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5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15次主管會議紀錄
3.今(100)年即須展現蓮田再生計畫的效果,數大便是美,進入蓮園之重要
路口、入口、交通節點等,均需種植蓮花。
4.台七線部分:請觀光行銷局就台七線成立國家級風景區部份,予以主政,
提出行動方案,下次主管會議提出報告,內容應包含:效益、成為國家級風
景區之條件、時程、行動綱領等。
5.期程部分:就「交通節點綠美化」計畫,請今年開始推出示範計畫,於民
眾一般可見之處,進行家戶及交通節點之綠美化。
(四)交通局高局長建議之花展部分,本府可與各鄉鎮市結合,集中資源,
超越地域觀念,以協助公所活動之方式,拉高鄉鎮市舉辦之活動層級。
(五)可研議是否推動企業認養植樹,作為減碳一環。
(六)本案就上揭時程調整、加強沿海植栽、植樹等部份進行修正後,據以
執行。請李副縣長擔任計畫推動會議召集人,就各項計畫擬定經費等細節。
二、報告單位:水務局
案由:桃園縣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概況
李局長戎威補充說明:
(一)本報告中之污水處理率並未包含工業區。
(二)水質改善部分,解決方式除建設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以外,其他
最重要方法係源頭管制,從嚴取締大型工廠之排放,並儘快建置人工溼地、
礫間接觸之示範點。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補充建議:
(一)河川污染最重要原因係生活污水,其次方為工業污水。水質改善可利
用高灘地,建立人工溼地、礫間接觸等自然淨化工程,成本不高,卻可達到
最大效益,惟本縣都會區難以尋覓合適之高灘地。
(二)本局業主動邀請平鎮、中壢地區村里長,訪勘新北市人工溼地、礫間
接觸之成果,初步反映,參觀後,村里長均支持本縣引進相關措施。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建議:
人工溼地、礫間接觸等措施較適合用於非都土地,因較易覓得公有土地,而
都市計畫地區一般仍以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為主,建議本縣非都土地採
用前者,都市計畫地區則以下水道為主。
進度落後之桃園、中壢、埔頂三項促參案,本人將加強督導,並研議如何加
快腳步。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一)就污水處理廠、垃圾焚化廠等鄰避性設施,建議本縣所有新訂、擴大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均需以區段徵收方式處理,並於規劃時即決定座落
點,以避免日後民眾抗爭不斷。
(二)工業區廢水排放部分,工商發展局應加強查緝違章工廠。
(三)促參法並非最佳方法,請各局處慎重考慮是否使用。
(四)工業區開發後所得之基金係污水處理場、下水道等公共建設、基礎建
設之經費,應優先使用於下水道此類建設,剩餘者仍應善用於公共建設。
蔡副秘書長宗烈補充建議:
(一)就報告中回饋機制相關自治條例乙節,應審慎考量,因回饋屬福利措
施,恐生追溯、適用範圍等爭議,建議以補償及救濟等方式處理較佳。
(二)客運園區已完成開發,本府是否接管客運園區?無論接管與否,均需
避免造成浪費公共資源。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注意每年預算編列絕不能短少,並應善用其他各種方法,儘速
加強水質改善,按照目標期程執行,逐年編列預算。
(二)請水務局研議提升污水處理率之具體方案,可作為指標。
(三)葉秘書長就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之意見,請將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等
最重要公共設施,納入規劃。
(四)工業區廢污水及違章工廠部分,本府應訂定較嚴格的標準,避免污染
河川。
(五)垃圾減量部分,本縣已升格準直轄市,應研議相關辦法,請環保局參
考台北市針對公寓、集合住宅、垃圾分類等相關措施,研議採隨水徵收或隨
袋徵收,於一週內提出陳縣長室。
(六)客運園區部分,請確認是否承接。請儘快研議,確定方向,以明確回
答議員質詢。
請研考會注意,議會即將開議,議員質詢問題,本府應有明確政策方向。
(七)本案違建拆除部份,請工務局協助,由黃副縣長協調。
 
肆、臨時動議
 
蔡副秘書長宗烈報告:
奉 縣長指示強化本府為民服務,本府1樓將設置便民服務中心,服務中心主
任湯參事即為縣長分身,代表縣長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本中心雖可能無法馬上解決民眾所有困難,但應提供民眾明確訊息:案件可
否辦理?若可辦理,需要準備哪些證件、程序、由哪些單位處理、時程多
久。若無法辦理,所依據法規為何?
中心主任、副主任可進行綜合協調,請各局處長協助民眾處理。
請各局處長落實職務代理人,若局長職務代理人無法處理,則視同無職務代
理人,將受懲處。局處長乃至基層同仁均需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此係本案
推動成功與否之關鍵,同一業務應同時多人嫺熟。
警政、交通、社會係1999民眾詢問最多之部分,未來必要時,將請相關機關
派駐人員至本中心。
本中心受理案件必全程列管,各局處應依告知申請人之時程完成辦理,若因
疏失而延宕者,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請各局處長向同仁清楚溝通說明便民服務中心事項,本案績效必從優獎勵。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說明:
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可調度全府27局處長,其通報及聯繫即代表縣長。
請各局處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且因科長無法協調、調度同局處其他科,請各
局處長注意:無論差假或開會,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等三人中,務必至少
有一人在局處辦公室內綜理業務,避免發生服務中心僅能調度科長之情形。
本案只能成功,不能失敗。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12案(復康巴士)解除列管,其餘16案均持續列管。
第1案(航空城開發):目前刻正爭取特區之擴大,其他相關目標請繼續加油。
第2案(老街溪整治):解約請儘快完成,並請水務局儘快進行上網招標,開
始拆除。拆除前,並請注意本案需留下文史、相片等資料,作為紀錄,請文
化局、城鄉局共同注意。
第3案(南崁溪亮點計畫):請環保局於「最新辦理情形」註明時程。
第7案(產業文化推廣中心):請葉秘書長協調工商發展局及航空城公司之意
見。
第8案(花花草草-桃園最好):修訂後再核定。
第10案(為民服務考核):俟簽 准後再行解除列管。
第11案(整體運輸規劃暨發展服務):本案目前因中央之經費分攤辦法而延
宕,請儘快協請縣籍立委協助。
第17案(桃園埤塘文化價值):請文化局提出本案申請世遺之流程圖。本案
由文化局主政,並請李副縣長召集水務、文化、城鄉、農業等相關局處主動
拜會水利會,進行溝通。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本府各局處新聞稿目前格式、重點、寫法均不一,且亦有內容不妥、
欠缺重點、政策宣示效果不足等缺失。請各局處新聞稿送觀光行銷局發布
前,先行送縣長室,俾利綜合處理,縣長室處理意見也應告知發稿局處。本
方式先施行試辦,俟運作順利後,再行研議是否簡化程序。
(二)2月20日的講習中,有諸多參考之處,請各局處應有實際作為。本府施
政目標,諸如花的意象、文化等,除方才報告之單位、計畫以外,更應融入
各局處政策及硬體中,而老街溪拆除,亦應注意其文化歷史價值之思考。
有關尋找桃園DNA,陳教授建議應注意本縣係多元族群,非單一族群即可代
表,應仔細構思。文化局既有相關出版成果,可採用放上網路供民眾評論、
開會討論或邀集學者專家建議等方法。
昨(22)日為「天穿日」,客家及閩南族群均有慶祝,僅慶祝方式不同。
「天穿日」的傳說非常美麗,古人不僅預言了目前臭氧層破洞之現狀,更表
示了人類必須修補與天(環境)的關係。人們於天穿日停止各項勞動的習
俗,也代表了讓大地休息養生,避免過度開發的觀念。
請本府研考會可邀請具實際案例,尤其點子極多、具實際行銷經驗、概念商
品化經驗的人士擔任授課講師,以激發本府同仁構想。
(三)本府除1999及縣長信箱外,將於3月1日起,於本府1樓設置便民服務
中心,以面對面方式進行民眾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問題。請各局處注意下列
事項:
 
1.便民服務中心成立的原因在於:常見縣政問題目前本府業已網路化,可透
過網路及1999進行查詢;惟民眾的問題常並非查詢即可,而是需實際予以協
助解決,民眾的問題透過本中心即可得明確的解決,並予錄案追蹤列管。
2.便民服務中心請蔡副秘書長督導,請湯蕙禎參事擔任服務中心主任,莊賢
勝參議及周崇聖參議擔任副主任,主任及兩位副主任專職服務中心工作,原
核稿工作移交其他參事或參議。
3.運作方式為:服務中心仍將有其他人力協助,由主任及副主任為民眾進行
初步解決,並得調度本府27局處長或科長至中心,處理解決民眾問題。請蔡
副秘書長儘快建立流程,並請秘書處全力支持處所部份。
4.本服務中心建立後,希望民眾能感受本府格外重視為民服務之用心,並將
訂立相關獎懲考核辦法,各局處務必全力配合,而非推諉予主任、副主任。
各局處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絕不可發生無人可解決民眾問題之情形,
否則將予懲處。
柒、散會 上午11時28分
 
「善用縣內大學資源打造知識城」計畫啟動儀式記者會 縣長談話
「善用縣內大學資源打造知識城」計畫啟動儀式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0.02.24
 
各位貴賓大家好!
    桃園,在許多人的印象裡,一直是工商大縣,其實桃園得天獨厚,有多達15所各具特色的大學院校,橫跨科技、金融、醫學、
觀光、餐飲等專業領域,為了充分運用這一項寶貴資源,作為本縣教育、文化及縣政智庫發展的後盾,特別訂定「善用縣內大學
資源打造知識城」計畫。
  在教育方面是鼓勵大學院校開放特殊場館、優異師資及特色系所,讓全體縣民與學子善用15所大學院校各自的特色與專長,
諸如警大世界警察博物館透過豐富館藏,能培養學生觀察入微的科學精神;或是體育大學專業教練提供身障學生「適應體育」的
專業指導,鼓勵身障學生走出戶外;以及銘傳大學為英語學習低成就的孩子進行補救教學等,都值得大家親身去體驗。
    至於藝文與縣政智庫方面則是建立大學校際藝文合作平台,以及縣政資源資料庫的建置,透過多面向的資源整合措施,並用
「以大帶小、資源共享、多元參與、終身學習」為核心概念全力推動,帶動桃園成為學習型知識城。
    這項計劃已研擬一年多,目前各大學院校都也都達成建立平台的共識。若將縣內15所大學的力量發揮出來,讓縣內學生及民
眾都能運用這些資源,將可達到1+1大於2的加乘效果,建立「學習桃園、知識桃園、藝文桃園」的知性城市新風貌,讓桃縣不
但是全國的工商大縣,更是知識、智慧的大縣。
                                            (資料提供:教育局)
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開幕典禮  
 縣長談話  100.02.28
 
    很高興在此向大家宣布「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重新開幕營運,特別感謝經營團隊,把這塊地方重新
經營起來,為桃園縣的農民及消費者帶來一個具有競爭力的批發市場。桃園縣鄰近大台北都會區,為北台八縣市約1千萬人口之
核心,由於佔優勢地理位置,人口快速成長,已自今年1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擁有廣大的消費市場,而且桃園縣擁有卓越
的農業技術,可生產大量、多元的優良農畜產品,像是去年全國十大經典好米,本縣就佔了三席,因此桃園也是台灣主要的農業
產地。
   像桃園這樣既是生產地又是消費地,的確需要有大型的批發市場。以往桃農批發市場場地長期閒置,非常可惜,為了讓本縣
擁有競爭力的批發市場,希望新開幕的桃農批發市場可以藉由經營農產品批發業務,間接來提昇本縣的民生基礎產業。
    桃農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為桃園縣農會及轄區12個鄉鎮市農會,具有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的任務。
此市場位在蘆竹鄉,且毗鄰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透過南桃園以及內壢兩個交流道,串起國道一號、二號、三號,對全桃
園縣來說,交通都很方便,且佔地約5公頃,腹地寬闊,是本縣最大規模的批發市場。好好經營下去,未來甚至可以讓桃農綜合
農產品批發市場成為一個觀光景點。
    開業以後,希望桃農批發市場本著「服務、誠信、效率」的經營原則,以及「照顧農民利益」、「嘉惠消費大眾」的理念,
做好市場的規劃及營運,建立健全的運銷秩序,擴大服務層面,創造社會整體價值的示範性綜合批發市場。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局)
 
桃園縣政府第615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1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2月23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農業發展局
 
案由:形塑花卉城市意象/桃園縣雙環花都政策白皮書
交通局高局長邦基補充建議:
建議本縣可借用農改場之培育改良技術,進行定期花展,推廣觀光,並請農
業發展局重視病蟲害之防治。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建議:
(一)本案目前規模稍小,應朝大規模者進行規劃,或擴大現有規模及範
圍。
(二)行道樹及安全島草花部分:因本縣風大,多有枯萎狀況,請交通局、
城鄉局、農業局應就本縣土質、風大等因素,考量選擇品種,並營造不同路
段不同特色的行道樹,以及檢討目前存活率及生長情形。
(三)花卉專區及蘆竹鄉花花草草專區計畫部分:除生產面之外,更應結合
觀光遊憩,建議說服當地住民將建築物及庭院同時種植草花,效法2000年德
國花博之花園村落的概念,讓住家環境與花園融為一體,成為真正的花卉城
市。
(四)台大農場接受環保署委託,免費提供各縣市政府索取苗木。
(五)沿海樹種部分,因其需抗風耐鹽,應由水務局水保科提供建議樹種,
水土保持手冊植生篇中即有詳細載明,網站上亦有資料。此類樹種係由水土
保持局負責,農改場主要係針對具經濟價值之作物。
蔡副秘書長宗烈補充建議:
(一)建構花卉城市部分:建議將機場、國道中山高兩側型塑大面積景觀綠
肥或花卉意象,成為與其他城市差異之處。
(二)埤塘部分:建議私有產權部分以適當機制保障及處理後,以燈光美
化,營造本縣美麗夜景,飛機起降時可予人驚艷印象。
(三)行道樹部分,應納入加強街道傢俱,形成強烈都市意象,舉例如:本
縣候車亭可參考台北市候車亭之長處。
(四)龜山農會有意願推出香草或香料專業區,面積約20至30公頃,請納入
協助考慮。
(五)龍潭、大溪及復興係本縣最有條件成為觀光廊帶者,建議石門水庫可
營造出藍色公路,以紓解台七線交通壓力,並結合原住民文化。
(六)沿海部分:永安、竹圍建議可否學習琉球,設置仙人掌公園。
(七)交通局高局長建議之花展部分,業向本縣草花協會、農業局洽談,未
來可否利用北水局釋出之5至6公頃之1號、2號沉澱池,進行花卉佈置及展
售,草花協會表示強烈意願,初步同意,未來願意每季一次主題花展,以示
範帶動花卉專區計畫。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一)數大便是美,本縣應慎選樹種及花草,雖非單一種類,惟不須太複
雜,以展現本縣特色。
(二)就高局長之意見,縣有苗圃位於石門附近,於新屋並有農改場。
吳顧問鴻淼補充建議:
本案跨局處部分,請成立專案,並請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本案。
農業發展局曾局長榮鑑補充說明:
本縣刻正與農委會進行造林獎勵及相關問題;沿海植栽部分,需就近馴化;
病蟲害部分,本局刻正加強監控中。
主席裁示:
(一)蔡副秘書長所提街道傢俱部分:請城鄉局及文化局共同配合。
(二)本縣各項建設規劃時即應於融入花卉城市的意象,以事半功倍。花卉
城市的意象營造,除已納入本案白皮書之計畫外,請各局處就目前業務、建
設,納入考量景觀、花卉的意象,舉例如集會所、原住民部落等,均應納
入。
(三)本案白皮書請農業局加強下列部分:
 
1.沿海部分:本案包含內、外環,惟沿海部分較為欠缺,雖沿海植栽不易,
但仍應予以綠化,納入花卉城市意象,可否以沿岸溼地方向進行規劃,而非
任其水泥化、砂石化。
2.植樹部分:本縣可推廣種植樹木,形成數大便是美,環保局、水務局均有
相關植樹計畫。
政令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030001323號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一點
 
部長 李述德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提供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使用。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000415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二十三
     條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
     持家庭功能。
三、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
       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四、實施期間: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署指定之發
    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桃園縣為長庚及壢新醫院,其他縣巿則
    依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敏盛、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醫
    院、桃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
    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
    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
    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八月份)。 
六、補助項目與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
  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
  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一)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1、交通補助費:
 
    (1)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者,每次補助新台幣
       二百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
       次計)。
    (2)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
       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2、療育訓練費:
    (1)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
       給付部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
       付。
    (2)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
       宅服務或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
       者,可申請療育訓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
       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單
       位)核備。
   3、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三千元。
   4、不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掛號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二) 低收入戶: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
     助項目及費用同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
        教養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
        之主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
    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並註明療育日期、療育單位、療育項目及治療人
      員核章,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
      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
       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
    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依規
       定註記不予補助。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
       黏貼憑證單」。
八、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二)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
     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即可(需黏貼於「桃
     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
     予受理)。
  (三)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
     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
     四)」,無則不予受理)。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五)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申請時間:
  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
  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另
  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
  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五月十五日。
  (二)四月至六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八月十五日。
  (三)七月至九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撥款日
     期為十一月十五日。
  (四)十月至十一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
     撥款日期為次年一月十五日。 
  (五)十二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送件,
     撥款日期為次年五月十五日。
十、受理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桃園縣兒童發展
       通報轉介中心。
十一、補助方式: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
        撥後若金額有誤,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
        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將不予補發。
十二、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若未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返
   還溢領之補助費,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十三、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附件一)桃園縣政府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表
序號(免填):                                           年度第    次申請
 
姓名: 性別:□男  □女 身分證字號: □□□□□□□□□□
民國     年     月     日生       □現未達就學(國小)年齡  □ 緩讀至    年8月
兒童郵局存摺局帳號 局號: □□□□□□-□ 帳號:□□□□□□-□
身分
□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 遲緩類別:□認知能力□語言溝通能力□社會、情緒發展
□生活自理能力□粗動作能力□精細動作能力□其他       
□領有綜合評估報告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障別:                 等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是否為低收入戶:□否,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  □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証明
戶籍地:桃園縣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兒童關係:
聯絡電話:(辦公室)              (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同兒童戶籍地 □其他: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兒童雙親資料:
國籍:父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母 □本國籍 □本國籍原住民 □大陸 □外籍,國別:                  
本人保證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屬實,並保證兒童申請此次補助款期間,未領有本縣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如有違反上述情形,
除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姓名:             (親筆簽名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註:1.提出申請前請再次詳讀『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並檢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是否備全,以減少退件之發生。每次申請時,
應備:□申請表 □兒童療育紀錄單或收據黏貼憑證單;另以下文件為每年度首次申請時提供:□戶口名簿影本 □有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一年內
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一年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三擇一即可) □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文件視個人情況而定。
2.申請日期:1-3月補助,請於4月1-15日申請;4-6月補助,請於7月1-15日申請;7-9月補助,請於10月1-15日申請;10-11月補助,
請於12月1-15日申請;惟12月份補助款併於次年第1季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受理單位:桃園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地址:33053桃園市四維街12號,聯絡電話:03-3330210。
4.申訴及撥款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3-3341999)分機6321。
(由審核單位填寫)
補助相關資料 月份 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 本月補助金額
(A)+(B)
次數 金額(A) 200元次數 100元次數 金額(B)
本次補助金額總計
審核
結果 □經審以一般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經審以低收入戶標準核定    年    月至    月療育補助費計新臺幣         元整
□不予補助,因                                                 
初審
核章 承辦人 主管
 
複審
核章 承辦人 科長 副局長 局長
 
 
(附件二)桃園縣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補助費
年月療育紀錄單
 
 
兒童姓名:                 (請於表格中註明療育日期、單位、項目及治療人員核章)
次數1 次數2 次數3 次數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5 次數6 次數7 次數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9 次數10 次數11 次數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次數13 次數14 次數15 本欄由初審單位填寫
    年    月
200元×療育   次
100元×療育   次
共計       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療育單位:
 
療育項目:
 
治療人員:
 
 註:1.請詳實填寫,未依規定註記則不予補助,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
    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治療師之職章或醫院之門診章,若未核章則視為無效
    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醫院或治療項目,應寫在同張紀錄單,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
    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4.本紀錄單一個月使用一張,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三)桃園縣政府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單
 
---------------------------粘 貼 線-------------------------- 
    請 在 此 黏 貼 具 領 人 療 育 訓 練 自 費 收 據 正 本
  備註:1.每次課程都需要收據正本,並請療育單位於收據上註明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
 
     2.本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附件四)桃園縣政府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
 
---------------------------粘 貼 線-------------------------- 
    請於此浮貼兒童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
  備註:1.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長庚、壢新、敏盛、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
      醫院及桃園療養院所開立。
 
     2.綜合評估報告書須為行政院衛生署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
      院所開具。
---------------------------粘 貼 線--------------------------請
於此浮貼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備註:本款項如獲核定,逕撥兒童帳戶
 
若檢附文件為兒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請於下列表格內黏貼具領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正 面)             (反 面)
 *戶口名簿影本不需黏貼,請與檢附文件一併裝訂,並載明清楚兒童戶籍地址!
 
修正「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04688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附修正「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工安事件認定標準,係指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
  之一者: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經本府認定極需關懷協助之災害。
 
修正「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附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城都字第100004718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附表。
 附修正「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附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
附表修正條文
 
第一點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資訊交流共享,以發揮 
數值地形圖資料推廣利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
第六點 
本要點所定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附表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使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者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用途
申請圖幅
申請圖幅號共______幅
數量
申請者簽章
審核單位
承辦人科長局長
 
 
審核結果
□ 依收費標準第 ___條第___項,通知繳費及錄製圖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總計新台幣_______元整。
注意事項: 
1.本表所填申請資料僅限公務參考使用。 
2.本府所提供圖檔請確實依照「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要點」使用。 
3.本申請表請加蓋私章或職章後,親送或郵寄至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
畫科。(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申請補助活動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礙 福利團體申請補助行政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00050308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申請補助活動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
礙福利團體申請補助行政費實施計畫」、「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四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0571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四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四點規定。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戶籍資料應繳驗下列文件,並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簽名或蓋章。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簽名或蓋章,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正本。
 (三)前款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四)委託申請者:
   1.個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
    (2)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或親屬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親屬關係
      證明文件正本。
   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五)前款委託申請者,有特殊原因致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顯有困難者,得
   繳驗影本,並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或該機構及負責人蓋章。
 前二、四款之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件在國外或大陸地
 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00064268號
附件: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前
一個月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補助方
案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表
件:
1、承辦單位申請書(函)。
2、計畫申請及初審情形表。(格式 
一) 。
3、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 
(格式二、二之一、二之二、二 
之三,格式二之一得視計畫內 
容填寫) 。 
(1)計畫目的。 
(2)主辦單位。 
(3)承辦單位。 
(4)時間。 
(5)地點。 
(6)參加對象。 
(7)預估人數。 
(8)活動內容。 
(9)經費概算。 
(10)經費來源。 
(11)預期效益。
4、活動報名簡章:內容應列明下 
列項目 
(1)活動內容。 
(2)日期。 
(3)地點。 
(4)參加對象。 
(5)人數。 
(6)收費標準。
5、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6、負責人證書影本。
7、組織章程。
8、上年度決算收支表及最近二個 
月存摺影本。
9、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 
活動經費補助表。
10、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 
活動補助經費切結書。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前
一個月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補助方
案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表
件:
1、承辦單位申請書(函)。
2、計畫申請及初審情形表。(格式 
一) 。
3、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 
(格式二、二之一、二之二、二 
之三,格式二之一得視計畫內 
容填寫) 。 
(1)計畫目的。 
(2)主辦單位。 
(3)承辦單位。 
(4)時間。 
(5)地點。 
(6)參加對象。 
(7)預估人數。 
(8)活動內容。 
(9)經費概算。 
(10)經費來源。 
(11)預期效益。
4、活動報名簡章:內容應列明下 
列項目 
(1)活動內容。 
(2)日期。 
(3)地點。 
(4)參加對象。 
(5)人數。 
(6)收費標準。
5、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6、負責人證書影本。
7、組織章程。
8、上年度決算收支表及最近二個 
月存摺影本。
9、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 
活動經費補助表。
10、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 
活動補助經費切結書。
因應本縣改制準直轄
市,機關名稱修正。
附表格式其中:
格式一格式二之三
格式五
格式七等社會處修正
名稱為社會「局」。
七、經費核銷程序:七、經費核銷程序:因應本縣改制準直轄 
(一)時間:請於活動結束後 (一)時間:請於活動結束後市機關名稱修正。社 
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表件 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表件會處修正名稱為社會 
送本府報支。 送本府報支。「局」、及修正相關 
(二)檢附表件:(依本府標準 (二)檢附表件:(依本府標準文字。 
格式填報)。 格式填報)。 
1、第六點規定所需之檢附表件。 1、第六點規定所需之檢附表件。 
2、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2、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3、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 3、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 
憑證簿(格式五) 。 憑證簿(格式五) 。 
4、領據(格式六) 。 4、領據(格式六) 。 
5、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七) 。 5、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七) 。 
6、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粘貼用紙 6、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粘貼用紙 
(格式八) 。 (格式八) 。 
7、參加人員名冊一式二份,一份 7、參加人員名冊一式二份,一份 
供本府社會局存參。(格式九) 供本府社會處存參。(格式九) 
8、成果照片一式二份,一份供本 8、成果照片一式二份,一份供本 
府社會局存參,(成果照片四 府社會處存參,(成果照片四 
至六張,需顯示活動主題及日 至六張,需顯示活動主題及日 
期(例年/月/日) 。 (格式十) 期(例年/月/日) 。 (格式十) 
9、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成效評估 9、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成效評估 
表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 表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 
局存參。(格式十一) 。 處存參。(格式十一) 。
10、課程意見滿意度調查表(格式10、課程意見滿意度調查表(格式 
十二) 十二) 
(三)同一方案同時申請本府其 (三)同一方案同時申請本府其 
他機關補助者,本府得命 他單位補助者,本府得命 
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四)承辦單位之經費報支案 (四)承辦單位之經費報支案 
件,經本府社會局初審符 件,經本府社會處初審符 
合原核定補助計畫,並完 合原核定補助計畫,並完 
成本府經費報支程序後核 成本府經費報支程序後核 
撥。 撥。
 
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02月16日府社婦字第0980051195號令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府社婦字第0990577564號令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1日府社婦字第1000064268號令第四次修正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平權,同步提升婦女能力,結合民間
  力量共同維護及倡導婦女權益,辦理本縣婦女支持性服務課程,期透過婦女再
  教育以發掘其潛能,間接培養女性人才並積極促進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以維
 
  護其個人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 
    1、提升婦女權益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
 
 防治)、提倡家務分工、婦女照顧者經驗分享、促進婦女參與社會公共 
事務、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講座課
程、座談研討會議及相關服務活動等,並得包括CEDAW宣導短片及講 
座、愛滋病防治、理財觀念、環保、節能減碳、法律等課程。
 
    2、提供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 
學習成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相關服務活動。 
 
    3、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親子讀書會及促進多元 
文化適應(融合)等課程或方案等新住民相關服務活動。
    4、辦理單親弱勢家庭服務活動: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知性成長 
 
講座及其他相關服務活動。
 
5、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增進工作人 
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需開放本縣婦女團體參加,如 
以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6、辦理婦女節相關服務活動。
 
7、社區成長教育學苑班:本府另委託辦理女力成長學苑課程,為避免資源
重複,以非都會鄉(鎮、市)開辦社區學苑優先申請補助。課程內容及 
班別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十五小時課程安排以性別主流化(以影視賞析或讀書會討論方式進
行共計八小時)、社會福利與照顧、婦女權益、CEDAW宣導短片及其
講座課程規劃、婦女議題探討之女性影展或影片、志願服務參與、
婦女人身安全、婦女就業與經濟為原則。 
(2)九小時課程安排以因地制宜並符合各地區婦女之興趣、特性及需
求為原則,包括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
自我發展類等。 
(3)設班人數:每班人數需達五十人,女性應占三分之一比例。 
(4)上課時間:原則上每週一次,每堂課時數不得超過三小時,共
計二十四小時。 
(5)學員修業:修畢二十四小時學員,勤奮向學,由本府頒發頒發結
業證書。
  (二)政策性補助: 
1、弱勢婦女就(創)業育成整合性服務:促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新住民或原住民婦女等就(創)業之服 
務方案,每週至少開設六小時課程,持續三個月。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培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新住民或原住民等婦女擔任課輔員、關懷訪視 
員或其他社區服務工作(前開弱勢婦女參加人數應占半數以上),辦理 
教育訓練至少四次(含)以上,每次三小時,並於訓練後實際從事社 
區關懷弱勢服務(開辦弱勢家庭課後照顧或新住民家庭外展訪視)之相 
關活動,持續至少三個月,且每人每月至少提供十案(次)社區關懷 
弱勢服務;課後照顧每週至少3次,每次2小時。 
3、其他婦女福利具創新性計畫。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案於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內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 
過新台幣八萬元為限,同一單位每年度最多申請三次(如特殊情形專案 
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政策性補助: 
1、計畫具創新性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弱勢婦女受益人數、計畫完整 
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 
分之一百,補助金額至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2、申請辦理弱勢家庭課後照顧者,其辦理地點須由本府認定需要加強課 
後照顧服務之地區,每班至少服務十人以上,並應檢附服務個案出席 
紀錄表(格式十五)。 
(三)活動內容係參訪、觀摩者,前述補助方案內容時數需占總活動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 
(四)不受理之補助項目: 
1、不予補助項目:義賣、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相關費用、勸募活動、出 
國考察、餐會、國內旅遊、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活動及點心費、 
紀念品、宣導品、獎金獎品等。
 
 2、同一案已接受本府委託或經本府其他單位核准補助者,不重複補助,有 
他案尚未核銷在案者亦不受理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未滿
一小時減半支給,全日課程最高以六小時計。講師對象如有以下情形 
者,依以下規定支給: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邀授課人員以每小時新台幣八百元為補助上 
限。 
(2)承辦單位理事長、理監事或總幹事等會內人員,擔任授課講師之授 
課鐘點費,不列入本府補助範圍。
(3)連續三個月課程: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元整,內聘折半支給。 
2、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新台幣二千元。 
3、印刷、教材及材料費(實報實銷): 
(1)印刷費:檢附樣張及依本府規定註明「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補助印製」補助字樣,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不含購買書籍)。 
自備影印設備,可報支碳粉匣,惟不含設備維修費。
(2)教材費:每人每份以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
(3)材料費:視活動性質,每人每份新台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4、撰稿費(每千字新台幣五百八十元,需附稿件)。 
5、講師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以大眾捷運為主。 
6、場地佈置費及器材租金費(實報實銷): 紅布條、花藝設計、主題背景 
設計、搭建帳棚、桌椅等,最高上限新台幣二萬元。 
7、誤餐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幣四十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新台 
幣八十元(不含茶水點心等)。 
8、場地費(實報實銷):以對外租借之場地為對象,依場地費50%核給,最 
高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
 
 9、臨時酬勞費:限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每小時新台幣九十八
元。每班未滿五名兒童者,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超過五名未滿十 
名者,增加補助一名臨時托育人員酬勞,以此類推。
 
 10、門票(實報實銷):每人最高新台幣二百元。 
11、租車費(實報實銷):租車補助每日每輛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不
 
 含小費、過路費及停車費等)。 
12、影片公播費:最高每片上限補助新台幣四千五百元。 
13、雜支: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含茶水、攝錄影、文具紙張、保險及郵
 
 資等。 
14、專案計畫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或依補助 
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政策性補助: 
 
1、弱勢婦女就(創)業育成整合性服務。 
提供弱勢婦女就(創)業整合性服務,含職前訓練、教育訓練及就業媒合
方案、就(創)業過程之情緒調適、專業諮詢、在職訓練等支持性方
案、弱勢婦女集體創業方案等相關服務活動,每週至少開課六小時以 
上,並持續三個月。
 
 (1)講師授課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2)課程輔導或助教人員:每項課程上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得視實
際需要,安排助教人員一名協助教學,每小時新台幣一百六十元整。 
(3)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2、社區關懷婦女志工外展服務 
(1)講師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及三十分鐘以上 
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2)新住民家庭訪視通譯費: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元,經本府認定
需通譯服務且檢附關懷服務(紀錄)(格式十四)。關懷以一個家庭 
(含家長及子女)視同一案,每月至少服務十個個案,最多二十個個 
案。(訪視通譯人員需接受十二小時以上訪視技巧訓練,核銷時需檢 
附上課時數證明等相關資料)。 
(3)社區關懷婦女志工交通費:每次服勤三小時以上,以交通費來回每 
次新台幣五十元為限。 
(4)社區關懷婦女志工誤餐費:每次服勤三小時以上,服務時段值用餐 
時間,每人每次新台幣八十元。 
(5)外展訪視志工保險費:比照「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辦理。 
(6)外聘督導費: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新台幣二千元。最多每月補 
助一次。 
(7)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每班至少服務十人以上,並應檢附服務個案
出席紀錄表(格式十五)。每班安排一名服務人員,每人每小時 
一百六十元。倘參加人數超過十名未滿二十名者,增加補助一名服 
務人員,以此類推。(課輔員需參加本府開設之訓練課程並領有證 
書者方能服務) 
(8)其餘比照一般性補助款規定辦理
(三)其他經縣長核定應辦之婦女相關福利服務活動:依一般性補助規定辦理。
六、補助經費申請程序: 
(一)各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前一個月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補助方案向本府提
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表件:
1、承辦單位申請書(函)。 
2、計畫申請及初審情形表。(格式一) 。 
3、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格式二、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
 
 格式二之一得視計畫內容填寫) 。
 
 (1)計畫目的。 
(2)主辦單位。 
(3)承辦單位。 
(4)時間。 
(5)地點。 
(6)參加對象。 
(7)預估人數。 
(8)活動內容。 
(9)經費概算。 
(10)經費來源。 
(11)預期效益。 
4、活動報名簡章:內容應列明下列項目 
(1)活動內容。 
(2)日期。 
(3)地點。 
(4)參加對象。 
(5)人數。 
(6)收費標準。 
5、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影本。 
6、負責人證書影本。 
7、組織章程。 
8、上年度決算收支表及最近二個月存摺影本。 
9、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經費補助表。 
10、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切結書。 
(二)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及經費分配之權利。 
(三)同一方案不得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經查獲本府得命期限內繳回 
補助款。 
(四)活動於本縣婦女館辦理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七、經費核銷程序: 
(一)時間:請於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表件送本府報支。
(二)檢附表件:(依本府標準格式填報)。 
1、第六點規定所需之檢附表件。 
2、本府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3、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經費補助表(格式三)。 
4、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經費切結書(格式四)。 
5、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格式五) 。 
6、領據(格式六) 。 
7、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七) 。 
8、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粘貼用紙(格式八) 。 
9、參加人員名冊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局存參。(格式九) 。 
10、成果照片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局存參,(成果照片四至六張,
 
 需顯示活動主題及日期(例年/月/日)) 。 (格式十) 。
 
 11、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成效評估表一式二份,一份供本府社會局存參。 
(格式十一) 。
 
 12、課程意見滿意度調查表(格式十二) 。 
(三)同一方案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府得命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四)承辦單位之經費報支案件,經本府社會局初審符合原核定補助計畫,並完
 
 成本府經費報支程序後核撥。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支用不 
當,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繳回,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二)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單位,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並予以考核八十分
以下為不合格,將列入未來核定補助之參考依據。(考核表如格式十三)。 
(三)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日期及內容如有變更需於活動十四日前報本 
府核備後始得辦理。 
(四)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未具充足理由而未執行者,將列入未來核定 
補助之參考依據。
九、附則:
 
 (一)為評估計畫推動成效,作為未來業務方向之參考,承辦單位需請上課學員 
填寫「課程意見滿意度調查表」(格式十二),彙整後填寫於「接受桃園
縣政府補助成效評估表」中第十項:自述活動辦理之績效及檢討與未來展 
望(格式十一)。
 
 (二)有下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款項,且二年內不得提出本府活動費之 
申請:
1、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 
2、活動計畫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有變更情形(如課程及時間),未報經本
 
 府核准逕以執行者。 
3、所申請之費用非關本活動計畫業務支出或為私人使用者。 
4、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5、查核成績低於八十分以下者。 
6、同一方案經查獲同時申請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者。
 
十、經費來源:
 
 (一)公務預算 
社政業務─婦女及綜企福利工作─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項下編列 
預算支應。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社政業務─婦幼福利工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捐 
助、補助與獎助─捐助私校及團體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自當年度核定預算內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 
補助。
 
修正「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00065642號
附件: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申請表
 
修正「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及申請表」一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
 
一、本要點係為保障老人—有走失之虞者及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必要之福利服務特
  訂定之。
 
二、服務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鑒於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走失人
  數日益增加,且多數為非自願性離家,其走失後常因無法自我表達而流落街
  頭。因此本府積極辦理「預防走失-愛的手鍊」服務,透過二十四小時電話協
  尋,以協助該弱勢族群,防範其走失並給予即時之援助。
 
 
三、申請對象及應備文件:
  (一)設籍本縣有走失之虞之身心障礙者 (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慢性精神病
    患者,因病或受傷造成腦部病變者)請檢附下列相關證明:
 
 
   1.申請書乙份。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為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慢性精神病患,因病
     或受傷造成腦部病變者)。
  (二)設籍本縣有走失之虞之老人請檢附下列相關證明: 
  1.申請書乙份。 
  2.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須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
     院)或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二擇一)。
  (三)申請書可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
    科領取或進入本府入口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main_
    index.aspx)\社會福利\老人\ 生活照顧\預防走失愛的手鍊處下載。並
    請填妥三位聯絡人相關資料,以利協尋時提供即時之服務。
四、申請單位:如附表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二)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五、申請方式:可郵寄、傳真或親洽申請單位辦理。
 
六、注意事項:
  (一)本手鍊自申請至送達約三至七個工作天,本府之委託服務單位提供手鍊郵
    寄、後續查詢走失者及通知聯絡對象之服務。
  (二)本府之委託單位每半年提供使用人名冊以供查核。
  (三)手鍊若遺失或損毀,申請人需自行負擔重新製作手鍊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及
    郵寄費用新臺幣三十元共新臺幣二百三十元。
  (四)未符補助者,可自費洽本府委託服務單位辦理。
  (五)若經核可補助之使用人身故或遷徙,請申請人與本府及委託單位聯繫,以
    利使用人名冊建檔之維護,倘經查核未確實通報者,將停止提供服務。遷
    徙者,請另洽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申辦。
附表: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聯絡方式
 
單位
名稱
通訊處
網址
電話傳真
桃園縣政府社會
局老人福利科
桃園縣縣府路1號 4樓 
http://tycg2.tycg.gov.tw/main/ 
main_index.aspx 
3322-101#6417 
3350598 
3362942
桃園
市公所社會課
桃園市縣府路7號 
http://www.taocity.gov.tw 
3347208#1212 
3390148 
3347186
中壢
市公所社會課
中壢市環北路380號 
http://www.chunglicity.gov.tw/ 
Jungli/index.asp 
4271801#1205 4265630
平鎮
市公所社會課
平鎮市振興路5號 
http://www.pingj.gov.tw/index.asp 
4572106#2201 4285175
八德
市公所社會課
(33454)桃園縣八德市中山路 47號 
http://www.pader.gov.tw/ 
3683155#242 3682100
大溪
鎮公所社會課
(33541)大溪鎮普濟路11號 
http://www.dashi.gov.tw/ 
3882201#216 3872427
楊梅
市公所社會課
楊梅市大成路2號 
http://www.yangmei.gov.tw/big5/ 
default.asp 
4783683#15 4780646
龜山
鄉公所社會課
龜山鄉中山街26號 
http://www.gueishan.gov.tw/ 
3203711#307 3295844
蘆竹
鄉公所社會課
蘆竹鄉南崁路150號 
http://www.luchu.gov.tw/www/html/ 
cindex.asp?folderid=1&dep= 
3524601#164 3118417
大園
鄉公所社會課
大園鄉中正西路12號 
http://www.dayuan.gov.tw/ 
3867703#232 3842487
觀音
鄉公所社會課
觀音鄉中山路8號 
http://w1.viewrich.com/guanyin/
4732121#213、215 4733334
新屋
鄉公所社會課
新屋鄉中山路265號 
http://www.shinwu.gov.tw/ 
4772111#238 4772641
龍潭
鄉公所社會課
龍潭鄉中正路210號 
http://www.longtan.gov.tw/index. 
aspx 
4793070#225 4894448
復興
鄉公所社會課
復興鄉澤仁村中正路178號 
http://www.fu-hsing.gov.tw/ 
3821500#123 3821189 
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手鍊編號:
一、使用人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性別□男 □女血型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腕尺寸手腕尺寸超過23.5公分者( 公分)
地址
電話
 
二、聯絡人(一)基本資料
 
姓名性別□男□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H)
電話(O)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聯絡人(二)基本資料
 
姓名性別□男□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H)
電話(O)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聯絡人(三)基本資料
 
姓名性別□男□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H)
電話(O)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三、使用人生活概況
 
婚姻狀況:□已婚 □未婚 □離婚 □喪偶 □其他
經濟來源:□自給 □子孫 □親友 □退休俸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其他
是否獨居:□是 □否是否需要相關福利服務資訊:□是 □否
病史:□心臟病 □糖尿病 □高血壓 □中風 □氣喘 □其他
疾病之急救措施:
1、隨身攜帶藥物 □是(藥名)□否
2、送特定醫院 □是(醫院)□否
3、其他急救措施
 
★手鍊寄送地址:    
 
四、注意事項:
 (一)相關申請規定,請參見桃園縣「預防走失-愛的手鍊」申請要點。府內聯絡電話: 
    3322101轉6417 傳真:3362942 承辦人:饒涵 電郵:104098@mail.tycg.gov.tw
 (二)本府委辦單位: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聯絡人:李筱君 電話:(02)2597 
   1700傳真:(02)2598-9918 地址:104 台北市民權西路79號3樓之2。
 (三)請務必將上述資料填妥,並請確定資料正確性,以便建立檔案。
五、應檢附證明文件:由收件單位勾選下列申請人已檢附之文件。
  □設籍桃園縣有走失之虞之身心障礙者: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為智能障礙者、失智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
  □設籍本縣有走失之虞之老人:
 (一)□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須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院)或 
    □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
 
 □合格 □不合格 說明:
 參、公告
 
公告
公告理創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502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理創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理創土木包工業100年2月1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理創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邱創煥。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02巷26號4樓。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3-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100年1月20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56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100年1月20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029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富林村龍吟街3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012072 
五、負責人:鄧桂英(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江順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611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江順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江順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50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7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江順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新屋鄉中山路208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呂文賓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611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呂文賓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文賓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6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8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長樂六街38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606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
 
 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月14日至100年1月26日,批號1D10002080.
 
W.N共25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 
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606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月7日至100年2月8日,批號1D10002080.X.N
   共78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正陽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618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正陽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正陽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64巷2-2號3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722-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777622 
五、負責人姓名:羅明惠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廖甫斌(結構工程科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8,000,000元整(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統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618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統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統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327號2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2378-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635636 
五、負責人姓名:林昭同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李亢正(土木工程科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3,000,000元整(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徐國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629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徐國竣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廣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徐國竣。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縣估字第000028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294號3樓之2。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為本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 移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需要,謹訂於100年3月 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舉辦公聽會(第二次)。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10000641671號
附件:
 
主旨:為本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
   營運、移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需要,謹
   訂於100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舉辦公聽會(第二次)。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說明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
   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
   聽取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居民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說明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三、時間:100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
 四、地點:桃園縣大溪鎮公所3樓會議室。
 五、公聽會當天如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
   行,並另行公告召開公聽會。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賴賜洽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0650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賴賜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賜洽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1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79號 
四、事務所名稱:建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建國路47號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更正歷史建築「八德市中正堂」登錄地號及面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010015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歷史建築「八德市中正堂」登錄地號及面積。
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桃園縣八德市公所100年2月15日德 
圖字第10000046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八德市中正堂」原公告地號為八德市大華段91、94-2、450-1
   地號,登錄面積為1170.02平方公尺,更正為八德市大華段91、92、93、
   94-2、450-1、450-7地號,登錄面積為1214.17平方公尺。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不服本府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
   送原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
   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30之1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
   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措施 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以資遵循,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0571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
   等措施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
   項」以資遵循,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案法規條文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或桃園縣入口網站
   /政府資訊公開/公務檔案下載專區/財政局/財務管理科或桃園縣入口網
   站/法規查詢/本縣行政規則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法制處法規行政科、本府財政局
 
舉行「興辦本局大溪分局慈湖分駐所警政辦公廳舍用地」案第2次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後字第10000212001號
附件:
 
主旨:舉行「興辦本局大溪分局慈湖分駐所警政辦公廳舍用地」案第2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說明興辦慈湖分駐所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
   性,並對第1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
   形。
 二、時間:100年3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局大溪分局禮堂。
 四、用地範圍:供慈湖分駐所警政辦公廳舍興辦事業所必需之用地。
 五、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局長 劉勤章
 
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措施 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以資遵循,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
 
100.2.16府財務字第1000057119號函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災
  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措施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
  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應由政府依法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災民救助金。
  (二)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三)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四)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五)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六)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七)災區復建經費。
    當年度發生災害時,動支災害準備金應以支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項
  目為優先;支應後如有賸餘者,其尚可支用數應用於「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審議核定之復建經費。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各業務主管機關,係按「桃園縣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依權責劃分本府辦理事項之各項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四、災害準備金動支案件,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
  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加會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後專案簽報縣長,並於奉准後
  將簽案影本二份及相關附件移本府財政局辦理經費核定及預算分配事宜。
五、各業務主管機關在核定之災害準備金額度內,視實際需要依規定程序核實辦理
  動支。
六、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將災害準備金核定案件,於各次核定案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
  或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執行情形表」(如附表)
  報本府財政局備查。
七、災害準備金核定動支案件,如於當年度無法執行完畢完成付款程序,各業務主
  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經費保留事宜。
八、本注意事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辦理。
 
檢送修正「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行政罰鍰作業要點」1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0686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行政罰鍰作業要點」1份,請 查照。
說明:旨揭附件請至本縣入口網站-政府資訊公開-法規查詢-本縣行政規則-財
   政類項下下載使用。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本府財政局金融及菸酒管理科、本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桃園縣政府所屬機關執行行政罰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府財務字第0930075297號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府財務字第0970081045號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府財務字第1000068663號修正
 
一、為加強本府所屬各機關有效執行依法裁罰之行政罰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定處分之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處分書日期、文
  號、金額、罰單編號等相關資料及辦理情形,予以建檔並列冊管理且切實列入
  移交。
三、罰鍰繳納時應切實核對無誤後登記銷號,單據並留存,逾繳款期限之罰鍰,立
  即依法令或有關規定程序催繳,經催繳仍未繳納時,應依規定移送法務部所屬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四、罰鍰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
  送達之規定辦理。
五、各罰鍰機關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得向國稅局查詢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六、罰鍰案件經強制執行後,對行政執行處發給之債權憑證,應列冊由專人妥善保
  管,各罰鍰主辦機關應每年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即時再移送強制
  執行。
七、本府各機關應按月將當年度罰鍰執行情形及以前年度應收款收繳情形彙報本府
  財政局,於「加強執行違規(法)罰鍰工作推動小組」會議中研討執行績效。
八、各罰鍰主辦機關應自行訂定催收清理計畫及改善措施以有效執行罰鍰催繳,年
  度結束有具體成效者,得依「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獎勵。
九、各罰鍰主辦機關未依本要點辦理者,應視違失情形依規定懲處各相關人員。
關於貴公司申請辦理「受抵押物所有權人或受金融機構委託辦理設有抵押權之不動 產拍賣」業務乙案,准予辦理,請查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0000295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貴公司申請辦理「受抵押物所有權人或受金融機構委託辦理設有抵押權 
   之不動產拍賣」業務乙案,准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拍賣程序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及貴公司99年11月12
   日(99)台總業字第0142號函暨100年1月21日(100)台總業字第005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辦理旨揭業務時,應於委託契約簽訂前,對債務人、抵押物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及其他相關債權人等,詳細說明拍賣作業、收費標準及應配
   合事項等事宜。
 
正本: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文宗)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
   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公告本縣10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00400010號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0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
   徵期間自100年4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5月3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
   tw)、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
   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
   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或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或中
   壢、大溪、楊梅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
   itax.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
 四、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
     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
     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
     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
     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五、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 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 4253990轉107或
   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3326181轉2453-2459或免費電話:0800 
  316969洽詢。
 六、本縣各類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小  客  車 大客車 貨 車 機器腳踏車
自 用 營 業
全 年 全 年 全 年 全年 全年
150(含150以下)
151-250 800
251-500 1,620 900 900 1,620
501-600 2,160 1,260 1,080 1,080 2,160
601-1200 4,320 2,160 1,800 1,800 4,320
1201-1800 7,120 3,060 2,700 2,700 7,120
1801-2400
(機器腳踏車1801以上) 11,230 6,480 3,600 3,600 11,230
2401-3000 15,210 9,900 4,500 4,500
3001-3600 28,220 16,380 5,400 5,400
3601-4200 6,300 6,300
4201-4800 46,170 24,300 7,200 7,200
4801-5400 8,100 8,100
5401-6000 69,690 33,660 9,000 9,000
6001-6600 9,900 9,900
6601-7200 117,000 44,460 10,800 10,800
7201-7800 11,700 11,700
7801-8400 151,200 56,700 12,600 12,600
8401-9000 13,500 13,500
9001-9600 14,400 14,400
9601-10200 15,300 15,300
10201以上 16,200 16,200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三、電動車之稅額按馬達馬力計算,其計算方式依以下之排氣量對照表課徵。
 
汽缸總排氣量馬達馬力 
(立方公分)HP PS500以下38以下38.6以下 
501-600 38.1-56 38.7- 56.8 
601-1200 56.1-83 56.9- 84.2 
1201-1800 83.1-182 84.3-184.7 
1801-2400 182.1-262 184.8-265.9 
2401-3000 262.1-322 266.0-326.83001以上322.1以上326.9以上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桃園縣兄弟縣-金門縣政府蒞縣參訪交流活動
桃園縣兄弟縣-金門縣政府
蒞縣參訪交流活動
 
  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與本縣互為兄弟縣的金門縣,3月9日由李沃士縣長率金門縣府會訪問團前來桃園縣政府拜會,
受到桃園縣府會熱烈歡迎!為了迎接兄弟縣來訪,上午由李副縣長親往接機並陪同參觀多功能藝文展演中心,也前往桃園縣議
會拜會,受到議長及議員們熱烈歡迎。
  吳縣長在致詞歡迎到訪的兄弟時表示,非常榮幸有此機會可以和李縣長及縣府首長及金門縣議會進行互動與交流,相信透
過彼此的經驗交流與分享,必定能對於縣政推動及發展,有實質上的學習與助益。並強調縣市間的發展除了彼此競爭外,更重
要的是要透過地方自治事務的交流與合作,來創造多贏的局面。在面對未來擠身第六都的桃園,縣長更是期許縣府團隊不論在
政治、經濟與國際觀上都要快速追上五都的水準,更要對縣內重大建設計畫,如桃園航空城規劃開發構想、機場捷運線營運、
老街溪整治計畫景觀改造先期計畫以及相關便民措施,積極展現強烈的企圖心。
  參訪活動中,縣府分別請城鄉發展局與工商發展局針對桃園航空城的區位規劃與未來發展及招商策略進行簡報,金門縣政
府方面也針對土地標租及招商業務等方面的議題,作深入的探討與意見交換,隔日繼續參觀本縣大潭工業區、青埔國際棒球場
並訪問銘傳大學。
  桃園金門二縣係於民國85年,由劉前縣長邦友先生與當時金門縣政府陳前縣長永在先生共同協議,締結為「兄弟縣」,並
簽署盟約誓詞,希望雙方能藉由縣民的交往,地方自治事務的交流,增進兩縣農工商企業、教育文化及一切縣政之推展,創造
兩縣縣民共同之福祉。
 
The Brother County of Taoyuan County-Kinmen County Government’s Visiting and Communicating Activity
 
It is very delight that friends visit you from distant place. Kinmen County which is Taoyuan County’s brother 
county led by Magistrate Lee Wo-shi visited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on March 9. This team includes Kinmen County 
Government and Council.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Council welcome their visit enthusiastically. In order to 
welcome brother county’s visit, Deputy Mayor Lee personally waits for them at the airport and accompanies them 
to visit Multi-function Art Performance Center in the morning. They also visit Taoyuan County Council and accept 
the president and councilors’ enthusiastic welcome!
Mayor Wu indicates when he delivers a speech that it’s his pleasure to interact and communicate with Magistrate Lee, 
Kinmen County Government’s directors, and Kinmen County Council. It is helpful to advocate and develop county’s policies 
by way of experience exchange and share. This is a good opportunity to precede substantively learning and assistance. 
Mayor Wu emphasizes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among counties and cities is autonomous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to create multi wins situation in addition to competition. Before Taoyuan becomes the sixth municipality, Mayor expects 
that County Government Team can catch up other five municipalities no matter in politics, economics, or international views. 
Furthermore, Taoyuan County will express the strong attempt actively regarding important construction plans including 
Taoyuan Aviation City Development Project, Airport Metro Management, Law-Jie Brook Reforming Plan’s Earlier Landscape 
Reconstruction Plan, and related citizen-convenience’s programs. 
During the visiting period, County Government demands Urban &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o make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aoyuan Aviation City’s location design, future development, and business strategy. 
Kinmen County Government also discusses in detail and exchanges opinions regarding the issues of renting land, business 
affairs, etc. The next day, they continue to visit Taoyuan County’s Da-tan industry area, Qing-pu international baseball court, 
and Ming-chuan University. 
Taoyuan County and Kinmen County became 「Brother County」 in 1996 by way of the consensus of former Mayor Liu Bang-you 
and Kinmen County former Magistrate Cheng Yong-zai. They assigned the agreement and vow. They hope that this cooperation 
can create the residents’ common welfare by way of residents’ communication, autonomous affairs’ exchange, increasing 
agriculture & commercial enterprises, education, culture and all other county policy’s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