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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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2次縣政會議紀錄 |
3.第三名:蘆竹鄉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7萬元
(二)第二組:
1.第一名:新屋鄉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22萬元
2.第二名:大園鄉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12萬元
3.第三名:大溪鎮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7萬元
(三)團體最佳進步獎:
大園鄉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3萬元
主席: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均認真辦理各項服務,尤其得獎單位更是落實工作,呼籲各級政
府及企業協助身心障礙團體,並請各位支持視障按摩者,增加其就業機會,視障同
胞按摩既安全又技術純熟。
恭喜得獎公所,未來將增加公所間的競賽,鼓勵爭取最高榮譽。
感謝楊梅市彭市長推動並完成楊梅鎮改制縣轄市,貢獻值得肯定,亦請其他鄉鎮市
繼續加油,爭取升格。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法制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等20種自治條例及「桃園縣殯葬設施審
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等31種自治規則,合計51種自治法規,提請 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提請審議。
民政局李局長貞儀補充建議:
免書證免謄本系統業已完成與各公所連線,相關資料完備,公所社會課均可使用,
不再需要以謄本核對;惟於中低收入戶相關津貼發放時,公所同仁仍常要求民眾至
戶所申請謄本,造成擾民。
請各鄉鎮市長要求社會課同仁務必依據本辦法執行,勿再要求民眾申請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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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縣應加強免書證免謄本系統廣泛運用,本系統係本縣作為智慧城市居於領
先地位之處。請研考會及社會局加強合作,善用本系統,加強便民服務。並請各公
所善用該系統,增加便民,以免增加中低收入戶之困擾。
四、提案單位:農業發展局
案由:桃園區漁會興辦「竹圍漁港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基地需用港區土地之出租並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府各局處應注意土地法律程序,本案已耗時過久。
(三)本縣兩座漁港透過自行車道、濱海發展,希望能夠成為本縣亮點。本棟大樓
之興建,本府業出資三分之一,縣政會議可在此召開。
請農業局注意,請將兩座橋點亮,漁港夜景將更吸引人。
五、提案單位: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本縣改制直轄市推動委員會執行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曾參議文敬補充建議:
本案應先通過委員會組織之辦法,成立委員會,再行擬定執行計畫。
決議:
(一)本案修正通過。
(二)本案修正名稱為「桃園縣改制直轄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內容修正為先行通過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非屬要點部分應抽出,請民政局自行
因應修正。
(三)本府應先行成立委員會,召開會議後,業務單位擬具計畫草案,再行交由委
員會討論,共同決定。
伍、臨時動議(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第2案均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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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桃園燈會2月11日至2月18日於桃園市舉辦,並結合該市土地公文化節,頗
有特色;11日晚間將有點燈儀式,本次花燈主題為恐龍,於藝文園區進行,歡迎蒞
臨。
明年度有意願承辦之鄉鎮市,可前往觀摩,並提早進行土地、合作廠商等準備事
項。
(二)世界知名之喬治亞國家芭蕾舞蹈團將於2月26日與27日,於本縣藝文展演中
心演出,首席舞者更將親自演出1場。希望本縣各界、企業界多加支持本次演出,讓
本縣縣民在縣內即可觀賞國際藝術表演,歡迎共襄盛舉。
捌、散會 下午15時10分
桃園縣政府100年2月09日第792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徐鄉長同治
觀音鄉公所劉代理主任秘書奕發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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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14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1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2月09日下午15時2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 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案由:打造桃園智慧新都
主席裁示:
(一)本府應與ICF(IntelligentCommunity Forum,智慧城市論壇)持
續保持聯繫,ICF尚未在遠東擁有較良好據點,本府可邀請其至台灣設置收集
情報及研究亞洲據點,本縣優勢在於有眾多ICP廠商,利於實驗,並設有多所
大學。
(二)視覺化為目前趨勢,尤其動態視覺化更是大勢所趨,未來廣告將採動
態視覺化。本府可進行之想法舉例如下:本府交通局之公車站牌可改採互動
式及具查詢功能之面板,並可進行政令宣導;公車之路權許可部分,可搭配
要求其裝設LED或電視,進行宣導本縣政令。
(三)本縣相關廠商數量眾多,惟可惜未整合應用,仍依賴外國大廠進行引
導。因本縣可進行之案件規模並不大,請本府研考會研議本縣除交由國際大
廠進行之外,目前可實際推行之項目為何?舉例如本縣可由保全、節能等區
塊嘗試可能性,本府應盡力推動,以符合時代潮流。
(四)請本府研考會就原有合作部分,如中華電信、醫療機構等,進行了解
並研議未來各不同系統間如何整合。
(五)超商申辦乙節:此項服務,本縣領先全國。請本府研考會就使用量不
高部分進行了解,查明原因係來自業務項目本即申辦量不高?抑或手續費影
響之故?本項措施自今(100)1月1日起不收手續費,請查明使用量是否因而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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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申辦領先五都,應多加宣傳,並檢討改進,使其更便民,增加民眾使用
度。
各局處請就去(99)年或近年來超越五都之服務或業務項目,加強宣導,供
他人學習。
(六)智慧建築推動小組成立乙節,裁示如下:即日起,成立本小組,請黃
副縣長擔任召集人,由本府研考會為業務幕僚單位,負責相關行政工作,與
相關各局處訂定計畫,於最短時間內,儘快產生本縣代表性、指標性智慧建
築。
二、報告單位:文化局
案由:桃園埤塘的文化價值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因農業式微,本縣埤塘日漸消失,且埤塘產權多屬私有且極度分散,更增加
保存難度,本縣應擇要保存。將過去調查資料結合文化局資料,選擇都市計
畫週邊,民眾可休閒、遊憩、保存溼地等埤塘,將具有相當意義。
埤塘政策應有一主政單位,並建議由城鄉發展局(景觀科)主政。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建議:
(一)各局處提報之埤塘成果報告頗有重複,明(10)日下午將召集各局處
進行整理,達成埤塘結合生活、生態、生產之目標。
(二)業向農委會洽談本縣埤塘文化可結合農村再生,選擇本縣完整、具代
表性、不妨礙未來都市計畫之數個埤塘,予以進行。
農村再生部分,請農業發展局協助;選擇部分,請文化局及城鄉發展局協
助;圳路維護與現況檢討部分,請水務局負責;最重要者,請教育局讓縣民
從小即了解本縣埤塘文化之由來,並如何由過去之生產面,移轉融入至現在
之生活、生態面。
李副縣長朝枝補充建議:
埤圳文化應由早期的灌溉功能,轉型朝向觀光、休閒、文化之目標邁進,並
兼具滯洪功能。埤塘十分重要,應予保存,本縣應將市區週遭之埤塘予以綠
美化,結合生活、生態、生產等層面。就水利會及私有產權等部份,應研議
如何取得共識,是否可採容積移轉方式取得私人產權。
主席裁示:
(一)以埤塘案為例,本府施政多有重複:空間重複上,各處局缺乏橫向聯
繫及上位總計畫,重複進行;時間重複上,過去已進行規劃者,又重複委外
規劃,請各局處長加強避免上揭二種重複。
本府各局處人力不足,進行委外前,應先查明過去是否已先行規劃,也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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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過去規劃、基本調查中之專家學者看法,運用時間演變後之成熟技術,再
加上在地經驗及想法稍事修改,可能即成為高價值的報告。
(二)埤塘文化確實為本縣重要特色,必須予以重視,本案確定應進行。本
府目前的目標為:保留本縣埤塘文化,發揚其各方面價值,將埤塘文化向縣
內、縣外、國際等三方面,進行系統性的介紹推廣,並請本府研考會將下列
裁示予以列管:
1.縣內方面:應使在地人認識、認同埤塘文化為本縣獨特文化,因此教育十
分重要,可進行之方式舉例如:可將認識埤塘文化列入本縣專屬課綱、要求
學校進行參訪埤塘。因本縣縣民中諸多外來人口及成長於非農村的人口,若
不積極介紹,民眾將不會了解埤塘與本縣的關聯及重要性,影響後續埤塘政
策之推動。
2.縣外方面:若將埤塘文化成功推廣,將提高本縣知名度,增加縣民光榮
感,並促進觀光參訪本縣埤塘,本案應加入觀光行銷局。
3.國際方面:
(1)申請世界文化遺產部分:本縣埤塘文化係申請世界文化遺產之潛力點,
應儘快確認是否申請,若確定申請,應確定申請有關具體步驟、潛力何在,
列出環保、文化、觀光、水務等項目,訂出時程,積極執行,以免潛力日漸
流失。
以中國大陸之福建永定為例,土樓文化業通過世界遺產之申請,不僅增加光
榮感,更提高國際知名度,成為觀光景點。本縣更應積極推動申請世遺。
文建會相關申請世界文化遺產乙節:本府應進行了解及掌控,確定後,向本
縣議會提出。
(2)觀光部分,本案既為本縣獨特文化,應積極宣傳。舉例如:本縣爭取主
辦2012台灣燈會,業納入高鐵站青塘園。埤塘文化應為本縣國際觀光重點,
本縣若特色不夠多,則觀光產業難以蓬勃發展;本縣雖有兩蔣之特色,惟更
應積極發展除兩蔣以外之其他特色。
(三)埤塘主政單位乙節:由黃副縣長協調,景觀部分由城鄉局負責,惟埤
塘負責單位可能並非僅1單位,文化部分則由文化局負責。各局處間應避免重
複相同事項,亦應避免從事非專長範圍之業務。
肆、臨時動議
李副縣長朝枝報告:
本縣議會預訂於3月21日至5月28日或29日止召開70天之定期會,並續開10天
之臨時會至6月8日止。因會期加長,工作報告暫訂改變為1機關1天,業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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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者可能合併業務較受民眾關心之機關,亦有可能1天安排2機關進行報告。
請各局處僅早準備:就上次會期議員質詢部分,答詢時承諾執行或會勘者,
請儘快進行;議員提案部分,應整理出目前執行進度;就媒體近期本府相關
報導,應進行資料收集;議員並將測試本府各專線,進行監督,請同仁務必
留意。
近期將舉辦春酒,增加局處首長與議員互動。因本縣將爭取舉辦2012年台灣
燈會,預計共同前往觀摩後,再進行春酒,請各局處長應排除一切困難務必
出席。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全數15案均持續列管。
第2案(老街溪整治):解約部分,請積極連繫公所進行,切勿延宕。
第4案(漁港改造):本案增加列管漁港雙橋之點亮部分。
第5案(本縣捷運系統):綠線部份,請儘快協調台北市捷運局。
第8案(花花草草-桃園最好):請於下(615)次主管會議完整提出白皮
書。
第10案(為民服務考核):請研考會註明預計完成日期。
第13案(成立便民服務中心):本案係整合相關服務,請於1週內提出。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本縣議會3月下旬開議,本府施政報告應有新意,而非報告例行業務。
已進行之業務,可請議員參閱,本府應報告特別想做、特別需議員支持之業
務。
(二)再次強調,各局處施政應避免空間及時間上的重複,並應汲取前人的
智慧。
柒、散會 下午17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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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新移民中心年終圍爐活動 縣長談話 |
桃園縣新移民中心年終圍爐活動
縣長談話
100.01.17
各位貴賓及媒體記者們,大家好!首先謝謝各位專程趕來參與新移民學習中心所舉辦的圍爐活動。本縣新移民人口截至99
年底約有4萬7千多位,位居全國第三,是非常大的新移民城市。近幾年來,跨國婚姻帶來了家庭結構的變遷,本縣因為有各位
的加入,讓文化變得更加豐富精彩,打造成一個多元文化的城市。
桃園縣相當重視新移民的各種活動、福利及適應情形,因此新移民中心自94年成立以來,已服務超過5萬人,更連續2年受
教育部肯定為績優單位,這份殊榮代表著桃園縣對新移民議題的重視與關心,有了初步的成果;也希望能藉此喚起社會大眾以
尊重及關懷的角度誠心接納新移民,而新移民朋友也把台灣當作自己的故鄉,共同創造愛與祥和的新桃園。
今天的活動,中心準備了東南亞國家具有特色的13道年菜,每一道年菜不但別具意義,透過中心志工的巧手,更把美食的
精髓發揮到淋漓盡致。透過這次年終的圍爐活動,我們期盼大家一方面互相交流新移民及台灣間過年文化的差異,了解到新移
民家庭的過年習俗,一方面也可以讓新移民融入台灣的過年氣氛,並體會到台灣人的熱情。更希望所有的縣民都能以開闊的心
胸,接納及支持新移民,讓所有的新移民能真正的融入台灣的文化,並將這裡當作是真正的故鄉。最後,在此向各位拜個早年,
祝福各位新的一年事事順利、大吉大利。
(資料提供: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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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園鄉坑.路拓寬工程動土儀式 縣長談話 |
大園鄉坑菓路拓寬工程動土儀式
縣長談話 100.02.11
感謝各位嘉賓蒞臨「大園鄉大園1-1、2-1拓寬工程」開工動土典禮。這段拓寬工程自台四線起,迄至崁下橋,位於大園鄉
菓林都市計畫區內,全長560公尺,是未來捷運A11站和大園市區間的主要聯絡幹道,因目前路寬僅6-8公尺,且車流量逐年增加,
早已不敷使用。為滿足未來交通需求,配合國際航空城發展與機場捷運系統線路開通及提升大園地區聯外運輸能量,因此提報
內政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來進行拓寬該路段。
本項工程將設置排水系統,改善目前路面高低落差過大及淹水問題,也會把各管線人手孔統一置於公共設施帶,避免日後
重複挖掘造成路面不平整及資源浪費,維護用路人的安全,並將儘可能多使用再生材料以推廣資源再利用的觀念,節省公帑。
此外,為了創造戶外休憩的空間,還規劃出自行車道供休閒運動使用,來提升當地居民的生活品質,力求達成「節能減碳」、
「環保再生」及「健康永續」的工程目標。
預計此路段拓寬完工後,不但可以成為捷運站周邊與大園市區間的重要聯道,更可與台四線、108線及機場捷運線構成當地
便捷的交通聯絡網,對於大園周邊和航空城將大有助益。最後,希望各位鄉親於施工期間多多支持及包涵,使本工程順利圓滿
進行。
(資料提供: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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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2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92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2月09日下午14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99年度本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運用政府補助款查核活動」績優團
體,各獲頒獎狀乙面。
-主辦單位:社會局
(一)優等
1.桃園縣自閉症協進會
2.桃園縣聲暉協進會
3.桃園縣智障者家長協會
4.桃園縣腎友協會
5.桃園縣肢體傷殘協進會
(二)甲等
1.桃園縣聾啞福利協進會
2.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
3.桃園縣腦性麻痺協會
4.桃園縣社區精神復健協會
5.桃園縣脊髓損傷者協會
6.桃園縣盲人福利協進會
7.桃園縣視障輔導協會
二、為頒發本縣99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各獲
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局
(一)績優個人
蘇偉馨、李宜燕、吳美蓉
(二)績優團體
大埔國小、大崙國小、義興國小、自強國中、桃園縣自閉症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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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本縣參加「99年度全國語文競賽」成績第一名優勝選手,各獲頒獎
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局
(一)作文國中學生組:青溪國中 卓佳誼
(二)字音字形社會組:興國國小 連容仕
(三)國語演說國中學生組:中興國中 徐藝菁
(四)客語演說國小學生組:青溪國小 龍莉敏
(五)撒奇萊雅族組朗讀高中學生組: 治平高中 林梅雁
四、頒發本縣社區大學99年度評鑑優等及甲等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局
(一)優等
新楊平社區大學-本縣社會教育協進會承辦
(二)甲等
1.桃園社區大學-本縣濟世功德協進會承辦
2.中壢社區大學-本縣社會教育協進會承辦
五、頒贈楊梅市彭市長聖富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局
表揚事跡:彭市長於擔任楊梅鎮長期間,致力推動並完成楊梅鎮改制縣轄市,並
協助本縣達成準直轄市目標,貢獻卓著。
六、頒發本縣「99年度辦理資源回收、源頭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績優公所,各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
-主辦單位:環保局
(一)各分組第一名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25萬元
桃園市公所、楊梅市公所、大溪鎮公所
(二)各分組第二名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16萬元
平鎮市公所、蘆竹鄉公所、大園鄉公所
(三)最佳進步獎 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7萬元
復興鄉公所
七、頒發本縣「99年度桃園縣環境清潔業務績效考核計畫」績優鄉鎮市,各獲
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
-主辦單位:環保局
(一)第一組:
1.第一名:桃園市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22萬元
2.第二名:中壢市 各獲頒獎牌乙面及團體獎勵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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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00027126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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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作業要點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並鼓勵本縣各級老人會協助推展各
項老人福利服務,協助長者參與社會活動,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
二、補助依據: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縣內立案之各級老人會,章程明定辦理老人福利服務事項者。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
人福利宣導活動及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等。
(二)辦理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
繪畫、攝影等展覽)等。
五、補助標準:
(一)以會員人數多寡為依據,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及各項講座,每單位最
高補助每位會員新台幣二百五十元。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當年
度實際核定人數為原則。
(二)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視活動舉辦之規模大小、活動效益等酌予補
助,每場次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活動費為原則。但專案簽奉縣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重陽佳節敬老大會表揚活動者,依當年度實際核定人數,補助每位
會員新台幣一百元活動費。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以下為最高補助標準,並視個案申請內容核與補助。
(一)場地佈置費(含租金):每場新台幣一萬元。
(二)器材租金:每場新台幣一萬元。
(三)文具費:每場新台幣一萬元。
(四)文宣印刷費:每場新台幣一萬元。
(五)郵資:每場新台幣五千元。
(六)材料費:每場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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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誤餐費:每餐每人補助新台幣八十元,但桌餐(含飲料)每桌新台幣
二千元。
(八)評審出席費:每人新台幣二千元。
(九)講師鐘點費:
1、內聘:每小時新台幣八百元。
2、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十)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
表。
(十一)獎盃(座、牌、狀):每個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十二)獎品:每個新台幣五百元。
(十三)茶水費:每人新台幣二十元。
(十四)交通費:覈實補助(惟每天每輛車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十五)雜支:每場新台幣六千元。
七、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惟應至少於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文及相關文件
函請本府審核。
(二)各單位提出活動計畫後,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
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審核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編列至少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時,應載明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
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
及金額。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公函。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收費基準、活動流程表等。
(三)立案證書影本。
(四)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五)組織章程影本。
(六)前次會員大會紀錄備查函。
(七)上年度經費決算表(經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核章)。
(八)補助經費切結書。
(九)經費補助表。
(十)講師名單(註明講師資歷)。
九、經費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掣據
|
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支用明細表、活
動成果表、照片及經費支出憑證簿等相關資料,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
(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
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進行前
函報本府核准,方得變更辦理。
(四)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
額(包括本府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
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及研討會等性質之活動,每場次至少須有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二十位以上報名參與,核銷時須檢附參加人員名
單等資料辦理核銷。
十、各級老人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光、健行、聚餐、發放紀念品、購置制
服、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等聯誼活動。
(四)已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並經核准補助。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對於各級老人會經費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會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二)本府對接受補助之各級老人會,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另由本府相
關業務承辦人組成小組不定期對接受補助之各級老人會考核其補助款使
用績效。
(三)補助款使用績效考核結果,得列為本縣人民團體評鑑參考。
十二、本要點經費來源及所需經費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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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觀產字第1000034619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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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附「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乙份。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92年1月23日訂定
93年8月27日修訂第三點、第四點、新增第八點
100年1月25日修正第三點第四款
一、桃園縣政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審
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申請設置基地面前應臨接已開闢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上。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四、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縣觀光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1)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
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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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合法建築物申請設置一般旅館,並應具備都市
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建物非自有者)。
(五)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五、本縣觀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如附件1-1、1-2)及
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
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重新申請。前項核准內
容變更時,應依第三點、第四點設立程序辦理變更。
六、業者於申請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用途中
為由而免予處分。
七、本要點施行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原台灣省政府及交通部訂頒
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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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000353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提昇
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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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三、補助內容及原則:
類
政策性補助一般性補助
主題一主題二主題三主題四主題五
別高關懷青少年
輔導服務方案
兒童少年權益
倡導
弱勢兒童及少
年社區照顧活
動
兒童少年福利
宣導方案
其他兒童少年
福利方案
服務對象
1.家庭遭逢變
故或高風險危
機情事之高風
險家庭兒童及
少年。
2.遭遇人際關
係、情緒管
理、自我認同
等問題及身心
創傷兒童及少
年。
3.司法轉向或
非行等高關懷
之青少年。
縣內兒童及少
年。
隔代教養、單
親、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
外籍配偶、受
刑人、失業、
低收入戶、經
濟困難等弱勢
兒童少年及其
家庭。
縣內兒童及少
年。
縣內兒童及少
年。
服務內容
1.團體輔導
(工作坊):
不低於八次的
團體輔導,
每次均需有團
體紀錄,並
詳記時間、成
員、主題、過
程、動力、處
理及評估(請
由團體帶領者
填寫),團體
結束後完成團
體成果評估報
告。
1.提倡兒童少
年之社會參與
權、休閒文化
權、平等教育
權及勞動保障
權等權益宣導
活動等,以使
少年先具備公
民素質,成年
後成為公民素
養。
「課後照顧」
為主、「課業
輔導」為輔:
1.充實弱勢家
庭兒童在人格
及生活適應上
之能力,提供
團體輔導、認
輔服務、簡易
家務指導、
體能及休閒活
動、才藝活
動、關懷訪視
等服務。
兒童少年保護
工作、親職教
育服務、托育
服務、網路內
容及電腦遊戲
軟體分級、兒
童少年禁制行
為之宣導(菸
害毒品防治、
不得進入危害
兒少身心場所
等)、兒少家
長及相關大眾
之保護責任與
義務。
親屬照顧服務
方案、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
育服務方案、
安置機構成長
團體或輔導活
動等相關方
案。
|
2.個案輔導:
提供至少三個
月的社工輔導
處遇(每月至
少提供一次訪
視服務)。
3.辦理系列性
戶外、志願服
務學習、冒險
體驗等活動,
藉由活動之辦
理,增進與專
業關係之建
立,兒童及少
年需求提供等
相關協助。
2.結合志願服
務學習,引發
少年關心公共
事務等議題。
2.每週至少三
次,每次二小
時。
3.至少十人以
上(檢附服務
個案紀錄出席
表)。
補助原則
新台幣三十萬
元為上限。
新台幣十萬元
為上限。
1.服務二至三
個月:至多新
台幣三至四萬
元。
2.服務三至七
個月:新台幣
四至七萬元。
3.服務七至九
個月:新台幣
七至十萬元。
*一年最多補
助兩次。
新台幣二萬元
為上限。
依本府相關預
算辦理。
補助比例
活動總經費百
分之百補助。
於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八十內
補助。
於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七十內
補助。
於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六十內
補助。
於活動總經費
百分之八十內
補助。
備註
一、申請案請於活動辦畢後一個月內提供成果報告書一份送府備查並辦理核銷事
宜。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十二月十五日。
三、十一月及十二月之申請案最遲請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程序。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
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二)子女課業輔導課輔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每人每次誤餐費新台幣八十元,每人每次來回交通費新台幣五十元,每月
|
最高十次,且以每位志工每次至少服務六人二小時以上者為限。
(三)印刷費(實報實銷)。
(四)文宣費(實報實銷)。
(五)材料費(實報實銷)。
(六)撰稿費(每千字新台幣五百八十元,須附稿件)。
(七)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不得搭乘計程車)。
(八)場地費(實報實銷)。
(九)場地佈置費
(實報實銷,紅布條或看板須有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及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等字樣)。
(十)器材租金(實報實銷)。
(十一)誤餐費
(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八十
元)。
(十二)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
最高每人每小時新台幣七十元。
(十三)門票(實報實銷)。
(十四)租車
(遊覽車二十三人座小巴士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千元,遊覽車四十人
座大巴士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七千元)。
(十五)雜支: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
(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保險等)。
(十六)裁判費(限活動為比賽性質者):
每人每場新台幣四百元,每天最高新台幣八百元。
(十七)個案輔導費:
每月服務每案(家庭)並實際提供工作紀錄才予補助新台幣八百元。以
一個家庭(含家長及子女)視同一案,不得與內政部兒童局、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補助之聘用專業人員服務費、輔導訪視事務費及電話
諮商事務費等重複請領。
(十八)點心費、紀念品及宣導品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補助方案,提出
活動計畫、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及組織章程向本府提出申
請。
(二)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三)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查獲需繳回補助款。
|
六、申請時間及審查機制:
(一)申請時間
1.第一次申請: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政策性補助應於本次提出
申請。
2.第二次申請:五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如本項補助經費於第一次申請
用罄,將不受理第二次申請事宜。
3.第三次收件:如前兩次申請後,本項補助經費尚有餘額,則另行公布
第三次申請事宜。
(二)審查機制:
1.初審:
(1)由本府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進行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
屆期未補者,不予納入審查。
(2)申請資格通過者,由本府召開初審會議,就各計畫內容、對象、
人數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決議補助金額於新台幣五萬元以
下者,得不經複審。
2.複審:
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就各計畫內容、與本計畫各方案目的
之配合度、申請單位之組織、專業服務水準、二年內辦理相關活動績
效等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
七、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支出憑證、支出明細表及活動成果檔
案(內含:原送本府核定之活動計畫、實際執行課程表(講師)、原送本府核
定經費概算表、活動檢討報告:含辦理時間、地點、實際參加人數(次)、簽
到簿、心得、檢討與展望及成果照片(至少十張)報府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支用不
當,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繳回,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
(三)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日期及內容如有變更需於活動前報本府核
備後始得辦理。
(四)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未具充足理由而未執行者,將列入未來核
定補助之參考依據。
(五)活動結束後依辦理績效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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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自當年度核定預算內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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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3580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附「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加水站水源供應業者(以下簡稱水源供應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
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以下簡稱水源供應許可)後,始得供應
本縣加水站水源。
前項水源供應業者如有二處以上不同水源供應時,應分別申請核發水
源供應許可。
第一項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四 條 水源供應業者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飲用水
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採樣檢驗,並得由不同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但不得分次採樣。
前項採樣,水源供應業者應於七日前通知執行機關會同採樣。
第一項水源水質檢驗報告有效期間為一個月,依水源水質報告完竣日
起算,逾期不予採認。
|
第 五 條 水源水質之採樣檢測項目應以環保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為之。
第 六 條 前條水源水質採樣檢測項目如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環保署之檢測
許可者,水源供應業者得委託經環保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依環保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檢測方法辦理檢測。
第 七 條 水源水質檢測之採樣時點應為取水後尚未以管線、載水車、其他容器、
設備輸送、盛裝、裝載或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貯水設備之前。
第 八 條 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需繼續供應者,應於有效期限
屆滿三個月前,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期限屆滿日起,停
止水源供應。
第 九 條 水源供應業者應自主管機關核發水源供應許可之次月起,於每月五
日及二十日前將前月十六日至月底及當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每次載水之車號、
運送水量、運送日期、加水站地址等資料送執行機關核備。
前項資料逾期未送達或資料不實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
水源供應或廢止其水源供應許可。
第 十 條 水源供應業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水源供應許可後,應於每年期滿後三十
日內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提報水源水質檢驗報告送執行機關核備。
水源供應業者未依前項規定提送檢驗報告或水質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水源供應或廢止其水源供應許可。
第十一條 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驗水源供應業者之水源水質及索取有關樣品、
資料,水源供應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查驗或提供不實資料、樣品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水源供
應或廢止其水源供應許可。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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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00040072號
附件:「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
訂定「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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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辦理農業用地未違規使用認定原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農地使用管理,促進農業發展,特訂定
本原則。
二、農業用地依法申請挖掘或回填土方者,經現地會勘,回填土方如未含砂石、
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必要時得要求檢附土壤無有害物質檢測合
格文件證明)、未阻斷灌排水系統,且實際作農業使用者,得予以認定為未違
規使用。未申請經裁處後補正者,亦同。
三、合法農舍所有權人確實從事農業生產,其農舍座落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鋪設水
泥、搭建圍牆、闢建通道者,認定未違規使用之原則如下:
(一)農業用地鋪設水泥應依法申請作為曬穀場或其他類別設施許可項目容許使
用。未申請者應輔導其依法補正。
(二)農舍興建圍牆,在農業發展條例89.01.27修正前興建者,依使用執照認
定是否合於容許使用規定。其後興建者,應依規定移送建築管理單位依違
章建築處理。
(三)在合法農舍與進出道路間之農業用地鋪設水泥、柏油通道,補辦申請容許
使用許可後,得視為與農業有關使用。
四、在農業用地興建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及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建築之農業設施,得經輔導該農業用地補辦
申請容許使用許可後,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五、農業用地提供作為道路使用,為農業使用之必要,經鄉(鎮、市)公所出具該道
路養護證明文件者,得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六、農業用地經各級政府依計畫設置無營業、收益之休閒農業設施,並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者,得予以認定未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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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125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裡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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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12月4日至99年12月29日,批號1D10001070.
W.N共90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
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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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125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12月14日至100年1月5日,批號1D10001070.
X.N共11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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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敏汝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19915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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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敏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 廖敏汝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2號
四、事務所名稱: 廖敏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路二段321巷36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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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碩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16819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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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宏郡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27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17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宏郡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1月27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
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宏郡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 宏郡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911567
三、負責人:陳杉字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729-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11鄰內定20街185巷9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碩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
主旨:公告碩豐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碩豐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2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77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青溪三街23巷4號2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494893
五、負責人:魏汶珊(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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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禾運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29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禾運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禾運土木包工業100年1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 禾運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吳平安 。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東勇北路168巷10弄5號1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1-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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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佳固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5407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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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佳固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歇業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100年1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佳固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江良德(身分證字號:F12167****)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57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三段288號13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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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健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70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健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健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100年1月19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 健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二、負責人:黃啟華。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東勇北路168巷10弄5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2-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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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違規「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罰鍰公示送達公告 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000286621號
附件: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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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違規「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罰鍰公示
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罰鍰經以雙掛號郵
件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99年9月30日至100年01
月18日,裁處書編號099K50006、099K50009及099K50010,共3件),茲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違規「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送至本府交通局留
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4日之
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違規罰鍰退件清冊
項號裁處書編號發生日期車籍號碼姓名退件日期退件原因備註
1 099K50000699年09月16日 0459-DY陳鳳鸞 99.10.18
收件人行蹤
不明
2 099K50000999年11月29日 4897-JT陳鳳鸞 99.12.07
收件人行蹤
不明
3 099K50001099年11月29日 ZV-2641陳鳳鸞 99.12.07
收件人行蹤
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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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德宇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2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 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52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德宇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24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德宇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1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德宇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2232481
三、負責人:江有法
|
四、登記證字號:乙A字第A05313-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復興里17鄰環南路18號13樓之2(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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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建錩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28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81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建錩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28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建錩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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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勝隆土木包工業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28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勝隆土木包工業自100年2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勝隆土木包工業100年1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勝隆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李忠。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12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福林里陽明十一街72號。
五、所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備註: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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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建錩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28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建錩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54796
三、負責人:唐麗玲(身分證字號:H22106****)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40-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陽明十一街72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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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3374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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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14鄰、北港村14鄰」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100 年2月2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0304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14鄰、北港村14鄰」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
民國100年2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
所100年1月21日桃大戶字第100000025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內海村14鄰、北港村14鄰」小地名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
民國100年2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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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瑜平開業執照。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瑜平(共同執業)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7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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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彭俊嘉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337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彭俊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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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秀菊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337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秀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秀菊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秀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富源村90號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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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元晟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27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391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元晟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27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元晟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元晟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7476751
三、負責人:郭麗卿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13-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4樓之1(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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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6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10000431321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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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彭俊嘉開業執照。 |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俊嘉(共同執業)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7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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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6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第5286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11,755,503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
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
型式
製造
廠商
廠牌
出廠
年月日
單
位
數
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所在地址
鋼胚150角*12m中龍中龍
99.11.19噸
1,500.00
$27,4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11-420寶興寶興
99.11.11噸
25.00
$497,5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高亨高亨
99.12.07噸
129.42
$2,251,838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高亨高亨
99.12.15噸
388.32
$7,106,165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99.12.23噸
2,000.00
$36,6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50角*12m中龍中龍
99.12.28噸
1,500.00
$27,9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420W
慶欣
欣
慶欣欣
99.12.21噸
500.00
$9,9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0
$0
|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11,755,503
備註
|
◆ 預告訂定「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00043677號
附件: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總說明、申請調查表、委託書、特定身心障礙
項目及申請標準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
三、「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
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
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461魏甜梅小姐。
(四)電子郵件:104053@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主要目的
為訂定本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相關規定,其要點如下:
|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請領本津貼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二條)
三、各鄉(鎮、市)公所初審作業及桃園縣政府審核核定發給特別照顧津貼方式。(草
案第三條)
四、請領津貼原因消失時津貼停止發給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應撤銷原核發津貼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溢領本津貼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
法
本辦法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依據。
第二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
下簡稱本津貼),應由照顧者 (以下簡稱申
請人 )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照顧者戶籍所在
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
表(如附表一)。
二、申請人與受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及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
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五、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檢附) (如附表二
)。
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
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證明之 (如附表三)。
明定應檢附文件。
|
第三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本津貼時,應
審核受照顧者及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中低收入
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
定,除文件不齊應通知補正外,應於五日內完
成初審作業轉送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
審。
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前經本府核定者,
自核定當月發給本津貼;於十六日後核定者,
自核定月次月發給本津貼。
申請資料不符規定或經本府以書面通知限
期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申
請資料檢還申請人。
申請案經本府複審未通過者,申請人得於
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
復,逾期申復,不予受理。申復以一次為限。
一、明定各鄉(鎮、市)公所應就申請
人及受照顧者資格做初階審核作
業。
二、明定申請發給本津貼之核定方式。
三、申請案件資料不齊,各鄉(鎮、
市)公所初審及本府複審時之處
理方式。
四、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時處理
情形及申復期限。為維護申請人
之權益,如果申復成功,將溯及申
復申請日發給本津貼。申請人如
對審核結果不服,除已依法提起
行政救濟者外,得於處分書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提出申復,逾期提出者,
其申復不予受理,如於申復期間
申復通過,本津貼溯及至受理申
復之月份發給。
第四條
申請人或受照顧者申請本津貼原因消失或
不符請領條件時,申請人、督導人員應主動向
鄉(鎮、市)公所或本府通報停止補助。受照顧
者死亡或失蹤時,其發生在當月十五日前,不
予發給本津貼;發生在十六日後,發給全額津
貼。
明定請領津貼原因消失時津貼停止發給
方式。
第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原核發津
貼,並追繳其已領取之津貼,如有犯罪嫌疑者,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三、申請人服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經
本府督導人員輔導仍未改善或未遇次
數達三次以上。
明定應撤銷原核發津貼之情形。
|
第六條
溢領本津貼,得以現金或匯票方式繳回本
府,本府亦得按月抵扣申請人領取之本府其他
相關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一、明定如有溢領本津貼之處理情形。
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
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溢領本津
貼者應以現金或轉帳方式將溢領款
項轉入「桃園縣政府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補助款專用帳戶」繳
回。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桃園縣鄉鎮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附表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申請人(照顧者)資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年
月日
民國(前)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戶籍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段 巷
街 弄 樓
號
電 話
居住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段 巷
街 弄 樓
號與被照顧老人關係
匯款
郵局
郵局
戶
名
局號 --帳
號 --應
備
證明
文件
1.戶籍謄本 □2.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3.其他證明文件,請說明:
切結
書
1.申請人確實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
2.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且有實際居住及照顧之實。
3.若經社會局核准請領本項津貼補助款,願意接受每月不定期到家訪視。
以上如有不實,願繳回本項津貼補助款,並負擔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縣政府
申請人簽章:
貳、被照顧老人資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戶籍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段 巷 號
街 弄 樓
電 話
居住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段 巷 號
街 弄 樓
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否 □是,每月 元
已接
受補
助項
目
□1.居家服務補助 □2.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3.已進住機構收容安置 □4.以上皆無
應備
證明
文件
□1.戶籍謄本 □2.醫院出具罹患長期慢性病證明/特定病症診斷證明書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重度以上障
礙量表
□4.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5.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之證明 □6.其他證明文件,請說明
鄉(鎮、市)公
所初審
調查人承辦人單位
主管
機關
首長
|
參、社會局審核調查意見
受理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事項如下:(符合於□打勾)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區 □2.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
人口之成員
□3.被照顧者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4.罹患長期慢性病/特定病症/特定身心障礙者
證明文件
□5.評估ADL重度以上障礙量表
社
工
員
訪
視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且有實際居住之實。
□2.照顧者確實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
意見欄:
社工員
核章
審
核
□1.審查核准補助;補助生效日: 年 月 日
□2.審查不符補助資格。
承辦
人
單位
主管
機關
首長
說明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
護(傭)者。3.經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
病,且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失能,或罹患特定病症項
目之一(如附表三),需家人照顧者。4.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
說明二:申請人(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區)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2.應
屬下列規定之一者:(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
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2)出嫁之女兒及其配
偶。3.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說明三: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評估量表評估辦理單位: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醫院、本縣立案之護理之
家、復興鄉衛生所。
|
附表二
委 託 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向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
人特別照顧津貼,特委託君代辦相關申請事宜,如有虛偽不
實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申請補助者,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縣 鄉(鎮、市)公所、桃園縣政府
委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受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處 黏貼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表三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標準
一、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二、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三、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四、植物人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五、失智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六、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七、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八、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九、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十、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十一、精神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 公告藥事法、藥事法施行細則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本局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00年3月1日起受理本縣業者申請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核准及展延。 |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藥字第1000008326號
主旨:公告藥事法、藥事法施行細則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本局權限事
項,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理本縣業者申請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核
准及展延。
依據:
一、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二、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24日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令及100年1月
28日署授食字第0991416565號令。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66條第1項、第66條之1、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第3項有關本局權限事項,自中華
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理本縣藥商及化妝品廠商申請藥物及化粧品
廣告核准即展延。
局長 劉宜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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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日起至101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414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日起至101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
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8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51897
三、負責人:沈啟明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41-000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同安街456巷65弄8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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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龜山鄉「精忠村19鄰、20鄰、21鄰;大華村14鄰、15鄰;大崗村1鄰、17鄰」 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2月22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0451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龜山鄉「精忠村19鄰、20鄰、21鄰;大華村14鄰、15鄰;大崗村1
鄰、17鄰」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2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龜山鄉戶政事務
所100年1月28日桃龜戶字第100000066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龜山鄉「精忠村19鄰、20鄰、21鄰;大華村14鄰、15鄰;大崗村1
鄰、17鄰」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2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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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4840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張建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建城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6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東勇街61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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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曄泓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日起至101年2月1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406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曄泓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日起至101年2月1日止自請停業乙案,准
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曄泓營造有限公司100年1月3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曄泓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李茹玲。
三、登記證字號:乙A字第A0439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十一街56號9樓之2
五、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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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鄉「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對鄉民代表所提自主管理型社區建設建議事項自治條例」。 |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龜鄉工字第1000003308號
主旨:公告本鄉「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對鄉民代表所提自主管理型社區建設建議事項
自治條例」。
依據:依99年12月7日桃龜鄉代字第0990000944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自治條例自公布日生效。
鄉長 陳志謀
桃園縣龜山鄉自主管理型社區公共設施設置及修繕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昇龜山鄉(以下稱本鄉)自主管理型社區基層建設並使其法治化,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自主管理型社區係指於本鄉轄區內,有成立管理委員會
非對外開放之社區。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由本鄉鄉民代表或村辦公處以建議案方式向龜山鄉公所(以下稱本所)
提出。
第四條 建議案一律取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施設同意書及施設完成後自負維護管
理切結書後,本所始得於年度預算內依相關法規執行之。
第五條 建議案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施作範圍以自主管理型社區
建築物以外之開放空間為限(建築物以內依桃園縣及本鄉公寓大廈共用設施
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辦理),建議內容限為:
一、共用通道(不含廣場、中庭等)之鋪面修繕及標線、反光鏡設置
(限以瀝青混凝土鋪設);
二、共用排水溝新設及修繕;
三、共用照明設施新設(用電費用由社區自負)及修繕;
四、簡易植栽綠美化工程(限喬木、灌木,不含造景且於驗收完成後1年
內存活率需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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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執行
第六條 建議案不得與向本所或其他機關(單位)申請之補助內容重複;經查若
屬重複者,除相關費用由該社區自行負擔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該社區任何
申請案。
第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植栽存活率未達70%者,2年
內本所不受理同一社區植栽綠美化工程申請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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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 函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管字第0994003179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附「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1份。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制室(均含附件)
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二、各管理機關於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
關申報:
(一)按不動產類別填寫國有公用土地、建物或土地改良物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申報清冊(以下簡稱申報清冊),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不動產登記國有迄今之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地籍圖謄本、建物平面圖謄本。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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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物或土地改良物建築日期及使用年限等證明文件。
(六)併案申請現狀移交者,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租約書,如非全筆出租並應檢附出租位置圖。
前項不動產,如非全筆土地或全部建物用途廢止者,應先洽地政機關辦妥分割
登記,確定變更非公用財產之面積後,再行申報。
三、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受理管理機關申報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經審查屬
實者,應連同變更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及附件各二份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
下簡稱國產局)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作業。
四、各機關依第二點規定辦理申報前,應先檢視下列情形後再行申報:
(一)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應先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辦理撥
用,逾期未獲辦理。
(二)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
畫用地,有指定供特定對象及用途使用,應先辦理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
變更。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不動產者,應先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撥用,逾期未獲辦理。
(四)有使用執照之未登記建物,應先洽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建物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應依
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僅就坐落之國有土地申報
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六)如原為油庫、加油站、化學品儲槽、彈藥庫、彈藥修護廠、廢彈藥處理
廠、化學工廠、兵工廠、保修廠、試射場、訓練場及其他曾供易造成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製程用途使用者,應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
告;如有污染,應完成污染整治改善。
(七)各管理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已進行排除侵害訴訟程序,擬
按現狀移交者,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五、國產局受理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於辦理實地勘查及需 補正
相關證明文件時,管理機關應配合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
六、國有公用不動產,經國產局陳報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移交方式後,
主管機關應據以督導管理機關移交國產局接管。
原管理機關經管期間訴訟取得之債權,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七、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原管理機關應按不動產類別填寫國有非公用土地
或建物移接清冊,格式如附表四及附表五,並檢附下列資料洽國產局所屬地區
辦事處或分處,會同辦理移交接管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
(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如未繕狀者則免附)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二)租約、提供使用契約或設定權利等資料。
(三)追收使用補償金、租金或其他使用費等收益,最近一期憑證資料。
(四)國有房屋應檢附稅籍資料及保險資料。
前項不動產如已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應於所列移接清冊備註欄敘明。
第一項不動產,除核定按現狀移交及處理前原管理機關應負看管維護之責者,
得以書面方式辦理外,原管理機關應依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所訂之日
期會同辦理實地點交。
八、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原管理機關應配合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依下列規定辦理點交:
(一)土地點交前,管理機關應清除地上雜草、廢棄物。
(二)房屋點交前,原管理機關應先完成斷水、斷電、斷瓦斯、清理雜物、騰
空及繳清相關費用。
九、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移交國產局接管後,如查明接管前有遭非法棄置廢
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原管理機關需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
十、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產,其收益及處分價款需撥還運用者,在處理前,原
管理機關仍應負看管維護之責及負擔費用,於該不動產處分後辦理相關點交等
事宜。
前項看管維護責任包括不動產如有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
事,原管理機關需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
十一、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產,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原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理。
十二、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眷舍房地,經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需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者,依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移交、接管及協助等
相關事宜。
十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撤銷撥用,需變更非公用之不動
產移交國產局接管者,其後續作業,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至第十一點規定
辦理。
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係財政部以八十九年七月十四
日臺財產管第八九000一八四九六號函頒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六日二次修正迄今。茲為配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等相關作業規定之異動,及實務作業上各級政府機關於申請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變
更非公用財產時,常有書件不符、漏附或不符移交規定等退補情形,宜明確規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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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方式,以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本注意事項總計十一點,本次修正九點、刪除一點及新增三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各管理機關於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時,向主管機關申報應檢附之文
件。﹙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應先檢視辦理事
項。﹙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受理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
公用財產案件,管理機關應配合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事項。
﹙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核定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之不動產,於原管理機關經管期
間訴訟取得之債權,應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取。﹙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修正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移交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接管
時應檢附資料。﹙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增訂核定變更非公用之不動產點交前原管理機關應辦之事項。﹙修正規定
第八點﹚
七、增訂已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局接管之不動產,倘查明接管前已有遭棄
置廢棄物及污染情事,原管理機關需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修正規
定第九點﹚
八、修正已移交之不動產,其收益及處分價款需撥還原管理機關應用者,處理
前原管理機關應負之管理責任。﹙修正規定第十點﹚
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 明
一、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
公用不動產,申請變更
為非公用財產作業,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一、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
公用不動產,申請變更
為非公用財產作業,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點未修正。
二、各管理機關於公用不動產
用途廢止時,應檢具下列
書件,一式三份,向主管
機關申報:
(一)按不動產類別填寫
國有公用土地、建
物或土地改良物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
申報清冊(以下簡
稱申報清冊),格
式如附表一至附表
三。
二、各管理機關於公用不動產
用途廢止時,應按不動產
類別填寫國有公用土地、
建物或土地改良物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以
下簡稱申報清冊),格式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連同
相關附件,一式三份,向
主管機關申報。如非全筆
土地或全部建物用途廢止
者,應先洽地政機關辦妥
分割登記,確定變更非公
一、將各管理機關於公用不動
產用途廢止時,向主管機
關申報應檢附文件納入規
定,並酌作文字調整,以
資明確並利實務執行。
二、財政部九十八年九月
二十四日台財產接字第 0
九八三00一0一三0號令修
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
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第二點,已明定被政府機
關占用不動產之處理方
|
(二)不動產登記國有迄
今之登記(簿)謄
本。
(三)土地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非都
市土地免附。
(五)建物或土地改良物
建築日期及使用年
限等證明文件。
(六)併案申請現狀移交
者,應依各機關經
管國有公用被占用
不動產處理原則之
規定,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七)有租賃關係者,應
檢附租約書,如非
全筆出租並應檢附
出租位置圖。
前項不動產,如非全筆土
地或全部建物用途廢止
者,應先洽地政機關辦妥
分割登記,確定變更非公
用財產之面積後,再行申
報。
用財產之面積後,再行申
報。
前項不動產為都市計畫公
共設施用地或被政府機關
占用者,管理機關應先通
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占
用機關辦理撥用,其未配
合辦理者,再行申報變更
非公用財產。
式,應逕依該規定辦理,
無需再重複規定。現行第
二項移列第四點第﹙一﹚
款。
三、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受
理管理機關申報之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案件,經審查
屬實者,應連同變更非公
用財產申報清冊及附件各
二份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辦理
變更非公用財產作業。
四、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受
理管理機關申報之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案件,經審查
屬實者,應連同變更非公
用財產申報清冊及附件各
二份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辦理
變更非公用財產作業。
點次變更。
四、各機關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申報前,應先檢視下列情
形後再行申報:
(一)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者,應先通知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
辦理撥用,逾期未獲
辦理。
(二)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
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
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
專案計畫用地,有指
定供特定對象及用途
使用,應先辦理都市
一、本點新增。
二、參照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第十六點規定,增列指定
供特定對象及用途使用之
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行辦
理都市計畫變更始得申報
變更非公用財產。
三、依財政部九十八年七月三
日台財產接字第0九八三
0
00六九五號函檢送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研商私
有古蹟涵蓋範圍內國有土
地撥用事宜」會議紀錄結
論(三),經指定為古蹟
|
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
(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
定為古蹟、歷史建築
之不動產者,應先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撥用,逾期未獲辦
理。
(四)有使用執照之未登記
建物,應先洽地政機
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
(五)建物已逾使用年限且
達報廢程度,或毀損
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
用,應依規定報廢並
即拆除,免辦理變更
非公用財產。僅就坐
落之國有土地申報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
(六)如原為油庫、加油站、
化學品儲槽、彈藥
庫、彈藥修護廠、
廢彈藥處理廠、化學
工廠、兵工廠、保修
廠、試射場、訓練場
及其他曾供易造成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製
程用途使用者,應檢
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調查報告;如有污
染,應完成污染整治
改善。
(七)各管理機關經管國有
公用被占用不動產,
已進行排除侵害訴訟
程序,擬按現狀移交
者,應依「各機關經
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
動產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之國有地上物及土地,建
請主管機關辦理撥用,以
利後續管理維護。爰已指
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者,
應通知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四、財政部九十八年四月十七
日台財產管字第0九八四
000九一六一號函示有關
各機關經管國有房屋擬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
用移交國產局,倘已逾使
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
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
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
除,免辦理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或撤銷撥用。爰將該
函示納入第(五)款規定。
五、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七
年十一月十二日環署土字
第
0九七
00八八二五五號
函附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
日「國有土地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調查機制研商會
議」結論,國產局未來接
收土地,若原管機關曾使
用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之製程,責成該機關於移
交前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之調查報告,若發現污
染,請該機關完成整治改
善後,再繳回土地。爰納
入第(六)款規定。
六、因應財政部九十八年九月
二十四日修正各機關經管
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
理原則第三點規定已進行
排除侵害訴訟程序之國有
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
方式,並納入第(七)款
規定。
五、國產局受理國有公用不動
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
件,於辦理實地勘查及需
補正相關證明文件時,管
理機關應配合該局所屬地
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
五、國產局受理國有公用不動
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
件,需辦理實地勘查者,
管理機關應配合該局所屬
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
各機關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案件,國產局於審核後常有通
知各管理機關補正情形,後續
仍需管理機關配合辦理,爰予
增列並修正部分文字。
|
六、國有公用不動產,經國產
局陳報財政部核定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及移交方式
後,主管機關應據以督導
管理機關移交國產局接管。
原管理機關經管期間訴訟
取得之債權,應由原管理
機關負責收取。
六、國有公用不動產,經國產
局陳報財政部核定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及移交方式
後,主管機關應據以督導
管理機關移交國產局接管。
前項不動產有無償提供使
用情形且得依民法相關規
定終止契約者,管理機關
應俟契約終止後,辦理移
交。
一、第二項原規定有無償提供
使用情形且得終止契約
者,應於移交前先行終
止。考量上述情形,應於
申報變更非公用財產前先
行處理完竣,爰予刪除。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明定國
有公用不動產於原管理機
關經管期間訴訟取得之債
權,由原管理機關負責收
取,以明權責。
七、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
產,原管理機關應按不動
產類別填寫國有非公用土
地或建物移接清冊,格式
如附表四及附表五,並檢
附下列資料洽國產局所屬
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會同
辦理移交接管及管理機關
變更登記事宜:
(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如未繕狀者
則免附)或其他權利
證明文件。
(二)租約、提供使用契約
或設定權利等資料。
(三)追收使用補償金、租
金或其他使用費等收
益,最近一期憑證資
料。
(四)國有房屋應檢附稅籍
資料及保險資料。
前項不動產如已指定為古
蹟或歷史建築,應於所列
移接清冊備註欄敘明。
第一項不動產,除核定按
現狀移交及處理前原管理
機關應負看管維護之責
者,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外,原管理機關應依國產
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所訂之日期會同辦 理實
地點交。
七、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
產,原管理機關應按不動
產類別填寫國有非公用土
地或建物移接清冊,格式
如附表四及附表五,並檢
附下列資料洽國產局所屬
地區辦事處或分處,會同
辦理移交接管及管理機關
變更登記事宜:
(一)產權憑證。
(二)租約、提供使用契約
或設定權利等資料。
(三)追收使用補償金、租
金或其他使用費等收
益,最近一期憑證資
料。
前項不動產如已指定為古蹟
或歷史建築,應於所列移交
清冊備註欄敘明。
第一項不動產,除核定按現
狀移交及處理前原管理機關
應負看管維護之責者,得以
書面方式辦理外,原管理機
關應依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
或分處所訂之日期會同辦理
實地點交。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範土
地及建物產權憑證之應附
文件,以資明確。並增列
第四款規範國有房屋移交
接管應檢附之資料。
二、第二項「移交清冊」修正
為「移接清冊」。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八、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
產,原管理機關應配合國
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
處依下列規定辦理點交:
(一)土地點交前,管理機
關應清除地上雜草、
廢棄物。
(二)房屋點交前,原管理
機關應先完成斷水、
斷電、斷瓦斯、清理
雜物、騰空及繳清相
關費用。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實務執行需要,增訂
不動產點交前原管理機關
應辦之事項。
九、核定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
產移交國產局接管後,如
查明接管前有遭非法棄置
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
染情事,原管理機關需負
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已變更非公用財產移
交國產局接管之不動產,
倘查明接管前已有遭棄置
廢棄物及污染情事,應由
原管理機關處理,以明權
責。
十、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
產,其收益及處分價款需
撥還運用者,在處理前,
原管理機關仍應負看管維
護之責及負擔費用,於該
不動產處分後辦理相關點
交等事宜。
前項看管維護責任包括不
動產如有遭非法棄置廢棄
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
事,原管理機關需負清
除、改善及整治責任。
八、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
產,其收益及處分價款需
撥還運用者,在處理前,
原管理機關仍應負看管維
護之責,於該不動產處分
後辦理相關點交等事宜。
一、點次變更。
二、參照財政部九十八年九月
二十四日修正「各機關經
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
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
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增訂
第二項文字。
十一、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
動產,發生爭議或糾紛
時,原管理機關及其主
管機關應提供相關資料
並協助處理。
九、原管理機關已移交之不動
產,發生爭議或糾紛時,
原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應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處
理。
點次變更。
十二、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
眷舍房地,經行政院核
定處理方式需變更為非
公用財產者,依第七
點、第八點、第九點及
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移
交、接管及協助等相關
事宜。
十、各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眷
舍不動產,經行政院核定
處理方式需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者,依第七點、第八
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移
交、接管、維護及協助等
相關事宜。
一、點次變更。
二、「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
舍房地處理要點」奉行政
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
日院授人住字第 0九八 0三 0
三八八八號函核定刪除第
十一點規定,國有眷舍房
地標售作業期間原管理機
關已不負看管責任,故第
十點不納入,另配合原第
|
九點之點次調整及增訂第
八點、第九點,修正部分
文字。
十三、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撤
銷撥用,需變更非公用
之不動產移交國產局接
管者,其後續作業,應
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至
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依國產法第三十九條規
定經行政院核准撤銷撥
用,需變更非公用之不
動產移交國產局接管
者,其後續作業,應依
本注意事項第七點、第
八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
一、點次變更。
二、「國產法」修正為「國有
財產法」,另配合原第八
點、第九點之點次調整及
增訂第八點、第九點,修
正部分文字。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 明
附表一(國有公用土地變更
為非公用財產申報
清冊)
附表一(國有公用土地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申報清
冊)
一、配合公文書格式,將申報清
冊A3橫式格式修正為直式橫
書A4格式。
二、參酌「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
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移接清冊
格式作部分欄項文字修正。
三、增列編號、直轄市別及土地
面積由原「公頃」改以「平
方公尺」填列。
四、增列附註填表說明。
附表二(國有公用建物變更
為非公用財產申報
清冊)
附表二(國有公用建物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申報清
冊)
一、配合公文書格式,將申報清
冊A3橫式格式修正為直式橫
書A4格式。
二、參酌「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
之國有非公用房屋移接清冊
格式作部分欄項位次調整及
文字修正。
三、增列編號、直轄市別及共同
使用建號。
四、增列附註填表說明。
附表三(國有公用土地改良
物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申報清冊)
附表三(國有公用土地改良物
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
報清冊)
一、配合公文書格式,將申報清
冊A3橫式格式修正為直式橫
書A4格式。
二、增列編號及基地坐落直轄市
別。
三、增列附註填表說明。
|
附表四(國有非公用土地移
接清冊)
附表四(國有非公用土地移接
清冊)
一、配合公文書格式,將申報清
冊A3橫式格式修正為直式橫
書A4格式。
二、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之
清冊格式修正。
附表五(國有非公用房屋移
接清冊)
附表五(國有非公用房屋移接
清冊)
一、配合公文書格式,將申報清
冊A3橫式格式修正為直式橫
書A4格式。
二、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程序」第六點規定之
清冊格式修正。
|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0年1月19日台財庫字第 1000350070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000292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0年1月19日台
財庫字第1000350070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19日台財庫字第10003500703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發布令、修正條文,請逕至洽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
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載「最新公告」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商
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份
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星
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林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
司、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麥
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陳年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勁寶
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財政局
|
◆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溯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0337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修正之「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溯自100年1月1日起生
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業經本府100年1月5日第791次縣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案法規條文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或桃園縣入口網站/
政府資訊公開/公務檔案下載專區/財政局/財務管理科或桃園入口網站/法規
查詢/本縣行政規則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法制處法規行政科、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第六九二次縣務會議通過
91.11.21府財務字第0910257562號函修正
97.7.14府財務字第0970226626號函修正
100.1.25府財務字第1000033728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縣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各機關能各本權
責,負起責任、互相配合、迅速處理,以發揮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之功
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府為執行災區勘查、慰問、緊急應變措施與災害復建事宜,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三、災害救助權責劃分:
(一)各鄉(鎮、市)公所:人口傷亡、房屋淹水或倒塌及農田、畜牧、漁塭流
失、埋沒、海水倒灌及漁船(筏)、舢舨沉沒、流失之查報、緊急搶救及
災民救濟收容。
(二)本府社會局:人口傷亡、房屋淹水或倒塌、災民救濟收容之勘查及核撥
救助金等工作。
(三)本府農業發展局:農田、畜牧、漁塭流失、埋沒、海水倒灌及漁船
|
(筏)、舢舨沉沒、流失之勘查及核撥救助金等工作。
(四)農業及社會救助等案件之作業,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公共設施災害緊急搶救及復建之權責劃分:
(一)本府辦理事項:
1.本府養護之編號(縣、鄉)道路橋梁工程之緊急搶救(復興鄉除外)
及復建。
2.縣管河川堤防、野溪治理及由本府管理之區域排水工程之緊急搶救及
復建。
3.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之緊急搶救、復建。
4.縣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及設備之緊急搶救、復
建事宜,由各該受災機關、學校負責修復。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縣辦理之事項。
(二)鄉(鎮、市)辦理事項:
1.復興鄉境內本府養護之編號(縣、鄉)道路橋梁工程之緊急搶救。
2.村里道路、橋梁、地方自費開闢或負責管理維護之產業道路、農路及
都市計畫內道路之緊急搶救、復建。
3.野溪堤防及護岸、村里下水道及鄉(鎮、市)管理之排水工程之緊急
搶救、復建。
4.鄉(鎮、市)所屬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及設備之緊急搶救、復建。
5.各項道路、河川、橋梁災害地點,應設置禁制警告標誌及公告。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鄉(鎮、市)辦理之事項。
五、各項救災經費之籌措:
(一)經費負擔之權責:
依各項救災工作權責劃分之規定,由縣及鄉(鎮、市)分別負擔。
(二)經費之籌措:
1.縣及鄉(鎮、市)應於年度總預算中編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災害
準備金。
2.各項救災所需經費,由縣與鄉(鎮、市)應列之災害準備金支應,如有
不敷,應即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
目,均應停止辦理,並將原列預算本移緩濟急原則移充災害救助使用。
3.鄉(鎮、市)公所救災所需經費,以前項財源支應後仍有不敷者,應填
具災害相關申報表於災後二星期內函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或財政局(以
下簡稱財政局)就其災情及財政狀況統籌核議補助。
4.倘縣災害準備金不敷支應時,各受災鄉(鎮、市)公所及各業務主管機
關應配合備齊中央政府規定之各項報表等資料,交由財政局彙整依限
報請補助。
|
六、公共設施災害之查報:
(一)各項災害之查報,以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為限。
(二)鄉(鎮、市)公所:
1.以村(里)為單位,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及警員全面調查及報告轄
區受災情形,各權責單位對必須緊急搶救之災害,應隨時配合處理,
並於災後依限填報災情。
2.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復興鄉七十二小時)
內由財政單位主動依據受災情況之項目及類別,填具「天然災害速報
表」(附表一),以傳真方式通報財政局;但因有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無法依限具報且已專函報備者不在此限。
3.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實地勘
查及核算工程概算經費(災情嚴重者得視實際需要專案報府延長之),
並填具災害相關申報表,依下列權責事項辦理:
(1)屬本府辦理事項,應即函報本府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並副知財
政局。
(2)屬鄉(鎮、市) 辦理事項,倘年度預算「災害準備金」足敷支應
時,應本權責於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即行辦理緊急搶救
及復建事宜(毋須報經本府核准)。
(三)縣屬各機關、學校:
由各受災機關、學校自行查報並將災損情形於災害發生後五日內(不含
例假日)填具災害相關申報表逕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
(四)本要點所稱災害相關申報表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明細表」(附表
二)及「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災害查估紀錄及復建經費概估」(附表
三)。
(五)各鄉(鎮、市)公所災害申報或申請補助案件及各機關、學校災害申報案
件未能於期限內陳報者,除專函報備者外,逾期概不受理。
七、公共設施災害之勘查:
(一)本府由業務主管機關(教育局應請工務或其他機關共同辦理)、財政
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組成災害勘查小組。
(二)災害之復建,以政府所興建在該次所受災害為限,並以恢復原有功能為
目的(非僅於原地原狀重建),但為防止災害再度發生,確有新建之必要
者,得經勘災小組確認後列報,專案簽准後辦理。
(三)各業務主管機關(或財政局)於接獲各受災機關函報之災害相關申報表
後,應即迅速會同災害勘查小組人員於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實地
勘查(災情嚴重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之),並於勘查完成後五日內(不含
|
例假日)核算工程復建經費,專案簽報縣長(加會財政局、主計處),
經核准後案移財政局辦理復建或補助經費之核定事宜。
(四)須辦理緊急搶救之工程,應將災情及施工前後之現場情況拍照,以供日
後查核。
(五)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災害復建工程。
八、本府補助款撥付事宜:
(一)各鄉(鎮、市)公所得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附明細表)報財政局,
先行依發包金額請撥二分之一補助款,餘俟工程完工後再檢附驗收證明
書(附明細表)由本府核實撥付補助尾款。
(二)緊急搶救經費應檢附相關經費動支(如:付款憑單影本) 等資料,由本府
一次辦理撥付。
(三)為加速經費之請撥,各項補助款統限於工程完工驗收日後二個月內辦
理,逾期本府得註銷補助款。
(四)經核定補助之各單項復建工程,有下列情形時,應事先報府核准,否則
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1.工程設計金額超過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2.變更設計追加經費達發包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3.變更設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九、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準備金之管控:
(一)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歷次(含當次)已辦理復建完成之工程(即已動
支災害準備金部分)應隨時備妥相關資料以供查核,倘有不當開支本府
得予減列。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定期(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將災害準備金經
費動支情形填具「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附表四)於次季(月)五
日前函報財政局備查(含電子檔)。
(三)各鄉(鎮、市)公所未依規定辦理者,於申請本府災害補助款時,本府得
逕予認列核算應撥補數額。
十、復建工程進度之管控: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緊急搶救之工程應依「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險
搶修開口契約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項災害復建工程之執行機關及獲本府核定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應按
月(每月十日前)填具「歷次天然災害復建工程執行月報表」(附表
五)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列管。
(三)各項災害復建工程,倘未能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應事先專案報
府辦理展延。
|
(四)獲中央政府核定有案之災害復建工程,各受災機關應依規定於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有關復建工程之發包及執
行情形,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以備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抽
查。
十一、本要點內所定各業務主管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須配合辦理事項,倘未能
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將視情況停撥、減撥或扣抵原核定之應撥經費或補助款。
十二、搶救及處理災害人員之獎懲,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之處,逕依行政院「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
執行作業要點」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及「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規定辦理。
附表一
鄉鎮市公所天然災害速報表
一、災害名稱: 日期:
二、受災項目:〈概估數〉
1.水利工程〈河川工程〉:
縣辦: 元;鄉辦: 元
2.水利工程〈區域排水工程〉:
縣辦: 元;鄉辦: 元
3.道路橋梁工程:
縣辦: 元;鄉辦: 元
4.原住民部落工程: 元
5.農田流失、埋沒救助金: 元
6.人口傷亡、住屋淹水、倒塌救助金: 元
7.其他:
縣辦: 元;鄉辦: 元
附註:請於歷次災害發生後48小時(復興鄉公所72小時)內主動傳真至縣政府財政
局財務管理科〈電話:3364958;傳真:3389570〉
填表人: 課長: 機關首長:
|
附表二
(機關全銜) 年(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明細表
工程類別: 災害發生起迄日期: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千元
項次
復建工
程名稱
災害地點
〈村或里〉
衛星定位點
是
否
重
複
致
災
受 災 單 位 初 勘 數縣 府 複 勘 數
Χ
座
標
Y
座
標
座
標
系
統
現況、
災損情
形、成
因概述
復建工
程內容
及數量
單價
搶
修
費
修
復
費
合
計
復建工
程內容
及數量
單價
搶
修
費
修
復
費
合計
合計〈或小計〉
註:1.工程類別請逐張分列〈縣管河川、縣管區域排水工程亦請分開填寫〉以利勘查
2.本表各欄均請詳細填列
製表人: 勘查人: 複核: 課長〈或科長〉: 機關首長:
附表三
(機關全銜) ○○年(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災害查估紀錄及復建經費概估
一、工程代碼: 提報序號: 核列序號:(核定後填列)
|
二、復建工程名稱:
三、災害發生日期:年月日
地點:鄉(鎮、市)村(里)
(所在或鄰近之河溪、道路或顯著目標)
是否屬重複致災地點:□否 □是 年興建
四、初步查估結果:
(一)是否符合中央補助原則(請逐項檢核)
是 否檢核項目
□ □非屬災害消防、防汛、搶險、搶修等緊急搶救措施。
□ □非屬土方清除、疏濬、機具設備、用地、拆遷補償等非工程項目
及景觀植栽。
□ □
非屬因年久失修等非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失案件。
□ □
非屬道路工程中路樹、路燈、反射鏡及交通號誌等涉及交通安
全,需於災後立即施作之措施。(若需與道路復建工程一併施作
者,不在此限)
□ □
非屬公共造產或其他由各級政府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 □
非屬私人設施。
□ □
非屬其他專案計畫之辦理項目。
□ □
有具體保護對象,且屬合法開發利用者。
註:若任一項目為「否」,不符中央補助原則,無需進行下列評估,請本
於權責自籌經費辦理。
(二)現況及災損情形概估:
1.原設計保護型式及災害前狀況說明(文字或圖示說明)
2.位置簡圖:
(1)建議底圖採用1/5000相片基本圖。
(2)災害發生地點之道路名稱或河川名稱(含水流方向)請加強標示。
繪圖說明:以道路邊坡災害為例
|
3.照片(建議擺放適當實體於圖幅中以顯示比例;每一災害點至少二張,並依
需要增加照片數量)。
(災害遠照實況)
(災害近照實況)
衛星定位點:Χ座標Y座標
4.災損說明(如影響戶數、災害區域大小、預估經濟損失)。
5.立即危險性之評估(以公共危險為主,可補充文字敘述,如:可能造成人民
生命威脅…)
5 4 3 2 1
立即危險高立即危險低
(三)破壞模式與可能致災原因分析與檢討
破壞模式 致災原因
護岸、擋土牆崩坍 □ 水路流速過大,使基腳掏空或沖毀。
堤防破壞 □ 水路流速過大,護岸面被異物撞擊損毀。
河道內結構物破壞 □ 水路流速過大,使護岸面被淘刷。
介面破壞 □ 坡面無排水設施(自然邊坡)
□ 設計不足
□ 坡面排水不良
□ 道路排水不良
□ 存在介面
□ 水路流量過大造成溢流,使臨水構造物損壞。
道路上方邊坡擋土牆破壞 □ 擋土結構強度不足
道路下方邊坡擋土牆破壞 □ 擋土牆長度不足
整體性破壞 □ 擋土牆高度不足
自然道路上方邊坡滑動 □ 土質鬆軟
自然道路下方邊坡滑動 □ 擋土牆排水不良
□ 坡度過大
整跨落橋 □ 洪水沖刷,橋敦傾斜
橋墩基礎裸露 □ 洪水沖刷掏空
橋墩撞擊混凝土表面破裂 □ 洪水夾雜石塊撞擊
橋面傾斜 □ 基礎部份掏空,橋墩位移
橋台翼牆破壞 □ 洪水沖刷基礎橋台背牆位移
橋梁大梁撞傷混凝土破裂鋼筋裸露 □ 翼牆與橋台旁防洪牆共構基礎遭洪水沖刷破壞
橋梁大梁撞斷混凝土破裂鋼筋裸露 □ 洪水夾雜石塊,樹幹撞擊大梁
橋面護欄破裂 □ 洪水淹沒橋面夾雜石塊撞擊
橋面路燈損壞排水管阻塞 □ 洪水夾雜樹枝、垃圾阻塞,路燈被颱風吹斷
其他(請敘述)
|
(四)復建計畫﹕(以實地勘查結果研擬復建方案,應包括復建工程內容、數量、單
價、概念設計相關圖說及經費估算等)
1.復建工程內容、數量及單價:
2.初估總經費:
3.概念設計示意圖說:
4.其他補充事項:
提報機關:
承辦人
課長
機關首長
|
附註:
1.工程代碼表
工程類別代碼工程類別代碼
水利工程 A1農水路工程
觀光工程 B1
〈1〉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
程
H1
道路橋樑工程
〈 2〉養殖漁業專區農水路
工程
H2
〈1〉編號道路橋樑工程 C1〈3〉其他農水路工程 H3
〈2〉鄉鎮市村里連絡道
路橋樑工程
C2林道工程 I1
建築工程 D1森林遊樂區設施工程 J1
下水道工程 E1漁港工程 K1
共同管道工程 F1學校工程 L1
水土保持工程 G1環保工程 M1
原住民部落工程〈含聯絡
道、環境、飲〈用〉水工程
N1
2.優先順序共三碼,依001、002……順序填寫
附表四
XX年度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
XX鄉鎮市公所 期間: 月份 單位:元
災害準備金及相同
性質經費之編列數
動支
日期
金額(2)
動支原因
動支依據
尚可支用
數(3)=(1)(
2)核定數
實際支
付數(發
包數)
符合第X
款規定
〈註1〉
有無簽訂開
口契約(已
簽訂者請填
ˇ)
年度總預算歲出
總額
災害準備金及相同
性質經費之應編列
數(1)
(年度總預算歲出
總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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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第5點第1-7款,分別為:(1)應由
政府依法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災民救助金 (2)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3)搭建安
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4)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5)購置
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6)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用
(7)災區復建經費。
2.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準備金支用金額之填列,應依「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處理原
則」規定,其中災民救助金及緊急搶救經費應填列實際支付數,復建經費按實際發包數〈以
單一工程〉各別填列,本表應按季〈月〉『累計』查填。
3.本表上半年〈1-6月〉按季、下半年〈7-12月〉按月填報,並於次季(月)5日前函報本府
財政局備查。〈另將電子檔傳送052003@mail.tycg.gov.tw〉。
承辦人 課長 機關首長
附表五
桃園縣 年歷次天然災害復建工程執行月報表
〈機關全銜〉
災害名稱: 年 月
核定文號: 單位:元
工程
名稱
核定
金額
發包情形工程進度〈%〉驗收
日期
結算金額
本府補助〈或核
定〉經費撥付情形
發包日期發包金額預定實際工程費管理費合計已撥數待撥數
合計
註:1.本表依災害名稱〈以核准文號區別〉分張填寫並按每項工程之進度按月逐項填入本表。
2.本表應於每月十日前報縣府各業務主管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列管。
3.表列各項災害工程倘已全部完工驗收或已報縣府結清補助款時,本表則毋需再報。
承辦人: 課長〈或科長〉: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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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桃園燈會-恐龍亮起來 |
2011桃園燈會-恐龍亮起來
今年的元宵節桃園特別驚奇亮麗!2011桃園燈會-恐龍亮起來2月12至18日在多功能藝文園區舉行,主辦單位特別邀請以
兒童戲劇聞名的紙風車劇團,規劃全球首創、前所未見的「恐龍花燈」,以大型充氣式恐龍由內發光,配合LED燈光雕投射,
讓50多隻實體大小恐龍,隻隻都亮起來。有高14公尺、長25公尺的樑龍,8公尺高的微笑暴龍,超胖的三角龍,脖子超細的長
頸龍及甲龍、劍龍等,每隻恐龍都栩栩如生,走在園區內,讓人有如置身侏羅紀公園。
桃園縣政府今年的元宵燈會展現獨特創意,有別以往用12生肖作主燈,精心打造第13生肖-恐龍為主題,無論是大朋友或
小朋友都非常喜愛,還特別邀請縣內260位弱勢團體兒童到場遊園。會中一隻仿雷龍造型但身上披著由客家紅花布與原住民圖騰
設計彩衣的超大恐龍,渾身台灣味,高10公尺,長46公尺,尾巴可以讓孩童當成溜滑梯玩耍,吸引著很多小朋友的目光。
活動主軸除了大型恐龍花燈,更特別將生態、文化、教育及環保等觀念融入展覽中,讓小朋友看花燈也能學習到自然生態
的知識。而12、13的周休二日晚間更舉辦精采的演唱會,邀請眾多知名藝人至現場演出,並發送限量精緻兔年提燈,為活動增
添不少熱鬧的氣氛。活動期間會場還有包括始祖鳥劇場、名人藝術恐龍展、小丑及魔術等街頭藝人表演等精采的活動,小朋友
最喜歡的YoYo哥哥姊姊也前來帶動唱跳。此外,恐龍燈區外頭的土地公燈區,每天都有博茭PK賽及土地公電音舞等保庇互動遊
戲,讓民眾都能有個玩得開心看得盡興的親子元宵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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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Taoyuan Lantern Festival-Dinosaur Shines
Taoyuan Lantern Festival is specially amazing and dazzling this year! 2011 Taoyuan Lantern Festival-Dinosaur
Shines was held at Multi-function Art Park from February 12 to February 18. The organizer especially invites the
well-known children’s dramatic troupe-Paper Wind Mill.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designs the global originate
「Dinosaur’s Decorative Lantern」 which is a huge gasification type dinosaur. The light can shine from the inner
part of dinosaurs. In addition, more than 50 same scale dinosaurs match up LED light sculpture’s project and shine
brightly. They include diplodocus whose height is 14 meters and length is 25 meters, smiling tyrannosaurus whose
height is 8 meters, very fat triangle dragon, long neck dragon whose neck is slim, armor dragon, stegosaur, etc.
Every dinosaur is almost lifelike in appearance. Walking on the park, people feel that they are located at Jurassic park.
This year,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Lantern Festival exhibits unique originality. The organizer does not take
12 Chinese zodiac signs as the theme lantern and creates elaborately the 13th zodiac sign-dinosaur as the theme.
No matter teenagers or children like it very much. Especially, 260 minority group’s children in Taoyuan are
invited to visit this park. An imitating great brontosaurus covered with Hakka red chintz and colorful aborigine
totem cloth whose height is 10 meters and length is 46 meters is full of Taiwan character. Its tail is designed
to be the slide and children can play there; therefore, it attracts a lot of children’s attention.
In addition to huge dinosaur’s decorative lantern, the activity’s theme especially integrates ideas including ,
culture, educ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tc. to the exhibition. Thus, children can learn the natural
ecological knowledge when they watch lantern. Wonderful concerts are held in the evening of February 12 and 13
because it is the weekend. Many celebrated actors and actresses are invited to perform at the scene. The organizer
gives limited fine rabbit lantern to participants and this arrangement increases much lively atmosphere. During
the activity period, the scene has other excellent street artist performances including eohippus troupe, celebrity
art dinosaur exhibition, clown and magic, etc. YoYo brother & Sister who are the most popular for children are
also invited to guide singing and dancing. Moreover, the organizer arranges some protective interacting games
including bojiao PK contest, Local Land God electricity sound dance, etc. at Local Land God area where is outside
the dinosaur lantern area everyday. Hopefully, everyone can have fun and enjoy the watching with their family on
this Lantern Festi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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