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1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21次主管會議紀錄
1.產業文化館應擇優納入推薦行程,應重質而非重量,請親自踩線一遍,確認其具
備吸引力,並輔導配合採買及DIY體驗等活動。
2.客家文化之旅及原鄉部落等文化行程,亦應親自踩線,舉例如參觀客文館及原民
館等,應充分表達文化特色,加入多媒體、劇場及舞蹈等,讓內容充實緊湊豐富,
主動安排套裝行程及節目。
3.遊覽及飲食並非觀光的全部,本縣亦應加強觀光客的購物,設計良好購物場所,
提升吸引其消費。
4.本縣觀光應加強夜市行銷,舉例如於本縣住宿,即可搭配夜市行程,吸引旅客於
本縣留宿,並應加強本縣夜市特色及攤位擺設。
5.各項主題行程設計可交叉搭配,舉例如「產業體驗」不需全為產業館,可搭配其
他類型景點,使內容更多元。
6.除旅遊中心外,本府應與旅館業合作,提供本縣各項自由行資訊,並備有日、
英、韓、簡體等多種語言版本,可仿效觀光局之手冊,以旅館為主,列出半日、一
日、二日遊等行程、費用、接駁人數等,提供背包客向飯店櫃台洽詢參加套裝行
程。上述資訊應整理成為一冊,效果將遠較單張摺頁為佳,並可將資訊與高鐵結
合。
7.本縣觀光行程可列入職棒活動。
8.眷村等文化行程,應充實內容呈現,可請文化局協助設計,以加強旅遊深度。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台灣產業文化推廣中心」:請工商發展局加快辦理、儘速確定金額及面積事
項,所遭遇困難請於本府重大議題會報中提出,以便解決。
第2案應注意保留全程完整紀錄。
第10案「元智大學指標建築」:解除列管。
第12案「老街溪專案協調」:請將期程送研考會。
各專案期程下次(622)均應列入,並請依期程列管。
 
陸、臨時動議
 
一、文化局張局長壯謀報告:
今年桃園鄰舍節分為二場,5月21日為中壢場,5月28日為桃園場,歡迎各局處揪團
踴躍參加,並歡迎自行帶菜餚供襄盛舉。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長及參事、參議踴躍參與,並請文化局調查自願參加情形,本人將兩場次
都參與。
二、教育局吳代理局長林輝報告:
多位議員業與本府共赴本縣國小,關心營養午餐之廚房清潔及肉品安全問題,目前
狀況均頗滿意。
主席裁示:
(一)CAS的可信度及肉品藥物殘留標準問題,係屬中央權責;是否對廠商解禁部
分,本府依法應依據中央標準執行,為學童餐飲安全嚴格把關。
(二)本府組成專案小組,維護縣民食品安全,請農業局進行肉品源頭管理,就立
案、未立案之養雞場加強稽查,請工商發展局加強稽查傳統市場,衛生局加強肉
品、蔬菜、水果之檢驗,請教育局研議本縣任用的營養師可否照顧全縣營養午餐。
 
柒、縣政事務宣達
 
葉秘書長秀榮報告:
(一)縣政事務宣達非僅只秘書長可說明,議程應修正為「各機關協調事項」,並
置於臨時動議及主席政策指示之前。各局處如需秘書長傳達者,再向秘書長說明。
(二)請教育局注意本縣有否體罰問題。
(三)就同一事件會勘,應由主政機關申請派車,而非各處局各自申請派車,每車
卻未滿座,造成資源重複浪費。
(四)針對本府急件,可由本府人員如承辦人、各級主管自行跑公文,以縮短公文
流程,惟切勿由非本府人員跑公文,以免破壞體制。
(五)各處局長請注重公文品質,避免公文過於冗長。並請各局處確實依據分層負
責明細表辦理,非重大事項不需由本府一層決行。
(六)各局處恭請縣長出席之活動過多,請各局處長善加篩選。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本府積極加強食品衛生之把關。
(二)老街溪整治等重大事項之過程務必留下紀錄,並加強民眾的參予與了解。民
眾參與應使用動態影片或靜態圖片,呈現未來願景及意象,舉例如:工程圍籬並非
僅是冰冷的公文名稱,而可採用圖片喚起民眾的期待及嚮往。
(三)今年度預算樽節及明年度預算編列,須將本府經費用於有意義之重大政策
上;並請依據各項專案期程,編列入預算,俾利明年度執行;本府應將重大活動辦
好,其他各項效果不彰的小型活動則可省略,不需每月一項活動,而是每次會期均
有一項活動可讓人津津樂道。
 
玖、散會 下午17時08分
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養本縣平鎮高中、桃園農工、新明國中棒球隊記者會  縣長談話
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養本縣平鎮高中、桃園農工、新明國中棒球隊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0.05.20
 
各位貴賓及現場的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能參加這場認養記者會。桃園縣的棒球隊自桃猿隊加入後,共有6級棒球隊,是最完整同時也是全國棒球隊數最多的縣市。
目前桃猿隊的戰績是第一名,且自98年桃園縣三級棒球拿下三冠王,加上龜山棒球隊取得世界亞軍後,再度燃起大家對棒球的熱愛。
桃園縣的棒球隊也延續該熱能,有優秀的表現,如去年關懷盃青棒冠軍、青少棒亞軍、少棒冠亞軍等。 
 
    在歡慶建國百年的同時,本縣三級棒球再傳捷報,平鎮高中、新明國中在謝國城盃及協會盃,取得國手代表權,將代表我國參加亞太
及世界盃之棒球錦標賽。少棒部分,龜山國小、大勇國小及中平國小在教育部主辦的全國少棒聯賽中,擊敗來自全國的菁英,在170多隊中
脫穎而出,更是拿下冠軍及第5、6名的佳績。
 
    桃園縣的棒球隊不像職棒有其他資源,所以更需要大家的關心及贊助,感謝本縣縣籍委員、議員及民意代表的大力引薦,促成此次的
認養活動,更感謝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視環保議題的同時,支持棒運、回饋鄉里。希望民間企業的拋磚引玉,能讓更多企業效
法,為培育基層棒球優秀選手及台灣明日之光盡最大的努力,而各棒球選手也要拿出最好的成績,為國家爭取最高榮譽。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第三屆兩岸電影展」記者會 縣長談話
「第三屆兩岸電影展?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0.05.23
   
  第47屆金馬獎,去年在本縣展演中心圓滿落幕後,桃園人對電影的熱誠,現正持續的延伸到第三屆兩岸電影展。很高興兩岸電影交流委員
會看了金馬獎在本縣舉辦的情形之後,熱情邀約辦理兩岸電影展,讓縣民有機會可以看見許多對岸精緻的電影,也讓許多貴賓有機會到桃園
縣,看看未來到桃園可以在哪些地方拍片取景。
 
  桃園有著豐富多樣的面貌,又具有多元的台灣人文特色-包括眷村文化、客家文化、原住民文化及閩南文化等。除了天然美景與人文風情,
桃園縣從官方到民間對電影的熱情支持,更是電影工作者的一大助力!桃園人的熱情,在去年的金馬獎已經充分展露,海內外的貴賓皆有感受。
 
  「第三屆兩岸電影展」入選的六部大陸電影,將陸續在威尼期影城播映,希望桃園的民眾也能欣賞到大陸電影精良的製作品質及豐富的拍片
類型。感謝兩岸電影交流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們台灣的名導演李行先生,選擇與桃園合作舉辦。縣府也特別感謝地方有線電視系統台業者,
與我們合作在第三頻道推出「在桃園遇見李行?的週末懷舊影展,這些都是李導演在不同時期的重要作品,也是影響著台灣主流電影的經典佳作。
另外我們也特別辦理兩場戶外放映活動,希望藉此吸引電影人到桃園舉辦影展等活動及拍片。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桃園縣政府第62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2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5月18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專案名稱:全面河川區地價檢討
有關局處: 水務局、城鄉發展局、地政局
決議:本案由地政局為專案經理人。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單位:主計處
案由:研訂桃園縣政府100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草案)
工務局古局長沼格補充建議:
 
節約措施草案工程標餘款之規定,建請標餘款修正為得保留決標金額10%作為工程
預備金。
實務上,招標階段常設計為高於所編預算,惟經最低標之廠商競爭後,底價必會下
降,請主計單位審視時,勿限制超額設計。
警察局劉局長勤章補充建議:
本局99年度業務費已不敷使用,今(100)年度若控留20%,本局業務將窒礙難
行。
主席裁示:
(一)採古局長之建議,標餘款之規定,得保留決標金額10%作為工程預備金。
(二)本案係為本府訂定之整體目標,警察局若因業務執行而有所困難,請依本案 
   (四)之規定,敘明理由簽出,以免失之僵化,其他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
   節約之機關及基金亦同。
(三)明(101)年度預算編列時,將連同例行性業務一併檢討。
二、報告單位:觀光行銷局
案由:因應陸客自由行桃園縣觀光旅遊策略
李參議天正補充建議:
(一)陸客旅行團業者表示:本縣石門活魚因超出團員餐費預算,因此無法安排至
石門用餐。而本縣的優勢在於,因本縣住宿成本較台北為低,因此每團至少於本縣
住宿一晚。
韓國針對陸客旅行團的研究指出,應以於較偏遠地區建設平價飯店為主,並於飯店
周邊興建功能齊全的商場,以利消費。
(二)比照國外及其他縣市為促進觀光消費,常採用由廠商業者提供以消費抵免船
票或門票等措施,本縣亦可研議之,並於初期與旅行業者合作以建立口碑。
(三)本縣應藉由教育,將觀光向下紮根,讓縣民自小即認識桃園之美。
工商發展局陳局長淑容補充建議:
本府目前主政中原夜市之強化,並配合桃園市公所及中壢市公所強化觀光夜市。
原住民行政局林局長榮誠補充建議:
小烏來之天空走廊美麗驚險又舒爽安全,完工開放後必十分成功,本府應協請復興
鄉公所整理附近住家門面,美化景觀。
吳顧問鴻淼補充建議:
除陸客以外,日本及東南亞等地,尤其是華人,亦為本縣觀光爭取的對象。對日本
遊客而言,本縣虎頭山神社及水利系統亦具有歷史文化之吸引力。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一)請本府觀光專業人員全力以赴,請各局處提供相關建議,並強力行銷本縣觀
光意象。
(二)建議本縣捷運綠線以大溪埔頂作為起點,並以接駁方式至復興鄉,加強復興
鄉交通,提升觀光。
主席裁示:
(一)各局處應將觀光列入業務重點,共同推動。未來可請李天正參議為大家上課
分享,並請李參議與各處局溝通建立觀光行銷的觀念。
(二)在此設定本府目標:陸客自由行開放後,本府目標為90%陸客應停留於本
縣,至少停留半日,比如於本縣購物,而非僅逕赴機場。
(三)本府推動觀光應與專業人士如旅行業、飯店業、客運業、餐飲業等合作,以
搭配設計。
(四)可研議是否以歌曲行銷本縣特色、代表本縣形象。
(五)陸客自由行開放的城市不僅只上海及北京,請觀光行銷局注意。
(六)本縣觀光請注意下列事項:
政令
訂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 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 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 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 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九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 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 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8373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
  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
  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
  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
  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桃園縣
  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
  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編制表」。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改字第10050001741號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
 
部長 李述德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將地上權契
  約格式、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訂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 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 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 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 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 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九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府法規字第○九九○五八三○二三號令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 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 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附「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桃園縣
  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
  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桃園縣
  政府政風處編制表」、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組織科:組織編制、人事人員管理及綜合性人事規章等事項。
     二、人力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聘(僱)用人員等事
       項。
     三、考訓科:考核、獎懲、考績(成)、服務、訓練及進修、法制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等事項。
     四、給與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人事資訊系
       統管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股長、科員、管理師、助理
     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本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預算科:地方單位預算與追加預算案之審核、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
       案之彙編、特別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監督單位預算、特別
       預算與追加減預算之執行及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基金科: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核、監督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附
       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等
       事項。
     三、會計管理科: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之查核、總決算、
       特別決算之編造、總會計制度、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
       及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等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四、統計科: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及發布、經濟統
       計之調查、彙整及分析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員、
     管理師、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縣長
     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聘(派)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縣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進行輿情分析、召開
       委員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
       綜合發展計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之考評
       及施政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施政計畫及縣政重要案件管制、縣政督導會報、施政
       管考會議、議會議決事項管制、公文稽核及其他有關計畫管制等事
       項。
     三、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品質考核、簡政便民措施、為民服務措施、
       人民申辦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一九九九縣民熱線服務、聯合服務中
       心、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組等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研究員、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會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
        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八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五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管理員(一)
合計
四十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
  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科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六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六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室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稱一人與佐理員職稱
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合計四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及科員(薦
  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主任委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委員(九)~(十三)
由縣長聘(派)本府各
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
任。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一
組長薦任第九職等三
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
助理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二
組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十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
委任
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合計
三十三
(九)~(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專員及組員(薦任)職稱指
  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為地方制度法
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二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技士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ㄧ
會計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管理員(一)
合計
二十七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
該職等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
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為地方制度法
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二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一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管理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管理員(一)
合計
二十五
(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列表內所列科員(薦任)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簡任第十三職等一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十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二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一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合 計三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於本編制表內所列視察、專員及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
 
  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等,為地方制度法
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一職等一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十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
管理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四內二人得列薦任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五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三
會計室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人事室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
政風室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
合計五十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列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
  辦理法制業務。
訂定「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發文日期:府法規字第100019023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為管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縣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
         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
         限。
       二、自本縣各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
         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
         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購置、建置環境教育業務所需之設備及設施。
       五、進行環境教育研究、發展相關事項及業務觀摩、參訪等活動。
       六、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七、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八、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九、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十、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一、本基金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
       十二、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環保
       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
       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
       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九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專業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 十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
        (構)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製,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訂定「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19058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附「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由照顧者(以下
     簡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照顧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如附表一)。
 
     二、申請人與受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
       籍謄本。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五、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委託書 
       (如附表二)。
     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如
     附表三),並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第三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文件不齊應通知限期補正,並應自
     受理時起,或補正期限屆滿時起五日內完成初審作業轉送桃園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申請資料檢還申請人。
     申請案經本府複審駁回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申復,不予受理。申復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於當月十五日前經本府核定者,自核定當月發給本津貼;於十六
     日後核定者,自核定月次月發給本津貼。
第四條  本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申請人、督導人員並應
     主動向鄉(鎮、市)公所或本府通報:
     一、受照顧者死亡或失蹤。
     二、受照顧者及申請人未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二
       條及第三條規定。
     三、申請人服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經本府督導人員輔導仍未改善或
       未遇次數達三次以上。
     受照顧者死亡或失蹤時,其發生在當月十五日前,不予發給本津貼;發
     生在十六日後,發給全額津貼。
     溢領本津貼,得以現金或匯票方式繳回本府。 
第五條  申請人以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者,撤銷原核發
     津貼,並通知限期繳納已領取之補助費用。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鄉鎮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附表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申請人(照顧者)資料
姓名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前) 年 月 
身分證
字號
戶籍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居住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與被照顧老人關
匯款
郵局
郵局
局號
應備
證明
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戶籍謄本□3.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4.其他證明文件,請說明:
切結
1.申請人確實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
2.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縣且有實際居住及照顧之實。 
3.被照顧者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
顧服務補助。
4.經社會局核准請領本項津貼補助款,願意接受主管機關派員不定期到家訪視及查核。 
5.以上如有不實,願繳回本項津貼補助款,並負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貳、被照顧老人資料
 
姓名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身分證字號
戶籍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居住
地址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否 □是,每月 元。
已接
受補
助項
□1.居家服務補助 □2.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3.已進住機構收容安置 □4.被照顧者未
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5.其他 □6.以上皆無
應備
證明
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戶籍謄本□3.醫院出具罹患長期慢性病證明/特定病症診斷證明書□4.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ADL)重度以上評估量表□5.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6.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之證
明□7.其他證明文件
 
鄉(鎮、市)公所
初審
調查人承辦人單位主管
機關
首長
 
參、社會局審核調查意見
受理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查事項如下:(符合於□打勾)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縣 □2.被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被照顧者未接受收容安置、居
家服務、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被照顧者失能程度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被照顧者具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衛生所開立之罹患長期慢性病/特定病症/特定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6.照顧者
與被照顧者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7.照顧者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
贅夫者及其配偶 □8.被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9.照顧者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
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1.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縣且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2. 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意見欄:社工員
核章
 
□1.審查核准補助;補助生效日: 年 月 日起
□2.審查不符補助資格。說明:
核承辦人
單位
主管
 
說明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
     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3.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
     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特定病症
     項目之一(如附表三)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者。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說明二:申請人(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籍並實際居於本縣。2.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3.屬下列規定之一者:(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
     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3)受照顧者二親
     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說明三: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評估量表評估辦理單位: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衛生所。
附表二
 
委 託 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向桃園縣鄉(鎮、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特委託君代辦相關申請事宜,如有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正
當之方法而申請補助者,願負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縣 鄉(鎮、市)公所、桃園縣政府
 
 
委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受託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電話:
與委託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處 黏貼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三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標準 
一、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二、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三、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四、植物人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五、失智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六、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七、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八、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九、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十、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十一、精神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公告
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793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均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安營造有限公司100年5月1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安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4611-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高楊南路771號1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264148
 五、負責人:蘇朝文(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1798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4月14日至100年5月2日,批號1D10005030.
   X.N共93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1798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4月14日至100年5月2日,批號1D10005030.
   W.N共16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存留,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檢字第10011000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環境樣品委託檢測工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氣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二)水質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三)廢棄物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四)土壤環境樣品檢測工作。 
 (五)其他經指定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0年6月18日起至101年6月17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科劉貞淮,電
   話:03-4331718分機909。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更正縣定古蹟「桃園縣忠烈祠」定著土地範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010609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縣定古蹟「桃園縣忠烈祠」定著土地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原內政部83年2月15日台(83)內民字第8378520號公告之「桃園縣忠烈祠」
   古蹟涵蓋範圍:桃園縣桃園市大檜溪段833-2、835-2、836-3、836-4、
   836-5、839-5、839-7、839-13、839-14地號。
 二、更正後之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桃園縣桃園市三元段32、39、40、41、
   44、56、57、58、59、66-1、68、69、70、71、72、77-1、79-1地號,建
   築主體包括神殿、拜殿、門樓、管理室、西淨、東沐、儲藏室、倉庫及附屬
 
   設施(建物面積為613平方公尺)。
 三、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
   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
   處分機關(桃園縣政府,地址:桃園市縣府路2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提起訴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綜合管理 計畫』,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008009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0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綜
   合管理計畫』,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環保局辦理『100年度桃園縣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綜合管理計畫』管理事
   項包括:
  (一)掩埋場營運管理成效強化及確保改善工程品質。
  (二)焚化底渣與飛灰穩定化物品質管制及查核監督工作。
  (三)本縣之裝潢修繕廢棄物收集、清運、處理及回收再利用體系之監督管理。
  (四)本縣區域垃圾焚化場監督及查核評鑑管理。
  (五)「本縣區域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委託經營管理」勞務委託契約履
    約管理。
  (六)本縣修惜站訪視及交流會輔導管理。
  (七)本縣區域垃圾焚化廠空氣污染物監測資訊電子顯示看板維護管理。 
  (八)本縣區域垃圾焚化廠(場)回饋金業務監督管理。
二、本府環保局依規定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上揭管理事宜,自100年1月
  14日起至101年1月13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縣
  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82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黃挺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挺祚。
公告委託博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自中華 民國100年4月27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008011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博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
   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起實施。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環保局辦理『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事項包括如下:
  (一)本縣區域焚化廠產生底渣與飛灰穩固化物處理。
  (二)整建營運相關費用之負擔。
  (三)建築物及相關設施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四)環境維護。
  (五)編制資產清冊。
  (六)緊急調度。
 二、本府環保局依規定委託博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揭事項,自100年4月27
   日起至110年10月08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
   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24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大觀路2段41號。
 五、申請原因: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立華土木包工業自100年3月4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03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華土木包工業自100年3月4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華土木包工業100年5月17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 立華土木包工業。
 二、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79-001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里中埔二街202號8樓。
公告立華土木包工業自99年5月3日起補辦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839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立華土木包工業自99年5月3日起補辦自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立華土木包工業100年5月12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 立華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陳功霖。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79-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里中埔二街202號8樓。
   (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9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88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1月19日起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16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054430。
 三、負責人:賴忠永。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0498-002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一段601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98年6月11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10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98年6月11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0498-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一段601號。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054430。
公告立華土木包工業自100年3月4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9827452
 五、負責人:陳功霖。(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名賞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02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名賞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名賞工程有限公司100年5月1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明賞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鍾祖華。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玉山里復興路418巷22號。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56-000號。
  備註:請本府秘書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98年6月11日起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五、負責人:賴忠永。(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2988號
 
主旨:公告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乙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黃雅芬乙名。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27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鄭玉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玉樹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吉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南京街26之1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寬揚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27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寬揚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寬揚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6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大溪鎮仁和里17鄰廟前22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麗惠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46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江麗惠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麗惠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1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8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麗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明德里龍山街57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相琪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46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相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相琪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63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神龍路29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日起自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59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自99年1月1日起自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常勝營造有限公司100年5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常勝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910137 
三、負責人:鄭金貴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648-001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興五街34號1樓(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方琦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468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方琦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方琦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264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89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琦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80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59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常勝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常勝營造有限公司100年5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常勝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648-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中興五街34號1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910137 
五、負責人:鄭金貴(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1961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金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7006-000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庸路八十八巷二十三號二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393178 
五、負責人:郭迪麟(請秘書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利民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20392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利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利民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3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92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利民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531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王建國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1994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王建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建國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5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9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二段69號3樓
 
縣長 吳志揚
台端因違反醫師法,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2976號
附件:速件
密等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主旨:台端因違反醫師法,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乙案,業經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台端需接受懲戒「警告」之處
   分,嗣後不得再有類似情事,違者將再移付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三、台端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縣
   醫師懲戒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於申請覆審
   時,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予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
   確定。
 
正本:薛○○醫師
副本: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醫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府衛醫字第1000002976號
本案於100年3月25日經本委員會100年度第1次會議第1案決議
被懲戒人 薛○○ 女 執業機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執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A2240*****號
           身分證字號:A2240*****
  上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經桃園縣政府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
決議如下:
主 文
  被懲戒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 實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99年3月10日至林口長庚醫院之稽查紀錄、99年4月9日被懲
    戒人至本局接收約談紀錄,有關被懲戒人在未親自診察病患吳童之情況下,
    口頭授權由親自診察病患吳童之雷醫師、劉醫師分別於病患之病例(會診單
    上)中,代替被懲戒人簽名乙事,院方與被懲戒人坦承不諱。
  二、本案業經99年5月26日桃衛醫字第0990003321號函,告知被懲戒人將依違
    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移請本會審議,並需於99年6月12日前繕具答辯書函
    送本府衛生局。被懲戒人回函表示:「林口長庚醫院眼科(下稱本科)於99年
    1月4日接獲小兒加護病房會診單後,當日即由合格醫師進行診視,雷醫
    師當時依臨床專業判斷為內斜視及暴露性角膜炎,其原因為lymphomatoid 
    granulomatosis侵犯眼窩及周圍之軟組織導致眼球突出,眼瞼無法閉合,主
    要是由全身化學治療來控制眼窩腫瘤以減緩眼球突出,無法以眼科之局部處
    置根治,因此僅能針對暴露性角膜炎盡力以人工淚液、藥膏、預防性抗生
    素、及紗布遮蓋盡量減少角膜暴露面積進行治療,以加速角膜表皮缺損癒
    合,並避免感染造成角膜潰瘍。以上6次會診均由本科合格醫師診治。因雷
    醫師與劉醫師皆曾為病童所罹疾病即「暴露性角膜炎」在學理上之治療方式
    諮詢本人(薛醫師)之意見,故循例於會診單上加註本人(薛醫師)之姓名備
    查。」
  三、本案由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於99年3月25日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由本委員會
    對被懲戒人做出處分如主文。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會診之目的,乃在共同診斷找出病因,尋求最適當之醫療處置,俾使 
    病患獲最適切之醫療照護。然本案被懲戒人所指導的眼科醫療團隊或已掌握
    病童眼疾之病情及療程,然被懲戒人未親自診治病人,及口頭交代雷醫師與
    劉醫師代簽其名於病童之病歷乙事,係屬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已違反醫
    師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案爰依醫師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如主文。
  二、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
    以外之業務上不當行為。」
  三、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令接受額
    外之ㄧ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
    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四、醫師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之。」
  五、本案已依醫師懲戒辦法通知被懲戒人於100年3月25日到會陳述,惟被懲戒
    人因剛生產無法出席,故委託楊君、巫君列席代為說明。
 
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劉○○
          委員 李○○
          委員 許○○
          委員 李○○
          委員 洪○○
          委員 孔○○
          委員 廖○○
          委員 傅○○
          委員 趙○○
          委員 張○○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被懲戒人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人請求
覆審,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予本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
審,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魯班公宴-桃園工藝家聯展活動
魯班公宴-桃園工藝家聯展活動
 
    端午節是重要的傳統民俗節慶,卻很少人知道端午節過後兩天(農曆五月七日)是魯班公的生日。縣府文化局特別企劃以宴請魯班公的概念,
從6月2日至26日在一樓大廳舉辦「魯班公宴-桃園工藝家聯展」,猶如藉桃園工藝家們創作精良的工藝品,為魯班公獻藝慶生。
 
    魯班是春秋時代的工藝之神,「班門弄斧」典故即源自於此。本次魯班公宴是一場工藝精品的視覺饗宴,透過桃園縣工藝家的手藝為魯班公
祝賀生日,更結合文化局民國78年成立的全國第一座傳統家具主題展示館─中國家具博物館的經典傳統家具共同展出,將博物館中供奉的魯班公
牌位請至一樓展場特設之主案桌,表達對縣內各項工藝發展之重視與期許。
 
    「魯班公宴-桃園工藝家聯展」邀請本縣16位工藝家展品參與展出,品項豐富多元,其中有民族薪傳獎得主游禮海先生景觀宏大、工寫兼具
的「大觀」山水木雕及薪傳神桌,代表大溪木雕的精良之作。還有獨家展出泰雅族失傳已久的貝珠衣、深具工筆花鳥特色的刺繡精品及少見的空
心玻璃作品等,更有陶藝、竹編、銅雕各類創作,展品表現出恢弘之器度,亦呈現匠心獨具的精細工藝。
 
    本展開幕當日,邀請多次榮獲全國比賽前三名的龍華科技大學民俗藝陣社,透過傳統藝陣元素加上年輕人的創意,表演聲勢浩大的創意宋江陣,
更特邀本次展出的工藝家,即席示演空心玻璃燒製與泰雅族傳統水平機織法等,為魯班公歡喜慶生,更期望呈現出桃園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根基,
歡迎各位桃園縣民共同參與!
 
Celebration for Lubangon – Joint Exhibition in Taoyuan
Dragon Boat Festival is an important tradition, but not many people know that two days after this festival 
(May 7 of the Lunar calendar) is Lubangon’s birthday. Taoyuan County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has hosted events 
in the lobby from June 2 to 26 to celebrate Lubangon’s birthday with creative and unique handicrafts by artists in Taoyuan.
Luban was the god of handicraft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The legend of “teach fish to swim” was originated 
in this period of time. This celebration for Lubangon’s birthday has provided visual and sensational experience through the 
works of various artists in Taoyuan and combing the theme of exclusive furniture at the Museum of Chinese Traditional Furniture. 
Lubangon’s ancestral tablet at the museum was moved to the main table at the exhibition area in the first floor, expressing the county’s 
expectations on the handicrafts’ development.
Sixteen artists were invited to this celebration with their works, including the National Heritage Award winner, 
Mr. Yu Lihai’s landscape sculpture and altars, Atayal’s lost art (clothing with seashells), exquisite fine needlework with flowers 
and birds and other rare glasswork. Creations of potteries, bamboo collections, and bronze wares were also included. 
The day of opening ceremony, folk skit club from Longhua University was invited to perform Sung Chiang Battle Array with the 
elements of folk custom and young people’s creativity. The invited artists demonstrated the making of hollow glass and Atayal woven works. 
All were to celebrate Lubangon’s birthday and hope to present a foundation for the industry of culture and creativity. Residents in Taoyuan, 
welcome to join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