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0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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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19次主管會議紀錄 |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指示:「愛兒健康滿分計畫」請儘快提出計畫時程。
陸、臨時動議
一、地方稅務局林局長延文報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請本府協助推廣,鼓勵同仁使用自然人憑證申
報綜合所得稅,並多加利用本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新措施。
主席裁示:
本案請擬定時間,邀請國稅局派員赴本府宣導。
柒、縣政事務宣達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入口網站首頁設有「最新消息」、「熱門活動」看板,各局處應至遲於
活動前1日,上傳活動新聞稿,以利民眾即時掌握最新訊息。
(二)本府獎狀及感謝狀業已奉核統一格式,未來上網下載格式即可,並請各局處
長予以審核,勿流於浮濫發放。
(三)分層負責明細表已核定,人事處目前印製中,請各局處自即日起依據分層負
責辦理,以提高本府效率。
依據分層負責,查核金額五分之一,即1000萬以下者,由各機關自行負責,招標文
件之底價單等,依舊格式不一,請各局處長再次轉知並督促所屬。
(四)公文除應口語化之外,更應注意內容精簡,頭尾最為重要,簽稿公文應以1頁
為原則,最多2頁,超過2頁時應改列為附件。
(五)陳一層之公文,若局處各級核稿人員(包含局處長)對內容有所修改,應進
行清稿,內容確定無誤後方陳一層,亦請參議、參事協助注意。
(六)本府進行就業媒合部分,雖民眾常發生媒合就業不久後便辭職之情形,本府
仍不應氣餒,繼續進行。
本府應加強對身障者及中高齡民眾的就業媒合。身障者並非僅能從事簡易工作,本
府應善用其才智;本府各局處錄用額度應達法定百分之三的標準,甚至超過亦可,
方足以要求民間企業錄取足額。中高齡媒合部分亦請加強。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為公家機關,應以身作則,錄用身障人士及原住民,均應達法定
額度,若正式公務人員部分無法到達比例,請於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部份,多加
考量上述二者,以達法定比例。
中高齡民眾穩定且成熟,本府可加強媒合及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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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政會議及主管會議宣達事項,各局處即應執行照辦,舉例如葉秘書長所宣
達之公文形式及格式部分,會後即應於局處會議中轉知所屬。若局處仍未改善,將
列入考核。
本府過去獎狀、感謝狀格式不一,且縣長簽字章部分偶有墨色頗淡之情形,請加
強。
公文部分,會辦意見部分不需引用過於冗長,僅需提供基礎事實,說明應清楚,以
敘明擬辦的邏輯。簽呈不應僅陳述會辦單位意見,會辦意見僅是討論的過程,應著
重在充分說明主辦單位的意見及理由,提出具體的擬辦,以利進行裁示。
捌、主席政策指示
石門水庫水位已下降,呈現旱象。若下週仍持續乾旱,將成立啟動抗旱小組,進行
送水、戰備水井、利用埤塘、瓶裝水儲備等規劃。
玖、散會 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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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公益寺廟資訊網 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
「桃園縣公益寺廟資訊網」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100.04.21
各位貴賓及現場的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是本縣公益寺廟資訊網正式啟用的日子,感謝各位嘉賓蒞臨現場。尤其要特別感謝各大公益寺廟的資金挹注,
才能促成網站順利建置完成。
本府民政局在99年即研議全國首創的簡政便民方案--推動公益寺廟線上巡禮,內容係建置本縣公益寺廟專屬網站,
以推廣桃園縣公益寺廟認證得獎寺廟及對本府推動公益事業有功的寺廟,提升宗教文化帶動宗教團體發揮愛心及響應
各項公益活動的目的。公益寺廟每年都有選拔及評比,經認證後即會放置在網頁上,這些公益寺廟都備受推崇且信徒
眾多,縣府也會持續進行公益寺廟認證,讓更多優秀的寺廟加入。
整個資訊網頁的設計採生動活潑的方式呈現,包括各寺廟的地理位置、歷史沿革、特色、聯絡方式、交通方式及
周邊景點等,並連結至各寺廟網站,提供民眾線上參拜、線上影音、寺廟新聞等多元服務。經統計正式啟用前的測試
階段,已經有超過14萬民眾點閱,未來配合公益寺廟認證的舉辦,將結合本縣更多的寺廟加入網站陣容,使本網站內
容更加充實,並永續經營下去。
預祝今天典禮圓滿順利,也希望透過該網站能讓大家更正確的認識宗教文化,並將寺廟推動公益的事蹟與精神,
廣泛地流傳下去,讓桃園縣成為一個充滿愛與祥和的社會。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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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
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
縣長談話 100.04.27
各位親愛的模範勞工朋友們,大家好!
一年一度屬於勞工的重要節日─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本年度的主題是「向百年來推動台灣經濟發展的勞動英雄致敬」,
感謝桃園縣94萬勞工朋友秉持著刻苦、耐勞、忠誠、有情有義的特質,為國家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在座的各位勞工朋友
獲選為本年度模範勞工,都是多年堅守崗位,在服務職場上發揮專長而選出,因為有各位優秀的工作表現,才能成為本縣提
升競爭力的碁石。
桃園縣的產業是全國的表率,而所有的勞工就是這些成就的幕後英雄。自就任後相當關心勞工各項權益問題,去年編列
預算時,將原本剩下1000多萬元的勞工權益基金再多編列3500萬,勞工教育也編列1500萬,就是希望能有效照顧到勞工。縣
府將繼續扮演輔導者的角色,有效解決勞工各項問題,讓勞資關係更和諧。
目前產業環境逐漸脫離金融風暴、企業人力資源需求逐步回穩之際,希望能將2011年定位為「勞資雙贏年」,藉由正面
積極的態度來激勵失業民眾邁向職場,也希望績優單位能發揮火車頭的功能,持續參與公益,帶領其他週遭的勞工朋友一起
前進。在這屬於勞工的重要節日,誠摯祝福大家身體健康、家庭喜樂美滿,本次大會圓滿成功!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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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19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19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4月2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專案名稱:LPGA案
說明:台灣首次舉辦的LPGA比賽,預定2011年10月27日至30日於本縣揚昇高爾夫球
場舉行,LPGA係世界性比賽,屆時將有百餘位世界級球員與全球媒體進入本縣,本
縣應做好歡迎與行銷準備。
有關局處:交通局、教育局、財政局、主計處、工商局、工務局、警察局、衛生
局、環保局、消防局、文化局、研考會
決議:由李副縣長擔任專案經理人,教育局為執行秘書,本人並將儘量與會。有關
局處請加入觀光行銷局及地方稅務局。
二、專案名稱:桃園市清潔隊遷移案
有關局處:城鄉局、環保局、地政局、財政局
決議:由城鄉發展局為專案經理人。
三、專案名稱:元智大學文教設施專案
說明:本縣境內元智大學擬邀請世界級建築師於該校校園內建設指標性建築。本縣
目前尚無指標性建物,本案正可彌補本縣之不足。
有關局處:城鄉發展局、地政局、文化局
決議:由城鄉發展局擔任專案經理人。
四、專案名稱: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案
說明:本府辦公大樓目前十分擁擠,應研擬善用活化現有閒置廳舍。舉例如環保局
可遷至民生大樓、社會局可遷至婦女館,其他閒置廳舍如桃園警分局、消防大隊舊
址等,以上均應評估出再利用的經費。
有關局處:秘書處、財政局、其他本府需用機關
|
決議:由李副縣長擔任專案經理人。
主席指示:
請各專案經理人依研考會指定方式進行,為掌握進度、發揮效率,每一專案均應列
管,提出明確項目及各項目的時程,採條列式並註明期程,並請研考會協助及提供
標準範例供參。
肆、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社會局
案由:弱勢族群之微型保險-「金針花」專案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因社福無止盡,本案應回歸體制,而非個案處理。本府應積極配合中央執行本案,
加強宣導,積極協助符合的個案加入微型保險。惟由本府編列預算部份,易發生執
行上認定不易之問題。
李副縣長朝枝補充建議:
目前民眾對微型保險尚十分陌生,且各縣市政府均尚未辦理,本案所需經費不高,
本府若能於社會局原預算中勻支,今(100)年度則可就已符合資格之特殊境遇家庭
予以協助,並研議正式編入明(101)年度預算。請社會局提出具體財源來源及作
法,簽報縣長。
原住民行政局林局長誠榮補充建議:
本局明(101)年度即將實施微型保險,預計對象4000人,約80萬元,並將向原民
會申請補助40萬。
主計處鄭處長瑞城補充建議:
有關研議可否於社會局原預算規模中調整容納部分,若需增加,依據目前中央規
定,社會福利若超出或為一般規定之額外者,未來一般補助款將被扣減。
主席裁示:
(一)原住民及社會局請注意,二局的微型保險協助對象請勿重複。
(二)目前民眾對微型保險十分陌生,本府應加強宣導,協助民眾善用,以照顧弱
勢族群。惟是否由本府預算支應部分,因社會福利一旦制定,終止不易,請社會局
審慎評估。
(三)本案立益甚佳,既可宣導中央政令,又可照顧弱勢族群。請社會局具體提出
本案對象數目、所需經費。本案若所需經費不多,則請社會局儘速與財政局、主計
處協商,本案係以女性戶長為主,請於母親節前提出,作為縣民的母親節禮物。
財源部份,請社會局檢討委外案件之成效,是否有其必要,施政順序應重新調整。
請社會局研議是否可勻支,或在符合捐款指定用途下,善用本府募得的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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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0013535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之規
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
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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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態樣
法條依據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法定罰鍰及怠金
額度(新臺幣:
元)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一雇主對求職者
或受僱者之招
募、甄試、進
用、分發、配
置、考績或陞
遷等,因性別
或性傾向而有
差別待遇者。
第7條、
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申訴案件(如違規廣告),
得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0萬元。
3.第3次:30萬元。
4.第4次:40萬元。
5.第5次以上:50萬元。
(二) 申訴案件
1.第1次:10萬元。
2.第2次:25萬元。
3.第3次以上:50萬元。
二雇主為受僱者
舉辦或提供教
育、訓練或其
他類似活動,
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
遇者。
第8條、
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0萬元。
(三)第3次:30萬元。
(四)第4次:40萬元。
(五)第5次以上:50萬元。
三雇主為受僱者
舉辦或提供各
項福利措施,
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
遇者。
第9條、
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0萬元。
(三)第3次:30萬元。
(四)第4次:40萬元。
(五)第5次以上:50萬元。
四雇主對受僱者
薪資之給付,
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有差別待
遇或以降低其
他受僱者薪資
之方式,規避
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薪
資差別待遇之
規定者。
第10條、
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0萬元。
(三)第3次:30萬元。
(四)第4次:40萬元。
(五)第5次以上:50萬元。
|
五雇主對受僱者
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
僱,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
別待遇者。
第
11條第
1
項、第
38條
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5萬元。
(三)第3次以上:50萬元。
六工作規則、勞
動契約或團體
協約,規定或
事先約定受僱
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
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
職停薪;或以
其為解僱之理
由者。
第
11條第
2
項、第
38條
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5萬元。
(三)第3次以上:50萬元。
七僱用受僱者30
人以上之雇
主,未訂定
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
揭示者。
第
13條第
1
項後段、
第38條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5萬元。
(三)第3次以上:50萬元。
八雇主於知悉前
條性騷擾之情
形時,未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措施
者。
第
13條第
2
項、第
38條
之1
處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0萬元。
(二)第2次:25萬元。
(三)第3次以上:50萬元。
九受僱者為第14
條至第20條之
請求時,雇主
視為缺勤而影
響其全勤獎
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
分者。
第21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10萬元。
十雇主因受僱者
提出本法之申
訴或協助他人
申訴,而予以
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
分者。
第36條、
第38條
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罰鍰。
(一)第1次:1萬元。
(二)第2次:5萬元。
(三)第3次以上: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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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3275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附「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
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
設備鍋爐等電力設施。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
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
第 三 條 汽力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一;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
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各行
業工廠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三。
第 四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
約、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電力設施(以下合稱既存電力設施),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與電力設施有關之設備
更換、擴增或其製程、操作方法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
放量之虞之電力設施,其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標準。
既存電力設施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
流程、設計圖說、設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桃園縣政府申
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五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標準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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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汽力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備註
硫
氧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化氣體燃料 50
物
SOX(
液體燃
料
>2500 60
,
以
≦2500 250SO2
表
示
)
固體燃料 100
氮
氧
化
氣體燃料
70
物
NOX(
液體燃料
,
以
NO2
表
示
)
固體燃料
附表二: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及燃油引擎機組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
空氣
污染物
排 放 標 準
備註
硫
氧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化
物
SOX,
(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液體燃料
>2500 50
≦2500 250
以
SO2
表
示
)
固體燃料 60
|
氮
氧
化
氣體燃料 401.燃燒設備熱量輸入
2.64×106 kcal/hr以上者
2.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物
NOX(
液
體
或
氣渦輪機組
複循環機組
100,
以
NO2
表
示
)
固
體
燃
料
柴油引擎機組
燃油引擎機組
200
附表三:汽電共生設備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空氣
排 放 標 準
備註
污染物
燃料
種類
排氣量
Nm3/min
濃度
ppm
硫
氧
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S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化
物 液料燃
>2500 60
SOX(
料
≦2500 250,
以
SO2
表
示
)
固體燃料 100
氮氣體燃料 501.混合燃料以下列公式計算其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AX+BY+CZ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排氣體積以乾基計算
氧
化
物
NOX,
以
NO2
表
示(
)
液體燃
料
>2500 100
≦2500 150
固體燃料 100
|
◆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勞源字第100015059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講座實施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有關團體辦理職場心理衛生宣導
講座實施要點
一、緣由: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職場,結合
政府、雇主及員工三方面共同努力。期待藉由強化職場安全、身心健
康理念及宣導企業界多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勞工健
康就業之目的。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條、精神衛生法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
(一)宣導身心障礙者進用、職場自然支持及樂活理念。
(二)加強勞工建立與維持家庭親友等社會支持系統,有效疏解壓力。
(三)預防勞工心理疾病發生,健全身心狀態,減少職業疾病、工安職災等
中途致殘因素。
三、計畫內容及申請作業:
(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場健康及安全促進宣導,課程內容應至少包含一小
時勞動法規課程(附件一)。
(二)連結社會資源,加強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預防心理疾病,健全身心狀
況,擬定及執行健康促進之目標與策略,重建健康安全的價值觀。
(三)宣導講座辦理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辦理地點以本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各公立或公設民營或企
業界之會議場所,以活化並促進本府相關場地之收益,同時向企業界宣
導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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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資格:
(一)設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內且依法登記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二)依法登記於本縣之縣級總工會、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包含同業公
會)、產業工會、勞資中介法人團體、具公益性質之社會福利法人團
體,且具有推展職場心理衛生宣導能力者。
五、申請方式及期間:
(一)受理申請起迄期間:於每年一月開始至九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理申請方式:將填妥之申請書(附件二),逕寄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
局人力資源科(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料經本府審核後,依核定補助內容及金額辦理之。
六、經費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每案參加人數三十人以下最高新臺幣二萬元,三十一人至九十
人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九十一人以上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每單位以
補助乙案為原則,並得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酌增補助場次。
(二)經費核實編列及支出,每場次項目如下:
1.講師鐘點費:內聘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一講
師以三小時為限)。
2.誤餐費:每人最高新臺幣八十元(活動時間上午超過十二點、下午
超過六點,始得支用誤餐費)。
3.講義印刷費: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4.雜支:最高新臺幣三千元(含文具紙張、郵資、茶水費及攝影費、
場地佈置等,每場次以一天為原則,每增加一天增加新臺幣
一千元)。
5.場租、清潔費:
(1)每場次(半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兩場次(一天)
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2)參加人數超過二百人每場次得以新臺幣兩千元計。
|
(三)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檢附成果報告表(附件三)、成果照片(含講師授
課、學員上課不同角度及核銷項目之照片至少六張)、上課講義教材、
滿意度調查表(附件四)、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及支出憑證(由申請單
位完成核章、講師鐘點費須納入年終所得)、講師資料及領據格式(附
件五)送本府核銷,以便辦理撥款手續。
七、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執行情形。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本府得命其於三十天內繳回溢領之補
助費用,且於三年內不得再提出本項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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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00150677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
訂定「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計畫
一、計畫目的:為關懷本縣低收入戶,加強改善低收入戶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執行機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發放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家戶,但寄養或機構安置個案不予發放。
四、發放標準: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節各發放慰問金,每戶新臺幣二千元。
五、發放日期:每年三節前一日劃撥入帳。
六、發放方式:將慰問金劃撥予各鄉(鎮、市)公所,再由各公所劃撥轉發低收入戶
帳戶。
七、實施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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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登字第5289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13388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登字第5289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起至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98,448,2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
正,逾期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在
地之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秘書處文書科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分)
標的物規格及製造
廠牌
出廠單數申請人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名稱型式廠商年月日位量金額
鋼胚130角*12m羅東羅東
11.03.14噸
2,000.00
$40,6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聯成
11.03.31噸
2,000.00
$40,2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筋
#3-280
慶欣
欣
慶欣欣
11.03.30噸
500.00
$10,500,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高亨
11.03.25噸
201.00
$4,060,2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鋼胚130角*12m聯成高亨
11.03.25噸
160.00
$3,088,000
桃園縣平鎮市
洪圳路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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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98,448,2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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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李家堡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37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家堡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李家堡土木包工業100年4月13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李家堡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李德焜。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游泳路2之2號1樓。
|
◆ 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4鄰、15鄰;高原村1鄰、11鄰;上林村2鄰、4鄰、6鄰、7 鄰、8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134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4鄰、15鄰;高原村1鄰、11鄰;上林村2鄰、4
鄰、6鄰、7鄰、8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整
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100年4月11日桃龍戶字第100000154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龍潭鄉「高平村14鄰、15鄰;高原村1鄰、11鄰;上林村2鄰、4
鄰、6鄰、7鄰、8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整
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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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1365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月26日至100年3月31日,批號1D10004080
.W.N共39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1365361號
附件:如主旨
|
◆ 公告李家堡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2,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8-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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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3月11日至100年3月31日,批號1D10004080.
X.N共67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處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
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
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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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 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0602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二)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及使用許可管制。
(三)許可證現場查核及缺失改善輔導。
(四)應申報年排放量對象輔導、審查及查核作業。
(五)掌握與檢討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六)空污費申報案件審查、建檔、現場查核、核收、結算及其他有關工作。
(七)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規審核、管制及查核事項。
(八)固定污染源清查作業。
(九)協助建立及推動工業區或其他固定污染源突發之空氣污染事件預防管理
及緊急應變機制。
|
(十)推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
管制作業。
(十一)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宣導及人員教育訓練。
(十二)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1年3月22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蘇振昇,電
話:03-3386021分機202。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 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06025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
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減量輔導作業。
(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管制。
(五)固定污染源輔導、監督定期檢測及網路或書面申報資料審查作業。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訊系統更新及維護。
(七)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與連線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
核作業。
(八)CEMS連線系統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九)3D光學雷達監測作業。
(十)協助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現場查核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
三、委託期間自100年3月24日起至101年3月23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蘇振昇,電
話:03-3386021分機202。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黃勝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0081 7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4801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黃勝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
00817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黃勝暉
96年桃縣字第
00817號
96年3月13日100年3月13日
|
◆ 公告鴻柏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3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471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鴻柏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31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
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鴻柏營造有限公司100年4月19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鴻柏營造有限公司
|
二、統一編號:16731360
三、負責人:徐嘉鴻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8279-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仁和路2段246巷96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
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鼎源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3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49891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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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佶盛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48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佶盛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佶盛工程有限公司100年4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佶盛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陳貴林。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德一街69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49-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文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00834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50406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文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
00834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有效期間
王文正
(96)年桃縣字第
00834號
10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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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鼎源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3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主旨:公告鼎源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30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鼎源營造有限公司100年4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鼎源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961654
三、負責人:黃麗汝
四、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1820-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新埔里同安街455巷3弄9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
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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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威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496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威奕土木包工業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威奕土木包工業100年4月20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威奕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邱奕華。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923巷8號。
四、組織性質:獨資。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50-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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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3月28日起至100年3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 ,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502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3月28日起至100年3月27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4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264148
三、負責人:蘇朝文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461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高楊南路771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
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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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林坤璋君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00815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504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林坤璋君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
第00815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證書核發日期證書有效期限
林坤璋
96年桃縣字第
00815號
96年3月03日100年3月03日
|
◆ 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28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502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自100年3月28日起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
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4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264148
三、負責人:蘇朝文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461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高楊南路771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
公報)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佳晨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登記乙案,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51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佳晨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請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佳晨土木工程有限公司100年4月2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佳晨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徐永國。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康莊路40 8巷10號1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5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51-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502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晉升等級(乙等升甲等)。
依據: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嘉富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04之1號
三、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7228-000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481790
五、負責人姓名:王雅娟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吳志宏(大地工程科技師)
七、資本額:新臺幣29,800,000元整(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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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余奕樟先生辦理開業登記證書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575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余奕樟先生辦理開業登記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鼎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余奕樟。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縣估字第00002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文化街568巷2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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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東社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5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1537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東社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0年5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100年4月20日桃平戶字第100000262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平鎮市「平鎮里、東社里」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
100年5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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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590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煥智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6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4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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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大園鄉「海口村7鄰、13鄰;內海村14鄰;圳頭村16鄰;南港村6鄰」等小地 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1562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海口村7鄰、13鄰;內海村14鄰;圳頭村16鄰;南港村6
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
100年4月25日桃大戶字第100000132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海口村7鄰、13鄰;內海村14鄰;圳頭村16鄰;南港村6
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6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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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受催告人林雪娥之戶籍登記催告書一件。 |
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德戶字第10000017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催告人林雪娥之戶籍登記催告書一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林雪娥之新生兒出生登記事件,因受催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特
此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戶籍登記催告書(桃德戶字第1000001710號)現由本所保管,受
催告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至本所服務台(地址:八德市興豐路304巷2號一
樓)領取。
主任 楊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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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590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煥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煥智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6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5號
四、事務所名稱:智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325巷28號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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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 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33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修正「 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案法規條文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或桃園縣入口網站/
政府資訊公開/公務檔案下載專區/財政局/財務管理科或桃園縣入口網站/法
規查詢/本縣行政規則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機關
副本:本府秘書處文書科(請刊縣公報)、本府法制處法規行政科、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92.2.24府財務字第0920039418號函公佈
93.11.11府財金字第0930296005號函修正
100.4.11府財務字第1000133664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建設發展
之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如縣公債及
國內外借款等;依時間之長短區分,可分為一年以內之公共債務及超過一年之
公共債務兩種。
四、一年以內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
(二)種類區分如下:
1.短期借款:主管機關得視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
關事宜;舉借時應以公開評比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經專案簽准以
議價方式辦理,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縣庫之行庫(以下
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
(2)本府應於代理機關開立「縣庫總存款透支專戶」,在契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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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當「縣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機關應即撥款
因應,以維縣政正常運作。
(3)本府應授權代理機關於「縣庫總存款戶」有存款時,逕予轉帳抵償
已透支之金額,惟代理機關應立即通知抵償之情事。
(4)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支。
3.其他:凡不屬前兩種者均屬之。
(三)債限額度:其種類得由主管機關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惟其未償還之
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
五、超過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目的: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所舉借。
(二)種類區分如下:
1.借款: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設基
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舉借時應以公開評比為原則,但有
特殊情形時得經專案簽准以議價方式辦理,並以訂定契約方式為之,惟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發行公債:應依本縣公債發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額度(流量債
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之比率,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
六、主管機關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支付利息
及償還本金;倘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事宜。
七、本府各項債務舉借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應於事後函送審計機關,如有變更亦同。
八、縣轄各鄉(鎮、市)公所之公共債務管理執行事宜,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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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權利計價投資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134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權利計價投資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
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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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權利計價投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府財產字第09903901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府財產字第1000134770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縣有財產管理機
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所訂公用
財產以外之一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權力: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力。
(三)計價投資:指本自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各機關(單位)計
價投資提供不動產、權力,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四)公營事業機構:指本府組織自治條例規定設置之事業機構;及審計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包括:
1、政府獨資經營者。
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
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四、本府得依政策需要或經評估認定有必要者,提供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權力,計
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或合作辦理整體開發經營使用。
五、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權力之計價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本府以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權力,計價投資公營事業機構,應專案簽准後依處
分程序辦理;計價投資合作辦理整體開發,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就開發經營事項,由管理機關(單位)擬定開發經營計畫。
七、前點開發經營計畫,應由執行機關(單位)敘明事由、評估有利及不利因素,
並擬定合作開發計畫之契約草案,報經本府核准後依處分程序辦理。
前項開發經營計畫之評估得委外辦理。
八、本府需分擔之合作開發費用,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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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權利計價投資作業要點
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執行機關為縣
有財產管理機關;必要
時,得委託其他機關
(機構)辦理。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主管單位為本府
財政處,執行機關(單
位)為縣有財產管理機
關(單位);必要時,
得委託其他機關(機
構)辦理。
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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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如有國有被占用不動產情事,請確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 用效益方案」及國有財產局100年3月30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 情形檢討會」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1427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各機關如有國有被占用不動產情事,請確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國有財產管
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國有財產局100年3月30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
用不動產處理情形檢討會」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0年4月15日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0394號函辦理。
二、本案截至99年底,財政部列管本府案件計有:農業發展局、水務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富岡國小,請上開機關就國有被占用不動產訂定被占用不動產清查
處理計畫,辦理清查、造冊列管並積極處理,處理結案前應向占用人追收使
用補償金,每年處理目標為被占用不動產筆(戶)數或面積之10%,上開計畫
請於100年5月6日前函報本府備查。
三、本縣其他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財產倘發現亦有被占用之情形者,亦應依說
明二、旨揭方案及會議紀錄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或於年度實施公有財產管理
檢核時查核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
四、前揭「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處理計畫範本請至國有財產局
網站(www.mofnpb.gov.tw)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專案計畫項下一、(五)強
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內下載參考;旨揭會議紀錄請至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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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專區下載(http://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農業發展局局長、本府水務局局長、本府警察局局長、本府消防局局長、本府富岡國小校
長室、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一)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改善各機關經管國
有被占用不動產問題為重要措施之一,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管理機關訂定被
占用不動產清查處理計畫,辦理清查、造冊列管並積極處理,處理結案前應
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每年處理目標為被占用不動產筆(戶)數或面積之
10%。
(二)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尚未進行通知占用人處理等行政作業,經
本局原以迄未處理列管者,請各機關於1星期內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局。
(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儘速將99年下半年被占用資料函送本局,
俾利彙整。
(四)申請撤銷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交通部建議倘位山坡地之農林作
物,為水土保持,請本局同意現狀移交,免砍除地上農林作物乙節,地上農
作物倘經各管理機關確認權屬屬國有者,本局得按現狀接管。至移交本局
前,得否要求原管理機關設置圍籬,應屬個案所涉安全性或避免再遭占用等
問題,宜個案認定之。
(五)針對會中與會代表所提問題,涉及通案原則部分,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4條、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公用財產由
各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使用,爰各機關占用訴訟費用應由各管理機關自行編
列,目前正值編列101年概算期間,請儘速檢討納編。如機關尚無訴訟費用可
支應,可檢討先以聲請支付(使用補償金)命令方式辦理,所需費用較少。
2.處理占用案件,應由管理機關先行檢討有無公用需要,倘有公用需要,應協
調占用人收回,協調不成,可採訴訟收回。如無公用需要,應申請撤銷撥用
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又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移交
以騰空為原則,例外得以現狀移交者,請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
動產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被占用處理原則)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
審查。
3.被占用處理原則第4點已明確規定,被占用使用補償金收取事宜,其收取係依
據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辦理,除有民法第129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
知日前1月起往前最長追收5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遷讓日。收取標準,按被占
用作房地、基地、庭院、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等情形,有不同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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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量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對部分占用人屬一大負擔,為加速各機關排
除占用,於98年9月修正被占用處理原則時,已於第4點第2項增訂減、免收
使用補償金規定,有關占用人於一審判決前返還占用之不動產,其酌減使用
補償金金額由各機關本權責決定。
4.目前本局各區辦事處、分處例行性勘查業務十分繁重,尚無法支援各公產
管理機關辦理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測量作業,仍請各管理機關自行洽地政
機關辦理。
5.被占用國有公用土地屬保安林地,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檢討不解編
者,應依行政院77年1月21日臺77經字第1959號函示洽該局接管。
6.各管理機關就被占用處理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業務如有開課需求,請以各主
管機關為單位彙整所屬機關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主辦,將開課需求、時間
和人數告知本局,本局將配合指派講師授課,以提高效率並節省時間。
7.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作墳墓者,涉內政部主管業務,目前實務上,合法墳墓
坐落之土地方可出租。與會地方政府是殯葬管理條例與處理違章建築的地方
主管機關,有較多籌碼可處理占用,建議以公權力協處,畢竟循訴訟程序,
不但時間上不經濟,訴訟費用又高。
8.被政府機關占用之國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
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倘該不
動產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屬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用
地者,除機關用地非指定供特定對象及用途使用,以及屬地方政府已闢建作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
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可由本局會同地方政府辦理管理機
關變更登記者,得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交本局接管
外,應於都市計畫或專案計畫變更後,且洽占用機關騰空後,再循序變更為
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
(六)彰化縣政府經管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段917地號國有土地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案,及經濟部水利署經管嘉義縣義竹鄉竿子寮段626地號等11筆土地遭占建
墳墓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等個案,本局將另案協處。此外,各機關處理
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倘仍有需本局協助者,請敘明案情,函送本局
研處。
(七)另為利各機關查閱國有公用財產之取得、管理使用、變更非公用財產作業,
以及被占用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本局網站首頁「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內闢
有專區,歡迎各機關多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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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紓解縣庫庫款調度因應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1510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紓解縣庫庫款調度因應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本案法規條文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或桃園縣入口網站/
法規查詢/本縣行政規則專區下載參閱。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法制處法規行政科、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政府紓解縣庫庫款調度因應措施
99.6.10府財務字第0990221748號函修正
100.4.21府財務字第1000151026號函修正
一、因本縣財源短絀,收支失衡,財務調度困難,為紓解縣庫庫款調度之壓力,特
依據預算法等規定,訂定本因應措施,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依照本措施確實控管。
二、歲入預算執行部分:
(一)預算列有補助收入之各機關,應積極向上級請撥補助款,俾利縣庫統籌調
度。
(二)加強歲入應收款之催收:地方稅務局之各項欠稅款及各機關之行政罰鍰,
應切實積極催收,必要時予以強制執行,以裕縣庫。
(三)各項重大歲出計畫,應擬具具體、詳實之計畫,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向上
級申請補助。
(四)各機關應詳細檢討本身業務範圍,本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致力各項開源
措施,以廣闢財源。
三、歲出預算執行部分:
(一)收支對列方面:
1.凡動支補助收入及收支對列支應之各項經費,均應於收入實現後始得動
支,若有本府配合款部分,應依計畫型補助收入入庫比例動支配合款;
款項未入庫前,非特殊必要不得先行動支,鄉(鎮、市)配合款工程,
|
應於配合款繳庫後,始得辦理發包。
2.支出數不得超過收入繳庫數,收入如短收則應相對控制、縮減支出。
(二)一般節約事項:
1.各項工程建設經費,除收支對列、重大災害或既定配合事項及建設基金
貸款支配者外,其餘未執行者,除緊要者陳核簽准繼續執行外,其他暫
時停辦或減辦;另已發包之各項工程,嚴格限制追加經費及設計變更,
發包剩餘款禁止移用。
2.資本門各分支計畫,非屬絕對必要,不得申請變更,亦不得相互挪用。
3.各機關、團體、民眾等補助或獎勵經費,除法令規定須支付、或既定標
準事項、或核准有案、或緊急迫切需要者陳核簽准辦理動支外,應停止
補助。
4.各項經費支用應力求撙節,與業務推動無關或非必要之紀念品、禮品之
採購、聯誼餐敘及各種誤餐費用,不得辦理或核支。
5.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設計、研究、訓練、考察、會議、研討會、刊物及一
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
6.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各項會議本節約原則不得浪費;文件印刷,不
得豪華精美;活動服裝製作,應儘量撙節。
7.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主管於核派加班時,應切實審核加班之必要
性,不得寬濫;各機關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應依規定處
理。
(三)庫款簽撥部分:
1.屬收支對列之經費:
各機關動支經費時,應檢附入庫資料(收入繳款書或歲入對帳單)。
2.各機關收到上級政府或其他單位撥款或匯款通知單時,請先行確認是否
已入庫(收入繳款書或查詢歲入對帳單系統),倘尚未入庫,請加會財
政局核對。
3.為因應庫款調度,庫款簽撥由本府財政局視庫存情形,依照下列順序付
款或彙整待付處理:
(1)屬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還本付息、重大災難救助支出。
(2)法定義務支出:如人事費(薪津、保險、退休、撫恤…等)
(3)經常支出:
甲、必要且具時效性之經常支出(如水電、電話、稅捐、郵票、油
料、辦公費…等)
乙、各機關支用之經常支出,將考量其時效性、依照本府收件次序、
|
考量其支付金額大小,依序或分批次付款或彙整待付處理。
丙、大額經常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陸續分批
次處理。
(4)資本支出:
甲、資本支出將依本府收件先後次序、考量支付金額大小,視庫存情
形,陸續分批次付款。
乙、大額資本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陸續分批
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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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因違反醫師法,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247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主旨:台端因違反醫師法,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100年3月25日100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乙案,業經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台端需接受懲戒「停業一個月並
接受額外8小時醫學倫理繼續教育」之處分,嗣後不得再有類似情事,違者將
再移付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三、有關懲戒「停業一個月」處分,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0年6月1日起開
始執行。另有關懲戒「接受額外8小時醫學倫理繼續教育」處分,需於101年
5月31日前完成,並向本府衛生局提出修習完成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銷案,違
者將再移付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四、台端若有不服,得於收受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縣
醫師懲戒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於申請覆審
時,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予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
確定。
正本:張○訓醫師
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中華民國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桃園縣醫師公會、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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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中華民國99年4月25日府衛醫字第1000002477號
本案於100年3月25日經本委員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第2案決議
被懲戒人 張○訓 男 執業機構名稱: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執業地址:台北市文山區○○○○○○○○○○
執業執照字號:北市衛醫師執字第B12057****號
上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被懲戒人予以「停業一個月,並接受額外醫學倫理8小時繼續教育之處分(額外醫
學倫理學分將決議書送達、確定執行後,被懲戒人須於一年內取得)」。
事 實
一、被懲戒人未落實手術部位再確認,導致將右踝關節鏡手術誤開為左踝關節
乙事,院方與被懲戒人坦承不諱。
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99年6月23日針對本案對外發布新聞
稿,進行說明與致歉(院長、骨科主任與主治醫師),並表示本案主要原
因,實為醫師在手術電腦排程時誤輸入為左腳,而病患進入手術室麻醉
後,醫生未依規定再對手術部位確認所致。
三、另本府衛生局99年6月22日至林口長庚醫院稽查、99年7月7日約詢張○訓
醫師,並參酌陳姓病患病歷,綜合研判,本案顯見病人安全未受特別重
視,標準作業流程及醫療常規未充分執行,醫療品質尚有改進之空間。
四、本案業經99年5月26日桃衛醫字第0990003321號函,告知被懲戒人將依違
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移請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並須於99
年6月12日前繕具答辯書函送本府衛生局。被懲戒人回函表示:「一、病
患於四月因右踝不適來門診,經檢查後發現右踝有一游離體,經詳細解說
後,病患於六月初回門診排定六月二十日入院,六月二十一日接受右踝關
節鏡手術,當時記載入手術登記本時誤植為左踝關節鏡手術,故於六月
十八日依據手術登記本輸入手術排程時輸為左踝關節鏡。二、病患於六月
二十日入院後,實習醫師訪視病患時,病患本人向實習醫師表明手術部位
應是右踝,實習醫師在右大腳趾做記號,回護理站也向護士表明手術部位
應是右踝,護士也向值班醫師說手術排程時輸錯,但沒人告知主治醫師,
也沒修改手術排程。三、六月二十一日早上查房時跟病人打招呼,僅詢問
症狀,病人回答蹲下仍舊不舒服,但沒提到哪一隻腳踝,跟病人說約中午
|
接刀,請病人耐心等候就離開了。當病患到等候室後,也向巡迴護士及麻
醉護士說要開右踝,巡迴護士也向病患說明會提醒醫師。但當病患接入手術
室後,另一位護士接替該名巡迴護士擔任巡迴職務,之間沒交班手術排程
輸錯,應開右踝之事,也沒告知醫師。所以全身麻醉後依手術排程準備左
踝,進行左踝關節鏡手術。而左踝的脛骨遠端關節軟骨有磨損現象,可解
釋病人症狀,處理後就結束手術。四、病患清醒後才發現錯誤,經跟病人及
家屬承認錯誤,取得同意後再次麻醉進行右踝關節鏡手術處理病灶。現病人
恢復情形良好。後已與病人和解。」
五、本案由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9年3月25日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由本委員會對
被懲戒人做出處分如主文。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
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三、醫師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
理之。」
四、本案已依醫師懲戒辦法通知被懲戒人於100年3月25日到會陳述說明。
五、有關本案雖經病患及家屬一再提醒,醫師仍開錯刀,顯見病人安全未受重
視,標準作業流程及常規未充分執行,醫療品質可謂堪憂,屬危害病人安全
之重大事件。雖被懲戒人表示現病人恢復情形良好,且已與病人和解,然
不能以上述之理由而免除其責,按醫療過程病患係屬相對弱勢,醫師本應就
其專業肩負保護病患之性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之使命,況該病患及家屬一再提
醒,醫師仍開錯刀,本案違規之情形毫無疑義,然考量該院與該醫療團隊亦
須負起連帶責任,且被懲戒人術後已與病人和解,會中亦表現出其反省之
意,按94年11月8日衛署醫字第0940058733號函釋略以:「…按懲戒旨在矯
正偏差行為,而非已停止執業為目的…」考量在影響民眾就診權益最小之情
況下矯正張醫師偏差行為。本委員會爰依醫師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
定,處分如主文。然本次會議僅就醫師個人進行懲戒,有關醫院與該醫療團
隊所需負起連帶責任部份,非委員會討論之範疇中,會後有關該院及其醫療
團隊所需負起相關行政責任部分,請主管機關詳查後依權責適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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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劉○○
委員 李○○
委員 許○○
委員 李○○
委員 洪○○
委員 孔○○
委員 廖○○
委員 傅○○
委員 趙○○
委員 張○○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被懲戒人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人請求
覆審,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與本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
審,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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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0016380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內容:「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相
關資料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河川管理科
(二)郵寄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5724
(四)傳真號碼:(03)3367140
(五)電子郵件帳號:088097@mail.tycg.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目前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係依據「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
規費收費標準」收取。然而,桃園縣境內縣管河川所占比例遠高過於中央管河川所
占比例。若依據「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向使用桃園縣縣管河川
區域民眾收取行政規費及使用費有失合理,乃基於公平原則,爰依據規費法訂定一
套合乎桃園縣境內縣管河川之使用行為規費計收標準。
本標準計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行政規費及使用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停止使用或因災害以致土地無法整復使用者之退費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
法規名稱說明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
擬訂定條文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明
定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收費之基準。
第二條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內為許可使用行為,
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行政規費收
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使用費收費
基準如附表二。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說明收費
基準依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二項原則,
其中行政規費所包含之內容有直接材
(物)料、人工等費用;使用費則是
依維護、管理等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
因素定之。
|
第三條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免依前條規
定收取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如附表三。
規費法第十三條說明主管機關基
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得免徵、
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第四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因特殊原因申請停止使用
或因遭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
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
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
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
用者,減免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退
還之。其保證金以不計息方式全數退還。
二、受洪水災害,土地仍得整復使用者,減半
徵收當年期使用費;已繳納者,減半退還
之。其保證金以不計息方式全數退還。
河川公地使用申請停止或因受災
致使用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
而訂定之退費辦法。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
附表一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行政規費收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
行政規費
一、種植植物
二、圍築魚塭、插蚵、
吊蚵
三、臨時性碼頭及臨時
性使用行為
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下列建造物:
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
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
鐵塔、污(排)水道、固定碼頭設施、電信設
施、停車場、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
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
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
審查費 40(元/件) 6400(元/件)
勘查費 200(元/件) 1000(元/件)
審查會費4600(元/次)4600(元/次)
許可證書費 50(元/張) 50(元/張)
說明
1.需召開審查會議之使用行為如下:
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停車
場、碼頭施設、臨時性碼頭、施設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
起降場或其它經本府認定有必要之建造物使用申請。
2.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不予審查。經審查後認為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
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及審查會費。
3.申請本縣縣管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使用,經審查符合規定,申請人
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許可書費後,受理機關始
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4.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
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5.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書者以每張五十元計收。
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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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使用費收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使用費保證金
種植植物每平方公尺○.八五元
按年使用費再加其百分之十五
收取;不足五百元者,以五百
元計
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每平方公尺○.八元
許可使用之土地每一公頃收取
一萬元;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公頃計
臨時性碼頭
依鄰近之河川區土地或水利用
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
分之八
按年使用費百分之十收取;不
足十萬元者,以十萬元計
臨時性使用行為
依鄰近之河川區土地或水利用
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萬
分之二
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
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
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
管橋、輸電鐵塔
依鄰近之河川區土地或水利用
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
分之四.五
污(排)水道、固定之碼頭設
施、電信設施
依鄰近之河川區土地或水利用
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
分之五
停車場、施設賽車運動場、
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夫
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
起降場、球類或其它運動
場、親水場地
依鄰近之河川區土地或水利用
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
分之八
說明
1.臨時使用行為以日為計費單位,其餘以年為計費單位。
2.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一次繳納許可期間之使用費,受理機關始
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3.分期繳納:
(1)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或使用行為為種植植物者,申請人得於繳納
期限內,向縣管河川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
限。
(2)申請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使用費,未如期繳納者,縣管河川管理機關應於
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使用費餘額,發單通知申請人,
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4.保證金:
(1)同一申請案件不同使用行為,保證金分別計算,統一收取。
(2)公有公用事業機構使用河川公地者,依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之河川管理辦法規
定,應繳納保證金尚未徵收者,應即補徵。
(3)申請本縣縣管河川區域內之河川公地使用,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表三規定之情形
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駁
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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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證金之繳交,除現金繳納外,得以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
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充作保
證金。
(5)保證金之退還方式以停止使用次日無息一次退還。
幣別:新臺幣
附表三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表
使用行為免收項目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
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二、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規定之
使用行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三、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就地整平使用行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四、已完成規劃治理之河段,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
水場地,或為河川區域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五、台灣電力公司設置輸電線路鐵塔及電纜管路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
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
使用費
七、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
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
收期間內之使用行為
使用費
說明
本表免收行政規費或使用費者均免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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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長主持慢速壘球賽開幕式活動 |
縣長主持慢速壘球賽開幕式活動
76隊、1500名球員參加5月1日舉行的慢速壘球賽開幕儀式,縣長除到場主持開球及擊球外,
並呼籲全縣支持棒球及壘球發展;桃猿lamingo隊洪總教練則呼應縣長,希望目前職棒戰績第一的
lamingo能代表桃園參加亞洲職棒大賽。
在這場充滿運動活力的比賽現場,縣長表示,自從桃猿lamingo進駐桃園縣後,已經不再觀
看美國職棒賽,而是將全副精神集中在lamingo的表現上,因為桃猿隊目前戰績排名第一;吳縣
長在開幕致詞後還與中壢市長、洪總教練分別下場為球賽開球及打擊,現場群眾則爭相接取三人
擊出的壘球,再排隊索取教練簽名球留念。開幕儀式前,大多數為排灣族原住民的魯加卡斯旅北
隊特別為大賽表演戰舞,魯加卡斯旅北隊員及眷屬們活力、生動的歌舞表演讓現場氣氛歡欣而熱烈。
本縣近年來積極推動棒球運動,結合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學的棒球隊伍總計112隊,是全
國棒球隊數最多的縣市。98年成立桃園航空城成棒隊的城市甲級棒球隊,更讓各級棒球優秀選手
都願意留在桃園,加上99年11月與現今桃猿隊所屬的民間企業舉行經營桃園國際棒球場的簽約儀式後,
桃園縣民每年至少可以觀賞到四、五十場以上的各項精彩棒球比賽,使桃園躍升為國內最完整的六級棒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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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ting the Softball Game Opening Ceremony
There were 76 teams, total of 1,500 players participated in the Softball Game in May 1st.
Mayor not only hosted the event, also asked the count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baseball
and softball. Coach Hong, the head coach of the Lamigo Monkeys, hoped that the team, which has
been in the first place in the professional baseball, can represent Taoyuan to attend the Asian
Series.
Mayor expressed in the speech that ever since the Lamigo Monkeys stationed in Taoyuan County,
he has not watched the Major League Baseball and only focused his concentration on the Lamigo
Monkeys. After delivering his opening speech, Mayor Wu batted the ball to the field along with
Mayor of Chungli and Coach Hong. Spectators fought for the balls after the kick-off and waited
in line for Coach Hong’s signature. Before the opening ceremony, Team Rujakas, mostly Paiwan
aborigines, with their families performed the warrior dance to bring up the joy and live
atmosphere in the stadium.
In recent years, the county has actively promoted a campaign for baseball sport. Combining 112
baseball teams from elementary schools, junior high schools, high schools and colleges has made
Taoyuan County to have the most number of teams in the country. After the Taoyuan Aerotropolis
was formed in 2009, many excellent baseball players were willing to stay in Taoyuan. In addition,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with the Lamigo Monkeys to run Taoyuan International Baseball Stadium
in November, 2010, residents in Taoyuan County can watch at least forty to fifty games every year.
This has made Taoyuan to be the most integrated baseball city with level six in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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