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21期 |
![]() |
◆ 桃園縣政府第655次主管會議紀錄 |
葉秘書長秀榮:
本案應儘速統一說明版本,以利進行教育訓練,繼而向相關團體如公會、工會等積極行銷、說明與推動。
主席裁示:
(一)本案方向應為航空城計畫的觀念行銷,本府刻正全力推動航空城,本次簡報中眾多局處積極提出如何行銷,尤其法制處
及政風處等幕僚單位亦投入行銷工作,令本人十分感動。
(二)本府說帖之擬訂,可參考曾局長的建議,以面對不同的說明對象。
三、報告機關:交通局
案由:交通部「101年運輸策略白皮書」。
主席裁示:
(一)本縣公車系統應改善為人性化,並應由本府主動規劃整體路線、要求業者行駛,而非被動審核。本縣未來將邁向直轄市,
而完善的公共運輸是進步城市的表徵,請交通局加強。
(二)本縣縣道系統應重新整理,連結的起訖點均應清晰,讓民眾易於明瞭並善加利用,舉例:由桃園市至航空城的縣道應清楚,
即使非當地民眾,亦可瞭解如何利用縣道到達航空城。
四、報告機關:便民服務中心
案由:本府便民服務中心101年第3季績效報告
莊參議賢勝補充說明:
本府除便民中心滿意度高以外,其他1999、縣政信箱、陳情函的滿意度都未達理想,癥結在於處理的授權層級一定要拉高。
蔡副秘書長宗烈:
(一)請各局處長務必就投訴案件予以分析、統計、歸納出問題癥結所在,徹底解決;若癥結在法律問題,屬本府法規者,
由本府儘速修正;屬中央法規者,本府亦應主動向中央反映,並讓民眾瞭解本府的積極態度。
(二)縣長業授權便民服務中心主任等同代理縣長處理投訴案件,主任可直接請各局處長至中心處理問題,請各局處建置完善
的局處長代理人制度。
(三)違章拆除業務案:本府應將違建問題由負擔轉為亮點,拆除資訊應公開透明,讓民眾瞭解拆除時間及優先順序原由,
如此即便得罪少數人,亦可贏得大多數人的肯定。
|
(四)公托與私托取締標準不一以致民怨案:請教育局注意執法公平性,勿造成階級對立。
葉秘書長秀榮:
投訴案件偏多的局處主要源於業務屬性之故,與人民直接權益十分密切的局處,易引民怨,並非源於工作不力。
主席裁示:
(一)感謝莊參議的努力,因主管會議無鄉鎮市長的座位需安排,請秘書處將參議及其他同仁的座位移至布幕前。
本案滿意度忠實反映民眾的感受,請各局處應以民眾的角度解決問題。
(二)工商登記登、管分離導致受罰民眾不滿乙節:登、管分離係中央政策、本府執行,請工商發展局研議由臨櫃服務人員提
供民眾所需的詳細資訊,例如:各類別行業應遵守的各式法規內容、注意事項、需至其他局處辦理的事項等,讓民眾可依循遵
守並完成其他法定應辦事項,以免浪費民眾時間,並可避免先登後罰引起民怨。
(三)中平商圈管理業務案:本案涉及眾多機關業務,例如:公所、工商發展局、警察、交通等,各機關應互相協調,取得步
調一致,以免商圈設立後卻被本府其他機關開罰。
(四)各項投訴案件書面及電子檔請送各局處,以便改進,請蔡副秘書長與莊參議共同研議精進改善方法,並請副秘書長依據
莊參議所提癥結,研議如何提高1999、縣政信箱、陳情函處理情形的滿意度。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一、「永安及竹圍漁港發展規劃協調」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
主席裁示:
(一)本案持續列管。
(二)本案請提重大議題會報討論,並可能於縣政會議中與鄉鎮市溝通。請城鄉發展局配合本縣未來升格直轄市進行本案整體
檢討,各鄉鎮市亦非常重視,因升格後部分館舍可合併,地方希望部份公設地可還地於民。
|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中央召開的會議各局處長奉派或代表縣長與會時,就會議重要結論,應儘速向縣長口頭報告,之後再行呈上書面報告,
最後方為等待正式會議紀錄,以使縣長能第一時間掌握重要訊息。並請於各局處務會議中要求同仁,參加會議後務必比照上揭
流程向局處長報告。
(二)為提升本府公文品質,凡陳本府一層的簽稿若有內容或格式不合宜、太過冗長等情形時,均從嚴退件,並請參事、參議
協助審核。
(三)本府預算有限,請本府各局處及附屬事業機構務必節流,預算經編列後,不需使用者,不論執行率如何,均應保留,切
忌消化預算、浪費公帑,各機關、機構的預算應從嚴處理。
主席裁示:
請各位注意秘書長的提醒。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
本府各項列管重大計畫之辦理期程,絕不可因預算不足而延後;若預算不足,應向本人報告,研議是否追加或墊付,各項重大
計畫攸關本縣發展,務必如期完成。
捌、散會 中午11時45分
|
◆ 桃園縣慶祝101年國慶縣民集團婚禮活動 縣長談話 |
桃園縣慶祝101年國慶縣民集團婚禮活動 縣長談話 101.10.07
各位新人、親友以及現場的貴賓,大家早安
歡迎各位蒞臨參加今天盛大的好日子,「讓社會幸福溫暖、幫助縣民成家立業」,一直是桃園縣政府〈愛與祥和〉施政目標。
桃園縣政府已經舉辦多年的集團婚禮活動,主要是慶祝民國101年國慶,同時藉由這個機會跟大家宣導結婚必須要到戶政事務所
登記後才是民法認同的夫妻。
今年共有五十五對新人參加,有警察新郎、西點烘焙新郎及新娘、也有遠從自朝鮮及大陸來的新娘,甚至還有挺著大肚子前
來的幸福新娘,都一同來分享幸福、分享喜悅。
我們今天的集團結婚不僅是祝福幸福的五十五位新人,更是慶祝101年國慶,大家有看到在我前方像雙人床這麼大的國旗蛋糕,
它的內餡和表面的裝飾都是用我們桃園盛產的水蜜桃製作而成,待會也會將這巨無霸國旗蛋糕給現場大家分享,把這幸福甜蜜喜悅
分享給所有人。
今年也非常感謝台茂購物中心,提供這麼浪漫的活動場地,讓每對新人擁有宛如童話故事般的夢幻婚禮,也感謝蘆竹鄉公所、
桃園市公所、南崁五福宮、長堤建設、尊爵大飯店、尊爵天際大飯店、潘朵拉紅酒…等提供的贊助,為參與的新人增添幸福氣氛,
新人一生難得的人生回憶與國家生日共同串連,用新人的喜悅來慶祝國家生日,也一同為自己的新人生階段喝采祝福。祝福現場
所有的夫妻百年好合、白頭偕老、幸福美滿!祝福大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
◆ 「2012雀越活力 喜越桃園」 縣長談話 |
「2012雀越活力 喜越桃園」 縣長談話 101.10.14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各位與會貴賓,大家好
縣府歷年來舉辦的泰國潑水節、印尼文化節、菲律賓嘉年華等多元文化活動,吸引了許多外籍朋友及本國民眾踴躍參與。
本縣是全國工業大縣,聘僱外籍勞工的事業單位逾4,600
家,外籍勞工人數超過7萬5,000人,居全國之冠,其中越南勞工朋友約1萬7,000多人及越南配偶約8,000多人,感謝所有越南籍
勞工朋友為桃園所做的付出與貢獻,希望藉由舉辦首屆的越南文化活動,讓越南朋友們能夠抒解思鄉之情,並增進台越二國之
國際友誼。
這幾年越南與台灣無論在經濟、文化、觀光、聯姻等民間的交流活動均日趨熱絡,今年9月份本人也特別前往越南的河內市
及胡志明市進行「空氣汙染防制暨綠色低碳城市考察」,除了造訪自然資源及環境部外,並訪問海陽省鎵興工業區、統一及富美
興聯營責任有限公司之台商,交流彼此城市環境保護的經驗,非常感謝越南政府熱情及專業的分享。
今天的活動除了臺越羽球及啦啦隊競爭激烈的比賽外,並邀請越南當紅明星熱情演出,活動內容精彩可期,現場尚有越南美
食攤位提供各式越南美食小吃供來賓品嘗。謝謝大家在百忙中參與這個活動,也希望讓越南籍勞工朋友在工作之餘能夠渡過輕鬆、
愉快的一天,進而瞭解彼此的異同,促進台越文化交流,讓越南朋友能夠更融入桃園這個大家庭,共同為台灣經濟永續發展來打拼。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 桃園縣政府第655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5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0月24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城鄉發展局、地政局
案由: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再報告。
教育局吳局長林輝補充建議:
本案涉及區域內廢校及遷校問題,應及早規劃因應。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案應進行本府同仁的教育訓練,同仁應先了解航空城計畫的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首先由局處長開始,專員、技正以
上的同仁亦應了解清楚,並推及全體同仁。
(二)請教育局及各局處就本案所衍生的相關問題,應儘早規劃解決方案。
主席裁示:
(一)本府將向當地居民、本縣縣民、潛在投資者、社團等積極說明航空城特定區計畫,說明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內容應簡單易懂,且應以本縣為主體,由民眾關心的問題切入說明。
2、請以「6770」代替過去的「6150」,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加上機場園區特定區計畫面積達6,770公頃,其中3,211公頃是本次
辦理都市計畫的範圍。
(二)城鄉發展局請依上揭裁示修正說明方向,並修正簡報如下:
1、「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與特定區計畫」乙節最為重要,表示出目前的區域面積更大於原計畫的範圍。
2、請注意「桃園航空城計畫行政區域示意圖」,除標示村的行政界線以外,對於僅局部落入計畫內的村,應說明其自然或人工
地標的劃分邊界,以使民眾瞭解是否位於徵收範圍內;另外,6,770公頃的範圍區域線亦應套入各村的界線。
|
3、「預定辦理期程」應改為本縣辦理的期程,並應列出民眾有感事項的辦理期程,以民眾關心的問題角度說明本府進度,
例如:發放相關費用、拆遷時間、是否有先行安置、興建公共設施的期程。
2030年係中央興建完成第三跑道的期程,與本府辦理事項無涉,不需列入,以免造成民眾誤認為航空城完成的期程過久。
4、本府應為本府的政策負責,例如:創造26萬個工作機會係中央所預估,本府說明時僅列入本府政策及期程即可。
5、「大事紀要」應敘明本府在99年至101年期間,持續向中央爭取、協調溝通的努力,並請指出本府將本計畫重新修正規劃、
積極推動落實的貢獻。
6、城鄉局與地政局的兩份簡報應結合為一,內容方為完整。
(三)請城鄉局向中央反映,103年底方通過都市計畫的期程太慢,不符合民眾期待。
(四)本府將定期召開航空城計畫推動委員會會議,未來每次會議都須有推展進度;各局處如有相關問題,應於會前即完成協調、
規畫出解決方案,該會議中僅需直接決議即可。
(五)台灣未來的經濟命運在航空城的發展,而航空城的發展在本府團隊的持續推動,本府須全力以赴、勇往直前,請各局處全心投入。
本府各局處均應瞭解航空城計畫,首先各局處長應瞭解,專員、技正以上的同仁亦將召集說明之。各局處若需要城鄉局、地政局說明,
二局亦將全力配合,並鼓勵所有同仁共同聽取說明。
(六)請人事處注意人力增加部分:各局處因應航空城業務而引進的新增人力,切不可成為本府的固定負擔,勿占用本府預算,而應計
入自償性開發成本中;並應於進用時即註明屬於專案人力,係為支援航空城計畫而雇用,並無保障。
二、報告機關:研考會(彙整機關)、各局處
案由:如何行銷航空城特定區計畫。
農業發展局曾局長榮鑑補充建議:
本府應統一立場與說明,且本案係行銷未來商品,面對不同的民眾,因為各自關心的重點不同,說帖應分為兩種,一為對區內的民眾,
因利害攸關,應給予明確前景,並排除民眾可能的疑慮及失落;一為對區外的縣民,因無直接利害關係,應給予期待及光榮感。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建議:
請主政機關統一說帖,以利行銷;各局處若有舉辦相關記者會或透過媒體宣傳,本局將協助之。
|
![]() |
◆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10258416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
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94年1月31日府社障字第 0940025844 號函頒
100年4月8日府社障字第1000131650號令修正
101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1010258416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
(二)本縣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乙份。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八)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九)收據。
三、前述資料完全由申請人備齊,至鄉(鎮、市)公所申請,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府核定後通知鄉
(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由原承貸銀行配合辦理。
五、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由各鄉(鎮、市)公所隨時受理之。各鄉(鎮、市)
公所依本要點辦理調查及審核後,送本府統計各申請案件補貼總額。當年度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總額超出預算時,由本府依
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並通知各鄉(鎮、市)公所停止受理當年度申請案件。
六、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者,得向各鄉(鎮、市)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
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七、獲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以個人繳款狀況,憑繳款收據及繳款證明書向本府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請領事宜。
|
◆ 訂定「桃園縣政府環境教育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1010502828號
訂定「桃園縣政府環境教育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環境教育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環境教育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為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特設桃園縣政府環境教育聯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各工作項目。
(二)本縣環境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工作。
(三)本府各機關(構)環境教育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本縣各機關(構)環境教育計畫之擬定、實施與申報輔導事項。
(五)本縣各環境教育工作站之運作、輔導及績效考核。
(六)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環境教育政策推動及交辦案件之協調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府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擔任召集人,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指定副首長一人擔任:
(一)環境保護局。
(二)教育局。
(三)觀光行銷局。
(四)農業發展局。
(五)水務局。
(六)文化局。
(七)民政局。
(八)工商發展局。
|
(九)消防局。
(十)社會局。
(十一)原住民行政局。
(十二)客家事務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本小組每季定期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或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成員兼任分組召集人,並由分組召集人指派相關成員機關派員參加分組工作。
七、工作分組每月開會一次,由分組召集人主持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小組為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及企業、團體代表擔任諮詢顧問,出席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會議。
諮詢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九、本小組及工作分組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會議。
十、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教育基金或相關預算內支應。
|
◆ 訂定「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265791號
附件: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
訂定「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
特設置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三、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四、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捐贈收入。
六、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七、參與相關軌道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包括中央政府補助及其他政府分攤款。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主管軌道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二、本府主管軌道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參與相關軌道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償還借款之本息。
五、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264805號
附件: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條文
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殯葬設施,為桃園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第三條 殯葬設施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殯葬設施開發許可、雜項(使用)執照、建造(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殯葬設施結構體之定期安全檢查。
三、殯葬設施處所及消防設施。
四、殯葬設施聯外交通。
五、殯葬設施產生之廢氣、污水及噪音等環保處理設施。
六、原設置許可設施。
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查核事項。
查核結果如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殯葬設施之評鑑,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團體組成評鑑小組定期辦理。
第五條 殯葬設施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其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依其殯葬設施之種類,由本府另定之,並於實施四個月前公告。
第六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並公告之。
第七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發給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於評鑑實施四個月前公告之。
第八條 評鑑結果發現有應改善項目,殯葬設施經營者或管理人應於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訂定「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10253314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設立及管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府教小字第1010253314號令發布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桃園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公立學校課後照顧服務班實施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最晚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是否實施由各校自行決定。
(三)各校辦理本服務以在開學後二週內開班為原則。
四、公立學校課後照顧班經費收支:
(一)每位兒童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元,由參加兒童家長負擔,按月收取,並採全程收費方式為原則,兒童請假不得申請退費。
當月中途加入,收費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生轉出、轉入當月可按日計算。
(二)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學校下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三)學校所收費用不足支應開班費用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停辦,但若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限。
五、訪視輔導及獎勵:
本府對各校實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對辦理態度認真或訪視績效良好者得給予獎勵,標準如下:
(一)服務人員部分:
1.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五十一小時,核予嘉獎一次。
2.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一百零二小時,核予嘉獎二次。
3.上開人員倘為外聘人員,核發獎狀一幀。
(二)學校相關行政人員部分:
1.開辦一至六班者,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人。
2.開辦七至十二班者,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五人。
3.開辦十三班以上者,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七人。
六、注意事項: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兒童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辦理。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
(三)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品質,校內教師擔任本服務每月總時數,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課後照顧班以在校園內辦理為原則,服務人員應注意兒童安全,以班級團體活動為宜。
(五)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不得利用該段時間上課或考試。
(六)學校招收課後照顧兒童,須經家長書面申請,並負責兒童課後照顧後之接回。
|
◆ 訂定「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勞祕字第101026496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附「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參與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及設備認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得為本要點之認養者。
三、本要點所稱認養係指認養者捐贈現金,認養本中心之場地及設備,由本局統籌辦理認養場地及設備之增添、改善、維護及管理等工作。
四、認養者應一次繳清全部捐款,繳入本局公庫代收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由本局開立捐贈證明予認養者。
五、認養期間每次最少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六、本局得公告徵求認養,公告內容應包括認養項目、認養經費、認養方式、申請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等。
前項公告除應於本府、本局及本中心公告揭示外,並應於本府及本局網站公布。
七、申請認養者,應檢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契約。
同一認養場地或設備,有二個以上認養者,以抽籤方式或協議共同認養定之。
八、認養者不得干涉認養場地或設備之使用;未經本局核准,認養者不得於認養場地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
|
◆ 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1026873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警監或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秘書 警監或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警監或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警正或薦任 第九職等 七 一、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警正或薦任 第九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一、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二、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專員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
◆ 訂定「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九、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隨時終止認養,認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1.政府因舉辦重大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2.違反認養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3.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十、認養者與本局終止認養契約者,認養者不得請求返還捐款或任何補償。
十一、本局得於本中心適當地點設置認養銘牌,以表彰認養者熱心公益。
十二、本局每年得公開表揚認養者。
|
◆ 修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股長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 二十 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科員 警佐或警正或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十六 內十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 內六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護理師 師級 四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一、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九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三
救災救護大隊 大隊長 警正 五
副大隊長 警正 五
組長 警正或薦任 第八職等 十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警佐或警正或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八 內五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九九 內二十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二、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隊員 警佐 一一九八 一、內五九九人得列警正四階。
二、內八十五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七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救災救護大隊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合計 一六八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 訂定「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公共設施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桃縣藝設總字第1010002621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訂定「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公共設施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主任 王麗娟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桃縣藝設總字第1010002621號令公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參與桃園藝文廣場公共設施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指桃園藝文廣場區域內廣場、植栽、綠地、步道、公廁、涼亭、景觀平台、休憩平台及其他服務設施。
(二)認養費用:指認養者捐贈用於認養標的管理維護之現金。
(三)認養標的:指公告受理認養之公共設施。
(四)共同認養:指同一認養標的,由二個以上認養者認養。
三、認養期間每次一年,認養者得於認養期間截止前三個月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繼續認養,繼續認養次數以二次為限。
四、認養費用應納入本中心預算專款專用。
五、本中心得就桃園藝文廣場區域內公共設施,評估適宜認養者,公告徵求認養。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認養標的、認養項目、認養費用、申請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等。
第一項之公告除應於桃園縣政府、本中心及桃園市公所揭示外,並應刊載於桃園縣政府及本中心網站。
六、申請認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認養者之登記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必要文件。
七、申請認養者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
同一認養標的如有兩個以上認養者申請認養,以抽籤或協議共同認養定之。
八、認養者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認養契約規定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九、本中心得於無損害認養標的前提下,同意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內優先於認養標的舉辦非營利性公益活動,活動次數一年以兩次為限。
前項認養標的之場地租金或使用費用收取,依相關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十、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得隨時終止認養:
(一)政府因舉辦重大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二)認養者違反認養契約之約定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認養終止時,本中心於扣除實際認養期間之認養費用後,無息退還其餘認養費用。
前項實際認養期間按月計算,如未滿一個月者,依該月實際認養日數計算。
十一、本中心得開立捐贈證明予認養者。
|
十二、認養者經本中心同意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銘牌,銘牌之型式、規格及設置地點須經本中心同意。
認養銘牌應載明本中心全銜及聯絡電話、認養者、認養標的及認養期間。
認養者應於認養期間結束日或認養終止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認養銘牌。
認養銘牌設置,得以本中心之電子看板或其他設施播放替代。
本中心得於與認養標的有關之文宣品中刊載該認養標的之認養者及認養期間。
十三、本中心每年得公開表揚認養者。
|
![]() |
◆ 公告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1年度新購低污染交通工具暨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10610186號
附件:附表一補助對照表及附表二應檢附文件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1年度新購低污染交通工具暨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本縣新購低污染交通工具暨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補助作業,公告本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整,補助種類(車款)、對象及金額如附表一。
四、申請補助者應依附表二內容,檢附完整文件,交由車商或自行彙整,送達環保局提出申請。
五、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於補助期間內應先向環保局索取申請序號確認剩餘補助額度並於7日內備妥相關文件送達環保局,
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或郵戳日期為優先順序,補助經費剩餘不足1萬元時,以補助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為優先;當補助經費
用罄後,就不再接受申請;如尚未用罄則申請期限最遲不超過民國101年11月30日。
六、申請資格不符或文件不完整者,經環保局通知,應於接到通知後20日內補正,逾期或未補正完整者,逕予退件;退件後應重新
提出申請。
|
七、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匯入申請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倘經申請人同意補助款先由車商折抵購車費用者,
補助款得由環保局直接核撥予車商指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30元)由補助款中扣除。
八、本補助之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將由環保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九、申請補助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依相關法令追回補助款及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補助要點內容倘有異動,本府得隨時公告修正。
十一、本公告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起實施。
十二、本府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府環空字第1010608606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縣長 吳志揚
附表一 補助種類、對象及金額對照表
補助種類(車款) 補助金額
(元/輛或組) 補助對象及資格 桃園縣補助經費(萬)
1.油氣雙燃料車
(環保署認可車款) 12,000 1.設籍且車籍設於本縣之民眾或公司行號法人
2.向設於本縣的經銷商或製造(含改裝)廠或代理商(以下簡稱車商)購買(公司法人向製造商購買,如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新購電動機車向桃園或中壢監理站領牌 3,500
2.新購電動機車
(工業局TES認證) 12,000
3.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
(工業局TES認證) 18,000
(限前300輛)
15,000
(第301輛以後)
4.電動自行車
(型式審驗合格) 2,000
5.電動輔助自行車
(型式審驗合格) 2,000
6.二行程機車汰舊
(85年12月31日前出廠) 加碼1,000 依101年度桃園縣辦理汰舊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規定另案申請
7.電動機車交換用鋰電池 不超過申請經費的49%(10AH~15AH每組上限為7,500,16AH以上每組上限為10,000)
1.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
2.須免費提供充換電池服務至少2年
3.產品經TES測試通過
4.充換電池服務計畫書須先經審查通過 100
8.電動機車快速充電器 不超過申請經費的49%(每組上限4,000)
|
9.電動自小客車 50,000 1.設籍1年以上且車籍設於本縣之民眾
2.向設於本縣的經銷商或代理商購買
3.營業用小客車:限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之計程車。
4.向桃園或中壢監理站領牌,領牌日及發票日均為4月20日(含)以後 900
10.營業用油電混合小客車 40,000
11.自用油電混合小客車 30,000
12.電動甲類大客車 1,500,000 1.桃園縣政府公告辦理之桃園機場捷運通車後接駁公車路線補助計畫或其他補助計畫之得標廠商。
2.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並獲補助者。 1,500
附表二 應檢附文件表
補助種類(車款) 基本文件 其他文件
1.油氣雙燃料車
(環保署認可車款) 申請表、補助金領款收據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 (或政府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2.新購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收執聯影本
3.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4.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5.直接折抵購車費用切結書
(自行車免附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 無
2.新購電動機車
(工業局TES認證) 用途說明書(一次購買3輛以上的公司法人)
3.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
(工業局TES認證) 1.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聯)影本
2.保證書(汰舊換新非同一人)
3.環保局查證汰舊機車有依規定完成排氣檢驗紀錄
4.電動自行車
(型式審驗合格) 車體側面、車架號碼照片各乙張
5.電動輔助自行車
(型式審驗合格) 車體側面、車架號碼照片各乙張
6.二行程機車汰舊
(85年12月31日前出廠) 依101年度桃園縣辦理汰舊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辦理。
7.電動機車交換用鋰電池 1.政府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2.車商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3.TES測試通過證明 充換電池服務計畫書
8.電動機車快速充電器 充換電池服務計畫書
9.電動自小客車 申請表、補助金領款收據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及戶籍謄本影本
2.新購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收執聯影本
3.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4.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5.直接折抵購車費用切結書 無
|
10.營業用油電混合小客車 執業登記證影本
職業小型車駕照影本
11.自用油電混合小客車 無
12.電動甲類大客車 1.得標後合約證明
2.交通部審查通過補助證明
3.公司及客運業登記核准證明
4.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無
|
◆ 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段700地號等5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1070436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段700地號等5筆土地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之管制及調查計畫」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縣平鎮市平鎮段380-1、700、700-1、700-2、702-1地號之部分土地(如附圖)。
二、場址面積:
(一)平鎮市平鎮段380-1地號,面積為446平方公尺。
(二)平鎮市平鎮段700地號,面積為1,898平方公尺、平鎮市平鎮段700-1地號,面積為1,461平方公尺、平鎮市平鎮段700-2地號,
面積為98平方公尺、平鎮市平鎮段702-1地號,面積為1,773平方公尺,上述4筆地號合併使用,面積共5,230平方公尺。
三、場址位置:依據平鎮地政事務所101年8月21日平地測字第10100067101號函土地複丈成果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採樣點座標:平鎮市平鎮段700地號採樣點座標為269732X,2756493Y(TWD97);平鎮市平鎮段702-1地號採樣點座標為269673X,
2756465Y(TWD97);平鎮市平鎮段380-1地號採樣點座標為269828X,2755995Y(TWD97)。
|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之管制及調查計畫」調查結果,平鎮市平鎮段380-1地
號土壤污染物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20毫克/公斤;平鎮市平鎮段700、700-1、700-2、702-1等4筆地號土
壤污染物鉛、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62毫克/公斤、684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因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
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
「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成租人,分別於
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縣平鎮市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每期作緊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十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府101年9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10703644號公告應予廢止。
縣長 吳志揚
附件一
1.桃園縣平鎮市平鎮段380-1地號汙染範圍
平鎮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
◆ 預告訂定「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264722號
附件: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2項。
三、「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桃園縣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應予遷葬發給
補償費或救濟金有所準據,及加速辦理公共建設土地徵收作業,減少非依法設置墳墓認領人抗爭之社會成本,
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訂定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合法墳墓之要件。 (第二條)
三、明定合法墳墓遷葬補償標準及面積之認定範圍。 (第三條)
四、明定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第四條)
五、明定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檢附之文件。(第五條)
六、明定代為遷葬之墳墓,其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第六條)
七、明定墳墓遷葬應將現況照相及繪圖列冊。(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為辦理合法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
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應予遷葬發給補償費,及加速辦理公共建設土地徵收作業,減少非依法設置墳墓認領人抗
爭之社會成本,爰訂定本辦法。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如下:
一、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二、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行遷葬之墳墓,屬前項合法墳墓者,應發給遷葬補償費。但前項合
法墳墓以外之非依法設置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 一、 明定合法及非依法設置墳墓之要件。
|
二、 參考內政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內民字第0九四00七八一四九號函規定,訂定合法墳墓之要件。
第三條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 墳墓分為六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附表。經評列達第六級之特殊建築設施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
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專案查估。
二、 合葬者每增加一具加發遷葬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埋葬骨罈(罐)者亦同。
三、 埋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另加發遷移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面積,係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不含墓園部分。
一、 明定合法墳墓遷葬補償標準。
二、 參考本府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府社政字第二0九一一八號公告之本縣辦理公共工程徵收土地墳墓遷葬費
查估標準表及其他縣市墳墓遷葬補償規定,訂定遷葬補償相關金額。
三、 明定墳墓面積之認定範圍。
第四條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其墳墓遷葬救濟金,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一、 明定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
二、 為減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認領人抗爭,影響公共工程作業進行,及考量認領人後續辦理起掘及入塔所需費用,
爰訂定遷葬救濟金之計算方式。
第五條
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三、 起掘作業照片。
四、 起掘後墓地照片。
經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之墳墓,認領人得免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
認領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 一、 明定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檢附之文件。
二、 有關墳墓認領應檢附之文件,已於本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文僅就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補充規定。
三、 明定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以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
第六條
經主管機關代為遷葬之墳墓,認領人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參考內政部九十五年
五月十一日台內民字第0九五00七五四五三號函規定,明定代為遷葬之墳墓,其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第七條
辦理墳墓遷葬應將墳墓現狀照相及繪製略圖,編號列冊。 明定墳墓遷葬應將現況照相及繪圖列冊。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附表
等級 面積 式樣及構造 補償金額(新臺幣)
第一級 未滿二平方公尺。 無碑塊僅有石塊或簡易碑塊,土造式墳墓。 32,000元
第二級 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公尺。 普通石碑,外觀無水泥粉光,磚造式墳墓。 50,000元
第三級 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平方公尺。 普通石碑,外觀有水泥粉光,磚造式墳墓。 84,000元
第四級 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三平方公尺。 外觀有水泥粉光或洗石子,混凝土式墳墓。 100,000元
第五級 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六平方公尺。 外觀貼磁磚、洗石子或大理石,混凝土式墳墓。 120,000元
第六級 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外觀貼磁磚或大理石,混凝土式墳墓或房屋式墳墓。 140,000元
|
◆ 「勝宏企業社(負責人:楊健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 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2669881號
附件:
主旨:「勝宏企業社(負責人:楊健平)」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0月2日府商登字第1010246976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
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
◆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條文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10263933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l項。
三、本案修正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 http://www.tyc.edu.tw/boe/main.php?f1ag=gen)法規查詢-
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林萱雯。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52。
(五)傳真:03-3361097。
(六)電子郵件:065140@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府法濟字
第○九八○一九六四五八號令修正發布在案。茲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園團體保險相關事項應訂定自治法規。另因應醫療保險費用逐年增加,
|
依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決議,爰修正
第七條規定,將教育部保費補助由原每年一百六十元改採定額補助三分之一辦理,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名稱修正為「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名稱修正)
二、依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幼稚園等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刪除幼稚園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九條)
三、依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決議,保險費依
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七條)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原名稱 說明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
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刪除幼稚教育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由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或新設立之幼兒園。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幼稚園。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修授權依據納入本辦法規範對象。
第三條
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幼
兒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
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幼兒園幼兒以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
「幼稚園學童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學童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 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將「幼稚園學童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當年
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學童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修正為「幼兒園幼兒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當年度滿二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附表文字修正,新增附表備註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認定標準。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政府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要保單位向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
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上下學期,各為新臺幣八十元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
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
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依據100年11月16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團體保險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決議,基於學生團體保險內容為學生權益,應由家長和
教育單位雙方共同承擔,宜採比例分配較合理。爰比照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現行規定,「保費採政府端編列預算,並以
每年定額補助三分之ㄧ,餘三分之二由家長端負擔」辦理,原「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新臺幣一百六十元,分上下學
期,各為新臺幣八十元予以專案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修正為「保險費除由教育部
依每生(童)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
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園)者,自入學(園)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園)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或幼兒園兒童中途離園者,自喪失日或離園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
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
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
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文字修正,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
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將原「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修正為「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93年7月26日府法二字第0930188532號令發布
民國98年05月25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
立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由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或新設立之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幼兒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
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幼兒園幼兒以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
第四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園方負責人)
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人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其醫療
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七條 保險費除由政府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三分之二由
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
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向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
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園)者,自入學(園)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園)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或幼兒園幼兒中途離園,自喪失日或離園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
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繳保險費學生,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
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第十二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保險費之收支,應循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滿十四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百萬元;未滿十四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一百萬元
殘廢給付
第一級 一百萬元 生活補助
滿一年:十五萬元
滿二年:二十萬元
滿三年:二十五萬元
滿四年:三十萬元
第二級 九十萬元 生活補助
滿一年: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滿二年:十五萬元
滿三年: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滿四年:二十二萬五千元
第三級 八十萬元
第四級 七十萬元
第五級 六十萬元
第六級 五十萬元
第七級 四十萬元
第八級 三十萬元
第九級 二十萬元
第十級 十萬元
第十一級 五萬元
醫療給付 住院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專案補助
1.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每一事故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
手 術 費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三千元
註:本表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其對照之殘廢項目及程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規定。
|
◆ 預告訂定「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2632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l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附「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附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318
(四)傳真:03-3347969
(五)電子郵件:104116@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總說明
按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並為使兒童
少年相關財產管理及信託機制更加完善,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兒童少年財產管理內容及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兒童少年財產列冊、備查,及財產減損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兒童少年財產管理通案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信託受託人及信託費用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信託契約與信託會計報告之備查。(草案第八條)
九、財產歸還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財產管理檢查機制及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規定之處置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草案第十一條)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本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社會局執行。 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指設籍本縣並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
二、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指經法院指定或改定為兒少監護人或受託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者。 本辦法用詞定義。
第四條
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範圍包含如下:
一、 不動產。
二、 動產。
三、 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財產管理內容及範圍。
第五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會同本府指派人員及兒少之監護人,於收受法院就兒少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
編造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並檢附各項財產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兒少財產異動情形,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結算更新,並報本府備查。但監護人為本府時,免報備查。
財產有減損情形時,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查明減損情形、拍照存證、估計損失及修繕支出核實列帳,並將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備查。
一、 明定財產應列冊並定期(一年)更新及備查。
二、 為配合綜合所得稅申報為每年五月起,特訂定辦理結算期間為每年六月底前。
三、 財產減損時處理方式。
第六條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於管理兒少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一、 兒少財產應以支付兒少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為兒少利益之必要費用為限。
二、 經查明兒少有財產繼承、保險理賠、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者,應以兒少最佳利益,於法定期限內處理。
三、 財產保管費用超過收益時,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四、 涉及爭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委任律師費用依下列支付順序支付:
(一) 由訴追之補償金支付。
(二) 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
(三) 向有關單位依其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五、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對於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有利於己之處分及收益。
六、 兒少財產現金總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得以設定信託方式管理之。
除前項處理原則外,如評估兒少財產有需處分或變更管理方式時,應諮詢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家,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
處理方式,並做成紀錄。 一、 財產管理通案原則。
二、 考量財產信託管理成本效益及參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公開會員資訊,百分之九十以上信託業者承作信託門檻,
金錢信託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其他不動產與動產信託承作門檻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考量成本效益比例,爰訂定財產信託
門檻,以維兒少權益。
三、 明定需處分財產時,以兒少最佳利益應多元諮詢專家學者。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設定信託,應以信託業法所定之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信託費用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
兒少財產設定信託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為之。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於約定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信託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一、 明定設定信託受託人應為依信託業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及銀行業
者,並設監察人。
二、 明定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信託費用。
三、 兒少財產管理之人於辦理信託契約時,應對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等攸關兒少權益之事項,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兒少財產有設定信託情形,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及收受定期會計報告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及定期會計報告
副本一份送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明定簽訂或修正信託契約及受託人(信託業者)所送之會計報告等有關資料,應於一定期
間送本府備查。
第九條
兒少財產歸還之程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七條規定或信託契約等相關約定辦理。 明定財產歸還程序。
第十條
兒少財產管理情形,由本府通知管理兒少財產之人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共同實地稽核。
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規避本府抽查時,本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明定
財產管理檢查機制及管理兒少財產之人違反規定之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 註銷桃園縣萬水連心婦女會立案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102647091號
附件:
|
◆ 核發本縣地政士楊青穎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6745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楊青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青穎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4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7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陽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7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
◆ 註銷桃園縣萬水連心婦女會立案登記 |
主旨:註銷桃園縣萬水連心婦女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縣萬水連心婦女會
(二) 會址: 桃園縣桃園市壽昌街20巷27號15樓
(三) 理事長:萬美玲
(四)註銷原因:限期整理未完成。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團體名義對外行文,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委託隆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桃園縣惡臭汙染源頭管置髒亂點清理暨圍籬綠美化計畫」,自中華 民國101年9月22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109385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隆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1年度桃園縣惡臭汙染源頭管制髒亂點清理暨圍籬綠美化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22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公(私) 有地現場調查工作。
(二)環境髒亂點巡查、清理及通報作業。
(三)圍籬綠美化工作。
(四)民眾滿意度調查。
二、期間:自101年9月22日起至102年12月21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聯絡人:孫筱婷小姐,電話(03)3386021#503。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283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9月3日至
101年9月28日,批號1D10110050.W.N共16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2839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9月3日至101年9月28日,
批號1D10110050.X.N共9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
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受處分人潘○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11423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靜於100年8月2日在桃園縣大溪鎮埔頂路○段○號「○○旅館」21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組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
![]() |
◆ 「全國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在桃園 |
「全國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在桃園
一年一度的全國義勇消防人員競技大賽,10月27日在桃園縣立體育場舉行。本活動是內政部消防署自85年發起,今年活動
進入第9屆,由桃園縣主辦。透過競技大賽,得以提升全國義勇消防隊消防救災能力、促進義勇消防人員情感交流,並培養團體
精神,加強彼此合作及展現義勇消防人員技能與活力。
本次義消競技大賽,由全國26個義勇消防總隊之個中翹楚同場競技,爭取最高榮譽,競爭激烈。比賽項目包括小幫浦射水、
著裝比賽、負重救生、橫渡救生、基本繩結等。除此之外,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更籌備一年,準備多項精彩的表演節目及各式精
緻攤位。其中「九龍獻瑞」舞龍表演節目更是由本縣100位消防及義消同仁,花費16週練習時間辛苦呈現,祈求龍年國家風調雨
順,五穀豐收,國泰民安。
桃園縣長吳志揚也到場為所有參加義消們打油加氣,與內政部次長曾中明共同檢閱。吳縣長表示,全國各縣市的消防、義
消們都是一家人,相互支援協助,不論何處發生災難,他們都是義不容辭、情義相挺,這種情操值得大家尊重與推崇。
本次競賽成績,更有三項14個縣市破大會紀錄,創歷年來紀錄。
|
“National Annual Volunteer Fire Fighters Contest” in Taoyuan
National Annual Volunteer Fire Fighters Contest is held at Taoyuan County Stadium on 27th October. First
initiated in 1996 by National Fire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competition has been held for 9
times and organized by Taoyuan County by the year of 2012. It aims to enhance the disaster rescue capabilities
of the volunteer fire brigade all around the country, exchange friendships between firefighters, strengthen their
team spirit and partnership, and demonstrate the technique and energy of volunteer firefighters.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contest this year are distinguished members from 26 volunteer general fire brigades
all over the country, fighting for the highest honor keenly. The contest items include Water pump, Dress competition,
Heavy rescue, Cross-water rescue, Basic knots etc. In addition, the Fire Bureau of Taoyuan County have spent one
year preparing stunning performances and various kinds of well-designed stalls. Among this, ”Nine Dragons Bring Good
Fortune”is a dragon dance performed by 100 fire fighters and volunteer fire fighters of Taoyuan County after 16-week
arduous practice, praying safety and prosperity for the nation and the people in the Year of the Dragon.
Together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Deputy Minister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seng Chung-Ming, Taoyuan
County’s mayor, Wu Chih-Yang, went to the competition to express his support for all the participants. According
to Mayor Wu, fire fighters and volunteer fire fighters from all counties and cities in the country are in a family,
supporting and assisting for each other without hesitation no matter where the disaster happens, which is a high
virtue worthy to be respected and promoted.
There are 3 items and 14 counties and cities breaking the contest records this time, creating a new milestone
over the yea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