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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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13次主管會議紀錄 |
消防局謝局長景旭補充建議:
本局於1月20日、30日均有相關動態、搜救演練。
工務局古局長沼格補充建議:
公安部分,本局業分配3組稽查員積極至各大賣場檢查相關通道、逃生安全措施,以
確保民眾春節期間購物安全。
法制處葉處長火雲補充建議:
本處消保官業配合衛生局、工務局進行食品衛生及公安檢查。
主席裁示:
本縣警察局亦安排有春安演習。法制處消保官之1名缺額請儘快補齊。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全數11案均持續列管。
第2案(老街溪整治):工務局與水務局共同持續列管。
第3案(南崁溪亮點計畫):1月20日南崁溪自行車道現勘活動,本人欲親自參與,
請與縣長室聯絡安排行程。
第4案:請善加使用客委會經費以規劃漁港。
第5案:桃園捷運系統請持續列管至真正核定為止。
第6案:升直轄市部分稍有資料,即需開會,請開始運作。
第8案:本案請定位清楚,並與觀光相關,勿使各個花卉計畫相互重疊混淆,產生爭
議及競爭。
第12案:政風處業將證據資料移檢調單位。本案應進行內部疏失追查,委外業務仍
應由設本府人員1人進行稽查、抽查,防止流弊。
本案俟檢調結果再行研議是否解除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郭蔡前副縣長榮陞交通部常務次長,航空城董事長及總經理將由專人擔任。航
空城公司將開拓前景,陸續尋覓專人以專任各項職務,本府雖仍給予最大協助,惟
本府同仁升格後業務加重,不必再行兼任。
航空城公司董事長將由縣府劉前秘書長志清擔任,總經理由劉志明擔任。劉總經理
為美國康乃爾大學管理碩士,主修工程管理與不動產開發,深具開發專業,曾以顧
問方式參與如北京、夏威夷、加州、台灣等地之開發案,並有諸多專業管理之經
驗。請劉董事長及劉總經理多加拜訪了解本府各局處,俾利未來合作,以利航空城
公司負責之開發、招商等業務。
二、本府施政應著重大方向,而非分散於枝節。本府今(100)年有二大重大目標河
川及觀光,請主政局局長協調整合各相關局處後,由主政局就達成目標、整體步
驟、整合計畫,包括計畫、預算及中央經費爭取之整合,於2月18日提出,彙整送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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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斌副縣長。
本府二大重大目標如下:
(一)河川-水域:目前諸多處局均有相關計畫,應相互清楚協調,排除重複部
分,以達最大成效,請水務局李局長負責。
本府目前旗鑑計畫注意事項如下:
(1)河川整治-老街溪及南崁溪整治計畫,諸多局處均有進行,請予以整合。
(2)埤塘:埤塘為本縣特色,不論將進行綠美化、灌溉或作為申請世界遺跡潛力
點,本府應有跨局處之行動綱領,各局處之政策、作業等應具備一致性。
(3)沿海海岸-溼地:日前邀請李鴻源教授演講,其中特別提及本縣沿海四鄉鎮可
使用困難度不高的方式,以恢復海岸溼地生態。
(二)觀光:請觀光行銷局張局長負責,並請蔡副秘書長協助,進行整合。舉例如
大溪部分,同時有自行車道、觀光、工商、農業等多重政策,請進行協調,整理出
整體步驟,勿予人分散之感。又舉例如,永安及竹圍漁港即同時有多項計畫,應予
整合,請張局長協調相關局處。
並請張局長徵詢相關業者之想法,舉例如大陸自由行即將開放,旅行業者認為本縣
哪些景點具潛力,本府可推動作為觀光重點?本縣石門水庫有哪些景點可供自住旅
行旅客遊賞、哪些景點應加強?飯店業者需求為何?請張局長與相關業者事先會
談。
玖、散會 下午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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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發表記者會 縣長談話 |
桃園縣特殊教育白書發表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0.01.07
各位貴賓及以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參加本縣特殊教育白皮書發表記者會,藉由白皮書的出版發表,本縣推出「四核心一平台」的特殊教育服務方案,
並訂定以「成就每個孩子」為教育發展新願景,希望藉由四大核心及縣府教育局的服務平台,落實適性多元、優質發展的特殊教育
中心理念,並接納零拒絕學習環境,以學生為中心的服務規劃,適性多元的學習輔導,精緻化的專業整合來服務桃園縣民。
縣府相當重視特殊教育,每年至少投入10億的預算,總計佔教育預算的5%,並以5年為一期,每個階段都有白皮書,今天發表
的特殊教育白皮書是從99年到103年,希望以此白皮書為基礎,依規劃進行編列預算及執行。特殊教育白皮書的內容豐富,重點包
括高中每校成立身心障礙資源教室、國小30班以上設置身心障礙班、增設學前身心障礙班、檢視學校無障礙空間及特殊教育的軟
硬體是否充足、集中式特教班每班設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增設各類資賦優異資源班等多項內容。
教育是社會進步的根本,具有改變孩子生命的力量。期許透過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的實施,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採多元安置
並朝向融合教育推展,增進其獨立自主的生活能力;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則提供適性多元的教育機會,培養人格健全與智慧兼備的人才。
讓每位孩子都能發揮潛力,依個人的興趣及專長,快樂的學習及成長。
(資料提供: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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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壢市龍岡1-1及1-5號榮民南路拓寬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
中壢市龍岡1-1及1-5號榮民南路拓寬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100.01.18
各位現場的貴賓及鄉親們,大家好:
感謝大家蒞臨中壢市普忠路至龍東路開工動土典禮。由於周邊重要道路陸續開闢拓寬,使得這個計畫區已間接形成道路交通瓶頸路段,
因此本次計畫的完工,可串連三條重要道路,包括龍東路、仁慈路及普忠路,將有助於疏導中壢龍岡、八德市及平鎮市等地區-龍東路及
仁慈路聯外的大量車流。
該道路拓寬工程,將建構包括各管線人手孔統一置於公共設施帶上,避免日後重複挖掘造成路面不平整和資源上的浪費;及使用再生
碎石級配、再生材料,減少空氣污染、節省公帑和資源再利用;以及規劃自行車道供休閒運動使用,提升大家生活品質的多項工程特色。
本項榮民南路拓寬工程範圍北起普忠路南至龍東路,拓寬長度約680公尺,藉此計畫路段連結普忠路,可繞至桃園、台1省道及高速
公路,同時配合榮民南路、仁慈路(龍岡1-1道路)、龍東路(龍岡1-1道路)及普忠路(龍岡1-5道路)、環中東路等,可共同形成一完整交通
路網。
這項工程屬桃園-中壢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預計100年8月竣工,完成後可建構完整生活圈道路系統,便利交通動線、活絡
經濟更可提昇土地使用效益,在未來將足以因應台鐵高架、捷運路網等交通建設,提供龍岡地區捷運轉乘的需求。
(資料提供: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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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13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13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1月18日下午14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 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精彩一百台灣桃園花燈捐贈儀式-本縣捐贈馬來西亞花燈
-主辦單位:對外事務委員會
一、外交部亞太司李世明司長:
因總統「活路外交」政策方向正確、全國各界共同推動國民外交等原因,我國外交
近年均有所斬獲。外交需要全體同胞的支持鼓勵,我國知名度方能邁向國際。本次
花燈捐贈予馬來西亞,十分有意義,衷心感謝縣府及桃園市公所的鼎力協助。
二、主席致詞:
本縣身為國門之都,應多方與世界各國聯繫,而本府響應捐贈花燈更係身為國民之
應盡責任。在此非常感謝蘇市長全力協助,本次捐贈花燈為本縣師生親手精心製
作,每座均為獨一無二,深具觀賞價值。預祝馬來西亞本次花燈活動成功圓滿,民
眾共享歡樂年節氣氛,並希望我國與馬來西亞人民情誼透過本次活動,更形深厚。
三、桃園市蘇市長家明致詞:
本市在縣府民政局李局長協助下參與捐贈花燈,為外交盡一份心力,深感光榮。本
市過去連續3年舉辦本縣燈會,屢次創下百萬人觀賞紀錄,感謝縣府之支援與鼓勵。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台灣思科(CISCO)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國際推動智慧互連城市經驗分享,Smart+Connected Communities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本縣可選擇全新市鎮進行,以便一次到位,由城鄉局與地政局尋找新都市計畫區
域,本縣應具備推動智慧城市條件。
邱參事俊銘補充建議:
智慧城市的概念是將所有設施、資訊透過網路全部予以連結,其中最困難者在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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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領域均有不同的規格、規範及系統,本縣若欲建立智慧城市,首要在於統合規
格、規範及系統。
智慧城市在全新區域設置最易成功,但關鍵點在於人的問題,舉例如老年人不易學
習使用網路,因此教育訓練十分重要。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補充建議:
本縣若欲建立智慧城市,應先釐清建置之目的及需求所在。
主席裁示:
(一)仁川係填海造陸而成,因此推動智慧城十分容易。本縣可於多處進行實驗嘗
試,本縣具有雲端、面板等相關設備,可就民眾需求及生活改善進行評估,推動智
慧城市,舉例如捷運、交通均可納入等。
(二)將防災、救護、道路等公共服務系統納入智慧城市,係本府欲有所作為可慎
重考慮的方向,本府可從此部分先行著手;而私人居家的智慧服務,舉例如醫療照
護等,可由民間循供需機制自發性的發展。如此則可提供民眾更好的生活,又避免
擾亂民眾生活。
下(614)次本府研考會將提出本縣智慧城市的建置構想。
二、報告單位:衛生局
案由:愛兒健康滿分計畫
李副縣長朝枝補充建議:
本縣通報率偏低、未就學幼童部分,請各局處加強宣導,尤其民政局、社會局、教
育局及農發局等,請透過相關體系加強宣導。
主席裁示:
(一)本計畫非常良好,花費預算不多,卻可透過整合而達到貼心服務的效果,且
對兒童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功效,花小錢卻可做大事。
(二)請提高未就學幼童的接受篩檢比率,七成尚不足,至少應達到八成五以上。
未就學幼童可能多係較弱勢之家庭,政府更應加強其健康照顧,請民政局協助衛生
局,研議如何提高比率。
(三)請衛生局加強視力保健的部分,可與教育局研議,以避免本縣學生視力嚴重
惡化。若本縣國中生視力排名全國中等以上,亦可作為本府施政成果的一環。
伍、致贈郭蔡前副縣長文榮陞紀念品
陸、臨時動議
一、吳顧問鴻淼報告:
春節假期將至,本府各局處應加強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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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政府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1000004361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政府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
10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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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1111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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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00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 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 益綜計表」、「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00008130號
附件:
發布100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
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損
益綜計表」、「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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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損益綜計表
(依收支科目分列)
中華民國 10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預算上年度預算比較增減(-)
金額 %金額 %金額 %
營業收入25,877 100.00 5,000 100.00 20,877 417.54
勞務收入15,877 61.36 5,000 100.00 10,877 217.54
服務收入15,877 61.36 5,000 100.00 10,877 217.54
金融保險收入4,500 17.39 --4,500 -
不動產投資利益4,500 17.39 --4,500 -
其他營業收入5,500 21.25 --5,500 -
營業資產租金收入1,500 5.80 --1,500 -
政府補助收入4,000 15.46 --4,000 -
營業成本185,655 717.45 26,707 534.14 158,948 595.15
勞務成本19,378 74.89 26,707 534.14 -7,329 -24.44
服務費用19,378 74.89 26,707 534.14 -7,329 -27.44
輸儲成本166,277 642.57 --166,277 -
運輸費用166,277 642.57 --166,277 -
營業毛利(毛損-)-159,778 -617.45 -21,707 -434.14 -138,071 636.07
營業費用144,922 560.04 41,125 822.50 103,797 252.39
管理費用144,922 560.04 41,125 822.50 103,797 252.39
管理費用144,922 560.04 41,125 822.50 103,797 252.39
營業利益(損失-)-304,700 -1,177.79 -62,832 -1,256.64 -241,868 384.94
營業外收入2,453 9.48 1,125 22.50 1,328 118.04
財務收入1,333 5.15 1,125 22.50 208 18.49
利息收入1,333 5.15 1,125 22.50 208 18.49
其他營業外收入1,120 4.33 --1,120 -
什項收入1,120 4.33 --1,120 -
營業外利益(損失-)2,453 9.48 1,125 22.50 1,328 118.04
本期純益(純損-) -302,247 -1,168.01 -61,707 -1,234.14 -240,540 3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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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收支餘絀綜計表
(依收支科目分列)
中華民國 10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預算上年度預算比較增減(-)
金額 %金額 %金額 %
業務收入
勞務收入
服務收入
管理收入
其他勞務收入
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權利金收入
其他租金收入
投融資業務收入
不動產投資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投融資業務收入
醫療收入
門診醫療收入
醫療折讓(-)
徵收收入
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代金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補助收入
雜項業務收入
業務成本與費用
投融資業務成本
不動產投資成本
醫療成本
門診醫療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
雜項業務成本
行銷及業務費用
業務費用
管理及總務費用
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
其他業務費用
雜項業務費用
業務賸餘(短絀-)
業務外收入
財務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業務外收入
盤存賸餘
違約罰款收入
雜項收入
業務外費用
3,323,478
1,614,021
2,400
1,491,621
120,000
227,502
204,985
22,517
1,023,795
1,014,000
9,735
60
175,768
175,768
-
45,000
45,000
237,392
143,182
94,210
1,369,860
757,640
757,640
175,119
175,119
5,480
5,480
331,702
331,702
99,906
99,906
13
13
1,953,618
29,467
9,254
9,254
20,213
12
13,554
6,647
2,923
100.00
45.56
0.07
44.88
3.61
6.85
6.17
0.68
30.80
30.51
0.29
0.00
5.29
5.29
-
1.35
1.35
7.14
4.31
2.83
41.22
22.80
22.80
5.27
5.27
0.16
0.16
9.98
9.98
3.01
3.01
0.00
0.00
57.78
0.89
0.28
0.28
0.61
0.00
0.41
0.20
0.09
5,773,585
3,476,336
-
3,206,336
270,000
214,359
214,359
-
1,272,050
1,261,000
10,990
60
164,090
164,090
-
-
-
646,750
-
646,750
2,407,438
1,249,343
1,249,343
166,595
166,595
5,480
5,480
487,190
487,190
498,817
498,817
13
13
3,366,147
27,659
8,738
8,738
18,921
11
12,722
6,188
14,025
100.00
60.21
-
55.53
4.68
3.71
3.71
-
22.03
21.84
0.19
0.00
2.84
2.84
-
-
-
11.20
-
11.20
41.70
21.64
21.64
2.89
2.89
0.09
0.09
8.44
8.44
8.64
8.64
0.00
0.00
58.30
0.48
0.15
0.15
0.33
0.00
0.22
0.11
0.24
-2,450,107
-1,862,315
2,400
-1,714,715
-150,000
13,143
-9,374
22,157
-248,255
-247,000
-1,255
-
11,678
11,678
-
45,000
45,000
-409,358
143,182
-552,540
-1,037,578
-491,703
-491,703
8,524
8,254
-
-
-155,488
-155,488
-398,911
-398,911
-
-
-1,412,529
1,808
516
516
1,292
1
832
459
-11,102
-42.44
-53.57
-
-53.48
-55.56
6.13
-4.37
-
-19.52
-19.59
-11.42
-
7.12
7.12
-
-
-
-63.29
-
-85.43
-43.10
-39.36
-39.36
5.12
5.12
-
-
-31.92
-31.92
-79.97
-79.97
-
-
-41.96
6.54
5.91
5.91
6.83
9.09
6.54
7.42
-79.16
桃園縣附屬單位預算
收支餘絀綜計表
(依收支科目分列)
中華民國 100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 目
本年度預算上年度預算比較增減(-)
金額 %金額 %金額 %
財務費用
利息費用
其他業務外費用
盤存短絀
雜項費用
業務外賸餘(短絀-)
本期賸餘(短絀-)
2,900
2,900
23
18
5
26,544
1,980,162
0.09
0.09
0.00
0.00
0.00
0.80
59.58
14,000
14,000
25
20
5
13,634
3,379,781
0.24
0.24
0.00
0.00
0.00
0.24
58.54
-11,100
-11,100
-2
-2
-
12,910
-1,399,619
-79.29
-79.29
-8.00
-10.00
-
94.69
-41.41
|
桃園縣附屬
特別收入基金來源、
中華民國
科 目
本年度預算上年度預算
基金來源基金用途
賸餘
(短絀)
基金來源基金用途
賸餘
(短絀)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主管14,040 13,915 125 12,050 13,644 -1,614
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4,040 13,915 125 12,050 13,644 -1,614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主管20,050 26,410 -6,360 20,050 29,020 -8,970
桃園縣農業發展基金20,050 26,410 -6,360 20,050 29,020 -8,970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主管56,413 56,363 50 49,207 31,977 17,210
桃園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6,375 6,375 -3,375 3,575 -200
改善基金
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50,038 49,988 50 45,832 28,422 17,410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主管748,200 1,161,688 -413,488 807,274 1,056,158 -248,884
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748,200 1,161,688 -413,488 807,274 1,056,158 -248,884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主管85,200 131,790 -46,590 85,400 101,437 -16,037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85,200 131,790 -46,590 85,400 101,437 -16,037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主管368,608 363,332 5,276 441,413 285,625 155,788
桃園縣道路基金368,608 363,332 5,276 441,413 285,625 155,78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主管24,852,096 24,840,388 11,708 24,787,609 24,744,188 43,421
桃園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24,852,096 24,840,388 11,708 24,787,609 24,744,188 43,421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1,834,736 1,189,696 645,040 239,655 471,372 -231,717
桃園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314,800 435,824 -121,024 198,900 437,022 -238,122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15,610 15,000 610 40,755 34,350 6,405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14,163 13,360 803 ---
桃園縣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1,490,163 725,512 764,651 ---
及回饋金基金
合計 27,979,343 27,783,582 195,761 26,442,658 26,733,461 -290,803
|
單位預算
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100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年度與上年度比較
期初基金餘額期末基金餘額
基金來源基金用途
賸餘
(短絀)
1,990
1,990
-
-
7,206
3,000
4,206
-59,074
-59,074
-200
-200
-72,805
-72,805
64,487
64,487
1,595,081
115,900
-25,145
14,163
1,490,163
1,536,685
251
251
-2,610
-2,610
24,366
2,800
21,566
105,530
105,530
30,353
30,353
77,707
77,707
96,200
96,200
718,324
-1,198
-19,350
13,360
725,512
1,050,121
1,739
1,739
2,610
2,610
-17,160
200
-17,360
-164,604
-164,604
-30,553
-30,553
-150,512
-150,512
-31,713
-31,713
876,757
117,098
-5,795
803
764,651
486,564
35,759
35,759
73,452
73,452
53,227
3,703
49,524
991,400
991,400
1,471,556
1,471,556
155,788
155,788
43,421
43,421
590,414
570,911
19,503
-
-
3,415,017
35,884
35,884
67,092
67,092
53,277
3,703
49,574
577,912
577,912
1,424,966
1,424,966
161,064
161,064
55,129
55,129
1,235,454
449,887
20,113
803
764,651
3,61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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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01554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桃園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
◆ 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01112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體育館、田徑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
慢速壘球場、網球場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宿舍。
第 三 條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表準如下:
一、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立體育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
表三。
四、桃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照明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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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體育館及田徑場
場
地
維
護
費
票價201元以
上
日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夜間:每場15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220,000元。
票價51元以上
200元以下
日間:每場8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20,000元。
夜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票價50元以下
(含不售票)
(一)日間:每場2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50,000元。
夜間:每場3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70,000元。
(二)具商業性質活動者,每場加收場地費50,000元,地上一樓(體
育館)設攤每場加收場地費10,000元。
清潔費依本場活動清潔基本價表計算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次8,000元,活動時間超過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
八時,以時計費,每小時2,000元。
空調費每小時3,000元。
照明費
體育館:以時計費,內圈600元、中圈600元、外圈800元。
田徑場:以時計費,每支燈柱每小時400元。
精神堡壘每日1,000元(適用體育館)。
活動座椅使用維護
費
紫區、藍區,每區8,000元,橘區、黃區,每區6,000元,單座3,000
元,由本場代收代付(適用體育館)。
聖火台每日10,000元(操作人員及瓦斯由租借單位自備)(適用田徑場)。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
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
(三)借用期間(不含佈置期間)超過五日者,超過五日部分維護費以九五折計,其超過十
日部分維護費以九折計(依此類推)最高以五折為限,惟已核准其他優惠時,不適
用本項優惠。
(四)借用田徑場及體育館,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票價五十元以下(含不售票)」之收
費半價計算。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其餘收費項
目除本場代收代付外以五折優待,另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辦理之教育、文化、
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田徑場、體育館,維護費
以五折優待。
(七)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
理。(僅適用田徑場)
(八)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九)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十)票價係以場內外門票與參觀券類同之相關收費最高金額採計。
(十一)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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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桃園縣立體育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
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慢速壘球場
場地維護費每場20,000元
每場
訓練1,000元
比賽3,000元
其他活動10,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
5,000元
A、B場地每場各
1,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
基本價表計算
每場
訓練1,000元
比賽2,000元
其他活動5,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
2,000元
A、B場地每日
各1,000元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
收,每場4,000
元,活動時間超
過夜間十時至翌
日上午八時,以
時計費,每小時
1,000元
訓練、比賽免費其
他活動依活動場次
計收,每場500元
訓練、比賽免費
其他活動依活動
場次計收,每場
500元
A、B場地每場
各1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
時,慢速壘球場使用時間,每日分二場: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
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
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不適用慢速壘球場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
(四)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水電費以
五折優待,另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辦理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
護費以二折優待。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中央廣場,維護費以五
折優待;使用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免收維護費及清潔費,惟須以本府公文
為憑,場地清潔由使用單位負責派員清理。
(八)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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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簡報室宿舍
場地維護費
每場1,5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1,5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1,0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1,500元
(含水電費)
雙人套房每
間每日500
元、四人套
房每間每日
800元,加
床每床200
元(含水電
費,中央空
調另計)
清潔費每場300元每場200元每場100元每場200元
每間每日
200元
空調費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3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中央空調以
時計費,每
小時1,000
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宿舍:投宿時間下午二時後、退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
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不適用宿舍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不適用宿舍租借)
(四)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
辦理。(不適用簡報室、宿舍租借)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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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桃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照明費收費標準表
項次收費項目收費基準
一晨間月票300元/人/月
二學生月票300元/人/月
三夜間月票600元/人/月
四夜間照明200元/面/時
備註:
(一)桃園縣立網球場(以下簡稱本球場)每週一不開放使用。
(二)照明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晨間五時至六時,夜
間六時至十時,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晨間五時至
七時,夜間五時至十時,前述照明時間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三)學生月票得於晨間及夜間使用,照明時間依備註(二)辦理。
(四)購買學生月票者應出具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准立案學校所發予之學生證
正本,並於每次進場時出示學生證及購票證明,如未能提出證明者,
須於現場繳納夜間照明費用。
(五)購買夜間照明者依實際購買時間使用場地,如逾使用時間十分鐘以一
小時計。
(六)購買月票者,票證不得轉讓(借)使用,亦不得中途申請退款。
(七)夜間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200元,每面球場標準尺寸長23.77公
尺、寬10.97公尺,可提供二人單打或四人雙打使用。
(八)桃園縣政府主辦、委辦、培訓之網球活動,使用本球場免收費用。
(九)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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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15543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
桃園縣獎勵投資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本府工商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為公司及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人),且從事
下列產業之ㄧ者:
一、國際物流業。
二、生物科技產業。
三、醫療照護產業。
四、綠色能源產業。
五、精緻農業產業。
六、觀光旅遊產業。
七、文化創意產業。
八、運動休閒產業。
九、會議展覽產業。
十、資訊、金融服務產業。
十一、企業營運總部、研發、設計中心。
十二、航空服務暨科技產業。
十三、其他經本府公告推動輔導之產業。
第 四 條 投資人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公司之主營業處所或財團法人之主事務所設於本縣。
二、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人向本府申請補助之當年度,應按其員工總額僱用百分之
五十以上本縣縣民。
第 五 條 投資人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最高百分之五十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並以
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新增僱用本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中高齡失業
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補助費用得提高至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補助,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投資人於本縣購置或新建供營運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當年度得向本府
申請補助地價稅及房屋稅,第一年及第二年補助全額,第三年至第五年補
助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
第一項之申請補助,應於每年地價稅、房屋稅開徵後六個月內檢具申
請書及申請補助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第 七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按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
第 八 條 本府得協助投資人取得低利融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
第 九 條 經本府核撥補助者,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如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
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原核准補助處分經本府撤銷者,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法定利息返
還;經本府廢止者,自廢止之日起停止核撥補助。
第 十 條 本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各類獎勵措施申請案,應設桃園縣獎勵民間投
資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其應遵行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
◆ 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00014808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
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
88年2月24日八十八府教國字第O三六三二七號函發布
93年3月19日府教國字第O九三OO六三五九五號函修訂第一款、增訂第四款
97年4月29日府教設字第0970133452號函修正
100年1月17日府教設字第1000014808號令修正
一、本原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學區劃分參考原則訂定如下:
(一)以各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因素為考量,亦即以交通動線及距離遠近為依據,
國小以三公里為原則,國中以五公里為原則。
(二)為顧及各校均衡發展,以學校原規劃班級為參考依據,不得超過規劃班級
數,如學生數超過,則依縣頒轉介辦法辦理。
(三)以鄰、里、村別劃分學區、兼顧交通安全,以交通幹線為參考。
(四)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社區老化學校、行政區域調整、不可抗力因
素等情況發生,可要求鄉鎮市公所重新劃分學區。
(五)如有跟鄉鎮市或鄰里之間有特殊情況者,則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協調會議
研商。
(六)如有跨縣市之特殊情況者,則由本府召開協調會議協調。
(七)特殊教育、體育重點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連續三年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應考量未來就學人數及通學動線等,評估調整
學區至鄰校之可行性。
(九)因應社區變遷,除特殊情況,如有新設校、新社區成立、行政區域調整、
不可抗力因素等,學區應以穩定為宜。
三、學區劃分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因應實際需要,相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得建請調整學區,並於每年
一月十五日前提報鄉鎮市公所學區劃分建議案以供參考。
(二)每年二月十五日前請公所召開學區劃分協調會,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議召開
前提供討論提案及社區人口發展相關資料,以供與會人員預先研議。
(三)學區劃分協調會參加人員為公所有關人員、各國中小及家長會代表、里
長、民意代表,跨鄉鎮市學區者則請縣府亦派員參加。
(四)學區劃分建議案經公所開會協商,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交通狀
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認有調整之必要時,經會議決議後,每年二月底
前送縣府核定。
(五)縣府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核定國中小學區劃分表,並得召開學區劃分及調整
審議委員會,其人員組成及作業程序,由縣府定之。
(六)國小新生名單,鄉鎮市公所必須於三月底前造冊,並送各國小做為新生班
級編班之依據。
(七)各國小就讀國中名冊(含自由學區)必須於三月底前報相關國中,以利編班
及人事介聘作業。
(八)各國中、國小倘所收學生班級數已超過核定班級數時,請依府頒轉介辦法
辦理轉介。
(九)若轉介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請縣府教育局出面協調。
|
(十)偏遠地區、學生數偏低之學校,得開放為自由學區。
四、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七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本
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各委員
由本府教育局就下列人員兼派或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二名。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六名。
(三)桃園縣家長代表一至二名。
(四)桃園縣教師代表一至二名。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名。
提案學校及公所應派代表列席說明並表示意見。
五、本縣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開放為自由學區,惟以桃園縣設籍學生為優
先,若有餘額可招收外縣籍學生。
六、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入學學校報到;各學區之入
學對象為設籍並有居住事實於本學區者。
七、新增里鄰者,依原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免遷戶
籍依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免遷戶籍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八、為穩定師資及學生來源,除特殊原因經公所召開協調會議並函報縣府核定外,
應避免劃設自由學區。
|
◆ 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0001480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90年3月7日九十府教國字第0四三一四八號函訂定
95年12月21日府教國字第0950374640號函修正
97年4月29日府教設字第0970133384號函修正
100年1月17日府教設字第1000014807號令修正
|
一、桃園縣政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中小學學校
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訂定本要點。
二、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總量管制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
間充裕學校三類。
(一)總量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入學新生預估每班學生人數超過教育
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新生分發入學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未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發入學。
(三)空間充裕學校—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由教育局審核後公
布。
前項總量管制學校申請方式如下:
(一)教育局衡酌各校最適切規模及新生預估入學人數,於每年十二月函請提報之
學校。
(二)本府指定為總量管制之學校。
(三)學校自行採定達總量管制且轉介措施與鄰近學校研商確認後報經本府核定者。
三、新生總量管制申請流程如下:
(一)由教育局函請提報或指定總量管制學校者,請於文到一個月內逕邀鄰校召開
協調會議,並檢附協調會議紀錄(含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附件一)、實
施辦法(附件二)及流程表(附件三)報府核定。
(二)由學校自行採定達總量管制學校者,請逕與鄰近學校研商確認轉介措施後函
文並檢附協調會議紀錄(含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附件一)、實施辦法(附
件二)及流程表(附件三)報府核定。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教育局函請提報總量管制學校者,倘評估無實施需求,
應函覆教育局並敘明緣由,經教育局核定後得免提報。
四、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新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實施總量管
制,並俟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級飽和容量10%再行轉介學生。
特殊原因申請調整轉介標準者,經教育局核定後不在此限,惟轉介標準以10%為
上限。
五、經教育局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者,應於文到七日內公告周知。
六、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前,國小先由學校向鄉鎮市公所,國中向學區內國
小取得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
後,學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行資格審查。
前項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七、第六條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
(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水費、電
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認定。
住家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亦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
稅單者,如查屬世居或其他特殊情形,請學校主動告知家長替代證明方式,以
確保學童就學權益。
八、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但新生
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
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九、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申請登記之新生經查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得依下列
原則優先入學:
(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
(二)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四)父母雙亡者。
(五)兄姐在校就讀者。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
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桃園縣國民中小
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
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
校,優先入學。
十、新生入學順序,除依第九點優先入學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
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各校辦理超額新生轉介鄰校時,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應由管制學校主動輔導
聯繫,並依家長之意願改分發至鄰近受轉介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十一、僑生、港澳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
法定程序申請入學者,得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
十二、學生戶籍如果在管制學校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若曾
遷出學區外,則以最近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
國中新生未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優先轉
介至鄰校。
十三、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學生人數達轉介標準時,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
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
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未達轉介標準而有缺額時,依實際缺額辦
理轉入申請,寒暑假期間得由各校自行統一受理轉入時間。
十四、超額新生經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鄰近受轉介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
轉介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轉介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
管制學校或受轉介學校不得有轉介流程處理不當致影響學生入學權益情事。
十五、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增列學區,如有自由學區得優先檢討,另鄰近
如有新校設立,應視實際通學動線研議調整學區至新設學校就讀。
十六、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學生之入學
事宜。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註冊組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
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六人以上組成。
十七、空間充裕學校,每年三月底前由各校函文檢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空間充裕
學校申請書」提出申請(附件四),教育處每年四月底前公布。
十八、考量少子化係全面效應,為期教育資源合理分配,空間充裕學校核定原則如
下:
(一)鄰近有新設校致學區調整減縮致有減班情形者。
(二)校舍長期有閒置情形且校地面積足敷使用者。
(三)學區學生人數減少且積極發展學校特色有成效者者。
(四)因少子化現象自然減班係普遍現象,為維持鄰近學校學區穩定性,不予核列。
十九、空間充裕學校新生招收班級數除特殊原因外以畢業班為參考依據,以穩定師
資,降低鄰校衝擊。
每年級各班招收學生數以不超過教育部普通班編班人數標準為限。
二十、空間充裕學校各年級招收班級數由教育處核列後,除學區內學生外,得招收
設籍在本縣之學童,逾核定招收班級數時則不再招收學區外之學生,學區內
學生仍需依相關規定受理轉入。
二十一、空間充裕學校倘於核定招收班級數內有拒收及超收學生之情事,經本府查
證屬實者,則予撤銷原申請,校長及相關人員將研議處分。
【附件一】 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
經 年 月 日召開 學年度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暨額滿轉介協調會
議,同意接受 (管制學校名稱)超額學生轉介分發至本校就讀。另超額學
生持轉介單至本校前,請管制學校務必先行聯繫通知,以利轉介流程順利進行。
本校可接受超額新生轉介年級(請勾選)如下: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國中四至六年級免填)
本校不可接受超額新生轉介年級及原因如下:
|
立同意書人 (學校名稱)
(學校代表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桃園縣 國民 學 學年度新生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辦法
(民國 年 月 日制訂)
壹、依據:
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三、桃園縣政府 年 月 日 函核准辦理。(核定後填寫)
貳、目的:
一、因應本校校舍容量不足及紓解新生人數增加趨勢,計劃實施規模總量管制,以
期學校規模適當。
二、配合現有教育設備與資源充分運用,確保學校教育效能,提升教學品質。
參、說明:
一、本校校地面積為 公頃,目前校舍使用情形,詳附表一。
二、本校設校規模普通班為 班,目前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為 班,詳附
表二。
三、本校新生人數預估達 人,為維持教學品質,新生以 班進行管
制,並俟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級飽和容量 %(依規定為10%)再行轉介
學生,預計招收新生 人,轉介超額新生 人,詳附表三。
肆、實施辦法:
一、本校經召開協調會議並函報桃園縣政府核准後,額滿新生轉介至 、
、 、 (自行增減)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鄰
近受轉介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方式:
1、審查流程:
新生入學名冊取得後,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於規定
日期內申請登記後,本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行資格審查。
【如有於本校學區內搬遷紀錄,建議附上全戶戶籍謄本】
2、入學原則:
新生入學順序,除優先入學者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
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
3、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居住於同戶籍者。
4、證明文件:(下列三者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2)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及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水費、
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
審議認定。
5、優先入學者:
(1)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申請登記之新生經查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列冊
低收入戶學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者、持有重大傷病卡者、父母雙亡者、兄姐在校就讀者,優先入學。
(2)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
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桃
園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
(3)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
學校,優先入學。
6、其他:
(1)住家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亦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狀及稅單者,如查屬世居或其他特殊情形,請學校主動告知家長替代證
明方式,以確保學童就學權益。【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2)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但
新生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
會」審查,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請填寫特殊狀況
審查申請書】
(3)學生戶籍如果在管制學校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若
曾遷出學區外,則以最近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
申請書】
三、本校經報准後,將於七日內公告周知。
四、本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學生人數達轉介標準時,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
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
五、本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未達轉介標準而有缺額時,依實際缺額辦理轉入
申請,寒暑假期間得由本校自行統一受理轉入時間。
|
六、超額新生經本校協商轉介至鄰近受轉介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學
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轉介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七、新生入學登記若事前未報備且未依規定日期參加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新生
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聯繫後於規定期限內仍未
報到之缺額,則本校可由候補名額依序補實,當事者不得提出異議。
八、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
要點及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呈報桃園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本實施辦法各校得依需求逕行增刪,惟不得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
量管制作業要點及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
附表一、學校校舍使用情形及量體資料:(檢附校舍平面配置圖)
原設置教室間數已使用教室間數未使用教室間數備註
普通教室
專科教室
特殊教育教室
資訊教室
圖書館或圖書室
行政空間
服務教學空間
其他
填表說明
(1)行政空間:教師室、會議室、校史室、家長會室、校友會室、
檔案室、警衛室、值勤室等。
(2)服務教學空間:廚房、活動中心、保健室、教具室、藝文活動
館等。
(3)「其他欄」請於「備註欄」列舉說明。
|
附表二、本校近三年內(含申請學年度)各年級普通班總班數及總人數:
學年度__學年度__學年度__學年度
總班級數總人數總班級數總人數總班級數總人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總數
填表說明(1)國中四-六年級免填(2)體制為國中小者請自行增列
附表三、本校預估未來三年(不含申請學年度)各年級普通班總班數及總人數:
學年度__學年度__學年度__學年度
總班級數總人數總班級數總人數總班級數總人數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總數
填表說明(1)國中四-六年級免填(2)體制為國中小者請自行增列
【附件三】
桃園縣立 學年度 實施總量管制新生入學作業流程表
時間內容備註
1召開總量管制轉介協調會議
2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
校長、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3寄發「新生資格登記通知單」
4
新生資格登記:
(1)繳交「新生資格登記表」
(2)現場核對設籍資料
(3)現場驗證設籍日期
地點:
時間:
(依資格登記序號排定
之時間、組別辦理登
記)
|
5補繳證件最後期限
逾時視同放棄入學本校
之資格
6辦理新生資格審查排序
7
登記結果,呈報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
核定
8
公布新生錄取名單(依照臨時編班),及備取
名單。
公告於本校門首與網頁
9
錄取新生入學報到。
17:00以後公告未報到學生缺額數
地點:
公告於本校門首與網頁
10備取新生依序遞補,未遞補上者為超額新生
11
超額新生,請到本校領取轉介單,並選擇轉介
學校,至受轉介學校報到。
教務處註冊組
※作業時程以本校網路公告為準。(新生入學報到日期以縣府公告為準)
(此為範本,請各校依實際狀況自行增減內容。)
【附件四】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空間充裕學校申請書
一、申請學校:
二、□符合□未符合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
三、預估新生人數: 人
四、目前尚有空餘普通教室:間
五、近三年各年級班級數及學生人數:(國中四-六年級免填)
__學年度__學年度__學年度
總班
級數
學生人數總班
級數
學生人數總班
級數
學生人數
A B A+B A B A+B A B A+B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總數
備註學生人數(A)欄:係原學區學生數;(B)欄:係因核定空間充裕招收學生數
|
六、申請核定項目:
(一)申請核定學年度: 學年度(每年核定一次)
(二)申請核定學年度各年級擬招收班級數:(國中四-六年級免填)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
擬招收班級數
備註
(1)經縣府核定後得於各年級核定班級數內招收設籍在本縣之學童,且不
得拒收學生,倘有拒收情事,經縣府查證後則予撤銷原申請。
(2)每年級各班招收學生數以不超過教育部普通班編班人數標準為限。
(3)逾核定招收班級數時則不再招收學區外之學生,學區內學生仍需依相
關規定受理轉入。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臨時編號學生姓名
監 護 人
親筆簽名
特殊狀況
※為了解申請學生狀況並作為審核是否通過的依據,請述明狀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件
請於右方欄寫明文
件名稱
1.
2.
3.
4.
5.
審
核
結
果
登記
收件人
證明文件如上述備齊(請核章)
複審
「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
|
桃園縣立 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超額學生轉介單(範本)
本校業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年月日 字第
號函核定年級額滿,依規定不再受理入(轉)學申請。茲轉介年級學生
至貴校就讀,敬請貴校惠予協助辦理入(轉)學事宜。
此 請
(轉入學校名稱)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管制學校連絡電話:
轉入學校連絡電話:
轉
轉
註:總量管制學校轉介前應先行與受轉介學校確認,並告知家長辦理流程。
(管制學校存根聯)
桃園縣立 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超額學生轉介單(範本)
本校業奉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年月日 字第
號函核定年級額滿,依規定不再受理入(轉)學申請。茲轉介年級學生
至貴校就讀,敬請貴校惠予協助辦理入(轉)學事宜。
此 請
(轉入學校名稱)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管制學校連絡電話:轉
轉入學校連絡電話:轉
註:1.轉入學校除額滿經縣府核定外不得拒絕受理。
2.家長持本聯交轉入學校,得不受學區限制。
(轉入學校存查聯)
|
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範本)
依「桃園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項規
定,得檢附本同意書作為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本人 及入學
子女 確實居住貴校學區內,因無法舉證其他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同意
(管制學校名稱)於 年 月至 月(三個月)間不定期到府進行
家訪,以玆佐證。
倘有不實,經查證後願意放棄入學資格,並主動遷回原戶籍地入學。
立同意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19918號
附件:如文
|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桃園縣政府編制表」,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24729號
附件:無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桃園縣政府編制表」,定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
◆ 訂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234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第三條 汽車停車位之使用以月計費,每一停車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
◆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城公司)為強化桃園航空城國
際競爭力,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設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所屬機關得將桃園航空城之規劃、開
發、建設、營運管理等事項委託航空城公司辦理。
前項所稱桃園航空城係指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
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第 三 條 航空城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第 七 條 本府得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等投資航空城公司。
|
◆ 訂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 |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其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後,減
徵或免徵使用規費:
ㄧ、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者。
二、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者。
三、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者。
四、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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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5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099058591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5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57,175,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
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不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型
式
製造
廠商
廠牌
出場
年月日
單
位
數
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所在地址
鋼筋 #3-280建順建順 99.10.15噸 500.00 $9,15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420建順建順 99.10.15噸 500.00 $9,5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99.10.15噸 3,000.00 $52,2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建順建順 99.11.11噸 500.00 $9,3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420建順建順 99.11.11噸 500.00 $9,7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99.11.08噸 1,000.00 $17,3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99.11.11噸 2,000.00 $36,4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50角*12m中龍中龍 99.10.25噸 750.00 $13,575,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57,175,000
備註
|
◆ 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3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5833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3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家泰營造有限公司99年12月3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家泰營造有限公司
|
二、統一編號:28626259
三、負責人:許睿紘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146-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3鄰延平路429號13樓之1(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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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582602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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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0年12月6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5833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0年12月6日止繼續停業登
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3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350629
三、負責人:蕭富章
四、登記證字號:甲I字第A0522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忠孝路2號5樓之2(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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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主旨:公告龍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龍吉營造有限公司99年12月3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龍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6842500
三、負責人:魏汶賢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5182-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正里青溪三街23巷4號2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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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恩納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00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恩納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恩納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日專業營造
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恩納社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163777
三、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37-000號
四、負責人:程鈺婷
五、專任工程人員:程相如(環境保護工程科技師)(受聘日期:99年12月1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071號15樓之2
七、資本額:新臺幣10,000,000元整(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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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盧雅琪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022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盧雅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雅琪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37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69號
四、事務所名稱:盧雅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正義路2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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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湯瑞媛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074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湯瑞媛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湯瑞媛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5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0號
四、事務所名稱:久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育英路59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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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曾鴻庚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073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曾鴻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鴻庚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3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56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保定一街29巷9號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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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097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99年12月24日專業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及經濟部99年12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933053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二、營造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楊梅里大模街31號2樓
三、負責人:溫秀惠
四、專任工程項目:庭園、景觀工程
五、專任工程人員:王智軍(園藝技師)
六、資本額:新台幣16,000,000元整。
七、登記證書字號:專I字第I20038-000號。
備註: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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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上運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8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055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上運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8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上運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上運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陳坤華。
三、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286-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慶里介壽路一段858號2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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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開元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092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開元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開元土木包工業100年1月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開元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劉夢婷。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平路98號8樓之3。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8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39-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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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炎輝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161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炎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炎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7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1號
四、事務所名稱:真善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環南路162巷16號5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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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立騰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097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騰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立騰土木包工業100年1月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騰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詹囿健。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552-1號1F-4。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0-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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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0251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本府100年度升格準直轄市,本府各單位改制為機關,本要點內相關各局
處室之字義予以修正。
二、「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自100年度起適用(即101年度提報100年
度執行情形),仍請 貴機關積極推動並確實勵行,俾利達到各項獎勵標準。
三、有關修正後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
文附件檔案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府所附屬機關學校
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主計處、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本府人事處、本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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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縣鍾豆妹助產所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1729號
主旨:公告註銷本縣鍾豆妹助產所開業執照。
依據:助產人員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註銷本縣鍾豆妹助產所開業執照。
二、註銷理由:該助產所經查已無營業事實。
縣長 吳志揚
|
◆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府財務字第095009383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府財務字第097005428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府財務字第09902104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府財務字第09904092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 日府財務字第1000025114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各機關學校貫徹執行本府所訂之財政改
善計畫,以確實改善本縣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以下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除以上各實施項目外,其餘如有其他創意項目有增加公庫收入者,提報獎勵之標
準比照本要點附表一實施項目六新增項目之獎勵;其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上者,以額度內提撥百分之十作為增加該單位次年度歲出預算數。
六、各項目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三
分之一得提報敘獎,惟同一人敘獎以不超過記功一次為原則。
七、除本要點第六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財政局承、督辦
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機關各最多以四人為限。
八、本要點所列之開源節流項目,由各機關於五月中旬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經本
府主計處(節流)及財政局(開源)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並奉縣長核准後據以獎懲。
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提報機關提報獎懲度
一、中央計畫
型補助款
執行效率
各機關一、當年度預算或墊付款案件每1案核定補助額度:
(一)達 500萬元未達 1,000萬元者於 3個月內,請
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二)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三)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3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2次。
3.請撥入庫率達100%:記功1次。
|
(四)達1,000萬元未達5,000萬元者於6個月內,
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五)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6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2次。
(六)達5,000萬元以上者於10個月內,請撥入庫
率達100%:嘉獎1次
二、每1案獎勵人數最高以2人為限,每人多項受獎
時,以擇高獎勵,並不超過2項為原則。
三、每
1案核定補助額度係以中央實際補助金額為依
據。
四、請款時間之計算:
(一)當年度預算:自元月1日起算。
(二)墊付款案件:自中央核定日起算。
二、擴大稅基及稅源
(一)重行評定
房屋標準
價格
地方稅務局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
公告現值
及公告地
價
地政局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依「地方
稅法通
則」課徵
地方稅,
合理籌措
自有財源
地方稅務局、各
機關
(一)研擬新徵方案送縣議會審議:嘉獎二次。
(二)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公告實施:
1.新徵方案:記功一次。
2.延續性方案:嘉獎一次。
(三)當年度既有地方稅稅收達預算數並較前一年度增加
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辦理
招商,涵
養稅源,
促使廠商
進駐
工商發展局商號、工廠、公司各家數較前一年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加強稅捐
稽徵,積
極清理欠
稅
地方稅務局徵起以前年度舊欠案件占欠稅案件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五未達百分之六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加強取締違規案件,提昇罰鍰案件之收繳率,積極清理罰鍰舊欠案件
(一)加強取締
違規案件
各機關開單金額或件數較前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比: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六十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二百萬
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記
功一次。
|
(二)提昇罰鍰
案件之收
繳情形
各機關當年度開單案件收繳率:
達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清理
罰鍰舊欠
案件
各機關本府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自行訂定清理目標
值:
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一次。
六、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研擬新種規費項目合理調整徵收基準
(一)積極研擬
徵收新種
規費項目
各機關(一)因中央法規修訂徵收之新種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
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嘉獎一
次。
2.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嘉獎二
次。
3.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自行訂定之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
次。
2.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
次。
3.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檢討
調整收費
基準
各機關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記功一次。
七、清查縣有財產,加強公有土地管理運用
(一)積極清理
閒置非公
用土地,
辦理出售
財政局
地政局
增加辦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
各項租金
率
財政局
地政局
調高租金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
(三)縣有土地
以設定地
上權方式、
委託方式、
信託方式、
合作方式、
聯合開發
方式開發,
促進土地
資源有效
利用
各機關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四)積極處理
被占用之
土地,以
健全公地
管理
各機關增加處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八、積極執行
既有收入
項目(如:
罰鍰、規
費、場地
設備管理
收入…)
增加公庫
收入者
各機關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3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記功一次。
九、整合觀光
文化資源
與地方特
色產業
觀光行銷局
文化局
研擬可行方案經審議通過且實施:嘉獎二次。
附表二: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提報機關提報獎懲度
一、妥善運用民間資源
(一)積極推動
業務委託
或外包民
間辦理(原
為本府聘
僱人員辦
理,於本
年度改以
勞務委外
辦理)
各機關 嘉獎一次。
|
(二)鼓勵民間參
與投資公共
建設(本年
度新推動完
成促參案)
各機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二、落實公務人員之精簡
(一)機關單位人
力(職員、警
員、消防人
員及公務預
算實際編制
之約聘僱人
員)工作量之
比較
1.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
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
局
4.地所群:地政
局
(分局與派出所
群:由警察局
人事室、會計
室及研考單位
辦理;大隊與
分隊群:由消
防局人事科、
會計科及研考
單位辦理。)
1.工作效率計算公式:產出/投入
2.產出:由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員額計算
4.標準工作效率係以前三年工作效率之平均數計算,如無
法提供足夠資料計算工作效率,則可改由前二年或前一
年等方式計算
5.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
分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
各派出所前二高者,記功一次;第三至四
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
大隊最高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
分隊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二次;
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
戶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
次。
(4)地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為各
地所最高者,記功一次。
(二)本府各機
關約聘僱
及臨時人
員之比較
各機關減少縣負擔經費之人數為前三年度之比率:
達百分之三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嚴格控制預算經費支出
|
(一)業務費(含
差旅費)預
算撙節
1.學校群:教育處
2.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3.大隊與分隊群:
消防局
4.戶所群:民政局
5.地所群:地政局
(學校群-國民
小學:由教育
局教育設施科
辦理;分局與
派出所群:由
警察局會計室
辦理;大隊與
分隊群:由消
防局會計科辦
理。)
1.業務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業務費(含差旅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業務成本率平均數計算。如無法
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組
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沿
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1)學校群:
A.高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高
中最低者,記功一次。
B.國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國
中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至三名,嘉獎二
次;第四至六名,嘉獎一次。
C.國小: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國
小前三低者,記功一次;第四至八名,嘉獎
二次;第九至十三名,嘉獎一次。
(2)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
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
派出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三至四
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3)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大
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分
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二次;第
三名,嘉獎一次。
(4)戶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戶
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
(5)地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為各地
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業務成本率凡較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逾百分
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扣減次年度固定基
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業務成本
率-標準業務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業務成本增
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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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費預
算撙節
(機關單
位)
1.分局與派出所
群:警察局
2.大隊與分隊
群:消防局
3.戶所群:民政
局
4.地所群:地政
局
(分局與派出所
群:由警察局
會計室辦理;
大隊與分隊
群:由消防局
會計科辦理。 )
1.加班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加班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加班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加班成本率平均數計算。如
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各群組
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原則建議沿
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
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分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第三至
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二
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
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超逾
百分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扣減次年度固
定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如下:當年度加班
成本率-標準加班成本率-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加班成
本增加率)
四、共同性事務支出之節約方案
(一)公務車輛
停車場租
金費率
秘書處每停車位租金調降率: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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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能減
碳,減少
本府用電
秘書處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用電度數總計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靈活債信
及加強資
金調度
財政局各項貸款利率較上年底調降: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四:嘉獎一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嘉獎二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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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一意 守護久久」消防節慶祝大會 |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3期
「一心一意 守護久久」消防節慶祝大會
為慶祝民國一百年消防節,縣府於1月17日上午9點在消防局本部,舉辦「一心一意 守護久久」消防節慶祝大會,
由縣長親自頒獎表揚65位傑出優秀的消防楷模,並於活動現場致詞時表示:消防除了過去的救火外,救護和各種天然
災害的因應也是重要的工作項目,今年桃園縣正式升格為準直轄市,消防也要跟著升格,希望以最好的準備,減少各
種災害的發生,更期望大家都能增進各項防災意識,防患於未然,有效遠離災害,以保障大家生命財產的安全。
會中同時邀請廣州亞運花式溜冰冠軍選手擔任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後的第一任防災大使,讓運動競技場上的耀眼
明星,除了為國爭光之外,更能積極投身公益活動,為防災宣導工作貢獻心力。另為了加強宣導防災知識,也改變以
往制式化刻板印象的宣導方式,特別邀請縣內六百位幼稚園小朋友,為可愛的消防娃娃著色、寫生,並於活動中進行
消防知識闖關問答。
而平日水裡來火裡去的消防弟兄們更特別準備訓練塔車表演,在來賓面前展現出他們英勇的一面與精湛的技巧,
現場還可以學習到自救又救人的CPR技巧和實用的消防知識。除此之外,為傳送消防熱血,讓消防之愛無遠弗屆,
除了消防弟兄親自響應捐血活動外,還邀請到場的民眾一同捲起袖子發揮愛心捐血,讓民眾們不僅可以看到打火兄弟
們精彩的表演,又可以跟消防員一起響應愛心,藉由輕鬆熱鬧的方式,將消防常識深植民心,提升民眾減災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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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ful Protection Eternally」 Fire Fighting Day Celebrating Assembly
In order to celebrate R.O.C. 100 Fire Fighting Day, County Government held 「Faithful Protection Eternally」
Fire Fighting Day Celebrating Assembly at Fire Bureau Headquarter at 9 o’clock January 17. Mayor personally
awards and praises 65 outstanding fire fighting models. He indicates at the scene: in addition to fire rescue,
first aid and various responses of natural disasters are also important job items. This year, Taoyuan County
is promoted to be a quasi-municipality formally. Fire Bureau must be promoted, too. Hopefully, Fire Bureau
is well-prepared to reduce all kinds of disasters. We also expect that everyone can enhance disaster prevention
consciousness to prevent accidents before their occurrences. Then, people can avoid the suffering of disasters
and our life and property can be safeguarded.
At the assembly, Guangzhou Asian Olympic Games figure skating champion serves as the first disaster prevention
ambassador after Taoyuan County is promoted to be a quasi-municipality. In addition to winning for the motherland,
the brilliant star at the athletic arena can further devote himself to public welfare activity and contribute their
efforts to disaster prevention propaganda. Moreover, for strengthening disaster prevention knowledge guidance, County
Government changes the previous stereotype’s propaganda style and invites especially County’s 600 kindergarten
children to paint and sketch fire fighting dolls. During the activity, the quiz adventure of fire fighting knowledge
is proceeded.
The Fire Bureau staffs who adventure in their daily life especially prepare a fire engine drill. They express
their brave and perform masterly skill before visitors. At the scene, people can learn CPR skill which can save
themselves and practical fire fighting knowledge. Furthermore, in order to express the fire fighter’s enthusiasm
and limitless fire fighter’s love, Fire Bureau staffs personally respond positively blood donation activity and
invite participants to curl their sleeves and donate their blood compassionately. So, people can not only watch
the Fire Bureau staffs’ masterly performance, but also respond the charity activity with fire fighters together.
County Government designs this easy and lively method to educate effectively people fire fighting knowledge and
enhance people’s disaster-reducing conscious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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