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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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7次縣政會議紀錄 |
(一)要點第三條增列(八)本縣律師公會代表一人,同條(九)改為其他對宗教
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二)本案修正通過。
五、提案單位:地方稅務局
案由:為本局經管本縣縣有龜山鄉山德段725-2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擬變更非公
用財產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由財政局接管後妥善運用。
六、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為因應驟雨及颱風可能造成縣內道路淹水,請各鄉鎮市公所儘速疏通道路側
溝及排水路,並定期做好地下道抽水設備檢查及維修工作。
水務局李局長戎威補充說明:
本縣易淹水區域有 241處,現已列管,未來會進行追蹤。易淹水區的主要問題為道
路側溝堵塞及區域排水不良,請各公所配合改善;縣內四溪流的整治,本府會逐年
爭取預算執行。另消防局會在豪雨特報發布時,對易淹水地區啟動預警系統,供各
公所、路權單位及村里長進行災情監控及應變,避免水患發生。平時的管理及定期
的清理才是解決水患的根本之道,豪雨時請大家注意水情發展,才能即時應變。
主席裁示:
請各鄉鎮市全面加強對道路側溝排水及地下道抽水系統的檢查維修。另請消防局委
由中央大學更新所有淹水潛勢圖的相關資料,於雨後10分鐘後即知何處會淹水,完
善的診斷機制俾利通知村里預先應變;並請水務局爭取經費打通因公共工程導致排
水阻斷之區域及提供公所有關防汛資料之其他細部數據及地點。
陸、臨時動議
一、環保局陳局長世偉報告:
今年4月縣長與本局同仁、鄉親及縣內10位小學生共同拍攝的「河川之歌MV」,為
全國第一首河川之歌,與大家分享。
二、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一)北橫旅遊節感謝各單位的協助與支持,讓第一道彩虹-天空步道一推出即成
為全國亮點,更特別感謝復興鄉及大溪鎮對於交通的疏導與環境的整理。
(二)8月6日農曆情人節,本府將與觀音鄉公所協調縣內觀光工廠及旅館業者,推
出「幸福一百 情人列車」,於觀音海水浴場辦理大型演唱會,邀請大家一同來參
加。
五酒桶山為本府去年爭取的交通部觀光局區域觀光旗鑑計畫補助的登山步道之一,
對於步道方向指引牌及解說牌請大家惠予指正需改進之處。八月份本局將推出桃園
縣步道巡禮褶頁,介紹登山步道及動植物資源,提供縣民休閒活動的參考。
三、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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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烏來風景區交通案,請縣府協助,俾利帶來觀光休閒效益。
主席裁示:
天空步道是以有限經費所辦理的大效益活動,請本府同仁及各鄉鎮參考;虎頭山資
源很多且產權多屬公部門,亦可規劃辦理。
對於北橫整體的交通管理運輸,包括接駁方式、指示及等候時間告示牌,將由副縣
長統合警察局、交通局、工務局、觀光行銷局、環保局、復興公路段及復興鄉公所
成立專案小組,將大溪、復興及龍潭的自然、人文、美食及各族群文化串起來,讓
此區發展為休閒觀光重點。
柒、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成立工程品質督導小組」案解除列管。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遠見雜誌最近公布的民調資料,本縣進步很多,惟施政滿意度仍有很大的成長
空間,請大家加強。很多工程的建設皆與各鄉鎮市有關,舉例如與中壢市及平鎮市
公所合作的老街溪整治案、未來要委請大溪鎮及龍潭鄉公所合作的花卉園區案,以
及蘆竹鄉、龜山鄉及桃園市公所合作的南崁溪亮點計畫等,都要請大家同時配合,
讓桃園的氣勢提高。對於民眾住在當地縣市的幸福感一題,本縣為第四名,前三名
皆為田園風光較多的縣市,因此在都會型縣市的排名中,桃園縣是遙遙領先,值得
大家鼓勵,繼續努力。
二、本縣各鄉鎮市社會福利不一,推動社會福利政策,尤其是發放現金,一旦開始
發放,就很難收回,正是「易放難收」;發放後若財源不足,將會造民怨,大家應互
相協調。本縣100年自辦社會福利項目共16項,計5.5億元。
13鄉鎮市本為一體,過度的福利競爭易造成各鄉鎮市間的壓力,若社福支出不斷增
加,將排擠縣政建設經費,反而讓民眾感覺未蒙升格之利,卻發現福利縮水。為避免
日後本縣福利措施執行困難,各公所對社會福利政策應有共識如下:
(一)維持現有福利項目,不增辦或加碼。
(二)花小錢做大事,用實物取代現金。
(三)尊重地區屬性,如機場、水庫、垃圾場所在地的特種回饋金應予保留。
(四)錢要花在刀口上,福利資源優先貼補弱勢團體。
(五)補助標準應統一。為避免一縣多制,請各公所與代表會多作溝通。
玖、散會 上午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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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100年7月6日第797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陳鄉長志謀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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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24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2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7月8日下午15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一、專案名稱:本縣易淹水地區處理方案
相關局處:交通局、工務局、水務局、消防局、環保局、各公所
主席裁示:由水務局李局長擔任專案經理人,並請依第797次縣政會議指示辦理,擬
定工作要點及相關局處工作項目。
二、專案名稱:北橫交通整體規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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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局處:交通局、警察局、觀光行銷局、工務局、公路總局、復興鄉公所、環境
保護局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
相關局處請加入衛生局。
主席裁示:
(一)由李副縣長擔任專案經理人,並請依第797次縣政會議指示辦理,交通局負責
交通規畫、警察局負責交通維持、觀行局負責相關措施、工務局負責相關工程、公
路總局係負責復興公路段、復興鄉公所及環保局請加強環境清理。
(二)天空步道週一公休乙節,請注意如下:公休時間應廣為周知,以免民眾遠道
而來卻撲空。公休並非源於維修需要,而係肇因於人力不足,現在適逢暑假,觀光人
潮踴躍,請觀光行銷局將研議增聘人力列入專案之中,比較聘請人員之經費與人潮帶
來的經濟效益。
三、專案名稱: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國際認證
相關局處:
(一)交通-交通局、環保局、工務局、城鄉局、地政局、水務局、文化局、農業局
(二)衛生-衛生局、社會局、教育局、消防局、警察局、原民局、客家事務局
(三)研考-研考會、觀光行銷局、工商發展局
(四)財政-財政局、主計處、秘書處
主席裁示:本案先組成推動委員會的方式,暫不列為專案。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單位:衛生局
案由:打造高齡友善桃園健康城市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本案國際指標有32項,其中多項指標本府已達成,惟卻尚未整合;本府指標應建立
約20至30項,以便作為施政目標。各局處應積極認領指標,努力達成。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補充建議:
本局將提供低碳桃花源指標予衛生局。
主席裁示:
本案尚無具體工作項目及期程,因專案需十分具體,有詳細的工作項目、期程及預
算,本案暫不列為專案。本案目前需工作連繫、形成共識、目標討論,請先組成推
動委員會。
二、報告單位:交通局
案由:桃園縣智慧交控系統未來發展規劃
主席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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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電腦分析所得資訊以外,警察局交通隊亦可提供實際經驗予交通局,以供
設備設計參考。
(二)請本府研考會將本案列入智慧城市之重要指標。
(三)北橫道路亦應研議建置顯示民眾到達目的、等待接駁車尚需多少時間等訊息
的裝置,十分實用且可形塑本縣人性化、先進的形象。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報告: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本府共16案未填報:警察局3案、教育局
7案、工務局2案、水務局1案、其餘3案為各公所,請積極加強填報,以便數據提供
本府進行施政規畫參考。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報告:
民生大樓已提報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青年住宅,該委員會刻正委託學者進行評估規
畫。針對作為辦公廳舍使用部分,學者建議朝混合使用的方向辦理。且未來若規畫
為青年住宅,中央目前尚未表示係由中央或本府辦理執行。
工務局古局長沼格報告:
有關民生大樓部分,若辦公廳舍與住宅混合使用,將發生管理維護問題,且因該大
樓全數生活機能系統均需重建,若僅一部分作為辦公廳舍,系統難以與住宅分割。
葉秘書長秀榮:
(一)「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專案:民生大樓太過老舊,十分不宜作為青年
住宅,將徒然耗費規畫時程。
(二)「桃園埤塘活化」專案:本專案內含高達25個計畫,請重新檢討,剔除實務
上無可行性者,以免本案淪為口號。
李副縣長朝枝:
(一)「LPGA」專案:請相關配合局處於下週前,將所需費用提報體育處統一彙
整。
(二)「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專案:有關民生大樓部分,請城鄉局清楚向公
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該大樓原為國宅,惟因標售情況極為不佳,方改為辦公廳舍;
且該大樓如此老舊,每戶坪數頗小,再行標售,是否將重蹈覆轍?並告知可能整修
經費及可能賣出價格。未來若發生整修後卻銷售不佳之情形,將再行整修為辦公廳
舍,此舉徒然耗費時間與金錢。
主席裁示:
(一)「LPGA」專案:本縣於10月、11月有許多國際運動盛事,舉例如棒球、羽毛
球、網球及高爾夫球,請觀行局配合加強宣傳。
(二)「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專案:請城鄉局即刻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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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大樓確實過於老舊,不適合作為青年住宅;且該大樓原即規畫為本府辦公廳舍
使用,未來並非蚊子館,若該委員會無法馬上決定,而需等候評估,則請該委員會
無須進行評估,本府可另覓其他適合地點作為青年住宅使用。
(三)「桃園埤塘活化」專案:請城鄉局將25個計畫提重大議題會報討論,以確認
需執行的項目,應發揮花小錢做大事的精神,選擇2年至3年內可看見執行效果者。
(四)「台灣產業文化推廣中心」專案:有關高鐵局的期限默契部分,請注意應以
書面方式辦理。
(五)請各局處務必填報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葉秘書長秀榮:
(一)重大議題會報配合縣長行程,每週至少召開1次,除縣長、副縣長指示或秘書
長室提供議題以外,各局處認為有必要與縣長及各相關局處共同討論者,亦可提供
討論議題。
(二)本府各局處請加強公文效率:公文即使僅1件,亦應隨到核閱,需送本府一層
者請核完隨送。
本府一層召開的會議,會議記錄應於三天內送陳一層。
(三)主管會議結束後應即刻召開局務會報,局務會報後即召開科務會報,如此方
能即時傳達會議中的各項指示予本府全體同仁。
柒、臨時動議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盛報告:
有關本次遠見雜誌縣市首長施政滿意度調查,縣長獲得最佳進步獎第三名,由去年
的排名第19名進步為今年的第12名。主要進步原因外界認為是老街溪拆蓋、拆除義
美違建,展現縣長的施政魄力。
施政優良部分主要為:經濟就業、工商發展、衛生醫療、生活品質、政府財源及環
境保護。
尚待改進部分為:社會福利、公安消防、交通、教育及治安。
本次編列明(101)年度預算已特別注意社會局、消防局及警察局。
主席裁示:
本次民調本府尚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回答「不知道」的民眾仍高達30%,請吳執行
長及觀行局加強。
本府團隊之整體能力良好,請繼續增強效率及合作,做實際的事情,許多政策不一
定需要很多經費,可是設想周到、規畫精緻必可產生效果,讓民眾產生感受。
而民調中最特殊的是,本縣縣民的幸福感高居人口密集都會的第一名,由此可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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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推動「愛與祥和」政策的效果。
二、李參議天正報告:
本縣許多優良觀光工廠,內容豐富宛如博物館,可惜僅二分之一的本縣中小學曾經
參訪,建請工商發展局安排未曾參訪的中小學校長前往。
主席裁示:
(一)李參議的建議請教育局協助安排。
(二)本縣有許多值得參觀的農場、工廠及景點,觀光行銷局、農業發展局、工商
發展局等相關參觀地點、乃至教育局的各項體育建設如青埔棒球場、原民局的原民
會館,都可安排本縣國中小學生進行參觀活動,這也是鄉土教育的一環,讓小朋友
從小認識桃園、愛桃園。請教育局將教學及資源帶至本縣戶外,舉例如觀賞螢火蟲
即可於本縣在地觀賞,而不必遠赴其他縣市,這便是最好的宣傳。
捌、主席政策指示
一、各項重大建設如捷運、道路開闢及新建學校等應持續推動,惟應務實,無必要
的研究案則可減省,請本府研考會予以把關。
二、各項政策如靖安專案,請持續執行。
三、感謝工務局同仁在高度壓力下執行公務,本府應展現貫徹執行的信心。
四、暑假已至,青春專案請各局處繼續加油,並請消防局加強注意火災及溺水等預
防及救援。
玖、散會 下午17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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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樹林國小新建校舍落成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
員樹林國小新建校舍落成啟用典禮 縣長談話 100.06.28
各位貴賓、張校長,以及現場的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各位貴賓、張校長,以及現場的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員樹林國小由於部分建築物超過年限,在考量學生受教權益與校舍空間使用需求,先行
興建新校舍,於竣工後遷入人員使用,再行拆除老舊後棟教室,整建面積超過全校一半以上,
是大溪鎮除了大溪國小外,縣府投入鉅資的第2所老舊校舍拆除暨新建工程的學校,以達「老
舊校舍更新,提升教育品質」的目標。
這項工程共計興建24間教室及地下停車場與運動場,除了解決老舊校舍的問題外,也大幅
紓解學校教室不足及活動空間不足的陳年問題。新建大樓為一多功能建築,主要在營造開放、
多元、精緻的現代化、科技化人文校園,其具備空間機能完整及光纖網路系統,結合環境綠化
與學習功能,符合綠建築雨水回收學校之樣態,兼具實用美學及造型設計,創造豐富的主題教
學及活動空間,並增加綠地草皮面積。不僅確保小朋友的安全,更活化空間,讓小朋友有好的
學習環境。
新校舍的使用目標也朝向開放校園模式規劃,周邊社區居民未來將可同時利用教學場所及
各式空間,讓學校的教育效益逐步向上提升,造福地方居民,讓大家一起成長。最後再次感謝
各位議員及大溪鎮公所對本案的支持,並祝福校務蒸蒸日上,謝謝大家。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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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小小記者營開訓典禮 縣長談話 |
2011年小小記者營開訓典禮 縣長談話 100.07.11
桃園縣「小小記者營」的名氣舉外皆知,不僅桃園縣的小朋友爭相報名,連外縣市和國外
的小朋友也都遠道到而來,希望能有身歷其境的採訪體驗。主要是因為桃園不但有許多精緻的
產業文化館和休閒場所,加上鄰近台北的關係,又可以到海邊接近大自然,這麼好的環境,難
怪每年都會吸引許多小朋友到桃園當小記者。
要成為一位優秀的記者,當然要先學會使用相機、手中的筆和口才,把挖掘到的事實報導
得清清楚楚,同時要練習提出有深度的問題,如此才能獲得有意義的答案。未來若無法真正從
事記者行業,大家也可利用時下最夯的臉書,PO上自己得意的文章,讓自己成為一位好的作家。
媒體的影響力往往會牽動國家的許多政策和方向,未來想當記者的小朋友,從小就應建立
正確的觀念,因為一位好的記者,一篇好的報導,都有可能促成好的政策,讓許許多多民眾受
惠,或可讓政治人物反省,讓社會大眾獲得正面的利益;反之,不好的報導則可能導致人民或
國家動盪不安、天下大亂的局面,希望每一位同學都能成為具有好品德的媒體工作者。
真正厲害的記者,也要眼觀四方、耳聽八方,還要會交朋友。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參加這個
營隊的難得機會,多認識其它學校的小朋友,學習開口講話,學習人際關係,相信一定可以讓
大家過一個最充實的暑假。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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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7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97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7月06日上午9時30分正
地點:蘆竹鄉公所1樓會議室(蘆竹鄉南崁路150號)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藍瑞娟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100年度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業務督導考核」前三
名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地政局
(一)第一名 大溪鎮公所
(二)第二名 龍潭鄉公所、楊梅市公所
(三)第三名 平鎮市公所、大園鄉公所
二、頒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100年度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前三名公所,各獲
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地政局
(一)第一名 中壢市公所
(二)第二名 楊梅市公所
(三)第三名 蘆竹鄉公所、龍潭鄉公所
三、頒發本縣「100年度訪評鄉鎮市災害防救工作」特優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消防局
蘆竹鄉公所、大溪鎮公所、楊梅市公所
四、呈獻本府消防局及大溪地政事務所榮獲「第三屆政府服務品質獎」獎牌。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呈獻日本福島縣二本松市長三保惠一致贈本府感謝狀,由社會局張局長代表獻
獎。
-主辦單位: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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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本次會議很高興移師蘆竹鄉公所召開,公所準備相當週到,希望大家一起參訪蘆竹
有名景點-五酒桶山步道,互相觀摩,了解地方建設。即將於觀音鄉、新屋鄉舉辦
的蓮花季,及復興鄉的水蜜桃季,也歡迎大家踴躍蒞臨。
參、蘆竹鄉鄉政簡介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報告:
蘆竹鄉至 6月底人口為 142,794人,離縣轄市門檻尚差 7,000多人,現正與代表會及
地方人士積極研究各項升市準備,此段期間有關捷運藍線都市計畫的開發及綠線行
經蘆竹鄉的路段,都是鄉親期待並對未來發展極重要的建設。幾項重大工程,請縣
府協助加快進度:
一、本鄉可開發的土地面積已達飽和,希望新的行政園區計畫能儘速通過縣都市計
畫審議委員會轉呈中央,俾利配合地方發展建設。
二、南崁都市計畫民國 63年通過發布,於 69年第一次通盤檢討後,至今尚未有完整
的第二次通盤檢討,請縣府多加協助。
三、五酒桶山都市計畫變更為20多公頃公園,及西濱108線工程也請縣府給予大力
支持,相信對本鄉未來定能有更好的發展。
肆、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廢止「桃園縣獎勵投資補助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
法」,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教育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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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329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
附「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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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申請開發
縣有土地之申請人,應按申請開發範圍內縣有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千
分之一計收作業費,無公告現值者,按毗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計
算。但公告現值總額未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千元
計收。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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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973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
所,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各鄉(鎮、市)轄區內可設攤路段(或區域)由各鄉(鎮、市)
公所負責規劃,報請本府工商發展局邀集交通局、警察局、衛生
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地方稅務局等相關機關審核。
三、妨礙交通、影響市容觀瞻及秩序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辦理。
四、食品衛生之查驗及取締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五、營業場所有礙環境衛生之取締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六、地方稅之課徵事項由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國稅之課徵通報國稅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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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6009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府工商發展局核准營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應副知
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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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974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商發展局。
第 五 條 本府受理特定行業營業申請,由工商發展局邀集相關單位(機關)辦理
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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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330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縣庫經管本府及縣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現金、票據、證
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主管
單位。
第 三 條 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及其他財
物之保管事務,應指定妥適之金融行庫為代理機構,金融行庫之指定由本
府擬定經縣議會核定。代理縣庫之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關),以本府所
在地者為總庫,並在縣境內酌設分庫及代收稅款處,其分庫及代收稅款處
經財政局同意後得轉委託縣庫代理行庫授權之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
辦(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庫務之責任仍由代理機關負之。
第 六 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縣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機關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報經財政局核准予以便利者,其收入。
第十三條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縣庫
之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及報核各聯,由財政局依規
定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
填寫錯誤或遺失,應專案通知財政局註銷。收入機關使用收據應按月
列表,檢附報核聯送財政局查核。
第十四條 下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代理、代辦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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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財政局同意後通知代理機關,憑以開
戶存管。但應學校午餐業務需要,經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縣庫代理行
庫授權之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第一項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專戶原
有計息者,除利息收入本需撥入縣庫之專戶外,應予付息。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其不同
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
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各機關對專戶使用情形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將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
見,函送財政局核辦。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第十五條 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
縣款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
時,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庫存款戶
收入日報表送審計機關,且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
通知書有關各聯,分送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縣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審計機
關、財政局及主計處核對。
第十七條 財政局於收到各收入機關及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解繳
之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不解繳者,查
明情節,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
付案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
知財政局,經核對相符後在縣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種基金、保管款及其他專戶存款等得納入集中支付管理,其歲出支
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
直接付與債權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指定轉
發之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應於每月初三日前列印上月份分配預算餘額、支付明細及對
帳回單,並核對確認後將對帳回單列明簽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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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
者,在未解繳縣庫前應由各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自行查明退還;已
解繳縣庫者則由原繳款機關提出申請,經查明後由財政局填具收入退還
書交原繳款機關持向縣庫辦理退還;稅款之退還則由地方稅務局依相關
規定辦理。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收入科目內沖減之,本年度無原
科目收入者,應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之支出科目列帳。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印鑑卡送縣庫,以
備查驗;更換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財政局收到縣庫支出收回書後,應在原支出科目為減少支出之登
記。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關經辦縣庫業務,財政局得派員查核之。
第三十條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及證券,其出納及保管
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局備查。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
應於每月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
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填具寄存保管品餘額表,
轉報總庫及財政局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規定之契約、書、表及簿冊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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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600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報案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
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警察局、各鄉(鎮、市)公所、公立醫院及
私立醫療院所應主動查報。
第 四 條 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辦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等事項,由本縣警察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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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經查有身分者,通知家屬領回;如需就醫者,護送前往本縣
緊急醫療網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就醫;如係
屬緊急傷病患者,洽請本縣消防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收容、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
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醫療及其他醫療相關協調等事項,
由本縣衛生局辦理。
四、遊民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者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訓練或工作
輔導等事項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辦理。
五、遊民戶籍之清查,由本府民政局辦理,經查確實無戶籍者,由戶
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六、遊民罹患精神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依精神衛生法辦理。
前項所列各項工作採救助方式辦理,不受身分不明之限制。
第 五 條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收容
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收
容。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社會救助機構及其他遊民收
容所收容。
第 七 條 遊民戶籍、身分經查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榮民身分者,轉知榮民服務機關。
二、非本縣民者,轉知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
三、屬本縣民者,如經查其有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時通
知其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領回,經通知拒不領回,
涉有遺棄之行為,由本府社會局會同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如經查
其無家屬、扶養義務人或監(保)護人,或其家屬、扶養義務人
或監(保)護人無法扶養、照顧時,由本府社會局依社會福利有
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府社會局對於遊民輔導工作,得定期召集各相關機關單位舉行會
報,以加強連繫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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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97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
為管理機關。
第 七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年總營運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更新維護操作費用:係指維持下水道系統設施或維持水肥系統設
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廠站保養、機電設備更新
維修、管渠清理維修排放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二、貸款利息: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之利
息。
三、業務費用:係指管理機關辦理業務及管理所需之費用。
四、折舊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依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攤之費
用。
前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水肥年總營運成本係指水肥投入污水下水道設施
後,所增加之年總營運成本。
第 八 條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向管理機
關申請復查,復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抵
繳或追補。
第 十 條 使用費應由管理機關收取,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必要時得委託自來水
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之。
前項使用費應依預算程序按委託代收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五,作為代
收機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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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60046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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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少年、婦女、低收入戶、原住民等相
關福利補助。
二、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團體之行政、設施設備、活動、研究、發
展、專業服務人力提升及教育與訓練等補助。
三、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四、督導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等所需費用。
五、其他相關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推
廣等事項補助。
六、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七、本基金倘有閒置資金,經監督委員會同意得協助本縣縣庫調度。
前項基金之補助範圍及金額,應由本府社會局訂定補助作業要點規
範之。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監督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法人代表二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五人。
本監督委員會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監督委員會除聘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
代表,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期任滿時為止。
第 八 條 本基金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機關人員
兼任,並得聘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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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
報本監督委員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
用經費,未繳回者,本府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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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申設土資場應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由本府工務局邀集其他相關機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600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並以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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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申設土資場應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由本府工務局邀集其他相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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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辦理初審、現勘審查、複審,經初審及現勘審查通過再
行複審符合者,發給設置許可。
收容處理場所涉建築行為者,申請人應依建築法規定向本府申請建築執
照。
第一項土資場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設置許可,申請人應於初審計
畫書送審前,依法完成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應包括公司設立及營業登記,並
自許可日起一年內依核准圖說設置完成並申請啟用許可,逾期設置許可失效。
第一項申設應備文件、作業流程及審查小組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縣轄區內收容處理場所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上網申報,並於
每月五日前統計處理種類與數量做成處理月報表,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
第十五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運送業者之姓名、營業所(住所)、
聯絡電話。
二、經建築師或營建、土木相關技師簽證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計算
式(建照核准圖已加註者檢附圖說)。
三、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內容及運送時間、路線、車數、處理作業
方式、時間、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核准之最大處理量。
四、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及核准啟用許可文件。
五、承造人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
心)網站申報登錄該工程基本資料,取得工程流向編號,並列印
附卷。
前項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對後,本府發函准予備查,並告知
運送處理證明之文件序號。承造人於獲通知函後應檢具下列各項證件送本
府:
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函。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流向證明文件(以下簡稱運送處理證明文
件)及處理紀錄表(附表一A、附表二、附表三)。
本府核對前項資料後,並於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紀錄表核章後,
|
發函承造單位取回,並副知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環境保護局及
相關機關。處理地點為外縣市時,並副知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警察局及工程起、承、監造人,請各依職權辦理。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實際產出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造人應確實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往指定之收容處理場所。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離工地前,工地負責人須查核無誤後,於運送
處理證明文件(四聯單)簽名。
三、運送業者駕駛人核對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容與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無
誤後簽名,並應隨車攜帶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以備相關主管機關攔檢。
四、運送業者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指定之收容處理場所,由該場所
經營業者於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簽名,合法收容場所業者收存(副
聯)第三聯並於每月底整理成月報表上網申報。
五、運送業者留存(副聯)第二聯並每日將簽收之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第一聯送回承造人留存,承造人應將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內容登錄
於處理紀錄表中。(附表二、附表三)
六、承造人每月底前上網申報當月處理紀錄表(附表三)內容,並列
印上網申報內容資料及檢附處理紀錄表影本,於每月五日前函報
本府。如處理地點為外縣市時,承造人並應將處理紀錄表影本副
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便執行
流向及總量管制。
第二十二條 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規定,承包廠
商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產出期間,每月底前上網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流
向、來源、種類及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查
核。承包廠商應依工程主辦(管)機關規定,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
錄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管)機關備查及副知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
(管)機關審核同意,工程主辦(管)機關依其處理地點通知各直轄
|
市、縣(市)政府備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主辦(管)機關名稱及承造業者名稱。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內容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及名稱、核准機關、管理機關及收容處理
場所核准資料影本。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承造人違規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
公共交通或妨礙公共衛生之情形者,由本府勒令承造人按規定限期清除
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逾期未清除回復原使用目的與
功能者,除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外,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移
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共工程承包廠商違規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有危害公共安全、妨
礙公共交通或妨礙公共衛生之情形者,由工程主辦(管)機關,按契約
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
逾期未清除回復原使用目的與功能者,移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相關法令規定勒令停工外,並將行為人及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依廢
棄物清理法移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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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511號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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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2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
附修正「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
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
如下: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工務局。
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公車站牌或候車亭廣告:本府交通局。
四、其他廣告物:本府工務局。
第 六 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具備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
工務局或本縣鄉(鎮、市)公所申請審查許可。
本府工務局或本縣鄉(鎮、市)公所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
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廣告物許可證,得併同申
請雜項使用執照辦理。
經許可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不得擅自變更內容、規格、形
式、材料或地點。如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使用期限至原核准
日期。
第四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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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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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
修正「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府辦理民營學校業務,以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本府為辦理及審議委託民營學校之業務,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其設置
及審議辦法由本府另訂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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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二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3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二條。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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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
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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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2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縣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府消防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宣導及建立管制之機制。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特定場所營業項目之確認。
三、本府警察局: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檢查,並依法執行警察職權。
四、本府城鄉發展局:特定場所土地使用分區之確認。
五、本府工務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核定、原核准用途及使用面積之
確認。
前項相關權責分工及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經營特定場所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應向本府工務局申報核定
容留人數管制量;其核定之容留人數管制量如計算基礎有變動,致須重新核
算容留人數時,亦同。
前項申報應檢附文件如下:
|
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變更)表(如附表二)。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圖。
本府工務局於受理前項申報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現場查核。
第八條 經營特定場所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違反下列事項之一,本府工
務局應予以書面限期改善:
一、未申報容留人數管制量者。
二、未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者。
三、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規格、標示字樣、內容不符者。
四、容留人數管制量標示不實者或現場容留人數超出管制量者。
五、未建立容留人數管制之機制者。
六、關門營業或拒絕本府相關機關進行查察者。
|
◆ 修正「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034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各項犬隻管
理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寵物登記及絕育補助工作:由本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
辦理,得委託簽約之動物醫院及鄉(鎮、市)公所協助執行。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及動物
醫院協助執行。
三、遊蕩犬隻捕捉:由本府農業發展局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協辦(以下
簡稱環保局),並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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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遊蕩犬隻收容及後續處理: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
團體執行。
五、犬隻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
行。
六、犬隻遭虐待傷害案件:由防疫所辦理,得請本府警察機關(以下簡
稱警察局)協助辦理。
七、犬隻妨礙安寧秩序及傷人案件:由警察局辦理,案件經處理後如涉
及動物保護法所規定之沒入動物規定者,移防疫所辦理。
|
◆ 修正「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631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館特展室、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經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核可之公益活動,費用得酌予減免。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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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特展室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別坪數
收費標準/(每檔)
展覽性質場地使用費空調燈光清潔費 保證金
特展室
A1+A3+T1+T2
296 自費展覽 80,000 58,600 收費總額 x 50%
特展室 A1+T1 175 自費展覽 47,300 34,600 收費總額 x 50%
特展室 A3+T2 121 自費展覽 32,700 24,000 收費總額 x 50%
A1特展室 88 自費展覽 23,800 17,400 收費總額 x 50%
A3特展室 73 自費展覽 19,700 14,500 收費總額 x 50%
T1特展室 87 自費展覽 23,500 17,200 收費總額 x 50%
T2特展室 48 自費展覽 13,000 9,500 收費總額 x 50%
說明:
1.申請者與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共同主辦或合辦,費用得按收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收
費,免收保證金。
2.由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免予收費。
3.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者得免予收費。
4.如係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
5.每檔展覽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包含休館日及拆佈展時間。
【附表二】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場地別時間
收費標準/ (每日每時段)設備費
外加
接電
費
保證
金
場地使用費
空調燈光清潔費
(分時段)
鋼琴
音響反
射板
單槍
投影
設備 平時
週末
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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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廳
(489席)
上
午
09: 00-12: 00 2,400 2,800 1,400
每場次
2,500
每場次
1,200
每場
次
500
元
1,000
收費
總額
×50%
下
午
14:00 -17:00 3,800 4,600 1,400
晚
間
18:30 -21:30 4,800 5,700 1,400
視聽簡
報室
(104席)
上
午
09: 00-12: 00 1,600 1,900 300
無 無
每場
次
500
元
無
收費
總額
×50%
下
午
14:00 -17:00 2,000 2,400 300
晚
間
18:30 -21:30 2,400 2,800 300
說明:
1.申請者與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共同主辦或合辦,費用得按收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收費,
免收保證金。
2.由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免予收費。
3.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者得免予收費。
4.如係售票入場者,加收二成場地使用費。
5.彩排佈置時間,以該時段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五十收費,其餘項目依表列金額收費。
6.「每場次」時間,係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7.如超出租用時間,每滿一小時依比例加收一小時費用,超出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8.表列設備以本館實際可租用設備為準。
【附表三】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場
收費標準/ (每日每時段)
場地範圍保證金地
別
坪數 時間
場地使用費
夜間照明費
(分時段)
清潔費(分
時段)
平時
週末假
日
|
後
廣
場
133
上午09: 00-12: 00 1300 1600無 100
九龍書房前
及圓形廣場
收費總額 x
50%
下午14: 00-17: 00 1300 1600無 100
晚間 8:3 0-21:30 1600 1600 300 100
後
方
公
園
267
上午09: 00-12: 00 2700 3200無 200
生態水池至
公園後方出
口
收費總額 x
50%
下午 14:00-17:00 2700 3200 無 200
晚間 18:30-21:30 3200 3200 550 200
說明:
1.申請者與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共同主辦或合辦,費用得按收費總額百分之五十收
費,免收保證金。
2.由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主辦,免予收費。
3.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者得免予收費。
4.「每場次」時間,係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5.如超出使用時間,每滿一小時依比例加收一小時費用,超出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算,得由保證金內扣除。
6.場地使用期限至多以一星期(七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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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1000263105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縣長 吳志揚
|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項
次
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
統一裁罰基準
(新台幣:元)
備註
一 有線電視購物
頻道播放違法
廣告
本法第四十
條、第四十九
條、第五十條
一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處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改正。
二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
本法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處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正。
第一次:處五萬元。
第二次:處五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
二 有線電視系統
未依節目完整
性及插播廣告
本法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項、
第四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
第四十五條
一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
警告。
二 .未依第六十四條規定改正,依本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三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
本法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處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正。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五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
三 有線電視系統
未依規定使用
插播式字幕
本法第四十八
條
一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予以
警告。
二 .未依第六十四條規定改正,依本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三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
本法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處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正。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五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
…
四 有線電視系統
未依規定保護
收視權利
本法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八
條
一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予以
警告。
二 .未依第六十四條規定改正,依本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三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
本法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處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正。
第一次:予以警告。
第二次:處五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
五 有線電視系統
營運不當,有
損害訂戶權益
情事或損害之
虞者,未依規
定或為其他必
要措施
本法第六十條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十款規定,處五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第一次:處五萬元。
第二次:處五萬元。
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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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第六
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情形之ㄧ者。」之認定,係指自本次違規行為發生日
起,追溯至前二次受裁罰(違反同一條文)日止,未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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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339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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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9159號
附件:
廢止「桃園縣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縣長 吳志揚
|
◆ 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
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場地
收費項目
國際棒球場
青埔運動公園
標準棒球場
青埔運動公園
多功能廣場
保證金 200,000元30,000元 30,000元
訂金 -3,000元5,000元
場地租金
以每場次門票收入稅後金
額 8%為場地租金,未達
30,000元以 30,000元計
每時段
訓練、練習 2,000元
比賽 5,000元
每時段
體育活動 5,000元
其他活動 20,000元
清潔費 每場次 20,000元
每時段
訓練、練習 1,000元
比賽 3,000元
每時段
體育活動 5,000元
其他活動 20,000元
夜間照明
每小時 5,000元,不足 1
小時以 1小時計
每支燈柱每小時 1,000元,
不足 1小時以 1小時計
-
販賣部
租金
每間每場次 1,000元 --
大型全彩顯
示螢幕
每場次 12,000元 --
實況或錄影
轉播費
每場次 50,000元 --
場內看板廣
告費
每場次 10,000元 --
備註:
(一)國際棒球場(以下簡稱主場)比賽以場次計,不限時間;其餘場地使用時間分三時段,分為
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等三時段。
(二)主場以辦理國際棒球賽事及職業棒球比賽為原則。
(三)除主場活動外,各項活動應於二十二時前結束;逾二十二時場地租金以小時為單位並以每時
段租金加收五成計收。
(四)場地佈置期間租金每時段以半價計收(適用多功能廣場)。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清潔費以五折優待,其餘費用免
收;另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租金
以二折優待,以上優惠均以本府公文為憑。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體育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租金以五折優待。
(七)清潔費依活動場次或時段計收,由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代收代付。
(八)租借單位如有販售商品之需應租用販賣部,不得於其他地方或以活動方式進行販售。
(九)租借本場場地拍攝廣告,經申請核准後,商業廣告每時段五千元、非商業廣告每時段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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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名稱 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5750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名
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三條附表一至附表四。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及第三條附表
第 三 條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
表三。
四、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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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體育館及田徑場
場
地
維
護
費
票價 201元以上
日間:每場 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150,000元。
夜間:每場 15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220,000元。
票價 51元以上
200元以下
日間:每場 8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120,000元。
夜間:每場 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150,000元。
票價 50元以下
(含不售票)
(一)日間:每場 2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50,000元。
夜間:每場 3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 70,000元。
(二)具商業性質活動者,每場加收場地費 50,000元,地上一樓(體育館)設攤
每場加收場地費 10,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基本價表計算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次 8,000元,活動時間超過夜間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以時
計費,每小時 2,000元。
空調費 每小時 3,000元。
照明費
體育館:以時計費,內圈 600元、中圈 600元、外圈 800元。
田徑場:以時計費,每支燈柱每小時 400元。
精神堡壘 每日 1,000元(適用體育館)。
活動座椅使用維護費
紫區、藍區,每區 8,000元,橘區、黃區,每區 6,000元,單座 3,000元,由本場
代收代付(適用體育館)。
聖火台 每日 10,000元(操作人員及瓦斯由租借單位自備)(適用田徑場)。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加收
五成計。
(三)借用期間(不含佈置期間)超過五日者,超過五日部分維護費以九五折計,其超過十日部分維護費以
九折計(依此類推)最高以五折為限,惟已核准其他優惠時,不適用本項優惠。
(四)借用田徑場及體育館,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票價五十元以下(含不售票)」之收費半價計算。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其餘收費項目除本場代收代
付外以五折優待,另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辦理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
優待。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田徑場、體育館,維護費以五折優待。
(七)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僅適用田
徑場)
(八)借用本處場地以本處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九)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十)票價係以場內外門票與參觀券類同之相關收費最高金額採計。
(十一)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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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中央廣場 棒球場 射箭場 慢速壘球場
場地維護費 每場 20,000元
每場
訓練 1,000元
比賽 3,000元
其他活動 10,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 5,000
元
A、 B場地每場各
1,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基
本價表計算
每場
訓練 1,000元
比賽 2,000元
其他活動 5,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其他活動每場 2,000
元
A、B場地每日
各 1,000元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
場 4,000元,活動時
間超過夜間十時至
翌日上午八時,以時
計費,每小時 1,000
元
訓練、比賽免費其他
活動依活動場次計
收,每場 500元
訓練、比賽免費其他
活動依活動場次計
收,每場 500元
A、B場地每場
各 1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慢速壘球場使用時間,每日分二場: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
加收五成計。(不適用慢速壘球場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
(四)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水電費以五折優待,另
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辦理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
(五)借用本處場地以本處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中央廣場,維護費以五折優待;使用
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免收維護費及清潔費,惟須以本府公文為憑,場地清潔由使用單位
負責派員清理。
(八)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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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
收費項目
第一會議室 第二會議室 第三會議室 簡報室 宿舍
場地維護費
每場 1,5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 1,5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 1,000元
(含水電費)
每場 1,500元
(含水電費)
雙人套房每間
每日 500元、
四人套房每間
每日 800元,
加床每床 200
元(含水電
費,中央空調
另計)
清潔費 每場 300元每場 200元 每場 100元每場 200元
每間每日 200
元
空調費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 3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 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 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使用分離式冷
氣每小時 100
元;使用中央
空調每小時
1,000元
中央空調以時
計費,每小時
1,0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宿舍:投宿時間下午二時後、退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
間收費加收五成計。(不適用宿舍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不適用宿舍租借)
(四)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
(不適用簡報室、宿舍租借)
(五)借用本處場地以本處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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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照明費收費標準表(修正草案)
項次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一 晨間月票 300元/人/月
二 學生月票 300元/人/月
三 夜間月票 600元/人/月
四 夜間照明 200元/面/時
備註:
(一)桃園縣政府體育處網球場(以下簡稱本球場)每週一不開放使用。
(二)照明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晨間五時至六時,夜
間六時至十時,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晨間五時至
七時,夜間五時至十時,前述照明時間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三)學生月票得於晨間及夜間使用,照明時間依備註(二)辦理。
(四)購買學生月票者應出具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准立案學校所發予之學生證
正本,並於每次進場時出示學生證及購票證明,如未能提出證明者,
須於現場繳納夜間照明費用。
(五)購買夜間照明者依實際購買時間使用場地,如逾使用時間十分鐘以一
小時計。
(六)購買月票者,票證不得轉讓(借)使用,亦不得中途申請退款。
(七)夜間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 200元,每面球場標準尺寸長 23.77公
尺、寬 10.97公尺,可提供二人單打或四人雙打使用。
(八)桃園縣政府主辦、委辦、培訓之網球活動,使用本球場免收費用。
(九)計價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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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名稱並修 正為「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591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名稱並
修正為「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及改善環境品質,確保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
順利營運,對營運階段之處理廠(場)回饋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指縣有或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興設,處理三鄉(鎮、市)以上之垃圾處
理廠(場),其種類如下:
一、區域性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
二、區域性垃圾及灰渣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第三條 回饋金由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支應,不足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第四條 公共設施服務事項回饋金,本府應設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章 焚化廠
第五條 焚化廠以廠區煙囪中心點計算回饋區如下:
一、一級回饋區:指半徑八百公尺範圍內區域。
二、二級回饋區:指半徑超過八百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範圍內區域。但
|
村(里)轄區面積在回饋區超過二分之一者,該村(里)全部納入。
第六條 焚化廠回饋金數額以一般廢棄物進廠處理量每公噸新臺幣二百元計算,但
汽電共生焚化廠,每公噸增加新臺幣二百元。
第七條 焚化廠回饋區內之鄉(鎮、市)應設置焚化廠回饋金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其設置準則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焚化廠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公共設施服務事項,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監測、鑑定等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管委會運作經費。
(五)回饋設施運作管理費。
(六)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事項。
二、一般住戶補助事項,由管委會自行運用。
第九條 焚化廠回饋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公共設施服務事項,百分之三十,依受回饋村(里)列入回饋區土
地面積之比例分配。
二、一般住戶補助事項,百分之七十,以各回饋區住戶設籍一年以上者
計算,一、二級回饋區每人受回饋金補助比例權重為二比一。
前項第一款申請辦法及第二款發放計算辦法由各管委會定之。
第十條 中央補助興建之公共回饋設施,其設施管理使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一條 焚化廠回饋金由本府依各年度縣議會審定回饋金金額提撥至管委會回饋
金專戶。
第十二條 焚化廠回饋區申請回饋金者,應由村(里)辦公處提報需求由各管委會
初審;各管委會應依初審結果,研提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送本府辦理核
撥款項。
本府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結餘款項,結算後併下年度經費及
回饋金專戶孳息繼續支用。
第三章 掩埋場
|
第十三條 掩埋場回饋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掩埋場所在地之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與掩埋場當地村(里)緊鄰之村(里),且距掩埋場
大門中心點八百公尺範圍內。
三、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受影響村(里):指經本府公告之掩埋場當地鄉
(鎮、市)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村(里)。
第十四條 掩埋場回饋金數額,依掩埋場用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在進場使用年度,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 掩埋場回饋金分配比例如下:
一、當地村(里),百分之六十。
二、相鄰村(里),依土地面積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三、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受影響之村(里),百分之十五。
第十六條 掩埋場回饋金應做為公共設施服務事項使用,由回饋區內村(里)向本
環境保護局提出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並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管理運用;
其使用項目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所在地各級回饋區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
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回饋金應專款專用,並依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執行回饋金運用。
第十九條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因回饋區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營運
操作時,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辦理。
第二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6177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設置、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許
可證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可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換發許可證
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002693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考核(評
鑑)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二、目的:為瞭解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際服務推動
情形及辦理成效,建立有效輔導機制,以協助據點在地扎根,永續
發展,落實預防照顧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評鑑對象:
(一)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俟服務期間達
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三)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願
參與評鑑者。
(四)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設置未滿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有意
願參與評鑑者,俟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再由本府依本計畫進行評鑑。
五、辦理期程:
(一)當年度九月:提供受評單位評鑑資料(附件一)並請受評單位將自評結果
函報本府。
(二)當年度十月至十二月:進行服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
地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函報內政部。
(三)次年度一月至四月:辦理前年度服務期間未滿三個月者之評鑑及複評,並
將評鑑結果函報內政部。
|
六、評鑑項目: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附件二)
七、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統籌規劃協調及執行據點評鑑作業,其成員為三人至五
人。參加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小組
成員組成如下:
1.本府業務相關代表一人。
2.具志願服務工作或社區發展暨社區工作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區實務
工作者一人至二人。
3.具有老人福利服務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二)依區域特質及實際需求分組進行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就評鑑項目進行書
面審查及實地訪視,評鑑列乙、丙等第者需接受複評。
八、評鑑作業:
(一)受評單位應依實際狀況辦理自評,自評時得就不適用之項目,敘明具體且
合理之理由,評鑑時得視情況從寬給分。
(二)受評單位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書面資料,於受評當日提供查核。實地評鑑
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意見交換等。
(三)實地評鑑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單位,應研提優點及建議事項等書面意
見,送本府彙整報告。
九、評鑑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個等第:
(一)優等:評鑑總分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評鑑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評鑑總分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丙等:評鑑總分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五)丁等:評鑑總分未達六十分。
十、獎勵與輔導
(一)評鑑結束後,將評鑑結果公布於本府網站或刊登新聞媒體,經評定為
甲等(含)以上,由本府公開表揚及發給獎牌或獎狀。
(二)評鑑乙、丙等經輔導後仍未達甲等之單位,應由本府委託之輔導單位
依評鑑委員所列之應改善項目進行輔導,輔導期程以三個月為限。
(三)評列丁等單位:限期停辦,對於接受內政部、本府補助開辦費營運未
滿三年之據點,單位應將與實際自籌金額相當之開辦費設施設備留用
|
外,餘應交本府統籌運用。
十一、補助原則
(一)經本府評鑑甲等以上:可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提報補助計畫,經本府初審後,彙送內
政部申請補助經費。補助額度如下:
1、評列優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2、評列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補助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3、評列乙等、丙等:經輔導後複評達甲等,內政部業務費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本府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補助
月份依內政部核定。
(二)本府評鑑為乙、丙等,經輔導後複評仍未達甲等,內政部與本府均不
予補助經費。
十二、受評單位於接獲評鑑結果時,得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並應提供佐證資料由
評鑑小組審查;逾期未提出者,不得提出申訴。
十三、本計畫之補助項目,依本計畫第十一點實施。
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及本府老人福利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
【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桃園縣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資料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1.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之時間:
□94年設置 □95年設置 □96年設置 □97年設置 □98年設置
□99年設置 □100年設置
3.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地點位址:
鄉/鎮/市 村/里____鄰__________路/街________段
________巷/弄_______號_______樓
4.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里別:
鄉/鎮/市 村/里
5.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對象(可複選):
□老人 □身障人士 □兒童 □婦女 □其他:_____________
6.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實地評鑑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手機: ________________
附件ㄧ
....................................................................
47
【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桃園縣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資料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1.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之時間:
□94年設置 □95年設置 □96年設置 □97年設置 □98年設置
□99年設置 □100年設置
3.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地點位址:
鄉/鎮/市 村/里____鄰__________路/街________段
________巷/弄_______號_______樓
4.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里別:
鄉/鎮/市 村/里
5.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對象(可複選):
□老人 □身障人士 □兒童 □婦女 □其他:_____________
6.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實地評鑑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手機: ________________
|
第二部份 服務輸出績效
項目訪視面向訪視內容備註
一
各
項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一)關懷訪視:
1.列有關懷訪視名單:□是 □否
2.定時關懷訪視:
□是(頻率:__________) □否
(二)電話問安及諮詢轉介:
1.列有電話問安名單:□是 □否
2.定時電話問安:□是(頻率:______) □否
(三)餐飲服務:
1.定點用餐:
用餐人數____人;用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送餐服務:
送餐數量____人;送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健康促進活動:
1.辦理方式及頻率:
□定點定時辦理;每週(月)辦理_______次
□不定時辦理;平均每週(月)辦理_____次
2.近 1個月來平均參加人數:
□10~20人 □21~30人 □31~40人
□41人以上
3.活動內容: (可複選 )
□健康管理
(量血壓/測血糖/量身高、體重…)
□靜態活動
(健康講座/電影欣賞/手工藝品製作/老照
片回顧…等)
□動態活動
(槌球/體操/跳舞/各類型運動)
□節慶活動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慶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志工會議 □定期召開,每___(週/月/季)開 1次 □不定期
三
關懷據點
服務紀錄
(一)各項服務均有紀錄留存:□是 □否
(二)每月均有彙整服務成果:□是 □否
(三)定期辦理實施效益評估問卷:□是 □否
|
第三部分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特
優
100%
優
良
90%
良好
80%
尚
可
70%
有待
加強
60%
不佳
50%
以下
(請確切
給分)
委
員
評
鑑
據
點
自
評
受評單位說明
招牌是否置放於
明顯處所(1分)
據點空
服務時間是否讓
民眾清楚明確瞭
解 (1分)
一
間規劃
與運用
(5分)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內部活動空間設
計使用情形
(1分)
財產設備管理
(1分)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置
和所提供之各項
服務內容(2分)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10分)
帳務管理情形
(2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用
情形(4分)
是否置專職或專
責人員執行志工
管理 (1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會
議與否及召開情
形與紀錄(2分)
三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務
法提供志工服務
(2分)
辦理志工保險情
形 ( 2分)
志工參與據點相
關之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情形
(4分)
小計
|
特 優 良好 尚 有待不佳 委據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優
100%
良
90%
80%
可
70%
加強
60%
50%
以下
(請確切
員
評
鑑
點
自
評
受評單位說明
給分)
電話問安及諮詢
( 12分)
服務項
四
目執行
績效
關懷訪視
(12分)
(一)
(48分 )
餐飲服務( 12分)
健康促進活動
( 12分)
小計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高關懷或特殊個
案紀錄和檔案建
檔情形(3+2分)
五
(二)初級通報、轉介
(8分)情形 ( 3分)
小計
行政作
依限繳交執行成
月報表情形(2分)
業配合
情形
(由直
依所報計畫執行
比率(2分)
六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問
卷填報情形(2分)
單位評
分(10
分)
參與縣市召開聯
繫會議情形
(2分)
辦理公部門核銷
情形 ( 2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
七
意與發
展
(4分)
(2分)
創新服務、發展特
色 (2分)
小計
總計
評鑑委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簽名)
填寫方式說明:
一、第一部分:就實際情況填寫。
二、第二部分:就實際執行情況填寫。
三、第三部分:請填寫據點自評與據點說明兩部份
(一)自評項目:採三種計分,A為80分以上;B為60-80分;C為60分以下,請
依實際執行情況填寫A、B、C。
(二)據點說明:請就據點自評分數敘明理由。
|
【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桃園縣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資料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第一部分 基本資料
1.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之時間:
□94年設置 □95年設置 □96年設置 □97年設置 □98年設置
□99年設置 □100年設置
3.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地點位址:
鄉/鎮/市 村/里____鄰__________路/街________段
________巷/弄_______號_______樓
4.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里別:
鄉/鎮/市 村/里
5.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對象(可複選):
□老人 □身障人士 □兒童 □婦女 □其他:_____________
6.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實地評鑑聯絡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手機: ______________
|
第二部份 服務輸出績效
項目訪視面向訪視內容備註
一
各
項
服
務
辦
理
情
形
(一)關懷訪視:
1.列有關懷訪視名單:□是 □否
2.定時關懷訪視:
□是(頻率:__________) □否
(二)電話問安及諮詢轉介:
1.列有電話問安名單:□是 □否
2.定時電話問安:□是(頻率:______) □否
(三)餐飲服務:
1.定點用餐:
用餐人數____人;用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送餐服務:
送餐數量____人;送餐頻率每週_______次
備餐方式:□購買 □志工自行烹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健康促進活動:
1.辦理方式及頻率:
□定點定時辦理;每週(月)辦理_______次
□不定時辦理;平均每週(月)辦理_____次
2.近 1個月來平均參加人數:
□10~20人 □21~30人 □31~40人
□41人以上
3.活動內容: (可複選 )
□健康管理
(量血壓/測血糖/量身高、體重…)
□靜態活動
(健康講座/電影欣賞/手工藝品製作/老照
片回顧…等)
□動態活動
(槌球/體操/跳舞/各類型運動)
□節慶活動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慶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志工會議 □定期召開,每___(週/月/季)開 1次 □不定期
三
關懷據點
服務紀錄
(一)各項服務均有紀錄留存:□是 □否
(二)每月均有彙整服務成果:□是 □否
(三)定期辦理實施效益評估問卷:□是 □否
|
第三部分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特
優
100%
優
良
90%
良好
80%
尚
可
70%
有待
加強
60%
不
佳
50%
以下
(請確切
給分)
委
員
評
鑑
據
點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招牌是否置放於
明顯處所(1分)
據點空
服務時間是否讓
民眾清楚明確瞭
解 (1分)
一
間規劃
與運用
(5分)
出入動線是否
方便 (1分)
內部活動空間設
計使用情形
(1分)
財產設備管理
(1分)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置
和所提供之各項
服務內容(2分)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10分)
帳務管理情形
(2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用
情形(4分)
是否置專職或專
責人員執行志工
管理 (1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會
議與否及召開情
形與紀錄(2分)
三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務
法提供志工服務
(2分)
辦理志工保險情
形 ( 2分)
志工參與據點相
關之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情形
(4分)
小計
|
特 優 良好 尚 有待不 委 據
優 良 可 加強 佳 員 點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100%90%
80%
70%
60%50%
以下
評
鑑
自
評受評單位說明
(請確切
給分)
電話問安及諮詢
( 12分)
服務項
四
目執行
績效
關懷訪視
( 12分)
(一)
(48分 )
餐飲服務( 12分)
健康促進活動
( 12分)
小計
服務項高關懷或特殊個
目執行案紀錄和檔案建
績效
檔情形(3+2分)
五
(二)初級通報、轉介
(8分)情形 ( 3分)
小計
依限繳交執行成果
月報表情形( 2分)
行政作
業配合
情形
依所報計畫執行
(由直
比率(2分)
六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問
卷填報情形(2分)
單位評
分(8
分)
參與縣市召開聯
繫會議情形
(2分)
辦理公部門核銷
情形 ( 0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
七
意與發
展
(6分)
(4分)
創新服務、發展特
色 (2分)
小計
總計
評鑑委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簽名)
填寫方式說明:
四、第一部分:就實際情況填寫。
五、第二部分:就實際執行情況填寫。
六、第三部分:請填寫據點自評與據點說明兩部份
(三)自評項目:採三種計分,A為80分以上;B為60-80分;C為60分以下,請依實際
執行情況填寫A、B、C。
(四)據點說明:請就據點自評分數敘明理由。
|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
特 優 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100908070
加
強
6050%
以下
評鑑指標說明
% %%%%(請確切
給分)
招牌是否置放於明所謂招牌含「告示」海報或紅布條等,可由縣市政府提供
顯處所 (1分)統一規格,或由承辦單位自行設計。
據點空
間規劃
服務時間是否讓民
眾清楚明確瞭解
(1分)
如電話問安或訪視無確切服務時間,可考量長者作息或依
社區需求自行訂定,即以服務時間能讓民眾清楚明確瞭解
為主。
一 與運用 出入動線是否方
便 (1分)
考量政府部門並未強制規定據點空間需符合無障礙規
定,故若具備無障礙空間設施,且據點空間具安全性、
備有逃生設備與逃生指示者,可從優給分。
(5分)
內部活動空間設計含提供服務之場地空間應具安全性、綠美化、整潔、光線
使用情形 (1分)明亮及使用情形。
財產設備管理 含內政部、縣市政府補助或民間捐助等財產清冊、財產擺
(1分)放位置適當性及使用情形等。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置和
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內容 (2分)
重點為是否透過社區在地取向的宣導管道,例如社區報、
社區看板、居民集會等。另可採多元化方式加強宣導,如
海報、電台、電視、跑馬燈等。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含與其他單位之連結情形,如鄉(鎮、市、區)公所、宗教
團體、衛生所、醫院、學校、村里辦公室及老人會社團等;
以及民間捐款之多寡、針對捐款之徵信情形;或是基於個
案需求所進行之正式、非正式資源的連結等。
(10分)
帳務管理情形 含按時登帳、開立捐款收據、辦理會計作業等;如有配置
(2分) 專責人員辦理者,可從優給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用情
形
(4分)
含實際運用志工人數及名冊、組織分工、排班、簽到退情
形等。如有運用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志工,可從優給分。
是否置專職或專責
人員執行志工管理
(1分)
如有依據點運作需求,設置專職或專責人員辦理志工管理
者,可從優給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會議
與否及召開情形與
紀錄 (2分)
如有議程、內容等會議紀錄或照片者,可從優給分。
三 與管理 是否依志願服務法如有為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服務手冊、或榮譽
提供志工服務 卡者,可依辦理情形從優給分;至加入祥和計畫者是否從
(15分)
(2分) 優給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依承辦單位對志工提供保險之百分比計分,全體志工皆有
辦理志工保險情形
( 2分)
辦理者為滿分(老年志工無法投保,及未達志工服務時數
標準者,不列入計算)。至於志工因已有投保而不願意重
複加保者是否列入計算,則由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志工參與據點相關
之職前訓練及在職
訓練情形 (4分)
以本單位自行辦理或參與其他單位辦理者為限,不含參加
縣市政府舉辦之聯繫會報(因已列入第六大項指標內)。
小計
|
特 優 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100908070
加
強
6050%
以下
評鑑指標說明
% %%%%(請確切
給分)
含服務、諮詢人次及紀錄資料與計畫目標相符情形;其適
電話問安及諮詢 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至服
(12分)務對象未接聽電話者,是否列入紀錄及給分,則由各縣市
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服務項含服務人次及紀錄資料與計畫目標相符之情形;其適當性
目執行關懷訪視 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至訪視未
四 績效 ( 12分) 遇者,是否列入紀錄及給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
理。
(一)
(48分 ) 餐飲服務
(12分)
含送餐、集中用餐等方式之服務數量、衛生營養,其適當
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健康促進活動
( 12分)
含健康促進活動之課程內容、數量、參加人數及出席率、
頻率、成果報告等,其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
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五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高關懷或特殊個案紀
錄和檔案建檔情形
(3+2分)
如有配置專業社工員辦理個案紀錄及建檔管理者,可從優
給分。配合本縣獨居老人分級照顧計畫,除服務原轄區
外,額外服務達 2村里以上(含),加 1分、達 5村里以上
(含),加 2分。
(二)
(8分)
初級通報、轉介情
形
( 3分)
含據點以外的任何通報、轉介服務數量,其適當性及服務
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依限繳交執行成果 是否以成果月報表或季報表為評分標準,由各縣市政府自
月報表情形 (2分)行考量。
行政作
業配合
情形
依所報計畫執行之
比率 (2分)
實際服務時間、區域範圍、服務項目,與預期效益及預算
執行之相符比率,依其百分比計分。
(由直實施效益評估問卷
六
轄市及
縣市政報情形
以年度內填報人數的多寡計分。
府業務(2分)
單位評
分(10
分)
參與縣市召開聯繫
會議情形 (2分)
以參加縣市政府聯繫會議之次數比率為評分標準。
辦理公部門核銷情形 每年度辦理補助款之核銷情形、前年度之核銷於考核年度
(2分) 3月前完成,可從優給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例如突顯組織制度之運作與建立永續經營模式、使用者付
七
意與發
展
(4分)
(2分) 費、結合社區產業經營等。
創新服務、發展特色
(2分)
例如據點之創意特色目標、家庭式參與、健康促進器材自
製等,由考核(評鑑)委員依實際狀況自行考量。
小計
總計
|
桃園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指標(未申請內政部補助經費)
特 優 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100% 908070
加
強
6050%
以下
評鑑指標說明
%%%%(請確切
給分)
招牌是否置放於明所謂招牌含「告示」海報或紅布條等,可由縣市政府提
顯處所 ( 1分)供統一規格,或由承辦單位自行設計。
據點空
間規劃
服務時間是否讓民
眾清楚明確瞭解
(1分)
如電話問安或訪視無確切服務時間,可考量長者作息或
依社區需求自行訂定,即以服務時間能讓民眾清楚明確
瞭解為主。
一 與運用 出入動線是否方
便 (1分)
考量政府部門並未強制規定據點空間需符合無障礙規
定,故若具備無障礙空間設施,且據點空間具安全性、
備有逃生設備與逃生指示者,可從優給分。
(5分)
內部活動空間設計含提供服務之場地空間應具安全性、綠美化、整潔、光
使用情形 (1分)線明亮及使用情形。
財產設備管理 含內政部、縣市政府補助或民間捐助等財產清冊、財產
(1分)擺放位置適當性及使用情形等。
小計
據點宣
宣導該據點設置和
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內容 (2分)
重點為是否透過社區在地取向的宣導管道,例如社區
報、社區看板、居民集會等。另可採多元化方式加強宣
導,如海報、電台、電視、跑馬燈等。
二
導與資
源管理
應用
社區資源運用
(6分)
含與其他單位之連結情形,如鄉(鎮、市、區)公所、宗
教團體、衛生所、醫院、學校、村里辦公室及老人會社
團等;以及民間捐款之多寡、針對捐款之徵信情形;或
是基於個案需求所進行之正式、非正式資源的連結等。
(10分)
帳務管理情形 含按時登帳、開立捐款收據、辦理會計作業等;如有配
(2分)置專責人員辦理者,可從優給分。
小計
志工召募及運用情
形
(4分)
含實際運用志工人數及名冊、組織分工、排班、簽到退
情形等。如有運用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志工,可從優給分。
是否置專職或專責
人員執行志工管理
(1分)
如有依據點運作需求,設置專職或專責人員辦理志工管
理者,可從優給分。
志工人
力運用
召開志工督導會議
與否及召開情形與
紀錄 (2分)
如有議程、內容等會議紀錄或照片者,可從優給分。
三 與管理
(15分)
是否依志願服務法
提供志工服務
(2分)
如有為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服務手冊、或榮
譽卡者,可依辦理情形從優給分;至加入祥和計畫者是
否從優給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依承辦單位對志工提供保險之百分比計分,全體志工皆
辦理志工保險情形
( 2分)
有辦理者為滿分(老年志工無法投保,及未達志工服務
時數標準者,不列入計算)。至於志工因已有投保而不願
意重複加保者是否列入計算,則由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
理。
志工參與據點相關以本單位自行辦理或參與其他單位辦理者為限,不含參
之職前訓練及在職加縣市政府舉辦之聯繫會報(因已列入第六大項指標
訓練情形 ( 4分)內)。
|
特 優 良尚有不
優 良 好 可 待佳
項
次
評鑑
項目
評鑑指標
(配分)
100% 908070
加
強
6050%
以下
評鑑指標說明
%%%%(請確切
給分)
小計
含服務、諮詢人次及紀錄資料與計畫目標相符情形;其
電話問安及諮詢 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 12分)至服務對象未接聽電話者,是否列入紀錄及給分,則由
各縣市政府自行衡酌辦理。
服務項含服務人次及紀錄資料與計畫目標相符之情形;其適當
目執行關懷訪視 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至訪
四 績效 ( 12分)視未遇者,是否列入紀錄及給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
衡酌辦理。
(一)
(48分 ) 餐飲服務
( 12分)
含送餐、集中用餐等方式之服務數量、衛生營養,其適
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健康促進活動 含健康促進活動之課程內容、數量、參加人數及出席率、
( 12頻率、成果報告等,其適當性及服務品質,則由考核(評
分) 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五
服務項
目執行
績效
高關懷或特殊個案
紀錄和檔案建檔情
形
(3+2分)
如有配置專業社工員辦理個案紀錄及建檔管理者,可從
優給分。配合本縣獨居老人分級照顧計畫,除服務原轄
區外,額外服務達 2村里以上(含),加 1分、達 5村里
以上(含),加 2分。
(二)
(8分)
初級通報、轉介情
形
( 3分)
含據點以外的任何通報、轉介服務數量,其適當性及服
務品質,則由考核(評鑑)委員自行考量。
小計
依限繳交執行成果是否以成果月報表或季報表為評分標準,由各縣市政府
月報表情形 ( 2分)自行考量。
行政作
業配合
情形
依所報計畫執行之
比率 (2分)
實際服務時間、區域範圍、服務項目,與預期效益及預
算執行之相符比率,依其百分比計分。
六
(由直
轄市及
縣市政
府業務
實施效益評估問卷
報情形
(2分)
以年度內填報人數的多寡計分。
單位評
分(8
參與縣市召開聯繫
會議情形 ( 2分)
以參加縣市政府聯繫會議之次數比率為評分標準。
分)
辦理公部門核銷情
形
(0分)
每年度辦理補助款之核銷情形、前年度之核銷於考核年
度 3月前完成,可從優給分。
小計
永續創是否永續經營例如突顯組織制度之運作與建立永續經營模式、使用者
七
意與發
展
(6分)
(4分)付費、結合社區產業經營等。
創新服務、發展特色
(2分)
例如據點之創意特色目標、家庭式參與、健康促進器材
自製等,由考核(評鑑)委員依實際狀況自行考量。
小計
|
![]() |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夏珮玲不動產經紀人證書(89年桃縣字第00208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25654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夏珮玲不動產經紀人證書(89年桃縣字第00208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李朝枝代行
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有效期間
夏珮玲(89)桃縣字第00208號93年12月21日
|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秀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00851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256546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王秀錦不動產經紀人證書(96年桃縣字第
00851號)。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李朝枝代行
|
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經紀人證書字號有效期間
王秀錦(96)桃縣字第00851號100年6月22日
|
◆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新增及展延指定專科醫師。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3212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新增及展延指定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家,與
新增指定專科醫師謝依璇及詹翔琳2名,另展延指定專科醫師陳景彥、洪
錦益、許世杰及張家銘計4名,指定有效期間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3年7
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
![]() |
◆ 第一屆全國東方美人茶評鑑比賽 |
第一屆全國東方美人茶評鑑比賽
今年欣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桃園縣政府搶頭香於7月24日一連3天在龍潭鄉農會,
舉辦第一屆全國東方美人茶競賽,希望透過活動,將台灣東方美人茶的絕佳風味推廣給大
眾品嚐,享受甘冽清醇、天然獨特蜂蜜香及熟果味的茶中極品-東方美人茶。
吳縣長表示東方美人茶之名,是因深獲英國女王的喜愛而受冊封,另有椪風茶之稱,
學名是白毫烏龍茶。近年來,國人提倡有機食品養生概念,而東方美人茶可說是最天然無
毒而安全的茶品,它本身是茶葉嫩芽經小綠葉蟬吸食叮咬後著涎發酵,才能產生獨特熟果
香,因此茶園要吸引小綠葉蟬聚集,絕對不能噴灑農藥,不可用100℃開水沖泡,才能慢
慢聞香、品嚐熟果味道。荼葉的採收完全以人工方式挑選葉質柔軟的一心二葉苗芽,葉身
呈白、綠、黃、紅、褐五色相間,鮮艷茶湯可說茶中極品,為英國女王御用頂級的好茶。
隨著兩岸ECFA及開放大陸客自由行觀光,茶葉可說是台灣最佳伴手禮,因此本次評鑑
比賽,龍潭鄉農會特別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專家協助評選,更透過媒體宣傳
、展售會及標茶等活動,打響東方美人茶的知名度,讓愛茶的同好了解東方美人茶的優點
,同時協助茶農把台灣獨特的東方美人茶推向國際,展現台灣的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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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National Tea-tasting
Contest of Oriental Beauty
This year celebrates the centennial anniversar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arting from July 24,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held the National Tea-tasting
Contest of Oriental Beauty, the first of a series of celebration events, in
Longtan Farmers' Association for three days. It is hoped that the occasion could
make the marvelous flavor of Taiwan's Oriental Beauty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
so that people may savor Oriental Beauty—the champion of tea with mellow flavor
and honey and fruity fragrance.
According to Magistrate Wu, the tea received the name from the queen of
England, who had strong attachment to its taste. Oriental Beauty is also called
Ponphone Tea or, more academically, “White-tip Oolong Tea”. In recent years,
people in Taiwan practice the healthy diet of organic food, and Oriental Beauty
is one of the safest and chemical-free choices for tea drinkers. Oriental Beauty
is fermented after its young tips are bitten by leaf hoppers, which adds the unique
fruity aromas to the tea. Since leaf hopper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ea plantation,
the use of pesticide is strictly prohibited. This also allows one to enjoy the
original flavor and fruity aromas of Oriental Beauty. Utterly done manually, the
harvest is a selection of soft leaves and tips in a mixture of colors:white, yellow,
green, red and brown. Bright in color, Oriental Beauty is the peerless royal drink
of the queen of England.
After the signing of ECFA, tourists from the mainland could travel freely
in Taiwan. Tea could be the best gift for their friends and family back in China.
Hence, Longtan Farmers' Association invited experts from the Tea Research and Extension
Station to be judges of the tea-tasting competition. Furthermore, with the media coverage,
exhibitions and the bidding of tea, the visibility of Oriental Beauty was greatly increased.
Those activities introduced the advantages of Oriental Beauty to tea lovers while assisting
tea growers in promoting the specialty overseas and demonstrating Taiwan's soft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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