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1年度第24期

專載
2012桃園眷村文化節《那一年,屬於眷村的歌》 縣長談話
2012桃園眷村文化節《那一年,屬於眷村的歌》  縣長談話    101.10.27
 
各位佳賓以及眷村的朋友們,大家午安
  今年眷村文化節以「代代傳情」為主題,串聯許多鄉鎮市,便是希望透過各種型式的藝文活動,帶領更多年輕人來認識眷村文化,
傳承眷村的「人、情、味」。今天在八德陸光四村,透過「歌曲」串起眷村的情感,以《那一年,屬於眷村的歌》為主軸,彷彿帶我們
回到了「那一年」的時光。
  八德市陸光四村於民國54年落成起用,88年改建為國宅,現在的居民除原來陸光四村的住戶外,還包括了忠勇新城、慈光六村、金門
新城、貿易七村、忠貞新村、篤行新村等眷村,共結合7個眷村形成一個近二千戶住宅的嶄新現代社區,在這個新眷村中,仍能舉辦這樣
有意義的活動,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事情。在陸光四村管委會何主委的領導下,發揮創意籌辦了這一系列的活動,藉由不同年代的歌串起屬
於眷村充滿歡笑、淚水的故事。
  當然除了歌唱比賽之外,還包括老照片展、眷村美食園遊會、童玩孩子王、社區展演,文化局也特別安排了漢霖民俗說唱藝術,以及
眷村電影《小畢的故事》、《想我們的眷村媽媽》的放映。這些豐富多元的活動,充分展現了我們八德眷村活力與熱情。今天非常榮幸來
到八德陸光四村參加眷村文化節的開幕活動,希望這兩天大家都能快樂參與。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2012 桃園全國馬拉松」 縣長談話
「2012桃園全國馬拉松」  縣長談話    101.11.18
 
各位貴賓以及來自國外及全國各地跑友們,大家早
  今天竭誠的歡迎來自國外及全國各縣市2300餘位與會菁英選手參加本屆「2012桃園全國馬拉松」大賽,本縣辦理馬拉松競賽正式邁入
第8年,有全國各地跑友的支持與勉勵,更讓我們團隊再接再勵做好各項賽務籌畫,讓跑友盡情享受路跑的樂趣。
  本縣落實推廣全民體育及營造健康城市,從本次賽會起加入身心障礙族群參與路跑活動,同時培養終身運動習慣從國小階段開始,實
施免收報名費,期望透過政策的執行,讓更多人參與促進身心健康。路跑是一種全民老少咸宜的休閒活動,也是一種考驗耐力,自我挑戰
的運動,所以在此次比賽中,參賽的選手不僅在贏得榮譽,完成全程競賽更是一種自我挑戰的精神表現,這也是此次大會舉辦此次活動的
最大意義。
  最後,特別感謝參與的中央大學及創新技術學院與萬能科大的志工同學無私的投入,本府教育局體育處承辦同仁的用心,以及所有與
會朋友的參與,使得本次活動增色不少,更期待並祝福各位在今天懷抱著愉快的心情,欣賞賽道沿途本縣中壢及大園的草花美景,並能堅
持、發揮驚人的耐力持續到終點,謝謝大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
政令
訂定「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2月10日生效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地區字第1010312216號令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
  紓解因區段徵收造成之居住、工廠營運衝擊,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會商內政部訂定本要點。
二、安置對象及資格
(一)本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列為安置對象:
1.受安置工廠: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補償費,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2.受安置住宅:
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合法建物之現住戶領有房租補助費,且建物全數拆除遷移。
3.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應自行協調
 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抵價地供安置。
(二)每一合法建物,其所有權人符合前款條件者,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原則。
(三)受安置住宅所有權人於本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且其現住戶分別領有房租補助費者,若建物所有權人或其
  協調對象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申請安置單元合計之權利價值時,准予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內,配回數個建築單元。
(四)除前開對象以外,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在不影響財務計畫之原則下,由內政部同意後於乙種工業區予以特別安置:
1.本次區段徵收經本府查估領有拆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
2.本次區段徵收地上物徵收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前尚在營業,且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且有固定場所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3.工廠負責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五)經同意特別安置者,其抽籤與配地作業於合法工廠建物所有權人辦理完竣後接續辦理。
三、安置土地位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一)安置街廓(區塊)位置:安置工廠土地,坐落於產業專用區東側之乙種工業區;安置住宅土地,坐落於計畫區西北側之第四種住宅區。
(二)安置單元面積:
1.安置工廠土地:各安置單元之位置,如附圖一。
2.安置住宅土地:每一安置單元以面寬五公尺為原則,並視街廓深度酌予調整,位置如附圖二。
(三)分配各安置單元所需之面積及其權利價值,如附表一。
四、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領回土地面積計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下:
(一)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 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全區之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通知召開抽籤暨分配說明會時,本府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建物所有權人參考:
(一)本要點。
(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無則免附)。
(三)安置街廓位置圖說,其應載明事項包括:
1.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規定(節錄)。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安置單元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4.各安置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5. 各安置街廓之分配方向。
(四)申請書表。
六、併案分配申請
不同建物所有權人擬合併於同一歸戶號,先後分配安置單元者,應於安置土地申請受理期間併同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建物所有權人經審核准予領回安置土地者,應依本府通知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
  配地作業。
  原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及私章參加抽籤及配地作業;全體繼承人無法共推一人為代表時,抽籤作業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配地作業由本府逕為分配之。
  所有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或配地者,得委託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委託人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印鑑證明(如為代表人無法親自出席者,委託書應經全體併案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供查對,代理參加抽籤、
  土地分配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二)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依申請安置土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確定分配安置土地之順序。
(三)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九、土地分配方法與原則
(一)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安置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選擇分配,不得跳配。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配戶接續分配土地。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之分配戶到場時,
  應即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並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土地分配時,依原分
  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且未在最後一梯次分配作業辦竣前辦理報到者,視為放棄分配安置土地之權益,其應領之權利價值
  本府逕予保留,並通知依其原應領權利價值參加抵價地分配作業。
十、安置住宅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分配戶應領權利價值大於安置住宅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得在其權利價值範圍內辦理增配。但增配後之面積以不
  超過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加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十一、權利價值計扣與差額地價繳納
(一)分配戶選配安置土地後,尚有剩餘權利價值者,另行依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要點規定參加配地作業。
(二)分配戶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領回之安置土地地價者,其不足部分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之。
十二、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一)安置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土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及轄管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
  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受分配人及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三、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實地埋設界標,供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應以實際測量之
  面積核計實際領回安置土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安置土地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開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該管登記
 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依法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協調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登記名義人。
(四)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圖、冊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五)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及
  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園、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由本府
  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
  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六)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
  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
(七)土地登記完竣後,該管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四、交地
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管
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
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
 
附圖一 安置工廠土地位置示意圖
附圖二 安置住宅土地位置示意圖
附表一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街廓一覽表
附表一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街廓一覽表
發布102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檢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益綜計表」、「收支餘拙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10313904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2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益綜計表」、「收支餘拙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總預算
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
 
桃園縣總預算
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
 
桃園縣總預算
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
 
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損益綜計表
 
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收支餘絀綜計表
 
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10303863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府社老字第099046346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府社老字第1010303863號令修正
裁罰依
據法條 違反法條或
違規事實 裁罰對象及違規情形 裁罰原則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一、配置工作人員未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對收容者未提供其所需醫療照護服務。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五、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六、其他妨害收容者身心健康。 設置十五床以下 一、 處新臺幣六萬元,限期六個月內(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限期三個月內)
  完成設立許可程序,並公告其姓名。
二、 超過左列一項違規情形者,每多一項違規情形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二萬元。
 
設置十六床至三十床 一、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限期六個月內(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限期三個月內)完成設立許可程序
      ,並公告其姓名。
二、 超過左列一項違規情形者,每多一項違規情形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二萬元。
 
設置三十一床以上 一、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限期六個月內(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限期三個月內)完成設
        立許可程序,並公告其姓名。
二、 超過左列一項違規情形者,每多一項違規情形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未立案機構經主管機關輔導已停止收容老人並列入結案,原負責人於原址復辦、復業具收容事實者。 一、 除依上開
      違規情形及設置床數裁處罰鍰金額外,並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罰鍰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 限期三個月內完成設立許可程序,並公告其姓名。
 
 
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老人收容業務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情形者。 除依上開違規情形及設置床數
      裁處罰鍰金額外,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並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罰鍰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老人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
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經許可設立之應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經核准延長,而未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及公
告其姓名,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經許可設立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申請核准延長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屆期仍未辦理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老人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於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經主管機關於限期改善期間再次稽查時,收容老人人數增加或有新收容老人者。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萬元。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三次違規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四次以上違規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經主管機關於限期改善期間再次稽查時,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情形,且收容老人人數增加或有新收容老
      人者。 除依上開違規情形裁處罰鍰金額外,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並加重其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罰鍰總額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限。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前段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老人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逾第一次處分限改期,
  經查仍未完成立案,且有收容老人者。 收容人數十五人以下 處新臺幣十萬元,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
  介安置。
收容人數十六人至三十人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收容人數三十一人以上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經許可設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經核准延長,而未於三個月內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
    安置。
 
經許可設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於申請核准延長之期間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令於一個月內對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後段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或老人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而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經主管機關令其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
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對於未配合主管機關協助進行收容老人之轉介安置者。 對於未配合主管機關協助進行收容老
人之轉介安置者,強制實施之;其收容老人人數在五人以下,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超過五人,每增加一人,加重罰鍰新臺
幣四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者。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者。
三、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者。
四、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者(限法人機構)。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萬元。
第三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萬元。
第四次以上違規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一、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者。
三、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者。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萬元。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萬元。
第三次以上違規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老人福利機構為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者。 一、應令其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超收住民或超設床位者。 應令其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超收五人以下或超設五床以下。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超收六人至十五人或超設六床至十五床。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十二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超收十六人以上或超設十六床以上。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工作人員不足或超額僱用外籍看護工者。 應令其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工作人員不足或超額僱用外籍看護工一人。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工作人員不足或超額僱用外籍看護工二人至三人。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十二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工作人員不足或超額僱用外籍看護工四人以上。 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寢室人數、面積不符規定者。 一、應令其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二、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萬元,再限期十四日內改善。
收容住民資格不符者。
違反上述多種違規情形者。 加重裁罰,最高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為限。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應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
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主管機關通報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應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
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查明屬實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再限期一個月內令其改善,並應
      於十四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
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再限期三個月內改善,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書。
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丁等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再限期六個月內改善,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書。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
,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限期改善期間,收容老人人數增加或有新收容老人者。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萬元,
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第三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第四次以上違規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
得予解散。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違反
第四十七條規定者,停辦六個月,並公告其名稱。
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者,停辦一年,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
;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得予接管。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不配合主管機關安置老人者。 一、強制安置之,並依配合轉安置之比率處以罰鍰:
(一)百分之七十六以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二)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七十五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五十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
(四)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必要時,予以接管。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一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一、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代表人。
二、 非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
三、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
遺棄。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公告其姓名。
妨害自由。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公告其姓名。
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一、情節較輕者:
(一)過失: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第二次: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3、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故意:
1、第一次: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第二次: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3、第三次以上: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情節較重者: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第二次以上: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修正「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110111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設有房屋稅籍,並經依停止適用前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核定者,依原核定。
三、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其完成日期之認定如下:
(一)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為使用執照所載日期或完工證明所載日期。
(二)無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有申報者為申報完成日(逾五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未申報者,為調查日期。
  房屋完成日期除依前項原則認定外,有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實際完成或使用日期者,得以該日期為完成日。
四、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表、折舊率標準表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為依據。
五、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用途分類表(附件一)、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附件二)、用途類別及用途細類別
  代號對照表(附件三)定之。 
六、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者,
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估。
七、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
(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並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房屋總層數超過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準單價應按
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
  依據房屋標準單價表核算之房屋現值,不論為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均應適用。
八、鋼鐵造房屋,依其實際建築之樑柱規格為未達90×90×6公厘或90×90×6公厘以上核定標準單價;但同一層面積中如有以上兩種
不同規格者,應依現場勘查結果分別適用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
九、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 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或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
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房屋之夾層、地下室(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
三分之一者,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原已設有房屋稅籍或分層分戶分別所有之房屋,其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
仍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夾層面積則併入該層、戶面積評價課稅。
十一、增建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點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十,二款皆符合者,加價百分之二十:
(一)房屋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達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房屋樓層之高度為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點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
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三公尺-樓板高度
偏低減價額=           × 百分之五十 × 標準單價
                      三公尺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價時,仍應先按未加價或減價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
第九點或第十八點規定應予減成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十四、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應依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附件四)予以評定。
十五、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房屋,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屋現值之核計,應按所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五層以下
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附件五)之比率,予以加價或減價。
十六、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
要點之規定,增減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九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第十二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七)第十八點規定之簡陋房屋。
十七、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其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 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百分之五。
1.室內游泳池:
(1)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2)設置游泳池之個別住戶單獨所有,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3)設置游泳池為其中一(或部分)棟(層) 房屋所有,僅就設置之該一(或部分)棟(層)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2.屋頂游泳池:比照室內游泳池方式加價。
十八、房屋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有五項者按五
成核計,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點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簡陋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九、政府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附件一
用途分類表
構造
鋼骨造
鋼骨混凝土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筋混凝土造
預鑄混凝土造 加強磚造
第1類 國際觀光旅館、夜總會、舞廳、咖啡廳、酒家、歌廳、套房、電視台 國際觀光旅館、夜總會、舞廳、咖啡廳、酒家、
歌廳、套房、電視台 旅館、餐廳、遊藝場所
第2類 旅館、百貨公司、餐廳、醫院、商場、影劇院、遊藝場所、超級市場、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廣播電台
旅館、百貨公司、餐廳、醫院、商場、影劇院、遊藝場所、超級市場、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廣播電台 百貨公司、
醫院、商場、影劇院、超級市場、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廣播電臺
第3類 市場、辦公廳(室)、店舖、診所、住宅、校舍、體育館、禮堂、寺廟、教堂、開放空間、游泳池、農舍、納骨塔 市場、
辦公廳(室)、店舖、診所、住宅、校舍、體育館、禮堂、寺廟、教堂、開放空間、游泳池、農舍、納骨塔 市場、辦公廳(室)
、店舖、診所、住宅、校舍、體育館、禮堂、寺廟、教堂、開放空間、游泳池、農舍、納骨塔
第4類 工廠、倉庫、停車場、防空避難室、農業用房屋、油槽、焚化爐 工廠、倉庫、停車場、防空避難室、農業用房屋、油槽、
焚化爐 工廠、倉庫、停車場、防空避難室、農業用房屋、油槽、焚化爐
備註 一、表內用途欄內未列之房屋,以其相近之用途歸類。
二、遊藝場所指保齡球館、溜冰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附件二
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
歸類相近細類 未列房屋用途細類項目
20旅館 營業性浴室
23醫院 醫療中心、病理檢驗所
26遊藝場所 視聽娛樂廳(所)、保齡球館、溜冰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健身房、三溫暖
30博物館 水族館
41辦公廳室 會議室、銀行、金融證券、補習班、汽車教練場使用之房屋
42店舖 加油站、油亭、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之候車(船)室、洗車場
44住宅 宿舍、員工餐廳
45校舍 幼稚園、托兒所、實驗室、教室
46體育館 高爾夫練習場、運動場、室內運動練習場
48寺廟 佛堂
51開放空間 閱覽室、員工休閒中心
61倉庫 自用儲藏室、機房、水箱、地下室(使用執照為儲藏室)
64農業用房屋 養殖池、釣蝦場
(依主建物用途規類) 門廊、分攤之公共設施、附屬建物
附件三
用途類別及用途細類別代號對照表
構造別
種類代號 鋼骨造P
鋼骨混凝土造A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 鋼筋混凝土造B
預鑄混凝土造T 加強磚造C 鋼鐵造(U)
樑柱規格90×90×6公厘以上 鋼鐵造(J)
樑柱規格未達90×90×6公厘 木石
磚造
FEDHG 土竹造
KL
第1類 01國際觀光旅館 01國際觀光旅館 20旅館
02夜總會 02夜總會 22餐廳
03舞廳 03舞廳 26遊藝場所
04咖啡廳 04咖啡廳
05酒家 05酒家
06歌廳 06歌廳
07套房 07套房
08電視台 08電視台
第2類 20旅館 20旅館 21百貨公司
21百貨公司 21百貨公司 23醫院
22餐廳 22餐廳 24大型商場
23醫院 23醫院 25影劇院
24大型商場 24大型商場 27超級市場
25影劇院 25影劇院 28圖書館
26遊藝場所 26遊藝場所 29美術館
27超級市場 27超級市場 30博物館
28圖書館 28圖書館 31紀念堂
29美術館 29美術館 32廣播電台
30博物館 30博物館
31紀念堂 31紀念堂
32廣播電台 32廣播電台
第3類 33納骨塔 33納骨塔 33納骨塔
40市場 40市場 40市場
41辦公廳(室) 41辦公廳(室) 41辦公廳(室)
42店舖 42店舖 42店舖
43診所 43診所 43診所
44住宅 44住宅 44住宅
45校舍 45校舍 45校舍
46體育館 46體育館 46體育館
47禮堂 47禮堂 47禮堂
48寺廟 48寺廟 48寺廟
49教堂 49教堂 49教堂
50農舍 50農舍 50農舍
51開放空間 51開放空間 51開放空間
52游泳池 52游泳池 52游泳池
第4類 35焚化爐 35焚化爐 35焚化爐
36養殖場 36養殖場 36養殖場
60工廠 60工廠 60工廠
61倉庫 61倉庫 61倉庫
62停車場 62停車場 62停車場
63防空避難室 63防空避難室 63防空避難室
64農業用房屋(減半) 64農業用房屋(減半) 64農業用房屋(減半)
67農業用房屋 67農業用房屋 67農業用房屋
第5類 ※各種用途 ※各種用途 ※各種用途
備註:
1.「※各種用途」代表所適用之「用途細類別代號」同用途類別1至4之各用途細類別代號。
2. 表內用途內未列之房屋,以其相近之用途歸類。
附件四
桃園縣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
規格
價                                    格
載客
人數
每分15M(以下) 每分30M 每分45M 每分60M 每分75M 每分90M 每分105M
2人 6停(門)以下 406,000元 476,000元 546,000元 616,000元 686,000元 756,000元 826,000元
7停以上 以40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47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54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1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86,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5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2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4人 6停(門)以下 448,000元 518,000元 588,000元 658,000元 728,000元 798,000元 868000元
7停以上 以44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51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58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5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28,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9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6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6人 6停(門)以下 490,000 560,000元 630,000元 700,000元 770,000元 840,000元 910,000元
7停以上 以49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56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3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0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70,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4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91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8人 6停(門)以下 532,000元 602,000元 672,000元 742,000元 812,000元 1,120,000元 1,288,000元
7停以上 以532,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02,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72,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42,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12,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1,120,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以1,28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10人 6停(門)以下 574,000元 644,000元 714,000元 784,000元 854,000元 1,176,000元 1,358,000元
7停以上 以574,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44,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14,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784,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54,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1,17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以1,35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13人 6停(門)以下 616,000元 686,000元 756,000元 826,000元 896,000元 1,232,000元 1,428,000元
7停以上 以61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68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5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2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以89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
,每停另加35,000元 以1,232,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9,200元 以1,42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9,200元
大型15人 6停(門)以下 658,000元 728,000元 798,000元 868,000元 966,000元 1,288,000元 1,498,000元
7停以上 以65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2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798,000元為基數,
  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0,800元 以86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以966,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5,000元
  以1,28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9,200元 以1,498,000元為基數,7停以上部分,每停另加39,200元
備註:
1.電梯設備工程超過「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所列規格者,其工程費之計算,比照「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第七點層數超過「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準單價,按最高層與次高層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之規定,載客人數以每增2人為1級距,
按表內15人與13人之價格差額逐級遞增計算;速度以每分鐘增加15公尺為1級距,按表內速度每分鐘105公尺與90公尺之價格差額逐級遞增計算。
2.電梯設備工程在「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內未列規格者,如其規格在上1級與次1級之間者,其工程費之計算按次1級之單價計算,
即:載客人數為14人適用表內13人之工程費。
附件五
桃園縣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
層次別 二層樓 三層樓 四層樓 五層樓
ㄧ層樓百分比 105
100 105
100 105
100 105
100
二層樓百分比 95
100 100
100 102
100 102
100
三層樓百分比 95
100 98
100 100
100
四層樓百分比 95
100 98
100
五層樓百分比 95
100
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1030467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
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
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教保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幼兒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
     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2月10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10312216號
附件: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101年12月10日生效。
附「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公告
公告廢止桃園縣白宮商務旅店之旅館業登記證一紙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103085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白宮商務旅店之旅館業登記證一紙。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8條及桃園縣政府101年11月19日府觀產字第1010293350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旅館業登記證編號:107(95年11月28日府觀光字第0950353777號函核發)。
(一)旅館名稱:白宮商務旅店。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東門里朝陽街5號二樓八樓之1、2、3九樓之1。
(三)負責人:徐慶清。
(四)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107。
二、請立即停止旅館營業使用。
三、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為興企業社(負責人:楊為仁)」等9家(詳如清冊)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103101721號
附件:如文
 
主旨:「為興企業社(負責人:楊為仁)」等9家(詳如清冊)廢止商業登記案,業經本府通知陳述意見,茲以通知函交郵局投遞,
惟因該號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及第80條。
公告事項:本府101年10月2日府商登字第1010247273號通知函暨101年11月27日府商登字第1010300697號通知函正本現由本府工商
發展局工商登記科保管,受通知人得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兼具委任書,逕向本府領取。
 
縣長  吳志揚
 
公示送達清冊
統一編號 商號名稱 商業所在地 負責人
17894101 為興企業社 桃園縣中壢市新街里元化路215巷15號5樓之2 楊為仁
36477534 昇隆電器行 桃園縣中壢市中榮里中正路217號 蔡信南
99260858 賁臨企業社 桃園縣中壢市舊明里民權路25、27號1樓 蔡佳雯
98973365 凱威企業社 桃園縣中壢市新明里中央西路2段30號13樓之1 蔡新上
98973061 悅琳商行 桃園縣中壢市光明里三光路86號11樓 李昱嫺
45095889 義和行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壢7鄰15之268號 鄭堂慶
21514899 增寶企業社 桃園縣中壢市普忠里新中一街25巷5號1樓 徐增勳
29277883 鴻大土木包工業 桃園縣中壢市仁和里仁德五街17號1樓 劉興榮
13554600 鐸鏹工程行 桃園縣中壢市德義里永康二街35之1號5樓 張河村
註銷本縣地政士呂碧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103093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呂碧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碧珠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5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江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新屋鄉中山路208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縣長  吳志揚
解散桃園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103099561號
 
主旨:解散桃園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工會名稱:桃園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工會地址:桃園縣大園鄉大工路116號。
本府核發之77年9月12日桃(77)府勞組字第2279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李文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103134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文章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文章。
二、身分證字號: A102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4號。
四、事務所名稱:築意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二段279號4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72年9月30日建證字第1767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縣轄合格之19家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如公告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商公字第10103156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縣轄合格之19家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如公告事項。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德俊工程有限公司。
三、威廷有限公司。
四、恩科有限公司。
五、益興工程行。
六、田元天然氣器具企業有限公司。
七、安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八、昱鑫瓦斯工程有限公司。
九、裕林工程有限公司。
十、大桃聯天然氣企業有限公司。
十一、東永工程有限公司。
十二、昌隆有限公司。
十三、津裕工程有限公司。
十四、桃欣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十五、欣瑞瓦斯有限公司。
十六、利隆瓦斯有限公司。 
十七、嘉昱工程有限公司。
十八、禾豊有限公司。
十九、鴻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縣長  吳志揚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條文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10316588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
三、本案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命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mashimaro@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草案)
第ㄧ條  本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四人至六人。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六、本縣教師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置幹事二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草案
法規會
審查意見 法規名稱 說  明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特殊教育法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六條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並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爰訂定本辦法。
法規會
審查意見 擬訂定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二、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四人至七人。
三、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 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
五、 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六、 本縣教師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
(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 明定委員之組成、產生方式、組成比例、任期及出缺遴補(派)方式。
二、 參酌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略以「…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三、 參酌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二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明定本會置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明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業務內容。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
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明定本會應召開之時間及會議主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明定本會委員職務所得。
第七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明定本會經費來源。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之日。
 
書寫說明:
一、本表為逐條說明表,用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制(訂)定案。
二、內容:逐條說明制(訂)定之內容及理由。
三、格式:
(一)版面設定:文件格線-無格線
(二)邊線:左邊線3公分,右邊線2公分,上、下邊線各2.5公分。
(三)欄寬:法規會審查意見及擬訂定條文2個欄位寬度相同。
(四)字型:標楷體,標題18號字、欄位名稱16號字、條文14號字。
(五)行距:單行間距。
(六)各條文字於條次下空2字開始書寫,第2項以後各項亦空2字開始書寫。
 
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本府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設置辦法(草案)」,以為執行業務依據。
  本辦法草案共計八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委員組成、產生方式、組成比例、任期及出缺遴補(派)方式。
(三)第三條明定本會置工作人員。
(四)第四條明定本會之任務。
(五)第五條明定開會時間。
(六)第六條明定委員職務所得。
(七)第七條明定本會經費來源。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其他
神龍傳奇系列活動「龍元養生祭」
神龍傳奇系列活動「龍元養生祭」
  「廟埕」在舊時是民眾生活與信仰中心,為了活絡廟宇周邊商機,桃園縣政府特別在具百年歷史的龍潭鄉龍元宮打造「養生食膳商圈」,
以龍潭鄉龍元宮為中心,並結合龍潭地名與慢活養生的特色,推出「龍潭神龍傳奇」行銷活動。
  吳縣長在活動啟動儀式上指出,龍潭鄉曾榮獲天下雜誌評選為「最有特色的鄉鎮」、「最有品味的鄉鎮」及「微笑之鄉」。而龍元宮
百年來一直是龍潭客家鄉民的信仰中心,也是龍潭街庄的核心,從廟前的百年老街龍元路到宛如不夜城般的東龍路,到另一頭專賣南北雜
貨的第二市場,一趟逛下來,就好像尋寶一樣樂趣無窮。
  縣府今年推動龍元宮商圈輔導計畫,以龍元宮供奉「神農大帝」的文化信仰來行銷商圈,整合週邊青草店、中藥行、百年老店及養生
美食,藉由這次輔導將商圈定位為台灣最道地的「養生商圈」。配合活動商圈推出許多優惠,包括店家祭出的消費集點活動,以及即將在
12月15日「龍」重登場的「龍元養生祭」和旅遊達人的帶逛遊-「揪團跑龍套」等等,並專為遊客設計「龍潭神龍傳奇遊逛地圖」,民眾
可至龍潭鄉龍元宮、縣府工商發展局工商輔導科、桃園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中壢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等地索取,內容包含吃喝玩樂等相
關資訊。另外還設計有尋龍闖關集點遊戲,集滿點數即可兌換限量紀念品。
“Longyuan Healthy Food Festival” ---- Longtan Township Promotion Activity
  A temple square used to be the center of people’s life and religion. To fuel business opportunities around the centennial 
old Longyuan Temple at Longtan Township, Taoyuan County, the county government builds a “Healthy Food Business District” 
centered on the temple. Given the town’s name, Longtan (literally: the pond of the dragon), and local lifestyle which values 
health, a promotion project called “Dragon Legend in Longtan” is launched. 
  As Magistrate Wu notes during the project’s opening ceremony, Longtan Township was once selected by CommonWealth Magazine 
as the “Most Characteristic Township”, the “Township with the Best Taste”, and the “Smile Township”. For over a century, 
Longyuan Temple has been regarded as Hakka people’s religious center in the township and the center of street villages. 
Strolling from the century-old Longyuan Road in front of the temple to the bustling Donglong Road and further to the Second 
Market is like a treasure hunt that brings great joy. 
  This year, the county government launches the promotion project to market the Longyuan Temple business district by 
featuring Emperor Shennong, a legendary heroic god worshiped in the temple. By integrating herb shops,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ies, century-old shops, and healthy food stalls around the temple, the county government positions the district as 
the most authentic “Healthy Food Business District” in Taiwan. Various promotion activities are introduced including 
points-collection for discount shopping, “Longyuan Healthy Food Festival” which will begin on December 15, and expert-guided 
tours. Touring maps indicating where to eat, drink, play, and make merry in Longtan Township are available for tourists in 
Longyuan Temple, Business Counseling Sec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and information center in Taoyuan Train Station 
and Jhongli Train Station. Points-collection adventure games are also introduced for people to exchange for limited gif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