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16次主管會議紀錄
(二)本案專案經理人由黃副縣長擔任,絕非僅係水務局業務,而應跨局處合作;
分工部份,黃副縣長開會確定後即為決議,應予積極執行,勿再有推諉之情事。
(三)老街溪拆除案應留下相關過程之完整文史紀錄,讓民眾明白本案的過去、現
在以及如何蛻變成未來,此部分可學習青溪川紀錄之長處。並請注意,目前有多局
進行此項文史紀錄之製作,應予以整合勿重複,並確定主題性及統一品質及規格。
(四)埤塘及沿海溼地部分,葉秘書長的意見十分務實,請水務局李局長勿過快確
定期程,反而應拉長溝通工作的時間。
河川部分已有共識,應依據本案報告請儘快進行;埤塘部分,應整合水利會,並使
相關局處充分溝通了解後,再行開始著手;沿海溼地部分,因多為私有地,應確認
其可行性。埤塘及沿海溼地之期程,俟深入了解後再行定案,釐清困難處以調整時
程,並請黃副縣長持續與水利會協調。
(五)水務局本次報告,本人給予高度肯定,惟應注意本案所需人力是否充足,請
人事處注意,應優先進用本案推動執行所需之專業人才。
(六)本案亦應注意相關局處是否編有足夠預算或相關科目可配合,若有不足者,
請主計處協助相關局處之預算調整及勻支。本案請全力推動,本府是一整體,各局
處應通力合作,以向民眾展現全縣性的施政效果。
(七)黃副縣長所提之老街溪拆除過程紀錄片部分,請整合全部預算後,再行分工
予相關局處;紀錄片基於專業考量,請觀光行銷局全力參與協助各局處。
 
肆、各局處業務聯繫事項
 
一、蔡副秘書長宗烈:
便民服務中心業於3月1日成立,目前試運轉中。若便民服務中心請各局處長至1樓協
助時,不能親赴者,務必由職務代理人到場處理,如此各局處長方能了解民眾困擾
或不便之處,以便隨時修正、加強改進,請處局長務必於局處會報中轉達所屬。
二、葉秘書長秀榮:
(一)便民服務中心此段試辦期間,成效十分良好,將於3月15日辦理記者會。目前
受理的問題都是各局處的業務問題,請各局處長務必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局處長
之代理人層級應為可協調各科者。
(二)主管會議記錄應於3天內完成,惟為掌握時效,請各局處長不待會議紀錄發
文,應於主管會議後即刻召開局處會報,迅速傳達執行相關指示。
(三)縣長於績效督導會議中指示,若有業務相關重大事件,各局處應於第一時間
通報縣長。
(四)本府以縣長名義核發之獎狀、感謝狀,目前多有格式、字體錯誤不一之情
形,業責成研考會統一本府獎狀及感謝狀之格式,並由秘書處統一製作。並請各局
處審慎核發本府獎狀、感謝狀,切勿浮濫,必要時得以感謝函替代感謝狀。
(五)年度預算編審應加強注意:首先應避免預算重複,舉例如:本府數局均編有
埤塘預算;再則應注意預算係預計支出,而非絕對要執行,
舉例如本府舉辦多年之優良公寓大廈選拔,得獎者多為豪宅,發予獎金是否有其必
要?公務預算應以不浪費為原則,請主計單位就預算執行可調整及流用者,協助處
理議會相關程序;未來編列預算勿屢沿用舊科目,而應可增加新科目,請各局處長
注意,即早規劃。
李副縣長朝枝:
優良公寓大廈選拔之獎金發放與否,事涉層面較廣,將列入績效督導會報中討論,
並請縣長裁示。
主席裁示:
主管會議未必須2週方召開1次,若遭遇緊急事項,可能即有召開會議以處理之需
要,此部分可再行調整。
 
伍、臨時動議
 
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6案(升格直轄市)及第12案(便民服務中心)解除列管,其餘15案均持續列
管。
第10案(為民服務考核):請各局處儘快表示意見。
第15案(桃園智慧新都):本縣業連續得獎多年,請研考會加強持續辦理。
第17案(污水下水道建設):請環保局加強稽查工業區廢污水排放。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因應近日台中PUB大火的不幸事件,本府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工商發展局均已
有諸多積極作為,以上各局均業向本人個別報告,惟欠缺一整合性報告。
請李憲明參事協調上揭4局,整理出4局的完整聯合報告,其中包括:近日已作為
者、需互相協調者、需特別宣示者、法規應加強處、執行面的細節注意事項等部
份。請於明(11)日中午前送本人,以便本人於明日下班前下達相關指令。
公安問題並非僅工務局的業務,牽涉甚廣,各局處應加強合作執行,舉例如日前其
他縣市發生校外學生宿舍失火案件,請教育局將宿舍安全納入業務執行。
 
捌、散會 上午10時40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100.03.18
 
各位貴賓及警察局的同仁們,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貴賓撥冗參加高明派出所的動土典禮,尤其我們桃園縣議會對警察局各項工作,一向都能大力支
持與協助,在此本人誠摯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高明派出所自民國77年成立後,即借用八德市公所高明里集會所1樓廳舍辦公,長達二十多年。位於永豐路巷弄內
的派出所原址,路寬僅4公尺,常造成民眾洽公及員警勤務時出入不便的現象,加上轄內有三處鐵路平交道,及台一線
交通壅塞複雜,外來人口持續增加,已嚴重影響治安維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本工程預計興建地下1樓、地上2樓, 建坪400多坪的建物,1樓為員警辦公及民眾洽公空間,2樓作為員警宿舍、
餐廳、檔案室等使用,完成後預計可擴增員警數達30人。工程於今天動土,今年11月底竣工,12月即可落成啟用。
    未來新的高明派出所辦公廳舍啟用後,同時可解決該所目前使用民眾活動中心辦公、無適當會議場所及民眾洽
公無停車場的窘境,有效改善員警辦公及民眾洽公環境,大大提升派出所的工作效率,亦會為廣大民眾提供更便捷、
更優質的服務,淨化當地的治安及交通環境,讓八德市民的生活品質更有保障。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建國百年-深耕教育邁向國際百年學校展」活動 縣長談話
「建國百年-深耕教育邁向國際百年學校展」活動  縣長談話   100.03.26
 
各位貴賓、媒體朋友、鄉親父老、家長及同學們大家好:
 
    配合建國百年,教育部已於今年年初在國父紀念館舉行「慶祝建國百年.百年學校展」全國展。本府為讓縣民
們能就近體驗,在教育部的協助下,特別將珍貴的展出文物移展至桃園縣,並分兩階段於南區的中壢國小與北區的
八德國小展出。
    本縣目前共有13所百年老校,而做為台灣「迎向世界的起點」,桃園縣不僅要與國內其他縣市競爭,更要將視
野迎向國際,培育我們的孩子成為全球化的世界公民,因此本次的百年學校展,除了要讓縣民尋訪兒時記憶,了解
歷史之外,更要勇往國際之路。
    展出內容除了北區的百年老校外,更結合桃園縣國際教育成果,讓縣民感受、了解並支持桃園縣教育發展願景。
我們積極的改造了閒置教學空間,建構完善的學習設施以及生活化的課程內容,透過專業合格外籍英語教師的進駐,
塑建成為豐富多元的全英語情境。其中中壢國小即為最佳代表,建校至今已近115年,但學校卻一點都不老,反而
擁有全國第一座的英語村,為全縣的英語情境學習向下扎根。另外此次在深耕教育邁向國際展出中,也展現了縣內
從國小、國中到高中等各個不同教育階段,桃園縣投入的國際化教育資源及教學成果。
    相信在桃園縣所有教育工作同仁的努力下,以愛培育我們的孩子,必定能兼具歷史人文情懷及國際思維,成為
與世界接軌的未來人才。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616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16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3月1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水務局
案由:桃園縣水域整治推動綱領構想
李顧問永展補充建議:
 
本案清楚的規劃全縣水域,包括從石門水庫源頭,透過三溪流,再經過埤圳,最後
流至海邊的濕地,以水務局作為主要窗口,並由黃副縣長擔任計畫經理人,跨局處
推動,計劃於三年內落實,是非常精準的構想。其中示範埤塘PK賽的模式,包含府
內局處,再加上水利會,非常具有創意。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建議:
(一)非常感謝各局處的配合。本案整合城鄉、地政、景觀、農業、文化及教育等
介面,不僅異於其他縣市,且呈現的成果將非常豐富。3月16日老街溪開蓋後,接著
將推動南崁溪亮點計畫,埤塘部分已與水利會進行初步的溝通。另內政部營建署今
年將許厝港濕地列為國家級濕地,本府將提出申請計畫並整合城鄉、地政、農業及
教育,雖訂定主政局處,但希望大家不分主從,共同配合,所有工作都是大家團隊
合作的成果。最近將壓縮各項行政期程,部分內政部同意後方可再繼續進行者,應
前往溝通,以免造成執行上的空窗期。也請觀光行銷局規劃召開記者會或其他方式
廣為周知,將效果呈現。本案唯有整合各同仁的專業,縣府的政策與縣長的意志方
能展現。
(二)老街溪紀錄片的拍攝至少有三局處同時編列預算,已於前次委員會中要求城
鄉發展局整合,並請觀光行銷局、教育局及文化局給予指導,站在不同對象的角
度,確立所呈現的意向,先擬訂文章再拍出具有構想及概念的紀錄片。並請研考會
整合管制各局處預算,以節省公帑。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一)專題報告由於需討論諸多細節,且尚有很多措施要於本會議中向各位首長說
明,建議研考會及秘書處排定一則較為適當。
(二)本縣埤塘原有1萬多口,不到4、50年的時間雖縮減到98年的2,836口,惟重
要的課題是能留下多少口。埤塘自治條例原已由城鄉發展局景觀工程科訂定,但面
對部分現況已填滿的廢溜、廢池,本府礙於規定無法同意廢掉之情形,已引起很多
埤塘、溜池所有人極大的反彈,請城鄉發展局景觀工程科於近期提出條例修正案。
另與兩大水利會之水利代表及工作站的溝通也請持續進行。
(三)埤塘可消失也可再增加,更可建造人工蓄水池。埤塘蓄水量的加深絕對是將
來缺水時取得用水的基礎,桃科工業區即是利用埤塘加深原理提高蓄水量,當時如
何施作請檢討。
(四)報告中建議的10個埤塘美化預定區,皆有極佳的景觀,惟其中的9處卻屬私
有地,將會產生爭議。提醒所有單位應正視產權及公部門預算問題,尤其是主計單
位請注意所有公部門預算支用於私有土地上,是否符合分區使用及非都變更編定使
用。本縣埤塘很多,惟大多不適合開發,選定實施美化的埤塘應設法取得,好好經
營。埤塘的美化措施也可利用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時將該處劃為專用區,於無法徵收
時給予適當的建蔽率自行開發,讓私人也可開發作水上活動等方式規劃,也極富利
基。
(五)青塘園示範池塘原有100種水生植物現剩60種的主要原因,是中壢市公所與
高鐵局於管理上產生認知的差距所致,建議設置博物館或先由教育局認養,選擇下
午時間,安排本縣所有國中、小學生前往該處上一堂生物課,認識水生動植物,再
請周邊居民社區認養的方式予以維護。
(六)本縣都市更新僅於都市更新條例訂定前所實施的10案9村國宅改建,條例施行
後尚無辦理都市更新。另都市景觀的改善,本府雖已施作,卻仍無法媲美新竹、苗
栗,此為需檢討之處。
(七)自行車道不應以馬路旁劃線的方式規劃,建議重新評估自行車道,選擇適當
地區,尤其是海邊或三坑,確實作一連貫。唯有人車分離才安全、合適,人車在同
一路上之自行車道勿再耗用經費,全部予以檢討。
主席裁示:
(一)本次水務局報告及前次農業局花卉意象的報告均十分優秀,請各局處學習
之,將各項龐雜業務整理出施政重點項目,釐清出政策脈絡,以簡馭繁,並訂出期
程,再提出政策報告。各局處除了應具備水務局本次報告展現出的規劃及創新能力
之外,亦應要有執行力,達成政策目標。
政令
訂定「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並同時廢止「桃園縣推動青少年參與志 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99年桃園縣政府照顧服務社區化實施計畫」及「99年桃園 縣政府推動創新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並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1000079800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並同時廢止「桃園縣推動青少年參與
  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99年桃園縣政府照顧服務社區化實施計畫」及
 
  「99年桃園縣政府推動創新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並自民國100年3月1
  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志願服務推展照顧服務社區化補助要點
 
一、目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愛與祥和社會及落實福利社區化,鼓
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各級學校、民間團體積極結合志工人力及社會資源參與關懷
與陪伴社區照顧方案,以關懷弱勢族群及促進社區生活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中等以上學校(國中、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
 (二)依法設立之法人、人民團體、機構並經本縣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補助計畫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計畫:
  優先補助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協助本府社會局(含各綜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及本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之關懷福利服務社區化方案:如
  辦理老人、外籍配偶、弱勢婦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弱勢
  家庭及遊民等公益活動或持續性服務方案。
 (二)補助項目:
 
 
  1.公益活動:
   (1)公益活動以一次性活動為原則,每單位每年最多申請二案,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合計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2)補助經費應用於教育訓練、交通費、教材教具、活動講師費、保險費、
     誤餐費、印刷費、雜支等費用。
  2.持續性服務方案:
   (1)執行方案至少須服務二個月以上為原則,每周至少三次,每次至少二小
     時,服務二至三個月最多補助新臺幣二至四萬元、服務三至七個月最多
     補助新臺幣三至七萬元、服務七個月以上最多補助新臺幣七至十萬元。
   (2)補助經費應用於活動講師費、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志
     工交通費及誤餐費、誤餐費、車資及雜支(含茶水、郵資、 文具等)。 
   (3)申請方案須視方案效益予以補助,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一。 
四、申請規定、方式及列名原則: 
(一)申請規定:本府受理補助案採三次公告,請申請單位依本府公告日期將申請
   案件寄送至本府社會局。
 
 1.第一次公告申請收件截止日期為該年度二月十日,本府於二月底前統一進
     行審查並以公文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2.第二次公告申請收件截止日期為該年度七月十日,本府於七月底前統一進
     行審查並以公文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3.第三次公告申請收件截止日期為該年度十月十日,本府於十月底前統一進
     行審查並以公文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4.其他特殊情形專案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倘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
     助,應主動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經
     本府查核未主動列明其他機關補助說明,本府得不予納入審查補助。 
(二)申請方式:
 
 1.申請程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活動申請期限內送府審核。 
2.應備表件: 
(1)公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須包含活動名稱、目的、辦理單位、時間、活動地 
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含流程表、課程表及講師名冊)、 
預期效益、經算概算及經費來源等。 
(3)立案證書影本。 
(4)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5)組織章程影本。 
(6)存摺封面影本。 
(7)補助經費切結書。 
(8)機構及學校可免附(3)-(7)表件,活動計畫須經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 
(三)本府有建議修改活動計畫之經費分配權利。 
(四)列名原則: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府列為主辦單位外,餘 
僅列為指導單位。
五、經費核銷程序: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
理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
 
(一)公函。 
(二)本府核定函影本。 
(三)領據正本。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
 
 
 1.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 
2.印刷費、場地佈置費(紅布條或看板)應檢附樣張及註明「桃園縣政府社會 
局」或「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印製」字樣。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一式二份(活動照片四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六、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計畫未執行或有支用不當, 
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繳回,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 
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三)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及內容 
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四)本府對接受經費補助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以 
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
七、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
申請案件。
附表一 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單位:
新臺幣元)
 
項目單位單價(元)補助說明
場地佈置場 10,000
教材教具費場核實支應檢附樣本照片或圖檔核銷。
雜支場 6,000含茶水、郵資、文具等項目。
印刷費場核實支應檢附樣本(如海報、手冊等)核銷
車資場 8,000 
1.以縣內為主,接送對象應為服務對象及
志工。 
2.承租遊覽車公司須經政府合格立案,並
檢附該公司合格證書或公司登記影本及
行車紀錄表等文件。 
3.遊覽車車齡應在5年以下。 
4.遊覽車23人座(小巴士)每輛每日最高補
助4,000元;40人座(大巴士)每輛每日
最高8,000元。
膳食費人/餐 80
早餐每人每餐最高40元。
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80元,以服務對象為
主,志工已請領「志工誤餐費」者不可重
複請領。
志工交通費次 50
每人每次來回交通費補助50元,每位志工
每次服務須滿三小時以上。
志工誤餐費餐 80
每人每次誤餐費補助80元,每位志工每次
服務須滿三小時以上。
課後照顧費人/時 160 
1.課輔員須參加本府社會局相關社區課後
輔導培訓課程並取得證書方能服務。 
2.若志工同時為課後照顧者,不得重覆請
領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講師鐘點費時
外聘1,600
元、內聘800
元 
1.應於計畫書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及時
段,涉及個人所得請依法辦理所得稅扣
繳事宜。 
2.參照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如附表
二)
保險費場
檢據覈實支付
以5,000元為
上限。
需檢附保險要保書及投保名冊。
附表二 講師鐘點費補助基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學經歷講師鐘點費
1.碩士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2.大專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具相關團體專
業領域服務五年以上,並取得服務機
關證明
外聘最高每小時1,2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4.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1,6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5.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 ,未
滿十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4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6.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 ,未
滿六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1,2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7.連續三個月課程
外聘最高每小時1,000元,內聘折半
支給
 
 備註:
 
 1.應於申請資料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如未載明講師學經歷之申請案,得視計 
畫內容酌減補助金額。 
2.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 
3.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4.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資 訊中心編制表」,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水務局編制表」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三一七號令之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09593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
  資訊中心編制表」,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
  五八三三一七號令之「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附「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
  資訊中心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或級別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警監或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主任秘書警監或簡任第十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專門委員警監或簡任第十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科長警正或薦任第九職等六
一、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 
調查鑑識工作。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主任警正或薦任第九職等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
一、內一人得列簡任。
二、內一人辦理火災原因 
調查鑑識工作。
專員警正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股長警正或薦任第八職等十八
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
鑑識工作。
科員
警佐或警正或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七十五
內十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
鑑識工作。
技士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八
內六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
鑑識工作。
護理師師級六列師(三)級。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八
一、內四人得列薦任。
二、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 
調查鑑識工作。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九內四人得列薦任。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十三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
與救災救護大隊助理員職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大隊長警正五
副大隊長警正五
組長警正或薦任第八職等十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警佐或警正或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分隊長警佐或警正四十八
內五人辦理火災原因調查
鑑識工作。
小隊長警佐或警正二00
內二十人辦理火災原因調
查鑑識工作。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五
一、內三人得列薦任(其中 
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 
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 
數一人,合併計給 )。
二、內二人辦理火災原因
調查鑑識工作。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五內二人得列薦任。
隊員警佐一二0二
一、內六0一人得列警正 
四階。 
二、內八十五人辦理火災 
原因調查鑑識工作。
合計一六八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及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一人辦理 
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或級別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
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技士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十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六內八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二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
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一
人,合併計給)。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合計七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技正、秘書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
  業務。
修正「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1007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資 訊中心編制表」,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水務局編制表」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三一七號令之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高級分析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二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設計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
管理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助理管理師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一)
人事管理員(一)
合計
二十
(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修正「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附修正後「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府財產字第0960439358號令公布
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府財產字第097006950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府財產字第09701513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府財產字第1000100724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利用縣有房地,增加出租收益,以推展 
  縣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預定租賃期間內無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非公用房地。
  前項出租之土地,如有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租,且其使用不得違反都市
  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法令及本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縣有建築改良物如地點適中,其牆面亦可出租供作廣告使用,惟須由管理機關
  (單位)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將出租方式、面積、租
  金計收標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等出租條件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執行機關(單位)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尚無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各該管理
     機關(單位)應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並簽報首長核准後,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非公用房地由各管理機關(單位)簽報首長核准後,辦理短期出租。
四、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對象如下:
  (一)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非法人團體。
  (四)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本要點所稱之短期出租係指租賃期間未超過九年之租賃。
  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方式及租賃期間如下:
  (一)公開標租:三個月至五年,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但如承租人於
     租賃期間內未違反契約,報經本府同意得辦理續租。但續租期間不得逾
     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專案出租:得專案出租予政府機關或配合政府重大建設需要,報經本府
     同意者得予出租,租賃期間不得逾五年。
  (三)臨時出租:為舉辦公益、展覽、展售、集會、演說或其他臨時性使用,
     於使用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者,得予出租,租賃期間
     不得逾三個月,租期屆滿,不再續租。
六、本縣縣有房地短期出租之租金率,不得低於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
  準,租金以預收方式按年計收,未滿一年者於訂約時一次收取。
七、押標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二
     條第二款規定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額。
  (二)建物按地方稅務局提供之課稅現值乘以「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
     收標準」第三條規定之年租金率計算之一個月租金額。
  (三)土地及建築物一併標租時,按前二款合計計算。
八、履約保證金如下:
  (一)公開標租及租賃期間三個月以上之專案出租:不得低於二個月租金之總
     額。
  (二)臨時出租及租賃期間不逾三個月之專案出租:以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十計
     算,但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承租人無違約時,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地或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九、承租人應按承租目的及計畫使用租賃房地,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登記,如欲在
  租賃土地上搭建任何建物,應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由承租人出
  資興建,完成後所有權即無償歸本府所有,並由承租人負責管理維護及依約繳
  納房屋稅賦,且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報經本府同意,按現狀無償點交或依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完成報廢拆除
  程序後,由承租人無條件負責拆除回復原狀。
  建物點交完成後由管理機關(單位)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建卡列管並送財政局登記總帳。
  依本要點辦理房地出租時,管理機關(單位)應通知本府地方稅務局;租期屆
  滿、終止租約或解除租約時,亦同。
十、承租人不得轉租、分租及頂替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十一、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本縣縣有房地時,承租人就租約所定事項負連帶責任。
十二、本要點之投標須知、出租公告、標租單、租賃契約等,由本府另定之。
十三、依本要點訂定之租約應向公證人辦理公證,並載明租期屆滿不返還租賃物者
   逕送強制執行之意旨,所需經費由承租人負擔。
十四、本要點未訂事項,悉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1059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042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
   單位代表三人,由工商發展局局長、農業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
   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修正「桃園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鱙漁業,係指漁船經核准以.鱙大目袖網、.鱙流袋網、
   .鱙焚寄網及.鱙叉手網捕撈.鱙魚為對象之漁業。
     兼營.鱙漁業申請需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漁筏或未滿五十噸漁船之漁業人
       領有漁業執照。
     二、經本府核准以大目袖網、流袋網、焚寄網及叉手網兼營.鱙漁業
       者,且前一年度經核准兼營.鱙漁業,未經依第六條之規定註銷.
       鱙漁業兼營許可或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罰合計
       三次以上者。
     經本府核准兼營.鱙漁業者,同一年度受本府依本規則處分達二次以上
   者,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內不准兼營.鱙漁業,自第四年起仍具申請兼營.
   鱙漁業資格。
第六條  漁業人變更或漁船(筏)滅失者,由本府註銷.鱙漁業兼營許可,不再
   核准承受漁船(筏)或汰建資格之漁業人兼營.鱙漁業。但因繼承或配偶、
   直系血親間移轉者,不在此限。
 
公告
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2198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增列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王作仁1名(名單如附件),指定有效期間自
     即日起至100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增列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公告指定有效期間:自100年3月8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
 
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姓名聯絡電話服務機關
王作仁03-3698553分機2028
行政院衛生署
桃園療養院
公告惠鼎實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883801號
附件:
公告宏郡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925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宏郡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宏郡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宏郡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729-001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11鄰內定20街185巷9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911567 
五、負責人:陳杉字(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代營運管理 「楊梅市員本二期區域掩埋場」。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008005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代
   營運管理「楊梅市員本二期區域掩埋場」。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委託桃園縣楊梅市公所代營運管理「楊梅市員本二期區域掩埋
   場」。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
   市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426。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惠鼎實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主旨:公告惠鼎實業有限公司專業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
   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惠鼎實業有限公司100年3月9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惠鼎實業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歐註 
三、登記證字號:專I字第I20003-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新興村中興二街21巷7號
 
 
備註: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丸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4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丸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
   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丸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丸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黃銘和 
三、登記證字號:丙I字第A07916-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興里忠三路35號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鼎太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969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鼎太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鼎太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鼎太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42746 
三、負責人:吳湘婷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H00298-002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49號14樓之4(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963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
   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2月22日至100年3月3日,批號1D10003090.
   W.N共19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金元勃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97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元勃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登記,尚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
   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金元勃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6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元勃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宋明德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103-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國豐七街五○巷四號一樓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桃園縣不動產估價師(陳韋翰)開業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023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縣不動產估價師(陳韋翰)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佳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韋翰。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蘆竹鄉興中街100巷1號10樓之15。
 五、註銷原因:遷移登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0963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2月16日至100年3月2日,批號1D10003070.
   X.N共88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註銷本縣地政士涂心怡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0156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涂心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涂心怡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4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涂心怡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015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涂心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涂心怡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2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3號
 四、事務所名稱:涂心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6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4日起至101年3月3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997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4日起至101年3月3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陳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陳隆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56879 
三、負責人:陳億隆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67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崁下65之28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
 
   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3月4日起至100年3月3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0997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隆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3月4日起至100年3月3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陳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陳隆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256879 
三、負責人:陳億隆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6673-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崁下65之28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為預告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條文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00104003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三、本案修改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
   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文聰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523
  (五)傳真:03-3333275
  (六)電子郵件:thermon@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修正總說明
 
  為提昇縣立高中教育品質,拉齊國、縣立高中組織員額編制及教育資源的落
差,以協助縣立高中與國立高中職於相當基礎上競爭,並為本縣升格後,原屬教育
部權管之國立高中職移撥本縣管轄之準備,爰進行本組織規程之修正。
 
  另因本縣職業學校分佈及地方學子多元學習與學校發展需求,本縣壽山高級中
學將於一百學年度起附設職業類科,並且九十九學年新設立觀音高級中學籌備處,
亦有附設職業類科之需求。然本縣規定並未規範有關附設職業類科員額事宜,實有
修正必要。
  基於以上緣由,本案擬參酌「高級中學法」暨「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
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相關條文,增加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之規定,本組織規程計
十四條,擬修正第二、三、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第二條 因應一百年教育處改教育局,修正條文為教育局。
第三條 增列附設職業類科學校設置實習輔導處規定。
第四條 增列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之實習輔導處執掌。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
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
局長之監督,綜理校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第二條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
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
處長之監督,綜理校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因應一百年教育處改制教育局
配合修正。
第三條 
高級中學設下列各處、
會、館,附設職業類科者得
另設實習輔導處。處、會、
館下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
者,設教學設備組、註
冊組、實驗研究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
組、設備組、註冊組、
資訊組、實驗研究組、
試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 
班者,設訓育組、體 
育衛生組、生活教育 
組;二十班以上者, 
設訓育組、生活教育 
組、體育運動組、衛生 
保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 
設文書組、事務組;十 
班以上設文書組、事務 
組、出納組。
第三條
高級中學設下列各處、
會、館,處、會、館下設各
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
者,設教學設備組、註
冊組、實驗研究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
組、設備組、註冊組、
資訊組、實驗研究組、
試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
班者,設訓育組、體育
衛生組、生活教育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
組、生活教育組、體育
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
設文書組、事務組;十
班以上設文書組、事務
組、出納組。
一、增訂附設職業類科得設 
實習輔導處及科主任之規 
定,依據高級中學法每科 
設科主任一人,及比照 
國立現行規定置實習輔導 
處,下設一至二組。
二、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十四條 
規定,「高級中學設有國 
民中學校部或職業類科 
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 
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
三、依據國立高級中學組織 
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 
查原則第五點「 ﹙六 ﹚ 
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 
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 
業輔導、建教合作為原 
則。」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 
十班者,設輔導組;十
班以上設輔導組、資 
料組;設有特殊班者, 
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 
設採編組、讀者服務 
組。
六、實習輔導處: 得設一
至二組,其組別以實
習、就業輔導及建教合
作組為原則。
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得
置部主任;附設職業類科者
得置科主任。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
十班者,設輔導組;十
班以上設輔導組、資料
組;設有特殊班者,設
特教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如
因環境特殊得經報請本府核
定後置部主任。
第四條 
前條各處、會、館分別
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
學實施、教學設備供
應、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資訊與網路設備、
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
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 
實施、課外活動、生活 
輔導、體育運動、學校 
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
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 
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 
修繕、工友管理、財產
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
總務工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 
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 
測驗實施、輔導與諮 
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 
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 
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 
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輔導處: 學生實
習、技能檢定、就學輔
導、建教合作、產學合
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前條各處、會、館分別
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
學實施、教學設備供
應、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資訊與網路設備、
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
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
實施、課外活動、生活
輔導、體育運動、學校
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
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
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
案管理、物品採購、營
建修繕、工友管理、財
產管理、出納及其他有
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
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
測驗實施、輔導與諮
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
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
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
他有關事項。
增訂第六款,附設職業類科
之實習輔導處執掌。
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17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030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17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盛灃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
   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盛灃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4141-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212號4樓之3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983150 
五、負責人:陳維德(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詠誠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004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詠誠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2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
   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詠誠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1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詠誠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346824 
三、負責人:張寶元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5665-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一街一號一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城更字第10001070901號
附件:
 
主旨:預告「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都市更新科 
 (三)電話:03-3322101轉5711 
 (四)傳真:03-3366485
公告湧泉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023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湧泉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湧泉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復興路80號3樓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0215-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204372
 五、負責人姓名:李玲玉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周慶真(土木工程科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2,500,000元整(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五)電子信箱:07112@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
及實施經費得以都市更新基金酌予補助,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
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桃園縣政府具訂定桃園縣整建維
護相關規定之權責,惟目前本縣尚未建立整建維護補助項目、辦理程序等法令,為
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務,爰擬具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促進本
縣之都市更新推動。
 
 本辦法條文共有十一條,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各年度應公告整建維護補助之相關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時須檢附之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補助範圍(草案第五條)。
六、補助額度(草案第六條)。
七、補助經費撥款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不重複補助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整建維護申請書表應另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法規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
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本府為辦理補助整建、維護或都市更
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於每年度開始
時,應公告當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
請期間、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及相關事
項。
每年度應公告整建維護補助之相關事
項。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須檢附之內容如
下: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
十四條規定規定之實施者,或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
二、申請者應檢附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或於事業概要、事業計畫
報核期間併同提出申請,經本縣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審議通過並決定其補助額度。
  前項事業計畫報核時應載明整建維護
或充實設備之標準、設計圖說(包括位置
圖、平面圖、立面圖、公共設施圖、設計
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
拆遷補償費用、進度、效益及金額。但於
事業概要報核期間申請者,應檢附整建維
護計畫說明書,並將經審議會核准之整建
維護計畫說明書內容納入事業計畫。
補助對象應具備之資格,及須檢附之
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維護之地
區。
二、經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核准公
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維
護之地區。
三、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
築、街區之整建及維護者。
四、經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五、經本府公告之重點景觀地區。
六、其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採整建、
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單元或
區段。
  前項實施整建維護作業範圍應符合屋
齡達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及下列規定
之一。但經都市更新計畫、本府公告之整
建維護策略地或重點景觀地區,不在此
限: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連續達
五棟以上。
二、三層樓以上雙拼式建築物二棟以上。
三、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補助範圍之規範。
第六條
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
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位於本府公
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或重點景觀地區,
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其補助額度
均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
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額度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分二
期撥款,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整
建維護計畫說明書經本府核定後六十
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核定事業
計畫書圖、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
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
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
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
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統
一發票(領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
據)及合格之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
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
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前項申請展
期或經展期後已到期而未提出申請者,本
府得駁回其申請。
補助經費撥款方式相關規定。
第八條
同一申請案已接受本府或本府以外相
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不予補助。
不重複補助之規定。
第九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實施都市更新整建
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
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
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
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之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整建維護申請書表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俊宏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0591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俊宏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俊宏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10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004000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臺灣省政府99年10月7日府財自字第099080004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 = 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x房屋面積(平方公尺)x(1-折舊率x折
     舊經歷年數)x地段率x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含自住)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1.2%課徵。
   2、營業用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3%課徵。
   3、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房屋按房屋課
     稅現值2%課徵,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按房屋課稅現值1.5%課徵。
   4、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五、繳納方式及地點:
  (一)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2、便利商店繳納:自100年4月26日起至100年6月2日晚上12時止,繳納金
     額2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持已列印條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
 
(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繳納。
  (二)約定轉帳繳納:於100年2月28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繳納者,請於繳款截止
     日(100年5月31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
     政機構扣款。
  (三)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6月2日晚上12時止,持
     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得依繳款書所列金額繳付,不受3萬元之限制。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6月2日晚上12時止,
     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
  (五)信用卡繳納: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6月2日晚上12時止,限使用納稅
     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 
    6666/412-1111服務代碼166#,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者請撥41-1111或
     41-6666服務代碼166#)或至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
     tw)輸入相關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
     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
     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六)電話語音轉帳繳納: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6月2日晚上12時止,限納
     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166#,電話號碼為6碼之
     地區者請撥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輸入相關資料,進行
     轉帳繳稅,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本府地方稅務
     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
     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
     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
     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
     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
     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
  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
  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
  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
  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九、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地 址 電 話
  總 局 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412至2419、2422 
  中壢分局 中壢市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302至307
  大溪分局 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4轉202至204、209
  楊梅分局 楊梅市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203至206
 
縣長 吳志揚 
檢送財政部100年3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10030002230號函、「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 使用之原則」發布令勘誤表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各一份,請 查 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0821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檢送財政部100年3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10030002230號函、「國有公用財產
   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發布令勘誤表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0年3月4日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02232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文及旨揭附件請至桃園縣政府檔案下載專區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局處、本縣各縣立學校、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不含警分局、警察大
   隊、衛生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本府財政局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發布令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原列文字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
   原則」
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
   原則」第十一點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
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
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
  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三、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四、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
  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
六、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設置護欄、護坡。
七、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
八、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
九、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
十、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
十一、提供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使用。
為因應本府組織調整,檢送本府修正「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 辦法」全文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0842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為因應本府組織調整,檢送本府修正「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
   收支管理辦法」全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0年3月1日府法規字第1000071760號令辦理。
 二、「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修正全文,請至本府 
   「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網址: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縣公報)(含附件)、本府財政局(含附件)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府法二字第091007614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府法規字第0970114680號令修正第三條、
 
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府法規字第0990166040號令修正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 日府法規字第1000071760號令修正第三
 
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
第 一 條為加強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收
支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
指下列各款: 
一、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
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
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
 
第 三 條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申請同意後,至
當地縣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局訂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知財政局備查;銷戶
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第 四 條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縣庫辦理專戶更
名,並函知財政局備查。
 
第 五 條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開戶外,其餘得集中一
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餘額內辦理支付。
 
第 六 條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第 七 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
款人。
第 八 條支取存在縣庫專戶存管款項之支票,由代理縣庫之銀行擬訂格式,
洽財政局同意後,統一印發。
前項支票,各代理縣分庫機構於洽得代理縣庫之銀行同意後,自行
印製。
 
第 九 條各機關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會計報告,應分送審計部台灣省桃園
縣審計室及本府主計處。
 
第 十 條各機關未依第三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由
各該機關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第 十 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協調 工作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秘書處文書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0966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本: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
   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秘書處文書科、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均含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辦理協調工作實施要點
 
95年12月28日府勞資字第0950394083號函修訂
 
97年4月24日府勞資字第0970130419號函修訂
 
100年3月15日府勞資字第1000096651號函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運用民間專業資
  源,強化協調服務品質,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該團體章程中明定「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或「調處勞資爭
    議」等相關業務。
 (三)該團體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四)該團體至少有六名協調人員,其資格均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
    十二月十五日訂頒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登記審核要點」第三點及第
    四點各款之規定。
 前項人民團體之組成應包含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之代表所組成。
三、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提供之協調會場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交通便利性。
 (二)軟硬體設施齊全,地點固定,有可供協調之場地。
 (三)有會務人員常駐,方便民眾聯繫者。
四、凡符合資格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應備下列各款書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三)團體章程一份。
 (四)協調人員名冊、其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五)協調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二張。協調場地如係租
    賃,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府得成立審核小組,負責審查中介團體之資格及協調案件。
  前項審核小組由本局局長召集之,成員包括勞資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
  長、專家學者及律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每次出席得發給出
  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經審查通過並已經本府轉介處理協調案件之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其協調案
  件補助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相關補助規定辦理。另本府得編列公務預算酌
  予補助其會務,其核銷方式依本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資格:
 (一)經本府不定時以電話或現場查察會址,累積三次無會務人員回應者。
 (二)協調員或其會務人員向協調案件之當事人或其家屬索取費用經查證屬實者。
 (三)違反雙方所訂立之服務契約者。
 (四)所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得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年度補助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規定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基隆、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等5分局業經財政部指定為 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0009783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基隆、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等5分局業經財政部 
   指定為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0年3月15日台財庫字第100000069151號函辦理。
 二、上開資訊,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www.nta.gov.
 
 
 tw/dbmode93/)及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http://tameser.nta.gov.
 
 tw/PicRepositry/TAME/)查詢。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商
   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份
   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星
   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麥晶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陳年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勁
   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秘書處文書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0985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98522A00_ATTCHI.doc)
 
主旨: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乙份,請 查
   照。
 
正本: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
   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含附件)、秘書處文書科(含附件)、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含附件)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業務補助實施計畫
 
100年3月16日府勞資字第1000098522號函訂頒修訂
 
一、目 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協處勞資爭議多元管道,運用
       民間專業資源,強化協調服務品質,提升行政效率,協助本縣勞資
       爭議中介團體順利推展會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依本府召開年度勞資爭議協調案件轉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資格審查 
       會,資格審查通過者之中介團體適用之。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
  會務補助款依每一團體接受本府或民眾選定之協調案件,依其轉介之分配比例
  為年度補助標準,分一月至四月、五月至八月及九月至十二月三次請款,補助
  項目之範圍為:
  業務營運費方面:
  (一)補助項目:
 
項目備註
人事費
每中介團體至多補助三名會務人員,一年最多補助十二個月
薪資(含相關保險費、勞退金等),每名每月薪資之補助上
限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物品費及雜支費中介團體各項文具、紙張、碳粉、材料及配件等。
印刷費中介團體印製宣傳單張、簡介及相關資料等。
水電費中介團體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
通訊費
中介團體專用電話費及傳真電話、郵資等,國際電話費不予
補助,電話費補助二線每線每月以新台幣三千元為限,傳真
電話補助一線每月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
設施及機械設備
養護費
飲水機、冷氣、影印機、印表機、電腦、電話及傳真機等公
務設備維護。
修繕費
限於場地自有之中介團體,可增加必要之修繕費支出:如建
物安全維護費,每年度本項支出上限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租賃費
(中介團體租金)
需有租賃契約且不得與本府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相關補助重
複,每月補助最高新台幣一萬元(請檢附租賃契約)。
其它各項基本運作
經費
含消防檢修、滅火器換粉及緊急照明等安全性必要支出。
  (二)不予補助項目:
     會員(代表)大會(含理監事成長訓練)餐會、聯誼會、紀念品、宣導
     品、義賣、勸募活動等與協處勞資爭議案件無關之支出費用,一律不予
     補助。
四、經費撥放與核銷:
  (一)接受本補助應依本府當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規定節約支出。
  (二)接受本補助之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
     者,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接受補助者,應按各項規定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四)時間: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請核銷,逾期核銷者,不予補助。
  (五)所需表件:領據、團體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支出原始憑證(含
     明細表)等。
五、督導與考核: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
  情形。
六、附則:有下列情事者,應無條件繳回本年度已補助款項,且本年度內不得再提
  出本府會務補助款之申請,並納入下年度中介團體資格審查的缺失紀錄。
  (一)所申請之費用非協會營運所需支出者。
  (二)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者。
七、經費來源: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 
 捐助私校及團體(2)科目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
八、本計畫提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簽核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秘書處文書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1036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乙份,請 查照。
 
正本: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桃園縣新世紀愛鄉協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桃園縣人力資源管
   理協會、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秘書處文書科、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均含附件)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
 
98年3月3日府勞資字第0980075737號函
100年3月21日府勞資字第1000103629號函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提
  昇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之協調案件績效與服務品質並落實訴訟前的爭議處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本府該年度轉介協處勞資爭議協調案件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三、本項評鑑由本府組成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小組,並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局長召集之,其餘委員包括勞資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長、專家學者及律
  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每次出席得發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四、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每年十一月份。
 (二)評鑑方式:採實地審查,受評資料為當年度至十月底止之轉介協調案件。
五、評鑑項目及計分:
 (一)評鑑總分為一百分,其中會議資料管理部分占百分之十五,會務健全性部
    分占百分之二十五及協調專業性部分占百分之六十(如附表)。
 (二)總分於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
    資格之申請。
六、評鑑獎勵:經評鑑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之中介團體,發給獎牌乙面及獎金新
  台幣一萬五千元。
桃園縣政府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表
 
項目評鑑內容配分得分
理 
15%
1.會議場所之隱
密性及安全性
1.有幾間會議場所可供分開協商。
2.公共安全設施及隱密性。 
52.會前準備作業
1.是否以掛號寄發開會通知,提供掛號聯單等。
2.是否以電話再確認開會時間,提供電話紀錄等。 
53.會議資料保存
之完整性
1.會議資料建檔,紙本文書一案一宗裝訂完整,檔
案文書管理齊全。
2.保密性措施完整,並注意個資保護規定。 
5
性 
25%
1.會員會籍管理會員會籍資料及異動管理。 
52.會務人員聘僱
及管理
1.會務人員考核獎懲制度之建立。
2.為民服務禮儀及接聽電話技巧訓練。
3.有無依規定提撥退休金。
4.會務人員常駐,方便提供民眾諮詢服務。 
103.定期召開會議按期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大會,會議紀錄核備情形。 
54.財務狀況及徵
 信
1.年度收支預決算提經大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備情形。
2.帳戶及印鑑章存放運用情形。
3.會計帳冊健全及徵信情形。 
5
調
性 
60%
1.協調員資格及
專業性
1.學經歷。
2.協處案件量及成功率分析資料。
3.勞動法令專業性及參與訓練情形。 
52.定期辦理協調
員專業訓練
1.講師是否為外聘專業講師。
2.協調員參與度。
3.年度內辦理場次。 
53.會議紀錄
完整性
1.紀錄完整、內容詳實,字體工整。
2.內容合法、確定、可強制執行,達到協商效果。
3.會議資料裝訂成冊編號保存。 
154.協調員立場及
談判技巧
1.協調員立場是否公正、中立、不偏頗。
2.具溝通協調之談判技巧。
3.提供協調員之勞資爭議協調問卷調查情形。 
15 
貴公司(商號)如有受託製造菸酒產品,請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報請財政 部核准備查後,始得產製,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0001081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司(商號)如有受託製造菸酒產品,請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報
   請財政部核准備查後,始得產製,以免違規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應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備查後,始得產製。違反者,除依同法第56條第1項
   第8款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將廢止許可執
   照。
 二、上開申請表格及填寫範例,請逕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
   www.nta.gov.tw/dbmode93/)下載運用
 
正本:德源行、笠宇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商行、聖芫酒莊、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壢興酒
   莊、詠升有限公司、桃榮有限公司、精純酒品開發有限公司、玖紅食品有限公司、米坊酒莊商
   行、桃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百冬酒莊股份有限公司、六甲酒莊、久玖酒莊、台灣生物麴股份
   有限公司、保證責任桃園縣社子社區合作農場、立淳酒莊、神曲有限公司、翊軒企業社、吉星
   酒廠、今朝釀酒工作坊、甲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蘭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冠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林
   口酒廠)、金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裕豐釀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石園事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田啤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麥晶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觀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陳年
   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津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勁
   寶生技有限公司、勝榮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溪酒國酒莊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檢送本府修正訂頒之「桃園縣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評鑑要點」乙份,請 查照。
5.協調成功率
成功率%-65%=得分,最高以20分為限,最低為0
分。 
20
總 分
 
評鑑委員:
其他
桃園縣老街溪開蓋工程動工活動
桃園縣老街溪開蓋工程動工活動
 
  縣政府於3月16日上午在中壢市義民路義民停車場舉辦桃園縣老街溪開蓋工程動工典禮,許多關心老街溪水岸再
生的議員、代表及當地民眾及鄰近老街溪的新榮國小師生都前來共襄盛舉。典禮開始先由水務局局長介紹老街溪整
治計畫的施工過程及水岸願景說明,接著並由吳縣長與現場的貴賓手持電鑽及鐵槌進行破牆儀式,宣誓開蓋水岸再
造計畫勢在必行,並意喻著老街溪即將迎向安全、宜居、樂活舒適的國際都市水岸環境。
   老街溪加蓋工程由於早期未能落實相關合約,加上當初設計與目前氣候變遷因素等重大變化不符現實需要,不但
無防洪功能,也影響都市景觀發展,故已被認為將會嚴重影響中壢市都市發展。
  「老街溪水岸活化再生」是縣府重要的政策,工程內容包括加蓋段拆除、及利用堤防護岸整建、渠底改善、污水
截流等工程來提高防洪標準,並結合橋梁美化與鄰近環境景觀改善。此次拆除的範圍,南從新榮國小西北側起,
北至中美路西側,長約725公尺,預計將可於120天內完成。接著的整治工程將納入中壢平鎮地區濃郁客家文化中花
香滿溢的氣息,還有中壢地區少數的原住民文化圖騰色彩,藉由各種水質淨化設施以活化水質,建設老街溪為中壢
市的親水河川,成為縣民休閒娛樂的友善空間,以營造安全、宜居、樂活的新水岸生活。整體工程預計於今年底發
包動工,101年底完成。
 
The Construction-beginning Activity of Taoyuan County’s
Lao-jie Brook Lifting Cover Project
 
County Government held the construction-beginning ceremony of Taoyuan County’s Lao-jie Brook Lifting 
Cover Project at Yi-ming Parking lot, Yi-ming Road, Jungli City in the morning of March 16. A lot of people, 
including councilors, representatives, local residents, and Sin-zong Elementary School’s teachers and 
students adjacent to Lao-jie Brook, concern Lao-jie Brook bank revival come to support this activity 
enthusiastically. At the beginning, the director of Water Resources Bureau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ng 
process of Lao-jie Brook Rebuilding Plan and riverside vision explanation. Then, Mayor Wu and the scene’s 
distinguished guests take electric drill and hammer to proceed wall-breaking ceremony. They vow that it is 
imperative to execute Cover-lifting Riverside Rebuilding Plan. This means that Lao-jie Brook will establish 
a safe, inhabitable, LOHAS, and comfortable international urban riverside environment. 
The related contracts were not implemented well during the early stage on Lao-jie Brook Covering Project; 
in addition, the significant various factors including the original design and the current climate change 
unsatisfy the practical needs. Thus, the Covering Project cannot have the flood-prevention function, 
nor have positive influence on urban landscape development. People think it will affect seriously Jungli 
City urban development. 
「Lao-jie Brook Riverside Revival」 is a County Government’s important policy. The construction is to 
elevate the flood-prevention standard whose contents include tearing down covering section, reconstructing 
bank-protecting dike, improving brook bottom, waste water cut-off. The Project also combines beautifying 
bridge and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s landscape nearby. The tearing down area’s south is the northwestern 
side of Sin-zong Elementary School and its north is the west side of Zhong-mei Road. Its length is approximately 
725 meters. The estimating time is 120 days. Then, the Reconstruction Project will be full of the flower fragrance 
atmosphere of Jungli and Pingzhen area’s strong Hakka culture. It also has the color of Jungli area’s aboriginal 
minority culture totem. By way of various water purifying facilities to activate water quality,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constructs Lao-jie Brook as Jungli City’s water-friendly river. When it becomes residents’ 
recreational and entertaining friendly space, a safe, inhabitable and LOHAS new riverside life can be developed. 
The contract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will be signed at the end of this year and then start the project. It will 
be finished at the end of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