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631次主管會議紀錄
(一)急難救助申請核准程序採簽稿與動支請示單並送,可節省3至4天工作天。
(二)設置零用金:核准後24小時撥款,民眾隔天早上即可領取款項,讓民眾感受到本府效率及溫馨。請財政局協
   助社會局儘快完成設置。
若推動成效良好,建議社會局請各公所一體適用此零用金辦法,讓民眾於第一時間領取到急難救助。
主席裁示:
零用金問題可採代墊方式處理,舉例如社會救助金或祥盟代墊,事後再行補回,本案為全國性問題,此機制為本
府重要便民措施,成效可作為政策行銷。
二、低收入戶再次申請時,民眾須一再提出個人資料證明,造成民眾困擾案。
建議改善方式:請承辦局處簡化再次申請程序,可自行核對之資料則民眾不需重複提供。
主席裁示:
基於便民服務,各局處應善加利用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可由本府自行查證之資料則不須由民眾一再檢附。並請
各局處建立對便民中心聯繫之窗口,以利便民中心快速查詢及解決民眾問題,請各局處積極配合。
三、民眾反映祭祀公業登記、變更或其他申請程序均十分繁瑣且冗長,若公所送件資料有須補件者,本府均依法令
直接退回公所,往返之間更加耗時。
建議改善方式:請民政局訂定機制,須補件資料予以分類,若屬要件且與公所無關者或非要件資料,則得由申請人
直接向本府補件,本府直接予以審核而不須退回公所;若涉及公所權責,則依法令退件。
主席裁示:
請民政局依便民服務中心建議處理,改善退件流程。
柒、各機關協調事項
一、李副縣長朝枝:
(一)各局處急件應親自跑件、隨時掌握公文流程,以避免逾時。
(二)本府任何會議,參與局處均應派員,不可請假,以免影響會議。
(三)目前已建置完成議員窗口,並奉准由陳文德參議擔任府會連絡專任執行秘書,負責跨局處的議員服務,並請
   各局處提升府會聯絡功能。
(四)議會總質詢即將開始,請各局處確實登錄工作報告中的議員質詢問題,並充分準備。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配合,維持密切府會關係。
二、葉秘書長秀榮:
(一)局處內部意見應整合後方簽陳一層,局處長請勿於簽內表示意見,應請下屬依據局處長指示,修正後送陳。
(二)針對工作報告中的議員質詢問題,請各局處將紀錄分送縣長、兩位副縣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三)各局處簽請將活動及記者會納入縣長行程時,若為縣長指示者,請於簽內註明;非縣長指示者,若為議長或
   議員之活動請另行加註便條,其他則請各局處評估活動重要性及參與人數,並於簽內註明。
(四)本府除主管會議及重大議題會報外,為利於下情上達及上情下達,本府將增加科長參與之會議,由縣長隨時
   指定某處局進行科長簡報,請局處長務必傳達,請各科先行備妥工作報告,縣長隨時可能至各局處或召集科
   長至12樓開會。
主席裁示:
(一)安排本人參加行程應注重是否具有效益,請各局處仔細評估主題明確、宣傳效果及參與人數。
(二)本縣業升格為準直轄市,各局處業改制為機關,各局處長應獨當一面,具備政策行銷及業務推廣的能力。
(三)本人未來召開的科長參與會議,原則為針對單一處局,可能請專員以上甚至重要業務的承辦人員均可與會,
由科長報告重要業務之重點及窒礙難行問題,本人可據此了解本府科長的業務熟悉度及專業度。
各局處就業務可互通之各科,可進行科長輪調,俾利本府人才接軌,本府仍將以內陞為重;又舉例如民政局、地政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與所屬二級機關人員間,亦可局內外進行輪調,以增加本府人員歷練。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政策指示
總質詢即將開始,請各局處充分掌握業務相關熱門議題,並以民眾容易瞭解的角度,準備正確而簡短易懂的說帖,
與民眾溝通;此說帖並請分送縣長、兩位副縣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以統一本府重要議題的基本立場。
拾、散會  下午4時48分
愛心辦稅園遊會及發票換好禮活動 縣長談話
愛心辦稅園遊會及發票換好禮活動    縣長談話     100.10.01
 
各位貴賓、鄉親以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好:
    很高興今年「愛心辦稅園遊會?活動由往年的虎頭山公園移師至多功能藝文園區舉行,讓更多民眾能認識展演中心,
並積極參與各項展演及藝文活動,提升我們的文化素質。
    財政收入是所有建設的根本,地方稅務局平常負責各項地方稅徵收,這幾年航空城、五楊高架及各項捷運工程等
重大建設都需要財政收入,而政府收入最大來源就是稅收,政府藉由稅捐收入蓋建設,而完善的建設蓋出好房價,
土地價值也隨之增加,房地產就更活絡,產生稅捐收入後,政府才有辦法做更多更好的建設,這是一個好的循環。
另外為使縣民能感受到升格為準直轄市的效益,亦站在鄉親的立場提供很多便民的措施來為大家服務,不管在網路、
便利商店、臨櫃服務等都有很大的進步,讓大家用更簡單的方法了解稅務。 
    桃園縣是全台最年輕、最有活力的城市,今天我們舉辦捐發票做愛心的公益活動,就是要藉由民眾索取統一發票,
督促廠商誠實繳稅,並鼓勵民眾發揮愛心捐出發票幫助縣內公益團體,讓社會更祥和溫馨。最後感謝各位來賓的蒞臨
指導,並祝各位鄉親平安快樂,活動圓滿成功。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百年結好婚、幸福一百分─百對集團婚禮」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百年結好婚、幸福一百分─百對集團婚禮」嘉年華活動  縣長談話   100.10.10
 
    今年,欣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桃園縣政府特別在這百年別具意義的日子,盛大舉辦「百年結好婚、
幸福一百分─百對集團婚禮」嘉年華活動,祝福所有的新人,早生貴子、百年好合,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幸福。
    今天是國家建國百年的生日,在這一天結婚,結婚紀念日永遠不會忘記,也希望所有的新人,在桃園生活都能
幸福美滿,因為「讓社會幸福溫暖、幫助縣民成家立業」一直是本府愛與祥和的施政主軸。在早期的社會,社會常
態是妻子在家處理家務,丈夫外出工作,而現在先生和妻子外出工作的雙薪家庭是很普遍的現象,士農工商,大家
都非常的忙碌。而這時候,政府對民眾的施政服務,就要更用心、更多元化,這也是縣府團隊積極為民服務、打造
幸福家園的最大施政目標。
 
    現場的每對新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浪漫愛情故事,今日大家一起在這裡舉行集團婚禮,為戀曲留下見證,為
新的家庭展開人生的另一段里程。桃園縣政府除了在這祝福每對新人,也勉勵大家要好好經營自己的幸福家庭,才
是接下來人生另一階段重要的任務。幸福需要你我大家一起努力才能甜蜜擁有,祝福今天開始共築美滿家庭的百對
新人,也祝福在場所有的夫妻,百年好合、白頭偕老、幸福美滿!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桃園縣政府第63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63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10月20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出席:如簽到簿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案協調
專案名稱:機場捷運營運準備協調作業
相關局處:工務局、城鄉局、地政局、交通局、捷運公司
主席裁示:
(一)本案相關機關請加入財政局、警察局及觀光行銷局,若有其他相關局處俟後再行加入。
(二)本案由李副縣長擔任專案經理人。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案由:落實低碳生活 打造低碳家園報告
衛生局劉局長宜廉補充建議:
本局業於優良產品中評選低碳飲食,未來可提供各局處參考。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請城鄉局將原訂有空地綠化的獎勵容積辦法提供予環保局,以推動綠化,並於綠建築各項指標上鼓勵民間配合。
黃副縣長宏斌補充建議:
各項減碳措施的效果應予以量化,舉例如省電燈具及車輛減碳量為多少,俾利各局處配合,以計算出減碳總量。
主席裁示:
(一)請低碳桃花源推動委員會訂定具體指標、階段及達成目標,提出完整計畫,目標應依各階段、各局處及各方
   案明確訂定並予以量化,俾利每階段檢視,請下次提出委員會的具體目標,各局處方可配合推動。
(二)請列入城鄉局的空地綠美化獎勵容積辦法。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城鄉局、水務局
案由:河川區地價調整辦理情形報告
葉秘書長秀榮補充建議:
本案中央未完成修法前,請以假分割、登記簿註記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解決,請地政局向中央反映於可直接於登記簿註記。
李副縣長朝枝補充建議:
建成區及經國國中旁公園用地二案,堤防已完成,請水務局重行檢討河川線。
主席裁示:
(一)中央目前的相關法規對民眾十分不合理,納稅及公平性上均有爭議,請相關局處繼續向中央反映修法,使河川
區能逕為分割。於中央尚未完成修法前,請採取先行假分割及於登記簿上註記,以使民眾知悉。
(二)建成區及經國國中旁公園用地位於南崁溪新公告範圍內等二案,因堤防已完成,請水務局重新檢討河川區域線,
應回復至堤防線。
(三)中央法令多有矛盾或執行不合理之處,本府施政除應依法行政之外,更重要是秉持為民服務的精神,若有中央
修法或重新解釋法令之需要,各局處應積極向中央反映,積極改善。若中央法令有不合理處,經本府建議而修法,
增進社會福祉者,相關人員記大功1次。
伍、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花花草草-桃園最好」專案:
(一)「重要交通節點綠美化」持續列管,並請提出認養計畫。
(二)「家戶創意綠化推廣」持續列管,最終目標為讓本縣城市家戶風貌全盤綠化,給予民眾鮮明感受,本案俟提
    出後續相關計畫後方解除列管。
(三)「本縣建築類公共工程施工圍籬綠美化推動實施計畫」持續列管,並請工務局訂定單行法規。
二、「桃園市清潔隊遷移」專案:持續列管,請繼續都市計畫程序,並請城鄉局積極了解情形。
三、「北橫交通等體規劃與管理」專案:解除列管。本案原則尊重交通局專業,目前散客人潮依舊頗多,接駁車應
   繼續進行,請研議接駁車爭取觀光局經費,並請桃園客運提出接駁成本及收費方式,塞車問題及交通管制等
   後續情形請李副縣長於專案會議中督導及討論。
陸、便民服務中心報告重要案例及各局處改進建議事項
一、急難救助申請核准後,需10至15天款項方能入帳,對民眾造成緩不濟急之困擾案。
建議改善方式如下:
政令
制定「桃園縣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貳、政令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411428號
附件:如文
 
制定「桃園縣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附「桃園縣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商圈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桃園縣商圈發展,管理及維護其經營環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以本府工商發展局為主辦機關,鄉(鎮、市)
公所為執行機關;本府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工商發展局:商圈之核定、發證與裁處、商圈發展計畫之核定與督導執行、輔導執行機關對商圈之行銷及
經營管理等事項。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景觀綠美化、都市更新等事項。
三、本府工務局:商圈道路之管理維護、招牌廣告物、違章建築之拆除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等事項。
四、本府農業發展局:督導行道樹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本府觀光行銷局:觀光活動之行銷規劃等事項。
六、本府交通局:標誌、標線、號誌及停車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七、本府文化局:藝文活動之協助等事項。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督導違規張貼廣告物之稽查取締,及道路、水溝維護清潔等事項。
九、本府警察局:交通安全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十、本府衛生局:食品衛生安全之管理等事項。
十一、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之維護等事項。
執行機關辦理商圈籌設、設立、輔導、管理及查報等事項。
商圈範圍跨二個以上鄉(鎮、市)行政區域者,由本府規劃籌設或委由其一執行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圈:指地緣相近,因自然結合或規劃形成之商店聚集區域,並具有一定特色、範圍及組織,經本府核定之街區。
二、店家:指商圈內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商業或團體等經營之事業。
三、管理規約:指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經營及生活環境,經商圈會員大會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 四 條    執行機關為辦理商圈籌設,應組成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執行機關定之。
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本府定之。
本府為辦理商圈之設立審核及營運評鑑,應設桃園縣商圈審議小組;其設置要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本府定之。
第 五 條    商圈發起人應由街區內二分之一以上或五十家以上之店家所組成。
商圈發起人應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及商圈範圍位置圖等文件,交由
執行機關與當地村(里)辦公處公開展覽三十日。執行機關應於公開展覽三日前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街區內之店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向
執行機關提出意見,由審查小組參考審議,執行機關並應依審議結果為准否之決定;其經核准籌設者,免再公開閱覽。
前項審核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審核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第 六 條    商圈經執行機關准予籌設後,發起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於會中推舉管
理委員及監察人、議決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管理規約。
第 七 條    管理委員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後三十日內成立,並檢具下列文件,經由執行機關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申請書。
二、會員名冊。
三、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四、管理規約。
五、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六、商圈範圍位置圖。
前項申請案應提送桃園縣商圈審議小組審議,經本府核准商圈設立者,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商圈範圍內公共設施委託
管理維護契約後,發給立案證書。
第 八 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宗旨及推展之業務。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與職權。
六、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之組成、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會員大會與管理委員會會議。
十、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一、商圈管理與維護及違規處理。
十二、本府認應載明之其他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九 條    商圈會員大會,由商圈所有店家及自願參加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依第十二條
核准設攤之攤商組成,前述會員應設籍本縣,遷離者註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不為召集時,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推選委
員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報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召集之。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四日前通知各會員。但臨時會議於召開二日前經以書面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通知執行機關列席;其會議紀錄應報執行機關備查。但涉及第八條第八款事項者,應報執行機關核定
並轉報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同一商圈以成立一管理委員會為限。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管理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或主任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為召集時,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推選委員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報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召集之;其會議紀錄應報執行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設立一年以上商圈之騎樓、人行道或行人徒步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委員會向執行機關申請初審通過,
再核轉本府核准者,得於核准營業時間內設置活動性攤位展售商品,不受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之限制:
一、騎樓:劃設寬度一百五十公分以上之通道供民眾通行。
二、人行道或行人徒步區:須劃設寬度三百五十公分以上之通道供民眾通行。但行人徒步區劃設於道路者,騎樓不得設置攤位。
前項設攤於騎樓劃設者,管理委員會應先取得攤位所面臨或座落之店家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
商圈內攤販須加入商圈會員始得營業。
第一項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依前條劃設攤位展售商品,應向執行機關繳納道路使用費後,始得營運;其收費標準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第十四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核准設攤展售商品者,除應依法課稅外,並應向管理委員會繳納清潔維護費及管理費;
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報執行機關核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應依管理規約管理商圈。會員應遵守商圈管理規約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管理商圈,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
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執行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商圈為行銷宣傳或促進消費,得舉辦下列活動:
一、藝文活動。
二、娛樂活動。
三、促銷活動。
四、宣傳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前項情形,管理委員會應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交通動線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
其計畫內容、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得經執行機關審核,在不影響商圈景觀及公共安全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之情形下,得在指定期間範圍內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設施。執行機關並得提供行政支援及輔導。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應將所有收入支出製作財務收支明細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函報執行機關核轉本府備查。
第十八條    本府應每年辦理商圈評鑑,經評鑑管理優良或貢獻卓著之管理委員會、會員、店家或個人,本府得予
            以表揚。經評鑑管理不善或績效不彰之管理委員會,本府應予以糾正或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予以通知限期改選或解散;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商圈。
            前項評鑑之項目、方式、時間及獎懲等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九條    商圈會員違反管理規約,經管理委員會報請執行機關查證屬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條    於商圈之騎樓、人行道及行人徒步區設攤展售商品,違反管理委員會所定位置、規格、樣式及展售商
            品種類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報請執行機關查證屬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遷離。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未經申請核准或未照申請計畫辦理第十六條第一項之活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
元以下罰鍰。
管理委員會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曾經本府輔導補助之商圈組織,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處罰,得由執行機關為之。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  減免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00421433號
附件:修正要點1份
 
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府教特字第○九二○一九九○三六號公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50143282號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07日府教特字第0980392896號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00421433號令修正
一、為減輕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
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本縣縣立高中或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
    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係依公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審查核定後,就讀縣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學校應
      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加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如申請表內所列。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至三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減免。
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三點
    第三款規定。
訂定「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人員獎勵及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00433049號
附件:要點
 
訂定「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人員獎勵及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人員獎勵及考核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人員獎勵及考核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提高勞資爭議調解品質,發揮勞資爭議調解功能,
    以促進勞資和諧並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業務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符合調解委員資格,實際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者。
(二)調解人: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符合調解人資格,實際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者。
(三)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之會務行政人員。
三、優秀調解業務人員分為調解委員、調解人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法令知識是否足堪勝任、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公正、客觀(占百分之四十)。
(二)每年是否接受十小時以上之勞政法令教育訓練(占百分之二十)。
(三)調解成功比率及爭議當事人之滿意度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二十)。
(四)調解案件之文書及各項事務之處理,是否均符合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之相關規定(占百分之二十)。
四、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之會務行政人員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調解案件之文書及各項事務之處理,是否均符合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之相關規定(占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素養及服務禮貌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三十)。
(三)與調解人及勞資雙方之業務聯繫及溝通是否良好(占百分之二十)。
五、調解業務人員之考評進行審查,由本府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成立審核小組審查之。
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局長為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勞資
關係科科長、勞動條件科科長及專家學者或公正人士二人組成之。
審核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
得指定副召集人代理。
本府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
參與審核小組之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優秀調解業務人員(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之獎勵分為三等獎、二等獎、一等獎及特殊貢獻獎,其要件如下:
(一)三等獎:服務年資滿五年及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三十件至四十件者。
(二)二等獎:服務年資滿十年及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四十一件至六十件者。
(三)一等獎: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及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六十一件至一百件者。
(四)特殊貢獻獎:資深調解業務人員長期奉獻調解工作,具有特殊功績,且有社會聲望者。
獲選為優秀調解業務人員者,由本府頒發獎牌、獎狀及公開表揚。
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之會務行政人員之獎勵分為三等獎、二等獎及一等獎,其要件如下: 
(一)三等獎:全年度受理調解案件一百件至一百五十件者。
(二)二等獎:全年度受理調解案件一百五十一件至二百五十件者。
(三)一等獎:全年度受理調解案件二百五十一件至三百五十件者以上者。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業務之會務行政人員獲選為優秀調解業務人員者,由本府頒發獎牌、獎狀及公開表揚。
訂定「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附「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1份。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龜鄉社字第1000034695號
 
訂定「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附「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1份。
 
鄉長 陳志謀
修正「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七點、  第三點附表、第七點附表二、第八點附表三及第九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0044133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第七點、第三點附表、第七點附表二、
第八點附表三及第九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本案附件請至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農業發展局-
下載專區─法令下載查詢─行政規則─桃園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水
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100年版)下載
訂定「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附「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1份。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修正後條文內容)
96年12月第一次修訂
99年7月1日第二次修訂
99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訂
100年3月28日令第四次修訂
100年10月17日令第五次修訂
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並落實兒童及婦女福利,慰勞婦
女懷胎之辛苦及有助於年輕夫妻之經濟生活,特訂定本辦法。
二、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於新生兒出生前,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
鄉者,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無正當理由者,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三、本補助金以每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新台幣一萬元,三胞胎加發補助金
新台幣二萬元,以此類推。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如生父、生母各別申請補助時,以生母為優先;若補助款已核發,
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五、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一)生育補助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
(三)夫妻雙方其中一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私章。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籍或大陸配偶請檢附居留證或旅行證影本)。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重複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公告
公告「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計畫申請格式。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2101917號
附件:回饋金申請計畫表及回饋金計畫變更表
主旨:公告「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計畫申請格式。
依據:依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申請計畫表」。(如附件1)
 二、「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計畫變更表」。(如附件2)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參、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42167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0年9月6日至100年9月28日,批號1D10010050.W.N共16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日
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計畫申請格式。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申請計畫表
申請單位
請填鄉(市、區)公所
申請日期
計畫名稱
計劃用途(請勾選)
()1.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   ()5.社會福利之補助。
()2.獎助學金之補助。        ()6.公益活動之補助。
()3.文化活動之補助。           ()7.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
()4.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            作業費用。
一、計畫具體施行項目說明:
二、預期效益:
三、經費概算:
四、預計執行時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計畫實施地點:
 
計畫所需全部經費
自籌金額
其他單位補助金額
補助
申請本局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名稱:                                   承辦人:
負責人蓋章:                         申請單位蓋章:主  管:
                                                   首  長: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計畫變更表
申請單位
請填鄉(市、區)公所名稱
申請日期
計畫名稱
計劃用途(請勾選)
?1.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   ?5.社會福利之補助。
?2.獎助學金之補助。        ?6.公益活動之補助。
?3.文化活動之補助。           ?7.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
?4.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          政作業費用。
變更原因說明
項目
變更前
變更後
計畫具體施行項目說明
預期效益
經費概算
執行時程
計畫實施地點
受補助單位名稱:                                   承辦人:
負責人蓋章:                         申請單位蓋章:主  管:
                                                   首  長:
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遷移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21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遷移登記。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縣估字第00001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普義路235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4216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0年9月6日至100年9月28日,批號1D10010050.X.N共113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昱茹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242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廖昱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昱茹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5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承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大忠街100號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簡惠瑜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2429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簡惠瑜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惠瑜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6號
 四、事務所名稱:晴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847巷27號二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謝啟洋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3167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謝啟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啟洋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9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2090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黃禾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禾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段374號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陳榮輝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004292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陳榮輝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榮輝。
 二、身分證字號:G1004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6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榮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二段129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71年6月23日建證字第1486號。
 七、備註:自行註銷。
縣長 吳志揚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易霖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316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易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易霖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0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393號12樓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柏偉企業社」第1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4352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柏偉企業社」第1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清冊
統一編號
34820885
10517949
30122640
66971408
30369903
99769003
29361798
13764388
34837696
49971093
30229474
30370113
商號名稱
柏偉企業社
旺荃企業社
怡心園
   美容材料行
寶峰工程行
野馬車業行
威騰企業社
天九企業社
橘起來檳榔店
景和商行
真香自助餐店
噯之味小吃店
天毅企業
       工程行
地址
桃園縣中壢復華里中華路1段644巷31號5樓
桃園縣觀音鄉大同村中山路2段600號1樓
桃園縣中壢市永光里環北路70號1樓
桃園縣中壢市新興里自忠街148號7樓
桃園縣中壢市明德里廣州路9號1樓
桃園縣平鎮市平安里中豐路南勢2段104號1樓
桃園縣平鎮市平興里崇義五街6巷7號8樓
桃園縣平鎮市義民里環南路526號1樓
桃園縣平鎮市東社里龍南路110巷19之1號
桃園縣平鎮市新安里東光路139號1樓
桃園縣觀音鄉大同村環中路351號
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濱海路保生段255號1樓
負責人
蕭瑋柏
許志兆
吳美珠
黃淑惠
葉佳源
莊薇玲
葉欣怡
李後德
姜秀蓉
張劉鳳英
陳彥榕
王煥成
公告廢止「富貴家寵物生活館」第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4352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富貴家寵物生活館」第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清冊
統一編號
30128200
10651419
商號名稱
富貴家
  寵物生活館
晁全企業社
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明德里南雄街21號1樓
桃園縣中壢市三民里三樂一街37號3樓
負責人
曾世聰
許忠漢
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02102242號
附件: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860569分機215,楊子君小姐。
   (四)傳真:03-3868073
   (五)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
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機場。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
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
費使用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五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噪音防制費用途及分配。(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六條)
  七、得申請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申請條件及限制。(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府辦理噪音防制費補助順序因素。(草案第八條)
  九、噪音防制設施審核規定及受補助者使用噪音防制設施之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之申請人資格及其得申請項目。(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與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
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業務因民眾陳情致無法正常執行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相關作業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擬訂定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附近: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與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附近居民身心健康或提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措施或設施。
五、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幼稚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稚園。
六、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七、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八、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托育機構。
九、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4、用電證明。
5、用水證明。
6、繳納房屋稅憑證、稅籍或免稅證明。
十、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
第四條
噪音防制費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及維護費用。
二、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前三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前項各款噪音防制費用途之額度分配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
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如下:
一、防音門、防音窗、開口部消音箱。
二、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噪音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公園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第七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補助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
前項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或儲藏農漁具或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第八條
本府辦理前條之申請,應考量下列因素,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曾受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三、住戶之建築物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證明文件時間。
四、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之設立時間。
第九條
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應具一定減音效果。
受補助者不得拆遷或換裝相關噪音防制設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相關噪音防制設施達一定保管年限或因不可抗力
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應妥善管理、使用及維護噪音防制設施,本府得不定期查核其噪音防制設施之使用狀況。
受補助者拒絕本府執行前項之查核或查核結果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情節
輕重停止一年至五年之補助。
第十條
機場附近之住戶得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機場附近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補助水費、電費。
前二項之補助申請,本府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額
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補助項目、額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及申請、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於其管理之機場附近公有土地,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
防制設施及第六條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設置前項噪音防制設施或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應提送噪音防制
費使用計畫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
第十三條
本府辦理噪音防制費補助業務,因機場附近民眾陳情爭議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應暫緩噪音防制費補助業務
之辦理,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本府就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公告作業、申請人資格之認定及審查、補助行政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民間團
體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明定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
明定噪音防制費用途及分配。
明定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
明定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得申請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申請條件及限制。
明定本府辦理噪音防制費補助順序因素。
噪音防制設施審核規定及受補助者使用噪音防制設施之規範。
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之申請人及申請項目。
明定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與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
明定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設置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業務因民眾陳情致無法正常執行之處理方式。
本辦法相關作業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辦法施行日期。
核發本縣地政士邊筱崴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010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邊筱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邊筱崴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0號
 四、事務所名稱:邊筱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興二街92巷16號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姊妹縣蒞臨桃園歡迎會活動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21期
 
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姊妹縣蒞臨桃園歡迎會活動
    德州達拉斯姊妹縣於民國96年正式與桃園縣締盟成為姊妹縣,從簽約至今,本縣均與達拉斯持續保持友好互動關係,
為兩縣帶來很多的產業、工商、文化、教育間的相關交流。
    此次參訪團一行51人,由郡長Mr.Clay Jenkins帶領,於10月7日抵台,參加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國慶,並參訪姊妹縣
桃園縣,此為新郡長上任後的首次訪問。縣長於歡迎會上頒發榮譽縣民證給達拉斯郡郡長,希望藉由雙方的交流促進彼
此實質的合作,同時也安排桃園捷運公司與達拉斯捷運公司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方便未來雙方在營運經驗上有更多互
惠良好的合作機會。 
    吳縣長在歡迎會上表示,桃園縣人口已超過200萬,並從今年元旦起升格為準直轄市,面對未來和另五都的競爭,
本縣正推動多項重大的縣政計畫並分別付諸執行,包括將於2014年全線通車的機場捷運線、全面推動小一學英語向下紮
根措施、以及辦理交換學生等國際交流與研習等活動。而達拉斯擁有全美最著名的國際機場,更有多達7條的機場跑道,
正是要全力發展航空城的桃園學習的對象。另外來自本縣多所高中曾受達拉斯朋友們照顧的老師及學生代表們,也特於
歡迎會場合表達對郡長及熱情的僑胞們感謝之意。
    本府藉由此次參訪團來訪的機會,安排警、消系統及本縣農、牧業、觀光產業、學校教育與交通等建設的參訪行程,
讓所有達拉斯貴賓朋友們,在簡短的行程中,感受桃園人的熱情,更進一步認識蛻變中的桃園、愛上桃園。
Welcoming Ceremony for Dallas Delegation
 
      Dallas County of Texas, USA, has been a sister county with Taoyuan County since 2007. Followed 
by the signing of the sister county agreement, the two sides’ continued friendship brings in exchanges 
of industries, businesses, culture, and education. 
      The 51-people delegation led by the Dallas County Judge Mr. Clay Jenkins arrived in Taiwan on 
October 7 for joining ROC centennial celebration and paying their first visit to Taoyuan since the new 
County Judge took office. The Taoyuan County Magistrate awarded the Judge with an honorary citizenship 
in a hope to enhance bilateral cooperation through exchanges. Meanwhile, a memorandum was signed between 
Taoyuan Mass Rapid Transit and Dallas Area Rapid Transit for mutually beneficial collaboration in future 
operation. 
      At the welcoming ceremony, Magistrate Wu noted that Taoyuan County has a population of over 2 million 
and has already been upgraded to a quasi-municipality on January 1st, 2011. Facing future competition from 
other five municipalities, Taoyuan County is launching several major policies and putting them into action. 
Some of the policies include MRT airport line, which will be open to traffic by 2014, English education from 
the first grade, and student exchange program. Home to the most famous international airport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as many as 7 runways, Dallas is a role model for Taoyuan County, which has been working hard to 
build an aerotropolis. Representatives of Taoyuan County high-school teachers and students who were taken 
care of by friends in Dallas expressed their appreciation to the County Judge and overseas compatriots at 
the ceremony. 
      The county government scheduled a series of visits including policing and firefighting system, 
agriculture, husbandry, tourism, edu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for the deleg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e 
honorable guests from Dallas could experience the hospitality of Taoyuan citizens, further understand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aoyuan County and falling in love with this 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