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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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57次主管會議紀錄 |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一、第2案「南崁溪亮點」專案:
主席裁示:
本案應儘速完成,所列超過103年時程須全面修正提前。
二、第9案「如何推動本縣公共設施場館認養方式」專案:
主席裁示:
請財政局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專題報告。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各局處應多聯繫友好議員支持本府總預算。
(二)機關於編列委辦、補助費等涉及採購法預算時,仍有不少錯置情形發生,其正確區分辦理方式如下:
1、委辦:
屬於本府各局處法定職掌相關之業務,委託民間力量辦理,局處為主辦機關,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社會局關懷據點。
2、補助:
民間社團辦理與社團宗旨相關活動等,要求本府提供經費支援,受補助單位為主辦單位,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100萬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但機關亦可嚴格要求100萬以下適用。
如教育局委託學校辦理活動,為基於政府機關層級之行政委託,而捷運、航空城公司是公法人,非行政委託,應適用採購法。
(三)各局處應設置法制人員,以提供法令執行上之建議。
(四)即將逾期公文可由承辦人提出合理理由申請展期,或機關檢討修訂公文處理期限等方式因應,切不可流於怠惰,放任公文逾期。
(五)日後凡是召開埤塘座談會,請加會城鄉發展局景觀工程科。
(六)各局處設置委員會應慎選委員,所聘委員須能配合縣府政策,委員會係藉由委員機制彌補法令等不足,委員僅提出專業意見以供參考,
案件准駁與否應由主席裁示,此外,希望各局處長親自出席會議。
(七)教育局聘用專任教練,應比照約僱人員程序以府簽簽陳至一層核定。
二、李副縣長朝枝:
(一)各局處府會聯絡人員心態必須調整,不可輕慢,凡是總質詢或議會工作報告與局處相關承諾辦理事項,須立即回報,局處並應迅速處理,
若未處理完畢,預算審查恐將遭遇阻礙,請局處長務必於局(處)務會議轉達。
(二)本府總預算審議至各局處預算時,前一天局處應全面總動員,拜訪、聯絡議員,另府會聯絡人平時均應聯繫分組議員支持本府預算,
以發揮本府團隊精神。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應有警覺,如總質詢或局處工作報告時議員所提事項未解決完畢,或是未備妥預算相關說明,無法清楚解說時,預算審查將遭
受質疑,以致拉長審查時程或被擱置不決,請李副縣長協助考核各局處總預算審查表現。
(二)委員會委員僅協助提供意見參考,各設置機關應注意自身公權力行使,為必要裁示。
(三)請人事處規劃辦理基層公務人員實用訓練課程,課程內容應包含採購、公文品質流程、政風法規、法律基本概念等項目,講師由府內
人員擔任,藉以提升人員基本能力。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政策指示(無)
捌、散會 下午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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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石門觀光節暨水保嘉年華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
2012桃園石門觀光節暨水保嘉年華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1.11.19
各位佳賓以及現場的朋友,大家好
今年的石門觀光節活動,選在石門水庫最美的季節舉行,水庫的3千棵楓樹、槭樹等將逐漸轉黃、轉紅,讓大家賞楓不必到奧萬大,
也不必到武陵農場,一起來這北台灣交通最便利的賞楓勝地體驗「楓石門」!
石門水庫擁有非常豐富的文化及自然景觀,在過去是我們出遊的第一選擇,也是大家共同的回憶,而面對現在各地景點不斷推陳出新,
石門水庫雖是「老景點」,但也能「新體驗」,這次活動我們規劃了「十個門道遊石門」的主題,設計了賞楓、活魚美食、客家文化等十
個特色遊程,希望透過一連串的導覽及體驗活動,讓大家在懷舊中尋找新意,重新認識石門水庫。
今年活動還安排了全新低碳旅遊體驗,讓民眾體驗太陽能電動公艇的舒適與環保,並首度開放石門電廠讓民眾一探究竟,以及在地客
家村里導覽、一日農夫體驗等特色遊程。其中,最讓大家所熟知的就是活魚美食,只要在活動期間下載愛ㄑ桃APP,到各活魚餐廳打卡消費,
就能馬上享受店家特別優惠,還可以抽自行車、活魚餐券等大獎。
活動期間不僅石門水庫免費入園,搭乘台灣好行慈湖線公車,還享有2人同行1人免費的優惠,每週六、日,在石門水庫依山閣還有龍
潭愛樂、YOYO、懷舊民歌等精采演出及各項闖關活動。歡迎大家一同來體驗全新楓石門的美景。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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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桃園汽車博覽會」開幕式 縣長談話 |
「2012桃園汽車博覽會」開幕式 縣長談話 101.11.23
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蕭理事長、各位貴賓以及現場與會的朋友們,大家好
桃園縣是「汽車的龍頭重鎮」,相當於美國的底特律,國內前4大車廠中,就有3大整車製造廠選擇在本縣落腳,包括福特六和(Ford)、
中華汽車(Mitsubishi)、國瑞汽車(Toyota)等。汽車工業向來是各種產業的火車頭,帶動許多相關的產業發展,2011年年產值占全台42%,
從業人數也是全國第一,對桃園地區經濟發展更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
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本縣會員家數達251家以上,素來致力於「提昇車界全面素質,保障透明公平交易」保護消費者及全體汽車
業界之權益。本次「2012桃園汽車博覽會」,活動主軸為「夢想啟動,關懷上路」,內容包含汽車展示、教育、環保及社會公益等多元素。
這次為期三天的活動,現場汽車展示超過400輛,包括千萬超跑、50~70年代復古華麗的古董車、油電環保車等,絕對會令大家目不暇給!
現場更安排專家進行中古車的買賣鑑定教學,讓民眾可以從專家的解說中了解如何辨別泡水車或事故車,並邀請汽車達人現場教授汽車保
養的秘訣,藉此讓民眾了解降低汽車廢氣污染的方法。
透過這次的博覽會除了讓民眾看見桃園縣汽車產業的實力外,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們主動捐款並將此次活動的部分所得捐
贈給民間弱勢團體,期望能藉由汽車博覽會號召各界人士的愛心,讓夢想啟動,關懷上路。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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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57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5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1年11月22日下午3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朱育慧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本縣精緻農業發展再報告
環保局倪副局長炳雄補充說明:
本局現從許可證核發加強預防管理,並持續管制污染潛在物質,另將針對合法設立工廠進行深入功能評鑑與查核。
蔡副秘書長宗烈:
本案建議就治標先行改善:
(一)環保局管理污染源應規劃一整套策略,以符公平正義。
(二)水利會現行政策禁止工業及民生污染搭排,但民生污水早期社會常作為肥料使用,請與水利會溝通,以免因取締工業污染而影響早期聚落排放水路。
(三)環保局應將巡查污染源告知農業局,以免後續因銷毁收成農作物導致農民不滿及浪費公帑。
(四)農業局應分析在地農林漁牧產業優缺點,因地制宜,以發展層次分明之精緻農業。
葉秘書長秀榮:
(一)考量農地污染整治後,所裁種作物民眾仍有食用疑慮,故建議變更為建築或工業用地。
(二)台灣農業產量無法與大農型國家的大量農業競爭,台灣應朝技術改良、品質優良精緻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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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縣長朝枝:
農地污染處理方法由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
(一)治標:
工商發展局及工務局發照時,應確認工廠具合格污水處理設備;環保局應嚴密監控污染源並嚴格稽查污水排放,並將土污基金各地監測點
轉知農業局、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農會,避免農民耕作食用性或高經濟價值作物,上述各機關務必密切合作。
(二)治本:灌排分離。
主席裁示:
(一)本府精緻農業請訂定明確發展方向及具體目標。
(二)環保單位應積極取締污染源並與農業局合作,以免影響土地利用及農民生計,請李副縣長協助。
(三)水務局請協調水利會改善灌排分離問題,並嚴格控管工業污水搭排,配合休耕政策,儘量以回復原有灌溉水路為主。
(四)請於農業及環保會議反映污染監測點問題,並準備說帖向中央及立委說明。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案由:本縣12年國教準備情形報告
林顧問逸青補充建議:
12年國教推動主要在於改變老師觀念,建議提供老師充分資訊以利配合;此外,台灣目前引進「學習共同體」之新教學方式,嘉義市、
台北市及新北市均已試辦,建議可參考推動。
主席裁示:
(一)未來可參考配合「學習共同體」互動式教學。
(二)推動12年國教,教育局應徹底提供學校比序項目資訊,老師須改變態度,不可仍只執著於考試分數,而應充分轉知家長及學生各項
訊息並予適性輔導。
三、報告機關:衛生局
案由:如何推動本縣成就生活大縣─健康城市
主席裁示:改列下次主管會議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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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認養維護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10266369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認養維護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認養維護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認養維護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參與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
(以下簡稱彩虹橋)場地及設備認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及設備,係指彩虹橋橋樑本身及其周邊場地與設備。
三、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得為本要點之認養者。
四、本要點所稱認養係指認養者捐贈現金,認養彩虹橋之場地及設備,由本局統籌辦理認養場地及設備之增添、改善、維護及管理等工作。
五、認養者應一次繳清全部捐款,繳入本局公庫代收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由本局開立捐贈證明予認養者。
六、認養期間每次最少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七、本局得公告徵求認養,公告內容應包括認養項目、認養經費、認養方式、申請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等。
前項公告除應於本府及本局公告揭示外,並應於本府及本局網站公布。
八、申請認養者,應檢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契約。
同一認養場地或設備,有二個以上認養者,以抽籤方式或協議共同認養定之。
九、認養者不得干涉認養場地或設備之使用;未經本局核准,認養者不得於認養場地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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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隨時終止認養,認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一、政府因舉辦重大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二、違反認養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十一、認養者與本局終止認養契約者,認養者不得請求返還捐款或任何補償。
十二、本局得於彩虹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銘牌,以表彰認養者熱心公益。
十三、本局每年得公開表揚認養者。
桃園縣竹圍漁港彩虹橋認養申請書
申請日期:
申請人姓名
(名稱)
身份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申請單位聯絡人 姓 名
聯絡方式 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E-mail:
認養項目(金額)
認養方式
申請人: (簽名及蓋章)
代表人: (簽名及蓋章)
審核意見
審核結果 □同意認養 □依審核意見修正後同意認養 □不同意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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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010307320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認養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認養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認養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運用社會資源,鼓勵參與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
(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及設備認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得為本要點之認養者。
三、本要點所稱認養係指認養者捐贈現金,認養本會館之場地及設備,由本局統籌辦理認養場地及設備之增添、改善、維護及管理等工作。
四、認養者應一次繳清全部捐款,繳入本局公庫代收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由本局開立捐贈證明予認養者。
五、認養期間每次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六、本局得公告徵求認養,公告內容應包括認養項目、認養經費、認養方式、申請期限及應檢附文件等。前項公告除應於本府、本局及
本會館公告揭示外,並應於本府及本局網站公布。
七、申請認養者,應檢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契約。
同一認養設施或設備,有二個以上認養者,以抽籤方式或協議共同認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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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者不得干涉認養場地或設備之使用;未經本局核准,認養者不得於認養場地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
九、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隨時終止認養,認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一)政府因舉辦重大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二)違反認養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十、認養者與本局終止認養契約者,認養者不得請求返還捐款或任何補償。
十一、本局得於本會館適當地點設置認養銘牌,以表彰認養者熱心公益。
十二、本局每年得公開表揚認養者。
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申請書
申請日期:
申請人姓名
(名稱)
身份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申請單位聯絡人 姓 名
聯絡方式 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E-mail:
認養項目(金額)
認養方式
申請人: (簽名及蓋章)
代表人: (簽名及蓋章)
審核意見
審核結果 □同意認養 □依審核意見修正後同意認養 □不同意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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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297506號
附件: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附「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經本府核准,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與捷運系統接轉運輸之相關事業。
二、與捷運系統旅客服務之相關事業。
三、與捷運系統興建、營運所需設施設備之研發、製造或修護之相關事業。
四、與捷運系統工程管理、營運管理、諮詢及顧問服務之相關事業。
五、廣告業、觀光旅遊事業、餐飲服務業及有關增進捷運系統營運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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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本府核准經營之相關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第四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第五條 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可供附屬事業經營者,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捷運系統及場、站鄰近地區之交通、安全及衛生。
前項所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捷運系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第六條 營運機構得於捷運系統車站內提供場所供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其位置、面積及水電清潔費,
由營運機構決定之。
第七條 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
一、自行經營。
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委託他人經營。
四、出租他人經營。
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
三、捷運系統運輸部門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應分別列帳。
四、捷運系統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第九條 營運機構實施轉投資,投資前應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擬具計畫,
並檢具協議或契約草案及投資事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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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附屬事業委託他人經營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委託經營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託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前,應先支付權利金。
二、依事業性質訂明委託期限。
三、受託人經營之報酬依經營之預期成果調整。
四、訂明履約保證金。
五、受託人不得將附屬事業複委託第三人經營,違反者,終止契約。
六、訂明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或觀瞻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附屬事業出租他人經營者,應公開招商。
出租經營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依事業之性質訂明出租期限及租金支付事宜。
二、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三、承租人不得將附屬事業經營權之全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未經營運機構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經營權之一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
違反者,終止契約。
四、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或觀瞻,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第十二條 營運機構自行經營或轉投資他公司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本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三條 受託人或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營運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出租經營契約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停止其經營該附屬事業。
第十四條 附屬事業之經營應受本府之監督,財務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本府備查。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營運機構拒絕提出文件帳冊或不遵從督導改正者,本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定期停止其附屬事業經營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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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茄苳溪(蘆竹鄉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10281307號
附件:實施範圍圖示
主旨:公告本縣茄苳溪(蘆竹鄉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水域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實施範圍(詳附圖):茄苳溪(蘆竹鄉南竹路茄苳溪橋至茄苳溪、南崁溪交匯口)。
二、禁止事項:於前揭公告範圍內禁止使用網具(流刺網、投網)採捕魚類。
三、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惟基於學術研究及具公共利益目的,
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採捕範圍得視實際需要重新檢討後調整或適度開放。
五、本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縣長 吳志揚
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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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2年度每評 點單價為新臺幣10.2元,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工土字第10103005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所定之「評點單價」民國102年度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0.2元,
惠請張貼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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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10190296號
主旨: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料醫師蕭美君乙名。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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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299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蔡明沛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蔡明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明沛。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縣估字第00003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莊敬路117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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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304487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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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102922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附「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318
(四)傳真:03-3347969
(五)電子郵件:104119@mai1.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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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帥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608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帥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一街35巷2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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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 |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實務所需並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立法依據及適用對象、寄養家庭與機構安置等相關規定,本次修正
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本法修正援引法條。(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
三、修正寄養家庭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列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之兒童或少年之寄養安置費用計算標準,及寄養安置費用包含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修正寄養安置費用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修正法源依據。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綜理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事項如下:
一、申請寄養安置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二、寄養家庭之招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三、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及少年關係之輔導與調整。
四、寄養安置家庭(機構)與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五、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與親生家庭之輔導。
六、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轉介安置之個案輔導。
七、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八、寄養安置費用之籌編核撥。
九、寄養安置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事項。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綜理兒童少年寄養安置事項如下:
一、申請寄養安置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二、寄養家庭之招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三、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四、寄養安置家庭(機構)與寄養安置兒童、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五、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及親生家庭之輔導。
六、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轉介安置之個案輔導。
七、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八、寄養安置費用之籌編核撥。
九、寄養安置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其他有關兒童、少年寄養安置事項。 酌修文字。
第三條
寄養安置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除明定受託單位應依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辦理是項業務外,亦需載明工作區域、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並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第三條
寄養安置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除明定受託單位應依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辦理是項業務外,亦需載明工作區域、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並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 酌修文字。
第四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評估其最佳利益後,得辦理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
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應予安置。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四、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第四條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社會工作員評估其最佳利益後,得辦理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規定應予安置。
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四、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安置。 一、 酌修文字。
二、 配合本法修正各款所定條文條次。
第五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兩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欲延長寄養之期限,得視實際需要辦理。 第五條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兩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欲延長寄養之期限,得視實際需要辦理。 未修正。
第六條
兒童及少年於寄養或安置期間,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本府許可,得依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本府得禁止之。 第六條
兒童、少年於寄養及安置期間,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本府許可,得依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本府得禁止之。 酌修文字。
第七條
受寄養家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雙方均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且無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虐待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行為者。
(五)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六)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一)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符合前款第一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
具有下列條件之ㄧ,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幼兒園、托嬰中心、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領有專業保母證照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或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證照者。
申請為受寄養家庭,應檢具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有配偶者亦應檢具前述相關文件,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經本府審查合格登記並訂定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第七條
受寄養家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雙方均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四)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五)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六)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一)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三)符合前款第一目、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
具有下列條件之ㄧ,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或領有專業保姆證照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或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證照者。
申請為受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有配偶者,並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經本府審查合格登記並訂定契約後,始得接受寄養。
寄養於親屬家庭者,由本府斟酌實際需要辦理。 一、 參酌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以符實務所需。
二、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為幼兒園(於該法施行前稱「幼稚園、托兒所」),並增訂托嬰中心。
三、 明定申請擔任寄養家庭應備文件。
第八條
每一受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及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未成年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及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每一受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未成年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之兒童、少年為兄弟姊妹關係者,不在此限。 酌修文字。
第九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應負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本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兒童及少年之個案狀況。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及少年對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並教導輔導回歸親生家庭。
五、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能教育。
六、寄養安置費用之妥善運用。
七、寄養安置兒童及少年之健康照顧。 第九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應負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本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少年對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並教導輔導回歸親生家庭。
五、提供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能教育。
六、寄養安置費之妥善運用。
七、寄養安置兒童、少年之健康照顧。 酌修文字。
第十條
受寄養家庭遷移前,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 第十條
受寄養家庭遷移前,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者,由本府註銷其登記。 未修正。
第十一條
受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受寄養家庭終止或放棄提供寄養服務,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註銷登記。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未修正。
第十二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或受委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安置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一、寄養兒童及少年於安置期間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情形者。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安置義務者。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第十二條
受寄養家庭及安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或受委託單位應通知其改善或終止寄養、安置關係,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涉及刑責者,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一、寄養兒童、少年於安置期間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三、藉機對外募款斂財者。
四、有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之情形者。
五、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履行寄養、安置義務者。
六、違反其他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者。 一、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修正條文條次。
第十三條
寄養安置費用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兒童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為上限。
二、少年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為上限。
三、兒童及少年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三倍為上限。
依前項標準收取之寄養安置費用,如仍無法支應寄養安置實際必要支出,本府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差額。
第一項寄養安置費用,包含膳食費、住宿費、服裝費、衛生保健費、國民義務教育費及生活零用金。 第十三條
寄養安置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兒童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倍計算。
二、少年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二倍計算。
依前項標準收取之寄養安置費用,如仍無法支應寄養安置實際必要支出,本府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差額。 一、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寄養安置費用收取規定。
二、 增訂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用計算標準。
三、 增訂第三項明定寄養安置費用包含項目。
第十四條
兒童及少年之寄養安置費用,應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得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酌予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府評估經濟困難者,由本府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二倍者,本府補助三分之二,其自行負擔三分之一。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本府補助二分之一,其自行負擔二分之一。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如非設籍本縣者,其寄養安置費用由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支付。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應於每月十日前繳交上個月寄養安置費用予本府,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本府得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兒童及少年之寄養安置費用,應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但本府得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酌予補助。
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先由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負擔,認有續予寄養安置之必要者,得移請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負擔之寄養安置費用,應於每月十日前繳交上個月寄養安置費予本府。 一、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寄養安置費用補助標準。
二、 酌修第二項文字以符實務所需。
三、 增列寄養安置費用追繳方式。
第十五條
本府應補助受託單位辦理家庭寄養事務費,其費額按每人每月寄養費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第十五條
本府應補助受託單位辦理家庭寄養事務費,其費額按每人每月寄養費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未修正。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養安置。但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寄養安置之兒童、少年,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養安置。但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酌修文字。
第十七條
受寄養家庭之督導、考核及獎勵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七條
受寄養家庭之督導、考核及獎勵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酌修文字。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之契約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之契約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未修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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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308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0月6日至101年10月31日,
批號1D10111050.W.N共19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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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100308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1年10月6日至101年10月31日,
批號lDI0111050.X.N共10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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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心動起來 萬人CPR活動 |
讓心動起來萬人CPR活動
桃園縣12月7日舉行「萬人CPR活動」,成功的締造了金氏世界紀錄。本活動由桃園縣政府籌備多時,當日於桃園縣體育館安排4場次
CPR活動,以20,035人刷新2011年由新加坡創下金氏世界紀錄。
為了建構桃園縣民愛與祥和之健康安全生活環境,繼100年度將瘦瘦拳,吳縣長今年特別指定全民CPR列為重點亮點計畫,推展迄今已
有5萬6千多位縣民通過2.5小時的CPR訓練及測驗,取得CPR證照,縣府及各公所員工取得證照比例更高達95.08%。台灣每年有兩萬人因為
心肌梗塞等因素造成到院前心臟停止。據統計心臟停止跳動之患者若未施行CPR,每晚1分鐘,生存率即降低10%,所以在救護人員到達前的
空窗期,身旁的人若能儘早實施CPR,將是起死回生的關鍵。
吳縣長表示,推動CPR的目的不在於打破金氏紀錄,而是希望大家將CPR當作是日常生活中的必備技能,隨時隨地如果有需要就要有勇
氣及技術幫助別人,一個好的救護體系應包含推動民眾的急救教育,因此今年縣府團隊積極辦理CPR推展計畫,要將CPR急救技術深入桃園
縣每個角落及家庭。吳縣長也帶領大家宣誓,願意並且也能夠參與救人的行列,尤其桃園縣的救活率已超過台北市,達到29%的成績,已
接近世界公認的魔鬼數字30%,充分彰顯本縣CPR推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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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 Practice Event Attracted Thousands of People to Participate
Thousands of people performed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on December 7 in Taoyuan County, breaking the Guinness
world record successfully. The event, which had been prepared b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for a long time, included four
sections of CPR performance by 20,035 people in Taoyuan County Stadium, breaking the current Guinness world record set by
Singapore in 2011.
Following last year’s introduction of aerobic exercise called “Shoushouquan” (literally: slimming dance), Magistrate Wu
specifies the pubic training of CPR as this year’s focus to build a safe and healthy living environment. So far over 56,000
citizens have completed the 2.5-hour CPR training and passed the test to get their certification. 95.08% of the public
servants in the county have acquired the certification. Every year in Taiwan, 20,000 victims’ hearts stop beating due to,
for example, myocardial infarction before reaching the hospital. A victim’s survival rate is decreased by 10% with every
minute that passes without CPR, according to the estimate. Lives can be saved if people perform CPR before the medical help
arrives.
The purpose of advocating CPR is not to break the Guinness world record, but to promote it as a must-have skill, as
Magistrate Wu notes. Both courage and skill are needed to safe a life anytime and anywhere. Given that a well-developed
medical care system should include public education of emergency medical care, the County Government promotes CPR this
year in hope to educate families how to perform CPR. Magistrate Wu, together with participants in the event, vow to be
willing to and be able to save lives. The survival rate in Taoyuan County has surpassed Taipei City, reaching 29%, close
to the world standard of 30%. The county’s success in promoting CPR is truly manifested by the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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