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9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80次縣務會議紀錄
十、呈獻本縣榮獲內政部營建署「98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全國第3名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工務處
主席:
恭喜各位得獎人。感謝眾多優秀縣民不斷為本縣爭取榮譽,榮獲世界發明展獎項實屬難得不易。
感謝各項教育類獎項之得獎人,感謝各位老師、同學的努力,讓本縣教育在各方面均有傑出表現,期望能成就每位學生追求榮譽。 
清淨家園之相關獎項,感謝鄉鎮市公所的努力,請繼續加油。
本縣3位拾財不眛的清潔隊員,不但於發現財物後立刻送招領,更未接受失主的任何餽贈,善心義舉足堪表揚,值得仿效。
其中藍女士日前不幸因公受重傷,本人已親赴醫院慰問並頒予獎牌,衷心希望藍女士能早日康復。
各處局積極追求卓越,本縣各項施政於各縣市政府中口碑良好,請各位繼續努力。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衛生局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教育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中壢市公所葉市長步樑補充建議:
為提升本場地之使用率,針對社團或民間團體為推動運動而舉辦
之比賽或活動,建議酌予考量不受本標準限制,現階段給予優惠,
以鼓勵充分利用本場地。
教育處郭副處長工賓補充說明:
本案附表「桃園縣桃園國際棒球場及青埔運動公園場地使用收費
基準表」之「備註」欄之(五)及(六)已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辦理體育活動之相關減免。
決議:
(一)目前本府爭取職棒比賽於本縣開打,初步已達成協議,預計可於3月下旬在青埔棒球場舉行,本案將以專案進行,
期使本縣的第1場職棒賽能圓滿成功。
(二)針對葉市長之建議,中壢市公所有意經營本案部分場地,相關意見及計畫可另行專案檢討。本案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城鄉發展處
案由:為訂定「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提請審議。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補充建議:
本案通過後可作為公所委外之依據,惟未來委外營業之商家可否抵繳營業稅?而公益團體可否進行認養,利潤作為公益使用,
或可否由企業認養則可抵稅用?
並請警察局加強取締公園週邊之流動攤販,惟本市環保公園對面係私人土地,無法取締該處之攤販,請縣府協助。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補充建議:
本案若通過,可使本所相關案件有所依據。
中壢市公所葉市長步樑補充建議:
本案最重要者係後續管理,取締公園旁之流動攤販實屬不易,請警察局協助。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針對公益團體或企業認養部分,可否於招標文件中採最有利、限制性招標?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說明:
依據本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公園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鄉(鎮、市)公所;本案通過後,各公所方可委外招標,
並可讓公所妥善運用公園的多元化經營管理。
針對蘇市長之建議,本案僅係規定營業管理,公益團體或企業認養部分應回歸上揭自治條例之精神,並不屬本案規範範圍,
認養得以專簽處理。針對郭蔡副縣長之建議,公益團體以回饋方式競標,應屬可行。
決議:
(一)本案通過後,請警察局配合公所加強取締公園週邊之流動攤販,以維護公平性,並避免損害得標業者之權利。
(二)針對公益團體或企業認養部分,本案無法作過多細節規定,本案先行照案通過,實施後有不週處再行修正。
四、提案單位:社會處
案由:為修正「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一、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報告:
感謝縣長對燈會的支持,本次2010年燈會將更形精采,請各位2月21日踴躍蒞臨。
主席裁示:
歡迎大家共襄盛舉,本縣刻正積極爭取民國100年之活動,若能爭取成功,場地預計設於青埔高鐵站週遭,讓民眾不必開車改以
搭高鐵方式參加。今(99)年活動成功將增加本縣爭取之籌碼。
二、中壢市公所葉市長步樑報告:
本人卸任在即,感謝縣府多年來對鄉鎮市公所的支持,期望縣府繼續支持推動本市各項重大建設及都市計畫,讓本市邁向成為
國際化都市。
主席裁示:
感謝葉市長及各位即將卸任的鄉鎮市長,卸任後,本府仍將借用各位優秀的施政能力,聘請各位擔任縣政顧問,請各處局善加
利用卸任鄉鎮市長的智慧、經驗及抱負。
三、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報告:
(一)請各鄉鎮市公所踴躍提案「城鄉景觀大賞」,本處將提報至中央。
(二)針對本縣沿海海岸線40公里的自行車道,業已向體委會爭取到8千萬的經費,後續期望可由沿海40公里延伸至沿海4鄉及山線,
形成全縣自行車路網。後續將積極爭取山線及海線的自行車道路網經費,讓本縣成為推動自行車慢活的好地方。
因去(98)年經費僅2千萬,該40公里部分無法完成所有建設。第2階段預計今(99)年3月發包,年底前應可將40公里串聯完成,
其中並將包含2座景觀大橋。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報告:
南崁溪沿岸自行車步道部分,本鄉之路段尚未完成,因本鄉計畫於99年完成,請城鄉處與水務處配合,儘早完成南崁溪整治。
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補充說明:
針對張鄉長之建議,本處將與水務處共同配合,於今年度完成該段自行車道。
主席裁示:
針對本縣自行車道路網部分,昨(9)日舉行北台五縣市之聯合記者會,本縣係屬進行最快者;且本縣之優勢在於位居北上及南下
路線的中心點;無論竹圍或永安、大溪或龍潭均可作為自行車騎士疲累時的休憩點,進行本縣觀光遊覽。
自行車道相關工程完成後,請城鄉發展處發動本府騎自行車之活動,可分段騎乘沿海40公里路線,屆時請各位鄉鎮市長共襄盛舉。
本縣自行車道除今年完成山線海線外,仍應以1年建設1百公里為目標。並請城鄉處將張鄉長所提路段置於優先建設之列。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及第2案均解除列管。
(二)針對4年5千億計畫及本縣各公共工程之各公所執行進度落後案件,中央亦予以列管,此部份將影響本縣日後向中央爭取經費,
請各公所究明原因,儘快趕上進度。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恭祝各位新春愉快,本府及各公所仍將繼續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以對縣民及各鄉鎮市民有所交代。
捌、散會 上午10時04分
桃園縣政府99年02月10日第780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葉市長步樑
平鎮市公所邱秘書榮華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趙俞鄉長菊蘭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林代理鄉長茂山
復興鄉公所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張主任秘書春利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592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92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16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原住民行政處林處長誠榮工作報告:
原住民行政處林處長誠榮補充報告:
原住民旅遊巴士活動已結合觀光行銷處於報紙及相關媒體共同宣傳,並會針對乘客意見深入了解。另原住民手工藝於每年年終
皆會舉辦比賽,並於3月底決選。
交通處趙處長紹廉補充建議:
本處去年獲得觀光局補助,將與觀光行銷處合作於3月展開中壢火車站至慈湖、石門水庫的環狀無接縫旅遊活動。6月30日以後
希截取觀光巴士經驗,向東推廣至拉拉山,使北橫公路藉此疏解交通,往西延伸至高鐵站或航空站,並向觀光局及交通部爭取
預算,提供機場轉機旅客的用餐補助,使其在等候的空檔時間,利用環狀無接縫旅遊路線增加在地消費。
農業發展處蔡處長宗烈補充建議:
簡報資料中本年度預計造林5萬株面積30公頃的計畫可否與世界地球日的萬人種樹活動結合?
主席裁示:
(一)原住民部落觀光巴士是一項深度旅遊活動,應與觀光行銷處密切結合宣傳。
(二)提供機場轉機旅客渡過等候空檔時間,應以文化體驗之手工藝、表演或參觀產業文化館的方式較為實際。各局處辦理活
動應儘量向原住民朋友採購禮品,贈送手工藝品或社區發展協會之客家產品會比送領帶絲巾更有意義,請大家共襄盛舉。
(三)請農業發展處向林務局要求提供樹木資源,配合原住民行政處的造林計畫,考量復興鄉山坡地保育工作作全盤討論。
二、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工作報告:
郭蔡副縣長文補充建議:
環保局在餐廳排油煙部分已擬訂辦法作適當規範,噪音方面,新建物也可依都市設計及建管等相關法令辦理,惟現存公寓大廈
等舊建物,冷氣出風口噪音困擾對面住戶安寧部分,請擬訂辦法或自治條例規範。
主席裁示:
(一)簡報中有關排碳及空氣品質近年皆有改善,惟節能減碳是世界潮流,應訂一目標並據此採取相關措施。請環境保護局及
研究發展處收集及參考世界各國低碳城市之綠色指標,訂定本縣指標,於會議提出討論,並向縣民宣誓,一同朝節能減碳潔淨
城市努力。
(二)華映及友達公司之案例相當複雜,原縣府給予排放許可,在何種狀況下被環保署作出其他認定部分應先予追究。另請法
制處協尋行政法上支持之原則依法爭取,併同考量縣民及廠商立場。
三、城鄉發展處李處長永展工作報告:
主席裁示:
老街溪都市水岸再生計畫不論是新任市長、立委候選人或議會邱副議長皆不約而同支持,捷運A21及A22站都位於溪邊,未來完
工後,走出站區即可觀看具文化氣息且乾淨的清溪川,加上臨近商業購物場所,是一項重要的建設,請兼顧民眾權益積極執行。
肆、臨時動議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第1、4、7、10、11、12、14、16案均持續列管,第3、5、6、8、9、13、15案均解除列管。另第2案多功能展演中心與招商定位
有關,藝術文化與多功能展演之經營方式不同,本案先解除列管再討論相關修正事宜。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柒、散會    上午11時19分。
 
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國中部和平樓新建工程奠基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縣立南崁高級中學國中部和平樓新建工程奠基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99.02.01
 
  各位貴賓及鄉親朋友大家好!
  在目前許多縣市都因少子化而出現減班的現象時,本縣以經濟、交通、教育和工商發展等發展迅速的優異條件,
不斷出現外來人口大量遷入,使縣內人口數不斷成長,尤其是南崁地區新建大樓林立、學生人數更是快速增加,
導致區內學校班級不足的現象。因此縣府特別在縣內的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項下補助8500萬元,加上蘆竹鄉公所補助的1000萬元,
共挹注9500萬元興建和平樓新校舍。 
  投資教育就是投資未來,國民教育更是國家發展的根基。南崁高中國中部和平樓是在各界鼎力支持下興建動工,相信這棟已獲
行政院綠建築認證標章的新校舍完工之後,除了可以提供更優質的教學與學習環境之外,更可增加學生的就學機會,讓所有居住在
學區內的國小畢業生都能如願就讀,免除孩子們舟車勞頓、跨區就讀之苦,同時也可以照顧弱勢家庭的孩子,減輕多數家庭經濟負擔,
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更希望藉此形塑友善祥和的校園空間,推動有愛無礙的關懷服務。
  同時更期望南崁高中能為蘆竹地區帶來教育的新願景,創新教學、作育英才,讓每位學生都能成為有用之人,並引領學生開拓視野,
邁向成世界一流公民的目標,並進一步整合本縣地方教育發展資源,持續提昇教育品質打造活力城市。(資料提供:教育處)
 
「清淨好家園 一起在桃園」~99年度桃園縣國家清潔週擴大清理誓師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清淨好家園  一起在桃園」~
99年度桃園縣國家清潔週擴大清理誓師活動記者會  縣長談話   99.02.06
 
  年關將至,又是家家戶戶進行年終大掃除,打造煥然一新「清淨好家園」的時刻。此次配合環保署發動的「國家清潔週」活動,
一起辦理擴大清理誓師活動,全縣各鄉鎮市長也都會在各鄉鎮市,帶著大家一起清掃環境,希望藉由大家一起努力「樓上揪樓下、阿公揪阿嬤」
共同來清理家園。
  環境衛生維護與全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更是全民共同的責任,自就任縣長後,除了要求環保局努力執行市容環境維護工作,
更特別請各局處動起來,將管轄的廳舍環境,自己動手清理,由公家機關首長、主管帶頭做表率以身作則,擔任民眾的榜樣,
才能讓民眾看出我們的努力與決心而共同配合。本項工作是縣政重點工作,除了要求各單位動起來,也會不定期前往各辦公廳舍、
學校、社區,實地瞭解各單位清淨家園的執行情形和績效。打掃清潔和環境的維持,不應只有三分鐘的熱度,應該是長久持續下去,
更希望各單位就所屬業務範圍,主動徵求「清淨家園」環境認養單位和團體,藉由大家的力量,讓桃園縣擁有全國最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空間。 
  今天的記者會,還要請各媒體記者,配合春節大掃除,報導春節期間垃圾收運時間表,方便民眾清除家中的垃圾和大型家具。
最後,在此敬祝各位,新的一年來臨,大家虎虎生風行大運,萬事亨通更精進,謝謝!(資料提供:環境保護局)
 
桃園縣政府第780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80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9年02月10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吳縣長志揚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科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縣民劉鎮源先生,代表我國參加2009德國紐倫堡世界發明展,榮獲銀牌獎,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工商發展處
二、表揚本縣參加「98年全國語文競賽」成績第一名優勝選手,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國語演說社會組  普仁國小 高玥舫
(二)客語演說中學教師組  桃園農工 莊愛鳳
(三)國語朗讀國小學生組  興國國小 曾百渝
(四)作文高中學生組  內壢高中 李孟璇
(五)字音字形高中學生組  內壢高中 連容仕
(六)字音字形國中學生組  復旦高中國中部 盧季含
(七)原住民語演說國中學生組  幸福國中 黃立偉
三、頒發本縣98年度社區大學評鑑結果優等及甲等之承辦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優等  新楊平社區大學-由本縣社會教育協進會承辦
(二)甲等
1.桃園社區大學-由本縣濟世功德協進會承辦
2.中壢社區大學-由本縣社會教育協進會承辦
3.八德社區大學-由本縣濟世功德協進會承辦
四、表揚本縣「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處
(一)績優團體
1.迴龍國中小
2.義興國小
3.后厝國小
4.天使發展中心
(二)績優個人獎  張綾峰
五、表揚本縣大溪清潔隊隊員負責盡職、拾財不昧,各獲頒獎狀乙面。
                                 -主辦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呂文正
(二)李惠娟
(三)藍美滿
六、頒發本縣98年度「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資源回收績效考核」績優公所,各獲頒獎勵金及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各分組第1名:各獲頒獎勵金25萬元及獎牌乙面
1.桃園市公所
2.龜山鄉公所
3.大園鄉公所
(二)各分組第2名:各獲頒獎勵金16萬元及獎牌乙面
1.中壢市公所
2.楊梅鎮公所
3.觀音鄉公所
(三)最佳進步獎:各獲頒獎勵金7萬元及獎牌乙面
桃園市公所、八德市公所
七、表揚本府參加內政部「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獲獎單位,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處
(一)內政部「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獲獎單位
1.民眾應用組第1名  研究發展處
2.公務應用組第3名  蘆竹地政事務所
(二)本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推廣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1.民政處
2.城鄉發展處
3.水務處
4.工務處
5.勞動及人力資源處
6.地政處
7.衛生局
八、轉頒發本府榮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第1名獎牌。
-主辦單位:水務處
受獎單位:水務處
九、呈獻本縣榮獲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98年深耕計畫期末評鑑」成績最優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消防局
政令
訂定「桃園縣九十九年度新移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設置實施計畫」自發布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09900397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九十九年度新移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設置實施計畫」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縣九十九年度新移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設置實施計畫」條文。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新移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設置實施計畫
 
一、計畫緣起:
由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輔導推動設置社區關懷據點,作為其他鄉(鎮、市)外籍配偶服務輸送資源站,
結合政府部門預算及開發企業捐助經費,開辦新移民社區學苑並提供相關服務及轉介個案,形成本縣新移民服務資源網絡。
二、開辦數量:
預計開辦十一個新移民社區學苑暨關懷據點,設置地點為本縣各鄉(鎮、市)。
三、開辦時間及據點:
九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承辦單位為由設址於本縣各鄉(鎮、市),且具舉辦新移民服務經驗之績優社區發展協會及社會團體承辦
,經評估為以下各據點:
     1、申請中央補助經費:三個據點 
(1)八德市:八德市瑞祥社區發展協會。
(2)中壢市:中壢市自立社區發展協會。
(3)龍潭鄉:新移民女性勞動權益促進會。
2、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經費:八個據點
(1)觀音鄉:觀音鄉保生社區發展協會。  
(2)桃園市:桃園縣新移民女性關懷協會。
(3)大溪鎮:泰雅爾族文教關懷協會(慈光教會)。
(4)大溪鎮:下田心社區發展協會。
(5)蘆竹鄉:蘆竹鄉坑口社區發展協會。
(6)楊梅鎮:楊梅鎮高榮社區發展協會。   
(7)桃園市:龍岡社區發展協會。
(8)龍潭鄉:龍潭鄉中正社區發展協會。
四、據點服務內容規劃:
1、每月不定期配合於活動進行前一週完成電話關懷及邀約,提供諮詢服務。
2、定期舉辦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式支持性活動、親子共讀、夏令營、推動多元文
化等,並邀請本縣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或移民
署桃園縣服務站至少一次解說本縣外籍配偶服務措施。(依各據點特色舉辦不同類型之支持性、多元文化等融合活動)。
3、由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於九十九年一至三月規劃諮詢服務流程表單及資源手冊,協助宣導本縣外籍配偶服務資訊。
4、參與社區資源聯繫會報及輔導團的焦點座談會、社區據點幹部培訓課程,預計於九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配合桃園縣外籍配家庭
服務中心辦理訓練,及年度至少一次參訪觀摩外縣市之新移民關懷據點。
5、如需其他個案管理服務,轉介本縣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
6、如需作新移民關懷據點研究,請配合協助完成。
五、據點服務經費概算:
(一) 據點開辦費:
包括招牌(布條) 、主機裝機費、場地佈置費、物品(包括電話機、白板、桌椅、風扇、置物櫃、書架、手提音響)。每個服務據
點開辦經費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如同為老人社區關懷據點者開辦經費計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係指新設置之據點)。
預計總開辦經費計新台幣五萬元。(二個據點:龍潭鄉中正社區發展協會、觀音鄉保生社區發展協會)。
(二) 據點行政業務費:
行政業務費:包括電話費(網路租用費)、志工值班費(以配合電話邀約及辦理活動需要為主)、郵資每個服務據點計新台幣一萬五
千元。
預計行政業務費總經費計新台幣十二萬元。
以上經費合計新台幣十七萬元,擬由九十九年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婦幼福利工作-一般服務費-代辦費(6)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
服務中心及相關據點服務費項下支應。
六、經費核銷方式:
本計畫於年度結束前,由委辦單位提交原始憑證、單位領據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經本府認可後,於一個月內撥付費用。
 
訂定「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428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
 附「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條文
一份。
 
縣長  吳志揚
修正桃園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要點第二點條文
二、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水接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鎖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建築物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不在此限。
 
訂定「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要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0990043732號
附件:
訂定「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要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失能者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要點
 
一、目的:為協助中、重度(三項以上ADL失能)失能者,藉由交通巴士接送而能使用長期照顧各項服務資源,並解決其搭乘
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以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設籍本縣之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五十五歲以上復興鄉原住民及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中、重度失能者,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交通接送需求。
三、服務範圍:台北縣(市)以南,新竹縣(市)以北,其接送之起點或迄點必須在本縣境內。
四、服務時間:
(一)每日上午六時三十分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間十八時三十分(十七時三十分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訂的地點)。
(二)假日(含週休假日及其它非春節假日)服務班次得為平時之二分之一,春節假日服務班次得為平日班次之四分之一。
(三)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停駛。
五、服務費用:
(一)比照桃園縣計程車費率計程計時二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共乘時,則以按下計程錶之共乘計費鍵之里程計算,
其費率以七折計算,駕駛員依各錶所列費用,按錶收費(自行付費部分,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索取收據)。
(二)單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九十元〈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超過部分
由使用者支付;其乘坐次數須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每月最多以八單趟為限,超過部分由使用者支付。
(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能者,可選擇上列任一付費方式;惟其同時符合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服務之中、重度失能者,
其交通費僅得擇一補助。
六、服務方式: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
(一)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每日時段為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七時止。
(二)預約方式: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亦可傳真預約。(如附表一)
(三)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向服務中心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櫃台洽詢訂車。
(四)預約訂車流程:(如附表二) 
(五)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申請取消或更改服務時間、地點時應
告知服務中心人員資料。(如附表三)
(六)臨時叫車方式: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八時起以臨時叫車電話專線,向服務中心洽詢臨時叫車。
2、臨時叫車時間: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十七時止。
3、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各一趟次,並在合理有效的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前題下,得安排共乘,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因車輛數有限,乘車等候為十分鐘離開)。
4、臨時叫車步驟:同預約叫車步驟。
(七)首次申請預約者,應檢附身分證或桃園縣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並填妥詳細聯絡電話(住家、辦公室、手機),
傳真辦理初審建檔作業,並來電確認有否收件或資料不清時口頭修訂。完成建檔次日即可依預約訂車流程辦理申請。
七、乘車等候:
(一)乘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後(臨時叫車預約時間五分鐘後),乘客仍未抵達約定地點視同放棄該趟次服務,
駕駛員得向服務中心回報後離開。
八、申訴服務:為維護乘車權益,可利用直撥申訴專線(○八○○○二二○五三)向受託單位品管人員提出相關建議、表揚或申訴意見,
或以傳真方式辦理。(如附表四)
(一)駕駛員服務品質: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不良(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限、緊急煞車、繞道行駛)
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車輛品質:車輛內部不潔、車輛外觀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排放黑煙、昇降機故障未修或其他車輛品質不佳情事。
(三)綜合服務品質: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車輛遲到、
無故未到或其他服務品質不佳之情形。
九、違規扣點方式:
乘客違反本要點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由受託單位郵寄「扣點通知書」告知乘客,遭扣點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可向受託
單位品管人員提出書面查詢。(有正當理由取消趟次時,如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則不予以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三次,扣點一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3、於約定乘車時間無故未抵達約定乘車地點者,扣點二點。
(二)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三至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六至九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前項第二款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十、保險:凡乘坐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每一個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死亡
保險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最高上限五百萬元,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
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十一、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應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
      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
十二、本要點經費來源係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應俟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辦理。
預約傳真表格(附表一)
 
乘客姓名 身份証字號 身份別 □一般失能者
                            □身心障礙者
 
預定乘   月  日  乘車用途  □復健服務     連絡電話
車日期               □日間照顧
                  □其他就醫需求   陪同人數
預定乘
車時間
 
預定出發              預定抵達地點
地點
 
預定返程              預定返程地點
時間
 
連絡住址              預定到達時間
 
預約訂車流程(附表二)
 
流程    內容
 
1     乘客編號(身分證字號後五碼)及姓名。(若您是第一次訂車或資料
      需要更新時,請告知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
      資料。)
2     預訂乘車日期
3     預訂出發的地點、抵達的地點
4     預訂出發的地點、抵達的地點
5     是否有陪伴者(每位乘客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且陪同者須為身心健全之
      成年人,超過人一人以上,超過之每人次按收費標準收費。)、是否有
      輪椅
6     服務人員複誦確認上述內容
7     完成訂車
 
 
預約訂車變更流程(附表三)
 
步驟    內容
 
1     乘客編號(身分證字號後五碼)及姓名
2     已預訂的乘車日期、出發時間(舊預約資料)
3     已預訂出發的地點、抵達的地點
4     欲更改之乘車日期、時間(新預約資料)
5     欲更改之出發的地點、抵達的地點
6     完成更改或取消訂單
乘客申訴意見表格(附表四)
 
申訴
日期  月
    日    申訴時間   :
 
申訴人
姓名       手冊號碼       連絡電話
 
申訴人 駕駛員服務品質      車輛品質        綜合服務品質
住址 □駕駛員儀容不整     □車輛內部不潔     □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
    □駕駛員態度不佳     □車輛外觀不潔     □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
    □駕駛行為不良      □車輛內部設備故障   □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接聽
     (搶黃燈、闖紅燈     □車輛排放黑煙     □車輛遲到、無故未到
     、超過速限、急煞    □昇降機故障未修    □其他
     車、繞道行駛、)     □其他
    □其他
 
申訴  被舉發人姓名       舉發日期        舉發時間
原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訴  說明: 
意見
事項
 
公告
廢止高立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411號
附件:
主旨:廢止高立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高立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710148
 三、登記證字號:丙A08182-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李蘇綉珍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龍泉一街五巷八號一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茂源土木包工業因違反營造業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之處分,檢附本府決 議書乙份,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241號
附件:
主旨:茂源土木包工業因違反營造業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決議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之處分,檢附本府決議書乙份,請週知。
依據:98年11月16日98年度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茂源土木包工業
 二、統一編號:43224471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號第I90110-000
 四、負責人姓名:林茂源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大同路127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主旨:公告詠嘉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暨詠嘉營造有限公99年1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詠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5154522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9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周淑青
 五、專任工程人員:林崇逸(建築師)(受聘日期:99年1月5日)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大園鄉領航北路4段360號7樓之2
 七、資本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請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詠嘉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3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御鼎土木包工業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
   週知。
依據:貴裕鼎土木包工業99年1月25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御鼎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楊盛麟。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23-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新光路4段45巷5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御鼎土木包工業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38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御鼎土木包工業自99年1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貴裕鼎土木包工業99年1月25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御鼎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姓名:楊盛麟。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23-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新光路4段45巷59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23日起至99年12月22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3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23日起至99年12月22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
    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家泰營造有限公司99年1月25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
    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家泰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626259。
 三、負責人姓名:許睿紘。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46-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3鄰延平路429號13樓之1。(請行政處文
    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廢止義聖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301號
附件:
主旨:廢止義聖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義聖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853846。
 三、登記證字號:甲A字第A00722-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張同隆。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1段330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廢止利城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511號
附件:
主旨:廢止利城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利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856401。
 三、登記證字號:丙A06926-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羅文烘。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新屋鄉新生村八德街6-4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有關金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0990032003號
附件:
主旨:有關金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歇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4項規定暨金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勞工侯柄玄等19人99年1月2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金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具有領取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員工,在公
   告期間內(99年1月26日起至99年2月25日止),請持憑執行名義向本府勞動及人
   力資源處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之再分配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
    ,俟登記截止後,另擇期召開。
 三、請張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廢止裕明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471號
附件:
主旨:廢止裕明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裕明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6724494。
 三、登記證字號:丙A08329-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李永青。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光裕南街2巷2弄25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吳*慧君因違反營造業法(以下稱本法)第34第1項規定,經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予以「3個月停業」之處分,處分自 99年2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6991號
附件:
主旨:吳*慧君因違反營造業法(以下稱本法)第34第1項規定,經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
   員會決議予以「3個月停業」之處分,處分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止,
    請週知。
依據:依據98年12月2日98年度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被處分人:吳*慧。
 二、出生日期:民國XX年XX月XX日。
 三、戶籍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金鋒五街XX巷XX號XX樓。
 四、技師證書號碼:台工登字第8659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廢止茂陽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47361號
附件:
主旨:廢止茂陽營造有限公司營造業許可及登記證書,請公告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茂陽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4231504。
 三、登記證字號:乙A字第03691-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彭宇伶。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復華街272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本縣觀音鄉「金湖村、大堀村、藍埔村、觀音村」等小地名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0358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觀音鄉「金湖村、大堀村、藍埔村、觀音村」等小地名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暨本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99年1
    月26日桃觀戶字第099000042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觀音鄉「金湖村、大堀村、藍埔村、觀音村」等小地名部份門牌整編
   ,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鴻大土木包工業涉違反營造業法第15條及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經本府提送審議後決議「廢止許可」之處分,請 週知。
依據:依據98年11月16日98年度桃園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鴻大土木包工業。
 二、統一編號:29277883。
 三、營造業等級字號:土I字第I9190-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劉興榮。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仁和里仁德五街17號1樓(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勝隆土木包工業自99年2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72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勝隆土木包工業自99年2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繼續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勝隆土木包工業99年1月2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勝隆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李忠。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122-000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市陽明十一街27號。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12日起至99年12月1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78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2月12日起至99年12月1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27日綜合營造業申請
   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3175810。
 三、負責人:邱欽融。
 四、登記證字號:綜甲I字第A01255-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文化路225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大溪土木包工業自99年1月31日起至100年1月30日止停業乙案,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380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土木包工業自99年1月31日起至100年1月30日止停業乙案,准予所請,
    請週知。
依據:大溪土木包工業99年1月2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大溪土木包工業。
 二、負責人:林榮文。
 三、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246-001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17鄰粟仔園4之6號1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註記後發還。
   (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順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主旨:公告順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領登記乙案,請週知。
依據:順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99年1月27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順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林富春。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光街146之1號7樓。
 四、組織性質:公司。
 五、資本額:新台幣1,000,000元整。
 六、登記證字號:土I字第I90415-000號。
   備註:請本府行政處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吳志揚
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期程及罰緩額度裁罰準則。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0980609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期程及罰緩額度裁罰
   準則。
依據: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自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限期改善期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違反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者,應於30日內完成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二、違反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餐飲業。
   第三條  餐飲業設置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應符合「餐飲業集排
      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及維護管理方式」公告事項之第一及
      第二項之各規定,每違反各一規定,分別處新台幣五仟元整,並累計之
      。但經本局認定為情節重大情形者,得以其上限罰鍰額度計算。
   第四條  本準則自公告日起施行。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藍純燕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90042029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藍純燕君因有效期限屆滿未依規定辦理換發
    或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藍純燕   90年桃縣字第00285號    90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公告廢止「東昇企業社」等3家之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9004298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廢止「東昇企業社」等3家之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商號(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廢止。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公告註銷清冊
 
序號   統一編號    商號名稱     地址           負責人     地址                  
 
1     49942372    東昇企業社    桃園縣龜山鄉山福村    沈玉婷     桃園縣桃園市中路里國際路
                      頂興路133號1樓              二段138之1號六樓
2     14678241    利祥機車行    桃園縣龜山鄉龍華村    陳柄君     桃園縣龜山鄉新興村自強南
                      萬壽路1段388號1樓             路99號
3     10635100    哲明快餐店    桃園縣龜山鄉龜山村    黃燕秋     桃園縣桃園市桃鶯路373號
                      大同路18號1樓
公告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2月2日起至100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440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2月2日起至100年2月1日止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1日綜合營造業
    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均輝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79951897。
 三、負責人:沈啟明。
 四、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41-000號。
 五、營業地址:桃園市同安街456巷65弄8號。(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廢止「東沙企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商登字第09900474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東沙企業社」(詳如名冊)商業登記。
依據: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商業登記:
   (一)商業(如附名冊)之商業登記應予撤銷。
   (二)備註:擅自歇業已逾6個月。
 二、如不服本府處分,應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
   )送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
   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縣長  吳志揚
 
 
商業登記公告廢止名冊
 
商業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東沙企業社    姜廖玉蘭 99463517 桃園縣桃園市忠義里三元街269號1樓之1
立捷實業社  吳尚儐 09891593 桃園縣桃園市春日里至善街97號6樓
高峰企業社  劉美娥 21590875 桃園縣桃園市南埔里永安路814號1樓
銀座小吃店  李光先 09855695 桃園縣桃園市永興里中正路319號5樓
洪樓餐飲店面  陳俊宏 10630013 桃園縣桃園市永興里中正路319號4樓
全得便利商店  洪國村 98971275 桃園市豐林里介壽路300號1樓
祈願小吃店  董寶生 10537163 桃園市豐林里介壽路182號1樓
 
公告本縣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為本縣指定辦理「精 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02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
    民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為本縣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
    之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本縣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自
    99年1月15日起至102年1月14日止,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
   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縣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46條」及「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縣長  吳志揚
 
本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訂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50273號
附件:
主旨:本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訂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特此公告。
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ㄧ、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屬舊違章建築;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後
   建築完成者屬新違章建築。
 二、本縣之舊違章建築配合本府縣政計畫,分短期、中長期計畫及其他必須整理地
    區如下:
  (ㄧ)短期計畫:必須限期拆遷地區,區分為都市更新、都市景觀及興建中違章建
     築。
  (二)中長期計畫: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針對本縣都市計畫地區細部計
      畫已發布,尚未或已進行開發地區34處,配合計畫予以分區、分期持續清
      查、整頓或拆除。
  (三)其他必須整理地區: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頓佔用河川及公有地之違
     章建築。
 
縣長  吳志揚
 
 
預告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90017320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資訊-法規查詢
    -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立體育場。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1段1號。
   (三)電話:03-3194510分機243。
   (四)傳真:03-3192398。
   (五)電子郵件:ty013@mail.tcs.tyc.edu.tw。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立體育場前已訂定「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惟桃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並未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今參酌網球場照明使用所需成本,基於「使
用者付費」原則,酌予收取照明使用費。
  本次修正重點為本標準第二條內容增訂網球場為本標準所稱場地及第三條增訂第四款「桃
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照明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四。
 
 
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  桃園縣立體育場各場地使用    未修正
使用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未修正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第二條             增訂網球場為本標準所稱場地。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體育
體育館、田徑場、中央  館、田徑場、中央廣場、棒
廣場、棒球場、射箭場  球場、射箭場、慢速壘球場
、慢速壘球場、網球場  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宿
等及其會議室、簡報室  舍。
、宿舍。
第三條         第三條             1.文字修正,依法規規定收費「標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    各場地之使用收費標準     準」修正為收費「基準表」。
基準如下:       如下:
一、桃園縣立體育場體  一、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    2.依據網球場使用照明所需成本,
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  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酌予
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一。  如附表一。            收取照明使用費,增訂第四款「
二、桃園縣立體育場中  二、桃園縣立體育場中央廣     桃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照明費收
央廣場、棒球場、射箭  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     費基準表」如附表四。
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  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
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 附表二。
三、桃園縣立體育場會  三、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
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  、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
地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  費標準如附表三。
表三。
四、桃園縣立體育場網
球場照明費收費基準表
如附表四。
 
第四條         第四條             未修正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
附表一 桃園縣立體育場體育館及田徑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         體育館及田徑場
收費項目
 
場  票價201元以上  日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夜間:每場15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220,000元。
  
維  票價51元以上   日間:每場8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20,000元。
   200元以下    夜間:每場100,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150,000元。
護 
 
   票價50元以下  (一)日間:每場2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50,000元。
   (含不售票)     夜間:每場35,000元,國定假日、星期六及例假日70,000元。
           (二)具商業性質活動者,每場加收場地費50,000元,地上一樓(體
              育館)設攤
              每場加收場地費10,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基本價表計算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每場次8,000元,活動時間超過夜間十時至翌日上
            午八時,以時計費,每小時2,000元。
 
空調費         每小時3,000元。
 
照明費         體育館:以時計費,內圈600元、中圈600元、外圈800元。
            田徑場:以時計費,每支燈柱每小時400元。
 
精神堡壘        每日1,000元(適用體育館)。
 
活動座椅        紫區、藍區,每區8,000元,橘區、黃區,每區6,000元,單座3,000元
使用維護費       ,由本場代收代付(適用體育館)。
 
聖火台         每日10,000元(操作人員及瓦斯由租借單位自備)(適用田徑場)。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
(三)借用期間(不含佈置期間)超過五日者,超過五日部分維護費以九五折計,其超過十日部分維護費以九折計
   (依此類推)最高以五折為限,惟已核准其他優惠時,不適用本項優惠。
(四)借用田徑場及體育館,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票價五十元以下(含不售票)」之收費半價計算。
(五)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其餘收費項目除本場代收代付外以五
   折優待,另依據本府參與活動列名原則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田徑場、體育館,維護費以五折優待。
(七)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僅適用田徑場)
(八)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九)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十)票價係以場內外門票與參觀券類同之相關收費最高金額採計。
(十一)計價單位:新臺幣。
附表二 桃園縣立體育場中央廣場、棒球場、射箭場及慢速壘球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      中央廣場     棒球場        射箭場         慢速壘球場
收費項目
 
場地維護費   每場20,000元   每場訓練1,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A、B場地每場各1,000元
                 比賽3,000元     其他活動每場5,000元
                 其他活動10,000元
 
清潔費     依本場活動清潔  每場訓練1,000元   射箭活動免費      A、B場地每日各1,000元
        基本價表計算   比賽2,000元     其他活動每場2,000元
                 其他活動5,000元 
 
水電費     依活動場次計收, 訓練、比賽免費    訓練、比賽免費     A、B場地每場各100元
        每場4,000元,   其他活動依活動場   其他活動依活動場次
        活動時間超過夜間 次計收,每場500元  計收,每場500元
        十時至翌日上午八
        時,以時計費,每
        小時1,0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慢速壘球場使用時間,每日分二場: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
   (不適用慢速壘球場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
(四)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委辦、培訓之體育活動免收維護費,水電費以五折優待,另依據本府參與
   活動列名原則之教育、文化、藝術及公益活動,維護費以二折優待。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清潔費以一次活動為計算單位,由本場代收代付。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辦理體育活動,其使用中央廣場,維護費以五折優待;使用棒球場、射箭
   場及慢速壘球場免收維護費及清潔費,惟須以本府公文為憑,場地清潔由使用單位負責派員清理。
(八)計價單位:新臺幣。
附表三 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簡報室及宿舍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場地      第一會議室     第二會議室     第三會議室     簡報室      宿舍
收費項目
 
場地維護費   每場1,500元     每場1,500元     每場1,000元    每場1,500元   雙人套房每間每日500元、
        (含水電費)    (含水電費)    (含水電費)    (含水電費)   四人套房每間每日800元,
                                               加床每床200元(含水電費
                                               ,中央空調另計)
 
清潔費     每場300元      每場200元      每場100元     每場200元     每間每日200元
 
空調費     使用分離式冷氣   使用分離式冷氣    使用分離式冷氣   使用分離式冷氣  中央空調以時計費,
        每小時300元;    每小時100元;    每小時100元;   每小時100元;  每小時1,000元
        使用中央空調每   使用中央空調每    使用中央空調每   使用中央空調每
        小時1,000元     小時1,000元     小時1,000元    小時1,000元
 
備註:
(一)每日分三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六時至十時,
   宿舍:投宿時間下午二時後、退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各項活動除經事前核定外,應於夜間十時前結束;逾夜間十時維護費以小時為單位,以夜間收費加收五成計。
   (不適用宿舍租借)
(三)借用各場地佈置期間維護費每場以半價計算。(不適用宿舍租借)
(四)借用田徑場辦理活動,於活動期間第一、二、三會議室得免費提供使用,餘依規定辦理。
   (不適用簡報室、宿舍租借)
(五)借用本場場地以本場開放之空間為原則。
(六)計價單位:新臺幣。
 
附表四 桃園縣立體育場網球場照明費收費基準表
 
項次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一   晨間月票   300元/人/月
學生月票   300元/人/月
夜間月票   600元/人/月
夜間照明   200元/面/時
 
備註:
(一)桃園縣立網球場(以下簡稱本球場)每週一不開放使用。
(二)照明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晨間五時至六時,夜間六時至十時,每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二月底止,
   晨間五時至七時,夜間五時至十時,前述照明時間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三)學生月票得於晨間及夜間使用,照明時間依備註(二)辦理。
(四)購買學生月票者應出具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准立案學校所發予之學生證正本,並於每次進場時出示學生證及購票證明,
   如未能提出證明者,須於現場繳納夜間照明費用。
(五)購買夜間照明者依實際購買時間使用場地,如逾使用時間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六)購買月票者,票證不得轉讓(借)使用,亦不得中途申請退款。
(七)夜間照明費用每面球場每小時200元,每面球場標準尺寸長23.77公尺、寬10.97公尺,可提供二人單打或四人雙打使用。
(八)桃園縣政府主辦、委辦、培訓之網球活動,使用本球場免收費用。
(九)計價單位:新臺幣。
 
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5鄰、6鄰、10鄰、11鄰;橫峰村26鄰、30鄰」等小地名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整編生 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900479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5鄰、6鄰、10鄰、11鄰;橫峰村26鄰、30鄰」等小地名
   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99年2月4
   日桃大戶字第099000050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縣大園鄉「南港村5鄰、6鄰、10鄰、11鄰;橫峰村26鄰、30鄰」等小地名
   地區部份門牌整編,自民國99年3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
 
縣長  吳志揚
 
公告築億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900456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築億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准予所請,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築億營造有限公司99年1月20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築億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3743-001號。
 三、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會稽里21鄰民有東路16-1號7樓。
 四、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9345962。
 五、負責人:呂蕭美玉。(請行政處文書科刊登縣公報)
 
縣長  吳志揚
 
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99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 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說明,請查照。
主旨: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以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特訂定「99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公共消防滅火器
    財之維護費用,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二、本案申請期間為99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公寓大廈管理遠員會需檢齊相關
    文件送公所提出申請;如於期限前本府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
   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三、相關附件請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main_index.aspx)
    下載專區網路下載使用。
 
正本:桃園縣議會,本縣各議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登公報),桃園限政府主計處,桃園縣政府財政處,本府工務處使管科
 
 
 
99年度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府工使字第0990029364號函公布
 
壹、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確保生活品質及提供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 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費用。
        1.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2.共用排水溝疏通。
        3. 清洗水塔、蓄水池、抽水肥。
二、涉及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1.滅火器之維護。
  2.消防幫浦、管路維修。
三、涉及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1.共用走廊及通道之鋪面、牆面(含油漆粉刷)修繕。
  2.共用樓梯修繕。
  3.共用排水溝修繕。
  4.緊急逃生指示修繕。
  5.共用地下室修繕。
  6.簡易既有共用設施(門窗、欄杆、護欄、圍牆、路面、人孔蓋、人行磚鋪設、花台等)之修繕。
  7.駁崁損壞修復。
  8.共用照明設施修繕。
  9.無障礙設施改善。
參、審核標準及依據:
一、本執行計畫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且該公寓大廈須領得建築物使用
  執照滿三年以上者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1.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符合法令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委會會議紀錄(當年度會議紀錄須提及授權管委會向本府申請本項補助款)。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5.原始憑證(費用明細、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應黏貼於管委會黏貼憑證用紙)。
  6.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各乙份。
  7.每份影印文件須核管委會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8.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行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三、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基準係依本縣轄內已核備之公寓大廈之總戶數訂定,並配合本府每年度預算調整公布;每一公寓大廈
  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小型公寓大廈(一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型公寓大廈(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以下者):最高補助額新臺幣四萬元。
 (三)大型公寓大廈(超過二百戶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
 (四)政府興建之大型國宅社區得依原興建計畫核准之各分區,依前揭補助標準分別補助。
四、凡前取得本計畫前一年度補助款之社區,本次補助標準為前項補助金額之1/2。
五、本修繕補助經費如上級政府另定有補助規定,或情況特殊經縣長批示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若有對等編列配合補助經費者,得自行審核撥付。
肆、作業程序:
一、各管委會申請本府補助者,應檢齊前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一式三份報所轄公所初審(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二、公所初審通過後,應轉送本府複審,經複審核可後由本府逕自核撥補助款予公寓大廈。    
伍、執行期程:
  本執行期程各管委會應在每年4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前提出送公所申請;本府受理申請件依收件時
  間排序,逾期不予受理;如期限前經費已用罄,即停止受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完成補助款申撥。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
 
申  公寓大廈  名稱      申請日期
請  (社區)
人        地址      戶數
料  主任委員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簽章   傳真
                              電話
   公寓大廈  桃縣府工使寓字第         號        請蓋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  府工使字第               號        管理委員會大章
   會核准文
   號
 
備註:一、申請案係為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補助用,行政機關僅作書面審查,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
     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二、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印本並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印章。
 
審查機關內容記載欄                  檢查欄
 
1、符合法令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     1.□已附 □未附
 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年度會議紀錄須提及授權管     2.□已附 □未附
 理委員會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本項補助款)。       3.□已附 □未附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     4.□已附 □未附
 執照影本。                     5.□已附 □未附
3、照片(應附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6.□有  □無
4、原始憑證(費用明細、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     7.□已附 □未附
 據應黏貼於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
5、領據及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6、98年度社區是否有申請本項補助款。
7、檢附管委會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縣政府行
 政局出納課(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每份影印文件須核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並註明與
 正本相符。
 
8、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項目
 
(1)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        請勾選項目    核定補助金額
(2)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         (1)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3)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      (2)     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
                       (3)     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
 
9、初審核承辦人:             單位主管:
10、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項目:         核定補助金額:(元)
11、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申請表申請人基本資料由公寓大廈填寫一式三份;第1項-第9項由各鄉鎮市公所審查勾選。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項目費用表
一、公寓大廈名稱:
二、公寓大廈地點: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聯絡電話:
五、公寓大廈組織(含戶數及人數):        
六、申請補助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內容(含項目、位置):
(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項目應填列本執行計畫補助項目)
 
 
項目    數量    單價(元)     複價(元)     位置
 
合計    (元)
 
公寓大廈名稱:
 
 
可影印重覆使用
 
修繕項目                 □施工前
位置                   □施工中 
                     □施工
 
 
可影印重覆使用
 
修繕項目                 □施工前
位置                   □施工中 
                     □施工
 
領據
 
受領人     職別       單位名稱
 
受領事由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右款已向          公寓大廈     領款人蓋章
桃園縣政府如數領訖     管理委員     領款人簽名 
              會印章
 
備註      管理委員會地址:
        管理委員會報備核准文號:
        管理委員會統一編號:
        領款人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        管理委員會
接受桃園縣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會計年度: 99年度
計畫項目:公寓大廈共有設施維護修繕補助款
桃園縣政府核准日期及文號:99   府工使字第      號函
補助經費新台幣(大寫):     萬元整
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台幣(大寫):
結餘款繳回桃園縣政府計新台幣(大寫):無
 
 
各         主管機關
級   業務單位  主計單位   機關長官
)        接受補助單位
審   經手人  驗收或證明  財委或會計  主任委員
 
附註:1、原始憑證請確實審核並妥善整理裝訂成冊(合約書及自行收納統一收據請勿訂入)。
   2、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核銷,已撥補助款追回繳庫。
         
桃園縣政府行政處出納科(專戶)
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塡下列欄位資料,並提供存簿影本供參。
※銀行帳號與郵局帳號二擇一選填。
 
匯款帳戶資料
帳戶名稱
銀行名稱及帳號
郵局立帳局號及帳號 局號                         帳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入戶通知方式
□E-MAIL
□通訊地址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塡下列欄位資料,並提供存簿影本供參。
※銀行帳號與郵局帳號二擇一選填。
※爾後領取款項均採此帳號匯入,倘有變更請重新填寫同意書,以利更正資料檔。
※依代理公庫台灣銀行桃園分行規定,除台灣銀行存戶以外,手續費最低收費標準以每筆25元計付,
 惟每筆最高匯款金額為2000萬元,若匯款金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0萬元匯費每筆再
 加25元計付,(以此類推),並於款項內扣除匯費(款項金額-匯費=匯入金額),退匯重匯時重
 新繳納。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
鄉‧鎮‧市    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貼紙
 
所屬年度:   年度
 
  金額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用途說明     
萬 萬
 
 
經手人  憑   說明:
         1.對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之原始憑證及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驗收       2.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至右對齊,面積大者在
或證明  證    下,小者在上,由上而下黏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約
          0.5公分,並以10張為限。
財委       3.簽署欄位依職稱大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
或會計  黏   4.標準格式直式(210X297)mm。
         5.機關依其他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有自行設計使用之必要
主委        時,得從其規定格式,惟不得牴觸相關法令規定。
     線   6.經手人及驗收或證明不為同一人用印。
         7.此黏貼憑證用紙,請另行影印一份,單據正本與影本請分
          別黏貼。
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請領補助經費流程
 
 
不符      公寓大廈(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
退件      1.公寓大廈補助申請表。
修正      2.當年度會議紀錄。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4.工程施作明細(前、中、後)相片。
        5.收據或發票。(黏貼憑證用紙)
        6.領據及接收桃園縣政府經費支出憑
 
 
經各鄉鎮市公所
審查合格者:檢附補助
申請表、當年度會議紀錄、公寓          不符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及建築物使用      退件
執照影本、工程施作明細及(前、中、後)      修正
相片、領據、原始憑證、接受經費
支出憑證簿存摺影本及通匯
同意書
 
符合
 
本府工務處
(審核送動支)
 
符合
 
送本府撥付款項至公寓大廈
 
完成補助程序
 
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900455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電子檔)(0045536A00_ATTCH1.doc、0045536A00_ATTCH2.doc、0045536A00_
   ATTCH9.doc、0045536A00_ATTCH4.doc、0045536A00_ATTCH5.doc、0045536A00_ATTCH18.xls
   、0045536A00_ATTCH7.doc、0045536A00_ATTCH8.doc)
主旨:修正「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後「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乙份。
 
 
正本: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副本:本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含附件)、本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府地政處處長(含附件)、本府
    地政處副處長(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用科(含附件)、本府地
    政處地價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籍測量科(含附件)、本府地政處地籍科(含附件)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修訂,
至今已有四年餘未增修,為配合「土地登記規則」之修訂及地籍資料資訊化作業,強化地政資料檔案之管理
,經彙整所轄地政事務所意見並開會討論修訂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本要點名稱。
二、為配合「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增列乙項得列為永久保存之資料項目,並修正第
二點文字用語及附表一所列之檔案項目與內容。
三、配合實際空間設計修正第三點文字,以符合檔案管理之需。
四、參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五點有關檔案庫房內嚴禁行為之規定,修正第五點文字用語。
五、配合檔案資訊化作業,修正第九點文字用語。
六、配合實務作業上需要,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之格式。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   本要點尚包含地籍測量、地價、
地籍資料管理要點     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地用、地權及地政資訊等資料,
                         非僅限於地籍資料庫之資料管理
                         ,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   一、敘明附表名稱。
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  資料係指各類登記、   二、將磁性檔案之用語改為「電
價、地權、地用之圖、簿  測量、地價、地權、   子資料」,以符實際管理。
、冊、卡及電子資料等資  地用之圖、簿、冊、   三、依照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料,其保存年限,詳如地  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內政部召開研商「地籍頪檔案保
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  ,其保存年限,詳如   存年限基準表修正事宜」會議辦
限一覽表(附表一)。   附表(附表一)。    理。增列舉第二項第十款得列為
前項資料對國家、機關、  前項資料對國家、機   永久保存之項目。 
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  關、社會大眾或個人   四、修正附表一內容及理由如附
護具重大影響者,得列為  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   件。
永久保存。例:      響者,得列為永久保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存。例:
、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法取  (一)大陸地區人民、
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之案件。         構依法取得設定或移
(二)發生損害賠償之測量  轉不動產物權之案件。
及登記相關案件。     (二)發生損害賠償之
(三)本縣每年公告土地現  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值之最高區段地價及宗地  (三)本縣每年公告土
地價之相關資料。     地現值之最高區段地
(四)公共設施地之取得引  價及宗地地價之相關
發重大爭議案之公告土地  資料。
現值相關資料。      (四)公共設施地之取
(五)偽造案件涉及民、刑  得引發重大爭議案之
事者。          公告土地現值相關資 
(六)古蹟或重要歷史文物  料。
建築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  (五)偽造案件涉及民
件。           、刑事者。
(七)繼承登記案件所附證  (六)古蹟或重要歷史 
明文件為登記濟證、日據  文物建築之測量及登
時期公證遺言或其他具歷  記相關案件。
史文物價值者。      (七)繼承登記案件所
(八)祭祀公業及神明會相  附證明文件為登記濟 
關之登記案件。      證、日據時期公證遺
(九)其他對國家、機關、  言或其他具歷史文物
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  價值者。
護具重大影響者。     (八)祭祀公業及神明
                        會相關之登記案件。
                        (九)其他對國家、機 
                        關、社會大眾或個人
                  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
             響者。
(十)辦理日據時期會社或
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相關登記,其申請人所提
佐證資料。
三、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  三、各地政事務所地    因地籍資料非僅限於庫房中之資料
料以集中一處保管為原則  籍資料庫應以集中一    ,且礙於空間設計,地籍資料庫集
,並設置地籍資料庫及管  處設置為原則,並設    中一處設計不易,故修正部份文字。
理簿(如附表二)。但因  置管理簿(如附表二)。
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要,  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
得分別設置,惟其管理仍  之需要,得分別設置
應依照本要點辦理。    ,惟其管理仍應依照
             本要點辦理。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    參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
有防火、防潮、防盜、防  置應有防火、防潮、    十五點,檔案庫房內嚴禁行為之規
蟲等安全設備,並嚴禁使  防盜、防蟲等安全設    定,修正本條文。
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品、  備,並嚴禁煙火,應
飲食或儲存食物、植養生  注意保持整潔、通風
物,及應注意保持整潔、  ,以確保地籍資料之
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  安全。
安全。
 
九、地籍圖、土地複丈圖  九、地籍圖、土地複    一、依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
、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  丈圖、建物測量圖、    次地籍測量業務檢討會案號五決議
成果圖、地籍調查表,應  建物測量成果圖、地    辦理。
依下列規定管理:     籍調查表,應依下列    二、配合電子資訊化作業,修正部
(一)地籍圖資料應按圖幅  規定管理:        份文字。 
數每月清點,並將清點結  (一)地籍圖資料應按
果(如附表六)陳報本府  圖幅數每月清點,並
備查。          將清點結果(如附表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  六)陳報本府備查。
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
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料  晒底圖之訂正,或複
庫內辦理為原則。     丈圖之查對或描繪,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備膠  以在地籍資料庫內辦
片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  理為原則。
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  (三)各地政事務所應
晒、影印或閱覽之用。   備膠片圖或地籍副圖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  ,專供人民或其他機
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  關人員申請藍晒、影
。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  印或閱覽之用。
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
,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  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
訂一冊,編列索引。    順序放置。建物測量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及圖  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  以段或小段為單位,
訂一冊,編列索引。    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
             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
             及圖號分年彙集,每
             五十幅裝訂一冊,編
             列索引。
十一、空白權利書狀之管  十一、空白權利書狀之    一、為提高效率配合實務作業上
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  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    需要,故修正附表七、附表八格
書狀領用管理簿(如附表  錄於書狀用紙管理簿(    式。
七),如有遺失或遭竊,  如附表七),如有遺失    二、配合附表七名稱修正,修正
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  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    本點文字。
主管及主任外,應將遺失  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
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  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
碼列管查考。       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
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  查考。
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  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
點結果列表(如附表八)  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
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府備  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
查,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  表八)於次月五日以前
程序銷毀。        送本府備查,作廢權利
             書狀依規定程序銷毀。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將逾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將    一、修正部份文字以茲明確。
保管年限之登記、測量申  逾保管年限之登記、測    二、配合檔管局規範之表格修正
請書及其附件檔案,應編  量申請書及其附件檔案    附表九。
造銷毀目錄(如附表九)  ,編造銷毀目錄(如附
及檔案銷毀計畫(如附表  表九)及檔案銷毀計畫
十)層報檔案局審核後指  (如附表十)層報檔案
派專人銷毀。並應選擇各  局審核後指派專人銷毀
改進階段中,字跡清晰之  。並應選擇各改進階段
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  中,字跡清晰之檔案各
管並永久保存,以供參考。 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並
             永久保存,以供參考。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0年3月15日89府地籍字第04847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府地籍字第094028873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府地籍字第0990045536 號函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為妥善保管、使用、清理、維護各項
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之圖、簿、冊、卡及電子資料
等資料,其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附表一)。
前項資料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得列為永久保存。例: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法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案件。
(二)發生損害賠償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三)本縣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之最高區段地價及宗地地價之相關資料。
(四)公共設施地之取得引發重大爭議案之公告土地現值相關資料。
(五)偽造案件涉及民、刑事者。
(六)古蹟或重要歷史文物建築之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件。
(七)繼承登記案件所附證明文件為登記濟證、日據時期公證遺言或其他具歷史文物價值者。
(八)祭祀公業及神明會相關之登記案件。
(九)其他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重大影響者。
(十)辦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相關登記,其申請人所提佐證資料。
三、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以集中一處保管為原則,並設置地籍資料庫及管理簿(如附表二)。
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要,得分別設置,惟其管理仍應依照本要點辦理。
四、地籍資料庫應以編制內人員專人管理。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
原則。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其他機關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向管理
人員辦妥登記(如附表三),或由各級主管陪同進入。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
品、飲食或儲存食物、植養生物,及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六、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填具調用單(如附表四),於下班前歸還調用
資料。
調用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其內容。
不依規定調用者,管理人員得隨時禁止其行為,並停止其閱覽或調用,如有不服,應即簽報主管
課長及主任處理。
七、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間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
機關首長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
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八、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每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如附表五)陳報本府備查。
(二)管理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
予糾正。
(三)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異動
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
九、地籍圖、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調查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地籍圖資料應按圖幅數每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如附表六)陳報本府備查。
(二)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三)各地政事務所得備膠片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晒、影印或閱覽之用。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
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五)複丈圖應依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
十、各類地價資料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鄉鎮市別、地段圖幅號等裝訂,妥善保管之。
(二)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表及評議表,應按年、鄉鎮市及冊別等裝訂,妥善保管。
(三)各類地價資料調查表應依規定裝訂,並按年、鄉鎮市及冊別列冊保管,俟保存年限屆至後
再依規定銷毀。
(四)地價冊應按鄉鎮市別、地段地號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之。
十一、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領用管理簿(如附表七),如有遺失或遭
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
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表八)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
府備查,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銷毀。
十二、各地政事務所將逾保管年限之登記、測量申請書及其附件檔案,應編造銷毀目錄(如附表
九)及檔案銷毀計畫(如附表十)層報檔案局審核後指派專人銷毀。並應選擇各改進階段中,字
跡清晰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並永久保存,以供參考。
十三、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檔案如有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表十一)並查明
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十四、檔案銷毀應依規定處理,並由政風人員或其兼任人員監毀。
十五、已銷毀檔案之目錄及核准銷毀文件,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相關管理清冊永久保存,以
備查考。
附表一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一、登記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永久保存
    (含總登記簿、共有
    人連名簿、重造登
    記簿、重測前登記
    簿)
2    土地台帳(含家屋   永久保存
    台帳、連名簿)
3    日據時期登記簿(   永久保存
    含土地建物見出帳、
    共有人名簿)
4    土地第一次登記申   永久保存
    請書及相關佐證資
    料
5    建物第一次登記申   永久保存
    請書及相關佐證資
    料
6    土地徵收囑託登記   永久保存
    申請書及相關佐證
    資料
7    土地及建物登記收   十五年
    件簿、申請書及相
    關佐證資料
8    地籍整理清冊     五年     一、得免列印。
                      二、於銷毀前應以微縮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9    土地、建物異動清   五年     一、得免列印。
    冊                 二、於銷毀前應以微縮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10   地籍異動索引表    五年     一、得免列印。
                      二、於銷毀前應以微縮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11   電子處理作業建檔   十五年
    資料更正簽辦單
12   銷毀簡冊       永久保存
13   地籍謄本及閱覽申   一年
    請書
14   謄本收件簿      一年
15   地籍總歸戶申請書   五年
    、佐證文件
16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   二十年
    記證明申請書
 
17   權利書狀核發清冊   十五年    一、得免列印。
    、紙張管制清冊           二、於銷毀前應以微縮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18   書狀領用管理簿    十五年
19   臺灣省土地關係人   永久保存
    繳驗憑證申報書
20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永久保存
    土地及建物收件簿
    、專簿、代管清冊
    、列冊管理單
21   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永久保存
22   信託專簿       永久保存   保存年限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算。
23   塗銷信託專簿     十五年
24   土地登記印鑑卡、印  永久保存
    鑑申請書及其附件
25   金融機構印鑑卡    永久保存
26   授權書        永久保存
27   地政士簽證人名簿   永久保存
 
 
二、測量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  永久保存
    圖
2    土地複丈圖、冊    永久保存
3    建物測量圖      永久保存
4    建物測量成果圖    永久保存
5    申請建築基地分割及  永久保存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收件簿保存年限為十五年
    申請土地或建物第一
    次測量之申請書暨檢
    附之文件
6    地籍調查表(含各類  永久保存
    清冊)
7    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  永久保存
    市計畫樁成果圖冊
三、地價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地價冊        永久保存
2    各年平均地權土地地  永久保存
    價(現值)評議表、
    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
    議圖
3    各年公告土地現值表  永久保存
4    各年公告地價表    永久保存
5    地價資料清冊(上線  永久保存
    後第一次列印)
6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  十五年
7    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十五年
8    地價區段勘查表    十五年
9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分  十五年
    析明細表
10   地價區段劃分調整理  十五年 
    由說明表
11   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  十五年
    料內部更正簽辦單
12   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  十五年
    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13   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  十五年
    平均計算表
14   土地分割(合併)地  五年
    價改算通知書
15   地價申報書及有關資  保存最近一次資料
    料
16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案  一年
    件收件登記簿
17   土地現值申報書    土地現值申報書
 
 
四、地權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私有耕地放領清冊   永久保存
2    私有耕地徵收清冊   永久保存
3    私有耕地保留、免徵  永久保存
    清冊
4    私有耕地複查表    永久保存
5    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  永久保存
6    業主戶地調查表    永久保存
7    附帶徵收放領清冊   永久保存
五、地用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  永久保存
    調查表
2    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  永久保存
    調查圖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永久保存
    清冊
4    非都市土地使用異動  永久保存
    清冊  
5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永久保存
    圖
6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永久保存
    圖
7    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  永久保存
    圖(現況圖)
8    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  永久保存
    卡
9    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  永久保存
    統計表
 
 
六、電子資料
 
編號  地籍資料項目     保存年限   備註
1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永久保存
    電子檔
2    地籍異動索引表電子  永久保存
    檔
3    地籍整理清冊電子檔  永久保存
4    地價異動清冊及索引  永久保存
    表電子檔
5    地籍調查表電子檔   永久保存
6    控制點成果及都市計  永久保存
    畫樁成果電子檔
7    地政歷史e化掃描管  永久保存
    理資料電子檔
8    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  五代
9    系統程式備援檔    五代
10   資料庫完整備援檔   五代
11   計算組異動清冊電子  五年
    檔
12   宗地地價計算清冊電  三年
    子檔
 
備註:各類資料應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管理清冊。
 
台端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處分,請 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099000219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主旨:台端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業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99年1月22日桃醫懲字第0990002199號決議書辦理。
 二、台端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縣醫
    師懲戒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於申請覆審時,
   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予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正本:王**醫師(民國XX.XX.XX生,身分證字號A10096XXXX,執業機構名稱:石妃診所,執業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XX號XX樓)
副本:桃園縣政府行政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業務組、桃園縣醫師
   公會、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吳志揚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桃醫懲字第0990002199號
本案於99年1月22日經本委員會99年度第1次會議第2案決議
 
受懲戒醫師 王** 男 出生年月日:XX年XX月XX日
            執業機構名稱:石妃診所
            執業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XX號XX樓
            執業執照字號:北市衛松醫執字第A10096XXXX號
            身分證字號:A10096XXXX
 
  上被懲戒人因違反醫生法第25條規定,經桃園縣政府移付懲戒,本委員會依法決
議如下:
主 文
  被懲戒人應予警告。
事 實
  一、查未具醫師資格之李**君雇用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趙**為本縣禾安診所負
    責醫師,並另聘具合法醫師資格之王**為該診所服務醫師。李**君復以
    趙**,王**名義製作處方籤等文書,再向中央健保局請領健保醫療給付。
  二、本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1月23日判決確定,趙**、王**共同容許未
    具醫師資格之李**君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參年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3月5日桃院永刑雅97審訴3433字第0980007437號函)。
  三、本案由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於99年1月22日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並由本委員會對
     被懲戒人做出處分如主文。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
    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
    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三、醫師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之。」
  四、本案案依醫師懲戒辦法通知被懲戒人於99年1月22日到會陳述,被懲戒人於本
     會召開審理時,坦承違規事實,態度誠懇,體察受懲戒醫師年事已高,且於
     不甚熟悉健保申報規定及醫療相關法令下初觸法網,綜合上述情形依從新從
     輕原則,本委員會爰依醫師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份如主文。
 
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黃**
委員  許**
委員  洪**
委員  江**
委員  鍾**
委員  孔**
委員  李**
委員  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被懲戒人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人請求覆
審,應提具理由書及繕本予本委員會或行政院衛生署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縣長  吳志揚
 
其他
封面介紹《「2010桃園領航 廉政揚」園遊活動》
 
「2010桃園領航  廉政揚」園遊活動
 
  建立「清廉效能」的政府,一直是桃園縣政府施政的目標,縣府政風處為了明確宣示本府清廉的施政政策與決心,於2月7日
上午假桃園藝文園區舉辦「2010桃園領航  廉政揚」園遊活動,藉由柔性多元的方式傳達廉政的訴求以爭取民眾們的肯定。
  本次活動是在縣長與貴賓們以木棍砸毀「貪」字象徵清廉的儀式中展開,同時結合府內縣政團隊共同參與,落實「跨域整合 建構廉能」
之理念,就各機關與民眾權益相關事項、重大施政政策等,利用活動與民眾溝通、互動,希望獲得民眾共同支持。也邀請桃園
地檢署及中央單位共同宣導「反貪倡廉」的重要性,而縣內13鄉鎮市公所,更紛紛設置各具特色,多元又有趣的闖關攤位,
增加民眾的認同。
  全球金融海嘯後,更凸顯廉政及企業誠信的重要性,民間企業倫理、企業誠信也是影響社會進步、國家發展的關鍵因素,
因此也邀請相關企業,獅子會及公會前來共襄盛舉,共同為社會負起企業誠信倫理責任,創造互利共信的社會。
  吳縣長於活動現場表示其就任以來便一再要求所屬單位和人員一定要遵守廉潔,而且還要有效能,因為唯有兼具廉潔與效能
的政府,才能讓民眾受惠。縣府連續多年以類似園遊會活動的方式宣導,便是希望藉與民眾的互動,拉近距離,讓民眾明白政府
的施政作為。另為使活動更有內涵,亦安排多項團體現場表演勁歌熱舞、帶動唱及政風話劇,希望以活潑互動的方式傳達本府
「廉」、「能」執政之決心,讓民眾認同本府推動的各項施政措施,進而建構全民共識,創造「愛與詳和」之幸福桃園。
 
「2010 Navigating Taoyuan Enhances Incorruptible Government」 Carnival Activity
 
  Establishing an 「Incorruptible & Efficient」 government is always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s target of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In order to declare precisely County Government’s incorruptible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determination, County Government’s Ethical Office holds 「2010 Navigating Taoyuan Enhances Incorruptible 
Government」 carnival activity at Taoyuan Art Park in the morning of February 7. County Government conveys 
incorruptible demand to win the public’s affirmation by way of gentle and various measures. 
  This activity starts when Mayor and distinguished guests use stick to destroy the word 「Greed」 and it 
symbolizes the incorruptible ceremony. At the same time, it combines County Government’s team to participate 
together for fulfilling the concept of 「Crossing Fields’ Integration.Constructing Incorruption & Efficiency」. 
Regarding the civil right related issues, important policy implementations, etc., County Government takes advantage 
of this activity to communicate and interact with the public. Hopefully, people can support together this policy. 
Taoyuan Prosecutor’s Office and Central Government are also invited to declare together the importance of 
「Anti-corruption & Enhancing Integrity」. The 13 townships of Taoyuan County set up special, various, and interesting 
pass challenge stands to win the public's recognition. 
  After the global financial tsunami, people understand more the importance of integrity and enterprise’s honesty.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ethic and honesty are also the key factor of affecting our society’s progress and nation’s 
development. Thus, the related enterprises, Lions Clubs, and associations are invited to support this activity, too. 
We expect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in charge of honest and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for our society and then create 
a mutual profitable and trustful society. 
  Mayor Wu indicates at the scene that he always demands County Government’s units and employees must obey 
incorruptible discipline since he became Taoyuan County’s Mayor. Moreover, he emphasizes government’s efficiency. 
Only the government that owns both incorruption and efficiency can benefit the public. County Government declares 
this policy for several years continually by way of similar carnival activity. The expectation is that government can 
shorten the dist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and let people understand government’s policy implementation by 
way of this interaction. Furthermore, in order to let the activity has higher quality, County Government arranges 
groups to perform lively singing and dancing, follow me singing, and ethical drama at the scene. Hopefully, these 
measures of lively interaction can convey County Government's determination of 「Integrity」 and 「Efficiency」 
policy. After the public recognizes County Government’s policy implementations, then government can further 
establish the consensus to create happy「Love & Harmony」 Taoyuan.