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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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36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1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客家委員會「106-107 年度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計畫」前期推動績
效評核獎項。
-主辦機關: 客家事務局
(一)特優 客家事務局
(二)良級
1.大園區公所
2.大溪區公所
3.新屋區公所
(三)普級
4.八德區公所
5.中壢區公所
6.平鎮區公所
7.楊梅區公所
8.觀音區公所
9.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榮獲「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計畫」全國唯一「特優」獎項 500 萬元,大
園、大溪、新屋等 3 區公所獲評「良級」各 50 萬元,八德、中壢、平鎮、楊
梅、觀音、龍潭等 6 區公所獲評「普級」各 20 萬元,總得獎數居全國之冠,
囊括 770 萬元獎勵金。本市係擁有 83 萬客家人的客家大都,本府以讓客家走
入生活、客家結合城市、客家成為台灣亮點為施政目標。營造客語生活環境並
非客家局一局的責任,各局處都應投入,本府應落實客語紮根,讓客語使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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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化,例如:教育局訂定鼓勵師生通過客語認證獎勵辦法、衛生局將「營造客
語友善環境」納入基層公衛服務。目前面對客語流失的情形,本府期能達成客
語公共化、生活化、普及化,「桃園的孩子都會說母語」的目標,也期望在整
個本府團隊的努力下,明年能再獲兩年期客語整體發展計畫的佳績與至少
1,000 萬元的獎勵金。
二、本府期能將綠能運具成為桃園特色,並結合環教場所的體驗,例如:溼地、親
水公園等。俟綠色生活指標規劃完成後,請各局處務必積極配合。
三、面對颱風可能來襲,請各局處加強戒備,尤其應作好防汛準備。
四、大園區兒童公園已落成,針對在地民眾期待管理中心共用部分,請民政局協助
完成社區共用之規定,並發函大園區公所及相關社區發展協會、里辦公室,俾
利其共用,以活化公共設施,相關設備之經費由本府支應,達成落實居民期待。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補助區公所轄內運動社團專題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各區公所加速辦理,並於期限內儘速核銷。
(二)明年請持續編列此筆經費預算,希望各機關通知相關體育團體,讓更多
運動社團及民眾受益。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2017 桃園綠色生活悠遊節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9 月 24 日在青塘園辦理之活動,請各局處共襄盛舉。
(二)請各局處如有相關優惠措施,可向業務單位聯繫。
三、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蘆竹區中正路至長興路(台四線)人行道改善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蘆竹區人口已突破 16 萬人,人口及車輛均快速成長。本案請各局處與蘆竹區公
所協調配合,儘速完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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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針對消防局報告之防颱準備部分,請相關機關仍應加強準備。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加強督導,各項工程務必如期完成。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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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227118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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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及「用水計畫差異分析報告內容及格式」,並廢止「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 10620211140 號
附件:
訂定「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及「用水計畫差異分析報告內容及格式」,並廢
止「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及「用水計畫差異分析報告內容及格式」
部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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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經招字第 1060230400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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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 1060237922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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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201064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部分規
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部分
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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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請本市 107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 1060226524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受理申請本市 107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動部 104 年 6 月 2 日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6034 號令修正之「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受理期間:自 106 年 10 月 5 日起至 11 月 5 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 107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
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請自行斟酌郵寄所需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有關本府 107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
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3 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
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
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
則,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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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高承暉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166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高承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承暉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承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二三街 26 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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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23484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核發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裕政先生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高裕政。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 0000○○號(核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 86 之 3 號 7 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規定申請核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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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龜山臺地生活圈等 1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2056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龜山臺地
生活圈等 1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
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起公告 30 天,並訂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龜山區公所 3 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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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生態遊憩生活圈等 7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205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生態遊憩
生活圈等 7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 7 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龍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變更大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石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五)變更復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六)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七)變更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起公告 30 天,並分別訂於下列時
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龍潭區婦幼館大禮堂(龍潭區
龍祥村干城路 30 號)。(說明第(一)案、第(三)案及第(四)案)
(二)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下午 2 時於大溪區公所 2 樓禮堂。(說明第(二)
案、第(三)案及第(四)案)
(三)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復興區公所 4 樓 401 會議室。
(說明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及第(七)案)
(四)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復興區拉拉山遊客服務中心 2
樓視聽教室(復興區華陵村 7 鄰 29 號)。(說明第(四)案、第(五)案、
第(六)案及第(七)案)
三、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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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 1060229405 號
附件:草案條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
三、「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
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
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二)聯絡人:簡國芬
(三)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 1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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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生態遊憩生活圈等 7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龍潭區、大溪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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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 |
(四)電話:(03)329-8600 轉 202
(五)傳真:(03)329-8051
(六)電子郵件:8001076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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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六浬內禁止拖網漁業作業」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811611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六浬內禁止拖網漁業作業」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六浬內禁止拖網漁業作業」草案總說明及說明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曾綺停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1499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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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三浬內禁止刺網漁業作業」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181161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三浬內禁止刺網漁業作業」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每年六月至八月期間三浬內禁止刺網漁業作業」草案總說明及說明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曾綺停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1499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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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尹華龍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4624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尹華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尹華龍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 02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 001○○○號
四、事務所名稱:國滔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 23 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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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奕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5454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奕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奕璋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秉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247 號 19 樓之 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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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王賢臻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4712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王賢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王賢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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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 02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 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賢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 13 號 5 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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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轄里編組調整案」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3240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樁位測釘第 10 案(龜
山區楓樹段 134 地號等土地)修正後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
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9 月 29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
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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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民自字第 106021471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轄里編組調整案」自 107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三項暨桃園市里鄰編組及區域調整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里結果:
(一)桃園區大林里新增大樹里、大興里新增大業里及忠義里新增福元里,計
增加 3 里,增里後桃園區共計為 79 里。
(二)龜山區樂善里新增文青里、楓樹里及精忠里調整增加楓福里,計增加 2
里,增里後龜山區共計為 32 里。
(三)蘆竹區福興里新增正興里、海湖里新增濱海里,計增加 2 里,增里後蘆
竹區共計為 39 里。
(四)龍潭區武漢里新增祥和里,計增加 1 里,增里後龍潭區共計為 31 里。
(五)大溪區仁善里新增仁美里,計增加 1 里,增里後大溪區共計為 28 里。
二、里範圍調整結果:
(一)大溪區一德里、一心里、田心里、福仁里、員林里、仁和里、三元里、
瑞源里、瑞興里與中新里,共 10 里範圍調整。
(二)八德區大智里與大宏里,共 2 里範圍調整。
三、本公告除張貼本府公布欄外並於本市桃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蘆竹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
四、旨揭調整案相關資料可於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http://cab.tycg.gov.tw 網站
中閱覽;旨案里界線確認圖資請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上傳至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網址:http://data.gov.tw/)之資料為主。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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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4071 號 |
【裁判字號】106,鑑,14071
【裁判日期】1060920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71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偵查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申誡。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李○○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
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李員自104年12月11日起擔任「○○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二)依李員之訪談紀錄表,前揭公司於102年2月6日設立,其係應朋友要求擔任
該公司監察人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另李員業於106年6月26日以
書面辭去監察人職務。
二、查李員擔任「○○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二、李員之訪談紀錄表。
三、李員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董事(監察人)辭職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自101年起任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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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4年12月11日起擔任「○○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規定。嗣於知悉其兼職違法後,已於106年6
月26日辭去監察人職務。
二、以上事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被付懲戒人為○○地產股份有限
公司監察人,持有股數0股)、及董事(監察人)辭職書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
人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調查時亦承認自104年12月11日起擔任上揭公司之
監察人,並有訪談紀錄表可資參酌。
三、按現任官吏擔任公司之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參照)。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
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
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是否受有酬勞。茲被付懲戒人既於任
職公務員期間,兼任○○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
責任。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
非屬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紀律鬆散
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逾期
未提出答辯,惟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
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
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順
委 員 黃○通
委 員 彭○至
委 員 姜○脩
委 員 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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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544地號等28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01067 號
附件:坵塊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興段 544 地號等 28 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
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規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
證工作計畫」之滲眉埤鄰近農地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蘆竹區內興段 544(部分坵塊)、556(部分坵塊)、722(部分坵塊)、
723(部分坵塊)、725(部分坵塊)、727(部分坵塊)、730(部分坵塊)、
731(部分坵塊)、740(部分坵塊)、741(部分坵塊)、742、777(部分坵
塊)、778(部分坵塊)、797(部分坵塊)、799(部分坵塊)、800(部分坵
塊)、801(部分坵塊)、818(部分坵塊)、826(部分坵塊)、847(部分坵
塊)、893(部分坵塊)、894(部分坵塊)、895(部分坵塊)、901(部分坵
塊)、903(部分坵塊)、904、917(部分坵塊)、956(部分坵塊)地號。
二、場址面積:共計 45032.7 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 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滲眉埤鄰近農地調查結果,旨揭等 28 筆地
號土地污染物銅項目最高濃度達 1,89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
準值為 200 毫克/公斤)、鋅項目最高濃度達 82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
管制標準值為 600 毫克/公斤)(單筆坵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
圖)。
六、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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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
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
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
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 減租或
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 月份(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及 9 月份(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第 1 期作及第 2 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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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項目 B 一般事業液體廢棄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 106023250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項目 B 一般事業液體廢棄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 106 年 9 月 14 日至 107 年 7 月 25 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辦理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一般事業液體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 488 巷 400 號。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國建三路 7-3 號。
(三)聯絡電話:03-438918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周孫有技正,電
話:03-3386021 分機 150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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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3829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7 月 25 日至 106 年 8 月 29 日,批號
Y1060808 共 1,509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
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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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慶富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803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慶富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慶富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廣達街 2 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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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行公告本市(原桃園縣)65 年度至 67 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 1060229375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補行公告本市(原桃園縣)65 年度至 67 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
依據:依據決算法第 31 條準用第 28 條規定及行政院 98 年 9 月 7 日院授主會字第
0980005423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縣 65 年度至 67 年度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縣總
決算歲入歲出簡明對照表及桃園縣總決算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合併平
衡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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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之 1 條規定之處罰相關作業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 1060229392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主旨:委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之 1 條規定
之處罰相關作業。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規定規範大眾捷運系統內之各項違規態
樣及裁罰金額,本府據以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
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二、委託事項如下:
(一)裁處作業:違規取締及裁處書製作。
(二)代收違規人繳納罰鍰並解繳市庫。
(三)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作業處理。
(四)未到案違規案件移請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
(五)債權憑證管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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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 167(部份坵塊)等 24 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0453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 167(部份坵塊)等 24 筆地號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 年-107
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 3 期之 3-1)監督及
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 102 年 6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28363 號公告、102 年 6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28364 號公告、102 年 6 月 2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28365 號公告、102 年 5 月 30 日府環水字第 1020702834 號公告依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10 條公告以
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6 年 4 月 7 日及 106 年 4 月 10 日進
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
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 167(部份坵塊)、237-2(部份坵
塊)、238(部份坵塊)、225、226、122-5(部份坵塊)、128-20(部份坵塊)、
128-22(部份坵塊)、116-51(部份坵塊)、475(部份坵塊)、476(部份坵塊)、
454(部份坵塊)、455(部份坵塊)、469(部份坵塊)、470(部份坵塊)、472(部
份坵塊)、473(部份坵塊)、474(部份坵塊)、487(部份坵塊)、216(部份坵塊)
地號;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 879(部份坵塊)、881(部份坵塊)地號;大園
區埔心段埔心小段 1136(部份坵塊)地號;中壢區山嶺段 87 地號等 24 筆地號
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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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彭孟國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28150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孟國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孟國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孟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八街 108 巷 8 弄 6 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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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沈素貞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2815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沈素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沈素貞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 0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沈素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文中路一段 123-4 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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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盧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2931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盧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中凱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盧中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 14 鄰中華路 181 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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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羅鳳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30862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羅鳳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羅鳳蓮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 0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 0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260 巷 20 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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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228445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洪嘉陽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洪嘉陽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嘉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三街 86 號 2 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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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勇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 106 年 8 月30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5640 號函)1 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6062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勇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 106 年 8
月 30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5640 號函)1 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80 及 8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6 年 8 月 18 日經民眾陳情於本市中壢區龍興里龍東路捕捉臺端所有犬隻
(晶片號碼:90004200028689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 106
年 8 月 18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5443 號公告。案經本處於 106 年 8 月 30 日
以桃動五字第 1060005640 號函通知林○勇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
人(林○勇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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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羅浮里、澤仁里及奎輝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228724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羅浮里、澤仁里及奎輝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17 條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9 月 18 日桃市復戶字第 1060003207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復興區「三民里、羅浮里、澤仁里及奎輝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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