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0年度第22期 |
![]() |
◆ 桃園縣政府第632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63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11月4日下午2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案由:自行車道設計準則及本縣自行車道總體檢報告
城鄉發展局吳局長啟民補充建議:
濱海自行車道淤沙清除問題,經評估過於費時,如設置隧道亦不切實際,建議將此積沙情形嚴重路段實施改道。
工務局古局長沼格補充說明:
先前主管會議曾決議,未來15公尺以上新闢道路需增設自行車道。現行新拓寬或新開闢市鎮已執行,將15公尺道路
由4線車道改為2線,並設自行車道;20公尺道路仍維持4車道,惟僅設置單側自行車道。
交通局郭副局長振寰補充建議:
市區通勤型自行車道建議設置於人行道上,人行道有足夠空間才劃設。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一)自行車屬交通工具的一種,大部份道路皆可騎乘,畫線取消,民眾依舊可騎,劃線易造成誤解,建議勿自訂
規範於都市計畫道路刻意劃設自行車道,如發生交通事故便涉及國賠,產生爭議,故應強調休閒遊憩型的自行車道,
本縣應回歸至山線及海線兩條。另自行車標誌應於自行車專用道上設置。
(二)各單位核准自行車活動,應注意騎乘路線,舉例如教育局近日將辦理的「建國百年全國同步自行車騎乘活動」,
所經路線包含台一線、縱貫公路、外環路及三民路上,是否合適,應審慎考量。
李副縣長朝枝建議:
水利系統自行車道之連結、是否符合標準及安全性等問題應加以規範。
|
主席裁示:
(一)自行車道之設置不應只重視量的增加,並建議各公所,將此經費用於設置既安全又漂亮的自行車道。
(二)中壢大崙地區自然生態休閒產業步道原已可騎乘自行車,中豐北路自行車道寬度不夠,無專用效果,易被右
轉車輛視為慢車道,致自行車閃避不及,非常危險,應認真檢討。
(三)道路之設置以疏解交通及維持順暢為最大考量,請檢討現行15公尺以上道路增設自行車道後,民眾的反應、
實際狀況及可行性評估,並不強制15公尺以上道路設置自行車道之硬性規定。
(四)濱海自行車道改道,除顧及道路品質外,亦要注意是否串連沿海藻礁、燈塔及紅樹林等景點。
二、報告機關:農業發展局
案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集村興建農舍專題報告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的條文及實際情形有多處矛盾,執行上存在許多疑義,本府應持平看待本案。
主席裁示:
本案法規訂定不明確,俟中央研商決議後,落實監督機制。
三、報告機關:環保局
案由:華亞汽電廠及永豐餘新屋廠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查核專題報告。
環保局陳局長世偉補充說明:
華亞汽電廠污染排放物符合國家規範,惟有可能超過較高標準之環評承諾值,故擅自加設電腦程式系統以達目標,
此造假事件使該公司因未依許可內容操作而短繳空污費,依規定應加計2倍排放量,追繳5年空污費。罰款及刑罰部
分另行處理中。另建請提報有功同仁參加明年度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表揚。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本案係針對少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而非對空氣污染行為之處分,且此防制費列於公務基金項下,各鄉鎮市須
以其地方建設申請補助。
主席裁示:
感謝環保局的報告,本縣查核經驗將成為其他縣市學習的榜樣,各機關委外辦理之業務,舉例如復康巴士,應指定
專人管理監督,稽查過程亦應時時抱持懷疑角度探究。環保局有功同仁提報行政院參加選拔事宜,請人事處配合辦理。
|
肆、重大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LPGA」台灣錦標賽專案:解除列管。
二、「全面河川區地價檢討」專案:解除列管。河川區地價落差應向土地所有權人作全面陳述,澄清地價變動情形,
並俟中央法令修改後,即刻辦理逕為分割。
三、「老街溪專案協調」專案私有地徵收部分,及「本縣易淹水地區處理方案」專案之雨水貯留設施進度落後,請
繼續執行。
四、「本府各局處辦公廳舍遷移案」專案:
社會局張局長淑慧補充報告:
社會局搬遷至婦女館案:本府與元智大學尚有4年合約需協商解決。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報告:
(一)工務局搬遷至民生大樓案:研議方向如下:1、拆除重建,惟面積不敷工務局使用。2、標售。3、以RT方式供
企業承租。
(二)消防局舊廳舍案:占用宿舍部分請警察局儘速清理。
葉秘書長秀榮建議:
中路派出所合建案,建議工務局建管單位、地政局地價單位及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民生大樓出租案亦另移重大議
題會議討論。
主席裁示:
婦女館、民生大樓及消防局舊廳舍之遷移案,請繼續努力協商。
伍、便民服務中心報告重要案例及各局處改進建議事項
一、陳情民眾反映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辦理原住民微笑貸款申請期間過短,且採用簡訊發布訊息不普及,導致民眾
得知訊息時超過申請期間,影響民眾權益。建議透過民政系統,增加宣導管道,由村里幹事協助推廣。
主席裁示:
原住民行政局業務通路清楚且易掌握,請妥為處理。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之100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業務,民眾反映宣導不足,且內容複雜,但申
請書表僅印製受理單位為各縣市政府,未列明辦理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及承辦單位聯絡電話,致民
眾申請無門,建請於申請書表中加蓋本府城鄉局都市更新科及連絡電話等資料之條戳,方便民眾聯絡詢問。
主席裁示:
|
社會局接獲民眾查詢本案,請即轉介城鄉發展局。本業務亦請通知公所社會課協助回覆民眾。
三、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尤其是可索票、登記及訂位等項目,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事項,請各機關於各類文宣及宣導品
中均詳列主辦單位名稱及連絡電話,俾利民眾查詢。
主席裁示:
各機關所辦活動應強化文宣內容的宣導效果,機關內同仁亦應以使用者導向,預先了解民眾問題,提供解決的相關
訊息。
陸、各機關協調事項
葉秘書長秀榮:
(一)大漢溪鳶山堰水庫水源保護區開發案,本府雖無法有作為,但仍應努力配合。另3項本府無法執行卻影響民眾
權益極大之自治條例公告包括:航空城八大分區之區域計畫公告極具爭議,將影響機場特定區及八大分區都市計畫
之執行,請城鄉發展局詳加研究提出作為;碑塘自治條例無法實施,建議廢除;濕地公告?有範圍,應設法處理。
廢溜部分請水務局於土地利用立場妥善檢討。另北水局提出之桃園碑塘利用報告請陳報供縣長參考。
(二)各機關皆有外聘委員參與審查會議之需求,請慎選合適委員協助推動縣政。
(三)所有局處對於業務之推動應先有計畫,再依此編列預算,並俟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未編預算之臨時性業務
應先尋求合適財源,並尊重財政及主計單位意見後執行,除非先經縣長指示,否則不宜隨意簽請動用特別統籌分配
稅款。
(四)各局處所辦理之活動,請先評估活動意義、人數及說明需縣長親自出席之必要性,俾利排定行程。
(五)本縣100年升格為準直轄市,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已編製完妥,除依甲表簽出核定之案件或須藉由本府發文者
外,餘應由各機關自行發文。至直轄市間之過渡時期,大家應逐步適應。原幕僚單位內之業務應開始移撥導入常軌,
舉例如發文、歸檔業務,各機關皆已自設秘書室,由主任掌管機關內庶務工作,檔案室可維持設在目前空間,惟人
員的移撥涉及各局處,應開始協調。
主席裁示:
(一)4項影響本縣發展之公告,相關局處應儘快檢討,並於重大議題會議中討論。
(二)本縣教育預算占總預算極大比例,教育發展基金編有經費供設施工程使用,且各議員亦有指定教育使用之配
合款可運用,請教育局與校長溝通,避免再簽請動用特別統籌分配款,以妥善整合分配資源。
|
(三)幕僚單位人力移撥案請副秘書長擔任專案經理人,秘書處為幕僚單位。
(四)增列營養午餐及因應無薪假失業問題兩專案。第一案相關局處為教育局、衛生局、政風處、法制處、農業發
展局及觀光行銷局,由教育局擔任專案經理人,掌握狀況即時回應;第二案相關局處為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工商發
展局、社會局及觀光行銷局,並請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擔任專案經理人。
柒、臨時動議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簡局長秀蓮: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38條規定,政府機關總員額於34人以上,即需進用一位身障朋友。今年開始,各局處需
按每月參加公保、勞保人數計算進用額度,進用不足者,應依法向就業安定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日前勞委會建置
之管理系統已勾稽出11、12月有部分單位進用不足的現象,提醒大家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另本縣今年提報「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有17個局處950名的短期就業機會,本月辦理聯合面試,預計12月1日即可上工,請各局處利用此
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
主席裁示:
身障者進用不足額所需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不應編列預算支付。請勞動及人力資源局預告可能進用不足額之機關,
並協助尋求適合人選。
捌、主席政策指示
本縣101年總預算聯席審查於2週後開始,各首長應對預算內所列項目逐一詳加審視,並與府會聯絡小組密切配合,
先與議員進行溝通,獲得支持。
玖、散會 下午4時48分
|
◆ 桃園縣iEN校園用電管理平台啟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
桃園縣iEN校園用電管理平台啟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100.10.31
各位貴賓以及現場的媒體朋友們大家好:
溫室氣體所造成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的效應,對於大家的生命安全、生態環境、社會經濟、衛生防疫或糧食安全方面,
都構成了全面性、跨國性的重大衝擊,因此節能減碳不僅是全民課題,更是全球人類共同的功課。
為了落實全民共同減碳,建構營造一個低碳化的友善生活環境,本縣從學校做起,與中華電信合作,建構「桃園縣iEN
智慧校園用電管理平台」。此平台是一套先進的軟硬體,結合雲端,進行智慧、E化的用電管理系統,利用系統可作即時監
測並提供數據報表分析,清楚了解電能浪費的漏洞。不僅可讓使用單位設計節能減碳的措施,對這些措施進行有效性的檢討,
以確實減低學校耗電量與排碳量,更可使全校師生一起響應用電管理,將用電量的各種報表,延伸到資訊課Excel的教學及
數學課的圖表教學,讓節能的概念在無形中,落實在同學的生活。
節能減碳是一個趨勢也是大家的責任,因此桃園縣是全國第一個與中華電信合作推動「iEN智慧校園用電管理平台」
的縣市﹐目前已實施兩年,成效良好,可節省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用電量,將在明年底推廣到全縣200所學校使用。
除學校使用該系統外,希望政府單位如地政事務所、派出所、警察局等也能逐漸增加該系統的使用,讓大家共同落實節能
減碳的工作,使桃園縣成為第一個全面推動智慧E化用電管理的「智慧低碳首都」。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抗癌勇士 熱愛生命」環台挑戰活動 縣長談話 |
「抗癌勇士 熱愛生命」環台挑戰活動 縣長談話 100.11.11
各位勇士、各位來賓大家好:
各位病友為宣導社會大眾如何預防癌症,如何陪伴癌症家庭走過抗癌之路,以自行車環島1100公里,身體力行,樂觀
走出病魔的陰影,用生命與愛來完成挑戰,帶領民眾共同進行具有低碳環保概念的自行車環台之旅,為自己的健康建立一座
城堡,也為社會盡一份責任的用心,志揚深表感動。
13位癌友騎自行車環島是宣導抗癌的絕佳方式,除喚起更多的癌友走出戶外、迎向陽光,同時也向社會大眾證明「癌症
並不可怕」,只要用健康正面的態度面對,和多從事健康的運動與健康的飲食,就可以與癌病和平相處、甚至擺脫病魔的糾纏。
竭誠歡迎各位蒞臨充滿人文與運動休閒氣息的桃園縣,桃園位於北台灣的關鍵位置,是台灣的國門之都、航向世界的起點,
縣內產業多元、新舊融合,是台灣第一的工商大縣,歡迎大家來桃園作客,衷心期盼各位病友早日康復。抗癌勇士們以實際
經驗喚起更多的癌友走出戶外,迎向陽光,幫助癌症家庭勇敢面對未來的精神,是癌友家庭重生的支持力量。生命中常會出現
意外和無常,各位能直接面對並接納,可以鼓勵很多的癌友從陰影走出來。最後,祝各位接下來的旅程平安順利!
(資料提供: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
◆ 桃園縣政府第801次縣政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801次縣政會議紀錄
時間:100年11月02日下午2時正
地點:中壢市公所3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中壢市市政簡介
中壢市公所魯市長明哲報告:
感謝縣長的魄力、決心及縣府的團隊合作,於本市推動老街溪開蓋,逐步實現本市市民的夢想。而本市的國民運動中心、
廣停二停車場及各項建設及革新,均感謝縣長及縣府的支持。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宗教財團法人過去因本要點第13點原規定而變更任期者,若因應本次修正而欲變更任期時,請民政局務必積極協助。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案由:為價購大園鄉竹圍段拔子林小段縣有土地(位於三石社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環保局
案由:為執行『桃園縣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ROT案』,場內部分土地改良物及設備(包
|
括重機械保養場、警衛室、管理室、
洗車場、大門、機房、消防泵浦機房及地磅系統)擬報廢改建為底渣再利用廠及管理中心乙案。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清潔隊退休年限調整案:經本府向中央積極反映,中央表示本案係全國一致性規定,不宜變更。請於全國鄉
鎮市長聯誼會中尋求共同意見,再次向中央反映。本案持續列管。
(二)臺七線樹倒壓車案:解除列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本次會議結束後,魯市長安排與會人員參訪青塘園、機場捷運A19站及青埔棒球場。青塘園景致優雅,為本府積極保
存及打造埤塘文化的成果之一,而青埔棒球場未來計畫建置外野座位,結合高鐵及聯結機場捷運,將成為北區的棒
球重鎮。
捌、散會 下午14時40分
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02日第801次縣政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呂副市長朝福
中壢市公所魯市長明哲
平鎮市公所鄧專員孟霖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張秘書忠發
蘆竹鄉公所徐主任秘書藍科
大園鄉公所呂鄉長水田
新屋鄉公所黃主任秘書紹轅
觀音鄉公所歐鄉長炳辰
復興鄉公所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黃鎮長睿松
楊梅市公所李主任秘書瑞龍
|
![]() |
◆ 修正「桃園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456070號
附件:「桃園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修正後「桃園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乙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桃縣府交停字第0940026733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桃縣府交停字第0940032668號令第1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桃縣府交停字第0970186007號令第2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桃縣府交停字第0980428523號函第3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桃縣府交停字第0990197511號函第4次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桃縣府交停字第1000456070號令第5次修正發布生效
一、為便利身心障礙者於桃園縣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優惠停車,並基於權
利及義務之對等原則須查核相關證件,以杜絕冒用偽造之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轄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
三、路邊停車場優惠停車費程序:
(一)申請期限:
1.一般路段自停車日起七日內(含停車當日)。
2.醫院週邊路段申請停車費優惠期限可延長至停車日起八日內(含停車當日),前述路段依本府公告為準。
3.申請停車優惠期限截止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優惠額度:
1.一般路段當日當次優惠免費停車三小時為上限。
2.桃園火車站前廣場當日當次優惠免費停車一小時為上限。
3.每路段僅優惠當日首次停車,不同路段則重新計算。
(三)查核證件
|
1.自行駕駛:
(1)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懸掛,且車牌必須能清楚辨識,則開立優惠額度內為
零費率繳費通知單。
(2)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置於車輛擋風玻璃前,且識別證必須能清楚辨識車號、有效期限及編號,則
開立優惠額度內為零費率繳費通知單。
(3)不符本目(1)、(2)優惠查核規定者,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
該區巡場員或至該區停車管理服務中心現場查核,簽章確認無誤後辦理優惠停車費。
(4)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並駕駛登記於公司名下之車輛,須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他人載送:
(1)未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或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載送者應持被載送者之身心障礙手冊、駕
駛人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該區巡場員或至該區停車管理服務中心現場查核,確認車上載送之身心障礙者與證件
為同一人(該車須到場且載送身心障礙者於車內),簽章確認無誤後辦理優惠停車費。
|
(2)因身心障礙者就醫無法載至現場查核之特殊情形時,除持當時被載送者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
行車執照正本外,應出示與繳費通知單同一行政區之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
始得辦理優惠停車費。
四、路外停車場優惠停車費程序:
(一)申請期限:停車出場時。
(二)優惠額度:
1.計時收費停車場:當日當次予以優惠免費3小時。
2.計次收費停車場:以該次停車費半價優惠。
3.同一停車場每日每人限優惠一次。
(三)查核證件:
1.自行駕駛:
(1)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停車場管理員現場查核,簽章確認無誤後
辦理優惠停車費。
(2)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並駕駛登記於公司名下之車輛,須再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2.他人載送:
(1)未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或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載送者應持被載送者之身心障礙手冊、
駕駛人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經停車場管理員現場查核,確認車上載送之身心障礙者與證件為同一人(該車須到場
且載送身心障礙者於車內),簽章確認無誤後辦理優惠停車費。
(2)因身心障礙者就醫無法載至現場查核之特殊情形,除持當時被載送者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正本外,應出示與繳費通知單同一行政區之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始得辦理優
惠停車費。
(四)路外停車場採路邊方式收費時,比照路邊停車場優惠規定辦理。
五、辦理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費,因證件不齊、不符或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優惠,並依規定繳納停車費,逾期未繳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六、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或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以自用車為限,登記為營業車輛或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
不予優惠。但個人營業之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者,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內之親屬除外。
七、個人營業之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之身心障礙者,須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正本及行車執照正本
(含自備車輛靠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優惠停車費。
八、依本要點申請停車費優惠時,須提供車主銷單收執聯,且保留三個月。
前項以郵寄方式辦理者,不予受理。
九、本要點優惠停車費係以優惠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原則,如確有證件轉借他人使用,偽造或冒用等,違反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者,移送社政主管機關處置,並依規定追繳停車費。
|
◆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規字第100045385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附修正「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為統一規範出租縣有不動產租金率,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縣有土地之出租依下列規定計收租金:
一、供住宅使用者,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六收取。
二、非供住宅使用者,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十二收取。
|
第 三 條 縣有出租房屋每年之租金率,按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
第 四 條 投資開發興建之縣有土地,其租金率依桃園縣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條規定之租金率。
第 五 條 縣有不動產出租予政府機關作公用使用者,不適用本標準,另由雙方協議訂之。
第 六 條 縣有不動產出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租金率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一、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並自用者。
四、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並自用者。
五、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六、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並自100年10月7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00010777號
附件:
修正「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並自100年10月7日生效。
原「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廢止。
附「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申請要點」1份。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本縣或配偶設籍本縣之大陸籍、外籍人士或居留證核准工作地為本縣之外籍人士。
(二)申請人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心理輔導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用。
(三)房屋租金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子女托育費用。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補助項目,性騷擾被害人不適用之。
四、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心理輔導費用:
1.個別心理輔導: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個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三十個小時。
2.團體心理輔導(含家族及夫妻協談):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個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
補助三十個小時。
(二)法律訴訟費用:
1.訴訟費用補助:
(1)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每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律師費用補助:
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級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萬元,同一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房屋租金費用:
緊急安置後或經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
租金者,租金補助一人新臺幣四千元,每增一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惟每案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六千元。
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四)醫療費用: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次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包括掛號費、自付額、乙種驗傷證
明書費等。
(五)緊急生活費用:
1.補助申請人,需於受暴或性侵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
|
(六)子女托育費用:
家中未滿六歲之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者,得申請兒童托育費用每位兒童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補助三個月。
五、申請方式規定如下:
(一)心理輔導費用:
本中心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其相關要求及核銷,另定計畫規範之。
(二)法律訴訟費用:
由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已向法院投遞之相關書狀
(如聲請狀、委任狀、判決書、起訴書)影本、律師收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於委任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
提出申請。但已由加害人支付律師費用者,其補助款應予繳回。
(三)房屋租金補助:
由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家庭暴力、
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影本、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及收據,於被害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四)醫療補助:
1.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應由醫療院所按月以公文並檢附本中心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申請明細
表及請領清冊、收據、家庭暴力、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及醫療單位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被害人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驗傷診斷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收
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五)緊急生活費用:
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由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收據正本及申
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子女托育費用:
由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檢具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繳費收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
本等相關資料,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項目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
◆ 修正「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00464471號
附件: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修正「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桃園縣政府98年4月22日府民宗字第0980150572號令發布施行
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28日府民宗字第1000162652號令發布修正
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14日府民宗字第1000464471號令發布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宗教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宗教活動及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
定財產,經本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組織。
本要點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指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
捐助之金額比例占其設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例為準。
三、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其他宗教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宗教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
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四、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本府核准設分事務所。
五、本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須足以提供目的業務之適當經費為準。
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具有不動產一棟(筆)(含土地或建築物)以上。
(二)該不動產須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
(三)該不動產經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其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四)該不動產之使用面積與內涵須為教義傳佈場所及足以從事法人設立之各項目的事業之用。
(五)如不動產價值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以現金補足差額併計。
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
六、新設立宗教財團法人之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登記。
七、設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捐助人或董事向本府申請許可後,
由董事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八、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主要目的業務項目及相關業務與其管理方法。
(六)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方式。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核制度。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九、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轉報本府辦理: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其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七)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九)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一)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本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本府受理前點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
(二)捐助財產未達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五)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六)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一、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經本府許可設立後,於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其現金應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
十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宗教財團法人,
並由該法人函報本府備查。
十三、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每屆任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逾四年。
(二)置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本府規定之宗教財團法人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六)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七)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由本府或該公法人指派
之代表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但得於本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報請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董事或監察人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而出缺時,應予補選。
|
十四、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十五、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置監察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知會本府。
十六、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經董事會通過後,其現金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三)購置宗教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第五點所定最低現金總額。
(四)於現金總額扣除第五點所定設立之最低現金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
或公司債。
(五)信託予信託業者。
(六)本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不得購買短期票券、投資與各該宗教財團法人目的無關之營利事業單
位,並不得以成立基金從事前項第四款轉投資行為。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投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陳報本府。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十七、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業務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
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查。但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依其章程及第
三十五點所訂定之監督輔導規定辦理。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本府備
查。但依第十八點規定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
|
十八、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且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其財
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前點第二項但書規定期限送本府。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以查核年度前三年內未受懲戒者為限。
十九、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應建立組織、人事、會計、內部稽核制度及其人員薪給標準,報
請本府備查後實施;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得由捐助人指派代表擔任董事,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二十、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
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
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送本府許可,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
事,自行或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二十一、本縣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本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第十六點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計畫。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二十二、本縣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
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出限制者,以抽籤定之。
有前點第一項但書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十三、本縣宗教財團法人董事經法院解除職務、任期屆滿或因故全部無法行使職權,未依法產生新任董事或依非
訟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臨時董事前,本府得依章程所定資格,指派臨時董事暫行管理、申請法院變更
其組織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二十四、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章程辦理各種公益業務,除依法令運用財產外,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除依法課徵稅捐外,應全數列歸法
人之收入項下,並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除依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二十五、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收入百分之七十。但有正當理由或依規定提
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本縣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前項獎助或捐贈,其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之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捐贈予政府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二十七、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
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應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經費支出。
(六)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二十八、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本府許可變更,
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
項對抗第三人。
二十九、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應將捐助章程、遺囑、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年度預決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會計
簿籍、會計報告備置於主事務所。
三十、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業務,本府得定期派員檢查之;必要時,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共同為之。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存。
|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三十一、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或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
(三)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顯有不當。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會計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簿籍。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本府依前條規定檢查。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七)經費開支不當。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縣宗教財團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本府得依民法規定處理。必要時,並得將
相關資料函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辦理。
三十二、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設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
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本縣。
三十三、本府對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輔導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協助與相關機關間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輔導事項。
三十四、本府得對本縣宗教財團法人進行評鑑,並得公布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結果不佳者,本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法處理。
第一項之評鑑實施規定,由本府定之。
三十五、本府對本縣宗教財團法人,得予適當之監督、輔導及協助;必要時,得訂定監督、輔導規定。
三十六、本要點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宗教財團法人,除法人名稱及捐助財產總額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外,亦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要點施行後一年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三十一點規定
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
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十三、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每屆任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逾四年。
(二)置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本府規定之宗教財團法人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六)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七)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由本府或該公法人指派之
代表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但得於本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報請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董事或監察人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而出缺時,應予補選。
現行規定
十三、本縣宗教財團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每屆任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三年。
(二)置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三)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本府規定之宗教財團法人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六)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七)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由本府或該公法人指派之
代表擔任。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但得於本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本縣宗教財團法人之利益者,本府得報請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董事或監察人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而出缺時,應予補選。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依本府民政局一百年度宗教負責人標竿學習講習會座談會決議事項辦理。
三、依財團法人寺廟慣例,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多為四年,運作亦正常。為免宗教財團法人人事異動過於頻繁,且
又能兼顧宗教團體慣例,爰修正部分文字。
|
◆ 修訂「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01607643號
修訂「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稱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土地所在地
位於桃園縣。
三、本要點所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係指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之
設施。
四、申請本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核定之主管機關為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五份裝訂成一冊,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查詢結果。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六)地籍圖謄本(將使用範圍著色標明),得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均應著色表示)。
(八)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九)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
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十)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許可申請文件(申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者應檢附同意設置申請文件)。
(十二)已向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審查或許可證明文件(開發行為若符合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十三)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十四)召開公開說明會及民眾意見處理報告或記錄(二次以上) 。
(十五)建築物或廠房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至少取得4項指標以上)承諾文件。
(十六)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況分析:包括計畫人口、廢棄物清除處理情形等分析。
(二)計畫內容:包括場址評選、擇定場址位置、當地背景環境概況、工程項目、內容及配置(以圖表示)、計畫
廢棄物清除處理量、使用機具及經費概估等。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
(四)工程計畫說明書。
(五)貯存場及轉運站之設置計畫書(處(清)理機構無場外貯存場者免)。
(六)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土壤污染檢測及分析資料(處理機構設施)。
(八)營運管理:包括作業方法、污染防制(治)措施說明文件、安全衛生、消防及緊急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
畫等。
(九)計畫期程。
(十)預期效益。
六、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除應檢具前點規定之書件外,申請人應同時檢具符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說明文件提出申請。
七、本府受理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採分會及聯合審查方式辦理。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許可申請文件內容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
(三)書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或機關指定日)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四)審查期間第三次送件(同一理由第二次補正)未審查通過者應予駁回。
(五)前二款申請經駁回後應重新申請,駁回理由未消失前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屬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先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
需提供意見。
(七)會同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依第五點規定之書件實地會勘、審查,並作成紀錄。
(八)屬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審查其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並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分。
(九)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函覆申請人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於
核准函中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逕向本
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逾期核准函失效。
八、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原核准計畫使用,申請人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日起三年
|
內完工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清除、處(清)理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證)未於三年內取得許可證者得展延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取得者廢止其核准。
九、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地無增減,且仍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而涉及下列內容變更者,應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文件申請興辦事
業計畫書內容變更,本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變更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經相關單位之會辦審查:
1.新增廢棄物貯存、處理量及種類。
2.變更貯存設施或處理方法。
3.工程計畫變更(指擴(或改)建廢棄物貯存、處理相關設施)。
4.其他經本府規定者。
(二)於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有增加用地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循變
更編定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三)減少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部分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原用地已變更編定為其它設施用途使用者,如變更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本縣有關機關(單位):
(一)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而未依前點規定申請,且經限期三個月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未依第八點規定於期限內取得許可證。
(三)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
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使用保安林之土地,非經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者,不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申請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
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四)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涉及公司、商業有關登記者,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如另涉及其他行政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者,申請人仍應依各該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生效前已受理審查之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
◆ 公告本府劃定「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衛字第1000917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劃定「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廣告物設置地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桃園縣總統
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三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政黨等於本縣設置競選廣告物,除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八條及其他法令
規定不得設置廣告物之處所外,本府劃定設置地區為各鄉(鎮、市)全區開放。
二、實施期間:投票日前三十日(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投票日(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四日)止。
三、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違反「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
法令之規定,違反者得依相關法令處罰並逕行拆除。
四、另請候選人或政黨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及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
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應自行拆除,若未依前述原則辦理設置之廣告物,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將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行清除銷毀。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雲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60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雲
|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冠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一段903號1樓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吳啟嘉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62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吳啟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啟嘉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八德市竹圍里15鄰山下店78號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哲正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493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陳哲正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哲正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581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開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廈門街37號
縣長 吳志揚
|
◆ 核發本縣地政士鄧東修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965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鄧東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鄧東修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5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鄧東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楊梅市仁美里福德街79號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府商登動字第5290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46028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府商登動字第5290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 核發本縣地政士曾天放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473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曾天放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天放
二、證書字號:(92)台內地登字第0251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3號
四、事務所名稱:曾天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龍潭鄉龍星村35鄰金龍路3巷2號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府商登動字第5290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85號4樓。
三、受託人: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起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3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80,100,000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八、公告期間:30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不受理。
十、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份)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申請人估計金額 金額 所在地址
鋼胚 130角*12m 聯成 聯成 11.10.11 噸 2,000.00 $40,9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鋼胚 130角*12m 聯成 聯成 11.10.11 噸 2,000.00 $39,200,000 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326號
$0 $0 $0 $0 $0 $0 $0
■總計金額
□小計金額
NT$80,100,000
備註
申請人:甲方公司名稱: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名稱: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請簽名及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填表日期:100年10月13日
|
◆ 公告廢止「聯城商行」等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10004652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聯城商行」等2家(詳如名冊)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清冊
統一編號 商號名稱 地址 負責人
78834154 聯城商行 桃園縣楊梅鎮富岡里中華路82號1樓 陳徐癸良妹
44688604 建發商店 桃園縣楊梅鎮豐野里信義路195號 劉武建
|
◆ 核發本縣地政士張誌善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0046501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張誌善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誌善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8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縣地字第00181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正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興路81號2樓之2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4634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宗。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郵寄單退件日100年10月5日至100年10月28日,批號1D10011070.X.N共103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依法逕行舉發。
縣長 吳志揚
|
◆ 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004634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0月28日,批號1D10011070.W.N共2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縣長 吳志揚
|
◆ 為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00469784號
附件:
主旨:為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1aw.aspx)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游雅齡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xabula@m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背景: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
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本府依據相關
規定訂定縣市層級特教法相關子法,將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要點」修改為「桃園縣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訂定目的: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之身心障礙學生,並協助其完成學業,落實特殊教
育法之精神。
四、訂定重點:補助對象除包含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外,並擴及就讀本縣縣立高中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於本
辦法中訂定?補助金之申請條件。
|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府教特字第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二條 凡設籍桃園縣並就讀於本縣縣立高中、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皆
可申請。
第三條 ?補助金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品學兼優:上學年度德育及智育在甲等以上或經學校推薦品學表現優良者。國中七年級或高中一年級
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或國中九年級成績為準。
二、特殊表現:參加政府辦理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第四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視年度預算之編列,訂定獎補助金名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第五條 申請期間:每年十月至十一月。
第六條 符合條件之學生應由就讀學校推薦,填妥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本府委辦學校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10004740231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桃園縣老街溪右岸斷面50至51河川治理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
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0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平鎮市公所3樓大禮堂。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
會事宜。
縣長 吳志揚
|
![]() |
◆ 「農情手護 送愛到偏遠國小」活動 |
「農情手護 送愛到偏遠國小」活動
本府與縣農會及各鄉鎮市農會11月21日辦理「農情手護 送愛到偏遠國小」活動,聯合捐贈桃園優質米到復興鄉三民國小,
提供同學營養午餐之用,並贈送100本的兒童英文繪本給學校。
此次的活動是由桃園縣農會和各鄉鎮市農會選擇復興鄉的三民國小,以認養一學期的方式,提供學校現行所需的教材、書
籍及5萬元加菜金,和每月380公斤的優質桃園米,以及每月45斤沙拉油等。為了關切和實地了解偏遠國小營養午餐情形,吳縣
長及夫人在捐贈儀式結束後,特別留下來與三民國小二年級的小朋友一起在教室裡用午餐。
吳縣長於捐贈儀式中指出,桃園雖非農業大縣,不論農產品項或產量都不如南部縣市,但在縣府致力推廣精緻農業前提下,
桃園縣的稻米、茶葉、花卉或畜產品品質,都是全國最好的。桃園縣的優質米已連續兩年在十大經典好米中發光發熱,繼去年
十大經典好米桃園縣囊括三冠王成為最大贏家外,今年在十大經典好米中,10名中有2名是桃園縣農友,可以說是全國冠軍。農
會把最好的優質米帶來復興鄉,一方面希望讓同學們吃到最好的,另一方面也是要讓同學們了解桃園縣政府與農會對偏遠學童
健康的關注。
|
Send Love to Remote Elementary School
Together with Farmers’ Association of Taoyuan County and all townships, the County Government held an activity
of “Send Love to Remote Elementary School” on November 21. In addition to jointly donate high-quality Taoyuan
rice for the making of students’ lunch in the San Min Elementary School, Fusing Township, the Government also
donated 100 English picture books to the school.
The Farmers’ Association of Taoyuan County and Farmers’ Association of all townships provide the San Min Elementary
School for one semester with resources including the school’s needed teaching materials, books, NT$ 50,000 of food
subsidies, 380 kilograms per month of high-quality Taoyuan rice, and 45 catties per month of salad oil.
To understand the quality of students’ lunch in the remote elementary school, the County Mayor Wu and his wife
stayed with second grade students to have lunch together in the classroom after the end of the donation ceremony.
During the donation ceremony, Mayor Wu noted that Taoyuan is not a county for agriculture mass production.
Although the variety and quantity of Taoyuan’s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far less than that of southern counties’,
the quality of Taoyuan rice, tea, flowers, and livestock products are the best in Taiwan thanks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s dedicated promotion of precision agriculture. The high-quality Taoyuan rice has received considerable
renown in the Taiwan Premium Rice Exhibition for two consecutive years. After last year’s three champions as the
biggest winner, Taoyuan County becomes the national champion again this year since two of the top ten farmers
in the exhibition come from Taoyuan. The Farmers’ Association introduces the rice into Fusing Township for the
sake of students’ lunch quality on one hand. 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hoped that students may underst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 and Farmers’ Association on the health of students in remote are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