。
(二)計收基準:
占用不動產,依下列方式計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1.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占用:土地依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房屋依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
之十計收。
2.九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占用:依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計收。
(三)寄單日期:
列管之占用資料,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分二期掣發使用補償金繳款書,郵寄占用人向指定公庫繳納。
(四)遲延利息:
占用人未於期限內繳納者,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計收遲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遲延利息: 
1.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而占用人已一次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者。
2.本府寄送之使用補償金繳款書,尚未送達占用人。
3.其他經本府認定情況特殊者。
(五)催繳程序:
對於未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之占用案件,應於每年度開始時訂定當年度優先清理目標並積極執行催收程序。催收方式依下列步驟辦理:
1.占用人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應以電話聯絡、公文通知或現場訪談,協調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
2.無法與占用人取得聯繫,或經通知後仍未繳納者,應再以公文雙掛號函件催告。
3.依前二目步驟進行催繳仍未繳納,蒐集相關資料後,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訴請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4.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確定,發文促請被告(占用人)於限期內依判決內容履行義務。
5.未於期限內履行義務者,聲請強制執行。
6.支付命令、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得委請律師代理訴訟。 一、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文字修正。
二、為建立預警制度,適時採取訴訟、保全等相關措施,以提升催收成效,爰增訂第六款。
七、管理機關將不動產按其變動用途之性質移歸有關機關管理時,如有被占用情形者,應由原管理機關排除占用後再行移交。
但已徵得接管機關同意按現狀移交者,不在此限。 七、管理機關(單位)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將不動產按其變動用途之
性質移歸有關機關(單位)管理時,如有被占用情形者,應由原管理機關(單位)排除占用後再行移交。但已徵得接管機關
(單位)同意按現狀移交者,不在此限。 為因應本縣改制、本府組織調整及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刪除,配合文字修正。
修正「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要點」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1022500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要點」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要點」第五點附件。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附件一 申請表
   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年度推展公益活動補助計畫申請表
申請單位 核准機關
日期文號
會(地)址 (詳列鄉鎮市區村里鄰)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職稱 姓名 承辦人 電話
(申請單位用印、負責人簽章)
計畫名稱 預定完成日期
計畫內容概要 預期效益 (請填寫具體數據)
計畫總經費 申請社會局補助 (單位:新臺幣元)
自籌經費 (申請案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等,如有申請其他單位經費請詳予註明)
附件二  計畫書
桃園縣〔單位名稱〕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計畫書
一、活動名稱:○○○○○○○○○○○○○
二、目的:
○○○○○○○○○○○○○○○○○○○○○○○○○○○○○○○○○○○○○○○○○
三、辦理機關(單位):
(一)指導機關(單位):○○○○○○○○○○○○
(二)主辦機關(單位):○○○○○○○○○○○○
(三)協辦機關(單位):○○○○○○○○○○○○
(四)贊助機關(單位):○○○○○○○○○○○○
三、日期及時間(期程):
(一)日期: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時間:上午○時00分至下午○時00分
四、活動地點:
○○○○○○○○○
五、參加對象及人數:
○○○○○○○○○○○○○○○○○,預估○○○人
六、活動內容:(請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請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
○○○○○○○○○○○○○○○○○○○○○○○○○○○○○○○○○○○○○○○
時間 活動內容 備註
 
 
 
七、預期效益:
○○○○○○○○○○○○○○○○○○○○○○○○○○○○○○○○○○○○○○○○○○○○○○○○○○○○○○○○○○○○○○○○○○○○○○○○○○○○○
 
八、經算概算:所須經費預估新台幣00萬0,000元,詳如附件三經費概算表。                                 
九、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標準) 
附件三  經費概算表
桃園縣                   會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概算表
經    費    收    入
補助機關(或其他來源) 金 額
 
 
 
 
經    費    支    出
項    目 單價 數量 預算數 細項說明
 
 
 
 
 
 
 
 
 
 
總幹事:        會計:        理事長:
附件四
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切結書
本單位於○年○月○日於○辦理                  活動,本單位及該日該項活動均未重複向桃園縣政府(各局、處、室、中心)
      申請補助經費,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接受追回已核撥之補助費用等,各切結事實無訛。
此致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切結單位: (圖記)
董事長/理事長: (印)
地    址:
電    話:
 
   年        
訂定「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查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10225286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查核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查核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查核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接受本局補助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各項補助經費之成效,確保補助款項妥善運用,
使政府資源發揮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對象為當年度接受本局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民間團體或機構(以下簡稱受查核單位),各福利類別補助案至少查核一案。
三、查核作業由本局婦女及綜合規劃科統籌,並邀集會計室、政風室及各科代表各一人組成查核小組,每半年依查核表(如附表)辦理書面查核。
四、查核內容如下:
(一)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二)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三)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五、受查核單位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命其繳還已核撥之補助款外,查核結果列入下一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並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活動計畫。
(二)活動計畫經核定但未執行。
(三)逾期未結報核銷。
(四)經費使用未符原核定計畫或有使用不當之情形。
(五)支出憑證有營業項目不符或非核定項目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如有不可歸責於受查核單位之事由,查核前報經本局同意核備,得不受前項規定之拘束。
受查核單位所檢具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查核結果另以書面通知受查核單位、查核小組及本府政風處。
 
附表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查核表
填表日期:
受補助單位:                          
計畫名稱:                                       補助金額:            
檢查結果
檢查項目 不適用
1. 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並依限辦理核銷?
2. 補助支出,是否屬核定之補助項目?
3. 補助支出,是否取得適當之原始憑證(發票收執聯、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個人收據及其他適當憑證,例如:機票、車票、
薪資清冊、郵電憑證、水電憑證、保險費憑證…等)?
4. 支出憑證,如為發票或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者:
(1)是否填妥買受人名稱全銜?
(2)是否填妥買受人統一編號?
(3)是否填妥實際交易時間(含年、月、日)?
(4)是否蓋妥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填妥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蓋店舖章?
(5)是否填妥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及金額(應有大寫)?
(6)數量乘單價後是否等於總額?
5. 原始憑證如為接受補助之機構以外之個人出具之收據:
(1)是否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
(2)是否有立據人之簽章?
(3)是否有立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4)是否辦理所得稅扣繳?
6. 個人所得支出,是否附扣繳憑單影本?
7. 旅費支出,是否附出差報告單及旅費報銷單?
8. 工程支出,是否附招標、合約、驗收、使用執照影本等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9. 財物支出是否附請購、採購、驗收等表單憑證並核對內容相符?
10. 財產之增加是否列入財產登記簿,並指定專人保管?
查核意見:
□尚符規定                                  □追繳補助款
□列入下一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停止補助____年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查核小組簽章: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22217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內政部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本縣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壢新醫院,其他縣巿則依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
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
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
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
(二) 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
可之主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塗改人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皆可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註明療育日期者則一張收據僅能以一次計算。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八、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需黏貼於
「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予受理)。
4.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受理)。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
以月為單位,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
若未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
人於一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附件一)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表
序號(免填):                                                                       年度第    次申請
 
姓名: 性別:□男  □女 身分證字號: □□□□□□□□□□
民國     年     月     日生       □現未達就學(國小)年齡  □ 緩讀至    年8月
兒童郵局存摺局帳號 局號: □□□□□□-□ 帳號:□□□□□□-□
身分
□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遲緩類別:□認知能力□語言溝通能力□社會、情緒發展
□生活自理能力□粗動作能力□精細動作能力□其他       
□領有綜合評估報告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障別:              等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是否為低收入戶:□否,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  □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証明
戶籍地:桃園縣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兒童關係:
聯絡電話:(辦公室)              (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同兒童戶籍地 □其他: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兒童雙親資料:
國籍:父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母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本人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屬實,並保證兒童申請此次補助款期間,未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托育養
  護費用補助,如有違反上述情形,除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姓名:             (親筆簽名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1.提出申請前請再次詳讀『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檢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是否備全,以減少退
件之發生。每次申請時,應備:□申請表 □兒童療育紀錄單或收據黏貼憑證單;另以下文件為每年度首次申請時提供:□戶口名
簿影本 □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一年內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一年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擇一即可) □兒童郵
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文件視個人情況而定。
2.申請日期:1-3月補助,請於4月1-15日申請;4-6月補助,請於7月1-15日申請;7-9月補助,請於10月1-15日申請;10-11月
補助,請於12月1-15日申請;惟12月份補助款併於次年第1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單位: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地址:33053桃園市四維街12號,聯絡電話:03-3330210。
4.申訴及撥款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3-3341999)分機6321。
(由審核單位填寫)
補助相關資料 月份 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 本月補助金額
(A)+(B)
次數 金額(A) 200元次數 100元次數 金額(B)
本次補助金額總計
審核
結果 □經審以一般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經審以低收入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不予補助,因                                                 
初審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複審
核章 承辦人 科長   主任秘書        副局長
局長
(附件二)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
    年    月療育紀錄單
兒童姓名:                 (請於表格中註明療育日期、單位、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
次數1 次數2 次數3 次數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5 次數6 次數7 次數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9 次數10 次數11 次數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13 次數14 次數15 本欄由初審單位填寫
    年    月
200元×療育   次
100元×療育   次
共計       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註:1.請詳實填寫,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4.本紀錄單一個月使用一張,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三)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粘    貼   線
請 在 此 黏 貼 具 領 人 療 育 訓 練 自 費 收 據 正 本
  備註:1.每次課程都需要收據正本,並請療育單位於收據上註明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2.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四)桃園縣政府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粘    貼    線
請於此浮貼兒童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備註:1.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長庚、壢新、敏盛、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醫院及桃園
療養院所開立。
          2.綜合評估報告書須為行政院衛生署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所開具。
 
 
 
 
粘    貼    線
請於此浮貼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備註:本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兒童帳戶
 
 
 
 
 
若檢附文件為兒童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請於下列表格內黏貼具領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正    面) (反    面)
 
 
 
 
 
 
 
*戶口名簿影本不需黏貼,請與檢附文件一併裝訂,並載明清楚兒童戶籍地址!
修正「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 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府法秘字第一○一○八八四六一二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秘字第101022577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
府法秘字第一○一○八八四六一二號令之「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九十一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225248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及「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
     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第六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者,為營建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者,為收容處理場所。
三、營建工程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七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以向工務局申報產出、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工務局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
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產出或收容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工務局應通報地方
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
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
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桃園縣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本府工商發展局(以下簡稱工商發展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
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及景觀設施、綠美化、保育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稅額,以新臺幣為單位,元以下不計。每件在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五條    凡於本縣轄內開採土石,應課徵土石採取臨時稅。
第六條    土石採取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依土石採取法規定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為土石採取人。       
二、機關辦理標售採取者,為得標人。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違規採取者,為違規行為人。
第七條  土石採取臨時稅以納稅義務人向工商發展局、本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或河川管理機關申報或實際開採土石
之數量,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八條  地方稅務局應取得工商發展局、水務局或河川管理機關核准開採之土石開採數量後發單開徵。其實際開採數量與原
核定數量不同時,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臨時稅課,應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向公庫
繳納之。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
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繳款書,由地方稅務局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文演字第101106182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張壯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第184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桃縣文演字第099106112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桃縣文演字第1011061821號令修正發布
一、宗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縣民生活品質,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依據「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及有關機關學校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本局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局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非於本局所轄表演場地、本縣境內演出(本局附屬機關所轄館舍除外)。
4、有前案逾期未結。
5、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
6、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
7、個人之申請。
三、補助原則
凡於本局所轄表演場地辦理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補助實際展演經費:
(一)本局年度工作計畫所辦理之重大活動。
(二)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對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有重大貢獻者。
(三)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縣文化藝術水準者。
(四)為提升本縣藝文風氣,鼓勵演出團隊於縣內規劃辦理推廣講座、工作坊等活動,凡計畫內提列前揭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四、補助類別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如演出內容有跨類別之情形,得由申請者自行選擇申請類別。)
五、應檢附文件須為A4尺寸,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乙式三份(詳附件一)。
(二)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一份。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公私立學校免附,惟申請書須加蓋學校關防章以資證明。)。
六、申請時間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一月至十二月之演出計畫。(惟本局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七、審查時間
於每年十月召開審查會為原則。必要時,得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期限。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
本局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分音樂、戲劇〈曲〉、舞蹈三組,就申請案件的內容及經費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
1、審查委員應具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
2、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局審酌上述資格聘任,任期一年。
3、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會議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
九、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單位領據(或發票,連同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二)送本局辦
理請款及結案。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局
將撤銷補助資格。
(三)獲補助之團體,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考核與評鑑 
(一)獲本局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
函報本局核備。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本局於補助計畫演出後,得由本局舞台監督填列考評表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局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
(五)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審議認定通過,得撤銷原核准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1、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2、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3、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4、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六)若為巡迴演出者,相關成果報告書及附件資料需以至本局或核定於本縣演出之場次為主。
(七)為避免重複補助情事,同一案件如已獲本局或本局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八)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
《封  面》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者:
 
 
 
 
 
 
 
申 請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
一、申請總表
一、計畫名稱:
申請者 計畫聯絡人:
電話(公):  
電話(私):       
行動電話: 傳真:
e-mail:            
二、經費預算(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金額以新台幣計)
支出 計畫總預算(支出金額合計)
申請
其他
政府
單位
補助
金額 單 位 名 稱 申請金額 申請日期 申請結果 申請本局補助金額
    $
一、經詳讀 貴局補助申請辦法,將遵循該辦法提出本申請,並願遵循相關規範。
二、申請者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及成果,無償授權 貴局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三、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印鑑章)
二、團體資料表
1團體名稱 2立案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3立案字號:
4負責人:姓名               職稱 5統一編號:
6聯絡資料 聯絡人姓名:
電話: 傳真: 網址:
聯絡e-mail:
7立案地址 □□□-□□
郵遞區號
8聯絡地址 □□□-□□ 
郵遞區號
9團體簡介: 
 
三、實施計畫表
1.節目名稱 □新製作
□舊製作
2.預定演出日期、
時間 第一志願:  年      月     日      時
第二志願:  年      月     日      時
第三志願:  年      月     日      時
3.預定演出地點 □文化局演藝廳  □文化局前廣場  □文化局大廳
4.辦理單位:【含主/合辦、策劃、承辦、協辦單位等】
5.計畫內容:
‧計畫緣起
‧預定演出日期、場地、場次
‧演出型態、演出內容/舞碼、節目長度等
‧演職人員簡歷等
 
(以上為必要項目,可自行增加內容項目,也可另行以計畫書替代)
 
 (如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四、計畫預算總表
項目 金額 百分比 說明
一、收入
其他政府補助
企業贊助
個人捐款
基金孳息
門票預估收入
作品銷售預估收入
版稅收入
活動紀念品收入
自備款
其他收入
申請本局補助
收入金額合計 100%
二、支出
人事費
事務費
業務費
維護費
旅運費
材料費
設備費
支出金額合計 100%
收支損益情形
 
五、計畫支出預算明細表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金額 預算說明
 
 
合計
表格請自行增減
預算項目說明
填寫預算表時,請參考以下各類預算項目分別填寫,並視實際支出內容,參考選用屬於各項目之適當預算細目。
一、人事費為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例如:
企劃費、演出費(請分列各相關演出人員,如演員、舞者等)、排練費、規劃費、設計費(請詳述設計項目,如燈光設計或佈景設計等)、
工作費(請分列各相關人員,如導演、技術人員等)、研究費、稿費、鐘點費、出席費、演講費、審查費、翻譯費、編輯費、
保全人員費、顧問費等。
二、業務費為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的費用,例如:
郵電費、印刷費、廣告宣傳費、設備租借費(請分列各相關設備,如佈景、服裝、道具、音樂、燈光、音響等)、攝錄影費、
裝裱費、版權費、茶點費、資料費、展場裝置費、展品租借費、紀念品製作費、保險費等。
三、維護費為器材或設備之修繕或養護費用,例如:
維護施工費、環境維護費、樂器維護費、道具維護費等。
四、旅運費為因計畫公出之車資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例如:
機票費、證照費、機場稅、車資、運費(含海、空、陸運,請分列)、餐費、住宿費等
五、材料費為計畫所需之材料或物料配件,例如:
創作材料、攝影材料、展演裝置材料、電腦磁片、錄影音帶、包裝材料、建築材料、幻燈片底片、佈景、服裝、道具等。
 
計畫支出預算明細表(填寫舉例)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金額 預算說明
一、人事費
企劃費 00,000
演出費 00,000 演員人數×單場酬勞×場次
設計費 00,000 燈光設計1人×酬勞
工作費 00,000 導演1人×酬勞
小  計 00,000
二、業務費
保險費 000 人數×天數×單日保險費(人員保險)投保金額=   萬
小  計 000
 
總  計 00,000
演出票房預估表
一、 開始結束日期請以民國年寫出。
二、 票價結構請寫出各種票價的張數。
開始
日期 結束
日期 演出場所名稱 場次 座位數 票價結構 預估售票率 預估票房收入
票價×張數
 
 
表格請自行增減
公告
公告「桃園警察局日式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16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警察局日式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桃園縣101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警察局日式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7巷5、7、9、11、12、14、16、18、20、22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桃園市桃園段武陵小段117-2地號,面積為3,255平方公尺,登錄本體範圍為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77巷5、7、9、11、12、14、16、18、20、22號日式宿舍群。
五、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為桃園少數保留完整之宿舍群,代表日治時期官舍之標準宿舍,且位於桃園市中心區,見證日治時期至
今桃園市街發展脈絡。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為日治時期之建築形式,具有清楚之時代風貌。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表現日式木構造物之建築技術及工法。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
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16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桃園縣101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中壢警察局日式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和路287、291、293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0、31-77地號,面積為2,364平方公尺,登錄本體範圍為桃園縣
中壢市中和路287、291、293號日式宿舍群。
五、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為中壢少數保留完整之宿舍群,代表日治時期官舍之標準宿舍,且緊鄰學校等文教設施,見證日治時期至
今中壢市街發展脈絡。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為日治時期之建築形式,具有清楚之時代風貌。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表現日式木構造物之建築技術及工法。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
(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11061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及桃園縣101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警察局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5、7、17、19、21、23、25、27、29、31、52及普濟路13巷l、3、5、6、7、9、11、13、15、17號。
四、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桃園縣大溪鎮武嶺段359、884、886、887地號,面積為15,892平方公尺,登錄本體
範園為桃園縣大溪鎮普濟路5、7、17、19、21、23、25、27、29、31、52及普濟路13巷1、3、5、6、7、9、11、13、15、17號
日式宿舍群。
五、登錄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為同時具備不同等級之警察宿舍群,見證日治時期至今大溪市街發展歷程。
(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位於大嵙崁溪崖線上,形成特殊的文化地景,且鄰近大溪武德殿,形成大溪不同發展階級的歷史特色。
(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表現不同階層的官舍配置、保存完整。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3、4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內柵國小-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為本縣一般古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宇第10110617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內柵國小-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為本縣一般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名稱:內柵國小-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
二、分類:一般古物。
三、主要材質:竹、木材、鐵、陶土等。
四、登錄理由:現今工商業發達,傳統農業社會生活用具已不復見,本案年代雖不久遠但整批登錄即能顯示當時的生活原貌,
可作為鄉土教學資料。在以農立國的傳統台灣社會,此批生活用具具有文化傳承、教育意義,值得妥善保存。符合古物分級
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所稱之具有歷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具有一定之時代特色、技術及流派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等基準。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府文視字第1011061720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登錄「八德國小-昭和時代公文書冊」為本縣一般古物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110617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八德國小-昭和時代公文書冊」為本縣一般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公告事項:
一、名稱:八德國小-昭和時代公文書冊。
二、分類:一般古物。
三、主要材質:紙張。
四、登錄理由:本案圖書文獻資料為日治時期八德公學校早期校史資料,可做為研究日治時期教育制度、人員敘薪、升遷等研究
的參考,對研究日治時期台灣教育及文化制度深具價值,值得保存。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所稱之具有歷
史意義或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文化特色、具有史事淵源、具有一定之時代特色、技術及流派、具有歷史、文化、藝術或科
學價值等基準。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府文視字第1011061719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
(文化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之1號)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10400065號
 
主旨:公告本縣10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縣10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
二、 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
約定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
(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或
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或中壢、大溪、楊梅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
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
四、 10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桃園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1.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其他因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營利事業部分,稅款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
(五)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
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五、 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30日為止,
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
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六、 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 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 4253990轉107或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3326181轉2453-2459或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七、 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小  客  車 大客車 貨 車 機器腳踏車
自 用 營 業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150(含150以下)
151-250 800
251-500 1,620 900 900 1,620
501-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2400
(機器腳踏車1801以上)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2401-3000 15,210 9,900 4,500 4,500
3001-3600 28,220 16,380 5,400 5,400
3601-4200 6,300 6,300
4201-4800 46,170 24,300 7,200 7,200
4801-5400 8,100 8,100
5401-6000 69,690 33,660 9,000 9,000
6001-6600 9,900 9,900
6601-7200 117,000 44,460 10,800 10,800
7201-7800 11,700 11,700
7801-8400 151,200 56,700 12,600 12,600
8401-9000 13,500 13,500
9001-9600 14,400 14,400
9601-10200 15,300 15,300
10201以上 16,200 16,200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種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自  用 營  業
38以下 38.6以下 1,620 900
38.1-56 38.7-56.8 2,160 1,260
56.1-83 56.9-84.2 4,320 2,160
83.1-182 84.3-184.7 7,120 3,060
182.1-262 184.8-265.9 11,230 6,480
262.1-322 266.0-326.8 15,210 9,900
322.1-414 326.9-420.2 28,220 16,380
414.1-469 420.3-476.0 46,170 24,300
469.1-509 476.1-516.6 69,690 33,660
509.1以上 516.7以上 117,000 44,460
附註:本縣自101年1月6日起至104年1月5日止「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車輛種類及稅額
(新臺幣/元)
馬達最大馬力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12以下 12.2以下 0
12.1-20 12.3-20.3 800
20.1-45 20.4-45.7 1,620
 
(四)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汽缸總排氣量
(立方公分) 馬達馬力
電動小客車 電動大客車及貨車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英制馬力(HP) 公制馬力(PS)
500以下 38以下 38.6以下
501-600 38.1-56 38.7-56.8
601-1200 56.1-83 56.9-84.2
1201-1800 83.1-182 84.3-184.7
1801-2400 182.1-262 184.8-265.9
2401-3000 262.1-322 266-326.8
3000 138以下 140.1以下
3001以上 322.1以上 326.9以上
4200 138.1-200 140.2-203.0
5400 200.1-247 203.1-250.7
6600 247.1-286 250.8-290.3
7800 286.1-336 290.4-341.0
9000 336.1-361 341.1-366.4
10200 361.1以上 366.5以上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賴政銘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09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賴政銘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政銘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3號
四、事務所名稱:銘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興街39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松能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09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松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松能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2號
四、事務所名稱:億大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46巷8-2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傅國祥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22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傅國祥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傅國祥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4號
四、事務所名稱: 傅國祥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富源村2鄰富源78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本生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22021號
附件:
核發本縣地政士應桂蓮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220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應桂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應桂蓮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6號
四、事務所名稱:應桂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400號6樓之7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11501572號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
網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查詢-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呂沛緹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電話: (03)3340935轉2512
(五)傳真: (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 tyhpatty@tychb.gov.tw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本生開業執照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本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本生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春日路1057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
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公園是都市之肺,也是兒童、青少年、老年人休閒、運動的重要場所,為維護縣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本縣爰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期達
無菸健康桃花源之願景。本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公告指定禁菸場所。(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本公告實施日期。(公告事項第三項)。
 
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
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名稱。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指定本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福林公園(桃園市介壽路與南豐三街交叉口)。
(二)德和公園(中壢市仁德四街九十八號旁)。
(三)義興公園(平鎮市義興里新興路五十五號對面)。
(四)廣豐公園(八德市廣豐路及公園路交叉處)。
(五)桃園八德埤塘生態公園(八德市興豐路一三一五號)。
(六)四維兒童公園(楊梅市四維二路九十一號前)。
(七)南興公園(大溪鎮仁和路二段一九0巷旁)。 明定公告指定禁菸場所。
(八)慈湖紀念雕塑公園(大溪鎮復興路一段一0九七號)。
(九)蘆竹光明河濱公園(蘆竹鄉南興村光明路二段一0九號旁)。
(十)三角公園(蘆竹鄉五福村中山路一二五巷旁)。
(十一)華興公園(大園鄉華興路和中園街口)。
(十二)龜山鄉第三運動公園(龜山鄉自強南路八十一巷)。
(十三)中正公園(龜山鄉自強北路三十八號旁)。
(十四)八德村社區公園(龍潭鄉梅龍路四六四巷三十三鄰進入直走右轉)。
(十五)聖德文教公園(龍潭鄉梅龍路四六四巷三十三鄰進入直走右轉)。
(十六)新屋鄉兒童遊樂場(二)(新屋鄉新生村十五鄰八德街三十二號旁)。
(十七)甘泉公園(觀音鄉中山路甘泉井旁)。
(十八)角板山行館(復興鄉澤仁村中正路一三三之一號旁)。
 
二、於公告指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
三、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公告實施日期。
核發本縣地政士葉金瑢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749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葉金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金瑢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9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一段16巷71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徐晨原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68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徐晨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晨原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應龍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749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應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應龍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8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二段49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胡倉豪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887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胡倉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胡倉豪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9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60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三段188號5樓之1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庭妮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88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庭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核發本縣地政士徐晨原開業執照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晨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泰昌三街16之3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庭妮開業執照
一、地政士姓名:林庭妮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62號
四、事務所名稱:青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青田街16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102101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核發本縣地政士郭成堯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2887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郭成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成堯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39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成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陸光村3鄰陸光路78號8樓之l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淑寶。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7065@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草案)」
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得優先接受適
當教保服務之機會,特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擬定本辦法草案,共計十條,其各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明定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之定義。
第四條、明定本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第五條、明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資格者應出具有效期間內之相關資料。
第六條、明定優先入園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第七條、明定優先入園登記超額時應抽籤之規定。
第八條、明定優先入園應於規定時間報到。
第九條、明定各園辦理幼兒優先入園作業,其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等由本府定之。
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草案)
逐條說明表
辦法(草案)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縣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明定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之定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幼兒設籍本縣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原住民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二、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者之幼兒。 明定本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一、依教育部100年12月12日臺國(三)字第1000222519號函規定,101學年度招生作業仍請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等相關規定,將身心障礙幼童、原住民族幼童、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低收
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等五種身分,併列為優先入園之第一順位,倘登記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同意其入園,登記
人數逾招生名額時,則採抽籤方式辦理。
二、扶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子女之權益。
第五條  符合前條各款資格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資料:
一、身心障礙幼兒: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通知書。
二、原住民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本府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明定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資格者應出具有效期間內之相關資料。
四、低收入戶幼兒: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五、中低收入戶幼兒: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六、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者之幼兒:父或母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資格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幼兒園登記優先入園,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明定優先入園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第七條  公立幼兒園辦理前條登記如遇登記人數逾招生名額時,應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決定錄取名單與備取名單順序。
明定優先入園登記超額時應抽籤之規定。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抽籤方式辦理。
第八條  參加優先入園登記獲錄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各園規定之報到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明定優先入園應於規定時間報到。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其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定之。 明定各園辦理幼兒優先入園作業,
其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等由本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核發本縣地政士傅傳憲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3069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傅傳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傅傳憲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63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大平村民治十二街205巷10號
 
縣長 吳志揚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1023564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本案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說明表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03-3322101-5264
(三)傳真:03-3314011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實務執行需要,及有效行銷兩蔣文化園區,增進縣府財政收入,開放後慈湖婚紗攝影以拉近年輕族群對兩蔣文化之認知,特修正本標準。
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慈湖廣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二條
慈湖廣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一、為利後慈湖第一梯次遊客停車,修正附表二說明三開放停車場時間。
二、因當地民防及山青人員皆為大溪鎮民,且大溪鎮民憑證得免費入園,爰刪除附表三說明一第二款民防、山青人員得購買優待票規定。
三、附表三說明一第三款、說明二第一款放寬兒童購買優待票及免收費身高條件。
四、附表三說明二第二款刪除,避免獨厚公務員族群,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五、因本縣籍遊客已享有憑證得購買優待票之優惠,爰刪除附表三說明二第六款規定,避免雙重優惠。 
新增附表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以達行銷廣告效果並增加縣庫收入。
 
(修正後)
附表一  
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項次 活動區域 使用面積 保證金 使用規費
1 A場地 190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4千元
2 B場地 235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6千元
3 C場地 275平方公尺 每場次新台幣3萬元 每日新台幣8千元
說明:
一、 各場地使用每日限辦1場次。
二、 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 本縣各機關團體於本廣場舉辦具展售性質活動,每場次保證金以新台幣3萬元計收,使用規費得減半收取。
四、 活動舉辦期間如需使用停車格位,另依使用數量計收清潔維護費。
(修正後)
附表二  
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表
項次 車種 費率
1 大型車 100元/次
2 小型車 50元/次
說明:
一、 本基準表所列車輛之分級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
二、 停放於本廣場之車輛,依停放次數計收清潔維護費,車輛離場後重新進入停放,需再次計收費用;如停放時間超逾1日,
則依停放日數加計,依此類推。
三、 本廣場開放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30分至下午5時。
四、 本廣場停車格位僅提供車輛停放,管理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五、 依本基準表收取之清潔維護費,充做本廣場暨週邊區域日常管理維護所需經費。
六、 因執行公務且出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之車輛停放於本廣場,得免收清潔維護費。
 
(修正後)
附表三 
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表
項次 票別 票價 備註
1 全票 100元/次
2 優待票 50元/次 符合本表說明一所列條件之遊客
3 團體票 80元/次 40人以上之團體依全票票價8折計收,優待票不適用本優惠
說明:
一、符合下列規定人員進入後慈湖地區得購買優待票:
(一)設籍本縣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
(二)軍警、義警、義消人員服裝整齊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身高115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之兒童。
(四)政府機關、學校舉辦觀摩、參訪活動或戶外教學,於平常日(週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入園,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符合下列規定人員進入後慈湖地區得免收費:
(一)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
(二)65歲以上人員持有身分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人員持有手冊或證明者及其一位陪同者。
(四)本縣大溪鎮居民且持有身分證明者,但每日入園名額另定之。
(五)執行公務人員持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六)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證明者。
(七)政府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公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三、後慈湖入園參觀須依桃園縣政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依排定時間入園。
四、依本基準收取之費用,充做本廣場暨週邊區域日常管理維護所需經費。
(新增)
附表四
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表
活動區域 攝影時間 使用規費 人數限制
後慈湖 3小時 新台幣3千元 每組限10人
說明:
一、 利用休園日辦理婚紗攝影,每一休園日限3組申請。
二、 每組拍攝時間以3小時為限,開放入園攝影時段為休園日之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253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8月6日至
101年8月29日,批號1D10109060.W.N共15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
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253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8月6日至101年
8月29日,批號1D10109060.X.N 共99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
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其他
桃園航空城拍板定案
 
桃園航空城拍板定案
 
    桃園縣長吳志揚9月19、20日於縣府及立院召開兩場記者會,對於行政院長陳冲有魄力地將桃園航空城具體內容拍板定案,
並指示各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全力推動表達感謝。該計畫將達成建設桃園機場、發展機場捷運、解決產專區不足及紓解大台
北發展壓力等多目標。該計畫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大的都市計畫,仰賴中央及地方齊心合力推動。
    行政院已核定之航空城計畫範圍為3200公頃,由交通部負責機場園區開發,面積約1400公頃,桃園縣府負責機場周邊及機
場捷運A11、A15及A16開發,面積約1700公頃。行政院將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全力推動,由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擔任召集人。
吳縣長表示,縣府後續也會全力配合交通部辦理地方公聽會、座談會,對外說明相關計畫內容,並充分聽取地方意見,以納入
計畫整合修正。都市計畫時程預計在103年底,預計106年取得第三跑道用地。財務計畫,將以基金方式運作。招商部分,自規
劃開始,廠商詢問度即相當高,未來將由經建會主導,希望能吸引國際性的一流廠商、企業投資。 
    航空城計畫結合台北港、機場捷運等,並透過機場向外拓展,在目前全世界比空權的時代中,希望有效落實,也期許中央
能像當年蔣故總統經國先生推動十大建設的遠見及魄力,「眼光遠一點,膽子大一點,速度快一點」。 
Taoyuan Aerotropolis Project Concluded
 
  Given the resolution from Premier Sean Chen who concluded the content of the Taoyuan Aerotropolis project and 
ordered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departmental project committees, Taoyuan County Mayor Wu Chih-yang expressed 
his appreciation in two press conferences in County Government and Legislative Yuan on September 19 and 20. The 
Taoyuan Aerotropolis project will achieve multi-purposes of developing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constructing 
Taoyuan Metro system, addressing the lack of industrial regions, and easing the development pressure from the great 
Taipei area. The project is the biggest ever urban plan in Taiwan, which requires a joint effort from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The Taoyuan Aerotropolis area approved by Executive Yuan totals 3200 hectares. Approximately 1400 hectares of 
the airport park will be developed by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whil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bout 1700 hectares of areas peripheral to the airport and to 
the Taoyuan Metro stations A11, A15, and A16. An interdepartmental committee will be established by the Executive 
Yuan with the Vice Premier Jiang Yi-huah serving as the convener. Mayor Wu notes that the County Government along 
with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will hold public hearings and discussions to explain the 
content of the project and listen to local opinions. The urban plan is expected to be scheduled at the end of 2014 
with the land of the third airport runway obtained by 2017. Financing will be operated in a form of fund. Meanwhile, 
business invitations, which have been under great attention since the early planning stage, will be led by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in hope to attract investment from international first-class businesses and 
enterprises. 
  Connected with the Taipei harbor and airport metro system, the Aerotropolis project expands outward from the 
airport. In the age of countries competing for air power, it is hoped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ould inherit 
the vis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deceased president Chiang Ching-kuo when he launched the “Ten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 “wider vision, greater courage, and faster sp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