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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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9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案由:為本縣姊妹縣德州達拉斯郡郡長Mr.Clay Jenkins及達福台商會會長朱勵
先生,積極推動本縣姊妹縣相互交流業務,不遺餘力,擬頒贈「桃園縣榮譽縣民
證」予Mr.Clay Jenkins 郡長及朱勵會長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為101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101年7月1日起,全民健保及勞保補助由中央政府支應,惟中央採收支對
列,補助本府之經費也將減少,本府未減少歲出係為了加強推動縣政,101年度本
府財政並不寬裕。
(三)請各公所節制社會福利項目並妥善編列預算,將經費運用在具實際效益的事
項上。
伍、臨時動議
一、人事處郭處長修發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或措施涉及地方機關員額配置事宜處理原則。
(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府各局處若有新增業務,應善用現有人力,人力不足確實時,方進行新聘。
就中央僅第1年補助經費之增加人力,將造成第2年以後的續聘及經費問題,應確認
未來經費補助後,方承接中央新增業務。
二、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報告:
日前縣府來函要求公立托兒所15位以上幼兒即須增聘1位師資,請縣府明示預算如
何編列及法令依據。
主席裁示:
請人事處向業務機關進行了解後,答覆褚鄉長。
三、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報告:
清潔隊工作需高度勞力,60歲後多無法勝任,目前65歲之退休年限規定實不合理,
請縣府協助要求中央修法。
人事處郭處長修發補充建議:
退休年限係中央法律規定,建議向中央反映修法給予清潔隊彈性。
主席裁示:
本府將積極向中央反映,要求修法給予彈性,並建請桃園市蘇市長於全國鄉鎮市長
聯誼會尋求共同意見,向中央反映。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二案請均採專案列管,不需於縣政會議討論。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無)
捌、散會 上午10時35分
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7日第799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劉副市長思遠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王主任秘書道喜
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
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徐主任秘書榮俊
大溪鎮公所黃專員嘉慧
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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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桃園縣績優企業卓越獎 縣長談話 |
2011年桃園縣績優企業卓越獎 縣長談話 100.08.29
各位貴賓大家好:
桃園縣在全國第一工商大縣的基礎下,吸引國內外產業人才匯聚,並順利在今年?升準直轄市之列,成為全國
第六都。從1966年到2011年,本縣催生二十四座工業區,不但工業區數居全台之冠,總產值也位居全國第一。這樣
傲人的成績都要歸功於默默在桃園縣耕耘發展的在地企業,提供良好的就業機會,吸引人才到桃園就業居住。
為彰顯桃園在地企業與產業永續經營價值,本府從96年起與工業會共同辦理長青企業卓越獎,透過經驗分享與
觀摩,使社會大眾瞭解這些企業之貢獻。今年再增設環保綠能與創新獎,以鼓勵企業重視環保綠能和不斷創新研發,
讓更多企業起而效尤,為桃園挹注永續的經濟活水。
美國矽谷產品聞名全球,但都偏重高科技的單一性產品,而桃園縣的產業卻是多元化,包括食衣住行及高科技在內,
今天獲獎的廠商都是藉著自身不斷的創新與努力,成功立足在瞬息萬變的國內外市場,在追求公司成長外,更不忘回饋
社會,不但創造令人欽佩的企業故事,也成為其他企業的最佳典範。
感謝也恭喜得獎的15家企業,大家不但是愛桃園企業的典範,也是桃園之寶、台灣之光。未來,縣府團隊將繼續
竭盡所能,為產業打造更好的研發生產環境,藉以吸引更多的廠商進駐桃園,共同擦亮「Made in Taoyuan」的名號。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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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身障庇護工場中秋節產品推廣暨新設立工場發表活動 縣長談話 |
100年身障庇護工場秋節產品推廣暨新設立工場發表活動 縣長談話 100.08.31
中秋佳節即將來到,為了倡導弱勢朋友的就業權益,我們特別於今天舉辦「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中秋節產品推廣活動」,
推廣身心障礙朋友們所製作的中秋月餅及咖啡禮盒等產品,並發表新設立庇護工場,在此呼籲社會大眾多多支持身心障礙
朋友所生產的產品,用實際行動關懷並肯定這一群在職場上努力打拼的朋友!
本縣身心障礙朋友就業年齡人口數約有4萬餘人,因此本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一直不遺餘力。為提供有就業意願,
但工作能力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的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本府積極輔導設置了四所庇護工廠;同時法律規定公家機關
每34人即須僱用一位身心障礙者,縣府嚴守法律規定,也呼籲私人機構都能多多提供就業機會給身心障礙朋友。
庇護工場是由縣府及許多社福團體共同努力,加上社會大眾的支持肯定才得以持續經營,此次推出的秋節應景禮盒,
用料實在?對不含塑化劑,價格也實惠,再加上月餅裡包的是滿滿的愛心,絕對很好吃。我們誠摯邀請大家,今年中秋節
能多選購庇護工場的禮盒產品,不但為這群身障天使開闢一條就業的希望之路,圓他們自力更生的夢,更讓社會充滿愛
與祥和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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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799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799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9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復興青年活動中心第二教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復興鄉鄉政簡介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本鄉山明水秀,土地肥沃,生產最優質的水蜜桃、綠竹筍及甜柿等農產品,並有千
年以上的拉拉山神木群,是塊值得珍惜的寶地。感謝縣長發展小烏來風景區,藉由
天空步道,讓民眾發現北橫之美;小烏來到羅浮若能建置BOT纜車,將更能發展觀光
價值。溪口台地刻正規畫舊橋改建為天梯,未來配合藍色公路,復興及大溪必能吸
引更多人潮。
主席:
天空步道是個引子,更希望在地原住民能共同參與,美化環境,共同促進復興鄉觀光。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單位:財政局
案由:為本縣新屋鄉新生段930-2地號縣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富林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前棟校舍乙棟及升旗台乙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教育局
案由:為本縣楊梅國小申請報廢拆除C棟老舊校舍(含附屬工程)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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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為本縣姊妹縣德州達拉斯郡郡長Mr.Clay Jenkins及達福台商會會長朱勵
先生,積極推動本縣姊妹縣相互交流業務,不遺餘力,擬頒贈「桃園縣榮譽縣民
證」予Mr.Clay Jenkins 郡長及朱勵會長乙案,提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單位:主計處
案由:為101年度桃園縣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 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101年7月1日起,全民健保及勞保補助由中央政府支應,惟中央採收支對
列,補助本府之經費也將減少,本府未減少歲出係為了加強推動縣政,101年度本
府財政並不寬裕。
(三)請各公所節制社會福利項目並妥善編列預算,將經費運用在具實際效益的事
項上。
伍、臨時動議
一、人事處郭處長修發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或措施涉及地方機關員額配置事宜處理原則。
(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本府各局處若有新增業務,應善用現有人力,人力不足確實時,方進行新聘。
就中央僅第1年補助經費之增加人力,將造成第2年以後的續聘及經費問題,應確認
未來經費補助後,方承接中央新增業務。
二、蘆竹鄉公所褚鄉長春來報告:
日前縣府來函要求公立托兒所15位以上幼兒即須增聘1位師資,請縣府明示預算如
何編列及法令依據。
主席裁示:
請人事處向業務機關進行了解後,答覆褚鄉長。
三、楊梅市公所彭市長聖富報告:
清潔隊工作需高度勞力,60歲後多無法勝任,目前65歲之退休年限規定實不合理,
請縣府協助要求中央修法。
人事處郭處長修發補充建議:
退休年限係中央法律規定,建議向中央反映修法給予清潔隊彈性。
主席裁示:
本府將積極向中央反映,要求修法給予彈性,並建請桃園市蘇市長於全國鄉鎮市長
聯誼會尋求共同意見,向中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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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管字第10000253201號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
附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
部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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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八年十月
二十三日修正施行迄今。為避免地方政府誤解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得要求以國有土
地與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交換,實有必要修正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定明限以中央機關
適用;另為提高國有土地利用價值,增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與
位於同一重劃區之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以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
三項之立法意旨,檢討修正第六條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之土地,得辦理交換。(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提高國有土地利用價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
動產辦理交換時,須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修正條文第六條)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塊,作更有
效之規劃利用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經交換後
地形較方整,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未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法單獨建
築使用,經交換後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建築
使用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已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交換後作更
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加其應有
部分,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土地及地
上建築改良物使用者。
七、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土地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
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第 六 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須
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須
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但經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其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
與該範圍內或毗鄰或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
有土地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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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
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
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
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
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
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
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
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未
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
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換後
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
毗鄰國有土地建築使用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已
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交
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者。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
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
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效之
規劃利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
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
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
者。
七、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
要,國有土地經交換後,作
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
劃利用者。
第二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
三項所稱提高利用價值,指下
列情形之一:
一、國有土地之地形狹長或零星
分散,經交換後可集中坵
塊,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者。
二、國有土地與他人所有之土地
夾雜,或地籍線曲折不整,
經交換後地形較方整,作更
有效之規劃利用者。
三、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未
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致無
法單獨建築使用,經交換後
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可併同
毗鄰國有土地建築使用者。
四、可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已
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經交
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
者。
五、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
與他人共有,經交換後可增
加其應有部分,作更有效之
規劃利用者。
六、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
經交換後,可併同毗鄰國有
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
者。
七、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土
地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
劃利用者。
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
劃利用者。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
八款未修正。
二、為避免地方政府誤解
為公務或公共需要,
得依第七款規定,以
國有土地與私有公共
設施用地交換,爰定
明第七款之適用對象
為中央機關,以資明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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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第六條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都市計畫範圍內國、私有
不動產辦理交換,屬於都市計不動產辦理交換,屬於都市計土地辦理重劃後,土地分
畫範圍內者,須位於同一或毗畫範圍內者,須位於同一或毗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
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鄰之街廓;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
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須為外者,須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
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且位用地,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者為準,爰重劃後之國有
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段範圍內。但經各該目的事業土地有無法集中分配,形
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成零星分散之情形。為使
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其開發案,其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國有土地集中成為一完
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與該土地得與該範圍內或毗鄰或同整之建築基地,提高利用
範圍內或毗鄰或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
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辦理交換。價值,允宜將
「位於同一重劃區」之土地納入得辦理交換範圍,以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三項立法意旨,爰修正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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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調解業務評鑑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9月1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344719號
附件:要點及配分表
訂定「桃園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調解業務評鑑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生效。
附「桃園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調解業務評鑑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調解業務評鑑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提昇民
間團體之調解案件績效與服務品質並落實訴訟前之爭議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為本府該年度委託協處勞資爭議調解案件之民間團體。
三、本項評鑑由本府組成勞資關係民間團體評鑑小組,並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
召集之,副局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包括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主任秘書、勞資
|
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長、專家學者及律師各一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
委員每次出席得發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
四、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每年十一月。
(二)評鑑方式:採實地審查,受評資料為當年度至十月底止委託調解之案件。
五、評鑑項目及計分方式如下:
(一)評鑑總分為一百分,其中會議資料管理部分占百分之十五,會務健全性部分占
百分之二十五及協調專業性部分占百分之六十(如附表)。
(二)總分七十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縣勞資關係民間團體資格之
申請。
六、評鑑獎勵:經評鑑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之民間團體,發給獎牌乙面。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評鑑表
項目 評鑑內容 配分得分
會
議
管
理
10%
1.會議場所之隱
密性及安全性
1.有幾間會議場所可供分開調解。
2.公共安全設施及隱密性。
5
2.會前準備作業
1.是否以掛號寄發開會通知,提供掛號聯單等。
2.是否以電話再確認開會時間,提供電話紀錄等。
5
會
務
健
全
性
25%
1.會員會籍管理 會員會籍資料及異動管理。 5
2.會務人員聘僱
及管理
1.會務人員考核獎懲制度之建立。
2.為民服務禮儀及接聽電話技巧訓練。
3.有無依規定提撥退休金。
4.會務人員常駐,方便提供民眾諮詢服務。
10
3.定期召開會議 按期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大會,會議紀錄核備情形。 5
4.財務狀況及徵
信
1.年度收支預決算提經大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備情形。
2.帳戶及印鑑章存放運用情形。
3.會計帳冊健全及徵信情形。
5
1.調解人資格及
專業性
1.學經歷。
2.調解案件量及成功率分析資料。
3.勞動法令專業性及參與訓練情形。
4.於本府備置之調解人名冊中遴聘並出具其同意書。
5
|
調
解
專
業
性
65%
2.定期辦理調解
人專業訓練
1.講師是否為外聘專業講師。
2.調解人之參與度。
3.年度內辦理場次。
5
3.會議紀錄
完整性
1.紀錄完整、內容詳實,字體工整。
2.內容合法、確定、可強制執行,達到協商效果。
3.會議資料建檔,紙本文書一案一宗裝訂完整,檔案文
書管理齊全。
4.保密性措施完整,並注意個資保護規定。
5.會議資料,裝訂成冊編號保存。
20
4.調解人立場及
談判技巧
1.調解人立場是否公正、中立、不偏頗。
2.具溝通協調之談判技巧。
3.提供調解人之勞資爭議調解問卷調查情形。
15
5.調解成功率 成功率%-65%=得分,最高以 20分為限,最低為 0分。 20
總 分
評鑑委員:_________________
|
◆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 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00352769號
附件:「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
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府社障字第1000352769號令發布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應自行洽詢承貸
銀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各一份。
(五)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
◆ 修正「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3463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
附修正「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於地面層增設停車位者,應先送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預審後,始准予增設停車
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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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 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六)最近一期貸款繳款證明書、繳款收據正本各一份。
(七)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前項購買之商店或攤販,其所有權應全部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三、申請人申請承租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申請人及全家人口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申請人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各一份。
(五)租賃契約書、商店或攤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或證明正本一份。
(七)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前項承租之商店或攤販,其承租人應為申請人一人。
四、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第二點或前點規定初審,如文件不齊應通
知限期補正,完成初審作業再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並將
申請資料檢還。
五、申請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之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名額,按受理申請日期之先後,
依序辦理,如年度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
六、撥款方式規定如下:
(一)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每年年底一次撥款至申請人貸款銀行帳戶。
(二)承租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於核定月之次月十五日逕撥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帳
戶,爾後各月補貼款均於次月十五日撥款,核准補貼至當年度底為止。
|
◆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及「桃園縣大眾捷運 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34635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及「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
體格檢查規則」。
附「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及「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
體格檢查規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係指各型式之電聯車及工程車。
所稱機具,係指為維持系統正常安全營運所需施行之維修、養護、搶修等
作業有關之器具。
第 四 條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應依車輛機具種類、
使用特性擬定檢修實施作業規定,包括檢修等級、標準、方式、項目、週期、
紀錄等內容。
車輛檢修分為定期及特別檢修。
車輛之定期檢修應包含每日(次)行車前之狀態及功能檢查。
營運機構應將車輛檢修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第 五 條 電聯車停用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於停用期間得不施行定期檢修,但營運機
構應予適當之處理。
第 六 條 電聯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修:
一、發生事故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停用一個月以上復行使用者。
四、其他經營運機構或本府認有檢修之必要者。
第 七 條 電聯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應施行相關測試後始可復行:
一、檢修時認有必要者。
二、新製或改造完成者。
三、停用一年以上復行使用者。
四、其他經營運機構或本府認有測試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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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機構應擬定相關測試作業內容。
第 八 條 機具檢修應定期施行,並應將檢修級別、項目、日期及施行單位等資料建
檔管理。
第 九 條 本規則之作業規定由營運機構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為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行車人員如下:
一、運務人員:直接從事有關列車運轉或調度之行控、車務及列車駕駛等
工作人員。
二、維修人員:直接從事有關路線行車設備維護及保養之供電、號誌、軌
道、自動控制及電聯車聯結等工作人員。
第 四 條 新進行車人員應經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指
定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合格,並施以專業技能訓練且經技能檢查合格,始得派任。
行車人員轉換擔任其他行車人員職務時,其體格檢查、專業訓練及技能檢
查項目,應補檢不足項目,並依據前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營運機構應每年實施現職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不
定期辦理。
前項人員自覺體能衰退,致難以勝任行車工作時,得隨時申請體格檢查,
營運機構接獲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洽請符合前條指定之醫院施行該行車人員
身體之全部或部分之檢查。
第 六 條 行車人員停止行車工作在半年以上者,應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合格,始
得再任行車人員。
第 七 條 營運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各項訓練、檢查紀錄,其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擔任行車人員:
一、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四十分貝(DB)者。
二、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八,或色盲、夜盲、斜視等重症眼疾者。
三、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五、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精神異常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
經系統疾病者。
六、平衡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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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肺結核病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八、藥物依賴或成癮,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九、發育不全或骨骼與關節疾病或畸形,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十、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十一、患有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第 九 條 運務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一、行車相關規章。
二、設備操作能力。
三、應變處理能力。
四、行車安全知識。
第 十 條 維修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一、維修相關規章。
二、維修作業能力。
三、應變處理能力。
四、維修及行車安全知識。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應擬訂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定,報請桃園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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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0036495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代行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城鄉發展局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府城鄉發展局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
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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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城鄉發展局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
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
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城鄉發展
局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就其寬度、使用性
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因法規無法周全規定各種認定標準,故由本
府另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以因應各種現況。
第 六 條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
路段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
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
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
新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巷道開闢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或
將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得申請廢止原巷道。
第 九 條 本府城鄉發展局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椿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道路寬度、標高及牆面線。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第 十 條 建築物之排水溝渠與出水方向應配合該地區之排水系統設計,必要時得由
本府工務局規定溝渠構造規格與型式。
第十一條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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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
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
、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
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鋼骨構造應含樑、
柱、基礎接合詳圖。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
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
置。但電氣、給水、排水、電信、消防設計核准文件得於開工前
補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
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
結構計算書。
(四)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
或經本府工務局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五、建築線指定圖(免指定建築線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四)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六)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附者。
第十七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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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者。
三、農舍。
四、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未達六公尺之瞭望
臺、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之圍牆、駁崁者。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工務局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
應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 建築物之法定工程造價估算標準,由本府工務局定之。雜項工作物之法定
工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由本府工務局核定。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點五
公尺。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交通特別頻繁或交叉路口地區或妨礙公益者不適用前款規定,本府工
務局得就實際狀況加以限制道路使用寬度。
三、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使用範圍圖,送由本府工務局於
核發建造執照時同時核定,並記載於執照上。
四、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
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五、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府城鄉發展局為改善環境增進市容觀瞻,調整路段內建築物之位置,
得指定牆面線。
第二十三條 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
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工務局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
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
一、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二、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點五公尺以上者,
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
第二十四條 本府工務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三個月為基數,另依
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四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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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雜項工程三個月。
前項建築期限,如因構造特殊、施工困難、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顯有增加
日數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第一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發生時,本府工務局得就災害影響程度,勒令施工中之建築物
停工,並進行安全鑑定。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材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
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六、承造人於竣工時應檢附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証之
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前項必須勘驗部分,得由本府委託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
遴派適任之會員辦理勘驗。
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
三日內送達本府工務局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
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免由營造
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
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本府工務局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
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建築工程之各項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
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得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申請調處。
二、經專業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協調仍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請桃園縣建
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協調。
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由本府工務局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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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附設之停車空間。
前項主要設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核可文件者,本府工務局得據以核發
使用執照。
第三十五條 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敘
明不適用本法全部規定或一部規定之條款及其理由向本府申請核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為古蹟者,應照原有形貌保存,有修護必要者,其
修護之工程計畫,應先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
二、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變電箱、開關箱及地面下之建
築物,在市區道路範圍內建造者,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市區道路管
理機關許可。
三、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雜項工作物之建造,其工
程計畫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四、臨時性之建築物應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臨時建築許可証及繳納拆除保
證金,並於竣工查驗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執照及核定其使用期限,
使用期滿起造人應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並得申請退還拆除保證金,
逾期不拆者,強制拆除之,所需拆除費用由拆除保證金扣抵。保證
金繳納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興辦公共設施,在拆除合法建築物基地內改建或增建之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建築物,經核定不適用本法全部之規定者,仍應將工
程圖樣說明書及建築期限申報本府工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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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分配因素、權重比率。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21011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分配因素、權重比率。
依據:依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分配因素:戶口數。
二、權重比率:一般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制區等於五比二十五
比七十。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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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迪忱計1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3566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迪忱計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行政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謝迪忱計1名,指定有效期
間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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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委辦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 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於100年10月1日起辦 理「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權限。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009126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辦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
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於100年10月1日起辦理「電信法」第8條第3
項規定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權限。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及「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辦理違反「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噴漆有礙景觀之
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信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
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
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處分權限,委辦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
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辦理。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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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好運企業社」等2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357521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好運企業社」等2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公告事項: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其他事項: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
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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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光輝及林志強計2名。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00003587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光輝及林志強計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國軍桃園總醫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光輝及林志強計2名,指定有效
期間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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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凱理計1名。 |
主旨:公告展延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凱理計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展延本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張凱理計1名,指定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103年7月3日。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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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好運企業社」等23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廢止商業登記名冊
商業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商業所地址
好運企業社 季鳳民 10681265桃園縣龍潭鄉烏林村中豐路687號1樓
大碗公小吃店 黃永日 21501162 桃園縣龍潭鄉中山村北龍路59巷8號1樓
在水一方飲食店 林媛珠 30212451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中豐路上林段一一九之一號一樓
維妮檳榔店 李逸杰 83886244桃園縣龍潭鄉中正村大昌路2段515號1樓
豪城小吃店 高菊妹 14677003桃園縣龍潭鄉龍祥村聖亭路300巷101弄1號1樓
龍億汽車精品百貨行
陳瀚詮 98136380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中興路581號1樓
寶成禮儀社 鍾日源 29350027桃園縣龍潭鄉黃唐村成功路83之1號1樓
鴻廣水產商行 徐國欽 09747129桃園縣龍潭鄉九龍村.連街三六五號一樓
一心工程行 何月英 10077702桃園縣龍潭鄉大平村民治六街45號1樓
建慶工程行 劉新來 10534692桃園縣龍潭鄉大平村民治三街165之12號1樓
榮發企業社 林鐵庭 30186974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中原路1段325巷1弄22號1樓
旺宏企業社 王杏茹 09983404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中原路1段325巷2弄2號7之2樓
家振企業社 林家振 30236165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六之五八號一樓
君旺商行 曾菁佩 09630872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中豐路高平段123巷68號
國立水電行 段照明 29252378桃園縣龍潭鄉永興村中興路485之8號1樓
毅豐水電工程行 鄒淑英 29331057桃園縣龍潭鄉北興村中興路54巷31弄2號1樓
遠鵬企業社 鄧芫敦 30224301桃園縣龍潭鄉聖德村二七鄰湧光路六二三巷二弄二號
勇慷企業社 林庭甄 09644947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6之39號1樓
?暢企業社 黃男斌 14954219桃園縣龍潭鄉建林村忠勇街20號1樓
有德商行 徐銘豪 30220543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大窩一號
布妮藝品坊 李小梅 17493886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基國派72之8號1樓
銘鑫工程行 楊豐任 10610375 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21鄰西尾6之13號3樓
餐飲響音小吃店 蔡俊仁 09872239 園縣大溪鎮仁愛里5鄰埔頂路1段384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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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一朵花家庭理髮店」等6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364432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一朵花家庭理髮店」等6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公告事項: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其他事項: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
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
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廢止商業登記名冊
商業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商業所地址
一朵花家庭理店 周慈宜 31418163 桃園縣桃園市中和里桃源街52號1樓
青靚昉餐飲店 袁進臺 10054503 桃園縣桃園市永興里民權路197號3樓
女僕餐館 劉周榮 30121620 桃園縣桃園市長美里民族路160之1號1樓
立田企業社 林文城 17892053 桃園縣桃園市南埔里大興西路2段271號6樓之4
歐易洗企業社 劉谷音 30225202 桃園縣桃園市寶慶里中埔二街 114號 1樓
永記汽車美容企業行 林剛毅 14673040 桃園縣桃園市中寧里中正路1085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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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蘆竹鄉(河底段、錦明段、錦中段、長 安段) 」第一次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00372995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蘆竹鄉(河底段、錦明段、錦中段、長安段) 」第一
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蘆竹鄉(河底段、錦明段、錦中段、長安段)
」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時間:100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0分。
三、地點:蘆竹鄉公所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
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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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桃園市(和平段、同安段、汴洲段、春日 段、福元段)」第二次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雨字第10003729841號
附件:
主旨:舉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桃園市(和平段、同安段、汴洲段、春日段、福元段) 」第二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南崁溪治理工-桃園市(和平段、同安段、汴洲段、春日
段、福元段) 」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回復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
關係人之意見。
二、時間:100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時0分。
三、地點:桃園縣桃園市公園路129號(桃園縣北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
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出國
副縣長 黃宏斌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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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 ,業經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接受藥學倫理及管制藥品管理 課程共6小時暨4個月停業處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藥字第10000104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台端因違反藥師法事件,經本府衛生局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移付懲戒,業經本府藥
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接受藥學倫理及管制藥品管理課程共6小時暨4個月停業處
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100年8月23日府衛食藥字第1000010422號決議書辦理。
二、執行停業期間: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
三、台端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府藥師懲戒委員會,送交行政院衛生署藥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決議即行確定。
正本:溫○福 君(桃園縣楊梅市○○○○○○○○○○)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本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藥劑生公
會、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本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府衛食藥字第1000010422號
被懲戒人:溫○福 性別:男
執業機構名稱:天增藥局
執業地址:桃園縣楊梅市○○○○○○○○○○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藥生執字第H10054○○○○號
案由:
被懲戒人因涉藥師法第21條第2項「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行為,經桃
園縣政府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被懲戒人予以接受藥學倫理及管制藥品管理課程共6小時暨4個月停業處分。
事實理由:
一、被懲戒人溫○福君自99年5、6月期間偽填含麻黃鹼成份「鼻速克錠」藥品之不
實購買簽收單(21箱)(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後於99年12月8
日,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惟上列情事,依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2日FDA藥字第0991411456號函示:「‧‧‧有關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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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發生重大或重複過失行為或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
機關移付懲戒;行政院衛生署99年9月2日FDA藥字第0991411456號函亦表示藥
師(生)(包括藥商、藥局之監製或管理藥師)如大量(異於常情)販售
Pseudoephedrine製劑,且經被查獲者,除自行負刑事責任外,毋須俟判決
定讞,應即依藥師法第21條第2項或第6項移付懲戒」本府衛生局爰依藥師法
規定,移付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提請審議及決議。
二、本案已依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相關規定通知被懲戒人提出
答辯並於100年8月9日開會時到會陳述,本案經被懲戒人於100年8月9日開會時
到會陳述,其內容業予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被懲戒人之99年間分別向不同藥廠違填47筆共1,557,600顆含麻黃
鹼成份藥品之購買簽收單,卻無法提供藥品與廠商結算往來紀錄,以茲證明
購買藥品交付對象及支付廠商;又大量含麻黃鹼成份藥品可提煉成毒品,造
成社會危害,身為藥事專業人事未能考量國人健康安全,盡到藥品管理、儲
備、供應監督之責,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處以藥師法第21條之1
第2項及第3項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法律依據:
一、藥師法第21條規定:「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
發生過失行為。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販賣者。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
為,經判刑確定。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
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六、違反藥學
倫理規範者。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藥師法第21條之1規定:「藥師懲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
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藥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
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縣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委 員 劉○○
委 員 莊○○
委 員 楊○○
委員蕭○○
委 員 黃○○
委 員 陳○○
委 員 陳○○
委 員 郭○○
委 員 劉○○
委 員 鄧○○
委 員 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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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
理由書及繕本於本會,由本會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聲請覆審者,本案即
行確定。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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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及第 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發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0003593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35930100_ATTCH1.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1份。
正本: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平鎮
市公所、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楊梅市公所、桃
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台灣省建築師
公會(惠請轉知台灣省各區辦事處)、桃園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
北市交通工程技師公會、本府人事處、本府工務局、本府水務局、本府主計處、本府民政
局、本府地政局、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本府法制處、本府社會局、本府政風處、
本府財政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工商發展局、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府農業發展局、本府觀光行銷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副本:本府交通局(含附件)
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一、依據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規定定之。
二、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基地開發許可階段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二)審議都市設計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三)桃園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之必要事項。
三、本審議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委員八人,由交通局、學
者專家派(聘)兼之。
四、前點學者、專家,聘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審議小組置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相關業務。
六、本審議小組依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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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機關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
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七、本審議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本審議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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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發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支字第10003638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乙份,
請 查照。
說明:旨揭要點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網
址://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95年3月29日府財支字第 0950088853號函頒
97年2月25日府財支字第0970058447號函修正
100年9月7日府財支字第1000363863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員工薪津發放作業,避免提領現款之意外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之薪資、出差費、
加班費、津貼、獎金、約聘僱員工薪資及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託之金融機
構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
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須自行委託就近金融機構或郵局代辦,並簽訂合約
後,將所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名稱,報本府財政局備查。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存款帳戶。
五、各機關學校應每月編造劃撥薪津清冊(以下簡稱薪冊)一式三份,分別填註
各員工存款帳戶、帳號、實發數,送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蓋妥簽收章,
除一份留存受委託機構據以辦理劃帳發薪外,一份交會計單位送審或核銷,
一份由出納單位妥為保管備查。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發給數、扣除數、實發數,通知或提供受款員工查詢,以便
與存款數相核對。
七、各機關學校依薪冊實發數簽開付款憑單,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為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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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倘受款人為郵局者,屬北區鄉鎮轄區(桃園市、八德市、大園鄉、大溪
鎮、復興鄉、龜山鄉、蘆竹鄉)之機關學校者,應填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桃園郵局7000010郵政劃撥儲金19911450號,屬南區鄉鎮轄區(中壢市、
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之機關學校者,應填寫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7000010郵政劃撥儲金01516002號。
薪冊中應扣各款,得以代扣機關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帳戶為受款人(如:存
入xx銀行xx分行 xx機關xx學校第xxxxx號帳戶)。
八、各機關學校在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員工均可免在薪冊蓋章,惟薪
冊中仍需由出納、人事、主(會)計及機關首長等核蓋職名章。
九、本府財政局於每月溝通園地排定薪津支付時程表,各機關學校應依支付時程表
公佈作業日期將付款憑單送交本府財政局。款項由本府財政局逕撥入受託金融
機構或郵局,薪冊及磁片另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送交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辦
理劃帳發薪。
十、本府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郵局帳戶者於發薪日前
一日,金融機構帳戶者於發薪當日,匯入指定帳戶,並依本府縣庫集中支付作
業程序規定,員工發薪於當月初三日內發放,遇有例假日除另有規定外,一律
依照順延之規範辦理為原則。
十一、代扣款得由本府財政局,以通匯直接匯入代扣機關學校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
帳戶。
十二、受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收到縣庫款項及委託機關學校編送薪冊時,應查對
其實發數相符後,於發薪日分別存入個人帳戶,並在薪冊上簽章。如發現不
符應即協調原委託機關學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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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乙份, 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發登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財支字第10003687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主旨:檢送修正後「桃園縣政府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本府組織調整及現行作業情形修正旨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七點,
以符合實際作業需要。
二、旨揭要點請至「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網站/公文附件下載。(網
址://file.tycg.gov.tw)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秘書處(刊縣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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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
99年10月6日府財支字第0990330633號函訂定
99年10月15日起實施
100年9月8日府財支字第1000368774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取消支票開立,改為透過代理縣庫臺灣銀行
系統扣帳辦理電子化付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應查明受款人身分證號碼、統一
編號、發票號碼、電子信箱帳號、指定入帳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
確實填註於付款憑單相關欄項。
三、本府e企合成網匯款資料,包括e企匯款批號、收件編號、匯款日、受款人身分
證號碼、統一編號、發票號碼、電子信箱帳號、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
行、帳號、戶名、金額、手續費、支出用途及支用機關,由本府財政局集中支
付科審核無誤後,指定專人登錄網站上傳、覆核及放行資料。
四、除發放員工薪津、年終慰問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等款項,訂有入帳期限者,得
指定特定匯款到期日外,每日原則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上傳放行資料,其扣款
日為次工作日。但有特殊原因且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上傳放行資料者,其
扣款日為當日。
五、代理縣庫機構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依本府指定扣款日,於該當日以即時連
線方式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
戶。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繳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
時,滯留代理縣庫機構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應於次營業日送達解款銀行。
六、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銷、戶名
或受款人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七、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本府財政局應依據代理縣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支用
機關查明補正後,辦理重匯;若屬退匯不匯案件應將支用機關製填支出收回書
(基金專戶則填寫收入繳款書)送交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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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100年度原住民聯合豐年節暨傳統競技活動 |
桃園縣100年度原住民聯合豐年節暨傳統競技活動
本縣一年一度的原住民族聯合豐年節暨傳統競技賽活動,於9月24、25日假中壢市『龍岡大操場』舉行,共邀請
13鄉鎮市14族近萬人的原住民鄉親共同參與,目的是要加強民眾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及舞蹈之美的認識,同時更
凝聚都市原住民的向心力,讓下一代認識並尊重台灣十四族原住民文化的優美與價值。
一提到豐年祭,大家立刻會聯想到阿美族及其曼妙的舞姿與輕快歡樂的歌聲,阿美族人開朗、樂觀、主動而
親切的態度予人深刻的印象,「豐年祭?是阿美族原住民部落的最佳生活縮影。祭典過程除了祈求上蒼及祖靈保佑族人
年年豐收並遠離災厄,最重要的更是要表達部落男子年齡階級新成員的加入意義。 民國100年的今天,豐年節有了不同
的樣貌,只要有阿美族人的地方就都會舉辦豐年祭與歲時祭儀,而都市型的豐年祭已轉換成都市原住民表達文化及族群
認同的一個重要平臺。
本縣聯合豐年節活動中,由都市原住民中許多不同特色的團體參與,除了進行傳統的14族祈福儀式、成年禮及千人
大會舞外,更進行精采激烈的各鄉鎮市原住民傳統舞蹈競賽。在傳統舞蹈競賽中,不同族群搭配著特有的服裝道具演出,
是一項文化色彩濃厚的視覺饗宴。另外,現場還設有原住民傳統美食、手工藝展售區及邀集15家廠商現場就業媒合等攤位,
讓大家一同見證部落永恆生命並感受原住民族傳統傳承、部族同歡樂舞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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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Taoyuan County Aboriginal Harvest Festival and Traditional Competitions
The annual aboriginal harvest festival and traditional competitions took place at Longgang Major Field
from September 24 to September 25,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nearly ten thousand aborigines from fourteen
tribes in thirteen townships. The aim of the celebration is three-fold: to help folks better understand
the beauty of native dance and cultural rituals, push forward the consolidation of indigenous groups in
urban areas, and make young people appreciate and respect the beauty and value of the fourteen tribal
cultures in Taiwan.
As far as harvest festival is concerned, what immediately come to people’s mind would be the graceful
dance and delightful songs of the Amis. Harvest festival epitomizes the life of the Amis—an optimistic,
proactive and friendly people. During the celebration, tribal members pray to heaven and the ancestral
spirits for a fruitful year without calamity and, most importantly, welcome new male members to respective
age groups. There are, however, great disparities between the harvest festival nowadays and its counterparts
in previous generations. Today, the Amis holds harvest festival and yearend celebrations wherever they live,
and the urban version of harvest festival has evolved into a crucial platform with which aborigines could
showcase their cultures and forge a tribal identity.
Urban aborigines from various communities participated in the joint harvest festival in Taoyuan, holding
the traditional praying ritual of fourteen tribes, rite of passage and the thousand-people dance gathering.
The exhilarating traditional indigenous dance competition, with aboriginal contestants from different townships,
was another climax of the occasion. Wearing traditional costumes and accessories, dancers from different tribes
presented a cultural feast to the eyes. Besides, there were booths providing indigenous food, handmade artifacts
and job matchmaking service (with fifteen businesses recruiting workers on the site). All the events allow
visitors to experience the inexhaustible vigor of native tribes, the passing down of aboriginal cultures and
their joyful reunion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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