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8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94次縣政會議紀錄
伍、臨時動議
 
一、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報告:
營建署101年度城鄉風貌補助須知業於3月18日函轉各公所,分為4月、6月、8月三
階段審查,其中4月份本府將於14日停止受理案件申請。規劃設計類最高可爭取200
萬元,工程類最高為1千5百萬元。
因每個階段每縣市最多僅可提出5個案件,請各鄉鎮市長督導所屬業務單位詳讀補助
須知,提出優良案件,本府將針對評審前5名者,提報中央審查。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一)城鄉局之4月14日截止日期,對公所而言頗為短促,6月份及8月份階段請提
前辦理,各公所若4月份未及送件,務請於另兩階段審查時提出。
(二)公所提案及計畫若有不周詳處,城鄉局請主動協助修正,城鄉局亦請主動建
議各公所適合的計畫。
主席裁示:
各鄉鎮市公所請積極爭取,踴躍提案。
二、龍潭鄉葉鄉長發海:
華映、友達污水改排老街溪案,請縣府協助,並應了解事實的來龍去脈。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補充建議:
華映、友達改排案須補正卻未補正,且已逾補正期限,目前本局業已退件。
主席裁示:
本府依據最原先許可排放之相關環節,作為處理原則。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之交辦1、交辦2解除列管,交辦3俟研商會議達成共識後解除列管。
第2案解除列管,持續加強便民服務事宜。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今(7)日本府舉辦潑水節記者會,本縣境內有近5萬名泰國勞工,而潑水節
係泰國重要節日,並具有神聖祈福的內涵。過去本縣舉辦潑水節,僅侷限於泰國勞
工參加;然而潑水節活動深具觀光價值,可發展為系列活動,介紹泰國的文化、飲
食、服裝、舞蹈等。潑水節可成為本縣特色,並請觀光行銷局及文化局加入,與勞
動局共同規劃推動。
二、本縣已升格準直轄市,本府各局處及各鄉鎮市應如直轄市一般全縣一體,所有
跨鄉鎮市的計畫,如老街溪開蓋、南崁溪亮點計畫、花卉園區、航空城、鐵路捷運
化等,均需大家共同努力,行政一體。
目前各鄉鎮市政策如福利措施與清潔隊等,做法不一,未來將就先進做法於縣政會
議進行溝通,以求全縣一體。
三、觀光是今年度施政重點,各局處應將觀光納入施政中,讓本縣發揮地理位置優
勢,使觀光更精緻化、更富吸引力。
 
捌、散會 上午9時55分
 
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07日第794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陳主任秘書玉明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游主任秘書昌漢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劉主任秘書奕發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617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1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3月23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主席政策指示
 
就日本311大地震,民眾關心之輻射污染及民生物資等問題,回應及指示如下,並請
受指示之局處保持聯繫相關府外單位,若有重要變化,即刻告知縣民:
一、購鹽部分:
(一)台鹽公司於3月17日業已停止一切鹽品外銷,僅供國內使用;建議民眾向較大
賣場購買,貨量較充足,且本府業已向台鹽公司確認,全國總量充足。
請工商發展局立即向台鹽公司聯繫,要求增加本縣供應量,確保本縣縣民可購買所
需鹽品。
(二)就台鹽公司鹽品的品質是否安全乙節,經調查與研究,目前國內出產的鹽品
及漁貨安全無虞,原因在於日本東北部洋流朝東北方移動、且污染物經相當稀釋,
無污染台灣之虞,本府環保局及衛生局業已確認。另外,製鹽過程係經多次結晶及
離子交換,可去除有害金屬,即便有微量放射性物質亦可去除。
二、依國際慣例,受輻射污染之農產品不得採集捕撈,日本目前即有出口檢驗,我
國則由衛生署及原能會就進口產品進行檢驗,目前並未驗出受污染者。
請衛生局持續注意衛生署及原能會之檢驗報告,若有異常者,請即刻報告,俾利採
取必要處置。
本府業向長庚醫院確認設有輻射門診,民眾若有需求,可前往就診。
三、輻射塵是否影響台灣部分:本縣不會受輻射塵影響,請民眾不必擔憂。事件一
發生時,即已請本府環保局了解,經中央氣象局分析,日本輻射塵於3月22日前係受
大陸高壓影響,由日本向東移,目前距台灣1400公里,且經大氣稀釋。而奧地利氣
象局經模擬,亦認為台灣不受影響。
原能會龍潭監測站昨日測得監測值為0.057微西弗,遠低於安全標準,請大家安心。
請本府環保局持續與原能會密切聯繫,注意各監測站之監測值變化。
四、碘片部分:請衛生局於網站或其他管道上,再次強化向民眾發布正確訊息,澄
清碘片正確使用方式及副作用。
 
肆、專案協調
 
一、名稱:老街溪影像紀錄專案
 
說明:老街溪整治前後之工程紀錄與文史紀錄相關局處:觀光局、水務局、城鄉
局、文化局、環保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觀光行銷局李局長。
 
二、名稱:南崁溪亮點專案
說明:美化南崁溪、加強溪水水質、提升相關自行車道品質、串聯與延伸相關局
處:水務局、觀光行銷局、環保局、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水務局李局長。
三、名稱:漁港改造專案
說明:竹圍、永安漁港轉型觀光休閒漁港,永安漁港應注意客家文化特色相關局
處:農業局、客家事務局、城鄉局、觀光局、水務局、交通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農業發展局曾局長。
四、名稱:台灣產業文化推廣中心專案
說明:設置產業文化推廣中心,行銷本縣與全國產品
 
相關局處:工商局、財政局、地政局、法制處、工務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工商發展局陳局長,相關局處並加入航空城公司及工策會。
五、名稱:「花花草草-桃園最好」專案
 
說明:提出本縣花草白皮書,營造本縣花草意象與城鄉風貌
相關局處:農業局、文化局、城鄉局、工務局、交通局、觀光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農業發展局曾局長。
李副縣長朝枝:
 
請各專案經理人儘快召開會議,訂出期程與經費,會議後若有需一層整合者,再由
一層召開會議。
葉秘書長秀榮:
 
預算係全府整體所有,各專案之相關局處應相互支援勻支預算,而非使用墊付轉正
等方式。
主席指示:
主管會議將減少專案報告,加強工作協調及橫向聯繫,大型政策計畫如水域,係由
黃副縣長主持;其他業務性質者,則由各局處長主持協調,一方面培養協調能力,
另一方面可使局處長深入了解相關局處業務。專案經理人僅負責協調,各相關局處
請全力參與。研考會將與各專案經理人連絡,以使各專案妥善完成。
 
伍、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消防局
案由:日本311大地震之省思
李顧問永展補充建議:
面對日本福島地震、海嘯、核災之複合式災難,台灣較少針對後二者研擬防救災措
施。本縣位於西海岸,較東海岸易受海嘯衝擊。而核安部分,依據日本目前劃定20
公里至30公里或40公里為緩衝區,我國北部核電廠若不幸發生核災,本縣正位於緩
衝區,將可能第一波接受大台北地區疏散安置之人口,建請就此部分研議。
本府研擬之鄉鎮市設置防災公園部分,當初規劃並未納入海嘯、核安之防災,建請
納入。
報告中之防災科學館中亦可納入海嘯、核安部分。
就報告中之安全監控雲端化部份,台灣911大地震時,發生手機無法通訊之問題,請
向中央反應,本次震災中,日本即靠雲端技術降低傷害。
警察局黃副局長宗仁補充建議:
於地震及風災等各項災害中,因警察駐點較消防單位多,因此警察均於第一時間進
行救災,且亦被政府要求擔負救災責任、具備救災能力。
過去本縣山區派出所於土石流災害中,因消防單位無法上山,因此係擔負起民眾疏
散、搶救、安置工作之唯一政府單位。因此,基於消防預算多於警察預算,請消防
局就簡易緊急應變救災設施,編列予本縣山區派出所。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補充建議:
各鄉鎮市將設置防災公園,惟就大型災害而言,數量仍為不足,因學校數量龐大且
有行政人員及教師管理,建請將學校納入。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今後本府政策無論建設或教育均需朝防災方向進行。李顧問相關接受核安避難民眾
之建議,實有研議之必要。
陸、秘書長縣務宣達
 
一、公文處理及流程制度化方面:
 
(一)陳一層之公文均須由局處長親自核章,以確認局處長已知悉相關公文案件,
並符合行政流程及倫理。局處長無論開會、公出或公差,均需親自就陳一層公文核
章;若係局處長請假,方可由代理人核章。
(二)會簽部分:各局處已改制為機關,內部設有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等單
 
位,內部單位不可為府簽稿之會簽單位,機關內各單位意見應先經統整後,再行簽
出,經局處長核章後,方可簽陳一層。
會簽他機關時,會簽局處若有簽見,除制式簽見得免綜簽外,一律均須綜簽。
 
(三)加快公文流程時效:局處長及各級核稿人員應公文隨到隨批核,批核後應儘
快陳一層,俾利縮短時程、儘速發文,讓民眾感受到本府行政效率的提升。
二、便民中心方面:
 
(一)便民中心係負責通報聯繫,案件應由各處局負責解決,不應由便民中心直接
函復及承接解決案件,請各局處全力配合,並請研考會彙整便民中心案件。
(二)請人事處善用退休公務人員人力,安排志工輪流至便民中心服務,藉由退休
公務人員之經歷及公務熟悉度,以加強便民中心全盤了解民眾各式問題,使便民中
 
心可快速判斷及聯繫民眾問題之相關局處。
三、預算方面:就突發專案或中央補助款之配合款需墊付者,除非縣長交辦者,否
則各局處者勿隨意簽請一層指示財源;請各局處列出全數墊付案,非必要者,勿採
 
墊付或追加預算之方式。
本府即將編列明(101)年度預算,各局處編列預算應本於零基預算之精神,並應對
中央補助具有敏感度,先行編列配合款預算。
 
請主計處控管本府墊付或追加預算案,避免流於浮濫,並請再擬節流方案,通報各
局處實施。
四、公務用手機部份,除一級首長人員以外,其他公務手機之申請,一層雖尊重局
處長權限,惟請節制辦理,勿淪為福利措施、流於浪費。
 
柒、臨時動議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報告:
 
荒野保護協會及世界自然基金會預定於台灣地區3月26日(六)晚上8時30分至9時
30分,舉辦熄燈一小時活動。請本府各局處及各鄉鎮市公所轉知所屬辦公大樓、建
物,於該時段內,就景觀橋樑及地標建物,將非主要照明設備、裝飾用照明設備配
合關燈1小時。
全國各縣市均將同步進行,本局業於3月17日行文各局處及公所配合辦理,預估本縣
 
響應此活動可減碳286公噸。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本活動係僅就非主要或裝飾用等照明設備,配合關燈1小時,請各局處全力配合。
 
捌、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各局處長均未提出解除列管,請持續列管。
 
玖、主席結論
 
一、本府主管會議進行方式改變如下:
 
(一)主管會議召集了27局處長及參事、參議等人員與會,因此增列專案協調議
程,協調各項重要業務。
(二)針對全體適用之事務性部分,會中請秘書長就重要行政作為向與會人員宣
達。便民中心係本府重要業務,各局處之配合度將列入考核。
 
(三)專案報告將改為報告時事相關者,不再進行各局處輪流報告,以切合社會環
境之脈動。因此,未來各局處長可能於主管會議前三天甚至前一天,方接獲通知將
進行專案報告,此種方式將考驗各局處長平日之準備,且報告內容應十分充分。
 
(四)本府研考會亦將邀請府外各領域專家擔任講師,於主管會議中提供各局處長
觀念思想之刺激。
二、今(23)日交通部部長及交通委員會委員來訪。就新莊捷運線是否通龜山乙
 
案,過去因運量不足、技術問題而未通過評估,惟部長已表示將改以中運量評估,
並由本府主辦評估、中央補助經費。而本縣捷運綠線已通過,將送經建會審查。
 
拾、散會 上午10時30分
 
桃園縣政府第618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1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7日上午10時4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名稱:「愛兒健康滿分計畫」專案
 
說明:提高學齡前幼兒接受篩檢比率、加強弱勢家庭幼兒健康照顧、加強學童視力
保健
相關局處: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
決議:本案請衛生局局長擔任專案經理人。 
二、名稱:桃園埤塘活化專案
說明:落實「桃園縣埤塘活化實施計畫」
相關局處:水務局、教育局、觀光行銷局、文化局、農業局、城鄉局、環保局
決議:專案經理人為城鄉發展局局長,相關局處加入地政局。
 
肆、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工商發展局
案由:中油煉油桃園廠遷廠計畫報告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說明:
昨(6)日前往中油桃園煉油廠溝通時,廠長表示早期為對廠區周圍民眾所造成的污
染給予補償,曾對桃園市及龜山鄉各提撥2.5億元基金,以其所生孳息作為睦鄰的運
用,現此回饋制度已擴及蘆竹鄉及大園鄉,故其認為R3廠計畫不會產生很大的反對
聲浪,並希望有機會能向地方民意代表表達R3計畫能提高公共安全及維護空氣品質
的理念。
消防局謝局長景旭補充建議:
日本發生大地震,煉油廠的火勢動員消防員日夜救災,花費11天方能撲滅,雖防災
是我們首當其衝的任務,如能搬遷本局樂觀其成。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補充建議:
目前中油煉油廠低硫燃料油的含硫量為0.5wt%,環保署要求降低至0.3 wt%,惟
該廠已營運多年,如增加污染防治設備具困難度。R3計畫將使設備汰舊換新,唯有
汰舊換新才能達到更嚴格的排放標準,故以環保立場應是贊同R3計畫的施行。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桃園、龜山是本縣人口極為稠密的地區,再多的回饋及敦親睦鄰措施,都無法降低
其危險性。中油桃園煉油廠係供應臺灣北部地區的用油,覓地小組既已花費10年仍
找不到合適的地點,何不考慮桃園以外的其他偏僻山區。
主席裁示:
本報告已涵蓋重要資訊,惟遷廠時程的真相為經濟部應於1年內提遷廠完整計畫書,
9年完成土地開發,尚需加計3期建廠時程16年,故全部遷廠時程合計25年,而非大
家所認知的「10年遷廠計畫」。
中油先前曾規劃遷至觀音擴大海外工業區,但此處面積過大不適合籌建,至今遷址
地點仍未確定。今年3月本人率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前往經濟部拜會,表達本府執行建
議及中油桃煉廠遷廠之迫切性,施部長於會中裁示,為考量多方意見,將經濟部工
業局納入覓地小組,讓覓地小組能有更積極作為,並請中油公司及覓地小組須於今
年底前提出遷廠地點與結論。工商發展局所提之觀塘工業港是否適合作為遷廠之新
址,經濟部亦納入考量。中油煉油廠常駐在原址,對本縣的公共安全、環境品質及
都市發展,都產生極大的影響。
本府立場為(一)強烈要求中油公司依經濟部之裁示,於年底前提出遷廠地點及時
程。(二)R3計畫如不影響遷廠程序、能降低污染、達到工安環保標準且為遷廠過
程中必須興建者,本府才能同意施作。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第11案交辦4改列水務局年度重點工作,交辦5改列交通局年度重點工作,餘依表列
決議追蹤情形辦理。
 
陸、臨時動議
 
教育局吳代理局長林輝補充報告:
本府目前正積極爭取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的籌辦單位,預計明(8)日下午至體委
會進行申請簡報。今(7)日下午4時30分將召開會議作最後一次簡報及Q&A內容之
討論,請財政局、觀光行銷局、城鄉發展局、交通局及工商發展局之正或副局處長
出席參與演練。
主席裁示:
本案請局處長出席。
 
柒、縣政事務宣達
 
葉秘書長秀榮:
(一)請各位首長約束所屬同仁配合上班時間勿食用早餐。
(二)首長手機應24小時開機,俾利聯絡事務。
(三)首長應抽空前往拜訪各議員,以為意見交流。
(四)分層負責明細表已修訂完成,人事處目前作業中,請各局處依所訂明細表執行。
(五)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5分之1(1,000萬元)以上者須送一層核定,餘請各機
關自行處理。另請各局處首長慎重處理所有招標案,招標文件包括底價標的信封及
委員圈選的表格,可參考秘書處定型之格式,統一處理。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專案經理人制度已從上星期開始進行,增加各局處間協調整合的能力。政
府的各項施政作為,需具備執行力且要打的是團體戰,舉例如泰國潑水節,過去
僅由勞動局辦理,潑水節係泰國重要活動,可發展為系列活動,增加文化、舞蹈、
飲食、服裝等意涵,而不僅為娛樂性質的活動,故今年也請文化局及觀光行銷局協
助。明年期望各局處將可辦理之活動編列預算,以增加地方活動並使活動內容更為
豐富。
本府應為一體,專案經理的精神是要加強橫向聯繫,經理人必須協調各單位提出具
體方案、分工表及具體完成時程。各局處辦理的活動不應僅顧及自身的力量,而是
要將動員能力、執行能力超越局處,舉例如文化局所辦理的鄰舍節不應只從社區總
體營造及文化志工的觀點考量,可加列工務局所管理的公寓大廈,增加活動參與層
面。
(二)議會工作報告請務必掌握並嫻熟各自的業務,做好充分準備。請各局處將今
年依月份、季別、半年及一年可完成之事項列出,本人將於近日內請各局處前來簡
報。
(三)便民服務中心成立至今1個月,一般反應良好。請研考會加強檢討民眾尋求協
助的問題當初未獲解決之原因。該中心是一協調中心,幫民眾認定、了解及分析問
題解決的途徑,問題真正的解決處所仍在各局處。
本人非常重視便民服務中心,負責的人員是一項責任也是榮譽,目前湯參事為第一
任主任,非常辛苦,4月15日起將實施輪流制度,請林茂山參事接續擔任主任,希能
找出最佳服務民眾的模式。
(四)觀光行銷局官方網頁介紹不富吸引力,仍有改善空間,請將桃園的美麗、生
命力及值得大家欣賞之處挖掘出。
 
玖、散會 上午11時36分
 
2011-行銷臺灣之美國際自由車環臺公路大賽 縣長談話
2011-行銷臺灣之美國際自由車環臺公路大賽   縣長談話   100.03.21
 
各位熱愛自由車運動的朋友們大家好:
  今年適逢建國100年,桃園縣很榮幸地獲得辦理2011年國際自由車環臺賽的機會,在14公里的比賽里程中,
讓來自世界各國一流好手,遍覽桃園11鄉鎮市的好山好水,並由國際媒體的轉播,讓桃園的進步與繁榮,一覽無遺
地展現在世人的眼前,這是所有桃園鄉親多年辛苦建設的驕傲,我們樂於和全世界的朋友一同分享。
  桃園是生活的桃花源,有豐富的漁村海景、石門水庫流域灌溉而成的米鄉、神木群環繞的拉拉山原鄉部落、匯
集大江南北最具特色的眷村文化和全國比例最高的新移民聚落,成就今日桃園的多樣性風貌。
  國際自由車環臺賽舉辦23年來,今年第一次在桃園縣設站,所有桃園縣的民眾都會拿出最大的熱誠歡迎各國選手,
也希望透過該比賽,將桃園縣的山、海、城市、鄉村等不同美景行銷到全世界。除本次賽事本縣也將於2011年起,
連續三年舉辦LPGA國際高爾夫巡迴賽,2012年舉辦第6屆世界大學棒球錦標賽,讓桃園縣成為實至名歸的陽光、熱
力國際航空城。
  歡迎各位貴賓蒞臨桃園,相信您所到之處,必將能感受到所有鄉親的熱情與活力,並誠摯地祝福所有的參賽選
手都能有優異的成績,也預祝賽事一切圓滿,順利成功。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桃園縣兒童節愛與祥和三重頌兒童福利大三元活動 縣長談話
桃園縣兒童節愛與祥和三重頌兒童福利大三元活動   縣長談話  100.03.31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老師、小朋友們大家好:
    根據99年資料顯示,桃園縣0至6歲學齡前兒童佔全縣人口7%,且依最新生育率統計,台灣平均每名婦女只生1名
小孩,所以孩子是我們的寶,我們將投入更多的資源照顧兒童,兒童的健康成長,更是上任以來推動「愛與祥和」
施政的重點。為讓桃園縣每位兒童都能得到健康守護、安心學習、與良好照顧環境,縣府今年特別結合衛生局、
教育局及社會局推出「健康守護、安心學習、友善托育」兒童福利大三元活動,完善照顧縣內的兒童。 
    在「健康守護」方面,辦理「3至5歲學齡前兒童免費健康檢查服務」,結合小兒科、牙科醫師組成專業醫療團
隊主動到幼托園所及社區,提供便利性全身健康檢查。「安心學習」部分,規劃5年內於各鄉鎮市國民小學新設58所
公立幼稚園;100學年度起,由原本5足歲弱勢家庭之幼兒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向下延伸至4足歲,讓幼兒安心學習及
早接受優質學前教育。「友善托育」部分,縣府結合「公托」、「私托」、「社區保母系統」,推展「平價優質的
托育服務」,期透過由合格保育老師及領有證照保母專業人員提供「全面化」、「優質化」的托育服務,讓本縣幼
童享有安全、快樂成長,父母安心育兒的權利。
    每個孩子都是家中的寶貝、社會的希望,大三元政策陸續推出後,桃園縣每一個兒童都將享有最完善與貼心的
健康照護。在此同時也呼籲更多朋友投入及關懷兒童,讓孩子都能生活在愛與祥和的社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桃園縣政府第794次縣政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94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07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天主教沙爾德赫聖保祿修女會」來臺
服務50週年,貢獻卓著,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民政局
二、頒發本縣99年度優良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民政局
(一)觀天禮儀社
(二)天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三)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三、頒發本府所屬機關99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前三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秘書處
(一)第一名 桃園市戶政事務所
(二)第二名 蘆竹鄉戶政事務所
(三)第三名 龜山鄉公所
四、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消防署「99年上半年強化各級消防機關救災能力評比考
核」全國團體組第四名,轉頒發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消防局
五、呈獻本府榮獲內政部99年「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特優獎牌。
 
-主辦單位:消防局
主席:
天主教沙爾德赫聖保祿修女會對本縣醫療貢獻卓著,是愛護台灣的最佳表率,期望
各界給予支持協助。本府各局處及各公所對於慈善機構或人士推展服務民眾的志
業,應予行政上最大的支持。
殯葬業係生命事業,恭喜各位獲獎業者,希望各位能發揮移風易俗的功效。
消防救災係政府的重要工作,感謝消防局的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交通局
案由: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草案),提請審
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補充建議:
本案第三十四點有關評鑑之規定,曾有反彈,是否應修正?
決議:
(一)本草案第十八點第一項「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及當年度收
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及」改為「且」,修正
為「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且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本案修正通過。
(二)第三十四點非屬本案修正內容,請另案討論。
三、提案單位: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平鎮市德育段116-4地號等3筆縣有土地出售案,提請審議。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未來財政局有關土地出售或合併開發使用案件,請加會城鄉局及地政局,地政局可
就計畫開發方式提供意見。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財產處分案件未來除現況說明外,亦應說明原來取得原因;並且除徵詢各局
處有無使用需求以外,亦應與城鄉局、地政局溝通,以了解未來都市計畫完成後之
土地價值、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等事項。
四、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為「9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工作,自100年2月16日展開至8月15日止,請各
鄉鎮市長全力支持配合,期每5年辦理一次之農林漁牧業普查業務能圓滿順利完成,
提請討論。
決議:請各鄉鎮市長督導與鼓勵參與普查工作之同仁。
政令
訂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113528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府財產字第1000113528號令公布
一、為辦理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核准整體開發範圍
  內之縣有不動產申請開發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開發山坡地。 
(二)申請開發工商綜合區。 
(三)申請籌設發電業或申請設置相關電力設施。 
(四)申請擴展工業使用範圍。 
(五)申請設置工業區。 
(六)申請設置產業園區。 
(七)申請開發海埔地。
(八)申請籌設休閒農場。
(九)申請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申請設置加油(氣)站。
(十一)申請籌設倉儲物流設施。
(十二)申請開發遊憩設施。
(十三)其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行為。
四、申請開發案件所需繳付之捐地、回饋金及各項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申請開發範圍內之縣有土地,除本府有處分、開發利用計畫或特定用途者外,
  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二人以上分別就同一縣有土地申請開發時,其同意申請開發對象,依下列順序
  定之: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開發者。
  (二)對所申請開發之縣有土地,已因委託經營、租賃或地上權等關係取得使
     用權者。
  (三)先申請開發者;其收件日期相同時,以協議或抽籤方式定之。
六、申請人向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申請開發縣有土地時,應繳納作業費,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開發計畫書。
  (二)申請開發範圍內全部土地之清冊、登記謄本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
  (三)申請開發範圍內地籍圖說三份。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合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切結於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前,取具合法
     使用權人拋棄權利之同意書(申請開發範圍內縣有土地已有他人取得合法
     使用權者檢附)。
  (六)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切結書(申請開發範圍內縣有土地已有占用者檢
     附)。
  (七)其他經財政局審核需補附之文件。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七、財政局於審查書件齊備及申請人繳交作業費後,交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
  估是否同意合併開發。
  經本府評估同意合併開發,續由土地經管機關(單位)辦理會勘、收取使用補償
  金,並評估是否變更非公用。符合規定者,財政局通知申請人繳納保證金,於
  繳清後簽訂同意合併開發契約書及發給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保證金按申請開發當時該縣有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收,以現金繳納或
  以公、民營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充當之。
八、同意合併開發契約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契約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同意合併開發之縣有土地標示及面積。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應繳保證金數額及用途。 
  (五)土地使用限制。 
  (六)得解除契約情形。
  (七)違約金。
  (八)其他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僅提供申請人申請開發之用,申請人於取得合法使用
  權前,不得擅自使用縣有土地。
九、提供開發之縣有土地經查明有占用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理申請開發時,申請人已占用者,應由申請人繳清至簽訂契約前之使
     用補償金。
  (二)非申請人占用者,應由申請人附具切結書,承諾於縣有土地獲准出售或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後,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
  前項占用界址有疑義而需辦理鑑界時,由土地經管機關出具複丈申請書,交由
  申請人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依本要點規定核發之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逾期作廢。但有
  正當理由者,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同意展期,每次展期以一年為限。 
  申請展期案件,其範圍內之縣有土地為申請人使用時,應俟申請人繳清使用補
  償金及違約金後,方能准予展延。
十一、申請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未申請續約者,其後如有繼續開發意願,應
   依規定重新申請合併開發,並俟申請人繳清應給付之使用補償金及違約金
   後,再准予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申請開發案件,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審查結果許可開發、
   籌設或設置者,其範圍內之縣有土地,申請人應於獲得許可之次日起三個月
   內,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財政局申請專案讓售;無法辦理
   專案讓售者,由財政局另依規定辦理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
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付違約金: 
   (一)簽訂同意合併開發契約後,有新占用、繼續占用或擴大占用行為。
   (二)已有使用關係之使用人申請開發案件,在另依規定取得縣有土地所有
      權或使用權之前,擅自變更原約定用途使用。
   (三)違反前點規定,逾期申請或未申請專案讓售、承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違約金經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清時,自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
   中扣抵,不足扣抵者,依約求償;契約存續期間尚未屆滿者,並應通知申請
   人解除契約、撤銷已發給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申請土地專案讓售、承租或設定地上權,未依通知期限
   辦理繳價等後續事宜者,再次申請時,應俟申請人繳清使用補償金及違約金
   後,再准予辦理。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即通知申請人解除同意合併開發契約及撤銷已發
   給之證明書,並通知有關機關:
   (一)未於簽訂同意合併開發契約書一年內申請籌設、設置或開發許可。 
   (二)申請開發案件經駁回確定。
   (三)獲准開發案經撤銷核准或原發給之相關許可證明。
   (四)未依通知期限繳清租金、違約金、權利金或土地價金等。
   解除同意合併開發契約或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案件,於扣除違約金及使用補償
   金後,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保證金。
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3月29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城更字第10001124401號
附件: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3月29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桃園縣政府 96.5.25府城更字第 0960172637號令發布
桃園縣政府100.03.29府城更字第10001124401號令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但為明顯地形、地物阻隔者,不在此限。
 (二)臨接計畫道路且街廓內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街廓內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
   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經敘明理由,提經本縣都市更新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
   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
   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前二項以整建維護實施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
  新單元時,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辦理都市
  更新為原則。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
  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
  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府協調。
四、未經本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更新單元內重建
  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評估表(如附表)所列規定,並於更新事業
  概要內載明。
 
 前項申請不得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或變更。
 
附表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表
 
建築物及地區環
境狀況
評估標準指標
一、建築物窳陋,
  且非防火構造
  或鄰棟間隔不
  足,有妨害公
  共安全之虞者。
符合指標 (一)、
(二 )其中之一項及
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一)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
  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檢附建築師
  簽證)。
(二)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
  尺者之面積占現有巷道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
  以上。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
  遠有傾頹或朽壞
  之虞、建築物排
  列不良或道路彎
  曲狹小,足以妨
  害公共通行或公
  共安全者。
符合指標 (二)、
(三)、(四)其中之
一項及其他指標之
二項者
(三)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列年期
  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土磚造十年,木
  造二十年,磚造及石造三十五年,加強磚造及
  鋼鐵造四十年,鋼筋混凝土造、預鑄混凝土造
  及鋼骨混凝土造五十年。
(四)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及牆
  壁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有危險之虞者之棟數比
  例達二分之一以上(檢附建築師簽證)。
(五)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底層土地使用不符現行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
  一以上。
(六)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本縣重大建設一百公尺以內
  者。前述重大建設包括:大眾捷運系統車站、
  公共運輸轉運站、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之已開闢
  公園、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已開闢
  廣場、快速道路等。
(七)戶內無單獨衛生設備戶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八)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檢附
  建築師或技師簽證)。
(九)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未能供公眾通行之面積比
  例達二分一以上。
(十)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
  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有關建蔽率
  及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十一)更新單元內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單
   身住宅居住樓地板面積 (十二坪)者。
(十二)內政部及本縣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之
   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
   之歷史街區。
三、建築物未符合
  都市應有之機
  能者。
符合指標 (五)、
(七 )其中之一項及
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四、建築物未能與
  重大建設配合
  者。
符合指標 (六 )及其
他指標之二項者
五、具歷史、文化、
  藝術、紀念價
  值,亟須辦理
  保存維護者。
符合指標(十二)
修正訂定「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1000108317號
附件:
 
修正訂定「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議本縣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依就業 
  服務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增加就業機會政策之研議。 
 (二)縣民就業及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政策之研議。
 (三)促進中高齡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推動事項。
 (四)失業問題對策之研議及蒐集有關就業服務資訊。
 (五)結合社會資源、推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管理等相關計畫。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縣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並均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桃園縣總工會代表一人。
 (二)桃園縣職業總工會代表一人。
 (三)桃園縣產業總工會代表一人。
 (四)桃園縣工業會代表一人。
 (五)桃園縣商業會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代表一人。
 (八)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少一人為女性)
 (十)本府工商發展局、教育局、社會局及原住民行政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離職
  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 八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00121928號
附件:修正後「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第八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府社障字第097002506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府社障字第09801680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社障字第1000121928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
  損協調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修正訂定「桃園縣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作業,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相關科長及承辦
  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
  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 八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
  任之,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除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學者
  或專家之外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至本府社會局網站發布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
  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舉行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協調事
  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與相關機關團體列席。委員對於協調身心障礙權益受損
  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為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00131650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94年1月31日府社障字第 0940025844 號函頒
100年4月8日府社障字第1000131650號令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障礙者租
  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
  所需之貸款利息。
三、身心障礙者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直系血親或配偶)有清償能力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所購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七)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
    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
    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八)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二人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四、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如下:
  (一)額度:每戶最高不得逾越當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核定之貸款上
    限。
  (二)年限:原則十五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三)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依照當時
    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與
    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並通知承貸銀行: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行政區域。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五)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六、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
  (一)申請表乙份。
  (二)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手冊正 、反面影本乙份。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
    乙份。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七)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八)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九)收據。
七、前述資料完全由申請人備齊,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該所辦理調查並完成
  初審,再由本府核定後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八、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由原承貸銀行配合辦理。
九、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由各鄉(鎮、
  市)公所隨時受理之。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要點辦理調查及審核後,再
  由本府統計各申請案件補助總額,其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總額超出當年度預
  算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助名額,且得通知各鄉鎮市公所當年度停
  止受理申請案件。
十、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向各鄉(鎮、
  市)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十一、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應以個人繳款狀況,憑繳款收據及繳款證明書向本府
   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請領事宜。
十二、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十三、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時,應於
   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府及承貸銀行,其因怠於通知而所衍生之不當
   得利息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四、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承貸銀行應通知本
   府,並停止撥付補助之利息。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
   權前,已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其利息補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
   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本府。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0013534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定,
  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修正「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四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13023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四條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四條
 
第四條  申請人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每一個停車位獎助新台幣三千元,獎助金
   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每一停車場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未開放
   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項次違反事件態樣法條依據
(勞動基
準法)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一雇主未依規定置
備勞工名卡者。
(第7條)
第7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
上,6萬元以下
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二勞工係從事有繼
續性、應為不定
期契約之工作,
雇主仍為定期契
約者。
(第 9條第 1項)
第9條第1
項、第79
條第1項第
1款。
處6,000元以
上,6萬元以下
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雇主依第11條或
第13條但書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
未依法定期間預
告且未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者。
(第 16條)
第16條、
第79條第1
項第1款。
處6,000元以
上,6萬元以下
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四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勞工請求,雇
主拒絕發給其服
務證明書者。
(第 19條)
第19條、
第79條第1
項第1款。
處6,000元以
上,6萬元以下
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五雇主議定之勞工
工資低於基本工
資者。
(第21條第1項)
第21條第1
項、第79條
第1項第1
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六工資之給付,未
以法定通用貨幣
為之者。(第 22
條第1項)
除另有約定外,
工資未全額直接
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 
第22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二)第2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未全額給付之工資未達
6,000元,以6,000元處分之。
七工資之給付,雇
主未依約定或法
定期間,定期給
付者。(第 23條
第1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
工資清冊,記入
工資計算項目、
總額、發放金額
等,並保存5年
者。
(第23條第2項)
第23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依未定期給付之工資未達
6,000元,以6,000元處分之。
(二)第2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八延長勞工工作時
間,雇主未依法
給付其延長工作
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 
第24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未確實給付之延長工時工
資未達6,000元,以6,000元處
分之。
九對工作相同、效
率相同之勞工,
雇主未給付同等
之工資者。(第
25條) 
第25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雇主違反主管機
關限期給付工資
之命令者。(第
27條) 
第27條、第
79條第1項
第2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未確實給付之工資未達
6,000元,以6,000元處分之。
十一雇主未按月繳納
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者。(第 28條
第2項) 
第28條第2
項、第79條
第1項第1
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二雇主使勞工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超
過 8小時,每 2週
工作總時數超過
84小時者。 
(第30條第1項) 
第1項正常工作時
間,雇主未經工
會同意,無工會
者未經勞資會議
同意,逕自分配2
週內2日之正常工
作時數於其他工
作日;或雖經工
會或勞資會議同
意,分配於其他
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超過2小時、
每週超過 48小
時。
(第30條第2項) 
第1項正常工作時
間,雇主未經工
會同意,無工會
者未經勞資會議
同意,逕將8週內
正常工作時數加
以分配;或雖經
工會或勞資會議
同意,將8週內正
常工作時數加以
分配,但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或每週工
作總時數超過 48
小時。(第 30條
第3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
簽到簿或出勤
卡,逐日記載勞
工出勤情形,並
依法保存1年者。
(第30條第5項)
第30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三雇主使勞工延長
工作時間,未經
工會同意,無工
會者未經勞資會
議同意。(第 32
條第1項)
前項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雇主使
勞工1日超過12小
第32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時,1個月超過46
小時者。(第 32
條第2項)
因天災、事變或
突發事故延長勞
工工作時間,雇
主未於 24小時內
通知工會,或無
工會者未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備
查,或未於事後
補給勞工適當之
休息。(第 32條
第3項)
雇主使非監視為
主工作之坑內勞
工延長工時者。
(第32條第4項) 
十四第3條所列事業,
除製造業及礦業
外,雇主未遵守
主管機關命令調
整正常工作時間
及延長工作時間
者。(第33條) 
第33條、第
79條第1項
第2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五雇主未經勞工同
意,使勞工工作
採畫夜輪班制,
對其工作班次,
未每週更換一次
者。(第34條第1
項)
前項更換班次
時,雇主未給予
輪班勞工適當之
休息時間者。
(第34條第2項) 
第34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六雇主使勞工繼續
工作4小時未給予
至少 30分鐘之休
息者。 
(第35條) 
第35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七雇主未使勞工每
7日中有 1日之休
息,作為例假
者。 
(第36條) 
第36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八紀念日、勞動節
日及其他由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放
假之日,雇主未
給予休假者。
(第37條) 
第37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十九對繼續工作滿一
定期間之勞工,
雇主未給予法定
之特別休假者。
(第38條) 
第38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二十雇主未給付勞工
例假日、休假日
及特別休假日之
工資;及使勞工
同意於上述休假
日工作,而未加
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 
第39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依未確實給付之工資及
加倍工資等未達6,000元,以
6,000元處分之。
二十一雇主因天災、事
變、突發事件而
停止勞工第 36條
至第 38條之假
期,工資未加倍
發給,或未於事
後補假休息者。
(第40條第1項)
前項停止勞工假
期之延長工時,
雇主未於事後 24
小時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
者。
(第40條第2項) 
第40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依未確實給付之工資及延
長工時工資等未達6,000元,
以6,000元處分之。
(二)第2項: 
1.第1次:6,000元。 
2.第2次:1萬8,000元。 
3.第3次:3萬元 
4.第4次:4萬2,000元 
5.第5次以上:6萬元。
二十二對主管機關停止
公用事業勞工之
特別休假,其假
期內之工資,雇
主未加倍發給
者。(第41條) 
第41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依未確實給付之工資及延
長工時工資等未達6,000元,
以6,000元處分之。
二十三雇主未核給勞工
婚假、喪假、公
傷、病假或事假
等應給之假期或
假期內應給付之
工資者。(第 43
條) 
第43條、第
79條第1項
第3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
內,依未確實給付之假期工資
未達6,000元,以6,000元處分
之。
二十四雇主僱用未滿 16
歲之人受僱從事
工作,未置備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及年齡證明文
件者。(第 46絛
) 
第46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二十五雇主未經工會同
意,無工會者未
經勞資會議同
意,或未提供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
施,或無大眾
運輸工具時,未
提供交通工具或
未安排女工宿舍
等,而使女工於
午後 10時至翌晨
6時之時間工作
者。(第49條第1
項)
第49條第1
項、第79條
第1項第1
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二十六雇主使妊娠或哺
乳期間之女工,
於午後 10時至翌
晨6時之時間內工
作者。(第 49條
第5項)
第49條第5
項、第79條
第2項。
處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一)
  1.第1次:3萬元。
  2.第2次:7萬5,000元。
  3.第3次以上:15萬元
(二)本項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
二十七雇主未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存儲,或將
該專戶作為讓
與、扣押、抵銷
或擔保之標的
者。(第56條第1
項) 
第56條第1
項、第79條
第1項第1
款。
處6,000元以上,
6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裁罰
基準。
 
二十八勞工遭遇職業災
害或罹患職業病
時,雇主未補償
其必需之醫療費
用者。(第 59條
第1項第1款)
前項勞工於醫療
期間(公傷病假
期間),雇主未
按其原領工資數
額補償,或醫療
期間屆滿2年,經
審定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
第3款之殘廢給付
標準,未一次給
付 40個月平均工
資之工資補償責
任者。(第 59條
第1項第2款)
前項勞工經治療
終止並審定殘廢
者,雇主未按其
平均工資及殘廢
程度,依勞工
保險條例規定
一次給予殘廢補
償者。(勞基法
第59條第1項第3
款)
前項勞工因職業
災害或罹患職業
病死亡時,雇主
未給予5個月平均
工資之喪葬費及
一次給與其遺屬
40個月平均工資
之死亡補償者。
(第59條第1項第
4款)
第59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 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內,
依未確實給付之醫療費用,或原
領工資,或工資補償責任,或殘
廢補償,或喪葬費,或死亡補償
等未達6,000元,以6,000元處分
之。
二十九雇主招收技術
生,未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一式三
份,並送當地主
管機關備案者。
(第65條第1項) 
第65條第1
項、第79條
第1項第1
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十 
雇主向技術生收
取有關訓練費用
者。(第66絛)
第66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於6,000元至6萬元裁罰範圍內,
依其向勞工收受訓練費用未達
6,000元,以6,000元處分之。
三十一使技術生與同等
工作之勞工未享
受同等之待遇
者;或雇主於技
術生訓練契約內
訂明定留用期間
超過其訓練期間
者。(第67條) 
第67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十二
技術生人數超過
勞工人數四分之
一者。 
(第68條) 
第68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十三雇主未依規定訂
立工作規則,報
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後並公開揭
示者。 
(第70條)
第70條、第
79條第1項
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十四雇主因勞工申訴
而予解僱、調職
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者。
(第74條第2項)
第74條第2
項第79條第
1項第1款。
處 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6,000元。
(二)第2次:1萬8,000元。
(三)第3次:3萬元
(四)第4次:4萬2,000元
(五)第5次以上:6萬元。
三十五拒絕、規避或阻
撓勞工檢查員依
法執行職務者。
(第80條) 
第80條處 3萬元以上 15萬
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3萬元。
(二)第2次:7萬5,000元。
(三)第3次以上:15萬元。
修正「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龜鄉字第1000010561號
修正「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鄉長 陳志謀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96年12月第一次修訂
99年7月1日第二次修訂
99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訂
100年3月28日令第四次修訂
 
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
  並落實兒童及婦女福利,慰勞婦女懷胎之辛苦及有助於年輕夫妻之經濟生活,
  特訂定本辦法。
二、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
  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三、本補助金以每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新
  台幣一萬元,三胞胎加發補助金新台幣二萬元,以此類推。
四、凡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須設籍本鄉,並自出生之日起六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五、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一)生育補助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
 (三)夫妻雙方其中一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私章。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或大陸配偶請檢附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
六、若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明屬實,除無條件繳回補助金外,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公告
公告桃園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8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094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2月28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桃園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3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桃園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69910659
 三、負責人:陳良盛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3787-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德一街69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菩提藥局部份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115667號
附件:
公告誠宏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39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誠宏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誠宏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誠宏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53373422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212-000號
 四、負責人:劉韻珊
 五、專任工程人員:葉銘煌(土木工程技師)(受聘日期:100年3月9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02巷26號6樓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中壢市「芝芭里、內厝里、後寮里、水尾里、永福里、忠義里、普忠里、 幸福里、龍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113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芝芭里、內厝里、後寮里、水尾里、永福里、忠義里、普
   忠里、幸福里、龍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整編
   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100年3月24日桃中戶字第100000285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中壢市「芝芭里、內厝里、後寮里、水尾里、永福里、忠義里、普
   忠里、幸福里、龍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整編
   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菩提藥局部份商業登記。
主旨:公告廢止菩提藥局部份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一)統一編號:30141034。
  (二)商號名稱:菩提藥局。
  (三)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精忠村光峰路67號1樓。
  (四)負責人:王添利。
 二、公告廢止營業項目:F208021西藥零售業。
 三、備註:貴商藥局執照經衛生局核准註銷在案。
 四、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 
   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府商登字第5287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1158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府商登字第5287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起至中華民國101年1月28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224,465,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公告同得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3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同得工程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同得工程有限公司100年3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同得工程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4383935
 三、登記證書字號:綜丙I字第I00211-000號
 四、負責人:陶韋傑
 五、專任工程人員:林維忠(建築師)(受聘日期:100年3月23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十一街58號4樓之3
 七、資本額:新台幣22,500,000元整(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府商登字第5287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
   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
名稱
規格及
型式
製造
廠商
廠牌
出廠
年月日
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金額
鋼筋 
#3-420W建順建順 
99.12.27噸 
1,000.00 
$20,7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建順建順 
00.01.04噸 
3,000.00 
$58,74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00.01.07噸 
1,000.00 
$19,3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00.01.25噸 
1,000.00 
$18,4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50角*12m中龍中龍 
00.01.27噸 
750.00 
$15,375,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420W
慶欣
慶欣欣 
00.01.27噸 
500.00 
$10,35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00.01.25噸 
2,000.00 
$40,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羅東羅東 
00.01.21噸 
2,000.00 
$40,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224,465,000
備註
 
公告府商登字第5288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11580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登字第5288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起至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121,961,672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
   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規格及製造
廠牌
出廠單數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型式廠商年月日位量金額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00.02.21噸 
2,000.00 
$39,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羅東羅東 
00.02.23噸 
2,000.00 
$39,8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慶欣
慶欣欣 
00.03.02噸 
500.00 
$10,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50角*12m中龍中龍 
00.03.03噸 
750.00 
$15,375,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高亨 
00.03.03噸 
828.48 
$16,486,672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0 
$0 
$0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121,961,672
備註
公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與同得工程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尚符規定, 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67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歇業(與同得工程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尚
   符規定,准予廢止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天億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天億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姓名:葉宏得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2522-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文中路747號6樓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桃園縣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計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06022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桃園縣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 
   計畫」。
依據: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
      通工具(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
      汙染之虞交通工具(機器腳踏車)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機車定檢站查核及評鑑作業。
   (三)移動污染源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四)配合執行環保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五)執行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即日起至101年3月2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張蕙珍,
   電話:(03)3380621轉225。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31日起至95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12月3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2481號
附件: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31日起至96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2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31日起至96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12月3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6年12月31日起至97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31日起至98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31日起至98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31日起至99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3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31日起至99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 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83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華商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0日止自行停業乙
   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華商營造有限公司100年3月2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華商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洪茂森。
 三、登記證字號:乙A字第A01798-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425巷3號6樓3之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巨匠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240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巨匠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巨匠土木包工業100年4月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巨匠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吳.宗。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同安里同安街515號1樓。
 四、組織性質:合夥。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7-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永泉工程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17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永泉工程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永泉工程100年3月29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永泉工程
 二、負責人:林坤龍。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紅梅里環南路309巷3號。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9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6-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預告「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13143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三、「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5樓公有財產管理科
公告金冠土木包工業自100年3月20日起至101年3月19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266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冠土木包工業自100年3月20日起至101年3月19日止繼續停業乙案,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金冠土木包工業100年4月6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冠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羅振成。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033-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三吉公寓2巷62之1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預告「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三)電話:03-3322101轉5511
  (四)傳真:03-3390790
  (五)電子信箱:054011@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為核算申請人依「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六
點規定申請開發縣有土地,應繳納之作業費,特訂定本收取標準,重點如下。
一、依據法源。(草案第一條)
二、作業費收取標準及計算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名 稱說 明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依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
六點規定申請開發縣有土地之申請人,應按申請開
發範圍內縣有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千分之一計收
作業費,無公告現值者,按毗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最高者計算。但公告現值總額未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者,以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一、明定申請人申請開
發縣有土地時,應繳納
作業費之收取標準。
二、本作業費收取標準
係參考「國有非公用土
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
點」第六點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日期。
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0602550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 
   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37,簡雪鳳小姐。
  (四)傳真:03-3333641
  (五)電子郵件:00649@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
公布,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
機場。爰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
 
用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回饋金回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回饋金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回饋金分配計算方法。(草案第五條)
六、回饋金申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回饋金核銷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回饋金遇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本辦法之名稱。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
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
關。
第三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
  區。
二、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明定回饋金回饋範圍。
第四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
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
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
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
通、水利、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
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
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明定回饋金用途含維護居民
身心健康、獎助學金、社會
福利、文化活動、基層建設
經費及公益活動之補助與辦
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
用。
第五條 
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市)
或村(里)為單位,參考噪音量、戶口數、人口數、村
(里)數及其他因素,依優先順序為權重計算分配;其分
配因素、權重比率,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合計所占比
例應高於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前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
額百分之十,其中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之費
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其分配比例
按第一項規定辦理。
明定回饋金分配方法。
第六條 
本府應每年擬訂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本縣回饋範圍
內之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依第四條用途研提申請
計畫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項目執行;執行時如涉及
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計畫格式,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明定回饋金申請程序為本府
每年擬定回饋金之分配額
度,通知本縣回饋範圍內之
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
府研提計畫送本府審核,並
依核定項目執行。
第七條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依行
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
本府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
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於年
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
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經查核回饋金之支用有不當
或未依本府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
後續年度之補助。
明定回饋金核銷程序依行政
院主計處相關規定辦理,本
府並應執行查核作業。
第八條
本府辦理回饋金業務,因回饋區民眾陳情反對等事
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應暫緩回饋金支付,俟協調完成後
始得繼續辦理。
明定回饋金遇民眾陳情反對
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處
理方式。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 定「100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 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001229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檢送修正「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暨修正草案對照表 各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208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暨修正草案 
   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旨揭附件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
(網址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本府財政局集中支付科、本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基金專戶支票遺失懲處措施
 
 民國89年3月31日府財務字第061262號函訂定 
民國100年3月30日府財務字第1000120868號函修正
 
第 一 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所簽發之基金、專戶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
     失,應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
第 二 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所簽發以本府或縣屬機關學校為受款人之支票,經
     寄達該受款人後,受款人喪失支票者,應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以
     議處。
第 三 條  以上失職人員之懲處: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申誡乙次,三次以上小
     過處分。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 定「100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如說明, 請 查照。
附件:「100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乙份(0122955A00_ATTCH2.doc)
 
主旨: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特訂定「100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公共消防滅
   火器材之維護費用、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二、本案申請期間為100年4月15日至100年11月15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檢
   齊相關文件送本府提出申請;如於期限前本府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
   並於年度結束前為成補助款申撥。
 三、相關附件請至桃園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main/download.aspx?unit_sn=1&normal_job_code=1)
下載專區網路下載取得。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各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本府主計處(含附件)、本府財政局(含附件)、本府工務局使用管
   理科(含附件)
 
100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府工使字第1000122955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
   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一)環境清潔(消毒)作業等。
  (二)共用排水溝疏通等。
  (三)清洗水塔、蓄水池、抽水肥等。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一)滅火器之維護。
  (二)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非新建工程)。
  (一)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二)共用樓梯修繕。
  (三)共用排水溝修繕。
  (四)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五)共用地下室修繕。
  (六)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
    設、花台、屋頂平台等)之修繕。
  (七)駁崁損壞修復。
  (八)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九)無障礙設施改善修繕。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本執行計畫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管委會)且該公寓大廈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三年以上者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三)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應黏貼
    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工資不得列入補助項目。
  (四)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五)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秘書處出納科(專戶)跨行通匯
    同意書。
 三、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公寓大廈之總戶數訂定,並
   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每一公寓大廈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一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
  (二)中型公寓大廈(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二百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四)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
    分別補助。
 四、凡前取得本計畫前一年度補助款之社區,本次補助標準為前項補助金額之1/2。
 五、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
   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各鄉鎮市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肆、作業程序:
      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一式二份報
    本府審核後撥補助款予公寓大廈。(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100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
    期為準)前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
    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檢送「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暨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258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檢送「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暨修正草案對照表各乙份,
 
   請 查照。
說明:旨揭要點及對照表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
   載(網址http://file.tycg.gov.tw)。
 
正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臺灣銀行中壢分行、臺灣銀行內壢分行、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八德市農 
   會、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蘆竹鄉農會、大園鄉農會、龜山鄉農 
   會、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新屋鄉農會、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復興鄉農會、桃園市農 
   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平鎮市農會、大溪鎮農會、楊梅市農會、龍潭鄉農會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府財務字第09803045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府財務字第1000125813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之代
  庫業務,以確保縣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訪查對象為代理機關。
 
三、本府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一次,訪查事項如訪查代庫機構報告(如附件)。
四、本府得協同代理機關於每年度不定期辦理查核代理機關轉委代庫機構經辦縣庫
  事務及抽查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
五、訪查結果應將業務缺失函請代理機關轉知各代庫機構及代收稅款處改善,代理
 
  機關並應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
附件
 
年度桃園縣政府訪查代庫機構報告(修正表)
 
受訪日期:
受訪代庫: 
督導人員: 
訪查人員:
 
項目訪查事項是否說明
所受理之縣庫機關學校專戶,是
否均報縣政府財政局同意後辦理
開戶?
公庫部門是否有存管非縣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之款項?
是否有收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公款或基金款項存放營業部
門?
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專戶更換
戶名或帳號時,是否依規定檢附
證明文件?
是否定期告知有關縣政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基金、專戶存管餘額?
代庫派赴駐外收款人員所收款項
是否當日或次日繳庫?
派駐機關名稱:
縣庫支票樣張及縣政府財政局集
中支付科之印鑑卡是否由審核人
員妥適保管?
縣庫機關學校專戶支票掛失止付
之登記及處理是否記錄完整?
逾期繳納之稅款是否按規定加收
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縣庫銀行委託各代收稅款處所代
收之稅費款是否依限將稅費款辦
理繳庫?
十一
逾十年保管品是否催請各機關清
理?
備註:
一、對代辦縣庫業務之建議或改進意見:
 
二、其他意見:
檢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29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修正「桃園縣政府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明:旨揭附件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網址
http://file.tycg.gov.tw)。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局處、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政府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府財務字第091017485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府財務字第09700588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府財務字第1000129368號函修正
一、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之款項,其經費申撥,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支援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經費來源: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四、簽辦支援及請款方式:
 (一)公所提出具體計畫概算,來文並敘明屬緊急及其應辦之重大事項所需,由本
    府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就案件之需求性、經費之合理性,並
    視公所財力及預算執行率等,審核簽辦完成後,移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發文核定,計畫執行期限以半年為原則,逾期無特殊原因即予註銷。
 (二)受支援之公所,應於支援計畫核定後,編列年度預算(以稅課收入-縣統籌
    分配稅款科目)辦理;並將預算書逕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依政府採購
    法暨其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規定辦理發包、採購。
 (三)請款時,公所應檢附主管機關審核預算書通過函影本、合約書副本、統一收
    據、納入預算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憑證各乙份報府憑撥。工程之發包(決算)
    金額、工程管理費、空污費合計欄均應填列,總計不超過本府核定支援金額。
 (四)公所可於工程發包後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一次撥款,惟執行後尚有賸餘款應全
    數繳回。
 
五、支援原則:經核定支援之計畫,執行後所賸餘款項不得申請流用,有必要者應另
       以獨立之新案處理。
 
六、凡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案件,須依本府所訂「桃園縣縣統籌分配稅款支援鄉
  鎮市建設考核要點」規定列管,作為往後本府支援公所其他各項計畫之依據。
檢附修正「桃園縣縣庫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1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290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附修正「桃園縣縣庫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1份,請 查照。
說明:旨揭附件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
(網址: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用)、本府財政局金融及菸酒管理科、本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桃園縣縣庫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7年8月26日87府財務字第16966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府財務字第09503197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01月29日府財務字第09700336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府財務字第1000129015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各項收入憑證(如規費、使用費、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機關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下列各款外,概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統籌印製發用。
  (一)各類特種基金及稅課收入所使用之憑證,由各該基金管理機關(各學校
     除外)及地方稅務局自行印製。
  (二)屬於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款項所使用之憑證,得由各機關自
     行印製。
  (三)經本府核准由經徵機關自行印製者,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籌妥財源後向
     財政局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為之,惟應於每次印製前將印製品名、
     數量、起迄號碼、檢附樣張專案報財政局核准。
三、各類收入憑證應依序編印字軌及編號,並於印製後由財政局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保管、分類、登記及收發等事宜。
  各機關因應電腦化作業,其收入憑證聯數,不得少於二聯(存根聯、收據 (執)
  聯)。
  各類收入憑證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須經主(會)計人員簽名或蓋
  章,惟為配合電腦化作業所使用之憑證,可依該條後段規定,每次印製前報該
  管主辦會計核准,並經機關長官同意後予以印製,開立時不必再逐筆核章。
四、各機關所需各項收入憑證之印刷費及所收取之收入(保管、代收、代管、預收、
  暫收性質者除外),均應核實列入預算辦理。
五、收入憑證之領用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領用機關應先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一式二份,載明請領憑證種
     類、數量,並蓋妥相關人員職名章,向經管核發機關洽領。
  (二)經管核發機關應根據請領單核實填寫核發,並由提領人員當面點清後,
     請領單一份由核發機關留存。
  (三)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請領單一份,送請該機關業務單位
     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保管及記帳。
六、收入憑證之使用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機關應設各項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並分別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憑證
     之領用、保管、收發、使用、記帳、查核等事宜,並由領用機關主管隨
     時查核其辦理情形。
  (二)經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應按領用聯單號碼順序使用,不得前後顛倒或
     跳號,倘填寫錯誤,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並繳回領用機
     關人員核對編製月報表報核。
  (三)各機關應由主(會)計人員或指派專人,不定期抽查各項收入憑證使用
     情形及結存,並將抽查情形作成紀錄備查,每年抽查次數應不得少於二
     次,其抽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收入憑證之報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關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後,應按日將領存、使用、作
     廢、結存等份數、號碼及實收金額,詳實填寫「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暨經
     收款項日報表」一式三份,連同現金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後,在三份報
     告單上蓋章,二份由出納及主(會)計人員分別登帳,一份由承辦人員
     存查。
  (二)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縣庫存款戶,但
     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最多得保管五日,如有特殊情形者,須敘
     明事實洽商財政局核准始得延長之,但以一個月為限;其所收款項,不
     得挪移墊用。
  (三)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於依限繳庫前,得應業務需要,於金
     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帳戶委託代收,惟於彙解時應填具繳款書(於「其他
     應行說明事項」欄內註明徵解之收入憑證聯單號碼,以便稽核),連同
     款項直接解繳縣庫存款戶。
  (四)開立收入憑證交由繳款人持往公庫繳納者,經徵機關應依據收入憑證銷
     號聯登查及銷號。
  (五)未設置主(會)計、出納人員者,所經收之現金,除依前項規定繳庫
     外,亦應填具「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日報表」一式二份,一份
     自存,一份送該管機關登查。
  (六)各級學校以半年報之方式報財政局查核。
  (七)各項報表所需份數,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八、各機關應按日「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日報表」及登帳,並按月(每月
  十日前)編送「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月報表」一份留底,一份附憑證
  報核聯或影本、繳款書第五聯或影本及作廢、註銷之聯單送財政局查核登記。
九、財政局對於領用機關編送之「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月報表」及收入憑
  證報核聯等,應詳加審核,並於憑證登記簿相互勾稽後,如發現領用機關所列
  作廢憑證數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應即通知領用機關追查原因,並簽報處
  理。各機關主管應隨時抽查徵收聯單及徵解情形是否相符,以防杜積壓及弊
  端;財政局得不定期派員抽查,經查明如未依本要點辦理或有不法情事者,應
  依「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議處。
十、收入憑證之遺失、毀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或經收款項人員遺失者,應將憑證名稱、份數、號
     碼、原因及時間陳報本府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如不能確定
     遺失責任時,由機關首長及各經管人員連帶處分;倘係繳款人遺失者,
     准予補發,惟有舞弊情事者,仍須依「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議處。
  (二)憑證作廢應繳回全份送財政局以憑註銷,未繳回全份者比照憑證遺失處
     理。
  (三)收入憑證因不可抗力致滅失或損毀時,應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及有
     關證明文件報本府,經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議處或賠償。
十一、各機關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
   移交,並將有關帳冊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二、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除刑事部份應移送司法機關法
   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項單表簿冊格式,由財政局訂定,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印
   製使用。
   各機關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若由出納單位或填發單位存查者(如銷號聯、
   內部存查聯)應保存二年,並於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主(會)計人員並經
   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銷毀。若由主(會)計人員作為記帳憑證者(如通知聯),
   則請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鄉(鎮、市)公所暨各類特種基金、稅課收入及屬於保管、代收、代管、預
   收、暫收款項所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其處理程序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為加強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透過居民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落實發揮社區  規約及其管理組織運作功能,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100年度桃園縣優良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評選活動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使字第10001326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0年度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評選活動計畫
主旨:為加強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透過居民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落實 
   發揮社區規約及其管理組織運作功能,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100年度
   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評選活動計畫」,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評選標準按管理組織運作、管理維護與品質提升、活動及發展計畫等
   項目,以發展理想社區生活規劃,共同提昇「愛與祥和」居住環境。
 二、本案活動報名期間為100年5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需
   檢齊相關文件送本府提出申請。參選資格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
   織,並經本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准予報備,報備核
   准達一年以上者(即經本府於99年4月30日前報備核准者)且公寓大廈進住
   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進住率係指實際進住戶數與總戶數之比率)。
 三、相關資料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main/download.
 
aspx?unit_sn=1&normal_job_code=1)下載專區網路下載取得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主計處(含附件)、本府財政局(含附件)、本府工務
   局使用管理科(含附件)
 
100年度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評選活動計畫
 
一、活動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透過居民積極參與
  社區管理維護工作,落實發揮社區規約及其管理組織運作功能,發展理想社區生活
  規劃,提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評選活動計畫。
二、主辦單位
  本評選活動由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主辦。
三、活動宣導
  藉由發布新聞稿、刊登縣政府網站及寄發通知等方式發布訊息。
四、活動辦理時程
 
  1.報名期間:
   自100年5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以實際收受日期為準)。
  2.初評作業期間:
   自100年8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止
  3.評選委員複評(含實地會勘)作業期間:
   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
  4.頒獎活動時程:
   自100年12月底前舉辦,上述期程視情況得調整之。
五、參選資格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經本府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
處理原則」准予報備,報備核准達一年以上者(即經本府於99年4月30日前報備核准
者)且公寓大廈進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進住率係指實際進住戶數與總戶數之
比率)。
六、評選分類
  依公寓大廈規模大小分為下列三類組:
 
  1.小型公寓大廈組(99戶以下)。
  2.中型公寓大廈組(100戶至200戶)。
  3.大型公寓大廈組(201戶以上)。
七、評選方式及程序
  1.第一階段—資格審核(初評):
   由主辦單位參選資格進行審核。
   符合參選資格者,經初選總分達70分以上者,交評選委員進行第二階段評選。
  2.第二階段—評選委員會評選:
   由本府遴聘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公會代表及民間機構等若干人組成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依本府排定時程至參選公寓大廈作社區環境現場勘查(如簡報、書面
   資料),並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評選標準予以評分,以評定各類組管理維
   護優良之公寓大廈(社區)。
八、評選標準: 
  評選標準:
  1.管理組織運作(30%)
   (1)管理委員會業務執行情形(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規
      約、會議記錄、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管理委員會會議召開、
      委員交接情形,住戶各項反應意見及違規制止處理情形、管理服務人
      員進用是否已取得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証)。(10%)
   (2)財務管理情形(含收益、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之繳交狀況、欠繳處理,財
      務收支報表保管、運用情形)。(10%)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情形(是否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參與狀況、
      委託書狀況)。(10%)   
  2.管理維護與品質提昇(50%)
   (1)使用情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法規、建築、消防、環保法令及公寓大廈規
      約之規定。(10%)
   (2)災害防治措施暨機電、消防、保全、公用設備、公共安全逃生設備之管
      理維護及紀錄(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報備核可書、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現場消防安全設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
      報結果通知書等)。(15%)
   (3)公共設施及設備管理維護(含開放空間、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及山
      坡地管理維護、無障礙設施與設備等)。(10%)
   (4)環境清潔維護、社區環保及綠美化執行情形。(10%)
   (5)安全與門禁管理(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管理服務人員通報高風險婦幼情
      形)。(5%)
  3.活動及發展計畫(20%)
   (1)活動:(10%)
     1.文康(社團)、體育、公益活動。
     2.敦親睦鄰、守望相助或住戶互動等活動。
     3.參與各公(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之座談會,或有關居住安
      全、應變措施、急救講習訓練之情形、委員或住戶取得內政部公寓大
      廈管理服務人員資格等。
   (2)發展計畫及執行情形(成果)(10%) 
     1.配合本府辦理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執行計畫申辦作業。
     2.參與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任一面向(產業發展、社服醫療、社區治
      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或配合本府各局處室活動計晝
      者。
     3.社區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九、參選公寓大廈應檢附資料
  參選公寓大廈應依本府編製之評選活動參選資料,依序檢附下列文件裝訂成冊:
  1.評選活動報名表。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報備核可書(或最近一期消防檢查紀錄表)、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免申報者請提報其相關配套
   措施並表列之。
  4.評選標準書面資料:
   (1)管理組織運作。
   (2)管理維護與品質提昇。
   (3)活動及發展計畫及執行情形。
   (以上各項應依序提供98、99年具代表性之文件作初步評選用,相關詳細資
   料則於評選委員會進行社區環境現場勘查時提出,並說明之。)
 
  5.照片。
  ※以上相關証明文件張數以60頁為限,得採用影本。
十、評選獎項及獎勵 
  各類組綜合獎項獎勵如次:
  第一名:商品券或提貨券新臺幣七萬元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商品券或提貨券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乙紙。
  第三名:商品券或提貨券新臺幣三萬元及獎狀乙紙。
  優選獎一名:商品券或提貨券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狀乙紙。
  特別獎一名:商品券或提貨券新臺幣一萬元及獎狀乙紙。
  管理組織運作優質獎一名;財務管理健全優質獎一名;災害防治措施優質
  獎一名;環保生態推廣優質獎一名;公共事務參與優質獎一名(獎狀各乙紙)。
  前五項優質獎項如評審分數相同並經委員會決議者,得增額敘獎。
  前述獎項如因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未達獲選標準時,得予從缺。
十一、頒獎與公告表揚
  經評選為管理維護優良之公寓大廈,於簽請縣長核定後,擇期舉行頒獎典禮,
並發布新聞稿、刊登縣政府網站公告表揚並製作實錄手冊。
十二、活動經費
  由本府年度業務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公告修正之
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 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台端6個月停業處分,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藥字第10000082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主旨: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
   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台端6個月停業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100年3月24日府衛食藥字第1000008222號決議書辦
   理。
 二、執行停業期間:自100年6月1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
 三、台端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送交行政院衛生署藥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決議即行確定。
 
正本:蕭○菀 君(新北市新店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藥
   師公會、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府衛食藥字第1000008222號
被懲戒人:蕭○菀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F2252○○○○○
          性別:女
          執業機構名稱:百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9.12.20註銷)
          執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
          執業執照字號:99年12月14日歇業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之行為,經桃園縣政府衛生署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6個月停業處分。
事實理由:
   一、被懲戒人蕭○菀 君分別自98年9月18日起至99年4月12日止登錄於「百
     富藥品實業有限公司」執業擔任管理藥師職務及99年8月12日起登錄於
     「百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執業擔任管理藥師職務,惟未依藥師法規定
     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上揭公司使用(99年12月14日辦理歇業),案經本
     府衛生局99年12月14日查獲並函請蕭○菀 藥師至本府衛生局說明其登錄
     執業之公司管理及供應業務執行情況,蕭 君於99年12月14日至本府衛
     生局說明表示略以:「本人目前並未從事與藥品相關工作,但執業登錄於
     百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我並未實際在百富藥品實業有限公司及
     百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所以並不清楚該公司所有業務。」蕭 君
     並表示百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1萬元租用執照,每月入帳戶。故已觸犯
     藥師法21條第1項第1款「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之
     規定。
   二、本案已依藥師懲戒及懲誡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
     戒人提出答辯或於100年3月24日開會時到會陳述,本案經被懲戒人於100
     年3月24日開會時到會陳述,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處以藥師法第21條之1第1
     項第3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
     關移付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
     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販賣者。四、利用業
     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
     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
     而購買之虞者。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
     上不正當行為。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
     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
     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  委 員 康○○
              委 員 莊○○
              委 員 劉○○
              委 員 鍾○○
              委 員 黃○○
              委 員 施○○
              委 員 楊○○
              委 員 蕭○○
              委 員 鄧○○
              委 員 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會,由本會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聲請覆
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縣長 吳志揚
 
為本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 營運、移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需要, 謹訂於100年5月2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舉辦(第三次)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10001492762號
附件:
 
主旨:為本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
   營運、移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需要,謹
   訂於100年5月2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舉辦(第三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說明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
   轉(BOT)計畫埔頂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道路興建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居民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說明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三、時間:100年5月2日(星期一)下午14時30分。
 四、地點:桃園縣大溪鎮公所3樓會議室。
 五、公聽會當天如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
   行,並另行公告召開公聽會。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2011泰國潑水節
2011泰國潑水節
 
  桃園縣境內的各項產業及家庭看護運用外籍勞工人數已逾6萬8千人,居全國之冠,外籍勞工中又以泰國籍勞工最多,
近2萬人,而外籍配偶人數也在全國前三名,因此本縣一直都是多元文化共存共榮的大縣。
  本縣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連續第13年共同舉辦泰國潑水節活動,讓全國的朋友都能一起來體驗,分享異國文
化特色。今年的活動突破過往傳統,9日先於本縣新移民學習中心辦理「2011泰國潑水節關懷外配活動」,特別邀請
泰國法師們為鄉親及新移民朋友們進行浴佛祈福儀式。活動按禮佛及禮敬法師、誦經祈福、供養高僧、灑淨祈福、
浴佛等傳統儀式依序完成,誦經法師並解釋說,水能袪除污垢、最為純潔,每年的4月13日到15日是泰國傳統的新年,
故以「潑水」方式來慶祝;數百位參加活動的外配、留學生及眷屬們則全程合掌誦經、祈福,儀式過程極為慎重莊嚴,
也撫慰了這批來台外籍配偶們的思鄉情結。
  10日當天全國最大型的「泰國潑水節」正式在本縣縣立體育場熱鬧登場,除了有泰國皇家傳統浴佛儀式及泰國
媽祖祈福,祈求國泰民安外,泰國傳統舞蹈、泰國美食攤位,及當地知名歌星到場演唱與勞工才藝、熱舞表演等活動,
更是讓民眾大開眼界。精彩的潑水祈福儀式是整個活動的最高潮,當水柱噴上高空,大家的情緒high到最高點,許多
民眾跳起傳統的泰國舞蹈,有人則揮手希望清涼的水柱朝自己的方向噴灑以獲得祝福,現場歡呼聲四起。另有許多
小朋友自備玩具水槍,在水柱間打水仗,你來我往、台上台下打成一片,熱鬧非凡。
  吳縣長於活動中致詞時,邀請各界一同開創「外籍勞工服務四合願-合法僱用、合理對待、合力生產、和諧勞資」
四大願景,熱情照顧這群在台灣打拼的外籍勞工朋友,打造友善、安全與和諧的工作環境,以提高經濟產質,創造愛
與祥和的社會。  
 
2011 Thailand Songkran Festival
 
The population of foreign nationality’s labors working in various industries and family nursing in Taoyuan 
County is more than six hundred and eighty thousands. This number is the top one nationwide. Among them, 
the labors of Thai nationality are the most and the amount is almost twenty thousands. The foreign nationality’s 
spouse population is also the top three in the whole country. Thus, Taoyuan Cou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county whose multiple cultures exist together and they are prosperous mutually. 
Taoyuan County and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held together Thailand Songkran Festival activity 
for thirteen years continually. It lets friends nationwide can experience together and share foreign culture’s 
character. This year, the program breaks the previous tradition. On April 9th, “2011 Thailand Songkran Festival 
Caring Foreign Spouse Activity” was held at New Immigrant Learning Center, Taoyuan. The organizer especially 
invites Thai Masters to precede bathing Buddha and praying ceremony for local residents and new immigrants. 
The procedure follows the traditional ceremony’s step to worship Buddha, worship Master, chant sutras, 
serve eminent monk, spray and pray, bath Buddha, etc. In addition, the chanting sutras Master explains 
that water is the purest and can eliminate dirt. Every year, the date from April 13th to 15th is Thailand’s 
traditional New Year. Thus, they celebrate it with “spraying water” method. Hundreds of participants including 
foreign spouse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their families put palms together and pray from the start to the end. 
The ceremony procedure is extreme prudent and solemn. It purifies these foreign spouses homesick complex. 
On April 10th, the largest “Thailand Songkran Festival” nationwide begins lively at County’s Stadium officially. 
In addition to Thai Royal traditional bathing Buddha ceremony and Thailand Mazu’s praying for prosperous country 
and safe life, the organizer arranges other activities including Thai traditional dance, Thai delicious food stands, 
Thai renowned singer’s concert, labor’s talent performance, hot dance, etc. These shows widen the participants’ horizon. 
The splendid Songkran praying ceremony is the highest point of the whole activity. When the spout sprays to the sky, 
everyone’s emotion reaches the top. A lot of people show the traditional Thai dance. Others wave their hands and expect 
that the cool spout can spray toward them for gaining blessings. The sound of cheer can be heard everywhere at the scene. 
Moreover, many children prepare water gun by themselves and play water game among spouts. They interact cheerfully and 
the scene is lively very much. 
Mayor Wu indicates at the scene that he invites every field’s entrepreneurs to create “Foreign Labor Service’s Four 
Visions-Employing Lawfully, Treating Reasonably, Producing Together, and Harmony Labor-capital Relations.” 
He emphasizes that we will take care of these working-hard foreign labor friends enthusiastically and develop a 
friendly, safe and harmony working environment. Then, we can elevate the quality of economic product and create a 
love and harmony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