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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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13次縣政會議紀錄 |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縣民曾先生獻身教育體育事業屢獲殊榮,薦請頒贈「傑出縣民證」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教育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建議:
幼托整合教保員目前面臨分發及調動問題,考試分發服務地點受限,調動又須再考,嚴重影響教保員教學品質。
教育局吳局長林輝補充說明:
現況教保員考試採單一報名,聯合考試,缺額公開現場登記分發,並未針對鄉鎮設限。
惟教保員調動必須再考,且年資無法累計,確不合理,此規定為教育部所訂,現已準備行文反映。
李副縣長朝枝:
本項考試應認定為資格考,全縣出缺選填志願,依成績高低分發,調動時不應再考,建議於不違反母法下,制定符合本縣之規定。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制度合理為首要之事,教保員考試應建立合理之甄選分發及介聘制度,請列入本案諮詢會討論,並請教育局儘速向中央反映。
八、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暫緩,視各界反應再行研議。
陸、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案由:「讓心動起來」萬人CPR
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本鄉百分百支持配合。
主席裁示:
CPR已是個人必備基本能力,應全力推動,請消防局詳細說明實施方案,以便各局處及鄉鎮市配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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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臨時動議
一、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建議集合縣內藝術家,成立藝術家村,作為創作、展示、交流園區。
主席裁示:
本案請文化局及觀光行銷局研議。
二、大溪鎮黃鎮長睿松:
(一) 後慈湖僅開放本鎮鎮民每日免費入園人數40人,建議增加。
(二) 本鎮老街周邊道路交通、停車等問題,請協助作整體規劃。
主席裁示:
(一) 大溪鎮民後慈湖入園人數規定,請觀光行銷局研議。
(二) 大溪鎮老街已列入全國十大觀光小城,請觀光行銷局、文化局、警察局、交通局及工商發展局等共同討論,予以協助。
三、楊梅市彭市長聖富:
鄉鎮市提報申請中央補助事項,請各局處尊重地方需求,發包前務必先行知會。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說明:
本案提報申請地產基金補助,中央規定須由縣府執行,實際執行面本局將再與主管局處溝通。
主席裁示:
鄉鎮市公所提報申請中央補助案件,請各局處務必尊重鄉鎮市公所,執行上應以鄉鎮市需求為主。
捌、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玖、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拾、散會 下午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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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56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5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1月08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地下室2樓大禮堂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本府專員、技正以上同仁)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暨說明航空城特定區計畫
一、航空城是本縣全體縣民的共同願景,本府業於99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惟因區域計畫僅係土地發展的上位
計畫,無法變更土地,這是先前航空城尚未落實的原因。
為了不辜負全體縣民的殷切盼望,本人與相關局處一直堅持不懈,積極持續向中央反映及爭取,歷經一次又一次的努力,終於獲得
中央拍板定案,在今(101)年9月18日行政院宣布啟動「桃園航空城計畫」。藉由交通部第三跑道的興建,本府成功爭取擴大都市
計畫,將進行區段徵收以取得土地,後續更將進行招商及公共建設,桃園航空城的願景即將實現成真。
二、現在的「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涵蓋6,770公頃,較諸過去「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的6,150公頃,不僅範圍更大且土地更為完整。
其中3,211公頃將進行區段徵收,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都市計畫,並將引進全世界最好的各項產業、商業、建設,未來必可提升
台灣的經濟發展。
台灣的命運在航空城,而航空城的命運在本府的每位同仁,我們是可以提升台灣命運的一群人,請本府全體同仁秉持這份光榮感、
參與感,全心全力投入推動桃園航空城。
三、請本府各級主管務必牢記本計畫的面積(6,770)、範圍、邊界及特色,並應具備初步解說航空城的能力,熟悉「桃園航空城計畫」
面積範圍的圖示及「桃園航空城計畫行政區域示意圖」,以便向民眾說明。請本府各級主管全力推動、積極行銷航空城,並努力構
思將所有最佳的產業、服務、建設、設計、都市計畫納入航空城。
四、為了全力推動航空城,本府除積極參與行政院跨部會的專案小組以外,更成立本府「桃園航空城推動委員會」,由本人擔任主任委員,
並刻正籌組「桃園航空城發展諮詢顧問團」,以協助本府完成這項眾所矚目、攸關台灣經濟前途的重大任務。
五、本計畫係屬財務自償性,並不會增加本府負債;未來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民眾將居住於無噪音污染、生活機能完善且可搭乘捷運的區域。
而其中的產業專用區並非大家印象中的工業區,而是引進優質產業及商業,例如商業大樓、大型購物中心,產專區將成為本縣繁華興
盛的地區。
六、未來「桃園航空城計畫」將發揮本縣具備的國家首要門戶、東亞航空轉運、北台區位核心、「北北基桃」整合發展、桃竹苗區域整體
空間發展、雙港整合發展、本縣四大都心發展等優勢及潛能,必能達成「建設桃園國際機場」、「發展機場捷運線」、「促進產業群
聚發展」、「實現居住正義」、「促進雙港整合發展」等五大發展目標。
參、散會 下午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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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眷村文化節《眷村代代 懷情舞會》 縣長談話 |
2012桃園眷村文化節 《眷村代代 懷情舞會》 縣長談話 101.10.20
各位佳賓以及現場的朋友,大家好
桃園縣擁有86個眷村,也是榮眷戶數最密集的眷村大縣,縣內客家、閩南、外省各族群彼此交融,相互尊重,展現了豐富多元的文化特色。
現在,眷村雖然改建了,但可以發現眷村文化在食、衣、住、行、育、樂,生活的各個面向都圍繞在我們生活周遭,眷村的故事永遠說不完,
美食也永遠品嚐不完,各方美食熔在一爐,這是桃園很幸福的一個地方。
今年眷村文化節開幕活動來到龜山鄉,過去龜山鄉有九個眷村,榮眷密度之高,僅次於中壢,眷村改建國宅之後,龜山四大眷村國宅仍然
維持著彼此緊密的情誼,並持續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事情。本次活動全面開放憲光二村並安排導覽員導覽,讓大家有機會逛
逛老眷村,下午更舉辦了熱鬧的《代代傳真情》踩街、社團表演等活動,充分展現了龜山鄉各社區的活力、熱情、凝聚力以及對於眷村文化的用心。
以前眷村裡常舉辦軍樂隊伴奏舞會,這是當時最時麾的活動,今年眷村文化節,我們特別結合以前眷村二代「跑趴」的記憶以及「軍官與淑女」
的浪漫情懷,選在陸光新城以代代傳情的精神策劃了一場《懷情舞會》,除了希望回味眷村舊日時光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藉由不同的藝文活動型式
促進年輕人共同參與,邀請台下好朋友跟我們一起穿越時空,盡情享受眷村的熱情。祝福各位有個美好的夜晚!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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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萬聖發威變裝派對」 縣長談話 |
「2012萬聖發威變裝派對」 縣長談話 101.10.27
各位貴賓、與會的朋友們,大家好
10月31日萬聖節,是外國人的「鬼節」,傳說是一年的最後一天,也是我們俗稱「鬼門大開」的日子,但隨著時間的演變,萬聖節
已經沒有了宗教迷信色彩,反而是孩子們及青少年扮鬼秀創意辦party的好時機!
一年一度的萬聖節,是中壢商圈的年度大事。去年舉辦的第一屆萬聖變裝大賽,吸引許多北台灣的民眾參與,成功打響中壢站前商
圈名號,今年第二屆「萬聖發威變裝PK」比賽,參加變裝PK人數超過300人,規模較去年成長3倍,有遠從高雄上來的朋友,甚至外國朋
友也來共襄盛舉,一同角逐全國最高28萬元的總獎金。看到大家熱情參與並發揮想像力與創造力,精心打扮成各種最炫的「恐怖鬼」、
「可愛鬼」,相信一定會有傑出的成績,把獎金帶回去。
來到自己從小到大成長的地方,感覺既孰悉又好像很陌生,徒步區範圍變廣了,店家又多出許多,商圈一直在進步,充滿各式流行
元素。最近在中平路、永興街上的變電箱也穿上了新衣,這是工商發展局邀請中壢地區6所大專院校同學以商圈意象為變電箱創作變裝,
注入更多青春美學,並由台電公司協助施工,希望大家來到商圈都能感受新的視覺饗宴。
未來老街溪的親水設施、中壢第一市場整建、捷運通車,將會帶來許多休閒遊憩與通勤人潮,縣府已做好準備,要打造成勝過西門
町的徒步商圈,讓到此的遊客感受中壢的好客與熱情。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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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813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13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1月06日下午2時正
地點:永安漁港觀光漁市2樓會議室(新屋鄉中山西路3段1165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暨說明本府於新屋鄉之重大建設
新屋鄉是除復興鄉外人口最少鄉鎮,為本縣最大米倉,連續三年榮獲全國十大經典好米殊榮,客家人佔全鄉人口比例達92%,且擁有
全國唯一客家漁港。去年本府協助爭取客委會補助加上本府經費共1,500萬,針對新屋鄉特色風光、人文景點等進行整體規畫,已規
畫完成,現正積極向中央爭取執行經費,預計將使新屋鄉脫胎換骨,呈現嶄新亮麗風貌。
此外,全面規畫整繕綠色隧道及永安漁港觀海橋,打造新屋新亮點。
農業方面,持續編列經費補助全國十大經典好米獲獎農民,前十大每人200萬元、前二十大每人50萬元;且為營造最優質農業,明年
開始,取前5名農會補助300萬:此外,本府關注農民需求,耕作所需設備、機械及肥料,均予補助,並投入2,300萬補助農田水路工
程等。
交通方面,新屋鄉重要聯絡道路台31線,已爭取延伸至新竹縣湖口鄉,預計明年通車,交通將更加便捷。
教育方面,縣府重視偏鄉教育資源,配合幼托整合,補助3,000萬元改建新屋鄉鄉立托兒所。
客家事務局賴局長俊宏補充報告:
本府推動客家雙星產業雙軸計畫,成功爭取客委會經費規畫完成,以永安、新屋為緃向軸面,社子溪、自行車道為橫向規畫,整合老屋、
水圳、范姜古厝等客家人文、自然景觀,打造新屋人文藝術觀光景點。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報告:
爭取交通部補助改善綠色隧道設施,目前持續施作中。
參、新屋鄉鄉政簡介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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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鄉人口49,000人,土地6,000公頃,農業人口佔全鄉人口比例53%,漁業人口佔0.04%,土地利用以農漁業及畜牧業為主,埤塘
水圳多,今年本鄉農民入圍全國二十大優質好米,綠色隧道、觀海大橋、北岸紅樹林區、老屋等均為本鄉觀光景點,歡迎各位前來品
嚐農產美食,欣賞美麗景色。
(二) 目前海平面上升,每月大潮沖積大量雜物上岸,請縣府協助本鄉維護。
肆、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申請補助案件,請嚴加審核把關。
二、提案機關: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法規會審查意見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案由:為本府文化局所屬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修正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文化局
案由:為本縣縣民鍾先生獻身文學創作及推廣客家文化屢獲殊榮,薦請頒贈「傑出縣民證」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照案通過。
(二) 凡是本縣具傑出表現,且符合頒贈標準者,應比照辦理,如復興鄉牧師林明福,日前獲文化部指定為「重要傳統藝術泰雅史詩吟唱」
技藝保存者,並成為繼客家歌后賴碧霞女士後本縣第二位榮獲「人間國寶」之殊榮,請文化局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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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及「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 點」第三點、四點、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1026078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及「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四點、五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及「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四點、五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條文
三、租借本館作各種活動,其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處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申請案,申請書函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或活動內容簡介。同性質商業活動申請
單位超過兩個時,得依積分評比(評比表如附件一、二)排定順序,非商業活動得經本處審核後,協調安排使用檔期;其餘日期提出
申請者,則以先提出申請者優先,但經縣政府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不受上述申請期限之限制且得由本處通知租借單位變更或取消使用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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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需售門票者,由本處函請縣政府核准使用,並通知使用單位辦妥使用手續後使用。
(三)使用本館應於接到核准通知二星期內繳納訂金;使用日期前三日繳納保證金及各項費用,逾期視為撤銷申請,沒收訂金
(保證金及訂金金額如附表三)。
(四)使用單位如有改期使用者,以一次為限,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一星期通知本處,以便辦理改期手續,逾期本處不予受理,惟展延
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且不得違反第十點第十款之規定。
(五)使用單位如取消活動,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一星期通知本處,本處除沒收訂金外,其餘費用悉數退還;如未於前一星期通知或於
活動期間有臨時終止、更改活動性質者,保證金視場地使用是否完善且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還,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六)個人申請使用時,可逕向本處辦理登記手續後使用。
(七)使用單位所擬定舉辦之項目,應依規定事先呈報有關單位核備。
(八)場地使用完畢如有追加費用者,應於接獲本處函文通知後一星期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本處得由保證金中逕行抵扣。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青埔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要點
第三、四、五點修正條文
三、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三個月內,於本處網站登錄申請使用場地,本處於每月第一個工作天排定次月檔期,排定方式採協調安排方式辦理,
經本處核准同意者,應於場地使用前七日繳納各項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四、本場地有A、B二座球場供比賽及訓練使用,A球場優先提供比賽使用。
五、申請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如中途放棄或變更使用日期,應於預定使用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處,逾期者,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退還(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單位得於原因消滅七日內,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三)桃園縣政府及本處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利,且不受第三點申請時間之限制,申請核准之使用單位
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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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體育場館認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102636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體育場館認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體育場館認養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體育場館認養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參與體育場館設施認養維護工作,提升縣有財產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體育場館,指本府體育處具管理權限之運動場、館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三、本府體育處得依本作業要點開放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認養體育場、館。
四、認養期限每期最少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認養人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經本府體育處審核認養績效優良者,得優先認養。
五、申請認養體育場、館範圍以整處為原則,經本府體育處核准得部分認養。
六、申請認養人得以現金或提供勞務方式行之。
七、申請認養人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本府體育處提出;經本府體育處審核通過後,與認養人簽訂認養契約,報本府備查。
前項申請認養人,如有二個以上,以抽籤方式或協議共同認養定之。
八、認養人非經本府體育處核准,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九、認養經本府體育處確認後,得開立捐贈證明或感謝函予認養者。
十、認養期間本府體育處得於認養標的設置認養銘牌,以表揚認養人服務公益之精神。
十一、本府體育處得於無損害縣有財產原則下,得優先核准認養人於認養標的舉辦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一年以兩次為限。
前項場地租金或費用收取,依各該認養標的收費標準辦理。
十二、體育場館開放認養訊息應刊登本府體育處網站,期間至少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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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277422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魩鱙漁業管理規則」。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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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組隊單位及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10262078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組隊單位及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組隊單位及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組隊單位及教練選手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府教體字第091021583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府教體字第098021859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2 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005488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 11月7日府教體字第1010262078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桃園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組隊單位暨教練選手為本縣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選手獎勵金:計分兩類,第一類係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第二類係指一面獎牌應由二(含)人以上合作始能取得者,並以當
年度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分類依據。其獎勵金由各得獎之選手每人單獨具領,頒發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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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一類選手獎勵金 十五萬 六萬 四萬 一萬
第二類選手獎勵金 十萬 四萬 二萬 一萬
三、教練獎勵金:
(一)發放對象及條件:
1.指導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需設籍本縣三年(含)且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發放原則:
1.經全民運動會報名審查完成之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民運動會前一個月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選手採自發性訓練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則由組隊單位依該年度擬定參加全民運動會之帶隊教練領取所獲本獎勵金額的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 教練獎勵金(含第一、二類)由組隊單位教練具領核發,頒發標準如下: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教練獎勵金 六萬 三萬 二萬
四、組隊(培訓)單位獎勵金:(含第一、二類)
(一)由組隊(培訓)單位掣據具領,是項經費用於會務推展及選手培訓之用,獎勵金額最高以三十六萬元為限。
(二)獎勵標準如下: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培訓獎勵金 十二萬 六萬 四萬
五、選手蟬連金牌獎勵金: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檢附選手前一年度之獎狀送本府提出申請。
選 手 一萬 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六、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
七、第五點所稱「蟬聯」者,係指前後年度全民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均由同一個人獲得金牌者。
八、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項目為準。
九、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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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 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製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企字第1010293386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
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製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組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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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計員 (一)
人事管理員 (一)
合計 二十六
(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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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關漢君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750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關漢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關漢君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2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72號
四、事務所名稱:皓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118號4樓之1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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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115018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公告指定本縣十八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如下:
(一)福林公園(桃園市介壽路與南豐三街交叉口) 。
(二)德和公園(中壢市仁德四街九十八號旁) 。
(三)義興公園(平鎮市義興里新興路五十五號對面)。
(四)廣豐公園(八德市廣豐路及公園路交叉處) 。
(五)桃園八德埤塘生態公園(八德市興豐路一三一五號)。
(六)四維兒童公園(楊梅市四維二路九十一號前)。
(七)南興公園(大溪鎮仁和路二段一九○巷旁)。
(八)慈湖紀念雕塑公園(大溪鎮復興路一段一○九七號)。
(九)蘆竹光明河濱公園(蘆竹鄉南興村光明路二段一○九號旁)。
(十)三角公園(蘆竹鄉五福村中山路一二五巷旁)。
(十一)華興公園(大園鄉華興路和中園街口)。
(十二)龜山鄉第三運動公園(龜山鄉自強南路八十一巷)。
(十三)中正公園(龜山鄉自強北路三十八號旁)。
(十四)八德村社區公園(龍潭鄉梅龍路四六四巷三十三鄰進入直走右轉)。
(十五)聖德文教公園(龍潭鄉梅龍路四六四巷三十三鄰進入直走右轉)。
(十六)新屋鄉兒童遊樂場(二)(新屋鄉新生村十五鄰八德街三十二號旁)。
(十七)甘泉公園(觀音鄉中山路甘泉井旁)。
(十八)角板山行館(復興鄉澤仁村中正路一三三之一號旁)。
二、於公告指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三、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四、相關資訊可逕洽『桃園縣縣民諮詢熱線一九九九(外縣市○三-三三四一九 九九)』或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三-三三四○九三五轉分機二五一二詢問。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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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蕭武男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7699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蕭武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武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4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65號
四、事務所名稱:蕭武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537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竹縣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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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辦理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統一編號:23549000)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 乙案之相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102750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統一編號:23549000)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分配(請求人會議)乙案之相關事項。
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及「吳綉惠」君民國101年10月29日「桃園縣政
府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辨理。
公告事項:
一、凡 台端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所屬勞工且於契約終止時,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退休資格;或有勞動基準法第11、13、14條
之情事(資遣)等情事,而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未依法給付(未足額給付) 台端退休金(舊制)或資遣費(新舊制)之情事者,請持「執行名義」
(所稱「執行名義」係指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為民事事件強制執行之各類執行名義),自民國101年11月7日(週三)至民國101年12月7日
(週五)止之公告期間內,向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王連昇)登記,以參與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之分配,以法定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辦法所定標準為限。若有不足支付依上述標準所計得之全部資遣費時,則依公平原
則比例分配。
三、公告期滿後,將另案擇期通知相關人員與需檢附之文件(如【含】判決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召開請求人會議。
四、本案張貼本府一樓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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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將地價字第10102807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國保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國保。
三、開業證書字號:(94)桃縣估字第00000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富國路649-6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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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觀音鄉保生村及大潭村」為「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當地鄉(鎮、市)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村(里)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108055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觀音鄉保生村及大潭村」為「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當地鄉(鎮、市)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之村(里)。
依據: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3款。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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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280247號
附件: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
三、廢止理由:配合墳葬管理條例於101年1月11日修正刪除法源依據,爰辦理廢止旨揭辦法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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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性紀念墓園,係指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者於死亡後,於適當地點設置之墓園。
第四條 公共性紀念墓園,以存放骨灰為限,並得不受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
一、被紀念者生前貢獻事蹟及相關資料。
二、被紀念者出生地之鄉 (鎮、市),年滿二十歲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
三、地點位置圖(應附周圍五百公尺以內之實測圖)。
四、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五、興建營運計畫(含經費概算)。
對於管理維護事項,應敘明管理單位及經費,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管理單位之證明文件及經營管理方式。
七、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或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
八、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九、被紀念者家屬同意書(無家屬者免附)
十、前項管理單位應以財團法人為限。
核准申請前,得先以籌備委員會名義申請,惟須完成財團法人法定程序後,始得啟用。
第六條 公共性紀念墓園之申請,由本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始得設置。
第七條 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管理所需經費由管理單位負擔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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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01年10月18日府工土字第1010263983號開會通知單及101 年11月6日府工土字第1010282025號函送會議紀錄予 潘林○○君等八人(如附清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土字第10102850111號
附件: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1年10月18日府工土字第1010263983號開會通知單及101年11月6日府工土字第1010282025號函送會議紀錄予潘
林○○君等八人(如附清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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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1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 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實施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10805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1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101年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之事項包括:
(一)地下水質監測。
(二)飛灰穩定化產物檢測。
(三)焚化底渣檢測。
(四)大氣中異味污染物量測。
(五)大氣中懸浮徵粒(PM10)量測。
(六)環境噪音量測。
(七)掩埋場設施安全監測。
二、本府依規定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揭事項,自101年9月20日起至102年11月19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府路l號10樓)、電話:(03)3386021。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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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01年10月18日府工土字第1010263983號開會通知單及101 年11月6日府工土字第1010282025號函送會議紀錄予 潘林○○君等八人(如附清冊) |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內-縣道113線及114線道路用地取得」,擬取得桃園縣中壢市
興南段公坡小段594-16地號等37筆土地,經本府101年10月18日府工土字第1010263983號開會通知單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以101年
11月6日府工土字第1010282025號函送會議紀錄,惟因潘林○○君等八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
公示送達。本府前開文件存放於本府工務局土木科,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二、應受送達人如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所有土地,請至本府工務局土木科辦理協議價購事宜,如自101年11月30日前未參與協議,本府
將依法辦理徵收;如對徵收有意見陳述,亦請於上開日期前以書面向本府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
陳述意見之機會。
縣長 吳志揚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內-
縣道113線及114線道路用地取得」用地取得協議會公示送達清冊
項次 鄉鎮 段 小段 地號 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 持分 姓名 住址
1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79-0157 2 1/1 潘林○○ ○○○○○
2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31 4 1/5 杜○○ ○○○○○
3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47 30 1/5 杜○○ ○○○○○
4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31 4 1/5 陳○○ ○○○○○
5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47 30 1/5 陳○○ ○○○○○
6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31 4 1/5 陳○○ ○○○○○
7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31 4 1/5 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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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3-0047 30 1/5 陳○○ ○○○○○
9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8-0033 51 1/15 宋○○ ○○○○○
10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9-0007 135 1/9 宋○○ ○○○○○
11 中壢市 興南 興南 0188-0033 51 2/15 宋林○○ ○○○○○
12 中壢市 興南 中壢老 0014-0033 140 2/105 蔡邱○○ ○○○○○
13 中壢市 興南 中壢老 0014-0034 1 2/105 蔡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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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10283451號
附件: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
三、廢止理由: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101年1月11日修正刪除法源依據,爰辦理廢止旨揭辦法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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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
民國100年03月01日修正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設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申請案。
二、審議殯葬設施專區之設置、經營、擴充申請案。
三、審議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申請案。
四、審議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埋藏骨灰之申請案。
五、其他依法規應送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工務局長。
三、地政局長。
四、民政局長。
五、城鄉發展局、工商發展局、農業發展局、交通局、水務局、環保局、教育局、衛生局及社會局代表各一人。
六、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前項第六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局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第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條 送本會審議之申請案,應具備殯葬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三份,向設施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轉報本府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本府文件審查及實地勘查,初審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後,送本會審查。
第二項申請初審文件審查表及本府實地勘查表,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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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對送審之申請案,委員得先就書面審查資料,於審查會議開會前或會議中,請申請人或初審單位提出相關說明。
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委員實地勘查。
第九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否人數相等時,由主席裁決。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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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汙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106116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五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汙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二、桃園縣政府96年7月11日府環空字第0960602464號令發布「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本府每三年檢討並辦理一次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評選作業,並對每次入選之申請者排定名次,入選之申請者得依名次順序遞補三年
內可籌設名額,本次評選作業結果適用102年至104年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佈之可增設站名額。
二、新增站數: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為準。
三、受理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下午17時(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收文時間為準) 。
四、受理地點: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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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本縣各鄉鎮市之機車業者及加油站業者皆可提出申請,惟依各鄉鎮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核算,八德市可優先遞補3站,
另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之核算方式、遞補順序說明及每季月平均檢測承諾數量詳如附表所示。
六、申請文件:參照「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
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檢附影本。
七、評選方式:參照「桃園縣政府辦理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
八、成績公佈:公佈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
縣長 吳志揚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申請籌設事項」相關說明
桃園縣102年至104年開放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機車排氣檢驗站平均負荷量約為4000輛/站(詳如表ㄧ),其中八德市負荷量(5061輛/站)遠高於其他鄉鎮,故列為優先設置地區。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據下列原則排定先後順序,逐步開放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
1.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書面審查與現場評鑑後,依申請單位得分高低排定序位,得分高於80分者始得設置檢驗站。
2.符合入選資格後,考量八德市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遠高於其他鄉鎮市,102年將優先開放增設3站名額。
3.除優先增設名額(3站)外,其餘鄉鎮市將依據原始分數高低排序先後之順位依序遞補。
4.新增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每季月平均檢測承諾數量(詳如表二),考量新設站業務較不熟悉等狀況,取得認可證後首年第1季檢測數量將不列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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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桃園縣102年至104年可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鄉鎮市分析表
鄉鎮市 101年設籍數(輛)(A) 100年機車排氣檢驗站檢測數(輛)(B) 平均車輛數(輛) 已設機車排氣檢驗站數(D) 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荷量
(E=C/D) 是否為負荷量較大地區
(E>4,500)
(C=(A+B)/2)
八德市 113,314 48,627 80,971 16 5061 是
桃園市 229,706 97,814 163,760 38 4309 否
中壢市 226,274 93,959 160,117 39 4106 否
龍潭鄉 60,808 25,366 43,087 10 4309 否
蘆竹鄉 65,996 27,628 46,812 11 4256 否
大溪鎮 47,506 17,890 32,698 8 4087 否
復興鄉 6,101 987 3,544 1 3544 否
觀音鄉 32,413 11,562 21,988 6 3665 否
楊梅市 80,097 33,047 56,572 15 3771 否
新屋鄉 26,006 9,872 17,939 6 2990 否
龜山鄉 78,835 30,227 54,531 16 3408 否
大園鄉 44,409 17,492 30,951 10 3095 否
平鎮市 125,611 54,958 90,285 25 3611 否
合計 1,137,076 469,526 803,301 201 3997 -
表二、100年度機車定檢站檢測月平均數量分析
鄉鎮市 100年機車定檢站檢測數(輛) 已設機車定檢站數 100年月平均檢測數(輛/站) 102~104年每季月平均檢測承諾數(輛)
八德市 48,627 16 253 213*
桃園市 97,814 38 215 215
龍潭鄉 25,366 10 211 211
蘆竹鄉 27,628 11 209 209
中壢市 93,959 39 201 201
大溪鎮 17,890 8 186 186
楊梅市 33,047 15 184 184
平鎮市 54,958 25 183 183
觀音鄉 11,562 6 161 161
龜山鄉 30,227 16 157 157
大園鄉 17,492 10 146 146
新屋鄉 9,872 6 137 137
復興鄉 987 1 82 82
合計 469,526 201 176 -
註:「*」八德市因優先開放3站名額,故102~104年每季月平均檢測承諾數量以19站計算為213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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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1年都市地區原住民縣總頭目及縣副總頭目選舉事宜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010295598號
附件: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縣總頭目及縣副總頭目選舉作業須知
主旨:公告本縣101年都市地區原住民縣總頭目及縣副總頭目選舉事宜。
依據:本縣都市地區原住民事務幹部組織輔導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投票日期:101年12月9日(星期日)18時至21時。
二、投票地點:桃園縣政府601會議室。
三、候選人登記日期:101年11月26-28日8時30分至17時。
四、候選人登記地點: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五、選舉人:本縣各鄉鎮市於101年11月23日報府備查之新任鄉(鎮、市)總頭目、社區頭目名冊,選舉人名冊於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
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閱覽(http://ipb.tycg.gov.tw/site/ex_bureau_index.aspx?site_id=028)。
六、候選人:
(一)縣總頭目:需設籍本縣戶籍所在地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以選舉日當日為準)之鄉(鎮、市)現任總頭目或曾任本縣總頭目及
縣副總頭目者。需年滿45歲以上精通國語、原住民族語言者。
(二)縣副總頭目:需設籍本縣戶籍所在地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以選舉日當日為準)之鄉(鎮、市)現任頭目或曾任本縣、副總頭目者。
需年滿45歲以上精通國語、原住民族語言者。
(三)現職軍公教人員與民意代表不得參選。
七、應選名額:縣總頭目1人,副總頭目4人。
八、登記方式:
(一)候選人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後當場歸還),並應繳交身分證影本及登記表各一份。
(二)採親自登記或委託登記(委託登記須填具委託書)代理登記者應繳驗候選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當場歸還),並應繳交候選人
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登記表各一份。
九、參選登記費:參選縣總頭目者應繳交新台幣5000元整登記費,參選縣副總頭目者應繳交新台幣3000元整登記費,選舉結束後,
登記費無息退還參選人。
十、選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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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總頭目採無記名單記法(只簽選一人),縣副總頭目採無記名連記法(得簽還1至4人)。
(二)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明書正本領取選票,不得代領或代投。
(三)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開票所投票,超過時間都不發給選票。
十一、開票比照選罷法規定辦理。投票完畢,立即當眾開票,並公佈選舉結果。
十二、本公告請另刊登於桃園縣政府公報、本府一樓大廳公佈欄、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及函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復興鄉公所除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地區原住民縣總頭目及縣副總頭目選舉作業須知
(一)選舉人資格:本縣各鄉鎮市於101年11月23日報府備查之新任鄉(鎮、市)總頭目、社區頭目名冊。
(二) 候選人資格
1.縣總頭目:
(1)積極資格:需設籍本縣戶籍所在地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以選舉日當日為準)之鄉(鎮、市)現任總頭目或曾任本縣總頭目及
縣副總頭目者。需年滿45歲以上精通國語、原住民族語言者,任期四年。
(2)消極資格:無內亂外患或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者。
(3)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戶籍謄本(須有原住民族別註記)。
2.縣副總頭目:
(1)積極資格:需設籍本縣戶籍所在地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以選舉日當日為準)之鄉(鎮、市)現任頭目或曾任本縣副總頭目者。需年滿45歲以上精通國語、原住民族語言者,任期四年。
(2)消極資格:無內亂外患或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者。
(3)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戶籍謄本(須有原住民族別註記)。
(三) 應選名額:縣總頭目1人,副總頭目4人
(四) 投票方式及規定事項:
1.縣總頭目採無記名單記法(只簽選一人),縣副總頭目採無記名連記法(得簽選1至4人),鄉(鎮、市)總頭目及社區頭目推選之,分開投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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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票時依據各鄉鎮市推選出原住民頭目名冊發給選票。
3.選舉人投票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明書正本領取選票,不得代領或代投。
4.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開票所投票,超過時間都不發給選票。
(五) 登記方式及規定事項:
1.登記方式:
(1)候選人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後當場歸還),並應繳交身分證影本及登記表各一份。
(2)代理登記者應繳驗候選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當場歸還),並應繳交候選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登記表各一份。
(3)以登記順序為候選人號次,不得重複登記。
2.參選縣總頭目者應繳交新台幣5000元整登記費,參選縣副總頭目者應繳交新台幣3000元整登記費。
(六)開票比照選罷法規定辦理。投票完畢,立即當眾開票,並公佈選舉結果。
(七)登記日為101年11月26-28日8時30分至17時。地點: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八)縣總頭目及縣副總頭目選舉時間101年12月9日(星期日)18時至21時。
(九)現職軍公教人員與民意代表不得參選。
(十)本府將於102年1月1日頒發當選證書,並以該日為就任日,本屆任期至105年12月31日止。
桃園縣101年都市原住民縣總頭目暨副總頭目參選登記表
姓 名 年齡(足歲)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參選項目 □總頭目 □副總頭目
檢附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籍謄本正本 □委託書(如後附)
登記費 新台幣: 仟元整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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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茲因事忙,特委託 持用本人之印鑑章及有關文書證件。辦理登記
「桃園縣101年都市原住民縣總頭目暨副總頭目」選舉等有關之一切事宜,恐口無憑,特立本委託書並附印鑑證明乙份為據。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受 託 人: (簽章)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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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溫○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114240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溫○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溫○聰於100年11月16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定一街與吉林北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現住地,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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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114059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君於100年2月10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508號9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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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114061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順於100年2月10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508號9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縣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1號5樓、
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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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民戶字第10100194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1年11月7日桃大戶字第10100050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15鄰」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1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局長 邱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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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縣廣場藝術節 |
2012桃園縣廣場藝術節
由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舉辦的2012桃園縣廣場藝術節11月10日於桃園縣藝文園區廣場熱鬧登場,這是桃園縣第一次以廣場
藝術節的形式,舉辦的大型表演活動。我們希望能在這樣自由開放的空間中,以不拘泥於舞台的方式表現,讓藝文表演深入
民眾生活場域,如廣場、廟埕、公園等地方,讓桃園也能像歐洲國家一樣,民眾處處都可親近藝術、融入生活。
本次系列活動文化局特別邀請來自4國、12個表演團隊,演出形式含括了舞蹈、音樂、戲劇等多元面向,必定能讓桃園
地區的觀眾大開眼界,這些國外表演團隊也表示,期待能與台灣觀眾一同歡度廣場上迷人的藝術盛會,在秋夜裡一同狂歡。
本次活動是採取流動的表演方式,不像傳統的演出固定在舞台上,為了替現場觀眾創造不同的驚喜,演出者會視現場狀況調
整出場位置與方向。某些演出團體可能會走入觀眾席演出,也請到場民眾放鬆心情,與我們一同遊戲、享受這美好有趣的夜晚。
吳縣長表示,桃園縣是台灣的國門之都,桃園縣民得以優先享受世界各國帶來的各種文化,今年在藝文園區廣場已經舉辦了
一系列深受桃園鄉親們喜愛的文化活動,希望桃園的父母們能夠多多利用這些資源引領孩子們參加縣政府文化局所舉辦的各類型
文化活動,藉此讓孩子們能夠開拓眼界,培養文化氣息與國際觀。
今年廣場藝術節除了在藝文園區的演出外,還特別移師到平鎮市、中壢市、龍潭鄉、蘆竹鄉巡迴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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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Taoyuan County Plaza Art Festival
Organized by Taoyuan Cultural Bureau, the Taoyuan Plaza Art Festival lighted up the entire Art Area Plaza on November 10th.
It is the first large-scale performance ever held in the form of plaza art festival. We hope to integrate our people’s life
into art performance in a stage-free setting and a totally available space, such as plazas, temples and parks. It is aimed
to transform Taoyuan into a European city, where life and art is closely intertwined.
For the series of events, Taoyuan Cultural Bureau invited twelve performance groups from four countries and diverse artistic
areas such as dance, music, drama to blow the mind of the audience in Taoyuan. Before the shows, those visiting groups looked
forward to joining Taiwan’s audience in the celebration of the fabulous art festival—an ecstatic autumn night’s dream! Unlike
the conventional shows on the stage, the festival adopted the shifting performance model, that is, some artists may perform
amidst the audience. Please loosen up and cheer up! Come and enjoy the games and amazing evening with us.
As Mayor Wu noted, Taoyuan County is the national front gate of Taiwan with its citizens experiencing world cultures firsthand.
The much-favored series of cultural events have taken place on the Art Area Plaza this year. It is hoped that parents in Taoyuan
can utilize those resources and bring their kids to various cultural events hosted by Taoyuan Cultural Bureau, to broaden their
horizon, nurture their cultural taste and develop their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In addition to Art Area Plaza, the performance groups also toured in Pingjhen City, Zhongli City, Longtan Township and Luchu
Tow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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