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34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8 月30 日下午2 時
地點:本府12 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獎
一、表揚本市邱○平先生榮獲2017 產銷履歷達人。
-主辦機關:農業局
二、表揚廖○暄選手參加2017 韓國春川公開賽獲1 金2 銀1 銅。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表揚本市邱○平先生榮獲2017 產銷履歷達人,全國共93 位參選,最終評
選出15 位,計有農糧業者11 位、水產業者2 位及畜禽業者2 位。邱先生是蘆
竹區特用作物產銷班成員,該班自97 年起加入產銷履歷驗證,目前通過驗證
面積為11.155 公頃;邱先生亦獲得104 年衛生安全製茶廠評鑑4 星及105 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亮點茶莊,表現優異,特別安排在本會議中公開表
揚,期許本市市民多參加產銷履歷達人評選,讓農產品更透明化。
二、廖○暄選手參加2017 韓國春川公開賽獲得自由品勢項目團體組金牌、雙人組
銀牌、女子個人組銅牌及公認品勢團體組銀牌,該賽事由世界跆拳道聯盟指
導、韓國跆拳道協會主辦,自106 年7 月2 日至7 日於韓國湖畔體育館舉辦,
包括對打、品勢及色帶對打3 種競賽,共計60 個國家、約2,500 位選手參賽。
廖選手於2015 年世界大學運動會中獲得銅牌,原為2017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跆拳道代表選手,惟於韓國春川公開賽扭傷腳踝無法出賽,感謝廖選手代表台
灣於2017 韓國春川公開賽中獲得1 金2 銀1 銅,期盼廖選手能早日康復,未
來繼續發光、發亮!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17 桃園瘋搖滾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2017 桃園瘋搖滾」整合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桃園鐵玫瑰」及前中壢
市公所「中壢搖滾音樂祭」兩大音樂活動,早期僅桃園展演中心及中壢區
能夠讓青年朋友參加搖滾活動及相關訓練,此次整合以「搖滾繞境」的概
念將活動範圍延伸至桃園不同地區,讓各區居民皆可參與。
(二)本案有助於建立桃園流行音樂鐵玫瑰品牌形象,是本府重要的文化政策之
一,請文化局依規劃期程如期辦理,加強推廣,同時請各機關配合並提供
相關協助。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研考會1999 專線即將開辦視訊服務案,初期先依照各區意願進行,日後
再行研議是否全市各區皆納入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 臺灣計畫-22 縣市地方特色運動票選活動」投票日
期至9 月11 日,請各局處踴躍投票。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 條、
第6 條之1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針對市長交辦事項追蹤案件案號2 (體育局檢討桃園航空城棒球隊薪資水
準並訂定人員考核制度),依研考會說明解除列管。
(二)請各機關加強辦理列管案件,注意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2 時40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3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
地點:本府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榮獲客家委員會「第7 屆客家貢獻獎」得獎人。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終身貢獻獎-羅○錦教授
(二)傑出成就獎-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張○安院長
(三)傑出成就獎-學術、藝術、文創產業類-胡○雄老師
(四)傑出成就獎-語言、文史、文學類-何○松教授
二、表揚本市體育會王景成總幹事推動國際田徑事務有功。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三、頒發本府「105 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 第一名 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 第二名 平鎮區公所
(三)優等 第三名 中壢區公所
(四)甲等 第四名 大溪區公所
(五)甲等 第四名 龍潭區公所
四、呈獻榮獲食藥署「105 年度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檢驗業務表現優異獎座。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五、呈獻本市榮獲「2017 全球7 大智慧城市」。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本市榮獲客家委員會「第7 屆客家貢獻獎」得獎人,客家貢獻獎分為「終
身貢獻獎」、「傑出成就獎」2 類,每2 年頒發一次,今(106)年評選出10 位
得獎者,本市占4 位,包含羅○錦教授、張○安院長、胡○雄老師及何○松教
授,這4 位除擔任本市「客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也分別擔任本市客家文化基
金會董事、客家事務輔導團委員及桃園客家季刊編輯委員等重要職位。在此感
謝4 位老師對客家文化傳承推廣的深遠貢獻。
二、本次客家事務局頒獎獎牌十分精緻,顯示該局對此項獎項的重視,值得各機關
學習。
三、桃園市體育會總幹事王景成長期推動國際田徑事務,深獲肯定,並在今(106)
年8 月在倫敦舉行的國際田徑總會(IAAF)中,接受主席頒發國際田徑資深胸
章(IAAF Veteran Pin),今特表揚王總幹事推動國際田徑事務有功,感謝王
總幹事所付出的努力與貢獻。
四、恭喜105 年度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成績績優公所,雖然是例
行業務,仍需要各區公所用心辦理,落實國民教育。
五、本府衛生局榮獲食藥署「105 年度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檢驗業務表現優異
獎座,衛生局擁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等雙重實驗室認證,並通過英國FAPAS 及食藥署檢驗能力試驗,本次獲得
此項殊榮,代表衛生局在檢驗品質、技術能力、輔助計畫及分工等成果獲得肯
定。
六、請經發局及衛生局研議,明年組隊參加如東京國際食品展等大型食品展。
七、本市榮獲國際智慧城市論壇(ICF)「2017 全球7 大智慧城市」殊榮,今(106)
年ICF 高峰會由副秘書長邱俊銘率團參加,本市在寬頻建設、智慧環境及智慧
生活等方面深獲肯定。智慧城市已成為全球城市的追求目標,請研考會整合本
府各機關智慧城市推動項目,精進智慧城市推動。
八、本市升格為直轄市,都市內公墓有145 座,需要全面檢視,並分階段清理。如
果公共建設與都市發展關連度高、成本低、效益大以及結合重大建設開發者優
先遷葬,作為公園、公設或開發等用途。請民政局及各區公所互相配合辦理本
案,區公所如有實質建議請儘快提出。
九、壽山高中體育綜合訓練中心結合大同里集會所即將開工,整體空間以體訓中心
為主,亦可提供里民集會活動場所。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墳墓查估及遷葬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各區公所已無埋葬需求之公墓,應儘速辦理公告禁葬。
(二)已遷葬完畢之公墓,在未確定後續開發單位及開發計畫之前,由所轄區
公所負責簡易綠美化及管理維護。
(三)請民政局針對整體長期納骨及需求等,提早規劃。
二、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桃園市立壽山高中體育綜合訓練中心 (含龜山區大同里集會所)興建
工程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如有任何困難應即時反應尋求適當協助,並請龜山區公所掌握進度,如期完
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加強督導工程進度,若有困難務必儘快提出。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 時20 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214033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名稱
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21103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2126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4300號
附件:
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附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部長 沈榮津
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桃園市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規模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60204800號
附件:
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桃園市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規模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土木包工業承攬桃園市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規模範圍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 106 年 1月 1 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3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60176120 號
附件: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106 年1
月1 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5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219665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都市計畫土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原產字第1060224200 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都市計畫土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都市計畫土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並自一○六年九月
二十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保留地都市計畫土地禁伐補償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 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60227952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
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620209890
附件:如文
主旨:「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1份。
更正本府 105 年 6 月 24 日府環水字第 1050148899 號公告及同年 9 月 9 日以府環水字第 1050221231 號更正公告地號內容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201957 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府105年6月24日府環水字第1050148899號公告及同年9月9日以府環水
字第1050221231號更正公告地號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公告事項:本案因平鎮區南華段959 地號進行土地分割作業後新增地號,修正內容
如下所示:
一、主旨: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更正為959-4 地號。
二、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更正為959-4
地號。
三、公告事項三、場址面積:(一)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966 地號,
場址面積為2772 平方公尺,更正為平鎮區南華段959-4 地號、966 地號,場
址面積為2772 平方公尺。
四、公告事項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南華段959 地號,更正為959-4 地號。
五、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鄉村發展生活圈等 6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19972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鄉村發展
生活圈等6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6 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新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觀音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五)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六)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6 年9 月13 日起公告30 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
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06 年9 月26 日下午2 時於觀音區公所4 樓大禮堂。(說明第(四)
案、第(五)案及第(六)案)
(二)民國106 年9 月28 日上午9 時30 分於楊梅區公所3 樓第一會議室。(說
明第(一)案及第(二)案)
(三)民國106 年9 月28 日下午2 時於新屋區公所3 樓第一會議室。(說明第
(三)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楊梅區、新屋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桃園航空城生活圈等 2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19972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桃園航空
城生活圈等2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2 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大園(菓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06 年9 月13 日起公告30 天,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6 日上午9 時30 分於大園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大禮堂(大園區大觀路
118 號)。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602091281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 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 條第1 項。
三、「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二)聯絡人:蕭智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5 樓
(四)電話:(03)3322101 分機5490
(五)傳真:(03)3321833
(六)電子郵件:1001826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再興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2079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再興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蔡再興。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38 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 巷3 弄52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2079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峯嘉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峯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 巷3 弄52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2079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吳明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 巷3 弄52 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辦理事
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先生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1843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先生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 條、第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9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毛秉基。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號(核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 號10 樓之3。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 條、第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
第9 條規定申請核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孝威先生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21844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孝威先生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 條、第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9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謙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林孝威。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號(核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 號17 樓之1。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 條、第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
第9 條規定申請核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羅玉雯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17765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羅玉雯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羅玉雯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市地字第001514 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 號20 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 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7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59363A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案件列管編號:1061595)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之1 第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TRAN V○N THUAN(陳○順)於106 年1 月27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
中正路62 巷20 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
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於106 年3 月17 日出境,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 號5 樓、電話:
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1 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4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6021966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 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 條第5 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 條、
第7 條及第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國軍桃園總醫院沙○白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
106 年9 月11 日起至112 年9 月10 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 年接受18 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
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 個月,
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 年為限。未於期限
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
失效。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李炎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21429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炎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炎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市第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自立街138 號1 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24038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蕙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蕙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蕙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 巷25 號二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呂惠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21799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惠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惠瑛。
二、身分證字號:H○○○○○****。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 I0000○○ 號。
四、事務所名稱:九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2 號4 樓之7。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38 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14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21584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
城捷運線【綠線】G14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
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 年9 月21 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 日,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8 日上午10 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 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 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蘆竹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
處公告欄。
(二) 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 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峨眉段 944-2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22402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區峨眉段944-2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
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 年9 月19 日起公告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
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600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 個月尚未開
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
散處分,並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第2 款、第28 條之1 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 條。
公告事項:冊列遠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第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 條第1 項規定
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5969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 個月以上之
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及第28 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超優工程有限公司等8 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營
業暨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 日內向本
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丞浤工程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6053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丞浤工程有限公司等2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
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
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第28 條之1、第397 條第1 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丞浤工程有限公司等20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1 款及
第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
397 條第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 30 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5988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30 家公司,涉有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
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
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及第28 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榮惠工程有限公司等30 家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情事,涉有違反公司法第
10 條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條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協壯企業有限公司等 22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 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6012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協壯企業有限公司等22 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 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後6 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
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第2 款、第28 條之1 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 條。
公告事項:冊列協壯企業有限公司等22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1 款及
第2 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 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
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 條第1 項規定廢止
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天貫實業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6022604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天貫實業有限公司等10 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
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 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
知公司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 條、第28 條之1、第397 條第1 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冊列天貫實業有限公司等10 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 條第1 款及
第2 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
397 條第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邱朝英等人計 29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06007006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邱○英等人計29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暨「行政程序法」
第78 至82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英等人計29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經本處以雙
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為送達處所不明、查無此人,
或經二次投遞仍無人領取,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本處案件管
理課領取(上班時間:上午8 點至下午5 點,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416 號2 樓),通知單依上開細則第79 條規定保存,保存屆滿一年,依規
定銷毀。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受處分人應於送達生效日起30 日內到案,逾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 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訴;或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以
本處為被告,向住居所地、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日起30 日內不變
期間為之。
五、受處分人之違規單號、車號、違規日、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違規
條款詳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延平路延伸)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21583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延平路延伸)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 年9 月21 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 日,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6 日上午10 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 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
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貯氣槽用地為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及滯洪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6021584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貯氣槽用地為滯洪池用
地(兼供公園使用)及滯洪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
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 年9 月21 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 日,並訂於民國106
年9 月26 日上午10 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 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
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彥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225700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彥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彥霖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彥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51 號二樓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