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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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25次主管會議紀錄 |
李副縣長朝枝:
「LPGA」專案:賽事期間約有22個國家進行同步轉播,請觀光行銷局持續密切聯
繫,確保轉播過程中可行銷本縣。
請工務局注意相關道路開挖核發事項。
柒、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便民服務中心經研考會民調,民眾滿意度頗高,感謝各位參事、參議之辛
勞。
(二)再次提醒公文務請隨到隨核閱,核閱後隨時送陳,亦請各位參事、參議注
意。
(三)經媒體報導,路平是95%民眾注重的要求,請工務局注意,管線挖掘後,務
必要求即刻修復,以免產生國賠問題。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秘書長所提之公文時效乙節,請各局處長告知全體同仁,活動通知務必注意時效,
會議記錄應於三天內送出,並請研考會留意。
捌、臨時動議
一、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報告:
(一)經與公所洽談,8月6日於觀音海水浴場,舉辦以農曆七夕情人節為特色之音
樂演唱會,目前初步規劃與桃園一日遊結合。
(二)本局已委外辦理新聞監測,若媒體報導本縣相關負面新聞,廠商通知本局
後,本局轉寄相關局處長,轉寄後若各局處需回應媒體,可透過本局協助。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一)七夕音樂演唱會其相關衛生、流動廁所、交通動線、運輸接駁、人潮疏散、
警察等層面應儘早規劃,請觀光行銷局儘快召集相關局處,協調各項細節,務使活
動圓滿成功。
(二)淹水問題新聞處理部分,請觀光行銷局協助相關局處。各局處請將新聞聯絡
員重新提報觀光行銷局,並請觀光行銷局再次辦理聯絡員講習,以加強本府新聞處
理。
二、教育局吳代理局長林輝報告:
(一)8月17日為縣運開幕式,請各局處踴躍報名參加趣味競賽,並為擴大參與,營
造熱烈團隊氣氛,在不影響公務的前提下,希望各局處四分之一的人員共同參與加
油。
(二)LPGA案:各局處辦理項目請儘量由各局處預算勻支,勻支困難者儘快送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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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統一辦理墊付。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縣運部分,依吳局長建議請各局處全力配合。
三、財政局歐局長美鐶報告:
本府今年度承辦財政部公益彩券基金宣導活動,7月24日(日)於藝文園區舉行,請
鼓勵同仁及其親屬參加。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請各局處踴躍參加。
四、地政局林局長學堅報告:
近日媒體討論之河川區地價爭議,係起因於中央法規河川區尚未徵收前不可逕為分
割之規定,以致徵收前後地價落差極大,絕非源於政府刻意調降地價以利徵收。
觀光行銷局李局長紹偉補充建議:
本府共識形成後,可透過媒體及記者對外澄清,並比較其他縣市做法。
葉秘書長秀榮:
(一)民眾頗難理解不能逕為分割與地價落差之關係,請地政局、水務局、城鄉發
展局共同協商,克服地價落差。
(二)八德擴大近日進行多筆土地標售,請各局處協助宣傳,以充實縣庫。
李副縣長朝枝裁示:
河川區地價落差爭議案:請向中央爭取改變徵收才得逕為分割之規定。
並另請水務局先行劃定河川區,儘快交予城鄉發展局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以免徵收
整治時產生爭議。
本案於適當時機發布新聞稿,向民眾澄清。
玖、主席政策指示
一、8月6日將於觀音海水浴場舉辦情人節演唱會,本府第1次舉辦類似活動,請各位
踴躍參加。
二、本府針對淹水地區雖已有長程改善計畫,惟短期內仍暫時有淹水現象,請各相
關局處於淹水情形發生時,應加快新聞聯繫,將本府的處理情形儘速反映予媒體。
三、天空步道行銷十分成功,請各局處學習,加強本縣建設行銷,並請觀光行銷局
全力協助。
拾、散會 上午11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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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壢商圈活動 縣長談話 |
中壢站前商圈活動
縣長談話 100.07.17
各位貴賓及現場的朋友們,大家好!
感謝各位來到中壢站前商圈參加酷夏曬衣派對,跟我們一起go犀壢。中壢市是少數結合高鐵及台鐵兩大運輸系統
的國內城市,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未來機場捷運和台鐵中壢站共構後,將能提供民眾相當便捷的交通,
因此更要把格局放大,規劃購物、美食和節慶派對的活動,使其成為歡樂party的聚集地,未來中壢市中平商圈必能
帶來更多的觀光人潮,絕對不會輸給士林夜市。
中壢市中平商圈是國門之都-桃園縣的商圈之一,希望透過政府的基礎建設,包括機場捷運線、老街溪的整治
和景觀美化,以及本府今年全力推動的中壢火車站前商圈輔導計畫,來發掘並整合店家的主力商品,以更好的創意
行銷,讓傳統商圈注入新的活力,吸引更多國內外觀光遊客來到中壢商圈消費,增加商機。
此次商圈活動推出100家必吃、必逛的店家及特色的遊憩地圖,還有「2011最犀壢的網路店家票選抽大獎,加上
今天的百元福袋大搶購和一元競標的超值商品,真的都非常適合套上現在最夯的用語「犀利」兩個字。另外針對悠
遊卡、國旅卡及台灣通卡的卡友,商圈名店皆祭出史無前例的優惠,歡迎各地朋友來此吃喝玩樂、抽大獎,並祝福
活動成功,店家生意興隆賺大錢。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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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立新坡國中改制觀音高中工程奠基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
桃園縣立新坡國中改制觀音高中工程奠基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100.07.19
各位貴賓、地方士紳以及新坡國中的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本人自從政以來,即將教育列為首要工作重點,雖然目前縣府財政困窘,但為了照顧臨海觀音及新屋鄉學子,
能免除舟車勞頓就近入學高中,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仍堅決籌設觀音高中。
未來觀音高中將比普通高中投入更多經費來附設職業類科,這是經過「設科問卷調查分析」、「設科專家會議」
及「籌設委員會」討論後的嚴謹決議。除了成立全國公立高中職首設,兼具網路、文創產業需求的「多媒體動畫科」,
並配合觀音工業區、桃園科技園區產業需求的「化工科」,以符合教育部12年國教政策、本縣航空城教育發展計畫
及地方產業發展需求。
觀音高中雖然不大,但麻雀雖小可五臟俱全,不僅能紓解觀音、新屋學子就學問題,更要朝精緻化、特色化、結合
地方產業、建立產學合作,並以「科學」及「技術」並重發展,相信未來一定能成為優質的科技高中。
最後誠摯請託觀音高中籌備處以及全體工程人員要以「安全為先」、「品質第一」的要求來完成新建工程。今天
在各位貴賓的祝福與見證下,相信觀音高中設校工程一定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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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625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25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7月2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葉晁佑及邱達昱同學代表我國參加「2011年第1屆IBAF世界少棒錦標
賽」勇奪冠軍,頒發獎狀乙面及獎勵金3萬元。
-主辦單位:教育局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案協調
一、專案名稱:本縣各局處辦理自行車道整合
相關局處:水務局、觀光行銷局、城鄉發展局、農業發展局、交通局
葉秘書長秀榮說明:
自行車道並非僅公里數越長越好,更應注意安全,人車不分的自行車道頗為危險,
目前已有數宗國賠案件,且與道路直交處亦有設置紅綠燈等問題,應予篩選檢討,
本府應著重加強山、海二條自行車道。
主席裁示:
(一)由交通局高局長擔任專案經理人,請統一本縣自行車道建置、管理、維護的
作法,並列入相關局處如警察局、工務局等。
(二)本縣自行車道不再著重公里數的量,而應檢討既有自行車道的品質及管理的
提升,建立數條具口碑的路線,其中包括本縣山、海二線。海線的自行車道部分:
可安排本人騎乘全程,海線連結台北至新竹,本縣路段應經營出特色,讓騎士對本
縣留下美好印象,並請結合串聯周邊景點。
除山、海二線外,南崁溪亮點計畫亦請繼續加油,提升品質。
(三)市區的自行車道劃設應注意是否造成危險,無設置必要者應予檢討,以免誤
導自行車騎士,造成公共設施安全問題。
伍、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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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單位:主計處
案由:101年度本縣總預算案籌編進度說明
主席裁示:
(一)請本府各局處檢討固定需求有否浪費之處、業務有無必要性,固定需求應再
減少。請各局處長確實嚴格掌控預算,縣長的施政目標、於議會、縣政及主管會議
中的指示事項亦應予列入預算。各局處之工作成效係以配合縣長施政成果進行評估。
(二)請主計處初步刪減篩選101年度預算,下降至一定規模後,再陳一層定奪。並
請研考會協助,101年確定的施政目標經費應入預算。
二、報告單位:人事處
案由:本府各機關人員控管精實之檢討報告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縣長並未指示進行裁員,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比例部分,中央原係要求下降5%,
縣長特別指示更改為15%,並採「溫和漸進」方式精簡約聘僱,舉例如約聘僱人員
另有高就或考試及格等,惟不排除各機關首長處理不適任及表現不佳者。
主席裁示:
(一)本府應彈性運用可增加的員額,並注意控管鄉鎮市,以免其員額過度膨脹,未
來本縣成為直轄市時,造成接收問題。
(二)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比例並不需馬上大幅下降,為免造成人力吃緊、業務
無法推動,本府係採溫和漸進之方式,並未要求各機關裁員。
(三)約聘僱人員若不減少,再增加編制人員,將造成預算膨脹、辦公空間不足及
電腦設備經費增加等問題,請各機關掌控人員數目,原則如下:
1.本府各機關不再增加約聘僱人員。
2.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及編制人員比例以溫和的15%為原則,未下降至此標準者,凍
結增加編制人員。
由各機關評估人力需求及現有約聘僱人員業務熟悉度,自行決定是否暫行停止增加
編制人員,本府並未要求裁員。
3.請各局處長調整人力結構,充分了解每位員工的工作內容,絕不可有勞逸不均的
情況,重要公權力應由正式公務人員專責,賦予相當任務及工作,若人力仍不足,
方進用約聘僱人員,不可將全數重擔放在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身上。
(四)今年下半年各機關若有增加編制人員之需求,將適度開放申請,第一線服務
人員應優先增補,舉例如警察、消防人員、社工、食品衛生稽查及環保稽查等,以
提升本府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五)101年本府編制人員增加比例採15%為原則。
陸、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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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00275904號
附件:「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八九府社政字第二三一四八六號函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府社障字第09701203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府社障字第09403372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2月27日府社障字第09600618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09日府社障字第09804418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09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2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府社障字第1000275904號函修正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轉
介托育養護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百分七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或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補助百分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補助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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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補助百分之四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六倍以上,不予補助。
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機構安置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補助百分八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補助百分之五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補助百分之四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六倍以上不予補助。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二)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二份)。
(三)全家人口當年度最近三個月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文件(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
疾、阿米巴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等檢查項目);六歲以下者,檢附預防
接種時程及紀錄表。
(五)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有工作能力而未就
業之最近三個月內勞保投保資料。
(六)切結書(一份)。
五、其他應備文件: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四)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六)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
證明)。
六、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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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
請,並填具申請調查表。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填具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調查表,
一併報本府辦理轉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調查表中簽名或
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資料,於年度總複查時,得由鄉(鎮、市)公
所登錄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分別函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提
供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平日申請則由申請人
自行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報
本府複審核定後,轉介至簽約之托育養護機構,並將核定結果副知鄉
(鎮、市)公所及申請人。
(六)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得交由村(里)辦幹事會同村(里)長實際
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後,依事實填具托育養護
調查表。
七、本規定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有下列特殊狀況者得不併計戶內人口及收益。
(一)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離婚,其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同戶籍、
共同生活、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併入計算)。
(二)未有監護權歸屬因素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三個月換算為每月平均薪資。
(二)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供薪資
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
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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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計算。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
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依基
本工資百分之七十計算;非本要點第九點及十點所定對象,有工作而每
月實際收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
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
查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
均薪資計算。
(五)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六)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
計算。
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
三目規定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
九、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未滿十六歲。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離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需
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四)年滿六十五歲。
(五)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
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婦女懷胎期間至分娩二個月以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
屬,致不能工作。
(八)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九)受監護宣告。
前項各款規定人員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其他收入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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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伍俸應合併全家總收入計算。
(二)具領月退休俸人員以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計算,如無法檢附該證明則
以存摺取代,並以最近二期應領金額計算。
(三)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十一、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工作收入: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撫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進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需檢附警政單位開
立之證明)。
(九)僑居國外之扶養義務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十二、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受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
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十三、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後,經本府核定轉介,自核定日或入院日核給托育
養護補助費。上開補助款由本府核撥予收容安置本縣籍身心障礙者之托育養護
機構。
十四、托育養護補助採申請制,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複查
作業,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將已核定補助案件重新審核,年度複查作業受理
期間至次年一月十五日止,審查作業至一月三十一日,未完成複查者視同新
案須重新申請。但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複查期間經本府核定不符合或需補正案件或自行提出調整補助標準者,應於
三十日內提出申復或補正。符合補助者,追溯至當年度一月,其餘以實際補
齊日為生效日。
十五、如本縣簽訂合約之機構收容人數已滿或本府財源短缺時,則依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一般戶之優先順序辦理安置及補助。
十六、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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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7738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附「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
項,變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路網圖暨車站相關資訊。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經本府指定之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四 條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者。
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者。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
或公共衛生者。
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者。
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者。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
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應予退還。
第 五 條 營運機構除因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罷工事由或經本府
同意外,不得中斷旅客運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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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本府,並於相關
車站公告其事由。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第 七 條 營運機構對於旅客因違反旅客須知所應支付之違約金,應於旅客須知
中載明。
第 八 條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運送章則,報請本
府核定後實施:
一、旅客運送:包括旅客應遵守之旅客須知、拒絕運送之事由、旅客
隨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旅客運送之
處置及其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二、車票使用: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旅客違規:包括處理作業、罰則、違約金及其他旅客違規之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包括處理、招領、保管及其他旅客遺留物之規定。
五、其他經本府認有明確規範之需要。
第 九 條前條第一款之旅客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拒絕運送之事由及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二、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三、大眾捷運法罰則及旅客須知違約金之處罰規定。
四、旅客遺留物處理之作業規定。
五、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中斷運送之處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公告旅客之需要。
第 十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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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 7月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水保字第1000284907號
附件:
修訂「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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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裁罰者,按其違規
面積大小、挖填土方量,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
如下:
(一)違規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逾一千平方公
尺者,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加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其畸零之數不滿
一千平方公尺者,以一千平方公尺計算。
(二)違規開挖填土(挖填量分開計算)整地或堆置土方量在一千立方公尺以
下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逾一千立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千立方公
尺,加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其畸零之數不滿一千立方公尺者,以一千
立方公尺計算。
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次裁罰者,依前點之裁罰基準按次提高一.五
倍罰鍰,至改正為止。但每次罰鍰處分最高額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裁罰,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減輕或加重其罰鍰。
但每次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六萬元或高於三十萬元:
(一)地勢平坦且情節輕微者,至多減輕二分之一。
(二)違規地點發生於土石流危險溪流、地質敏感易崩塌地區、集水區或水源保
護區者,加罰二分之一。
(三)行為發生於防汎期(五月至十月)者,至多加罰二分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者,按違規日往前計一年內於本縣之違規次數計罰,每次
加罰二分之一。
五、山坡地違規建築物、構造物、建造物及工作物之拆除或清除處理,得指定違
規行為人自行拆除或清除違規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違
規物者,移由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核處。
違規物強制拆除及清除完成後,應續依本法規定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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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 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規字第1000278848號
附件:「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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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附「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訂定
中華民國91年02月04日府社障字第091002519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202138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府社障字第09403057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603446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府社障字第09803836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府社障字第0990442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府社障字第1000278848號函修正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達本作業要點補助標準者。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
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
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
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
(二)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
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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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說明如第八
點)。
(二)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
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六)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有工作能力而未能
就業之最近三個月內勞保投保資料。
(七)委託代理書。
前項第七款規定倘直系血親或為家庭應計算之人口代為申請者免檢附。
六、其他應備文件資料:
(一)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在學學生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最近三個月薪資(餉)證明。
(四)榮民身分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
(五)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六)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
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
(七)享有政府提供之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檢具相關證明。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相關證明。
(九)依法服役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失蹤人口應檢附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十一)離婚者應附離婚協議書影本。
(十二)財產交易相關文件(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十三)其他依實際情況而定之文件。
七、申請方式:
(一)檢附應備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
請,並填具申請調查表及切結書。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蓋章,以確認資料屬
實。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者,除由直系血親或家庭應計算之人口代為申請
外,應檢附委託代理書。
(四)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於年度總複查時,得由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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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登錄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分別函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但提供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平日申請則由申請
人自行備齊文件向公所提出申請。
(五)本補助採申請制,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
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審核定。
(六)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得交社工員或村(里)幹事會同村(里)長協助
實際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後,依事實填具調查表。
八、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包括如下: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將申請人列入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六)身心障礙者離婚,若已離婚之配偶仍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併入計算。
(七)身心障礙者父母離婚,其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仍同戶籍或共
同生活,則併入計算。未有監護權歸屬因素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
其他收入之總額。
前項所稱工作收入計算如下:
(一)年薪資除以十三個月換算為每月平均薪資。
(二)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
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
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有工作能力(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
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
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未能就業及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者,依基本工資百
分之七十計算;非本要點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定對象,有工作而每月實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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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者,每月薪資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
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工作收入之各類所得資料無法查
知者,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
資計算。
(五)年滿十六歲至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算。
(六)二十五歲以上就讀大學院校博士班、碩士班之在學學生收入以實際收入計
算。
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
三目規定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
十、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二)未滿十六歲。
(三)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需檢附學
生證明文件)。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五)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需檢附最近
三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六)婦女懷胎期間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
親屬,致不能工作。
(八)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九)受監護宣告。
前項各款規定人員有實際工作收入者,應依其實際工作收入計算。
十一、戶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工作收入及財
產: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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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學領有公費者。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需檢附警政單位開立
之證明文件)。
(九)僑居國外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全戶應計算之人口(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
(三)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受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
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
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十二、具有下列情事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
家。
(三)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五)申請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申請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七)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
(八)申請人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次月起停止發放。
(九)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日間班。
(十)發現虛設戶籍則停發補助。
(十一)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到期自次月起停止發放;另自身心障礙
手冊到期日起逾三個月再重新鑑定,符合類別等級者需重新辦理申請生
活補助。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向鄉(鎮、市)公所社會課重新辦理
申請生活補助費;第五款羈押或拘禁消失(出監)若同為當年度者,則以出監日核定
恢復撥款(十五日以前含十五日於當月核撥、十六日以後含十六日自次月核撥;第九
款至第十款停發情事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以
恢復撥款。
十三、生活補助採申請制,申請人之申請案核定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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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之申請日以證件備齊日計算,退回補正案件,以補正資料備齊日為
生效日。
(二)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核發
生活補助費。
(三)於當月十六日(含十六日)以後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給生活補助
費。補助款由本府按月逕撥申請人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
年度複查作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起開始辦理,並於會計年度終
了前將已核定補助案件重新審核,受理期間至次年一月十五日止,審查作業至一月
三十一日,未完成複查者,視同新案須重新申請。
逾複查作業期限後經本府核定不符合或需補正案件,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復或
補正;符合補助者,追溯自一月起核發補助款,其餘以資料備齊日為生效日。
十四、撥款方式:於核定月之次月十五日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爾後各月補助款均於
次月十五日撥款。。
十五、發現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時,將停止補助或不予補
助,並得追回溢領之補助款,本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
人等,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六、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查作業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據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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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28100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高級中學設下列各處、會、館,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
處、會、館下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實驗研究
組、試務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生活教育
組;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
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設文書組、事務組;十班以上設文書組、事
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十班者,設輔導組;十班以上設輔導組、資
料組;設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設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及建教合作
組為原則。
高級中學如附設國中部得置部主任;附設職業類科者得置科主任。
第四條前條各處、會、館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設備供應、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體育運動、學
校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工友管理、
財產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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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測驗實施、輔導與諮
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輔導處: 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就學輔導、建教合作、產學合
作、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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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 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水保字第1000286997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
效。
附「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
定,劃定本縣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本府參照自然形勢、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本府水務局為主辦機關,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農
業發展局、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縣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鄉
(鎮、市)公所為提報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
1、審議及會勘鄉(鎮、市)公所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
4、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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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6、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二)本府水務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及異議案件處理。
2、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以
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三)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本府農業發展局
1、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五)本府地政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本縣地政事務所
1、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提供。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八)鄉(鎮、市)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
2、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辦理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閱覽。
四、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鄉(鎮、市)公所主動檢討提報外,並應公
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
項:
(一)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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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
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五、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予劃入山坡地範圍。
六、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
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
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劃出
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應依其地
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
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六
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
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
八、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以坵塊法及等高線法求得之坡度分
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
格,以表三公式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四。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地形境界
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式如表
五。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
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表六。
九、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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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全。
十、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地籍圖邊
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相一致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略有出入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劃出區定案
邊界;在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二)劃出區與地籍邊界大有出入時,以劃出區範圍為定案範圍。
十一、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作業,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格式如
表七),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二、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圍界
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
(鎮、市)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
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
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
清冊(如表八)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
區由各鄉(鎮、市)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
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議及修正
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農業發展局、地政局等機
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審議意見表(如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
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函報本府。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
|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及「山坡地
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敘明具體意見,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
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市)地段圖、五萬
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
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
「平地」或「林地」。及繕造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如表八),
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異議處理
圖說一份由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
區由各鄉(鎮、市)公所函請本府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依
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審查。
(4)審議及修正
由本府水務局會同本府農業發展局、地政局、民政局及原住民行政
局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審議意見表(如表十)所列條件審查
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函報本府。
(二)審查方式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
(三)陳報核定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
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
告。
(六)公開展示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函
送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
竣,由本府及有關鄉(鎮、市)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
覽。
十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之
變更,應由本府水務局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機關依規定辦理。
|
表一、鄰接陡坡區自然均質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陡坡區之平均坡度
(θ)
地質
應退縮距離
(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θ≧60°砂礫層坡高(H) × 1
岩盤坡高(H) ×
2 / 3
45°≦θ<60°砂礫層坡高(H) ×
2 / 3
岩盤坡高(H) ×
1 / 2
15°≦θ<45°砂礫層坡高(H) ×
1 / 2
岩盤坡高(H) ×
1 / 3
表二、鄰接陡坡區二種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地質應退縮距離(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砂礫層
D = Ah ×
1 + Bh ×
2 / 3 + Ch × 1/2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
60°之坡高。
Bh:45°≦坡度<
60°之坡高。
Ch:15°≦坡度<
45°之坡高。
岩盤
D = Ah ×
2 / 3 + Bh ×
1 / 2 + Ch×1 / 3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
60°之坡高。
Bh:45°≦坡度<
60°之坡高。
Ch:15°≦坡度<
45°之坡高。
|
表三坵塊法坡度計算公式
S(﹪)= (nπΔh/8L)×100
式中:
S:方格內平均坡度(﹪)。
n:等高線與方格邊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
表四坵塊法 n值與坡度對照表
n值坡度(S﹪)
≦2 ≦5﹪
≦4 ≦10﹪
≦12 ≦30﹪
≦22 ≦55﹪
≦40 ≦100﹪
表五等高線法坡度計算公式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公尺)。
|
表六等高線間距與坡度對照表
等高線間距之水
平距離 L1(cm)
相當之地面距離
L2(m)
坡度
S(﹪)
≧2 ≧100 ≦5
≧1 ≧50 ≦10
≦0.3 ≦15 ≧30
≦0.18 ≦9 ≧55
≦0.1 ≦5 ≧100
表七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擬劃出區地點: 地段名稱 段 小段
基圖
(1/5,000)
圖名: 位置圖
(1/50,000)
圖名:
圖號: 圖號:
資料圖 土石災害調查 與敏感區鄰接情況調查
□位置圖
(1/50,000)
□坡度及敏感區
分布圖
(1/5,000)
□劃出區建議範
圍界線圖
(1/5,000)
(加註退縮區位
置)
□劃出區定案範
圍圖
(1/5,000)
□區內是否發生土
石災害或在崩塌
地影響範圍內
說明:
□是否在土石流危
險溪流集水區
說明:
□區內有無佈設土
石災害防治工程
設施
說明:
□是否在有洪患之
虞之坑谷低窪區
說明:
□是否臨接特定水土保持區
地 名
特定水土保持區類別
1臨接長度(m)
2應退縮距離(m)
□是否臨接於陡坡地區
地 名
1臨接區坡度(%) >100% >55% >30%
2臨接長度(m)(累加)
3應退縮距離(m)(約數)
|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利用現況:
檢
討
結
果
符合劃出區要件情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申請面積: 公頃
建議劃出面積: 公頃
地籍號碼:
應辦理地籍分割地籍號碼:
檢討者:日期:
表八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土地座落: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小段第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
用 )人
住址
非都市土地(或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
定類別
備註
合計
(請在最後一頁核章)
製 表 : 主 辦 : 課 長: 機關首長:
|
表九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入 審 議 意 見 表
審查
單位
審 查 項 目 意 見 審查單位核章
1、標高在 100公尺以上。
□是
□否
水土
保持
2、標高未滿 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
□是
□否
單位 3、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初劃山坡地界線
是否正確。(不屬第 10項列舉土地適用)
□是
□否
4、各鄉鎮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鄉鎮地段圖
吻合。
□是
□否
5、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政
單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6、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鄉鎮地段圖之
地段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地政
單位
7、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入區土地是否在劃
入範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
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區內
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坡地;
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8、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
否正確。(非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都計
單位
9、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
市土地適用)
□是
□否
林務
單位
10、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地或試驗用林地擬解除劃
入山坡地,其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初
劃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原民
11、劃入區是否屬原住民保留地。 □是
□否
單位 12、劃入區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 □是
□否
綜合
審查
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
表十、山坡地範圍劃出審議意見表
審查
單位
審查項目意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土
保持
1.劃出區是否就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等檢討及敘明具體意見。
□是□否
單位
2.劃出區有無違規而未改善土地。□是□否
3.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且標高未滿一○○公尺。□是□否
4.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鄉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
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窪區者。
□是□否
5.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或陡坡區已依規定退縮。□是□否
6.連續聚集面積是否大於十公頃。□是□否
7.鄰接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是□否
8.是否製作坡度分布圖(坵塊法及等高線法)、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是□否
9.地形圖、地籍圖、鄉鎮地段圖等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是□否
10.各鄉鎮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鄉鎮地段圖吻合。□是□否
地政11.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政單位發行者一致。□是□否
單位
12.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鄉鎮地段圖之地段名稱是否正確。□是□否
13.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出區土地是否在劃出範圍線內。
(註:土地分
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劃出區內嗣後若
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
勘認定。)
□是□否
14.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否正確。(非都市地適用)□是□否
都計
單位
15.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市土地適用)
□是□否
林務
單位
16.劃出區是否有保安林地。
□是□否
原民
單位
17.劃出區是否有原住民保留地
□是□否
綜合
審查
結果
□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退回補件□其他原因
主辦人:科長:單位主管:
|
◆ 修正「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00801986號
修正「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縣長 吳志揚
修訂「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為淨空道路、維護市容觀瞻,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六條,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占用道路車輛,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主要以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
為認定標準,非以車體狀況為主,如車輛未失去原效用並可自行移動者,不宜
逕認定為廢棄車輛。
三、未懸掛車牌之疑似廢機動車輛,由鄉(鎮、市)公所於接獲疑似廢機動車輛通報
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機動車輛者,即張貼清理通
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鄉(鎮、市)公所先行移置
至指定場所存放。並依行政院跨部會協商結論「占用道路失竊車輛移置、保管
及處理流程」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流程」規定辦理(如附
件)。
四、占用道路失竊車輛,在未經警察機關註銷失竊紀錄前,不得以廢棄物處理。
五、懸掛有牌之疑似廢機動車輛,由警察機關於接獲疑似廢機動車輛通報資料後
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機動車輛者,即張貼清理通知於車
體明顯處,並於張貼同時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自行清理或至指
定場所認領後,將查報照片、勘查紀錄及通知車輛所有人清理之資料移送轄區
之鄉(鎮、市)公所張貼,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鄉(鎮、市)公所先
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六、事故車警察機關於事故現場偵查完成後,得先將事故車輛移離現場,並於事故
案件偵查或偵審完成後,通知車主領回車輛,如逾期未領回,由警察機關會同
轄區之鄉(鎮、市)公所由該公所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七、經認定屬廢機動車輛者,警察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人員應於張貼清理通
知時及移置前,於能顯示該車輛放置之相關地理位置可拍照之遠近方位拍照存
證,有牌照者照片上應有牌照號碼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且張貼之清理通
|
知應註明執行單位、日期、時間及聯絡電話。
八、鄉(鎮、市)公所辦理廢棄車輛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
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再限期清理期限不得少於48小時,再限期清理通
知應以書面送達車輛所有人。逾再限期清理期限仍未清理者,由鄉(鎮、市)公
所先行拖吊移置,無須再進行查報、張貼公告程序。
九、廢棄車輛經移置之指定場所,查報、拖吊、保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盡管理人之
責任,保持車輛完整性,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件。
十、鄉(鎮、市)公所應將當日廢機動 車輛移置資料,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傳真至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一、占用道路之廢棄車量經移置者,鄉(鎮、市)公所得對其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
保管費,收費辦法依本縣違規車輛拖吊處理費標準辦理。
十二、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得委託民間單位執行。
十三、本執行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規定辦理。
|
◆ 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002968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府財產字第09858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府財產字第09700838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府財產字第1000296860號令修正
壹、總則
一、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有房地之出售(包括標售及讓售),特訂定
本要點。
二、縣有房地無須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完成法定處分
程序及預算程序後,始得出售。
前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手續,由原管理機關會簽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
財政局)後陳報縣長核定辦理。
三、完成處分程序之縣有房地,應積極依法於處分期限內辦理出售。
前項處分期限為五年,自行政院核准出售發文日起算,處分期限屆滿前,已受
理之讓售案件或已確定底價之標售案件,本府得繼續辦理。開發案件之處分期
限視開發計畫時程訂之。
四、申購人申請承購房地,除應填具「承購縣有房地申請書」外,其應附繳之證件
如下:
(一)擬承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都市
計畫之土地)。
(二)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繳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其他必要證件
與通知書。
(三)有租賃關係者,應附繳原租約影本、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及最近一
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四)畸零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及私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及承諾書。
(五)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書。
(六)申購人如為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奉准設立之文件(如另依法令
規定需先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申請承購者,並應檢附該項核准文
件),並於申請書內加敘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七)切結書。
五、本府收到承購申請書件後,應先查明是否符合「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之出售範圍,並就下列事項詳加審核:
(一)申請書送達日期是否符合時限。
(二)申請書填載申購房地之標示與通知出售房地之標示是否相符。
(三)應附繳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四)房地所有權證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
(五)戶籍謄本記載申購人為未成年者,應加署法定代理人。
(六)承諾書、切結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條件是否相符合。
前項書件,如有發現不符或短缺情事,應即通知申購人期限補正或退回。
六、出售之土地如部分涉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分割,再依規定辦理
出售。
七、出售之房地涉有糾紛者,應俟糾紛解決後,再依法辦理出售。至於界址、標示
不符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界址發生爭執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鑑定無誤後再辦理出售。
(二)房地標示錯誤不符者,應向地政機關查明原委,並就不符部分,申請更正
|
後再辦理出售。
(三)出售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謄本記載為準,如有不符或增減,應先向
地政機關查明更正後,以出售總價按原出售面積計算單價後,多退少補價
款;但如經點交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貳、估價作業
八、本府辦理縣有房地實地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工商發展局、工務局、城
鄉發展局、農業發展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查估小組,辦理出
售房地價格之查估事宜,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九、土地之查估,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辦理。
十、凡法令規定得以出售之土地,依規定核計售價,經核准後通知承購人繳款承
購。。
十一、凡出售之土地,經實地調查鄰近市場價格或實例、土地位置、地形、工商繁
榮程度及供需情形查估價格,造具查估表、紀錄及地籍位置圖註明四週鄰地
權屬,送請審議。
十二、房屋之出售,一律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查估,造具查估表及紀錄
送請審議。如連同基地出售,應分別計價併案辦理。
十三、出售之房地由財政局檢附查估表、地籍位置圖註明四鄰地權屬及有關資料,
提經本府有關主管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出售事宜。。
十四、出售房屋或基地,其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或標售公告指定有優先購買
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表
示是否願意照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參、標售
十五、標售房地以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十六、標售房地,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公告之,其公告內容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房地所在地、地段、地號、街路名稱、土地及建物面積與構造。
(二)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三)標售房屋時,基地不屬縣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時,房屋不
屬縣有時,應載明房屋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優先購買權者,應一併載
明。
(四)點交方式。
|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日期與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由主持
人當場宣布,得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除應在本府及標售房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公告欄揭示外,並
由本府在當地通行報紙公告二日,但應於首日詳載全文,次日摘要刊載。
十七、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
加投標。但標售之土地,另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特殊資格條件限制取得
者,應符合該法令之規定。
十八、投開標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向本府免費索取印妥之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封,並依規定填具
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新台幣千元)之保證金,限用
(1)各行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保付支票, (2)各行
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所開支票或本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
妥予密封,用掛號信件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
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一
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違者以無效標處理。
(四)投標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得
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前由財政局派員,於開標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至郵局領回投標信件,當
眾點明、拆封,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
之最高標價為得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持人、監標人認定不合
時,均作無效標論:
1.不合前點之投標資格。
2.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付保證金,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單(當場不
得補繳)。
3.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
規定。
4.填用非本府發給(包括影本)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或同一人對同一標
|
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
5.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
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或塗改挖補之
處未加蓋印章。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所。
7.逾規定期限寄達。
8.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
9.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
10.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
(六)最高標價,如有兩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
予密封後再行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且超出原投標價者為得標,未到場
者,視同放棄比價,由其他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到場
者依最高標價得標,如均未到場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
序列為次高標。
(七)得標人所繳保證金,除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標者之
保證金,於開標當日或次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原投標單內所蓋
相同之印章),向財政局無息領回,如未當場領回者,由財政局按公文處
理程序發還。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
及繳納價款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
十九、優先承購人或得標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依第二十六點規
定辦理承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通知由次一優先次
序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逾期即另行辦理標售。
二十、房地標售時,在同一年度內二次未能標脫或所出標價未達底價者,得酌減底
價一成,房屋不得低於地方稅務局查估之當年期房屋價格,並提經本府有關
主管審議及奉本府核定後再行標售。
二十一、經核定標售之房地,在未公告標售前,其鄰近房地買賣價格顯較核定底價
為高時,由財政局逕簽奉縣長核准調高出售價格。
肆、讓售
二十二、通知讓售繳款時間及逾期繳款,依下列辦理:
(一)財政局應於核定讓售價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繳款。
(二)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清,如逾期不
繳款者,註銷承購案(並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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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繳款讓售案件,除由本府註銷讓售外,並得辦理標售。但未辦理標售
前,申購人再度提出讓售時,如未逾處分期限,得再重新估價辦理讓售;如逾
處分期限,應再重新辦理處分程序並辦理估價。
二十三、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各點,向申購人為明示之約定:
(一)准予讓售之房地標示、面積、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及稅賦、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二十四、辦理讓售之房屋或基地,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遲延
利息者,按收取起訖年月租金標準計算詳列明細單,隨附繳款通知書,限
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違者不予出售,註銷承購案。
伍、出售後續工作
二十五、承購人應自下列規定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一)標售之房地,自得標之日起。
(二)讓售之房地,自繳款之日起。
前項房地辦理移轉時,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六、承購之房地,應一次繳清價款,如無力一次繳清者,得依規定辦理分期付
款。
二十七、承購人繳清全部價款者,由財政局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承購人於一個
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一切費用,均由承購人負
擔,如以現狀標售者,按標售時之現狀點交。
二十八、承購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承購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前死亡,如未逾繳款期限者,由繼承人提出依法取得繼
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應報明「應繼分」,並繳
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二)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後未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由繼承人提出依法
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應報明「應繼分」
後,填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三)承購人在領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未辦理產權移轉前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十九、縣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
|
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本府檢送縣有財產審議會議決議之公函發文
日期為準;其終期,讓售案以本府承購繳款通知書發文日期為準,標售案
以公告發文日期為準。
三十、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讓售之土地於繳款之日起,經都市計畫列為公共
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十一、本府出售縣有房地價款收入,應按宗填具繳款書,並填註本府核准出售文
號及蓋用繳款專用章後,交承購人於限期內逕向指定行庫繳納,解繳縣庫。
陸、附則
三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財政局擬具處理意見,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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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9165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
為管理機關。
第 七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年總營運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更新維護操作費用:係指維持下水道系統設施或維持水肥系統設
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廠站保養、機電設備更
新維修、管渠清理維修排放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二、貸款利息: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之利
息。
三、業務費用:係指管理機關辦理業務及管理所需之費用。
|
四、折舊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依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攤之費
用。
前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水肥年總營運成本係指水肥投入污水下水道設施
後,所增加之年總營運成本。
第 八 條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向管理機
關申請復查,復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下期使用費內抵
繳或追補。
第 十 條使用費應由管理機關收取,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必要時得委託自來水
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之。
前項使用費應依預算程序按委託代收總額提撥百分之三點五,作為代
收機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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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正熙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3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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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縣大園鄉客運園區沿雙溪道路納編為鄉道桃121線」。 |
交通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1000042412號
主旨:公告「桃園縣大園鄉客運園區沿雙溪道路納編為鄉道桃121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將桃園縣大園鄉客運園區沿雙溪道路納編為鄉道桃121線。
二、鄉道桃121線,北端起自崙仔坪(台61線與客運園區沿雙溪道路路口,約台61
線35K+450處),向南延伸迄於南港(台15線與客運園區沿雙溪道路路口,約
台15線35K+300處),里程:2.060公里,路線名稱為崙仔坪-南港。
部長 毛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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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正熙1名。 |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正熙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正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
園榮民醫院)1名,指定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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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2789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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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2789841號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6月8日至100年7月6日),批號
1D10007070.W.N共25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者已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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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
條、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6月8日至100年7月6日),批號1D10007070.
X.N共1,17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
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已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
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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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莉紜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2955441號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莉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莉紜。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1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797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復旦路2段128-19號7樓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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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財政部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接字第10030007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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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100G009085_1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2_14141252304.xls、
100G009085_3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4_14141252304.doc、
100G009085_5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6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7_141
41252304.doc、100G009085_8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9_14141252304.doc、
100G009085_10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11_14141252304.doc、100G009085_12_
14141252304.doc
主旨: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旨述要點、附件及修正對照表,請至本部國有財產局網頁「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有關法令」項下下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總務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
處、國家安全會議、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總務司、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
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團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立故宮
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
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
府、臺灣省諮議會、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藺縣
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
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
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收保管組、法制室、會計室、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利國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非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
細分類帳。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
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
助登記之。
國境外之財產,其財產卡各項欄位,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
明細分類帳格式,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作
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
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得以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設置。
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其格
式如附件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五、國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其
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
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
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
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
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
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
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證券
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登記之成
本列帳或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國境外之國有財產,非依新臺幣取得者,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
|
新臺幣計列。
前二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證
(格式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處理流程如附件四)。欄位不
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五辦理。
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財產性質
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十、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錯誤、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而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
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
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二、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
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格式如附件六),隨時登
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四、國有財產因故需報請權責機關審核辦理報廢或報損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
「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七),一份留存,二份報權責機關審
核,俟奉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
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五、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經管理機關核定完成報廢者,財產管理單位應依據
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
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八),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
份連同移撥財產之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由撥入機關
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七、國有不動產奉准移交他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
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並將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接管機關,據以填
製「財產增加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十八、國有財產註銷產籍,應將財產減損單單號、減損原因文號、報廢(損)後處
理情形等事項,登入財產卡異動紀錄、報廢(損)紀錄、資本額更動紀錄或
|
減損紀錄欄。
十九、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按季編造
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
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件十)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於當
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
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財產目錄總表及各
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
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
二十、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時,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如附件
十一),其量值應與當年度決算數據相符,經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主
管機關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製國有財
產總目錄。
二十一、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產定期檢查時,對
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管理作業,應一併查核,如有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
應予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
◆ 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 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002783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電子檔)(0278343AOO_ATTCH2.doc、0278343AOO_ATTCH3.doc)
主旨:訂定「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
序」,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緩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
序」及其附件乙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縣楊梅地政事
務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局長(含附件)、本
府地政局副局長(含附件) 、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 含附件) 、本府地政局地籍料科長(含附
件)、本府地政局秘書室(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重劃科(含附
件)、本府地政局地價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權科( 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含
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籍測量科(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琪)(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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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處分
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府地籍字第1000278343號函訂定
一、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裁處罰鍰(以下
簡稱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就其管理、送達、催繳、移送等行政執行作業,特訂本程序。
二、各所於審查登記案件時,若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繳納罰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
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三、各所之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例如:100年度府地
籍字第00001 號)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
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並列入移交。
各所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
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四、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
法之規定辦理,並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各所辦理土地登記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業務,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若受處分人未於收到裁處書後三十日
內繳納罰鍰,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二)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仍未繳納罰鍰時,應於
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受處分人繳清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行政執行
處,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六、各所依前點第二款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書。
(三)催繳通知單。
(四)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五)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郵資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及五元郵票四張)。
(七)其他相關文件。
七、各所為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應指派人員配合執行。
八、各所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
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於管轄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執
行(債權)憑證後,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
|
簿內。
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所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之財產,每年
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
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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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府訂定「桃園縣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1則,惠請轉知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00283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28307400A_ATTCH1.doc)
主旨:檢送本府訂定「桃園縣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1則,惠請轉知所
轄宗教團體,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第797次縣政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秘書處( 請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含附件)、本府工務局(含附件)、本府法制
處(含附件)、本府文化局(含附件)、本府民政局(含附件)
桃園縣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解決宗教事務(含
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爭議案件,特設桃園縣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在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提供有關宗教事務通盤性諮詢意
見,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及有關宗教事務(含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疑
難爭議案件之處理諮詢事項,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府民政業務主管一人。
(二)本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工務業務主管一人。
(四)本府法制業務主管一人。
(五)本府文化業務主管一人。
(六)宗教團體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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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八)本縣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九)其他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民政
局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
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九、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政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宗
教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交本府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參酌採行。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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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0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004000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繳納期間:自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0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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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0年地價稅係按99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稅額核算方式:
1.一般土地:(課稅土地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2.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地價x2/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3.工(礦)業用地等:課稅地價x10/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4.公共設施保留地:課稅地價x6/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5.公有土地:課稅地價x10/1000=本年應納地價稅額。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各代收稅款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或利用委託轉帳納
稅、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
或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課稅明細表、補發繳款書:
(一)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
稅科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課稅明細表,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
(https://www.tytax.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
證IC卡者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網站(網址https://itax.tytax.gov.
tw)查調課稅明細表。
(二)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本府地方稅
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
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
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
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
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敘明理由
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複查。
八、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
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九、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下:
(一)總局:桃園市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9。
(二)中壢分局:中壢市溪州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11。
(三)大溪分局:大溪鎮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5、109、110。
(四)楊梅分局:楊梅市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08至112、114。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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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0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00400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至100年9月22日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
二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辨竣戶籍登記,且無出
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
規定以一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
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
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取得土地所有權
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及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及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
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
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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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
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建
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
建築物)。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
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
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准之土地,經依限
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採網路申
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網站
(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辦。
2、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地方稅務(分)局,或親自
至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
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是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
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
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捕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
以下之罰緩。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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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100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土字第1000400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100年9月22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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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
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
www.tytax.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
申請減免期限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
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
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
罰鍰。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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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府100年7月4日府法規字第1000259743號令,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張貼本府公告欄並刊登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2960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旨揭號令影本
主旨:註銷本府100年7月4日府法規字第1000259743號令,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縣因改制準直轄市,本府各機關組織名稱變更,爰以旨揭號令修正公布桃
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二、按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縣(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查上揭自治條例條文修正公布
前,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為符法制,爰註銷旨揭號令並重新公
布。
正本:桃園縣政府水務局
副本:桃園縣政府法制處、桃園縣政府秘書處(請張貼本府公告欄並刊登縣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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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街溪徵圖及圍籬彩繪聯合記者 |
老街溪徵圖及圍籬彩繪聯合記者會
為喚起民眾對自己家園環境的關懷,縣政府特別舉辦「老街溪開蓋動起來、圍籬嘉年華暨老街溪整體整治文化意象」
聯合徵圖活動,並在中壢中央西路及中豐路口開蓋工地區上舉行記者會。會中邀請本屆「桃湧狂潮」學生以熱舞開場,
希望藉由活潑的舞蹈表演,為老街溪注入更多的活力與熱情,同時也讓年輕人更了解桃園縣在地文化及體悟親水環保
的概念。
吳縣長表示,老街溪不僅只有拆蓋而已,之後的施工會有安全圍籬,希望能將圍籬彩繪作為美化景觀之用,同時
也希望民眾能共同參與,所以透過舉辦圍籬彩繪徵稿及全國性的徵圖競賽,獲選的作品將做為文創商品、整治老街溪
計劃設計等公開用途。
圍籬彩繪徵稿經縣府評選後,獲選團隊預計於8月20、21日於現場彩繪,更邀請知名插畫家蒞臨現場;全國性的
徵圖競賽預計至10月15日截止收件,將邀請專家學者及網路民眾票選,利用徵選出的文化意象圖象,作為老街溪新願
景所形成的具體圖章。
一年半以後的老街溪將呈現完全不同的景觀,希望能將小時候老街溪中有小魚的美麗願景還給下一代,縣府也已
召開20場說明會,居民都表達希望有乾淨的水及擁有活動、表演的空間,因此在活動廣場的左岸空地將建置成表演廣場,
提供民眾及社團表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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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ited Press Conference for Illustration Contest and Fence Painting of Laojie River
To raise residents’ concern for the local environment, the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organized an
event titled “Re-making Laojie River: The site fence illustration carnival and the overhaul of Laojie
River and its cultural symbol”, calling for illustration drafts. Moreover, the government held a press
conference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situated between Zhongyangxi Road and Zhongfong Road in Zhongli.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Taoyuan were invited to perform their exhilarating dance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conference. The series of events is aimed to inject more vigor and passion into the riverside
areas and make the younger generation better understand the local cultures of Taoyuan and the concept
of water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agistrate Wu indicated that the renovation of Laojie River is not solely about demolish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buildings. There will be safety fence around the construction site, which will be
illustrated and decorated to beautify the cityscape. Since folk participation is strongly desired,
the nationwide recruitment and competition for illustration draft also took place. The selected works
will be used for public purposes such as the production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goods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ojie River.
The artistic teams, whose drafts were chosen by the County government, will paint their works on
the safety fence on August 20 and 21, with the presence of well-known illustrators. The deadline for
submission of national illustration contest is October 15. After that, the professional, the academic
and the Internet users will vote for their favorites. The illustration of cultural symbol, once selected,
will serve as the vivid vision of the new Laojie River.
Laojie River will look totally different after one year and a half. Hopefully, we might be able to
realize the nostalgic dream of having fish in Laojie River for our future generations. At the twenty local
meetings hosted by the County government, the residents all expressed their need for clean water and a place
for activity and performance. In response, the space on the left side of the river will be transformed into
a plaza where people and groups can per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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