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27次主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貴賓包廂部分:請於球場適當地點增設戶外搭棚,以利一定比例貴賓能實地
觀賞。並請與揚昇球場溝通,因貴賓眾多,室內貴賓席請勿限制每日50人,本府應
維持同時不超過50人即可,相關餐飲費用本府可補差額。
(二)本案為重大活動,請各局處將配合事項列為重要業務。
(三)請教育局向中央體委會、外交部、新聞局等溝通,共同努力行銷台灣。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無)
伍、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請各局處長加強公文處理:
(一)公文請10分鐘催送1次,以加強行政效率。
(二)府簽之會簽部分:簽呈於科長層級即簽會其它內部單位(如會計、人
事等),就內部單位之簽見,局處長應決定是否參採。正副局處長或主秘若有意
見,應請承辦人依指示重簽,正副局處長或主秘請勿於簽呈上加註意見,機關內部
科室之意見應統整後簽出,外會其它局處並應於綜簽後方陳本府一層,請各局處長
注意。
(三)會議記錄請於三天內簽出。
二、航空城應依具體特定區計畫推動,本府大樓內原航空城八大分區相關布
置,請秘書處修正。
三、公教人員桌球賽將於10月14日、15日舉行,分為甲乙二組,若女性人數
不足,女性可參加男子組,請各局處踴躍參加。縣長帶領本府一層人員及各幕僚
處、研考會組成桃園縣政府隊,本府其他局處則各自組隊,文化局、原民局及客家
事務局共組1隊,各附屬機關納入主管機關隊伍,教職人員則另行組隊。
四、本府預算規模有限,應本於縣政團隊一體之方式處理。
主席裁示:
(一)本次桌球賽請大家踴躍參加。
(二)預算係由本人拍板定案,各局處遭刪除之預算項目,未來各年度仍將
以滾動式檢討是否重行納入。
陸、臨時動議
一、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簡局長秀蓮報告:
請各局處支持庇護工廠所生產之中秋禮品,以協助身障朋友穩定就業。
主席裁示:
請有需求之局處支持庇護工廠。
柒、主席政策指示
 
一、預算審核已初步完成,目前財主單位整理中,請各局處長繼續檢討各預算項
目;因未來尚有增刪之可能,請各局處預為準備。
二、議會開議在即,請各局處長遴選最適宜人員擔任府會聯絡人。
三、義美案部分,因期限將屆,請水務局提醒義美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自行拆除,並
請水務局預為擬妥義美未依限自行拆除之因應方式。
 
捌、散會 下午17時50分
 
桃園縣女子巧固球代表隊參加世界盃比賽凱旋歸國接見活動 縣長談話
桃園縣女子巧固球代表隊參加世界盃比賽凱旋歸國接見活動
縣長談話 100.07.17
 
各位巧固球界的伙伴和凱旋歸國的隊職選手們,大家好:
 
    今天很開心又能在這個場合與大家見面,在此次征戰中打敗來自全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代表隊,顯示各位選手的
實力是很堅強的,尤其要在世界各國強勁隊伍中脫穎而出實屬不容易;在決賽中遭逢對手瑞士國家代表隊,能夠在落
後的局勢中力挽狂瀾,終於奪得冠軍更是不易。足見各位的實力是來自平日訓練的成果展現,在這屆的世界巧固球大
賽中,不僅為我們桃園縣爭光,也為我們台灣爭光。
 
    對於巧固球教練與選手期盼有個專屬的巧固球場地等訴求,將由教育局儘速協助尋找專屬的固定訓練和比賽的場地,
同時適度放寬專業運動項目教練的任用資格,讓更多具專業運動的選手有所出路並協助訓練選手。
 
    今年對桃園縣的各項運動賽事,可說是豐收的一年。不僅女子巧固球獲得世界杯冠軍,還有世界重量級蟬連20週
的高爾夫球后曾雅妮,及以龜山國小為主體的少棒隊,也在今天的小馬?盟少棒賽以10比0的懸殊比數提前封王。另外,
新明國小手球隊也有望蟬聯世界冠軍。今年的10月份,桃園縣更將舉辦中華民國首次的LPGA高球賽,而巧固球是桃園
縣的運動強項,應該可以探詢主動承辦國際性巧固球賽事的可行性,提高桃園縣巧固球在國際的能見度。我們相信參
加國際賽事,可以培養出國際級的體育精英選手,也相信未來會有更多桃園的體育健將能在各項運動專長上展露頭角,
為國爭光。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好客100-桃園購物節 縣長談話
好客100-桃園購物節
縣長談話 100.08.20
 
各位貴賓、企業代表以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好!
    今年購物節首次移師「桃園縣展演中心」舉行,除了讓民眾感受不同面貌的購物節,也希望提供民眾最舒適、
貼心的購物環境。展演中心集演出、展覽及展示三功能於一處,大幅提升縣民參與藝文展演活動的品質,為文化創
意產業匯集場所及藝文交流的平台,縣府未來也會繼續安排大型活動或表演,帶動縣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桃園縣為全國第一工商大縣,也是台灣品牌的故鄉,全國500大製造業就有超過200家在桃園設廠,桃園購物節
最大的特色與魅力就是結合產地直銷的優勢,商品不但是「MIT工廠直送,產地直銷」,更有桃園知名品牌的品質保證,
今年購物節更加入客家元素,以及臺灣精品,期待100年好客桃園購物節在客家文化和優質產業的雙重加持下,再創佳績!
也希望民眾多多選購MIT品牌的優質商品。
    大家來到購物節,最關心的就是希望以最低的消費,購買最優質的產品,今年購物節延續歷年最歡迎的一元競標、
一元商品、限時搶好康及多項優惠活動,更不忘做公益,將競標拍賣所得全數捐給本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也有公益攤位
讓民眾選購,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感謝這次參與活動的廠商和所有工作人員,也謝謝今天到場的媒體及民眾,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也預祝桃
園購物節活動圓滿成功。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桃園縣政府第627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27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8月24日下午3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單位:交通局
案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主席裁示:
(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應以跨鄉鎮市者為最優先,舉例如龍慈路延伸至臺66線
道可解決中壢與平鎮間的交通、生活圈2號道路有一半位於大園,而路段較短確可
解決諸多交通問題者,如晉元路也請注意。因議會開議在即,本案暫不定案,以靈
活運用。
(二)本府各基金應支付於相關業務,而非輾轉移撥使用;惟本府可善用機場回饋
金或其他回饋金基金,回饋區相關路段則可使用該基金。並請財政局、主計處及各
局處長應掌握中央各項基金及相關預算,努力爭取,並於編列預算時清楚掌握。
(三)較短的瓶頸路段應準備好計畫,以便即時向中央爭取經費。
二、報告單位:觀光行銷局
案由:推廣桃園觀光景點套裝行程
李參議天正補充建議:
建議員工識別證可建置IC功能,以獎勵員工踴躍參加本府各項活動。
葉秘書長秀榮:
請各局處提供相關套裝行程予觀光行銷局,本府各項活動請各局處共襄盛舉。
主席裁示:
(一)本縣九大旅遊主題路線部分,應確認有遊賞價值方對外介紹,不需衝量,本
府應經嚴選後才推薦,請注意細節如下:
(1)草花部分應挑選具特色者予以介紹。
(2)偶像劇主題部分,應販售相關文創產品,並於景點中加入創意及互動。而入圍
威尼斯影展的電影賽德克.巴萊上映在即,該片諸多場景係位於本縣,應加強行銷相
關景點。
(3)產業文化館部分應精選3至4家,具相當於出國觀光之等級者,方予推薦。
(4)夜市部分應強調特色,推薦5-10家必吃的小吃。
(5)眷村主題應釐清外國觀光客及陸客對那些方面感興趣,請李天正參議指導觀行
局,本府應加強旅客感興趣的部分。
(6)三坑老街之精緻度及可看性可更加強,並請客家事務局向客委會爭取預算。
客文館應呈現精緻客家文化,並販售相關商品,請客家事務局配合。
原鄉部分亦同,舉例如原住民歌唱表演應將歌舞及服裝提升至觀賞級,並請原民局
向原住民委員會爭取經費。
(7)大溪老街部分,研議可否設置鳳飛飛之相關文創商品,美華國小之陀螺表演
可移至校園外,以便遊客就近觀賞,該校表演技術精湛,表演方式及服裝應予藝術
化。
(8)本縣兩蔣園區應注意與金門縣經國先生紀念館之區隔。
(9)拉拉山之相關活動應鼓勵更多族人投入,並將解說人服裝及用具精緻化。水蜜
桃之夜是最佳行銷泰雅族文化的機會,相關表演應採用更多族人及原住民歌舞。
(10)金門縣與大陸廈門旅遊合作頗為密切,該縣為本縣兄弟縣,且為小三通門
戶,而本縣為大三通門戶,本縣旅遊可結合赴金門旅遊的陸客,暫名為大小通吃-
桃金之旅,請觀光行銷局研議。
(11)688陸客自由行專案部分,應請上海旅遊局協助,並請查明本府所贈數量,比
照贈予廈門。
(12)本府活動應以大型為主。未來捷運卡亦可結合學生證成為智慧卡,具備多功
能,請本府資訊中心研議。
(13)各項路線均應備相關商品,提供旅客採購。
(二)請原民局及客家事務局於1個月內,各研議可展現原住民及客家文化的15至30
分鐘套裝節目,舉例如介紹影片、主題表演、體驗課程等。
(三)本縣推薦觀光相關業者之原則如下:應合法、與本府配合良好、參加本府評
鑑或評選入圍者。
(四)本府重大活動需全員參與者,將另行通知,其餘各項活動請各局處斟酌後參加。
三、報告單位:教育局
案由:2011揚昇LPGA台灣錦標賽辦理情形及行銷報告
李副縣長朝枝:
請向台鐵溝通,比賽期間,請調整對號車可停靠楊梅站。
比賽期間維持電源穩定是最重要的部份,台電相關配合工程因須經過私有土地,請
楊梅公所先與地主溝通協調。
政令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 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3205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
稅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桃園縣景觀維護 
臨時稅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
工務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
維護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 
算辦理。
第 七 條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以向工務局申報產出、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按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計徵。
第 八 條 工務局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
應逐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其實際產出或收容數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 
時,工務局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以 
下簡稱工商發展局)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 
業務及景觀維護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 
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32752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管理本縣營業衛生,維護縣民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容、美髮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
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 
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游泳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四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前條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 
衛生管理。
第 五 條 本府工商發展局核准營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應副知 
本府衛生局。
第二章 營業場所衛生管理
第 六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 
導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工作。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家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 
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舉 
辦之衛生講習,並於取得衛生管理人員證書後始得擔任之。新設立之營業 
場所衛生管理人員,應於設立登記核可後一年內接受衛生講習六小時,並 
取得衛生管理人員證書。 
衛生管理人員應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 
關(構)舉辦之衛生講習三小時,並取得講習證明。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辦理衛生講習,應將其核發衛生管理人 
員證書或講習證明之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進入營業場所進行衛生檢 
查,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衛生檢查結果,得公布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有效消毒,指採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主管機關 
公告之消毒方法,確實殺滅營業場所設備之細菌、病菌等微生物,以中止 
細菌生長或病菌傳染。
第 九 條 各種營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設置病媒防制設施,有效防止蚊、蠅
、鼠、蟑及其他病媒、孳生源侵入,且營業場所內不得飼養寵物。
二、營業場所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上。
三、應備有急救箱並隨時補充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四、營業場所廁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沖水式之便器。 
(二)男女應分開設置,但美容美髮業不在此限。 
(三)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四)應有通風設備,並經常消毒、清洗,隨時保持清潔。 
(五)備有衛生紙及廢棄物容器。 
(六)應有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已消毒之毛巾、紙巾或電
動烘手器。 
(七)應備有清潔紀錄表,並放置於明顯地點,以供查考。 
五、營業場所應設置足夠容量,且不透水及有蓋之分類垃圾容器裝置
廢棄物,並須經常清洗。 
六、從業人員應注重個人衛生及穿著清潔之工作服裝。 
七、營業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 十 條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先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從業期間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
檢查。 
二、發現罹患有礙顧客健康之傳染性疾病者,應即停止從業;經治療
並複檢合格後始得從業。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營業場所應將從業人員之名冊及健康檢查紀錄置於營業場所內,供主 
管機關查核。
第十一條 旅館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供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顧
客使用後換洗消毒,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及拖鞋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
用後洗淨消毒,保持清潔。牙刷、梳子、刮鬍刀不得共用或重複
使用。 
三、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之照明度:
1、前廳、大廳、餐廳、接待室、房間、走廊、樓梯、浴室、廁
所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 
2、廚房、配膳室、客房內寫字檯應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二)房間之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三)儲水池及水塔應密蓋加鎖,每半年定期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並詳作紀錄且保存二年備查。 
四、顧客如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勸阻無效者,得報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 
五、發現顧客有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應協助
就醫;患有法定傳染病顧客使用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依
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美容美髮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美容美髮業者使用之器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後應洗淨 
並有效消毒,貯存於乾淨之櫥櫃。 
二、共客用之圍巾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 
接觸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軟紙。 
三、修面之刀片應使用一次即消毒或使用拋棄式刀片。 
四、洗滌用面盆每次使用後應將所用之水立即排除,並清洗之。 
五、使用含膠之髮膠時,不得噴及顧客之眼部、口腔、鼻腔。 
六、營業場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設置: 
1、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公尺之營業場所。 
2、美髮、美容之座椅。 
3、顧客休息處所。 
4、流水式盥洗台及良好排水裝置。 
5、器具消毒設備及堅固貯藏櫃。 
6、盛裝廢棄頭髮之有蓋容器。 
(二)照明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三)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七、從業人員應遵守之事項: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洗手。 
(二)從事臉部化粧、護膚或修面時,應戴口罩。 
(三)不得為顧客挖耳。 
(四)發現顧客有化膿性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得拒絕服務,事
後發現時,應立即實施雙手及器具消毒。 
(五)染髮或燙髮前應先詢問顧客有無貧血或過敏等現象。 
八、供客用之化粧品應符合規定。
第十三條 浴室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更衣場所應男、女分開設置。 
(二)沐浴場所應備有淋浴或沖洗設備。
(三)淋浴、更衣場所、休息室及走廊之照明度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 
(四)沐浴、更衣場所、休息室及美容室之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 
之零點一五以下。 
(五)三溫暖應設置警示鈴、警告標語及溫度標示。 
二、公共沐浴及更衣場所應男女分開設置,盛裝物品設備應於每日營
業前擦拭乾淨。 
三、凡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及其他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
消毒,並貯存於乾淨之櫥櫃。 
四、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 
五、提供之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最深處之池底,且無臭、無味。 
(二)酸鹼值(pH 值)應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 
(三)在攝氏三十五加減一度環境下培養四十八加減三小時後,生
菌數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CFU,在每一百公撮水中,不得檢
出大腸桿菌。 
六、大眾浴池每日至少換水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換水次數,每次換水 
時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乾淨。 
七、地板應有止滑設施並每日清洗;排水溝應每日疏濬並保持通暢。 
八、浴室、三溫暖應有通風換氣設備,使空氣流通,溫度適當。 
九、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瓦斯時,應預防一氧化碳中毒。 
十、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
得報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業者並應將下列各目公告於明顯處所。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二)患有眼疾或皮膚病者。 
(三)患有心臟病者。 
(四)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五)隨地吐痰、棄置廢棄物或其他污染行為者。 
(六)入池浸泡前未先卸妝及淋浴沖洗者。 
(七)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或不宜入浴者。
第十四條 娛樂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二、顧客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 
報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 
(一)隨地吐痰、棄置廢棄物或有其他污染行為者。 
(二)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三)妨礙安寧秩序者。
(四)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第十五條 電影片映演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二、映演場所應維持空氣流通,每場映演完畢,地面應即打掃清潔及 
調節空氣。 
三、顧客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
報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 
(一)隨地吐痰、棄置廢棄物或有其他污染行為者。 
(二)妨礙安寧秩序者。 
(三)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四)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第十六條 游泳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游泳池在營業期間,須循環過濾,溢流水應予適當補充。涉水池
每天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全池內、外洗刷清潔。 
二、供客用之游泳帽、衣褲或浴巾,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消毒, 
並應保持清潔。 
三、游泳池之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酸鹼值(pH值)應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 
(二)自由有效餘氯量應保持在百萬分之ㄧ至百萬分之三。 
(三)在攝氏三十五加減一度環境下培養四十八加減三小時後,生
菌數每一公撮水中不得超過五百CFU,在每一百公撮水中,
不得檢出大腸桿菌。 
(四)無臭、無色,水面不得有明顯浮沬。 
(五)池壁、池底、走道不得有苔藻滋生。 
(六)池底或溢流溝中,不得有明顯沉積物。 
(七)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水底最深處。 
四、游泳池於開放期間,應指定衛生管理人員每日每二小時進行水質
測定,含酸鹼值(pH值)、自由有效餘氯、水溫、室溫項目,並於
明顯處公布其測定及紀錄。 
五、前款測定及紀錄資料應保存一年,並備本府查核。 
六、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餘氯測定器,不採用加氯方
法消毒之游泳池,其使用方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但其水質不
受本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七、室內游泳池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氯氣
濃度應在百萬分之一以下。 
八、室內游泳池或夜間使用室外游泳池,應有一百米燭光以上之照明
設備。 
九、更衣室、淋浴室應男、女分開設置,並備有衣物櫥櫃,且經常保 
持清潔。 
十、顧客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池,勸阻無效
者,得報請有關機關協助處理,業者並應將下列各目公告於明顯處所。 
(一)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二)患有眼疾或皮膚病者。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四)入池前未卸妝、淋浴沖洗者及未穿著潔淨泳衣帽、褲者。 
(五)攜帶動物入池者。 
(六)在池內吐痰、棄置棄廢物或其他污染行為者。 
(七)現場吸菸者。 
(八)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或不宜入池者。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七條違反第六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 
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經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十八條 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所為衛生檢查者,處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衛生檢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者。 
二、浴室、三溫暖及游泳池業者未將第十三條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十
款各目情形公告於明顯處所者。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 
第三款或第十六條第十款規定經勸阻無效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五款通知義務或協助就醫義務規定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營業場所供應餐飲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期 
第二十三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0033850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五點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低收入戶托育津貼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金額:
(一)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實際繳費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 
,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二)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 
領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就讀本縣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園之兒童: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寄養家庭父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 
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其應備 
文件如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托兒所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所長章及立案印 
鑑)或托育機構所開立之註冊證明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領據(附件二)。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切結書(附件四)。 
8.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9.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1.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二)就讀本縣公立托兒所之兒童: 
由兒童就托之公立托兒所先行以補助款額度抵扣學費,並由該鄉(鎮、市) 
公所協助家長檢附下列文件統一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正本。 
3.托兒所繳費收據正本(註明繳費學年度月份及日期,加蓋所長章及立案印 
鑑)或托育機構所開立之註冊證明正本。 
4.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5.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統一收據。 
6.印領清冊(附件三)。 
7.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時間: 
1.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申請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人之補助資格並完成初審核章後, 
將請領申請名冊及相關資料統一送本府複審,經複審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
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003390701號
附件:修正條文1份
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條文1份。
縣長 吳志揚 請假 
副縣長 李朝枝 代行
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一、為預防及減輕桃園縣基地開發行為對交通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交通整體規
劃之目的,特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地開發:指在某特定基地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其他工事,或對土地或 
建物之任何使用產生實質改變者。 
(二)基地開發交通影響:指某一基地之開發計畫實施,對於周遭交通運輸系統、
交通型態或服務水準之改變,進而影響原交通運輸系統所能提供的服務水準者。
四、本府為審查交通影響評估事項,得設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其 
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規定依下列所列審議階段,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一)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基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請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三)桃園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之必要事項。 
前項所指報告書應另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條規
定及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原則(附件一)規定辦理。第一項第 
二款應於報告書內附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且須經相關技師簽證。
六、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須提送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送請審查,其送審 
門檻規定如附件二。
七、本規定第五點所審查之各類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將審查意見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參考辦理。 
有關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時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於專案小組審查之際,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都市計畫審議委員參考辦理。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之際,應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參考辦理。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參考辦理。 
(四)配合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於建管單位收件後,應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報
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倘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審查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則於建築執照申請階段,僅需附上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不需 
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八、本府得依審議小組決議請開發單位提出定期交通監測評估報告書,以了解基地開 
發後之實際交通影響,並與原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
九、開發單位未依審查意見執行交通疏緩措施、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交通監測計畫 
時,或基地開發對於鄰近交通造成非預期中之影響時,本府得要求開發單位限期
提出因應對策。
十、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應考量開發特性及規模界定適當之研究範圍,並蒐集必要 
之現場交通資料。
附件一: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原則
一、目標年之訂定以完工後三年為原則。
二、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其每超過送審門檻百 
分之五十,評估範圍須往外再延伸一百公尺,基地如均達二種送審門檻時,以較 
低之標準為評估範圍。
三、基地位於表一之範圍內,應列入其對應之「增加評估範圍」已開發狀態下,對該 
基地開發之影響。
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應依「交通工程手冊」中之方法,調查路段速率及 
路口轉向交通量,其中路口轉向交通量車種調查,應包括機車、小型車及大型 
車,並視需要增加聯結車;調查時段以尖峰上下午各二個小時為原則,並可依基 
地開發特性調整。
五、基地衍生交通量推估可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地區都市土地旅次發生特性 
之研究—台北都會區混合土地使用旅次發生率之調查研究」或「桃園都會區整體 
運輸系統分析及需求模式之建立及應用規劃報告」之數據;但當設置停車格位超 
過送審門檻之二倍時,應補充調查臨近類似建案實例之旅次產生率,進行比較推
估,其中調查之項目為:戶數、樓地板面積、停車格數、承載率、進出旅次交通量。
六、報告書應說明尖峰小時旅次發生率之引用來源及旅次發生數,其中計算式須詳列 
及引用數據資料應標示來源。
七、調查基地周邊所列道路之流量及旅行速率,以二年內資料為原則。
八、因開發基地導致周邊任一路段、路口服務水準降低二級(含)或降至F級時,開發 
單位應提出減緩措施,並評估其改善效益。如以電腦程式評估服務水準,則應 
列出該軟體名稱及輸入輸出畫面,其評估軟體建議以THCS(台灣地區公路容量分 
析軟體)或HTSS(公路交通系統模擬)軟體為主且將軟體相關參數列於報告中。
九、停車場規劃與設計,應符合實際需求並以一戶一車位為原則,若有獎勵停車位 
時,以集中管理為原則,並訂定管理辦法,建築物所設置汽車格位達五百位以
上時,以設置二個以上出入口為原則。
十、基地之出入口設置應對周遭交通衝擊最小為原則,不得於道路交叉口截角開 
設,並應注意附近交通管制情形,如有鄰近號誌化路口或限制穿越道路等影響進 
出車輛動線,或對面臨道路交通明顯影響之處,均須有適當處理之對策說明。
十一、基地開發如含為表二中第一類或第三類之用途時,其供該類使用之機車數量超
過二百位以上,應設置獨立之出入口或專用車道,其坡度為1:8以下。
表一
 
基地位置增加評估範圍
桃園市桃園市
莊敬路、經國路、寶慶路、慈
文路、大興西路、永安路所圍
之區域。
南平路、中正路、新埔六街、
大興西路所圍之區域。
 
表二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申
請階段)
 
類別 建 築 物 用 途 
送審門檻 
停車位數 
(停車位)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
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
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
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
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
用途建築物。 
150 24,000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250 36,000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
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
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
似用途建築物。 
180 48,000 
第四類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
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
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 60,000 
第五類 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
際情形另定之。 
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
板面積,由中央主關機關視實際
情形另訂之。 
附件二: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 
 
(一)都市計畫 
 
適用於都市計畫民間辦理個案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階段,以「基
地面積」或「樓地板面積」作為門檻指標,詳如附表一所示,
若其中一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依規定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
告書供審查。 
 
附表一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計畫) 
 
類別適用對象
送審門檻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住宅設施: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30,000 48,000 
第二類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等
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25,000 
第三類商業設施:大型購物商場、商業或
綜合性大樓、電影院等類似用途建
築物。 
8,000 24,000 
第四類文教、醫療設施:學校、大型宗教
設施及醫院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0,000 24,000 
第五類特定專用區域:工商綜合區、高科
技媒體園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0,000 30,000 
第六類風景遊憩設施:遊樂區、休閒農場、
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等
類似用途建築物。 
30,000 30,000 
第七類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由本府主客觀條件訂定或依個案
要求
 
(二)非都市土地 
 
由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土地變更階段,以「基地開發面積」
或「開發樓地板面積」作為門檻指標,詳如附表二所示,若其
中一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依規定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供審查。 
 
附表二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非都市土地)
 
類別適用對象
送審門檻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住宅設施: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35,000 50,000 
第二類工業設施: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等
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00 35,000 
第三類交通設施:汽車運輸場站、停車場、
貨櫃集散站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3,000 3,000 
第四類行政、文教、衛生及福利設施:政
府機關、集會所、圖書館、藝文展
演場所、電影院、醫療機構、老人
或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托兒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35,000 
第五類公用事業設施:公路或市區汽車客
運業(場站)設施、廢棄物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22,500 
第六類宗教、殯葬設施:寺廟、教會、殯
儀館、火化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00 15,000 
第七類遊憩設施:公園、遊憩場、戶外遊樂
設施、水岸遊憩設施、觀光遊憩管
理服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50,000 50,000 
第八類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由本府視主客觀條件訂定或依個
案要求
 
(三)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申請階段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申請階段之送審門檻規定,依建築物
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規定之,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其中一
項超過送審門檻值,即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附表三 桃園縣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
申請階段) 
 
類別建築物用途
送審門檻
停車位數
(停車位)
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一類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
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
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
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
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
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
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150 24,000 
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250 36,000 
第三類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
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
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
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
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
物。 
180 48,000 
第四類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
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
類似用途建築物。 
200 60,000 
第五類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
情形另定之。
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
板面積,由中央主關機關視實
際情形另訂之。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34173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 
均不得建築。但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查勘認為該基地周 
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第十五條  本府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機關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機關代表各一人。
      四、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五、桃園縣建築投資商業公會代表一人。
 
公告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炯旭計1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3470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炯旭計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陳炯旭診所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炯旭計1名,指定有效期間自即
日起至103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3211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 
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7月9日至100年7月26日,批號1D10008080. 
X.N共75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 
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3211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 
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0年7月9日至100年8月3日,批號1D10008 
080.W.N共17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 
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楊麗美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33209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楊麗美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麗美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945號 
三、開業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麗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一段181巷6號11樓之2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劉金昌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33209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劉金昌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金昌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30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2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金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一段223巷55弄7-3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008023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
設施安全監測計畫」,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起實施。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縣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檢測暨設施安全監測計畫」之事項包括: 
(一)地下水質監測。 
(二)飛灰穩定化產物及焚化底渣監測。
(三)大氣中異味污染物量測。 
(四)環境噪音量測。 
(五)本縣垃圾焚化廠進廠垃圾之物理組成分類作業。 
(六)掩埋場設施安全監測。
二、本府依規定委託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揭事項,自100年8月1日
起至101年7月31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桃園市
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大園鄉「橫峰村15鄰、埔心村6鄰、22鄰、25鄰、26鄰」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9月1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00328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橫峰村15鄰、埔心村6鄰、22鄰、25鄰、26鄰」等小地名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9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100年8月16日桃大戶字第100000286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橫峰村15鄰、埔心村6鄰、22鄰、25鄰、26鄰」等小地名
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0年9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00348279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
免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tycg.gov.
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 
陳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連絡人:魏懿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2 
(五)傳真:03-3333275 
(六)電子信箱:weiii@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
免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
條之二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保
障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並擴大將中低收入戶學生納為照顧對象,爰參照教育
部「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擬
具「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
案,其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定義,並界定學雜費減免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學雜費減免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列入學雜費減免之範疇。(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學校積極性作為及學生應辦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之程序及相關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為免政府資源重置,明定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學生學雜費減免之處理
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各項學雜費減免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學生,為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國家資源,爰針
對不實申請學雜費減免人士課予義務並追繳所減免之款項。(草案第九條)
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
免辦法(草案)
第 一 條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具 
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第 三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 
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第 四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之學雜 
費,不予減免。
第 五 條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置專人提供諮詢,於知悉有 
學雜費減免需要之學生,應予協助。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時間內,填具 
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各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
第 七 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 
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第 八 條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 
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第 十 條 本辦法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乙份,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003296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係修正旨述要點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實施項目五及 
八,以避免重覆敘獎等情事。 
二、「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自100年度起適用(即101年度提報100年 
度執行情形),仍請 貴機關積極推動並確實勵行,俾利達到各項獎勵標準。 
三、有關修正後之「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 
附件檔案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本府秘書處(請刊縣公報)、本府主計處、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本府人事處、本府財政局
桃園縣政府財政改善計畫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府財務字第095009383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府財務字第097005428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府財務字第099021040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 日府財務字第099040923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 日府財務字第10000251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6 日府財務字第1000329617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各機關學校貫徹執行本府所訂之財政改 
善計畫,以確實改善本縣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以下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機關學校。
三、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一。
四、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如附表二。
五、除以上各實施項目外,其餘如有其他創意項目有增加公庫收入者,提報獎勵之標 
準比照本要點附表一實施項目六新增項目之獎勵;其增加公庫收入達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上者,以額度內提撥百分之十作為增加該單位次年度歲出預算數。
六、各項目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三 
分之一得提報敘獎,惟同一人敘獎以不超過記功一次為原則。
七、除本要點第六點之敘獎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財政局承、督辦 
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機關各最多以四人為限。
八、本要點所列之開源節流項目,由各機關於五月中旬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經本 
府主計處(節流)及財政局(開源)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並奉縣長核准後據以獎懲。
附表一:開源項目成效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 提報機關 提報獎懲度 
一、中央計畫型補
助款執行效
率 
各機關 一、當年度預算或墊付款案件每 1案核定補助
額度: 
(一)達 500萬元未達 1,000萬元者於 3個月
內,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二)達 1,000萬元未達 5,000萬元者於 3個月
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 2次。 
(三)達 5,000萬元以上者於 3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30%:嘉獎 1次。 
2.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 2次。 
3.請撥入庫率達100%:記功 1次。 
(四)達 1,000萬元未達 5,000萬元者於 6個月
內, 
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1次。 
(五)達 5,000萬元以上者於 6個月內: 
1.請撥入庫率達60%:嘉獎 1次。 
2.請撥入庫率達100%:嘉獎 2次。 
(六)達 5,000萬元以上者於 10個月內,請撥
入庫率達100%:嘉獎 1次 
二、每 1案獎勵人數最高以 2人為限,每人多項
受獎時,以擇高獎勵,並不超過 2項為原則。
三、每 1案核定補助額度係以中央實際補助金
額為依據。 
四、請款時間之計算: 
(一)當年度預算:自元月 1日起算。 
(二)墊付款案件:自中央核定日起算。 
二、擴大稅基及稅源 
(一)重行評定房
屋標準價格 
地方稅務局 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公
告現值及公
告地價 
地政局 增加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增加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依「地方稅
法通則」課
徵地方稅,
合理籌措自
有財源 
地方稅務局、
各機關 
(一)研擬新徵方案送縣議會審議:嘉獎二次。 
(二)經議會審議通過且公告實施: 
1.新徵方案:記功一次。 
2.延續性方案:嘉獎一次。 
(三)當年度既有地方稅稅收達預算數並較前一年
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辦理招
商,涵養稅
源,促使廠
商進駐 
工商發展局 商號、工廠、公司各家數較前一年度增加數: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加強稅捐稽
徵,積極清
理欠稅 
地方稅務局 徵起以前年度舊欠案件占欠稅案件之比率: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五未達百分之六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加強取締違規案件,提昇罰鍰案件之收繳率,積極清理罰鍰舊欠案件 
(一)加強取締違
規案件 
各機關 當年度開單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且開單金額或件
數較前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比: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增加金額達一百萬元
未達二百萬元者: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六十或增加金額達二百萬
元未達五百萬元者: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增加金額達五百萬元者:記功
一次。 
(二)提昇罰鍰案
件之收繳情
形 
各機關 當年度開單案件收繳數達一百萬元以上,且收繳
率: 
達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三)積極清理罰
鍰舊欠案件 
各機關 本府機關以前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自行訂定清理
目標值: 
達成率達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嘉獎一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記功一次。 
六、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原則,研擬新種規費項目合理調整徵收基準 
(一)積極研擬
徵收新種
規費項目
各機關 (一)因中央法規修訂徵收之新種規費項目,增加公
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百萬
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二千萬
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自行訂定之規費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嘉獎一次。 
2.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嘉獎二次。 
3.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檢討
調整收費
基準 
各機關 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
上,且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次。
2. 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
上,且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
次。 
3.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
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七、清查縣有財產,加強公有土地管理運用 
(一)積極清理閒
置非公用土
地,辦理出
售 
財政局 
地政局 
增加辦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二)合理調整各
項租金率 
財政局 
地政局 
調高租金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 縣有土地
以設定地上
權方式、委
託方式、信
託方式、合
作方式、聯
合開發方式
開發,促進
土地資源有
效利用 
各機關 增加公庫收入 
1.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嘉獎一
次。 
2.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嘉獎二
次。 
3.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四)積極處理被
占用之土
地,以健全
公地管理 
各機關 增加處理之件數占前一年度件數之比率: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五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記功一次。 
八、積極執行既
有收入項目
(如:規
費、場地設
備管理收
入…)增加
公庫收入者 
各機關 既有項目增加公庫收入: 
1.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二十以
上,且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嘉獎一
次。 
2.與前三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嘉獎二次。
3.與前 3年度平均值比較,成長百分之四十以上,
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增加公庫收入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九、整合觀光文
化資源與地
方特色產業 
觀光行銷局 
文化局 
研擬可行方案經審議通過且實施:嘉獎二次。 
附表二:節流項目計算方式及獎懲度
 
實施項目 提報機關 提報獎懲度 
一、妥善運用民間資源 
(一)積極推動
業務委
託或外
包民間
辦理(原
為本府
聘僱人
員辦
理,於本
年度改
以勞務
委外辦
理) 
各機關 嘉獎一次。 
(二)鼓勵民間
參與投資
公共建設
(本年度
新推動完
成促參
案) 
各機關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二、落實公務人員之精簡 
(一)機關單位
人力(職
員、警
員、消防
人員及
公務預
算實際
編制之
約聘僱
1.分局與派
出所群:警
察局 
2.大隊與分
隊群:消防
局 
3.戶所群:民
政局 
4.地所群:地
1.工作效率計算公式:產出/投入 
2.產出:由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員額計算 
4.標準工作效率係以前三年工作效率之平均數計
算,如無法提供足夠資料計算工作效率,則可改
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方式計算 
5.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且
 
人員)工
作量之
比較 
政局 
(分局與派出
所群:由警
察局人事
室、會計室
及研考單
位辦理; 
大隊與分隊
群:由消防局
人事科、會計
科及研考單
位辦理。) 
為各分局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
高且為各派出所前二高者,記功一
次;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
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
且為各大隊最高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高
且為各分隊最高者,記功一次;第二
名,嘉.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3)戶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
高且為各戶所最高者,記功一次,
第二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工作效率凡較標準工作效率
高且為各地所最高者,記功一次。
(二)本府各機
關約聘僱及
臨時人員之
比較 
各機關 減少縣負擔經費之人數為前三年度之比率: 
達百分之三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三、嚴格控制預算經費支出 
(一)業務費
(含差旅
費)預算
撙節 
1.學校群:教
育局 
2.分局與派
出所群:警
察局 
3.大隊與分
隊群:消防
局 
4.戶所群:民
政局 
5.地所群:地
1.業務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業務費(含差旅費)決算數等分別
計算 
4.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業務成本率平均數計
算。如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
各群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
原則建議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
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政局 
(學校群-國
民小學:由教
(1)學校群: 
A.高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高中最低者,記功一次。 
育局教育設B.國中: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施科辦理;分為各國中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至
局與派出所三名,嘉獎二次;第四至六名,嘉獎
群:由警察局一次。 
會計室辦理;C.國小: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大隊與分隊為各國小前三低者,記功一次;第四
群:由消防局至八名,嘉獎二次;第九至十三名,
會計科辦嘉獎一次。 
理。) (2)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派出所前二低者,記功一次;
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五至六名,
嘉獎一次。 
(3)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且
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第二名,
嘉.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4)戶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第
二名,嘉獎二次。 
(5)地所群:當年度業務成本凡較標準成本率低
且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業務成本率凡較標準成本率高且增加率
超逾百分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扣
減次年度固定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方式
 
如下:當年度業務成本率-標準業務成本率-專
案或中央補助計畫業務成本增加率) 
(二)加班費預
算撙節(機
關單位) 
1.分局與派
出所群:警
察局 
2.大隊與分
隊群:消防
局 
3.戶所群:民
政局 
4.地所群:地
政局 
(分局與
派出所
群:由警
察局會計
室辦理; 
大隊與分
隊群:由
消防局會
計科辦
理。) 
1.加班成本率:投入/產出 
2.產出:以主管機關提出合理評估 
3.投入:以全年度加班費決算數等分別計算 
4.加班標準成本率係以前三年加班成本率平均數
計算。如無法計算則由前二年或前一年等計算 
5.為維持前後一致性,俾利各年度績效比較分析,
各群組業務主管單位原提「投入與產出」指標,
原則建議沿用;倘上開指標與標準成本不一致
者,不列入獎懲計算。 
6.獎勵方式: 
(1)分局與派出所群: 
A.分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
率低且為各分局最低者,記功一次,
第二名,嘉獎二次。 
B.派出所: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
本率低且為各分局前二低者,記功
一次;第三至四名,嘉獎二次;第
五至六名,嘉獎一次。 
(2)大隊與分隊群: 
A.大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
率低且為各大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B.分隊: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
率低且為各分隊最低者,記功一次;
第二名,嘉.二次;第三名,嘉獎一
次。 
(3)戶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
率低且為各戶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第二名,嘉獎二次。 
(4)地所群: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
率低且為各地所最低者,記功一次。
7.懲處方式: 
當年度加班成本率凡較加班標準成本率高且增
加率超逾百分之十,依當年度業務費總額百分之
五扣減次年度固定基本需求額度。(超逾率計算
方式如下:當年度加班成本率-標準加班成本率
-專案或中央補助計畫加班成本增加率) 
四、共同性事務支出之節約方案 
(一)公務車輛
停車場
租金費
率 
秘書處 每停車位租金調降率: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十五: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記功一次。 
(二 )節能減
碳,減少
本府用
電 
秘書處 每年度(一至十二月)用電度數總計較前一年度減
少: 
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五:嘉獎一次。 
達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十:嘉獎二次。 
達百分之十以上:記功一次。 
五、靈活債信及
加強資金調
度 
財政局 各項貸款利率較上年底調降: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二未達百分之○.四:嘉獎
一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嘉獎
二次 
調降利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記功一次 
公告本縣100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00400042號 
 
主旨:公告本縣100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
 
 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100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0 
年10月31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網 
址:https://paytax.nat.gov.tw)、信用卡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
 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
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或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或中
壢、大溪、楊梅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 
https://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
轄區繳款書。
 
 四、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
者,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 
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
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 
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五、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 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 4253990轉107
或108、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3326181轉2453-2459或免費電話: 
0800-316969洽詢。 
六、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車輛總類 小客車(每車乘人坐位九人以下者) 
稅額(新台幣)
汽缸 
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營業 
全年 半年 
500(含 500以下) 900 450 
501-600 1,260 630 
601-1200 2,160 1,080 
1201-1800 3,060 1,530 
1801-2400 6,480 3,240 
2401-3000 9,900 4,950 
3001-4200 16,380 8,190 
4201-5400 24,300 12,150 
5401-6600 33,660 16,830 
6601-7800 44,460 22,230 
7801以上 56,700 28,350 
車輛總類 大客車 
(每車乘人座位 10人以上者)
貨 車 
稅額(新台幣)
汽缸 
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全年 半 年 全年 半 年 
500(含 500以下) 
-
-
90 
00
450 
501-60 
00
801,0540801,0540 
-160120 
00 
1,80 
00 
90 
00 
1,80 
00 
90 
00 
-1011280 
00 
2,70 
00
501,32,70 
00
501,31801-2400 
3,60 
00 
1,80 
00 
3,60 
00 
1,80 
00 
0124-30 
000 
4,50 
00
502,24,50 
00
502,230
00
1-360 
00 
5,40 
00 
2,70 
00 
5,40 
00 
2,70 
00 
-4013620 
00 
6,300 3,150 
6,30 
00
503,1-4014280 
00 
7,20 
00 
3,60 
00 
7,20 
00 
3,60 
00 
-5014840 
00 
8,10 
00 
4,050 8,10 
00
504,00154-60 
000
9,0 
000 
4,50 
00
9,0 
000 
4,50 
00 
60
00
1-6
66
00 
9,90 
00 
4,950 
9,90 
00 
4,950 
-76
66
0120 
00
10,80 
00 
5,40 
00
10,80 
00 
5,40 
00 
-7017280 
00 
1
11
,70 
00 
5,850 1
11
,70 
00
505,8-8017840 
00
12,60 
00 
6,30 
00
12,60 
00 
6,30 
00 
0184-90 
000
13,50 
00 
6,75013,50 
00
506,790
00
1-960 
00
14,40 
00 
7,20014,40 
00 
7,20 
00 
-10196020 
00
15,30 
00 
7,65015,30 
00
507,610201以上
16,20 
00 
8,10016,20 
00 
8,10 
00 
 
附註: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三、電動車之稅額按馬達馬力計算,其計算方式依以下之排氣量對照表課徵。 
 
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馬達馬力(HP) 
500以下 38HP以下(38.6PS以下) 
501-60 
00 
38.1-56HP (38.7-56.8PS) 
-160120 
00 
56.1-83HP (56.9-84.2PS) 
-1011280 
00 
83.1-182HP (84.3-184.7PS) 
-2011840 
00 
182.1-262HP (184.8-265.9PS) 
0124-30 
000 
262.1-322HP (266-326.8PS) 
3001以上 322.1HP以上(326.9PS以上)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全民瘋高爾夫─為曾雅妮加油!」體驗活動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7期 
 
「全民瘋高爾夫─為曾雅妮加油!」體驗活動
 
  總獎金高達 200 萬美元的 LPGA 台灣錦標賽,將於今年的 10 月 20 至 23 日在桃園揚昇球場點燃戰火。目前
賽事準備工作,已經召開多次的協調會議和場地會勘,並透過賽事觀賞與結合旅遊景點,規劃桃園打球之旅的套裝行程。
此外,在地廠商更無償提供空地做為賽事交通轉運站使用,無償提供巨型牆面做為廣告宣傳之用,也贊助賽事伴手禮,
在在表達桃園縣不分民間與政府,大家全力支持和參與。
    為配合這項台灣高球史上最大的賽事,並希望全民也能親自了解與體認高爾夫球,縣府特別舉辦「全民瘋高爾夫─為曾雅妮加油!」
體驗活動,讓民眾可透過18洞闖關方式,實際體驗高爾夫的樂趣,藉此炒熱高爾夫球運動,同時也讓小朋友從小認識進而
喜歡高爾夫球運動。 
    吳縣長以主辦城市縣長身分歡迎全球球迷都能到桃園來欣賞這場難得的超高水準比賽,並宣示將全力做好交通、市容、
接待和食宿等相關配套工作,務必讓來自LPGA的世界級球星與選手、所有的工作人員、採訪媒體、來台觀賽的觀光客和熱情
粉絲們,在桃園留下最難忘也最愉快的台灣記憶,也讓全球的球迷,透過報導和轉播,認識桃園的風景與人情之美,把台灣
的第1次辦得有聲有色,讓全世界都看到台灣、看到桃園。 
 
“Crazy for Golf—Let’s Cheer for Yani Tseng”
 
   Taiwan’s LPGA, with the total prize as high as $2,000,000, will be held in the golf course of the 
Sunrise Golf & Country Club in Taoyuan from October 20th to 23rd.  Several coordination meetings and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have been conducted in preparation of the game.  The organizer strives to 
combine the tournament agenda with local tourist attractions, so as to develop a golf package tour in 
Taoyuan.  To meet the same aim, local businesses not only provide free spaces and gigantic walls for 
transfer posts and advertisement, but also sponsor the production of souvenirs of the sportive event.  
All these demonstrate how earnestly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in Taoyuan support and participate 
in the game. 
   To mark the grandest event in Taiwan’s golf history and offer people an opportunity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sport, the county government hosts the special activity called “Crazy for Golf—Let’s 
Cheer for Yani Tseng”.  Its goal is threefold: to allow the general public to experience golf through 
“the eighteen-hole competition”, create a frenzy trend of golf, and introduce the sport to the young 
kids—the future golf lovers. 
   As the head of the host city, Magistrate Wu welcomes golf fans from every corner of the globe to 
join the quality game in Taoyuan.  With a complete set of responsive measures in transportation, cityscape, 
reception and accommodation, Wu is determined to engrave the unforgettable and pleasant memory of Taiwan 
in the hearts of working staff, media, travelers, passionate fans and world-class stars and players of LPGA.  
He also hopes that golf lovers worldwide could experience the fantastic landscapes and cultures of Taoyuan via 
news report.  The first LPGA in Taiwan, if held successfully, could put Taiwan, as well as Taoyuan, on the 
global st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